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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危害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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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危害

篇1

资产证券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型金融工具,在发达国家已经非常盛行,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推进作用(扈企平,2007)。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具有两面性,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给经济带来危害,次贷危机印证了这一点。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但是总的来说还是没有快速发展起来。究其原因,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包含的风险使我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非常谨慎,不能使其自由发展。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并不能消除风险,而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何晓峰,2003)。这就需要建立一套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从而明确资产证券化风险,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本文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灰色系统理论这一分析方法,评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邓聚龙教授在1982年创立了灰色系统理论这门学科。灰色系统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不确定性系统,这一不确定性系统是以“信息部分已知,部分未知”为条件的,这一理论是根据生成的部分已知信息、有价信息的开发提取进行科学预测的,从而使系统的运行、认识和监控演化规律得以实现(刘思峰,2008)。灰色系统理论的实施步骤为:1.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建立层次结构);2.各层指标权重的计算;3.评分等级的确定;4.评价样本矩阵的确定;5.综合评价值的计算;6.得出结论(许晓云、王爱云,2010)。

二、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环境风险,而非系统风险主要是指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环境风险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经济、法律、政治和自然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因素突然发生变动,导致经济活动主体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税率风险等。法律环境风险主要是指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未来法律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是指由政治体制、政局稳定以及政府政策引起的风险。自然环境风险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主体到期不能履行约定,而使交易过程中其他交易主体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主要包括发起人信用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破产隔离和产品定价风险。资产池构建风险是指基础资产的质量风险,基础资产的质量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功与否。信用增级风险是指避免资产支持证券与基础担保品相联系的风险,信用增级包括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破产隔离风险是指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将资产池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其他资产的风险进行隔离,把证券化资产的风险转移到投资者,从而给各参与方带来收益,即证券化的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V必须是真实销售。产品定价风险是指评级机构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以及证券化所具有的创新性和复杂性而引起的风险,主要受利率和提前偿付的影响。

六、结语

笔者首先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系数,进而通过灰色系统理论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了定量的分析,为进行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由于评价结果受评价者的主观影响,所以,在实际风险评价中,应选择经验丰富的专家,从而更准确地评价风险的等级。

【参考文献】

[1] [美]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李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20.

[2] 何晓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0-164.

篇2

美国次贷危机(亦称次债危机)的爆发不仅使美国经济遭到二战以来最大程度的重创,也使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的蝴蝶效应在全世界爆发。对信用度低的贷款人的住房贷款(即次级别贷款或简称次贷)进行证券化处理被称作次贷资产证券化,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在美国,被资产证券化处理的次贷占次贷总额的比率达到76%以上,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次贷危机也被称作资产证券化危机。对次贷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方面。

但是,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负面影响的不断扩大,对资产证券化的质疑开始成为焦点:到底还要不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到底如何才能稳健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都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热切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同时,鉴于次贷危机的突发性,目前国内外对次贷危机的政策反映和理论研究都相对比较滞后。本文紧密结合新时期的新变化,运用审计这一崭新的视角来对美国次贷危机进行研究,进一步为我国稳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符合实际的中肯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容

如前所述,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对次贷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方面。顾名思义,资产证券化就是企业(银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把未来可以产生现金流的部分进行证券化处理。例如,可以把银行的住房贷款、企业的应收款、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未来收到的过路费等看作是一种产品,把这些产品经过设计组合后销售给专门的运行机构(比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通称为SPV),然后再由运行机构负责把产品卖给各种投资者这样一种类似证券化处理的过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银行在获得贷款者偿还贷款之前、企业在获得应收款之前、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在获得偿付成本的过路费之前,可以提前从运行机构这个买方手中获得与贷款、应收款、过路费等大致相抵的一笔收入。

三、基于审计视角的美国次贷危机思考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银行作为发起人,其资产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行中所占的份额最大,银行把信用度低的房贷借款人的贷款打包出售给投资机构并进行证券化处理,这是次贷最主要、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这种被证券化处理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就会中断,引发次贷危机,这就是次贷危机发生的直接导火索。但与此同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审计缺位是促使次贷危机发生的关键原因。资产证券化离不开审计,完善的审计制度将会促使资产证券化向良性、稳健的方向发展,缺陷的审计制度则只会滋生资产证券化危机爆发的土壤。在基于审"计这一崭新的研究视角基础上。为更好地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稳健运行,本文得出如下几点研究成果:

(一)谨慎做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工作

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关键和难点之处就在于基础资产(即银行贷款)的终止确认标准,即如何判断基础资产的销售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如果银行将一笔资产作为真实的出售处理,则应将资产证券化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出售盈利或者损失,此时银行达到了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的会计效果:减少了风险资产,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而负债并没有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缺位关联度非常大。不少银行为了达到美化资产负债表的目的,往往会在会计实务中将假销售、真融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作销售处理,而美国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工作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这就给虚假的资产证券化繁荣和次贷危机埋下了伏笔。

在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银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也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虚假资产证券化会计报表现象,即把假销售、真融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作销售处理。为避免这一现象,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部门如央行及各级分支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应该切实做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工作,尤其需要重点审查资产证券化会计中的基础资产销售问题,这样才会从会计的源头杜绝风险的存在。

(二)独立、审慎地做好资产证券化产品税收优惠条件的审计工作

在税务制度的研究方面,前些年,美国财政部门通过资产证券化实践的深入,最终发现影响资产证券化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过重的税收负担。因此,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顺利高效实施,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对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税收进行了减免,这些税收减免措施有效地减轻了资产证券化的税收负担,提高了运转效率,但同时也埋下了次贷危机的种子。例如,在美国,税务部门颁布实施了组合性权益豁免和税收条约豁免等预提税优惠政策,并豁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这就大大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发行人的成本;为在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实行减免政策,澳大利亚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运作各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大大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成本。

事实上,由于涉及贷款人信用、抵押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每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独特的,都有其自身的具体情况。次贷危机之所以爆发,与美国政府“一刀切”的对几乎所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有关。在经济繁荣时期,这种“一刀切”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弊端被掩盖,而一旦利率上升、经济下滑,这些矛盾一触即发。

现阶段,我国同样也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由于我国批准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品种都是安全性能比较高的贷款,并不像美国那样大面积涉及安全性能较低的次级别贷款,所以对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暂时并没有安全隐患,但如果以后大面积地在我国推广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就应该慎用税收优惠这把双刃剑,谨慎选择可以进行税收优惠的品种。

(三)构建评级机构客观、科学的评级审计体系

在次贷危机爆发的缘由中。包括标准普尔、穆迪等世界知名评级公司在内的评级机构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客户能否通过评级及信用评级级别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评级机构的收益,因此评级机构对很多信用度不好的贷款人的信用评级水平竟然都评为了3A,达到了和美国国债券一样的安全信用级别,具体为:在所有的美国次级贷款中,大约有75%得到了AAA的评级,10%得了AA。另外,8%得了A,仅有7%被评为BBB或更低。而实际情况是,仅在2006年第4季度次级贷款违约率已达到了14.44%,2007年第4季度更是达到了创记录的25%。与此同时,鉴于发达国家对信用评级机构尤其是像标准普尔、穆迪这样著名的评级公司一贯的传统信任,所以即使在美

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尚未建立有效、科学的评级审计体系。这样就难以对各评级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约束。

评级审计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出现后,很多受评级公司诱导而购买了次贷产品的投资者把标准普尔、穆迪等世界知名评级公司在内的评级机构陆续告上法庭,有的投资者甚至还同时追究政府的责任,指责其审计监管缺位。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受各种环境条件制约,这些投资者很难再从评级机构那里获得补偿。

在我国,由于信用评级起步较晚,很多衍生于银行的评级机构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关系评估、人情评估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很多评级机构与银行千丝万缕的关系,真正严格、规范的信用评估、审核并不常见。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信用评级部门进行严格规范,不仅应该大力培育独立、公信的信用评级机构,更应该构建客观、科学和高效率的评级审计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管评级机构,促进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可信,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经济繁荣时期评级机构对待被评估者的信用评估膨胀。

(四)做好投资机构内部的风险审计工作

次贷的主要购买者是专业的投行机构或银行的投行部门,因此在次贷危机中,受损失最大的也是这些机构。在这次危机中,美林是最大的输家,高盛是最大的赢家,摩根斯坦利则夹在两者之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三者内部的风险审计工作紧密相联。风险审计工作是对投资机构交易部门的风险进行审计监管并进行风险控制,意义非常重要。

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美林的风险审计部门是完全隶属于CEO的,如果CEO与某位风险审计部门的高管有摩擦,可以通过开除该高管的方式绕过风险审计这一关;而摩根斯坦利的风险审计部分虽然是独立的部门,但风险审计要支持交易;只有高盛的风险审计部门和交易部门是平级的,交易要接受并通过风险审计部门的监控,因此高盛较好地规避了次贷风险。要在制度上促使投资机构客观面对风险,经营与风险审计部门就必须进行分离。这种权限分离的制度可以有效制约风险,避免风险投资中的麻痹大意和一意孤行。

在我国,无论是投资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风险审计尚是新进兴起的一个全新领域,很多金融机构的风险审计尚停留在原始的财务审核阶段。2006年广东开平中行大案、2007年河北邯郸农行大案等都显现出我国金融机构较低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尚有欠缺的风险审计制度。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如果一旦开放力度较大,在面对风险激增的复杂国际金融背景中,我国金融机构招架这些风险的难度将急剧增大。因此,与其等到以后金融机构再重视和加大风险审计的力度,还不如现在就补上这一课,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实践、从国内外经验中学习是加强风险审计的正途。

(五)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

次贷危机在给我国稳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予以审计工作方面启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从而在思想和行动中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为保持我国健康稳定的经济环境服务。

美国是一个从自己国家利益考虑、惯于实施双重标准的国家,例如在经济方面:美国在国内反对社会保障体系的私有化,然而却在国外提倡它;美国在国内反对平衡预算疗法,因为这会限制经济下滑时使用扩张性财政政策,但在国外,尤其当其他国家陷入衰退时,美国却强调这些国家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美国在国内强调通过破产法保护债务人,并且给予债务人一个全新的开始,但在国外,美国却把破产视为对贷款合同的挑衅,反对别的国家实施破产法。同样,在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中,美国的双重标准也不例外:一方面,美国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把危机对国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不仅美国财政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来中国等国家进行游说,推销其已成“烫手山药”的次贷产品,而且。美联储又人为地加大了美元的贬值幅度,从而把危机尽可能地转移到别的国家,这对拥有13000亿美元外汇储备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损失。

所以,从美国一贯实施双重标准、只为自己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我们也要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审慎对待美国主动伸来的“橄榄枝”。有关部门还需紧密监测美国次贷危机及其相应政策的变化进展,防止相关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经济造成伤害,这样才能及时做好预防、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与民生利益。

篇3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诞生以来深受资本市场的喜爱,已然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一种全新融资模式。然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其中的投资风险,基于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便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唯一的可信赖工具,而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却趋向于隐瞒风险、调高评级,以达到运作更多项目、收取更高费用的目的,这也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致命缺陷。

有鉴于此,我们甚至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贷危机的覆辙,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全球资本市场的后起之秀,更应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种种风险,以达到趋利避害的金融创新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源自美国,因而在探讨其准确定义时有必要追根溯源,还原其本来面貌,经过大量的文献检索,笔者倾向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资产出售方)将其所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存在稳定现金流的可预见未来收入整理和包装成为资本市场上更易销售和流通性更强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运作过程中,为有效连接交易双方,存量资产会被卖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译为特殊目的载体),然后由SPV或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以获得资金,实现存量资产提前获得现金资产的目的。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资产证券化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该持审慎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资产证券化因其交易结构的灵活性、资产配置的复杂性而显得神秘莫测,但究其本质,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抓住了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便握住了资产证券化的命脉。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四类: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实体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一系列处理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上市流通的过程;二是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将现金投资证券产品后,从而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上市流通的过程;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重组打包成标准化产品,发行证券流通的过程。第四种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将流动性较差但是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设计,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等基本要素进行划界、分离与整合,从而将其转化为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别于以往的表外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资产信用融资等传统融资方式,究其本质,是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设计实现将流动性不足、但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债券性资产转化为具有充分流动性、并经过有效风险隔离措施的资产分离与重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个步骤,各步骤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

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即特殊目的载体),当然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因为只有真实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并且发起人如果经营不善破产时,对应收账款亦无要求权,从而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进行分离、打包、重组,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仔细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发现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有效控制基础资产,SPV可能由发起人实际所有或者间接控制,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产,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债权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产;还可以通过限制SPV的业务范围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用增级。具体的增级措施主要有:使用银行信用证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使得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在发生违约风险时,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整体而言,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当然,在增级过程中,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的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低于需要进行增信的证券产品本身的安全等级,否则,达不到增级的效果;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发起人的超额担保来进行信用增级,但超额担保会额外增加发起人的财务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广泛运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在出现风险时,由次级证券先承担损失,当然为了补偿其损失,次级证券的利率会高于优先证券,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均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到对应的金融产品,正因如此,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很受市场欢迎。

第四步:进行外部信用评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复杂的包装重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识别相关风险的能力,很难就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为了帮助投资者识别其中的风险,这项工作就需要交给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知名信用评级公司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大小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级别从AAA到C九个等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第五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和售后服务。SPV所具备的独特结构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组与发售工作,必须引进外部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投资银行便承担了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职能,使得整个流程顺利运转起来。普通投资者购买该金融产品后,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回报,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条件去监管这一运营流程,那么这时候就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这些专业机构就是服务人(servicer),而资本市场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不得不指出,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内在激励机制服务人可能对资产池采取消极放任态度,而普通投资者限于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也无力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此时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应运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负责监督资产池的运营情况和服务人是否尽职尽责,同时,受托管理人也代为管理服务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过上述五个操作步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便清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分析资产证券化流程时,要善于抓住SPV这一承上启下的枢纽,仔细领悟其在整个运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还要抓住风险隔离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节点才能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在后文法律风险分析阶段,笔者仍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能否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包装重组后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优劣。基础资产优良,加之信用增级,可以有效增强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反之,基础资产较差,则无论通过何种措施,都难以达到预想目的。因而,为了保证和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额风险,需要在制度上对相关风险进行隔离,从而防患于未然。

更进一步分析,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来自基础资产和相关运营主体的破产风险,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制度经常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制度。从广义上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防止任何参与主体的破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冲击都属于风险隔离机制;从狭义上讲,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任何财务风险进行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可预期现金流可以按照预先结构设计向投资者进行偿付相关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两个关键步骤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在交易结构中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二是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上述两项措施可以有效将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从而提高营运资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产隔离制度的有效运行,近年来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大卖,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风险隔离制度具有以下好处:一方面,资产隔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及时隔离参与主体的破产风险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对投资人投资权益造成的伤害,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会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调研,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风险隔离制度有效实施后,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设计可使相关参与主体彻底远离其设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扰,达到自主运营、独立续存、延续设立该法律主体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使得基础财产脱离发起人所有,成为独立财产,具有独立人格,不受原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和支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仔细观察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环是引入外部独立律所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价,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而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概念却实实在在地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不稳定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终的重要风险。申言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财产信托相关法律基础上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还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内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讲,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就很难界定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降低交易风险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举一例以明之,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即对债务人采取“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依据该条法律,我们可以推知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亦要通知每一位债务人,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数额庞大,涉及的债务人众多,逐一通知不光会带来繁琐的操作难题,亦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难实际予以运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会成为压垮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确立以公告或者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便成为主流选择,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风险是隐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链条中的巨大潜在风险,并具有沿着链条进行链式传播,不断放大的趋势。因而投资者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投资时,要格外关注上述法律风险,对不懂的地方,要详细阅读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产品的基础特性、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尤其是风险隔离制度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将流动性低甚至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结构设计分离和重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这一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包括:一是建立基础资产池;二是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三是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四是债务分层。笔者在这里想强调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当然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不过国内最流行的是债权资产证券化),其实资产证券化包括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个基本过程,是两者交织的一个综合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最终的成果,呈现在每一位普通投资者面前,最终实现了将民法上的债权、物权、股权等流动性差的权利状态激活,将这些权利与自由流通的金融债券结合,化无形的权利于有形的凭证,既实现了融资目的,又为普通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蕴含的法律风险。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结构、破产隔离制度,小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方面面均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然而我国证券方面的立法却存在大量的功课要补,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加剧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构新颖,且常变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将立法过程跟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甚至主动“裹足不前”,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资产证券化的野蛮生长。诚如,资本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要具有前瞻意识,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一是在普通投资者持有证券化产品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甚至出现废除等现象,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法律意见书本身蕴含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其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三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所依赖的法律意见书的撤回将会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威胁。资产证券化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将会给新兴资本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危害,我国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因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趋利避害,将是每一位金融从业者和学者常思常新的话题。

篇4

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贷款除满足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性需求之外,还包括农村居民助学、建房、医疗等消费性贷款,小额农贷数量增大,且呈现出了新特点,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显著,使得农村小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不断丰富;农村金融产品逐渐丰富,为农村小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新的思路;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盈利水平逐年上升,保证并提高了农贷资产证券化投资收益;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农贷资产证券化化提供增信保障。小额农贷呈现出的上述新特点使其基本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求。故进一步分析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宏微观基础,进而针对农村小贷的特点设计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特定资产池,并分析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具有一定意义。通过将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运用到农业生产中,不仅将打破农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还可以有效盘活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和农业企业资产,降低农村居民贷款成本,拓宽农村居民贷款渠道,缓解农村地下金融的压力,以及降低农村经济发展对政府财政的依赖性等。

二、 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问题及新特点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收入较低,故具有较高的农贷需求,而农村小额贷款除应用于常规的养殖业、种植业、手工、加工、运输等生产性资金贷款之外,还包括农村居民助学、建房、医疗等消费性贷款。农村小额贷款已经从传统的贷款数额较小,周期较短,随用随贷,且大多为信用贷款等逐渐发展完善,涉农金融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盈利能力增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以及农贷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农村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基本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求。故为了解决相对不断扩大的贷款需求与相对短缺的资金来源的矛盾,可考虑试将2013年 6 月 1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的加大对小额信贷薄弱环节的信贷倾斜的政策,资产证券化应用于小额贷款,丰富农贷企业融资的手段,推动直接融资比例的提升,为农贷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加速我国三农建设的进程。

1. 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工大量返乡,收入减少,而小额农贷除了养殖业、种植业、手工、加工、运输等生产资金贷款外,其用途领域不断的拓宽,还包括农村居民助学、建房、医疗等消费性贷款等。贷款的资金来源相对不断扩大的贷款需求显得十分短缺。具体而言,农村小贷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农村小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目前,农户的信贷能力呈现出鲜明的层次特征,呈现多样化、分散化、复杂化的状态,其贷款需求已经从传统的小额农林牧渔业的需求,拓展为农业产业价值链的完善需求以及消费需求,而目前农贷个人及企业由于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的限制,有限的收入等影响因素,导致其小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第二,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机制并不完善。由于小额农贷涉及单笔金额较少,金融机构不够重视其风险,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在同一区域生产经营的品种具有很高的相似性,这就很容易造成贷款集中于某一项目、某一农户的事实。而部分农村金融机构,迫于政府扶持农业的压力而忽视部分贷款机构与个人的信用级别,导致其政策性放贷而导致小额农贷整体风险控制机制较为薄弱。

第三,小额农贷覆盖面狭窄,贷款周期各异。小额农贷作为针对贫困群体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短期信贷方式,决定了其覆盖面狭窄,仅限于基本满足贫困农户的正常生产性资金,而无法满足农村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的大量资金。且小额农贷一般限于1年的贷款期限,这无法满足从事特种种植业以及养殖业等农户的生产需求。

2. 农村小额信贷新特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12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显示,小额农贷具体呈现出如下满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求的新特点:

第一,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显著,丰富农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近年来,我国针对“三农”发展提供的金融政策越来越丰富。根据2013年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信用贷款余额高达14.5 万亿元,该余额占各类贷款余额的比重为21.6%,同比增长19.7%,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为2.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4.1%,同比增长11.6%。

第二,农村金融产品逐渐丰富,开拓农贷资产证券化思路。

各地金融机构结合本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围绕地方特色产业、支柱行业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运用微贷管理等技术,积极创新满足本地需求金融产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覆盖面等。推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短期融资券和结构化中期票据等创新产品来丰富涉农企业直接融资;采用集合授信、打包发行等方式提高涉农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增强盈利能力。

第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盈利水平逐年上升,提高农贷资产证券化投资收益。

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其盈利水平逐年上升,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盈利水平逐年上升,其中农村合作银行涉农贷款不良率不断降低,并一直保持最高的盈利水平,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第四,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农贷资产证券化化提供增信保障。

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农村小额资产信贷化提供了保障。具体表现为: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中央财政补贴的品种已达到15个,试点已经扩展至全国,且覆盖范围除传统农林牧渔业等生产领域向农产品质量以及市场风险等流通领域延伸;二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三是财政补贴增大,其中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收入来源于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型险种。

三、 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实施条件与产品设计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产已经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可以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这将不仅打破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还可以有效盘活商业银行中农村贷款的存量,扩大商业银行信贷对“三农”建设的资金投入,通过将各类长短期资金投入到农业建设中,促进农村经济良性循环发展。故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小额农贷的宏观及微观实施条件。

1. 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实施条件。

(1)宏观条件。

①我国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证监会在2012年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交易场所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形式及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主体、各环节的法律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已经完成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配套法律准备,并极大地促进了资产证券化效率的提高。

②我国已经形成资产证券化转让市场。资产证券化转让市场指可以提供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之后流通转让的市场。另一方面,发达的证券二级市场能够加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增加投资者信心等。如近期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规后首只成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③众多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孕育而生。信用增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统一的评估标准,独立、客观与公正的评估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仅能充分揭示其风险,而且能使资产支持证券为广大投资者认可。

④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已经实现。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是构建SPV的现实载体。

(2)微观条件。农业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而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 集中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产生的可预期现金流收入,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对该现金流中包含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重组,从而使之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中出售流通的证券,进而实现低成本融资或风险规避的过程。综上所述,从广义角度来定义资产证券化: 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向可交易证券的转变。根据这一定义,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可被定义为: 缺乏流动性的农业小额信贷向可交易证券的转变。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被证券化的资产应产生固定的现金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利息与本金的偿付;二是基础资产要达到一定的信用质量标准。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需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完善发行条件,三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入池基础资产要有明确的到期期限,拖欠率和违约率低,资产的清算值较高。

综合上述对于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不难发现,小额农贷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前两个条件,即:一是被证券化基础资产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二是基础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质量标准;而第三个条件,要求基础资产还款期限与还款条件易于把握则是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要克服的主要问题,而小额农贷资产随还随贷的特点,类似于信用卡业务,则此处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可以参考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

2. 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基本路径关键是解决小额农贷周期短,数量小与证券化资产的期限长,数量较大的不匹配问题。因为农村小额贷款期限短且数量分散,还款灵活,贷款的还本付息方式与信用卡还款类似可以一次还清也可以分期还款,故可以在交易结构上可以参考信用卡贷款资产证券化。小额农村信贷资产资产支持证券以分散的各个小额农贷为单位,打包优质的小额农贷应收账款进入基础资产,其中包括已经形成的应收款和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解决小额农贷贷款期限短与资产证券化支出期限长的问题,可设定有三种不同的现金流期间:(1)循环期,在循环期期间,可用农村小额信贷贷款利息偿还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利息、其本金作为应收账款进入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这就可以解决本金与利息收入不稳定的问题。(2)累积偿付期,在累计偿付期期间,由小额农贷回收的现金流将集中进入一个资产专户账户进行累积,并将该资产账户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如债券市场或货币市场等风险较小的市场,直到到资产证券化产品付息日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若投资者的收益因为投资组合遭遇严重损失而降到特定水平以下时,导致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到期日全额偿付,则进入第三阶段的提前摊还期。(3)提前摊还期,在提前偿还期期间产生的现金流将对投资者直接进行支付。同时根据实际操作,一般可以选择设计优先级/次级结构化产品,因为若面临外部信用增级缺失时,次级结构的设计可以使入池资产覆盖率有所提高,而为优先级产品提供信用保证,其中次级产品由实际控制人认购,优先级产品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四、 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用分析

1. 有利于降低农民及农业企业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业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其特有的农业保险覆盖制度以及信用增级措施使原来信用级别较低的资产可以进入证券市场,并利用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农业保险覆盖、利率低等优势大幅度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对于农业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将农业资产打包而获得即期的现金流收入,利用该发行收入农业企业可以开发农业的其他附加价值。对于提供农业信贷的机构而言,通过将农业信贷移出资产负债表,减轻资产流动性压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2. 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农业产业链发展完善。目前,农产品价值链收益不稳,农业生产波动性较大,而农产品价值链收益不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缺乏龙头带头企业,带头企业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外部融资困难,竞争力较差,科技技术水平低,而这些问题的本质原因是农业企业外部融资难,在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进程中,积极推进小额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将农业企业的融资模式从较困难的银行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而且可以盘活目前小额贷款存量,进而促进农业产业链发展完善。

3. 小额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减轻财政压力。政府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应用于农业、农村的财政贴息贷款,补贴项目较多。而小额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市场化的融资方式来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缓解农业企业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在促进农业经济提高其内在发展动力的同时,还可以极大的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4. 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缓解农村地下金融问题。目前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导致农民个人及农业企业的信用级别较低,从银行直接融资困难,城府复杂,要求严格,限制过多,而导致农村中普遍存在地下金额的问题,农村地下金融层一度发挥着对于农村正规金融不足的补充功能,但是农村地下金融由于其利率制定的缺乏市场依据,采取非法手段收账等缺点,导致其在某些区域已经严重危害到中国金融秩序。通过小额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现存小额农贷数量,进而缓解农村地下金融问题。

五、 推行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措施建议

1.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前提是要有优质资产,故应着力提高农业企业竞争力,提高农村居民偿还能力。应建立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核心,农贸市场提供支撑,农业龙头企业为平台的市场体系。并积极搭建互联网促销平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增强农村企业盈利能力。只有增强农民在农业产业链中的参与度,切实增强农民的信用级别,才能有效提高农民赚取收入的能力与农业企业的收益,进而为证券化的小额农贷产品提供收益保障。

2. 积极转变对小额农贷的定位,实现市场化操作。目前,我国小额农贷主要停留在政府,基金等扶贫支持层面上,但是小额农贷是重要的扶贫助贫方式,更可以说实现金融服务的创新。应参照国际经验,将小额农贷从政府行为补贴行为向市场融资行为转变,发展盈利性贷款机构,协调处理好政府扶贫行为和盈利性贷款机构商业行为的关系,实现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并举,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小额农贷可以满足其证券化资产的利息与本金偿还需求。

3. 规范小额农贷监管,保证证券化资产顺利运行。监管机构应通过相应的法律安排和制度建设,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只有保证小额农贷基础资产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才能保证证券化产品的正常利息本金支付。

4. 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小额农业贷款,拓宽小额农贷资金来源。采取更加灵活的小额农业贷款政策,积极发挥区域性金融机构作用,实现小额农贷机构多元化、多种所有制的同时,还可以分散风险,为参与小额农贷的金融机构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条件,为农民个人及农业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条件,进而提高农村小额信贷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并拓宽小额农贷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 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祁小伟,宋群超.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中国的实践[J].SCIENC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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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产生往往和其利好的一面有很大的关系,为此,我们就需要分析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分散金融风险。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其面临的信用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风险转移。那些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可以从银行购买资产证券,以满足自身想获得更大收益的心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新兴商业银行往往存在着放贷过于集中的信用风险,通过银行信贷资产信贷化,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优化资金使用。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不但可以释放资本金,出口贷款的收入也可以释放出来。通过这样的措施,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未来的收入,而不需要在在整个贷款期内实现。此外,银行可以将这些现金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投资,从而获得投资收益,更好地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确保资本充足。商业银行保持8%的资本金应对风险资产,这是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所谓的8%实际上就是资本与银行风险加权资本之比,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要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需要减少风险加权平均。而信贷资产的风险加权往往高于证券类资产,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其对资本金的需求。此外,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获得风险权重为0的现金,去选择那些风险权重更低,而收益更高的资产,这样就能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

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不但能够分散金融风险、确保资本充足,还能更好地优化银行的资金使用。为了加深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认识,我们需要把握其如下方面的特点:

诱发因素复杂。导致信用风险发生的因素很多,不但包括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等,信用风险是这些因素的外在表现而已。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较为综合复杂。

信用风险隐蔽。信用风险的真实面貌很可能无法表现出来,若母公司为子公司外部信用增级,信用风险就被内部消化,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资产证券化里面,信用增级属于一种特别的程序,然而当前信用增级滥用的状况屡见不鲜,虚假评级的状况也较为常见,这使得信用的隐蔽性更加明显。

风险传递积累。传递性是信用风险一个典型的属性,一方信用风险可能对关联方造成很大影响,这样就造成了信用风险了累积,破坏力不断增加,进而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影响到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应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明确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征及其危害,为此,就需要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分散资产池行业。信贷资产池实际上资产组合,其又诸多不同银行贷款组成,若是在现金流时而较为集中,时而出现中断,就很难保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资产池中的贷款涉及不同银行、不同行业,信贷资产的相关性越低,信贷资产间的协方差越低,现金流收入的波动性越低。如果资产池所涉及行业较为集中,则信贷资产相关性过高,就会导致信用风险过于集中,进而威胁到资产池的整体信用风险。

利用衍生工具对冲。要降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衍生工具。发起人银行向SPV(特殊目的群体)出售信贷资产,这样SPV就承担和管理信贷资产组合产生的信用风险。SPV是一个特殊机构,本质上属于公司,设立主要是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当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SPV同样面临破产,为此,其对信用风险十分敏感。为了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营,SPV有足够的动力规避、降低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其为了对冲信贷资产池资产信用风险,往往会选择信用期权、信用互换等衍生工具。

健全法律法规。信用缺失在我国的经济领域内表现较为明显,商业银行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信用危机,为此,完善征信立法,逐步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对我国信贷资产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的央行、建设部等制定了几部部门法规,然而较为系统化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要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完善征信立法,健全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完善银行征信系统,另一方面要完善商业征信系统。其二,把握好征信权限。征信主体在征信的过程中,既要达到信息采集的目的,又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权、企业秘密权。其三,建立信用奖惩激励。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守信的行为得不到很好地表彰,鉴于这种情况,应该建立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制度。

培育机构投资者。当前的信用评级遭到了滥用,虚假评级的状况较为常见,这影响影响到资产化的信贷资产定价,难以确保信贷资产的严格、公正。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过程中,培育机构投资者,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对中介机构的行为予以约束,具体来说,信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信用评级机构,另一类是信用担保机构,其不但能够推进信用风险管理,还能很好地实现信用风险的防范。

加强信息披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情况是比较显见的,其充斥在基础资产选择到交易全程,其是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诱因。正是因为如此,才需要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只有采取这样的手段,才能更好地预防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风险,不但要杜绝参与主体涉及环节的信息泄露,还要避免信贷资产环节涉及的信息泄露。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确保信息披露准确。为了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应该对审核制度予以完善,引入外部注册会计师,这样能够更加公正地对参与主体的信息予以审核,确保审核信息的正确、真实。其二,着力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包含着十分关键的信息,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会计报表及附注中重大会计信息的披露。此外,还需要对企业的会计标准予以统一,不但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还需要增强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其三,行业协会自律。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可以增强行业管理的效果,更好地为行业内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促使成员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行业协会可以设立相应的章程,统一成员思想,鼓励并促成内部成员进行信息披露,这样能够和法律的硬性规定相互配合,发挥更好地效果。其次,通过行业自律来协调组织成员行为。逐步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组织机制,以更好地明确成员秩序、法律秩序,更好地规范内部组织成员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全面。

四、总结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较早,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其不但能够有效地分散和转移发起人的风险,还能提升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故而其受到了市场的追捧。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的是,伴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也更加集中,结构化主体都是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来源,为此,要应对信用风险,参与主体、资产池的资产组合都是我们需要防范的目标。本文分析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指明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对策。

参考文献:

[1]闫丽瑞.基于KMV模型的信用风险度量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5).

篇6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指以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将他们所持有的流动性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1]。当该“资产”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时,就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金融原理,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其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即知识产权原始权益人)将其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收入流的收益权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V),并由该特设载体发行一种用前述收益权的现金流为实质的权利凭证,最终供投资者购买而借以融资的过程[2]。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有较高的杠杆融资比率

知识产权证券化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能充分发挥杠杆融资作用。首先,由于具有充分的流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必将高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其次,根据金融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统计数据显示,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低20%~30%,这将大幅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实际融资数额。

(二)降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具有类似于资产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3],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从企业的总资产中独立出来上市交易,由每一个购买该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来承担原来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独资承担的风险,以此让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一次性获得一笔固定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目的,并在该项知识产权受到某项风险时,由于对该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独立分割从而大大降低对企业整体运营的风险。

(三)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与传统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因较少的实物资产而整体资信能力较低,风险偏高,因此难以通过传统的抵押贷款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这严重制约了企业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的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创新融资渠道,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企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三、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消极因素

1.中国知识产权融资现况不佳

在实践中,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押贷款,存在先天性的高风险。由于知识资产的无形性与专业性,其资产价值评估很难做到精准,权利标的变现能力也极不稳定。就国内目前的知识产权融资情况看,这些特性也影响了目前政府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展。假使企业本身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多,融资自然不是难事。但若该企业实物资产少信用低,即使有优质的知识产权,银行也会因纯粹的知识产权变现能力低的原因而在等担保价值的情况下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

2.法律环境仍需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诸多环节,例如,法人机构设立、资产评估、证券发行,与之相关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证券法》等,都需要相应的修改和完善[4]。如此巨大的系统工程,绝非仅靠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需求就能够迅速推动。任何一个环节的欠缺,或因增大风险而危害资本市场的基础,都可能使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推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著名案例,如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订的8 000万美元应收帐款证券化[5]等,都是在境外以国内资产为担保公开或定向发行债券,而非整个证券化过程都在国内进行。而纯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更是尚未起步。

3.投资环境有待提高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除了有完善的法律,也需要良好的商业环境,其中专业的中介机构群体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将证券的风险限定在可以估量的范围内从而增加市场的认可度。中国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公信力不足[6]。价值评估机构,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的资产分析与评估。当前,中国并不缺乏从事价值评估的机构,但从质量来看,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尚未形成被各方认同的公信力。证券承销机构,能够以其机构信用担保并承销证券。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针对股票的发行销售,针对债券特别是资产债券,可以参照的案例相对较少。

(二)积极因素

1.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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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贷款除满足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性需求之外,还包括农村居民助学、建房、医疗等消费性贷款,小额农贷数量增大,且呈现出了新特点,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显著,使得农村小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不断丰富;农村金融产品逐渐丰富,为农村小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新的思路;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盈利水平逐年上升,保证并提高了农贷资产证券化投资收益;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农贷资产证券化化提供增信保障。小额农贷呈现出的上述新特点使其基本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求。故进一步分析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宏微观基础,进而针对农村小贷的特点设计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特定资产池,并分析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具有一定意义。通过将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运用到农业生产中,不仅将打破农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还可以有效盘活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和农业企业资产,降低农村居民贷款成本,拓宽农村居民贷款渠道,缓解农村地下金融的压力,以及降低农村经济发展对政府财政的依赖性等。

二、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问题及新特点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收入较低,故具有较高的农贷需求,而农村小额贷款除应用于常规的养殖业、种植业、手工、加工、运输等生产性资金贷款之外,还包括农村居民助学、建房、医疗等消费性贷款。农村小额贷款已经从传统的贷款数额较小,周期较短,随用随贷,且大多为信用贷款等逐渐发展完善,涉农金融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盈利能力增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以及农贷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农村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基本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求。故为了解决相对不断扩大的贷款需求与相对短缺的资金来源的矛盾,可考虑试将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的加大对小额信贷薄弱环节的信贷倾斜的政策,资产证券化应用于小额贷款,丰富农贷企业融资的手段,推动直接融资比例的提升,为农贷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加速我国三农建设的进程。

1.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工大量返乡,收入减少,而小额农贷除了养殖业、种植业、手工、加工、运输等生产资金贷款外,其用途领域不断的拓宽,还包括农村居民助学、建房、医疗等消费性贷款等。贷款的资金来源相对不断扩大的贷款需求显得十分短缺。具体而言,农村小贷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农村小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目前,农户的信贷能力呈现出鲜明的层次特征,呈现多样化、分散化、复杂化的状态,其贷款需求已经从传统的小额农林牧渔业的需求,拓展为农业产业价值链的完善需求以及消费需求,而目前农贷个人及企业由于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的限制,有限的收入等影响因素,导致其小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第二,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机制并不完善。由于小额农贷涉及单笔金额较少,金融机构不够重视其风险,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在同一区域生产经营的品种具有很高的相似性,这就很容易造成贷款集中于某一项目、某一农户的事实。而部分农村金融机构,迫于政府扶持农业的压力而忽视部分贷款机构与个人的信用级别,导致其政策性放贷而导致小额农贷整体风险控制机制较为薄弱。第三,小额农贷覆盖面狭窄,贷款周期各异。小额农贷作为针对贫困群体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短期信贷方式,决定了其覆盖面狭窄,仅限于基本满足贫困农户的正常生产性资金,而无法满足农村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的大量资金。且小额农贷一般限于1年的贷款期限,这无法满足从事特种种植业以及养殖业等农户的生产需求。

2.农村小额信贷新特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12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显示,小额农贷具体呈现出如下满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求的新特点:第一,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显著,丰富农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近年来,我国针对“三农”发展提供的金融政策越来越丰富。根据2013年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信用贷款余额高达14.5万亿元,该余额占各类贷款余额的比重为21.6%,同比增长19.7%,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为2.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4.1%,同比增长11.6%。第二,农村金融产品逐渐丰富,开拓农贷资产证券化思路。各地金融机构结合本地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围绕地方特色产业、支柱行业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运用微贷管理等技术,积极创新满足本地需求金融产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覆盖面等。推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短期融资券和结构化中期票据等创新产品来丰富涉农企业直接融资;采用集合授信、打包发行等方式提高涉农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增强盈利能力。第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盈利水平逐年上升,提高农贷资产证券化投资收益。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其盈利水平逐年上升,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盈利水平逐年上升,其中农村合作银行涉农贷款不良率不断降低,并一直保持最高的盈利水平,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第四,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农贷资产证券化化提供增信保障。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农村小额资产信贷化提供了保障。具体表现为: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中央财政补贴的品种已达到15个,试点已经扩展至全国,且覆盖范围除传统农林牧渔业等生产领域向农产品质量以及市场风险等流通领域延伸;二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三是财政补贴增大,其中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收入来源于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型险种。

三、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实施条件与产品设计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产已经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可以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这将不仅打破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还可以有效盘活商业银行中农村贷款的存量,扩大商业银行信贷对“三农”建设的资金投入,通过将各类长短期资金投入到农业建设中,促进农村经济良性循环发展。故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小额农贷的宏观及微观实施条件。

1.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实施条件。(1)宏观条件。①我国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证监会在2012年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交易场所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形式及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主体、各环节的法律规定,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已经完成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配套法律准备,并极大地促进了资产证券化效率的提高。②我国已经形成资产证券化转让市场。资产证券化转让市场指可以提供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之后流通转让的市场。另一方面,发达的证券二级市场能够加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增加投资者信心等。如近期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规后首只成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③众多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孕育而生。信用增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统一的评估标准,独立、客观与公正的评估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仅能充分揭示其风险,而且能使资产支持证券为广大投资者认可。④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已经实现。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是构建SPV的现实载体。(2)微观条件。农业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而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集中能够在未来一段时期产生的可预期现金流收入,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对该现金流中包含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重组,从而使之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中出售流通的证券,进而实现低成本融资或风险规避的过程。综上所述,从广义角度来定义资产证券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向可交易证券的转变。根据这一定义,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可被定义为:缺乏流动性的农业小额信贷向可交易证券的转变。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被证券化的资产应产生固定的现金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利息与本金的偿付;二是基础资产要达到一定的信用质量标准。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需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完善发行条件,三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入池基础资产要有明确的到期期限,拖欠率和违约率低,资产的清算值较高。综合上述对于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不难发现,小额农贷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前两个条件,即:一是被证券化基础资产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二是基础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质量标准;而第三个条件,要求基础资产还款期限与还款条件易于把握则是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要克服的主要问题,而小额农贷资产随还随贷的特点,类似于信用卡业务,则此处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可以参考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

2.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基本路径关键是解决小额农贷周期短,数量小与证券化资产的期限长,数量较大的不匹配问题。因为农村小额贷款期限短且数量分散,还款灵活,贷款的还本付息方式与信用卡还款类似可以一次还清也可以分期还款,故可以在交易结构上可以参考信用卡贷款资产证券化。小额农村信贷资产资产支持证券以分散的各个小额农贷为单位,打包优质的小额农贷应收账款进入基础资产,其中包括已经形成的应收款和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解决小额农贷贷款期限短与资产证券化支出期限长的问题,可设定有三种不同的现金流期间:(1)循环期,在循环期期间,可用农村小额信贷贷款利息偿还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利息、其本金作为应收账款进入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这就可以解决本金与利息收入不稳定的问题。(2)累积偿付期,在累计偿付期期间,由小额农贷回收的现金流将集中进入一个资产专户账户进行累积,并将该资产账户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如债券市场或货币市场等风险较小的市场,直到到资产证券化产品付息日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若投资者的收益因为投资组合遭遇严重损失而降到特定水平以下时,导致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到期日全额偿付,则进入第三阶段的提前摊还期。(3)提前摊还期,在提前偿还期期间产生的现金流将对投资者直接进行支付。同时根据实际操作,一般可以选择设计优先级/次级结构化产品,因为若面临外部信用增级缺失时,次级结构的设计可以使入池资产覆盖率有所提高,而为优先级产品提供信用保证,其中次级产品由实际控制人认购,优先级产品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四、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用分析

1.有利于降低农民及农业企业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业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其特有的农业保险覆盖制度以及信用增级措施使原来信用级别较低的资产可以进入证券市场,并利用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农业保险覆盖、利率低等优势大幅度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对于农业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将农业资产打包而获得即期的现金流收入,利用该发行收入农业企业可以开发农业的其他附加价值。对于提供农业信贷的机构而言,通过将农业信贷移出资产负债表,减轻资产流动性压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2.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农业产业链发展完善。目前,农产品价值链收益不稳,农业生产波动性较大,而农产品价值链收益不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缺乏龙头带头企业,带头企业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外部融资困难,竞争力较差,科技技术水平低,而这些问题的本质原因是农业企业外部融资难,在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进程中,积极推进小额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将农业企业的融资模式从较困难的银行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而且可以盘活目前小额贷款存量,进而促进农业产业链发展完善。

3.小额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减轻财政压力。政府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应用于农业、农村的财政贴息贷款,补贴项目较多。而小额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市场化的融资方式来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缓解农业企业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在促进农业经济提高其内在发展动力的同时,还可以极大的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4.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缓解农村地下金融问题。目前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导致农民个人及农业企业的信用级别较低,从银行直接融资困难,城府复杂,要求严格,限制过多,而导致农村中普遍存在地下金额的问题,农村地下金融层一度发挥着对于农村正规金融不足的补充功能,但是农村地下金融由于其利率制定的缺乏市场依据,采取非法手段收账等缺点,导致其在某些区域已经严重危害到中国金融秩序。通过小额农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现存小额农贷数量,进而缓解农村地下金融问题。

五、推行小额农贷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措施建议

1.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前提是要有优质资产,故应着力提高农业企业竞争力,提高农村居民偿还能力。应建立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核心,农贸市场提供支撑,农业龙头企业为平台的市场体系。并积极搭建互联网促销平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等渠道增强农村企业盈利能力。只有增强农民在农业产业链中的参与度,切实增强农民的信用级别,才能有效提高农民赚取收入的能力与农业企业的收益,进而为证券化的小额农贷产品提供收益保障。

2.积极转变对小额农贷的定位,实现市场化操作。目前,我国小额农贷主要停留在政府,基金等扶贫支持层面上,但是小额农贷是重要的扶贫助贫方式,更可以说实现金融服务的创新。应参照国际经验,将小额农贷从政府行为补贴行为向市场融资行为转变,发展盈利性贷款机构,协调处理好政府扶贫行为和盈利性贷款机构商业行为的关系,实现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并举,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小额农贷可以满足其证券化资产的利息与本金偿还需求。

3.规范小额农贷监管,保证证券化资产顺利运行。监管机构应通过相应的法律安排和制度建设,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只有保证小额农贷基础资产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才能保证证券化产品的正常利息本金支付。

4.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小额农业贷款,拓宽小额农贷资金来源。采取更加灵活的小额农业贷款政策,积极发挥区域性金融机构作用,实现小额农贷机构多元化、多种所有制的同时,还可以分散风险,为参与小额农贷的金融机构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条件,为农民个人及农业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条件,进而提高农村小额信贷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并拓宽小额农贷资金来源。

作者:邢珺 杨柳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祁小伟,宋群超.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中国的实践[J].SCIENC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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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最本质的东西在于竞争,市场越发达,竞争就越激烈,在金融市场中竞争法则也毫无例外的适用。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掀起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是从倚重企业信用进行的融资方式向以项目资产为基础进行的融资。它不仅给发起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特别是那些无法借助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而又拥有优质债券资产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血液,也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质量、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任何市场的发展都离不开竞争,资产证券化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之间存在着竞争,而利益的驱动性决定了必然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而在证券化自身的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存在

在证券化的一般操作过程中,发起人为了维持证券化操作的连贯性,一般都会制订一套证券化方案,然后在发起人的主导下将资产证券化一步步向前推进。因此,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可能因为权利的过分集中而产生。下面就根据我国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化试点来分析证券化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当银行作为证券化发起人情况下存在的问题

银行因为其在金融市场的地位,拥有大量的可证券化的应收账债权,如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企业的抵押贷款债权、信用卡应收账款债权等。可以说因为银行在市场准人方面的优势,导致了它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它不仅仅是最了解这些拟将证券化的债权信息而将它们筛选重组归人资产池的人,它们还是将这些资产销售于SPV的债权转让人,另外他们还可能是证券化的服务商,担任着向投资者出售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安排人,并承担向债务人收取应收款的义务。银行在证券化操作中一手遮天的地位,是否可能会使银行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欺瞒投资者并排挤其他融资市场的竞争者?

首先,由于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这类债权都是在银行已经存续了一段时间,银行对它们的违约记录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得最深,并能够对这些债权是否能在为了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中介机构对这些资产的评估也多是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进行的。传统的证券化操作对资产的评估是在发起人组建资产池的时候就进行了,以后在SPV购买资产池里的资产时都是根据这个评估来定价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如果银行在这些信息上存在猫腻,就可能误导投资者对这些资产真实情况地把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操作要求“真实销售”,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后就将这些资产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SPV对发起人就不存在追索权,以实现“风险隔离”。发起人是否会在这个阶段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隐瞒资产的真实信息,再利用“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 原则来推卸责任,就很难说了。其次,虽然现在在央行主导下的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投资这些债券的投资者被限于只能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存在银行向投资者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但是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角度看,仅仅将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市场限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不利于这些债券的流动。扩大投资者范围,统一债券市场势在必行。如果在统一的债券市场从事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就可能出现“银行向存款人提出不公正的债券购买建议,银行也可能利用他掌握的信贷权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购买自己承销的债券或可能发放不谨慎的贷款,以促使企业购买银行承销的债券”。这能否被看做是一种附条件的交易行为,银行利用了其在融资市场的优势地位,强迫这些急需资本的企业或个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从而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再次,由银行承销这些债券,常常会使一些投资者认为这些资产支持证券与银行存在着某种密切的联系,而无法实现证券化资产与银行资产的风险隔离,当资产支持证券权益偿付发生困难时,银行会不会迫于道德压力,为维护自己的良好声誉而代为偿付,这些不正当的隐性担保也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使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发生错误理解,进而在危险发生后又不能向发起人行使追索权。

(二)证监会主导的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以中金公司为计划管理人的联通计划看,这不能说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它成功的更大意义在于,“它的发行和交易打破了国内企业债券融资市场的部门垄断,使企业债券的发行不再成为国家发改委或人民银行垄断的市场”。首先,联通网络租赁费收益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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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银行的基本活动

投资银行包括发行和销售证券、金融咨询、承销、交易、套利、并购、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活动。它可以帮助一些企业和机构赚钱,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金融机构。

1.1 承销

当发行人想要从股票市场获得利润时,他需要投资银行的帮助,而投资银行则会考虑并出售证券给在证券市场中有地位和业务网点的投资者。这项活动被称为承销。

1.2 兼并和收购

(1)兼并。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我们可以用“A+B=C”呈现。②主导公司吸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公司。我们可以用“A+B=A”呈现。

(2)收购。收购意味着公司使用现金、股票或债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或股票,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

1.3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获得特殊组合或者特殊现金流的支持,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买卖的证券。

1.4 基金管理

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从投资者手中吸收大量资金,聘请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让他们投资并获得收益。投资银行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

1.5 私募发行

私募发行也被称为“未或内部”的问题。这意味着发行人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出售证券,以筹集资金。定向增发具有节省时间、成本、收益高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流动性差、发行窄和难以公开上市。(Tang,2014)

2 全球金融危机

2.1 全球金融危机的定义

从2007年到2009年年中,资本市场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英国和欧洲各大银行纷纷破产,投资银行例如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著名投行也纷纷陷入困境并最终破产。不仅如此,美国华尔街知名企业美林和高盛更是遇到严重困难。

2.2 全球金融危机的阶段

2007年6月,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全球金融危机逐渐开始,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这场危机的五步:阶段1:美国次贷危机;阶段2:雷曼兄弟破产;阶段3:失去对世界经济的信心;阶段4:投资者开始关注全球经济困难;阶段5:全球经济逐步稳定(Li,2009)。

3 资产证券化

3.1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资产和资本经营。资产,一般而言,指的是在未来为企业所有者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我们可以将资产分为现金资产、实体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信贷资产(现金、应收账款)、股票、债券等。

图1

(2)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目前最常见、最先进的资产运作方式,包括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券资产证券化。从广义上讲,它可以帮助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直接通过金融市场进行匹配,同时这也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一个很好的沟通渠道。简单地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负债、应收账款等)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股票、债券和票据),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评级、支付期限和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因此,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对金融资产未来收益权的交易,即将未来现金流的收入转移到证券市场,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

3.2 资产证券化和全球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

(1)次级贷款的概念和形成原因。当股市泡沫和互联网行业面临一些困难时,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随着价格上升和投机行为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借贷人有越来越低的信用质量。这些借贷人及其相关的抵押贷款协议,被称为次级债。(其信用质量低,风险高,利率高)。原则上,它代表不符合承销标准的借款人。次级抵押贷款借款人有较高的违约风险。Resource:(Yao,2013)

(2)示意图。

图2

(3)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和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次级贷款借款人(公众)想要向银行借钱,由于次级抵押贷款具有高风险和低信贷,银行拒绝其贷款要求。我们有三个信贷工具:抵押贷款,企业贷款和公司债券。为了避免本国管制,我们在其他国家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银行将这些次级贷款借款人推荐给这个特殊目的载体,并且通过SPV,形成债务抵押证券(CDO)。这样,银行不仅为自己避免了风险,同时得到了SPV给它提供的佣金。下一步是信用评级每个信贷工具并且在市场上一个投资银行去帮助销售债务抵押证券。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金融中介。SPV基金提出了一些债券基金,并提供了一些钱(养老基金,网络银行机构和对冲基金)。来自基金的钱是由公众提供的,为了避免失败,CDO通常购买“信用违约掉期”。“信用违约掉期”是一种合同,衍生出其价值的信用质量和特定资产的表现。”资源:(Philip Molyneux,2014)从本质上讲,CDS是简单的保险,如果在合同期内没有显著的负面信用事件,卖方赚取费用并且不付钱。但是,如果合同出现信用事件,保护卖方必须履行它的义务,支付给保护买方相应的钱。投资银行让银行做一个失败的SPV,然后他们购买CDS,CDO失败后,投资银行会获得一些补偿,银行家让基金购买CDO并且当CDO失败时,他们赚取费用。因为公众不能够还钱,这些金融机构将面临巨大的困难,从而遭到金融挑战――全球金融危机。

4 财务杠杆

4.1 财务杠杆的概念

财务杠杆是一个乘法符号,你可以用这个工具来获得更多的收益或者承担更多风险。不管是什么样的财务结果,是收益或亏损,将扩大一个固定的比例(Resource:Xi,2014)。

4.2 财务杠杆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

在美国,大多数投资银行的财务杠杆比为30∶1,雷曼达到60∶1,房利美和弗雷迪MAC达到100∶1。当他们赢的时候,他们会赚得巨大的钱,相反,一旦投资犯错误,他们就会失去很多,并导致失败。此外,投资银行不像一般的商业银行,它们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高的财务杠杆比率迫使这些投资银行不得不依赖于短期的金融市场。一旦他们的资产遇到了困难,他们就会破产。由于这些著名的投资银行总是使用高杠杆率,资本市场不稳定,有巨大的风险。这些情况导致了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

当然,投资银行的管理者理解使用高杠杆率可能会带来高风险,但他们认为投资银行需要这种精神――在高风险下获得巨大收益。他们认为,他们可以控制风险,并通过其优秀的能力,降低风险。对于投资银行,如果他们不能承担足够的风险,他们就会损失巨大的收入。在他们看来,资金来源不是问题。

5 一些可以修复金融危机的方法

①建立新的关于信用质量和抵押贷款的条例;②建立相关法律及法规,相关部门监督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以避免危机;③加强CDO和CDS的设计,以避免投资银行及相关投资者借此获取巨大的利润;④需要得到政府适当的监管,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Resource:Paul Pignataro,2014)。

6 结 论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投资银行的基本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与全球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资产证券化和金融杠杆的使用,更是对金融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有效使用金融工具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然而,若不能正确使用金融工具,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导致知名企业倒闭,金融危机再次发生。因此,为了更好地让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监控市场经济,以防相关机构投机以取得巨大收益。

参考文献:

[1]Tang,L..Investment bank.In Investment banking[M].1st ed..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2014:75.

[2]Li,F..Investment bank.In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financial crisis[M].1st ed.Beijing: Posts&telecom press,2009:45.

[3]P.Stowell,D..Asset securitization.InAn introduction to investment banks,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M].1st ed.Beijing: China machine press,2013:165.

[4]Yao,Y..Activities of investment banking.InThe transactions of investment banking[M].1st ed.Beijing: China economic publishing house,2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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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满足一定标准的多笔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池,并将资产池的现金流转让给特殊目的中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SPV再以此作为支撑,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包括支撑资产的破产隔离、重新捆绑和信用增级、证券发行三个环节。SPV从发起人受让被转让债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信托方式;二是转让方式。信托方式是指发起人以支撑资产设立信托,让与SPV以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再销售给投资者。转让方式是指发起人将支撑资产真实出售给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SPV,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见表1),从而形成了现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

(一)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

(二)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三)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

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

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法律风险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二是有的法律法规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导致法律执行成本高,违规者得不到惩罚,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金融欺诈行为。

篇11

1968年美国以过手证券的形式发行了第一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现如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市场成为规模仅次于国债市场的第二大金融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前,我国都曾有过相关的阐释。时至2015年,经济形势好转,“盘活存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这一政策要求被提上了日程。而MBS对这一政策的支持使得其受到重视。但对于住房抵押证券化而言,机遇与风险并存。弗兰克•J•法博齐(FrankJ•Fabozzi)认为基础资产的风险是由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以及提前偿付风险构成的;霍学喜、王燕则认为,提前偿付风险的存在导致基础资产池不能时刻保持其稳定性。因此,对提前偿付风险的重视是保障MBS顺利进行的前提。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可行的举措,但发展与风险并存。本文开篇简要介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通过案例分析法与文献分析法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简单介绍,最后基于建元2007-1进行分析并提出适用于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相关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概述

住房抵押贷款因为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会在未来产生一个可以预测的现金流,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过程并非是“证券化”抵押贷款本身,而是将基础资产池产生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一般来说,对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可以从基础资产的估价、现金流的结构以及风险与收益进行分析。其中,现金流结构的变动对MBS的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基础资产的偿付发生变化对证券化的影响较为明显。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现状及风险探究

(一)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极大发展,贷款情况也相应增多。数据显示,近十年,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余额逐年增加,平均增长率接近28%。住房抵押贷款作为一种优质而又稳定的资产,投资风险小,极具吸引力。同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良性发展,可以说是稳定我国房地产经济的良好工具。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研究。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历史经验的分析,结合国情,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其可行性与必要性。但作为新兴的金融创新产品,因为参与者涉及众多、环节繁琐复杂而面临各类风险,其中存在着提前偿付风险尤为突出。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者在规定的还款期之前进行还款而给贷款人造成的利益损失的风险。对于单笔的住房抵押贷款而言,如果提前偿付行为发生,那么他的现金流的流量和期限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不仅如此,提前偿付行为还会波及整个证券化的过程,即导致未来现金流的不稳定。提前偿付的发生就意味着借款人对未来现金流的支配计划完全被打乱,他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将未来现金流用于投资,即收益受到损害,也就是放贷成本增加了。因此,小到单笔借款大到整个资产池都会因为提前偿付行为的发生而受到影响。2011年《房地产抽样调查报告》将我国北上广深等30个大中型城市的11586名借款人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的买房者买房出于刚性需求,这一人群占比约86%,故大部分人的住房抵押贷款动机依旧强烈,即前景十分广阔;并且在庞大的贷款购房者中有40.2%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曾有过提前偿付的行为;在有过提前偿付行为的受访者中有30.2%的借款人一开始就有这个打算,因为他们不喜欢“背债”;有27.6%的受访者会在经济实力提升的情况下做此选择;而利息提高导致每月还款额增加也会使剩下的部分受访者决定“尽早还钱”。提前偿付行为的危险很大,不仅因为他只要发生就会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也因为影响往往是交叉发生的,这个因素的发生很可能因为“蝴蝶效应”而引发其他的不良影响。因此,不论动因是什么,不断增加的提前偿付行为都值得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建议

为防止类似美国次贷危机的情形重演,我们应积极的找寻风险的防范对策。结合提到提前偿付风险从建立资产次开始就如梦魇一般伴随其证券化的整个过程。并且宏观形式瞬息万变导致几乎不可能准确预测风险,只能尽可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一)提前偿付惩罚金制度。建立提前偿付惩罚金制度就是为了约束借款人不让其提前还款,因为他一旦还款就必须缴纳处罚金以补偿贷款人因为未来现金流变化而产生的损失。但处罚金如何设定、设定为多少也需谨慎。一开始定的太高,则会使潜在用户望而却步,而设定的太低,则无法对借款人产生约束。因此违约金的设定应该综合期限、金额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调整,即可以理解为浮动的惩罚金。

(二)锁住制度。锁住制度就是一种禁止制度,他明确的禁止了提前偿付行为的发生。因此锁住制度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学模型对提前偿付风险进行完全的防范。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典型地锁住期权模型通常情况下只限于贷款初期,因此往往需要将其他的方法与锁住政策一并使用。结论大量学者研究表明,美国经济危机的发生是因为错误的使用金融工具而非金融工具本身导致了次贷危机。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采取合理的使用,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可持续性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重视提前偿付行为带来的各类危害,相关部门也应出台政策与法规以规避提前偿付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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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通过发行和交易的证券来进行资金之间的流转,从而降低货币在企业间的流动,因此一般情况,企业都愿意进行资产证券化。因为资产证券是具有一定的交易性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资产证券胜任着货币资金的角色,从而降低了金融市场上的货币资金的流动,这样就会给货币资金带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会导致货币资金对于金融市场的控制性降低,从而打破了货币资金垄断交易市场的局面。因此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随然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便利,但是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

2、投机市场的存在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

从有交易开始,投机市场就开始存在了,因此在金融市场上,投机行为是避免不了的,所谓的投机是指根据市场上出现的价差来进行买卖行为而赚取利益的交易行为,也就是我们俗话所说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很明显,投资行为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因此我们很难确实自己所买进的产品能否再高价卖出,如果不能高价卖出,并且还要是更低价卖出,这样就会给投机者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投机市场也不再不断地发展,然而一旦投机市场出现损失,将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投机市场的存在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

二、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从而促进金融的创新

1、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了更好地确保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创新,相关的政府和监督人员就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从而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为金融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相关的管理和监督人员就要不断地完善对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从而更好地约束人们的金融行为,从而更好地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更好地降低金融风险,相关的监管人员也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金融人员,避免他们对金融市场带来危害,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创新,降低金融风险,相关的监管人员就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对金融监督和管理进行创新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金融创新,并且降低金融风险,在进行金融监督和管理时,就应该加强信息技术在金融监督和管理上的应用,从而更好地建立规范化的金融市场。因此,在进行金融管理时,就应该加强电子监控设备的应用,并且提高电子监控设备的技术含量,从而使得电子监控更加地智能化,从而更好地避免金融作弊行为的发生,建立更好地规范化的金融市场,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在不断地国际化,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创新,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就应该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合作。“有容乃大”,在进行国际之间的金融合作时,我们可以学习国际间先进和创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从而更好地发展自己的金融市场。除了可以学习国际之间的金融创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外,我们还可以学习国际间规范的金融管理和监督制度,从而更好地规范化我国的金融制度,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降低金融风险,我国就应该加强对国际之间的金融合作。

4、提高金融市场的管理水平

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金融风险的高低主要取决与金融市场的管理水平,如果金融市场的管理水平较高,那么金融市场上出现的漏洞就越少,那么人们可以利用的金融漏洞也就越少,从而就很难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然而如果金融市场的管理水平较低,那么人们就很容易就抓住金融漏洞,从而更加简单地破坏金融市场。因此,金融市场应该不断地完善细节上的法律规范,从而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除了可以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管理水平外,还应该完善相关的金融制度,建立防风险的金融制度,从而更好地防止或者降低金融风险的危害。故此,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的危害,金融市场就应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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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的最主要功能在于资金融通和信用中介,并在此过程中发挥了经营、管理各类风险的功能。此外,大部分的商业银行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迅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并充当了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媒介。传统的金融与经济关系,一般是指银行体系通过其资产负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在金融机构资产方主要体现为新增贷款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负债方主要体现为货币创造和流动性增加。

进入上世纪60-70年代后,金融机构普遍从负债管理转向资产-负债管理,并偏重于资产管理。以往,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存款”,并以间接融资业务为主,即将资产上的大部分风险以表内“持有至到期”的方式为主。但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逐步走向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通过创设“个性化”的结构化金融产品,典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向金融市场直接发售金融工具来为自身获取流动性支持。金融市场在次贷危机前的三、四十年间经历了以“结构化金融脱媒”为主要特征的演进,而这一演进过程并不会因为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不前。金融脱媒的典型代表即是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代表的结构化金融业务,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结构化”金融业务,泛指包括一切金融交易结构安排,旨在提高“再”融资效率,以及运用“非传统表内证券”(如单纯的负债业务、债券发行或股权等),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由于市场流动性不畅(市场摩擦)而造成的资本成本和成本。具体来说,其包含两项特征,一是传统金融资产与或有负债(contingent claims)之组合,例如风险转移工具或对商品、货币以及应收款项等基础资产的衍生受益权;二是通过组合结构法(synthetication)或产生新的金融工具来复制传统的资产类别。

结构化金融的典型代表即是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化(Securitization)”一词,泛指一切将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装组合成向市场出售的、按份持有的证券(Packaged into Securities)”。一般而言,证券化业务有两种基本形式,“过手”型(Pass-through)和“分级”型(Tranches)(Benmelech and Dlugosz,2009)。

欧美市场上的第一单证券化业务是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美国的“两房”机构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从事“过手”型的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在过手型的证券化业务中,发行人负责组建资产池(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等),并向市场发行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支持的证券化产品。由于只针对基础资产池发行同一种类的证券产品,每一位投资人都按其所持票面值的比例享有基础资产池的债权受偿权(proportional claim)。

分级式的资产证券化则会显得更加复杂,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创设出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通常由“次级”投资人为其“优先级”提供信用担保,使得优先级的投资人对于基础资产本身的现金流及其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当资产池遭受损失时,尤其当发生了违约事件,资产上的现金流损失首先由受偿权利最次级的投资人来承担,并依次往上。分级的资产证券化措施就使得发行人创设的证券“发生了风险转移”,使得投资人的风险较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产生了差异。(如图1)

自上世纪70、80年代起,金融行业的总体发展趋势特征主要体现为,监管放松、金融脱媒,以及伴随而来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崛起,和金融市场回购业务和货币基金化资产(Money-fund assets)的欣欣向荣(Gorton and Metrick, 2010)。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商业银行作为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借入渠道占比从35%左右下降至22%,商业银行资产占整体金融资产的份额也在这一阶段中下降了近十个百分点。从盈利能力考察,在不考虑非利息收入情况下,银行业税前权益回报率(主要为传统业务带来的)在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从正10%多下降至接近负10%。美国银行表内业务萎缩的同时,其表外业务领域的收入(主要包括各种手续费和自营交易的盈利)从19%上升至35%,由于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业务经营多为表外业务,如在金融衍生品上的经营活动等(Boyd and Gertler, 1994),也是该类业务增长迅猛的主要原因。同时,很多企业倾向于直接从金融市场上通过商业票据等金融工具来融资,尤其是对于短期得流动资金需求。另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崛起,为商业票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来源,因为商业票据可以为货币基金提供较好的流动性。

上世纪后期,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导致了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规模的大幅缩水,及该类业务盈利水平的下滑,促使银行业整体更有动机去从事非传统的新型业务,并承担更高的风险。金融市场的创新在不断地“腐蚀着”原本属于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逐步导致商业银行将传统信贷业务延伸到更高风险领域,如商业地产或杠杆收购等具高杠杆率的交易行为;并选择开发、从事新型的表外业务,获取高额利润―都使商业银行趋向更高风险的经营领域。

二、2007-09年全球金融危机历程分析

2007-09年全球金融危机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美国金融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较小的部门,次级住房抵押贷款(Subprime residential mortgages)发生了大额损失,该损失虽然引起了金融体系的一丝混乱,但并未对美国经济运行带来很大影响:一直到2008年9月中旬开始,事态发展直转极下,9月15日,雷曼兄弟宣布进入破产程序,雷曼兄弟的破产显然是本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并接连发生了另外两大事件:2008年9月中旬美国国际集团(AIG)濒临破产危机;同时,市场对于货币基金“Reserve Primary Fund”的挤兑,最终使得美国国会艰难地通过“不良资产援救计划”(Troubled Assets Relief Program, TARP)。究竟是什么使一场始发于金融部门内部的次贷危机在较短时期内演变成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第一阶段,由房价暴跌引发的次贷危机(Subprime Mortgage Crisis):2005年,美国房价达到制高点,而后又逐步回落,这就使得以房屋资产为抵押物的证券产品次级部分的价格一落千丈:至2008年初,整个次贷证券上的损失超过了5000亿美元(Greenlaw, Hatzius, Kashyap, and Shin, 2008)。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不在于房价的起落,而在于房价变化对于住房抵押贷款产品及其衍生金融品价格的打击。

2008-2009年的危机是一次典型的金融恐慌,但这次金融恐慌不只发生于银行部门,而是扩散到了整个金融市场。当美国房价在2006-2007年下跌时,通过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购房的人丧失了偿付贷款的能力。随着越来越多的违约事件发生,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各类证券化产品及其各类衍生工具都发生了巨大损失。这些证券化的衍生品不仅太过复杂、风险披露有限,而且银行自身的风控管理又远没到位。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这些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产品上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即使所有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全部变得一文不值,其对金融体系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过相当于一次股灾,并不会把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全部“抽”走。但是,由于被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被分散在不同的金融工具中,并在各个市场上流动,没有人能在危机中确定这些风险的真正持有者,就无法判断风险损失的流向。不确定性的恐慌情绪就不断蔓延开来。

第二阶段,“非传统挤兑”过程:从2008年初起,金融机构就出现了“非传统”的挤兑现象―对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的挤兑,即出于对影子银行偿付能力的担忧而出现的“机构间的资产兑现”(Gorton and Metrick, 2009)。

同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利性吸引了大批美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其中,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带来的盈利水平已经占到了美国前四大银行业交易商总体交易类收入的15%-65%。衍生品交易业务带来的风险也是多重的:首先,由于交易中可使用杠杆策略,衍生品业务使得很多商业银行将大量的赌注压在了利率水平和汇率水平的变动上,导致市场风险被无限放大;其次,由于OTC市场在当时并没有提供清算保证机制(例如,中央集中清算模式),很多银行可能会遭受巨大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最后,衍生品工具都牵涉到异常复杂的金融结构,银行自身的风控体系远不足以实时测量、监测潜在的风险暴露状况,风控的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衍生品交易变化多端的形式。

三、金融创新与系统性风险积聚

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是金融市场的明显特征:由于金融市场是竞争最为充分的市场,一旦市场推出一个新的受欢迎的金融产品,该产品的边际利润就会因其被市场迅速“模仿”而加速削减。综观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的关系,我们绝不能认为金融创新直接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但不能忽视金融机构通过“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其各类衍生物在“杠杆化”顺周期运动的“催化”下,对系统性风险的累积、爆发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通过有效地金融脱媒和证券化业务,将资产从传统的、受高度监管的吸收存款类机构不断“移出”至较少受金融监管的特殊目的实体(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将该类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同时由表内移至表外。在这一过程中,单家机构实体的杠杆化程度在不断膨胀,资产证券化的欣欣向荣不断“吹大”了类似雷曼兄弟等发起机构的资产泡沫,并导致了金融体系的日益脆弱(Adrian and Shin, 2009)。人们可以透过此次金融危机的风险累积和爆发过程观察到,始终伴随着金融市场的“脱媒”化和金融机构的杠杆化(资产泡沫)两者的“顺周期性互动”(Pro-cyclicality of leveraging and deleveraging effect)―即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市场脱媒现象往往伴随着“顺周期”的杠杆化水平不断提升而更趋繁荣(出于不断追逐高收益的目的,投资人更热衷于在宏观经济上行期,将资产投向不受监管的机构产品,并吹大了这些机构的杠杆率);而在危机过程中,金融市场又往往伴随着“顺周期”地去杠杆化和金融市场的“再媒”过程(Re-intermediation)―投资者纷纷抛售手中的结构化产品,并将资产投向“更具安全性”的、受监管严格的金融机构,或是换取现金等价物,导致了市场中“影子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压力,和人们对这类机构的恐慌性“挤兑”。

任何从事表内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事实上承担着资产负债表结构上的期限不匹配风险―即,较短期的负债融资支撑了较长期的金融资产,而期限不匹配所引致的流动性风险可能由于“挤兑”而演变成为金融机构的到期偿付风险。对于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等制度设计而尽量减低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传播;但对于“影子银行”而言,由于其本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所覆盖,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传播更容易导致市场上的其他机构对其进行“挤兑”。而现行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体系根本无法向市场参与者及交易对手传递金融市场上所交易的各种新型复杂的或有金融契约的风险暴露状况,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蒙蔽”,加重了信息不对称在危机发生时所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更为严重的是,人们也无法获取“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风险暴露状况,也就无法预估冲击对市场的扩散效应。

很多影子银行机构会通过同业间的回购协议来获取短期融资(一般多为三个月、半年,或更短期),在短期回购协议中往往会牵涉到证券类的资产抵押(较长期限)。由于期限、风险不匹配等因素,资金融出方就会要求使用“垫头(haircut)”,“垫头”是指资金的融出方会要求融入方所“出质”的抵押物(所回购或出质的证券)价值高于出借资金的x个百分点(也就是抵押物的折价率),作为资金的安全垫。金融市场本身的波动性和流动性状况都会对抵押物的市价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影响资金融出方所要求的“垫头”比例(抵押物的折价比率上升)。当市场面临资金压力的情况下,两者就会“交织在一起”,共同对资金需求方的融资能力带来负面作用―抵押物市价下降的同时,交易对手所要求的“垫头”比例上升!

与此同时,当资金的需求方无法在金融市场上,用手中的资产抵押而融入市场正常运转状况下的资金额,就会转向其资产方的流动性―“资产抛售(Firesale)”,而这一“去杠杆化”的融资行为恰恰会进一步打压资产(同时也是用于融资的抵押证券)的市场价值!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进一步“逼迫”资金拆出方提高“垫头”比例,如此不断循环往复,形成一个动态的去杠杆化的负面反馈“循环”,该循环会导致资产市值,即该资产的抵押价值(等于市值乘以折价比率)不断下跌和随之而来的新一轮“去杠杆化”。

所谓监管套利是指,“在资本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利用金融创新或管理创新实现风险的真实出售、转移、缓释或者更为精确的计量,以达到节约资本占用的目的。例如,通过资产证券化或规范的理财业务实现真实的风险出售和转移,通过信用保险或抵押品实现真实的风险缓释,通过内部模型真实准确地计量低于权重法的风险暴露,这类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技术有助于商业银行更为高效地使用、配置资本,更为便捷地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增强了经济金融活力,并且没有扩大金融风险。”(王兆星,2014)

风险扩散:

从货币市场挤兑到商业票据市场冲击:

恐慌性情绪的传染和融资压力的传导。

四、金融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导向

在目前高度关联化、杠杆化的金融市场中,每一次冲击都可能通过金融市场的复杂网络结构迅速传播(风险),这一过程就是网络结构所带来的资产价格向下压力和被动清偿的自我强化动态过程,最终导致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枯竭,逼迫央行对金融市场和系统重要性机构进行流动性注入。

此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监管上的革新主要是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的建立和发展,并将系统性风险的界定和计量,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 Systemic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作为金融监管新的重点。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告诉了人们,单家金融机构并非仅因其太大而不能倒,还可能因其在金融市场上太具关联性而“无法被允许倒闭” (Too-connected-to-fail)―其单体的倒闭将引致金融市场的“多米诺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爆发。然而,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范畴界定、产生原因、传导机制(传到渠道)和计量方法,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更不要说是预警体系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额外”监管措施了。

危机后,监管当局主要针对此次危机爆发的三大成因而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及其政策体系的框架设计:一是顺周期性的杠杆率及其对实体经济的严重危害;二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太大或太具关联性而不能倒”的严重后果;三是资产证券化衍生物和影子银行在上述两者中所扮演的角色。

表 1、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区别

[\&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监 管 目 标\&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减小由于金融体系非稳定性所造成的宏观经济成本;\&避免单一金融机构的倒闭,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风险的性质\&内 生 性―由于个体决策的相依性和集体行为的非理性;\&外 生 性―各微观经济个体的行为决策互相独立;\&相关性和金融机构间的共同(风险)暴露\&重 要\&不 相 关\&监管政策工具的校准\&关注系统性风险,

自上而下\&关注金融机构的单体风险,

自下而上\&]

需说明的是,两者的政策工具可能相同但政策的着眼点不同:两者都会使用资本监管、贷款损失准备、杠杆率、贷款乘数(Loan-to-value)和压力测试等政策工具;但两者的区别是,微观审慎监管会在整个经济周期上对所有的受监管金融机构运用同样的资本监管标准,而宏观审慎监管则会考虑提出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随经济周期变动的逆周期资本要求,也会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而且,微观审慎监管只考虑个体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而设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而宏观审慎监管则会从系统性流动性风险的角度来设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因此,宏观管审慎分析的着力点在于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评估和监测,在经济上行周期,防止金融体系的过度扩张;在经济下行周期,维持稳定的信贷供应。因此,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关键所在。

2010年底,巴塞尔协议III正式出台,中国银监会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协议III和2004年度的巴塞尔协议II,结合中国实际,于2012年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与原来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范围,在第一支柱(即全国统一的最低资本要求)下,除了要覆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还提出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同时提出了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信用评级的市场失灵是不可克服的,一方面,目前的“卖方支付”模式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金融危机中也暴露了类似的问题;另一方面,有人呼吁“买方联合支付”,即由金融产品(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联合起来,向证券信用质量作出客观评价的评级机构支付报酬,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买方的利益,而买方才是金融产品信用风险的真正承担者。但是,这一模式有会产生“搭便车”的问题,因为除非某一证券信用评级的结果能够对外完全保密,否则就会产生被第三方免费利用评级信息的可能。显然,完全对外保密评级信息是无法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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