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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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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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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概述

作为金融核心部门的商业银行,由于以经营金融债务作为主要业务,因此,其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其他工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更大更复杂的风险。由于商业银行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格外重视对银行业的监管,并且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其中,对银行进行信用评级是一种普遍使用的方法。

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就是根据其披露的公开信息以及提供的部分内部信息,在全面分析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对其信用质量作出综合评估,将各个商业银行划分为相应的等级,并用简单的字母表示出来。对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级,不仅有利于监管机构强化监管,而且有利于督促各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控制并降低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从而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

二、国内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主要方法

根据发起评级主体的不同,信用评级可分为监管机构的信用评级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的评级是为了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其评级结果并不向社会公开;而中介机构的评级则是为了向存款人提供识别银行信用水平的客观依据,其评级结果一般向社会公开。

(一)监管机构的评级方法

2005年底,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下称《内部指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推行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为更好地分析和评价银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依据。

按照《内部指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评级方法主要考察商业银行的以下指标:

1.资本充足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两个定量指标。按照新《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和普通准备金。

2.资产质量。定量因素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授信集中度、关联度、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定性方面考察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的影响,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贷款风险的分类管理等。

3.管理状况。按照《内部指引》的规定,管理因素的权重为25%,高于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的权重(20%),由于很难采用定量指标衡量,因此,主要考察定性因素,包括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决策、执行、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内部控制环境和措施,风险的识别与控制等。

4.盈利能力。定量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率、风险资产利润率。定性方面则从成本和利润的角度来考察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考察盈利的质量和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流动性状况。主要通过衡量流动性资产的多少和存款准备金的充足程度来考察流动。定量因素包括流动性比率、流动性缺口、存贷款比率、核心负债依存度、超额准备金率等。定性因素则包括资金来源的构成,稳定性及变动趋势,银行主动负债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流动性的管理状况和管理层识别、调控资金头寸的能力等。

6.市场风险状况。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定量指标包括利率风险敏感度和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定性因素方面包括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控,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

在《内部指引》中,详细规定了每一项要素的评分标准,六个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综合评级结果是六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二)中介机构的评级方法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信贷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量和业务品种不断增加,信用评级在金融诚信、金融和谐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2004年4月,中诚信国际了《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在全国首家了对国内15家银行综合财务实力的主动评级,在其评级方法中,体现出如下特点:

1.以个体评级为主,个体评级与支持评级相结合。个体评级主要是对评级对象的财务实力、风险状况和整体管理水平的衡量,其考察的因素与《内部指引》基本相同,只是若干具体指标有所差异。支持评级就是考察受评银行得到政府或股东等外来因素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这有助于避免只考察个体因素得出评级结论的片面性,能更全面地反映银行的综合信用质量。

2.以定性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基础普遍不理想,一味实行国外同业定量分析的方法不具有操作性,但定性分析的灵活性使得评级结果具有弹性,从而影响评级的可信度,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高度重视内部数据的积累和整理,在条件允许时积极发展定量模型。

3.历史考察与未来预测、跟踪相结合。在以历史数据为依据的基础上,重视对未来的估计和预测,对受评银行的历史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的同时,把握银行当前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态势,并对评级对象未来的风险状况作出预测。

4.考虑支持评级,这是该评级方法中最大的一个特点。正因为加入了支持评级,使得国内与国外的评级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结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可以看出,国内机构的评级结果明显要好于国际机构,这主要由于国内机构在评级时考虑了支持评级的因素。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能够得到较多的政府支持,因此能获得较高的评级,这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银行业面临经营困难时,为防止危机蔓延,避免国民经济波动,政府会对银行业加以保护,在目前的金融危机中,欧美政府即普遍对本国的银行系统注资,或提供信用担保,因此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有其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加入支持评级容易使商业银行产生依赖性,不利于促进其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蕴含着更大的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在对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级时,并没有考虑支持评级的因素。

三、发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几点建议

与国际先进的评级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还处在发展初期,评级机构还不成熟,评级方法也有待提高。为促进我国信用评级的发展,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增强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意识,扩大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将评级结果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2.重视基础数据的积累,建立商业银行的历史数据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提高评级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以形成有效的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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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是一致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是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和改进。新资本协议下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在对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综合测量后得出的,根据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12.5倍的操作风险计提资产和市场风险计提资产之和。在完善和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同时,新资本协议同时对信用风险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的任何一种。其中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机构的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用适合自己的评级方法,但是商业银行自己的评级方法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1)标准法:标准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评级机构(比如穆迪、惠誉、标准普尔等)的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该方法相对比较简易,适合于尚未开发独立内部评级方法并且业务种类相对比较单一的中小型银行。但是外部评级机构也是存在自身的缺陷:在整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并不稳定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公布任何的评级结果,往往都会在市场上遭遇被放大的后果(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和核心,在该方法下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测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当发生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可以用拨备覆盖来抵御风险,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当商业银行发未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动用自有资本来抵御风险。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的情况下,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合格后,可以根据自身的自己开发的内部评级模型对风险要素进行测算,风险要素由四部分组成: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其中基础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内部模型测算违约概率,其它的风险要素以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高级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自己根据审批合格的内部模型测算全部四个要素。

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完善了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将银行风险扩展为三项,成为了各国监管当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但它在增加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本文将对新协议中资本监管带来的顺周期性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顺周期效应成因分析

(一)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比较

在测量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新巴塞尔协议允许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法或者外部评级法中任选其一。内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来测量信用风险,确定自己的最低资本要求。外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评级的结果,确定需要准备的风险准备金。Kashyap(2003)对1998-2002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测算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的结论。C.Goodhart(2004)根据美国1992-2003年,挪威1989年-2002年的数据,分别测算了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并且内部评级法具有更显著的顺周期性的结论。

(二)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重要改进,但是内部评级法不仅提高了风险资本的风险敏感系数,而且加剧了经济的波动性,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内部评级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和期限。因此,我们从最为重要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两个要素来分析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

1、违约概率的顺周期性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概率具有顺周期性。主要是由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度量模型和风险度量时点选择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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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7007008

一、研究背景

尽管业界对我国何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仍存在分歧,但对我国的银行体系最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不持异议。当存款保险制度和功能设计完成后,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应成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者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首先,它关乎保费的公平,合理的存款保险定价能够将银行的风险和存款保险挂钩,从而避免低风险银行补贴高风险的现象。其次,它影响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除了成立基金时政府投入的初始资金外,主要靠银行缴纳的保费。从准备工作的前后关系上看,核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应该在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运行之前,通过对多个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进行测算后综合确定。

核定存款保险费率的工作牵涉到几个方面内容:第一,选择合理的费率测算方法。从当今的存款保险费率缴纳的实际情况看,多数国家采用风险费率的办法。即将银行缴纳的费率同商业银行的风险挂钩。目前风险费率的测算方法主要有两种范式:一种是Merton[1]、Ronn和Verma[2]提出的基于期权的存款保险定价理论;另一种是Leaven[3]、魏志宏[4]等提出的基于预期损失的定价方法。在实证研究中,利用哪种方法进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除了考虑理论的科学性外,还应该考虑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数据条件。尤其是考虑现实提供的数据是否符合模型的理论要求。只有数据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测算结果才有实际意义。第二,测算结果的代表性。目前,国内关于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实证研究只有魏志宏[4]、张亚涛[5]等。这些研究受早期的数据条件的限制,测算的样本量都比较小,所以测算结果的普遍意义并不强。换句话说,我们很难根据一两个银行的费率厘定结果来确定整个银行系统的费率水平。此外,实证研究所采用的数据均为某一年的数据。从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经验看,对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应以跨越一个经济周期较为理想。而利用某一时点的数据会使保险费率相对于整个周期而言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不利于保持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

因此,保险费率的核定工作首先应该在选定正确方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加大实证研究的样本量,以增加实证结果的普遍意义。其次,应尽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进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以便反映不同外部经济条件下,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变动情况。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了我国经济,对我国银行系统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不利影响相当于对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实地进行了一次压力测试。这为我们测算不利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提供了难得机会。

本文将首先对现有的存款保险定价范式进行简要比较,目的是为测算存款保险费率选择恰当的方法。然后结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对张金宝和任若恩[6]提出的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加以改进,在此基础上测算我国13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时间跨越2004―2012年。考虑到13家银行存款总量约占我国商业银行存款总量的80%左右,本文的测算结果所反映的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水平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测算方法

(一)存款保险定价方法的比较

1.两种主要的定价范式

存款保险定价有两种经典的范式。Merton[1]最早提出了基于期权理论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他将存款保险看成是存款保险机构向商业银行发行的一份看跌期权。这个看跌期权的标的物是商业银行的资产V,执行价格是商业银行的负债B。当存款保险到期后,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支付,存款保险公司的支付函数可以用公式(1)表示:

第二种范式是基于期望损失的定价方法。存款保险费用征收目的是为了弥补商业银行储户的预期损失。如果我们把商业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存款看成是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违约的话,我们就可以用标准的信用风险模型的框架处理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进而考虑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定价问题。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可以用公式(3)表示:

预期损失(EL)=期望违约率(ED)×风险暴露(EX)×给定违约下的损失(LGD) (3)

预期损失代表商业银行违约时,存款保险人的平均损失大小。期望违约率代表商业银行的违约概率,它通常可以运用基本分析、市场分析或信用评级的方法来估计。风险暴露是指被保险的存款。“给定违约下的损失”表示存款保险人的损失占风险暴露的一个比例。该比例的具体计算需要事先估算银行破产时资产的损失率,然后通过存款和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换算成单位存款的损失。

2.两种定价范式的比较

比较的目的在于从实证的角度为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提供可行的方法。因此,我们的比较重点放在两种方法的实用性上。Merton[1]模型虽然将存款保险定价建立在期权定价的理论基础之上,但利用该模型实地测算时,需要知道银行资产价值以及描述银行资产价值变化的波动率的数据。这两个参数在实证研究中多是采用市场信息来间接测算。这意味着,Merton[1]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只适用于上市银行,模型适用的条件受到了限制。

对预期损失定价方法而言,它既可以运用于上市银行,也可以运用于非上市银行。该方法的关键是估计银行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从已有的实证研究看,估计银行违约率多是根据公开的评级数据进行间接测算。一般是使用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根据该公司公布的信用等级与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银行违约概率的大小。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进行股权和/或债权融资时,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投资的风险,也通过向国际上知名的评级公司申请评级的方式,来向投资者提供间接的资信证明。目前,已有13家商业银行获得了穆迪公司或标准普尔的信用评级,通过这些评级结果来测算银行的违约概率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预期损失定价方法的另一个重要变量是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在现有的实证研究中,一般是简单地假设资产损失率为50%[3-4],这种估计太过粗糙,所测算的结果的准确率较差。

比较来看,两类方法各有不足。我们认为:基于期权的定价方法由于应用条件的限制,目前并不适合用来对测算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而基于预期损失的定价方法如果能够克服对商业银行资产损失率估计粗糙的缺点,就能够提高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达到存款保险定价的要求。以此为出发点,张金宝和任若恩[6]提出了将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充分地利用了商业银行的损失分布信息,并且不仅适合于上市银行,也适合于非上市银行。但是,张金宝和任若恩[6]的方法只是假定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等于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没有考虑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充分程度,这一点显然与实际不符。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考虑商业银行拨备充足程度,使预期损失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二) 考虑拨备充足率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

1.定价原理

该方法的原理如图1所示。从资本配置的角度看,商业银行的损失可以分为预期损失和意外损失。其中,预期损失是商业银行损失的平均值。商业银行根据预期损失的大小提取准备金, 这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与张金宝和任若恩[6]不同的是,为了使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我们也考虑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不足或超额,即拨备充足率小于或大于100% 的情况。拨备充足率是指银行计提的实际拨备与应提的拨备之间的比例。按照银行计提损失准备金的要求,理论上银行计提的拨备应该等于银行的预期损失。当商业银行超额(足额或欠额)提取损失准备金时,即提取损失准备金大于(等于或小于)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时,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超额部分δ会大于(等于或小于)零,即δ>0(δ=0,δ

4)不仅考虑商业银行的资本配置和存款保险定价的关系,而且考虑了商业银行损失分布的信息。

2.银行损失分布参数的估计

为了计算公式(6),需要估算损失分布的两个参数μ,σ。估算的出发点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应该抵御商业银行的预期损失,考虑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中,有可能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不足或超额的情况。因此,在张金宝和任若恩[6]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引入拨备充足率指标,将损失准备金和预期损失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示为:

三、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

(一) 数据来源

为了使我们的测算结果具有代表性,本文收集了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3家银行的数据,这些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

数据的来源主要是这些银行的年报或其他公开的数据来源。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条件,我们使数据收集的时间跨度尽可能的长些,具体的时间段为2004―2012年(部分银行个别年份存在数据缺失)。

(二) 关键变量的说明

本文实证研究中主要涉及以下变量: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损失准备金、核心资本、商业银行的评级数据、拨备充足率和无风险利率。其中,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来自银行的历年年报。商业银行预期损失的计算主要根据商业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信息。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风险等级分类后,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计提不同比例的损失准备金。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与商业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相等。因此,本文把按照《商业银行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作为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但考虑到在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着多提取损失准备金的现象,我们考虑了商业银行的拨备充足率。

对商业银行破产概率的测算,我们主要借助外部公开的评级数据。较为理想的情况是采用国内监管评级的数据,当然,前提是建立监管评级符号与银行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这需要历史数据的积累,短期内尚难做到。考虑到知名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据此测算的违约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会相对更高些,所以,我们主要根据穆迪公司对国内银行的评级数据来间接估算银行的破产概率。为了提高测算结果的稳健性,我们以累积5年的违约概率作为基准,然后逐级别地计算出银行一年的违约概率。表1给出了自2004年以来,穆迪公司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其中,中国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给的评级数据自2003年以后缺失,我们假定者两家银行一直保持原先的评级级别即Ba2。考虑商业银行的评级级别后,根据穆迪公司公布的违约概率与信用等级的对应关系,就可以知道银行的破产概率。

一般实证中多用银行存款利率表示无风险利率。考虑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的损失不再由国家承担,所以银行的存款利率将不再是无风险利率。换句话说,鉴于我们是在一个存在银行破产的经济环境中考虑存款保险定价的问题。所以,将存款利率看成是无风险利率显然是不恰当的。本文选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内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利率。近年来国内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日趋成熟,目前交易的有十多个品种。这种回购交易违约风险小、流动性较好,朱世武[7]认为该种利率比较适合作为无风险利率。我们采用朱世武[7]的方法,以该年每月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利率的加权平均作为无风险利率,即:

(三) 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结果与分析

表3给出了存款保险费率的测算结果,其中“NA”表示数据缺失。从费率的总体水平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较低。从最低0.1000个基点,到最高的3.3600个基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则相对较高,从最低的0.8000个基点到最高的23.5000个基点。从时间序列来看,多数银行在2008―2009年的存款保险费率较高,而2010年以后费率有所降低,并且大部分银行趋于稳定。笔者认为这与经济运行情况的变化有关。在2008―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企业利润水平下降,房地产市场低迷,这些会间接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从而加大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2010年以后,多数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有所下降,一方面由于2010年我国经济逐渐走出低谷,银行的资产质量有了提高,另一方面年报显示的信息表明多数银行加大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力度,拨备充足率较2008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增加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换句话说,当银行的资产发生损失时,会有更多的损失由银行来承担,这不仅降低了存款人承担损失的大小,也减少了存款人承担损失的机会。自然存款人所要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会有所降低。

从影响费率的因素来看,我们发现影响费率的最重要因素为个银行的信用评级结果。穆迪在2010年上调了交通银行的信用级别,在2011年分别上调了中国光大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的信用级别,在2012年上调了平安银行的信用级别,我们看到这些银行在相应的年份,费率都出现了大幅下降。我们认为拨备覆盖率对费率也有比较显著的影响。2010年以后,存款保险费率下降,正是得益于商业银行拨备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我国银行业整体拨备覆盖率在2009年底为155.0000%,到2010年底大幅提高到218.3000%,到2011年底更是提高到278.1000%。另外,费率的计算结果还表明利率水平对保费水平的影响并不明显,我们注意到2011年的利率水平相较2010年大幅上升,但是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费率来看并没有明显下降。我们认为这一点对我们的模型的适用性提供了支持,因为金融市场的收益率通常均有较大的波动性,如果费率水平随金融市场波动而显著波动,不稳定的费率在实际中就难以应用。

(四) 对测算结果的一个横向比较

表4给出的是现行的美国存款保险费率的标准。美国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要根据银行的资本水平和监管评级征收保险费率。资本水平的分类主要依据参保机构的杠杆比和风险资本比率,分为良好、充足和不足三个类别,并分别以1、2和3表示。对于监管评级的分类,则主要是由监管人员在CAMELS评级的基础上对银行进行检查后确定。最佳评级为1,最差评级为5。一般将CAMELS评级为1或2的银行划为A类,将评级为3的银行划为B类,评级为4或5银行划分为C类。因此,在美国现行的风险评估制度中,1A类的银行风险最小,3C类银行风险最高,征收的保险费率也最高。根据本文的测算结果,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相当于美国的资本良好、监管分类为A和B的银行,或者是资本充足监管分类为A的银行。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则大体相当于资本充足、监管分类为B、C的银行,或者是资本不足但监管分类为A、B类的银行。从测算结果的横向比较看,我国商业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并不高。但从实际运行的角度看,还需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这样的费率国内商业银行能否承受?以2012年为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使按5个基点上缴存款保险费的话,其所缴纳的保费仅占税前利润的2%左右。其他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按5―25个基点的费率水平缴费的话,其所缴纳的保费平均占税前利润的5%―15%之间。笔者认为,这样的费率水平相对这些银行的经济能力而言是可以承受的。

四、结论和建议

在总结已有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基础上,本文首先对基于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进行了改进,然后利用国内13家商业银行的数据对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进行了测算。对样本中的多数银行而言,测算的存款保险费率时间跨度达到了9年。这使得我们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观察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变化情况。尤其具有意义的是,在这个时间段内,我国的商业银行刚刚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这对充分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的范围,提供了难得的实证机会。

本文的测算结果对确定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一,本文采用基于预期损失并考虑拨备覆盖率的定价方法,回避了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定价机制不充分的问题,切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相关数据也可方便获取。第二,本文所采用的定价方法从存款的根本风险出发,测算结果也表明,能够较好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第三,测算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测算结果与国际同业的费率水平大体一致,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本文测算了我国目前主要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水平,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却没有包括在我们的测算范围内。目前,鲜有国内城市商业银行获得过国外信用机构的评级,尽管国内的评级机构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信用评级,但由于这些机构缺乏违约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还无法给出银行的信用评级和违约概率之间的对应关系。换句话说,目前还无法根据公开的评级资料计算城市商业银行的破产概率。因此,测算城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数据条件尚难满足。但考虑到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差于股份制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预计会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初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将其存款保险费率定为20―50个基点的范围内。按照这样一个费率水平逐年收取保费。预计十年左右的时间存款保险基金将达到存款规模的1%―1.2%之间。这个目标比例的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基本同时应付两个中型商业银行破产的局面,达到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经验标准。按照这样的步骤,达到这个标准所需要缴纳的保费无论从银行的承受能力,还是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看都是可行的,待存款保险基金达到标准后,再考虑适当调整保险费率水平。

参考文献:

[1]Merton,R.C.Analytic Derivation of the Cost of Deposit Insurance and Loan Guarantee: An Application of Modern Option Pricing Theory[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77,1(6):3-11.

[2]Ronn, E.I., Verma, A.K.PricingRisk-Adjusted Deposit Insurance: An Option-Based Model[J].Journal of Finance ,1986,41(9):871-895.

[3]Leaven, L.Pricing of Deposit Insurance[R].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 2871, 2002.5-11.

[4]魏志宏.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4,(5):99-105.

[5]张亚涛.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费率厘定问题的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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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分析,再应用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法律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研究、开发和应用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计算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经济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建立适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四、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目前进行的风险管理仅仅局限在信用风险上,对市场风险的计量刚刚起步。根据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还要覆盖操作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银行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改进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满足资本管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利润报告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还要花费时间积累原始数据,改善内部评级或计量模型,以逐步达到巴塞尔新协议的基本要求,为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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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10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在确定损失率时,银行所用的技术和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计算结果的不一致,甚至计算错误;二是可供银行用来评估损失特征的数据相当有限,例如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借款者违约风险暴露水平(EAD)的相关系数等。此外,这些数据源的统计口径很不一致。在收集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原始数据时,各行对“违约”和“损失”的定义不同;三是计算违约损失率(LGD)要比计算违约率(PD)要难。只有很少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债项评级指标;四是虽然一些银行已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计算能力,但来自银行评估系统的信息是否真正与此时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相一致,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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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89- 02

1 商业银行顺周期性的原因分析

1.1 资本监管和计量方法的顺周期性

资本监管是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是促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冲销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允许银行选用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则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其内部计量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由于这些参数不同程度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在大幅提高资本监管风险敏感性同时,也增加了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违约概率(PD)的顺周期性。时点评级法主要根据债务人当前信息得到PD并进行评级;跨周期评级法主要使用债务人长期信息评估整个周期内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一般都倾向于选择时点评级模型,这就加剧了PD测算值的顺周期性。二是违约概率(LGD)的顺周期性。当经济下行时,金融体系风险加大,市场流动性趋紧,债务人出现违约,抵押品价值下降,导致LGD大幅上升;在经济上升时,以上因素将导致LGD下降。三是风险暴露(EAD)的顺周期性。经济衰退时期,对贷款依赖性强的债务人流动性更加紧张,贷款承诺提取的可能性及比例上升,引起EAD增加,造成一种经济周期与EAD之间的逆向选择。

在实证分析方面,Segoviano & Lowe对墨西哥银行业的分析表明: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比墨西哥危机前采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大幅上升,从而产生更加显著的顺周期性;Kashyap & Stein采用KMV模型和1998-2002年美国经济衰退期间的银行数据,对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提高了70%~90%,而使用标准普尔评级模型的资本要求却只提高了30%~45%;Zicchino对英国银行业的研究发现,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监管资本比采用标准法增加30%。

1.2 拨备计提政策的顺周期性

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根据贷款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概率来提取的贷款损失减值准备。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贷款不良率较低,计提拨备就会减少,银行利润更高,扩张信贷的积极性提高;而在经济萧条时期,贷款不良率上升,计提拨备较多,压缩了银行的放贷能力。这种计提拨备方式会加剧经济波动,增加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Bikker & Metzemakers运用29个经合组织国家8 000家银行10年的大样本年度数据,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顺周期性进行了实证,结果表明:当经济增长较快时,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相对较低;而当经济增长放缓时,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相对较高,加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

1.3 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

我国乃至全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过程中高度依赖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容易在金融市场产生“从众心理”和“羊群效应”。评级机构开展评级时,自身心理上也有高度的顺周期性,即经济高涨时期给予很多次贷类产品较高的评级;当衰退来临时在短期内大幅降低其评级,这种评级方式和结果被广泛使用时,将在金融市场产生“羊群效应”,导致整个金融市场评级结果的“悬崖效应”。

1.4 国际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

新会计准则后顾式计提方法要求银行必须以已发生的损失为基础。经济繁荣时期,金融市场运转良好,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会夸大金融机构资产价值,从而加大经济运行中的泡沫;在经济下行阶段,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又会使金融机构出现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的“账面损失”。这些“账面损失”虽然仅具有会计意义,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预期,进一步加剧了贷款损失准备的顺周期性。IMF研究表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所产生的顺周期性要强于历史成本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并且在流动性短缺的情况下更加明显。

除上述资本、拨备、信用评级及会计准则等方面的顺周期性外,其他因素如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模型和风险暴露等方面同质化,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都可能加剧经济周期波动。Acharya研究表明,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银行都选择了相同的投资策略,那么一家银行出现问题时,会对其他健康银行造成冲击,刺激这些银行进行风险转移,从而增加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银行顺周期性的缓释工具

2008年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学家认识到建立金融体系逆周期监管机制,改善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重要性。《巴塞尔协议Ⅲ》(Basel Ⅲ)提出了加强逆周期监管的措施:一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二是建立动态拨备机制;三是引入杠杆率指标;四是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加收留存超额资本。

2.1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

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基础上,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超额资本充足要求,以备经济萧条时期应对资本充足率下滑情况,让银行在经济上行周期计提缓冲资本,以满足下行周期吸收损失的需要。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在微观层面可以保证银行有足够资本来应对其未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从而增强银行应对外部冲击的弹性;在宏观层面保护整个银行体系不受超额信贷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积累的困扰,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同时抑制银行系统顺周期性对宏观经济波动的放大作用。

2.2 建立动态拨备机制

缓解因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顺周期性的方法主要是采用跨周期计提拨备政策,提高拨备计提的前瞻性。与资本缓冲机制原理相同,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多提资本的同时,也应多提拨备,分别用来抵御非预期损失和预期损失。在经济下行、违约率上升时期,银行就可以用其对冲潜在的信用损失,而不必因增加计提拨备紧缩信贷,加剧实体经济的下滑。

建立逆周期动态拨备机制的最大难点在于该机制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理念差异。如果对未发生损失计提拨备,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且会导致商业银行承担涉嫌操纵利润的声誉风险。如何建立动态拨备机制,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二十国集团在《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中也只是提出了建立动态拨备机制的原则性建议。因此,目前建立动态拨备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

2.3 引入杠杆率指标

杠杆率为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或者这一比率的倒数,其特点是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是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目前已达成国际共识。在微观审慎层面,杠杆率指标由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因而能与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和内部模型形成有益补充和良好互动,缓解新协议的顺周期效应。在宏观审慎层面,鉴于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和高杠杆率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杠杆率限额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Blake & Visco研究表明:由于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和不稳定性,设定杠杆最大倍数能有效防止银行资产扩张,缓解顺周期性。《巴塞尔协议Ⅲ》初步要求银行一级资本的杠杆率为3%,但尚未在各国监管当局之间达成一致。

2.4 逆周期信贷政策

逆周期信贷政策主要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信贷政策调整来实现逆周期监管,主要是对某些信贷政策指标设置限额,并随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进行调整,以达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类似于现代西方货币政策的“相机抉择”。金融监管机构应在不同宏观经济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进行压力测试,并根据结果制定合适的监管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只有实现逆周期工具和宏观经济形势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在银行监管有效性和商业银行稳健运营方面发挥较好作用,进一步发挥平滑经济周期的作用。

综上,在《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一系列逆周期监管工具中,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也是对商业银行从最根本的资本管理角度实施逆周期监管的工具。我国监管部门应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市场约束效力,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主动规避顺周期性造成的影响,逐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逆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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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部分银行并未将借款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高低纳入到贷款定价当中,一般只规定借款企业要取得一定的授信额度需达到的最低级别。因而,对于借款企业来说,信用等级达到商业银行的要求,可以获得贷款即可。但也有少部分银行将借款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高低纳入到贷款定价当中,比较典型的如票据业务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保证金率不同,此时,信用等级即体现出其交易价值,即可以降低借款企业的融资成本,这类借款企业一般更偏好于高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交易价值是以其信息价值为基础的,如果信用等级本身信息价值很低,信用等级差别化低,风险揭示不充分,那么商业银行也无法将信用等级纳入到贷款定价体系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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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CRD第123条强调信贷机构必须建立一套与风险状况挂钩的资本评估程序(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grams, 简称ICAAP)。ICAAP必须与机构的性质、规模、风险程度和业务复杂性相适应,实行正式的文档化管理,并成为风险管理过程和决策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ICAAP必须是以风险为本的,并具备前瞻性,应覆盖所有已经和可能存在重大风险。ICAAP必须建立在风险准确计量和审慎的评估程序之上,并产生合理的评估结果。

监管当局的评估程序。CRD第124条规定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正式的监管评估检查程序(Supervisory Evaluation and Review Programs, 简称SERP),以检查信贷机构内部评估程序的稳健性、评估机构风险状况和资本水平。SERP应适用于所有信贷机构,并覆盖所有业务、重大风险和内部控制,SERP的频率和强度应与单个机构系统性的影响、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相适应,但最低应每年进行一次,以确保及时更新和准确性,并且SERP应成为监管当局全面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第一支柱覆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外,SERP还应包括贷款集中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如利率突然和意外的变化导致机构经济价值下降超过资本的20%,具体标准可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定)、实施内部评级法(The 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简称IRB)的机构实施压力测试以反映外部冲击对资本的影响、流动性风险、担保抵押的剩余风险、资产证券化实质性风险转移情况等。

监管当局对信贷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CRD规定信贷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应加强交流和对话,监管当局在评估单个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时也要进行同类的比较。如果监管当局对信贷机构的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充足水平不满意时,可以对商业银行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即所谓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改进ICAAP。对存在一些严重缺陷的机构要求其提取专项损失准备(因欧洲国家没有建立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监管标准)或对特定风险资产进行资本扣除。更为严重的限制其业务和机构扩张,责令其降低业务、产品和系统中的风险。

监管披露和问责要求。CRD第144条要求,成员国监管当局应披露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指导原则,以及适用欧盟统一法规时各国自行选择的方法和自由裁量权。各国监管当局应公布实施SERP的一般标准和方法,以及主要的汇总数据,以能够对成员国实施方法进行有意义的比较,为此欧盟正在着手制定统一的报表。

欧盟成员国目前正在按照新资本协议和CRD的要求,改进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程序。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将在2005年年底前出台SERP第一轮征求意见稿,2006年进行实验性评估以及自愿评估,2007年开始进行法定评估。FSA认为实现从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评估框架到第二支柱的转变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监管资源约束,如何与批准信贷机构实施高级资本计量方法相结合、如何校正第一支柱各种计量模型的参数、评估经济资本计量模型,如何将第二支柱的资本要求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结合起来,如何保证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的ICAAP做出一致的判断等。

澳新银行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

澳大利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举措可以以澳新银行(ANZ)为例。为最大限度实现新资本协议可能带来的收益,ANZ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经济资本评估程序,并将经济资本运用到决策过程和资产组合管理中。ANZ资本管理目标是为高效率地实现银行业务战略目标提供稳定的和分散化的资本支持。ANZ认为商业银行资本要求应同时满足经济资本、监管资本、实现外部评级目标三方面要求,并追求资本利润回报最大化。ANZ的资本评估程序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过程的监督、内部控制、稳健的资本评估、全面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五个环节。

董事会的监督是通过其集团资产负债委员会(Group Asset and Liability Committee)下设的资本管理政策委员会(Capital Management Policy Committee, 简称CMPC)具体实施。 CMPC由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财务部门、风险部门、新资本协议项目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集团经济资本、监管资本、经济增加值和准备金政策的制定、报告和监测。CMPC还进一步将监督职能分解到各级资本经理。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保证经济资本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ANZ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测经济资本体系运行的合规性、评估模型关键数据的准确性、审计风险管理过程、独立评价经济资本模型的方法论和控制框架、组织对经济资本模型表现以及关键变量、假设进行验证和返回检验。

ANZ认为资本评估必须是保守的,从而为经济资本提供一定的保护,主要包括保持较大幅度的资本剩余、在建立资本计量模型时对参数和假设估计采取保守的态度、不将普通准备纳入经济资本、不认可未来盈余、对分散化效应的保守估计等。

ANZ的经济资本体系涵盖了集团内所有机构,对关键风险(发生大额非预期损失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全部采取了风险模型进行计量,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等。对于其他采取以会计标准为基础的衡量方法,即以风险暴露的数量乘以一个固定比例,如固定资产的风险、商誉(全额从资本中扣除)等。

为支持经济资本体系的运行,ANZ开发了一套复杂的报告和分析体系,并将经济资本配置与业绩考核挂钩。各个层面的经营单位输入相应的业务财务数据可以计算经济资本和经济增加值,在上报过程中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全集团大约1800家经营单位都纳入了该体系中。

美联储对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监督检查的要点

美联储认为,评价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的重点是资本充足率而不是银行内部的资本配置,应同时评估资本充足率的绝对水平和在同业中的相对位置,应全面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和资本规划。

评估银行对所面临的各种重大风险计提的经济资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审慎标准,如损失定义、置信度、时间区间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二是信用风险模型结构,包括如何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如何计算迁移概率或违约概率、如何计量风险暴露、如何处理风险缓解因子、如何处理借款人的关联度、如何估计损失分布等;三是模型校正和执行,包括采用何种数据来校正模型参数、损失分布重新估计的时间间隔等;四是验证和文档,包括采用何种方法验证模型参数,是否实施返回测试,如何对关键参数实施敏感性分析,如何进行压力测试等。在此基础上,监管人员还应评估商业银行不同风险资本要求的加总方法,即考察不同风险关联度假设的合理性。

美联储认为,应审慎评估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的资本规划,以及相关的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治理情况,审查商业银行资本目标确定的依据,银行如何在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实现外部评级目标所要求的资本之间保持平衡,资本的可得

性,银行如何披露资本充足率等。

启示和借鉴

银监会2004年2月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借鉴了第二支柱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办法》第三十七到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基本达到了第二支柱原则三、四的要求,为监管当局依法审慎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银监会已明确提出将来要按照内部评级法对大型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但就目前状况而言,无论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水平,还是监管当局的技术准备,都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开展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的经验,稳步推进向新资本协议过渡的进程。

尽快公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指引,指导商业银行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新资本协议虽然未指定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具体模式,但规定了一系列最低要求,包括内部评级体系、数据维护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和参数量化体系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稳健运行,并能够产生合理的计量结果。监管当局应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制订相应的监管规章,为商业银行收集整理数据、开发评级模型、规范内部评级体系的运作提供具体的指导,减少商业银行建设内部评级体系的盲目性,少走弯路,降低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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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简称“新协议”)的最终稿。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创新就是内部评级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计算出银行客户无力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类贷款损失率等信用风险量化指标,并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

虽然我国政府明确表示我国银行业不会在近期全面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将继续采用在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基础上制定的风险计量办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计量方法与2004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而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们必须逐步弥补与国际先进的银行风险控制的差距,建立起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以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缩短我国银行业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增强我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一、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

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要求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必须科学,包括评级系统的结构,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评级和复核的独立性,评级系统的监管、人员素质、评级标准、违约率的估计,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内部评级的使用,内部评级系统的验证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商业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法时,必须满足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条件,银行必须向监管者证明它的内部评级系统达到了规定的最低标准,没有达到该标准的银行将不被允许使用内部评级法。监管部门将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实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保证该系统始终维持在与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相符的状态。

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主要有:

1.借款人等级的划分标准

银行对正常贷款必须至少有6~9个借款人等级划分,而对于不良贷款至少应有两个等级划分,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给定资产组合下的每个借款人进行评级。银行必须具备特定的方法和标准,给每一项风险暴露确定一个借款人评级,该标准应该涵盖借款人风险的所有相关因素,足以使第三方能够评估每一项风险暴露,并能直观证明其具有细分风险的能力。

2.违约概率与违约损失率的测算

银行应对其内部评级的每一个级别进行一年期违约概率(PD)的测算,银行对各借款人级别测算一个平均PD,同一级别的所有借款人具有相同的PD。使用高级法的银行须对其内部评级的每一个级别进行违约损失率(LGD)的测算,同一借款人的不同债务因具有不同属性,可能LGD并不相同。新协议要求银行需要有五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PD,而测算LGD需要有七年以上的历史数据。

3.关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制度规定

新协议要求银行每项内部评级的确定都必须经过独立评审,对借款人复审或评审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如果有借款人信息发生变化,银行应启动重新评级。评级、PD和LGD的测算关键点必须得到内部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和高级管理层的同意。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专门负责设计和运行银行内部评级系统。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必须每年评审银行的评级系统,包括内部评级的量化方法。银行须系统性地保证评级系统、流程、PD和LGD测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关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范围

内部评级的二维体系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范围有:(1)在信贷审批授权和限制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2)作为贷款定价的计算基础;(3)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4)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5)分析银行资本充足率、准备金和盈利能力,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6)作为经济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7)对资本充足度的压力测试;(8)向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风险组合状况。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发掘及推行起步较晚,商业银行只是在近些年才开始真正重视风险管理。银监会成立后,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已经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体系,而银监会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规定和指导原则,风险法制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但是,与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相当的差距,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内部评级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基础数据库建立工作滞后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中国商业银行施行内部评级需根据历史数据资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但由于中国大多数银行开展内部评级的历史较短,相关数据积累不足,这方面的工作明显滞后。而且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整个经济结构和法律制度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历史数据的可用性也不强,建立定量模型困难很大。

2.评级指标建立的基础缺乏准确度

我国商业银行评级指标的基础基本都是历史财务数据,而不是对于未来的偿还债务能力的预测。这种以过去几年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评级,虽然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和参照,但并不能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于未来较长时间的预测,历史数据由于与将来的相关性较小而导致评级的可靠性较低。

3.评级结果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有限

目前,中国大多数商业银行仅将评级结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数领域,使内部评级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这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管理层对内部评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市场化改革进程和相关金融政策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大小确定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价格、提取合理准备金的努力,使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

由此可以看出,与新巴塞尔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提出的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内部评级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如何改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

银行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统一,要建立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银行内部评级体系,一方面需要社会和政府积极推动,创造出有利于银行改进内部评级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需要银行通过自身努力,创造出有利于银行改进评级体系的内部条件。

(一)加快构造商业银行风险评级的良好外部环境

不断发展的世界贸易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进程,对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银行监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构造一个银行业稳健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既能从外部大环境上保证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整体改进处于有章可循的持续状态,又能推动和促使银行业自身不断强化对提升风险内部评级水平的深入认知和迫切需求。

1.加快解决银行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当前,银行体制改革中两大问题仍然进展缓慢,在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文化的建立和国内银行运作的商业化、市场化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仅由一家银行改革、一家银行上市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一方面推动我国社会信用文化的建立,使得信用评级能够真正发挥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社会信用评级机构,使银行可以借鉴外部评级的信息。

同时,要加快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步伐,特别是实现利率市场化,使得信用评级系统能够在贷款决策与定价过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提高银行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积极性。改善市场的微观结构,使得企业的财务数据、股票价格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从而使信用评级有可靠的依据。

2.鼓励商业银行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

尽管我国政府宣布在2006年底暂不实行新巴塞尔协议,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为此,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提前做好准备,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深入研究、开发和应用内部评级体系,加快向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和内部评级法逐步迈进。

3.引导商业银行开展积极合作

十国集团国家能够较快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其重要原因是拥有强大的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支持。而欧洲大多数国家则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本国的商业银行将客户信息录入中央信用注册系统和中央财务数据系统,他们正是基于这些数据库开发出了先进的信用评估系统。

因此,我国也应从立法层面重视客户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将各自的客户信息集中起来建立共享数据库,同时,联合各大商业银行开发出自己的评级系统,作为外部评级的参照和评估检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基准。

(二)积极创造商业银行风险评级的有利内部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应以新巴塞尔协议为指引,借鉴国外大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成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际规范建立起符合自己客户特征和业务特点的内部评级系统和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为改进内部风险评级水平创造有利的自身条件。

1.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机密。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方法论集成。改善银行人员素质是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关键环节,培养和建立一支适用于风险管理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实施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商业银行应以客观、开放的态度,积极开展大量的培训工作,对专业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对现有人员作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更新,确保内部评级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2.完善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设计

我国银行大部分已经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还应该下设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设计和操作银行内部评级系统。应对评级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使他们具有共同的评级知识基础,能够对风险程度相近的贷款得到尽可能相似的评级结论。评级人员应对贷款的评级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调整,一旦客户的情况发生变化,要立即重新启动评级。

信用风险控制部门须定期对评级的结果进行评审,内部审计部门也必须每年对评级系统进行评审。评级系统的设计和操作应得到银行管理层的同意,信贷风险控制部门应定期向银行管理层报告评级情况。

3.加强银行内部信用文化的建设

应该强调的是,一个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必须通过良好的信用文化才能得以贯彻和实施,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层必须有决心利用多种渠道推动信用文化的建设。我们不能仅仅从满足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来看待和建设内部评级系统,而应从信用文化层面认识到信用评级系统将在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机构评估中起到核心作用,是银行未来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必须高度重视、尽早实施。

4.加快建立准确、全面、一致的历史数据库

在新巴塞尔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不仅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还要求必须保留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

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都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施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库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5.建立适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

发达国家的国际化银行在长期的内部评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比较先进、成熟的评级方法。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在全球银行业中受到广泛认同:如穆迪公司Risk Calc,标准普尔的Credit Model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的Credit Risk+等模型。但这些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还要让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作出一致性分析。

我国银行分支机构庞大,信贷评级人员众多,水平参差不齐,中小型贷款甚至是由信贷人员主观判断,结果的准确度很难把握,采用定性的专家分析方法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方法,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到诸如数据积累量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结合实际数据,通过严格的统计分析找出真正能解释违约率和清偿率的相关变量,并建立起定量化的内部评级模型,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等定性因素,制定出有效的内部评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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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新巴塞尔协议》侧重的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监督。其实,《新巴塞尔协议》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规范文件。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诸多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就是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巴塞尔协议》在根据不同的资产面临的风险提供不同的风险系数的基础上,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定之前,吸收了2003年7月美国COSO公布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草案)的理念,即八个因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众所周知,COSO是美国自律性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组织。《新巴塞尔协议》对其理念的吸收,说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企业界的共识,还是商业银行经营满足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要求的重要方面。

另外,根据众多国家实施《旧巴塞尔协议》的经验,《旧巴塞尔协议》在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无庸置疑的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必然迫使商业银行改变风险资产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比率。这个过程,会带动商业银行多方面的改变: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表外项目的控制;对资产相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比较,实现资产组合优化;协调统一的资本比率和风险权数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比较,以便迅速找到不足,提高营运效率。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对于最低资本率仍然要求维持8%,内容包括: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修正标准法规定、提供信用风险减轻交易的计算方式、资产保全以及增订操作风险要求。第一支柱第一次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鼓励好的银行自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以期符合自身经营特性。

第二支柱提升了监督检查的作用,旨在鼓励银行为了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发展适合自身特征的内部风险资本评估,为银行监管提供了防止银行无正当理由的减少资本进行监管干涉的依据。

第三支柱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市场约束的努力,特别强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披露(其中含有资本结构的组成和监管资本率),包括风险暴露的风险信息的市场披露(其中含有信用、市场、利率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为了实现与国际银行运作机制的接轨,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者有联系,也有不同:

1.《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办法》还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风险时摒弃以OECD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在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旧巴塞尔协议》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2.《办法》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和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其中,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照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为三类: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为了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3.《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明确将内部控制的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所以有这个重大区别,是因为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始终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根据《旧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风险资产的测算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风险测量成本高、信用环境差使得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存在巨大障碍。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后达标期限。近两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纷纷达到标准要求,成功上市。

四、《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点

多种障碍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不具备全面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实条件。但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重视改善风险管理”。可见,在200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根据我国的现实,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确定外部评级机构,关注信用等级转移概率。针对信贷业务,传统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审贷分离”制度。《新巴塞尔协议》特别强调内部信用管理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我国目前《办法》主要借鉴的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做法。但是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只要在原法的基础上稍加改进,便可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如下表:

表《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

构建外部评级机构,让其在内部信用评价法下发挥作用,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这个制度要关注信用登记转移的概率。结合表1来讲,就是某一项资产的信用级别由AAA转移到BBB的概率是多少。这一概率的计算,主要的工作室做好内部信用评级的管理,这种管理除了给出评级级别结果外,还侧重于级别的变化和变化的方向、程度的大小等,同时要掌握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变化的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在商业银行之间的互通和共享十分有必要。

2.新兴业务必须强调在险价值。我国商业银行很重视开展新兴业务,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债买卖等。这些业务所蕴含的风险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在内部控制上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因此必须强调其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尤其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倡商业银行应该有自己的内部风险和内部评级模型,并用这些模型去解决新业务带来的新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并未市场化,金融市场也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国债买卖业务亟需构建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特别是提前还款风险,也需要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控制。

3.构建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西方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建立了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该部门独立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从而保证客观、公正、独立、透明化监督的作用。这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主旨不谋而合。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内来考核内部控制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银行都没有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这一部门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大大降低了银行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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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这些违约率较高的次级贷款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发行次级债MBS(抵押支持证券)、次级债经过再证券化后成为含有次级债的CDO(信用违约期权)等信贷衍生产品,卖给投资者。从次级贷款到CDO的生产制造流程是:次贷借款人――银行――投资银行、评级公司――证券化――MBS――再证券化――CDO。其中,投资银行的作用是将这些次级债(MBO、CDO)打包分层,评级公司的作用是给每一层级评定不同的信用评级,高档层级往往能够获得AAA级,有了AAA评级,保险公司、美国地方政府、养老基金、银行等风险偏好较低的机构就可以投资这些本来信用较差的次级贷款;中间档次的债券信用评级包括AA、A和BBB,投资收益较高,投资者为风险偏好较高的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股权档往往没有评级,债券收益最高,通常由发起人持有不对外出售,有时也出售给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为了对冲这些中低档次债券的违约风险,投行们又设计出能够对冲低质量档次CDO风险的衍生工具CDS(信用违约掉期)。CDO和CDS被出售给来自全球的对冲基金和各大金融机构。

从本质上讲,CDS相当于债券持有人为所持债券购买的违约保险。卖出CDS的一方在收了“保费”之后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义务。通常情况下,CDO很少违约。但在次贷危机发生后,2007年,不仅是次贷发生了违约,被银行强制收回住房所有权的家庭中,有45%是优质级、次优级或政府支持的房贷客户。由于大量的CDO违约,CDS卖方蒙受巨大损失。因为CDS卖方收取的保费仅为担保的相关债权价值的几个百分点,如果债券大幅贬值,卖方将因此损失保费的数倍。比如,假设CDO的投资者以每年2%的保费,买到了CDS提供的担保,当CDO变得一文不值时,CDS的卖方将因此损失相关CDO价值的100%,或者说,保费的50倍。更大的问题是,信用违约掉期早已不再是金融资产持有方为违约风险购买保险的保守范畴,合约双方都可以与需要信用保险的金融资产毫无关系,它实际上已经演化为信用保险合约买卖双方的对赌行为,他们赌的就是信用违约事件是否出现。据报道,贝尔斯登公司、雷曼公司破产,“两房”及AIG集团被政府接管,都是由于在CDS产品上出现巨额亏损。潜在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据报道,CDS市场规模已经由2000年的1万亿美元,暴涨到2008年3月的62万亿美元。在次贷危机中,62万亿美元的CDS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暴露在了一个前所未有和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之下。人们亟待了解,美国的金融体系设计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次贷危机发生后,三大评级公司受到的责难首当其冲。在全球信用评级市场,穆迪、标普和惠誉3家公司占有的份额超过90%。指责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评级公司低估了CDO违约概率。因为许多CDO,被评级公司给予很高评级,如标普将2005~2007年发行的担保债务凭证(CDO)的85%都评为AAA等级;二是评级公司存在利益冲突,评级公司在进行信用评级的同时提供有偿的结构化设计服务;三是评级公司评级后的预警功能滞后,如2008年7月,标普和穆迪分别下调了612种和399种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等级,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大震荡。

这些指责大多是基于认为评级公司“应该”做到,属于“尽职责任”范畴;而没有考虑到评级公司是否“必须”做到,是否能“确保”做到,分别属于“合规责任”和“风险责任”范畴。其实,评级公司是基于一定的统计模型进行评级,前提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评级公司提供的只是一种基于专业规则和监管规则的“意见”。评级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他们只承担合规责任,不承担风险责任。风险责任是对结果负责,由于风险最终由投资者承担,所以评级公司也不需要承担风险责任。

反之,如果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评级结果可能出现很大的偏差。据报道,1996~2006年十年时间,美国的抵押贷款的欺诈事件大幅度上升,1996年1300件,到2006年达到21000多件。这是根据已经暴露的欺诈事件所做的统计,真实情况可能还要严重得多。如有的次级贷款公司反映,次贷经纪公司向他们推荐的借款申请,70%的申请者存在欺诈行为。防止客户欺诈需要进行尽职调查,这超出了评级公司的能力范围。

总之,评级公司所能承担的仅是合规责任,不需要承担风险责任,承担不了尽职调查责任。

政府部门监管不当。投资者指责政府没有合理界定次贷流程各参与方的责任。很多次级贷款是经过次贷经纪公司向贷款公司推荐的,贷款公司再将发放的次级贷款卖给银行(2006年通过贷款公司发放的住房贷款占60%),银行借助投资银行、评级公司打包出售,将次贷信用风险剥离出资产负债表。经纪公司既不对借款人负责、也不对贷款公司和贷款银行负责;贷款公司、银行都不承担风险责任,只需要根据投资银行的贷款标准制造次级贷款即可,即只须承担合规责任。作为贷款公司或银行本应承担贷前客户尽职调查和贷后尽职监测预警责任,但由于贷款公司、银行不需要承担风险责任,即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因此,无论是贷前还是贷后,尤其是对于出售或剥离的信贷风险,他们都缺乏承担尽职责任的激励。因为投资者很难判断银行是否尽职,尽职是企业行为,只有企业内部人或外部监管者才有能力判断银行员工行为是否尽职,但监管者并没有针对次贷产品的监管制度设计。因此,在次贷制造流程中,制造次级贷款的贷款公司、银行,也只需要承担合规责任,不需要承担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就将次贷产品投放市场了。

投资银行制度缺陷。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华尔街五大投行消失,一种合理的解释是,无存款、无准备金要求的投资银行制度设计是这些投行倒闭的原因。但次贷危机导致五大投行的全部消失,另一种可能的假设是,CDO、CDS这种信贷衍生产品系统性风险一旦从银行剥离出来投放市场,就难以管理了。从最初的抵押贷款到最后的CDO、CDS等衍生产品,中间经过借贷、打包、信用增持、评级、销售等繁杂阶段,

整个过程设计有数十个不同机构参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非常突出,没有人确切地知道交易对手是谁、基础资产是什么和真实价值为多少。对经过证券化和再证券化的产品,少数高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不得不依赖高度复杂的金融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和定价;大多数机构和投资者则依赖评级公司提供的评级信息来粗略判断风险和价值。在次贷危机面前,由于金融模型的局限性,不但投资银行同一般投资者一样,难以有效管理这类产品风险,即使是商业银行也难以有效管理从其他银行剥离出来的信贷衍生产品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本行发行留下的资产质量最差部分的次级债风险。据报道,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除了保险公司以外,商业银行是最终购买CDO比例最高的金融机构。由此推测,在几大投行倒闭后,接下来我们还将看到那些购买了较多CDO的商业银行在危机中倒闭,因为尽管商业银行比投资银行资本雄厚,但其资本金相对于风险资产的占比而言仍然是很低的,一般仅有8%左右。

信贷风险特性与信息责任。以上是从制度层面寻找次贷危机的根源,原因在于没有落实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对于金融业而言,无论是尽职责任还是风险责任,本质是信息责任。美国关于信息责任的第一次立法是,2002年4月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雷法案》,第一次明确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信息责任,这次立法主要解决2001年安然事件所暴露出的信息欺诈问题。该法案颁布以来争议不断,但该法案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公司高管层的内控责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信息责任是以对人的信任为基础的,可以通过银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落实,且外部监管以有效的内部控制为前提。次贷危机不同于安然事件的是,次贷及其信贷衍生产品很多参与主体不是上市公司,而且很多信贷衍生产品的交易不是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是通过柜台交易完成的。美国虽然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和信用评级模型技术能力,由于信用风险的特性,仅仅依靠这些技术手段远远不足以落实信贷风险相关的信息责任。一方面,信用风险的内生风险高,如欺诈案件中可能损失全部贷款本金,即内生风险等于贷款本金;另一方面,类似次贷这样违约发生频率较高、单笔损失率较低的信用风险,完全是可以通过银行内部管理的。在良好的风险管理下,内生风险被管理压缩后的剩余风险可以很低,如国际先进银行的贷款不良率一般仅2%左右。其中,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是信贷风险管理的两个关键环节。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履行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且经过多层次的交易,信用风险的剩余风险可能层层放大,直至投资者承担全部信用风险的内生风险。

因此,如果银行内部不能落实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或外部不能落实监管责任,银行信用风险不宜通过资产证券化等信贷衍生产品进行风险转移。由于高频率违约、低违约损失的特点,信用风险也不宜通过商业保险,如CDS等产品形式进行管理。如全美2000余家保险公司中,多数都不会提供CDS产品,就是因为信用风险的特性,不符合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一般原则。但经营手法一向激进的AIG,截止2009年6月30日通过CDS为高达4410亿美元的债券提供了信用违约掉期。

美国银行业的转型与银行监管的反思

欧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已发生转变

随着19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金融管制放松和1988年颁布实施的《资本协议》,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资本要求,加快了1960年代兴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纷纷将表内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到表外。信用衍生产品从1992年首次出现直到1996年末,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规模仅为0.18万亿美元。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信用衍生产品向人们证实了确实能够大大加强银行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从而避免了一些突发性事件给银行业带来的巨大损失;在2001年底到2002年初所发生的安然和世界通信的特大破产案中,美国多家银行正是由于运用了信用衍生交易,才使自己幸免于难。这些事件加快了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截止2007年底,信用衍生品市场规模已经达到62.2万亿美元,在1997~2007年的10年中,整个市场规模膨胀了345.6倍。2004年6月正式的《新资本协议》已将信用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缓释工具之一。

在银行监管规则的变化和衍生产品市场兴起的背景下,欧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以“发放-持有”为特征的利差经营模式,转型为以“发放-销售”为特征的、类似工业企业的资产周转经营模式。

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模式不能完全适应银行业监管需要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后,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银行业监管需要了。一旦资产证券化业务、信用衍生品市场大量兴起,这些以表外业务转移风险为特色、具有更多市场特性的信用衍生产品,使银行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监管主体也难以明确。如果把信用衍生产品归于证券、互换或保险等不同类别,就有不同的监管主体。尽管《新资本协议》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但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监管者,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工作重点仍然是放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度量上。次贷危机说明,商业银行的尽职责任、风险责任的监管,本质是信息责任的监管,比各种复杂模型更加重要。

高违约频率、高违约损失信用风险,是不可以由商业公司承保

虽然对于高违约频率、高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风险类别(一般是低损失频率、高损失额),类似保险性质的信用违约掉期(CDS)市场规模却高达62万亿美元。次贷危机,一方面说明这类高违约频率、高违约损失信用风险,是不可以由商业公司承保的,即这类系统性风险不可以通过市场方式来管理。另一方面,从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国会不得不通过7000亿元的救市方案,用纳税人的钱挽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挽救信用违约掉期市场,说明这种私人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险产品CDS,最终转化成政府承保的信用保险产品。为何不效仿1934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存款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成立一家联邦信用衍生产品保险公司为信用衍生产品提供保险呢?政府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实体,商业银行对商业保险公司只须承担合规责任,不需要承担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而政府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监管部门除了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合规责任外,还可以对其不尽职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样可以有效确保减少投资者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各国家有必要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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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中的不足

对照新资本协议,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银行资本监管与当代世界银行资本监管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

第一,立法严重滞后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步伐。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各国在1992年底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才提出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要求在1996年底实现,但措施不配套导致监管流于形式,直至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才明确2007年1月1日达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2006年底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但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第二,立法和各项制度不配套,导致资本监管无法实现。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监管当局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监管,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免于资本监管。

第三,立法缺乏前瞻性,没有为未来的风险监管留下可操作的法律空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符,虽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预留空间,也没有为未来大型商业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留下空间。

第四,市场约束力度不够,对风险性的披露不足。虽然人民银行2002年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相对简单,并缺乏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沟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定性和资本配置战略,在必要信息和建议信息的披露以及披露频率方面也放宽了条件,使得来自于市场的压力大大低于新资本协议的希望。

三、改进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第一支柱——运用内部评级法和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

1.衡量信用风险要优先考虑运用内部评级法。新资本协议在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上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两种方法,标准法对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在资本配置上给予了惩罚,不良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变为150%,而导致银行这一部分资产相应要增加50%的资本配置。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银监会公布截至2003年6月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007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19%。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是依靠政策资源来解决银行过高的不良资产。自1999年全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一次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后,中行和建行在2004年5月、6月又分二次剥离不良资产4757亿元,不良资产率很快接近了国际商业银行正常的标准线内。这种情况下,中行和建行上市后就能够将不良资产继续控制在正常的标准线以内吗?这无疑不是上市本身就能解决的问题,更不可能继续依靠政策来解决。形成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率高的诸多原因中,缺乏风险控制技术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我国监管上的重大缺陷。商业银行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监会成立后颁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了内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尽职调查、集体审议的授信审批制度,实现了客户经理报送项目材料、支行审核、授信部门审查、复查、贷审会委员表决的全过程控制。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控制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有的银行就要求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行长下课。对商业银行新增授信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也使得一些很有盈利能力的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导致银行业务空间缩小,这反映了银行管理成本的高昂和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的低下。内部评级法是当代银行风险控制技术的最新进展。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许多大型银行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量模型建立的贷款决策系统,可以在客户输入必要的基本数据后,在几分钟内决定一些类型的贷款。20世纪90年代初,由J.P.摩根和主要国家的高层银行家、家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小组在考查衍生品市场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估市场风险的VaR法(Value at Risk)。巴塞尔委员会则在1996年1月公布的《关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概述》中同意各家银行采用VaR等评估市场风险。很快,VaR模型这种风险控制技术被引到了信贷风险控制领域,1997年4月初,美国J. P. 摩根财团与其他几个国际银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国银行、瑞士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和BZW共同,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证券组合模型。亚洲金融危机后,许多国际化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中引入了基于运筹学的模型技术,通过对国家、区域、行业、产品、客户和债项等方面的自由组合与交叉分析,使风险精度达到了一个崭新水平。巴塞尔委员会吸收了上述风险控制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作为最新的监管原则列入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进行推广。

运用内部评级法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能够采用复杂技术的银行通常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内部风险变动及其所需的资本配置,因而在竞争中会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所以,应当从政策上鼓励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加快实施内部评级系统的运用,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允许条件成熟的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使内部评级法。

2.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操作风险是当前国际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吸收成员国经验、教训和其前期相关文件精华的基础上,于1998年9月正式颁布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原则,并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承认和接受,成为建立与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最权威的依据。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的衡量和管理纳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

操作风险是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由过去长期计划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换而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银行作为市场上的一个平等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银行的操作风险就越来越明显的显示出来。人民银行1997年5月了《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2002年9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起步晚,缺乏经验,认识不清、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有的商业银行被关闭,有的商业银行不断发生大要案件,如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共同作案8年,侵吞银行资金4.83亿美元。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4年6月23日所作的《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从以上问题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的管理上,存在着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组织结构不、风险控制手段不足、缺乏必要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等一系列问题。但根本原因还是监管不力,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也没有为未来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留下立法的空间,这就难以激励商业改进管理,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因此,要尽快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要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机关应当要求商业银行分期建立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要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就大型商业银行和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实施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从政策上对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给予鼓励。

(二)第二支柱——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篇13

一、内、外部评级发展状况及比较

《新巴塞尔协议》在总结几十年来国际著名商业银行经营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对商业银行的每个债项和每个债务人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风险资本的数量。评级可以是内部评级,也可以是外部评级。

内部评级方法是指银行使用自己的评估系统,对信贷客户进行评级及对银行风险资产监测的信用管理活动。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构、评级标准、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对信贷客户的内部评级结果直接用于信贷活动,在本银行内部有效。国际上,只有拥有优质客户、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大银行才能使用内部评级。各大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与方法不尽相同,具有自己的经营管理特色,显示实力与水平,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是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外部评级方法,又称标准法,指社会专业资信评估公司的信用评级活动。外部评级是站在银行的角度来说的,一般的小银行采用标准法,利用外部评级结果计算风险权重及资本充足率。与各具特色的内部评级相比,外部评级的依据与标准及其结果具有通用性。从国际情况来看,风险管理水平一般或较差的银行,或水平较好的银行的部分一般业务,大都委托社会专业资信评估公司进行外部评级。

(一)国内信用评级发展概况

据调查,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均建立了内部评级系统,并且正在逐步进行改进、完善。各行采用各自总行制定的客户评定办法,由于每家银行的风险计量标准、风险偏好不同,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也不同,等级分类差异较大,不同行之间评级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企业在某家银行融资一般要满足该行的评级授信要求,他行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一般不被采纳。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对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计分,共分6级:AAA、AA、A、BBB、BB级、B级。评级内容根据《贷款通则》统一要求确定,分为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6个方面;而中国建设银行对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分为7级: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F级。主要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资产流动性、管理水平和其他等4个方面评定,共有16项指标,在评估时,每项指标均为5分,总分为80分。

近两年,外部评级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也有了长足的发展。2006年3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行为的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针对信用评级行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006年,国内5家被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发行的267只债券(发行额3605.3亿元)进行了信用评级,其中短期融资券242只、商业银行债券16只、资产支持证券7只、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和证券公司债各1只。在大力发展债券评级的同时,人民银行还积极扩大信贷市场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试点,部分地区还积极探索对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方法体系,逐步拓宽信用评级服务范围。截止2006年末,全国79家法人评级机构完成企业主体信用评级44212户。

(二)内、外部评级的区别和联系

1.适用对象不同。内部评级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商业银行。新巴塞尔协议侧重对象是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中小银行受业务量和投资数据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自身很难建立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因此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更需要成熟发达的外部评级机构的支持。

2.信用评级业务范围的区别。内部评级对象主要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项目法人、金融机构类客户和其他公司类客户,目前各行尚未开展对单个贷款项目的评级。商业银行普遍认为在银行融资贷款的企业法人和担保企业是最应该进行评级的。外部评级的业务范围包括:长/短期企业债券评级、工商企业评估、基金评级、非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等。我国间接融资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几乎达到90市场规模狭小,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系统,结合这种现状,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信贷市场将是我国信用评级业的主要市场。

3.评级目的和评级结果应用程度不同。内部评级的目标很明确,是为了服务于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应用在客户营销与准入、信贷政策制定、授信审批、信贷授权、产品定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绩效考核等方面。各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采取了不同的营销策略,在服务品种、价格、手段、方式上也不同。如建行对AAA级客户在贷款利率上执行基准利率或下浮10在服务收费上也给予一定的优惠。企业进行外部评级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得融资便利或进行投标。

二、内、外部评级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评级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银行内部评级过程中尤其难以把握的是跨地区、跨国大型企业集团的全面资信状况。由于大集团存在跨地区跨银行开展融资业务行为,内部资金调动频繁,资金在集团内部往往跨行流动,而且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内外的关联度高,关联企业互相出资、互相担保、互相兼职,单靠一家银行难以把握其全面的资信状况。二是目前内部评级广泛采用打分卡为主的方法,权数和分值标准由主观确定,缺乏科学依据,距离国外优秀银行的模型化处理方式还有很大差距。三是银行贷款客户均为行业或地区的优质客户,这些客户不具备行业客户的全部特征,因此内部评级体系对真正的行业风险揭示不足。四是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的评级工作量相当大,大多集中于特定的时间完成,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二)外部评级目前的主要问题

一是评级机构公信力不高,不能被银行、企业认可接受。与穆迪、标准普、惠誉等国际著名评级公司相比,国内评级机构过多(约80家,而其他国家一般不超过3家),小而散、杂而乱,部分没有职业道德的评级公司靠做“一锤子买卖”来获得短期利益,造成评级产品缺乏公信力。二是外部评级结果目前应用并不理想。目前银行、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还十分有限。作为信用评级最大客户的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和独立性存在疑虑,只有少数银行在授信中参考了外部评级结果。企业参评也缺乏主动性和连续性,主要原因还是评级结果用途不明确,评级实用性弱,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显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无法对接企业外部信用评级,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目前多数银行对于外部评级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内、外部评级二者是互相排斥的关系,银行在已经建立内部评级的基础上再进行外部评级没有必要,这种认识极大阻碍了外部评级的业务开展,同时不利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完善,因此,如何建立内、外部评级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是目前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国际信用评级的经验

(一)内部评级系统不断完善――外资银行经验

从外资银行信用评级的变化趋势看,内部评级系统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对来说,各外资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评级框架改变并不是很大,只是随着各行市场策略或信贷政策的调整而略有调整。内部信用评级内容变化比较大的银行多是那些刚合并的银行,他们会以合并为契机,对评级体系的结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评级体系更为合理,有的增加了与外部评级的对应关系。

(二)外部信用评级业发展――美国经验

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业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债券评级。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对资信评级业的约束力来自于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而市场的作用又尤为突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主要来自于其征信产品的“客观、公平、公正”性,征信产品一经社会使用,市场的约束与监督机制便自发形成对其质量的检验和评价效应,评级机构因评级质量的差异而优胜劣汰。市场机制对评级机构的这种约束力和敏感性是时时刻刻都存在的,其效率远远超过政府所起的作用。美国政府几乎不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只是作为征信市场发展的推动者和监管者,在推动和培育征信市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违规处罚两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征信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信评级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因此,比发达国家更需要政府推动。然而对评级机构来说,信用产品是否被市场认可是最重要的,因此在“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下应多结合市场手段,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和推动作用,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将检查结果尽量公开化。

(三)内外部评级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德国经验

目前在德国,外部评级正在与银行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职权范围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一家公司信用评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是否向其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利息和条件等。内、外评级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补充的。首先,内部评级规模很大,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评估是根据数理模型、由计算机完成的。虽然快速、高效,但其结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大约30%,这30%被错误评级的公司将申请不到贷款)。独立的外部评级机构可以纠正银行错误的内部评级结果。其次,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很多客户可能在其他国家做生意,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不便跟踪客户在世界各地的情况。这时,只能由外部评级公司通过其全球的分支机构做出评级。第三,银行在建立内部评级系统时与外部评级机构有密切合作,会征求外部评级机构的意见。

四、建立我国信用评级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施行内外部评级共存的“双轨制”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内部评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先进的国际性商业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不仅开展内部评级时间短、内部评级法中的参数估计与分析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银行内部评级部门缺乏违约概率(PD)方面的历史统计。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加强对先进国际模型的研究和本土化改造,开发适合国情的内部评级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内部评级法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价要加强与外部评级的结合,借鉴外部评级的结果,建立内外部评级的对应关系对评级结果进行相互验证。而不具备评级条件的中小银行,更应重视与外部评级机构的业务合作。

(二)建立评级机构与银行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

银行内部评级与社会中介机构外部评级不但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而且双方可以取长补短、互相借鉴。评级机构应寻找与银行内部评级的协作点,在协助商业银行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方面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例如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信息和资源,为商业银行在地区、行业等信用评级参数设定方面给予模型支持,使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更加科学有效和符合实际,共同推动企业评级市场的发展。银行是外部评级产品的主要使用者,评级机构应将营销重点从企业转向银行,从凭借人民银行的组织推动转向凭借自身的公信力和专业优势,赢得银行的认可,同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建立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打造评级机构信誉,建立信用评级长效机制。

(三)内外部信用评级业务各有侧重,避免重复评级和资源浪费

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在客户分类上应有所区别。首先,对于跨地区、跨国的大型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单一银行要全面掌握其信息存在很大难度,应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评级。其次,商业银行年度评级工作量过大,也可将部分评级业务委托专业评级机构完成,以保证工作质量。例如,对于在多家银行开户的企业,可由其基本开户行委托专业评级机构对其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布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方面银行可以全面了解该企业在他行的借款情况和综合信用记录,另一方面,其他开户行也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直接采用、参考外部评级结果,也避免了各行重复评级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此外,银行也可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对种类日益繁多的银行理财产品等进行评级,对产品风险级别进行定位,促进理财产品的规范化发行。

(四)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市场监管和制度建设方面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评级不太可能发展为机构众多、人员庞大的行业,因此监管的长期目标是推动权威性资信评级机构的形成,产出高质量的信用产品,而不是单纯追求外部评级的业务量。目前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扶持和推动下,部分评级机构的业务有了良好的开端,今后企业是否会主动参加跟踪评级,是否有更多的企业认可并参与评级,要更多依靠市场选择。

一方面,直接监管仍不可或缺。针对我国资信评级业刚刚起步、评级机构过多、信用产品质量较差的现状,在日常监管中仍需要注重直接监管。建议根据“特许经营”的原则,借鉴美国的“NRSRO”认证,建立一套对评级机构的认证体系,经常检查并每隔一定时间重新认定资信评级机构的资格。各地人民银行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和数量、信贷业务量大小和社会信用环境等综合因素来科学确定评级机构的准入数量,避免一拥而上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要逐步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和推动作用。监管部门要将对评级机构的的检查程序、内容、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监管内容上应突出对评级结果的检验,逐步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结果事后验证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和推动作用。

(五)制定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

为了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管理,有必要对信用评级行业的主体资格、行为规范、业务流程和评级基本标准、技术术语、评级技术规范、监督管理等提出基本要求,为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提供准确、有价值的评级结果奠定技术和制度基础。

课题组组长:张力生

成 员:王耀宗高宏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