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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首次发审会上,东方财富网的IPO申请顺利过会。由此,曾活跃在多个媒体上的国内第一代股评家,也是东方财富网的创始人——“其实”步入到聚光灯下。其实,这位股评家是一名不折不扣的“70后”工科生。1970年10月出生的其实,是伴随体制转型而成长起来的“70后”,虽然青少年时代的物质并不丰富,但这一代人通过努力来改善环境的愿望已逐渐清晰。1989年,其实进入了上海交通大学并获得工学学士。在校期间的其实非常活跃,曾参与创办了上海交大社会实践中心,而个人的性格和外部的环境加以整合,使得其实不可避免同一段历史联系起来。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外滩北侧黄浦路15号的浦江饭店孔雀厅成立并于12月19日开张营业。活跃且好奇的性格让当时还在求学的其实成了元老级股民并积累了不少经验。1993年毕业后,其实进入中国国际期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而1994年起,他开始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发表有关期货的文章。1996年,其实又参与创办了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投资有限公司并出任公司副总经理。他的创作之路一直在延续,在涉及证券分析类文章后,他变得更有名气,而基于对B股的研究,也使他被《大公报》称为“中国B股研究第一人”。
此后,其实创办了益邦投资并成为了证监会认定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久后还成为了上海电视台指定的财经频道独家金融投资顾问单位。不过,2004年10月15日,金融界在美国NASDAQ的挂牌上市,让其实决心转型“触网”并从个人网站开始,而他当时可能也没想到,这会演变成之后的东方财富网。
低调潜伏的创业
2004年3月18日,最早的“东方财富网”上线,此后其实开始在《上海证券报》、全景网、证券之星等报刊网站刊登广告,网站内容也扩展到财经、股票、基金、理财、期货、债券、银行、保险等多个专业频道,覆盖了财经领域的各类资讯与信息。2006年,东方财富网开始进入金融数据服务领域,由于整体市场竞争尚不充分,通过用户定位和适当的定价策略,实现了较高的毛利率。2008年2月,东方财富网取得上证信息Level-2行情经营许可,开始提供基于自主研发的“财富密码”数据终端及包含Level-2行情的金融数据服务。
此时的其实已完成了从股评家到企业家的转型,不过2006年股市走牛后,面临的诱惑也开始不断增加。2006年,东方财富网的总收入只有411万,而那一年可能不少股民已经赚到了这些钱,于是,是否通过互联网来销售传统股评公司的产品,成为了最大的诱惑,因为这是一个赚快钱的模式,但用户基数却不会扩大。最终东方财富网忍住了这些短期的诱惑,先拼用户再拼盈利,直至2009年创业板IPO后才准备上市。
上市之后的东方财富网,开始推出创新型金融理财产品,逐渐从互联网站向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转变。在其实看来,这个平台不仅可以推出更多理财产品,甚至还将提供更多金融方面的衍生服务,毕竟东方财富网拥有的强大用户黏性和平台价值优势还能够进一步挖掘。
今年以来,东方财富网先是针对优选货币基金,推出了理财工具“活期宝”,虽然有跟风“余额宝”之嫌,但在赚足了市场眼球的同时,也实现了一定的销售。其中报显示,从6月26日正式到7月18日,“活期宝”共计实现申购交易80096笔,销售额累计16.48亿元。
在“活期宝”方兴未艾时,东方财富网又推出了“定期宝”,意欲在传统银行理财市场中分一杯羹。和“活期宝”不同,定期宝帮助投资者购买的是7天、14天等短期理财基金,却大幅降低了理财门槛,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最低购买金额5万元降至1000元,此外天天可买,并自动滚存。
“东方财富网是最早获得第三方公募基金代销牌照的企业之一,‘定期宝’是‘活期宝’的补充,也是为进一步优化用户体验,满足用户更多的理财需求。”其实表示,未来东方财富网还将进一步推出更多理财产品,丰富自身基金销售平台的理财产品线。
创业者要先修炼内功
东方财富网近期频频曝光,绝对不算“低调”,但其实却和他的公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是互联网商界中为数不多的低调者,几乎可以和微信之父张小龙媲美。他多次婉拒了摄影的要求,也很少公开亮相。
在其实看来,任何一个创业项目,都会遇到很强的竞争对手,而面对强大对手时的第一反应最好是从自身着手,先修炼好内功。“我记得上海有那么几家互联网公司,当他们达到一定高度时就迫不及待地和大公司叫板。结果可想而知,巨头们立马在功能、流量和用户使用习惯上覆盖了你,因此公司规模小的时候,创业者一定要低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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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目前国际上尚无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做出权威统一的定义,国内研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以谢平教授(2012)提出的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代表,他对这种模式的定义是“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在这个模式设想里,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模式要摒弃金融中介的存在,它试图改变的其实是市场参与的主体和形式。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目前最好的角度就是从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来理解。所谓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电商等非金融机构依托于支付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和手段,介入金融领域,从而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主要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小额信贷、基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众筹、网络保险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而金融互联网(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化),则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自我革新和自我变革,从而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其参与形式表现在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的处理,采用电脑、手机、移动终端等新的交易渠道、开办电子商务等。前者是互联网公司从事创新型金融业务,而后者则是传统金融机构将自身业务互联网化(见表1)。在这种区分界定下,二者的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
表1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
(一)衍生的背景不同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渗透、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传统银行业务逐渐不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具有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为特征的新兴金融业态;金融互联网固然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但促其发展更直接的动因则是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互联网金融强势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金融脱媒的压力,通过进军互联网,以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与增值化。
(二)现实定位不同
互联网金融定位于“平台金融”、“平台经济”,在平台经济理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搭建、开放网络金融平台,可以使客户通过平台实现在线融资、现金管理和跨行支付等功能;而金融互联网的定位则是“渠道”,目前金融互联网的步伐多是开设网上银行、产品上线、进行数据处理和开办电子商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只是渠道的作用,最终不过是延伸或增加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渠道。
(三)资源配置特点不同
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源配置的特点是去中介化,即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不再需要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信息更加对称,市场更充分有效,从而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而金融互联网模式中传统金融机构虽然发力互联网技术,但始终无法改变其作为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中介组织的特定身份。
(四)创新内容不同
由于国内金融监管的要求和金融产品创新本身的复杂性,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基于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很难做到金融产品上的创新。而在金融互联网进程中,一直以来作为金融创新的主体的传统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更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大有用武空间。
(五)监管要求不同
在监管要求和力度上,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远未在同一层面之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一方面由于业务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监管部门,另一方面由于业务创新速度快,缺乏现成的行业法规,导致目前在风险控制、技术安全隐患等方面监管缺位,风险隐忧值得关注。而传统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互联网的主体,明确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在贷款业务、支付结算等方面有多个明文法规和一系列明确要求,监管相对成熟。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各有竞争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
1.庞大的网络用户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上网用户数量为5.64亿,位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时隔半年,截止到2013年6月底,该中心公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了2.0个百分点,数据短期内的快速增长,显示出人们对互联网越来越依赖,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经济潜力巨大。(见图1)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7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互联网普及率
2.开放的资源平台。互联网金融搭建的资源平台是开放的,一方面是资源的开放,在这个平台上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是对参与主体的开放,运算力强大的电子系统可以 将客户拓展的边际成本削减至几乎为零,“二八定律”成立的前提也随之消失,因而,以往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甚至所排斥的80%的中小客户可以进入平台,真正参与金融活动,这一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具有普惠金融、民主金融的意义。
3.海量的信息和数据。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进而构建起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库,可以识别中小客户的信用情况,消除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障碍。例如,阿里巴巴通过淘宝、天猫等平台形成的数据,可以解决用户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问题,再通过阿里金融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商家发放贷款。未来互联网金融还可以依托海量的信息,利用云计算将消费者的财产状况、消费习惯等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挖掘商业价值,智能满足用户需求。
4.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尊重客户体验,以客户体验为主导,一切都是为了使客户能够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完成交易;同时,智能搜索引擎通过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有针对性地自动匹配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在这种方式下,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大幅度提升了服务的效率。
(二)金融互联网的比较优势
1.雄厚的资金实力。互联网是真正“烧钱”的领域,为了争夺市场、积累客户、开发后台技术,前期往往需要大量的投入,很多互联网企业就是因为投入难以为继而不知所终。金融互联网的行为主体是银行等传统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融机构,在其业务互联网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还是开发电子商务,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都足以支撑各项投入,这一点互联网企业是难以匹敌的。
2.良好的信用品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经过长期的发展运营,积累了极高的公信力,在用户心中的地位根深蒂固,相比较近年互联网金融企业频繁发生的“卷款跑路”现象,传统金融机构的诚信品牌无疑可以为金融互联网的发展吸引更丰富更稳定的客户资源。
3.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构成了复杂多变的风险环境,传统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各项风险控制规章制度,形成了互联网金融难以企及的风险防控优势。
4.得天独厚的政策保护。表现在监管部门严格管制市场进入,行业准入门槛高。譬如现行监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从目前来看,互联网企业获取银行牌照的难度很大。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竞合与共生的商业生态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竞争+合作”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联网金融通过发挥“鲶鱼效应”,在理念和观念上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冲击,激发金融互联网的崛起和发展;金融互联网则打通了银行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的双向互转,为互联网金融搭建的支付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业务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着力在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盲区小微企业和个体贷款方面,与金融互联网布局高端客户形成错位营销,共同发展的态势。
同时,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各自的跨界实践或者说竞争也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毋庸赘述,第三方支付、微型贷款、金融产品代销、余额宝等都已经有很成型的产品;金融互联网方面包括手机银行、微信支付、远程理财等创新也不少,特别是网上商城,譬如建行的融通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民生的民生电商等都做得风生水起。应当看到,不论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还是金融企业进入互联网领域,谋求的都是协同效应,而非简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不是简单取代和颠覆的关系,更多的则是“竞争+合作”的关系。
(二)基于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共生共赢
从长期看,资本短缺、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稳定性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整合与分析的能力的严重欠缺则是金融互联网发展中的瓶颈,未来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打造合作互惠的模式,才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突破局限、共生共赢的发展之路。
1.共享数据资源与客户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从电子商务、网络支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与交易信息;金融互联网企业经过多年的运营,与交通业、制造业、物流业、零售业等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的紧密合作关系。双方可以有条件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交叉销售。
2.联合做大做强贷款业务。首先,是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其需求量巨大,与大企业信贷相比,能带来更高的利差收益,成为时下亟待开发的信贷市场。其次,是消费信贷业务,未来10年我国个人或家庭贷款购房、买车、婚庆、游学仍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借助互联网金融积累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的海量信用交易数据和客户评价、快速的市场应变能力,可以有效发掘新客户群,拓展信贷业务;同时充分发挥金融互联网雄厚的资本实力、监管赋予的吸收存款的能力和零售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强强联合,可以实现共赢。
3.合作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在目前线上支付、包括传统银行线下支付相对饱和情况下,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合作的又一个切入点。包括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筛选服务,线下交易支付)等,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通过合作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使支付更加人性化,为客户提供超一流支付服务,这方面前景广阔。
4.共同开拓大众理财市场。目前银行重点布局高净值客户,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能力仅限于“屌丝”阶层,而国内广大的中产阶级特别是他们的财富管理和投资理财需求则属于银行和互联网能力都不能顾及的真空地段。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将互联 网金融大数据信息、支付渠道与金融互联网的专业能力和产品相结合,在大众理财市场会有非常广阔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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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跨界,冲击已成必然。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处理上具有强大的优势,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使得非金融机构拥有了人工智能替代人工决策的可能。传统银行体系引以为豪的风控技能在人工智能的较量中越来越处于劣势。同时,信息产业突破了时空限制且注重客户体验,稀释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动摇了国有大银行的垄断地位。
最近开展的杭州、温州两市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居民问卷调查显示:35%的受访者已经购买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已投资的人群中,青年用户的参与度明显高于中老年,35岁以下受访者中45.3%已购买;36-50岁的受访者中29.4%已购买;而50岁以上,只有27.3%已购买。
跨界引发竞争的“扩大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往往涉及跨界的诸多领域,是金融、电子、信息等多种产业的复合。因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已不再是金融业务单一模式下的闭环竞争,而是相关产业链直接的资源抢夺、主导权控制和服务对象的争抢,竞争愈发复杂、影响作用范围广。
冲击有限,但增长快。就目前的市场数据而言,银行业总资产2013年初就已突破130万亿元。单从规模上讲,2013年前100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营业收入也只有2000亿元左右,互联网金融的体量有限。传统银行体系市场份额依然庞大,再加上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大信贷扩张能力,化解流动性陷阱的固有制度,完备的结算、清算和信贷IT架构、庞大的物理网点等优势,短时期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冲击有限。但互联网金融每年的增长都是翻倍的,未来不容小视。
商业银行“倒逼”下的互联网实践
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本质是“存、贷、汇”,银行的“触网”实践就是业务部分到全部迁移至网络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了“存、贷、汇”外延与参与方的变化。与互联网最初的接触是以电子金融的方式出现,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始利用官方网站建立各自的网上银行系统。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7×24地实现个人账户的查询、支付、汇款等功能,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降低成本,这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主动变革。招商银行是最早实践的代表之一,1999年招商银行推出了“一网通”,建立了包含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在内的互联网服务体系。2012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线“善融商务”,开始依托商业银行自建的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电商企业开展小额贷款。同年,交通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网络商城“交博汇”,将商品营销通过银行的支付功能形成绑定,提供一站式服务粘合消费者。之后又同阿里巴巴集团在淘宝网推出了“交通银行淘宝旗舰店”,完成了“存”业务的外延。利用淘宝网大量的客户群提供交通银行的各类产品及服务,包括贵金属、基金、保险、个人理财等,以理财产品销售、资产管理业务广义了“储蓄”。2013年民生银行的“小区金融”战略,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家庭金融服务,这个阶段传统商业银行开始利用互联网建立信用中介平台提供融资服务――“贷”。与此同时,“触网”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移动端逐渐替代PC端形成主流,各类APP移动应用场景成为银行业务的提供载体。2012年招商银行联合联通首推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2013年,招商银行、工行相继推出了“微信银行”。
随着非金融机构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传统商业银行的“触网”升级为直销银行,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推出此类服务,希望通过互联网技术来直接面对客户。但直销银行本身并不独立、无法人资格,仅作为商业银行内部的二级部门定位于“线上获取新客户”。有别于传统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它们是商业银行将传统业务拓展至线上,通过线上服务“本行客户”。直销银行成为商业银行获取新用户的抓手,并非向其提供金融服务。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是从直销银行入口,在电子银行或线下银行获得满足。从当前市场情况看,直销银行带动了商业银行全行零售市场规模的提升,所以直销银行的角色更多定位与传统业务部门“协同发展”。
2014年12月28日,深圳前海的微众银行官网上线标志着网络银行的全面创新。贷款流程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多个场景中对贷款客户进行信息搜索,多重征信查询形成量化分值决定贷款。整个业务流程全部线上处理,采取主动邀请制,对客户进行主动授信。
除此之外,包商银行于2014年6月上线了互联网综合性智能理财平台――小马bank。小马bank凭借互联网方式实现传统银行“去中介化”的金融转型,融合了“直销银行”+“智能理财”+众筹等主流互联网金融模式。平台产品以宝宝类的货币基金产品和债权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主,其中债权类互联网众筹产品实现了商业银行从事P2P网络信贷的范例。在银行系的P2P网络信贷平台中,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凭借借贷规模和服务人数在该行业中独占鳌头,之后又建立了针对机构投资人和企业融资的资产交易服务平台――Lfex。通常银行系范围内,P2P信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多是合作关系,利用商业银行丰富的风控经验与能力,利用商业银行支付对接或托管平台的客户资金实现平台自有资金的隔离,同时也变相利用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为平台营销“背书”。
商业银行最初以电子银行“触网”,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上部分业务推至网端,满足消费者网上的查询和支付,通常是官网登录进入。随着移动终端智能化、多样化,网络制式由2G升级到3G,电子银行也有PC端迁至移动端推出各自的APP应用,进一步便捷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这些都是商业银行的主动进步。但随着大量有实力的互联网公司主动“粘金”,金融领域开始出现了“野蛮人”的身影,竞争开始加剧,消费者也逐渐感受了金融互联网化的实惠。商业银行面临“倒逼式”发展,在注重自身网络平台生态重建的基础上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和共赢”成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主要变革方式,电子钱包、微信银行随之出现。相较于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虽然成立时间短、网点数量少,却能够依托地缘优势、客户资源和先验知识稳步追随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涉足更为深入。微众银行等纯网络银行的出现是我国银行业的一次伟大尝试,在利率市场化、存保即将推出的大背景下,加剧竞争是国家建立有效融资渠道的必由之路。网络银行的成功上线也成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模式、杂项丛生,未来发展道路的探索,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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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发展的金融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在中国的欠发达地区金融交易平台也开始进入并发展,这些金融交易平台的发展,盘活了在民间的资金,但是交易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将金融交易平台引领向一个健康的发展道路上,许多地区都制定了一些符合实际发展情况的政策。
二、不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互联网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的立场上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当这些政策具体实施时,各个部门没有具体的细则可以参照实施,所以在一些地区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实践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事先登记,所有的金融行为必须是建立在信息咨询的基础上的,各个工商,网络等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交易过程中的监管。
2.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极易出现诈骗行为,资金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在市面上的金融交易平台几乎都存在着信用审核机制,借款人要想通过审核,必须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缴费记录,银行信用等等资料,甚至有些平台还提供了与借款人进行面谈以进行借款人信用考核的程序。但是这些信息均由借款人自己准备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大多数的金融交易平台只是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的,所有的资金风险全部都归集到借款人一人的身上,所以金融交易平台主要存在于信用风险。
3.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非典型P2P模式主要是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债券的形式按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将债券进行转移后借款双方交易完成。这种存在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交易方式是非常容易走非法集资的道路的,并且部分交易平台债券的转让时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的,这使得平系着借款双方,成为双方的枢纽,而并不是独立的,纯粹的中介机构。
4.互联网金融业逃避了反洗钱的监管
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就可以成为平台的放贷人,而交易平台对放贷人的监管也并不是非常的严格,这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借助网络将脏钱分散借出的渠道,当收回本金是连同利息一起收回时钱就成为了合法的资金了,这就逃避了监管机关对洗钱的监管。
5.实际利率较高,存在高利贷风险
大多数的交易金融平台虽然借款的利息维持在7.88%-23.3%之间,但是在还款方式上采用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要支付给交易平台的手续费用和其他需要交纳的费用,有些利息已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放贷的标准。
6.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导致银行也存在流动风险
在欠发达地区,交易平台虽然没有开展吸收投资的业务,但是随着业务的进步也不排除有发展此项业务的可能性。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欠缺,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各个欠发达地区吸收的资金也将会进入到其他省市,这就势必会导致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7.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进入金融交易平台时,个人的真实信息被储存在交易平台中,这就存在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因为大多数的交易金融平台属于信用贷款,所以对交易人的信息真实性有较高的要求。在进行金融平台交易时,必须要提供个人真实的姓名,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一系列的个人信息,甚至有时还需要提供亲朋好友的账号信息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一旦在运营过程中遭遇黑客入侵造成信息泄露,将给交易人带来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欠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政策建议
1.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各部门应该建立适当的监管政策
各个欠发达地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总的指导方针,制定有关的政策细则,改变现在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的现状,促进互联网金融在欠发达地区的健康发展。
2.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
互联网作为市场的主体,也必须依据优胜劣汰的规则,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机制,退出机制的制定关系着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因此监管机构必须要严格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3.提高信誉风险控制能力
随着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所涉及的人群范围也即将大幅度扩大,所以金融交易平台必须要及时的建立符合信息安全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主要是信誉贷款,因此必须要提高对客户的信誉度的了解,提升客户对信誉度的了解程度,有效的降低信誉上存在的风险。
4.建立合格的反洗钱制度
互联网金融公司对放款人的资金要有严格的掌控,对于存在可疑的款项必须要及时的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汇报,人民银行也应当定时非定时的对交易平台进行检查,保证款项的合法来源。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交易涉及了我国许多地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的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不能够完全的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技术方面有些欠缺,但是他们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机制,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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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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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金融行业一直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金融行业在发展中逐渐开始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然而由于互联网的风险性特征,金融行业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业务拓展时常常会面临许多问题。正确了解互联网的风险性特征,寻找有效的互联网风险防范措施是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时需要做的工作和解决的问题。
2 互联网给金融行业带来的变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了解互联网的风险性、探寻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充分了解互联网的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的变化,以下是本文总结出来的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2.1 支付手段的变革
互联网应用于金融行业的发展给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的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支付手段的变革。在互联网应用于金融行业前,金融交易的支付手段以现金为主,以银行转账为辅,对于金额较大、跨地区的金融交易十分不利,而金融行业拓展到互联网后,所带来的变化首先表现为支付手段的多样化。在互联网中的金融行业交易顾客可以选择现金交易、银行转账,也能够利用支付宝、微信进行支付,在支付手段多样化的前提下,金融行业在与客户进行交易往来时能够减少顾客的忧虑,促进金融交易的顺利进展。
2.2 大数据分析
在互联网中,数据共享,金融行业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能够合理利用大数据分析,提高金融信息的准确性,从而确保金融交易的成功率。大数据分析是互联网发展下对信息、数据处理所带来的巨大变革,在大数据分析时代下,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分析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利用互联网上的共享资源在减少成本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从而促进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另外,大数据分析能够对金融信息进行较为充分、全面的分析,从而减少由于数据分析不全面而带来的损失,提高金融行业的质量、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2.3 线上线下互动营销
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与传统的金融行业发展所存在的最大不同就是线上和线下的互动在互联网出现前,金融行业的发展以线下营销为主,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易受到的限制较多,而在互联网普及之后,金融行业中的发展出现了线上交易,企业与顾客之间的金融交易能够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在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的基础上,金融行业的交易出现了线上和线下的互动营销,拓宽了金融行业的发展渠道,使得金融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由此可见,线上线下互动营销是互联网的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的巨大变化。
3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鉴于互联网在金融行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金融行业在发展时需要对互联网有充分的了解,风险性是互联网的最大特征,因而金融行业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业务拓展时需要充分了解互联网的风险性从而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下是本文总结出来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3.1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的清偿能力风险,金融行业的资金流动与其他行业相比幅度较大,这决定了金融行业所获得的收益与其他行业相比也较高,然而正是由于其流动性强的特点,使得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十分重视资金的流动性,一旦资金的流动性出现问题,那么金融行业的发展将会受到严重的限制。在金融行业中,以基金为例,一个高补贴、高收益的证券一旦发售就会被抢购一空,这使得金融行业的资金能够迅速回笼,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然而,当证券市场下跌时,人们又会迅速将手中的证券抛售出去,这给金融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使得金融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金融企业甚至金融行业的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可以说,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行业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时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风险。
3.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义务的风险,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产生的。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只是通过互联网产生联系,双方并不见面,在这样的基础上,金融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信用程度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就存在着较高的信用风险,再加上我国正处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期阶段,在交易者身份的确认和交易者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全面,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大大提高。因而,金融企业要利用互联网进行业务的拓展和发展就需要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寻找正确的风险防范措施,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3.3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法律风险来源于金融交易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能性以及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够明显,在发生争执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这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要确保金融经济的平稳发展,就需要对法律风险进行合适的评估,减少法律风险对互网金融交易的不良影响。
3.4 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持,然而金融行业在运用互联网进行业务拓展时,需要对互联网技术进行相应的了解。在我国,互联网技术与国外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再加上我国对互联网技术的管理存在缺陷,因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常常会面临着黑客等技术风险,在技术风险下,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业务发展时会出现顾客信息泄露、金融信息泄露等风险,而该类信息的泄露不仅会影响到金融企业的业务发展状况,更会削弱企业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对金融企业甚至于金融行业的发展都十分不利。
4 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在了解到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基本风险后,金融企业要想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提高收益,就需要针对所存在的风险进行相应的防范措施,本文根据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了解,提出了以下四点风险防范的措施,希望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4.1 建立风险储备金,减少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较大的风险,只有减少流动性风险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才能有效提高金融行业的发展效率。本文认为,建立风险储备金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减少流动性风险的有效举措。建立风险储备金,要求金融企业在发展时对风险储备金的数额和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规定,将企业的风险储备金存入银行,除了出现企业规定的能够使用风险储备金的情况外,不能挪用存在银行的风险储备金。
建立风险储备金能够使互联网金融在发生大量顾客抛售基金需要使用大量资金等情况时能够从容地应对,减少流动性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同时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因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时需要建立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以减少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4.2 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减少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重要风险,这一风险能否顺利得到解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信用程度与社会评价,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减少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国家需要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进行合理、权威的评估,为金融企业的交易提供准确的信用评价,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中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金融企业需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在于其他金融企业交易时按照自己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评价,从而判断该企业的信用指数,降低企业在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因而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举措,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中需要重视起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
4.3 完善法律法规,减少法律风险
鉴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而造成的,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想在发展中降低法律风险,就需要国家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全面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教育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减少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发展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当然,企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金融教育,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4.4 建立防火墙体系,降低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金融企业在发展中要想降低互联网的技术风险,首先,需要建立防火墙,降低黑客入侵的可能性;其次,需要定期对互联网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在确保互联网设备安全的情况下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技术风险;最后,金融企业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时需要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减少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技术风险。由此看来,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减少技术风险的影响,就需要建立防火墙,在做好保护措施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5 结语
互联网是近年来经济发展的重点,金融行业在发展中利用互联网能够在减少成本的基础上有效提高企业的发展效率,然而由于互联网的风险性特征,使得金融行业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时也面临着不少的风险,如何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中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相信通过国家和金融企业的不懈努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一定能够更上一层楼。
⒖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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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信用风险管理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针对金融市场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市场的,目前还未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对金融市场进行相应的监督。P2P贷款、微信支付等全新的金融业务没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一旦出现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中,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理财和保险分别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开监管,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督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交易过程都是在网络中进行,这种信息不对称将加大金融交易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缺乏对参与主体识别、信用记录等评估的考核和监督,参与主体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于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平台等的风险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金融市场违约事件高发的主要原因。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基础,其交易过程虽然没有离开银行的服务,但是其确确实实进行了资金结算,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往往会滞留一定的时间,这无形中加大了交易资金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较为复杂,缺乏明确的资金流向,极易出现资金随意转移。
(三)缺乏应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意外事件的预设方案
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是开放的互联网环境,其通讯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容易受到各种黑客的恶意攻击。同时,互联网金融缺乏健全的身份验证和识别、信息加密体系,因此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受到黑客的恶意攻击,金融市场中各种客户的信息极易泄露,各项交易记录也会丢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所应用的软件基本都是进口的,严重缺乏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设备,交易数据等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这也无形中增加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想要提升其可信度,就要对参与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约束,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准入机制。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法规,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对交易过程和滞留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立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进行分开监督,统一管理的制度。传统的金融机构向互联网的延伸已有成熟的监管体系,其主要的风险在于运营等。而互联网企业将金融业务转接到互联网,其主要风险在于金融业务,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督,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督体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有关部门要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配套征信系统,收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信息,将此信息上传至征信数据库,将数据库信息共享给央行征信系统。不断更新和完善互联网企业的信息,为提高互联网企业的信用提供保障。构建投诉平台,受理客户的投诉,实时掌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状况。可以开设相关的网站,将互联网金融诈骗的案例进行共享,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利用云计算等先进的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信息进行甄选,整合数据库的信息,构建互联网信用审核制度。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预警处理方案
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意外事件处理方案,以便在受到黑客等外来因素的影响时,可以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反应,以降低金融市场受到的影响。研发全新的数据加密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加密,确保交易信息的安全。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是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防护体系对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三、总结
目前,互联网金融才刚刚兴起,其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经常出现违约的情况,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其一旦出现风险,将直接威胁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因此,构建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久发展。(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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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进行结合后出现的产物,有着金融行业的固有特点,又有着互联网技术的特点,既有金融行业的本身的风险,互联网的风险,又有着两者结合之后出现的新风险。
(一)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需要通过相关的程序和软件来进行操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性取决于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有序运行,计算机网络技术一旦出现故障、被黑客攻击或者中病毒,都会是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全面的瘫痪。
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是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秘钥在传输数据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攻击,系统终端也可能受到攻击,互联网金融存在众多隐患。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这种协议在进行传输时过于追求高效,传输的信息容易被窥探和截获,从而带来资金损失。病毒是计算机的一大威胁,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的所有交易都可能受到病毒威胁。
(二)包含计算机系统和交易主体的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交易主体进行自主操作,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交易主体的操作合理性都对互联网金融安全运行有着重大影响。互联网金融在使用过程对账户进行授权、系统存在的漏洞等都会造成资金风险。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打破实体营业网点的限制,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自助办理业务,地域开放性拓宽了市场范围,同时也增加了风险,金融风险会产生放大效应,甚至会对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网络运行和结算造成影响。
互联网服务有着明显的虚拟性,交易常常是在虚拟的实际中进行的,因此交易者信用、身份有着比较高的不确定性。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客户会做出隐蔽部分信息的举措,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无法进行鉴别。
同时,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出现“柠檬市场”。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企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高质量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被劣质低价服务者挤出市场。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立法落后,很多金融相关法律不是依照互联网金融制定的,因此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此外,存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不遵守权利义务规定。最近几年来,我国对电子签名、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等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缺乏针对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交易身份等都缺少完善的法律保护。法律的缺失和不到位,造成交易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模糊,在进行交易时,增加了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互联网金融让经济活动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同时伴随着风险的传播速度加快和波及范围增大。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交易对象缺乏透明度,金融部门进行监管困难。同时,风险防范和管理困难较大。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等途径进行风险防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环境涉及到硬件方法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在进行网络访问中,要实现网络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需要对身份进行验证并进行分级授权,允许有权用户进行登录。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需要对金融交易数据进行管理,利用数字证书等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重视开发由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使用互联网加密技术、秘钥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降低风险。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通过完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通过完善的内部管理办法,提前防范风险,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风险防范技术队伍,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通过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收集各种金融和非银行机构的信用信息,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我国依法治国,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基本规范。互联网金融进行立法,可以规范市场交易,减少违反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技术和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违法分子具有震慑作用。现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实体金融制定,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有着诸多不适应性,因此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明确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加大对违法犯罪的量刑力度,对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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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亚敏,赵贺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21:265-266.
[3]郭纹廷,王文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基于相关利益主体的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15,02: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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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热情拥抱“众筹时代”,致力于建设“世界众筹之都”,“大数据产业在贵阳风生水起时,一场关于金融革命的探索与创新也在这里悄然兴起”。贵阳将“举全市之力办好众筹大会”,并通过构建以众筹金融交易所为核心的众筹金融生态,培育“未来中国西部省份的创新性金融要素市场”,为贵州“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注入活力与动力。
金融创新为众筹提供支持
抓住“互联网+金融 ”的时代机遇,贵阳立足金融创新,正进行区域发展战略转型升级。围绕体制创新、大数据金融、众筹金融、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贵阳在不断培养创新意识,大力支持创新者的行为和行动。
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陈刚说,贵阳要围绕服务全省乃至面向西南的需求,坚持外地金融机构引入和本地金融企业培育双管齐下,整体设计各类金融业态的发展,构建适度超前、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体系。“把金融工作放在城市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加快发展,不断强化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
《贵阳市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2014―2017年)》认为,因为在移动支付、金融IC卡电子现金、公用事业互联网缴费等方面的技术及应用实践均处全国领先地位,并且金融产业发展服务环境明显改善,“贵阳发展互联网金融支付产业、互联网应用与传统银行相融合的态势初步形成”。
“一个载体、三大产业、四项体系、十大中心”,是贵阳金融创新规划设定的基本格局。这种格局所要达成的目标,是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化、金融业务的特色化和金融服务的精细化,以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引领金融业加快发展,提升金融业的综合实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具体而言,即建设中关村贵阳科技园作为载体,发展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三大产业,完善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组织体系、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市场体系、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中介体系、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四个体系,打造中国西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金融大数据清洗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农商行发展联盟数据运营中心、私募股权基金中心、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区域性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信托行业大数据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示范中心十个中心。科技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是贵阳将要打造的两张金融业名片。
移动金融是贵阳在互联网金融方面迈出最早的一步。2014年5月19日,国家发改委、央行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明确贵阳等5个城市为试点定点申报城市。今年1月份,贵阳正式获批成为移动金融试点城市。
贵阳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产业发展,采取了“前店后厂”模式。其中,“前店”是一个“互联网金融特区”,以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为平台,着力发展网络信贷、电商金融、第三方支付等机构的管理、结算、研发等业务;“后厂”基地位于贵阳清镇市,将着力发展移动金融相关机具设备生产、大数据清洗、金融服务外包等业务。
目前,在“前店”,宜信、人人贷、北京金店联行等一批互联网知名金融企业已入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移动金融专业委员会、全国农商行联盟、中国新兴产业大数据信用西部示范基地、中国并购公会贵阳分会、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贵阳分会以及众筹金融交易所已入驻“前店”。在“后厂”,驻有上海思科、无锡视美乐、背景华科建业、九次方等产品制造商。
贵阳“金融规划”明确提出设立众筹融资、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资源聚集效应。“众筹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到来以后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模式。”贵阳是副市长王玉祥说,贵阳将集全国近200家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之力,共同建设贵阳众筹金融生态体系,争创全国“双创”试点城市。
建构众筹金融生态体系
当前,贵阳市正在以众筹金融交易所为核心,建设涵盖世界众筹大会、众筹金融学院、众筹金融研究院、世界众筹金融小镇在内的众筹金融生态体系,竭尽全力打造“世界众筹之都”,最终实现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跨越发展。
5月27日,众筹金融交易所上线运营。众筹金融交易所将通过建设200条各领域企业及产品众筹跑道,每条产品跑道将由全国各行业具有权威性的领筹人选取和推荐优质创新企业,并规划了股权、债权、经营权、产品、知识产权五大类众筹交易板块,引入合伙人、领筹人、交易商、经纪人等市场参与主体。
众筹金融交易所是贵阳众筹生态的价值载体,同时也承担着引领众筹行业标准建设的重任。
“让天下没有难筹的梦想,让众筹所成为天下创新者的成功摇篮。”众筹金融交易所董事长刘文献说,贵阳及相关众筹机构将努力把众筹金融交易所建设成为中国众筹创新版金融市场、创新版或众创版证券市场,并将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一切进入门槛和扫除一切投资障碍。
“众筹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实业界、产业界、百姓投资理财、金融界创新的交叉点、交汇点、热点,成为民间资本市场最好的路径、小企业发展的好模式。” 刘文献认为,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之后,众筹将成为新五板交易市场。未来,在中国可能会有四五家众筹金融交易所,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则率先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也相信,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将成为继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和各地股交中心之后,中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并努力建设成为中国最活跃、最富有生命力和最富有成长性的五版交易市场之一。
作为贵阳众筹生态体系的时间及物理载体,世界众筹金融小镇以26万平方米的规模,承载loft及创客基地、众筹部落、众筹金融研究院、众筹银行、众筹保险、众筹小微证券公司、众筹信托、众筹基金平台等众筹机构。
众筹金融小镇的“镇长”,是拥有“中国火锅皇后”称誉的何永智女士,她说要把小镇打造成贵阳“非去不可的目的地”。小镇所有的岛、桥、广场、雕塑,甚至是一砖一瓦,都会采取众筹方式建设,可以是筹资、筹人、筹资源。
而众筹金融研究院将为贵阳众筹金融生态提供学术与理论支持。众筹金融研究院由来自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外研究互联网的专家学者发起设立的智库研究机构。其以互联网+金融为研究核心,旨在为中国经济成功转型升级提供理论和资源支撑,为中国经济新常态探索新的制度供给――众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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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产生。互联网上既然可以开展商品交易活动,那么开展金融交易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近年来在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金融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国内先后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等金融交易模式。其中P2P网贷指的就是个人和机构通过互联网相互借贷的金融交易现象,众筹则是以特定的项目作为支撑,通过群众筹资完成项目的一种方式。和传统的金融交易模式相比,P2P网贷和众筹的最大特点就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
第三,互联网改变了金融活动的载体。
二、从互联网透视金融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当前的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发展约束性较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之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供给者是城乡居民自己,实体企业则是金融需求者。这是我国为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而创新设计的一种外植型金融体系,该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以银行为中介,通过低廉的利率来吸收金融资金供给者(城乡居民)的存款资金,同时将所获得的资金以相对昂贵的利率反哺到实体企业,从而实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使得这种外植型金融体系成为实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仅靠银行信用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金融信用大致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三个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第二个阶段,即银行信用阶段。所谓的银行信用指的就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通过存贷款机制来延伸创造出派生货币的功能。在传统金融时期,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最后屏障,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道路,P2P、众筹等金融模式的出现,银行信用已经明显难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这种情况下市场信用已大势所趋。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就是典型的突破银行信用,展示市场信用的代表,和金融市场需求相吻合,其受众多投资者的追捧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金融监管体制不利于互联网与金融系统的衔接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基于传统实体金融构建的,这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愈加复杂的今天毫无疑问是相对滞后的,对于互联网和金融系统的衔接弊大于利。例如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对于各类金融结构的业务范围、投资银行的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股票、债权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此一来欲要借助互联网来开展金融活动就困难重重,相反那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反而可以凭借自身规模较小的优势抓住法律政策的漏洞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例如P2P就是典型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业务。
三、推动金融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以公司债券为基础
金融根植于实体经济,这一点毋庸置疑的,哪怕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实体经济仍旧是金融的根本。因此,从实体企业的公司债券收入来推动金融改革是可行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是我国当前关于公司债券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相当丰富,如此可以保证金融改革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其次是和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公司债券具有一系列的独特功能,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司债券其实就是存款的替代品等;然后是公司债券对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资本账户中的金融交易有着直接的影响。
(二)以金融监管为保障
对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改革,实现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融合,离不开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改革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总是会出现各种意外,这种情况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则可以保证金融改革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以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新时代的金融监管体制:人民利益原则,即做到以人为本,保障存款人、投资人、投保人的利益;信息披露原则,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投资提供重要参照;市场化原则,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即时的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变动。
(三)以互联网为载体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已经离不开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是昭示着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金融活动已大势所趋。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处理好互联网和金融系统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将各项金融业务置于互联网上是可取的,例如通过开创互联网金融门户来拓展金融业务的服务渠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来吸引更多的新兴投资者;通过云计算、智能化技术来创新金融产品,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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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不足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备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不足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服务。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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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联金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市场人士把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我国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的业务称作为金融互联网。但是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促进、逐渐融合而变得模糊。从广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切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用户的数量、金融产品、人才储备、互联网金融规模、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使得网络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
2.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携带和操作方便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产品种类更多、服务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参与主体与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即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原因及其影响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一定的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鱼龙混杂,缺乏一定的从业经验,而且管理意识薄弱,这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硬伤。加之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大量的金融风险隐患,要想保证几千万个小微企业经营者简直是困难重重。再有网络系统数据的采集以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最后,违法犯罪的现象逐年突增。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影响
1.风险的快速扩张造成监管困难。由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快,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积。交易的虚拟性使得金融服务失去了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交易过程变得模糊,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进而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信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会使客户个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终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发生。影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二,软件自身的原因导致网络的脆弱性。第三,公司为保证名誉忽视黑客的不法行为。第四,关于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风险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对其的外部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对互联网信贷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贷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格。以上两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进而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给金融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我国政府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法来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进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只有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进行补充,[10]最后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平台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2.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要任务是加强安全建设、构建安全按体系。首先是硬件,能够为信息处理提供强大的保证;然后是高科技与人员,企业应当招募大量具有先进技术的专业安全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强安全建设。因此,互联网安全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个人,尤其是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的,及时发现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首要任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职责。其次还应当在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监控金融风险的部门,能够及时地预测和发现金融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监管机制,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国界的特点,这样做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4.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可以建立一个互联网咨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关于产品、风险、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反馈,提出产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间接得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正视风险的存在,把握好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并且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除障碍。我们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挖掘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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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商业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以中国新经济增长驱动力存在。从另一方面看,在互联网商业领域中,无论是存款支付,还是理财结算,都达到了互联网与信托与消费的融合,使传统缺失的金融业市场成为现实,凸显出强大的竞争实力。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从互联网基础设施、企业战略主营业务、国际市场等方面建立DEM模型,以此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升级,以及创新性金融服务等进行分析。进而对互联网金融商业精神进行塑造,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化的演进。鉴于此,加强基于经济学视角的互联网金融核心竞争力的分析与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于GEM模型构建互联网金融竞争力分析框架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是一种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实现的金融业务的模式。该模式中包括许多功能,比如资金融通、理财服务、支付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等。与此同时,根据产业竞争力中的基础、企业、市场等三个要素,建立GEM模型[1]。其中,这几项要素中,还包括两个小要素,从而构成要素对。第一个要素对是基础要素,主要包括互联网资源,金融基础设备两个部分。其代表的是金融业领域发展中的资源池和创新源。第二个因素对,指的是企业要素,该项要素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战略,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营业务,该项要素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业生产效率。第三项要素对是指市场要素,包括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以及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业市场前景和市场需求量[2]。GEM的模型构建,其优势在于采用了数据量化的形式进行分析,将互联王金融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分为六部分。建立GEM模型后,其结果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可信度高。GEM模型数据分析法的运用,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对资源、设施资源、主营业务、战略结构、国内与国际市场等六个影响要素进行赋值。如表一所示,第一,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咨询结构的因素指标,做出关于主观与客观的级别评定。第二,统计好各个因子的最终得到的分数,并将二级指标与对应权值作乘法运算,进而计算出相对应的单因子得分数值[3]。第三,统计三个因子对应的得分数值。第四,将因素对分值相乘,转换为线性分值。可见,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在六个因素上出现短板,都会削弱整个企业竞争力。
三、GEM模型各因素的数据收集与计算
GEM模型各因素的数据收集,包括两种方式,分别为互联网网民电子邮箱中的调查问卷,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数据。根据调查的相关数数据,DEM模型的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出DEM的得分为468.53。互联网金融市场不同影响因素的得分值如表二所示[4]。各因素得分值在8分左右,那么GEM的分值在640分上下波动,互联网金融业则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若因素得分值接近10分,DEM的分值接近1000分,其竞争力处于国际领先。本次调查的分数,处在六级与七级区间,说明目前国内的金融领域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是与国内拥有较强优势,仍有一段差距。
四、基于GEM模型的互联网金融竞争力分析
(一)资源竞争力分析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资源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互联网金融资源包括劳动力公给自已,以及技术人员资源,二者的水平超过金融业劳动力,以及技术人员平均水平,。其发展于互联网形成之后,依靠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互联网金融的创业周期不长,并且就业门槛较低。因此,吸引大量的人才选择金融行业。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其能够降低社会的就业压力,金融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以得到公司的专业培训,从而去提高专业技能,有利于金融行业的发展[5]。通过财金通的有关报告可知,其对新生的行业与政策十分关注,其中表面90后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求职意向较强,较多的90后大学生选择进入金融行业。据相关调查,毕业大学生选择进入金融行业的人数达到13.28%,由此可以看出,金融行业的人才储备充足,并且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薪资待遇十分优厚,也是吸引人才的关键因素。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人员,需要具有专业的技术水平,计算机的使用技能,网站构建能力,新技术、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以及对于金融风险的管控运行能力等,对于金融人才的要求相对较高[6]。互联网金融人员,可以通过后台进行操作,从而去简化金融交易的流程,节省交易时间,高效的对客户的资金进行和搜集、分析、处理等,需要同时进行征信类产品销售,以及金融业务的整合,从而去拓展新的客户,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设施资源竞争力
我国的经济市场在不断变化,互联网金融设施资源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其具有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互联网金融未设置物理网点,无需大量的柜员,从而去节省大量人力成本,此种轻资产、无边界的金融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并且拥有较大的开拓空间。通过设施二级指标可知,金融行业的支持系数较低,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靠互联网经济而发展。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宏观调控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行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持,仅在指导与服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受到互联网的影响较大,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能够提高金额的操作效率,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7]。互联网金融能够补充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扩大销售市场,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节约人力资源,能够快速的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增强我国金融行业在国际中的影响力,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据调查可知,2014年我国的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营业额达到1238.5亿,通过手机进行金融交易的营业额达到33.2亿,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的营业额达到80863亿,相对于上一年而言,交易数额明显上涨。2014年的互联网金融交易金额,包括移动支付59996.5亿,P2p网络借贷2546亿,以及权益众筹4.5亿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大程度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活性远高于传统金融的活性,其客户群体范围巨大,但是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高收益,成功的吸引大批投资者,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规模。
(三)互联网金融主营业务竞争力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金融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金融行业的主营业务不断增加,同时市场竞争压力也在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金融、理财、P2P网贷等,其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具有高效性与时效性,弥补了传统交易方式的不足。第三方支付业务,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促进了商品的买卖,体高了交易的方便性,使得用户不用出门便可进行购物,给用户带来极大方便。我国于2015年3月颁布第三方支付正是进入互联网金融业,而在2015年双十一,支付宝的营业额更是取得震惊的成绩,成为不可超越的目标。而支付宝属于第三方支付的代表,主要应用于网络购物、金融活动交易等方面。P2P网贷发生于2007年,其是由国外引进,其能够迅速发展,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信贷服务缺乏,并且市场供给不足。P2P网贷主要包括信息中介模式、平台服务模式、债券转让模式等。P2P网贷经过九年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简单的模式,逐渐转型为本土化发展模式,已经完全适应了我国市场,以及社会发展形式。P2P网贷属于高收益的业务,截止到2014年,网络用户已经达到397.2万人,从网民的总体数量分析,其具有较大的未来发展前景。我国的互联网P2P网贷平台越来越多,并且规模越来越大。例如,人人贷互联网金融公司,旗下业务关系29个省,并且在省内开展下属门店,促成的交易达到796万次,成交的借贷金额超过100亿,人人贷的注册用户超过200万人。根据微信公众号平台显示,我国的众筹平台已经超过250家,并且综合类金融平台的融资规模占全部融资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五。网络众筹的项目规模占比较大,主要有智能科技、影视娱乐、音乐书籍等,都属于网络众筹的项目。对于综合类的众筹平台,其发展国模较大的平台都具有强大的电商背景。例如,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其都拥有强大的电商背景,综合实力较强,融资能力较高。
(四)互联网金融企业战略结构竞争力
社会的发展,网络科技的进步,互联网金融的规模越来越大,传统的金融企业受到巨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中国传统的投资难、融资难的困境,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随意的进行转账、缴费、借贷等,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为互联网用户带来极大方便[8]。信息化时代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引进全能型的互联网金融人才,运用高科技去促进企业发展,从而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时刻观察金融市场的动态,设置合理的产业结构,打造能够长期发展的金融战略,从而去促进企业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战略目标是,建立科学的企业产权结构、理性的进行市场竞争、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较高、传统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在可控范围之内,从而去保证企业稳定持续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战略结构设置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通过网络平台能够解决诸多困难,从而去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力
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市场中的竞争力,具有一定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与设备,相对于传统金融较为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形式进入金融交易领域,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绩。(2)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引入大量客户,从而去扩大市场份额。(3)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进行线上线下交易,通过网络平台建立服务渠道,客户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产品选择,从而去实现金融交易的实效性。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实现金融产品、销售、服务、交易流程的相互连接,从而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4)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网络进行技术流程更新、创新服务产品、改善销售模式,从而去促进金融交易。例如,各大银行的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工行的电商平台、交行的交博汇等。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金融市场,具有较大的竞争力,主要是由于网络平台的无界性与快速性,快速的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网络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及时的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从而去满足客户的需求,拓宽销售领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完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需要引进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企业需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通过网络高效的进行操作,从而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金融企业发展。
五、结论
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功能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而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力源,为了降低互联网金融业的高风险性的同时,提升其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效率与市场占有率,本文针对基于经济学视角的互联网金融核心竞争力分析的研究,是从基于GEM模型构建的互联网金融竞争力分析框架入手,结合了GEM模型各因素的数据收集与计算结论,对GEM模型下的互联网金融竞争力展开了论述,分别包括互联网金融资源竞争力、互联网金融设施资源竞争力、互联网金融主营业务竞争力、互联网金融企业战略结构竞争力、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力、互联网金融国际市场竞争力等重要内容。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提升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核心竞争力提供一份借鉴,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少广.提升传统零售金融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务实思考———基于对银行传统金融服务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分析[J].国际金融,2014,10: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