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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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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

篇1

和谐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和谐社会的内涵是丰富的,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劳动关系已经进入劳资矛盾冲突高发的时期,如何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有效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化解劳资矛盾冲突,实现员工体面劳动和幸福工作,已成为学者、政府和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幸福管理是前沿的管理理论,幸福管理以企业员工幸福为导向,施行幸福管理的企业期望充分发挥和利用企业中每个人的智慧和优势来实现企业的发展并反过来满足员工不断提升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增进组织利用相关者的幸福最大化。提升员工工作幸福感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也是构建和谐企业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二、我国现阶段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和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艰难前行,而频发的劳动争议问题也在火上浇油。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员工需要,势必会引发矛盾,以至于劳动争议频发,劳动关系紧张。本文再收集文献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发现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劳动合同管理代替劳动关系管理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也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度并没有因此而达到较高水平。劳动合同只是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基本权益,并未满足劳动者的高层次需求。不能奢望一纸合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的工作幸福感。

(二)收入分配不合理引发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收入分配问题仍然是员工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问题。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人口,经济转型初期,进城务工人员打工的主要目的还是挣钱回家养老婆孩子,基本经济来源还是务农收入,农闲打工收入用来补贴家用。雇主待遇的好坏决定的主要是去留问题和打工时间长短问题,即使不满意也很少发生劳动争议。但是新时期,随着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文化水平更高的年轻一代打工者进入城市,面对城乡生活的巨大差距,他们也有移居城市的梦想,不愿做在城乡之间迁徙的候鸟。他们更希望获得公平合理的收入,以解决买房置业、子女教育、医疗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员工合理要求与一些雇主落后观念与短视的做法必然引发劳资矛盾。

(三)企业与员工之间缺乏信任

企业对员工的不信任,导致企业不放权,员工权责不对等,工作缺乏自主性,员工自我价值无法实现,进而产生工作倦怠等问题。有的企业害怕培训后员工流失,而不组织员工培训。一些家族式企业,任人唯亲,对于有能力的“外人”却不提供发展空间。

员工对企业的不信任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低、流失率高。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基,要想留人用人首先要取得人才对企业的信任与忠诚。信任问题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幸福管理策略

劳动关系和谐与否是社会关系和谐与否的晴雨表,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也是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幸福心理学视角出发,通过幸福管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员工积极心理能量(工作幸福感)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针对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从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变量入手提出以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幸福管理策略。

(一)转变管理理念、引入幸福管理

企业管理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经验管理,凭借管理者经验进行作业和管理的阶段;科学管理,将科学引进管理领域,依靠监督、协调、指挥等发挥管理作用;人本管理,把人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通过共享的价值观、愿景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幸福管理,以提高员工幸福感为核心的快乐化的全新管理模式。极力推崇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目标,把员工视为创造财富的高级工具而不考虑员工心理感受的管理不可能真正实现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而能够使员工获得幸福的企业自然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劳资矛盾的困扰。幸福管理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提供了新思路,将提升员工工作幸福感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一个基础,可以从本质上改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

(二)打通职业发展通路、实现员工自我价值

对自己的发展前途缺乏信心是获取工作幸福感的一大障碍点。企业必须努力清楚障碍为员工打通职业通路,使每个员工都有机会获得提升和发展,进而提升个人发展信心,使其在清晰的职业规划的指引下完成自己的职业生涯。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学历刚入职不久的年轻人,除了福利待遇条件,发展前景也是他们非常在意的一个择业条件,因此能够为他们制定良好发展前景蓝图的企业,能够更好的吸引和留住这些企业的新生力量。企业为员工打通职业发展通路的同时,也应该帮助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在岗培训学习可以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通过培训方式提升员工自身素质,辅之以完善的升迁制度,员工在工作中感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工作幸福感也会随之提高。在岗培训学习与职业发展通路的相辅相成最终将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使企业和谐发展。

(三)改善薪酬制度、提供心理保障

现阶段我国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主要依靠市场来调节,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工资水平还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工资水平和具有吸引力的员工福利是增加员工获得满足感的有效方式。

在提高整体福利待遇水平的同时,应该做到薪酬制度的公平合理。薪酬作为员工福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员工留在企业的主要动机之一,公平合理的薪酬在维护员工心理平衡方面作用显著。有了公平,收入有差距心理也会平衡,没有公平,共富也会生出矛盾,也会产生不满。企业提供的具有特色的员工福利,如带薪休假、节日礼金、员工帮助计划等,是许多员工梦寐以求的,可以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注,增强员工幸福感。尤其对于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完善的福利也是吸引员工的重要条件,应予以重视。

(四)建立互信机制,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

企业可以从以下角度培育员工之间的信任:(1)企业文化导向。强调互信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关爱,反对员工之间不管不问;(2)建立奖惩机制。贬义惩处员工不诚信行为,赞美奖励员工诚信行为。温馨的人际关系,还要培养员工的知恩感,使员工理解他人的照顾,感谢他人的照顾,这对于员工心理和谐、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总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要真心以员工幸福为中心,从幸福管理角度入手,关注员工心理需求,使最大多数的员工获得最大限度的工作幸福感。

参考文献

[1]刘林平,崔凤国.转型社会的劳资关系:特征与走向[J].中山大学学报,2012,3.

[2]卢福财.构建基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新体系[J].经济管理・新管理,2006,10.

[3]姚先国,郭东杰.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2004,5:97-107.

篇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地方劳资矛盾日益尖锐,例如2010年南海本田工人罢工事件、富士康事件等。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急迫政治任务。[1]劳动关系在西方通常称为劳资关系或产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多学科都对其进行了解释,而这些学科在价值观、基本前提假定、信念、方法论等方面存在差异,远未达成共识。劳动关系学在我国属于“舶来品”,尚处于创设阶段,理论界对于该学科基本概念、学科性质认识模糊,研究非常缺乏。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都将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问题作为其研究核心,是与劳动关系学联系最密切的学科。但是人们对这些学科关于劳动关系的研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这严重制约了劳动关系理论对我国劳资实践的指导作用。[2]因此,厘清这些学科的基本术语、基本概念和学科性质,对于我国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十二五”规划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含义。

一、西方劳资关系学的基本概念与核心假定

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的学科范式理论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在其早期发展阶段,不同的人对同一领域的现象———尽管可能不是完全相同的具体现象,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描述和解释”。[3]劳动关系学的学派抗争和方法论的多样性恰好折射了这门学科的不成熟性,因此劳动关系学尚处于常规学科的前科学阶段。但是西方劳资关系学通常采用正统多元论,属于狭义的劳动关系学。相对于学派林立的广义劳动关系学而言,西方劳资关系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为解释劳资问题提供了研究的参照框架和起点。基本概念和核心假定是其理论发展和衍生的基础。

(一)基本概念

作为一门成熟的理论研究学科,西方劳资关系学包括一些基本概念。劳资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雇主、劳动合同、劳动就业、工资、集体协商、集体行动、三方机制、劳动争议与冲突、劳动权利等是劳动关系学科的基本概念。[4]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劳资关系的基本概念,例如工作场所规则,规则网络,劳工标准,工会,集体谈判,雇佣关系的公平、效率和发言权目标,[5]结构化对立的雇佣关系,政府规制等。[6]其中,工作场所规则是最基本的概念,是由劳资双方谈判来决定,是劳资关系的焦点,因为工作场所规则一方面能够促进资方的组织战略实施,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环境。[7]

(二)核心假定

劳动力附属于人类身上,不是简单的商品,这一思想是西方劳资关系理论产生的动因和基础,是西方劳资关系学的核心前提。在美国康奈尔大学劳工与产业关系学院院长Katz看来,西方劳资关系学的基本假定包括以下方面:[8]

1.劳动力不是商品。

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劳资关系的研究缺陷是将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例如资本、土地、技术等)等同起来,缺少伦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关怀,很难解释和解决社会劳动问题。劳资关系学科的前提假定是劳动力不是商品,具有与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不同的性质。劳动者在企业中是雇员,是为企业目标服务的人力资源或者生产要素。劳动者同时也是家庭和社会成员,必须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而这些角色也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因此,劳资关系学认为劳动力不是简单的商品,劳动者通过劳资关系来满足社会公正、平等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来实现劳资关系的社会福利功能。这一命题是劳资关系政策和制度制定的依据。

2.冲突是劳资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劳资关系的性质来看,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基本社会经济关系。雇员为企业提供劳动,服从企业管理者的工作安排和权威,并且以此作为获得薪酬和社会利益,他们要求参与管理决策,得到公平的工资,权益受到保障。雇主雇佣劳动者来进行生产,通过为社会提品和服务,从而获得经济利润。雇主追求的目标包括管理控制、生产效率、灵活使用劳动力、工人不罢工、经济利润等。显然,由于企业利润等于企业收入减去劳动者工资等成本,员工的工资与雇主的利润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劳动者和雇主在经济利益上存在根本的冲突。

3.劳资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

劳资双方通过契约共同组成了一个组织,因此他们有着一些共同的组织目标和共同利益,例如组织的生存发展、竞争力、经济效益等。[9]因为组织是由个体、群体等组成,当组织目标实现时,个体和群体的目标才能得到实现,例如当企业的总收入增加时,通常员工的收入也会得到提高;反之,当企业总收入下降甚至破产时,员工的收入必然会减少,严重时员工还会失业。劳资关系系统的目标就是要在解决劳资冲突的基础上,实现劳资双方的共同目标。因此,劳资双方虽然存在固有的利益冲突,但是双方也存在一些共同利益(见图1)。

4.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工会作为其利益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

根据西方产业民主理论,产业民主要求建立一种劳动者能够表达其所关注事务的有效代表制度,劳动者应该拥有集体发言权。因此,自由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制度是劳资关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和雇主可以不通过第三方的干预自行解决双方的争议和冲突。政府的目标就是为劳动者和雇主创造公平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保障劳动者权益,使得劳动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选择工会作为其代表,并且通过集体谈判来解决劳资争议和冲突。

5.政策制定者必须权衡利益相关者的目标。

劳资关系是一个社会子系统,其涉及雇员、工会、雇主、政府、公众等诸多社会成员。劳资关系政策将影响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劳资关系政策的目标至少应该兼顾效率、公平和发言权的平衡。[10]效率是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雇主最重要的经济目标。公平由一系列就业的最低标准、程序性公平和分配性公平等标准构成,这些标准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物质待遇相关,而且标准的制定要体现对劳动者人性尊严和人性自由的尊重。发言权是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参与工作决策的能力,它强调对劳动者的人性尊严和民主参与,包括个人发言权和集体发言权两个方面。因此,劳资关系研究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在这些带有冲突的目标之间进行权衡。

二、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的比较

由于劳动关系领域研究的目标是要解决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具有综合性,因此劳动关系领域的研究具有跨学科性质。这一点可以从西方劳资关系学科的创始人康芒斯身上得到体现。康芒斯既是西方劳资关系学的创始人,同时也是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奠基者。在早期,劳资关系学科的研究范围包括工会、集体谈判、人事管理、劳动法等内容。二战后,西方劳资关系理论主要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近年来,劳资关系学科主要研究与工作有关的雇佣关系,其研究范围又逐渐扩大化,与早期的研究范围相似。因此,劳动关系的研究与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关系密切。其中,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是与西方劳资关系学联系最密切的学科,这些学科都试图对雇佣关系和劳动问题进行解释(见图2),但是这些学科在基本假定、概念、研究目标和解决途径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11]

(一)劳动经济学与劳资关系学

劳动经济学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主要研究企业外部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律。其理论前提包括企业、劳动者和消费者都是理性人,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劳动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劳动是同质的商品以及一般均衡等。为了研究劳动资源的最优配置,新古典劳动经济学家将企业看成是一个生产函数,劳动是与资本、土地相似的生产要素,主张由供求力量来决定劳动的价格———即工资,他们反对最低工资制度。当劳动的价格等于企业雇佣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时,劳动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效率。近年来,劳动经济学开始关注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在现实世界中,企业的劳动力资源并不是全部通过外部劳动力市场进行配置的,相反,许多劳动力资源是通过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配置的,因此劳动经济学试图对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原因、特征、方式等进行解释。例如Lazear对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市场竞争会迫使企业采取一种富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但他不赞成对企业内部雇佣关系进行制度干预。[12]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劳资关系问题进行了解释。传统劳动经济学将劳动视为商品,这必然带来资方单边主导劳资关系,以及劳资关系冲突的紧张状态,因此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问题。

根据西方劳资关系理论的前提假定,劳动不是商品,因此将不能将劳动视为同质商品,这样完全竞争市场的供求模型就不能成立。劳动者的工资———即劳动的价格就不能仅仅由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虽然劳动市场力量对个人和企业存在影响,但是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的个别和集体协商来实现。劳资关系理论摒弃了劳动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市场能够实现充分就业,以及工资和工作条件能够达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理想假说。

劳资关系学不是将劳动视为简单的商品以及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同质生产要素,而是将劳动看成是雇佣关系中人类劳动力的交换和使用,这种雇佣关系是嵌入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和层级制企业之中的。劳资关系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受到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和道德规范、历史文化和技术等环境因素的影响。显然,西方劳资关系理论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实用主义思想,主张通过在资本主义体制内进行增量改革,对资本主义劳资关系进行改良和重组,以建立充满效率、公平、人性的雇佣关系,从而为资本主义体制进行辩护。基于劳资关系学的基本假定,劳动经济学与劳资关系学在劳动的性质、生产效率的决定机制、工资决定机制、劳动契约的完备性、交易成本假定、外部性、政府或者制度的角色以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动问题等方面存在差异(见表1)。

(二)人力资源管理学与劳资关系学

人力资源管理学发端于科学管理时代。科学管理基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将劳动者视为由雇主操纵的机器,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劳动,因此主张通过工作标准化以实现工厂生产效率最优,通过为工人提供计件工资来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激励。但是,EltonMayo的霍桑实验发现工人不仅仅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还有社会需求,由此导致了人际关系学派的产生。人际关系学派强调企业管理中的人性要素,认为雇佣关系就是人际关系。人际关系学派后来发展成为西方劳资关系学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一个分支。随后的行为科学理论从个体、群体、组织心理、工作、技术等方面对组织中的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了系统研究。二战后,人力资源被视为有助于国家提高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人力资本。这些思想和理论的发展促进了人力资源管理学的产生和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力资源管理学从劳资关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与劳资关系学相互补充、相互竞争的独立学科。[13]

人力资源管理学关于员工与管理者关系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是社会交换理论[14]和诱因—贡献理论。[15]这些理论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和管理权威来协调员工关系,促进员工的合作和竞争,从而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力资源配置最大化。根据企业资源基础理论(RBV),[16]企业竞争优势来源于内部优势资源,而不是外部优势资源或者环境,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学的基本命题是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越完善,企业绩效就越高。[17]一些学者的研究检验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企业绩效的影响。[18]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学派的基本逻辑,企业应该不断扩大规模,取代市场。显然这个推论与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性质和边界的解释相矛盾。在现代企业理论学者看来,企业边界是由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成本共同决定,存在一个最优的企业边界。

人力资源管理学和西方劳资关系学从产生之初就联系紧密。在二战之前两者都研究雇佣关系,以及与工作相关的领域。二战后,劳资关系研究范围缩小,主要聚焦工会和集体谈判。而人力资源管理学派则转向组织内部,将员工视为人力资本,以积极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开发。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工会运动的衰败,劳资关系理论研究也明显进入衰退期。到了21世纪,劳资关系学将员工关系、市场、制度、组织策略和公共政策都纳入其研究范围,试图扩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联系,以建立一个包括劳资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在内的人力资源与劳资关系(HRIR)领域,实现建立基于市场的人性化雇佣关系的目标。[21]这表明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有进一步融合的趋势。

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都赞同“劳动力不是简单的商品”的基本假定,并且寻求解决工作场所的劳动和雇佣问题。但是,两者在劳资双方利益一致性程度、冲突的性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以及管理者、工会和政府的角色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三)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的比较

劳动关系是我国普遍使用的一个中性术语,这避免了不必要的意识形态论战。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4]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情景下,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常用术语还包括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员工关系和产业关系等。人们对这些术语的含义和使用存在许多分歧。从学科性质来看,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关于“劳动关系”相关术语的使用具有其特定的内涵,体现了不同学科对于劳动问题的理论分析差异。

1.劳资关系学。

西方劳资关系学或者产业关系学是以劳动者受雇于资本的所有者,即雇佣关系为前提。狭义的产业关系就是集体雇佣关系,是劳动者集体与雇主之间发生的与劳动条件有关的关系。广义的产业关系可以使用公式来表示:产业关系=雇佣关系+工会和政府干预,即强调工会和政府对雇佣关系的调节和治理。[25]劳资关系学否定劳动者是商品的简单假设,奉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认为劳动力市场和雇佣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结构安排,它决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强劳弱),劳动者需要工会或其他组织的力量来维护其权益,而政府作为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主体,需要通过立法、政策来指导、规制、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以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劳资关系理论本质上是社会劳动经济学,[26]强调社会和制度的因素。劳资关系学认为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企业组织特征、劳动者人口统计学特征等因素影响经济效率。经济效率因劳动关系不同而存在差异。经济系统与劳动关系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整体的社会系统。

2.人力资源管理学。

人力资源管理学认为企业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可以采用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并且对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比较合理的解释。当企业内部劳资双方合作程度高时,员工工作满意度增加,员工流动性降低,员工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因此,企业管理者应该采取灵活雇佣实践,以降低劳动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人力资源管理学一般使用“雇佣关系”术语,雇佣关系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建立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关系。(1)雇佣关系包括市场关系和管理关系。市场关系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决定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管理关系是指通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直接沟通和管理权威来进行工作场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学更关注雇佣关系的内部管理关系。[27]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学通常也使用雇员关系一词,这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关系,从一体化视角出发,将雇员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其整合到一个雇佣组织中,主张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来调整雇佣关系。

3.劳动经济学。

劳动经济学家通常使用“劳资关系”术语,例如劳资关系具有超出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内涵的广义含义,是各类盈利(营利)性企业中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以劳动合同为纽带所形成的基本经济关系。[28]劳动经济学认为内部劳动力市场扭曲了市场机制,必然带来降低经济效率,因此主张应该尽量实行市场化,即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竞争越充分,资源配置效率越高。由于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劳资关系学的研究对象都涉及劳动和工作场所的雇佣关系,因此这三门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始终交叉发展,相互影响,但是这三门学科在通常使用的术语、研究对象、基本观点、资源配置方式和效率、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性质、人性假设、契约的性质、交易成本和追求的目标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见表3)。

三、结论与启示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正是劳资双方充满合作与冲突的互动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为解释和治理因劳动关系运动而产生的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问题作出了不同视角的贡献。其中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和西方劳资关系学是与劳动关系问题研究最密切的学科。

(一)基本结论

劳动经济学从劳动力是商品的基本假设出发,主张通过外部劳动力市场机制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往往导致资方单边控制的劳资对立状态。人力资源管理学意识到劳动者需求的层次性,认为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完善程度对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因此主张企业应该不断改进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不断扩大规模,但是这种观点的逻辑延伸是整个经济将合并成为一个企业,这显然与现实和现代企业理论相悖。

针对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的不足,西方劳资关系学从“劳动力不是商品”的基本信念出发,以劳动问题和雇佣关系问题的解决为学科目标,兼收并蓄多学科的理论,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嬗变,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劳资关系学的范围突破了工会与管理方之间的集体雇佣关系界限,涵盖了所有与劳动、雇佣关系和工作场所有关的各个方面,以及由劳动关系而带来的相关行为和结果,例如工作生活质量等问题。

劳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所以具有商品性质;但是劳动与其他商品不同之处在于劳动有灵魂,劳动关系具有人性化特征、具有社会福利功能,这是劳动关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劳动关系的人性化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学的多学科和多目标性质。劳动关系首先必须关注雇主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劳动关系也要追求劳动者的利益,强调社会和人文价值关怀。劳动关系政策的目标需要包括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管理的程序和分配公平、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禁止使用童工、劳动歧视、强制性劳动、重视劳动者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机会等,必须平衡企业、劳动者、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二)政策含义

篇3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你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统筹问题的请示》(银发〔1987〕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如何缴纳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是企业性质,各地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银行和保险系统单位应按企业收缴待业保险基金。

    关于要求金融系统统一自筹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待业职工的管理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筹集、支付等问题,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因此,不宜由金融系统自筹管理。

    【时效性】失效

篇4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在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是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创办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表明,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中国人民大学秦惠民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分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两种;二是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三是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1]。现实中,各独立学院在民政厅所登记的法人属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事业法人。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的许多民办学院则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独立学院也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规定民办学校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登记,并未明确规定依照什么类型的法人进行登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也未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属何种法人性质,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应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范畴。首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办”与“事业”两个方面,强调“民”的作用和行为。而 “企业”二字既容易引起公众对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所应有的本质的曲解,在概念的表达上又不能很好地与对高等教育之传统属性的认识相吻合。

二、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不适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因

目前,有学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他们还认为,独立学院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就是劳动者,所以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独立学院法人属性的定性并不明确,教师也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劳动者,而是专职生产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

作为民办高校性质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什么法律调整?换句话说,独立学院与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来看,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和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如有“发生人事争议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因此,独立学院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如果双方因解除人事关系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所属市、区(县)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独立学院在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发生争议的,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教师与独立学院之所以应该签订聘任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教师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和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受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劳动者则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我国的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定义的“劳动者”,就是《劳动合同法》所强调的倾斜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劳动者。

教师不是一般劳动者,因为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果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一般的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一般8 小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这对教师的社会地位无疑是一种漠视和贬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劳动者的保护,这对于独立学院处理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也是不适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教师与学校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话,那么,教师在学期开学之初或中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学校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学生也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公平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见,独立学院的教师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独立学院与其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如发生人事关系争议时,应参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但是,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的界定还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仍需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立法上,清理不利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文,明确界定我国独立学院为民办事业单位,将教师的聘任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在舆论上,加大“独立学院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的宣传,把独立学院的发展放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位置,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使独立学院具有与公办高等院校平等的社会地位。

第三,独立学院及其董事会应明确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四,独立学院要完善人事聘任制度,不能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独立学院和受聘教师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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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源于日语“ふくむ”,日语关于服务有两个词语,现代日语将“服务”解释为服务、供职、侍奉、服役、报效国家等;将“Service”解释为服务和保养、工作和勤务、辅助和装置等。英文对Service的解释较为广泛,大致包括服务、贡献、帮助,非生产性劳动的服务性事业及售后服务,服侍、侍奉、仆人地位或职业,被使用、兵役、服劳役,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共设施等。2002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辞典》将服务解释为:“为他人或公众的利益或为某种公益事业而工作。”

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务”一词内涵深刻,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服务本质上是人类在分工协作下既为自己更为他人的一种劳动。在服务行为出现之前劳动就已存在,而服务活动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有明确的分工协作意识以后才出现的一种劳动形式。在商品经济下,由于社会分工,劳动产品不是直接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求,使产品生产者相互依赖,在产品卖出后,个别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而变为社会劳动,这时的劳动就具有服务的性质,因此,社会劳动就是服务。第二,服务是人类的一种基本劳动形式,是经济社会关系的载体。只要存在分工协作,只要有社会劳动,服务就存在。可以说,任何人的活动从本质上看都是在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人是服务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必然体现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关系。第三,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从而体现出人与人经济社会关系的平等。自原始社会时期存在有分工协作意识以来,人类的劳动就变成了服务,但仆人地位、侍奉、被使用等的解释表明了服务提供者地位的低下,即使是现代社会,一提到服务,服务客体也会“俯视”服务主体而产生一些被抬升的“良好感觉”。服务在人类文明中处于扭曲状态,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奴隶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被统治者为了生产和生存不得不为生产资料占有者从事一定的无偿劳动,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自愿的,这使服务活动主客体之间所体现的劳动关系产生了不平等。但不平等并不是服务的内在属性,只不过是后来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将服务关系平等的本意扭曲了,使人们对它形成了偏见,也使服务一词产生了服侍、侍奉、仆人地位的附带意义,与贡献、帮助、报效国家的解释相比有明显的落差。第四,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互动认可的关系,其前提条件是一种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种转化过程是个别劳动被社会所认可而产生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互动过程,也是服务关系主客体之间互动认可的过程。而互动认可必然强调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责任是互动的前提条件。由于分工协作,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角色在不断转换,我为你服务,你为我服务,从而形成了服务共生的人类生存关系结构。

二、教育管理是一种服务

根据以上对服务概念和内涵的解析可以看出,作为社会劳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也是一种服务。教育服务理论是教育产业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关于教育是一种产业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关于教育这种产业的“产品”究竟是什么,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教育服务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教育服务是教育产品,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是教育产业的核心,学校作为教育产业的主要生产机构,其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教育服务产品;教育服务产品是商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围绕教育服务发生的供求双方的交换关系形成了教育市场;在教育市场中,交换双方的主体是学校和学生。学校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学生则是教育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和需求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围绕教育服务产品所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

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关于“服务商品”的论述十分精辟地指出:“有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医生的服务……”[1]这一论述告诉我们,不论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育人”还是“培养和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其经济本质都是通过老师的劳动、其他教育环节和教育环境向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教育服务是一个包含丰富内涵的活动过程,教师的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学校的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等都是教育服务所涵盖的基本要素。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是教育服务的“生产”,而学生的受教育活动则是教育服务的“消费”。学生向学校交纳学费是为了换取教育服务的消费权,学校收取学费就有义务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这是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商品的“交换”。

教育服务理论所引发的教育观念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学校从“育人”的场所变成了“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机构;第二,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变为教育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第三,学校被放置在市场环境中,学校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从合作转变为竞争。以上这些观念的变化尽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活动本身的规律性,但足以导致学校管理理念的变化,教育管理过程应该是一个为生产教育产品服务的过程。

三、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

当教育服务理论把学校视作教育服务的生产销售机构时,实际上我们是把学校放在了一个市场环境当中。教育管理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之一应该是服务,服务作为一种存在是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是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学校处在市场环境中,校长不仅仅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经营者”,如果说“管理”是更侧重于学校内部的平面化管理,那么“经营”则是对教育市场、教育消费者、教育产品等进行整合的立体的管理。校长要完成从“管理者”向“经营者”的转变,需要具备几种意识。一是市场营销意识。教育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学校之间对生源或优秀生源的竞争,其实质就是要把自己学校的教育服务产品在更大的范围内销售出去,这就需要学校采取一定的营销手段。二是成本意识。教育产品的生产成本决定了教育产品的价格(学费),在产品质量相近的情况下总是价格优惠的更容易吸引消费者。三是品牌意识。良好的品牌首先建立在优质的产品基础之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品牌像其他一切商品的品牌一样需要“用心打造”。四是以消费者为本的意识。教育产品的提供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教育在服务的过程中要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要更加民主化。五是社会整合意识。社会认同是学校经营取得成功的基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是拓展学校发展空间不可缺少的条件。

教师是学校教育新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是联系经营者(校长)和消费者(学生)的纽带,现以教师为切入点简要分析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首先要强化教学规范内的教师服务权威。学生各方面的思想还未成熟,按照自己的喜好评价教师并不能反映教学规律,所以教师的尊严不能由学生控制,而应掌握在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者手里。专家不应以行政职务的高低而论,而应是教学一线具有优秀成绩和很高专业技能的优秀教师。为了对教师的教学作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可将学生的评价作为考核体系中的一个参数,但对于学生的评价指标要严格把关,如学生只能对教师所讲述的知识能否听懂、教师的语速和课程进度能否接受等客观情况作出评价。这样教师就会严格按照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约束学生,从而教师对学生的服务权从根本上得到复归。其次要将同等重视师德与知识纳入制度规范。教师除了以自己的学识为媒介外,还要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和责任心影响学生。教师不仅要拥有知识,还要有传授知识过程中的耐心,对学生、同事和管理者的尊重等。最后要提拔表现突出的教师为管理者。一些教师由于自身在非对称环境中付出多倍努力而成为同类中的佼佼者。这些教师做普通教师只可通过努力改变自身形象,这种改变不会影响到更多的个体或更广的范围,只有当他们被委以重要的行政职务(主要指专业领域的职务)时,其长期的努力才会被视为正面形象并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进而成为一种力量,改变整个学校的面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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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学历较高的毕业生比学历较低的毕业生有着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但是当下毕业生的收入与受教育程度不成正比的现象时有出现。那么教育与收入水平关系如何,文章从理论和数据两方面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教育与收入关系的相关理论。

1.教育信号功能理论认为教育能够有效反映人内在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比未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更有生产效率。上大学只是将他们的才能和生产率显示出来,容易被别人识别,只要具有高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同样可以做得很出色。劳动者学历的高低显示了其能力的高低,因此学历高的劳动者会比学历低的劳动者获得高的收入。[1]2.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的核心,它是使隐藏在人体内部的能力得以增长的一种生产性投资。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生产的能力,从而增加个人收入。3.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分为劳动力市场和非劳动力市场,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受教育水平是比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与工资水平的正比例关系基本上是成立的。但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学历与工资水平不一定正相关。[2]高学历人员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大,而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学历越高,工资水平越高。

三、数据分析

以上通过理论分析了收入与教育水平的关系,那么现实社会中学历与收入关系如何,以下对一系列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来论证2者的关系。

(一)各职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以及各职业工资

图2为高校毕业生主要从事的5大职业的工资折线图,单位负责人平均工资最高,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有关人员工资也较高,工资最低的是农林牧水利生产人员。

结合图1和图2可以看出,研究生中从事高薪职业的人员(比如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占自身比例最高,为61.7%;接下来是本科生,占自身比例48.8%;最后是专科生,占自身比例的35.9%。专科生和本科生中从事低薪职业的人员(例如农林牧水利生产人员)占自身比例差不多,研究生中从事底薪职业的人员占自身比例最低。因此,总体来看,学历越高,从事高薪职业比例越高。

(二)各行业工资涨幅情况

从图3可以看出,从2003年到2010年各行业工资都在涨。对教育水平要求高的行业(比如金融业和科学研究等)平均工资涨幅最快。对教育水平要求一般的行业平均工资涨幅程度大体处于中等水平。对教育水平要求低的行业(比如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涨幅程度最小。由此可知,行业中高学历人员所占比例越高,该行业工资涨幅越快。

四、结论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后天提高了受教育者的能力,教育信号理论认为教育是个人发送先天能力的信号,2大理论都认为教育与收入呈正相关。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收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学历与收入基本成正相关。对现实生活中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从职业构成看,学历高的人员,从事高薪职业的比例高;从行业来看,行业中高学历者越多,其行业工资涨幅越快。不管是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用现实数据论证,劳动者的收入与受教育水平成正相关。因此,个人接受高等教育能带来较高的收人水平和较好的职业前景,我国应该大力发展高等教育。[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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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学生就业困难重重,就业形势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依仗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调的局面,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缺、法律意识欠缺等弱点设置诸多陷阱,侵害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而当侵权事实存在时,不少大学生囿于劳动者的弱势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苦于缺乏证据而久久无法实现维权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大学生缺乏足够的就业法律意识应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观因素。

目前,各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制教育普遍薄弱。本文就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内容进行了初步的探析,尝试为就业法制教育的开展奠定理论知识基础。 为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指导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契约意识教育、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教育。

一、契约意识教育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在于他们之间自愿协商形成的契约:确立双方就业法律关系依照就业协议,明确双方劳动法律关系依靠劳动合同。所谓契约意识,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加以信守、履行的法律意识。平等自愿、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都是契约意识的应有之义。在我国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契约意识教育诚然是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中的核心内容。大学生有必要深刻认识、理解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内涵,培养大学生的就业协议意识和劳动合同意识。

(一)就业协议意识教育。

就业协议,是指大学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与见证,表明毕业生毕业后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的一种三方协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在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有将来建立劳动关系的义务;如若协议中有违约金条款,则主张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即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该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就业协议意识教育,就是指导大学生树立这样的法律意识:在和用人单位相互认可后要按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在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有特殊原因要解除协议的,则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否则,要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意识教育。

劳动合同,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任何一方不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大学生应完成相应的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和职业道德,而用人单位应依法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按时足额地向毕业生支付工资报酬。

二、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

“强资本、弱劳动”是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因此,劳动法以“单保护主义”作为立法主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以倾斜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制定了大量关于劳动基准方面的强制性规范,比如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都有最低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提供更好的保障。大学生在和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协商或签订劳动合时,应充分认识这些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就是要指导大学生树立这样的法律意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不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三、依法维权意识教育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大学毕业生在其就业合法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犯,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维权方式。比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依法维权意识教育,就是使大学生能理性运用这些维权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证据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要引导大学生认识到证据是证明自己合法主张的基本依据,要学会在工作中搜集、保留有关就业、劳动的材料。

在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背景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势必应成为每位大学生重要学习任务。契约意识教育在于使大学生依法独立签约、履约并合法解约,防止用人单位违法变约、解约。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在于让大学生门意识到到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依法维权意识教育旨在引导大学生注重培养证据意识,采用合法方式维权。

(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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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本质理论

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有两个经典的论述。一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它的类的特性,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在这里,自由自觉的活动指的是劳动。这个论述的提出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雇佣劳动为背景的。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者一无所有,他们为了生存,只能将自己的劳动出卖给资本家,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劳动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得到的只能是维持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产品并不是为劳动者服务的,而是为资本家服务的。因此,马克思得出劳动者和劳动产品相异化,即劳动从劳动者身上异化出去。劳动者在资本家的强制下进行劳动,劳动已经成为劳动者不堪重负的东西。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提出劳动是人的类特性,把人作为类存在物,强调劳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劳动使人成其为人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人的本质做了进一步阐述。他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的人指的是每一个历史的具体的个人。如果说,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第一个论述是从劳动出发,此处则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对人的本质进行的界定。马克思在这里承认劳动是人的类本质的前提下,结合一定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对人的影响,揭示在不同劳动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就在于社会关系。马克思之所以用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进行界定,这是因为每一个历史的具体的个人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社会关系是指以生产关系为中心的各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在这里,从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界定可以看出,在一定的社会中,各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相应的他们的本质也就不同。人类自身的区别在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只有从一定的社会关系出发,在社会关系的总和中来区分不同的人,才能把他们区别开来。

以上是关于人的本质的两个经典论述,即:人的本质是劳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其实二者之间并不是7T-盾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而得出来的结论:前者是从实践活动立论,后者是从实践活动的结果立论。如果我们全面了解了马克思的思想,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的本质既是劳动,也是社会关系。前者是人的类本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后者是人的个体本质,揭示的是个人与个人的区别,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马克思揭示人的类本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揭示人的个体本质。

二、以关于人的本质理论为指导,正确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在从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来理解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之前,有必要对网络进行界定和说明。目前,学术界对网络的界定都是从工具性角度出发,如:网络是信息交往的平台;网络是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是新的经济模式;网络是“走向一个不能再进步的终点的不断进步的工具”。诚然,网络作为一种工具,确实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我们仅仅把工具性作为网络的本质属性,就完全忽视了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层面对人产生的重要影响。因为,对人自身的探索才是我们研究网络的最终意义。要把握好网络的根本属性,就应该从人的本质的角度来理解网络,把网络理解为人的本质的发展。

本文的网络是指计算机网络,所谓计算机网络是指人们以计算机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技术支撑,为了实现便捷通讯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展网民的本质为目的而形成的虚拟世界。在这里,作为虚拟世界存在方式的网络必然会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这是因为计算机网络作为虚拟世界,“它推动了人的实践形式的新发展,人们因网络而有了新的实践形式——虚拟实践。网络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成为人们新的生存方式。网络既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又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能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要促进人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就是对人的最根本东西的发展。人的最根本东西,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人的本质。“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就是对人的本质的全面占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也能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从关于人的本质的角度来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把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理解为人的本质的发展。

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

(一)人的社会关系发展的两个维度

首先,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体现在其丰富性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是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其次,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还体现在其自主性和平等性上,表现在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人,能控制和全面占有社会关系。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其中社会关系的丰富性是就社会关系的广度而言的,只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才可能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但是只有社会关系的丰富性还不够,还必须有社会关系的自主性和平等性。社会关系只有同时具有其丰富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才能谈到社会关系的发展。

(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

首先,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够突破时空的限制,拓展人的社会关系,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丰富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在网络空间里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络空间是一个不同于现实物理空间的开放的虚拟空间。正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打破束缚他们时空的有形障碍而闯入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网民可以寻求和吸收他们感兴趣的任何知识,同时可以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网民可以通过网络所特有的交互式对话同形形的人进行思想和感情的交流,极大地促进了人际交往的空间。总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摆脱了时空的局限性,通过网络空间共享信息资源,改变了单一的传递模式,通过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互动交流,改变了现代社会中人际间交流、联系的弱化,能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把单个网民凝聚到一起,从而增大每个网民的接触范围,有利于促进每个网民社会关系的丰富性,有利于建立新型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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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表现途径之一,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然而,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由于立法的缺失,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较为突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及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厘清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企业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针对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健全顶岗实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今后职业院校学生规范顶岗实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分析

我国对顶岗实习的实践最初体现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下乡支教,进行教育实习活动。如今,顶岗实习已发展成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主要是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基本专业学习任务后,到企业具体职业岗位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技术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由于“顶岗实习”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教育主管机构对“顶岗实习”的内涵尚无权威的界定,仅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理论界对“顶岗实习”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与普通实习不同,顶岗实习这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兼具教育性和职业性[1];二是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工作人员[2];三是实习实践环境的真实性;四是育人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学校和实习单位。

二、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分析

顶岗实习教育模式实践中,职业院校将课程设置在实习单位,让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具体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作进行学习,通过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将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共同育人的目标。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 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把课堂设置在实习单位,向实习单位输送学生并为其工作,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目前,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可通过实习协议对各自的教育管理职责、实习岗位、实习生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依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学生,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顶岗实习中,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主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双选会双向选择、学生自主选择等三种。无论实习单位是通过哪种方式确定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都要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对学生也负有管理、监督、保护的义务,可见,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三)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教育和管理,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使得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特殊和复杂。由于实习学生身份不确定,顶岗实习具有教学目的性,且实习期较短,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教育关系说等多种主张[3]。由于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法律适用先天不足,顶岗学生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等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日益凸显。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双重性的关系[4]。一方面,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双方具有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实习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双方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因此,顶岗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既存在准劳动法律关系,又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为充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有必要把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纪律、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中予以规定。

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现状

(一)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1.学生顶岗实习期法律身份界定模糊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直接定义,而是以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主体。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此认定,学生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不是就业,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须按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15条和第68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为大学生校外打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冲突,应属无效,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劳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5]。由于顶岗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模糊,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时无法获得最大的救济,因此,明确学生在顶岗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是建立顶岗实习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适用性不强

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较为宽泛,且分布零星散乱,操作性不强。许多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学生实习权益予以保障,全国首例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毕业生见习的立法是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强化了对实习学生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保护[6]。然而,条例对实习劳动力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劳动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承担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较小,效力层次和执行效果也有待提高。可见,我国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使得顶岗实习生具体劳动权益受损时救济途径不明确,也给司法机构审判此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以及归责的障碍。

3.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

由于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缺乏对实习协议法律效力的科学认识,通过实习协议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并未普及。关于实习协议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够完善,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实习协议加以规范,但只要求实习基地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其他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作强制要求。这使得实习期三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出现争议后,责任难落实。

(二)顶岗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及救济途径分析

1.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受教育权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实习劳动力,受教育权是学生实习权益中最主要的权利,学生享有实习劳动的自由权和选择权。然而,顶岗实习工作推行过程中,侵犯学生实习劳动自由权和实习劳动选择权的事件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院校强行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二是职业院校或企业安排学生到专业不对口的岗位实习;三是顶岗实习形式化,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疏于管理,随意安排学生实习,实习缺乏专业的实践和指导,使顶岗实习毫无价值。

目前,研究者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内涵理论研究不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学生实习的认识只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主要关心实习学生的人身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保护权等“劳动权益”,忽视或偏离了学生实习目的的本身[7]。因此,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权利被忽视,学生被沦为纯粹“劳动力”,实习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职业院校以顶岗实习的名义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无偿廉价劳动力,学校、指导教师、企业多方渔利[8]。由于立法的缺失,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却难以维护。

2.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

由于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不明确,因此,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大量使用实习生从事劳动,甚至侵害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实习前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实习环境或安排学生在高危岗位上实习;三是任意加大学生劳动强度,延长学生工作时间;四是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同工不同酬,向学生支付的报酬低,甚至出现实习生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现象。

造成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规范实习活动;二是实习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顶岗学生的实习待遇、劳动时间、实习条件、实习期的培训指导等事项只能由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约定,而三方协商时,学生的话语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实习单位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亦不受学校制约,实习关系不属劳动行政机构管辖,故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后,学生不能通过行政救济方式维权,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民事维权又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困境,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权

目前,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实习关系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也没有专门的实习生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因此,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明显不足。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损害学生权益。

工伤权益是顶岗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学生实习伤害救济模式主要有侵权救济模式、约定救济模式、工伤救济模式、商业保险救济模式[9]。其中,侵权救济模式应用最为广泛,但这一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和实习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约定救济模式受约定内容限制,工伤救济模式缺少法律支撑,商业保险救济模式赔偿数额有限,这都不利于公正的保护学生社会保障权益,使得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应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四、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学生实习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目前,教育部针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规范主要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部,两规范中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计划、过程管理、考核奖惩、安全保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值得肯定,只是较为宽泛,对职业院校、实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性规范,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顶岗实习工作的相关事项予以落实和规范,形成完善的顶岗实习立法体系。

对于备受关注的实习生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予以调整,在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实习生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工伤、患职业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主张一方面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相冲突,另一方面忽视了顶岗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是教育立法,而非劳动立法。

[5] 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1):6669.

[6] 柯 旭.先行立法 破解难题―《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J].人民之声,2010(21):5961.

[7] 刘 敏,阮李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法律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6):3133.

[8] 莫小松,马 艳.广西来宾一职校3领导向企业索要顶岗学生“管理费”[EB/OL].http://.cn/.

[9] 吴 敏.浅析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法律救济[J].商业经济,2014(12):122124.

[10] 彭 霞.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法律保护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1(6):139.

Study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during Internship

WANG Y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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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人民受教育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标志,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作为一个农村大国、农民大国,农村国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农村国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8亿多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间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陈至立、袁贵仁,2003);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因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国民教育。

要加快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实现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就必须将科教兴农、农科教结合作为前提,必须首先实施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战略,必须依靠作为基础工程的教育,必须从全面发展农村国民教育入手。由此可见,农村国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农村国民教育的发展速度决定着农村小康建设的进程。

二、 农村国民教育的地位和现状

(一)农村国民教育的地位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依赖于农村国民教育的完善和发展;而农村国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国民教育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教育目标的实现关键取决于农村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占我国总人口的70%多。而且,长期以来农村国民教育水平低下,和城市相比差距很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比差距更大。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教育目标的实现,重点在农村国民教育,难点也在农村国民教育(李化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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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职院校开设劳动法课程之社会背景

1.1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它直接关乎社会的建设发展。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因为这种关系不和谐的话,这个社会就无法安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劳资双方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去处理双方的关系,而不是基于双方现有的经济地位与经济实力来处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企业的权利。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稳定就有了可靠的基础和保证。反之,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1.2 社会关系的调整利器是法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的震荡与中国加快转型的趋势,充分彰显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今天,无论是对于高校中的在校大学生,还是对于业已工作的社会人士而言,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极具社会现实意义。

2 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应有之内涵

2.1 职业能力的构成

职业能力可分为专业能力和社会能力,而社会能力又可分成基本社会能力和关键社会能力两个层面。基本社会能力是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行动能力,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本领,包括人际交往、公共关系、职业道德、环境意识;关键社会能力是指基本社会能力的进一步发展,是学生获得为完成今后不断发展变化的工作任务而获得的一种综合应对能力,包括社会责任感、法律素质、团队和组织协调、包容及心理承受力、自信心、积极主动性、思辨性、语言文字沟通力等。

高职院校要以就业导向为重心,需全局性地审视和规划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架构,人才培养质量是高职教育的生命线,就业对高职教育来讲同样是一条生命线。高职教育实际是就业教育,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服务体系,坚持职业能力教育、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的综合设计。如果我们不能培养出具有很强职业能力并能适应市场需要的毕业生,那么我们就难以生存,终究将会被市场所淘汰。

具备法律素质是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应用型人才必备技能之一。劳动法调整和保障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需要创新务实,以此推进“校园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互动与共生”,将劳动法纳入必修课程设置大势所趋。通过劳动法教育促使学生从“自然人”向“社会人”顺利过渡,从“准生力军”向“职业人”过渡。

2.2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趋势要求高职生提高法律素质

劳动就业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前提,是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基础,它不仅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形成与建立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作为高职学生,在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的状况下,如何提高竞争力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了解我国的劳动就业方针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也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利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劳动法教育缺失对高职毕业生求职择业之影响

3.1 求职大环境中的不利

教育部在北京召开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会上说,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630万人,比2009年增加20万人。而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人,比去年增加约30万人。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对此,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提出,要拓宽渠道、完善制度,大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然而,在涉及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时,有调查显示21.62%的学生将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视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是大学生却往往对政策的知晓率非常低,例如,在被问及学生对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就业政策与鼓励措施的了解程度时,分别有11.18%和51.62%的学生表示“不了解”和“不太了解”。更有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同时对法律知识缺乏,使得自己依法保护的能力欠缺,客观上助长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用人、恶意侵犯毕业生劳动权益的现象,种种因素让毕业生在求职择业和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部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矛盾也日渐突出,如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的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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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职业教育对提升中国经济竞争力的作用

1、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期,将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有人预言未来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制造工厂。但目前中国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4.4%、日本的4.1%、德国的5.6%,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一个从业人员相当于中国20多个劳动力。据统计,目前,中国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工占3.5%,中级工占35%,初级工占60%。而发达国家技术工人中,高级工占35%,中级工占50%,初级工占15%。这表明,中国的高级技工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中国的职业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职业教育是知识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与经济的紧密关系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职业教育更是直接融入知识经济之中。知识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并有创造能力的劳动者;而劳动者知识技术的不断更新,能力的持续提高,必须要靠不间断的在职学习和培训。可以说,没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就没有发达的知识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职业教育成为企业和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知识经济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不仅仅是互相促进,更主要的是互相依存,融为一体。在OECD国家,受过中、低等教育的人中,失业率平均是10.5%,而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失业率则降到了3.8%。在知识经济中,在职培训、“在干中学”是最重要的教育和学习方式。它适应了知识、技术迅速更新的要求;而且,像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主要是从工作实践中获得。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人们必须“边工作,边学习”。

3、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键因素

在现有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中,职业教育也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在于加强农民工培训。《2003年―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提出,要逐步扩大培训规模。2003―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如此空前宏大的农民工培训规划,是继“六五”、“七五”期间大规模职工岗位培训之后,我国教育系统最大的培训举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今后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经济发展为职教发展提供条件

经济发展为职业教育奠定基础。由于科学的进步、技术的更新、就业者素质要求的提高,将促使人们主动地接受职业教育。很显然,在生产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不可能为教育活动提供上述条件,而只有在近代和现代生产水平下,才有要求又有可能使每个人能在人生的一段时间内接受教育。

经济发展为职业教育提供保障。众所周知,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资金,这些资金一是来自自身的办学收费和其他收入,二是来自政府的财政拨付,还有一些是来自企业的投资和社会的捐赠,这些无一不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有关。大量事实表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明显多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经济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保障,还反映在社会经济能否为职业教育提供质优量足的教学实训场所、教学仪器、实验实训设备等,特别是这些物质条件中所蕴含的技术发展水平,将对职业教育知识的传播和技能的训练产生重要的影响。

世界经济发展情况表明,人才从劳动密集型产业流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与人才由第一产业流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保持同步的趋势,这就要求有与之相配套的教育结构来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技术人才。

三、正确认识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之道

1、职业教育在教育中的特殊地位

职业教育具有教育和经济的双重属性, 从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角度实现了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并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2、深化改革是正确处理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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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可以对现实的劳动力进行再教育、再加工。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更新日益加快。知识与技术的半衰期,在19世纪约为30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缩短到5年左右。一次性的教育与培训很难使劳动力工作终生,现代职业人一生都要进行不间断的知识更新才能适应突飞猛进的科技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由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比普通教育更密切,因而在劳动力再培训中比普通教育有着更大的优势。

一、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推动机理分析

1、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源泉

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和教育的迅速发展,不仅为人们在职业的选择上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而且也使用人单位在人才选择的范围上日趋广泛。这使得人们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有可能在一生中从事不同类型的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受教育者只单纯地掌握一种或者几种职业技能,是远远不够的,终身学习的理念深入人心。这些都在客观上促进了人们更加主动地要求接受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

2、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

职业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本身是不能创造利润和赢利的。因此教育事业的发展当然就需要物质资本来支持。兴办和发展职业教育所必需的条件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的,无论是规模的扩大,发展速度的加快,还是内部结构的变化,职业教育都必须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用于求学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培训,还要用于课程开发、设备更新、校舍建设及日常开支方面,这些都必须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也就是说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都是受经济制约的,因而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尤其是财政状况的好坏,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也有较大影响。

3、经济发展影响职业教育的规模、质量、速度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能提供的就业机会也多,其中需受职业教育的就业机会也就增加了。社会能否给受职业教育者提供就业机会,是职业教育能否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条件。社会生产一方面淘汰旧的劳动力,一方面又需要新的符合规格的劳动力,这时,职业教育势必要调整内部专业、程度结构,更新课程内容。职业教育学校的前进和发展,必须有充足的生源、合格的教师、先进的教学设备和良好的教学环境,而这些硬件的落实到位必须依靠足够的资金保障才能得以实现。经济水平低下的地区,难以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教学质量;不能购置最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实验器材,影响学生的实践课程的质量;办教育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必须依照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即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制约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职业教育经费方面的支付能力。同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一个社会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的数量,即社会中可能受高等职业教育的人口。

职业教育的发展速度和质量也取决于地区经济的实力状况。职业教育的各项保障条件的落实是依资金投入为前提基础的,没有经济条件作为物质后盾,高职教育的发展速度就无从谈起,只有在各项条件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进而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职业教育质量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区域经济水平的高低。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学实践活动,其本质是教育人、培养人的过程,那么,这一实践活动的最终结果怎样,必须靠质量来见证。职业教育的质量主要包括办学质量、教学质量、学生的质量等,即职业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必须要有先进的教学设备、良好的教学环境等条件等物质保障,所以,区域经济的实力对职业教育的质量具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4、经济发展决定职业教育的结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职业教育不可能为每一种职业培养人才,因此职业教育在培养人才时,通常把工作要求相近的职业归类,然后通过一定的专业计划或弹性较大的课程计划实现对人的培养。这样就形成了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对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设备的配置、课程开发、教材建设都有很大的影响。显然,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受社会生产的分工状况和社会职业结构制约,由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状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也需要不断调整。

职业教育一般有初、中、高三种层次,社会各就业层次中应受职业教育的劳动力数目制约着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就总的趋势而言,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总是拾级而上的,半熟练工、熟练工的比例逐步下降,技术工人、技术员及工程师等智能型劳动力的比例逐步增加。由于社会生产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是工业化的必然趋势,职业教育培养层次逐步提高也是适应技术结构升级的必然反映。世界经济发展情况表明,人才从劳动密集型产业流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与人才从第一产业流向第二、第三产业保持同步的趋势。这就需求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教育结构体系、教育类型以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技术人才。

职业教育内部各种专业、系科设置的比例关系等,都必须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与在此基础上形成起来的社会经济、产业结构相适应。否则,职业教育将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所需的人才要求,甚至可能导致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比例失调,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可能因为人才培养的结构不合理或相对过剩,造成职业教育毕业生的结构性失业。

二、职业教育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机理分析

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发展生产总要有一支懂生产、能使用现代生产工具、运用先进生产技术的技术人员队伍。如果没有这样一支队伍,即使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先进的生产工艺,不可能构成现实的生产力,现代化的管理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而要形成这样一支队伍,职业教育是必需的。与普通教育以及那些培养科学研究人才的高等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对于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发展,有其独特的作用,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适度规模的职业教育都是必要的。一方面它起着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作用,奠定了这些人才的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的知识基础;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传播技术、推广技术的作用,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价值。

要理解高等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包括直接和间接作用),必须首先弄清楚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经济增长是手段,经济发展是目的。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是经济增长的结果。一般而言,没有经济增长是不可能有经济发展的,但有经济增长不一定有经济发展。

1、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人才支持

人力资源是经济资源中的核心部分,是一切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处于主体地位的资源。人才培养的关键是教育,尤其是以培养专业化人力资本为目的的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与生产力、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更为直接和密切,具有很强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主动性、能动性,因此职业教育具有直接服务于经济的特点。

区域经济对职业教育的要求是第一位的,要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的因素,人才的培养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只有当区域内人才的供给和储备达到一定的水平时,区域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职业教育与生产的关系更为紧密,也更能直接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职业教育通过提高劳动力的技术水平,发展其智能,使劳动者提高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能力,并能使劳动力有更多的技术革新和生产创新。

依据当地区域经济的实力,适度发展职业教育,可以起到减轻企业人才紧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职业教育吸纳适龄青年学生,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其学习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掌握过硬的技术和能力,这既是一个育人的过程,也是一个人力资本的投资再造过程,通过这一环节培养出一批适合岗位需求的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2、职业教育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基础,加速科技更新

职业教育的功能特点是发展职业化功能,它将个体由自然人培养为职业人,使个体掌握科学技术,学会运用科学技术,把潜在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所以,职业技术教育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把某种可能的、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过程。

职业教育学校具有一批科学技术人才和较为先进的实验设备,是一个能参与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术转化和技术贸易的场所,一方面它可以把自己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先进工艺、先进技术通过市场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科技需要来调整自己科研的方向和计划,使之更符合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接受企业的委托,或者主动地和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进行研究、开发和解决,使之更符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职业教育使少数人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为更多的人所掌握,从而扩大其传播的范围,并且缩短再生产科学技术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职业教育还可以作为劳动力的储存器减轻社会就业的压力,间接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对劳动力的需要也是波动不定的。在经济发展缓慢,对劳动力要求减缩时,通过职业教育对劳动力的培训,可以暂时将劳动力储存起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减轻劳动力过剩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压力,调节劳动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供求矛盾。而在经济发展加速,对劳动力需求增长时,将储存的劳动力注入社会生产领域,以满足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

3、职业教育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良好市场环境的构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在不断优化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新兴产业,这种产业结构的调整所带来的职业岗位矛盾,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必要的保障,为不同产业提供了更多的符合需求的高技术人才,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此外,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结构性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能够不断提高他们的从业能力,让他们更快地重新适应因为产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新的行业的工作。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不仅需要靠法制建设,要靠相关执法部门的严格管理,也要依赖全社会的倡导、教育和监督。“职业教育的一个重大命题是职业道德,而职业道德核心价值是诚实守信。”职业教育不仅可以利用自身教书育人的感化功能,而且也可以利用它本身对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教育和培养的重视,发挥其他社会力量难以替代的作用,为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基础,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在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4、职业教育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职业教育要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其前提是要适应区域经济对人才培养的规模、速度和结构的要求。如果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区域经济不匹配,那么就将会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一是规模过小,无法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遭遇人才瓶颈。二是规模过大,职业教育规模超出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和承受能力,一方面会由于教育教学资源无法适应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张而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下降,一方面会出现大量大学生失业现象,既浪费教育资源又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三是过度教育现象,由于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没有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劳动技术结构,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超过了其所从事的工作要求的水平,使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劳动者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而由于对其所从事的工作不满意并引起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四是职业教育的无效供给,由于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没有适应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趋势,导致人才过剩和人才奇缺的双重矛盾现象,既造成教育投资的浪费,又会使区域某些产业或经济部门因所需人才无法得到满足而导致发展受阻。

三、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

1、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关系分析

职业教育的核心是传递职业知识和技能,培养社会劳动力。经济是指社会的生产、分配与消费,社会生产是基础。社会生产必然是有一定的劳动力参与的。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一般关系,正是通过培养劳动力和吸收劳动力而发生的,或者说是通过“教育(培训)―劳动力―就业―生产”这样的联系发生的。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它们二者的联系是: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是职业教育的服务对象;教育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人才培养基地、技术和信息资源基地,二者相互依赖,相互支持。

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生产技术构成比较低的情况下,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技术水平、知识水平要求不高,社会劳动的专业化程度也很低,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没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工业革命和大机器生产的发展,劳动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要求有所变化,劳动力必须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不同专业岗位的劳动力一般不能互相替代,不同岗位对劳动力智能结构要求的不同,使专业化培养劳动力成为必需,职业教育独立、系统、有规模地发展成为必然。20世纪初,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形成了制度化的职业教育系统。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技术革命的爆发,导致了社会对劳动力要求的进一步变化,从而使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升级,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比例明显增长,职业教育涵盖的范围也从原来主要涉及制造业而延伸到第三产业。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成为现代教育中日益重要的部分。人们也开始从理论上分析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尤其是在以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人力资本理论之后,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为人们所重视。在德国,职业教育被当作复兴经济的“秘密武器”;在日本,它也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柱石”。

由此可见,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关系。社会生产的规模越大,技术水平越高,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生产中需受职业教育的劳动力人数越多,两者的关系就越密切。舒尔茨认为,个人人力资本存量(即受教育程度)与其收入正相关,是以教育与劳动生产率的正相关以及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的正相关为基础的。教育促进经济增长,但这种作用也依赖于经济的增长,教育与经济的关系是通过动态发展过程实现的。

2、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三螺旋互动”关系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区域经济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已变得越来越密切。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区域经济与职业教育之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决定作用与能动影响的关系。

三螺旋互动关系是亨利・埃茨科维兹(Henry Etzkowitz)和洛埃特・雷迭斯多夫(Loet Leydesdorff)提出的,他们认为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学校―产业界―政府”三方(Academy-Industry-Government Relations)应当相互协调,以推动知识的生产、转化、应用、产业化以及升级,促进系统在三者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中不断提升,见图1。

Henry Etzliowitz说明了三螺旋模型在知识的创造、扩散和利用方面产生和变化的四个步骤。

第一,在每条螺旋线上都有内点的角色变换。学校在社会中扮演了新的角色,它们不仅仅教育培养学生,同时也承担了知识应用化的重任,企业间建立起研发联盟以及政府承担起风险投资的作用也是同时发生的变化。

第二,螺旋线的互相影响。例如:美国政府不断修改专利法的条文以鼓励技术传播。

第三,三条螺旋线上的网络和组织产生新的三边联系,从而刺激了组织的创造性和区域的内聚性。例如:硅谷鼓励三创新主体中的成员之间进行交互和所谓的“头脑风暴”以产生新思想。

第四,螺旋体对各螺旋线的创新主体成员乃至更大范围的社会产生递归效应。知识的商品化不但改变了学校教师对他们研究成果的认识,同时也改变了大学与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正是由于这些关系的变化,知识及其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才得以解释。

经济发展的实质是一种新旧结构的大转换,对于一个区域来说,高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开发与培养离不开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作为区域经济的特殊产业在人才培养上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使命。如何使为数众多的低素质劳动者接受良好的高等职业教育,是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区域经济对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阐释:一是区域经济出于自身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要求。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因此,区域经济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将对职业教育提出更高要求,职业教育必须依靠区域经济提供的物质条件,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二是区域经济的发展,促使个体对职业教育提出要求。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区域经济与职业教育应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职业教育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区域社会(包括政府、社会团体、个人)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要有旺盛的教育需求。而职业教育要得到这两个方面的满足,前提是它能够在实践中证明它有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有能力帮助区域成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如果职业教育不能促进区域社会和个人向前发展,反而成为社会发展的包袱,那么职业教育要么进行变革以获得新生,要么走向衰亡。职业教育要对区域经济社会起到促进的作用,必须要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走适应性发展之路。从宏观上讲,一方面要适应当前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要高瞻远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未来趋势适度超前地培养人才,为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做好人才准备。

(注:本文系江苏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东陇海产业带建设与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互动研究”,编号:D/2006/01/028;江苏教育厅2009年高校哲社项目“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控制与实证研究”,编号:09SJB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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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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