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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因持续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造成辖区内出现严重污染天气时的工业企业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以预警信息为启动指令,认真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市区工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兼任,负责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全区重点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上报至市工信局;指导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省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规定,将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由轻到重依次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
(二)响应启动
根据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时,区工信局和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监控工业企业,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倡导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②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组织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一厂一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一厂一策”。
(四)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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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值班员全天24小时开展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当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与铁东区、铁西区政府和区委办公室负责人对接,了解服务需求,已经将两区主要负责人纳入短信平台,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环境专报和预警信号。
二、完善会商机制
2014年与环保局签订合作协议以来,气象局先后与市环保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建立会商机制。
此次会议后,气象局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完善日常信息共享及会商机制,每日早8点,气象局向市环境监测站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及当前各气象因子数据,环境监测站为气象局提供各种空气污染物浓度及当前AQI。当监测或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启动临时会商,双方主要负责人参与研判,共同相关信息和预警信号。
三、制作秸秆焚烧预报
近几年四平地区雾霾天气频发,其中一个因素是肆意焚烧秸秆,气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密切配合市委市政府、农委等部门开展秸秆焚烧预报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气象部门提供的指导预报,有针对性的对秸秆焚烧进行规划和禁止,有效缓解因秸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
四、业务能力稳步提升
按照中国气象局《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实施方案》要求,从2013年9月5日起,吉林省正式开展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四平市气象局从2013年11月5日起开展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业务,并建立《四平市气象局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业务流程》,该流程从环境气象内容、环境气象预报、环境气象制作、环境气象、预警、保障措施等六方面进行规范,预报人员严格遵守业务流程开展环境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气象局加强环境气象综合监测分析技术和环境气象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开展环境气象天气的影响分析评估,逐步建立环境气象天气概念模型和客观预报方法,切实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和预报能力。2016年自主研发“四平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预警系统”。2017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目前该系统使用良好,随着新的资料进入,该系统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五、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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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重点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
认真落实《XX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积极推进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如期完成,确保球团竖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于年底前完工,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建设。
三、开展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由XXX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XXX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并邀请市生态环境局业务科室现场指导,在XX大道重点路段设置柴油货车路检路查点位,对过往柴油车辆的监督抽测,严厉处罚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同时对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入户抽检抽测,依法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杜绝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
四、持续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
一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区城管局牵头,严厉打击未纳入名录管理的车辆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严格落实运输时间,规范运输管理,加大巡查力度,严查违反运输时间、未批先运、不按规定运行路线运输等行为。发现带泥上路、苫盖不严、车身带泥等问题的车辆一律查扣,对司机和车辆所属企业严管重罚。
二是严格按照XX市《“马路本色”行动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实施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持续开展“马路本色”行动,固化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人行道冲洗、快速流动保洁”作业机制,坚持每天对市区建成区主次干道及车行道在5米以上的背街小巷实施机械化清扫、冲洗,采用“一吸、一冲、一洗扫”作业清扫模式对重点路段加密道路保洁工作,有效控制路面扬尘污染;利用大型抑尘雾炮车和洒水车,巡回对重点路段实施喷雾和洒水作业,并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增加洒水或喷雾降尘频率,避免二次起尘。
五、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控制
按照《XX省建筑工地扬尘检查标准》,严格执行施工全过程“六个百分百”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旧城改造工地、道路改造工地监督执法力度,全面督促各工地落实扬尘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对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依法查处、停工整治,相关情况记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按照重点工地名单开展常态化监督巡查工作,特别加强空气站点周边的江大南路社区改造工地、顺外路改造项目监管巡查,并形成巡查台账,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六、强化露天焚烧管控
严格按照《XXX区严格露天禁烧工作方案》要求,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综合运用人防与技防,加强人工巡查、网格监管、无人机巡控等手段开展露天禁烧巡查管控工作,发现火点第一时间处置。同时压实监管责任,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实行追责问责。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尽早建立XXX区高空瞭望监控系统,高标准、高要求推进露天禁烧管控工作。
七、持续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整治行动
一是加强餐饮油烟日常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充分运用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手段,对餐饮企业进行监管。重点做好XX南路、XX路和XX站点周边餐饮企业的督查检查,要求餐饮企业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加大对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户的整改和处罚力度。二是持续开展夜间露天烧烤及街边小吃摊整治行动,坚持取缔无组织排放餐饮油烟小摊小贩。
八、开展VOCs综合治理行动
一是加快完成市级重点VOCsXXX科技有限公司治理工程,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编制。二是加快推进企业源头替代,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原辅料,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加大对涉VOCs企业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无组织管控、有组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建立等情况,对未严格落实VOCs治理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责令整改到位。
九、开展“散装物料”企业扬尘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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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实施“一厂一策”管理,加大全镇污染减排力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积极响应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压力传导,实行量化问责,层层压实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x.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目标,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安全生产、污染治理等方面,持续深入推进企业升级改造。
一是培育示范企业,引领行业升级,运行规范、执行治污措施到位、污染防控效果好的企业,起到标杆示范作用,引领整个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是落实退出机制,实施整合关停。对不能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进行整改提升或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发现违法生产的一律顶格处罚,限期进行整合或转产,否则拆除或封存设备。三是加强巡查监管,巩固整改成果。对已按《技术导则》整改提升并达标的企业,充分利用好视频监控平台,重点检查企业违规生产、执行污染防控措施不到位、执行《技术导则》不规范的行为,从严从重加大处罚。(镇经贸办、县自然资源局X所、镇生态环境科)
x.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辖区内X县鸿福板材厂、X县鑫财海木业有限公司、X县恒旺木业有限公司x家木板加工企业,XX信德铝材有限公司x家铝材喷涂企业,聘请专家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机械设备制造、汽修、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提高废气收集率。每月底以前开展一次执法专项检查。(镇生态环境科)
x.坚决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对x家已取缔的“散乱污”的企业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创新监管方式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镇生态环境科)
x.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对X县盛源肉类加工厂x家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依证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x-x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x年x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镇生态环境科)
x.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落后、优化整合、治理提标”的原则,对x家砖瓦企业x家玻璃瓶制造企业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镇经贸办、镇生态环境科)
实行土石方作业施工工地差别化管理,全镇行政区域内涉及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现场,严格落实扬尘管控“x个百分百”和加细加严措施。强化动态管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上级主管单位按时限完成绿色工地评审工作,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台账,发放秋冬季绿色施工证,凡未取得绿色施工证的工地秋冬季期间土石方工程一律不得施工。通过治理符合条件的动态纳入,不符合要求的动态剔除,及时报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镇村镇办、镇农技科、镇水利科、县自然资源局X所、镇生态环境科)
x.实施季节性绿色管控措施。针对X县禹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x家水泥制品预制件、X省X县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x家烧结砖厂高排放企业,科学组织实施差别化绿色管控措施,避免“一刀切”。评选水泥、砖瓦行业绿色标杆企业,严格评审确定享受豁免政策企业,制定抽查、巡查工作方案,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于享受豁免政策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等不符合豁免要求的,取消其豁免资格。经贸、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全镇绿色管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日监控措施,研判企业是否执行停限产措施。(镇经贸办、镇生态环境科、县供电公司X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x.加快推进清洁取暖。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线,积极推广气代煤、电代煤和生物质取暖应用。x年x月底前完成气代煤x户。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生物质节能炉具的使用,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村推广清洁煤x吨。(镇村镇办、经贸办)
x.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时序进度。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重点压减散煤和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用煤。(镇经贸办)
x.严防散煤复烧。巩固燃煤小锅炉淘汰成果,对已取缔的x台燃煤小锅炉实施台账管理,不定期巡查。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村居散煤复烧。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住户家不得存有散煤,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区域,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煤炭质量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县市场监管局X所、镇村镇办、镇经贸办、镇生态环境科)
x.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施工工地、大型工企业等为重点,x年x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人对所管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生态环境、村镇办、自然资源、经贸办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镇生态环境科、镇村镇办、县自然资源局X所、镇经贸办、镇水利科)
x.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x年x月底前,对x家加油站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货运车辆停车场、施工工地等为重点,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开展企业自备柴油专项执法检查,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镇经贸办、县市场监管局X所、镇生态环境科)
(三)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x.开展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盗采矿产现象进行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处罚。严管土地复垦、农田水利、道路建设项目,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各项目严格履行合同要求,确需外运的,定点、定时、定量外运,禁止国V以下车辆参与运输,各项目严格参照《X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要求实施。成立联合工作组,对用地性质、原材料来源、企业注册、环评手续、安全生产、消防、依法纳税、用电、运输车辆管控等开展联合检查,对手续不全、不达标生产的予以关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从重处罚。(县自然资源局X所、镇经贸办、镇生态环境科、镇应急办、X县公安局X派出所、镇水利科、X供电公司X所)
x.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排放,按照已出台治污技术导则要求,对扬尘面源污染进行规范治理,严格落实“x个百分百”及加细加严措施,对执行不到位、落实缺项的,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最新导则要求,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再次发现问题的,除停工整改外,按日连续顶格处罚,对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实施约谈,将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镇生态环境科、镇村镇办、镇经贸办、县自然资源局X所、镇水利科)
加强镇驻地各类沙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达到“四净五无”,即路面干净,边沟干净,树池干净,路边至墙根干净;无乱堆乱摆,无乱停乱放,无污泥脏水,无杂草杂物,无白色漂浮物。驻地主次道路每天湿式机扫作业频次不少于x次,路面保洁后及时洒水,确保道路湿度、无扬尘。(镇村镇办、保洁公司)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措施。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的绿化、硬化。加大人工清扫保洁力度,增加保洁频次,弥补机扫不足;雨夹雪天气,机扫车巡回作业,人工配合清理落叶。在具备洒水条件的情况下,道路每天巡回洒水降尘不少于x次;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道路、背街里巷提高清扫频次;主次干路采取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镇村镇办、保洁公司)
x.严控餐饮场所油烟污染。严格禁止各餐饮单位使用非清洁能源,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地段执法巡查频次,餐饮经营业主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使用及清洗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建立执法巡查及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台账,实现餐饮油烟治理有效提升。(镇执法大队)
x.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履行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动态巡查、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及垃圾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禁烧专项巡查,增加错时巡查力度,严控露天焚烧、烧荒等行为。(镇农技科、镇村镇办、镇生态环境科)
x.禁燃烟花爆竹。严格执行《X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按照“网格化、无缝隙”要求,加大烟花爆竹禁放监管查处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前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对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跟进宣传告知劝阻,对违规燃放的个人,给予罚款。对辖区内的宾馆、酒店、加强禁燃管控,凡是在各自从业地点接待婚丧嫁娶、开业庆典时有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处以罚款。(县公安局X派出所)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x.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x%的要求,未达标的实施整治。x年x月底前,主要VOCs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以及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等工业炉窑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鼓励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镇生态环境科)
x.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及智慧环保监管平台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结合网格员线下巡查,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镇生态环境科)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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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明确责任。一是夯实属地责任。各乡镇(处)要守土有责,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抓工作推动、时间进度和检查考核。二是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县生态环境局要认真开展执法监管,努力形成网格化、全覆盖、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压实主体责任。要强化宣传引导,督促各相关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认清形势,主动适应环保新常态,切实增强环保底线思维意识,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更换破损设备,积极提升落后设施,在硬件上把好环保关;同时加强各类人员的培训,特别是环保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做到规章制度上墙上门、台账资料完整有序,在软件上把好环保关。
三要加强领导。一是大员要上阵。各乡镇(处)要实行党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双组长”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二是专班要专抓。“控尘、控车、控排”三个专班要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由控尘专班牵头,在全县开展扬尘污染大整治行动,确保全县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拆迁工地、矿山等全部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标准,消除县内裸露黄土、堆场、砂石开采等扬尘污染。由控车专班负责开展柴油货车污染专项整治、渣土车运输管理、大车绕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等工作,大幅度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由控排专班牵头,按照“四个一批”要求,彻底整治全县“散乱污”、砖瓦窑、商砼等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确保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安全。三是制度要健全。各乡镇(处)、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成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形势、安排工作,积极开展巡查,加强工作指导督导。
四要狠抓落实。一是措施要对头。由县公安局负责,加大黄标车淘汰取缔工作力度,发现一辆,坚决取缔一辆。根据去年环保交叉审计报告,我县黄标车拆解率才X%,黄标车尾气对PM2.5影响很大,务必要淘汰并拆解黄标车。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配合,加大城区超载重载车辆、重型柴油车辆、黄标车限行措施,引导上述车辆走环城路,坚决杜绝超载重载车辆、重型柴油车辆、黄标车经过空气自动站周边。
由县公安局牵头,应急管理局配合,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炸行为,坚决杜绝县城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由县控尘办牵头,住建局配合,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县内所有施工工地土方开挖全部采取湿法作业,杜绝黄土裸露,督促施工工地务必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禁止”规定,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和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并加大检查巡查,严格处罚扬尘污染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处配合,加大秸秆禁烧宣传,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焚烧秸秆行为,力争全县实现“零着火点”发生。
由赤城街道办事处、鲇鱼山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加大对站点周边污染隐患排查,如发现超标排放废气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屡禁不止的,依法关闭取缔。由县城管局负责,加大全县空气站点周边道路及县主要交通要道道路清扫保洁力度,要采用湿法清扫,同时对道路进行定期喷雾洒水降尘。加大对县内所有矿山开采、碎石加工、砖瓦制造、商砼搅拌、农副产品加工、水泥制品等所有涉气企业的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所有涉气工业企业真正实现废气达标排放。其中矿山开采、碎石加工、砖瓦制造等行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商砼搅拌行业由县住建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农副产品加工、水泥制品等其他行业由县工信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是作风要过硬。各乡镇(处)、相关部门要严格服从各工作专班工作安排,将责任扛好、措施抓好,真抓实干、攻坚克难,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的作风保障。全县X个空气站所在辖区都要及时组建工作专班,专门指派一名副科级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每天加强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尤其是500米范围内各类污染源管控,分班轮流开展站点周边不间断巡查检查,第一时间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千方百计将污染影响的程度降到最低,确保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同时请各相关乡镇(处)于X月底前将工作专班成立情况报县环境攻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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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04602
1引言
近年来,我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多次出现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辽宁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大气污染治理的力度逐年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治理效果,但是重污染天气在冬季期间依然频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仍然较重。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影响,是当前该省大气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1,2]。
2辽宁省重污染天气现状
辽宁省是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建成并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实施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根据监测数据统计2014~2016年期间全省共计发生重污染天气451天次,其中供暖期发生391天次,占比86.7%;非供暖期60天次占比13.3%。辽宁省冬季取暖期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发生频率是非供暖期的重污染天数的6.5倍;2014~2016年全省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分别是细颗粒物(PM2.5)占比90%、可吸入颗粒物(PM10)占比6.9%、臭氧(O3)占比3.1%。根据近年的监测数据分析,辽宁省的冬季取暖和春季沙尘造成了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季节性特征,特别是取暖期不利气象条件、受外源输入型污染与本地污染源叠加更易形成持续时间长、污染重的重污染天气过程[3]。
3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方面,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和修编完成了两版省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2014~2016年间全省累计启动应急预案75次,在APEC、国庆阅兵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环境空气保障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3.1预警预报能力急需加强
目前,辽宁省已建成省级和沈阳、大连市级的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对外预警预报信息。其余12个市也相应的建立了预警预报系统,但很多未形成真正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和体系。由于预报能力和经验有限,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报可能出现偏差,导致出现“预警失误”、“滞后响应”或“提前结束响应”等问题[4]。
3.2责任部门责任未有效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应急响应的内容根据不同等级包括限产停产、车辆限行、学校停课等一系列措施,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完成。在辽宁省近3年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践来看,有的地方存在着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现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责任部门未有效落实相关责任。
3.3预案响应实施的监督和后评估制度不足
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对应的是相应级别的应对措施。目前,该省的重污染应对工作中,重在对预警预报的形势研判和是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等的监督。虽然该省建立了现场督导组现场督查制度,但是对应急响应的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进行的后评估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欠缺。各市每次的应对相应措施效果和实施后评估都主要以工作总结形式为主,缺乏好的量化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部分城市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相对较低。
3.4预警信息时效有待提高
从近年的工作实际来看,预警信息涉及诸多中间环节,比如应急预案的启动一般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传真或是短信指令的形式发送给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再根据自身的职责传达给相应的部门执行预案响应措施,这样的中间环节就容易出现遗漏和滞后情况,影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时效。此外,对公众预警信息主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有的缺少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对公众日常生活进行指导等内容,其时效、覆盖面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群众的恐慌和引起社会舆论、谣言等不良反应。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预警预报工作
加强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建设,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提供好技术支持,提高省级和沈阳、大连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覆盖范围,对各市做好技术指导。同时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开展全方位污染源调查,建立排放源清单,建立排放源清单的动态更新及维护机制,确保污染源数据的连贯性和时效性[5]。注重培养专职预警预报人员,加强环保、气象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率。
4.2强化政府主导和应急预案体系衔接
要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切实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分工和主要责任人,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响应措施逐一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预案体系衔接,细化工作流程,全面提升应急预案的实效性。
4.3科学论证,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
加大科学研究投入,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基础上,做好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库,从应急预案的制定、出台、响应等方面和每一次发生的重污染过程科学性和实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6]。根据分析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和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响应调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精准治理雾霾。
4.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后督察
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要求,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信息和启动应急预案情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落实工作情况实施后督察,对工作中履职不力的个人和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以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响应措施落到实处。
4.5加强信息公开
针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容易发生负面的社会舆论。要加强信息公开宣传工作,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预警预报信息、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流程、工作效果、防范措施等信息,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给公众,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以客观和及时的报道把控社会舆情,避免谣言造成不良影响。
5Y语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短期内辽宁省整体大气环境不能得到根本转变的情况下,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对大气污染物的“削峰减频”的有效抓手,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对改善整体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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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寅,曹兴,薛丽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状及对策探讨[J].甘肃科技, 2017 ,31(18):7~9.
[3]张晓峰.辽宁省大气污染特征浅析[J]. 农业与技术, 2016 (13):137~138.
篇7
二、实施范围
市主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实施范围以东二环西侧奥钛新能源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为中心,北至北洺岸,南至南二环路,东至永峰公路,西至西三环。涵盖了市工业园区、镇、康二城镇、北安庄乡、午汲镇、西土山乡、大同镇、上团城乡8个乡镇;涉及市环保局、交运局、住建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冶金局、煤炭局、工信局、国土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质监局、气象局等14个职能部门。
其中,Ⅰ级区域北至邯武北线、南至邯武快速路、东至永峰路、西至东环路;Ⅱ级区域向北扩展至北洺岸,向南扩展至南二环,向西扩展至西环路;Ⅲ级区域向西扩展至西三环(营玉公路)。
三、控制重点
(一)钢铁、焦化、水泥、电力“四大行业”工业高架点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SO2、NOX、CO、PM2.5、O3和厂区无组织扬尘;
(二)东二环、南二环、北环路、邯武北线、永峰路、邯武快速路、东环路、西环路等主要道路交通扬尘和机动车尾气等移动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CO、NOX、O3和无组织扬尘;
(三)建筑施工、土地、煤场、精粉货场和其它散装物料堆场等面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和无组织扬尘;
(四)原煤散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焚烧秸秆、油气品质等生活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SO2、CO及挥发性有机物;
(五)石灰厂、石料厂、球团厂、铸造厂等其它工业企业低空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SO2、CO和无组织扬尘。
四、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环保”环境监管原则,坚持管治并举,在突出抓好Ⅰ级区域大气环境精细治理和常态管控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对污染源的科学分析,分级扩展管控范围,快速精准联防联控,有效遏制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扩散。
五、任务分工
(一)市工业园区
1、按照《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对Ⅰ级区域范围属工业园区管理范畴的项目施工场所进行集中治理和常态管控,逐项目、逐地块明确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切实做好洒水抑尘、物料苫盖、绿化保洁等工作,特别是土方作业、渣土运输等环节要重点突出,强化管控,切实防范施工扬尘污染。
2、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地区1公里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对已经列入规划长期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苫盖,同时,进行洒水、雾化作业,有效减少地面无组织扬尘污染。
3、组建专职队伍,配备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对Ⅰ级区域内东二环(邯武北线交叉口至聚隆矿业段)、邯武北线(清化中队至中山大街段)、邯武快速路(永峰路口至东环路段)、东环路、武邑路(北环路至兰村大桥段)和园区道路实施常态化洒水、清扫抑尘作业。在冬季结冰期,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减少洒水作业频次,加大机扫频率,切实防范道路扬尘污染。
4、对邯武北线两侧及辖区内其它散装物料堆场货场进行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严控散装物料扬尘污染。对手续合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环境整治,限期完成棚化厂房、喷淋雾炮等环保治理工程,并合理安装车辆自动清洗装置,确保进出车辆全部苫盖到位,防止带尘上路;手续不合法的,由工业园区牵头,限期搬迁或依法予以取缔。
5、配备雾炮车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200米空间范围内,实施立体雾化降尘作业,并根据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科学合理增加雾化作业频次。
6、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禁任何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行为。
7、会同市发改局在工业园区辖区范围内村庄,优先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8、会同市环保局对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燃煤锅炉进行专项治理。
(二)市环保局
1、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和最新排放标准,对标邢台德龙钢铁等先进企业,对全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深度综合治理。
2、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对重点企业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3、以工业园区周边燃煤锅炉治理为突破,对主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治理。
4、会同市气象局对我市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作出预测和预警研判,为及时调整、强化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5、对各有关乡镇、各相关部门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牵头组织召开定期会商会议。
6、以十日为周期编制空气质量信息专报,及时将AQI指数、降尘数据、综合排名、预警建议等信息报告市政府。
7、会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其它低空源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8、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督导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市交运局
1、将原有交通扬尘治理6个固定检查站点调整为武邑线东环入市口、邯沙线入市口、南二环与刘西线交叉口、邯武快速与东二环交叉口、邢都路西环南入市口、邢都路杜庄岗入市口,并将4个流动巡查中队增至8个流动巡查中队,确保车辆苫盖率达100%,严控运输过程中物料遗撒、泄漏、碾压产生的扬尘污染。
2、突出强化源头监管,把短途倒转不苫盖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规范秩序。
3、强化国省交通干线道路保洁,配备洗、清、扫一体道路保洁车辆,对Ⅰ级区域内路段增加清扫频率,视气象条件科学合理洒水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无扬尘。
4、对重点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及时清运公路用地范围内两侧边沟的积土、渣土。
5、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在一个月内进行修复。
(四)市住建局
1、按照《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对主城区范围内在建施工项目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治理和常态管控。
2、强化城区道路保洁,配备洗、清、扫一体道路保洁车辆,对主城区重点道路常态化保洁作业,增加清扫频率,视自然气象条件科学合理洒水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无扬尘。
3、对主城区运输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行专项治理,推广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确保按照指定线路和时间行驶。
4、对主城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五)市交警大队
1、在邯武快速路、东环路、南环路设置禁止载重车辆通行标志;东二环、邯武北线(含北环路)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路段全线禁停,车辆保持行驶畅通,严查无故滞留行为;在奥钛新能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厂区口设置禁止调头标志;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管理交通信号灯,提高车辆通行率,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怠速停车尾气排放对空气监测数据的影响。
2、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情况,晚10时至次日早6时对东二环、南二环空气质量监测站周边道路实施大型货运车辆分时段限行交通管制。
3、严禁任何无证无牌机动车、黄标车、拖拉机、三马车进入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区域。
(六)市工信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石灰、铸造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督导重点企业做好限停产工作,有效降低生产负荷。
(七)市发改局
1、参照市主城区“煤改气”做法,优先安排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有条件村庄引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减少散煤燃烧低空排放污染。
2、主城区范围内率先推广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炭;把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村庄和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实现洁净型煤全覆盖。
(八)市冶金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选厂、钢渣厂、铁精粉货场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会同工业园区,对邯武北线两侧区域及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精粉货场进行专项整治。
(九)市煤炭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有证洗煤厂、储煤场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会同工业园区,对邯武北线两侧区域及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洗煤厂、储煤场进行专项整治。
(十)市安监局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采石场、石料加工厂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十一)市国土局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制砖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十二)市商务局
在完成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效;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燃油违法行为,坚决关停取缔非法油品销售供应站点。
(十三)市质监局
在主城区入市口配合市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设置煤质快速检测站点,严防高硫、高挥发劣质煤进入;对主城区用煤大户开展煤质监测,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炭行为。
(十四)市财政局
合理调配列支财政资金,为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提供资金保障。
(十五)市气象局
对气象及污染物扩散条件进行预测,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气象数据。
(十六)其它有关乡镇
参照工业园区任务要求,做好各自辖区内的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联防联控扩展实施条件
在突出重点,切实抓好Ⅰ级区域常态管控和精细化治理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分析、预警研判,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联防联控实施范围扩展至Ⅱ级或Ⅲ级区域,并结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字〔2015〕38号),强化有关防控措施。
(一)以10天为周期,经过分析研判,预计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在市位居后五名或全省后十名及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善率等指标时;
(二)按照市大气应急联合行动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指令时;
(三)根据气象条件,出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条件时。
(四)当AQI大于150、小于200,并预测未来连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联防联控范围扩展至Ⅱ级区域;当AQI大于200并预测未来连续4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或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活动时,联防联控范围扩展至Ⅲ级区域。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组成的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指挥中心,主任由崔耀鹏担任,副主任由郭向军、吕现生、申立保、王向荣、王梅担任。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申立保同志兼任,负责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的推进协调、会商研判、督导落实等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人和信息员,加强联防联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照任务分工,组织力量对辖区、分行业开展进一步专项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科学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特别是Ⅰ级区内的施工场地、土地、堆场货场、道路保洁、企业治理等重点管控措施,要做到标准明确、流程规范、责任到人,真正实现常态化管控和精细化管理。
(三)专项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将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设备购买、日常经费保障,并按年度拨付至市环保办;专项经费由指挥中心(市环保办)审批后,根据各部门任务概况,按程序审批拨付;各部门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违规挪用,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定期会商评估。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对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进行会商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10天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聘请专家结合空气指数变化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阶段工作针对性调整和部署。印制工作专报,将各单位工作开展、督导发现的问题及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降尘量数据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五)强化协调联动。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牵总调度作用,认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整治和联防联控各项工作。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强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篇8
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同时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进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及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我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技术条件,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遵循4条原则:
源头治理,协同管控。坚持规划先行、明确标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和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加强大气污染的源头管控;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综合采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治大气污染,并结合当前实际,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公民的环保义务。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机制。同时,通过法治方式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02条。主要相关内容如下:
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第四条) 。
完善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同时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同时,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要求及发证机关。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整合现有排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一系列制度衔接起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防治措施,如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绿色电力调度等内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评估、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召回等制度,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同时,增加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两节。
突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增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章,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的环保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第五章)。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增加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第六章)。
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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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领域为重点,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施治,持续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等四大结构,强化夏季、秋冬季重点时段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完成XX市下达的优良天数不少于280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考核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强化源头管控。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合省上、XX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新(改、扩)建化工、建材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各镇、街道、园区办、能化委负责落实)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深入排查煤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企业,按照国家、省上、XX政策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市工信局负责,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3.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创新监管方式,建立“散乱污”长效监管机制,新发现一户,整治到位一户,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动态清零管理。(市工信局负责,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局配合)
4.强化工业污染综合治理。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严格执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登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镇、街道、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5.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对建材、水泥、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6.稳步推进产业集群升级发展。针对特色企业集群,明确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市工信局负责,发改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开展工业企业应急绩效提升行动,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7.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实施《XX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市工信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方面,对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利用清洁低碳能源、电厂热力等方式实施替代。(市工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
污染深度治理方面,积极开展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确保工业炉窑达标排放。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年底前,完成砖瓦企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环境局、新民镇、北极镇、韩家镇、城关街道配合)
8.深化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按照《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依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建立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持续开展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对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载有气态或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信局、文旅局负责)
源头替代方面,在家具、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大力推广使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市工信局牵头,文旅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局负责)
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执法。完善台账管理,加强配电监管系统运用,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查因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不正常运行等原因造成的超标排放问题。(市城管局负责)
加强汽修行业执法监管,鼓励引导汽修企业落实夏防错时生产,严查违规作业、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行为。(市交通局负责)
(二)持续改善能源结构。
9.严格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成XX市下达的煤炭消费削减任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实现煤炭消费较2015年负增长。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市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较2015年明显提高。(市发改局、工信局分别负责)
10.统筹推进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市发改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配合)
按期完成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年度任务。(市住建局负责,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11.加大煤质监管力度。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确保生产、流通的洁净煤符合标准。加大散煤场点排查整治力度,严查流动销售劣质煤行为。强化秋冬季期间散煤监管,在交通干道、超限站设卡开展多部门联动执法,严防劣质煤流入。在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组织有偿回收民用剩余煤炭,严防散煤复烧。(市市场局、各镇、街道分别负责,公安局、交通局、工信局、财政局配合)
12.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严格执行《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持续加大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力度,在清洁能源保障的前提下,发现一台,拆改一台。对不具备拆改条件且长期封停不再使用的燃煤锅炉和已实施“煤改气”改造但天然气供应暂不稳定保留应急备用的燃煤锅炉,须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局、供热燃气处配合)
13.加强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气量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期间实行“压非保民”。(市发改局牵头,供热燃气处负责,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配合)
(三)运输结构调整
14.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加快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申报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线能力,大幅提高煤炭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重点企业铁路货运比例达到50%以上。(市交通局负责,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15.推进柴油车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负责)
16.深入推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持续巩固“油改气”老旧车淘汰工作成效,加大路面缉查力度,按期完成省上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市公安交管大队、交通局分别负责)
17.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城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邮政、出租、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使用比例达到80%。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局负责,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城区新增或更换环卫、绿化、市政等车辆必须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市城管局负责)
推进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式充电桩建设(市住建局负责,自然资源局、地电XX分公司配合)
18.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联动执法机制。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交管大队、交通局负责)
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维修、检验机构(企业)执法监管,严查销售不达标车辆、维修造假、检测不规范及数据造假等行为。(市交通局负责维修企业,市场局负责机动车销售市场及检验机构监管,公安交管大队、生态环境局配合)
19.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常态化开展“黑加油站点”治理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和非法流动加油车,持续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监督检查,严查不正常使用行为。持续加大油品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国家标准车用燃油行为。(市市场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2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工程机械,禁止使用。重点加强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工程机械超标排放和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
(四)切实改善用地结构
2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房建、拆迁、水利、交通、供热、市政施工项目全口径统计台账,每月动态更新。城区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要求,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实现扬尘在线及视频监控全覆盖;禁止在施工现场拌和混凝土、砂浆、灰土;严格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全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交管大队分别负责)
严格渣土运输公司化、规范化管理考核,渣土车全封闭运输并达到现行在用车排放标准。持续开展渣土运输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严查违规运输问题。(市城管局负责,公安交管大队、交通局配合)
2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提升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参照市区作业标准,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城乡结合部、312国道豳风段、早瑶路、鸣玉池等重点区域清扫保洁。建立国、省、县、乡干道常态化清扫保洁机制。(市城管局、交通局、公路段分别负责)
建立城区裸露地块动态管理清单,实施绿化、硬化整治。(市住建局、城管局分别负责)。
23.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对商混站、白灰场、砂石场、二灰石拌合场、砖瓦场、矿山开采、煤矿、储煤场、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以及火电、水泥和燃煤锅炉等开展摸排,建立管理台账。对违法违规企业(摊点)依法查处整治;对手续齐全的合法企业监督落实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加强高铁配套料场、拌合站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落实围挡、场地硬化、封闭料仓、喷淋、车辆冲洗、洒水等抑尘降尘措施。(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
2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监督砖瓦行业结合实际升级改造治污设施,配套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并联网运行,严格执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加快违规关闭砖厂复垦复绿,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25.有效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26.全面加强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农作物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和果树枝等原料利用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力争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发改局配合)
27.严控生物质露天焚烧。夯实市、镇、村三级网格管理责任,实行线上热成像视频监控与线下网格员巡查联动管理,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有效解决秸秆等生物质露天焚烧问题。(市治污降霾办牵头,各镇、街道负责)
依据《XX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28.严格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管控。城区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全面加强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禁燃禁放宣传、巡查,加大违法案例查处曝光力度。(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管理局配合)
(五)打好秋冬季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29.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以明显减低PM2.5浓度和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目标,以“工、煤、车、尘、燃”为重点治理领域,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调度指挥、分析研判、排名通报、预警督办机制,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治污降霾办、发改局、公安交管大队、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负责)
30.夯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标对表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坚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原则,细化应急响应措施到企业各生产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工业企业用电量调度,分析预警前后企业电力负荷变化情况,监督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信局、交通局、公安交管大队、住建局、地电XX分公司负责)
9月底前,完善水泥、商混、煤炭、砖瓦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管理台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清洁运输”。应急响应期间,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应急运输措施。(市交通局牵头,工信局、公安交管大队、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制定落实措施,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人员,全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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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措施;县级以上主城区内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或未密闭)搅拌混凝土、砂浆和灰土拌合,其中市规划区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属地相关部门联网。
(二)持续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根据《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标准》要求,排查和解决标准落实不高、措施不严等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搅拌站布点规划和取缔无资质搅拌站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实现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全覆盖。
二、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负责各自在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落实建设单位扬尘防治首要责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规划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外)其他在建工程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开展各自辖区内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扬尘防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为切实强化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等3个专项行动,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落实责任,确保“六个百分百”等措施落实到位。
1.开展房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配合;重点工程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牵头。
2.开展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牵头,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扬尘防治责任。对国有投资为主的市政道路,严格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编制并上报本项目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并加大对此类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3.开展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建筑业科配合,一是对照《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标准》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三单制台账”,对照台账中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重点解决已建料场大棚规模不能满足产能需求问题,铲车作业区无抑尘措施,筒仓和搅拌主机收尘不符合强制性脉冲除尘设施要求,废水废渣管控不严等问题;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提高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率,并与属地有关部门联网。三是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新建、迁建搅拌站原则上按照绿色搅拌站要求建设,扶持有条件搅拌站改建为绿色搅拌站。四是配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的依法取缔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各自监管职责开展相应扬尘防治专项行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督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和拆除前组织编制并上报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实际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理单位扬尘防治监理责任落实情况。对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做好差异化管控,开展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
秋冬季静稳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扩散,重污染天气频发,是全年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为切实做好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根据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形势实施差异化管控,我局决定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3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落实,确保工地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覆盖、土方开挖除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渣土运输密闭等措施落实到位。持续提升建筑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对违规施工单位和企业,责令停工,并依法处罚。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各自监管职责开展相应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并于2022年1月1日前上报攻坚行动阶段性总结,于2022年3月25日前上报攻坚行动总结,阶段性总结和行动总结均需将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实行重污染天气期间分级分类管控,强化部门联动
结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在属地大气办统一指挥下,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管控,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严禁“一刀切”。注重奖优罚劣,差异化管理,对扬尘治理成绩突出的工地,优先推荐申报文明示范工地、省市优质工程等。
(四)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信息水平
积极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和智慧化施工、信息监管水平。规模以上建筑工地需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试点超标预警,远程控制施工现场降尘设施联动自动降尘措施。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冲洗情况应可进行核查,视频监控资料需保留1个月,供监管部门核查和倒查。
(五)加强清单管理制度和首要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扬尘防治“三单制台账”(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各类建筑工程(含市政道路)开工前要严格落实《标准》主要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强化现场督导,定期开展检查,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三单制台账”,按月更新“三单制台账”。二是督导建设单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检查“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措施落实情况。压实建设单位扬尘防治首要责任,严格检查建设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和扬尘防治费支付情况,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新开工项目要暂缓开工。
(六)深入开展《标准》宣贯,强化《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做好“六个百分之百”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具体解释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对照《标准》边查边改。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高标准的项目或企业,树立典型引路,适时开展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扬尘防治观摩活动,使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广大从业人员人人知晓,提高扬尘防治意识。二是开展《标准》宣贯督查工作,把《标准》实施落到实处。
(七)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
加快我市装配式基地建设,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培训宣贯
2021年是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开局之年。各单位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强化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扬尘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认真组织,深入到企业和施工现场宣贯《标准》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用好农民工培训学校,对照《标准》边学边改,使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广大从业人员人人知晓,提高扬尘防治行为自觉。
(二)严肃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为切实加强扬尘防治工作开展,强化责任落实,我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对按照《标准》评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地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扬尘防治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强信用监管。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监管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倒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及时更新台账,认真做好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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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煤供热设施清洁能源改造
我区小燃煤供热设施已于2018年全部拆改完毕,目前辖区内无小燃煤供热设施。
(二)督促企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成投用,确保排放稳定达标
1.我区制定并印发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去污染化实施方案》,督促辖区各重点企业完成2020年“一厂一策”去污染化目标任务,其中**投资3450万元开展多晶硅生产过程中氯硅烷与氢气回收项目,目前项目已完成施工,正在试运行阶段并对设备流程进行优化。**投资160万元对1号、2号脱硫塔进行维护,提升脱硫效率,目前脱硫塔已改造完成。**对卸煤库区域煤尘综合治理项目已完成设计施工图会审,正在签订合同,计划2021年4月开工,2021年10月底建成投用;**开展了18万吨电解铝槽脱硫系统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土建施工、主设备安装工作,预计2020年12月开始调试。该项目建成投运后将实现脱硫效率为88.33%,二氧化硫每年减排2779.22吨,颗粒物每年减排189.5吨,氟化物每年减排12.6吨;**尾气处理装置升级改造工程,目前已完成土建工程80%,设备安装完成70%,预计2020年12月底完工。项目建成投运后将实现炭化尾气二氧化硫每年减排483.97;氮氧化物每年减排26.6吨;烟尘每年减排564.53吨;活化尾气二氧化硫每年减排430吨;氮氧化物每年减排37.3吨。
2.经排查,我区无散乱污企业,后期将继续定期开展排查,做到发现一家清理一家;
(三)按照市生态环境局降氮改造的工作要求,我区督促园区内9家单位完成燃气锅炉降氮改造工作,截止目前,****5家单位已完成改造工作,(********);1家单位停用燃气锅炉(**),2家单位正在进行验收监测工作(**),1家单位正在停产改造(**);
(四)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
我区督促辖区内重点施工区域、重点环节做好“七个百分百”抑尘措施落实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秋春等重点时段持续加大各领域扬尘源管理力度,有效改善了了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时对全区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针对违法抛洒和倾倒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非结冻期对施工工地周围进行定时洒水,有效抑制了扬尘污染。
二、攻坚类措施
(一)加强现场执法监察,及时查处各类大气污染源违法排污行为
配合支队做好园区监督性检查工作,定期对企业进行水、气、固废、危废专项检查,针对各项问题逐一落实整改。全面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园区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截至目前,共计开展废水、废气监测126次。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12份,持续推进对园区企业的排污监管工作,督促园区企业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二)严格执行区域联防联控制度,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共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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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以及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影响大气环境的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减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强城乡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进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加强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建设,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四)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由信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四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二条城镇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或者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或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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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数据库
在开展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反复查、查反复,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做到排查整治“乡不漏村、村不漏巷、巷不漏户”,全面掌握环境风险隐患信息,建立隐患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措施,切实按照“着力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清理取缔一批”的要求,坚决按照整改标准彻底进行治理。结合“12369”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检查,对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发现一个、彻底整治一个。及时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落实后督察措施,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隐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实行“排查—评估—审定—治理—验收—监管”的环境风险隐患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查,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而又不能有效整改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各县环境监测站都具备了29项基本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站具备了100项以上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监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位,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严格落实有毒有害物质三道监控防线的监测预警。督促所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开展企业排污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实行企业排污超标预警机制。在增设的两条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防线上,认真执行每月监测三次的要求,严格落实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将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在线监控,并与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严格执行数据会审制度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出境河流断面的实时监控数据,异常问题要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出现严重持续超标的、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立即上报。另外,冬季灰霾天气多发,容易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要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一旦出现连续污染情况及时启动大气污染预警,采取特殊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四、推进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
重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继续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凡是存在严重环境风险而又不能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审批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必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可投入生产。还要把环境风险评估与落实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将企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作为环评验收的基础条件,具备相关要求方可通过验收。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三级联动”制度,出现在线监控超标、违法排污等行为环境监察机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与省厅搞好衔接。要对号称“零排放”、“废水循环利用”的类似罗庄天正氨基酸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地查一查是否存在暗管偷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利用“12369”等群众渠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严厉打击土小污染企业。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