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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式税率,可以直接分段计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3 500元(外籍人员为4 800元,以下扣除标准统一用3 500元简化表示)。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我国采用定额费用扣除的办法。本文对薪酬类个人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相对均衡地发放工资、薪金更节税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平时给员工发较低的基本工资,季度、年终或不定期再发奖金的模式。平时发放的工资很低,有的还低于免征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一)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额的,先扣除两者之差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公司给员工制定工资(扣除社保后金额)发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资2 500元,每季末时发放季度奖7 500元;乙方案,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资3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试分析哪个方案交个人所得税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资2 500元达不到免征额3 500元,不征税。而在1―3季度末时月份工资加季度奖金合计10 000元超过免征额,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终奖金计税方式,每月的奖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税额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时达不到免征额不征税,年终奖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奖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税税额=(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税额为2 795元。
丙方案:平时工资3 500元等于免征额,应纳税额为0,年终奖为18 000元,每月的奖金=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①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丁方案:平时月工资5 000元大于免征额,每月应纳税额=(5 000-3 500)×3%=45(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通过对比分析,平时低工资,年终发一次相对大额奖金的税负最高。不考虑资金在一年以内的时间价值因素,工资相对平均的方案税负最低。丙、丁方案与乙方案相比,可以节税2 255元。如果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丙方案最优。当然年终奖金的发放要规避开纳税临界点这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有时多发一元钱,实际到手的工资反而还少了。
二、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实现节税目的
对工资进行分解,把名义工资降低或进行转化。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利用虚列工资减少个税支出;还有些国有企业用“代工资”和“报票子”等形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这实质是税收违法行为,也是财政“小金库”检查的重点项目,违法成本很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为了减少非会计主体的税收负担,不惜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与逃税、避税相比,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业务事项进行策划安排。而逃税是违法行为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逃避。避税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背。为此,应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树立正确的税法观念。
提高非应税工资收入的标准,可以降低应税工资数额,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了补贴、津贴计税和不计税的范围和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也有同样的效果。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有上下限范围,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当然在实务中,还需要与职工进行必要的沟通,要以职工本人是否有意愿为前提。
三、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
上述降低税基或税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筹划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筹划空间和程度有限,再继续降低难有效果。笔者在注册税务师执业服务中,经常与企业管理层交流,认为可以采取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这就需要根据消费情况,结合企业增值税抵扣和具体购买合同灵活运用,详细筹划。
例:某企业部门员工需要购买一部汽车,车价款20万元,可送价值1万元装具;该经理年薪约6万元。如何结合此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分析:汽车价款20万元送装具,车辆购置税税率10%(约2.1万元),挂牌、保险、车船税等费用支出约1万元,总计支出约23万元。总价款23万元的小汽车约需该员工4年左右的工资。
第一种方案:和汽车销售商谈价,假如谈好的最低交易价即增值税价税合计是20万元,汽车装饰是1万元,按规定交车辆购置税是2.1万元。直接支付该款项。
第二种方案:与汽车4S店协商,签订两次合同进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购车合同;第二次是挂牌以后,再签一次装修装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含税价)付第一次款,开具17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合同在办完车辆登记手续后来办理装具手续,把4万元余款结清,开具装饰品销售发票一张(车主是个人的话开普通发票)。汽车挂牌交易前交车辆购置税时是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计算交税,车辆购置税是1.7万元。这样比第一方案仅车购税就可以节税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两次交易事项,可以合理地规避增值税价外费用,对汽车销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种方案:汽车价款全部由该员工所在公司来付,21万元款项分成20万元车款和1万元装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万元的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1万元的装具,开具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含税价为21/(1+17%)=17.95(万元),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5万元。再交2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加上挂牌扣险等1万元费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为20.95万元,后续可以折旧的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车的所有权归企业,实际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的折旧年限为4年。4年以后企业折旧提足可以再转让给职工个人,当然也可以不转让。
汽车价款由企业提前来付,后期员工工资可以少计发的形式,即名义工资备查类账登记,实发工资按扣除“车款”后的价格确定发放。这样员工平时工资可以减至免征额。个人所得税负为0。对企业来讲,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因为“汽车”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税收筹划以外的额外收获。这样既降低了计税依据,又降低了税率,可以节税。当然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企业和个人充分协商,签订适当的合同,事先约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权益归属问题。以合同控税也是税收筹划重要的思维,有时会起到很大的筹划效果。这种思维比前面所述常规方式,会不会更有筹划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企业和个人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为好。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得知,以业务实质为前提,完全可以在税收事项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变换一下纳税人身份,签订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达到节税的目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多种,我们需要结合实际交易和事项,综合考虑,选择适当合理的方案进行节税处理。Z
篇2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实施,基于原税法体系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得到了重点关注。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的来源补充以及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的职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挥。近些年来,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达到个税缴纳标准的人数越来越多,涉及到的征税范围也越来越广,人们对其也越来越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通过涉税变量因素的合理安排进行筹划。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多少取决于各种涉税变量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纳税人差异、应税所得额、税前扣除项以及税率等。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务中,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是最常用的手段,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随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实施,一定要对这些涉税变量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和充分利用,从而利用各个细则之间的差异来达到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收入所得费用化,充分利用费用扣除政策。将个人收入通过一些技术性的手段转化为费用的形式,可以有效使得个人名义收入降低,进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通过一些纳税筹划的方法,可以提高个人可支配费用的额度,例如,将员工的年终奖金数额提高,增加员工出差、通话等费用的报销,都可以达到减少名义收入的效果。通过一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处理,可以将个人的部分收入转化为税法允许的抵减项目,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3.合理筹划纳税人的身份。各国税法对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都制定了不同的税率,一般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承担的纳税义务和税负都比较轻;居民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和税负比较重。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外籍人员、港澳同胞和侨胞等在缴纳个人应税所得的时候,可以享受附加减除1300元的税收优惠。因此,通过调整或者转换纳税人身份,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4.合理筹划收入与纳税时期的关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模式,应税所得越高则边际税率相应越高,因此个人应该尽量将收入在各个时期进行均衡安排。在个人收入总额既定的前提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将个人收入合理分摊至每个月,使其能够在较低的税率水平上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可以通过对劳务报酬进行分次填报的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个税中有一定的免征额规定,通过分次申报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还有利用捐赠、公积金、稿酬等很多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三、几种典型的个税税收筹划案例
1.通过涉税变量因素的合理安排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报酬应该按照提供劳务的次数对个税进行计算,计算时可以先扣除一定的费用。高校的老师在校外兼职培训任课、工程设计人员兼职设计等都属于劳务报酬性质。
案例1:某学校与另外一家教育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教师进行函授培训教学。王教授同时在学校任课并承担函授培训教学的任务,其月工资为8100元,每个月函授培训教学的报酬为800元并作为工资薪金计算,则其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100+800-3500)×20%-555(速算扣除数)=525元。
筹划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王教授的函授教学报酬作为劳务报酬处理。学校可以同教育机构达成协议,由学校将800元的报酬先支付给教育机构,再由教育机构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给王教授。由于王教授的供职单位在某学校,教育机构付给其的薪水不用作为工资处理,而是可以作为临时劳务报酬处理,因此,收到的这800元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计税处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100-3500)×20%-555=365元;劳务报酬800元的收入刚好没有达到交税的限额,免于交税。
案例2:某工厂由于需要对厂房进行扩修,聘用兼职工程设计人员李某指导厂房的施工,按照每月9000元的报酬支付费用。由于李某与工厂属于临时聘用的关系,9000元的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交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1-20%)×20%=1440元。
筹划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技术性的手段将李某变成工厂的固定聘用人员,则可以按照工资薪酬进行个人的计算缴纳,应缴纳的个税为:(9000-3500)×20%-555=545元。筹划后每月节税达到895元。
2.通过收入所得费用化进行税收筹划案例。每个人在工作的时候都需要花费交通费、电话费、餐饮费等各项支出。税法中规定各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餐饮交通补贴等都需要纳税,因此,在运用此政策时,必须要取得正规票据从而实报实销相关费用。
案例3:某企业销售经理肖某月工资收入为13000元,每月销售费用补贴为5000元并由公司统一发放,因此,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0+5000-3500)×25%-1005=2620元。
筹划方案:5000元的销售费用补贴可以通过实报实销的方法,用5000元的相关发票进行费用报销,收入总额没有变化,5000元作为报销费用处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3000-3500)×25%-1005=1370元。筹划后每月节税1250元。
3.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筹划达到节税的案例。一般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承担的纳税义务和税负都比较轻;居民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和税负比较重。我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有一定的离境天数规定,因此,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来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4:某香港人受雇于海外一家总公司于2013年来深圳分公司任职。2013年其离开大次,每次的天数都没有超过30天,全年累计离境天数为87天,其年收入为360000元。假定其每月收入等额,则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4800)×25%-1005]×12=63540元。
筹划方案:由于该香港人每年的离境天数总计没有达到90天的要求,所以需要在中国大陆境内支付个人所得税。建议其离境天数增加到90天以上,即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则他的工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筹划后节税63540元。
4.合理筹划收入与纳税时期的关系的案例
案例5:某高级策划师陈某受聘于某企业作为兼职策划师,合作期限一共为半年,每个月需要交4次策划方案,每次酬金为1500元,企业对酬金进行一次性支出,共计支付36000元。按照劳务报酬处理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1-20%)×30%-2000=6640元。
筹划方案:陈某可以与企业协商将酬劳按月支付,则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1-20%)×20%=960元,半年共计纳税为960×6=5760元。筹划后共计纳税880元。
案例6:某注册会计师汤某年收入140000元,按照月平均发放,无年终金收入。则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0000÷12-3500)×20%-555]×12=12941元。
筹划方案:将该注册会计师的年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金发放。
方案一:计入年终奖金额54000元,月平均工资7167元。
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167-3500)×10%-105]×12+(54000×10%-105)=8435元;
方案二:计入年终奖44000元,月平均工资8000元。
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12+(44000×10%-105)=8435元;
两个方案均可节税4506元。
另外,还有很多种纳税筹划的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四、总结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思路有很多种,在具体运用的时候也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一定要切合实际,积极探索学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自己的收入进行充分的筹划,从而达到合法地降低税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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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进行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目的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理财活动。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有意而为,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
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一般为每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测算以及每层级职工收入的测算。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制,税目多,税率不等,分别纳税,因此,当一笔收入被归类为不同的所得时,其税负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1)科学筹划工资福利
新增工资福利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为留住员工纷纷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一般来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大部分工薪族的收入来源主要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而这部分收入以后都将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何巧妙地安排自己的收入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对于大众而言,在收入结构中,也主要是从月薪和年终奖的角度来考虑。
(3)精明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除了在工资收入上可以合理节税,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
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还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来避税。
2、年终奖金的筹划
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对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现分析如下:
假设某纳税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三险一金”1045元,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
分析如下:3个月总收入为(8545+5500)×3=42135(元),“三险一金”为1045×3=3135(元),费用扣除为3500×3=10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奖金分月发放税额合计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发放税额合计5925元虽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数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速算扣除数的增加超过全额税负的增加,从而使实际税收支出减少了600元。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从目前税收政策看,可以利用进行筹划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过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其次,通过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各个人角度看,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 梁云风,所得税筹划实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史文娟,张子荣.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策[J].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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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些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呈现出快速上涨的趋势。企业员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总数中占据着绝大多数。但是,我国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度,企业是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无法直接对自己的工资、薪金行使税收筹划的权利;许多企业也忽视了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本文以某传媒为研究对象,对该公司不同部门,不同的薪酬制度为研究内容,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从而找出该公司在薪酬制度上的缺陷,为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相关的筹划方法。
二、某公司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对提成工资的税收筹划
提成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业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报酬的一种方式。适用此种工资制的员工月收入往往因为波动很大导致税负较重。
公司将提成并入月工资,业务员小李全年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为16536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9883元,但其每月收入的波动性很大,每月税率不尽相同,忽高忽低,税负相较而言比较重。考虑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全年奖金发放,其余按月平均发放。如将60000元提出作为全年奖金,其余105360按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5360÷12-3500=528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5280×20%-555)×12=6012(元)
60000÷12=500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全年应纳税额=11445+6012=17457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426元税负
该方法进一步将每月税率降低到20%,而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是20%的税率,相比上种方法全年每月25%的税率更低了一步,使税负降低。
(二)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
岗位工资是以岗位作为工资的系数,对岗不对人,工资一般来说比较均衡,每月税额起伏不大,针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其方法相对而言比较简单。
财务人员小张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是65445元,其中包含了季度奖和年终双薪。但是由于季度奖和双薪要记入当月收入作为工资一起计算,这无疑增加了当月的税额。
1.将季度奖和双薪提出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由于月工资为3131元,未达起征点,所以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就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即可:
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5300+5300+6000+5283=27883(元)
应纳税所得额=27883-(3500-3131)=27514(元)
27514÷12≈2293元,适用10%税率,10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27514×10%-105≈2646(元),节约了511元税额。
2.将季度奖和双薪平均分配到各月工资,即将全年收入平均发放。
每月工资=65445÷12≈5454(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454-3500=1954元,适用10%税率和105速算扣除数。
每月应纳税额=1954×10%-105≈9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12=1080(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077元税额。
第二种方案将季度奖和双薪分配到各个月份,虽然每月与之前相比要交税了,但是与将季度奖和双薪并入工资相比其税率降低了许多;与将季度奖和双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比,其税率稳定,但是每月均有扣除数,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只允许扣除一次,故其更具有选择性。
(三)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有关的福利制度的问题及筹划
公司给予的补贴或者津贴实际上是对因工作原因而耽误或产生的费用的一种,亦或是单位的特殊福利。单位发放补贴或是津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参考某公司福利制度上的问题并探讨其解决方法。
1.对交通补贴的筹划:该类补贴其实主要针对的是因业务要求而需要经常外出的人员。正对这一点,单位可以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将公司车辆提供给他们使用。一方面公司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其折旧可以按规定扣除;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这类补贴开支。
对通讯补贴的筹划:这项补贴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要求而需要经常适用电话洽谈业务或公司内部联系。公司可以购买以公司为户主的通讯设备,这样既可以为公司多一项费用扣除项目,还可以方便员工工作需要。
2.对住房补贴的筹划: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增加了一项费用,并不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压力,因此公司可以帮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在公司附近或公寓整体租赁作为员工宿舍,让员工免费入住,这就可以把住房补贴节省下来,而租赁成本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在税前扣除,这就可以减轻员工的住房压力,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四)充分利用税级上下限和规避“临界点”
1.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每个税级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有明确的范围,超过上限税率提高,低于下限税率降低,充分利用这一级据范围,可以帮助纳税人合理的减轻税负。
2.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人要了解这些临界点来规避这些“盲区”,可以为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年终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不同的金额所涉及到的税额问题,尽量远离临界点。不仅要考虑到职工的奖金发多少,更要注重职工税后奖金,不要使其产生不升反降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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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业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越高,要缴纳的个税就越多。因此,企业可通过税务筹划,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选择员工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员工个人的税负。
二、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费用减除标准
1、税率: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一级的3%税率,逐级递增到七级的45%税率。
2、费用减除标准:我国居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额 - 缴付"四金"额-费用减除额(35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及运用
当我们领到工资条时,我们是否只关注实际工资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资的组成项目?是否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呢?
当我们发放工资时,我们是否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否合理节税呀?
其实,细心的我们也不难发现,有时我们稍微改变一下处理的方式,便可以适当减轻我们的税负,从而增加我们的收入。
就拿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来讲吧,员工张立2016年1月工资条如下:
(1)张立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属于第二级(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税率 10% ,速算扣除数105。
2)个税: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200元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张立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383 - 3500 - 383 = 1500 属于第一级(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 3% ,速算扣除数0。
2)个税: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20元(65 - 45 = 20),按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企业员工可少缴税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见,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张立的名义工资减少了200元(由5583元变为53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们进行工资薪酬个税税务筹划,是不是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呢?
员工刘杰2016年1月的工资条如下:
(1)刘杰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刘杰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刘杰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元,按明亮电器有限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公司员工可少缴税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见,(1)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由4083元变为38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进行个税税务筹划,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同样是住房补贴200元,刘杰工资4083元,适用税率3%,税务筹划后,节税6元;而张杰工资5583元,适用税率10%,税务筹划后,节税20元。
五、矛盾冲突与建议
1、矛盾冲突:
(1)企业给员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员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员工,感觉享受不到免费的住房待遇,心中产生不公平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实际工资,增加了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即"留在员工手中的资金多了"。
(2)企业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员工无论自己租房,还是向企业租房,企业都给每一位员工住房补贴,让员工感到公平与得到信赖,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3)企业给员工提供非货币利待遇,有时无法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为有时这些福利不一定是员工所需要的。
2、建议:
如何既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又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呢?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可通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时,在工资条上,无论员工是否入住企业的宿舍,都以货币形式。这样,提高了员工住宿的选择权,增加员工的满意度。
① 如果员工刘杰入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② 如果员工刘杰不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从这两个工资条的备注,体现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强员工的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上,标明房租租金,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2)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费就餐。如:餐票上标上价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时,显示车票票价。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机会。如:为员工提供旅游和培训的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增加员工选择机会,同时报出相应价格。
④ 增加公共服务。如:提供水、电、煤气、暖气、电话等公用配套设施服务时,公告相应的费用支出。
总之,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通过对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及幸福感,是我们税务筹划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编著. 部经理掌控财务的88种手段.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编. 税务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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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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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缘由
(一)个人主体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多一点收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纳税筹划便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了。
(二)客观原因
纳税人在萌生纳税筹划的念头之后不一定能够实
现,要想变成现实,还必须要一些客观条件配合,比如税法和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税法不严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利用这种“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税法的差异性而导致税收存在差别。纳税人存在的可变通性和课税对象的可调整型、税率的差别和缴税的起征点以及其他各种减免税有吸引人的优惠。
2.税收的政策而引起税收具有差别性。国家的税法在税负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之下,一般都要隐约透露着政府在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以让纳税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
在缴纳税款时如果能够选择的话,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其中缴纳税款最低的那一种方案。这都是为了使自己少缴纳税款,使得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在这个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种: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税额筹划原理。
第一种税基筹划原理,它指的是纳税人用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款,甚至不用交纳。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如果税率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税额的和税基就呈正比的关系,也就相当于,税基越小,那么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税款就越少,负担就越轻。
至于税率筹划原理,指的是纳税人采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较少缴纳税款。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但是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选择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别或改变税基来调整适用的税率。
最后一种税额筹划原理,它运用的时候通常结合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或退税等政策联系到一块。它是纳税人将应该缴纳的税额减小来减轻纳税负担,甚至不需要再缴纳税。
(二)按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筹划效果的不同,将纳税筹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原理。
相对收益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缴纳税款总额不减,但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延伸到以后纳税的时间,获取的就是延伸期间的价值。这种原理主要是利用货币在周转期间因为其他因素而升值,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这种办法,要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别来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变,但是在这种过程当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获取的利益是变化的。总之就是一句话:拖延纳税时间,增加收益。
三、软件企业的涉税影响因素
(一)管理层的理念决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我国只有一部分人认可,很多软件行业的人也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宁愿偷税漏税也不愿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层在这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纳税筹划方面,管理层人员要为员工做好榜样。
(二)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是纳税筹划的保障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发的迅速,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新的水手政策不甚关心,有时候回导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和名誉损失。企业要规范纳税尝试,要善于利用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避税才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
(三)确保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闻所未闻,所以才会采取非法手段避税漏税,这种办法是不理智的。软件企业若想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该按照税法来缴税,聘请税务专家指导纳税筹划,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
软件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建立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的流程,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降低涉税的风险。纳税筹划人也要了解相关税法,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利用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争议。
四、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充分考虑缴纳税款的因素
首先要记得,纳税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所得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的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规定要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绝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来计算的。
(二)充分利用纳税人不同类别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所指的纳税人,泛指取得收入的个人,分为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国家在针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而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时间”,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所以说,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有限。所以纳税人可以变化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三)充分利纳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在调节税收设计时一般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些政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比如对省级政府、国务院和解放军以上的单位的奖金可以不用交税,福利、抚恤金以及救济款等优惠政策也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捷径。
参考文献:
[1]么娆.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对外经贸,2012,(8):15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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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发展情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9月10日征收以来,实施首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0.05亿元,199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到47亿,1998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260亿,2002年超过了千亿元,2007年更是超过了3000亿元,2009年突破了3900亿元。3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个税收入大幅度提高,政策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到2008年3月起又提高到2000元。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首次对高收入人群的自行纳税申报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应该说个税修正的每一小步,都是税收民主和社会进步的一大步!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
目前一年一度的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已经实施,每当提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每逢说到改善民生举措,以及在每年的"两会"上,人们总是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提出来。在物价上涨的今天,有关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诉求声越来越高。政府如何合理征收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探讨和研究新形势下的经济秩序和劳动关系,不断完善税法,在形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合理调节收入差距,平衡利益分配。对于企业来说,在符合当前国家税法政策和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如何筹划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三、企业筹划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方法探讨
对于企业12万以上的高收入人群,看着自己每年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那种"痛并快乐着"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企业来说,应该怎样合理筹划员工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做到既符合税法又合理"避税",以增加员工的收入呢?下面我以案例的方式,分析对于同样的年收入,在不同的发放模式下,企业和个人所上缴所得税的差异。
案例:赵先生受聘于一家上市公司高管职务,合同约定每年年薪为50万元。
发放模式一:平时每月发月工资2000元,年终根据业绩考核的结果,再发剩下的476000元,由于476000元已超过计税工资,公司要调增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00-2000*12)*25%=476000*25%=119000(元)。赵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00*25%-1375=117625(元)。
这种方式下发放赵先生的50万后,公司和个人合计应缴纳税额为236625元。
发放模式二:实行年薪制,年薪50万元。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00-2000*12)*25%=476000*25%=119000(元)。赵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30%-3375=146625(元)。
这种方式下发放赵先生的50万后,公司和个人合计应缴纳税额为265625元。
发放模式三:以股息、红利形式发放。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公司对税后的476000元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与税前调整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先要倒算476000元的税前所得额。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00-2000*12)÷(1-25%)*25%=158666.67(元)。赵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00*20%=95200(元)。
在这种方式下发放赵先生的50万后,公司和个人合计应缴纳税额为253866.67元。
发放模式四:公司每月支付赵先生工资2000元,年终以每股0.48元获得股票5万元股,当时股票市价为每股10元。依据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股票期权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家)*股票数量=(10-0.48)*50000=476000(元)。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76000*25%=119000(元)。赵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00/12*25%-1375)*12=102500(元)。
在这种方式下发放赵先生的50万后,公司和个人合计应缴纳税额为221500元。
发放模式五:公司每月支付赵先生3万元工资,这样赵先生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20%)、2.16万元、1.8万元、0.216万元,年终奖金86240元。那么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60000+86240-2000*12)*25%=105560(元)。
赵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500-600-400-25-2000)*25%-1375]*12+86240*20%-375=76798(元)。
在这种方式下发放赵先生的50万后,公司和个人合计应缴纳税额为182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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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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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定义及特征
目前,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于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综合各种观点的核心思想不难发现: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现代企业在经营与管理活动中,尤其是在所有税收项目的筹划及实施中,面临的一种潜在税务责任,其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中竞争的日渐激烈,现代企业在寻求生存与发展中面临了更多的现实问题和矛盾,其中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规避高额税赋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制定纳税方案,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如果企业在纳税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中,存在某些不合法、不合规范的现象,极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因此而承担了较大的税收筹划风险。从现代企业管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经营与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阻碍之一,并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情况,企业只有将各类潜在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逐步降低其经营和管理风险,更好地实现经营与管理的战略发展目标。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项目管理的同时,也面临很多纳税项目的处理问题。税收筹划主要在客观方面反映了企业相关税务活动的现状,其研究范围涉及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中央及各级税务管理部门适时加强了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并且通过强制性的税收管理措施对于偷、漏、逃、骗税等不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由此可见,在现代企业的财务活动中,有效运用的税收筹划是不仅利于企业减轻自身税务风险,而且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可观的经济利益,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社会意义。
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主观相关性
在我国现行的税务制度下,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普遍具有主观相关性的特征,其主要是指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以及其所造成的损失都与风险的主体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在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中,不同行为者在面临同一风险事件时所产生的风险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主要原因是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决策时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其实施流程的差异性。另外,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观相关性还受到各类主客观因素的严重影响,税收筹划主体无法自主地选择客观条件,而仅仅是采取有措施对潜在的风险事件进行规避,是难以彻底清除风险事件存在根源的。
1.2复杂性
国内某著名经济学研究机构对我国的众多企业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发现: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多数具有显著的复杂性特征,主要表现为风险成因、外在表现形式、影响范围及作用力的不同。同时,从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形成原因而言,其中纳税人的主观因素以及外部环境的客观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具体可以归纳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方面。正是由于企业税收筹划中各种原因及影响的交叉存在,造成了其具有复杂性的特征。
1.3客观性
企业税收筹划都具有客观性的特征,即其存在与发生并不完全是人的主观意识可以支配和控制的,人为因素仅对其产生较为微弱的影响,其发展、运动有着固定的模式和规律。企业在进行收税筹划活动时,首先要坚持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税收筹划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一定要遵循其常规的发展规律,只有在全面掌握这种规律之后,企业才能有效对其进行控制。
2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中,税收筹划的作用和意义逐渐得到广泛的共识。由于受到国家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监管机制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国内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中普遍面临较为严重的风险问题。不但有可能造成企业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而且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目前,国内企业税收筹划的形式较为多样,但是税收筹划风险的成因却具有普遍性,企业只有对于各类风险的成因进行系统的研究,才能保证有效降低风险,进一步实现盈利的发展目标。国内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税收筹划的主观性较强
国内部分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制定时,缺乏对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全面分析和考虑,进而造成了主观性较强的问题。企业税收筹划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财务管理项目,如果只是依靠纳税主体的主观判断进行方案的制定,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决策的总体失误。从专业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由专业的部门进行组织和监督实施,纳税人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其必须掌握会计、财务、税法、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而且要熟悉国内税务制度,并且要具备预判各类风险的能力。但是在国内的部分中小企业中,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流程较为简单,纳税人多是凭借主观认识对于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判断,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出现税收筹划风险事件的几率,这对于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2.2税收制度复杂多变
在 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国家政府及税务主管部门会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从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但是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而言,税收制度的不断变化增加了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难度,企业难以对外界环境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税收制度的复杂多样也增加了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不确定性,企业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制度,不得不对已经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这也影响到了其实施的连贯性和系统性,企业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对于税收筹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管,风险事件的发生几率也自然会有所增加。
2.3企业活动复杂多变
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因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企业要取得某项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往往制约着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同时,企业税收筹划不仅要受到内部管理决策的制约,还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外部环境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难以改变的。一旦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地点、投资对象、企业组织形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某一方面发生变化,企业就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和税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条件,导致筹划结果与企业主观预期存在偏差,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
3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逐步形成,我国企业在生存与发展中迎来了良好的机遇,但是也面临了日趋严峻的挑战。在现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中,盈利是企业的永恒目标,而税收筹划则是促进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国内现代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各类风险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将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机率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进而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的战略发展目标。
3.1树立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意识
国内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时,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计划的进行,不能因追求企业利益而违反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意逃避税收负担。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基本原则,并且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化,及时对现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另外,企业的纳税人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筹划观,并且认识到科学的税收筹划措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减税。
3.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水平
目前,在国内企业的税收筹划中,财务人员承担了主要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因此,适时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水平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基础条件。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否合格,将直接关系到税收筹划的质量高低与成败。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税收筹划人员应对国家财务、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做到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这是企业化解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另外,在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中,要逐步加强对于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使他们精通税收政策和会计业务知识,并了解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既能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又能正确地组织实施税收筹划。
3.3合理选择企业纳税人的身份
在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中,纳税人身份的合理选择也是不容忽视的项目之一。《新税法》中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份企业、有限责任企业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企业成立时,就应该要考虑到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在我国现行的税务管理制度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有其特殊性,它是指在中国境内有能力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而规模较小不具备独立法人能力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我国企业在税收筹划初期普遍会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的问题而困扰,因为企业组织性质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未来纳税的种类、金额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等。企业在成立后要把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最为企业财务活动管理的重点项目常抓不懈,进而才能更好地协调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并且有效规避有可能出现的税收筹划风险。
3.4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在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中,对于各类风险事件的控制不能只是单纯地依靠检查财务报表,而且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从我国现阶段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来看,多数企业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这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乱现象,因此,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技术,将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归纳到统一的范畴中,对于税收筹划中的各类信息、数据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一旦发现其中存在风险隐患,则要迅速做出反应,防止风险事件范围或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5结论
现代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一定要加强对于各类风险事件的认真分析和严格控制。同时,在企业的管理组织设置和人员配置中,一定要选取专业素质较高的税收筹划人员,他们不但要具备丰富的税务方面法律知识,而且要熟悉现代企业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财务活动等,进而才能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提供保障,并且协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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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一)绝对税收原理
绝对税收原理是指纳税人必须缴纳税收,总额可以减少的税收原理。根据形式的不同,绝对税收可分为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直接税收原理是指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缩小收税节点,使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总额减少的制度。间接税收原理是指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少绝对完全相同的纳税对象,但纳税人支付的绝对税额不减。
(二)相对税收原理
相对税收原理是指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而是由于不同时期的税额变化,纳税人的收益增加了。相对税收原理体现在货币价值的合理利用上,通过提前扣减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项目,延迟纳税时间。如果这一阶段企业向政府借了一笔无息贷款,那么纳税人在当期将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商业活动,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合法地减少企业税收负担,避免企业逃税。所以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不违反税法的原则
税法是调整和规范税收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法治行为。纳税人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纳税,如果违反税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原则上不同于偷税,如果在税收筹划方面采取非法手段,实质上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必须遵循不违反税法的原则,这是由税收筹划的性质决定的。
(二)预规划原则
税收筹划必须在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前实施。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同于偷税,这是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企业要开展税收筹划应在投资、经营等经济活动安排前。企业在先期规划时,要考虑到相关税种的比较,全面调查相关的年度税收信息,立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连续性、综合性;在考虑自身税负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合作企业的税务状况和税收转移的可能性,以便采取相应的规划。所有税收筹划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开始之前。
(三)效率性原则
追求效率是一切经济活动的目标,也是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的原则。税收筹划可以产生减轻税负的效果,但在选择和使用上税收筹划策略往往需要配合其他措施,才能实施这些措施。如何将税收筹划的最低成本、税收筹划纳入净收益(税收效益减税)最大化是税收筹划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对各种方案进行税收效益比较。
三、税收筹划的运用
(一)在融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必须对影响税收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比如,不同融资渠道的税收,其影响的程度也不同。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是两种主要的融资方式,每一种方法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因此,企业必须在融资过程中进行合理税收筹划。
(二)在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投资获利是许多企业或很多机构盈利所选择的方式,如合资、独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如果投资少,规模小可以优先考虑独资企业;如果规模不大,但投资数量多,可以选择合资企业:企业规模若庞大,应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下选择。不同形式的组织,其对税收的筹划方式也不同。因此,税收筹划在投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的选择方面。
(三)收入分配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收益分配的选择方面,我国基本上对所有企业都征收所得税。但是对一些靠资本获取利益,实际上税收政策中有免税条文。资本所得免征所得税:个人买卖国库券差价所得和利息所得、个人投资入股企业的资本公积金转成股本的所得等。因此,通过营业收入资本转化为所得税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税收是国家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本身难以生存,再加上高额的税收使企业生存更加艰难。因此,在缴税过程中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是比较科学的一种方式,在财务管理中充分利用税收筹划不仅是新时代企业提高经济利益的需要,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只有通过风险防范和理性的把握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损失,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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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及税收筹划
1.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模式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在传统的财务管理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企业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主要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管理原则,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处理企业财务关系的经济管理工作,目前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中心。其中筹资、投资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财务的成本管理能反映出某个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
1.2 企业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的税收筹划利于企业在投资、生产和经营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可以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通常来说,税收筹划也可称为纳税筹划,它是泛指在遵循税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利用税法中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建立多种纳税方案,从而选择最利于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活动。
1.3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企业税收项目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必须要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用,而其中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就是有效的办法之一,这种可以降低企业税负的条件措施就可以称为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应该注意税收筹划的特点,以保证正确设计实施方案。
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之一是合法性。税收筹划绝不允许违反任何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因为其定义的内涵之一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如果触犯了法律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见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特点。纳税企业要提前预知国家的立法意图,以便设计出各种不同的纳税方案,才投资筹划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事先的安排与协调,从而选择税负低而收益高的方案来实施。
此外整体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三个特点。国家的经济政策会随时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现状来制定或变更,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应时刻与国家的税收政策相适应,整体而全面的考虑自身面临的各种外在和内在的因素,而且不要局限于某一个时期,要有长远的规划,从而使企业的总价值最大化。
2.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人员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性不足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很多的企业工作人员并没有完全的意识到,或者干脆任务税收的筹划工作就是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的职责。而实际上税收筹划只是减少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应该将其渗透到实际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税收筹划的好,则会涉及到每个员工的个人经济利益,因此要提高认识,并加强对于员工有其是财务人员的知识及技能培训。
2.2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盲目建立税收的筹划方案
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使其减轻一定的纳税负担,但是也不可为了追求税负的最小化,而忽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盲目的建立税收筹划方案。同时要注意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目标来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尽量做到周全考虑,避免因筹划活动失败而付出沉重的代价,把风险降到最低。
2.3 混淆了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漏税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它与企业的财务是密不可分。然后很多企业和个人经常混淆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和漏税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上,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经过统筹安排的,而偷税、逃税和漏税则是非法的减轻赋税责任的做法。
3.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
3.1 完善管理机制,培养合格的财务管理人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都是面向市场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从市场上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还应对包括财务管理部门在内的企业关键管理部门的经理人员都实行激励机制,这样才能真正留住人才、充分利用人才,使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最终使企业经营效益提高,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3.2 通过销售方法延迟纳税时间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可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的销售方法等来推迟销售收入实现,从而能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这些销售方法即是对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税收进行筹划,而且非故意行为的延迟收入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3.3 通过税负转嫁的方法来减少纳税金额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还可以采用税负转嫁的方法来减少赋税。企业通过购入或销出商品价格的改变,可以实现将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进行负担,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个人或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税负转嫁也是财务管理部门税收政策制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篇13
Key words:Tax PlanningTax EvasionTax-saving
作者简介:阙红艳 女 1972年 籍贯:江西南昌工作单位:九江职业大学 讲师 会计师 研究方向:财务成本管理 税收筹划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化进程,企业的涉税事项不断增多。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要进行法律制裁。但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是否就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合法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呢?纳税人是否就应该被动地按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税呢?答案是否定的。举例如下:
某从事装潢及园林建筑设计业务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实现销售1 200多万元,由于该企业设计安装劳务项目所占的比重较大,购入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比较少,该企业税负率高达12%,2006年缴纳增值税近150万元。
2007年初该企业老板接受了税收筹划专家的意见,对企业的业务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该企业的业务可分为两块,一块是原材料的购进加工及销售;另一块是建筑设计安装劳务,其中园林艺术设计建筑安装业务所占比重较大。于是提出如下策划意见:将企业的业务分成两块,并在工商部门单独注册,建成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其中一个是应纳增值税为主的,另一个是应纳营业税为主的,两个企业有关联关系。经过策划后,两个企业以正常的形式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经过一年的运作,两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 400多万元,而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不到70万元,税收负担率从原来的12%下降到到5%,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明显上升。从这个例子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税收筹划带来的好处。本文将对税收筹划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对税收筹划的理解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美国学者梅格斯博士认为:“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有很多同义的称呼,但不管如何具体表述,税收筹划都包括这样几层涵义:(一)纳税人立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进行的一项行为,而非政府、税务机关的行为;(二)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做的有关获得税收收益的行为,不能违法;(三)筹划性。税收筹划是对筹资、经营、投资等活动等进行事先设计和安排,不是事后总结;(四)方式多样性。各税种在规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及纳税期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就给纳税提供了寻求低税负的众多机会;(五) 效益性。税收筹划要达到一定的目的,就是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税收筹划一般国家都采取接受的态度,如荷兰议会和法院就承认:纳税人有采用“可接受的方法”,用正常的途径来“节税”的自由。这说明,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收筹划才能得以实现。例如,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的老企业根据这项政策引导,陶汰落后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这无疑也是税收筹划。
二、 划分税收筹划和偷税的界限
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因此,要有效开展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偷税的界限。
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会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的规定。
目前,企业在税收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行偷税这实。客观地说,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例如,利用“挂靠法”进行税收筹划就有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方式是企业筹集资金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从性质上讲,企业的筹资渠道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虽然这两种融资途径可以满足企业所需资金,但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为此,企业必须权衡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关系,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支付利息、税款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了负债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租金中,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通过无本租赁资产的折旧费在税前列支,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公司的选择。投资单位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在企业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会在税收上以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税收筹划在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以股份制公司为例,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而且也影响到该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若发放现金股利,企业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个人股东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股票股利,便可将盈余留在企业内部,股东虽未得到现金收入,却可以从股票价值增加量中获取收益,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不用支付现金股利,可以增加营运资金,还相对扩大了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加了今后发展的潜力。
(四)利用纳税期的递延进行税收筹划
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称为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晌,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主要方法有:
1、企业可以合理地安排交货时间、结算时间、销售方式等推迟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从而推迟税收的缴纳。
2、通过合理的财务安排来推迟收入的确认。这主要是指在会计上合理安排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以推迟税款的缴纳。
3、通过凡是直接能进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损失的不进生产成本,凡是能进成本的不进资产,能预提的不待摊,能多提的就多提,能快摊的就快摊等方法来尽早确认费用。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是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有利于促使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和钻研税收法律法规,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国别税制,税收筹划必将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