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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召募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然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召募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治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夸大的是“非公然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分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进治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假如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正当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假如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假如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上风:
(一)基金规模越大,治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上风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进步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目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气力,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本钱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进步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进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预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进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分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分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正当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鉴戒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定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定标准;根据其收进多少来判定;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sp;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鉴戒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答应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治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治理人应具备要求的预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进条件,并且,治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分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投进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治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治理权相分离,基金治理人具有资产的治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视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视基金治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视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治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尽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治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表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表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固然没有义务向社会表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分表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分表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分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答应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然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熟悉某个基金的治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以为我国不应鉴戒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然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治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然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然,正当”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君子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治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治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治理者一部分固定治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进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治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由于保底条款轻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治理者承担无穷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公道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正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留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低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大众理财,2007(5).
篇2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篇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强调绝对收益。私募基金通过分配基金收益获取收入。通俗地说,私募基金必须为客户挣到钱自己才能分到钱。而公募基金不参与分配基金收益,而是按照基金规模比例提取管理费以获得收入。公募基金更重视收益相对排名,排名高则会有更多的投资人选择该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规模增大会导致收入增加。
二是基金管理人必须购买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保证与投资人利益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赢得投资人信任,有利于募资过程的完成,公募基金经理人一般没有这么大的市场压力。但由于基金中在没有直接利益,有时会出现公募基金经理人利用基金资金高位替他人接盘,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从而严重损害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三是私募基金投资选择更自由,投资决策更快,操作更灵活。公募基金对投资股票的仓位、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不受限制。公募基金决策程序比较复杂,一次投资往往要经过研究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投资总监等多个环节。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速度快,因此更容易把握市场机遇。此外,阳光私募基金规模不大,通常是几千万至一个亿,相对于公募基金动则百亿的规模,私募基金更有利于资金进出,建仓成本低,操作也更灵活。
合法性问题是当前私募基金最大的发展困境。目前我国已出台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都没能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合法身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专门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相关法规也在2004年正式颁布时被全部删除。对此,阳光私募曾采用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的形式,保证私募基金合法性。但是,2009年下半年我国暂停了信托的证券开户,阳光私募基金的产品发行就严重受限。与阳光私募相比,一些松散的私募行为更是处在法律空白地带,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可以说,合法性缺失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与健康发展,也会导致监管困难等次生问题。比如,当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既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标准,也没有权威的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趋势探析
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3年10月出台,并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它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并没有被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2009年3月,修法正式启动;2011年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其对现行《基金法》作出了不少重大改革,具体表现在:
《征求意见稿》给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地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较《基金法》所添加的“非公开募集资金”即为私募所涉及的范围。除第二条外,《征求意见稿》还单独开辟了第十章为非公募基金作出专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界定法律适用范围并为私募单独开辟章节,意味着之前并不受《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这样一来,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权将大部分集中于证监会,证监会成为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其意义在于,统一监管范围和确立合法性均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金融风险发生,而统一监管标准也将促进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在同一平台下相互竞争、协调发展。
《征求意见稿》通过拓展“证券”内涵,扩大了未来投资范围。2003年版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财产仅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此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二条中规定:“前款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此条修改,将基金投资范围扩展到“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及其他品种”。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被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表明《征求意见稿》为其他基金投资品种留存了空间。这既为公募基金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也符合私募基金更加灵活的特性。
《征求意见稿》丰富了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稿》则在第五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并在第六条明确了三种组织形式的责任范围。这三种形式为私募基金的独立发行开辟了道路,是私募基金未来可以遵循的路径。具体而言,一旦阳光私募和公募基金拥有同样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地位,阳光私募就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发行从而避开信托渠道,不再受《信托法》的限制;同样,合伙制私募基金有可能依据《征求意见稿》享受与公募同等的待遇,暂免缴纳个税。即是说,组织形式的确定可以充分提高私募基金的竞争力。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发展格局分析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细化为以下五种类型:信托契约私募、非信托契约私募、公司型私募、合伙制私募和松散私募。在《征求意见稿》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格局可能出现以下变化:
信托契约私募发展速度将减缓。信托契约私募依照《信托法》进行发行管理,纳入正常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最常见的阳光私募模式。信托契约私募遵循“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私募公司+投资人”的模式,具有规范化、透明化的特点。但是,信托契约私募的关键问题是中介费用过高,降低了私募基金的竞争力。一般情况下,私募从客户处收取的管理费在2%左右,但托管银行、信托平台和渠道方费用就占了1.5%左右,私募只能拿0.5%甚至更少的管理费。此外,信托契约私募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托管、基金管理人提成和个人纳税等环节,粗略计算其收益率至少要高于公募基金30%才能取得等量的收益。这种私募模式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提出了极大挑战。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下,私募基金很可能绕开信托平台,规避信托平台费用,降低发行费用。
非信托契约私募将快速发展。依据《征求意见稿》,可以直接成立集合理财计划,将托管交给用以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银行,但同时避开信托公司渠道,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可以获得大约1.5%的管理费作为维持基金运作的保底收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此不必急切地追求分成收益。这种信托契约私募的替代模式,或可在未来显示其强劲的竞争力。
合伙制私募将日益普及。合伙制私募以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存在,是未来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其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这种模式具有门槛低、费用低、投资广、税负低等优势。合伙基金投资标的非常灵活,既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也可以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篇4
一、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我们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杠杆收购、成长资本、风险投资、夹层融资和天使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经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我国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基本分两种,一种,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另一种,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对冲工具逐渐推出,促进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目前,国内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虽然越趋多样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资策略为主。国内对冲工具类型不断增加,对私募基金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满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优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断涌现,促进了国内对冲基金管理的不断加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证券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我国对冲基金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
对冲基金起源于么美国50年代初。当时使用对冲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证券进行买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在金融学中,对冲(hedge)指的是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对冲是指在降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旧可能在投资中获利的一种方法。通常对冲是同一时间进行两笔数量相当、行情相关、盈亏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这里的行情相关指的是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正相关性,如若发生变化,会同步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两笔交易一笔买入、一笔卖出,因此无论价格如何变化,交易的结果总是一盈一亏。如果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必须大体做到数量持平。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即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运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已经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自20世纪90年代起,海外对冲基金发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条件相对较多。首先,对冲基金有着绝对收益目标,更具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环境产生影响。其次,投资者不断增多,为对冲基金投资奠定有利条件和提供基础。再次,市场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和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冲基金的增长。第四,金融市场中不断涌入优秀人才,为人力资源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最后,金融不断创新,为海外对冲基金的快速增长提供动力源泉。所以,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条件。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相比,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不仅投资范围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过户费方面,我国支出的经济费用较海外国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国内期货和期指的费用相对较低,与海外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接近。
二、我国私募资金与海外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关人员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投资经验的社会公众或人士等募集资金,以实现基金运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言,可将其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投资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被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海外而言,没有私募基金的名词,但海外对冲基金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因而我国基金项目与海外基金项目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3]。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存在相同点,都是项目相关人员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资金募集,之后将资金投入到非上市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公司进行监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收回投入资金。此种投资方式的周期相对较长。
其次,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既表现在投资策略差异方面,又表现在投资收益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金融卖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导致金融衍生工具较为缺乏,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利。海外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具备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国内与海外对冲基金的距离,但仍然存在着资金运作问题,影响和限制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虽然较好,但制度缺失对其产生阻碍作用。
首先,金融期货机制和金融卖空机制的缺失,是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难以实现对冲。海外对冲基金是通过对冲交易而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对冲手段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也存在对冲,但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较大差异。国内缺乏金融期货机制和卖空机制,致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单方面获得利益,具有诸多系统风险。所以,加强国内私募证券投资资金的对冲具有必要性。其次,国内资本项目未能完全开放,使只有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资市场,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资者难以涉足海外投资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成阻碍。美国等海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其资本项目较为开放,促使投资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由此可见,制度缺失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不利[3]。
结论:总而言之,加强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的研究,对完善金融机制和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世伟.私募证券基金、海外对冲基金与财富管理发展研究[J].新金融,2015,06:47-49.
[2]白文奇,郭树华,袁天昂.中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理分析――基于宏观经济转型与货币政策调控视角[J].时代金融,2014,02:33-35+37.
篇5
11月表现非常抢眼的,是北京云程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由魏上云管理的北国投・云程泰1、2期资本增值系列。该系列至11月底的最近一月回报率高达令人咋舌的42%左右,是排列其后的中融・混沌1号22.56%的收益率的2倍。由刘明达管理的深国投・明达1、2、3期也分别录得了21.9%、12.61%和15.31%的好成绩。而由原博时基金投资总监管理的深国投・尚诚录得13.23%的正回报。杨俊管理的平安财富・晓扬精选三期和平安・晓扬中国机会一、二期,也以11.07%、10.69%和10.34%的成绩展示了投资顾问较好的市场敏锐度。
最近一个月损失最大的要数深国投・鑫地一期(截至11月5日),该基金在同期沪深300暴挫24.61%的情况下狂跌30.74%,而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则下跌了18.73%。
短期表现评价(最近六个月)
具有最近六个月收益率的基金共132只,而最近六个月收益率为正值的基金仅有3只,比10月份减少1只,占比为2%左右。
王庆华管理的云南信托・中国龙精选1期最近一个月的收益率仅为0.4%,不过该基金最近六个月的收益率为3.89%,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49.33%)53.22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38.58%)42.46个百分点,名列众基金短期收益率前列,显示了该基金经理谨慎稳健的操作风格。
赵凯管理的云南信托・中国龙2期最近一个月收益率为0.02%。该基金最近六个月的收益率为1.53%,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49.33%)50.86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38.58%)40.11个百分点。
中融・未尔弗一期最近一个月的收益率为-0.06%(截至11月15日),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为1.53%;最近六个月的收益率为0.64%,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50.77%)51.41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41.35%)41.99个百分点。
据统计显示,除了4只基金,其余基金均战胜了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为97%左右;有110只基金跑赢了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83%左右。其平均收益率为-24.64%,中值(median)为-24.06%。基金中最高收益率(3.89%)与最低收益率(-59.35%)之间的差别为63.24个百分点。私募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其短期表现要强于同期沪深300指数(-49.33%)和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38.58%)。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77只基金。其中获得正回报的仅7只,占比约为9%。在中国股市这一年的超级大熊市的摧残下,在既无股指期货对冲风险,又无做空机制卖空获利的制约下,这7只基金的投资顾问显示了他们卓越的投资获利和风险驾驭能力。
重国投・金中和西鼎的基金经理邓继军展示了优秀的投资能力,该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高达30.33%(截至2008年11月21日),远远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61.57%)91.9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50.44%)80.77个百分点。
云南信托・中国龙精选1期紧随其后,最近一年的收益率为15.06%(截至2008年11月30日),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61.37%)76.43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49.55%)64.6个百分点。
江辉的深国投・星石系列(1期-7期)继续稳扎稳打,该系列中的1期-3期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约为3%左右,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60.64%)约63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48.83%)约52个百分点。
刘讯管理的深国投・新同方1期与田荣华管理的深国投・武当1期,也分别用1.39%和0.58%的表现给他们的投资人交上了一份相对及格的熊市成绩单。
从统计数据来看,私募基金的中期整体表现强于同期沪深300指数(-61.37%)和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49.55%)。77只基金除了1只基金,其余全部跑赢同期沪深300指数。有60只基金战胜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78%。这77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32.88%,中值为-36.2%。其中绝对回报率最高的基金(30.33%)比表现最差的基金(-66.22%)高出约96.55个百分点。
长期表现(最近两年、三年)
共有10只基金具有最近两年的历史纪录(见表1)。有6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并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为60%。但只有3只基金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其平均收益率为16.06%,中值为6.3%,表现最好的基金与最差的基金之间的差距为85.06个百分点。从统计数据综合来看,私募基金长期(两年)以来的表现强于同期沪深300指数(3.32%),也高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9.58%)。
仅有3只具有最近三年的历史纪录的基金,表现见表2。
波动率
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在所有统计样本中,可计算最近一年波动率的共77只基金,其中波动率最小的5只基金见表3。
波动率最大的5只基金见表4。
篇6
用净值日期在8月20日及以后的187只基金计算的平均收益率为-8.83%,中值为-8.84%,远小于大盘近-19.82%(调整后)的跌幅和公募股票型基金-16.3%的损失。
难能可贵的是,有近一成的基金,如中信信托・和聚1期,西部信托・铭远巴克莱,重庆信托・策略大师,陕国投・龙鼎1号,山东信托・金瀛1号,中融・智德持续增长以及中信信托・江平超级价值一号,山东信托・以太五期,中铁・鑫兰瑞一期、二期,中铁・中睿吉祥管家一期等18只基金产品,以灵活的仓位控制和较强的选股能力,在大盘大幅下跌的行情中获得了正收益(见图1)。
而平安财富・鹏远核心一期、平安财富・瑞智一期、平安・证大一期、华宝证大稳健增长、平安・证大增长二期、平安・证大价值三期、华宝证大价值和中融・混沌1号等产品的损失则超过了20%。
对于后市,部分私募基金经理表示,这次调整在空间上已经足够,目前A股的估值已相对合理,中长期来看已具备投资价值。
短期表现评价(今年以来)
今年以来,181只基金中有177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但只有15只基金强于同期大盘的表现,占比仅约为8%;有53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29%。
8月市场的大幅调整使部分基金回吐了前期涨幅,今年以来收益率超过70%的基金共有21只:粤财信托・新价值1期、2期、3期,深国投・尚雅1期、2期、3期、4期,深国投・龙腾,深国投・景良能量1期,深国投・开宝1期,陕国投・龙鼎1号,深国投・瑞象丰年,中融・混沌1号,深国投・鑫地一期,中原・理财宏利二期龙赢,平安财富・淡水泉2008,平安财富・淡水泉成长一期,深国投・美联融通1期,深国投・睿信1期,华宸・彤源一号和深国投・龙票1期(见图2)。
截至2009年8月末,这181只基金今年以来的收益率中值为32.86%,平均值为37.79%,低于大盘近34个百分点,也落后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近10个百分点。市场调整过后,私募基金收益率与大盘涨幅的差距较上月缩小了近16个百分点。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163只基金,其中获得正收益的有140只,占比约为86%。
粤财信托・新价值2期,深国投・尚雅2期、3期、4期和深国投・龙腾的收益率翻番,而粤财信托・新价值3期、陕国投・龙鼎1号、中铁・鑫兰瑞一期、华宸・彤源一号、深国投・尚雅1期、深国投・景良能量1期、深国投・开宝1期、深国投・瑞象丰年、中融・乐晟股票精选、平安财富・淡水泉2008、平安财富・淡水泉成长一期、交银国信・国贸盛乾一期、深国投・睿信1期等产品也以超过60%的年收益率位居前列(见图3)。
统计数据显示,163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26.6%,中值为23.57%。有74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45%;有88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54%。中期来看,私募基金的表现与大盘相近,但领先股票型公募基金近5个百分点。
波动率
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
数据显示,最近一年波动率最小的10只基金为:中融・方得月月盈一期,深国投・新同方1期、2期,西部信托・铭远巴克莱,华宝・合志同方一号,云南信托・中国龙1期、2期,深国投・汉华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稳健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价值5期。
波动率最大的10只基金为:深国投・鑫地一期,北国投・云程泰1期-2期,华宸・彤源一号,中原・理财宏利二期龙赢,深国投・美联融通1期,深国投・万利富达,深国投・尚雅1期、4期,平安财富・瑞智一期。
风险调整后收益
在161只可计算最近一年风险调整后收益――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的基金中,有143只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为正值。
夏普比率超过1的基金只有73只,表明这些基金最近一年来所承受的风险获得了超额回报。
风险调整后收益排名前20的基金为:中铁・鑫兰瑞一期,陕国投・龙鼎1号,粤财信托・新价值2期、3期,中融・智德持续增长,交银国信・国贸盛乾一期,深国投・龙腾证券,深国投・汉华1期,国民・东方远见1期,深国投・博颐精选,中融・乐晟股票精选,深国投・朱雀1期、2期,深国投・尚雅2期、3期、4期,中融・麦尔斯通一期,平安财富・淡水泉2008,深国投・景良能量1期和深国投・武当1期(见图4)。
长期表现评价(最近两年)
统计显示,共有43只基金具有最近两年的历史记录,其中有17只基金最近两年的年化收益率为正值。
这些基金是重庆国投・金中和西鼎,深国投・亿龙中国1期、2期,深国投・星石1期、2期、3期,深国投・民森A号、B号,深国投・景林稳健,云南信托・中国龙精选1期,中融・坤阳乾坤一号,云南信托・中国龙稳健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价值2期,深国投・新同方1期,深国投・景林丰收以及深国投・天马(见图5)。
43只基金中,有39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91%;有33只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77%。
篇7
晨星数据显示,按各基金公布净值的时间为结点计算的最近一个月里,在所有171只基金中(3只未公布净值),共有119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约为71%;其中有23只基金的收益率超过了10%(见图1);有57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34%。有64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38%。
(点击查看大图)
为了更好地反映3月私募基金的表现,我们选取了168只基金中在下旬(20日及以后)公布净值的120只基金作为样本。统计数据显示,只有23只基金充分享受了3月的上涨并战胜了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仅为19%;而有63只基金几乎没有参与这波行情,落后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10个百分点以上,占比约为53%;其中更是有38只基金的净值几乎纹丝不动。同时,共有34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28%。
从各统计指标可以看出,3月,出于对宏观经济的担忧和风险控制的考虑,大部分私募基金将自己的股票仓位保持在极低的位置。所以总体上,私募基金的月度表现落后于大盘和公募基金。
另外,今年以来,共有159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约为94%;但只有22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见图2),占比约为13%;有50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30%。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123只基金。其中获得正收益的仅21只(见图3),占比约为17%。
统计数据显示,123只基金中有111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90%。有93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76%。
总体来看,私募基金的中期表现强于大盘和股票型公募基金,但也仅有少数基金能获得正收益。
波动率
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因为最近一年来市场的剧烈波动以及各私募公司的风险控制方法不同,各基金的波动率出现了很大差别(见图4)。
风险调整后收益―夏普比率
在123只可计算最近一年风险调整后收益(年化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的基金中,仅20只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为正值(见图5),其中只有重庆国投・金中和西鼎及深国投・星石3期、4期的夏普比率值超过1,表明这3只基金最近一年来所承受的风险获得了超额回报。
长期表现(最近两年、三年)
共有22只基金具有最近两年的历史记录(见表1)。其中有11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为50%;有14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64%;有10只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45%。综合来看,私募基金长期(两年)以来的表现强于大盘,但微弱于股票型公募基金。
(点击查看大图)
由夏普比率可以看出,只有3只基金获得了超额收益,即云南信托・中国龙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稳健1期以及深国投・亿龙中国1期。
具有最近三年历史记录的3只基金表现如表2所示。
篇8
新基金法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是可以在基金合同自由约定的,除此之外,一般都是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认定标准认定的。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为了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托管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人的现象,这样会出现不利于私募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疑问。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新基金法第94条规定在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能有效地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因而无须设置单独的基金托管人,这能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
篇9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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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力.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J].研究经济金融观察,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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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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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投资收益环节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质确认不明确。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收入仅来源于对外投资收益,现有政策规定未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问题上,判断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有分歧。第二,在退出环节上,合伙人权益处理适用规定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退出为导向的行业,投资者采取出让股权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现有文件仅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可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单独计算纳税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计算纳税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合伙人实际税负仍然偏高。从组织形式上,有限合伙企业解决了公司制模式下的双重纳税问题,也确实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据此认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税负趋于合理还为时尚早。实际上,我们将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资人适用税率作一对比(见下表)后可以发现,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税负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个人股东。从适用税率角度分析,股权投资是资本运作,具有高风险、收入波动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别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收入,也不同于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投资者需要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实际征管情况看,一般适用税率为35%,税负较高)。从企业留存收益纳税规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选择不进行利润分配,以避免或推迟股东个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甚至直接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企业再投资。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无论是留存还是已经分配都需要缴税,导致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偏高,并且较公司制企业增加了再投资的成本。这种因为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三)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当前,金融业在推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具有积极影响,应当给予扶持和鼓励。从我国现有规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又如,国家已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发展。
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由于有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采取了较为新兴的企业模式,资本运作周期较长(通常为5-7年),同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尚未成熟,各方监管部门对于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还在逐步探索阶段,税务部门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尝试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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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非公募证券集合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无论从产品规模、数量、投资管理时间等方面均为评级提供了更为充足的条件。因此,国金证券顺应行业发展对原有评级进行调整,并将券商集合理财与私募基金区分评级。
国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评级对非限定类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进行统一评价,且在评价中以投资者实际风险收益情况为核心,对各产品带给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及风险进行评价。尽管从目前来看非限定类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为数不多,且大部分产品运作时间不长,但今年来多家券商陆续发行集合理财产品显示整个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券商集合理财评级适应性及参考价值也将随之逐步增强。
更重要的是,与大多数公募基金产品存续期为无限期不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大都有存续期限制,其产品核心要素(实际管理人)的延续更多采用发行新产品方式。因此,本评价体系继续对实际管理人也进行评价,做到评级结果的“形神”兼备。在管理人评价中,本评价体系不仅对管理人旗下的全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包含在评价期限内已经结束的产品)的总体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价,且在各产品风险收益度量中考察产品资产的收益及风险情况(而非投资者收益及风险情况),以全面客观反映实际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券商集合理财评级结果
共有16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10家实际管理人参与本期评价。综合中期、短期评价:产品方面,海通稳健增值、光大阳光2号、华泰紫金2号等3只产品获得五星级评价,管理人方面,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获得五星级评价。
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评价
本次评级调整背景及调整要点
随着非公募集合理财市场、尤其是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无论从产品规模、数量、投资管理时间等方面均为评级提供了更为充足的条件,如本次评价中仅私募基金(不含券商集合理财)就有72只产品参与半年期评级、29只产品参与一年期评级。
一年前我们评级的定位更多在于让投资者认识私募,而调整后的评级则在帮助投资者在认识了解现有私募基金的同时,进一步为投资选择提供参考。
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灵魂,对投资操作灵活的私募基金而言更是如此,产品是投资者最终选择的标的物,因此在产品评级中以投资者实际风险收益情况为核心,让投资者清晰了解已投资或者拟投资产品历史带给投资者的收益及风险情况。对于实际管理人,投资者最需要掌握的是其投资管理能力,这是投资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评级结果
中国龙精选(云南信托)等14只产品获得基金产品五星级评价;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管理人获得管理人五星级评价;由于目前参与评级的结构化产品相对较少,且期限较短,因此本期尚未进行综合收益能力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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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