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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小企业的利益追求要求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在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现代公司制度下的委托关系,而对于小企业而言,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很多小企业的两权是统一的。这就导致小企业的会计行为动机与上市公司明显不同。在上市公司,企业往往出于公司上市、配股、筹措资金、提高管理者政绩、提高企业自身物质利益、避免受上级处罚等方面的考虑,而采取增加当期利润的会计政策。而对于小企业来说,其会计行为动机主要是避税,以充分满足业主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争取少交税是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利益追求。因此,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正确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之一。实践证明,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具有成本低、约束少、操作简便易行等优点,比较便于小企业采用。
(二)小企业的会计业务特点使小企业能够进行会计政策选择 虽然《小企业会计制度》从制度方面对小企业会计处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小企业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广泛,组织形式灵活多样,使其会计业务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因此,为了使小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应该允许小企业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灵活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以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从而为小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条件。
调查显示,对于小企业的很多业务,不同的会计人员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有人坚持采用加速折旧法,理由是固定资产的效用会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其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而且,采用加速折旧法,能较好的递延企业的一部分税款,符合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但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坚持采用直线折旧法,理由是该方法简单明了,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加速折旧法随意性比较大。实际上,这两种方法在会计政策中都属于备选方法,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和自身状况灵活选择。另外,小企业还有很多滥用会计政策的行为。如,不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坏账不按规定转销造成虚增资产,虚列收入空挂应收款,截留、转移收入,现金折扣不入账、虚假费用抵账等。这些滥用会计政策的行为急需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政策选择。
(三)会计准则的不完备性与滞后性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空间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契约,是一种不完全合约。会计准则的不完备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技术性和经济后果性。一方面,从技术性角度来看,“会计准则就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即就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程序做出规定,为各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供规范。”因此,经济活动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而且,在现实经济中,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差异较大,其经济事项也复杂多样。即使出现了同样的业务,不同的行业或企业也可能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会计准则无法就某些具体的会计事项做出统一或唯一的规定,只能在遵循可比性原则的前提下,赋予企业一定的灵活选择权,从而使企业具有了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另一方面,从经济后果性角度来看,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在经济、政治利益等方面相互博弈的过程,该过程具有很大的经济后果性。这就使得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制定机构应在技术上可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准则对各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由此可见,经济后果性的存在使得会计准则在某些会计业务的处理方法上必须留有适当的选择空间。
另外,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会计准则的发展已经明显滞后于企业会计实践的发展。在小企业,这种情况显得尤为突出。我国自2004年颁布《小企业会计制度》以来,至今为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于小企业的会计准则,这就使小企业在面对复杂多样的经济业务时,往往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
二、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制约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小企业的业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管理主要由所有者与其家族成员控制,经营权与所有权是统一的,不可能产生管理层受托责任的概念,所以其会计目标应反映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对于小企业而言,其会计信息主要提供给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税务机关与金融部门,因此小企业应以满足企业内部自身经营管理、外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以及金融部门融资决策的需要为会计目标。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需求是不同的,它们影响着小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是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制约因素。
(一)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 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基本一致的,几乎不存在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小企业的商业利益与业主的个人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小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对内部管理和经济效益高度重视,他们希望企业有较少的现金流出,追求企业利益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小企业往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以达到少计利润,从而少交税的目的。调查显示,很多小企业存在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的现象,有些企业还存在置国家法规、利益于不顾,滥用会计政策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小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随意性较大,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另外,与上市公司相比,小企业的内部与外部监督力度都相对比较薄弱,会计人员的各种会计行为也必须与业主的利益保持一致,从而导致有些会计人员虽然有能力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但仍然被动作假,滥用会计政策。
(二)税务机关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企业必须定期向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款。税务机关是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他们承担着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查处各种偷税漏税行为、推进小企业依法治税等职责。因此,他们需要对小企业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性、会计信息的公允性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小企业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款,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布置的税收任务。因此,税收机关往往希望小企业采取激进的会计政策,在有些会计事项的处理上,甚至强制小企业执行,以提高小企业的利润,进而增加税收收入。这就导致税收与会计制度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对该冲突的处理上,一方面,大部分小企业会计人员会为了方便编制会计报表,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而选择与税法规定一致的会计政策,以降低自身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有些小企业会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要求不一致而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惩罚,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很多小企业也不得不采用与税法规定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另外,对于一些会计政策的选择,小企业往往由于税务部门的管制而减少选择。如,固定资产折旧是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国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可以在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之间进行选择。如果选用加速折旧法,无形中递延了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款,从而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税法规定,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加速折旧法,手续比较繁琐,小企业往往出于这方面的考虑而放弃使用加速折旧法。
(三)金融机构 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但因为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适应能力较差、经营风险较大等原因,银行在给小企业审批贷款时往往比较谨慎,要求条件较严,贷款满足率较低。往往需要小企业提供流动比率、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会计信息,在分析小企业借款原因、公司业绩、发展前景以及经营者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小企业发放贷款。这期间的小企业往往采取激进的会计政策,提高相关财务比率,以满足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较高要求。
三、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制约因素的比较
与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相比,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小企业更多的受到企业所有者利益的影响,内部、外部都缺乏规范、有力的制约因素。
(一)小企业内部无法实施有力的监督 在上市公司,由于其存在委托关系,所有者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制约其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上市公司在面临会计政策选择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各项财务指标,在企业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最优的会计政策,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在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一般是一个人,二者之间无法实施有力的监督。现实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由业主一个人决定,企业各种决策的选择都是建立在业主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也是如此,财务人员做出各种会计决策时,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企业自然无法对业主的机会主义行为实施监督。
此外,从企业员工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员工往往可以利用工会来制约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行为。当企业选择不利于员工利益或企业发展的会计政策时,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来及时阻止这些会计行为。在这一点上,小企业的工会力量就微乎其微了。有些小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有些小企业虽然设立了工会,但其员工与业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与业主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不会去对业主的行为进行制约;还有一些小企业,虽然员工与业主没有什么关系,但是他们一般不会长期在该小企业工作,根本无暇顾及也没有必要干涉小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而且,即使他们对小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存在质疑,业主一般也不会接受其建议,员工对企业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二)小企业外部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企业的外部监督力量主要来自于政府、社会审计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等,与其他企业相比,小企业的外部监督力度明显薄弱。对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政策选择要接受政府、注册会计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果存在不合法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将会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被摘牌的危险。而对小企业而言,一方面,在以税务机关为主的政府部门中,很多地区存在企业供养税务人员的现象,小企业给予税务人员一定的好处,税务人员对小企业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使政府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很多小企业不需要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社会审计对其没有多大的约束力;另外,尽管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监督力度越来越大,但对小企业的会计违规行为却一直没有进行充分的关注,至今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于小企业的会计准则与会计法规,自然很难约束小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违规行为。
小企业因其自身的利益追求、会计业务的特点以及会计准则的不完备性与滞后性等方面的因素,使其必然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然而,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制约因素体现出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各种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是低估收益,从而使其在会计政策选择上缺乏公允性,有些小企业还出现了滥用会计政策的行为,结果导致其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少交税金,损害国家利益,从长远角度看,也会影响小企业从外部获取贷款和其他资金支持,导致其缺乏持续增长能力。因此,应尽快根据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制约因素,及时改进小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制约小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篇2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仅2013年上半年发生的具有一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不少于20起。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影响了国人的健康。2013年3月,我国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4月,国务院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再次进行调整完善。国务院还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度的调整能否提高食品监管的有效性,能否遏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呢?究竟什么原因制约了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呢?
1 监管外部环境制约因素
1.1 地方政府管理方面
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有两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制约着食品监管的有效性。其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经济建设中的资源配置,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追求GDP的高速增长。其二,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和现实利益需求。现行的财税体制、政绩考核制度难以克服地方政府的增长主义倾向。这些追求经济发展、维持形象和稳定的倾向会让地方政府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纵假护假、干预监管部门的执法等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食品企业的利益,影响监管部门的监管。
1.2 法制方面
其一,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由于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国家整体指导和精心规划,使得不同位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内容有交叉重复、不协调现象。法律法规数量虽然多,但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
其二,维权渠道不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等公权力,消费者被侵权时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经济补偿的渠道不畅,广大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且最终沦为不安全食品的受害者。
其三,处罚力度轻。现行的法律没有实现守法所获得收益大于违法所承担的成本之目的,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远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大。而且,监管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让惩罚力度大打折扣。食品生产者的违法成本低,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1.3 社会性监管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监管主体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中间层等。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长期以来政社不分,在法律地位、资金来源、运作独立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监管作用不突出。媒体监督涉及背后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等制约因素,最终无法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由于社会性监管力量薄弱,加重了政府监管的负担,而政府监管部门却没能很好地发挥支持社会性监管的作用。
1.4 食品生产和消费方面
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搅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行业的正常竞争。另外,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和信息是有限的,对口感的偏好加大了食品的不安全程度。而且,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也直接影响了生产者的市场行为。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消费者不理性,给政府食品监管增加了难度。
2 监管行为自身制约因素
2.1 监管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监管一直存在多头监管问题。监管环节过多,导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条块分割、沟通不畅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甚至监管真空。2013年3月,改组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后,以前我国食品药品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变成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新的食药监总局由多家部门组建而成,如何将这些机构较好地组合在一起,还需要一个磨合过程。
2.2 监管行为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很容易被企业的不法利益诱惑,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由于监管职能的绝对垄断性,无法直接评估内部行为效率,也无法比较各部门之间的效率,工作人员没有竞争压力,导致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地执行到位。
2.3 监管目标
我国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无所不包的含义,监管目标不明确。这既会造成“监管缺位”,不能保障公众利益,也有会造成“过度监管”,损害市场机制活力。食品监管部门的目标应该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防止欺骗、促进健康,让那些触碰了道德和法律底线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这种总体引导功能,导致在责任的承担上倾向于抽象的总体责任或转嫁式的替代责任,监管部门争权夺利、趋利避害,给权责的统一带来冲击,使监管越来越无作为或形式化。
2.4 监管方式
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还存在“运动式执法”、重审批轻监管等缺陷。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这些传统的统治型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已经内化到监管部门的运行模式中,即使知道存在缺陷却也很难轻易改变。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更新同样受到原有制度的约束和阻碍,并且这些传统监管方式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路径依赖,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2.5 监管技术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结果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不足,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的一大瓶颈。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1万名正式员工中,2 100名是有学位的科学家,其中包括900名化学家和300名微生物学家。据了解,美国 FDA 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同时检测食品中 360 多种农药残留物,德国的方法可检测 325 种,而我国只能检测 180 种农药残留。
3 提高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途径
3.1 优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环境
其一,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绩效考核模式。在新的形势下,政府要把其职能转移到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上,地方政府的职能应当从直接抓经济项目转移到执法、监管、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改革财税体制,使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相统一。结合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强化导向机制,建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奖惩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和奖罚办法,严格奖罚,尽量遏制地方负责制带来的激励不相容弊端。
其二,加强司法保护。首先国家建立完备的司法体系,以便确权、规权和维权。其次,监管部门应为公民维权提供便利,使消费者和食品监管者一样成为遏制食品企业违法的主角。针对消费者维权时所遇到的取证难的问题,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起针对消费者的便利检验制度,积极协助消费者进行检验,以便消费者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再次,要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更要让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肇事者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其三,重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在全社会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开展尊重生命教育,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唯利是图思想的土壤已经刻不容缓。同时要采取德法并重的手段,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大力度惩治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3.2 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治理结构
其一,明确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目标,充分发挥监督、支持和评价的作用,充分体现监管专业化和本位化的需求。按照透明的规则,运用法律对市场准入、生产和服务质量、安全、卫生进行专业监管,把该让渡给社会、市场职能的让渡出去。
其二,必须保障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费,对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收支脱钩,杜绝行政收费和罚没款返还,防止监管部门为了生计和部门利益而“生财有道”。
其三,严格问责。《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更加严厉,但制度再好也要严格执行才有效。国家要完善责任追究规则,要将个体承担作为责任落实的关键,避免问责流于形式。
其四,公开监管过程,及时监管信息,引导公众监督。监管政策设计要听取公众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监管政策要保持稳定,给生产企业提供稳定的监管环境。建立有效的监管决策程序机制,可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其五,实现检验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公益性检测可由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机构负责,经费由财政负担。凡是面向企业、个人收费的检验均应市场化,避免行政垄断。
3.3 完善食品安全综合性治理体系
完善综合治理体系,需要提升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自律性,加大对舆论监督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制定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权能力的相关措施。
行业协会监督:首先实行政社分开,成为自律组织。其次要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与权威性,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充分发挥其作用。再次,国家要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扶持,研究制定行业协会专门性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地位和作用做出明确的规定。
舆论监督:国家要提高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行使监督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支持配合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监管:一是完善信息传递和管理制度,改善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状况;二是建立消费者健康教育计划,提高消费者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培养成熟、理性的消费者;三是建立食品行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赔偿和国家救助制度,使消费者利益能够得到制度保障,实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持续性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明亮,刘进.美国食品安全体系中存在的弊端及改革动向[J].中国卫生法制,2005(3).
篇3
一、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取得的现状
(一)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模式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各地广泛开展的政府绩效评估活动的影响下,我国各地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政府绩效评估模式和典范主要为目标责任型模式;社会服务承诺模式;第三方评价政府绩效模式等。目标责任制的绩效评估模式是在我国最先发展起来的绩效评估模式,现已被全国各地广泛采用。笔者认为最为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模式为甘肃省实行的第三方评价政府绩效模式,由有相关资格认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起草评估计划书,并向政府监督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后,在接受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条件下完成对政府绩效的评估。第三方评估模式基于第三方独立的地位特征和相应的评估能力,能客观、公正、科学的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估。除了这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政府绩效评估模式外还有南通的三位一体模式,洛阳的干部实绩型模式,邳州的战略导向型模式等。
(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取得的成就不仅表现在各地结合本店情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政府绩效评估模式上,更重要的变化是在价值取向上由政府本位、正走向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以社会公民的满意度为政府绩效的终极标准。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界从最初的介绍国外政府绩效评估理论发展到现如今评鉴国外理论阶段并努力探究着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特色的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体系。
(三)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相应的绩效评估法律制度
立法是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纵观世界各地,继美国国会于1993年率先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后,英国、日本及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制定了相应法律来保障本国政府绩效评估的有效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分散在目标责任制、社会服务承诺制以及效能监察制等具体管理机制中。我国目前政府绩效评估多以自发的形式发生在上级对下级,随意性、封闭性、神秘性、主观性较强,缺乏完善健全的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
2.缺乏科学的政绩评估指标体系
在政府绩效评估体指标方面,当前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内容和相应权重上设置不合理。我国目前政府绩效指标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相比较于社会与人口环境等问题而言,我国政府的绩效评估指标高度重视经济建设方面的政绩,结合我国国情在理论层面上尚无明显缺陷,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外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没有足够重视政府的廉洁状况和行政效率,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如今和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
3.评估主体单一,评估过程不透明,评估结果不可信
我国目前的政府绩效评估多是政府内部的自发,而且多发生在上级对下级绩效的评估。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简单的瞒上欺下措施即可在政绩评估中取得是上级领导满意而群众不满的政绩,甚至是只需要迎合了上级领导的意图便可政绩显著。
4.绩效评估的技术手段落后
由于政府绩效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的研究普遍滞后,例如开展绩效评估所必须的配套设施不完备、专业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才的缺乏等。此外,在评估的方法方面拘于条件限制较多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而较少采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导致评估结果不够公正、客观、科学。
5.绩效评估的理论基础薄弱,对实际操作的指导不够
目前我国学界对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对国外理论的介绍和简单的评鉴
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照搬国外绩效评估制度根本行不通,而结合本国特色的政绩评估体系还未形成。由于理论方面的不足,实践过程中不免漏洞百出、弊端连连。
二、完善我国政府绩效评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绩效评估法律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政府绩效评估都向着法制化推进,不管是政府绩效评估的先行者美国还是后起之秀日本,都将立法作为保障和规范本国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举措,并分别制定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和《关于行政机关进行政策评价的法律》。再次在立法上对政府绩效评估的有关事项作详细的规定,使政府绩效评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
(二)确定科学的政绩评估指标体系
面对我国目前被实践扭曲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用科学的发展观重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操作性强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以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包含以下方面: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生态发展、廉洁水平、行政能力、行政成本和服务水平等。此外在相关权重分配上在结合当地实际的情况下,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构造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三)评估主体多样化、评估过程透明化。
科学的绩效评估主体应该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政府内部监督机制更应包括政府外部(主要是社会公众)对政府绩效的认可。
1.政府内部的绩效评估主体
目前政府内部上级对下级或者对自身的政绩评估其主观性、片面性太强。针对这一现状应拓展政府内部的绩效评估主体,建立立体的评估主体体系,主要包括上级评估、自我评估、同级相互评估以及下级评估等,并加强透明度建设,这样才能提高政府内部绩效评估的可信度。
2.政府外部的绩效评估主体
政府外部的评估主体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大众传媒还可以是民间机构、公民、社会团体和专业绩效评估机构等。社会公众对政府绩效拥有毋庸置疑的发言权,而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其地位的提升有助于民意的上传和政府精神的下达。
3.提高政绩评估的技术手段
政府绩效评估的开展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针对目前政府绩效评估技术手段的落后,一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的绩效政府绩效评估技术,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相关技术的研究,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如构建网络评估系统,政府的绩效由社会公众打分评判,既可以让公众直接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中来,更直观,高效。
4.加快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科学的指导政府绩效评估实践。
鉴于我国学界对政府绩效评估理论研究发展的落后,学界要加快相关理论方面的研究,在辨证唯物主义和马克思思想的指导下,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
5.提高政府自身对绩效评估的认识水平
在政府绩效评估中,政府的态度直接影响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如果政府不予配合或是消极应对,政府绩效评估也就化为空谈。还要对公务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专题培训,提高他们对政府绩效评估的认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强.美国联邦政府绩效评估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彭国甫.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的现状及展望[J].中国行政管理,2006,(11).
[4]朱文欣.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析[J].社科纵横,2010,(6).
[5]郑志龙.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基础[J].河南社会科学,2007,(6).
篇4
一、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现状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全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由桓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内设综合、产权管理、资产评价三个科室,由县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国资局局长,从而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
县国资局作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监督管理。一是完善制度。近年来,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将资产所有权归位于政府、使用权归位于单位、管理权归位于财政,明确对国有资产和产权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规范了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监管等工作,最大限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规范管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需购置、处置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标采购或拍卖,对于处置资产收益和房屋租赁收益都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备县级公物仓,加强对全县闲置资产的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三是开展清查。每年开展全县规模的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土地房屋资产的存量结构、管理使用等情况,为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和盘活资产存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我县国有资产监管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够规范。有些部门盲目增加配置数量,结果造成了资产闲置浪费和资产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我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尚不完善,导致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之间资产信息渠道不畅通,难以有效控制资产重复购置等问题的发生。此外,全县国有资产总量偏小,政府融资平台体系还不够完善,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不高,融资的办法不多、难度仍然很大。
2.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难度加大。大量存量资产沉睡,得不得有效利用。这些存量资产在管理方面存在“散、乱、小、死”的特点:管理部门分散,多头管理;管理方式混乱,家底不清;资产规模偏小,难以发挥规模效应;管理手段僵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三、充分发挥职能,全力做大做强财政实力
1.转变观念,深挖政府资源。国有资产既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建设、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把握有关政策情况,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迅速膨胀,在此背景下,就必须创新理念,开阔思路,变通方式,牢固树立“大财政”理念,善于运用市场化、产业化手段,做大做实做强县公有资产公司和其他融资主体,加大优质资产注入力度,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可持续发展模式,以国有资产存量聚政府之财,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条件下,能够全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国有资产管理。要强化全县资源“一盘棋”的观念,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国有资产部门化、利益化现象。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建立起“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三级监管机制。财政部门必须坚持“规范存量,控制流量,管理增量,搞好运营”的总体思路,严肃财经纪律,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起“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资产备案、资产处置、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链条,以进一步完善好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强化监督,预防腐败。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严格的登记,实行年检,由资产管理部门认真核对每项资产的名称、数量、购买日期和价值,严格登记,逐一对照,进行确认。处置国有资产时,要先评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能够对重大专项资产进行严格监管,既发展了经济,又促使原有资产增值。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
3.引入绩效考评机制,有效预防风险。建立政府投融资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将政府性投融资和项目确定等作为财政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据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的论证、监管和决策,保证项目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增强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抗风险能力。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保证融资规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偿债能力相适应。要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对投资企业的要健全完善担保责任,以化解投资风险,对不能提供可靠担保和有效抵押物的单位,可以考虑指定担保公司介入,增加反担保措施化解风险;要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借款合同,让企业提供有效的抵押和担保,在保证收益的同时确保投资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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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2-0120-03 收稿日期:2007-01-12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实施旨在缓解财政困境、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新绩效预算,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如何提高政府预算支出的绩效以及政府全部活动的绩效,正成为国内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密切关注的课题,绩效预算日益为人们所熟悉。但绩效预算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在目标的一致性、绩效测量的科学性与绩效信息的真实性等理论假设基础上的,要满足这些理论假设基础条件,需要比较成熟的制度环境,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本文首先分析了绩效预算制度理论假设本身与现实存在差距,接着从这一视角出发,分析了绩效预算在我国实施可能遇到的困难,从而得出结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绩效预算的条件,比较现实的选择应该是从绩效预算的理论假设出发,在保证目标的一致性、绩效测量的科学性与绩效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努力,为今后全面实施绩效预算创造条件。
一、绩效预算:理性化及其困难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绩效预算是一种以绩效或效益为目标、以成本为基础、以业绩评估为核心编制的一种预算。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预算与绩效联系。在确定各部门预算时,将各部门获得预算与其工作成果挂钩,并将绩效考核作为预算部门增加或削减预算的重要依据。二是效益与成本挂钩。从强调公共核算的角度,将企业经营的成本理念引入预算过程。预算的确定所依据的不仅仅是预算支出所能带来的效益多少,还要考虑获得效益所付出成本高低。三是控制与放活并行。一方面绩效预算要求对预算目标与总额进行集中控制,确定预算的数量与大体投向;另一方面,在预算的具体使用权上放活,在确保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给予各部门使用资金充分的自。
与传统预算相比,绩效预算吸收了以前各种预算模式中有价值的成分,并在预算管理中注入理性因子,成为成功引人预算理性的典范。
1.注重改善政府管理。绩效预算改革能够帮助政府的项目管理者们明确组织的目标(努力方向)、监督政府项目的绩效、更好地了解关于项目结构和运作的问题,同时为将来做好打算、改善内部控制,并就项目成果进行沟通。
2.注重提高透明度和责任归属。绩效预算将资源投入和政府行为的产出和效果联系起来,大大提高了政府运作的透明性。不仅政府内部的管理者能够清楚了解其工作的优劣,而且年度的政府绩效报告成为公民评价和监督政府的一个有效渠道。绩效预算还把责任关系明晰化,赋予了项目管理者更大的权限,但同时要求其为项目的执行结果负责。而在传统预算模式下,人们只看到了政府人员工资、办公用品等等的细节支出,看不出政府到底干了什么,干的结果如何。
3.注重改善政府内部和外部预算参与者之间的沟通。绩效预算明确规定了项目的目标,并确立绩效目标,让政府机构及其雇员更好地理解对他们工作绩效的期望。它帮助政府管理者们更有效地就自己的活动与高级行政官员、立法机构成员以及公众进行沟通。与传统预算相比,绩效预算对每一项政府项目、绩效度量和预算信息都给出描述,让普通公众都能够获得这些信息,因而有助于政府管理者将关于预算和主要政府活动的信息给公众,并赢得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追求理性的预算是人们的美好愿望,然而完全理性的预算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特别是绩效预算的实施是建立在理论假设基础上的(表1),要满足这些理论假设条件,需要比较成熟的制度环境,现实具有以下困难:
1.目标一致性的困难。目标的一致性要求行政部门面对多重的委托人(如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利益团体与人民等)仍可以制订出相关和有用的策略规划。要实现这一点,以下条件是必须的:首先,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活动边界;其次,要妥善界定各预算单位所行使的法定职能,按照职能划分其相应事权与财权;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内部约束的方式,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并考核其相应的行政绩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目标与行为的特点注定了要满足以上条件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其一,政府行为不同于企业行为,其目标是多元的。Hood(1995)等将政府行政部门的目标及行为归纳为:服务于全体公民而非顾客;追求公共利益,而非自身利益;关注市场,但不限于市场,还关注宪法和法令、社会价值观、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强调社会服务等。显然这种多元化的政府目标无疑增加了政府与市场、政府内部不同行政部门目标体系界定的困难。其二,政府活动目标经常是模糊不清的。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行政部门总是试图通过政治过程,努力调和许多相互矛盾的社会需求,表现在其所追求的目标常是一些笼统、定性、不易量化的软目标。为实现此类目标,人们在有关政府活动的范围、具体方式选择、相关财政支出的规模和持续的时间等讨论上难以取得共识,导致这些活动的绩效衡量标准变得极其宽泛,弹性很大。
2.绩效测量的困难。绩效测量是绩效预算的核心,从国际范围来看,这一内容已是世界财政管理学界公认的难题。
一方面量化行政部门的计划目标的绩效标准难以确定。由于政府部门的活动目标经常模糊不清,这样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评估主体可能从不同的评估视角,对同一评估对象(如政府部门)的绩效做出大相径庭的判断。就是说,对于政府活动而言,统一的绩效标准难以确定(例如,卫生领域的绩效考评与国防领域的截然不同)。即使在目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是这样的,一些机构集中精力在对工作或业务上的评价上,这不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评价是有缺陷的,而是因为要找到对实现一个政府目标(这些目标也是在计划管理者的控制之下的)的合适考评实在很难。在考评国家税务局给予纳税人的援助时,如果是根据回复电话的次数而不是看援助的质量会容易得多。而在考评环保机构是否成功时,若根据违规的次数去评定会比根据空气和水的质量容易得多。
另一方面,绩效报告与应用存在困难。绩效报告是预算前一周期的结果,又是后一周期的基础和依据。然而现实情
况是,绩效报告的质量和作用不能令人满意,计划达成的目标或结果难以从绩效报告中获得。例如,支出控制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对未完成绩效的解释说明提出意见,现有绩效的真实性也会由于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而不能得到保证,绩效计量体现为一系列统计数字及其说明的总和(这又为某些支出单位搞数字游戏提供了便利,容易形成重视绩效指标,而忽视公众利益的问题),这几乎是所有实行绩效预算国家存在的问题。
3.绩效信息与预算决策挂钩的困难。绩效预算的初衷之一旨在通过绩效与预算的整合,在两者之间建立起清晰和持续的联系,发挥绩效对提高预算决策效率的信息揭示作用。但事实上,绩效信息与预算决策的挂钩远没有如此简单。
首先,要给政府所有的活动建立共同的绩效特征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政府部门某些支出项目的“产出”难以界定,在获取有关的绩效信息方面客观上存在诸多困难,加之现行评估技术的局限性,人们自然会对上述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产生疑虑。其次,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绩效与预算挂钩对部门官员很可能产生“逆向选择”,使得他们乐于提供“好的”信息同时隐瞒“坏的”信息。实际上,一个项目若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可能会产生差的绩效,而这又可能导致这样的想法:执行效果差的计划应该分配到更多的资金。而那些成功实现目标的机构不应该再多分配资金。再次,即使绩效信息是准确、可靠的,客观上仍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导致政府预算决策偏离绩效标准。例如政治策略在预算决策中扮演了重要和合理的角色,预算规模、预算结构既受重要政治因素的影响,也受高层预算决策者的政治策略的影响。
二、在我国实施绩效预算的难点分析
从绩效预算理论假设的视角来看,它的实施并非易事,各国面临共同挑战,对于我国,困难不仅在于此,我们还要解决由于本国国情的特殊性所产生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绩效预算之前,除了要对这一预算制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和某些重要的技术特征有着清醒的认识外,还要对本国具体的制度环境、现有条件进行充分论证。
第一,从目标的一致性来看,实施绩效预算要求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活动边界;界定各预算单位所行使的法定职能,并按照职能划分其相应事权与财权;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并考核其相应的行政绩效。考察我国的基本情况不难发现,在公共财政体制初建阶段,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未能完全理顺,各预算单位的社会经济职能难于明确界定,各行政部门很难制订各自的明确的战略规划,阐述各自的使命以及设定年度预算执行的绩效目标。
第二,从绩效的测量来看,实施绩效预算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在我国,虽然随着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我们一直在探索建立某种合适的效益评估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此,我国预算管理中对支出项目的效益评估仍然普遍存在着评估活动不规范、评估范围不全面、评估手段落后、评估指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第三,从绩效信息与预算决策挂钩来看,绩效预算不仅需要搜集大量的绩效信息,而且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预算分析、决策能力。而我国当前的预算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西方国家在19世纪就已经基本成型的传统预算模式基础上。在强调控制的传统预算制度环境下,一方面,财政部门并不需要为了预算审查而收集与分析各个部门生产公共服务的过程、成本、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预算资源使用部门不愿意真实反映成本与绩效信息,因为行政部门的成本节约,有可能带来的是下一年度预算的裁减。因此,预算信息是非常分散和匮乏的,财政部门和各个支出部门也没有发展出必需的预算分析、决策能力。
三、在我国实施绩效预算的政策建议
上面的分析表明,虽然在我国实施全面的绩效预算为时尚早,但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改革内容,绩效预算在我国将大有可为。为此,我们目前的改革应该从绩效预算的理论假设基础出发,结合我国实际,在目标的一致性、绩效测量、绩效信息等方面努力,为今后实施全面的绩效预算创造条件。
1.从目标的一致性来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是根本。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主要是解决“政府应该怎么花钱”,这有助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活动边界,界定各预算单位所行使的法定职能,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并考核其相应的行政绩效,防止政府权力滥用所导致的财政资源盲目使用与浪费。首先,要正确界定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当说,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我国政府职能的范围已经十分明确,即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万能政府”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限政府”政府转变,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但如何真正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活动边界,将这些职能转化为各级政府的实际行动,保证和促进各级政府弱化、转化和强化相应的职能,却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课题;其次,要合理划分事权,确定各预算单位的法定职能。这又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根据事权的不同性质,合理划分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第二层次是根据各政府部门本身职能范围的不同,合理划分不同政府部门的事权大小。最后,要合理配置财权,明确绩效目标。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行政部门必须在明确各自使命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财权,设定年度预算执行的绩效目标。
2.从绩效测量来看,加快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是关键。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是绩效预算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难点之一。我们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在政府的预算管理中逐步设置一种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估体系,用于全面考核政府及其部门预算活动中的社会经济效果。绩效预算的评估体系主要由评估主体、评估对象、绩效目标、评估指标等组成。从评估主体来看,应该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从评估对象来看,可以是整个部门预算活动,也可以是某个具体的预算支出项目;从绩效目标来看,一般包括部门的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中长期预算工作规划,可以再细化各自的职能目标与业务目标;从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来自看,绩效评估指标的设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还要根据不同部门和单位的性质、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考评工作的需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结合、统一性指标与专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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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综合实力的提升比较快,国家的发展也带动了各个省和地区的发展,我国的民营经济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并且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1987年的6月,我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条款条例,这标志着私营企业开始作为我国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开始逐步步入到了我们的日常经济和生活中。2001年以来,江西省委以及省政府响应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条款条例来促进并且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江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条款在2002年,江西省大力建设发展工业园区,这一政策举措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诸如征地较为困难、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生产经营成本比较高等问题。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七方面着手稳定民间投资,民资市场准入再放宽,围绕解决部分地区和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出台措施不配套,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发挥等问题,完善政策、狠抓落实,努力稳定民间投资。可以发现关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有以下特征:第一,民营企业的政策总体稳定,渐进调整。无论是国家还是省政府,都是通过渐进式调整来探索能提高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以此推动民营企业政策的良性演进。第二,遵循“稳定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逻辑。每一项关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改革首先要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稳定和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再考虑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的问题。第三,可以总结发现我国有关于民营企业的政策主要还是首先以党的文件规定为主要内容,因为程序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更简捷。第四,在中央政府的政策出台后,地方政府也会呼应国家政策陆续出台地方政策来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
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形势而言,政府在统筹协调和监督机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一些部门和单位有时候会执行一些不是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条款以及规定,在具体的执法和行政过程中,出现收取的费用比较高、提供的服务少且不完善、罚款的数量较多等现象,还有如政务公开、政企分开等不到位,程序和手续办理比较复杂繁多,有时候难以把握,监督机制有所欠缺,而责任落实不明,业务办理效率较低。行政机构设置臃肿、收费项目较多、审批环节过多且杂、税费不公平等现象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承受着一定的困难。
(二)民营企业内部竞争力不强
现代民营企业管理缺乏科学化和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比较低,较少的运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技术。大多数民营企业对现代企业在有关经营管理知识、技术和创新的认识不足,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人才匮乏,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还有待加强,不但核心技术比较少,而且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也不多。除此之外,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企业公民意识比较淡薄,在有关社会责任感、社会参与感、团队与合作意识和群体意识等方面不是很强。
(三)企业融资困难
融资难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速度的关键因素所在。融资渠道存在的障碍使得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融资方式主要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这两种方式。但是,普遍而言,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总体享受着不同的融资待遇,中小企业在融资上有一定的困难,有时候银行无法真实甄别贷款企业的真正实力。另一方面,个别中小型企业自身的信用观念比较差,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度以及银行对其信任感整体都较低,贷款担保和抵押难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中小型企业,这给民营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境。
三、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可以适当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市场经济领域的要求标准,努力减少甚至消除关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受到的歧视。政府需要加快进行角色的转变,民营经济的民营企业应该由过去的扮演的“管理者”角色逐渐向“服务者”这一角色进行转变。要进一步鼓励支持发展民营企业,还建议各地方部门可以把是否为民营经济做了优质服务、是否真正切实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否有拟定并落实到位了有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等,来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在政绩评价和政治作风和素养方面的衡量指标之一。
(二)优化融资政策
经济环境和税收体制也是影响民营经济是否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可以很好的积极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要以减轻税负为目标,构建一套具有完整配套、目标导向、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优惠体系,争取向民营企业实行税面广、税率低的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机制给予扩宽和支持,努力消除目前的信贷歧视,各商业银行可以依据我国产业政策为导向,同时发放贷款应该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加强对企业的权益保护
为了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还需要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依照法律适当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和积极引导力度。民营企业自身应加强企业战略管理,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设计、任务分工科学化,构成权、责、利相对应一致的组织体系,先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稳健发展、再提高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努力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创新力度。
参考文献:
[1]王碧珺,谭语嫣,余淼杰,黄益平.融资约束是否抑制了中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J].世界经济,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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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年~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广州与佛山两市地处珠江三角洲核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通过广佛同城效应,提升广佛发展水平,对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携领珠江三角洲地区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联系紧密的城市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东省委省政府将珠三角划分为三个经济圈: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经济区快速发展的关键是先在区域内部率先同城,然后再进行整个区域的整合。对于广佛肇来说,广佛同城是经济圈发展的关键。广佛同城将会提升两地整体的经济竞争力,带动整个珠三角都市圈的健康快速发展。
为贯彻落实《纲要》推动广州与佛山科学发展,广佛两市联合编制《广佛同城发展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规划》),指出要加快广佛产业协作,提高广佛产业综合竞争力,早日形成合理健康持续发展的产业链,完善跨区域的产业协作机制,实现两区域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对于提升广佛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珠三角地区合理完善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产业协作是同城化下广佛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通过产业协作,既能发挥两区域的产业比较优势,推动产业错位发展,又能减少区域之间的无效竞争和资源重复配置造成的资源浪费,进而促进区域之间产业和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参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效率。
近年来国内关于广佛同城的研究较多,但涉及产业协作的相对少些。袁奇峰(2010)指出了广佛同城化需体制机制上创新,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盟合作机构,两市要通过立法使广佛同城委员会成为法定机构借以解决同城化中发生的冲突和争执。吴瑞坚(2010)认为广佛同城化下两个利益诉求差异的集团,在实现利益相容中存在着行政区划制度障碍和共同利益障碍,须通过建立有效和完善的协调机制来实现。丁力(2010)提出广佛同城化要注意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广佛同城合作主要由市场推动,要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陆昂、张涌(2013)认为广佛同城化是区域一体化的产物,同城化必须要着眼于共同利益,使同城化的主体成为直接受益者。周权雄(2012)分析了广佛肇经济圈产业协作的市场机制、政府激励机制和中间性组织协调机制的内涵及面临的障碍。产业协调发展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依托和载体,本文在分析广佛产业结构作现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探究广佛产业协作协调机制,以期为广佛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指导作用。
二、 广佛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2011年广佛两市GDP合计达18 883亿元,占珠三角生产总值的43%,两市人均GDP为94 914元。单纯从人均GDP的角度看,依据钱纳里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标准来看,广佛两市都达到了后工业时期。2012年,广佛两市合计GDP大约达20 260亿元,广州人均GDP为105 909元,佛山人均GDP为92 781元。从经济总量来看,已基本达到了广佛同城发展规划的近期目标。
从广州和佛山的产业结构来看,广州市的三次产业结构呈现“三二一”型,佛山市的产业结构却是“二三一”型。广州的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特别是第三产业处于比较发达的地位;而佛山的第二产业处于领先地位,且一直以来在佛山的GDP比重中都扮演者重要角色,尤其是佛山的制造业。近十多年来,广州的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且比重持续上升,由2000年的55.2%逐年增加到2011年的61.5%,佛山的第三产业比重在“十五”期间却是持续下降的,由2000年的40.6%持续下降到2005年的36.1%,虽然到“十一五”的尾声之年比重有所上升,但在2011年还是保持在36%以下,这也说明佛山在产业布局上是仍然偏重第二产业的制造业,第三产业发展呈现不足的态势。从长期看,广州和佛山的产业结构逐渐趋于优化,并且两地存在较强的互补性和较高的关联性,这为两地产业协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第二产业方面,广州以运输机械制造、重化工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基础产业为龙头,产业已经很明显的表示出重型化的趋势,而佛山则以传统的陶瓷、塑料制品业、家电器材为基础产业,产业明显呈现出轻型化特征,这说明两市的基础产业有比较大的差异。广州的钢铁、石化等基础产业可为佛山的陶瓷、家电、塑料制品等轻型工业提供原材料,佛山的轻工业可以依托广州的重化工业促进本身的发展,而且广州又为佛山轻工业品提供巨大的消费市场。这为两地各自发展自己的比较优势产业并促进产业协作提供基础。
在第三产业方面,虽然广州、佛山均有发展,但广州相对在很多方面的发展水平高于佛山。广州可以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等方面为佛山的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佛山可以积极承接广州转移过来的对其有相对优势的传统基础产业,通过自己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等方面的发展为制造业资源整合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两地已经举行了五次市长联席会议。在交通方面,广佛地铁在2012年实现了全线通车,标志着两市交通的基本对接。在医疗方面,广佛医保同城,两地互设了定点医院。广佛两地产业协作尤其是金融同城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广佛两地间资金结算已从技术上基本实现同城化。广佛金融业的同城化验证了广州生产业与佛山制造业的互利共赢的可能性,广州服务业发挥其对邻近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佛山借助广州先进服务业发展壮大自身的制造业。广佛两地在汽车、造船制造业的产业链中通过协作实现了互补,广州以其先进的科研能力、充足的资金专心于整车的生产,而佛山以其先进的制造业承接了零部件的生产,实现产业链的有效衔接和整合。
三、 广佛产业协作的制约因素
产业协作是广佛同城化的重要内容,虽然两地已经充分认识到产业协作重要性,但是由于两地政府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都有为各自利益考虑的动机,使得产业协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1. 利益分配不协调的制约。产业协作涉及多区域和多部门的分工合作,所以产业协作可能需要放弃某些部门、某些区域的利益,但是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主要看其所管辖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就会有很强烈的动机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政策,保护本地产业不受外界干扰使本地经济发展,即GDP增长率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增长的水平。广佛合作的大目标虽然一致,通过广佛同城进行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促进两地经济的巨大发展,推动珠三角区域一体化。但是两地都会争取各自的利益,比如广州希望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为其产业退出和产业转移服务。佛山要建立全球制造业中心并实现制造业升级,想借同城化合作之际完成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广州与佛山在考虑利益得失时各自为政,这就可能导致盲目竞争、重复建设、区域合作意识不强。两地各自为政的规划,往往会造成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商业网点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因此,利益分配不协调成为广佛产业协作的重要制约因素。
2. 协作体制不健全的制约。广佛签署产业协作对接协议之后,虽然两地领导建立了市长联席会议等常规制度,但合作制度尚不完善。在此方面,香港和深圳的合作值得借鉴,深港一体化中深圳把自己的规划和定位与香港捆绑在一起,它们建立了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并依此推进双方合作,使两地合作有法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可治,完善的法律确保合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利益分配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两地资源浪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以及为了各自利益的恶性竞争。因此,如果广佛两地能够学习深港,完善其协作体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中间性组织机构,将为两地产业协作提供良好的体制基础。
3. 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制约。区域产业协作的市场机制是指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区域市场开放,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引导要素跨区域流动、企业跨区域发展和产业跨区域协作,从而增强区域之间的联系,促进区域之间的分工。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和区域经济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能有效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产业协作。国际上成功进行区域产业协作的是欧盟,其完备的市场机制是关键因素。现阶段,广佛的市场机制仍未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广佛的产业协作。因此,除了政府的政策激励促进作用以外,应把产业协作交给市场任其自由发展,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管理,特别是需求拉动的促进作用。
4. 政府激励不充足的制约。在我国现阶段的体制里,各级政府对社会的经济活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产业协作的微观经济主体虽然是企业,但企业的促进产业协作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两地产业协作,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会积极主动参与,因此两地产业协作就需要政府制定详细的规划、优惠的政策和财政的支持等政府激励机制。政府在初期阶段可以带头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对产业协作的布局、技术、制度等深入研究,明确可以带给企业的优势和利益,以此提高企业参与产业协作的积极性。广佛两地产业协作的各个环节错综复杂,会触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又会阻碍资源、要素、技术、人才的自由流动,甚至会引发恶性竞争,这很不利于两地产业协作的持续发展。因此政府的有效激励机制就很必要,它能有效平衡各部门、各产业之间的利益,提高两地的各级政府和企业参与产业协作的积极性。但目前政府激励机制不足,制约了广佛产业协作的推进。
四、 广佛产业协作的协调机制
区域一体化的协调机制是通过政府与非政府共同作用,建立一系列制度安排来整合和优化各方之间的资源配置,从而实现区域竞争力和辐射力的最大化。有效的协调机制是产业协作实现的制度性保障,根据广佛产业协作现状和存在的制约因素,本文提出以下四方面促进两地产业协作的协调机制。
1. 合理规划、有序协调机制。产业协作涉及很多领域、很多部门甚至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这就需要两地进行协调和磋商,但目前广佛规划中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协调部门即专门负责诸项问题的中间组织。广佛规划中这些问题主要由地区领导或经济部门领导所组成的联席会议,即通过联席会议来解决合作中所出现的利益争端或共同关心的问题。但联席会议很难进入具有实际意义的地区产业整合的层面,一旦涉及到双方利益的核心问题,几乎很少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为了使广佛产业协作的顺利实施,广佛要合理规划,并建立有序的协调机制。一方面建立中间性组织,其主要职责就是解决两地的利益纠纷及管理经营合作项目,站在客观角度和追求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来促进两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两地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是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协调机制制度化后就会具有法律约束力,使得各种问题有法可依,为产业协作的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 产业互补、合作共赢机制。广州产业结构呈现“三二一”型,佛山产业结构呈现“二三一”型,这说明广州的第三产业处于领先优势地位,佛山却是第二产业处于核心地位。虽然两地的部分产业也存在同构现象,但广州发达的第三产业可以为佛山第二产业的升级提供良好的保证,佛山可以依托广州发达的金融业促进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只有广佛两地产业相互协调,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产业协作双赢发展,才能提升广佛整体经济实力,为广佛同城化打下坚实的基础。两地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定期开展联席会共同磋商,统一产业规划提高产业衔接和配套水平,形成产业互补、合作共赢机制,才能使广佛产业更长久的健康发展。
3. 要素流通、资源共享机制。广佛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协作,最根本是要确保两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市场化的首要条件。广佛产业协作是根据两地的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以及资源的不同,通过它们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来推动的。广州致力于打造华南地区金融中心和发展现代服务业,佛山则致力于打造国际制造业中心。因此,这为两地产业的比较优势和错位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两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提供便利。广佛两地要着重在基础设施、教育、科技、信息、人力资本等方面的进行资源共享,其中广佛城际轨道交通是广佛基础设施共享的成功案例。广州是华南地区的教育、科技、信息的中心,佛山则无法比拟,佛山人才缺乏,尤其比较缺乏科技、金融和城市管理人才,要积极促进人才的无障碍流动,对接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教育资源的共享,提高两地的整体教育水平。
4.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机制。产业协作中各部门各领域为了各自的责任和利益促使矛盾凸显,因此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利益十分重要。政府支持可以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可以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为产业协作提供制度性保障;政府支持可以明确各领域各部门的分工责任,推动产业协作各环节的顺利接洽形成完整的产业协作链;政府支持可以减少利益分配过程中暗藏的矛盾升级,确保产业协作过程不会出现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停滞的局面。政府支持虽然对产业协作很重要,但是市场机制更是居于产业协作的主导地位。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主导和配置资源,使得产业有效定位。广佛产业协作应当依靠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调节,避免在产业协作过程中各种资源被扭曲或低效率配置。在价格机制下各种资源会向高效率、高回报的产业集聚,淘汰低效率低回报率的产业,这一方面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另一方面完善的产业结构体系也为产业协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广佛需要共同完善市场体系,两地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条件,在区域内发展和完善物流、人才、金融以及信息资源等各种市场。与此同时,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以实现广佛产业协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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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该市调研组经过调查,发现该市地方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诸多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
1 存储管理机制不全面。以该市本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存储管理为例,尽管该市本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存储管理比较规范,但存储机制建设还不全面。目前主要侧重于资金存储分配,对商业银行选择机制和资金调度运作机制还没有实质性的探索与实践。即使对前者,也只是涉及资金的存款结构而未涉及银行的分配结构,只是依据存款计算贡献而不是依据贡献分布存款,因此,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储管理仍需完善。
2 存储管理制度还缺乏。当前,该市除市本级财政部门通过制定《财政资金存款管理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财政资金存款账户的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储等程序和权限外,其它各部门的资金存储管理还缺乏相应制度。尽管各部门都制定了对资金拨付和审批的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做法上又各不相同。
2009年该市的审计部门对部分机构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政府性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单位资金存储管理基本采用领导决定方式,选择银行比较随意,缺乏相应制度保障,同时定期存款存储行的选择缺乏公开、透明机制。
3 部门理财意识较薄弱。2009年该市审计局对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的审计结果表明,大部分职能部门理财意识较淡薄,没有资金存储计划,不能统筹安排资金的存储方式。特别是部分单位以活期形式存放的沉淀资金量过大,导致政府性资金存储效益低下。
4 银行考核结果不共享。当前的问题是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利用好该评价结果:一是政府性资金存储目前在开户银行的选择、存款的分配上较多考虑的是利率水平、服务能力,考核指标不够全面,政府性资金存储分配还没有与评价结果相挂钩;二是与目前杭州对扶持发展金融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相脱节,难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引导作用。
新型存储模式
结合该市调研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该市财政从自身实际出发,对政府性资金存储机制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不同于领导决定方式的新型存储模式,即指标考核模式和招投标模式。
指标考核模式
指标考核模式是大多数地区政府性资金存储机制改革的模式。根据指标的数量又分单一指标考核和复合指标体系考核两种方式。
(1)单一指标考核方式
单一指标考核方式就是将某一指标作为财政存款向各银行分配的决定性因素或重要依据因素。此种方式具有操作简便,目标明确,拉动作用明显等优势,相比传统的领导决定方式更加公平和客观,但存在指标设置上过于简单和片面,无法全面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银行对地方经济的扶持作用等问题。比如,该市为了完成某博览会捐款任务,自2007年开始,以存款相对稳定的社保资金上一年末的存款余额为基数,按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捐款额度等。
(2)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
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就是设置多个类别指标,并赋予每个指标不同权重,按标准对各个银行进行考核评定,并以此作为财政存款向各银行进行分配时的决定因素。
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具有较强实用性,如该市某两区的财政专项资金存储也采用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其中一个区成立财政存款管理小组,将各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与各银行的贷款、政府性贷款及工业型贷款三方面挂钩计算分配各行应占有的财政存款数额,按月统计、按季提交调整方案,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局长一支笔审批。
另外一个区的财政局则成立财政专项资金存款管理考评小组,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选择的金融机构和资金量的确定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以考评小组设定的服务、贡献等指标体系评分为主要依据,计算单个金融机构得分在各金融机构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由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并以最终考评结果来确定各金融机构获得财政存款的分配数额。在保证资金日常支付和周转流动需要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存款期限的组合,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调研组经过分析表明,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方式一方面能较大程度地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向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透明、公正,确保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同时,调研组也指出,由于各家银行对当地经济社会建设的贡献和支持渗透在各个方面,每家商业银行的侧重点不同,都有各自的重点业务,很难用指标全面概括,部分指标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核实也较为困难。因此科学、合理、公平、合法、公开、有效的设计指标及其权重,对于复合指标体系考核模式来讲,既是核心也是难点。
招投标模式
对于招投标模式,由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定尚未出台,地方财政资金招投标缺乏相应制度保证和操作机构。因此,从地方层面来讲,尝试者凤毛麟角。
该市调研组在长期调研、分析以及收集资料发现,浙江省某地区曾经尝试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预算外资金存款进行公开招标,并由纪委行政执法部门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招标的预算外资金是2008年末的预算外结余资金,总额为8.98亿元,招标按存储结构划分为:①随时需调用的资金1.98亿元,②三月期资金1亿元,③六月期资金2亿元,④一年期资金2亿元,⑤二年期资金2亿元。要求参与投标的商业银行注册资金必须大于9亿元。
招标的评分标准分为安全性指标和理财收益指标两类,其中资金安全性指标为40分,根据各银行资质、服务、网点等情况进行评分;理财收益指标是招标的核心指标,分值为60分,分两项评定,其一根据资金的存储结构,要求8.98亿元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必须大于1.92%;其二下浮现有城投、城开公司等政府建设项目贷款利息,计算出降息数据,折算为收益率,两项合计为总收益率。
根据安全性、理财收益指标的评分,选择最高得分者为中标单位。最后经专家组评审打分,建行某分行以资金年收益率3.79%中标(该行就是原来财政资金的存款行)。
调研组认为,招投标制度能有效
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是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但是从实践的反馈情况看,现行条件下地方财政资金引人招投标在制度、技术上存在着政策风险、操作困难、收益风险等制约因素。
完善存储机制
除了现有的应运模式外,如何更加完善政府性资金存储机制,该市调研组在长期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从理论内涵和规范实践方面并给出了几点建议:
1 政府性资金存储机制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从地区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地区仍采用传统的领导决定制模式,缺乏相应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从改革内容看,仅涉及政府性存储机制四方面内容的某一部分,而不是全面彻底的改革;从存储方式来看,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而存储方式也呈多样化发展。目前还难以断定哪种方式就是未来规范政府性资金存储方法的发展方向。
2 政府性资金存储机制应与外部环境相适应。同一种存储方式在不同的外部环境下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如招投标虽然是是规范财政性资金储存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缺乏相应成熟的政策环境、技术环境和操作环境,制约因素较多,一时还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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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内涵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等。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商品或劳务市场上购进商品或劳务时所发生的支出。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各种经济活动中存在资料的不真实、舞弊行为的存在以及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的存在,因此决定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审计的目标是建立在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上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主要目标,以公平性和环保性为辅助。
二、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审计能够利用政府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强制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中还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绩效审计标准制度不规范,审计缺乏标准;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不彻底,事后审计具有滞后性;审计监督部门协调性差,妨碍绩效审计的独立性;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难以获得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审计标准缺乏,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绩效审计起步晚,相关的研究资料相对较少,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而且对于这部分的实际操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并且理论研究还没有到达成熟的阶段,因而我国的绩效审计没有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故实际审计过程中只能遵守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再根据采购活动中的资金节约率为主要的衡量指标,再结合一些财务指标来判断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率性,这样并不能反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经济效率性的。
(二)对政府采购不能全面实行绩效审计,并且审计缺乏深度
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是涉及面比较广泛、程序比较复杂,而且起步较晚导致公众对绩效审计的认识只存在于片面了解,不仅如此甚至有的审计人员对绩效审计也只是一知半解,对其认识非常局限,对为什么要审计、需要审计什么以及怎样审计都知道的太少。在执行绩效审计的时候只是单纯的审计有无舞弊行为的发生,只是针对采购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和一般的审计并没有区别,然而政府采购绩效设计不仅仅是审计资金的使用效率,它的“5E”目标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审计要不同于一般的审计,要考虑采购活动是否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以及对宏观政策的影响等等。事实上政府采购活动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的,而现行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是对采购活动结束后才对其进行审查、评价及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措施的一种“事后监督”,并未对采购活动的前和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审计。
(三)绩效审计相对缺乏独立性
审计的有效性会受到审计实施者独立性的极大影响,若在审计过程中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会导致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由于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同时律属于同一集团的领导,他们之间极大可能产生共同利益,一旦有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审计实施者会在审计过程中包庇被审计单位,甚至为了这个共同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绩效审计形同虚设,完全不能产生任何效用。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工作,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情况,也会影响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四)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
之所以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停留在采购资金收支审计上,疏于对招投标、项目进展和政府采购绩效等重点方面的监督,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所需知识超过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一些采购专业性强,而又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监督需要的。它要求审计机关拥有具备如下知识的人才: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财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学等,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较难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由于现行的绩效审计的方法和技术不够成熟以及对绩效审计的认识不够充分等导致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很难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更别说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若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或者缺乏证明力度,则会有失结论的公正性,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审计是根据采购活动的一系列具体事宜形成的相关证据做出系统客观的分析,并不只是通过简单的财务数据来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还需要大量的非财务数据来做支撑。这些非财务数据本身比较难获取,获取这些数据还要借助其他学科特定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但是碍于审计人员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匮乏,将导致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证据,不能将其形成为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三、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质量的对策
针对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以达到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强绩效审计开展的内外环境建设
完善国家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建设,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淡化GDP意识,从全局出发,把社会的发展看成一个系统,用绩效审计来衡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业绩,并要树立有限行政取向、服务行政取向和法治行政取向的思想,做好由全能政府向效能政府的转变。加强审计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绩效审计观念,加大对绩效审计的宣传力度,使整个社会都了解何为政府的绩效审计,转变过去单一监督主体的模式,采取评估主体多元化的模式。
(二)处理好绩效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关系
目前我国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仍十分严重,在这种基础下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则不能脱离传统的审计。要在绩效审计实践中,既要克服旧习惯和定式的制约,将绩效审计导入传统审计,使绩效审计缺乏实质的内容,跳不出传统审计的圈子的问题;同时应意识到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具有一定相容性,要通过财务审计使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达到正确、有序,从而使绩效审计有可靠的保证: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有了相对详实客观的了解,另一方面有助于确保审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而得出科学客观的审计结果以及相应的评价意见和改善路径。
(三)审计关口前移,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克服现行的绩效审计只是对事后这个环节进行监督,并未对采购活动的前和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审计的弊端,充分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为了防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出现“马后炮”我们要从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申报、审议、预算执行、监督等全过程跟进,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审计监督从“事后审计”逐步转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分析,加强对采购的实际成果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就差异进行分析,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在事前做好计划,防止出错,绩效审计也不例外。在具体实践中,审计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因在对采购活动进行绩效审计时必须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严重不实,则不能再进行绩效审计程序而应进行传统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充分处理好绩效审计和传统审计的关系。
(四)加强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管理水平
要提高绩效审计人员的素质,并要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掌握公共管理学、电子计算机、工程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满足审计机关在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绩效审计时所需要的对各种能力的要求。明确绩效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他们明白知道自己要做什么。要实行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工作稽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绩效。借用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吸纳社会专家,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改变现有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情况,保证监督的科学性。
(五)建立健全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包括对经济效益的评价,同样也要对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因此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时不仅要考虑相关的经济效益指标,也要考虑如何对社会效益进行评价,所以在制定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是既要制定定量评价指标也要制定定性评价指标,毕竟社会效益不能完全靠定性指标来评价,可以制定一些原则性较强的定性规定,但是凡事都不是完全的,所以可以通过日常实践的经验来做一些补充性的规定来完善评价指标。
应该将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得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至于留于形式。法律应该对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切入点”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具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协调好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好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问题,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理顺监督管理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构筑对政府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四、结论
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配置最大限度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的效率性和效果性,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行政效率;能促使他们为了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加强内部控制,并且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使政府部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还可以节约政府采购本身的成本开支,取得更好的效益,建设一个廉政的、取信于民的政府,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社会满意度和认同感,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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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投资结构。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国贷款两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吸引外商投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但目前大部分外商投资都集中在加工工业和第三产业,投资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比例较低,外商投资结构不尽合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开发一些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和引导外商采用B0T融资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将有助于调整和优化我国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使利用外资工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加健康地发展。
(四)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一直以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重投入、轻质量和重建设、轻管理的严重倾向。这一方面给国家带来了沉重负担和极大浪费;另一方面造成运营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服务质量差等现象。这种状况的改善,一要深化改革;二要扩大开放。采用BOT融资方式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国特别是河北基础设施技术和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需求。
二、我国政府在BOT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BOT政策和法律框架。我国政府之所以推进BOT,首要动因是为了弥补政府财政资源不足与国家发展需要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缺口。国家推动BOT的主要手段是政策推动,在体制外开辟一块政策区间进行探索。外贸部于1995年1月16日了《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构成了我国推行BOT的政策与制度环境,然而通知中仅仅对BOT的定义、适用范围、审批机关及审批权限、风险分担、权利与义务、监督与管理等做了简单的规定。至于BOT必须依赖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微观管理体制并没有一开始就形成可以“一揽子”解决的框架。这一现实衍生出了我国BOT过程的两大特点:一是增量改革战略下依靠政策推进;二是制度建设的滞后性。
(二)BOT要求的建设、运营体制与现行体制之间的矛盾。首先,从规划来讲,实施BOT意味着政府规划“掌舵”与“划桨”分开,政府集中精力在政策规划上,而将建设和运营交给市场去做。这种分离,导致了制约规划的决策变量的变化,财量不再是主要的政策约束,政府可以改变高度集中的决策体制,适当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基础设施规划决策权,摆脱基础设施不足的状况。也就是说,适当调整高度集中的规划决策体制可以促进地方政府利用BOT的积极性,也可以减轻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其次,从投资来讲,传统体制下,政府作为直接的投资者和BOT融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推进BOT有必要改变这种政府直接投资的融资体制。传统上,政府制定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后,就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这样就容易引起两大弊端:一是政府的财力有限,许多大型工程没有力量投资,与此同时社会上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不能有效的利用;二是建设、经营采用非市场化的经营管理导致资金浪费、效率低下、工程质量没有保证。最后,从运营来讲,BOT要求改变政府作为直接运营者的角色。政府作为基础设施的直接运营者其特点在于:政企不分、地区分割和部门分割导致垄断和过度竞争并存、政府管理缺位,等等。这种体制下由于没有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经营效率低下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只有改变了政府作为直接运营者的角色,才能保证政府与企业分开,为BOT制度框架的建立提供前提。
(三)政府角色的缺位、越位和错位
1、政府角色的错位(越位)。在BOT的招标和规划阶段,官员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政绩上,对于一些项目的合理性缺少关注,一项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很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中,“经营城市”成为时髦的口号,很多地方政府只顾招商引资,忽视了城市变迁过程中的公民权利,为了政绩和项目承包商的利益而损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而一旦承包商和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政府往往倾斜于承包商的利益,造成了公共利益天平的失衡。
在BOT授予特许权的阶段,有些政府部门的决策过程缺少科学的论证,缺少民众的参与。不当的高估政府的能力,匆匆决策,对于一套明晰的管制框架和合同框架没有投入必要的关注。结果项目一旦建成,进入运营阶段后,签订的合同遭到公众反对时,政府就陷入公众和项目承包商的两难之中。有些政府部门往往用权力干预合同的实施导致交易费用的攀升和政府信用的丧失。
2、政府角色的缺位。一个规范的、有效率的、兼顾公平的BOT框架中,政府扮演特许权授予者、管制者、合作者和支持者、推动者和帮助者的角色。但是,由于BOT主要是政策推动,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从而政府的职能没有发生改变,这直接导致了政府角色的缺位。首先,特许权授予时的政府角色缺位。政府在授予特许权的时候,并没有培育一个适应市场竞争的体制,对交易成本、风险的结合,运营和控制等方面缺少严格的控制。其次,政府作为管制者角色的缺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单独的管制机构针对BOT项目进行管制。再次,政府作为合作者和支持者角色的缺位。一种是政府过多的政策支持,导致公共利益和项目承包商利益的天平偏向于项目承包商利益;另一种是政策支持不足,制度不健全,政府与项目承包商之间利益失衡。最后,政府作为推动者和帮助者角色的缺位。政府作为缺少意愿和能力提供必要的担保、税收减让或者竞争承诺都是资本不愿投资于BOT的制约因素。
三、我国政府推进BOT发展的政策选择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框架。结合目前我国有关BOT的政策建设的落后局面,放宽政策的覆盖面,实施国民待遇,允许国内民营资本平等竞争参与BOT的项目建设等。在我国,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在BOT项目投资中,这种“超国民待遇”表现为外资优先准入,而实际上内资BOT相对于外资在回避BOT的政治风险和外汇风险、不影响国家的完整性、比较熟悉国情、容易与政府顺畅而有效地沟通等方面更有比较优势。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建立《BOT法》。因为BOT运作中需签署大量的合同文件,对BOT单独立法就显得很必要。按照国际惯例,在英、美、法等国一般都对BOT单独立法或制定条例性法规。我国也应借鉴此种做法,通过专门的法律形式把报批与招标程序、BOT项目的合同范本与BOT的运作规则等固定下来,单独立法,这样有利于BOT的规范运作。只有严格遵守国际惯例,保证国内政策、法律的稳定性,国外投资者才有信心来我国投资。
(二)由政策推动到制度推动。我国3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是一个国家通过政策调整,渐进的增量改革的过程。国家首先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经济的发展,培育市场的发育;然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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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正蓬勃发展,并日趋成熟,已形成珠三角、长三角以及京津冀三大地方政府区域合作格局。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我国西部地区开始步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地方政府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兴未艾。我们希望对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现状进行整体性的描述,分析其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的现状
西部地理相邻、人文相近、利益相关,从而奠定了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特别地,自中央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已形成成渝地区、关中—天水地区、北部湾地区等11个重点经济区。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经济区内部及经济区之间的政府合作日益密切。目前西部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主要处于交流互访、合作论坛阶段,并向行政协议、区域联合会逐步迈进。
1.交流互访与合作论坛
当地方政府间产生区域经济合作的诉求时,交流互访成为第一阶段的合作形式,是西部地区获得项目投资的重要渠道。同时,交流互访能增进政府间的沟通与信任,为日后具有常规性的合作论坛奠定基础。西部地区目前拥有的大型合作论坛主要有: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及中国——亚欧博览会。这些合作论坛成为西西合作、东西合作、西外合作的重要载体,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2.行政协议
倘若政府间的交流进入实质性阶段,就会签订行政协议,以保证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推进,为政府间平等合作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机制。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中签署的部分行政协议主要集中在产业项目合作、基础设施合作、空间开发合作、旅游资源合作等方面。相对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西部地方政府签署的行政协议数量仍比较少。
3.区域联合会
区域联合会是政府间合作交流进一步深化的产物,形式趋于稳定。区域联合会制定关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性方案,解决合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同时能够进一步协商行政协议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监督行政协议的实施。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东北地区已经拥有具有全局性的联合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东北四省区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时,西部地区还未出现类似的区域联合会,仅有局部性的联合会(如西南地区经济协调会、重庆经济协作区市长联席会议、宁蒙陕甘毗邻地区联席会议)。
二、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的困境
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初步形成了“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合作路径,从而促进了西部经济的发展。在产业项目合作、基础设施合作、空间开发合作、旅游资源合作等方面形成了西西合作、东西合作、西外合作的区域经济合作格局。为深化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困境,研究西部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的制约因素。
1.“初始条件”因素的制约
合作一开始的条件(如地位、合作动力、初始信任水平)就会影响合作治理的产出。成员间发展的不平衡会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最大威胁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展不平衡意味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带来合作利益与成本分配的不平衡,二是发展不平衡意味着区域法制、市场环境的差异,增加法律、政策协调的成本,三是发展不平衡意味着合作过程可能会被强势一方所掌控,影响弱势方的合作积极性。有研究显示西部内部经济增长差异在1978—2000年变化幅度不大,但2000年以后,西部区域经济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性,且差异程度不断扩大。这可能会导致西部地方政府间“合作博弈”的破产,不利于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
2.“领导推动”因素的制约
合作是“正和游戏”,地方政府通过合作能够产生更多的收益,因此地方官员有动力推动政府间的经济合作。然而,在行政区划和基于经济增长的相对政绩考核制约束下,地方官员为保护本地市场,必然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导致市场分割,造成“行政区经济”与“经济区经济”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地方官员也有不合作的动力。基于合作与竞争各自所具有的优势,地方官员采取了选择性的合作策略。即地方官员有动力推动政府间在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开发、自然资源开发等不涉及生产要素流动的领域展开经济合作,实现共赢,在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经济合作方面,地方官员则更多地采取竞争策略。西部地方政府间的过度竞争会降低产业转移的绩效,并会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差异,结果进一步恶化西部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和信任水平,不利于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
3.“制度设计”因素的制约
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推进需要制度加以保障。制度设计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参与性问题。西部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经济合作路径。但在地方官员任期的限制下,可能会出现前任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没有得到后任的继续实施,导致重复博弈形成的失败。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地方政府区域合作治理的相关立法,因此地方政府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协议执行监督体系不完善,最终导致地方政府间合作协议执行力度不强,尤其是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的西部地区,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4.“合作过程”因素的制约
在合作过程中,合作观念淡薄和合作组织松散是制约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的两个重要因素。首先,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的公有制经济强、非公有制经济弱的特点非常突出。2011年,东部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民营企业工业总产值比重的均值为0.34,而该比值在西部达到了2.59。数据表明,西部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地方政府计划经济思维更为强烈。这样的经济特点必然诱使西部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削弱了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合作的意识。
三、建立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的治理机制
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在初始水平、领导推动、制度设计以及合作过程等四个维度均存在自身难以逾越的困境,这就需要一套有效的合作治理机制以突破存在的制约性因素。
1.建立完善的西部地方政府合作中的法律约束
区域政府间合作主要采用的是合作各方通过会议达成的协议以及通过的共同遵守的规定,但是协议和规定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区域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一方面,国家建立健全区域政府间合作治理相关法律来规范区域政府间的合作关系,并且出台相关的法规,针对区域政府间合作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具体规定,明晰各自责任以及利益共享等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授权区域合作委员会制定合作治理的相关协议,并且经地方人大审议,最终具有法律效力。
2.建立西部地区政府经济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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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的回顾
国外相关理论的研究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关于企业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辩。以弗里德曼(Friedman,1962)、哈耶克(Hayek,1969)、波斯纳(波斯纳,1997)等为代表认为企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以安德鲁斯、彼得.F.德鲁克(1987)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者(Clarkson,1995;Freeman,1984;Mitchell和Wood,1997)为代表,认为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为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根基。第二阶段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争论,在三种观点中最被管理学界推崇的是将企业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Carroll,1979)。第三个阶段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此类研究由于涉及太多制约因素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第四个阶段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及国际化的研究。最近几年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朝着范围定性化、具体评价目标定量化及可操作性方向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SA8000和ISO2600推进及实施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从理论上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系统研究起步较晚,但绝大多数研究者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持肯定态度。自2004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使之迅速成为国内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出现了很多研究成果。国内学者的研究很多都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涉及到了企业社会责任推进问题。由于介入较晚,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以介绍国外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做法为主,而较深入的研究大部分是选取某个角度对此所做的分析,针对跨国公司推动和实践的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多。
二、对浙江省民营社会责任现状的调查分析
温州大学课题组在2006年5月至6月之间,分别对563位中国民营企业经营者采用访谈加问卷调查形式进行了抽样调查。此调查以中国境内民营企业经营者(董事长或总经理)为主要目标对象,对563份由民营企业经营者所填写的问卷做统计分析。这些样本中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和商业服务业等业。
1.社会责任认知度低,价值认识不足,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理解片面。调查数据显示,这些民营企业经营者多采用小作坊经营、事无巨细的管理模式,缺乏管理创新意识,对短期不能见效的管理、新名词、新理念多无暇顾及,社会责任认知度低,价值认识不足,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解存在误区很多误区:如创造就业、按章纳税就是履行社会责任;慈善捐款就是履行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是有能力承担的大企业的事;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无关;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负担和成本等。
2.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大多数企业未设立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在组织化、正规化方面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使企业不能有效的把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转化为企业绩效,严重削弱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动力。没有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没有社会责任实施推进机制。随意性、随机性、盲目性普遍存在,不能科学有效地利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提升影响力,转化为企业竞争力。许多企业的公益捐助活动多是出于从众心理,缺乏战略规划。
企业内部缺乏对企业社会活动绩效的评估和衡量。感受不到社会责任承担带给企业的价值,不能将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目标有机结合,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没有效益期待的事业必定不是企业发自内心乐意为之的事业,消极应付、懈怠、欺骗走过场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
3.缺乏把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竞争力的意识和技巧。大多数企业缺乏把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竞争力的意识和技巧。与国外企业比,民营企业不善于公关策划,不善于以企业社会责任事件为契机大做文章,借助媒体,传播组织形象及产品或服务的信息,缺乏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专业特长,针对能源紧张、环境污染、社会贫困、弱势群体等社会热点问题提供支持的意识和技巧。
4.逃避社会责任现象严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民营企业雇用廉价劳动力,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工作生活条件差、工伤事故频发的情况仍相当严重。很多企业对内不遵守劳动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外缺乏诚信,偷税漏税、拖欠货款、虚假宣传,污染环境,浪费资源。
企业的行为体现了企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诉求。中国民营企业还没有把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权益和商业伦理融入自己的经营理念中,履行社会责任完全靠企业自觉和自律是很难在短时间内见效的,发挥特定时期强势地位的强势政府的起始推动和引导作用成为明智之选。
三、增加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对策
单纯靠行政命令解决民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不现实和不经济的,应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引导民营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主选择,是企业社会责任控制机制化、市场化、长效化的先验尝试。
1.给予参与ISO26000制定的机会,保护民营企业利益。ISO26000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一个跨行业、跨区域的标准,至今已有50多个国家参加,把自己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标准纳入这个体系成为各参与制订方的利益争夺点。我国应在政府所带领的参与制订代表中增加民营企业的代表力量,提出保护发展中国家弱小企业团体的阶段性发展要求,为中国民营企业争取更多发展空间和利益。
2.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修订地方政府政绩评定标准。在现行政绩评定指标体系下,地方政府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地方经济总量或GDP的增加。如果地方政府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加强监管,必然导致高的监管成本和经济总量或GDP降低的双重损失,因此在自主选择状态下地方政府多倾向于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对企业有损于社会的行为实施弱监管或放任。而中央政府对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则鞭长莫及。中央政府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策略的首选最佳策略应是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和修订地方政府政绩评定标准。
3.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作为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其中,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如何界定是立法的难点问题,可采取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采取强制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而道德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则采取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此外,还应修正现行法律条款中不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严格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大对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惩处力度。
4.设立企业社会责任五级管理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实施。设立国家、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各级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和沟通机制,协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实施,对所辖范围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实施领导和管理,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政策和措施,保证政府政策的一致性。管理政府社会责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首先是对本辖区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和跟踪监控,根据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和衡量标准和本区域现状向所属政府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其次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国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再次是对辖区内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并推动其发展;再次,建立五级分管部门纵向及横向网格状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向全社会传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加强各方面对这个问题的深入了解,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最大化;最后积极向社会进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等各种有效措施和形式,为企业提供社会责任支持和服务。
5.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激励机制包括正激励和负激励,对好企业的奖励就等于是对差企业的惩罚。对承担社会责任成绩优秀的企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奖励,如慈善捐款冲抵或减免税费、企业信誉状况与融资以及担保系统挂钩、评选社会责任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分级评定及升降级制度等。同时要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建立对违背社会责任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制度,应该要求企业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政府有关机构也应定期对辖区内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状况进行公布。
6.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服务。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政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这是不够的。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当中来。在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各种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在经济活动中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还极其有限,我们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其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行业协会、民间商会、民间环保组织、慈善组织机构、各种志愿者组织等等。另外我们还应积极推动员工与企业的工资集体议价机制,保护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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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性企业及相关特征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与资源型企业相类似的概念,如矿业、油田企业、中国石化产业等的界定较多,如江西的企业,江铜,新钢,萍钢,南钢,江钨,九江石化等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或是侧面涉及了资源型企业,但对其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文将资源型企业认为是以生产、加工和经营某种自然资源为主的生产型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资源型企业对相关资源的依赖性强,资源本身对企业或者产业发展的贡献大。具体而言,资源型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经济效益不稳定,一次性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后期成本高。矿产资源大多赋存于人才匾乏、交通和经济都不发达的偏远地区,为了进行规模化生产必须完善周边的设施,这样一来,资源型企业开发初期就要投入大量资金并且建设时间较长。自然资源的储量不可预知性导致经济效益不稳定性,又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会给矿山生态系统带来一系列地质与生态环境问题,如矿山的开采活动形成的露天采矿坑、尾矿库、废石场,破坏了植被,使资源性企业后期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恢复环境。
(2)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资源型企业是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矿产资源是资源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对象,资源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又影响到资源型企业的生命周期。
(3)对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性。自然资源的开采常有附带性的破坏性。首先,由于地质条件和地质结构的变动,会影响生态环境,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次,进行开采过程中,人为的行动如露天矿井等造成了植被的破坏;生产过程废气、废水等的产生,都直接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4)投资的风险高。矿产资源赋存隐蔽,成分复杂多变,自然界不存在雷同的矿床,因而寻找、探明以至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过程。由于地质条件和地质结构的影响,自然资源一般较为隐蔽,因而寻找、探明以至开发利用这种资源的过程,必然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即便是资源型企业做了大量的地质勘察工作,也作了详细的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江西资源型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资源型企业赖以生存的资源逐步枯竭,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资源型企业是以自然资源为依托的。江西资源型企业现在大多数资源型企业仍然采取的是粗放型的发展模式,通过不断增加能源消耗来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对资源进行掠夺式的过度开采,在客观上加剧了资源的消耗速度。不合理开发和资源高消耗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极为严重。存在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丢矿现象,人为的乱采滥挖和生产技术设备落后,造成资源回收率低,江西资源型企业生存与发展已经受到资源缺失的制约。自然资源的开采常有附带性的破坏性。首先,由于地质条件和地质结构的变动,会影响生态环境,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次,进行开采过程中,人为的行动如露天矿井等造成了植被的破坏;生产过程废气、废水等的产生,都直接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2)企业内部体制制约明显
首先,由于江西多数资源型企业建立于计划经济时期,大部分都属于国有企业,其发展模式直到现在依然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大部分企业在作为企业履行其企业职能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政府的职责,如企业要办学校、医院等,这些附属机构对企业都是沉重的负担。其次,资源型企业税务沉重。长期以来,我国资源型企业税收与制造业同等且存在许多认识上的混乱和政策上的不合理,导致我国资源型企业很大一部分利润上交政府,这就导致企业资金短缺,企业正常运营比较困难。再次,企业管理体制落后。受各种条件制约,江西资源型企业大多是在资源开发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江西处于中国中部区域,经济不发达,导致管理理念陈旧,企业领导者的开拓意识和创新意识都比较薄弱。
(3)资源性企业环境治理成本高
资源性企业对环境污染及破坏最严重,占整个企业的90%。企业需要大量环境治理成本,环境治理成本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江西大部分矿产资源都处在比较偏僻的山区,在江西资源性企业开采过程中,将面临越来越突出的地质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包括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土地复垦,和矿山废水的无害化,以及对开采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矿山废水,对矿坑水、露采场废水、选厂废水、尾矿库和废石场的淋滤水进行综合治理等,这就决定了资源性企业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必须考虑弃置费用,像江西铜业等相关资源性企业每年花费的治理成本占整个企业营业成本的比例越来越高。
3.江西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1)转变政府职能,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
首先,省政府应当根据江西资源型企业的特点,制定适合资源型企业的政策,给予足够的发展空间。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继续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其次,要实现政府行为法治化,防腐倡廉。消除政府官员以“政绩”为借口,追求短期利益,而破坏资源型企业的长期永续性。再次是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对资源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条件,监督企业的运行。实现政府行为法治化,实行依法行政。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治理成本
为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性企业应该增加了尾矿处理和利用环节,加强企业在采、选、冶过程中的环保工作,矿业废渣应该进行二次资源开发,在一定区域内,将矿业废渣可回收部分用于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覆土造田、植被绿化及用作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等方面,这将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资源性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收入。同时,通过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加科研技术的投入,转向清洁产品方向生产,注重矿产品回收再生的逆向增值,倡导价值链循环运作模式,构建基于绿色价值链模型的整体绩效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技术、经济、社会、安全等多方面的因素,使资源性企业的成本管理更加合理和科学。
(3)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多元化策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随着资源的开发利用,最终必将面临枯竭。发展非矿产业,实施多元化发展策略为企业指出了一个生存和发展的新路。一方面,要科学发展资源型产业,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延续矿产资源利用期限;另一方面,要积极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充分用资源开发积累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滚动式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逐步把重点转移到培育非资源型产业上,从根本上改变产业过于单一化的状况,及时跳出“矿竭企衰”的轨迹,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和质量,有效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后续活力。如萍乡煤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资源型企业的特点,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非煤产业,走出了一条从自立到提升产业层次发展非煤产业的资源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邱卫林、雷芳.基于价值链分析的我国资源性企业成本控制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