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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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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课税模式: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度和混合征收制。所谓分类征收制就是把不同来源所得按照规定划分进而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就是应纳税所得是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减免额和扣除额之后净值,最后按照统一的累计税额征收;混合征收制,又称分类综合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额先分别按不同税率征税,再综合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这种模式相对来说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第一种模式,即分类征收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正在向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方向变革。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从1980年我国颁布所得税法以来,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首先课税模式的选择不够合理,其次全国的收费扣除标准统一,没有体现地区差异,对于特殊地区特殊群体不能体现公平原则,并且由于税务征收制度的不健全,偷税漏税的情况一直存在。(一)计征模式太过理想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难以体现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涌现出许多新兴的职业,职业的多元化导致收入获取形式的多样性,现行所得税制度开始显露出一些弊端。1.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有多收入来源和来源较单一这两种纳税人,一样的收入却缴纳不同的税金。所得来源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纳税项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以少纳甚至不纳税;相对的收入来源少或者单一的纳税人扣除额较少要缴纳多的税。这就难体现公平的原则,不能有效调节较高收入和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导致差距悬殊。2.根据收入的性质及类型按不同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合理我国有对工薪所得按月应纳所得额进行征收,适用5%-45%的7级超额累进税;对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用20%的比例税率,这导致照收入的性质及类型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显得十分不公平。(二)费用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现阶段制定和运用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社会个体对于税负承受能力的差异性。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已婚和未婚个人所承受的家庭压力是不一样的,已婚人群要承担养家的责任,要支付赡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系列家庭开支。而未婚人群只要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开支,相对来说负担较轻。2.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进行的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样不合理,因为每个地区的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比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居民收入较高,所以3500元的起征点相对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来说偏低,但对于工资水平较低的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3500元的起征点比较合理。3.费用扣除标准内外相差过大在我们国家,对境内外籍人员及外籍专家的纳税扣除标准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每个月扣除额为4800元,这和我国国内的居民相比有较大的优惠。虽然这是对外籍来华的工作人员的鼓励,但是因为其工作的所在地也是中国,消费所在地也是中国,其减免扣除的费用不宜差距太大,应该适当提高一些,否则对于本国的纳税人不公平。(三)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在2011年做出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上调到3500元,并且税率档次减少。税率档次的减少是将复杂的税率结构进行简单化,这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但是现行的税率结构依然有不足之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都属于劳动所得,但是在征税过程中却实行不一样的税率,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四)纳税征管手段难以控制高收入者。我国个人所得实行的申报方式有两种,即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其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偷税漏税现象就会比较少。而高收入者由于收入结构相对复杂,税务部门难以监管其全部收入,部分缺乏纳税意识的高收入者出于一己之私,会想要用自身权利想方设法进行偷税漏税,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主要纳税主体。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所得税严重流失,高低收入者之间贫富差距更加明显,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五)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在流程上存在问题。第一,主要以代扣代缴的方式为主,减少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环节,这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健全税制的关键。第二,如果纳税人工作地点不固定,那么其在不同地市获取的收入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具体信息。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只有在与配套政策相结合,才能够真正体现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一)科学设计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税率会随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而不断变化,根据“拉弗曲线”分析税率、税收和税基的关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应纳税所得额划分成低收入者、中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三类,其中应该以中收入者所占比例最高。目前大多学者的建议是,考虑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将目前的最高税率45%下调到35%,最低税率仍维持在5%,税率档次设计可以为5-6级。(二)合理划分纳税主体单位。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活的,所以在扣除费用的时候,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医疗费、教育费等这些不能体现出是以家庭为单位支出。因此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结合我国现状,划分成“一代家庭、二代家庭、三代家庭”等不同的纳税主体,然后根据不同家庭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设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差异化税率。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改革经验,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制度下,税前扣除项目应综合考虑家庭的情况,比如家庭成员的数量、有无病患、年收入支出总额等。在减免税前扣除项目时要详细了解每个纳税个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在此基础上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采用何种纳税单位申报。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让税收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用之于民。(三)建立制度化税收征管机制。我国现在是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缴税方式,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主要方式,因为这种方式适合我们国家现在的国情,也适合我国现在落后的征管手段。对于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高收入者,我国对税源的稽查制度依然不是很健全,税务部门无法对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的全部收入进行有效监管,个人所得税逃税成本低,惩罚力度小,无法对偷逃税金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所以应该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制度化的税收征管机制,加大偷逃税金的处罚力度,从法律层面保证保障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这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的先进经验实行预扣制度,由纳税人每年进行税金的预交和年终汇总申报。同时为了杜绝偷逃税金行为的发生,税务部门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对纳税人信息进行管理和监控,通过信息交换,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所有数据信息,对偷逃税的公民进行严厉的惩罚并计入诚信档案记录,这对纳税人今后的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四)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公民的纳税意识是决定公民能否主动纳税的重要因素,也是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重点。许多公民缺乏纳税意识,不想主动纳税,甚至动用一切方法偷逃税金,所以,应该加大纳税宣传力度,经常举行法制宣讲,宣传税收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让公民了解税收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国家税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够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周昊.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及改革对策研究[J].西安科技大学,2015(09)

篇2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个人所得税,可以缓解我国贫富差距严重的现象,在社会的发展中,个人所得税一直都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想平衡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必须得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体系,减缓我国贫富差距的现象。所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认真分析个人所得税现存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制定出一套最高效、最合适的个人所得税的体系。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落后、陈旧、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行,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但却没有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如今实行的税收方式有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但是,由于税收的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再加上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征管的效果非常低。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不健全,如果遇到有不主动申报扣税的人,相关部门就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得税源的相关资料,更无法对其进行扣缴税收,甚至在部分地区面对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关部门却束手无策。其次,税收管理的相关部门之间合作配合制度不到位,使相关信息不能够顺利传递,阻碍了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大降低了征管工作的工作效率。

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收税额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收税额的标准在某些地方表现的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国民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收税额却采用统一的标准,这种方式虽然工作起来非常简单快捷,却没有考虑部分税源的特殊情况。我国有很多人都有很重的家庭负担,对他们应该扣除较少的税收,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去征收税款的,这会使很多人的经济负担更大,造成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局面,使得我国的贫富差距更大。

1.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将个人所得税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各个项目的税收比率进行征收,但是没这种税收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现如今,这种税收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这种税收方式不但不能合理、全面的体现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能力,而且会导致收入高、收入来源相对集中的人少纳税,更会给低收入的人造成经济压力,会出现他们纳税多,甚至是负纳税的现象。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现有的问题

2.1 税收征管对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中国税务机关对涉税的违法犯罪欣慰的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税务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只是查证偷税、漏税的行为,而不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即使处罚,其程度也是不足挂齿、无关痛痒的,根本不能够严重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疏忽、失职,致使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这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漏税现象非常严重

由于我国的税收知识、法律的普及还不到位,使公民的税务征收意识非常淡薄,偷税、漏税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据相关统计分析,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才能健全自己的全部税务,而缴了部分税务的人却是全部缴完的双倍,不缴税的人就更是数不胜数了,更有甚者,一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品德,收受贿赂去帮助纳税人偷税、漏税,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系统严重紊乱。

2.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难度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多元化,个人收入的来源也逐渐从单一变成多元化,并且出现了许多隐蔽的收入来源,折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难度系数变得非常大。并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落后,征管手段也不先进,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是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更难顺利开展。近年来,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工作方向上有一定的改动,比如:加大对有限制企业税务的征收力度,但是,对一些个体经营户的税务征收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

3 结束语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征收情况不容乐观,税收制度还是陈旧、落后,缺乏一定的创新意识,而且征管手段也相对比较落后,征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并且税源的控管、征管难度系数非常大。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直面这些问题,认真分析,对症下药,争取制定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让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得民心。只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制定的更加科学合理就能满足公民的需要,这也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的向上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个人所得税;税制

0 引言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躯体正常正常运行的决定性和关键性因素,但是,处于如此重要地位的税收却由于不平衡的负担和不恰当的课税导致经济发展中出现税收危机的现象。国内外的经济学家普遍的官邸啊乃是认为税收的目的是调节税收和筹集收入。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的来源可以分为财产所得(有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增值所得)投资所得(有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所得以及储蓄利息所得等),是分类税制的一种。每个项目有各自的征税方式、费用扣除标准和所按照的税率等。有的实行比例税率的同时有实行累进税率。最高实行比率税率方式的税率可以为45%的工资所得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40%,个体户、工商户的经营、生产所得等所得的35%和红利股息和利息等所得的20%,所以,税负差别较大,税率的形式较为复杂。我国最高的税率可达45%,与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相比,如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区最高税率只有约20%,我国税率的偏高不言而喻。

2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2.1 调节贫富差距的税收作用减弱

据我国相关税务局的最新权威显示,我国第四大税种的地位已经成为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囊中之物。薪金、工资的来源占到超过税收的40%。换句话说,当今社会的主要纳税人就是工资薪金的阶层,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社会地位处于社会中间阶层,然而,上层阶层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约5%,仅仅是工薪阶层的一小部分。明确纳税人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最重要的问题。由于统计纳税人的真正所得全部收入是非常有难度的,工薪收入者之所以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柱,是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如今大部分公民收入与银行的个人账号没有发生直接明显的联系,工资等收入以现金取得的方式较多,难于控制纳税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公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引进了多元化的收入渠道,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相应的统一银行账号,银行方面没有弄清楚,管理税务人员就更加弄不清楚征税情况[2]。

2.2 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呈现低比重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我国国民经济的各项指标都是跻身于世界前列的,是国民财富增长和国经济总量最迅猛的一段时期,可是此时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在以国际为标准的话依旧是属于偏低的行列。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没有达到7%的时候,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这一收入已经占据了总收入的30%以上,而当时的发展中国家也有10%左右的比重。本来应该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自动稳定器作用,并且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个人所得税却出现了制约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严重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占GDP和财政收入的比重太低。由此出现了这种岌岌可危的现象。

2.3 亟需改善的税收制度

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是国内当前征收税收实施的两种方法,税收征管的手段比较落后,在扣缴、审核、申报等方面的制度仍然不够完善,这些原因的产生导致了税收征收的预期效果很难达到;如果纳税人不自觉对税收情况进行申报,那么同一纳税人即使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内取得的应归入税收范围的收入都无法进行汇总统计,乃至在落后的,征管手段不到位的地区还会出现征管缺失的情况。因此,各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3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对策分析

明确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征收结构等方面出现的不合理的情况,当务之急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解决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分析探讨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具体对策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3.1 依靠法律的权威性,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绝不手软

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打击和查处是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搞好的关键部分之一。在执行税收的征管过程中,严格做到不越权减免税、不收过头税、应收尽收、依法征收,加大打击抗、骗、逃、偷税等违法行为,对一些大要案、大涉税的偷漏税人,法律部门一定要做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不可以以罚代法,法外容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问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防更多的人怀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3.2 加强对现金和实名制的管理,落到实处

加大对银行卡的使用,进一步推进对现金的管理体系,另外,储蓄采取应该采取实名制的认证方式,同时,实现各个金融机构间的税务透明,各种金融机构、银行、税务部门之间做到完全联网,互相沟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明确、轻易做到了解每个公民的实际收入,达到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标,真正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所特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总之,落实储蓄实名制和现金的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3.3 当今的税收征收制度的模式需要更加合理化

分项税制模式征管效率低下、缺乏公平等不利因素,税收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3]。另外,我国目前税务的征管手段、征管能力和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等仍然不是很完善。所以,完善的可行方法就是启动综合所得课税加分类所得课税的主辅所得税混合模式。这是一种能够完整、全面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水平和能力,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和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的税制模式,巧妙地利用了向混合制先过渡,再以综合制的发展为基础的税制改革模式,解决了我国税制模式存在的缺陷。

3.4 设计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

可以通过适当提高税收中减除费用的标准、将税率档次设计为五个等级,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低税率、少档次的税率模式。在这些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应该保险、医疗、教育、住房等综合因素考虑进去,真正实现科学合理的税收。

【参考文献】

篇4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已经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来矫正市场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下,个人所得税是把基尼系数来当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基尼系数变大时,容易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局面,国民收入差距扩大,公平程度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反之,则相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变得刻不容缓。

2完善与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人民与国家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对纳税人征收,具有不易转嫁,税率超额累积的特点。个人所得税能够调节国民收入差距,使国家财政与个人财力之间的张力关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式下,社会财富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个人所得税容易出现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现象,降低国民纳税热情,导致经济发展受阻。而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断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税法的合理化、规范化,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

3个人所得税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税收调节作用减弱

一般来说,拥有社会财富多的人,应该会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中国现状是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6%,而中低层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居然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见,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社会两极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3.2征管部门信息不畅

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区易出现失控的状态。甚至同一级部门征管与征管、征管与稽查、征管与税政之间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导致征管信息不能准确传递。且由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无法共享,欠缺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纳税人不能及时纳税的现状。

3.3税制模式的缺点

中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的模式,种制度陈旧、设计粗糙,不能准确区分个人收入状况及其实际纳税能力,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缺乏个人所得税的人文关怀。例如房地产经纪的飞速发展,导致混乱无序的炒房现象的出现,给经济发展打来巨大危害,引发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无法适应社会变化,不适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4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的思路

4.1调整税制模式

根据新形式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应该与本国国情相符合,人们应当摒弃单一的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不能仅局限于个人免征额的提高和税率级次的微调,这样难以发挥公平的分配作用。调节企业及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国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标,公平税收负担,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体现社会公正,建设以人为本为导向的税收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

4.2物价指数

税收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可以通过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措施来扩大社会需求;在紧缩政策时,则可以提高税率、开征新税达到缩小社会需求的目的,从而使社会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现象的出现[2]。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确保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促进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的步伐。

4.3调整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税负必须按照国民纳税的能力来进行公平分配,在个人所得税法法律中,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国民,只有将税负公平落实到实事上,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爱和对人权的维护。税收是国家强制分配手段,应该考虑到纳税人群体不同,收入存在个体差异[3]。从而制定人性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家庭结构但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质量,同时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激发工薪阶层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监管模式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成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撑。要全面推进汇总纳税平台的应用,要做到设备及时到位,数据及时上传,系统正常运行,从而提高汇总纳税管理水平,加大偷税、漏税的行为查处,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立法,加大执法力度[4]。其次要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程序,监督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不按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宣传,使其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普及。

5结语

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设计之初人们强调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性,如今人们对其税制模式、监管模式进行改革,通过调整物价指数和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来秉形“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更好地实现个人保护。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在现实条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社会发展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1]史金霞.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35).

[2]陈治.基于生存权保障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篇5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11项内容: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本身既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有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中占有比例较小,不属于主体税种。占GDP的比重也较小,所以对我国经济而言,更重要的发挥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个人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它的值域为O~1,系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差距越悬殊。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平均增幅高达48%。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基尼系数也在不断增大,已经达到0.45,进入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增加却导致了国民个人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现状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约有50%都来自于中等收入阶层,工薪阶层成为了主要的课税主体,低收入阶层未能受到应有的照顾,相反,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比例却很低,很多富人置身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外。据《环球时报》报道,中国是世界上个人税收负担第二重的国家,仅次于法国,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而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是世界上最轻的。贫富差距的日渐拉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愿,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个人所得税未能发挥出它应有的调节作用,或者说调节作用甚微。

三、原因分析

(一)从制度本身来看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但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不能指望这一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偏重于调节增量而不能调节存量,无法对已然存在的存量课税,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我国现实贫富差距的拉大,主要缘于收入初次分配极不公平。

从经济体制来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了贫富差距的扩大。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就意味着认可贫富差距的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分配形式是按各种生产要素来分配,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必然将获得更多的财富,从而拉开收入差距。

(二)税制的不合理与不完善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3种税率,即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以及适用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的20%比例税率。从我国现实来看,个人所得税很难征收到富人,因为个人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只适用于工资、薪金,而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其他所得,税率仅仅为20%,低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同时,也很难做到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收入明确划分。因此,在收入界定、税率结构、起征点等方面的缺陷,也是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出现“贫富倒挂”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征管制度不健全和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淡薄使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和体系来保证。但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和资料难以做到准确、及时的跨区域管理和传递。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缺乏相应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致使信息不能实现共享,造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监控难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因而产生了大量的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淡薄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我国的富人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自主申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统计汇总,监督其纳税,造成了对富人阶层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税收流失。

四、改进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

从发展的眼光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趋势。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绝大部分采用这种模式。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经常性所得汇总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对于特殊项目进行单独征收。同时,将原有的以个人为基准的征收模式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充分考虑家庭总体水平因素,减轻家庭综合纳税负担。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设计

①加强电子化建设。通过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及个人账户电子化管理,建立纳税人实名账户,对各项收入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在银行之间、银行与税务之间联网,加强信息共享,达到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信用化的目标。②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通过加强税源控制,解决我国我国税收收入来源多元化情况下的税收征管难问题。③建立起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加强信用评价,通过信用监督,约束公民行为,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孟红,杨建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J].税务纵横,2003,(05).

[2]朱明熙.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何以失效[J].经济学家,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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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起征点设置相对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即只要收入超过2000元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飞速上涨,个人收入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在大部分地区2000元的收入已属于中低收入,所以2000元的起征点已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无法体现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在设置起征点时没能没能充分考虑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个人负担等具体情况,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同样4000元的月收入在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属于低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陕西、湖北等地等却属于高收入,但这却需要负担同样的纳税义务,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

2、纳税环节造成有的不公平性

目前由于地税部门人手不足,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的是源头扣缴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同时个人收入来源又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上扣缴义务人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款的流失,但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相对比较公开、透明,扣缴比较规范,这就导致收入来源多、收入水平高的人相对少承担纳税义务,而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多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有专家称:个税已沦为工资税 恶化收入差距,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收分配的初衷。

3、税源流失现象严重

目前公民纳税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加上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不够,加上征管方式不到位,极易引发税源流失,如个人劳务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所得等十多种收入均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但由于应税收入范围广,种类太繁杂,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和征收成本,且难以征管,加上我国目前收入来源多元化格局已形成,但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现金结算条例执行尚不到位,现金交易频繁,形成了大量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无法实施有效征管,造成税源流失。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1、及时完善税制,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公平的原则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有失公允的现象,应尽快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修订相关条款,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纳税环节体现适当的公平、合理:一是适当提高起征点。由于目前的起征点已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物价水平等不相适应,我国已拟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以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二是实行地区浮动税率。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个人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将全国各省市按经济发展情况分成几类地区,实行差别的、浮动的所得税起征点制度。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充分考虑个人的家庭收入和负担情况,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课征的综合税制发展,以切实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促进实现社会分配公平,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让税法知识深入人心,增强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意识,从而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要不断提高扣缴义务人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要让扣缴义务人清醒地认识,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个所得税的征缴工作,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切实履行起源头扣交的义务,实现依法纳税、公平纳税,对扣交的税款及时缴入指定的专户,防止税款流失;面对个人所得税面广量大,难以征管的现状,税务部门要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偷、逃税行为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根据税法规定、严肃处理,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在努力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同时,为个人所得税法的有效执行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3、规范征管手段,加强征管,增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地税部门人手少,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现状,税务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力,配备相关设备,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管理功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监控个人收入变化情况,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同时对税收整个业务过程实行全方位监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降低征管成本。还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现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各单位减少现金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支票等金融工具支付劳务费用,以便于加强对纳税人收入来源的监管,减少税源的流失。同时税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让更多的纳税人理解、支持税务事业,让依法纳税成为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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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存在“三难”—— 难征、难管、难查。加上征管力量单薄,征管手段跟不上要求,各种业务流程没有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处罚难度大等等,使个人所得税难以征收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使用代扣代缴。即使税法规定了日收管理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有扣缴的义务在向其他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时候,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对于自行申报而言,在实际申报过程中,纳税人到各征管局自行申报纳税的很少,税务机关又因证据不足难以征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但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却日益严重。此外,比重不断增加的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表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力量仍然不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社会收入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主要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而这两种申报制度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得征管制度表现出落后、不适用。

(1)代扣代缴制度不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中,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得到确切的落实,很多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导致税源流失严重。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大部分来自对工薪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雇主作为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另外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为其创造更多的价值,会给本单位的员工谋求较多的福利。这样就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谎报,甚至漏报的现象,扣缴义务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完成扣缴任务。

(2)自行申报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实行自主申报机制已经有很多年,但是效果却不明显。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受利益的驱使产生偷税动机,而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收入的个人都有自行申报的义务。第二,从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来看,来自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微乎其微,个人主动申报率不高,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的申报机制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2.2 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种意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不长,宣传力度不够到位,导致公民对个人所得税认识程度不深,弱化了纳税意识。第二,个人所得税税负不能转嫁,有些纳税人对依法纳税存在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纳税,最好不纳税”的思想,出去自身利益想尽各种办法偷税漏税,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三,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纳税信息不对称,积极纳税没有得到认可,打击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也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3 对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控

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部门和监控手段,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渠道多元化,并产生大量的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死角”。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税务机关不清楚,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制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收入情况,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外部征管的社会环境较差,个人信用体制尚未健全,对个人财产缺乏系统的登记核查制度,这些都加大了对个人财产核查的难度。

2.4 征管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税务征管的能力和水平都还比较低,难以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另外不同征管区域的税务机关之间、同一税务机关的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合作也不是很到位,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更是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影响了征管效率。

3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项完善的税制,必须有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作为后盾,才能使制度优势最终转化为现实优势。通过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剖析,说明了征管改革愈来愈显得紧迫而重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征管方法,刻不容缓。

3.1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

(1)加强代扣代缴申报制度。

代扣代缴是实现税源管理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加强代扣代缴制度,实际上就是加强税源控制。一方面,应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规范扣缴义务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严厉惩罚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人,提高主动代缴意识。另一方面,推行代扣代缴全额明细申报制度,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报送其代扣代缴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支付明细信息等。

(2)完善自主申报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税务号码制度,建立中国公民的“经济身份证”,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是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监控税源的有效手段。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自己的税号下进行,税务部门通过对税号的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要求纳税人自主上门申报缴税。另外,各级税务机关要把重点放在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监管上,扩大自主申报的范围,完善自主申报制度。

(3)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税源监控,“双向申报”制度是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实现双向交叉监管,进行综合征收,这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这同样也意味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税收监管,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堵漏增收。

3.2 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广泛的税法宣传和周到的税务咨询服务,既可以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知识的了解,又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减少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心理。第一,设置主管个人所得税宣传的特定工作人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宣传。第二,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介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第三,在税法宣传中,要分清主次,重点放在生僻而又必要的知识上,切忌重城市、轻农村。另外,税法宣传要广泛持久,避免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3.3 建立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

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却又难以有效监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每一位纳税义务人的收入信息,因此必须建立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第一,国家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对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第二,建立完善和积极推行个人账户体制,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的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都纳入该账户,从而建立起个人收入的监控网络,当然,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强大支持。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以便对个人收入进行更好的监控。

3.4 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税务部门应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借助于现代化的征收手段,与银行、公安、审计、工商、证券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进行联网,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及纳税举报网络。借助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界定清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偷税的渠道。税务部门内部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方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出现各自为战的情况。

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也离不开税务制度的发展,税务,是税务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纳税所得,既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在缩减征纳成本的基础上提高征收率,避免个人所得税征纳脱节,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这是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益补充。

3.5 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税法的威慑力

第一,加大对偷逃税的纳税人的惩罚力度,提高对偷逃税犯罪行为的法定量刑幅度,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第二,加强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可以赋予税务机关更高的执法权力,税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证据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可以考虑设立税务警察一职,对违反税法较为严重的纳税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武装稽查和拘捕。

4 结论

在我国现行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被公认为税收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税种,被称为征管第一难。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对策建议,但水平有限,只希望通过本文的抛砖引玉,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贡献一份力量,使个人所得税能切实地发挥出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林朔宇,钱祖东.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思考[J].商业经济,2011(10).

[2] 尹翠仙.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致富时代,2011(11).

篇8

(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不能有效地调节收入,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如我国的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的工薪阶层月薪3000~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但我国目前的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对他们征税。目前,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资料显示,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同时我国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基本处于世界很低的水平。同时个税的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做出较多贡献的工薪阶层纳税人实质上基本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许多公共福利政策,他们履行了缴纳税收的义务,但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二)我国个税的计征模式存在着诸多漏洞,过于表面化,不贴近实际情况。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性质不同,征税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能存在逃税和不合理的避税漏洞。

(三)我国个税的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从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再到2008年的2000元,无论从哪一历史阶段来说,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设置都偏低,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而对于富人阶层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四)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下,个税的累进税率制不仅损害了效率,还违背了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如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同时在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而富人阶层对于个税的贡献相对要小很多,这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是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设计不合理,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间段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我国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从上面的分析中得到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起不到调节作用的原因,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改进呢?

(一)完善我国现行税法,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减少减免税项目,同时并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 也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我国个税税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二)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 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 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如借鉴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的做法,同时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三)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同时,对一些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调动各方力量,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于税务部门,更要从严治税。

中国改革开放走到了第30个年头,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己成为中国深入改革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难题。中国必须遏制社会财富非正常的过快、过多的向极少数富人集中,而解决这道难题的最好办法便是税收。我国应大力进行个税的改革,使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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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现状;改革;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三个方面:第一,筹集财政收入。第二,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第三,调节收入分配。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弊端

从1980年开始,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余年的历史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作用的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人的比重却不足7%,占GDP的比重只有1%左右。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到总体个人所得税收人的10%,这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了世界上最“轻”的税负。由此看来我国的所得税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上表现并不明显。其不足主要体现在:税制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起步较晚,还处于初步阶段,不够完善;征收管理上,征收环节比较薄弱、收入规模与宏观税负偏低、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逐步弱化。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新的所得税税制模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善成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而在实行混合所得税制上,可以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扣缴的基础上,把居民的经常性所得作为综合项目征税,实行综合申报征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按照我国实际情况,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其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一个主体的纳税能力。所以,建立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会更加科学、合理,也能够更好地调节居民的收入和消费。

(二)适时进行税制改革

改革财税体制,应在适当的时候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人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通常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源泉,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人中央税体系,合乎税制演变的发展趋势。这样不但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以此更好地调节个人收人分配,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当然,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重要来源的现状下,如果计划将其纳人中央税,应该一步步慢慢实行,要充分考虑个人所得税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具体可以在目前个人所得税中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缓慢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例。个人所得税收入可以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转移支付上。

(三)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对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部分征税应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从而达到税负公平。对分类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而对超过定数额的部分则采用加成征收,这不仅能够实现组织收入,也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前提下,应采用扁平式税级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此来降低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经常性所得实行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这样便可以顺应世界税制改革简便的形势,最大可能的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四)建立管理专项稽查制度

把纳税人主动申报作为前提,税务作为方法,稽查制度作为保证,是全球普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但是其中确保自行申报制度成功的关键是实行税收稽查规范化,税务部门不仅要使高素质稽查人员的数量充实起来,而且必须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如建立全国或大区域性的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以实现严谨管理和科学监控。应该把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放在高收入者和高收入阶层上,对他们的偷税行为,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要加大惩罚力度,以小及大,使他们的纳税行为步入正轨。

(五)完善外部相关措施

配合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及相关改革,营造有效的税收征管环境。我们需要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构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申报、稽核和监控的信息化体系。同时加快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增强个人财产、收入的透明度。第一,加强现金管理。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功能,对任何人提取现金的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各种往来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从源头上控制现金流通量。这一方面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第二,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完善个人储蓄及其他财产的实名制度。任何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开设银行存款实名账户,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银行实名账户管理。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也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第三,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收入完全货币化。工资发放制度应该改革,所有的补贴、津贴都应列入工资表,做到收人工资化、工资货币化。与此同时,可以把工资外发放的福利项目货币化后也列入工资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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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平;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09-02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走过34年的历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试行期。1981年1月1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主要针对外籍人员和外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了征税对象为国内企业主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征税对象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此阶段为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并存调节阶段。

第二阶段为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合一。此阶段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税率一直采用9级超额累进制,费用扣除标准在2006年1月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又提高至2000元。

第三阶段为2011年9月1日至今,2011年提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5%降至3%。变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全年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税级税率未变,各级税率对应的应税所得均进行上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根据我国财政部的数据统计,从2004年的1737亿元增加至2013年的653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91%,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十年间,个人所得税年均增收532.7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15.9%,领先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而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多次变迁,但是依然存在问题。

(二)我国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税收模式的选择、税收要素的设计、征管水平等方面。

1、税收模式不科学

目前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分类、综合和(分类与综合)混合所得税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该征收模式虽有利于源头扣缴、征管简便、宜于分项设置税率,但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能力。目前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管外,其他收入都不易监管,且有些所得是按次计征,因此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以通过转换收入类型、分散或分次取得所得、多次扣减费用等方式避税,所得收入相对集中者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结果产生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或者相同收入的由于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这都造成公平缺失,甚至违背公平原则。

2、税收要素设计不合理

(1)税率及税率结构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依其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实行的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稿酬、劳务报酬等比例税率是20%,但稿酬所得在适用比例税率后要减征30%,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税。税率大小和档次的划分不太合理,造成不同项目所得存在税负差异,税率结构设计也较繁琐,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既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另外,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3500元费用后,大部分只适用 3%和10%的两级低税率,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规避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高税率,只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成了缴税主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违背了个税征收的初衷。

(2)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是基于对生存权保障费用的扣除,但目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极易导致税负不公。首先,仅以个人作为纳税人,没有考虑家庭实际经济负担等方面。每个纳税人即使收入相同,但生活负担不同。每个家庭的总收入、赡养人数不同,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支出都存在很大差异。这种不考虑生活成本、物价情况及通货膨胀等影响的规定过于笼统僵硬,无法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有违“量能征税”原则。其次,没有考虑我国各地区、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我国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收入、基本生计支出、社保水平悬殊,如果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导致公平的极大缺失。

3、税收征管效率质量低

第一,对于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尤其是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大量存在,不仅拉大社会贫富差距,而且征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造成税源流失。第二,征管信息水平低。由于经济、技术以及制度等方面局限,税务部门与银行、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不共享,造成征、管、查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信息传递不畅与失真,无法全方位跟踪监管税源,导致征管无力,税源流失。第三,征管制度和处罚法规不完善。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必须有严密的征管制度和法规保障征收效力。但目前实行的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均存在漏洞,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并且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以征收和管理为重心,尽管对偷逃税行为有处罚措施规定,但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较轻,使偷逃税的机会成本较小,震慑力严重降低,征管效力与依法治税难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优化税收模式

税收模式的选择决定着税法的价值取向和公平的实现程度,我国应从公平税负、有效调节收人分配的需要出发,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税收模式。可在现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先实施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相结合的模式:将财产转让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利息红利股息、偶然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按照现行的分类征税办法,实行比例税率;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课税范围,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税收模式。只有在综合税收模式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及税源流失问题,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二)设计合理的税收要素

1、调整税率及税率结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均比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最高税率和级次都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是个税改革的趋势。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以削减为 5级,最高级次的税率不超过40%;分类征收项目的税率统一为20%(对收人畸高者的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降低税率可以避免高税率产生的替代效应,避免降低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合并部分现有的级距,减少税率级次,增加中低收人阶层的级距,能避免通货膨胀对中低收人阶层产生过大的影响,而较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税率,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有效实现收入再分配,进而缩小收入贫富差距。

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费用扣除制度,在费用扣除时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数、健康状况、教育、购房等具体情况,将未成年的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基本生计支出、医疗支出、房贷支出等列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并细化费用扣除项目,如分为基本生计扣除项目和特定扣除项目。同时要考虑区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因地而异分地区设定基本生计扣除数额标准,或立法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收入、消费平均水平对基本生计扣除标准拥有调整权限。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费用扣除政策。对公益性捐赠,设立最高扣除限额,并统一税前扣除的比例,防止纳税人利用公益性捐赠逃避纳税义务。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第一,加大税法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个人税源监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并建立以身份证号为纳税识别码的个人收入及纳税诚信档案,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付现金的管理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以加强对税源监控。第二,完善征管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推进对个人收入信息收集系统,银行部门完善储蓄实名制及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工商、公安、银行、证券、房地产、人力资源、海关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全面联网,保证税务部门全方位掌握纳税人信息,进一步健全纳税身份认证制度,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同时将个人纳税信誉纳入信用卡申请、贷款申请、工作职位申请等的考核指标,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三,完善征管制度及立法,加大对偷逃税者的罚处。完善法律相关处罚规定,形成依法纳税、违法严惩的严格管理机制。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除了缴纳高额罚款外,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在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开税务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通过社会监督,防止徇私舞弊的状况发生,也通过舆论压力增加偷逃税者的精神及名誉成本,并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

总之,个税改革不能局限于小修小补,从公平视角来看,应该结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增进社会的和谐与公平。

参考文献:

[1] 李维刚,王宣郦.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及完善路径[J].经营管理者,2013(9):54.

篇11

一、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对自身收入进行合理分析,以减轻个人纳税压力的手段开始得到了认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正确引导,就成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方式[1]。从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来看,为了对纳税筹划的效果进行充分发挥,纳税人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始之前会主动学习国家的财税法规,这就可以让纳税人在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提升自身的纳税意识。在对几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的过程中,纳税人往往会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这就可以让纳税人的税款征收额度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从纳税筹划的作用来看,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机制的运用过程中会把节税宗旨应用于其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拉动内需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务服务机构是新时期开展纳税筹划服务的重要机构,从这以机构的工作现状来看,对纳税筹划节税效果过于关注,是这一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纳税筹划方式的方法的主观性与税务行政部门对这一机制的认可度是纳税筹划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纳税筹划政策缺乏完善

以个人收入为标尺的特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在对家庭总体收入水平和群众的下岗问题和失业问题等现实问题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的问题就成为了我国税收机制所表现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征管机制的不完善,是纳税筹划政策缺乏完善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界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是会通过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购买保险和现金交易等方式来进行“合理避税”[2]。

(三)纳税筹划对象的错位

从税收制度的特点来看,社会财富占有量相对较多的人需要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力量,但是从我国税收工作的现状来看,由于水水丑化对象的规范程度相对较低,这就使得工薪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税征收总额中占据了大量的比重。而以民营企业家、歌星影星为代表的社会上层基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税征收总额的5%左右。对公民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也让税收征管漏洞给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纳税征管部门税收专业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基层税收征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纳税征纳双方的责任权利缺乏理解的问题也会引发那首筹划对象的错位问题。

三、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合理规避

为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水平进行有效提升,有关单位需要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时间范围和相关的政策因素等多个方面入手,对风险因素进行合理规避。转换居民个人收入方式、对国家的税收优化进行运用等措施就是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二)对个税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完善

对利用个税纳税筹划机制进行偷漏税犯罪的行为的打击,是有关部门在促进个税纳税筹划体系规范化发展中所不可缺少的措施,对此,首先,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实效性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进而在对征管漏洞进行修复以后,对隐瞒收入、财产转移等问题进行有效处理。第二,有关部门也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征管体系进行完善,以便对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措施进行完善[3]。

(三)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进行强化

在税种的多样性、不同企业的差异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为了对这一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保障,纳税范畴化人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成为了工作中所不可缺少的两大重要能力。因而,从我国的国情现状来看,有关部门需要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进行优化。从相关的人才培养措施的内容来看,高等院校可以可以在校园中开设与纳税筹划有关的专业,为了让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训机制得到充分保障,有关部门也可以组织一些财税领域的专家型人才参与到国家级纳税筹划教材的编写工作之中,以便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机制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法律侦测和相关管理人才的培养问题等方面入手对个税筹划水平进行提升,可以让纳税筹划工作步入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之中。

参考文献:

[1]张玲.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中国商贸,2015,01: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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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5-02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之一,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角度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其调控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故分析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必需的。

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首先,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申报机制不完善。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和少缴税款的心理。虽然税务部门进行了大量宣传,但社会公众的自觉、诚实纳税意识仍较为薄弱。个人主动纳税率不高,申报普遍不足,甚至一些纳税人并不把纳税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能偷就偷,能逃则逃。加之个人收入呈现隐蔽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法律支撑不足,稽查手段不健全,对个人收入难以获得准确信息,控制管理难度较大。

其次,征管手段受限,效率不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申报、审核、检查、扣缴等方面还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未能实现对纳税人资料信息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利用。在征收上,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而地税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基本上都是封闭式的,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等部门的有效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统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未能实现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和信息共享,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征收效率。

再次,处罚力度不到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某些税务机关内部执法不严,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中随意性较大,不能从严打击偷税者,给偷税者以威慑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查处偷逃税案件时,即使抓住了偷逃税的证据,也不过是补税了事,很少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

总之,由于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约束机制,对个人收入的信息化管理也不健全,对偷、逃税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量流失,这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能力。

2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日益显现。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直接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个好税制的运行及其目标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税收征管来保证和实现,离开了税收征管,设计再好的税制也难以有效的实施。因此,在现行税制条件下,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在缴税一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仍然不高;在征税方,税务部门信息不全面,征管手段受到限制,执法中随意性较大;在征收对象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出现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清、难以监管。上述这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自觉性。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保证。因此,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落到实处,使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基础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头脑中。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例如: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等,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重点是要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行奖励制度。我国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规定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偷逃税风险成本,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在国际上,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是普遍的。例如:在法国,涉税处罚分为两类: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对少报、申报不实和违反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税收刑事处罚是指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也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对偷逃税数额较大者或者累计多次偷、逃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另外,在实践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每年进行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

同时,应对依法纳税意识较高的纳税人进行奖励。通过设置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缴税。凡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等。此外,要大力推行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广大公民举报有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抑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再次,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以及与海关、企业、银行等部门未能对联网进行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受到很大限制。要摆脱这一限制就必需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并逐步建立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以及与银行、保险等企业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以有效地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达到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资料和纳税情况的处理与稽核专门化、现代化。另外,要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限制现金支付,使居民的所有交易行为和收入均进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交易的掌控。

最后,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代扣代缴义务制度却未能很好发挥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明确其法定义务,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和专业培训,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缴的能力。同时,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单位应严格依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警戒作用;对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依法给予手续费,并结合诚信纳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免检。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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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0年开始,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三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宣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说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有修改的必要。个人所得税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自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总的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75%,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仍有待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2004年则增至1737.1亿元。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而且,就目前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仍然比较低。虽然限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显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还有充分的提高的空间,可望在筹集财政收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拟定在1600元,就是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随着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将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稳定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既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制定结合我国国情,合理数量的扣除额;着手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以有效监控收入来源,降低征收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进行双重税收调节,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达到从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对经济进行良性的刺激和抑制,在保持经济稳定 、促进经济增长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所得税征管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1.税制模式有待改革,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征税成本也较高。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正在使税收征管愈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可以考虑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