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结算方式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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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篇1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篇2

一、我国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现状

(一)出口贸易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

我国国际贸易偏爱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在中国现有出口业务中,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交易占大多数。因为有银行信誉参与,信用证风险相对较低,只要单证相符,就能够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就算被拒付,出口商仍可以控制货权,损失相对较少。尤其中小出口企业往往难以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为了安全收汇,会更多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然而信用证方式对出口商有许多不利之处。首先,其对出口商提交的单证要求比较高,容易出现不符点被拒付。其次,费用也比较高,影响出口商利润。此外,各种信用证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由于一些软条款陷阱和银行风险,如开证行故意或操作不规范擅自放单,出口商会最终落得“钱货两空”的局面。

(二)对新型国际结算方式缺乏深入认识

国际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属于我国新型国际结算方式,但许多出口商对其缺乏深入了解,使用较少。国际保理业务在全球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在欧美市场比较成熟。我国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以来,发展比较缓慢,没有成为银行一项成熟业务。企业对能够解决信用风险问题的国际保理业务缺乏认识,不是很清楚该业务的功能特点及适应范围。即使知道国际保理业务,从自身的财务成本考虑,许多企业也认为保理会增加费用支出,而没有认识到保理业务有利于资金周转,减少信用风险,在扩大企业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福费廷也是一种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可能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外贸企业仍受汇款、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模式的限制,对福费廷业务只是一知半解,甚至是误解。福费廷业务中,由于银行承担信用额度内的坏账风险,一般会收取发票金额的0. 75% -1% 作为其相关费用, 比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的手续费稍高,使得企业认为福费廷的费用过高。这样的一些观念, 阻碍了福费廷业务在我国进出口企业的进一步推广。

(三)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2012年版《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称,全球风险在2012年处于较高水平,债务危机扩散和世界经济乏力使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区域风险水平上升,出口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我国出口企业对风险的识别与把控能力尚有待提高,一个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而在发达国家,这个数字是0.25%~0.5%。缺乏风险意识,这是造成出口商遭受损失的第一大因素。有些企业只注重成交量、出口额,不加选择地、盲目地采用托收、放账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进行交易, 造成许多逾期的应收账款,又没有对拖欠账款进行及时有效地追索, 致使逾期账款无法回收,变成了呆账、死账。由于结算方式选择不当导致拖欠货款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的融资需求旺盛

资金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持续推动力。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筹集到生产要素组合所需要的资金,对经营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如今许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融资困境。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国际结算及融资已经成为各方非常关注的焦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方式都向更高、更复杂的方向发展,虽然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融资方式日益繁多,也有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尝试新的贸易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我国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品种少,且功能单一。

二、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通过上述现状可以得知,我国出口商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还是对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风险和融资等方面的利与弊了解不够,特别是新型国际结算方式,因此无法理性地选择合适自身的国际结算方式,从而规避风险,获得融资。

(一)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银行保函大致相似。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对出口商有两大好处,首先,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由于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其信用性更好。其次,发生违约时,可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受害人进行惩罚。可见其优点主要在于规避风险,安全收汇。其不利之处为开立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并且出口商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单据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或满足相应条件后,银行才会履行付款义务。

(二)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其出口的应收帐款委托或贴现给保理机构,出口商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 预先从保理机构处收回部分货款, 再由保理机构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融资与结算方式。福费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地附设有福费廷机构的银行或金融公司对出口商持有的, 经进口商承兑的半年至十年的远期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付与出口商现款的一种方式。其优点主要在于融资,由于国际保理和福费延业务中都有某一中间机构对出口商票据及其债权无追索权地贴现买断,使得出口商可以及早获取货款、转移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率来增强资金流动性。其免除信用证方式下催证、审证、改证等繁琐手续,有利于培养新市场、新客户,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此外,出口商从融资商取得的贴现融资利率固定、及时变现,因而可以锁定利率、汇率风险,易于成本核算与控制。其缺点是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下,出口商承担的费用较多,导致财务成本加大。

三、我国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策略

(一)根据货物供求状况的不同而选择。

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就有很大的余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可以要求买方预付货款,或必须用L/C的形式进行结算,并且可以就提高售价来威胁对方,逼迫买方做出妥协和让步;如果是滞销的商品,那就只能答应进口商的要求,选择一种节省进口总费用的结算方式。这时出口商要注意与进口商协商,在卖出商品的同时,尽量保证自己的利益。

(二)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的高低而选择。

可以从新、老客户来区分,如果是老客户,以前配合很好,涉及风险就比较小,可以接受 D/A 或T/T,如果是新客户,其信用等级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地讲,如果信用等级很一般,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托收的方式,特别是用D/P,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 甚至是直接T/T 的方式,另外,客户的信用资信的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需要进行连续的跟踪,进行及时的评价,以便随时调整结算方式。

(三)根据财务成本的高低而选择。

所谓贸易结算财务成本,就是使用某种结算方式时所必须承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和款项转移费用等。一般情况下,采用汇付的成本是最低的,如果用托收或L/C,要对银行支付高出几倍的费用。至于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其财务成本就更高。

(四)根据融资的便利程度而选择。

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是个普遍现象,出口企业也不例外。除了传统贷款业务,出口企业应考虑灵活运用国际结算中的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不仅包括从银行融资,也包括从交易的另一方融资。不同国际结算方式相对应的融资情况存在不同,出口商要充分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资金占用情况和可以使用的融资方式,以此进行选择。对出口商资金占用最少的是汇付方式中的预付货款,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最不利。汇付方式下出口商可以利用出口发票融资,融资方式比较少。托收方式下有出口押汇的融资方式。信用证方式下,出口方可选择的融资方式较多,可以申请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此外,国际保理和福费廷可使出口商立即收到货款,融资十分便利。

(五)注重新旧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

1、传统结算方式与国际保理业务的综合使用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与托收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相结合,出口商将D/A或O/A下的短期应收账款卖断给保理商,不仅获得短期融资,还将货款的催收、账款的管理、进口商的信用调查以及坏账担保都转给保理商负责承担。保理业务的使用使出口商只管按期交货,进口商只负责到期付款,保理商承担结算的一切风险。一般来说,在纺织品、服装、轻工业品、印刷品、塑料制品及机电产品等商业周转快、交易额不大、收汇期较短的出口贸易中使用此种组合结算方式,既能防范风险又能获得融资,对出口企业较为有利。

2、传统结算方式与福费廷业务的综合使用

对于资本品的进出口,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双方承担的风险也较大,无论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贸易双方的资金、风险负担往往都不平衡,并且由于国际债务危机的加深, 即使采用信用证结算,双方风险仍然很大。福费廷可以为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和融资服务的业务, 即包买商向出口商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在大宗货物贸易中, 出口商可以获得包买商的中长期融资, 并且包买商无追索权买断债权凭证, 意味着承担票据到期索偿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免去了出口商远期收汇的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出口商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收汇风险大和融资难的现象尤其突出。所以,出口商应在充分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利弊的基础上,根据货物供求状况、客户信用风险、财务成本高低和融资的便利程度,综合使用新旧国际结算方式,做出理性的选择,防范贸易风险,取得融资,成功进行出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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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分成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三大类,每一大类又分成若干小的类别。汇付根据其使用的汇付工具的不同,分为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本文的电汇主要指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电汇。托收主要分为付款交单托收(D/P)和承兑交单托收(D/A)两类。以上两种结算方式,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全凭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若由于市场行情下跌,或出现汇率贬值等情况,进口商就很可能拒绝付款,或以各种借口要求出口商降低货价从而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损失。信用证是目前中国对外出口使用最广泛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是银行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前提是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由于该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而言收汇风险大大降低,由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下的进口商作为付款人变为银行为付款人,因而受到中国出口企业的青睐而广为使用。信用证按照划分方式的不同也可分为很多种类,按期限主要分为即期和远期信用证。

二、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适用情况

1.汇付的适用情况

从支付货款和出运时间的先后来看,一般分为预付货款(前T/T)、货到付款(后T/T)和凭单付款等。预付货款是出口商最欢迎的结算方式,不利于进口商。不但占压了进口商的资金,同时使进口商负担着可能收不到货的风险。而货到付款却片面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一方面出口商需要承担货物成本及海外运费和风险直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另一方面出口商又面临着进口商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对于预付货款的进口商和货到付款的出口商来讲,资金和风险负担都不平衡。于是渐渐出现更易于被买卖双方接受的凭单付款,即出口商凭已交货的影印单据即可得到进口商的付款,它相对于货到付款大大的缩短了出口商的收款时间,相对于预付货款又大大的减少了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但由于进口商仅凭影印单据付款,可能面临着付款后无法获得货运单据的风险。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多用于订金、运杂费用、佣金和货款尾数或小额货款的支付。

2.托收的适用情况

托收业务中虽然有银行的介入,单据由银行传递到进口商手中,但银行只是代收货款,并未对出口商的收汇做出任何保证,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仍然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由于托收行为一定发生在出口商履行交货义务之后,故进口商若拒绝付款赎单,出口商要么把货物运回,损失运费及面临货物运回国内积压仓库的风险,同时货物运回的途中的风险也是出口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要么出口商事先在进口地找好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人提货就地降价出售。无论哪种做法,对出口商来说都相对不利。若采用D/A承兑交单的话,进口商在未付款的前提下,仅凭对汇票进行承兑就可先行获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若此时进口商有意不付款,那么出口商往往面临钱、货两失的处境。因此,托收实际上是出口商为了扩大出口而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便利。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出口难度加大,为了扩大出口,出口商使用托收作为货款结算方式明显增多。

3.信用证的适用情况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流行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到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冲击,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大幅下降,但在亚洲尤其在目前中国出口贸易结算中仍占有统治地位。它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起着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是较可靠的收汇保证,是出口货物权利的保障,同时,通过信用证可获得贸易融资,加速资金周转。所以出于收汇安全的考虑,出口商在拥有决定权的前提下,更倾向于选择信用证作为买卖的结算方式。但正如硬币的两面,信用证也存在弊端,比如对出口商而言可能存在单证不符、信用证软条款等风险而未能安全收汇。对进口商来说,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除要缴纳货值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之外,进口商还须负担高额的开证手续费等,资金负担重,手续相对其它结算方式更为繁琐,从而不太乐意采用信用证进口货物。因此,若出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出口商为安全收汇坚持使用信用证时、或者在得到出口商一定的价格优惠的情况下,进口商会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三、选择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影响因素

1.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对象的资信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对我国出口贸易而言,出口商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就必须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再针对其资信等级有选择性的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进口商的资信主要包含其经营能力和本身信誉状况两个方面。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很好,出口商就可考虑使用商业信用的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甚至可以考虑汇付的后T/T和托收的D/A。若其资信状况不佳,就应坚持使用收汇更安全的信用证做为结算方式。在考察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时,还须结合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政治和政策风险综合加以考量。若进口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和贸易管制政策,出口商也应尽量争取使用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

2.交易量的大小

交易量越大,出口商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就越大,所以在成交量很大的情况下,即使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不错,为保险起见,出口商也应尽量选择L/C作为主要结算方式。若成交量小的话,理论上来说,即使遭受收汇风险,出口商的损失也相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出于促使买卖成交的意愿考虑,或为了打开进口国市场等原因,可以选择以T/T或D/P甚至D/A作为结算方式。

3.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

贸易术语及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的选择息息相关。理论上只有象征货的贸易术语并且使用海运运输方式才能够使用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是实际货贸易术语,如D组贸易术语,由于出口商交货的时间就是进口商收货的时间,控制货权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实际货贸易术语一般使用汇付的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出口商在使用FCA、CPT和CIP这三个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时,若选择使用托收或L/C结算方式,切记其运输方式要选择为海运,不要使用除海运之外的运输方式,否则出口商难以控制货权,在托收下恐面临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在L/C下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但手中却没有提单,即使货物还未到目的地,出口商也无法对货物做出回运的指示。若货已到目的地,进口商却只需凭借相应的运单就可直接提走货物,最终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

4.商品的特点

首先来看商品本身的特点,若出口的货物是鲜活的鸡鸭牛羊、新鲜的蔬菜水果以及海鲜等,因货物本身具有易腐烂,易死亡或需要提供饲料给养等特点,决定了这些物品要么选择短途国际运输,要么只能空运。短途国际运输主要发生在近洋贸易中,如中国与香港、日本、韩国等的贸易,由于货物运输时间较短,若使用凭单交货的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必然出现货到目的港,进口商等待单据通过银行转递过来之后才能去码头提货的货等单的情况,由此可能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如高昂的码头仓储费,活鲜商品死亡而贬值等。所以,通常近洋贸易出口商都直接把提单交给船长,直接在目的港交由前来取货的进口商,以方便货物的及时提取,待进口商提货后甚至在市场上销售货物后,再通过汇付的方式把钱打给出口商。若国际间买卖双方相隔遥远,要买卖鲜活商品就不应采用海运,应尽量走空运。但空运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除运费相当昂贵之外,出口商品因没有海运下的提单,就无法通过控制货物来达到降低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在成交这样特点的商品时,出口商应争取使用前T/T的结算方式,或在对进口商资信相当了解的情况下,方可使用L/C,防止开证行和进口商相互勾结,在某些情况下故意挑剔出口商交付的单据而拒付货款,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

5.市场行情

一般而言,买卖商品的市场行情,是进出口商谈判货款结算方式的重要筹码。若商品处于卖方市场,即供不应求时,出口商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风险更小的前T/T或者坚持使用收汇有银行保障的L/C作为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若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时,进口商对货款的结算方式就拥有更大的决策权,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收货更有保障并且付款费用更低的后T/T或者D/A作为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

另外,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还受其他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像货币的涨跌、公司经营意图等。

四、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选择结算方式的策略建议

1.尽量走海运,控制货物所有权

从以上分析看出,除非采用前T/T,我国出口所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对出口商都存在货物运出了,但却未必能安全收汇的风险可能。即使采用L/C,出口商要做到单证、单单相符也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买卖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出口商,我们要做到的就是把可能的风险规避到最小化。对出口商而言,最坏的结局就是货被进口商提走了,钱却拿不到。所以,建议在出口贸易中,出口商要争取使用能控制货物所有权的海洋运输方式,并尽量避免使用D/A。这样,即使进口商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最起码货物还是属于出口商的,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可以把货物运回,或者通过事先找好的人在目的港码头提货并在进口国销售货物收回货款,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在确定结算方式之前,应尽量调查交易对象的资信

因交易对象的资信不仅仅指的是其信用状况,还包括交易对象的经营能力。在进口商信用状况很好但经营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拒绝付款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过分信赖老客户或者国外大企业,不能因为对方是老客户,是大企业就放松对对方资信状况的调查。据麦肯锡的一项调查表明,世界500强的平均寿命不到40年。同时,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业务人员过分相信L/C,认为其是银行保障付款的结算方式,所以可以忽略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但在货物市场行情下跌的情况下,进口商就可能与开证行相互勾结,指示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显微镜式的审核,找出单证或单单的瑕疵点,从而拒绝付款赎单。由于《UCP600》对信用证的一致性原则的机械刻板要求,出口商在单据方面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即使是相当细小的问题,也会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从而使出口商蒙受巨大损失。所以,无论采用什么结算方式,无论对方是否是老客户,对其资信的调查都不可掉以轻心。

3.根据交易规模和商品特点区别使用

对出口商来说,在考虑采用什么结算方式更有利或更没有风险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所交易商品的本身特性以及所成交的规模大小,以及出口商成交该笔买卖的最终目的--为以后打开更大的进口国市场抑或只赚该票买卖?

另外,把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如主要货款采用信用证,小部分货款采用托收,定金或尾款采用汇付。对出口商来说,结合使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在成交额大、对方资信状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能更有效的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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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7):44-45.

篇4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分析

1.汇付结算方式的分析。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方法,预付“定金”的数额的多少,要是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

2.托收结算方式的分析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的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

3.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分析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等等。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以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活鱼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因此,在进行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应多加注意:(1)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建立规范的客户资信管理体系。(2)做好出口经营前的市场风险调查。(3)认真制订出口合同条款。(4)适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5)选择国际保理作为结算方式。(6)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等。

然而,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除了选择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而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加大出口结算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际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托收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保证较差,会对进出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由于其收款安全系数小,许多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其实,付款交单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为“国别习惯风险”,即有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强调“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尤其是远期付款简单中,其结果必然是延期收款中收不到款。而对其的防范措施有:

(1)注意该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资信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和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2)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如进口商全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条件、拒付证书及拒付后的货物处理、指定需要时的等,以免钱货两空。(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对于有些国家的所谓“当地习惯”,应视情况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

2、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有例如: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软条款信用证风险、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等等。”而针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有: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易做打包放款、亚辉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主要审核其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无撤销、有效性、一致性、有无过分条款以及是否有“软条款”的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国外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何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以再信用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3、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票据时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是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对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有: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核,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是否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等是否被涂改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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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贸易中结算方式是困扰当事人的重要问题,因为结算方式选用的正确与否,将关系到能否安全收汇,甚至影响到进出口企业自身的安危。在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曾经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在20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以上,我国的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至今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理由是信用证方式风险最小,最安全。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的不足日益显现,据笔者调查,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方式的使用已急剧下降,属于商业信用的电汇方式已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本文拟对电汇方式成为主流方式的原因及其风险的规避做初步探讨。

一、电汇方式是当前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 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又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 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 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

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 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出口人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达到推动外贸出口、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目的,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账款追讨等其他业务。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的商业风险和因买方所在国家动乱、或政府法规变动等的政治风险而导致卖方无法收汇的情形。只有当出口业务因这两个风险导致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任何因第三方责任而引起的损失均在其免责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即可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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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178-02

近年来,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蓬勃发展,以及贸易品种、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我国各类外贸企业面临的对外贸易风险也相应增加。出口企业为了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出口份额,夺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纷纷以优惠的付款方式变相地给买方融资,以便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佳的经济效益。因此,灵活地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并进行恰当的风险防范就成为国际贸易安全进行的重要一环。

一、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其中,汇款的结算方式属于一种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而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用得最为普遍,因为它是一种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此外,托收结算方式虽是基于商业信用,但托收方式中的跟单托收由于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国际结算中使用也较多。在这基础上还有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付等补充或辅的结算服务业务。

长期以来,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竞争的层次也愈来愈深,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而使用商业信用交易方式来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同时,运用有效的手段来防范风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出口商的一种常规做法。由此,商业信用重新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心所在,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则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

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的信用证使用比例下降10%~2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大多数业务已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辅之以完善的风险管理来进行。

二、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应用现状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比例高达80%~90%。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信用证支付方式曾经起到过的重大作用被固化。信用证支付方式在我国外贸出口的初级阶段,曾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及资金融通,在我国扩大出口规模,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影响。因此,众多出口企业形成了一种传统和习惯,将其一直沿用至今。同时,我国外贸理论界及外贸院校也把信用证作为最重要、最安全的支付方式编入教材。

2.信用证方式下潜在的风险和陷阱被忽视。出口企业和结算银行片面强调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安全性,认为只要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汇就没有问题,往往忽略了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和陷阱,如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企业难以做到的软条款,或串通开证行对单据吹毛求疵,拒付货款。有的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水平不高,银行审单不严,也会导致开证行和进口方的拒付。尽管每年有相当数额的信用证结算交易收不回货款,坏账率高达5%,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率总的来说比较高。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目前仍是出口企业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支付方式。

3.出口为逃避风险,大多不敢采用或不愿主动采用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许多企业甚至规定只做信用证业务。外销员则认为只要坚持信用证支付方式,即使最终收不回货款,个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也不会追究个人责任。因此,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老客户要求改用商业信用支付方式时,企业领导或外销员,寻找各种理由,不予接受,当客户威胁要更换公司、中断交易时,才勉强同意客户的要求,工作十分被动;而当新客户提出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一般情况下,干脆就拒之门外,致使很多交易机会白白丢失。

4.出口企业出于融资的考虑,要求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出口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相当多的出口企业又都需要贷款来维持经营。凭信用证就可以向银行打包贷款,且手续简便,费率又低。因此,力争信用证支付方式,又变成了一些企业用以解决资金的重要手段。

5.出口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及信用管理机制,导致外汇损失。有些企业只注重成交量、出口额,忽视进口方的资信调查,更谈不上对客户进行及时、详细、准确的信用分析。为了片面追求出口额,不加选择地、盲目地采用托收、放账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进行交易,造成许多逾期的应收账款,又没有对拖欠账款进行及时有效地追索,致使逾期账款无法回收,变成了呆账、死账,使外贸企业背上沉重的“债权”包袱。从此以后,因噎废食,不敢再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综上可以看出,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但是,片面强调信用证支付方式,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甚至错失许多贸易良机,错过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极好机会,并抑制了出口的适度扩张,出口之路越走越窄。一个显著例证是欧美企业贸易额的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其坏账率只有0.25%~0.5%,而我国企业使用信用证比例高达80%~90%,坏账率仍高达5%,严重影响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学会在商业信用条件下正确的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并进行适当的风险防范。

三、对我国外贸企业防范国际结算风险的几点建议

1.采取灵活贸易结算方式,扩大出口

对外贸易中最易发生信用风险的环节是结算环节,选择利于我方的结算方式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我们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对方状况、交易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

为了不给不法商人钻空子,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不受骗上当,在业务实践中必须灵活选择结算方式:(1)在确定付款方式之前,尽量多做客户资信调查。如客户的企业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往来银行名称及账号,与中国其他公司有无其他业务关系、公司有无网站等。一方面,请客户自我介绍,然后从侧面加以证实;另一方面,可通过银行、保险部门和驻外机构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中国银行对客户进行专门资信调查。(2)对不同地区的客户,采用不同的做法。如欧、美、日、澳、新地区的客户,一般而言,资信比较好,国家金融运作体系正常,所以,一般D/P远期风险不大。南美、非洲、中东、原地区,都是高风险地区,即便是D/P即期或远期付款,也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3)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和新、老客户区别对待,灵活采用结算方式。如果是老客户,以前配合很好,涉及合同金额比较小,可以接受D/A远期或后T/T;如果是新客户,或者合同金额较大,对D/A托收和后T/T业务,要求必须投保出口信用险。(4)对客户资信实行动态掌握、连续考察,随时注意调整结算方式。

2.加强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

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专业咨询机构对海外客户进行全面、认真、仔细调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经营情况、资信及偿付能力,为扩大出口、安全收汇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设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反映客户的整体实力,包括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往来资料则反映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及内部评价,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根据客户的付款情况,评定信用等级,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额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资信好的客户可以放远期,额度也可以放大,而对资信差的客户,尽量做即期,降低额度,甚至改回银行信用,力争规避收汇风险。

3.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可以降低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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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本不断增加

随着我国政府出台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过做好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不断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央行再补贴等刺激措施。另外,我国食品价格不断上涨,使得我国出现结构性的通货膨胀,在加上国际大宗商品的上涨,从而导致出现输入性的通货膨胀。随着货物运输成本不断上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企业出口业务的空间。

3.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风险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欧美等国家就会通过各种形式,挑起贸易争端,具体包括特保调查、反补贴等手段,还有建立各种技术、环境以及绿色壁垒等。就目前而言,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呈现出金额庞大、涉案次数多的特点。因此,我国国有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发展机遇,为产业链贸易创造良好的条件。

4.筹资风险

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形势较为复杂,前途不算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对外经贸企业的融资担保风险,增加了信贷难度,成为国有企业进行对外贸易发展的瓶颈。虽然央行已经连续调整了存款准备金率,不断收缩银根,减少货币供应。但是在导致对外经贸国有企业不断陷入融资困境。

二、控制好国有企业产业链贸易财务风险的措施

为了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就要采取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措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1.要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为了保持竞争优势,维持更多的客户,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业务过程中,要采用对国外进口上更为有利的付款方式,比如远期承兑交单、货到付款等,这些方式能够让进口商获得资金价值和时间价值,保证结算方式的安全迅速。对于出口上要进行全方位考虑,选择降低结汇的结算方式。同时,在人民币升值的前提下,有的出口上选择了远期收汇结算方式,就会降低企业的实际收汇,影响企业盈利。因此,对外经贸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进行合理转嫁,最大限度的降低汇率损失风险。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必要的套期保值,提高外汇市场风险的运作能力,保证企业全面具有规避风险的意识,从而有效地控制汇率风险。

2.不断拓展海外市场

就目前而言,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仍然是我国对外出口的主要国家,因此,我国企业把贸易重点都放在这些发达国家市场上,导致进口商信用风险较大,不利于国有企业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因此,国有企业要产业链贸易扩展到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不断拓展市场发展思路,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的实力。

3.要建立信用风险控制体系

对外贸易国有企业要对海外客户的经营实力、偿付能力等进行严格调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信用额度进行分级,选择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保证收汇和出口的安全。同时一些海外的企业和客户受到经营情况的影响,经常出现变动,导致资信情况非常不稳定,这就要求企业要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及时有效的更新信用档案,对客户进行严格的选择。

4.要做好企业收账管理

作为对外贸易企业,要采用过程控制和事前预防的措施,做好企业的收汇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以为收账款拖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要做好内部的收账控制和管理,提高收账款管理水平,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督和,从根本上控制呆账、坏账以及逾期的账项,提高账款资产的流动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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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67-02

一、后危机时代形式分析

(一)后危机时代的概念

1.后危机时代的含义。后危机时代是金融危机之后出现的一段缓和时期,世界经济处于缓和回升状态,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没有根除,因此仍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危机是否会重来无法预测。

2.后危机时代的特征。后危机时代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危机依然存在,并没有完全消除。后危机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不稳定性。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剧。

(二)后危机时代国内外经济形势

1.国内经济形势。据国家统计局分析,2011年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96311亿元,同比增长9.7%。据海关统计,2011年第一季度,我国进出口总值800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29.5%。对于就业来说,一是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463万人,二是一季度农民工外出打工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530万人,这两个指标说明当前的就业在继续增加。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中间波动剧烈,由此可见,人民币升值压力很大,这使得产业调整和通货膨胀的控制任务艰巨。除此之外,人民币对欧元、英镑等的汇率波动同样剧烈,这些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

由此可见,国内经济基本呈现正比例增长状态,但许多的不稳定性因素依然存在。

2.国际经济形势。据世界银行等相关机构分析预测,2010年世界经济有望恢复性增长,国际金融市场渐趋稳定,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没有改变。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的龙头,2010年一季度以来,美国经济增长出现了以国内消费性、投资性需求为代表的国内需求明显恢复,工业增加值及出口增速明显的趋势。

然而,就美国来说仍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自金融危机以来,至今美国的失业率仍居高不下,这说明美国的经济虽有所恢复,但仍旧存在不稳定因素。

3.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1)市场波动加剧,金融风险依旧:由于后危机时代金融风险依旧存在,使得经济环境不稳定性加剧,从而市场波动加剧。(2)国内通货膨胀预期高涨,刺激政策面临退出:通货膨胀过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金融危机时的刺激政策会改变。(3)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波澜再起:从对外出口贸易来看,国际经济中,许多国家及经济体出现了贸易保护政策。

二、后危机时代出口型企业面临的风险

2008年以来,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世界金融危机,现在已经蔓延到实体经济,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衰退不断加深。进入后危机时代以来,出口企业的外部环境并没有改善,国外市场需求很低,贸易壁垒越来越多,美元不断贬值,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加,汇率波动加剧,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上演,外贸出口企业竞争激烈,交易的条件越来越苛刻,贸易结算面临的国家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汇率风险更加严重,这些就是后危机时代给出口企业带来的主要风险。

首先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产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在出口结算中,各种结算方式本身都存在信用风险。金融危机使各种信用风险加剧。其次是汇率风险。汇率的波动是产生汇率风险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应收的外汇账款也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给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最后,信用证风险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三、后危机时代国内出口型企业结算方式组合创新研究

(一)出口型企业结算方式的主要传统组合及各种组合的风险分析

1.主要传统组合方式。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组合主要是汇款、托收、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组合使用,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汇付或者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两种结合方式的目的相同,第一,可以节省进口商的费用,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提高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可以在提高竞争力的同时使得收汇更有保障。(2)汇付或者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合使用。这两种结合方式的手续比与信用证结合使用更简单,因为银行保函或是备用信用证比信用证更加灵活,同时也是银行信用作保障,保障收汇的安全。(3)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者结合使用。这种结合方式适合应用于大型机器的交易或是交易期很长,分若干期交易的情况。这样,在不同的交易期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选择结算的方式,保证收汇的安全。

2.各种组合的风险分析。以上组合方式都是使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然而,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各种方式的结合使用仍旧面临着风险。

汇款、托收分别与信用证的结合使用中,部分使用汇款或是托收,部分使用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信用证结算部分仍旧面临软条款和单据风险。汇款、托收与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结合使用仍旧面临信用风险。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者的结合都是在一些大型的交易中使用,大型交易的特点是时间长,金额大,那么汇率的变动给出口商带来的损失是难以预料的,也是很难避免的,除此之外,贸易国的新的外贸政策的出台,或是贸易国政局的变动都会给这类交易带来风险,这些风险也不是这种组合所能避免的。

(二)后危机时代出口型企业结算方式组合创新

针对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中面临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本文提出以下几种适用于各种出口企业的几点建议。

1.将国际保理与汇付或是承兑交单结合使用。汇付和承兑交单,尤其是汇付中的货到付款是进口商最喜欢的结算方式。这两种结算方式对于进口商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进口商可以先拿到货物,并且可以占用货款,除此之外,也省去了使用信用证时需要的手续费。但是对于出口商来说却是最不利的结算方式,因为收汇风险最大,除了进口商信用风险之外,还会有汇率波动及国家外汇管制等风险。国际保理具有进口商资信调查,代收账款,账务管理,风险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功能。保理商可以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设定一个信用额度,只要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与进口商进行交易,利用国际保理的风险担保功能可以全额收回货款,保证收汇的安全。除此之外,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可以为出口商的交易带来帮助,防止进口商资信过差给出口商造成损失。这样的组合使用可以使进口商满意,进而提高了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也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对于进出口双方都是有利的,是一种双赢的结算方式。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与福费廷结合使用。信用证一直是我国出口企业乐于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但使用过程中,尤其是现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增多,使得信用证的软条款风险以及拒付风险加剧,收汇风险加剧。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与福费廷结合使用可以很大程度减少收汇风险。福费廷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出口商将单据卖给银行之后就不再对债务人偿债与否负责,可以变远期收款为当期现金流入,规避各种因汇率变动,国家贸易保护等造成的风险。除此之外,有了现金,以及增加贸易的机会。

3.使用出口信保。如果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结算方式,并且不想因为一些原因改变,那么可以使用出口信保。在我国所有的结算方式中出口信保是安全系数最高的一种。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只要使用出口信保,都可以将收汇风险降低到最低,同时,出口信保还可以提高出口企业的信用等级,有效的帮助企业获得银行的出口押汇、保理等业务,提高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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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讲,国际结算就是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过程,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一环。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业务等多种形式。基本结算方式对交易双方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在具体一笔国际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往往取决于贸易双方对自身收益以及风险偏好的衡量,此外,还与贸易货物的特点、贸易地区的交易习惯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

在最初的贸易中,我国的企业通常只采取一种结算方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的版图,国际贸易的数量逐年递增,单一的结算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贸易多样化的需求,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组合正成为如今国际结算的主流。灵活利用不同的结算组合方式,可以促进贸易的达成,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减少结算成本。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可以灵活组合,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组合方式

一、托收与汇款的组合

简单的说就是进口方先电汇一部分定金,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20%-30%,余额由托收方式收款。对出口商而言,托收方式最大的风险就是,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口商不去银行赎单,趁机要求降价或者拒收货物。如果采取托收和汇款结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风险。因为进口方已经支付定金,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进口方是不会选择宁可损失定金而不去银行赎单的。

二、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

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是指在同一笔交易中,部分以汇款方式结算,剩余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的结算,这种组合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前T/T,剩余部分信用证。 例如,某商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而且价值比较高,可以让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几日后,先支付一笔订金给出口商,金额可以是货物总值的10%-20%,而随后的信用证金额,可以开成合同总价减去预付款部分的金额。这种组合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出口商得到预付款,加快了资金周转,同时减少了收汇的风险;对进口商来讲,由于支付了定金,可以在货物生产周期末期开立信用证,不需提前缴纳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第二种方式是先信用证,后T/T。当进行大宗货物交易时,如粮食、铁矿石、煤炭等,对水分含量、有效成分、杂质含量难以把握,待验收后,才能确定准确的计量数量,这种情况下,可将90%的合同项做信用证结算,余款在货物验收后,做汇款处理。

三、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

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的结算,是一种将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相融合的结算方式。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的货款部分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的汇票要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商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放单。对出口商来说,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因为有银行信用,可以有效降低收汇的风险,至于托收部分的金额,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单据随托收汇票,银行必须收到全部发票金额后才能交付托收单据,也可起到保证收到全部货款的作用。对进口商来讲,减少开证保证金,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降低了财务成本。

四、汇款和银行保函的结合

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汇款分为前T/T和后T/T两种方式。前T/T就是预付款,这种方式对进口方来讲,资金负担太重,增加财务成本,一旦付了款就失去了约束出口方的条件。后T/T就是货到付款,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来讲,风险太大,完全失去了对货物的所有权控制,有钱货两空的风险。因为汇款的风险性最难以控制,所以虽然操作简单,手续费低,非信誉良好和熟悉的老客户一般不使用。但是如果能和银行保函结合使用,就可以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结合,降低交易的风险。

银行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对当事人在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见索即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因此,银行保函的开立行,可以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国际业务中采取前T/T和银行保函组合,可以这样操作:进口方在付款前,要求出口方开具银行预付款保函,保证出口方不履行合同时能够将进口方预先支付的货款返还给进口方。保函要在预付款汇出之前开出,但在保函中要规定只有预付款到帐后该保函才能生效。后T/T和银行保函的组合适用于日常消耗品的贸易以及分批出货、分期付款的情况。保函在出口方装船前开立,通常规定凭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远期付款,一般有提单日后30天T/T,60天T/T,90天T/T。如果进口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出口方可以启动保函索汇程序,要求开立保函的银行支付货款。

五、托收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托收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保函组合,就具有了银行信用,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出口商可以凭借银行保函向银行索汇,收回货款。具体这样操作:出口商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银行保函后,可凭光票和进口商拒付声明向银行收回货款。操作时要特别注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一段时间,以便出口商能在进口商拒付后,有充足的时间向银行办理索汇手续。如果进口商付款赎单,银行保函可以备而不用,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出具保函,而是将保函称之为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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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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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是双方面的。负面影响中,影响企业经营的效益和现金流,是最为突出的表现。比如,在今年前半年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汇兑损失会显著增加财务费用,导致利润的减少;回笼货款的缩水,会减少现金的流入,加大资金供求矛盾。

在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下,经推算,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汇率避险措施,鑫缘一年的汇兑损失将远远超过1000万元。如果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降低损失,将继而影响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员就业,影响公司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汇率变化对企业不仅仅是消极的影响,反过来也促进了鑫缘集团财务管理的加强。严峻的形势迫使公司财务部门把汇率风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点之一,并渗透到日常管理之中。财务部门加强了对外汇避险工具的研究和应用,提高了对外贸经营活动的参与程度和管理力度。

同时,汇率变化也促进了鑫缘的产业升级,推动了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掌握企业产品价格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主动应对汇率变动对企业的不良影响,公司近年来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加快品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都为公司应对汇率风险增强了实力。

避险“组合拳”

管理和规避汇率风险,控制和降低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需要使用“组合拳”,综合运用外汇避险工具,全方位强化外汇收入管理,同时要权衡各种避险工具和避险措施的利弊,以求得风险最小,收益最大。鑫缘采用的措施主要有:

合理选择并充分运用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在汇率变动趋势明显。人民币升值期限预计较长的情况下,公司较多地使用了出口押汇这一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即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给银行。由银行向公司预付这笔出口货物项下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外汇款项,待外汇货款回笼后,以回笼的货款归还银行预付的外汇款项。

这样的押汇融资,加快了资金的周转,将应收账款提前转化为现金,可以腾出流动资金的贷款规模。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由于办理出口押汇后从银行取得的外汇款项可以办理结汇手续,对呈贬值趋势的外汇来说,避免或降低了未来汇率变动导致的外汇贬值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在外汇贷款利率较低的时期,押汇取得资金所付的利息,还有可能小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下同等数额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降低了财务费用支出,可谓“一箭三雕”。与其他贸易融资方式相比,出口押汇操作比较简便,需要支付给银行的费用也相对较低。今年以来,公司出口押汇融资总量超过6000万美元,通过这种方式减少汇兑损失450万元,节约利息支出80万元。

合理选择出口贸易的结算币种。人民币汇率变动过程中,不是所有的外币币种都同步贬值,有些外币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升值状态。因此,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选择有利的结算币种,也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途径。例如,公司在上半年对欧洲的出口业务中,争得国外进口商的同意,较多地使用了欧元结算,不但没有形成汇兑损失,还有一定的收益。

合理选择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不同的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会对货款回笼时间的长短、到账外汇的多少、支付费用的多少,以及收汇风险的大小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合理选择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也是规避汇率风险的重要方面。公司在不少业务中利用产品的优势,采用前T/T的结算方式,让客户预付货款,不仅提前收取了货款,而且有效地规避了汇率风险。

合理选择并审慎使用外汇交易工具。在币种选择和结算方式不能如愿与国外进口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好外汇交易工具则是出口企业应考虑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通过远期、掉期和期权交易等保值工具,追求外汇收益的最大化。在鑫缘,使用较多的是远期结售汇。这种方式起到了较好的锁定成本、保值避险的作用。

合理确定结汇的时点。在美元持续贬值的情况下,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实时结汇的协议。一旦美元到账,由银行主动代为结汇成人民币,这样既减少了企业逐笔办理结汇的时间和工作量,也避免了因延误结汇时间而增加外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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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中国出口逾期未收汇金额达300亿美元左右,有的企业坏账率甚至高达3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中小出口企业应如何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做到既能提高出口竞争力,扩大出口,又能安全、及时收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各种结算方式及其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有6种结算方式,即汇付、托收、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国际保理业务。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把款项汇交给收款人。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电汇。

汇付方式属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佣金、尾款等小额款项的支付。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

托收也是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人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较为有利。进口人可以减少费用支出,有利于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因而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进口人购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托收常被出口人用以作为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手段。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与汇付、托收的商业信用不同,信用证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出口人(受益人)作出付款保证。对出口人而言,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而不是进口人。信用证虽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4.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也是属于银行信用,是受益人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一般用于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业务中,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5.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属银行信用,它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还广泛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在货物贸易中,常见的是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

6.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

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销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包括进口商资信调查、信用额度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人来说,不仅有助于鉴别客户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交易机会,而且还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但更主要的是收款没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

二、中小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以上6种结算方式中,每种结算方式在实际业务应用中各有其特点与风险,中小出口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既要考虑风险的大小,又要考虑费用负担的高低,还要注意到竞争力的强弱及运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各种结算方式的优劣。从安全收汇的角度来比较,前T/T(电汇预付货款)的安全系数最高,其次是国际保理业务、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然后是信用证、托收、后T/T(货到电汇付款);从占用资金的角度来比较,资金占用最少的是前T/T,其次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然后是国际保理业务和托收,后T/T的资金占用程度最高;从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的角度来比较,手续最简单、费用最低的是汇付,然后从繁到简、从低到高依次为托收、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信用证、国际保理业务。

2.信用证并非没有风险。在我国,信用证结算仍然是当前最为常用的出口收汇结算方式,约有55%的企业首选信用证结算。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我国出口企业仍有高达5%的坏账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方式不够了解。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方式只是一知半解,只知道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对出口人收款有保障,却不懂信用证业务的具体操作,从而因操作失误而蒙受损失。信用证方式要求企业从备货、审证、出运到制单结汇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还要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足够了解,才能正确处理各种情况,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某企业有一份出口150吨货物的合同,该企业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分别于青岛、烟台两地分两次将145.7吨的货物装上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然后交单议付。开证行提出了两点不符:短装数量4.3吨、违反了不准分批装运的规定。虽经多次协商,但开证行始终坚持,最后以降价10%了结。其实,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提出的所谓不符点根本不成立。

(2)单据的质量较差。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奉行的是“单证相符”的原则,出口人向银行交单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任何单据上的一点微小的错误都足以构成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的外贸人员,制单技术不过关,屡屡遭受损失。

(3)信用证中软条款越来越多。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至今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但凡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均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但在实务中,此类软条款的出现有一定的合理性,出口人难以做到全部拒绝,从而增大了自己的风险。

(4)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进口人使用伪造、涂改或无效的信用证对出口人进行诈骗,是外商对我国进行信用证诈骗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上,往往显得有心无力。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外进口人就是常常利用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和出口企业的人为疏忽,伪造、假冒信用证和使用无效的信用证欺骗我国出口企业,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3.托收并没有太大的风险。一提起托收,很多企业都说“风险太大”,将其拒之门外,其实,托收的风险相对单一,主要是进口人的资信风险,以及少量的政治风险。欧美企业间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达贸易量的80%~90%,其中主要是托收。对出口人来说,托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扩大了成交机会,有利于开拓出口市场,而其风险是可以控制的。防范托收风险,除了加强对进口人的资信调查以外,还有两种做法:

(1)做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贸易结算工具,保理商可通过审核买家的信用为卖方提供融资。在目前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信用结算比例逐年下降和赊销盛行的情况下,保理业务由于很好地解决了贸易资金安全和企业融资问题,因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空前的发展势头。2006年,全球的保理业务量已经达到了11343亿欧元,增长率达到12%,占全球GDP的比重已经超过了3%。2005年,中国保理业务量为58亿欧元,占GDP的0.33%。

出口商签订了保理协议以后,向进口商发货,将单据交保理商,委托其代为收款,或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收款后扣除有关费用,将剩余货款交给出口商。如进口商到期无力付款,保理商则按保理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对出口商予以赔付。国际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其风险明显要小于信用证。

(2)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全球贸易额的12%至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在20%到30%左右。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全球贸易总额已达7936亿美元,支持投资185亿美元,支付赔款36亿美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2005年11月22日推出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专门为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刚进入国际市场、业务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设计的。与中国信保的传统产品相比,新投放市场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有三大特点:取消了投保的限制门槛,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都可投保此产品;通过简化承保手续,不仅能够大大方便中小企业,还可充分利用保险、企业协会等中介平台进行集合投保;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新产品有为期两年的试点阶段,试点工作重点在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和上海等地进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最多可获得实际损失90%的赔偿。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刘白玉: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最佳策略分析[J].特区经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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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结算方式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1.托收方式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对于托收方式的国际结算来说,它得以实现的基础是商业信用,通过建立商业信用,来促进贸易的实现。简单来说,就是采取先运输商品后付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得商品输出方需要承担巨大的贸易风险。这种托收的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体现在:如果采购方出现延期付款或者是不付款的情况,那么一旦商品输出方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会给生产商造成严重的财务危机;除此之外,如果采购方并没有获得本国的一个进口许可证,那么就会导致货物无法进入,这就会给输出方带来严重的风险,所以必须要托收方式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

2.汇付方式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汇付也是一种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一般采取的汇付方式就是预付货款与货到付款两种。预付货款就是指先交付一部分定金,余款要等到货物到达后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在交付剩下的款项;而货到付款,则指要等到收货方收到货物后,并且进行确认后再将款项汇至出口商。简单来说,这两种汇付方式都不利于出口商的利益,因为一旦进口商认为货物存在问题,那么就会全部退回,这样一来就会给出口商造成严重的经济影响。首先是运输费用的问题,出口商需要承担全部的运输费用;其次是出口商还要对回收货物进行一定的安置,这也同样需要提供一定的资金,所以说,汇付方式中也同样存在着风险因素。

3.信用证方式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对于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方式,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的信用保证,但是信用度往往会低于商业信用,所以利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仍然存在着众多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银行并没有制定出严格的付款约束条件,虽然信用证的各个形式手续都是齐全的,但是并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该信用证的本质就是赋予申请人单方面的优势,成为了一种可以撤销的陷阱;第二,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伪造信用证的现象,进口商一般采用伪造的信用证来骗取出后商的货物,给出口商带来较大的经济风险。

二、国际结算方式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1.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对策

对于国际结算中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对策来说,出口商首先要对进口企业的信誉度进行一个调查,在确保进口方的信誉度之后,在进行交流合作,进行货物的出口运输,这样一来就是国际结算的风险大大降低;其次,还要对进口企业所在国家的进出口政策进行一个详细的了解,熟悉各个进口的环节和流程,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进出口的政策性问题导致货物被退回或者无法进入境内的情况。通过以上两个步骤,就可以很好地降低国际结算的风险。

2.汇付方式的风险防范对策

对于汇付方式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想更好地减少风险因素的存在,首先同样需要对进口企业的信誉度进行一个广泛的调查,确认进口企业的信誉度之后在进行贸易合作;其次,出口商可以采用福费廷或银行保函等方式来转嫁风险。使用福费廷出口商可以转嫁商业风险、利率风险给包买商,同时能够获得无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来减轻资金压力,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汇付方式的风险问题。

3.信用证方式的风险防范对策

对于信用证方式的风险防范来说,首先要对进口商家出示的信用证进行一个严格的审查,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一个重要的鉴别方式就是进口商家出示的信用证要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部门内容相同,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假的信用证进行区分。除此之外,还要对信用证的办理部门进行过一个严格的管理,这样就可以保证信用证的真实性,大大降低了信用证方式的风险影响。

三、国际结算中的风险管理策略

1.对贸易合作国家的具体风险进行评估

对于国际结算来说,一个主要的减少风险因素的方案就是要对贸易合作国家的具体风险进行一个科学有效的评估,这样就可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可以对当地的一些经济政策、交易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出进行国际结算的风险度的高低,来进行参考。

2.双方签订官方承保的信用保险

在国际结算中,除了要对贸易合作国家的具体风险进行评估之外,还需要进出口双方签订一个官方承保的信用保险。这个信用保险就对出口商起到了一个降低风险的作用,如果外贸企业在贸易过程中由于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一来出口商的经济损失就可以大大降低,最大程度降低国家风险。

3.交易前与贸易国签署协议

最后进出口企业还可以在双方进行交易前,与贸易国家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这样一来交易双方的贸易行为就受到了官方的合理保护,为出口国家进行权益维护起到了一个法律保护的作用。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通过对这些风险影响因素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促进贸易双方利益的保护,同时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勇.国际结算基本方式的适用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2(12):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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