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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法规建设,加强行政监管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详细的规章制度,使施工单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违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关部门要对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意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对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的重视程度。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对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保障生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还要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细化消防管理的工作,将每个部分的工作责任到个人,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关负责人员。
2.对消防器材的采购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在选择消防器材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合格的消防器材进行安装。要严格按照建筑消防系统设计进行施工,不能擅自进行修改,更不能偷工减料,为了节约成本而降低消防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要严格检查消防器材的质量,严禁安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守消防设计施工图和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大消防器材的检查工作,对劣质的消防器材要进行及时清理销毁,对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或做出相应处罚。
3.作业现场加强管理杜绝隐患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地规划各个施工作业区域。建筑材料存放的区域要远离电气焊割等场所,避免发生火灾。还要预留消防通道,严禁烟火。电气焊割场所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进行电焊工作前应该清除易燃物品,检查用电线路是否安全,还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用电场所要随时检查线路是否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线路发热、短路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施工人员的住所应该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
4.培养管理型人才,借鉴国外先进措施不断学习和创新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这就要求管理者不仅要懂消防和管理方面的知识,还要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工程各个领域的知识有所了解。所以国家应该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培养专业的消防工程施工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力度,培养其整合协调能力。消防管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将科学合理并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方法应用到实际工作之中。由于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要采用多种形式的管理方法,坚持科学创新的理念,不断总结自身的管理经验,扬长避短。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教训,也要不断地学习和吸收,并且加以适当的改良与创新,逐渐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并且切实可行的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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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Fire control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各种建筑处处可见,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现代的建筑工程中,市场经济的腾飞带动了建筑业的发展,然而近年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却频频出现失火的现象,不仅仅影响到了整个工程的顺利开展,更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正是因为这样,各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必须从本质上认识到自身施工现场的特点,进而结合施工的实际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控制好消防安全隐患,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最终保障自身的利益,促进自身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应针对不同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经过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调查及统计,现发现以下几个主要突出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各种火灾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却并不到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是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保证消防工作的安全性,但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项具有动态性、多变性以及复杂性的活动,从而加剧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使之出现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本身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施工现场多数与办公室、宿舍,休息室,仓库等相邻,如突发火灾事故则很难疏散;而且施工现场现在多为临时施工搭建,极易引起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还有一些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甚至有些连最基本的灭火器都没有;由于某些特殊性的原因,有的建筑施工现场存放着很多的炸药,以及一些易燃易爆物品,导致火灾危险性极大。
(二)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甚至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经缺乏消防组织机构,有的施工单位只重视经济效益,片面强调企业自主经营权,漠视国家宏观管理和《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改造、扩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申报就投入施工。还有的单位领导持“重经济、轻安全”、“早施工、早完工、早开业、早获利”的观点,对火灾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现在的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甚至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也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大多数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最基本的消防常识。而且大部分单位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导致制度落实不力。
(三)建筑施工现场要么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要么消防通道不畅,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除了少数较大的工地配备有极少数的灭火器材外,一些中、小型工地根本没有任何消防器材,甚至一些施工人员为图方便,把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导致消防通道不畅。建筑施工现场, 多数建筑物处于已经开始建设但仍未竣工的阶段,消防设施不够完善,因此一旦发生火灾,建筑设计中的消防设施通常不能发挥作用, 尤其是对高层建筑,在发生火灾后,一般主要还是依靠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可能的火灾扑救,然而施工中的高层建筑中的消防设施尚不完善,因此对于火灾扑救就更为困难。
(四)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当前,各种工程公司众多,还出现了一些跨省、地区的工程公司和施工队,这些工程公司中,有的根本没有在消防部门办理“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更多的是挂靠别人的资质进行施工,在实际中,许多黑施工队通过关系揽到工程后,找几个朋友帮忙,干完活拿钱就走,管你隐患不隐患。即使是正式注册的施工队,人员主要是农民,也有下岗务工人员,多数未经上岗培训,不懂消防知识,无证上岗,今年与辖区安全监督局、质监、经贸、工商等联合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就发现许多施工现场各工种的施工人员有76%没有取得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更多是未经过任何相关培训的民工,另外,施工队缺乏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不能有效的组织逃生自救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如今受到商品经济的影响,大多数施工单位为了争取更大的施工进度,根本没有落实消防管理。例如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焊人员无证上岗等;没有及时开展防火、灭火检查,有严重的消防隐患;还有的一些施工单位对于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理睬。由于明火的使用导致不少的火灾危害产生,而火灾的发生并不是必然的。例如,在2009年元宵节,中央电视台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的火灾,就是因为施工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
(五)建筑单位随意降低建筑防火技术标准, 违反消防法规现象严重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少数建筑工程擅自施工;虽然有的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甚至一些单位为节省成本,肆意选用低价位的可燃材料,导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严重降低,严重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偷工减料现象在有的单位极为严重, 选用的电线、龙骨、室内家具、地面铺设材料、墙布等不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甚至有的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且擅自减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宽度,从而导致火灾隐患的先天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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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据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尽管我市的建筑还未出现像前几年上海那样的火情,但火灾这两年也时有发生,但一些建筑在消防上的盲点却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现场虽没有住宅区那么密集的环境,但是火灾现象近几年也频繁发生,所以建筑施工的防火意识也不容忽视。建筑施工的消防应未雨绸缪,及早的做好各项预防,防患于未然。
一、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
1、没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预防意识。近几年,许多建筑工地因电焊、遗留火种、电线短路等引起的火灾屡见不鲜,一场场无情的大火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相当薄弱、防火自救能力低下、违章违规操作、没有制订消防安全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违规现象,也从根本上暴露了当前建筑工地面临的消防安全问题,防火工作不容乐观。
2、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够。对虽然有关部门对工地消防安全问题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定、措施,但由于思想上不重视、麻痹大意,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善等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工地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各建筑工地已逐渐恢复正常施工,这时强化对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于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是建筑企业的主战场,也是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的场所。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场容、场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等。安全管理的内容看似繁杂,但是只要紧紧围绕“安全”这根主旋律,我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可以实现的。如何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双赢,简单做如下分析
1、严格施工管理,加强防火措施。在施工现场,要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根弦,尤其是在重点部位用火用电时。施工中必须严禁擅用明火。施工现场要严禁吸烟,严格禁止擅自运用各种形式的明火。因施工必要时,必须事先向现场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必要的动火手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明火作业。同时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采用合格电线,线路合理,电线不要铺设在可燃物上面,严禁乱接乱拉用电,尽量不用老化电线,避免电气起火。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可把防火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年终考核结合,实行奖惩制度,全面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尽可能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订,设施早到位,保证已有的各种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3、配全灭火器材,提供消防水源。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电气焊工作点、办公室、食堂、仓库等)要配备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可配置适当数量的临时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并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显标志,临时用水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在附近应设置消防水池,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就近取水灭火。
4、合理布置现场。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火险特点,在进行施工组织时,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划分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
5、加强工人宿舍管理。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扯电线,采用电炉做饭,使用电暖器要注意周围近距离内不要放置可燃物,无人时要关闭电源;使用电褥子时,首先要购买合格产品,防止使用时漏电,无人时不要开通电源,防止温度过高引燃褥子、被子等可燃物。
6、加强安全教育。施工单位要重视日常的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可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栏,介绍一些消防知识、火灾案例,有条件的施工单位,还可组织职工进行灭火演习,从而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生产安全管理是科学,单凭经验难以做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一个安全工作者如果不懂施工专业知识,就发现不了问题或者只能发现表面的、浅层次的问题,就难以有效地说服施工人员。因此,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应该不断地学习充实自己,不说外行话、不做外行事,发现问题能用丰富的知识说服对方,使同样的问题在同一个施工班组不再出现。丰富的专业知识特别是边缘学科知识,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让具体施工和操作人员心悦诚服地按要求去工作,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步入良性的轨道。
结束语: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也是关系经济、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提高思想意识,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各项制度,加强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自觉的去营造和谐安全的建筑生产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共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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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现代化建筑也不断地涌现出来,然而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也开始渐渐显现,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是新时期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任务。
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后期使用阶段进行综合的管理,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消除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时造成的损失,从而在根本上保障了使用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不够
个别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建设单位在对工程进行承包后,便认为消防安全责任也随之进行了转移,而忽视了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这种做法使部分不负责任的建筑单位找到了空子,私自降低了对消防工程的要求,从而给建筑工程埋下了火灾隐患。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据定了工程的消防安全,因此,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结构的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确保设计者拥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的按照国家要求对进行设计。然而,部分设计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的前提下私自承接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任务,或在进行设计时对建筑物的消防结构进行精简,最终威胁到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3.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待提升
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由于盲目的追求工程的工期,降低了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致使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火、电等设备时,很难严格的按照正规的操作标准进行施工,从而增大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同时,大部分施工人员也缺少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在发现火情时难以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火势不受控制,进一步蔓延,最终引发施工现场的火灾。
建筑工程的施工会使用到多种材料,因此,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品种繁多,并且存在有大量的易燃及可燃物质,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有效的规划,在材料进场之后又没有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便会导致材料在施工现场内大量堆放,为施工现场埋下了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的违章用火用电,也是引发建筑现场火灾的重要因素之一。个别建筑工地对用电的限制不严,存在有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的现象,很容易导致电线发生短路而引起火灾。而在使用电气设备时,未能按照设备的功率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或者任意增加用电设备的数量,均有可能使电线的负荷过载,从而发热起火。
同时,施工现场过于杂乱,也会增加建筑工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如果施工人员在进行焊割操作的过程中,未能留意作业现场周围的环境,便很容易引起现场的材料起火。而过多的建筑材料随意堆放,也会阻碍消防车进入施工现场,对火灾的扑救工作起到了不利的影响,增加火灾带来的损失。
在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如果及时的采取率有效的扑救措施,也可以有效的控制火势。但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工程的进度,未能在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消防器材,或使用质量不过关的消防器材,导致火情发生时,现场人员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扑救,从而错过了控制火情的最佳时机,最终引发建筑现场的火灾。
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建筑工程的后再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我国有针对性的制订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保障了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制度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数量有限,因此很难做到细致全面。同时,部分建筑项目在未能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便私自投入使用,增添了消防安全质量管理的难度,并威胁着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认真地予以落实。组织专人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工程的消防安全落实到人,同时提出有效地奖罚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消防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力度
施工单位应加大工作人员的教育力度,确保施工人员在上岗之前经受过正规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并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令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规范与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建筑工程施工环节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同时,保证施工人员在发现火情的同时,积极地采取可续的应对措施,将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而一旦发现火情难以控制,施工人员应当及时的进行疏散,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
3.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建筑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视力度,能够有效的减少建筑工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完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案,从多个角度出发,降低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例如,对材料的使用进行合理的规划,保证进场材料的数量,并对进场材料进行科学的管理,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物以及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并随时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的干净整洁;同时,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其能够正常的使用;此外,要严格的控制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在生活中的用火及用电现象,降低用火用电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最终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总结:
加强各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视力度,并制定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能够降低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睿.浅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J].科协论坛,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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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site fire case in recent years on the construction site of the fire risk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carried out analysis, and proposed fire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sit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buildings and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property and life safet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ite; fire safety
一、近年来建筑施工现场火灾案例
近几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发人深省。2007年8月14日,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违反焊接安全操作规程,导致26层电梯井内杂物引燃;2009 年 2 月 9 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发生火灾。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一幢28层公寓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58人死亡,70人受伤。各地在建工程火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面对如此惨重的代价,认真分析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漏洞,是造成施工现场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2.1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缺失
我们发现有一部分单位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缺失,没有制订相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没有实行对员工安全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2临时建筑工地耐火等级偏低
我们知道大多术建筑工地都会搭建许多临时建筑,如仓库、工棚、宿舍、食堂等,而这些建筑大都采用木材、油毡等可燃材料,耐火等级偏低;
2.3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不符合要求
大多数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不符合要求,甚至有少数工地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火灾留下隐患。
那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好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如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3.1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施工队伍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和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施工作业。
下至工程技术人员、上至项目经理、甚至单位法定代表人、都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电工、焊工等工种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才可上岗。同时,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培训计划,对临时雇佣的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活动,对重点工种人员,要确保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2加强消防全员管理
某些单位还存在着消防是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的事,和自己无关的思想。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消防管理是全员的工作,每个岗位的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搞好本岗位的消防措施和消防管理。只有大家都进行管理,大家都遵守消防制度,火灾才能被遏制,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
3.3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检查
3.3.1限制可燃复合材料的使用量
要限制可燃复合材料的使用量,特别是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各类建筑物内部不同部位应采用的装修材料,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
3.3.2重视建筑装修电气工作
由于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可燃隔断夹层内,而未穿防火阻燃管保护,所以一定要重视建筑装修电气工作。
3.3.3加强检查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消防
目前,建筑工地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水源不足,搭建的工棚宿舍可燃物多、耐火等级低,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差,违规用火用电现象屡禁不止,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各消防部门要立即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工棚宿舍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通过与建设、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对全部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实行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消防大队(科)及公安派出所两级消防监督管理的划分范围,凡投入使用后由消防大队(科)进行管理的在建工程,由大队(科)负责在施工期间全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管。在检查中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凡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凡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实行拘留。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的储存情况、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
3.4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首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相关安全规程、依据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到有备无患。施工现场应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来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流量和管网压力;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在重要位置(如木工房)设置消火栓,并配备水龙带和水枪等配套器材。消防水源要随主体的进度而进行,保证每个楼层都有消火栓。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位置及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沙袋、灭火沙、灭火毯等消防器材以方便使用。并在重点部位设置集中灭火点,局部重点部位放置灭火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严格按照技术标志落实。在建建筑内要标明出入口的临时标志及楼梯间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出入口和楼梯间的临时照明设施;规范材料堆放,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保证火灾发生时,能有效疏散现场施工人员、便于消防人员扑救工作快捷畅通。
在装饰阶段更要注意防火,因为在此过程中施工班组比较多,交叉作业的工序比较多,导致管理难度增大,加之易燃物品也比较多。 所以,装饰阶段要加大管理力度,增加监管人员,加大消防方面的教育,并在险要位置和明显部位设置灭火器。
四、结束语
总之,工程项目从破土动工到竣工使用,始终处在不停的变换之中,动火作业条件复杂多变;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多、流动性大,接受到的系统安全培训相对较少;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多,不易控制;施工用电设施多,不固定。但是只要我们积极努力,措施得当,全体动员,火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手册》,2009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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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建筑工地众多而繁忙,加上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不断出现并被广泛应用,建筑施工现场出现了大量的火灾隐患,如不加以监督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生多起建筑施工现场因施工不慎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例如:
2010年6月27日凌晨2时14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金三角加油站西50米处的一个建筑工地发生了火灾,现场火光冲天。此次火灾事故是由于工地工人在实施切割作业时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造成大量房屋烧毁,经济损失惨重。
2010年10月5日晚7时30分左右,广州天河区一楼盘工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3万根杉木焚烧殆尽,火灾烧毁附近住宅、商用楼,总建筑面积近15万平方米。起火原因:线路老化引起电线起火。这惨痛的事故给人们拉响了警钟!
2010年11月13日1时1分,清华学堂修缮工地发生火灾,现场过火面积达800平方米左右。火灾对清华学堂造成了严重损失,此次火灾事故是由学堂附近违规放烟花所引起的。
2010年11月15日14时,在上海市余姚路胶州路,教师公寓住宅在装修期间因脚手架起火,造成100多人受伤、58人遇难的惨痛教训。起火原因:经调查分析,该公寓在装修作业中,施工脚手架搭建时,两名电焊工违规实施电焊作业引燃施工防护尼龙网和其它可燃物,在极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立体式大火,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一起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因此,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已迫在眉睫。现笔者就建筑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及其成因与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对策谈几点个人的体会及认识,在此与大家共同商榷。
1当前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现状
1.1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建筑施工单位应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但是在实际中许多施工单位只重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就是不重视消防安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单位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无法贯彻落实。
1.2建筑施工现场堆放和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多
对于任何建筑工地来说,其共同的特点就是现场易燃可燃物多,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易燃品。有些建筑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限制,房屋、棚屋之间,建筑材料跺与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建筑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车道,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重大的损失。
1.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多,容易跑、漏电
现代化的施工,使电刨、电锯等各种电气设备在建筑施工中广泛使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跑电或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
1.4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用火用电多,极易引起火灾
现在大型建筑工地各种设备多、施工技术复杂,现场通常布满大量的金属骨架、框架、支架、吊架以及各种管道、线管,而它们之间的连接一般都靠电焊施工。由于高层建筑中的框骨架施工和设备安装及工程装修中的电焊火花飞溅、散落,加上有的电焊施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致使电焊火花很容易引燃施工现场的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1.5员工宿舍大多是简易可燃临时用房
员工宿舍屋内人员密集,衣物、被子等可燃物品较多,乱拉电气线路现象比较普遍,尤其到了冬季,室内使用电暖器、电褥子取暖,用电炉子做饭等,在用火用电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火灾。
1.6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差
建筑施工单位强调的只是施工速度、施工质量,对消防安全的强调则较少,未举办过消防安全培训班,同时大多施工人员来自农村,自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了解甚少,一旦发生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差。
1.7建筑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严重不足
施工现场大多采用临时水源,水压存在严重不足,且未设置消防水池,尤其是在可燃建筑材料附近,一旦发生火灾,扑救火灾最基本的水源问题都解决不了。配置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一个有效办法,但是就有些施工单位只讲究经济效益,不重视消防安全,不舍得在消防方面投资,尤其是一些室内装修工程,在现场不配置灭火器或配置数量不足。有些施工现场配置了灭火器,但是型号不对。有些施工单位为防止灭火器丢失、损坏,不是锁起来就是固定在某个位置,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材。
2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及其成因分析
2.1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蔓延速度快
由于受施工现场局限性的影响,多数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或者形成“一”字型排列,并且这些建筑大多为临时性,结构简易,且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另外,一些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互毗连,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分隔,加之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此外,因施工需要,部分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物,也有使用简易板房作为工程部和工人宿舍,特别是装修现场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猛烈燃烧,迅速蔓延。
2.2不按施工图纸和消防要求进行施工,随意降低防火技术标准
少数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为节省成本,大量选用低价位的可燃材料,严重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偷工减料现象严重,选用的电线、吊顶、龙骨、室内家具、地面铺设材料、墙布等根本不采取防火措施;有的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且擅自减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宽度,从而遗留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2.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1)施工现场随意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一些建筑工地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外侧采用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未及时拆除,占用了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更有些工地未划分明火作业区,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擅自在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地以及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内实施明火作业,导致火灾发生的机率增大。
(2)用电量大、电气线路铺设不规范。随着当前施工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机械化操作和用电量大幅度增加,临时性用电多,安装极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特别是在工人宿舍和食堂,电线接头随处可见。由于电线移动频繁,致使绝缘层破损较严重,易引起短路引起火灾,更为严重的是许多配电箱随意安装在可燃木制构件上。
(3)违章使用明火的现象普遍存在。施工期间,部分电焊、气焊工作人员无证上岗,频繁使用电刨、电锯、切割机、电焊等,且保护措施缺乏,有的存在边营业边施工现象。施工、住宿人员用火用电等管理不严,在现场使用火炉、液化石油气等生活用火设施较多,存在极大火灾隐患。
(4)忽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施工单位氧气、乙炔使用频繁,加之民工食堂大部分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一旦使用管理方法不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5)忽略烟头等火源管理。施工现场办公室、民工宿舍、建筑材料堆场可燃、易燃物较多,并且雇佣的临时民工、外来人员吸烟的随意性强,一旦将烟头丢弃在火灾危险等地方,时间一长,极易造成火灾。
(6)忽视意外火灾。这种火灾是由于不能预见或忽视管理引起的,主要是管理不到位导致民工因泄私愤而发生的放火案件。
2.4消防器材配备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
在一些建筑工地现场,除了少数较大的工地配备有少量的灭火器材外,在一些中、小型工地,根本无任何消防器材,一些施工人员为图方便,将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造成消防通道不畅。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2.5消防安全意识谈薄,消防安全素质较差
在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很多施工负责人不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认为消防管理是建设单位的事,与己无关,舍不得投入资金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建筑工人流动性大,未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对于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很少,侥幸心理严重。另外,由于工人从事重体力活,下班疲劳睡觉不易醒,一旦发生火灾,发现不及时,极易酿成大灾。
3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3.1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公安部有关条令规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消防职能部门要按各自法定职责,加强督察。
3.2要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
(1)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情况,要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
(2)要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提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宿舍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
(3)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不得少于两处,且宽度不小于3.5米。同时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堵塞消防车道,更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作业。
(4)民工宿舍严禁将窗口封死,要保证应急人员出入畅通、安全,并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3要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检查
(1)在建筑工程审核中一定要准确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格把关建审关,对各类建筑物内部不同部位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也一定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要求,同时要限制可燃复合材料的使用量,特别是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
(2)对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有无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等情况也要严格把关。
(3)把好建筑装修电气审核关。主要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可燃隔断夹层内而未穿防火阻燃管保护。
(4)依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消防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的储存情况、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3.4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1)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义务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重点巡查有无遗留烟头、电火源、明火等安全隐患。
(2)对雇佣的临时民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之持证上岗。
(3)确保施工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消防工作网络。
3.5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
施工单位要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电气设备周围是否有可燃物,尤其是危险物品库房内电气设备、灯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3.6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
(1)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的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防止焊珠四处喷溅。
(2)要在民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严禁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
3.7加强储存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储存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时要设立专用仓库,要求与其它建筑物保持至少15米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同时派专人负责收发登记。
3.8配备消防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为防患于未然,建筑工地无论大小,都应配备灭火器材,针对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大部分文化较低且民工较多的现状,施工单位要针对这些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自防自救培训,并从加强管理入手,工地重要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防火宣传标志,并加强工地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
4结束语
总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都必须慎之又慎。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便进一步开展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化教育,其目的是加强企业自律、促进依法施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火灾隐患和火险因素,全面实现平安施工,努力营造良好的和谐建设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消防监管部门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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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U6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绪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带来社会许多不安定因素,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刑事案件,特别是入室行窃、抢劫等案件逐年增加。然而,在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下,安全防范系统作为现代化的安全警卫手段,越来越多地进入各个行业的各种应用领域,在银行、邮电、住宅小区、保密部门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本论文针对目前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的现状、技术、优劣势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新的方法及改进措施,改善小区的综合安全系数,加强安全保卫防范力度,对社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可以起到保障作用,并可为社会实现安全现代化管理创造极为有利条件。
一、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的现状
1.1人力保安监控为主的优缺点
随着我国“全面小康”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社会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了,社会结构和社会治安都日趋复杂,管理难度加大。因此,人们对家庭生命财产的安全越来越重视。传统的机械式(防盗网、防盗窗)家居防卫系统在实际使用中暴露了很多隐患,国家下达了《关于在住宅小区禁止安装防盗网的建议》中指出,防盗网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市容的美观,火灾以后的逃生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翻越条件等等,所以小区保安是很重要的一个人防的组织。但很多物业保安员很多来自异乡,他们的文化素质不高,许多人做保安是无奈的选择,他们认为保安社会地位低,薪水不高,工作比较辛苦。他们不少人对于工作一般没有太多热情,工作得过且过,因而对小区的安全构成了一定的隐患。
1.2传统的封闭式防盗
目前,我国住宅小区普遍采用的是防盗门和防盗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但这种措施难以满足现在人们防止外来威胁的要求。而且铁窗、铁门给人的生活环境不美观还给自己关在了自己造的“笼子”中也形成了“城市外衣”上的一块块“补丁”。智能住宅的安全防范系统是由安全对讲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防火(火灾报警)系统和防煤气泄漏系统等组成,该安全防范系统是家庭、住宅小区防范外来侵害和自然灾害的一种最重要的、最有效的手段,它大大提高了居民自身的安全感,充分保证本楼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给人们营造了一个宽松、舒适的气氛和保障力度。
二、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系统改进的必要性
2.1降低刑事案件的发生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尤其是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不断改善,人们在解决了居住问题后,日益关心的是居住是否安全,人们在购房时,安全性是考察物业管理水平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尤其是那些流串作案上午犯罪分子,往往选择居民小区作为攻击目标,入室盗窃抢劫杀人案件屡屡发生,以往靠小区保安以人为主的防范措施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要求。利用安全防范技术进行安全防范首先先对犯罪分子有种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作案。从而减少发生在住宅小区里的各种刑事案件的发生,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伴随的技术的发展成熟,监控系统和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接口趋于规范化。当接到人或物的入侵信号时,通过同轴电缆将信号传输到监控中心,在电子屏幕上显示出准确的报警位置,警灯立即亮发出警报声,一方面矩阵主机在第一时间内切换受报警这一路的视频信号,使得这一路的视频图像在显示器上得以全屏的显示,以便可以清晰的看到被监控目标的范围和应付犯罪分子。
2.2住宅小区及住户的管理
小区的物业安全管理是保证国家和城市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条件之一。整个国家和城市是由千千万万个社区所组成的,只有作好各个社区的安全管理,才能实现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对住宅小区的公共建筑设备实施监控,以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如: 排水系统的监视.,包括对蓄水池、生活水箱、集水井、污水井的液位的监测, 并对超高、超低液位进行报警,对生活水泵、消防泵、排水泵、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监视;照明系统的监控,对公共区域的照明(包括道路、景观、泛光、单元/楼层大堂灯光)设备进行监控,能按设定的时间表自动控制照明回路开关;送排风系统的监控。对地下室、地下车库的送排风设备进行监控, 监视送排风机的运行状态、手或自动开关状态和故障报警,能按设定的时间表自动控制送排风机的启停,并具备与消防联动功能;配置冷热源系统的监控.,监视小区集中供冷热源设备的运行、故障状态, 监测蒸汽、冷热水的温度、流量、压力及能耗;其他系统的监控。对园林绿化浇灌实行自动控制,对人工河、喷泉、循环水等景观设备进行监控等。
三、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改进
3.1智能化小区的安全设计
随着近年来智能化行业的飞速发展,安防系统已由原来特殊待业,专门应用逐渐普及到各行各业。现阶段各类电子技术蓬勃发展,CPU芯片性能飙升,通信条件和速率不断革新和完善,也为新的技术推广提供最广阔的技术平台。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智能化建设,建设部特别制定了智能化小区的等级标准,按照其要求,智能化小区必须有安全防范、信息管理、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等各子系统组成,而作为最基本的安全需求,监控系统在技防上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作为安全防范系统最基本、最重要的子系统,在各种领域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是目前预防和制止犯罪最为有效的措施。它不仅可以对社区周边及内部进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实时监控,也可在事后进行某些案件回放分析,重要时也可作为呈堂证供。因此,在社区建立一套完善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非常必要的。
3.1.1小区周边防范的设计分析
主要对小区非出入通道的周边区域进行监视和管理,目的在于防止非法入侵。周界的范围大,不同的小区周界条件和环境也不同,往往单靠人防很难实行全面而有效的管理。而周界监控系统可对小区周界区域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并进行计算机化管理,使管理人员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小区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遇有非法入侵能自动报警,自动记录警情及自动转发报警信息;配以视频监控能实时而直观地观察和记录布控现场的实际情况,为警情核实及警后处理提供切实可靠的资料。其探测技术手段如:护栏抗动探测器,可探测护栏的机械振动,主要检测翻越护栏或盗割护栏的入侵者;可使用闭路电视系统实施监视,设置周界探照灯或强光灯,在夜间与周界报警系统联动;主动红外对射探测器 由发射机和接收机两部分组成,安装时分别位于警戒范围的两端,当入侵者(不透光物)闯入时所接收到的红外能量的损失而被触发报警等各种监控系统对小区周边实行全面的监控。
3.1.2小区出入口管理系统的布置
出入口管理通过门禁管理系统来实现,门禁管理系统是小区出入管理的重要设施,用来管理小区的主要出入口、楼宇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等,对进出人员进行管理,以确保小区安全。门禁管理系统的识别系统,通常采用磁卡、IC 卡、智能卡等。用电动门锁和智能卡取代传统的门锁和钥匙,用户持有智能卡只需刷卡就可进入自己家或小区,门禁管理由电动锁、读卡机、智能卡等组成。周界防越报警系统由探测器、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模拟显示屏及探照灯等组成。
3.1.3视频监控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安全防范主要采用的方法,小区主要通道、重要公共建筑及周界设置前端摄像机将图像传送到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中心对整个小区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使中心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小区的动态。它采用比较成熟的模拟信号处理技术。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记录功能 、电梯轿厢(高层住宅)闭路电视系统应具备楼层显示功能。随着数字信息时代的到来,数字化高新技术产品日益增加和完善。各行业为了提高和完善生产、管理水平和增加竞争性,都争先采用完善的高新技术产品,数字化监控系统就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之一。监控系统是管理人员高质量管理的理想工具;也是公共安全、小区防盗防范必不可少的强有力的得力助手。利用它可以大大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实时监视可视区域,做到控制现场实际工作现状,实时快速的反映所发生的一切事物,便于管理者及时应付处理突发事件等。基于小区而言,安装监控系统十分必要。为了适应居民信息化的需要,按照监控系统的技术规范,并结合现代居民需求的特点和要求,本文采取先进科学的设计思想和完善的设备对小区监控系统进行了设计与实现,保证了小区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先进性完美结合。
3.2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评价
首先,在智能化住宅小区, 安全保卫工作通常都由小区安保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并留有对外报警接口, 可与公安区域报警中心联系. 在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周界设置报警探测装置, 并与小区安保中心的报警主机相连, 以便及时发现非法越界者. 小区安保中心内设置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 能实时显示报警区域和报警时间,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并能自动记录、保存报警信息。在小区出入口、停车场、车库出入口、电梯轿厢(高层住宅)等重点部位设置相应的探测器或摄像机, 通过传输网络将相关信息和图像传至小区安保中心进行监控, 并将监视图像和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
结语
根据小区建设规模的不同和小区管理内容及方式的不同要求,建立健全各自相应的安全防范系统是非常重要的,使之更加科学、高效、合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观念,对小区生活环境质量以及物业管理水平的高与低,一直以来都是业主最为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发展商与管理者最需思索的问题。众所周知,随着社会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自身安全的关注程度也在逐步加强。住宅小区智能化将最终实现家庭多元信息系统小区监控系统、小区管理系统和外界信息网络之间的信息交通共享,以实现小区内的高度信息化和管理现代化。智能化小区为住户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适度的即适于现时又面向未来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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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建筑文物外部环境因素
1.古建筑乱拆乱建现象比较严重,古建筑本身和周围环境受到破坏。有的古建筑民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随意拆除古建筑,新建现代建筑。如拱辰办东阳村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清民居建筑群,由于自然和人为的破坏,有的古建筑改变了原有的风貌与格局。在古建筑边上随时可以看到炮楼式的现代建筑,与古建筑风格不协调,文物环境风貌受到严重破坏。
2.古建筑外在安全隐患严重,防火、防盗难度大。文物古建筑的不合理使用,极大的加重了古建筑的火灾负载。由于占用单位复杂,管理不是很到位,在古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乱接电线现像严重。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宗伯第,由于历史的原因,电线、有线电视线、网络线、电话线等线路全经大门进入,加上大宗伯第大门周边小吃店电线乱拉、煤渣乱堆,造成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在1991年和1993年就曾因电路老化引起火灾。
3.经济建设的快步发展,城市改造造成古建筑受到破坏。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朱天贵祠,作为莆田市委市政府城建18个重点项目之一的东大路南北侧旧城改造正式动工建设,朱天贵祠亦在改造范围之内。为此,市政府规定朱天贵祠异地迁建东岩山,但由于原住户与开发商因安置费用未能达成协议,故拖到今天该祠还未能迁建。现朱天贵祠已破败不堪,墙身严重开裂,部分建筑物已先后倒塌,构成重大的安全隐患。
二、古建筑内部现状。
荔城区辖区内现存的文物古建筑大多是以木结构为主要结构形式,基础上立木柱,柱上架木梁,梁上再立瓜柱,瓜柱上再架梁,层层叠叠,垒成一组木构架,加之古建筑的木材经过长期的自然干燥,含水量极低,极易燃烧。特别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由于质地疏松,在干燥的季节,遇到火星也会起火,火灾危险性极大。这些古建筑经历了历朝历代的风雨侵蚀,造成木质腐蚀、干燥,而且其表面漆油漆涂料耐火等级极低,一点小小的火苗足以使其化为灰烬,这使得它们脆弱而不堪一击。从平面布局上看,多为群体建筑,前后殿堂相连,廊道相接,建筑单体间距很小,没有消防通道,给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很大难度。从建筑格式看,古建筑多为跨度大、空间大的殿堂式建筑,房屋相当宽大,发生火灾时,整个屋内充满烟雾,烟雾和热量不容易散发,最终容易倒致轰燃现象。
三、造成古建筑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
1.宣传不够,文物保护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缺乏责任主体意识。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火源、电源管理不严,没有树立起“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责任主体意识。由于古民居、祠堂、宫庙等多为民间古建筑文物集中处,可是这些古建筑往往被当地群众用以出租、堆放杂物或者任其荒废。特别是拆除古建筑等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古建筑风貌因此遭受破坏。在一部分群众眼中,文物与物品并无多少差别,被盗了或者损毁了也不在意。
2.古建筑文物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荔城区民居古建筑文物多,住户多为老人小孩,消防意识自然薄弱,而且民居内普遍使用电器,电器线路老化、现象严重,危及古建筑文物安全。也为消防安全带来隐患。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宗伯弟、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郭尚先故居、彭鹏故居、双池陈尚书宅等民居古建筑,线路乱拉乱接现象随处可见,有的灯具及用电设备距可燃物极近,有些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的构件上。又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东角百廿间大厝,因线路老化短路差点引发火灾事故,幸好发现得早,及时扑救,才没造成损失。
3.古建筑文物普遍存在既没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人员,也没有一定数量,一定威力的灭火设备,安全保障系数低。并且存在消防通道障碍。古建筑年代久远,所存有的灭火设施不适用于现代,又由于与普通民居毗邻,胡同狭窄,市政基础设施陈旧,消防车辆根本无法接近,消防通道普遍缺乏。
4.古建筑文物保护经费短缺。由于地方财政紧张,加上文物保护还不够重视,古建筑文物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重缺乏,民居古建筑文物自救能力低。
四、加强古建筑保护的思考
1.要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古建筑文物保护的职能部门。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管理机制,普及消防知识,努力预防火灾发生。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古建筑文物消防安全难点问题。依法解决古建筑文物保护维修经费问题。把防火管理目标分解到每一个部门,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2.要建立健全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古建筑文物消防的宣传力度。提高古建筑文物消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要以《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为目标,坚持“保护与整改相结合、利用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为保障古建筑文物的安全,预防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制定《文物消防安全事故处置预案》,严密防范各种突发事件。同时制定《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员工作职责》、《村级文物保护协管员职责》和《文物保护董事会章程》等,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与文物保护员签订《文物保护消防安全责任状》,指导文物保护员按责任书中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建章立制。进一步提高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把文物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定期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定期开展对古建筑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切实增强文物保护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文物保护工作要得以落实,必需依靠广大热心人士,要用各种宣传手段教育、动员、提高人们对保护文物重要意义的认识,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思想深入人心。让人们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鼓励人们自觉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3.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古建筑要尽量配备室外消防栓,如无法达到,则要配置够量的灭火器,建立消防贮水池或备有消防水缸、消防砂、铁锹等,以备不时之需。
4.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在古建筑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线要采用钢芯绝缘导线穿管架设,不得将电线直接设在可燃的构件上。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利用修缮改造的机会将电气线路的改造纳入维修方案中,对线路已老化又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严禁用电或限制用电等措施,在古建筑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取暖器等电加热器,清除所有电源插座,照明灯具距可燃物要有一定距离,对使用的电器设施、设备应当由专职电工定期检查和维修。对有雷击危险的古建筑。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和维修。
5.加强火源管理,在古建筑内严禁堆放柴草、木料及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燃放和焚烧,要指定远离古建筑的焚烧点,并定人定岗负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6.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有条件的地方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实现对古建筑文物的消防安全监控、监测和管理。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针对古建筑的特点,制定文物消防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通过培训和演练使文物保护员对消防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达到熟悉处置流程步骤和可操作。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中华儿女无不以辉煌灿烂的文化遗产而自豪。要让这种自豪感延续下去并且不断积累升华,全体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文化遗产。文物古建筑是祖先留给后人,留给社会的一份丰厚的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精神价值、文化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丰富多彩的古代建筑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理应得到悉心保护。加强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确保文物古建筑的安全意义非常重大,是关系到对历史负责、对文化负责、对祖国负责的大问题。因此,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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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功能多样化、形态美学化的建筑日益增多,在这种大环境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已成为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情势下,现行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暴露出的问题,包括消防监督人员素质水平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工作不到位等,增加了城市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制约了城市消防安全整体工作的推动,为此,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是极为必要的。
2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现阶段,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通常情况下,消防安全管理难度会随着建筑高度及使用功能复杂性的增加而逐渐变大。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在部分环节上还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如下:(1)消防设计及施工不够规范。很多建筑消防设计及施工都存在不规范之处,会对高层建筑防火性能产生影响。例如部分帷幕式大楼的各楼层帷幕墙与地板间并未完全密封,存在一些空隙,填充材料并不完全是非燃材料,导致建筑整体防火性能下降;(2)消防安全理责任不够明确。诸多建筑工程完工后由多家单位共同租赁使用,导致产权关系较为复杂,会出现产权、使用权不一致的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易出现责任不明的状况,会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一定阻碍;(3)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够到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部分环节还不够细致,有待完善;相关监管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执行力有待提升;(4)部分建筑管理人员消防意识不强,消防安全工作形式化严重,未能落到实处,尽管一些建筑安装了相当数量的消防设备,但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在出现火灾险情后,部分设备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导致严重后果;(5)我国部分建筑消防设施急需更新。新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对高层建筑防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部分旧建筑并未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1)等新型设施,无法达到现行法规要求,急需整改;(6)消防安全保障功能未得以合理体现,无法满足当前城市经济建设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虽然部分城市的一些旧建筑物的安全消防升级改造工作已落实到位,但其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功能却未能进行动态同步升级。
3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的意义
3.1我国火灾形势严峻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火灾损失增加和火灾危害范围扩大的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大量严峻的事实表明,火灾是全球多发性灾害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也是时空跨度最大的一种灾害,故需要从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入手,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减少火灾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3.2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西部大开发等历史机遇的到来,现行消防监督管理模式难以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故促结合时展要求,对现行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进行优化。
3.3消防机构职能转变的需要
在经济高速度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形势下,由于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以及我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执行力度不足、火灾事故频发等现状,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市场经济发展目标的趋势下,现行消防监督模式未能按照政府职能的要求,来转变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得消防机构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
4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
4.1完善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可分为单位自身的消防管理和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两部分。建议完善和修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鼓励消防系统建设单位自己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图2)、要求和措施,包括建设方、使用者的责任义务及后续经营管理人员所应注意的事项、涉及消防系统设计内容的检查测试和定期评估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应从检查方法、检查手段、隐患查处和整改等各方面全面详细地加以规定,特别是将设计限制条件、人员消防素质要求、火灾荷载等前置条件作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明确违反防火性能设计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消防设计工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4.2充分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一方面,要加强消防责任、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让建筑工程所有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均能够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让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能够朝着常态化、社会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社会化维护保养机制的推行力度,严格控制市场准入,相关部门也要构建协同机制,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监管工作,对于无维修保养资质、无法达到消防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保证消防设施维护规范化实施,让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4.3构建权责利统一的内部监管体系
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及各岗位都承担着不同的消防职责,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将消防安全管理贯穿到市场招租、内部装修、消防设施维护和改造等各个环节,细化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订和落实奖惩措施。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要通过在消防设计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记、增加日常检查、巡查频次、定期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等形式确保建筑消防目标的实现。同时,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人员、管理人员、消费者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形成“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格局。
4.4提升硬实力和强化软环境
在建筑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中大都对项目后续运营的消防管理人员硬实力和单位消防管理软环境有着明确的要求。单位管理人员水平能否达到消防监督管理要求,是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建议聘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单位应制定依据消防监督管理与限制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和自查计划,并严格督促落实,强化单位自身消防管理。对与实现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目标有关的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落实岗前培训制度。
4.5提高消防监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①要求消防监督员要掌握更加全面的消防专业知识,特别是消防安全工程学领域的新知识,同时提高系统分析问题的能力;②提前了解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模式的现状,熟悉建筑消防设计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消防设施设置等内容,掌握单位内部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③确定监督检查方案和内容,内容不仅包括消防设施、防火分区、消防通道等基本要求,更要涵盖设计限制条件、人员消防素质要求、消防给水设备安装工艺、火灾荷载等设计条件,综合评价分析建筑消防安全目标能否实现;④消防监督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大对建筑各场所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大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力度。
5结语
就目前我国建筑火灾发生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城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通过完善消防管理规定、提高消防监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构建权责利统一的内部监管体系、充分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等措施来强化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事前控制。同时,还应调动政府、消防机构及人民群众的相关力量,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落实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建筑火灾发生的几率,进而为建筑工程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消防环境。
参考文献
[1]王伟红.网格化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31(8):870~873.
篇10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
人为因素:一方面,施工现场绝大部分劳务人员是没有经过对施工安全学习的农民工或者临时工,他们对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相对欠缺,缺乏安全意识,在造成的违规操作中,他们占据绝大部分。还有一些自身原因,如违章用电,随处吸烟等;另一方面,相关的监督人员监督疏忽,疏于管理,所引发的监督不健全问题,也会造成较多的安全隐患。
环境因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大量的施工建筑材料,包括不燃建材、可燃、易燃建材。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发生的重要因素,如电器设备、塑料制品、板材等施工材料,锯末、刨花等施工废料的胡乱丢放,一些遇火易燃易爆的气体钢瓶的随意乱放以及施工的常用易燃易爆的化学调剂的不安全使用,都会产生火灾。工人的居住工棚周围环境易燃物品堆放,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因素及原因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等规定,在各种建筑和建筑过程中,易燃物质几乎一直存在,而且数量越来越多,这就使火灾负荷越来越大,且建筑施工几乎离不开明火作业,如电气焊等,这就带来了较大的火灾隐患[2]。
2.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火灾危险因素
2.1.1可燃、易燃材料多
建筑施工现场放有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且绝大多数都露天堆放在施工现场。除此之外,施工过程中丢弃的锯末、刨花等易燃物质在现场随处可见[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乙炔、及油漆等挥发时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在相对封闭环境中积聚,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明火便发生爆炸。当挥发出的预混气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火花会引起爆燃[2]。
2.1.2用电不当
电气焊割:此类火灾发生频率最高,电焊火灾的发生一般分为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电焊所产生的火花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是焊接导线选择不当,导线截面积越小,同等电流下,在导线上产生的热量越多,热量积聚将绝缘层融化,造成短路起火;三是电焊线路铺设错误,在焊接操作过程中产生电火花或接头过热引燃易燃、可燃物;四是电焊机与焊接导线、焊接导线接头或焊钳连接接头处为插实,当松动时起火;五是电焊时高温的产生,在导热良好条件下,会引燃周围
的易燃、可燃物品;六是电焊回路线与其它回路公用,电焊时产生的大电流通过,会烧毁其他设备,引起火灾;七是焊接导线铺设不合理,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挤压、磨损等是绝缘质毁坏,当接触其他设备或导电无提示易产生短路,引起火灾。
短路:施工现场线路的短路一是线路长期暴露在外界条件下,加之管理不当,没有及时维修,绝缘层损坏,导致金属导体外露;二是安装、维修人员的疏忽胡乱接线、带电操作所引发人为造成的短路,或者现场施工人员的胡乱碰线;三是没有根据具体环境选用电线,在一些高温、潮湿以及腐蚀的环境下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使之失去绝缘能力等[2]。
接触电阻过大:主要是因为在敷设电气线路时,违规作业,操作不当,在线路中混有大量导电介质,使线路的电阻增大,在通电情况下线路产生发热、打火等引起火灾。
漏电:漏电电流的热效应常会引燃周围的可燃物造成火灾。施工现场的漏电主要是由电气设备装备不当,线路敷设不当,线路在外界条件下受到风吹日晒,雨水、腐蚀、机械损伤等,加之缺少人为的维护修缮引起的。如施工现场的大型露天用电设备、室外敷设的配电盘、电源开关、插座、电气线路等都容易发生漏电情况[2]。
2.1.3吸烟
装修工人中不乏烟民,在作业过程中吸烟乱丢烟头的现象随处可见。多而随意的小烟头,给现场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麻烦,稍不注意便会酿成火灾。而且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工序间相互交叉,施工人员处于流动状态,各作业工种之间相互交接,比较繁杂,这又进一步增加了火灾隐患[1]。
2.1.4生活用火不慎
建筑工人吃住在施工现场,且这些人员多为民工,周围且有大量工棚及可燃物,民工消防安全知识相对匾乏,烧水、做饭失误可能会引起火灾,也可能会因为生活违章用电而引发电气火灾。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易燃、可燃材料储存不当,因化学反应生热、积热不散自燃起火;二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当,乱拉乱接电线或电气设备造成火灾。电、气焊施工中火星、焊渣等落入可燃材料引发火灾;三是施工人员的生活设施如炉灶、取暖设备等使用不慎,或因吸烟乱丢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3]。
2.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因素分析
2.2.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诟病较大
施工单位过于追求只经济效益,片面强调企业自主经营权,忽视国家管理政策和《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等规定,工程设计方案常常违法操作,不申报便施工[3]。更有甚者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设计图纸、肆意篡改消防要求,暗中降低防火标准。在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方面不愿投入人力、物力,对于检查只是应付心理。
2.2.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较低或挂靠资质,施工素质差
现在存在着一些施工单位,人员主要是农民或务工人员,未经过正规培训,对消防知识知道很少。一些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本就未达到施工等级或者根本没有取得施工资质,靠关系搞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消防知之甚少,施工结束后,不管工程的施工的好坏。所以存在大量隐患。
2.2.3承包过程复杂,存在多层承包或者转包
承包关系变多或者转让以后,很多施工单位受利益驱使,降低了施工的成本,很多建筑材料、消防设备、器材的标准和耐火等级根本未达到相对应的标准。在承包的过程中还会因为关系复杂,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是大大存在的,这会加大了消防安全的隐患。
2.2.4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施工期间管理欠缺
监督部门监督主要是一下四点,一是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多;二是违章用火用电情况普遍,用电量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三是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素质低;四是临时消防设施不齐,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建筑施工现场多,施工范围广,监督部门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能兼顾,而且,建筑施工现场部门多、承包商多,在一定程度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不能同时管理完全。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3.1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国家消防部门应建立施工方消防安全管理会议机制,定期协调施工单位工作,并对工程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全方位进行跟踪,通过高压作用增强施工单位人员的消防意识,让其从根本上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继而提升他们的消防技术专业水平。明确消防责任人,明确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总包负总责,分包负对应责任,建立巡查机制,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管理,发现违规作业,绝不姑息,全方位施压,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对施工现场的用电用火实行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健全并执行审批制度,安全员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值班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实施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应制定出同步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与方案,建立消防对应的检查制度。
3.3健全施工场地的消防设施,对工程单位人员进行灭火器材培训
宿舍、仓储等建筑物一律严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结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来进行设置,对不按规范进行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惩罚,并严令整改,在初期合同签订时,将消防安全相关要求纳入合同要求中[4]。
3.4加强职能部门的外监管力度
首先,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始进行严格把关,加大管控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隐患出现的概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格监督,在进行详细的审核后再颁发许可证,对于不合格的单位不予颁发许可证。此外,还应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把关。
公安消防机构应履行好职能,加强施对工现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施工安全要求的情况,消防部门应依法勒令施工单位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其继续施工。
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协调工作,建立协作机制,采取措施,减少火灾隐患,保证安全施工[5]。
四、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由于工施工阶段,设计消防设施未投用,这就使安全倾向于人防,工人意识淡薄使得消防安全问题更加没有保障。由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场面复杂混乱,容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是提升行业操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可靠保证,因此,建筑工程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要重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减少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代忠亮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及对策[J].民营科技,2011(01).
[2] 陈岩,袁春.关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J].《安全》,2007(03).
[3] 胥鸿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2(05).
篇11
【引言】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天,现代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在不断推进,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加大了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隐患。在这些隐患中,消防安全隐患一直是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施工进展的一大难题。一座建筑其涉及到的施工范围十分广泛,不同的施工程度有着不同的结构,随着建筑工程中用电用火量的不断增长和人员流动量的增加,火灾事故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就频繁的发生,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稳定进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就要对其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并从中找出解决的措施。以下本文就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合理的找出其解决的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存在的消防安全监督难点
1.1消防监督管理、消防设施不到位
建筑施工的场地是一个流动性的施工场所,非常容易引起火灾的发生,在一些施工现场会发现,很多的的施工场地中所设置的消防设备都不到位,只是简单的配有少数的灭火器,这还仅限于那些比较大型的施工场地。在那些小型、中型的建筑施工现场,这些简单的灭火器都不存在。在建筑施工中会需要炸药来进行爆破,但是施工人员将这些爆破品就直接随意的放置在施工场地,受太阳光的照射其很容易爆炸。
建筑施工的过程是一项复杂多变的动态型的活动,这样就加大了监督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促使施工现场出现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同时由于施工的现场有很多的人员、设施以及办公环境这样在出现突发性火灾的情况下就无法很好的做好对人员的疏散。尤其是对于高层建筑,如果出现火灾的情况疏散的难度就会加大。在出现火灾的情况下,主要还是依靠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来对火灾进行扑灭,而施工现场如果消防设施不完善就加大了消防的困难,同时这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
1.2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社会,在这就造成了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只重效益不重生产的观念。施工企业片面的强调企业的经营自,对于国家颁布的《消防法》不屑一顾,一些工程项目没有得到申报批准就擅自施工,这样在消防安全知识的管理上就更不会重视。还有部分建筑施工单位抱着早施工、早完工、早获利的思想,对火灾的存在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施工中火灾发生的机会几乎不存在,甚至简单的消防灭火器都购置。在施工的过程中既没有用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也不会认证的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度,企业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的不重视,那么施工人员更不会重视基本的消防常识[2]。
1.3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由于人口增长的速度在增加,这就加大建筑的工程量,但是建筑施工不是仅限于一个地区,在这种跨地区施工的过程中,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就不会再当地的消防部门办理许可证,而是依靠挂别人的资质来进行施工。即使有些正式的注册了但是其所找的施工人员也都都是无证上岗的人员,其中以农民居多,而这些人员对消防知识根本不懂。在加上施工单位在灭火中没有制定相应的疏散方案,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就无法有效的组织人员疏散,受商品经济的影响,在争取施工进度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更不会将消防管理进行合理的落实。
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中存在的消防安全的解决措施
2.1落实防火检查机制
建筑施工单位要想落实好防火检查工作,就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检查机制对施工中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清除[3]。在这个检查机制中要对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使用的情况和施工现场的用火行为进行检查,同时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管理,落实好施工现场中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设置一个专门的现场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定时的检查施工现场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的制止,将防火检查的机制最大化的得到落实。
2.2实施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
在建筑施工工地中,火灾的发生和施工人员有着直接的关系,而火灾造成的安全隐患也直接的波及到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为了保证施工工地免受火灾的侵袭,同时保护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单位就要对工地中的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岗前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定期的开展灭火应急疏散的演练。在此基础上,联系消防部门定期的到施工现场普及一下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2.3严格的规划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情况
建筑施工项目的实施要依靠火和电的力量来进行,但是这两种能量却是施工中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因素。面对这种情况,建筑施工单位就需要有一位经过专门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电工人员来对施工中所需要的电气设备进行维修管理,检查每个电气设备中会存在的火灾隐患。在施工的场地严格的规定火灾隐患频发场地中的明火审批制度,同时在建筑施工的现场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制定一个专门的吸烟地点。对于那些易爆、易燃物品,建筑施工单位要设置一个专门的仓库来放置这些物品,减少过量堆积所带来的火灾隐患。
2.4合理的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
在建筑施工现场,一般都不会对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合理的布局,这样就导致了现场施工人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随意堆放,造成了火灾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建筑单位就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环境来规划一个放置机电设备和易燃物品的场地,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物品不要同时放置在一个位置,对不同的设备、物品进行归类放置,这样才能完全的实现放置的标准。而规划场地所实施的材料和环境既不可以太干燥也不可以太潮湿,过量的干燥依然会导致火灾的发生,过量的潮湿就导致设备和爆破物品失去了原有的效果。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工地中消防安全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从中发现在建筑施工单位中建筑单位对消防安全问题都不够重视,这样就加大了建筑施工工地中的火灾隐患的存在,这样就需要建筑单位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通过上述所实施的措施来减少施工现场中的火灾隐患,这不仅是对施工质量的保证,更重要的是减少了火灾所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保证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篇12
一、建筑工程现场生产的基本特点
建筑工程现场在人员管控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随着施工阶段的不同,现场的生产岗位也会相应发生改变。对于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人员流动性很大,在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时间所面临的作业内容都具有明显的差别,工作内容的不固定性容易引发人员和环境的变化,进而使得造成消防危险的不确定因素时时存在。此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运输材料车辆往返不断,车辆的调度和运达材料的存放需要加强管理。施工工地各个工序之间开展连续作业,相互配合需要施工方与建设方沟通协调。分包作业时,各个队伍之间容易出现问题,在特种作业、高空作业、电气操作时涉及用火用电比较多,管理难度比较大。此外,建筑工地施工以露天作业为主,劳动强度比较大,容易受到如风、雨、雪等自然因素的影响。
二、建筑工程现场易出现消防事故的原因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分析近年来发生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案例,以及本人从事消防工作时遇到的消防事故情况,建筑施工现场出现消防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现场建筑材料使用和放置不当
施工现场存放的可燃材料数量密集耐火系数比较低,比如许多工地存放油毡、木材、油漆和塑料制品及装修材料等易燃品,有些工地受到场地面积的限制,没有不同的建筑材料之间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有时甚至还将材料堆积在消防通道上。在使用建筑材料时也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存在混乱,如2017年2月28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发生的“航海KTV火灾”就是由于装修过程中切割装修材料不当引发的,这场火灾已经造成10人死亡。
(二)工地民工用电管理缺位
一方面建筑工地施工会涉及大量用电,另一方面建筑工地居住条件比较简陋,农民工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大量使用火源和热源。工地缺乏对用电、用火和用热方面的有效管理,会大大增加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在工地上常见的用电和用热情况包括使用电焊、气割、电气火花、吸烟、电热毯等。使用电源和热源不慎产生的火种落入到通风管道的可燃保温材料或同油漆涂料等化学溶剂接触时都容易引发火灾,还有农民共使用炉火做饭或者使用电热毯保暖也都会增加发生火灾的概率。2017年3月2日,位于榆中县定远镇张老营村的兰州国际高原夏菜副食品采购中心建筑工地生活区突发大火,熊熊大火将岩棉板搭建的两层宿舍楼全部烧毁,所幸事发当时工人正在上工,并未发生人员伤亡,但工人们存放于宿舍内的现金财物和生活用品全部付之一炬,初步怀疑引发火灾的原因是有民工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引发线路短路。
(三)建筑工地消防设施不全
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时实施灭火作业的必备条件,消防器材的不足不仅无法使火灾在最开始阶段被消灭,还可能无法及时控制火灾的蔓延,失去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在建筑施工现场,由于建筑没有完工所以内部尚未进行防火分隔,楼梯、门窗、电梯井和各类管道联通,空气水平或者垂直流通迅速,烟囱效应明显,会加大灭火的难度。从全国各地进行消防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国家规定建筑工地应当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但是仍有不少建筑工地心存侥幸,没有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2011年2月21日位于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号商贸城通嘉集团b座楼顶屋面发生火灾。最后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为搭建的彩钢板办公室内未设置烟感、喷淋等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现不及时,蔓延扩大,采用苯板夹层的彩钢板搭建的办公室耐火等级低,导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
(四)工程现场电气线路铺设不符合安全规定
建筑工地机械化程度的提高,需要使用电力的设备相比以往有了较大的增加。使用电力设备的前提是铺设好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有些施工工地因为线路铺设人员技术不过硬或者预估不准确,没有正确判断出施工所需要的电量,导致施工过程中设备运行超负荷,容易引起线路短路进而引发火灾。还有部分施工人员不遵守用电管理规定,图省事方便,将设备接入到离自己最近的分配箱,不考虑分配箱负荷的问题。此外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损耗比较大特别是连接设备的电线会磨损比较严重,在绝缘层被破坏的情况下,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线路短路起火。随着建筑工地上用电设备的增多,因电引起的火灾也在不断增多,仅以山东省泰安市为例子,2016年上半年泰安建筑工地火灾一共发生12起,其中8起是因为用电不规范。
(五)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救生培训缺乏
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不仅体现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身上还体现在企业管理层身上。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的强弱以及对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直接会影响到建筑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状况。大部分的管理人员在思想意识上对消防安全还存在着漠视和侥幸的心理。工地的施工人员大都来自农村或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文化水平较低,消费安全意识薄弱,未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和救生知识培训,缺乏安全用火用电的基本常识。在面临突发事故时也缺乏足够的应变能力。工地施工人员个人素质不高,随意吸烟,乱扔烟头,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
(一)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建章立制,依法管理是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必须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在健全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之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地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通过国家其他法律一起贯彻落实。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明确各个单位即消防部门、住建部门、安监部门各自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明确施工现场的各方即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各部门实现无缝对接,不能够出现消防责任真空,同时也要防止各部门之间出现推诿失控状况。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施工期间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建筑工地中存在的火源、电源要委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涉及电气设备使用的,如电焊、切割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二)加强日常监督抽查管理,合理布置施工现场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加强日常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抽查,有助于敦促施工方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法律,不过考虑到消防部门工作繁重,人力匮乏加上施工现场数量较多,全部依靠消防部门难以顺利完成日常巡查任务,因此消防部门要从执行者变成管理者,创新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让施工单位自己动起来,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要求施工单位设立施工现场防火巡查队伍这支队伍负责昼夜全方位监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要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微信号和排班情况定期上报给主管消防部门,消防部门不定时进行抽查,可以借助微信等新媒体工具要求巡查人员将现场状况拍成照片或者视频上传给消防部门,也可以进行现场“直播”,通过巡查人员的手机观测整个施工现场的状况。2、要求施工单位在重点部位安装烟雾探测器和摄像头在宿舍、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等重点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安装烟雾探测器和摄像头,以便对这些重点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在有火灾苗头时及早报警,控制火石,减少损失。物资摆放要流出足够的防火距离,存放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3、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对施工人员进行集中化管理,施工人员集中使用开水供应室、吸烟室、电视室娱乐室,在工人宿舍中仅保留低压照明电,不保留任何可以使用的电源插头,避免公认在宿舍中用电引发火灾的可能,禁止工人随意吸烟和使用明火,从火源上加强管理。
(三)创新管理方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为完善施工工地消防管理,要创新管理方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将消防安全责任逐级落实,首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签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切实落实各个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把消防责任落实到人,确定施工期间工地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期间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要担负起培训现场施工人员的责任,提高工地工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施工单位可以采用分级制消防管理,由施工单位同各分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同各个环节的负责人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以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四)完善建筑施工工地消防设备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要克服轻视思想和临时意识,再完善工地消防设施方面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和取巧心态,要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要保证消防建设比工程建设更快一步,在存有火源、电源等关键部门要增设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烟雾报警器,对于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要按照规定安装临时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以备不测之需。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救火时提取,设置专门人员管理消防器材,定期巡视检查,保证器材质量能够正常使用。施工单位作为消防管理的一线部门要制定施工灭火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开展消防演练,对工地工人进行消防培训。
(五)创新消防安全培训形式,提升培训效果
进行消防培训能够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有助于提高灭火的成功率,降低灾害带来的损失,因此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培训是十分必要的。消防部门、安监部门、住建部门、建设部门、施工部门和监理部门都有保障和义务做好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工作,未免政出多门导致最后各方互相推诿,应当明确进行消防培训的主体部门,其他部门发挥辅助作用,就施工现场的状况来看,以消防部门和施工单位作为培训主体是比较合适的。针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管理人员要让其了解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具体操作流程,要让他们在脑子中始终绷紧消防安全的弦。对施工现场一线工作人员在让其明白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更要增强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进行消防培训常规的培训方式可以保留,但是也可以尝试运用新形式进行培训,比如借助多媒体工具变说教式的培训为播放解说火灾案例影片,既增强了场景的生动性也能够有效吸引受培训者的注意力,在培训中还可以借助微信、微信公众号,推送消防培训短片、消防图片等,采用新颖、简洁、大众化的方式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在加强消防培训的同时还要经常进行消防逃生方面的演练,减少灾害发生时的人员伤亡。
四、结语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任重而道远,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项目在高度、外形等方面要求的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难度也会随之加大,近几年高层建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火灾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不断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施工现场所有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才能将施工现场消防危险降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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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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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