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金融监管发展史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理论及发展历程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历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发展领域,它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领域的结合体,利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在线支付功能和通信技术形成的新金融模式。2003年以前,互联网金融以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的形式进行初期的发展。2003至2012年,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金融业务,而互联网企业则利用先天优势涉足金融行业。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爆发的元年,P2P、移动互联、C2B等正处于繁荣发展态势,掀起了一股狂热的互联网金融风,未来几年将是这个新兴领域激战的一年。互联网金融来势之迅猛,展现了现代信息科技的强大力量。
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借鉴海内外的较为成熟的案列以及当前社会上初具雏形的互联网发展模式,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在相应的市场、主体、人才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都有着特殊的要求,各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厦门市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
厦门市作为福建省经济最发达的直辖市之一,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占据龙头地位。2011年,厦门市获批正式成为两岸金融中心,这是厦门经济特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厦门金融业发展和两岸金融合作迎来的新的历史机遇。在互联网金融浪潮席卷的今天,厦门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当务之急。厦门金融业不仅发挥着推动海西经济发展的作用,更是在对台交流合作的先行军。下面从厦门本土所拥有的市场与主体、人才及基础设施等方面,并结合区位优势探究厦门市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条件,同时针对厦门市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厦门互联网金融发展条件分析
(一)市场与主体
市场包括互联网金融市场和厦门本土的实体经济市场的状况。由于网络上虚拟的证券市场和银行的各种金融产品市场都是以实体经济市场为基础的,所以先从厦门市场经济发展的区位优势说起。厦门地处闽东南海岸,与台湾、金门隔海相望,是少有的优良港口,已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多个港口直接通航。利用这一优越的交通条件,近年来,厦门大力发展与台湾的经贸往来,招商台资企业来厦门投资,同时还逐渐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货运枢纽港。
活跃的市场交易使厦门的各个大中小企业对货币资金的需求在逐年呈指数上升。至2013年末,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4343.20亿元,增长13.5%。但结合往年金融数据可以看到,厦门市金融机构数量的增长速度远不及厦门市企业资金需求增长速度。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开始求助于网上包括P2P的金融融资渠,以更低的门槛融得资金,这无疑为厦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奠定了扎实的市场需求基础。在对台交流合作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发挥了重要的先行先试作用。目前,在厦台资金融机构已达8家,资金的网上流通极大促进了两岸合作交流,厦门两岸金融中心强大的集聚效应和辐射作用正逐步显现。
(二)人才
互联网金融人才既包括科学技术方面的人才,也有专业从事金融行业的技术型人才。互联网金融将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能力的要求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在这个领域中,金融分析人才很重要。网络金融市场即时即刻产生的爆炸式的大数据都先需要金融分析师等运用专门的工具和技能进行处理和分析。互联网技术型人才的重要性也不容小觑。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无一不需要技术性人才在后台的支撑。
据调查,厦门现有金融人才约3万人,总需求约5万人,大部分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都反映,目前在厦门金融人才匮乏,许多公司发展都遇上人才瓶颈问题。辖区内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等高校每年培养近700名的金融人才,但大多前往北上广深就业。厦门市高端金融人才存在较大缺口。
(三)基础设施
互联网金融设施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三大体系:市场交易体系,支付结算体系,支付保障体系。就厦门市而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初见成效,具体表现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日渐完善,支付结算体系稳步加强,支付保障体系逐渐安全。
在互联网市场交易方面,近几年,厦门市上市金融机构及企业公司数量不断增加,金融网络交易平台也日渐完善。2013年12月12日,是大陆首家集“资金托管、借款保险、全程公证”为一体,专门以公职人员为信用借款主体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在厦门开通。与此同时,厦门市先后推出了理财产品,保值产品,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
在互联网支付结算支付方面,通过业内人士努力,厦门市已初步建设了覆盖全市,较为完善的现代化网络支付系统。以2011年11月1日厦门刚上线的无线城市政务应用综合服务平台为例,用户下载客户端后,不用再输入复杂的网址,只需要点击手机图标就可以获得服务:可以查到并在线支付水费、电费、公积金、社保、燃气、手机、固话、宽带、数字电视等多种日常账单。
互联网支付保障方面,厦门市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取得一定成效。厦门金融评信网,厦门企业信用网,厦门中小企业信用网等信息公示平台的建立对企业倡导诚信经营、增强自律意识及加大监督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一系列符合厦门经济发展特点的金融运行,调控,监管,自律等规则出台,包括厦门市金融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P2P行业白皮书等,维护了厦门互联网金融发展秩序,保障了金融设施发挥效率。此外,各金融机构基本建立了后台业务处理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
三、厦门市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探索
厦门发展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早,金融体系相对完善,但是要想发展更成熟的互联网金融,还任重道远。通过现状分析,我们针对厦门市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台金融交流合作方面上,提出了如下合理化建议。
(一)市场与主体方面
就实体经济而言,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台经贸合作与交流,是厦门成为闽东南地区对系的“桥头堡”;另一方面,还需要努力拓展经济腹地,把厦门建成在闽东南地区具有自由港特征,国际的区域经济中心。就互联网虚拟金融市场而言,厦门金融机构应该积极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尽量开发出更多的类似于“金谷网盈”,余额宝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加强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给各个投资需求者更多选择的机会。
(二)人才培养方面
好人才选拔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政府还需要制定适当的市场规则来避免金融人才流动的无序状态和不平等竞争、缺乏薪酬指导价的混乱的薪酬标准。多培养一些复合型金融人才,以最优化对IT技术与金融的综合应用。同时可以举办金融行业人才专场招聘会,通过项目招标等形式吸引海外金融人才,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的“软环境”。
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日新月异的领域,因此组织培训从业人员及时更新知识体系、提升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有很大的意义因此,政府应着手管理社会上各种金融培训机构,使其具备符合标准的高教学水平;对于大型金融机构,政府应督促其制定培训计划并定期引进师资;而在高校方面,政府应协调金融机构为高校学生多提供实践机会,使学生的理论知识能够更好地运用于实践中。
(三)基础设施方面
市场交易体系方面,以两岸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等为重点的招商方向,加快打造银行、证券、保险、股权、期货、租赁、信托、风投、外汇、担保等十大产业支撑平台。厦门如何成为海峡两岸金融中心,关键在于能否创新金融产品,做大金融市场总量。目前整个厦门的融资余额不到5000亿,仅是深圳的20%。厦门市应借鉴深圳融资渠道设计,争取连通台湾,拉动海西,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融资渠道。支付结算体系方面,要不断创新网络支付安全体系,大力推行新兴支付工具和手段,加大支付结算系统的科技含量,使系统设计更加完善,规则更加严密,运行更加安全。具体包括强化银行和用户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的意识,普及支付密码相关知识,推广支付密码的应用。支付保障体系方面,要加强信用建设和教育,特别要强化失信罚戒的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仅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而且金融监管方面也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明显监管失误的行为予以追究。
综上所述,无论是有海西南岸的区位优势带来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前景、以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为基础的的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机制,还是由“金羽网益”拉动的渐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系统,厦门市发展互联网金融都有着无穷的潜力。尽管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改善,相信厦门互联网金融会逐渐走向成熟。当然最让我们期待的还是在厦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更多的台资企业及本地的大中小企业能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受益,进而能够为海西经济发展和两岸金融贸易合作做出更大贡献。
[参 考 文 献]
篇2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9).
[2]金融混业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重庆科技,2007,(9).
[3]金融监管:科学 创新 务实――十六大以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科学有效监管,保障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J].中国金融家,2007,(10).
[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与借鉴[J].西部论丛,2007,(10).
[5]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对中国后WTO时代的启示[J].集团经济研究,2007,(0Z).
[6]金融危机后的亚洲三国金融监管[J].新世纪领导者,2007,(9).
[7]美国印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3).
篇3
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日趋增多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2005年可以说是MMF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家,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行、建行和交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2005年9月底,三家试点银行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工作,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基金已于2006年设立发行。截至2006年6月8日MMF共有40只,基金规模也由首发的12,838,368万份上升至23,287,040万份,增长181%,几乎翻了一番。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文件精神,可以预见,以后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还将保持相当规模。
现行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日趋完善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制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与货币市场基金有关的规定与办法。这些法规和办法对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货币市场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用低无论是托管费率,还是管理费率,以及综合费率,货币市场基金均创出了新低。如托管费率为0. 1 %,管理费率0. 33%,大大低于已有的开放式基金,即使加上0. 25%的销售服务费率,其综合费率也仅为0.68 %,这一费率水平同样处于低位。
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引发的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
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成立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而因业务交叉带来监管的交叉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可能带来的金融环境的恶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的天然垄断优势。商业银行在设立货币市场基金上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业务优势,且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做基金的托管人,又可以做基金的管理人,使其在成立之初便有了垄断倾向。(2)信息获取不平等可能带来的不平等竞争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商业银行即是自家基金的管理人,又是其他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在推销自己的货币基金与代销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时肯定不会同样尽心,且其在信息获取上也处于优势地位,能获取其他基金公司的投资组合信息,而基金公司则无法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这会使基金公司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会引发不平等竞争问题。(3)商业银行在原有货币市场子市场上的优势。如目前我国对货币基金的投资方向中未明列可投资票据市场(中央银行票据除外),但同时规定可投资证监会、央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这在事实上并未排除货币基金投资银行间票据市场的可能性(这将是必然趋势),我国的票据市场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在发行、交易上商业银行也是优势明显。
违规操作问题违规操作问题可能会来自两个方面:(1)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向上的违规。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上共有四个子市场,即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以及MMF。货币市场工具少,市场规模有限,伴随着我国大量货币基金的成立,其盈利空间必将下降,基金管理人违规使用基金的问题将难以避免。(2)引发原有子市场上的违规问题。新建市场耗时较长,因此在短期内将首先促使原有市场的扩张,此时也许会在量的增长上带来质的下降,货币基金还会寻求法规漏洞以进入各子市场。
MMF发展速度问题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是相当迅猛的,仅2005年1年就有21家新基金成立,比2004年增长了近3倍。业界都知道曾经发生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三起三落”现象,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是否会带来类似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监管与发展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完善金融监管,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明确监管分工,做好监管体制过渡针对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设立而带来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中国监管当局应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好从分业监管向集中监管的过渡准备。混业经营条件下由于业务难以清晰地加以划分,业务交叉将使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成为常态,这将不利于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监管权威、监管效果、监管效率将受到挑战。分业监管将阻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未来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对金融业集中监管的机构,将目前分出来的监管职能合并起来,并逐步由目前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过渡,这样协调将变为内部协调而不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在目前分业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可考虑先采取分业审批、分业监管的办法。
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限制不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水平是不同的。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议对商业银行实施受托理财资格认证制度,并特别规定,凡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且不良贷款率超过10%的商业银行不能获得受托理财资格。对于办理每次发行集合型受托理财计划,应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逐项申请。关于投资组合,首先应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定期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累、经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禁止投资股票、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其次,应规定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商业票据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同一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或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此外应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篇4
功能监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形式和内容存在易变性,过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在可能出现问题。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性质和职能已发生很大变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传统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职能定位上可能出现较大差别。三是对金融基本功能而言,执行某项功能的载体(机构)有许多,既可以由银行、保险、信托、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执行,也可由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来执行,而且同一机构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产品正不断地从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场转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对金融功能进行监管,而不是传统上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强调功能监管还因为,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系基本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而言,金融体系具有六大基本功能:(1)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机构提供了便利商品、劳务和资产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2)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分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各种机制,汇聚资金并投向大规模的无法分割的投资项目,或者通过细分企业的股权来帮助企业实现分散化。(3)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即金融体系提供了促使经济资源跨时间、地域和产业转移的方法和机制。(4)风险管理功能,即金融体系提供了应付不测和控制风险的手段和途径。(5)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价格信号,帮助协调不同经济部门的非集中化决策。(6)解决激励问题。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且存在委托关系,金融体系则提供了解决其中激励问题的渠道。
实施功能监管而不是分机构监管,可以增强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减少寻租活动的机会,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二、监管重心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20世纪末,以英、美、日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纷纷为混业经营体制所替代,各金融机构间传统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出现了同质化,产生金融风险的单位数量迅速膨胀。同时,金融市场复杂多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一是金融市场内部结构层次越来越丰富,金融衍生产品规模急增。二是金融机构网络化,特别是网络银行(业务)迅速发展,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了网上交易。三是表外业务日益增大。一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比例达到40%甚至70%。这些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而且更易扩散。另外,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为大规模资金跨国迅速调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增强了国际金融风险。
现代金融风险在风险规模、风险结构及传导机制、发生频率、扩散速度等方面表现出许多新的变化特征。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频率加快,数量增多,风险规模与风险损失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而且金融风险传导速度加快、范围扩大、系统影响加重。同时就引发金融风险的原因来讲,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技术性原因上升,风险因素高度复杂化。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案等都是典型的案例。这就促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全面有效的风险监管转变。
风险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它是在识别、度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的一整套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目前的风险监管主要的特点是:(1)强调各类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各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监管内控机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强调系统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发挥内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应建立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监控规程,建立风险测算与监控系统以及独立控制机制,同时监管机构应及时、全面地掌握风险信息。(3)在风险预防方面,强调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事先预防措施和事后性保护措施。(4)在外汇管理方面,强化对各种(表内外)外汇风险进行全面而充分地监管。(5)在交付清算方面,强化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6)在改善内部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高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银行的总体政策设计;明确管理风险和经营衍生业务的权力和责任;银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风险程度对业务和资产进行评估;重视报告资料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在整个交易规模基础上进行风险衡量与汇总;进行风险测试,包括对不利事件的识别和潜在风险的检验,以及对银行抵御最不利事件能力的评估;定期审查监管方法及其模型的有效性水平。
三、监管区域从国内监管转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
近年来,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忽视的监管对象。在监管的区域上,从一个国家的国内监管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转变。金融业的国际化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为了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和离岸业务,各国监管当局纷纷实行了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即对同是经营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境内外机构和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对一家跨国经营的银行的监管必须在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一般来说,母国监管当局要负责对资本充足率、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所在地的金融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进行监管;同时,母国和东道国应对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目前已有的经验表明,这种跨国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因而是有效的。
第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增加。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都把金融机构的母国金融监管水平和质量作为重要标准。二是各种国际性金融组织在进行重组和调整后,其影响力逐步走向了全球化,如著名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三是国际监管合作逐步进入了制度化阶段,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国际性制度约束日益成为各国金融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四是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日趋统一,其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和协调性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五是旨在协调国际汇率、短期资本流动和防止国际金融犯罪的国际监管合作趋势不断加强。
四、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银行开始突破货币市场展业的限制,纷纷向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渗透,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转向了混业经营体制。英国、日本分别于1986年和1996年通过相应法律,打破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美国也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开始进行混业经营的时代。混业经营的局面带来了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使得原先按监管对象设置监管机构的原则受到挑战。同时,金融机构的同质化,则突出了进行统一监管的必要性。
统一监管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方式,其重要表现之一是统一监管机构。20世纪初,各国一般由中央银行统一货币的发行。由于证券融资市场份额不大,金融监管的职责统一在中央银行。二战以后,中央银行更多地承担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等职能。20世纪60、70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中,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中央银行承担,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则由证券监管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机构承担,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来承担。到20世纪90年代,人们逐步达成共识,认为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就是长期致力于维持物价的稳定。于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开始进行中央银行制度改革,在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交由另外的政府专门机构承担。
在没有设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也得到加强。例如在美国,虽然是分散监管,但通过指定牵头监管者的办法,由某个监管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的整体监管(如美国由美联储牵头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性监管),其他监管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具体的监管报告。再如,英国通过在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之间签订谅解备忘录(MOU)的办法,对监管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监管机构间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统一监管能顺利实现。
五、监管手段从传统监管技术向现代监管技术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电子银行)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务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逐渐上升。同时,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些新的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计量的技术性程度加深。而且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工程的应用,使得金融监管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之由于道德风险和抽象会计原则本身所导致的金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单凭直觉经验已经难以有效监管规模日益巨大和加速变化的各种金融活动,对于金融监管的技术创新要求与日俱增。监管技术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针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监管当局开始对银行业技术进行适当监管。例如美国虽然对网络银行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但在监管实践中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客户的保护。美联储曾以银行监管与规则部信函方式规定了信息外购与交易程序、信息技术检查频率、信息技术的评估、网络信息安全的合理操作指引等;储蓄机构监管局的规则和备忘录提出了交易网站指引,规定了电子操作最终规程、信息技术检查程序等。
篇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5-01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篇6
这部新的历史性法案由16部分构成,共800多页,1000余条,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交易商、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制度、上市公司等在内的金融体系运行规则和监管架构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修订。新监管法案只是确定改革的框架,其实施还有待相关监管当局制订进一步的细则。
由于美国在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占据最重要地位,其国内发生的变化会对全球产生重要的实质性影响。鉴于世界各国的制度变化在相当大程度上会追随美国脚步,至少在重要方面刻上美国版的痕迹,新监管法案将对全球金融监管制度产生巨大的溢出影响。因此,中国的金融学界必须认真研究这一法案:既从中观察新的国际动态,以备我国参与国际金融活动所用;又从中吸取精华,为我国的金融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新监管法案中诸多言及统一、加强、限制、综合、防范的条款,很容易给人“国家干预主义的回归”的印象。但若仔细分析体会新监管法案对于现存的金融运行机制,特别是对在危机中备受责难的金融创新的态度,这样看可能更为适当: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
一是金融监管架构应适应金融体系发展的需要而不是相反。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美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极大变化。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在竞相追逐高额盈利的压力下,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边界日趋模糊: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的领地,自营的表外风险业务超过了传统的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风险更成为其新的主营业务;投资银行通过日益做大的自营部门,发展出内部对冲基金,而对冲基金则开始同传统基金争夺业务;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也开始引入其他机构正在规避的风险资产。
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花样翻新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日新月异,导致了金融脱媒现象的发生。传统银行业的营利能力、商业模式受到了致命冲击,其规模也日益萎缩。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日趋加强。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和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致使更多的金融交易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移至金融市场。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体系开始转向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新金融体系。
金融领域的变化,清晰地反映在美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变化上。从1980年的《储蓄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1982年的《储蓄机构法案》、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执行法案》,到1991年的《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案》、1994年的《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案》、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直至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美国的金融监管一直朝放松的方向发展。虽然2002年为应对安然事件通过了《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萨班斯法案》),但那也颇多虚应故事的意味,放松管制的趋向一直没有改变。
与上述一系列监管法规相比,新监管法案的突出特点是终止了美国立法中继续“去监管化”的趋势。但是,它恢复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入手之处和强调的重点,并不像人们基于直线式思维所预言的那样对金融自由化趋势大动干戈,更很少援用事先被人们大肆渲染的、其本质趋向于重新划定金融各业之界限的“沃尔克法则”的精神。相反,几乎完全认可了美国金融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变化,只是通过调整监管架构和监管规则使之适应金融体系新变化的方式,来寻求管理金融体系上述变化所带来的新的风险。就此而论,新监管法案同产生于“大萧条”之中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精神上是背道而驰的。可以认为,新监管法案的立法精神,是在保留过去三十余年金融自由化的基本成果、确认市场化仍是美国金融业未来发展基本方向的前提下,致力于改善和提高金融监管的技术和艺术,并将其尽可能覆盖到所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所有的金融市场和所有的金融机构上。
二是重在构建监管架构而非进行实质性管制。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新监管法案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金融研究办公室、联邦保险办公室等一系列新机构,同时撤销了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将监管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强化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联储等机构的权力等。这些变化不可谓不大。但是,在这些纷繁变化的背后,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监管当局之间权力的调整,很少发现直接对金融市场的自由运转施以限制的意向。例如,新监管法案将过去由各监管当局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能统一移交给新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但这一新设机构更多承担的是协调之责,而没有增加多少新的监管内容。再如,新监管法案要求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高审慎标准,但一方面,它没有对这种标准直接作出规定,而是授权联邦储备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提出的改革方向主要是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后者正是市场化的防范风险的手段。再如,虽然新监管法案将对冲基金、场外衍生品交易等纳入了监管范围,但是,法案就此而提出的治理方略主要是程序性要求,比如注册、登记和集中清算等,并没有对其业务活动作出直接限制。应当说,新监管法案的立法精神并不在于为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设定具体的比例、指标和要求等,而是致力于为美国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设定体制架构,并指明发展方向。
篇7
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了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基本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
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资金持有者通过这一信贷平台,将资金借贷给相应的贷款人。而该信贷平台的搭建人必须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同时,再从中收取部分中介服务费与账户管理费。目前,P2P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涉及到的金额一般在几千或几万,具有额度低、周期小、成本高、范围广等特点[1]。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支付宝、财付通均属于第三方支付。
3.电商贷款。该模式是将大数据云计算融入到电子商务与小额贷款中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比如,阿里集团先后在浙江与重庆组间了小额度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天猫与淘宝等电商,为他们提供小额信贷业务。
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该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较窄,融资规模小,主要为文化艺术类产业提供融资渠道。淘梦网、追梦网、众筹网等网站是国内发展较为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是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手段与方法,而金融才是其最关键的内涵。因此,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很多风险。其中,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均是常见的风险类型。此外,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带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风险扩散迅速
网络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高效、快捷的重要保障,反之,金融风险也可通过这些高科技技术迅速扩散开来,从而增加应对难度与补救成本。
(二)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依靠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随着交易活动的虚拟化,突破了时间与地理空间的限制,人们可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同时,这也让交易对象更加模糊,加上交易过程缺乏透明性,无形中增大了金融风险[2]。此外,监管对象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掌握被监管者的资产负债信息,给监管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三)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日益增加
伴随着国内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其综合金融业务也得到不断的完善。金融机构间通过互联网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各类金融业务与客户间都互相渗透。因此,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增大风险扩散面。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细则。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范围,并确定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和互联网金融相融合。其次,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金融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要加以完善,出台相关细则,以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真空地带。商业银行业要根据市场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实施做好制度保障。
(二)加大监管力度,层层管控
篇8
金融市场;经济增长;风险
一、金融发展
我国的经济增长实现了金融业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金融业也在飞速的发展。金融业的发展主要是指金融结构的变化,金融业的发展与进步主要强调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对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是金融结构的主要内容,对金融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决定作用。近年我国金融业欣欣向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金融工具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所谓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对金融资产的交易形式。金融工具的种类繁多,人们所接触的借、贷款,证券、股票以及衍生交易、衍生品等都属于金融工具。随着我国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出现了更高的投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金融工具被频繁使用。金融工具不仅满足了人们投机行为的需要,也满足了金融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同样利用金融工具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升值,以减少当期亏损等。第二,金融机构的性质逐渐满足社会的要求,金融机构的形式逐渐专业化,规模不断扩张。金融机构是决定金融发展的另一要素,金融机构对自己的定位于发展为金融工具的使用提供了良好的交易平台,同时,金融机构的存在尽可能的避免了金融工具的使用对经济带来的风险。只有金融机构的先行发展,才能带动货币的流通,在经济体系中扩散本国货币。我国居民的储蓄率较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利用,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形成较为良好的循环体系。
二、经济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经济的增长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保障。经济的增长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总值与物质服务等持续增加,经济的增长反映了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与国际经济地位的提高。经济的增长一般以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在两个季度内的增加或减少为标准,近年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以出口创汇为主要拉动力。经济的增长带动了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与进步,但经济的增长也存在制约性。首先,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有三大动力:投资、出口和消费。无论是消费还是出口,都需要强大的生产力作为基础,商品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其中对自然条件、劳动力的需求较多,强有力的资源保障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在自然资源逐渐被消耗的情况下,我国的生产费用逐渐增高,劳动力价格也逐渐上升,出口与消费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大大减弱。出口创汇是我国经济增长主要的推动力,面对出口的减少,经济势必出现下滑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投资商更倾向于将投资置于海外,进而导致经济衰退的恶性循环。其次,技术的限制是经济增长的主要限制因素,技术决定了生产的效率,高效率的生产为经济的进步提供了条件,只有精湛的技术下才能保证商品的生产效。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是经济进步强大的推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技术的要求逐渐变得更为人性化。技术的落后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只有技术的发展才能成为经济增长的推动力之一。最后,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对经济起到了双面的作用,增长与抑制并存。经济体制决定了经济的发展程度,对经济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但经济体制也需要对经济活动起到保护作用,这种对经济活动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条例对人们生产生活起到了边界性的规范,这种规范保证了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抑制作用。
三、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经济的增长与金融的发展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受到了许多学者的研究与质疑。在二十世纪70年代前,许多学者认为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并不存在相关关系,金融体系的产生与发展只是经济增长带来的被动反应,并不存在实际的相关关系。在20世纪70年代后,人们逐渐对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出现了新的认识。面对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对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做出了以下阐述。第一,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与经济的发展与进行紧密相关,只有较为发达的金融市场才能为经济提供开拓的市场。金融市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与运用具有较为良好的条件,在资金的集中运用下,许多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更容易开展,实现规模经济的效益。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对经济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提供了保障,加强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了经济效益,实现了经济的稳定持续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帮助人们对金融工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们的储蓄比例会下降,更多的资金流入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加强,更有利于刺激经济活动的产生,实现经济的增长。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刺激了货币的流动与市场经济的开展,只有相对稳定发达的金融发展最为基础,我国的经济才能持续稳定的实现增长的目标。第二,经济的增长对金融发展也产生了影响。经济的增长实现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较为良好的生活水平下,人们的投机心理逐渐加重,对金融市场开始产生关注,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经济的增长推动了社会的则很难个体前进,金融市场也在社会的进步中进步,为人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面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丰富的金融产品也为经济活动的开展带来了风险,只有合理的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才能保证经济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的积极影响。经济的增长为我国的企业带来了较为良好的企业盈利效果,促进了企业的投资,见解的实现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河北省金融学会课题组,金融与经济协调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08).
篇9
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
长期以来,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基本奉行规则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制定明确而细致的规则,金融机构在规则之内照章办事,法不禁止则通常可行。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常常领先于监管机构的行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总是沿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轨迹演进。当监管缺少必要的灵活性,落后于创新的步伐距离过大时,就容易产生危机。
由于规则监管的种种不足,原则监管的理念得到更多的重视。近来,英国开始推行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改革。相对于规则监管以规则和标准为中心,重视过程、产品而言,原则监管是一种以原则为导向、重视结果的监管方式。原则监管的模式帮助英国维持了金融系统的稳定。目前,很多国家都开始考虑将原则监管吸纳到本国体系中。
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减少系统性风险
金融体系通常存在系统性风险,即使单个机构力图控制自身的风险程度,但整体风险却可能超过安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一机构的风险外溢,就会颠覆金融业整体。从本次金融危机看,原有金融监管方式只注重微观监管,忽视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并以实际GDP为尺度衡量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从而避免金融机构之间负面作用的冲击所带来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美国增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对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欧盟则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作为宏观监管部门,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内的系统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前,欧美国家的监管趋势是央行和监管机构分离,这就造成熟悉宏观经济形势的央行没有监管权;而有监管权的机构又不了解宏观经济情况,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宏观审慎性监管。因此,增强央行监管地位,加强央行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成为新的监管趋势。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加强央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更加自由;电子交易系统的引入,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全球化在加速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快了危机的传导速度。
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着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国际上,原金融稳定论坛升级为“金融稳定委员会”,体现了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努力。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金融机构母国监管者为主导者,联合其他东道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篇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53-04
一、监管有效性问题的提出
Mathias Dewatripont和Jean Tirole在《银行监管》中认为,“银行监管就是力争在鼓励银行提高服务质量,激发竞争活力和维持该行业的清偿力与稳定性之间寻求一种最优的权衡。”[1]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制度及技术)使金融体系显得更加脆弱,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其巨大现实破坏力和多发性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银行监管的重要性。国内外学者(Stigler,1971;Wolf,1994;江曙霞,2001;李文泓,2001)研究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
然而,当进一步考察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时,笔者发现,银行监管有成本,也会发生监管失灵。一方面,有效的银行监管可以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的稳定;另一方面,如果监管缺位、错位或越位,可能导致如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由于金融风险的高传染性及扩散的乘数效应,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局部金融风险演变为全局金融动荡(J.Stiglitz,1993)。(2)增加银行运营成本,即被监管者由于对监管者的行为不甚了解,不得不为了应付监管而作出许多不关乎“效益性”的工作,增加额外成本。(3)抑制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政策是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被动性,这就使得监管可能成为创新的障碍。(4)监管部门作为监管制度的供给者,缺乏市场约束和竞争,可能导致监管的低效或过度。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监管边界被模糊(注:文章后面将进一步论述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监管边界如何被模糊。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负面影响也被进一步强化,市场风险(Market Risk)、信用风险(Credit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法律风险(Legal Risk)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出现,识别风险的难度越来越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实现了帕累托优化、是否促进(而不是抑制)了金融创新,变成了解决监管必要性之后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而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异。[2]也就是说,监管当局需要走出监管悖论的两难困境,在维护公平、安全和提高监管成效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从而达到银行监管的帕累托最优。
二、现代监管理论(注: 监管理论的发展有较长的历史,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理论发展的,而且划分方式也不一样,本文主要评述近30年来对现代银行监管实践有较大影响的几个理论。)的概括性评述及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一)现代监管理论的概述
1.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金融脆弱说是基于“金融不稳定假说”(Minsky,1982)提出的,认为银行由于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内在的非流动性,在资产负债中,资产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负债主要表现为金融负债而不是负债净值,使银行间依赖性强,导致银行业比其他行业更加脆弱,更易被传染。一旦金融恐慌(哪怕是由假信息引发的恐慌)引发挤兑,很容易引发连锁的“技术性破产”(Diamond and Dybvigr,1983)。公共利益说则认为,金融市场由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等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Stiglitz,1993;Spiering,1990)。因此,需要政府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这一公共利益而实施监管。这两大理论具有较大影响力,都是构建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从实践上看,其缺陷在于,由于监管过程存在直接及间接的监管成本,以监管代替市场其效率并不见得高,监管常会扰乱金融机构正常的效率函数,扭曲正常的市场信号,从而增加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2.监管经济理论和监管辩证论。监管经济理论认为(注:该理论起源于Stigler(1971)在《贝尔经济学与管理科学杂志》上发表的著名文章《监管的经济理论》,后来,通过Posnon(1974)和Peltzman(1976)的完善,该理论趋于成熟。),行业的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监管产生了被监管行业的租金,这些租金由消费者支付,政治家可以从中获利。由于给监管成本给予了充分的补偿,政府乐于提供监管。监管辩证论则以动态的角度解释了监管过程中政府力量与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机制,认为监管是由利益集团自己要求的,需求的存在产生了政府对监管的供给(Kane,1983)。上述两个现论中,前者的主要缺陷表现为缺乏对一个行业的监管方式及其预测能力的评判标准,而后者则没能全面解释和预测监管效应,且“被监管者要求监管”的假设也值得怀疑。
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世纪80年代,由于严重的监管失灵(Schwartz,1988;Thosmson,1990),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意识到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加强市场纪律对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5年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创新之一就是确认了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最低资本充足率(Mininum Capital Requirement)、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和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这一理念正在被各国实践。该理论最明显的不足是:当一个银行的经营风险反应到资本的时候,整个监管的信息传导和监管行为(校正过程)已经滞后了,在一定程度上有秋后算账之感。
(二)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纵观银行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优缺点,为我国银行监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第一,无论是哪一种学说,由于受自身假设前提的限制,都只是部分地解释了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及方法,金融创新不断地对银行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冲击、新挑战。就我国实际而言,金融业的改革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各种旧体制下的问题进一步显现,金融创新的影响日益明显,监管政策的最优导向应是借鉴最新监管理论及统一规则(如巴塞尔新协议)的基础上,结合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来制定。
第二,银行监管理论的演变,经历了从为什么监管(传统监管理论)向如何监管、监管什么(新资本协议)的方向发展,为现代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导。我国银行业应采用明确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来更准确地度量目前银行业整体风险。
第三,监管政策的制定应兼顾稳定、效率与公平三者的平衡,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侧重,但对三者轻重权衡的标准应该是如何更有利于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推动经济的长期发展。
第四,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管制”的监管发展历程中,试图通过政府监管完全替代市场纪律来纠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并不能保证金融的稳定;同样,完全依靠市场放任自由的约束力来实现这一目标也不现实。我国监管应该是两者的有效配合,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行为的“双赢”:通过市场力量,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力量,引导经营行为,提高监管成效。
第五,要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并不会自然融合,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以合理的制度安排,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市场秩序以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逐步培育起市场约束力,从而为两者的融合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六,监管确实是必要的,但是要以监管的有效性为基础前提,其中,监管理念、政策、方式、手段、工具是主要的决定因素。
第七,要不断提高对我国转型时期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水平,加大专家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三、金融创新对我国监管实践提出的新挑战
监管的有效性是一个动态平衡,相对于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监管具有被动性。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持续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尤其是监管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目前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还不和谐,两者之间还未形成正和博弈的良性互动,创新活动给我国监管工作带来了现实挑战。
(一)金融创新进一步扩大了外部性效应,强化了风险的传染性
金融创新大多是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并迅速扩展的。各种衍生工具,如可转让存款单(CPS)、自动转账系统(ATS)、可转让支付命令(NOW)、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以及外汇保单贷款、承诺、银证通等,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技术性强、渗透性强的特点,它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结构,能打破行业界限,增强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转移信用风险(注:比如,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势必会增加M1的利率需求弹性,造成货币政策的指标游移,使利率对刺激因素更加敏感,从而改变了货币供给过程,原有的一些模型、计算方法不再适用,风险发生的转移。),规避政府监管,在促进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一把“双刃剑”,一旦某一银行的衍生交易发生巨额亏损,导致支付困难或破产,就会可能影响整个市场的波动,迅速传到世界其它市场,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这种负外部性以强烈的传染性破坏区域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金融创新强化了信息不对称,使监管部门处于信息的劣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渠道并未随金融创新而扩大,信息量来源单一,明显不足,纵向信息沟通不畅,横向与商业银行协调不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有时会有意强化“单向信息”,监管者占有的信息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求。二是由于现代金融创新衍生品技术性强、杠杆效应大(注:金融衍生工具大都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往往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操作10-20倍的金融资产或形成同等金额的金融负债,因此具有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风险(或赢利)变化频率快,使监管者对信息的掌握不完全、不充分,增加了识别、度量及化解风险的难度,一旦某一交易主体资金链条断裂,将可能导致银行亏损乃至引发支付风险,使监管当局措手不及。
(三)金融创新使一国金融体系暴露在全球金融风险之下,增加了监管难度
金融创新使银行的经营超越国界的限制,经营全球化趋势明显,使国内不成熟的金融市场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被强行置于同一时空,国内外的金融市场相互融合、相互影响,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国际资本流动更加难以监控,一个环节的问题很容易传导到其他环节上,一国的金融风险很容易波及他国。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在破坏亚洲后又蔓延到俄罗斯,并波及拉美、美欧,造成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就是明显一例。
(四)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表现得更加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准确监测风险的难度
金融创新的一个特点就是通过不同衍生工具的使用(或组合使用),将全部风险(或部分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在追求盈利性的驱使下,金融机构会愿意在更大的范围内承担风险,可怕的是这种风险是隐蔽的、潜在的风险,是通过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其他衍生工具反复变化而来的,而且一些新产品的场外交易趋势在加强,风险更易被隐蔽,风险的技术性、复杂性不断增加,风险更不易被监测。
(五)金融创新会导致监管主体缺位,造成监管的“真空带”
金融创新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相互分离的状况,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界限越来越不明显,每个机构都在以不同方式使用类同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在向多样化、综合化、趋近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在我国分业经营已破土、分业监管依旧的情况下,一些处于不同金融机构边界的业务带有明显的边缘性、交叉性,很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形成“真空带”,为风险的形成、扩大及扩散提供了滋生地。
(六)金融创新使衍生工具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对监管人员的技能提出了现实挑战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产品(工具)以不同的方式组合(或再组合)的产物,这种再组合包装后的产物本身的复杂性在不断增加。由于大多数监管人员并没有商业银行的实践工作经验,对掌握一些较为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尚可,但对一些复杂性、交叉性较高的衍生工具不能透彻掌握或掌握的人并不多,加之受技术条件限制,电子化、自动化程度不高,使监管人员本身的技能不能满足于金融创新工具快速发展的需要。
四、有效监管路径选择:基于金融创新条件下的分析(注:本文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创新条件下的监管有效性问题。实际上,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外部监管只是第二道“安全网”,银行的内部监管(内控)才是第一道“防火墙”。)
根据以上有效性理论分析,在金融创新条件下,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路径,就是要实施有弹性的监管政策,尤其是在“监管敏感区”,既要克服“市场失效”又要防止“监管失灵”,在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中相机决策,恰当地以某种方式共同发挥“政府”与“市场”力量,达到协同效果,使监管发挥对创新的推动作用。
(一)以风险评估与度量为切入点,实施积极的银行监管政策
金融创新使银行的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表现得更加隐蔽、更难测算,而且这些风险还常常交织在一起。监管当局应借助于现代金融计量分析方法及工具,对每一个、每一类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评估与度量,正确评估和度量风险,建立对风险的测评、预警机制,并以此为切入点,实施积极的银行监管政策,体现前瞻性、动态性,在“监管敏感区”内有较大弹性,以适应创新,使监管为金融创新“保驾守航”。
(二)加快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制建设,在风险可控下力促创新
要根据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性质、功能、范围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快针对衍生品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对创新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要增强法规的执行力(注:Pistor(2000)和江春(2005)的研究表明,在转轨国家中,法律执行的质量在金融发展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对创新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加处罚。同时,要科学认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既不能无视创新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将创新视为洪水猛兽、采取高压措施。正确的导向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创新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创新活动的进行。
(三)健全银行监管体系,重视市场力量在监管中的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将市场纪律作为第三大支柱,反映了市场力量在监管中的重要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指出,“有效的市场秩序取决于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及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准确、及时且具有透明度的信息。”就目前我国现实,要注重建立并规范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式作出规定,强制银行及时、准确、公开向公众披露信息。通过市场的作用,使市场机制从另一个层面介入监管活动,使之形成千千万万个编外监管者,为银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四)适应于经营多样化,逐渐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不同监管部门的机构监管方法,适应于各类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业务不存在交叉的情况,各监管部门之间无权管制其他部门的活动。功能监管是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个活动的主体是谁,目的是提高监管的秩序和效率。目前,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我国虽实行“分业经营”,但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的交叉业务越来越多,边界越来越模糊,逐渐向功能监管具有必然性,可以避免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或盲区。在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过渡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它目前在分业监管中“拾遗补缺”的作用。
(五)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方法,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
西方发达国家应对金融创新条件下的监管已积累、总结了许多好的方法、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监管应充分学习、吸收先进监管理念、方法、工具,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消化后,为我所用。同时,要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合作,确立有关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标准,促进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使监管政策、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
(六)建立监管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技能
技术(方法)只是工具,具有熟练掌握并运用技术的人才是根本。要建立对监管人员的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对监管不作为、滥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责任,解决“监管机构本身存在的治理问题”,并对正确识别度量风险的要在职务晋升、工资等方面的给与倾斜。[3]提高目前我国监管人员技术水平主要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实行定期考试制度,督促监管人员注重对新知识的学习,掌握最新的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流程及风险特点。二是重视对监管人员的在岗培训,根据工作岗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外聘各类专家,提高监管人员胜任工作的能力。三是对一些专业性强、难度大的业务,比如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风险资产组合、资本资产定价等尤其是市场风险方面的知识,可选送一些业务骨干到国内外高校、商业银行等机构学习、实习,提高监管人员对银行业务的掌握程度和对风险的准确识别能力。
参考文献:
篇11
信用评级源于美国,20世纪初,约翰·穆迪创办了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经历了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之后,评级机构征服了投资者,从此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走上了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中国的资信评估公司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发展的,1987年成立的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是中国的第一家资信评估公司。1997年有9家公司可以从事企业债券评级——大公、中诚信、北京长城等。1998年,中国的诚信证券评估公司与惠誉国际信贷评级公司成立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信用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现在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业务日趋复杂,多数公司难以依靠自己的力量选择合作者,因此特别重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评级的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对一个经济体的信心,因此评级结果对经济体至关重要。
二、从两次危机中分析评级机构的角色与作用
(一)东南亚金融危机
1.东南亚金融危机简介
1997年危机爆发后,以穆迪公司为代表的国际金融评级机构一直表现活跃,对金融危机的加深和蔓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97年4月,穆迪降低泰国主权信贷等级后,又降低了泰国三家主要银行的信贷等级,并称此举是泰国经济和金融形势恶化的必然反映。穆迪的降级行动非常引人瞩目,成为投机者攻击泰铢的信号,最终引起了金融危机。其后的一年里,穆迪公司及标准-普尔公司又降低了韩国、日本等国的债信等级,严重损害了东亚金融体系的稳定,打击了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信心。1998年7月至1998年9月,三大评级机构前后60~70次降级、“观察”或“负面”通告,多次下调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主权信贷等级,引起区域性股市震荡有10多次,对具体国家(地区)股、汇市的负面冲击则更为显著,印尼、马来西亚和俄罗斯等国由于多数重要债信指标被降为“垃圾级”,陷入严重信贷危机,进出口受阻,加剧了经济的恶性循环。
2.评级机构对东南亚危机的影响
(1)消极方面
马来西亚、泰国和香港政府都曾表示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评级结果不公正、不客观,指责这些评级机构忽视东西方文化和经济体制的差异。目前知名国际评级公司均是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其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政治立场等都是西方国家的。它们基本遵循美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思路,专注于债权人的风险,强调金融自由化和透明度。有些国家和地区若不照章办理,必然面临被降级的威胁或现实。在金融危机中,评级机构对问题成堆的日本和俄罗斯网开一面,而严密监视东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状况,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政治上的目的。即使从技术上看,国际评级机构的结论也往往有失明察。当穆迪宣布将香港的外汇信贷等级列入可能调低评级的观察名单时,遭到激烈评论,最终被迫检讨。东亚一些经济体金融状况的败坏早有征兆,但穆迪等在危机前并未充分重视,却赋予这些经济体较高的债信评级,鼓励了盲目放贷,扩张了金融泡沫。很多亚洲国家却将穆迪公司的信用评估与索罗斯相提并论,因为他们都对各国造成了损失。事实上,不少国家表示在亚洲国家陷入金融危机之际,他们希望能得到更多的支持而不是批评。
(2)积极方面:
评级机构主要依赖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在当前缺乏统一的金融机构透明度标准,一些经济体严密封锁的情况下,要求评级机构独具慧眼也很难。评级机构的不少降级举措,对一些国家造成较重的现实损害,其出发点和效果值得质疑,政治和道义形象欠佳,但评级公司在危机中作用的发挥,却有符合经济规律的成分,因为评级公司确实承担了强制纠偏的职能。评级机构大多数结论,如实反映了一些经济体的事实经济状况,有利于避免进一步的信贷危机,保证借贷人利益,有助于有关国家和经济体正视问题,加速金融整改。如印度核试验后,穆迪和标准-普尔随即对其主权信用评级进行降级,是十分正确的。因此我们需要辨证的看待评级机构。
(二)次贷危机
2007年,美国次贷风暴席卷全球,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称其为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评级机构也因在次贷相关的结构性融资产品评级中的“次级”表现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次贷问题在2006年下半年已经显现,尽管当时三大评级公司也发出了一些警示,但直到2007年7月,三大评级公司才开始调低部分次贷支持证券的评级。银行家们承认,他们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并且过分相信分析师的推荐。银行盲目贷款是整个危机的源头,但如果贷款没有被重复证券化,风险会保留在银行体系内,正是由于投资银行和评级机构的介入,风险被引入到资本市场,而且成指数扩大。信用评级机构在其中扮演了扩大风险的催化剂角色。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对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实行调查,以确定他们是否出现了违背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1、次贷危机及其影响因素
触动机制:1.利率上升;2.住房价格下降;3.失业
第一层面影响因子:1.大量的次级按揭贷款;2.对住房价格的非理性预期导致的投机和低贷款信用评分要求;3.缺少有效的监管
第二层影响因子:1.将次级按揭贷款打包成MBS,风险被隐形化;2.信用评级机构的错误评级
第三层影响因子:1.信用评级机构的错误评级;2.互动基金的杠杆投资;3.CDO以及其衍生产品形成较长的信用链
次
篇12
一、我国金融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结构加快创新步伐,同对,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同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1.在现行金融管制范围内的金融业务创新将出现突破性进展
当前,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将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全面业务竞争。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均为实力雄厚、经营历史久远、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人银行等,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还将以先进技术挖掘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开发的潜在优质客户——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扩大在传统金融业务和中介服务中的市场份额,为了在竞争中求取生存,获取发展空间,国内金融机构也将在国外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迅速跟进,从而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发展。
2.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扩大金融创新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逐步拓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实现自由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也必将加快,而一旦实现利率自由化,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将产生对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需求,与利率相关的金融业务创新必将应运而生。如何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背靠背贷款以及可实现储蓄收益最大化的现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技术等都是金融界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颗。
3.资产证券化和证券投资机构化将成为金融发展的新兴领域
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很高,蕴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1999年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之后,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仍在25%以上。为化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1999年,我国金融机构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等方式专门处理已剥离的1.4万亿银行不良资产,但面对巨额的且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仅仅通过债转股和出售等方式显然不能满足金融业尽快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需求。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崛起也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国外保险、证券投资机构的涌入也将加快国内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样,我国证券投资机构化的趋势也将不断增强。
4.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的规模会迅速扩大,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不断深化,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将面临更多、更直接的国际市场风险,对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商品期货、外汇期货、汇率期权、远期外汇交易等,会产生日益强大的需求;外资流入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与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会引起对汇率、货币衍生工具以及互换交易的需求;为完善国内股票市场,引进期权交易也是现实需求。因此,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5.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
我国日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同内进行,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同内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将加剧,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战略结盟是当前不同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业务相互渗透的合法途径。这一合作方式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母公司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财团,即使母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按中国金融法规从事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仍可通过母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当前,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是收购、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大量合资金融机构借助上述两种方式将进一步增强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双向的,即外资金融机构将广泛介入国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进入世界金融市场,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业多数已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内资金融机构即使在国内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其国外分支机构也将进行混业经营,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将因此而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二、金融业务创新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金融适度发展是经济实现最优增长的必要条件,而金融发展,特别是适应实体经济结构升级而进行的金融结构提升,又是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实现的。因此,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看,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而非限制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体经济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但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许多在成熟市场条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新的环境内推出,依然会产生新的风险;对不熟悉多数金融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是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工具发展,也会对我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严峻挑战。这种挑战是:其一,在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而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又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化解的情况,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把握创新与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国内金融机构盲目创新所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其二,如何处理同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关系。如果片面抑制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譬如当前对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需要审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没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规定,这会使内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而没有持续发展的支持,内资金融机构更难以化解现存的不良资产,有引发内资金融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险,并会危及金融安全。其三,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为了化解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手段尽快剥离和外置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其次,应改变监管理念,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不断增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再次,统一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管理,对传统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予以鼓励以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必要限制,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控制能力逐步推进,以控制金融风险。最后,改革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的职能体制。
参考文献
邵敏.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中的运用[J]国际金融研究,1999(3).
篇13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全方位、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详见下表)
国际互联金融主要业态及其发展状况
[业态名称\&代表性机构名称\&发展状况\&第三方支付\&Paypal、
Eway(AU)、
Google Wallet\&1998年Paypal在美国加州成立,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支付公司。2013年,美国Square移动支付公司的总支付额近200亿美元;Paypal的移动支付量为200亿美元。PayPal在法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占据48%的市场份额。\&P2P\&Lending Club、Zopa(UK)、Prosper、
Auxmoney(德国)、Smava(德国)\&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站公司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目前融资估值15.5亿美元,Lending Club 有非常多的知名投资机构和个人。2013年,Lending Club贷款超过20亿美元。\&供应链融资\&亚马逊、PayPal、Kabbage\&2012年,马逊推出基于亚马逊平台的供应链融资项目Amazon Lending;PayPal于2013年4月在英国测试推出针对ebay等平台商家的融资服务。Kabbage目前已经获得累计5600万美元的融资。2012年,Kabbage约借出7000万美元的贷款。\&众筹融资\&kickstarter(KS)\&2009年,美国率先出现了众筹(Crowdfunding)这一创新融资模式,2012年上半年全球共有众筹融资平台450多个。KS于2009年成立,主要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3年法国境内通过众筹平台共筹集了8000亿欧元。\&网络银行\&SFNB、
乐天(日本)
SBI(日本)\&1995年美国花期银行率先在互联网上设立站点,形成了虚拟银行的雏形。1995年10月,世界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开始营业。2009年日本的乐天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互联网基金、证券\&PayPal MMF、
E*Trade\&PayPal公司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前提是投资者须成为PayPal用户。2011年7月,PayPal关闭了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1996年,纯网络经纪商E-Trade上线,开创了完全基于互联网交易的模式。1999年,以美林为代表的传统券商全面开展网络业务。\&互联网保险\&Insweb\&1997美国的网络保险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目前,美国部分险种的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英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车险网上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核心是互联网支付,方向是瞄准普惠金融,形态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大金融:一是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加速到来。近年来,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加速发展,全球将迎来了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国际电信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预计到2014年底全球移动宽带普及率将达到32%,互联网用户总数将接近30亿,全球移动宽带签约用户将达到23亿,其中55%来自发展中国家。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金额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同时,据国外机构预测,全球移动设备离线交易总额将会迅速突破万亿美元大关,2017年预计将增长至1.5万亿美元。移动互联网金融将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的较多领域。二是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普惠金融体系是2005年之后才由联合国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与生俱来的普惠属性,对于推进金融体系的扩大化、平民化和人性化,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互联网大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本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产业重组,兼并的趋势不断加大,金融服务业向综合业务集成方向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互联网为金融服务综合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呈现出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及其特征
(一)主要经济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对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基调是“鼓励金融创新、谨慎业态监管、保护消费权益”。
1、美国
2010年,美国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SEC),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一般都隶属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先取得牌照才能开展业务。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2、英国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倾斜于宽松的非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注重行业自律。同时也注重监管随后跟进。2011年英国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即“P2P金融协会”,建立 P2P借贷的行业准则。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配套推出一揽子监管细则。
3、欧盟
建立内容全面、清晰、透明的法律体系。坚持适度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各成员国采取一致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2011年4月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事先应获得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牌照。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对众筹实施监管。瑞典的网络融资与传统业务使用相同的监管规则。
4、日本
注重对现有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补充,强化互联网金融保障性法律法规的建设。2008年,日本金融厅出台了电子货币支付监管等一系列专门法案。同时,近年来日本研究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如《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特征
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行为方式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监管力度上存在差异。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监管机构为了避免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主动。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目前尚没有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三是强调行业自律。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机制,如,英国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了相关行业准则。四是重视信息披露,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行为监管。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采取了注册登记、发放从业牌照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严格的行为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及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在我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经济法律中适时补充互联网金融管理条款。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专业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适时出台《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方面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要从立法文本、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加快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法制工作,如,在往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根据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有的职责分工,明确互联网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业态监管的职责权限。完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同时,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的整合,成立联合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一行三会与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在互联网科技、信息、机构准入以及经贸行为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建立网络支付、借贷、众筹、证券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
在现有“一行三会”金融管理权责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厘清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以及风险监控方面的工作职责。设立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办公室,建立工作磋商以及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开展联合风险评估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框架下,由央行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系统,开展相应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工作,风险提示、预警,定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监测报告等。
(四)对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出台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工作准则,对各业态创新发展的法制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涉及面广、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行为规则,建立日常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平台实行备案、注册、发放牌照等行业准入制度。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制定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负面清单”,及时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主体对照清单开展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对于突破法律与监管红线的主体行为予以坚决取缔,采取严格惩治措施。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2]第一财经金融研究中心,中P2P借贷服务业白皮书(2013),2013年,中国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