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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问题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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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问题

篇1

Key words:Drug counsultation;Legal issues;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 and obligation;Pharmacists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药物治疗过程中的细节的关注日益提高,安全合理用药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对药师的期待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药师能够提供更加丰富的和专业化的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PC)。《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医院药学部门“要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这是医院药房从传统的以药物为中心的机械性调剂工作向现代药学工作、临床药学工作模式转变的重要内容。药物咨询作为沟通医务工作者、药师、患者等多方的重要渠道,是药学服务中非常重要的手段。

1990年Hepler 等明确定义了药学服务的概念:药学服务是提供直接的和有责任的、以达到提高患者生命质量这一既定结果为目的的与药物有关的服务[1,2]。基于这一定义,笔者认为在药物咨询的过程中,咨询双方必然要产生相应的权责关系。本文通过对药物咨询进行相应的分类,对药物咨询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药物咨询的种类

药物咨询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为了便于讨论笔者根据是否收费和咨询的媒介将药物咨询的种类进行划分,见图1。

目前国内药品咨询按照收费模式分,可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大部分医院开设有免费的药物咨询窗口,极少部分医院开设有收费的药师门诊也是处于探索阶段。按照媒介分类,分为面对面咨询和非面对面咨询,也可分类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2 各类咨询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从字面上来理解,药物咨询似乎仅指的是药师或医师对患者提供关于药物本身的咨询服务,例如药物用量、禁忌等。但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是,患者就其身体症状向医生咨询,医生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作出判断,进而对症下药。因此,药物咨询这种行为,应属于医疗行为,或称为医疗活动、诊疗活动。咨询方与咨询提供方属于医患关系。

药物咨询有收费也有免费。但无论收费或免费,咨询提供方都应遵守相关诊疗规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过错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作为其基本构成要件,与费用无关。只要药物咨询是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作出,构成诊疗活动,无论是否收费,一旦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法院案例中,尚未发现在免费的药物咨询中,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使得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已有因免费的治疗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最终医疗机构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简要案情介绍如下,梁某是某医院的外科医师,因牙痛至该院口腔科拔牙,在未挂号也未交费的情况下,口腔科医师为其拔牙,给予局麻,因梁某一直疼痛难忍,后梁某要求麻醉科医生给予全麻。拔牙结束后,梁某一直未醒,处于植物人状态。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梁某自负20%。通过此案例可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费用为基础,始终是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为基础。因此,药物咨询过程中,即使是免费的药物咨询,咨询提供方应同样遵守相关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为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咨询方式,药物咨询有面对面的咨询,也有非面对面咨询。非面对面咨询,主要是借助各种现代手段实现咨询,例如通过电话、报刊、网络(如网站、博客、微博等)等各种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以上咨询方式无非两种,口头咨询与书面咨询。传统的面对面咨询及电话咨询属于口头咨询,其他通过报刊、网络等方式的咨询属于书面咨询。口头咨询与书面咨询的区别,在法律实务中主要体现在举证过程中。口头咨询除非有录音录像,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均很难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书面咨询,根据各自的媒介方式,相对容易举证说明药物咨询这一行为过程,进而由法院或专门机构判断咨询提供方是否在咨询过程中存有过错。报刊咨询的举证简单些,直接提供报纸即完成初步的举证。网络咨询的举证,相对有些复杂。法院往往要求将有咨询内容的网页进行公证,而不仅仅是打印,除非对方认可打印页面上的内容。

网络咨询中,咨询双方主体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在诉讼实务中可以作为一个抗辩焦点。以微博为例,如何证明微博账号即为实务中的诉讼主体,这对于药物咨询的双方都是需关注的问题。作为咨询提供方,如果是以官方微博的方式提供咨询,那么对于咨询方来说,证明帐号的所有者即为咨询提供方则容易许多。但如果是以个人微博的方式,那么咨询方要证明此微博账号的归属,基本上是很难。

对于咨询提供方来说,如果是以官方微博的方式提供咨询,对于微博帐户的管理应给予重视,例如授权专人使用该帐号,不得外泄,以免第三人利用该帐号提供不负责任的咨询服务。

3 结论

药物咨询本质上可以定义为一种医疗行为,需要“提供直接的和有责任的、以达到提高患者生命质量这一既定结果为目的的与药物有关的服务”。咨询提供方无论在提供何种咨询时都需要遵守相关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为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在药师领域,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药师法》出台,对药师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细则的约束和保障,药学服务基本属于免费,也没有相应的收费依据。因此,现阶段的药物咨询由于软硬件条件的限制还属于比较粗略的一种咨询,尚未发现在药物咨询中碰到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但是随着药学服务的深入,人们法律意识、医疗保健意识的提高,医疗双方必定要基于一定的权责关系进行相应的医疗活动。药师作为咨询提供方在这样的转型期需要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药师法》为药学服务提供保障和依据。

参考文献:

[1]ZHANG J, WEI S Y. The practice model of hospital pharmacy and pharmaceutical care[J]. J Pharm Prac , 1995, 13 (2): 114-118.

[2]HU J H, CAI Z. Pharmaceutical care in USA [J]. J China Pharm, 1998, 9(6): 283-285.

篇2

关键词 :一般心理问题焦虑罪犯合理情绪疗法

一、一般资料

(一)一般人口学资料

赵某,男,28岁,未婚,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水城县纸厂乡和坪村火甘坪组。自幼身体健康,家族无精神病史,无重大疾病史。目前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六盘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余刑2零3个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二)个人成长史

求助者赵某,足月顺产,自幼身体健康,未患过严重疾病,父母健在,在家排行老二,其大哥自幼听话、乖巧、成器,父母要喜欢、疼爱些。受父母认知和经济条件影响,赵某读书比较晚,10岁左右才开始读书,由于父亲言语较少、脾气爆燥,很少与其交流沟通,自幼养成冷漠、自私、脆弱、固执的心理。19岁就离家闯荡社会,独自一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打工,主要从事苦力劳动。2005年因为抢劫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在安顺监狱服刑改造,刑满释放后赵某又到浙江省杭州市打工,期间认识现在的妻子(育有一子,未办理结婚证)。2012年因为故意伤害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太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三)精神状况

求助者穿着整洁、神志清晰、说话有条理,但注意力不集中、烦躁苦闷、焦虑不安、情绪不稳定。

(四)身体状况

求助者从小身体健壮,没患过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无吸毒史,其右手臂纹有“狼头”图案,右手纹有“流浪江湖、天长地久”的字样,左手纹有“浪迹天涯”的字样。最近一个月食欲不振、睡眠较差。

(五)社会功能

不能集中精力,甚至有时恍恍惚惚,近段时间有完不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人际关系紧张,基本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其它社会功能正常。

(六)心理测验结果分析

SCL-90总分198,躯体化2.6、人际关系2.9、焦虑3.5、敌对2.0,其它,因子分大于2.0,考虑筛选阳性。测试显示该求助者焦虑症状明显,有躯体化、人际关系紧张及敌对;

2、SAS测试结果:标准分61分,中度焦虑;

3、SDS测试结果:标准分54分,轻度抑郁。

二、主诉及个人陈述

(一)主诉

该求助者近6周时间以来,因为情绪焦虑、烦燥、易激惹、入睡困难,影响了正常的改造的生活,主动寻求心理帮助。

(二)个人陈述

我觉得我现在的日子很难过,首先是分监区、监区发现我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上刑期起止计算错误,监狱发函与人民法院联系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院重新寄了裁定书给我(更正了执行时间),我现在的刑期与之前判决的刑期相比,增加了1年零3个月时间。其次,我们分监区指导员把这件事情写到监狱《狱新小报》发表,虽然这件事反映出监狱工作认真负责,但让很多罪犯特别是我们分监区的罪犯都知晓、议论这件事情,让我觉得很不舒服,想到刑满的时间往后推迟一年多,也很难过,近一个多月我时常想着这件事,饭也吃不好,觉也睡不着,甚至有时夜里还会做恶梦,心情很烦燥,再加上因为《狱新小报》报道的这件事情,我和分监区指导员争执了几句,事后感觉民警看自己不顺眼,有些针对自己。现在压力很大,导致近两周我的生产任务一直没完成,民警又在批评我,搞得我现在每天头昏脑胀、提心吊胆的。曾自己想过改变目前的状态,但是效果不好,希望得到帮助。

三、观察和了解的其它情况

(一)咨询师观察

求助者表情苦闷、精神紧张,但逻辑思维正常,言语表达流畅,只是提到人民法院更改裁定书和分监区指导员新闻报道的事,还是很激动,具体表现在过激的语言,夸张的手势等,情绪极不稳定。

(二)民警反映

赵某2月入监服刑以来,开始改造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队纪,尊重民警,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但自从4月份收到六盘水中院更改过的裁定书后(刑期增加了一年零3个月),脾气爆燥、行为散漫,经常以生病为由请求休息,整日忧心忡忡,消极怠工,已有两周的时间完不成劳动定额了。人际关系紧张,特别是因为新闻报道的事,他找分监区指导员理论,并当面顶撞分监区指导员。

(三)他犯反映

自4月份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像变了一个人,要么不说话,要么就是骂人,很少参加集体活动,吃饭比以前吃得少了,晚上也很少看电视,睡得较早,但在床上翻来覆去的睡不着,早上醒得比较早,起来后有时就坐在床上发呆,没有书信往来,会见也很少。

四、评估与诊断

(一)评估与诊断结果

对该求助者搜集到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和主诉、个人陈述基本一致,他人反映与测验结果也与其印证,可以证明这些资料的可靠性,并据此作出初步诊断:一般心理问题。

(二)诊断依据

⑴患者有自知力,能主动要求咨询,有强烈的求治愿望。根据郭念锋教授判断心理正常与异常三原则,可以排除精神病性问题。

⑵有明显的原因,由近期现实生活引发内心冲突,冲突属于常形,有明显的焦虑、失眠等症状,曾试图控制自己,但作用不大,影响到正常的改造生活。

⑶焦虑情绪间断地持续六周,持续时间较短,自始至终,焦虑情绪仅局限于最初事件,虽影响正常改造生活,但情绪反映尚在理智控制之下,情绪反应尚未泛化,未破坏社会功能,因此可以排除严重心理问题。

心理测试结果验证,符合一般心理问题。

(三)鉴别诊断

1.入监体检显示求助者身体无异常,没有发现器质性病变。

2.与精神病相鉴别

根据区分正常与异常的心理学原则,该求助者主客观世界统一,精神活动内在协调一致,人格相对稳定,对自己的心理问题有自知力,有主动求医行为,无逻辑思维混乱,无感知觉异常,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3.与焦虑性神经症相鉴别

根据CCMD-2的标准,焦虑症是“以广泛性焦虑或发作性恐怖状态为主要临床相的神经症,是一种内心紧张不安,预感到要发生不利情况而难于应付的不愉快情绪,常伴有头晕、胸闷、心悸、呼吸困难、出汗和运动性不安等。该求助者表现出的焦虑症状,持续时间较短,涉及重要的生活事件,冲突与现实处境相连,带有明显道德性质,属于常形冲突,因此可以排除焦虑性神经症。

4.与严重心理问题相鉴别

严重心理问题的特点是求助者反应程度强烈,问题已泛化,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持续时间大于两个月。而赵某虽然出现焦虑、烦燥等情绪症状,反应也较重,但没有严重影响到思维逻辑,也没有泛化,未严重影响在监狱中的生活功能,从病程看,持续时间较短,不到6周,心理冲突也是由现实引起,能找到相应的原因,思维合乎逻辑,人格无明显异常,希望得到帮助,据此排除严重心理问题,可以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

(四)病因分析

1.生物学原因

赵某、男、年龄28岁,无精神病家族史和严重躯体疾病史,身体健康。

2.社会性原因

(1)存在负性生活事件,早年独自闯荡、有过服刑史、妻子的离开;

(2)因为新闻报告的事,被分监区指导员严肃批评。

(3)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未得到父母、朋友的关注。

3.心理学原因

(1)存在错误认知:认为“自己的日子难过是更改裁定造成的”不能正确面对犯罪后应该承担的相应刑罚、“监区民警在针对自己”不能正确理解分监区新闻报道是民警工作内容之一,看作是针对自己,导致愤怒、人际关系紧张。

(2)行为模式:缺乏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技巧。

(3)缺乏情绪调节方法。

(4)性格方面:冲动、易怒、自私、脆弱、固执,忍耐力低,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特征。

五、咨询目标的制定

根据以上评估与诊断,经过与求助者共同协商,咨询目标按照属于心理学范畴的、积极的、具体或量化的、可行的、双方接受的、多层次统一的有效特征,制定以下咨询目标:

1、近期目标与具体目标:

基本恢复正常的生活规律,坚持参加“三课学习”和技能培训,能完成劳动定额,正常的服刑改造。调整关注的重点,改善睡眠状况和人际关系,学会对情绪的调节和控制,降低焦虑水平,形成良好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模式,逐步使其接受教育,接受现实,恢复心理平衡。

2、远期目标与最终目标:

在达到以上具体目标的基础上,最终达到促进求助者心理健康、行为正常、人格完善的目标。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1、方法

合理情绪疗法

2、原理

合理情绪疗法是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A·埃利斯于20世纪50年代首创了合理情绪疗法,旨在通过纯理性分析和逻辑思维的途径,改变人的非理性观念,以帮助他们解决情绪和行为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使人们难过和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件的不正确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合理情绪疗法的核心理论是ABC理论。

A代表诱发事件;B代表信念,即人对A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C代表情绪和行为结果,即症状。A·埃利斯认为,并非诱发事件A直接引起症状C,A与C之间有中介因素在起作用,这个中介因素就是人对A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即信念B。人极少能够纯粹客观地知觉经验A,总是带着或根据大量的已有信念、期待、价值观、意愿、欲求、动机、偏好等来经验A。因此,对A总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同样的A不同的人会引起不同的C,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有差别,即B不同。换而言之,事件本身的刺激情境并非引起情绪反映的直接原因,个人对刺激情境的认知、解释和评价才是引起情绪反映的直接原因。

3、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略)

4、咨询次数和时间安排

每周咨询1次,每次60分钟。安排5次咨询。

5、咨询费用

因为对方的特殊身份,咨询不涉及费用的问题。

6、咨询过程分四个阶段(5次咨询)

第一阶段:诊断与咨询关系的建立阶段

第二阶段:领悟阶段

第三阶段:修通阶段

第四阶段:再教育阶段

七、咨询过程

(一)第一阶段:心理诊断阶段,明确求助者的ABC(第1次)(2014年6月3日)

1、目标

运用倾听、关注等技术,收集资料,建立咨询关系,明确求助者的ABC。

2、过程

(1)向求助者说明保密原则及心理咨询的性质,然后通过摄入性会谈了解赵某的一般资料,运用倾听、重复等技术,一方面给他一个倾诉的机会,倾听其近期的服刑生活状况和人生经历的诉说,对自己如何走向犯罪及原因分析,对目前这种情况的愤怒,让他把自己近期改造、生活等方面的心理感受及遇到困难表达出来,在此过程把形成的负性情绪宣泄出来,让其感觉到被接纳、尊重、信任,这些为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奠定了基础。

(2)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咨询师了解求助者的心理感受、关注的焦点、形成的原因和演变的过程,尤其通过运用上述技术,了解求助者对问题的分析思路、应对模式、主要人格特征、家庭背景、社会支持系统等情况,特别是入监服刑以来,与其现在问题的形成有重要关联的事件等,对其表示尊重和理解。

(3)介绍合理情绪疗法理论,让求助者明白,情绪的来源不是事件的本身,是个体的想法及观念。使人痛苦的是对事情的不正确解释和评价,只有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改变不合理的信念,才能克服其焦虑、烦燥等不良情绪问题。为使求助者接受这种理论,与其共同分析整个事件,并梳理出ABC,即:人民法院更改裁定书和分监区新闻报道(A),而其不合理的信念是:法院和监狱执法不公,都在针对自己(B),产生焦虑、烦燥、敌对的情绪(C);进行初步分析。

(4)家庭作业,要求求助者通过写日记的方式记下每天的心理感受和每次咨询后的想法;要求求助者回去后尝试用ABC理论分析自己的问题;教会求助者改善饮食及睡眠的一些方法,比如:放松技巧、参加学习、文体活动等。

3、阶段评估

通过咨询,求助者能主动配合,积极倾诉,并有希望得到帮助的心理期待;饮食及睡眠有所改善,咨询基本达到阶段目标。

(二)第二阶段:领悟阶段(第2次)(2014年6月11日)

1、目标

追根溯源、综合分析,帮助求助者正确面对诱发事件。

2、过程

(1)与求助者共同分析合理情绪疗法的原理,使其真正认识到收到人民法院更改后的裁定书表现出来的焦虑、愤怒、敌对等情绪,主要还是因为:一是受利己主义影响,不能正确面对犯罪后应该承担的相应刑罚,导致愤怒、敌对情绪产生。二是不能正确理解分监区新闻报道是民警工作内容之一,看作是针对自己,导致愤怒、人际关系紧张。三是妻子已回浙江省杭州市娘家,孩子年幼,怕父母照管不好,既想念妻子,又担心儿子,导致焦虑、烦燥情绪产生。赵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还是无法释怀,不能面对,导致其改造表现反反复复,与分监区民警、同犯人际关系紧张,生活在痛苦、迷茫中,且不知道怎样做才能扭转目前情况。进一步对自己的问题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与自身不合理信念关系的进行领悟。

(2)咨询摘要:

咨询师:“您觉得是什么原因使你处于目前这种情绪状态中?”

求助者:“我想主要是刑期变更和分监区新闻报道。”

咨询师:“这些都是你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我们称之为诱发事件,但我认为这些事本身并不是引发你不良情绪的原因。”

求助者:“那是什么原因?”

咨询师:“给你举一例。假如情人节那天,你打车前往和女朋友约会的地点,司机开车速度有点慢,在你再三催促下你仍然迟到了,你会怎样?”

求助者:“我肯定要生气。”

咨询师:“好,如果我告诉你他是因为路况不好,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你又怎么想?”

求助者:“这……不会责怪了。”

咨询师:“你看,同一样事情,你怎么会有两种答案出来?”

求助者:……(思考)

咨询师:“对同样的事情,人们会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不同的看法产生不同的情绪。如果你能意识到你现在的情绪是你头脑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想法造成的,那么你也许就能控制你的情绪。”

求助者:“嗯,你说得有道理。”

咨询师:“据我所知,监狱里面遇到像你这样情况的还是有不少的,甚至比你的还严重,但不是所有经历过这些事的人都像你一样,这是为什么?”

求助者:“看来我对自己的事情认识上出了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

咨询师:“你能这样想,我很高兴。我们下一次再继续分析你的问题在哪里……”

3、家庭作业

让赵某回忆并分别写出诱发事件A,想法B,情绪结果C,并解释为何自己有如此观点。

4、阶段评估

通过咨询,使求助者进一步对自己的问题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与自己不合理信念关系的领悟,咨询基本达到阶段目标。

(三)第三阶段:修通阶段(第3、4次)(2014年6月18日、6月25日)

1、目标

运用多种技术,帮助求助者调整心态,实现改变、促进改造。

2、过程

(1)分别对求助者的不合理信念进行修通,运用常用最具特色的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方法,即“产婆术”式的辩论技术及“黄金规则”与“反黄金规则”等方式,使求助者修正或放弃原有的非理性观念,并代之以合理信念,从而使症状得以减轻或消除。

(2)咨询摘要:

咨询师:“你是说你回去后认真的学习了监狱相关管理制度,你发现自己以前的想法不太正确?”

求助者:“是的,我发现民警针对我这个事情没得依据,他们都是按相关法律在办事。但是我平时对他们都很尊敬,很客气的,为什么不能在发表新闻报道时问问我,为我想想呢,在这点上我想不通。”

咨询师:“看来你还是没有认真去理解人民法院和监狱的执法工作程序,我认为你这种‘为我想想’是导致你目前不良情绪想法的原因之一,你认为?”

求助者:“嗯,是这样。”

咨询师:“这在心理学上称为‘绝对化的要求’,是一种不合理的信念。”

求助者:“那我该怎么办。”

咨询师:“有一个关于人际交往的‘黄金规则’,就是‘像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你把这个规则用反了,成了‘我对别人怎样,别人必须对我怎样,’这就成了我们所说的‘反黄金规则’。你想想,你对新闻报道的观念符合这个规则吗?”

求助者:“……嗯,有点。”

咨询师:“我们都希望别人喜欢自己,对自己好,一旦别人不这么对我们的时候就会觉得不舒服,甚至产生不愉快的情绪和敌意。你可以希望别人喜欢你,事实上很多人都希望,但是你无法要求别人必须喜欢你,别人也有选择的权利,事实证明这太难做到。看,问题恰恰在这,因为你又有了这种必须的要求,而它又难以实现,所以你的内心痛苦。”

求助者:“对,就这个道理。”

咨询师:“那么你回去以后要怎么做呢,我相信你已经有自己的答案了。”

3、家庭作业

要求求助者将咨询前后观念上的变化和心理体悟都写下来,特别是正确的认知给他带来的愉快的情绪体验,要和前面加以对照。

4、阶段评估

求助者的认知水平提高,合理情绪疗法取得了效果,咨询目标达到阶段要求。

(四)第四阶段再教育阶段(第5次)(2014年7月4日)

1、目标

创造社会支持,巩固咨询效果。建议监区在日常管理中以柔性管理、教育引导为主,培养其自我控制能力,使其能够主动、有效调节自己的心态。其次根据求助者实际情况,服刑人员指导中心为求助者组织一次亲情帮教,拓展其社会支持系统,剌激求助者的改造积极性。

2、过程

一是在亲情会见中,求助者面对家人的关怀,焦虑情绪得到了有效缓解,消除了求助者的各种顾虑和担心,情绪趋于稳定;二是巩固之前的咨询成果,帮助求助者把所学的有关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用到改造中去,提高求助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至此,本次咨询全部结束。

3、阶段评估

咨询达到预期目标,效果较好。

八、咨询效果评估

(一)求助者自我评估

通过这段时间的咨询,我学会了冷静思考,并正确看待和处理生活中的事物,愿意主动帮助别人,能用理智和宽容看待别人的不足,能自己开导自己,鼓励自己,现在饮食、睡眠基本恢复正常,对改造、生活也充满了信心。

(二)社会功能恢复的情况

与分监区同犯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观看电视节目,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能够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罪犯。

(三)求助者周围评估

1、分监区民警:近几个月来,表现比较稳定,现在能主动与民警交流,汇报自己的思想,尊敬分监区领导,对警官的执法行为也能理解认可,不再存在偏见。

2、联组联号罪犯:赵某比以前好相处了,现在和大家关系不错,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改造积极性很高。

(四)心理测验的前后对比

各种数据显示,比咨询前各项因子分明显下降,症状明显好转。总分下降55分,减分率为27%,说明对该求助者的心理咨询有效。

2、SAS测验结果:

标准分49,显示焦虑情绪明显改善。

3、SDS测验结果:

标准分51,显示抑郁情绪得到改善。

(五)咨询师的观察与评定

通过心理咨询师为期5周的心理咨询和赵某的积极配合,使赵某在认知和独立性等方面均有所进步,不良情绪得到控制和缓解,由此产生的焦虑不安、睡觉质量差、人际关系紧张等问题已逐步好转,心理包容度有所提高,基本达到了心理咨询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六)症状的改善程度

通过咨询,求助者解决了内心的冲突,焦虑情绪得到消除,学会用新的思维方式、合理信念等应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求助者目前情绪稳定,学习、劳动效率提高,人际关系良好,对今后生活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心理咨询师(二级、三级)》,北京民族出版社出版,2012年;

[2]郭念锋.虞积生.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三级、二级).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篇3

1. 1 一般资料 李某,男,19岁, 未婚, 体态正常, 中专, 父母均为农民, 现在家务农。患有乙肝但具体病情不详, 家族中无精神疾病史。

1. 2 主诉 自从舅舅因为乙肝去世、母亲也有肝炎及知道自己患乙肝后出现紧张不安、焦虑、睡眠困难等症状, 不想干活, 与家人朋友交往减少, 不敢到医院去检查, 已持续近3个月。自己感觉这样下去不行主动来咨询。

1. 3 性格分析 自述性格内向、追求完美、胆小、朋友少、多愁善感、自卑、自理能力差, 遇到困难和疾患就不知所措。

2 心理诊断与原因分析

2. 1 心理诊断 临床资料表明, 其自知力良好, 逻辑思维清晰, 语言表达流畅。其主要问题是对乙肝的认知偏差及产生的预支性焦虑, 因疾病而诱发过度不切实际的情绪和行为反应。但求助者的知情意协调一致, 个性稳定, 有自知力, 主动求治, 属于心理咨询范围。

2. 2 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 2. 1 社会因素 重要他人(舅舅)因乙肝的突然去世, 并得知母亲也患有肝炎, 社会对乙肝的歧视。

2. 2. 2 心理因素 性格内向、追求完美等, 有不合理信念。

2. 2. 3 生物学因素 正值青春期与青年期的交界, 不能自我控制情绪波动, 又患有乙肝。

3 鉴别诊断

3. 1 与乙肝的并发症的鉴别 求助者虽没做相关检查, 但临床无症状, 大致不提示有肝硬化等情况, 但需明确检查。

3. 2 与精神病的鉴别 根据病与非病的三原则, 该求助者的主客观统一, 知情意协调一致, 个性相对稳定, 对自己的问题有自知力, 主动求医。无逻辑思维的混乱, 无感知觉异常, 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的症状, 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3. 3 与焦虑性神经症的鉴别 根据鉴别神经症与正常心理的标准, 该求助者的心理冲突属于常形, 与现实处境直接相联系并带有明显的道德色彩, 且紧张、焦虑的症状较轻, 社会功能轻度受损, 持续近3个月, 因此可以排除焦虑性神经症。

3. 4 与一般心理问题的鉴别:其心理问题已3个月, 时间较长, 有一定的泛化, 社会功能有一定受损, 可以排除一般心理问题。

4 咨询目标的制定

根据以上的评估与诊断, 依据心理咨询理论, 共同协商后制定如下咨询目标。

4. 1 具体与近期目标 通过面谈交流、直接辅导, 培养其自信心, 通过行为指导降低焦虑情绪, 并加强对乙肝的认识及应对方法的指导, 助其能主动明确乙肝病情, 改变其不合理信念, 减少自卑感, 建立和增强自信心, 运用所学到的应对方法和认知模式调适心理状态,正确处理乙肝的困扰。

4. 2 最终目标与长期目标 在具体与近期目标基础上, 通过深入咨询帮助其认识不足, 学会不断的调节自我、挖掘潜能, 最终达到完善自己的人格, 学会自我探索和自我成长, 具备身心健康和良好社会适应能力, 成为有用之才。

5 咨询方案的制定

5. 1 主要咨询方法和适用原理 采用合理情绪疗法, 具体程序:①心理诊断阶段;②领悟阶段;③修通阶段;④再教育阶段。

5. 2 双方各自的特定责任、权利和义务:(略)。

5. 3 咨询次数与时间安排 1次/周, 50 min/次, 共7次。

6 咨询过程咨询划分为三个阶段

6. 1 诊断评估阶段 (第1次)与求助者建立起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咨询关系, 收集相关信息, 诊断求助者是乙肝诱发的严重心理问题。确定焦虑情绪及行为为咨询目标, 并使求助者明白其焦虑情绪及行为具体表现的根源在于对乙肝产生的不合理信念而非乙肝本身, 制定咨询方案。

6. 2 咨询帮助阶段 (第2~6次)

①领悟阶段。②修通阶段:与不合理信念辨论、合理情绪想象、家庭作业、放松训练。③再教育阶段。

6. 3 结束与巩固阶段 (第7次)

7 咨询效果评估

7. 1 求助者的自我评估 在咨询后感到心理压力减轻了, 能正确面对乙肝, 积极去检查和治疗, 原有的焦虑、紧张不安、睡眠障碍等症状缓解, 能正常工作和交往。

7. 2 他人的评估 ①家人的反应:其情绪良好, 家庭和睦。②周围人的评估:都说他变得轻松了。③医师评价:积极配合检查, 认真了解自己的病情。

7. 3 咨询师的评估 通过回访和跟踪, 发现求助者心理和精神面貌有了明显的改观, 能够不断的纠正自己的错误认知和不合理信念, 积极的面对和思考乙肝防治问题, 逐渐改善了紧张、焦虑的情绪状况与自卑思想, 睡眠良好, 自信心充足, 工作和社交状态良好, 咨询效果良好。

8 总结

躯体疾病诱发心理问题的原因有自身、家庭、社会等方面, 应加强对求助者心理因素的重视、观察、研究, 注重用心理咨询的方法和技术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篇4

以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胡总书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维护城经营户、市场从业人员等合法权益,为我市支柱产业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组织架构

城网络法律服务顾问团由市司法局副局长任团长,律师事务所等7名青年律师任顾问团团员,承担市场内经营户、从业人员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的受理等职能;市司法局承担顾问团的管理、调配职能;城司法所承担宣传、联络和日常管理维护职能。

顾问团依托QQ群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受理工作。

三、工作机制措施

(一)宣传机制

借助各种载体在城市场内广泛宣传启用“城e家法律咨询QQ群”平台的意义、功能和作用,提高知晓率,使交流平台得到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有效利用。

1、借助《城报》在市场内的广阔覆盖面,在《城报》刊登该QQ群的相关资料,详细介绍QQ群的功能、使用方法以及顾问团律师的个人资料。QQ群运作之后,在城报上开设专栏刊登“城e家法律咨询QQ群”咨询内容,从而提高知名度;

2、印制“城网络法律服务顾问团”联系卡广发到各商铺,加大“城e家法律咨询QQ群”的影响力,将这一平台推介给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3、借助司法所网站和微博的宣传力,利用市场内经营户对“@中国城”微博的关注QQ群信息,同时在司法所网站上开设“城网络法律服务顾问团”专栏,详细介绍顾问团律师姓名、执业地点、联系电话、照片。

(二)运作机制

1、根据市场网络法律服务的需求,“城网络法律服务顾问团”旨在通过在线咨询、线下留言、信息发送、委托三个阶段进行法律咨询、审查涉法文件等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2、在线咨询是顾问团的主要服务方式,由顾问团成员轮流在线值班,保证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在线解答各类法律咨询,咨询者可以直接提问;

3、若咨询者在律师下线的情况下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与律师私聊留言,律师上线后及时作出回复或者电话沟通;

4、咨询者经过在线法律咨询,若需要委托律师法律事务的,可以通过在线交流直接与律师联系,办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委托手续。

四、工作要求

篇5

我街道通过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各社区定时以黑板报的形式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知识。努力营早良好的舆论氛围。社区设有“法律服务志愿者岗”定期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律师到现场为居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的问题。

三、 完善法律保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各社区形成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开展法律援助,积极维护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纠纷调解室、及时调解居民的纠纷;成立一个帮教小组。落实帮教对象和帮教措施。

篇6

实习体会:

两个月的实习生活转瞬即逝,不知不觉就已经临近尾声。但不论将来我是如愿以偿成为了一名律师,还是选择了其他岗位,第一次在律所实习的回忆总是美好而深刻的。我会怀念在实习期间和中渡律所的所有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欢声笑语;会怀念和律师们一起讨论和分析案件、撰写法律文书、审核各种合同、接待法律咨询的见仁见智;即便我们仅仅是对法律实务一无所知的实习生,当我们一起参与案件讨论时,中渡的律师们也不会对我们“幼稚的看法”有所轻视,我会感激这份包容和尊重;即便我们仅仅是在律所实习两个月,中渡的律师们对我们的指导也不会有所保留,而是放心地与我们共同处理案件,我会感激这份慷慨和信任,我们在和谐温馨的团队氛围中完成了理想中的法律实务学习。

杨同学

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司法考试A证,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研究生。

实习体会:

在律所实习,能够直观的感受法律的价值。无论是合同审查,还是法律咨询,出庭,都是在以法律为当事人解决难题。课堂中的法律内容抽象,难免理想化,在律所面对的都是一个个真真切切的案件,亟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将法律具体化、实在化的过程。中渡律所是一个和谐的团队,这里有一群可爱的人儿先我一步领略了律师行业的酸甜苦辣,现在面面俱到的带我体验,跟我分享他们的宝贵经验,并提出珍贵的学习和工作建议。谢谢他们陪伴我度过这个倒地就会被灼伤的重庆酷暑,实习虽然结束,但我们不告别,因为总会再遇见。

实习内容

1.分析讨论案件

这是在实习期间做得最多的事情,当律师接到一个案子后,会把相关材料交给我们实习生分析,然后和我们一起谈论案件的详细情况,并询问我们对案件的看法。即便带着浓重“书生气”的我们在看待实务问题时经常陷入片面、主观的泥淖之中,律师也并未因此排斥我们的参与,而是真诚地为我们指出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看到了自己在应对法律实务问题时存在的不足,而且真正达到了“培养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2.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的书写技能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完成一份规范全面、思维清晰、逻辑严谨的法律文书绝非易事。实习过程中,我也接到律师交代的不少法律文书写作任务,包括状、答辩状、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等。起初只是简单地在网上寻找模板,再把案件的具体情况添加进去,但慢慢地,我也学会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融入更多自己的思考。例如律师曾交代我尝试向法院写一份法律意见书,在这次书写中,没有所谓的模板可供借鉴,只能用自己的论述思路向法院陈述法律意见并最终说服法官,于是我不得不将整个案件从头到尾分析并研究好几遍,因为仅仅对案件简单地浅尝辄止无法令我满意地完成这次写作,之后我绞尽脑汁写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为律师最终的版本提供参考,而律师也非常信任地接纳了我的意见,一个月之后得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法律意见时,我的内心无比欣慰。我一直认为,严谨是法律人最基本的素养,当自己真正尝试撰写法律文书时,我终于体会到在校时一位教授曾告诫我: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书的苛刻之处在于,即便是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随随便便决定。在律所实习时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尝试无疑锻炼了我的写作技能和以法说理的能力。

3.审核合同以及公司章程

实习期间,曾协助律师完成数份合同以及公司章程的审核,这需要我们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合同目的以及弥补合同漏洞,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合同的潜在风险。而审核公司章程时,要详细将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一一核对,找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进行纠正,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合法且高效。

4.旁听法律咨询

实习开始后发现律所几乎每周都会接待一些来法律咨询的客户,我们觉得旁听法律咨询也能从中受教,于是在得到应允后也参与了法律咨询的接待。通常我们只是做笔记,仔细聆听客户的问题并观察律师如何解答,事后有疑问再向律师请教。但有时候接待的律师也会直接在咨询过程中询问我们的意见,让我们积极发言,这对我们而言更是一种难得的锻炼。应对法律咨询,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敏捷的反应能力和清晰的思维能力,同时也需要具备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同一个律师可能会遇到不同领域的法律咨询问题,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如果欠缺相应的专业知识,往往无法从容应对法律咨询。

5.旁听庭审

本科阶段曾经为了完成学校的实习任务在法院实习了几个月,因此旁听了许多庭审,但当初完全是站在法官的立场上看待庭审,在律所实习时也多次作为旁听人员跟随律师去开庭,旁听时多从律师的角度观察庭审,更加清楚律师在庭审中所需要具备的能力。实习中发现,并非律师只要在庭审中口若悬河就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事实上充足的证据才是律师在庭审中最有力的支撑,这意味着律师需要在庭前花费巨大的精力调查取证,而在庭审中则需要有条不紊地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言简意赅地向法官发表自己的意见,才能尽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并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成作为一名律师的使命。

6.逻辑思维锻炼

在校学习期间,也会进行案例分析练习,和同学一起讨论时下热门法律问题,但因为先入为主的学生气息浓厚,所以提出的观点不免片面,甚至偏激。虽然律师总是代表一方当事人,但无论在还是答辩时,都必须考虑自己的见解对方会如何抗辩,因此总需要做两手准备,这就要求律师在思考问题时要全面考虑 ,而非孤立地站在一方角度看待问题。所以在律所分析案件,极大地激励了自己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

在中渡律所,律师们会经常一起讨论案件。起初,当我们了解到案件事实时,一头乱麻,完全不知道该从何入手,更不用谈维护当事人利益了。经过慢慢摸索,发现任何性质的案件,理清案件事实是首要的,其次不同性质的案件,侧重点不同,民事和行政案件需要找出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寻找有利己方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刑事案件需要了解罪名构成要件,从各个要件着手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刑事案件侧重程序和证据,所以往往涉及非法证据排除。

这于我们而言,是莫大的收获,虽然思维能力的训练并非一日之功可达,在这里进行的案件讨论却给了我锻炼思维能力的契机,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亦会遵循这样的思维方式,尽力解决我所面临的法律难题。

实习挫折

预料之中,我们在实习期间会遇到很多挫折。虽然在中渡所实习时工作并不算繁重,但由于我们住的地方离律所很远,因此每天都必须在重庆的高温之下乘坐公交车往返于律所和住处之间,这个过程一度让我们身心疲惫;

面对律师交代的任务我们时常倍感压力,在准备司法考试时也曾为各种难题头痛不已,但那时题目再难也始终有一份答案可供参考,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却没有事先预留的答案,只能自己慢慢摸索,甚至实务案例更加复杂,在接触的第一时间往往一头雾水;

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之间的巨大落差让我们常常错愕不已,我们在思考问题时习惯性将问题放置于理想状态中,却忽略了实务中无法避免的一些现实问题,因为实务中的法律案件并不像在校期间老师为我们设计好的案例分析题那么单纯,比如当事人可能没有想象中信任律师、执行中会遇到很多棘手的难题等等;

从学校这座“象牙塔”的保护中脱离,在步入社会时面临各种不适应,尤其是律师这一职业,涉及到的人际交往广泛,包括当事人、公检法系统等等,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再纯粹,我们也不得不认真思考自己的为人处世之态以及如何应对形形的人……

篇7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篇8

今年,是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关键年,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我省推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重大举措。*便于记忆、便于宣传,有助于提升法律援助形象,是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司法行政机关知名度的有效途径。*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后,将成为宣传司法行政业务、展示司法行政服务水平的窗口和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按时开通和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咨询电话运行的监管

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作为提升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成为展示当地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平台。

一要制定各省辖市统一规范的接待、接听礼貌用语(参见《河南省法律援助服务指南》一书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用语”编),提高服务水平;二要确保工作时间内*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专人值守,电话畅通。选派责任心强、能胜任法律咨询工作的同志上岗,解答问题要依法准确、用语规范。要建立*电话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内各地*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工作质量。三要确保*电话由法律援助机构专属专用。*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是由省司法厅统一付费、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平台,为法律援助专属专用,任何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应统一设在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署办公。个别已经使用*电话号码、名称的即日起停止使用,由所属司法局统一清理,并于3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篇9

第二场:2010年11月30日

【地点】第一场:浦东校区

第二场:金山小区

【主办】法学系团委学生会

【承办】法学系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实践部

黄 滔(15980294604) 黄周端(15980206080)

卢瑞卿(15806038627)

【人员安排】1﹑法学系实践部、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8名

2﹑各班级青年志愿者抽调共30名

3﹑指导老师

第一场:王崇能 江瑶

第二场:王凤民 朱丹

【活动流程】

前期准备:

1、选调青年志愿者,确定人员;

2、通过系里联系指导老师(兼职律师)以及XX级专业实习单位联系法院法官等从不同角度进行法律义务咨询;

3、确定法律义务咨询的主题(可跟指导老师商量确定每次活动主题,如关于最近比较热门的网络银行帐户资金流失纠纷等);

4、围绕义务咨询的主题制作宣传单;

5、由宣传部制作好宣传海报、横幅等;

6、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向相关单位联系适合的场地,向相关单位提交活动策划,并在活动开展前在相关地点通过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明确的活动纲要和活动内容,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7、由负责人带领青年志愿者提前在活动地点准备好活动相关的道具,布置会场;

【活动安排】

1、根据原先分配计划,由相关的青年志愿者在活动场地张贴宣传画,分发宣传单,并向行人讲解这次法律义务咨询的目的,让他们积极参加这次的咨询活动;

2、邀请指导老师进入现场,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并分配专业同学做好现场笔录;

3、当现场咨询人员过多时,可安排青年志愿者及专业同学进行法律专业解答,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可先与咨询人员耐心地谈论关于其他方面的事务,待指导老师空闲再将咨询人员引导到指导老师处;

4、在活动地点开展向行人征集“让法律知识深入生活”大型签名活动;

【后期工作】 1、活动结束后,由青年志愿者整理现场并收拾垃圾,进行后续相关活动,在尽可能大的限度内宣传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

2、安排相关人员对咨询人员及相关单位询问对于此次活动的看法和意见,进行统计,整理相关材料(包括策划、总结、心得、照片资料)及整理活动有关发票递交给系团委学生会。

【必备物品】1、一块空旷场地(长10m×宽5m);

2、宣传海报、横幅等相关宣传工具;

3、6张桌子及配套椅子15张及配套太阳伞等;

4、宣传单200份,宣传材料150份,宣传画2幅。

【经费预算】咨询场所租用费用、材料费、器材费用:200元

宣传材料等的费用:50元

矿泉水费用:50元

其他应急费用:100元

总计:400元

【活动效益】1、可为民众提高法律服务,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让民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方法为民众解决纠纷问题

2、提高新生的学法兴趣,增强新生对法律的求知欲,提高学生的实践活动能力及法律知识水平

3、落实深化市民法制观念,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篇10

诚然,很多老年人在家里很孤独,小辈都上班去了,没人陪老人们说话,而老年人前来咨询的问题也并非很难解决的纠纷,很多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家庭矛盾。法律服务中心让老人们有了一个说话的地方,为老人们排解孤独郁闷,有的老年人一来就是半天,说说自己的烦心事、听听别人的苦恼,再由志愿者们一开导,便高高兴兴回家了。

篇11

现在来谈新闻栏目办微信公众号,已经是非常落伍了,因为如今随便哪家媒体,开设的微信号动辄十几个,试图形成“矩阵”扩大影响力。但是,在微信公众号诞生的2012年,有多少媒体想到新闻栏目开设微信公众号?“周二之约”就做了一只率先“站在风口的猪”。

“周二之约”是一档热线栏目,但是我们运行了几年发现,热线有个缺陷:每周法官接线时间只有一个小时,且只能一对一,而每个星期二都有很多电话因占线无法打进来。如何创建一个更便捷的工具、满足最广大读者的法律咨询需求?

栏目起初想做一个app,但是觉得用户不大会为了咨询一个法律问题而去下载一个应用,并且一个人也可能只有一个法律问题,这个工具越轻巧越好,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微信推出了公众号。这个新鲜事物几乎满足我们的所有需求:用户基数大几乎人人在玩,使用简单不存在技术门槛,支持海量用户同时使用,正向一对多反向一对一解答,可以有效保护用户隐私。

于是,“周二之约”栏目立即开通微信公众号,武汉晚报上也出现了第一个推介新闻栏目的二维码,吸引了不少读者来试用这个新鲜事物。跟现在报纸上到处都是二维码、用户看到二维码也懒得扫的情况比起来,当初抢占先机的“周二之约”,在很短时间内形成了庞大的用户群体,为后期的良性互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挤“刷”阅读数这个独木桥

媒体长期以来有一种“阅读崇拜”,认为我们生产的产品就应该有人阅读,没有人阅读就是失败了。但是,媒体生产的内容又仅仅只有新闻资讯这一种类型,如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各类资讯海量爆发且流动极快,对新闻资讯的需求并不像过去信息闭塞的时代那样急切,如果没有足够有趣,足够有深度,足够有价值的内容,一般资讯很容易被用户略过。

微信公众号这么多,全国所有的微信公众号都在一个平台上,但用户的注意力有限,注定只有很少一部分微信公众号能做出头,所以一些占据优势资源的微信公众号杀出了重围,比如人民日报,比如侠客岛,但对地方媒体以及地方媒体的新闻栏目而言,扩张阅读数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现在一些本地媒体微信公众号,为了刷阅读数变成热门网帖的搬运工,耗费人力物力并无法彰显品牌影响力。

从一开始,我们就意识到这个问题:法律咨询类栏目存在的价值,是帮用户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的,而不是推广文章形成阅读数再来造就影响力的。所以一开始我们就决定做一个沉默的微信公众号,一周推送一次预告,文章一周也限定只推送一次,避免对用户造成侵扰。

我们把微信公众号的重中之重,放在回复用户提出的各类法律疑难上,并由每周值班的资深一线法官解答。及时性和权威性是我们这个微信号的生存之本,目前已经解答了近2万人次的法律疑难。

三、控制频次保持距离保证参与度

目前媒体的微信公众号有几种权限,有的一天之内只能推送一次,有的一天之内可以推送多次。笔者不止一次地听到有些微信运营者的抱怨,微信公众号为什么不能多推几次,推得多媒体影响力就出来了!是这样的吗?显然不是。

微信是一款社交产品,它的成功在于使用的便捷性,更在于游戏规则也洞悉人性,具体到微信公众号上,就表现在避免微信公众号对用户过度的骚扰。所以,目前微信公众号里的订阅号是进行折叠的,以功能服务为主打的服务号才是展开的。所以作为一个订阅号,其实是被动的,是等待用户点击订阅号的子栏目后进行选择的。频繁的推送,并不一定会受到用户欢迎,一旦让用户觉得你推送的内容不在他的阅读范围,他会马上取消关注,取消一个微信公众号和订阅一个微信号一样简单。

所以栏目在设立微信公众号之初,就非常在意“用户体验”,因为如今移动互联网的便捷纵容了用户的挑剔。栏目分析,每个想咨询法律问题的用户,咨询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咨询房产问题,有的人咨询财产问题,有的人咨询婚姻问题。你推送的问题不在他想咨询的范围,就会让他觉得反感,要降低这种反感,就要把推送的频次降低,所以栏目只是一周发一次预告,一周最多推一次图文推送,除非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栏目才进行推送,但总次数一周不超过3次。

不仅如此,周二之约微信公众号还保持了一种法官“谦抑”的气质,由于法律是严肃的,所以栏目的回复都是严谨、客观、中立的,网络上流行的亲昵用语、诙谐表达,栏目都进行了舍弃,这种坚持,也与其他类型的微信公众号造成了差异化,让用户有不一样的感觉。

通过各种保持距离的做法,看似主动疏远了用户,实际上确保了用户的参与度,栏目的后台数据可以看到,粉丝数量增长稳健,很少有粉丝大量减少的情况。

四、理顺产品逻辑栏目自行成长

作为一个新闻栏目,还是要有吸引人的内容才能保持其生命力,“周二之约”过去依赖热线,现在更多的是依托微信公众号,因为微信公众号上积攒了海量用户,他们提出了很多各式各样的法律疑难。形成了一种:用户生产内容,法官提供解答,报纸版面呈现的良性互动,新闻性,普法意义都得到兼顾。

这么多用户,是怎么确保每个人的问题都能得到解答呢?曾经有一些同行不太相信栏目能够解答所有用户的法律咨询,或者以为栏目的用户基数很小,当看了微信公众号的后来数据后恍然大悟,原来:每个人只有一个方面的法律需求,换言之他不可能经常来咨询问题,可能询问一次,和法官来个三五回合的互动,他的问题就能得到解答,不会再继续发问。

同时,法律需求也是一种频次比较低、相对窄众的需求,因为100个人中也许只有几个人有这种需求,而栏目的预告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星期在报纸上一次二维码,每次新增40到50个用户,每周的值班法官足以解决这40到50个用户提出的法律疑难。

并且,每个人的法律难题是不一样的,而且还是比较复杂的,甚至是离奇的有故事性的,这就给栏目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闻素材源。一方面,栏目保护他们的隐私,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对他们的法律疑难一对一回复,其他人都看不见,另一方面,栏目对他们的ID进行隐匿,对涉及明显个人隐私的细节进行处理,通过值班法官的权威解答,对一些法律关系进行解读,能取得很好的传播效果,这样一来,每一期的内容都不重样,每一期的内容都有切中时下热点的新闻点,几乎没有怎么花费太大的精力,就能保证一个新闻栏目,每周一个版面的新闻生产。

五、新闻栏目要变成资源整合的平台

目前,传统媒体一片唱衰之声,各种新媒体的概念层出不穷,让一些新闻从业者乱了阵脚。其实,新闻产品永远有需求,这个行业永远需要好记者。媒体呈现形态的革新,并不能改变的一个本质是,媒体从业者的本职还是整合各方资源,如果跑一条战线,那至少要把这条战线吃深、吃透,不说变成这条战线上的专家,至少要变成这条战线上,写新闻报道的权威。

“周二之约”这个法律服务类新闻栏目,开设之初是整合了法院一大批一线资深法官这一权威的法律资源。进行了互联网产品的升级后,又整合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数据资源,在周二之约微信公众号上,不仅可以查阅武汉市中院公开的所有裁判文书,还可以查询案件档案信息,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案件的执行信息等内容。这些信息无疑增加了微信公众号的用户黏性,也吸引来一批专业用户,数百位武汉本地律师也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后期栏目还将开辟律师咨询端口,希望对该微信公众号进行再升级,盘活本地法律服务交易,引入评价体系,做一个法律服务P2P平台。

篇12

这支志愿者服务队伍由女法律工作者、女法学专家及法学研究和妇女工作者组成,志愿者们本着“群众所求,社会所需,力所能及”的原则,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各种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服务队通过接受法律咨询、开展法官讲堂、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办事,推进法制社区、诚信社区建设,让居民足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法律服务,既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又宣传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了社会和谐。

幕府佳园小区退伍军人周兴仁因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悬殊问题愤愤不平,他当初退下来时单位答应他享受企业单位待遇、事业单位编制,退休后实际享受的却是企业单位退休待遇和编制,周师傅为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发愁,多次萌发上访的念头。管京如法律咨询志愿队得知后,与他谈心交心,设身处地地为他着想,从法学专业角度出发为他提供法律咨询,给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各种建议,为他排忧解难,最后从三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诠释了周师傅的疑问,引导其依法办事,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打消了他上访的念头,促进了社区的和谐稳定。管京如法律咨询志愿队还利用建党91周年开展广场普法宣传活动,对于恒茂家园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和雨污分流施工问题等,引导广大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小区议事会等形式解决问题,合理诉求,合法维权,她们真心实意地用真情化解矛盾、用耐心化解矛盾、用解释化解矛盾。

徐曼心理咨询志愿服务队

这是一支提供婚姻家庭咨询等服务项目的专业女性心理志愿服务队伍,志愿者们分别持有国家二、三级心理咨询资格证书。徐曼工作室配有心理疏导沙盘,可通过一系列沙盘意象,反映出游戏者内心深处心理活动,通过志愿者的专业指导和梳理,治疗缓解不良情绪。志愿者们深入群众,定期在社区居民、辖区内的中小学、企事业单位内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不定期的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青少年心理拓展辅导、调解家庭矛盾纠纷等志愿服务活动,有效地减少了家庭暴力、邻里纠纷等矛盾的发生。自徐曼工作室建立以来,接受心理咨询126人,其中广场咨询108人,举办心理健康讲座4次,受益居民约600余人。

“不知道哪有心理咨询”“不好意思找人咨询”“不知道心理咨询怎么收费”……在高压人群逐渐增多的今天,社会减压体系的缺失造成心理疾病的频发、高发。“孩子读初中,逆反心理特别强,为了看着她学习,我们娘俩几乎天天吵架。孩子又没父亲,我是有苦没处说,总是憋得慌。社区要是没有这个心理咨询室,还真不知道怎么办。”恒茂家园小区居民胡荣华说。曾经有一段时间,胡荣华也想过咨询正规心理机构,但是出于对这一行业不了解,也不确定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心理疾病,最终放弃。而来到社区的“徐曼心理咨询室”咨询,也是无意间发现社区有这么个机构,抱着试一试的心理进来,没想到效果不错。胡师傅说:“其实我就是想找人说说心里话,这一聊不仅我心里敞亮了,还学了一些和孩子沟通的方法,社区有这么个机构真方便。”徐曼说:“社区心理咨询室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即使没有心理疾病也可以来聊天排解压力。作为社区工作人员,除了为社区居民正常生活提供服务外,精神方面的服务也需要加强。虽然前来咨询的人不算多,但却实实在在为社区居民解决了很多问题。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咨询的人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幕府佳园小区居民夏军芳说:“我现在真的感觉压力很大,每天下班后都想找人聊天,但是找朋友又得花钱请客,家里人又都在外地。”小夏家距单位公交车程大约为一个半小时,每天需要六点起床,七点从家里出发,而晚上五点下班后通常要六点半左右到家,吃过晚饭就到了八点左右,这样的工作状态要持续六天才能换来一天休息。小夏说,每天都感觉从早忙到晚,休息一天还得做家务,整个人接近崩溃的边缘,回家和媳妇说说话吧,大家心情都不好,弄不好就吵架,所以找人沟通的愿望特别强烈。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朋友、亲人聚会时间大量被削减,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找人沟通、交流的渴求日益旺盛,类似小夏这种情况几乎成了普遍现象。可是,虽然有潜在心理咨询需求的人越来越多,但是真正走入正规心理咨询机构疏导的人却很少。据调查发现,心理健康知识的缺失造成人们忽视心理疾病,对心理咨询行业的陌生感和行业管理的不规范成了百姓走入正规心理咨询机构的门槛。心理咨询绝不是简单的聊天,在社区中开展心理咨询工作非常有意义!一方面,目前社会生活节奏变化非常快,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矛盾、不满增多,多数人都有心理压力和亚健康的心理情绪和心态,非常需要社区专业心理咨询师提供必要的服务,来缓解、化解、和谐这些不稳定、不安全的诱因;另一方面,心理咨询工作的两大主要场所之一(另一个是学校)就是社区,只有在社区里,心理咨询才能够充分发挥其“缓解、化解、和谐这些不稳定、不安全的诱因”的作用。

青青果乐园志愿队

篇13

周五的专业辅导课程是刘飙老师为我们在进行法律实践前所专门进行的,时间持续了半个学期有余。由刘飙老师每周五晚从7点钟开始进行辅导,一直持续到晚上9:40分左右。为我们系统的讲授在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各类常见案件类型的通常处理方式,许多很小的细节如今我还记忆犹新。而在这个辅导课程中,刘飙老师不仅仅传授了他的实务经验,而且,老师还教授了许多法律从业规则,以及做人原则。最为印象深刻的是老师的一句“口头禅”——法律无小事。老师在授课期间时常提醒我们,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律无小事。当事人正是因为有了权益(权利)救济的需要才会诉诸法律,拿起法律作为武器。而当我们在进行法律援助的时候,切记以当事人之利益为重,应该认真负责地对待。

比较深刻的一个案例是老师所接受的一个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例,案例中涉及到对于国有银行的ccc级债务的处理引起我的兴趣。案情中涉及到中国银行业在改制期间一些垃圾级债务的处理方。之前我只是在金融学课程中学习到相关程序的内容,对于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ccc级债务的处理最终流向不是很理解,通过老师的案子,大概明白了其处理的最后程序,颇有收益。

另外,老师在讲授一个公司股票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印象也颇为深刻。大概案情是一家软件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以自己的名义于当事人签订了原始股的买卖合同,承诺该公司会前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如果上市不成功,则由公司对其股份进行回购。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认定其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话,则将导致合同自始的无效。(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实际的情况也有可能涉及欺诈,但是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之。)为了避免这种认定,我们有必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切入,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是,老师让我们想方法,我开始是从期限等角度考虑,当然是行不通的。后来,在老师的帮助下,我才找到《合同法》九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后,当事人有权利追究对违约者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返还股款价金。

从这个案例中,我学到有时候法条的灵活运用会对当事人产生更强的权利保护。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虽然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仍然不是必然的会导致合同自始的绝对无效。而且,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也看到了合同目的的强大适用性。不过,其合同目的的证明应该也是一件不易之事。法律的适用,某种程度上由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一名好的律师能够在疑难情形曲径通幽,达到凡人所达不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需要不断的模范、学习,最终有所超越。

二、法律援助实训

在接受完老师系统常见法律问题培训后,我们正式接受实践的考验——前往南山图书馆“星期日法律咨询日”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普通的法律咨询服务。这是我期待已久的,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大学生而言,最值得骄傲的,便是能把自己所学知识学以致用,帮助弱势群体,服务社会,证明自己的价值。

周日早上,我和恬恬师姐早早的约好不行至南山图书馆。由于南山图书馆正在重新装修,所以,我们只能在一个比较简易的临时工作室中提供服务,也由此,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人数并不多。在我和恬恬师姐服务期间,共有4位女士及1位男士前来咨询法律问题。涉及的纠纷分别为:一起离婚纠纷、一起债务纠纷、合伙型企业合伙人温先生与温先生关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一则劳动仲裁程序的咨询。债务纠纷中涉及到的问题有关于录音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离婚纠纷则是关于如何分配婚后财产的问题。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及关于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内容则是由律所派驻的律师邱律师解答的。

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咨询的当事人,比较神秘,不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而由自己进行,每次有程序问题就过来这边咨询,但是在咨询期间也不肯告诉人其单位、工作,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其实仅仅是因为计算的上的一些问题,但是据当事人所言,是要给单位一些麻烦事。据周哥(图书馆负责法律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些偏执,已经来过许多次但却不肯暴露身份。由于这两年来修读了一些经济学课程,经济学思维告诉我,对于她的行为从经济学而言是不经济的,但是根据正态分布曲线,这样的人的存在又是合理且有益的。在法律实训期间,与邱律师的交流,也使我获益良多。

三、小组案件

我们小组所接手的是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了财产纠纷的问题。

案件当事人为李美香与罗其东为夫妇,罗湖莲塘人士。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罗东其的父母于1998年和李美香商量筹款建房,并且提出给一栋楼给李美香用作出租和收租金。罗东其夫妇分别从四个人那里借来2万,5万,1.5万,7万(利息每年18200),加上李美香自己的积蓄共29万给了罗东其父母。因为李美香信任他们,并没有要求他们写收款证明。之后在李美香要求罗东其父母返还他们所借的钱时,罗东其父母不承认并且从来没有让李美香收过房租。至于建好的出租房,罗东其父母一直让罗东其充当看门人的角色,让他睡在出租房楼下保安亭一年多,罗东其因别人的言语打击而产生精神异常。最后,由于罗其东父母的迫使之下,罗其东与李美香离了婚,而李美香由于没有生活上的特殊技能而只能做一些零散工,以偿还其承担的巨额债务的利息。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看来,李美香所承担的债务确实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至少有证据证明债务的金额是105000元,如果只让李美香承担所有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帮助她摆脱债务以维护李美香的权利,是我们这次对她进行援助的最终目的。

老师的提示,开始我们并不甚清楚,不过后来我在把案件材料全部看完之后明白了老师的意思,书写了以李美香债权人为原告以李美香夫妇为被告主张偿还债务的民事起诉状。后来,继强灵机一动,说何不采取支付令呢?我认为,支付令在这里符合适用条件,而且,能够达到更为简便的效果。不过,支付令的程序、效果如何,没有尝试过,不甚清楚。

另外一个案件是一个丈夫外遇后与第三者一同购置房产。而丈夫因癌症死亡,产生的遗产纠纷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可圈可点的东西也很多,可是由于当事人过于急躁,已经委托他人提起诉讼,我们就无法再进行建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