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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估值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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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估值法

篇1

2、评估期间资产数量减少,资产减少的价值,已不包括在调账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对减少原价值应确认的增减值,不再调整;

3、只有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发生增减值而且调账日仍存在的资产,必须在评估报批准增减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现举例说明调账日评估增值额的最后确认。

例1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11月30日为资产评估调账日。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中房产类原值5000万元,已提折旧25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5200万元,折旧2500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1000吨,账面余额420万元,评估确认值483万元。评估期间房产折旧80万元;购入材料500吨计210万元;领用材料600吨。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材料成本。调账日有关资产增值额为:

1、房产类评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5000-2500-80)×8%=193.6(万元)

2、原材料评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调账日原材料账面余额=420+210-420÷1000×600=378(万元)

调账日入账的增值额=(378-210)×15%=25.2(万元)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如果改制企业已报批实施新会计制度,有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在资产评估和确认评估增值额时,应特别注意,增值额应是评估值大于原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而不是大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7号)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地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文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后,为了解决企业在执行中提出的问题,1998年4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财税字[1998]50号文了《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指出通知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只适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内资企业。第四条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账户的价值并据此提取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纳税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两种。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两种调整方法各有优缺点。使用第一种方法,要求评估增值必须按增值资产的种类、项目逐一调账,并在折旧或摊销时,分别计算折旧额或摊销额中属于增值额折旧或摊销的份额,并应设补充登记簿进行分类、分项登记,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根据补充记录汇总,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计算准确,贴近实际,但记账的工作量较大,评估增值的资产项目不多的企业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的企业适用这种方法。使用第二种方法,是根据纳税调整的规定年限,将资产评估增值额平均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分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这种方法简单实用,但合理性、准确性差。资产评估增减项目、种类繁多难于一一对应的大型企业或采取整体改建的企业适用第二种方法。

三、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一)评估资产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内资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在调账日对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确认后,应将资产评估价值与其相对应的资产原账面余额进行调账。如果是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或其它资产,应将其净增值或净减值直接调增或调减各对应账户的余额;如果是固定资产净增值或净减值,则应分别按原值和累计折旧的净增减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余额。如为净增值,还应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按其与应纳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依前例(1),调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936000元

贷:递延税款638880元

资本公积1297120元

借;原材料252000元

贷:递延税款83160元

资本公积168840元

若改建股份制的企业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应注意,已提取了“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后有的产生了净增值,说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按对应的账户分别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贷记“投资收益”、“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二)评估增值递延税款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极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建,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以1997年7月1日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将其全部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计提折旧。7月1日以后改建的,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改建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应区别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按评估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不计提折旧,其价值不能实现,因此,不计算评估增值的递延税款,调账时将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折旧率分期计算,将增值额从“资本分积”账户向“累计折旧”账户逐步转销。

例2某企业2000年8月1日进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为调账日。其中,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36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384万元,累计折旧180万元,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改建后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240000元

贷:资本公积2400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30000元

贷:累计折旧30000元

每月转销增值额时

借:资本公积2000元

贷:累计折旧2000元

2、按评估增值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评估增值部分在计提折旧时增加了折旧费用并能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调账时,应计算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每年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依例2,其会计分录为:

评估调账日

借:固定资产240000元

贷:递延税款79200元

资本公积160800元

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32000元

贷:累计折旧32000元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792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920元

每月转销资本公积时

篇2

自2009年1月1日起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后,我国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次增值税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依据该条规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类型。二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种类。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账务处理不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属于扣税范围的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外购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不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其他可直接归属的费)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要区分两种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建造生产经营管理用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物资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果需要外购工程所需物资,则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时,按规定外购的工程物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价+相关税(除增值税)+相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等的建造,则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建造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动产安装工程等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为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的权属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企业自己使用原材料,权属关系没发生改变,不视为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转销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税是否转出,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安装工程(动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机器设备和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相同,就相当于把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无需把增值税转出。会计处理: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购进材料用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入库转做原材料。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入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物资入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二是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了工程物资成本,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区别不动产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可以

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换出时类似于存货处理,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首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然后,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不动产的营业税)

(五)债务重组

不动产的会计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法下一致,我们在这里省略,主要针对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动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首先,把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把抵偿出去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同时把债务账面余额转销,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在出售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一是企业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出售价款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动产)报废、毁损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固定资产净值(即折余价值)的17%计算出不得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综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以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企业在按新增值税法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提出几点建议:

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应进行纳税筹划,扩大销售,适当减少存货购进,使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企业应积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传统的制造业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这个时机,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善财务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篇3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了一般性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2007年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和会计中级职称考试辅导教材对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介绍了具体的方法,即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会计中级职称考试辅导教材列举的例题如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的例题类似):

甲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一套化工产品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寿命为15年。根据有关法律,甲公司在该生产线使用寿命届满时应对环境进行复原,预计将发生弃置费用2 000 000元,甲公司采用的折现率为10%。甲公司与弃置费用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2月31日,按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原价=2 000 000×(P/F,10%,15)=478 800(元)

借:固定资产 478 800

贷:预计负债 478 800

(2)2008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利息费用的计算见表1。

2008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47 880

贷:预计负债47 880

2009年~2022年,确认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比照2008年的相关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与固定资产清理费用不同,只局限于少数企业的特定资产,所以,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牵涉面比较窄。从制定准则的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适度简化是可行的。但这种简化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不能违背常理,混淆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如果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上述处理过程和结果有些牵强,有必要设计更合理的方法对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弃置费用支付时点在固定资产寿命的终结点,企业只有及时足额支付弃置费用,才能顺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支付储备的形成过程,从财务角度看,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的过程。将终结点将要支付的弃置费用折算为现值计入初始点固定资产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将这一部分价值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在补偿的基础上形成未来的支付储备。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看,弃置费用的现值与终结点的弃置费用虽然数量上不相等,但价值上是等价的。在固定资产寿命期内通过成本费用补偿形成的现金流入量,其现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的现值,其终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因而可以称之为等价现金流量。弃置费用的现值在初始点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没有实物资产与之对应,实质上是一种虚拟资产。这部分价值必须在固定资产寿命期内逐年计入成本,逐年从收入中得到补偿并形成未来弃置费用的支付储备。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初始时点,计入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弃置费用现值不能一次性计入第一年的成本费用,因而不能直接形成初始时点的支付储备。既然在初始点不能全部直接形成现金流入量,这部分价值就不能构成初始点的支付储备,此时将这部分价值全部作为“预计负债”入账就不合理,以此为基础开始计提利息费用就是错上加错。笔者建议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初始价值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根据每年实际计提的折旧额进行摊销,同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论是平均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都不直接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通过折旧所形成的现金流入量不能超过固定资产原值。在实际利率大于零的情况下,这部分现金流入量的现值必定小于固定资产原值。因此,不论是采用平均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都不能确定与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等价的现金流量。比较合理的方法是用固定资产初始价值乘以投资回收系数,确定每年最低投资补偿额。每年的最低投资补偿额与当年折旧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同时确认与“财务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但每年为未来弃置费用形成的支付储备以该年最低投资补偿额为限。这种方法既考虑了固定资产的摊余成本(初始摊余成本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又考虑了实际利率(以实际利率确定投资回收系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精神。

基于以上分析,上述教科书例题的会计处理应作适当的修正。

(1)2007年12月31日,按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原价=2 000 000×(P/F,10%,15)=478 800(元)

借:固定资产478 8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78 800

(2)2008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未确认融资费用、财务费用的计算见表2。

2008年12月31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31 920

贷:预计负债 31 920

借:财务费用31 029.47

贷:预计负债 31 029.47

2009年~2022年,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比照2008年的相关账务处理。

篇4

一、 税法、新会计准则和其区别

(一)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与车船税法》、《印花税法与契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新会计准则

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

(三)区别

首先,税法和新会计准则法力效力不同。新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和职业规范;税法是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效力。其次,是服务的对象不同。新会计准则是服务企业的;税法是服务于国家的。最后,体系不同。税法是多部法律的总称;新会计准则只是职业规范。

二、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流程

为了于世界会计工作接轨,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处理条件,并在准则规定必须瞒住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一该固定资产必须除用于处置状态中:其二该固定资产没有预期收益。并对旧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和固定资产的清理等环节进行了调整。在企业对固定资产做出出售、转让、报废和固定资产的清理等处理时,应将处置所得的收入在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金后,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中,会计从业人员做账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可目的核算实现的,也就是在做账务处理时化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而贷记“固定资产”,然后还需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新准则不再性旧准则那样需要按找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转入不同的科目,而且在特殊的事项和所涉及的科目上,还需对“公允价值”科目进行适当调整。

新准则还规定了在固定资产盘亏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其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并在账目处理时,对借方的“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还要进行核实。

三、 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与税金方面的差异

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与税金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所得税和流转税。在所得税方面:在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即非货币资金的)的处理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方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固定资产的损失记为损益,并规定了不管是否存在补充差价的项目,企业都应该或是必须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得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而在以固定资产抵债的情况下,新准则较旧准则最大的改变就是在债务重组业务交易方面的价格变化,规定债务人以资产抵偿债务时,过程应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债务人将非

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进行对债务的偿付,同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企业固定资产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将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在流转税方面大致可以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部分:①营业税部分:在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对不动产的销售或对外投资应缴纳营业税。并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再通知中就规定了: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时,在接受利益分配后应共同承担投资分险,这种行为不对其征收营业税。同时还规定了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进行对外贸或对外投资时、都将会被视为对外销售或是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行为是将会按照规定进行营业税的缴纳的。②增值税方面:在税法中对缴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项目只包括了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在纳税人对上述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等方面的处理时应缴纳4%的增值税,但对享受价未超过原值的将不会收取增值税。在对增值税处理时,还应对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8月9日的第13号令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所了解,在对部分固定资产的清理属于正常损失,可以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在当年报税过程中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结束语

从某种程度来讲,新准则与税法的部分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新旧准备相比之下,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变的简单,是为市场的企业服务的;而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经济和资产交易进行监督,是为国家服务的。新和税法准则服务的主体不同,所以有些诧异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笔者建议税务执法人员与会计从业人员之间应加强相互的联系、互相协调,这对我规的会计行业和税务执法是很有利的,不仅可以减少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促进双方的合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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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和美国同时上市的公司,其准则差异应分为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和美国准则差异,各自又分别包括上市评估(首次评估)准则差异和上市后重估(后续重估)准则差异。首次评估准则差异是由于公司上市后注册地点与上市地点会计准则计价基础不同形成的差异,后续重估准则差异是上市公司后续重估后的评估值和首次评估结果形成的差异。无论是首次评估准则差异,还是后续重估准则差异,都集中体现在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中。不同准则下不同类别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如表1所示:

为了准确记录并消除上述差异对信息披露的影响,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准则差异备查簿,以核算不同准则下计价基础的不同形成的会计核算差异。根据准则差异的不同,准则差异备查簿分为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和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

二、准则差异备查簿的建立方法

(一)首次评估准则差异备查簿的建立

首次评估准则差异备查簿以中国准则下明细资产的评估增值或减值建立明细卡片反映资产评估增减值,具体又分为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和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

1.中国准则数据披露

中国准则下上市公司所有资产的计价基础均为评估值。

评估后,以中国准则建立的账簿全部是以资产的评估值列账。因此,在以中国准则披露企业数据时,以中国准则下评估值计价的账簿数据出具的报表即中国准则下的报表。举例说明表2、表3:

表3中所列分类固定资产的评估值即中国准则下报表披露的数据。

2.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

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反映的是中国香港准则和中国准则下不同资产由于计价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通过与中国准则下固定资产计价基础比较可以看出,土地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在中国准则和中国香港准则下都是以评估值计价,不存在差异;土地房产在中国准则下是以评估值计价,而在中国香港准则下是以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对于土地房产,在以中国香港准则披露企业数据时,必须将在中国准则下评估的增值或减值调回到历史成本。于是,在对首次评估建立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时,对中国准则下土地房产的评估增值以负数建立卡片,评估减值以正数建立卡片。举例说明:

根据前面提到的例子,建立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时,需要计算房地产资产评估值与历史成本的差异,如表4所示:

表4中所列房地产历史成本和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即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中房地产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对外披露数据时,在中国准则下以评估值列账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240、96、144)经过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中列账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40、-16、-24)的抵销后成为了历史成本,即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200、80、120)。这样,在中国香港准则下对外披露的报表数据中,中国准则下以评估值列账的资产中,房地产经过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的调整成为历史成本,而其他类资产仍是评估值,如表5所示:

3.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

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反映的是美国准则和中国香港准则由于计价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通过与中国香港准则下固定资产计价基础比较可以看出,土地房产在中国香港准则和美国准则下都是以历史成本计价,不存在差异;土地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在中国香港准则下是以评估值计价,而在美国准则下是以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对于土地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在以美国准则披露企业数据时,必须将在中国香港准则下的评估增值或减值调回到历史成本。所以,在对首次评估建立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时,只需要对中国香港准则下土地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以负数建立卡片,评估减值以正数建立卡片。举例说明:

根据前面提到的例子,建立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时,需要其他类别资产评估值与历史成本的差异,如表6所示:

表6中所列其他类别资产历史成本和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即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中房地产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对外披露数据时,在中国准则下以评估值列账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240、104、136)经过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中列账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60、26、34)的抵销后成为了历史成本,即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300、130、170)。这样,在美国准则下对外披露的报表数据中,在中国准则下以评估值列账的资产中,房地产经过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的调整成为历史成本,而其他类资产经过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的调整也成为了历史成本,如表7所示:

(二)后续重估准则差异备查簿的建立

后续重估是在中国香港准则要求下进行的。在中国香港准则下,对于经过评估上市的资产,需要每2-3年进行一次重估,重估对象是中国香港准则下以评估值为计价基础的所有固定资产。为方便处理,后续重估差异备查簿以中国准则下资产大类评估增值或减值建立大类卡片反映重估增减值即可,具体也分为中国香港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和美国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

1.中国香港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

中国香港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反映的是中国香港准则下以评估值为计价基础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的价值与重估前价值的差额。

在对后续重估建立中国香港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时,对评估资产的评估增值以正数建立卡片,评估减值以负数建立卡片,如表8所示。

在建立后续评估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时,要计算其他类资产后续重估的评估值和首次评估的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如表9所示:

表9中所列其他类资产后续评估的评估值和首次评估的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即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中其他类别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对外披露数据时,在中国香港准则下以首次评估的评估值列账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240、104、136)经过后续评估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中列账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72、-31.2、-40.8)的调整后成为了后续评估的评估值,即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168、72.8、95.2)。这样,在中国香港准则下对外披露的报表数据中,中国香港准则下以首次评估的评估值列账的其它类别资产经过后续评估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的调整成为后续评估的评估值,如表10所示:

2.美国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

在美国准则下,所有资产均以历史成本计价,更不要求每2-3年对经过评估上市的资产进行重估。为了消除中国香港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对披露数据的影响,需要按照中国香港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相反的方向建立美国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

美国准则重估差异备查簿的形成过程相对简单,不再举例说明。

三、准则差异备查簿对消除准则差异所起到的作用

(一)首次评估准则差异备查簿对消除准则差异所起到的作用

一是对外披露数据时,中国准则下以评估值列账的土地房产,经过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的正负抵销后,变成了以历史成本计价,最终体现的就是中国香港准则下的数据,即:

中国香港准则报表=中国准则报表+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报表

二是中国香港准则下以评估值列账的土地房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经过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的正负抵销后,也变成了以历史成本计价,最终体现的就是美国准则下的数据,即:

美国准则报表=中国香港准则报表+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报表

由于:中国香港准则报表=中国准则报表+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报表

所以:美国准则报表=中国准则报表+中国香港准则差异备查簿报表+美国准则差异备查簿报表

(二)后续重估准则差异备查簿对消除准则差异所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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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依据以上关于基金资产净值估值的政策,按照市价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忽视了基金净值中未实现利得所隐藏的风险,并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估值日的市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基金净值的实际价值,由此也造成了目前基金净值估值的困境。第一,估值日的市价往往是成交量一定时供求双方所能达到的均衡价格,而当基金大量持有某只股票,在实际清算时却会由于股票的大量供给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现时的市价。这一情况,与资产非流动性理论中批量折价假说对基金折价的解释原理一致,基金净值的估值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基金折价。第二,根据规则要求,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又规定,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则要求每个开放日公布。由于基金管理费用与基金净值直接联系,基金管理者就有人为操纵持仓股票价格的动机。就市价的选择来看,采用估值日均价优于采用收盘价,因为操纵收盘价比操纵均价容易。一般而言封闭式基金都选择每周公布,因此封闭式基金的净值是每周五的日均价的估值,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样会促使基金经理在周五的交易中利用大量资金拉高重仓股价格,从而提高基金的周末净值排名;而另一方面,每日公布基金净值,会促使管理者过分关注短期投资收益,不利于市场长期投资观念的形成,使得市场波动越趋剧烈。第三,对于持有股票发生涨、跌停板,以其涨、跌停的价格估值会出现较大偏差。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占据了绝大比重,相关研究表明,个人投资者所占的比重越大,股票价格波动也越大;并且,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制度的不健全与不完善使得市场内部存在较多不规范操作,风险因素较多。由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涨、跌波动剧烈,某些股票会连续多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并且大量的买人和卖出委托不能成交,在这种情况下该股票的停板价格已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如果基金大量持有这类证券,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的这部分基金资产价值与实际可实现的投资收益就会出现较大差异。第四,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其估值也存在一定问题。流通受限股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暂停交易的证券,在暂停期间没有市场交易价格,依据政策规定应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果暂停交易时间较短,并且证券基本面和市场行情也无较大变化,这时用最近交易日价格进行估值可能不会出现较大偏差。但对于那些暂停交易时间较长,或暂停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或暂停期间市场走势出现大幅波动反转等的证券,最近交易日价格可能已与该证券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比如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G股停牌后复盘价格往往出现与理论预期相反的走势,如果基金持有这类股票,在暂停交易的这段期间,其净值的估值就会与实际存在较大的误差。另一类流通受限股票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基金投资于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价格的公允性将很难确定。而对于有一定锁定期的证券,依据政策,配股和增发新股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而这一市价能否代表新股上市后的可实现价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在经过一定锁定期后,市场的走势、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又能否保证股票成本价值的不变,这些都会影响到估值的准确性。

二、基金资产净值估值方法的改进与评判

以股票的交易市价作为股票价值的估值体现了一定的公允性,但由于股票和股票市场相对于其他标的物和交易市场具有其特殊性,这一估值方法在实务的应用中就存在一定不足,本文探讨的改进方法将站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更着重于会计信息编制的稳健性原则。第一,对基金持有的股票,特别是持有的涨、跌停股票仅仅关注其价格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价格背后的风险因素大小。这里风险因素的衡量指标采用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如果上市公司收益为负,可以采用平均市净率),如果基金持有涨、跌停股票,其市盈率超过同期市场平均水平,则以市场平均市盈率调整其现有股价;而对持有的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票,基于稳健原则应不作调整。第二,由于基金持股的批量折价问题,当基金持股数占该股总流通盘比重在一定界限之上时应以某一修正系数对其现价进行修正,使其修正估值低于现价估值。第三,对于封闭式基金每周公布基金净值,由于存在基金经理在周五人为操纵拉高重仓股股价的可能,用周五均价估值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果采用周均价,则可以较好地反映基金持有股票这一周的价值表现,但是周均价在会计信息相关性这一基本特征方面又不如日均价。基于以上的考虑,从稳健性的原则出发,可以采

用周均价与日均价孰低来估值。而对于开放式基金,由于其在开放日均面临着申购与赎回,因此必须每日公布净值,但为防止基金经理的短线炒作,采用日均价好于采用收盘价。第四,对停牌时间较长的股票,应该参考大盘指数的变化幅度,对最近交易日的价格进行即时调整。第五,利用股票估值模型对基金持有股票价格进行估值。目前股票估值模型理论发展较快,从传统的股利贴现模型,到金融工程中普遍应用的蒙特卡洛法、树图法、有限差分法等,可以利用以上模型对基金所持股票价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本身是由资产净值直接确定,但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是在二级市场上形成的市场价格。这一市场价格是以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为价值基础,并受整个证券市场走势影响而形成的。因此,可以认为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与其单位资产净值、证券市场走势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依据计量经济学的理论,变量间若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则可以对变量建立协整模型。因此,对以上提出的几种估值方法,哪一个估值更贴近资产价值,更贴近市场的判断,可以建立一个评判规则:如果在该方法下,某只基金的市场交易价格能与其单位资产净值、大盘波动存在一个协整模型,则可以选择其作为估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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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的确认

(1)配股权证。作为一种经济权利,配股权证在企业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确认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带来现实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经济权利尚未实现。根据实现原则,显然不能作为资产或其他要素加以确认。但配股权证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代表了未来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未来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要作用,理应加以确认。《办法》对配股权证的核算是这样规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这里“配股权证”作为资产要素从其产生之日(配股除权日)起就可以加以确认。

(2)投资估值增值。如果说“配股权证”作为资产确认是“个例”,那么“投资估值增值”在基金会计中的确认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所有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封闭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为一种会计要素,“投资估值增值”尽管并未实现却已得到适时的确认。《办法》中规定: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现行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股票、债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也就是说至少80%的基金资产面临估值增值的问题,而这些资产的估值增值按《办法》的规定都已确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确认不同之处是:后者只对报告日所报告资产发生的减值或折价情况进行确认,而对该资产的增值或溢价则不予确认。这样,尽管满足了谨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却大打折扣,进而必然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金会计中有关“投资估值增值”确认的做法,虽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应用于其他会计领域不现实,但却为会计的确认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它至少说明,当理论要求的条件能够具备时,理想的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确认应该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会计要素的会计信息,“实现原则”也应该让位于更符合经济现实的确认原则,如“产权转移制’等。

2、“未实现利得”的确认丰富了所有者权益的涵义

考虑会计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会计在将配股权证、投资估值增值确认为资产等要素时,也将以上要素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持有人权益变动同时予以确认,即确认为“未实现利得”。“未实现利得”被列为持有人权益类科目,可借可贷,从经济意义看,它表明其所确认的内容不仅包括未实现的减值或折价情况,也包括未实现的增值或溢价。而后一部分内容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是不能确认的,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不仅中国这样规定,各国会计准则均如此规定。这不是因为技术原因所限,而是自实现原则产生以来会计理论一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发展与改进,从而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谨慎性原则也是产生这种片面的损益确认状况的原因之一。基金会计中“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思路说明,在遵循“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会计环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响权益变动的价值变动事项(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变动)的信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当然,会计是无法脱离具体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尚需建立的阶段,要求完全采用该方法实为苛求,但并非对其他专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毫无意义,它至少说明了会计确认应该是怎样的。

二、突破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束缚,普遍采用现行市价

与其他会计核算对象相比,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资产存在形态多以流动性资产为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利息等应收项目、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以及按照《办法》规定应作为资产核算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对于以上投资类资产的计量,《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根据其中“投资估值原则”规定,此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采取现

行市价。主要原则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机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述分析显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最多只是适用于个别资产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计量属性,更多时候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更为公允、更为有用。结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资产特性,可以看出以现行市价为主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实际的。尽管此种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专业会计领域,但笔者认为基金会计在计量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并不仅在于基金会计计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导的计量指导原则即“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虽然企业的资产除了投资以外,还有更多流动性较差的类型如固定资产等,即使就股票投资本身也有多种类型,但这些资产的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比历史成本更有用的计量属性也可以凭借发达的计量模型与方法较客观地得出。

三、突破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后的会计披露

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理论将导致不同的会计披露结果。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报表在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影响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又因为报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触会计信息系统的直接环节,所以现行的报表通常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诟病。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经营业绩表在对报表的完善与改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1、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办法》所公布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与传统报表的区别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却不同。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建立在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基础上。很明显,分别建立在现行市价与历史成本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会大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将更贴近于经济现实。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证。因为基金资产每日都必须经过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之间每日都须进行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头寸等的核对。因而,以现行市价为基金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将最大程度地满足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另外,该报表还包括一些因为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而在传统报表上反映不出来的项目如未实现利得等,反映内容更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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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停牌股票的估值管理现状及其影响

(一)证券公司停牌股票的估值管理现状。证券公司中,停牌股票估值主要影响证券公司股票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证券行业对于自营业务的一般性做法是:对于短期停牌,估值取股票停牌前的价格,对于中长期停牌,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部分证券公司对于重大负面信息停牌或超过3个月的长期停牌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因确定估值。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遵循相关监管制度合理进行估值。在指数收益法中,行业指数的选取上国内金融机构一般选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以下简称AMAC指数)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的门类划分,编制16个门类指数(不包括制造业);依据制造业门类下的大类划分,编制27个大类指数,共有43条行业分类指数。AMAC指数在样本调整上分为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两种,定期调整是每半年一次,剔除ST股,剔除成交金额在全市场排在后5%的股票。临时调整包括新股上市第11个交易日被临时调入,对停牌、复牌的股票进行临时调入调出。(二)停牌股票估值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停牌股票估值对证券公司意义重大,一旦发生估值职责不清晰或者估值方法不当,将造成重大影响。1.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停牌股票作为证券公司重要资产,其公允价值会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其盈亏情况会反映在利润表中,一旦发生估值方法失当或估值职责不清晰导致错误估值,财务报表数据将会失真,会给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层和员工传递错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2.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的债权安全。近年来,以证券为担保品的融资类业务蓬勃发展,是证券行业越来越重要的业务类型。融资类业务的债权保障主要依赖于担保证券,担保证券停牌特别是大规模停牌,将使担保证券暂时丧失流动性,给融资类业务的债权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同时,对融资类客户所持停牌股票的估值还影响着平仓、限制客户交易等控制措施。3.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工作。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内外部的经营压力,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显得至关重要,是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而从风险类型来划分,一般包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股票类资产价格变化属于市场风险,监控和限额是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限额是指给投资组合设置各种额度控制,较常见的有VAR值限额,止损限额等,限额控制的基础是组合盈亏,停牌股票的估值直接影响组合盈亏结果,会导致限额控制不准确或失效。4.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组合绩效评估工作。证券公司投资组合绩效评价是从事后对证资投资组合的效果进行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为公司激励机制提供依据,对证券公司具有重大意义。投资绩效评价测量的基础是测量投资组合的获利能力,而一旦投资组合中的停牌股票估值不准确,会造成公司对投资经理的激励行为的不准确,同时会影响投资者对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错误判断,对证券公司造成重大影响。5.停牌股票估值影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申购赎回的公平性。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发行资产管理产品,部分产品可以申购赎回,不强制持有到期,而申购赎回的基础是产品净值计算。当资产管理组合中的股票出现停牌时,市场呈现单边大幅上涨或下跌的行情时,会导致产品净值偏离较大,影响产品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从而助推知情投资者的套利和提前赎回行为。

二、国内外金融同业对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及管理模式

国内外金融同业对停牌股票估值都有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管理思路,现从估值方法和管理模式两方面进行分析。(一)估值管理方法。因为停牌股票的估值非常重要,国内外众多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纷纷研究各种估值方法,一般有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估值模型法等。1.指数收益法。指数收益法是指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也就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2.可比公司收益法。可比公司收益法是指参考两交易所的可比公司的平均收益率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也就是把停牌期间可比公司的平均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3.可比公司指标法。可比公司指标法是指在无法准确判断股票2017年第08期下旬刊(总第670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08,2017(CumulativetyNO.670)价值的基础上,以同类公司的股价与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主要财务比率,然后用这些比率作为市场价格乘数来来估算股票价值,比如P/E(市盈率,价格/利润)、P/S法(价格/销售额)。4.市场价格模型法。市场价格模型方法的原理是利用历史上股票价格和市场指数的相关性,根据指数的变动近似推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5.采用估值模型进行估值。一是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据此计算出公司净现值,并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从而确定股票估值。该估值模型所依据的参数确定涉及的主观判断较高,因此不同公司的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因此不倾向于单独使用,可做辅助参考用。二是市盈率法。市盈率,又称价格收益比率,它是每股价格与每股收益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反之,每股价格=市盈率×每股收益。如果我们能分别估计出股票的市盈率和每股收益,那么我们就能间接地由此公式估计出股票价格。该估值模型与市场实际情况结合较为紧密,结果较有说服力,所用参数涉及主观判断程度较少,有利于达成一致意见。(二)估值管理模式。1.国内金融市场对停牌股票估值的管理模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因为涉及到净值计算,最关注停牌股票估值问题的是各类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这两类公司对停牌股票估值普遍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2.国际金融市场对停牌股票估值的管理模式。在国际市场上,一般来说对于停牌股票估值并无监管要求。以香港市场为例,香港证监会只是要求证券公司计算其FRR(财政资源比率时)时,只可以计入停牌不超过六个月的股票作为流动性资产。所以香港证券行业一般把六个月作为时间界线,停牌不超过六个月继续使用停牌时价格作为估值参考,停牌六个月后按股票停牌原因做出估值,该估值一般是业务部门、估值师和财务部根据个股情况选择一个适当的估值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报经管理层同意,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即可,而其所选择的估值方法与国内所选择的估值方法也大致相同。

三、停牌股票估值遇到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数据分析发现,停牌股票并不是个别存在,而是大量出现的现象,而停牌股票的估值对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估值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通过对过去几年,特别是2015年这种压力情景的分析,发现停牌股票估值存在一些问题。(一)指数收益率无法反映停牌个股基本面的变化。2015年内,停牌时间超过60天的比例超过25%,这部分股票复牌后的稳定股价与指数收益估值法相比,偏差程度普遍超过25%。造成长时间停牌的原因主要是重大资产重组,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平均停牌天数将近三个月,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比例超过25%。一般影响停牌股票估值的来源有Alpha和Beta两种,指数收益法主要考虑Beta对停牌股票估值的影响,而因资产重组、重大违规等原因造成的长期停牌,个股基本面在停牌期间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指数收益法无法反映此类基本面的变化,需主要考虑Alpha对停牌股票估值的影响。(二)现有AMAC行业指数设置不合理。从统计的观点看,统计的样本数量至关重要。若某行业覆盖范围过大,成分股数量过多,会无法体现细分行业的特点。若某行业覆盖范围过小,或者由于该行业上市公司稀缺,成分股数量过小,行业指数收益率会受少量个股基本面因素影响过大。现有的43条A-MAC行业指数成分股数量分布明显不均,AMAC电子指数由194只成分股,AMAC社会指数仅有3只成分股。(三)因成分股大面积停牌,指数收益率本身被扭曲。通过上面数据分析发现,停牌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呈现大面积出现的形态。2015年年内,平均每交易日超过13%的股票停牌,2015年7月9日,高达52%左右的股票停牌,成分股的大面积停牌,指数收益率本身被扭曲的很厉害,无法真实反应市场情况。

四、证券公司停牌股票估值管理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述国际国内金融同业的现状了解及分析,从制度完善、流程完善和估值方法多角度对停牌股票的估值问题提出建议。(一)证券公司细化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现在证券公司普遍采用指数估值法,证券公司可考虑细化另外几种主要估值方法,停牌时间越短,行业指数调整的方法效果越好,停牌时间越大,行业指数调整的方法效果越差。造成长时间停牌的主要原因是重大资产重组,对待重大资产重组的估值方法要灵活谨慎,建议可采取如下估值方法:1.重大负面消息或停牌超过三个月的股票。一是对于因重大负面消息、停牌超过三个月的股票,且对证券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由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牵头,组成联合工作小组一事一议确定估值方法,并报公司估值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二是对于停牌超过三个月的股票,但对证券公司未产生重大影响的,股票估值按可比公司指标法调整。2.三个月内的停牌股票估值。一是对于停牌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股票,股票估值按行业指数调整;二是对于停牌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无法确定停牌事项的股票,股票估值按行业指数调整;三是对于停牌超过十个工作日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股票估值按可比公司指标法调整。(二)证券公司制订合理估值指数体系。现在普遍采用的AMAC指数体系存在分布不均的问题,建议证券公司可基于AMAC指数体系调整优化,制订合理估值指数体系,使其每个行业指数样本数量不会太少也不会太多,同时对成分股数量过少的行业指数考虑停止计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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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咨询文件,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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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文艳.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比较及实证研究[J].山东大学,2013.

[7]钱喆.浅析停牌股票的估值与基金价值关系———兼论不同估值方法的优劣[J].新会计,2016.

篇10

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加快了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研究,2011年5月颁布了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新规则。我国财政部也于2012年6月了《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以期扩大我国公允价值适用范围,实现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国际趋同。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可操性、市场基础等问题仍是当前争议的焦点。为此,笔者基于IASB、FASB以及我国相关公允价值准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我国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一)国际背景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面临重大挑战,是否继续采用公允价值已成为全球会计界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2008年7月9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在华盛顿召开“公允价值”圆桌会议,针对公允价值会计与审计标准对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2008年12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向国会提交了《关于是否暂停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研究报告》,认为公允价值以及市价会计不是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倒闭的原因,因而不应当暂停现行公允价值以及市价。但是金融危机也对公允价值计量施加了压力,要求采取额外措施,如放宽金融机构对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等。2009年4月24日,G20(2008年11月、2009年4月)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原金融稳定论坛)呼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改进金融工具准则、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并根据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采取一些行动。2008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降低金融工具报告的复杂性》。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国际复杂背景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正面临巨大挑战与机遇。

(二)国际公允价值面临的主要挑战

1.复杂性

现行金融工具计量体系是一个个补丁不断充实、重重叠叠的复杂体系,如1995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999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5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二是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区分问题;三是过于复杂。

2.定价问题

美国美洲银行CFO约瑟夫·普赖斯在发言中指出,SFAS 157号准则的应用异常艰难,特别是对于抵押债务证券的建立更是举步维艰,因为要找到最佳观测值必须在“统一证券识别程序委员会”(CUSIPS)几千个代码中建立复杂的数学模型。根据SFAS 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分为三层级次。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SEC对三层级次研究报告如表1、表2。

根据SEC调查研究报告反映,金融机构45%的资产和15%的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90%以上的计量是集中在第二层级与第三层级。由此可见,存在活跃交易市场所占比重极小,大部分是需要利用其他信息和计量技术确认公允价值,这就需要主观判断。因此,定价问题往往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

3.审计与信息披露问题

2002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准则第545号公告《审计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IAS 545);200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审计准则第101号公告《审计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SAS 101);2006年我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虽然审计准则及指南都对公允价值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与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公允性问题都面临重大挑战,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复杂程序。如果审计人员缺乏对公允价值相应的判断与把握能力,将面临巨大“不公允”的风险。

4.有效性问题

据欧盟上市公司对IFRS与公允价值运用有效性调查研究报告反映,有60%以上的企业认为采用IFRS对统一证券市场起到确立作用;有30%左右的企业采用并完全理解;在没有采用IFRS的企业中,对公允价值计量有认识的不足50%。基于上述调查数据,公允价值计量有效性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三)我国公允价值计量面临的主要挑战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与历史成本相比,被普遍认为更具决策相关性。金融危机发生后,为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财政部于2014年1月了《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诸多挑战。

1.公允价值计量的资本市场基础不成熟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许多资产还未能形成活跃市场,未建立起市场平等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特别是许多行业仍以国有资本垄断为基础,导致能源、原材料等价格扭曲,不能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与市场供求情况。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美国股市市值占GDP比重为130%,日本、印度、韩国等国家约为100%,东盟国家约为70%~80%,而我国这一数据仅为8%。由此可见,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多层次金融市场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是影响大范围应用公允价值的重要因素。

2.公允价值计量实际操作难度大

新会计准则仅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范,而且规定内容相当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系统掌握价值评估技术与方法,而且需要作出更多的专业判断。特别是市场交易不活跃或缺乏市场报价的情况下,需要运用现值技术进行估值。这些从理论层面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以及折现率等无法确定问题。因此,基于现值计量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等原因,公允价值计量全面应用与推广面临重大挑战。

二、问题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层次与计量方法现状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在国际会计实践已有20多年,是当前和今后国际会计准则计量方法的发展趋势。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体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经济舞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今后我国会计改革的思路与方向。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最早提出公允价值“层级理论”。FASB在2006年了SFAS 157准则,对公允价值三个层级分类、计量作了明确规定,详见图1。

根据图1,第一层级是存在活跃市场,以市价为计量基础,可靠性最强;第二层级是存在可观察数据,以可观察的相似资产或负债报价为基础,可靠性较弱;第三层级是不存在可观察数据,即计价不可观察,只能通过估值技术进行分析、测算、评估,可靠性最弱。

(二)公允价值面临的主要挑战性问题

新古典学派创始人马歇尔(Marshall)提出“均衡价格理论”,它是市场法经济学理论的基础。这一理论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值是由商品的供求状况决定的,即商品的市场需求曲线与供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均衡价格是市场供求自发调节形成的,不受市场参与者控制,因此最为“公允”。

通过图1可知,第一层级是以市价为计量基础,最为“公允”,但在现行市场条件下,这类资产或负债所占比例约为5%;第二层级是存在可观察、可参照对象,这类资产或负债所占比例约为50%;第三层级是不存在可观察,只能应用估值技术来实现,这类资产或负债所占比例约为45%。

公允价值估值技术是一种专业的科学计量技术,一般比较难以理解,所采用参数多,数据模型较为复杂。正如著名投资家巴菲特(Buffett)所说:“如果我拿起一份年报却读不懂一条报表注释,那么我可能不会——不,我肯定不会投资这家公司,因为我知道他们根本就不打算让我读懂。”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面临的主要挑战:一是资本市场成熟程度、有效性;二是简化第二、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三是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三、完善思路与实现路径分析

(一)完善思路

总体思路:通过引入“资产组”概念,应用“市盈率估值法”和“市净率估值法”,实现公允价值第二、第三层级计量方法有效简化。

概念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的相关资产组成。有了“资产组”概念,可以测算出这一“资产组”产生的净收益和净资产。

数据获取:市盈率、市净率可以参照资本市场同类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净率。根据现行股票、证券等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每个季度、每个年度均需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包括市盈率、市净率,这就解决了市盈率、市净率等数据可获性问题。

(二)实现路径

假设P为市值,R为净收益,B为净资产,E为行业平均市盈率,U为行业平均市净率,则资产组估值技术实现路径如图2。

由图2分析,通过“资产组”概念,利用现行资本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把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资产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的核算单元,运用“市价=市盈率×每股收益”及“市价=市净率×每股净资产”原理,测算出“资产组”的市值,再根据“资产组”构成推算出每项资产的市值。

(三)案例分析

M电力公司经营火力发电业务,拥有19-1#、19-2#以及19-3#发电机组,于2013年5月拟将19-1#发电机组转让给Z集团。M公司整体发电总容量为19.25万千瓦,年发电量约8亿千瓦,其中19-1#发电机组容量为6.5万千瓦,年发电量约为2.7亿千瓦。为此,M公司委托X公司进行19-1#发电机组资产评估,为M电力公司资产转让提供价值参考。

X公司对M公司19-1#发电机组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如下:

1.资产组确认

公允价值估值对象为19-1#发电机组资产,因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可以将其认定为最小资产组合,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的核算单元。

2.公允价值基准日

根据M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估值基准日为2013年6月30日。

3.资产组预期利润表(表3)

4.平均行业市盈率

根据2013年5月24日《证券时报》披露“上市公司行业平均市盈率统计表(2013.5.24)”,电力行业相关数据如表4。

5.资产组公允价值确认

根据上述数据分析,M公司19-

1#发电机组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如下:

由P=R·E公式,推出19-1#发电机组资产公允价值为65 587.02万元。

由此可见,M公司19-1#发电机组资产公允价值估值为65 587.02万元,交易双方以该价格转让是公允的,有效降低了第二层级、第三层级估值复杂性。

(四)风险评估

利用市盈率进行资产组公允价值确认,其一般风险评估及识别方法如表5。

综上所述,运用“资产组”估值技术,能够有效简化估值过程,相关数据具有可获得性、客观性,大大降低估值的主观性与复杂程度,是一种有效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也是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1] 于永生.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允价值会计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9(9).

篇11

1. 数据的获取和分类。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获取数据的主要通过网络问卷、公司文件、公司调查、媒体追踪、私募股权基金数据库获取相关数据。这一环节,数据分类中不仅有财务数据,也有相关行业、高管层、被调查企业有关的各种数据。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对这些数据分门别类的进行了甄别、加工,并存入公司运行多年的数据库中,为开展公司估值获取充分的数据资源。可以把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数据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财务数据;另一类是社会责任数据。

基础财务数据是为了运用财务估值模型做准备的。通过企业三大主要报表的关键财务数据,为相关财务分析做好了基础准备。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在分析目标公司时,加入了情境分析,对不同预期的项目收益状况进行了预测描述;同时,有些报表中,加入了EVA的衡量指标,但使用的EVA指标相对简单,并没有对传统会计程序中利润与资本数据的重新调整,这部分指标多是对自由现金流模型的一种解释和补充。

社会责任数据是对非财务指标的概称。国外的投资公司非常注重非财务指标对投资的影响,主要包括:环境、社会、政府关系(ESG)。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的企业文化中,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属性;另外,在运用贴现方法中的贴现率这一关键性指标中,引入了社会责任属性的影响,并且予以量化,直接决定了公司的估值。

2. 模型的建立。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总体的估值模型,分为三类决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经济因素中包含:公司治理、风险衡量、品牌价值等;环境因素主要包括:运行效率、气候战略、环境报告书等;社会因素包括:人力资本、股东权益、价值链管理等。

简而言之,这一模型由财务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构成,通过现金流贴现的方法,并将社会责任指标量化,决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终获得公司估值。这其中有两个难点:一是数据的准确性;二是社会责任指标的量化分析。

二、 模型分析

1. 财务估值模型分析。

(1)PE的主要财务估值方法。

贴现法和相对估价法是国外PE主要采用的估值方法,我国的PE由于受到数据准确度和可得性的影响,很少用贴现法,主要运用相对估价法和资产评估的方法。期权法由于其复杂性,实务中并不多见。

贴现是西方财务理论的重要成果,这一方法解决了人们对于未来价值的比较问题,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未来产生现金流贴现的总和。从贴现的技术上看主要分为红利贴现、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

相对法的基本观点认为:同样的资产应该具有相近的价格。事实上,相对法的前提是认为在同一市场内,各类资产是可以比较的。也就是说,市场的有效性是比较的重要前提。所以,选择有效市场范围,及可以用以比较的对象的合理性,是这一方法的要点。

资产评估法,是评估机构通用的方法。中介机构的评估方法包含了未来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与贴现方法相近的财务理念。但在私募股权基金实务中,对资产评估的重要合法性要求是出于国有背景投资机构的需要。按照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的买卖需要完成进场交易及评估备案等环节。国有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投资机构需要完成在财政部、或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与备案。

(2)贴现方法在PE估值中的运用。

企业估值和公司投资理论的发展,形成了资产组合管理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套利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这些理论的基本逻辑就是公司价值本质上就是未来预期现金流的现值之和,说到底,这些模型的根本就是最为朴素的“贴现”财务理念,“贴现”也正是PE主要运用的估值手段。巴菲特谈到自己的投资理念,主要是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考虑重点是公司在未来10年内能够创造多少每股税后利润总额,再考虑以当前价买入,10年投资期内能获得多高的复合回报率。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运用了DCF估值中的自由现金流贴现进行估值,对IRR的计算与国内PE公司也有所不同:一是加大力度进行情境分析,加入多项调整参数(CPI指数、增长率、开工率等10余项指标);二是现金流测算关注视角不同,国内基本上还是通过融资现金流、投资现金流、运营现金流三项传统现金流指标估算,国外PE在IRR计算过程中,没有用传统现金流指标,强调通过债权现金流、权益现金流,从股东角度关注企业现金流的安全边际,而不是从企业经营角度关注现金流指标。

篇12

一、企业估值方法分析论述

(一)市盈率法

我们把普通股每股市价同其收益的比值称之为市盈率(简称P/E)。在评估企业价值时,市盈率法一般要通过对比估值对象才能得到结果。市盈率估算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估算方便、结果直观易懂,股市上的数据就是其估值的现成数据,大大简化了估值的复杂程度,因此是使用最频繁,最受欢迎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其余方式无法有效进行估值时,市盈率法常常是评估企业价值的不二之选。

(二)市净率法

我们把企业的每股市价与每股的净资产比值称之为市净率(P/B)。在实际运用里,市净率可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盈利水平、未来前景、行业特点、股权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状况)来适当调整市净率。但在估值过程里,其暴露出了几个问题:1、每一个企业的会计政策是截然不同的,账面价值是否真实有待考究,不具有可比性;2、源于财务报表的净值属于历史成本,与为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无太大关系,极易忽略企业管理能力、品牌状况、人力资源水平等这些方面的价值驱动因素,最终导致估值结果出现偏差。

(三)股利折现模型

我们把企业未来预计将发放的股息以一定折现计算得到的现值称之为股利折现模型,简称DDM。在实际应用里,股利折现模型的要求比较高,它要求公司的股利政策必须十分稳定,如果公司股利时常波动或是无法按照原计划发放股利,那么就无法有效的进行估值。另外,如果企业存在盈利水平时常波动,或是企业投资前景不乐观、利润空间,无法发放股利的问题,那种这一模型法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同时,股利折现模型在选择折现率时,主观色彩比较浓重,会影响估值结果的可信度。

(四)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

我们把由企业创造的、在达成再投资目标后结余的,不会制约公司可持续发展,供给企业和利益要相关者分配的现金称之为自由现金流。在自由现金流基础上进行估值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能直观的反映出企业的盈利能力,这一模型能有效的对企业价值展开评估。但是,这一模型无法有效的评估企业未来的自由现金流状况,受评估者主观色彩的影响,评估结果会有所偏差。

(五)期权定价模型

我们把企业在特殊条件下获得的资产与报酬称之为期权。诸如:在买期环境下,只有在预设价值低于基础证券价格时,才具备购买价值。在售出环境下,只有在预设价值高于基础证券价格时,才值得购买。最具代表性的期权定价模型是布莱克与斯克斯联手构建的B/S模型。虽然这一模型在理论上未达成一致看法,计算流程也比较庞杂,但它可有效的评估含有期权性质的金融产品,比较适用于评估中国公司的认股权、股票期权定价以及可转债定价的价值。

二、企业估值方法的选择应用

企业价值的评估结果与评估方式和评估模型有着莫大的关系,它与企业内部以及外部的利益相关人执行约定的程度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使用评估方式时,要系统的把握估值方式的优点和缺点,从而顺利展开估值工作。

(一)各种估值方法的对比与结合使用

在企业应用估值方式时,如何挑选出最适宜的估值方式是最棘手的问题,好的估值方式可直接反映出企业的真实价值。在上文所介绍的几种方式里,最简便、模型结构最简单、最容易取得数据的方式要数市盈率法与市净率法。相较而言,对于摆脱市场比较法的局限性,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使用基于现金流折现理论上构建的股利折现模型、公司自有现金流折现模型以及股权自有现金流折现模型是评估企业价值的不二之选。但折现模型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的选择折现率,如何合理预测现金流,如果无法做到这两点,那么就会使估值结果出现偏差。

(二)价值评估中主要参数的选用问题

上文介绍的各种估值模型所包含的参数都比较复杂,因此要不断规范采集数据的流程,明确相关概念,这样才能提高模型的估值效率。其中,如何选择最适宜的折现率是运用现金流折现法的重中之重。所谓折现率,即在某种风险环境下,投资者期望得到的报酬率。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估值时,会以企业的资本成本率来代替投资者的期望报酬率。从计算技术方面看,折现率对估值数据要求很高,主要表现在,折现率中无论多小的变化都会是估值结果出现偏差,所以,折现率不同,其估值结果也是截然不同的。为了更科学的选择折现率,资本资产模型便应运而生了,通过这个模型,能有效的规避市场计算风险,选择出最合理的折现率,为了降低计算难度,在使用这一模型时,一般会用企业的平均投资报酬来代替报酬率。但是,不管运用哪一种估算方式,都要先估算出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以及实际现金流量,这样才能准确、客观的反映出企业的真实价值。

三、结论

企业价值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现值,其估值过程是比较庞杂的,并非是简单的加减企业资产价值。在使用估值方式时,不但要充分把握每种估值模型的特点,还要系统的考虑目前的财务模型以及各种变量因素。这些因素囊括了企业的未来盈利水平、行业发展前景、公司管理水平、市场宏观走势、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技术状况、特许经营权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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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广电网络整合采用的价值评估方法

产权交易中常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张宪房等,2009):一是基于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二是基于比较乘数的评估方法;三是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的原理和算法不同,评估结果自然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在已推行的省广电网络整合过程中,主要采取两种价值评估方法:一是以江苏省为代表的收益贴现法;二是以福建省为代表的用户估值法。

1.收益贴现法

收益贴现法是指根据省广电网络整合中各网络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前一定时期的平均净收益,采用统一的收益率折现计算各网络单位的入股资产价值。收益贴现法在原理上与基于比较乘数的评估方法一致。采用收益贴现法,获取数据容易,能够大大提高省广电网络整合的效率,但该方法以历史数据作为价值评估的依据,评估结果可能与内在价值存在一定的偏离。广电网络单位的用户包括模拟用户和数字用户两大类,基于数字用户的业务是实现三网融合的基础。由于数字用户的开发在广电网络改造和业务开展上投入大,且收益获取具有滞后性,因此采用收益贴现法会明显低估积极开展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的网络单位的资产价值,即收益贴现法不符合三网融合的价值导向。收益贴现法适用于整合范围内各级广电网络单位用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相对均衡的区域。江苏省早在2004年即启动广电网络整合工作,当时中国尚处于模拟电视时代,各级网络单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收视业务,在价值评估上采用收益贴现法,既保证了数据来源的客观性,又有利于提高广电网络整合的效率。

2.用户估值法

用户估值法是指依据按户入股的原则,以省广电网络整合中各级广电有线网络在评估基准日的有效收费用户数为基础,根据收费不同将全省广电网络用户划分为模拟用户、数字用户、宽带用户、双向业务用户等,相对应地分别按照每户不同的价格标准计算入股资产价值。在确定不同用户的价格标准时,考虑其未来获取现金流的能力。用户估值法在原理上与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类似。用户估值法考虑了不同性质用户所能带来的未来收益的差异性,对实施数字整转和开展增值业务的网络单位的资产价值予以确认,符合三网融合的价值导向。用户估值法适用于整合范围内各级广电网络单位用户结构与业务结构不均衡的区域。福建省于2011年实施广电网络整合,此时各市的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进度不一,不同地区增值业务拓展能力差异很大,在价值评估上采用用户估值法,既反映了未来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又有利于提高广电网络整合的效率。

二、广电网络整合价值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现行省广电网络整合采用的收益贴现法和用户估值法尽管在估值原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二者的共性之处在于均对复杂的产权交易进行了简化处理,没有把网络用户资产和非网络资产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地区ARPU(每个用户的平均收入)值的差异性等因素纳入价值评估范畴。

1.网络用户资产与非网络资产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