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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 关于环境及其污染的概念理解
在法律层面上,可以把环境定义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并且是与我们生存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生活环境具体包括各种天然的或经过人工改造之后形成的自然因素,例如房屋、村庄等。在生态环境上,具体包括对生态系统发展产生影响的各类生态因素,主要有生物和各种人为条件下的结合体。
按通说所理解的,环境污染概念是由于人为因素所致使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当中,并因此通过扩散、迁移、转化等环节从而导致环境发生不良变化,进而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污染现象。
2 我国环境污染的特点
2.1 环境污染排放量随时间而变化
目前我国的环境质量变化是与工业化发展脚步相应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与此同时经济迈入高速发展阶段。但另一方面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最明显的就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整个全局的环境污染状况严峻异常。城市当中生活垃圾排放严重,废气污染严重,导致城市的生活环境质量愈发下降。这已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的身心健康与经济社会的不断持续发展。虽然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广泛关注,经各方努力环境污染的指标也出现改善现象,但其整体上问题依旧严峻。
2.2 环境污染排放量随GDP增长而变化
我国经济现阶段处于高速增长状态,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突出。总体上状况是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这二十年间,因强调发展而忽略和过度挥霍环境,从而导致我国环境出现加速污染及衰退现象。这种巨大的环境污染程度在发达国家是近百年逐步出现的,而我国在短时间内剧烈出现,可想而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何其严重。同时环境与经济是相互紧密联系的,在环境无法进行可循环发展的同时,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所以说强调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选择何种治理途径也就变得格外引人关注。在权衡治理途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诱发环境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而找出最有效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方案策略。
3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基本理念原则
3.1 协调持续原则
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环境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的影响作用。虽然在保护环境过程中我们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作为代价,但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本身具有唯一性。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把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不停推进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3.2 权利本位原则
权利本位意味着其最终的价值追求是保护权利为上,但我们不能片面认为这是指只追求权利不注重义务。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强调权利本位原则,可以在具体建设执行过程中有效落实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各类相应政策措施,从而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力度。
3.3 务实高效原则
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基本理念之一,务实高效意味着要从实际出发,从制度建设的最基本内容出发。务实高效在操作可能性方面实际性较强,这对切实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具有重大影响作用,同时这能综合把环境保护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起来,进而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最大化。
3.4 整体性原则
我们在实际建构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之时,理应遵循整体性原则。这具体要求我们确立环境、资源与生态三者融合一体的整体环境观,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的保护与管理,避免片面开发现象的出现。
3.5 促进生态农业发展原则
生态农业的概念是基于目前我国的基本农业地貌而提出的,我国人口众多但耕地相对较少,因此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低,同时土地占有率也较低。这意味着人与自然资源的矛盾表现相对突出,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重点规划和制定开发计划,把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与生态农业有机健康循环发展结合起来。
3.6 服务新型社会建设原则
新型的社会建设,是基于保持生态环境良性可持续循环这一基础上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社会文明长期发展等方面因素进而展开建设。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环境良好,同时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共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不存在冲突性。而服务新型社会建设这一原则,更要从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行,同时全面落实法制保障。
3.7 紧密结合实际原则
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在实践中无可避免遇到地域实施执行程度不同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理解到不同地方所适用的法律及其法律强度也有所不同。法律的贯彻实施,理应考虑到地方特色,并且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结合地方需要实施地方立法。
4 结语
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强调可持续发展概念,我国目前的基本发展战略是把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结果起来,在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的过程中同时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总的来说,我们必须意识到以往在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过程中因忽略环境保护问题所付出的惨重代价,认识到环境与经济社会长期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重视环境保护,真正做到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R]. 2004, 8, 254页
②钟水映,简新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5,325页.
③刘锋.环保总局公布我国十大空气污染城市名单[Z]. 2005,06.
篇2
一、农药的污染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农药污染种类非常多,因为我国的农药生产厂家也非常多,每一家厂商的农药产品的成分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农药的污染物种类达到上千种。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我国的农业面积很大,每年使用掉的农药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在农药中杀虫剂的比例极大,而杀虫剂的毒性也最强。按照毒素累积得原则,农药受害最严重就是人类本身。
二、农药的对环境的危害
(一)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多种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误食危害、第二种是扩散危害、第三种是累积危害。第一种维护一般是在农民喷洒农药或者使用农药的时候,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引发的误食现象。如果农药少量,会对人的消化系统造成较大损害。如果误食量过多就容易造成人员的死亡,或者瘫痪等。第二种危害是农药扩散造成的,一般是因为农药的扩散现象,造成在一段时间内吸入一定量的农药气体造成轻微的农药中毒,中毒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头晕、头痛、恶心等。第三种危害形式也是最难以避免的形式,农药通过生态循环,不断的进入自然环境中,在动物和植物体内累积大量毒素,人作为食物链最顶端的生物,这就造成了毒素累计,人体虽然对毒素的反应不灵敏,会让人体产生癌变、畸形等现象。
(二)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药直接将有益的鸟类、微生物、兽类杀死,破坏食物链,不利于生态系统维持平衡。二是农药滥施、滥用,使病虫害抗药性增加,导致后续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农药残留在土壤、作物及水体中,给人类及其他生物生长带来了潜在危害,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三)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一是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在实际生产中,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为了防治蚊子等害虫,喷施有机杀虫剂于水面。②为了防止渠道、水库、湖泊中的杂草,将水生型除草剂喷施于水面。③制造和使用农药过程中农药瓶或其他包装物随意丢弃。二是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污染土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①农药直接进入土壤,包括喷施于农作物的农药,在施用过程中喷施在土壤中的部分。②撒施在农田中的农药。③随着大气沉降于灌溉水和植物残体中的农药。三是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根据农药在大气中不同的浓度和分布密度,将大气中的农药分为3个带:①药源带。农药的浓度在该带中最大,农药通过这一带进入空气。②空气污染带。在这一空气带中,农药的浓度因为对流作用而降低,一般低于药源带。但也可能会由于气团不能够完全混合,导致局部地区空气中农药浓度偏高。③大气中农药迁移最宽和农药浓度最低地带。
三、治理对策
(一)建立有限的完善的农药管理法律体系。很多农药污染现象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农药瓶的随意丢弃现象,就是完全可以监管的行为。但是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随意丢弃农药瓶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要加强农药的管理首先应该完善法律的立法,出台相应的农业生产的法律,而不是地方的规定,在农业的发展中需要这样的法律对农业操作的具体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就能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在管理中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时也便于农业的宣传,更具有威慑力。自然农药的管理效果会不断提高。
(二)加强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农药的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了保护环境很多农药已经不让生产,比如敌敌畏等,这些高毒的农药已经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但是有些不良厂商私自生产,销售渠道也比较隐蔽,治理这样的现象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生产厂商的管理工作,对于那些非法生产的黑作坊严肃的查出,并追究刑事现象并通过媒体手段向其他没有被监察到厂商敲响警钟。同时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和公开信息。
(三)加强农药零售商家的监管。农药的零售商是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因为零售商这里出现的问题最多,同时也比较容易管理,在农药的监管过程中,要经常突击检查,或者采用暗访的方式。对于零售商出售的每一批农药都要有完整的进货渠道,以及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书。在监管中要注意产品生产批号的检查,因为产品生产批号一般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破绽所在,对于出售假冒伪劣和已经被禁止销售的产品的零售商严肃处理,剥夺其销售资格,另一方面加强农药类产品许可证的颁发审核机制。
(四)研究开发新型农药。尽快调整农药产业发展方向,加快研究开发新型生物农药产品,鼓励大型企业研发新农药、研究新剂型,推广使用生物农药,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总结
在农药的使用中,虽然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为了农业的生产又不得不用,所以这就需要做好农药使用的规范工作。另一方面禁止一些高毒性农药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要做到这些首先要做好农业使用农药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工作,让农业生产的行为得到规范,减少随意丢弃农药瓶的现象。同时做好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对于非法加工高毒性的企业立即查处,对于零售商也是一样,通过零售商顺藤摸瓜严格打击农药黑作坊,保护环境。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加大新型农药的研发工作,实现农业和环境的共同发展。
篇3
环境污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使人们尝到了环境破坏的恶果,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因此逐渐提升,环保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治理做出了硬性规定。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评定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呢?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对提高我国整个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落实环境保护相关举措时,应将地方环境污染治理当做重点工作加以落实,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是地方环保部门治理环境污染能力的外在反应,是考核地方环保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根据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际,可为环保部门分析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供参考,促进环保部门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手段与方法,为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的评定
本文采用数据包分析法(DEA)对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进行评定。该种方法实施的原理为利用线性规划将最优生产前沿面求解出来,将其和每一个多投入多产出同类决策单元(DMU)的可能集进行对比分析,获得所有DMU相对效率的测度。
上述公式中x、y、z分别表示投入、产出及权重,而N表示投入变量,M为产出变量,K表示DMU的个数。Fi表示第i个DMU的技术效率。当其数值为1时表示DMU位于最优生产前沿面,生产为DEA有效,反之,生产为DEA非效率。利用该方法对我国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效率进行评定,结果发现我国经济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而且不同的地区环境治理效率有所差异,但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同时,我国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重视的不断提高,使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提高策略
调查发现,经环保部门及人们的长时间努力,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从整体来看仍不容乐观。因此,为切实提高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应结合环境污染治理实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实施:
1.提高认识,增加投入
地方环保部门应提高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认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首先,结合上级部门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目标,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细则,尤其应明确地区内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定期派专门人员检查其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旦发现偷排及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必要情况下责令其停业整顿。其次,地方环保部门应设立环境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尤其应综合分析当地企业生产特点及规律,制定详细的环境污染治理应急预案,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最后,定期组织知名生产企业召开环境污染座谈会,认真听取不同生产企业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给予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奖励,鼓励其再接再厉,争取在确保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充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加强研究,引进方法
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研究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方法、新思路,尤其应加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交流,借鉴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经验,不断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环保部门应定期抽派相关人员到环境污染治理比较好的地区参观学习,条件允许的话可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出国参观考察,引进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思路、新工艺。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治理研究部门,认真调查引起当地环境污染的原因及环境污染治理的常用方法,针对环境污染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引进新的方法加以改进,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质量。
3.善于总结,不断优化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环保部门应善于总结,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途径。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常见环境污染情况档案,列出针对性治理方案与方法,为后期治理类似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指导。其次,总结环境污染治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状况积极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法,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质量奠定基础。最后,认真分析不同环境污染特点,从治理效率、治理时间、治理成本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环境污染治理细节,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4.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一定程度上受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影响,因此,环保部门应注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另一方面,鼓励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不断鞭策工作人员充分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四、总结
环境污染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怎样在确保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环保部门及生产企业应深刻思考的问题。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增加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人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斌.环境污染治理与规制博弈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董文福,傅德黔,努丽亚.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发展及存在问题[J].中国环境监测,2008,04:87-89.
篇4
对一个事物的分析,往往可以从它的基本概念入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具体来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这就涉及两个重要的主体:一是投保方,即企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面临污染赔偿责任,在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下,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会想设法少赔偿甚至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权衡利弊后,高污染企业会由于高费率而不选择投保责任险,致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风险暴露出来;二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而且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体制并未规范地建立起来, 所以,开展此项保险的成本很高, 长期从事传统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缺乏开办此类保险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不顾环境代价,袒护企业污染行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也打击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由此可见,探索以强制责任保险的形式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实行强制形式的必要性,如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等。
二、国外的相关实践情况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可见,国外对环境污染责任处理的共同点是对风险进行了分类,对于高污染的风险,必须进行保险,而一般风险企业则可以自愿选择投保责任险。
三、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难点
哲学上讲,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地,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级也有高低之分,高污染的企业由于高费率更加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侥幸心理的存在促使他们选择不投保,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终因赔偿不了巨额赔款而破产,受害人的损失也面临得不到赔偿的风险。因此,首先要在某些特殊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制。我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实践的开始阶段还面临着其他一些难题。
(1)对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的范围界定,即应对高度危险行业、易发生环境侵权的行业和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企业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或通过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的方式明示那些行业属于该范围。这样,增强了环境污染强制性保险的可操作性,也是与我国成文法制度相统一的。这就涉及到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以及专业的机构设置问题,用以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补偿。
(2)损失厘定的高技术要求使保险公司经营不顺利。环境污染保险具有损失巨大且不确定性强的特点,再加上我国历史数据的缺乏,使得保费厘定工作困难,保费过高会对企业造成负担,保费过低又会使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环境污染又具有长尾性的特点,界定企业的责任又是一个难题,即追偿责任的认定。
(3)企业的投保意识不强。有些企业本身已经负债累累,额外的保费负担会打消它生产的积极性,甚至它会选择以次充好,运用不合理的手段降低成本,或提高产品价格,有失社会公平。
(4)保险是一种事后补偿措施,不会减少风险,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可以参考车险引入奖惩系统,鼓励企业增强环保责任,采取环保措施,而不是仅仅采取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措施,被动接受污染的后果。
四、结论
环境问题的愈发凸显使得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尤为必要,强制的实行方式可以保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出它最大限度地分散企业风险,保护受害者利益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数据缺乏,技术不足的难题也是客观存在的,这需要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合力,结合国外实践,探索中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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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
篇6
在当前生态系统中,生物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需要通过生物过程来完成。生物技术能够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时属于一个纯生态化过程,具有快速、低消耗、高效率、低成本、反应温和及无二次污染等优势。在当前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利用微生物,其在对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其最终产物多为无毒无害、稳定的物质,有效的避免了污染物的多次转移。而且一些难以处理的环境介质也可以通过生物技术实现治理,即可以利用生物修复技术来净化环境,使受污染源的水资源及土壤等重新得到利用,同时还能够进一步强化环境的自净能力。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不仅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进行广泛应用,而且在环境监测方面应用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通过利用生物传感器发展起来的环境生物监测技术,能够在线提供各种环境质量参数,为环境质量预报和报警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2生物技术在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2.1生物技术应用于废水处理
在对废水处理过程中,可能利用在自然条件下生长及系列的微生物,通过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来转移和转化废水中的污染物,达到净化废水的目的。这种处理方法称为自然生物处理法,是一路具有较好经济性的污水处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净化废水过程中,具有较好的吸附性、沉降性和降解能力,而与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观点相符合。特别是当前随着环境标准的不断提升,废水生物处理技术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各种以其为基础的新技术也不断开发出来,并在污水处理中进行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2生物技术在废气净化处理中的应用
目前采用的方法有生物过滤、生物洗涤和生物吸附法等。生物技术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和无二次污染等技术优点,国内外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废气净化处理得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美国学者利用微生物代谢净化工业性恶臭气体效果显著,而且不产生二次异臭;德国研究者利用生物膜过滤处理含硫化氢的气体,硫化氢除去率达90%以上。另外通过利用生物膜填料塔对橡胶再生脱硫处理试验结果表明:运行条件控制适当时,净化效率可保持在90%以上,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且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2.3生物技术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
目前,国内外固体废弃物常规处理方法主要有固积、掩埋、焚烧,在处理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固体废弃物经过生物技术处理可作为作物生长的优质有机肥料。近年来,国外采用机械快速堆肥工艺,发展用蚯蚓床处理有机垃圾和粪便、处理城市垃圾,不仅可以将城市有机废弃物转变为肥效高且无臭味的蚯蚓粪土而且还能获得大量蚯蚓作医药原料,加上蚯蚓体内蛋白质含量与鱼类相当,是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优良饲料,可以收到一举数得之效果。
2.4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修复中的应用
利用生物技术来对环境污染修复过程中,尽可能在不对自然生态系统带来破坏的情况下,通过利用自然净化和增强分解污染物的能力来达到修复的目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充分的应用了生物生命代谢活动来减少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深度,或是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化,使被污染的环境恢复到最初的状态。利用生物技术在对环境污染修复过程中,主要以植物修复和微生物修复为主。主要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来将环境中的污染物去除。在对油轮泄漏所带来的污染处理过程中,通过投加营养和高效降解菌有效的对海岸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当前生物修复技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治理大面积污染区域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5利用生物技术处理难处理的污染物
传统的生物处理技术利用生物及微生物,但生物和微生物代谢过程复杂,能量利用率较低,处理速度不快。因此需要有较好的技术来加以改进。还有许多的废物不能完全处理好,采用新的技术和生物种类来进行处理、适当加大生物用量和添加流程步骤是改进废物处理技术的关键所在。基因工程就是通过基因分离和重组技术,将人类需要的目的基因片段转移到受体生物细胞中并表达出来,使受体生物具有该目的基因表达后显现出来的特殊性状。达到改进生物物种的目的。利用基因工程构建的高效菌种来治理污染,尤其是除草剂、杀虫剂和塑料、橡胶制品等人工合成物质的污染,是现代环境生物技术发展的热点之一,更是未来环境生物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
3结语
生物技术发展速度较快,将其在环境污染治理中进行应用,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环境中的污染物去除,特别是在对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处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还要能够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修复,对一些难处理的污染物在处理过程中也能够达到较好的效果。利用生物技术能够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还我们一个洁净、安全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陈飞.环境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7):4673-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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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1]。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工业迅速发展且其门类日趋齐全。大量的工业原料被储存、运输、用于一线生产;尤其是化工材料,其大多是有毒易爆物质;由于人为等原因,近年来,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有些污染事件不仅对我国局部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而且造成了当地社会的一度不稳定。
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环境的危害
1993~2005年污染事故统计数据统计显示:在13年中全国每年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总次数最少为1406次,最多为3001次,水和大气两类环境事故占据了事故总数的绝大部分(83.04 %~92.02 %)空间上主要集中在我国东南和中部地区省份,湖南、四川和广西为环境事故最密集的区域[2]。与常规的环境污染相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等特点。因此,其对局部环境的危害就更加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更大。如:2004 年四川沱江发生特大污水事故,近百万人饮水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元;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哈尔滨市400万市民断水4d,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2006年1月,湘江发生严重的镉污染水体事故,致使湘潭、株洲两市水厂镉严重超标,部分地区积水的镉浓度超标200多倍[3]。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统计,类似的环境污染事故近几年每年都发生约2000起左右[4,5]。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对我国水体的影响
在我国发生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污染事件占主要比重,如上文提到的四川沱江和松花江以及江苏盐城等特大水污染事件。局部的地表水段在短时间内被排入大量的有毒化工原料,从而直接导致局部水体物理化学性质的急剧变化而被严重污染;水体内的生物也因此遭到灭顶之灾,水体内的生态环境也随之被彻底破坏。如不积极采取有效的水利拦截措施水域内河流的流动将使污染水域的面积迅速扩大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污染水域的治理不但周期长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巨额资金。从整体上来讲我国地表水的污染处于中度污染状况,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无疑使我国水体总体的污染状况雪上加霜。由于地表水的渗透,局部的地表水污染还有可能引起局部的地下水的污染,地下水污染的修复较之地表水更加困难其影响将更加深远。此外,污染水体中的有毒化工原料和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巨大其将直接影响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
1.2.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大气的影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大气污染事件在我国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同样占据着重要的比例。气体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它与水污染有着不同的特点:大气污染的持续时间短,危害更直接更大,在短时间内几乎无法控制和治理已经造成的污染。在我国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大气的污染一般是由化工厂化工气体泄漏和化工原料运输过程中运输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大气污染事件的发生可以使一定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变坏,如发生在人口较稠密的居民区其间接危害会更加严重。
大量的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的挥发可以使污染在一定的条件下迅速转移从而带来更多的间接危害。如:污染物随风飘到远方扩大污染范围或随雨水降下污染地表水。
1.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土壤的影响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土壤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固废和被污染降雨以及灌溉水污染,重金属和有害微生物的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形式。土壤被污染后其污染效应潜伏期长不易被发觉。土壤收到重金属污染后,其会随着植物而迁移到人体中对人体造成危害。土壤被污染后其治理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周期也长。
终上所述,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我国局部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使发生地方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进程延缓,使局部环境质量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污染状态。它同时也加剧了我国环境整体的严峻形势,增加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它的不利影响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正面影响
我国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虽然给我国的局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甚至影响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总体进程。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它的发生也迫使我国政府、环保以及科研等部门积极总结事件发生的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预防以及治理措施。在此过程中也就使我国的对于此类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治措施和体制更加完善和有效,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此类环境治理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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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是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要环节,它是对油、气、水井施行油气勘探、修理、增产措施、维护正常生产及报废前的善后工作的一切井下施工的统称。由于其工艺复杂、环境状况差异等原因,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污染物种类多,成份复杂。所以,加强井下作业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是油气田开发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1 井下作业主要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及特点分析
井下作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较多。本文对井下作业所特有的,或井下作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进行分析总结。
1.1 落地原油
井下作业过程中,造成原油落地的原因很多,其中量大而又经常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油井投产前。油井投产前,由于地面集输管线尚未经建成,射孔替喷时原油进井场内土油池;
2)试油、试采。试油、试采作业所产生的原油部分进井场内土油池;
3)修井作业。修井作业中,压井替喷、不压井作业的跑、冒油,以及在起下钻杆、油管、抽油杆过程中带出的原油;
4)钻杆、油管、抽油杆,在井场放置、清洗而散落在井场内的原油;
5)生产事故。如发生井喷、管线刺漏造成的落地原油。
原油落地后往往与水、砂、泥土形成混合物,在露天暴露时,其中的溶解气、轻烃类会挥发进大气,造成大气污染;渗入土壤会造成土壤污染;特别是有时由于土油池泄漏或大雨造成溢油,使原油流入水域造成大面积的水体污染。
1.2 废水
井下作业产生的废水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试油或修井作业时排出的压井卤水、无固相压井液;
2)修井作业,如冲砂等工艺中使用循环水,使用后的水变为含油污水而排放的部分废水;
3)洗井后排出的洗井水。
上述废水的特点是:水中固体含量高、颗粒粒径小;有机物含量高,如灰发酚、硫化物等;矿化度高,腐蚀性大,大量外排对环境危害较大。
1.3 泥浆
泥浆在井下作业中主要用于压井。近年来,由于胜利油田部分油区地层能量的下降和出于油层保护的需要,加上无固相压井液的使用,井下作业中泥浆的使用量逐步减少。但泥浆的成份比较复杂,含有的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是盐类、可溶性重金属以及有机硫化物和有机磷化物等。泥浆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更为严重。
1.4 压裂液和酸液
从井口返排出来的压裂废液成分较复杂,含有原油、地层水多种化学添加剂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入环境,将会对水体、土壤造成污染,对人、动物、植物有一定危害。
酸化排出的残液及添加剂中的有毒物质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酸化所用的酸液(盐酸、氢氟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排入土壤后会使土壤酸化;酸液与硫化物的积垢作用可产生有毒气体硫化氢;用于配制醋酸的醋酸酐可产生刺激性很强的蒸汽,直接接触会造成严重烧伤。
2 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特点
2.1 污染源分散,排放不规则
油、气资源分布的广阔性,决定了油田开发区内油、水、气井分布的分散性,进行井下作业必然就形成高度分散的点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在时间上不连续,且无一定的排污量、无固定的排污口,造成随机性、临时性、突发性排污。
2.2 污染环节多,流动性大
井下作业的工艺复杂、施工类型多、工序差别大,在生产过程中多道工序流水作业,不同作业工艺都有各自的排污特点,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多。实行小分队流动式生产施工,作业的流动性大,给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如果不能及时治理污染,会给开发区域留下污染隐患。
2.3 污染范围大,涉及面广
由于污染源分散,排污范围大,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污染源处在农田、浅海滩涂、养殖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如发生大面积污染,造成的损害一般较为严重,而且涉及的单位多、面积广,容易引发工农纠纷等。
2.4 污染的种类多,污染物成分复杂
试油、修井作业、压裂、酸化都可能造成污染,泥浆、压裂液等污染物成份复杂,危害性较大。
3 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管理措施是:制订健全、严密的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的环保意识,增强作业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是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切实保障;研究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从根本上防治污染,是最终杜绝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途径。目前,防治井下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技术措施有:
1)井下作业污水处理。一是具备进污水处理站条件的污水应进污水处理站;不具备进污水站条件的污水要用罐车拉至污水处理站;二是循环使用;三是作业施工结束,立即组织回收井场器材,清理井场,做到无污染、工完料净场地清、恢复原地貌,向甲方交无污染井。
2)废压裂液的处理。废压裂液应组织回收,重新利用;对于变质压裂液处理后可作活性水使用。
3)残酸的处理。浓度大于10%的废酸液应回收利用,回收利用方法有自然结晶法、真空浓缩-冷冻结晶法、自然结晶-扩散渗析法;低浓度酸性废水用中和法处理,包括用废水中和、药剂中和、石灰石滤池过滤中和等。
4)泥浆的处理。回收后重复利用;不能重复利用的泥浆要做固化、无害化处理。
5)预防或减少井下作业废气污染的措施:
(1)作业施工前或作业放喷时,放压产生的气体要经流程管线进计量站。
篇9
前言
对于环境这一概念,在这里做一简单的阐述。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问题是每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最近几年,这个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由于我国存在的特殊国情,我国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在我国出现了多种对环境进行监测的手段,环境监测是指以环境作为监测的对象,利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等多种技术手段,对影响环境的污染物质及其有关的各种组成部分进行定性、定量的系统全面的分析,从而探索研究影响环境质量好坏变化的规律,进而调整环境质量,逐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监测在监测污染物的同时,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下,已开始扩展为对生物生态变化的大范围全方位的监测。环境监测的特点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成本高。同时它又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它的准确全面与否会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好坏,因此在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规范的监测制度,以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当前社会环境污染的特点
1、环境污染范围广,影响严重
首先,环境污染的源头来自于生产生活中,是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的。产生的污染物通常也是经过转化富集等多种化学反应后形成的,第二,与一般的损害不同,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并非是一次性的单方行为,而是通过一系列的链条反应经过复杂的过程产生的损害结果。比如,日本在1956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水俣病”,就是由于一家氮肥场将含汞的废水直接排入河中,河中的鱼吃了含汞的食物,而当地的居民又吃了含汞的鱼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可以说,整个事件单一的某个环节都不会带来水俣病,而经过这一复杂的变化过程导致了这场环境污染事件。
2、可持续的损害是环境污染的又一特色
环境中有害污染物的浓度一般不高,基本上是在百万分之几,有一些甚至是在万亿分之几的水平,这样低浓度的污染物在短时间内不会造成大的危害,而经过长时间的积累,积少成多最终造成环境污染,酿成惨重的后果,生活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相对于生产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很低,但人类经常生活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作用的时间很长,做用面很广,这样在人体中慢慢积累了污染物形成了低剂量、长时间的慢性中毒。
3、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
由于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能力,所以环境损害会存在一定时间的潜伏期,但这种自净能力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如果污染物的排放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对不能消耗掉的污染物没有净化能力时,这些污染物就会慢慢的积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二、环境监测的任务
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鉴定、辨别以及测试,研究环境质量的性质,组成和结构在一定时间内的变化,那么,环境监测的最基本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程度,趋势。
1、环境监测的特点
环境监测具有连续性和综合性的特点,首先对连续性进行分析,连续性是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的特性,必须坚持长期不间断的测定,才能从数据中找到其变化的规律,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那么,预测采用的数据越多,所得到结果将越准确,对于监测点一定要进行科学性的选择,一旦选中科学的监测点就要长期进行监测,其次是综合性,综合性是指监测的对象是空气、气体,土壤,固体废弃物等所有客体的综合性分析。
2、环境监测所产生的作用
(1)环境监测对城市环境规划的作用
经济与环境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注意保护环境,使经济与环境协调统一,在我国将环境保护做为一项基本国策,强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建设实行同规划、同实施、同发展,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的三同步政策。
(2)环境监测对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
随着污染整治工作的不断推进,环境监测工作也得到不断发展,其主要作用有:首先对污染企业进行不定时抽检,提高了企业对污染物的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标准,其次是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性的监测,能够全面及时的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为对企业污染物的治理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技术依据。第三是对违法的排污企业进行暗查,通过暗查,对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超标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对于治理后的污染物效果不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关停的措施。
三、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
1、采样质量因素的影响
影响采样质量的因素包括有:采样点的布设、采样的深度与厚度、采样的时间等。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受到周边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影响无法按照理论上的要求布设采样点,这种情况下,采样点选择的不规范、不准确,使所测取的数据准确性不够,也就不能够真实反应情况。
2、仪器设备因素的影响
仪器设备的影响主要有两点。其一,仪器本身的性能,包括灵敏度和分辨力等。其二,仪器使用者对仪器使用的正确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对仪器的校准和维护等。
四、环境监测工作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的特点,环境监测系统也应不断改进,应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应能够保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采取的具体措施有:第一,对环境监测进行法律建设,具体理解为对监测活动制定法规,确保每项工作都按照法律去执行,用法律来指引监测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划分监测部门的等级,明确工作职责,使每项工作都能够有序的进行。第二,是监测工作硬件设施的建立和改进,具体理解为推进监测活动所使用现代化的仪器,使环境监测能够更加准确,同时,要正确合理规划仪器的使用,保证监测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结束语
生活质量的高低永远离不开环境的影响,环境是与人类生存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因此,做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环境监测工作也越来越重要,我们应不断加强环境监测手段,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环境监测措施,有效的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平稳有序的发展,创造出经济发展与环境协调统一的新局面。
篇10
Keywords: emergency pollution accident; Emergency monitoring methods; explore
中图分类号: X5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各种环境污染的突发事故连续出现,尤其是油路运输过程中的泄露等,不仅容易造成水体的污染,也容易引起爆炸,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环境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较高的时间不确定性,什么时候都有可能发生,因此,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监测准备,能否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能通过各项准确的监测数据,来及时反映环境的污染状况,以便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和做好事前防范措施,它在应急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通过各项准确的监测数据,来及时反映环境的污染状况,以便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和做好事前防范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相关部门的领导没有充分重视应急监测机制的重要性,管理随意,不利于随时应对各种突发状况,给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基于此,本文对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监测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特点以及应急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等特性,最后提出了应急监测的途径和方法,并指出了在应急监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为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参考。
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现状
对于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目前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相关部门对应急工作的不重视,使得应急效果差,不能有效抑制事故的蔓延,给人们的生活和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目前,应急处理存在的不足之处有:第一,很多地方还没有设立处理应急事故的统一机构,往往是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才成立临时的机构来对事故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才设立临时机构,耗资高,技术水平低,设备不齐全,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因此,临时机构不能取代统一的机构;第二,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不协调,在处理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时候反而加重了事故的严重性;第三,在环境事故应急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到环保局的监管权,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不利于提高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第四,目前应急处理和管理的体制没有健全,很多体制都无法缓解事故,甚至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最后,应急处理的结果没有及时告知公民,相关部门只注重自身的权利,而忽略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特点和应急措施的特点
突发事故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如果不能快速反应、正确处理, 将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很大危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 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特别是易爆的化学品, 比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在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 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 致使容器破裂, 发生爆炸。一般突发性的污染事件都与某些危险化学品有关, 一旦发生大量泄漏,就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性。所以环境监测者必须做好防护措施, 同时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 遇到事情沉着应对, 认真分析。
应急措施是国家在应对一些突发性的污染事故时,所采取的一种公共的应急管理方法,由于应急处理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安全,因此,在采取的时候其手段应该是强制性的。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措施
篇11
一、中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引起了人类重视,至今仍然是人类社会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的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成千上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9月7日首次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研究报告[1]表明,2004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占GDP的3.05%。其中,水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 862.8亿元,占总成本的55.9%;大气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 198.0亿元,占总成本的42.9%;固体废物和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7.4亿元,占总成本的1.2%。虚拟治理成本为2 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这次核算没有包含自然资源消耗成本和环境退化中的生态破坏成本,只计算了环境污染损失)。环境污染损失成本包括20多项,这次仅核算了其中的10项,①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要部分都没有涉及。
二、中国环境污染问题传统行政管理模式
中国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模式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管制模式上,即具体的管制费用由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为数众多的污染源进行直接的管制,这样就必然过问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事资讯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另外,在环境资源的管理上,中国受传统的发展观的影响,过分强调发展,单纯追求经济发展,这样的发展必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获得,其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未来将受到环境的更大的报复。当然,我们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追求“零增长”的发展,这样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将造成极大的贫困,贫困也是最大的污染。因此,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贯彻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管理理念,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环境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传统环境管理模式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存在着几个弊端:(1)防治污染成本高。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水环境质量保护,实效很低。忽视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别,统一排放标准的收费效果不好。(2)阻碍企业效益提高,依照现存环境行政管理模式,企业污物排放标准是由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人为事先规定的,这种人为排放标准导致一些重污染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提高效益。(3)妨碍环保科技水平发展。传统环境行政管理模式下,企业缺乏发展科技,治理污染的内驱力,企业担心采用新的科技后,行政主管部门会提高环境排污标准,从而使其技术创新收益为零。这样就存在着企业在提高环保科技水平问题上,跟有关部门讨价还价。(4)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下的公平竞争。中国环境行政管理模式是与计划经济时代相一致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政企不分,企业安照政府的行政命令运行,这样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不利于生产的发展。(5)容易形成环保系统的不正之风。在当前形势下,行业的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在客观上,滋生了环保系统的不正之风。
从以上可以看出,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阻碍环保科技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形成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环保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和实行。
三、环境市场管理模式的特点
1.环境市场管理模式的产生及发展。既然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病,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必须建立以市场为本位的环境管理模式,本文称作环境市场管理模式,用这种模式来取代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把环境权当做产权。环境污染成为全球性的公害后,许多国家立法保护人的环境权,即人类每个人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享有权利和义务。企业经营生产中取得排污权一一排污指标必须付费给国家――全体国民的受托人,就像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须付土地使用费一样。因此,环境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产权,企业须为取得这种产权而付费。这样,作为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的第一步――明晰的产权关系确立了。(2)重视企业的利益导向。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它总是不断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在法律基础上设计市场,则是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发企业物质上的自利动机,以促使公益的实现。当把环境权当成产权后,企业生产须为环境污染付费,即须考虑污染防治费用。否则污染防治费用则会转嫁给社会。(3)主张建立排污机制。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企业排污指标是有偿取得的。当然他可以将富余排污指标拿到市场上去做交易,也就是说排污指标可以赠与,租赁和买卖。这样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和企业间的联营、兼并,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
2.环境市场管理模式的优点。(1)降低污染防治成本和环境管理费用。环境管理模式的追求目标应该是污染防治边际成本和环境管理成本最低化。(2)有利于环保科技水平提高。在市场管理模式下,由于建立了市场激励机制,企业则千方百计地提高科技水平,防治污染,以求得更好的效益。(3)有利于环境管理一体化。采取环境市场管理模式会减少环境管理意识形态方面的阻力,有利于加强国际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互相协作,有利于环境管理的一体化,在环境问题方面互相合作。(4)有利于经济发展。国家出售排污指标,可以将防污的繁重任务转交给企业,建立排污交易市场,企业可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因为可以通过买卖排污指标,兼并排污指标,发展规模经济。
以市场为本位的管理模式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它从满足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的欲望出发而设计的一种管理模式,即用经济利益诱导企业主动将环境保护纳入自己的商业活动。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各地区环境总量的控制,对环境实行定价等宏观管理方面。
四、环境多元管理模式的特点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由市场来管理的环境模式也不能应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另外,根据中国国情和环境问题的特点,如果单独只依靠某一种模式都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面对着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广泛性和潜在性等特点,有必要探索另一种更适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管理模式,环境多元化模式顺应了这种需求。
环境多元管理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讲究区域间横向紧密联系,纵向垂直监管以生态特点作为主要的划分管理依据,以实现环境管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为目标,遵循“扩省、缩市、强县”的思路进行环境管理机构改革,即增加省级机构数量、同时减少市级机构数量,加强基层机构建设。“环境是以某一事物为中心的特定地域空间,它受到不同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特点”,“环境管理针对不同地区环境特点进行,从而具有明显区域性。”[2]
2.公民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健全。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单纯依靠政府来应对环境问题显得力不从心。传统环境管理观念强调政府完全负责,把普通民众排除在外,不利于环境问题解决。在中国,政府失灵更成为环境资源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3]。环境问题本身所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也决定了它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众多途径中,以社会团体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欧美国家,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比比皆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活动持久不衰,以各种绿色团体或绿党为代表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引发了一场‘绿色革命’。”[4]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虽兴起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这类组织在中国以“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简称自然之友)为典型代表[5]。
3.市场导向,法律为基础。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环境管理法制化法律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法制对国家环境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要求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环境管理,而且还要求将行政、经济等所有环境管理手段的运用都统统纳入法制的轨道。
4.加强县乡两级为主导的基层管理。在中国环境管理的现实中,宏观方面有待加强,而微观方面却严重不足。目前中国“一些地方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部分地区生态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6]造成这一局面的因素众多,忽视基层机构建设便是其中之一。鉴于中国目前环境状况,县级环境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县级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将有利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和遵守以及环境法制观念的增强 [7]。至于乡镇级环境管理机构,更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战场,在环境保护任务重且具备条件的乡镇,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分站或环境监理所作为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监测和监督双重职责,以完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督网络建设。
综上所述,中国的环境管理模式不同,所呈现的特征也不同,实行环境管理的多元化模式是中国环境管理模式的主要发展趋势,它顺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因此,对这个问题要继续深入研究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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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在二十一世纪,如何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持久平衡发展,是人类面临的重大难题,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达到了难以恢复的程度。针对我国当前国情,应当适当放慢经济增长速度,将环境治理作为国家政府工作的重点。绿色化学是一门新型的化学种类,对污染物的处理基本实现了零排放,零污染,实现了废物的最少排放。就目前形式来看,绿色化学技术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国家政府需要加大研究力度,将绿色化学技术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推广开来。
1 绿色化学技术简介
绿色化学是指在设计研究过程中没有或者只有尽可能小的环境负作用的、且在技术上、经济上具有着很强可行性的化学品或者化学过程的学科,通俗具体地讲,绿色化学就是利用化学的技术方法来减少消灭那些对人类健康、环境安全和生态过程有害的产物。所以绿色化学又叫做环境无害化学、清洁化学或环境友好化学。绿色化学是实现污染预防的基本和重要的科学手段,包括合成、催化、分析等许多化学领域的内容。绿色化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零产生,零使用,是一门能够在源头上阻止污染的化学门类。
2 绿色化学技术的种类
总的概括,绿色化学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生物技术。生物技术主要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和微生物工程,其最大特点在于能充分利用生物质资源,节约能源,实现清洁生产,并且实现一般化工技术难以实现的化工过程。
(2)膜技术。膜技术通常包括膜分离技术和膜催化技术。膜分离技术包含微滤、超滤、渗析、电渗析、纳滤和反渗透、渗透蒸发、液膜等。膜分离技术具有成本低、能耗少、效率高、无污染、可回收有用物质等优点;膜催化反应可以“超平衡”地进行,提高反应的选择性和原料的转化率,节省资源,减少污染。
(3)催化技术。催化剂是化学工艺的基础,是使许多化学反应实现工业应用的关键,酶的催化效率通常比无机化学催化剂高成百上千被,酶催化反应温和,控制比较容易,且环境污染小。
(4)高级氧化技术。高级氧化技术主要包括紫外线法、H2O2/Fe2+法、O3/H2O2法等,将有机污染物进行氧化分解,完全转化为水和二氧化碳。
(5)超声波降解技术。超声波使液相分子瞬间爆炸,产生强大的冲击力,使所有的有机物在空化气泡内发生化学键断裂、高温分解或自由基反应而使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降解。
(6)等离子体技术。等离子体由最清洁的高能粒子组成,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无不良影响,加上等离子体反应迅速,反应完全,使原料的转化率大大提高。
(7)微波技术。微波技术能够大大加快化学反应速率,缩短反应时间,而且操作简单方便,产率很高。
3 绿色化学技术的特点
绿色化学技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绿色化学技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污染,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污染的排放,甚至实现了零排放,采用的是无毒无害的原材料。
(2)绿色化学技术需要在无毒、安全无害的反应条件下进行化学反应,对反应条件的要求比较高。
(3)绿色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物质对于自然环境是无污染的,能够有效地提高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效率。
4 绿色化学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4.1 绿色化学技术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大气中的SO2 主要来自煤中含硫物经燃烧产生的产物,绿色化的煤炭生物脱硫技术是今后脱硫技术的发展方向。常用煤炭生物脱硫方法有生物浸出法、表面处理浮选法和微生物絮凝法等。将煤炭生物技术与非生物乳化技术相结合,提出煤炭脱硫的生物非生物综合新技术,可缩短脱硫时间。在微生物菌种方面在基础研究方面,一方面在采用驯化传统菌种,另一方面还积极研究利用遗传学技术,对脱硫微生物进行改良。
4.2 绿色化学技术在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当前我国城市固体垃圾的处理主要是以无害化填埋和焚烧的方式来进行,无害化填埋对于土地资源来说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浪费,而且会严重污染土壤环境,而焚烧则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如果不能处理好,将会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当前通过采用固体废弃物电力气化技术,能够有效解决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而且运行成本较低,能够节约大量的资金,还能够实现循环利用。
针对白色污染问题,通过燃烧等方法的处理会造成对空气环境的污染,将绿色化学技术应用到塑料生产过程中,改善塑料结构,实现可降解生物塑料的生产是未来发展趋势。
4.3 绿色化学技术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工业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是最重要的水环境污染源之一,利用绿色化学理念,实现对污水的零排处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自主研发的热水锅炉零排污技术在对污水处理的过程中有效地避免了可再生废盐水、煮炉水、冲洗水等废水的排放,实现了废水处理零排放。在对化学实验废液进行处理时,利用绿色化学技术,能够对废液进行有效中和,产生易处理、无污染的生成物,有效地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对于自然水体的污染也十分地严重,通过采用新型的绿色农药,比如生物农药、光活化农药、现代化学农药等,在保证使用效果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当前农业生产环境。
5 结束语
针对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状况,需要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来改善自然环境,绿色化学技术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未来环境污染治理中会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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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既遂;空白罪状;刑罚
一、犯罪既遂的实然与应然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底是采用结果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是采用危险犯——“严重污染事故”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学界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刑法修正案(八)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严重污染事故”,即只要对环境造成危险就构成犯罪。笔者也主张采用危险犯,原因如下:
(一)符合保护土地生态法益的要求
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即可以构成此罪。由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以往的结果犯变为危险犯。设立危险犯有其重要的意义,体现了立法理论由保护传统的法益向保护传统法益与保护土地生态法益的转变,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要求。由以往只有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到现在只要有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对土地资源产生了破坏的危险就能认定犯罪,显然此次的修正案开始侧重对环境法益本身的保护,这是立法理论的进步。“……判断善恶的标准在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拥有与人类同样明确的值得尊重的权利”。正如前文所论述,保护传统法益同时保护生态法益,是土地刑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
(二)危险犯的设置符合土地犯罪本身特点的需要
重大环境污染的行为并不会直接作用于受害者本人,相反通过环境为载体,最后给人带来损害,因此,具有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如20世纪50年代日本发生了这样的案例:三井金属矿业公司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金属镉,此废水又用于浇灌农田,从而使稻谷含镉,致使258人患富山骨痛症,死亡人数128人。此案例中从受害人发病到产生后果经历了30年时间。正是由于这种长期性,如果要等到结果出现才追究刑事责任,不可能及时的打击犯罪;从司法层面来说,以往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模式必然是经“违反行政法规的污染环境行为环境污染人身、财产受环境污染的损害”,污染行为和环境污染结果易得证实,但是由环境污染到人身、财产因污染而损害这一环节却难以找出其中的因果关系。这也就迫使了司法界在传统因果关系上寻找了新的“疫学因果关系”,而疫学因果关系运用的是推定的推理模式,在我国司法界是不承认推定因果关系的。所以,这就给司法界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了难题。但将结果犯改为危险犯以后,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模式就直接为:“违反行政法规的污染行为环境污染”,这也就减少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避免了证明“环境被污染人身、财产等受损失”,进而保证了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的犯罪。
(三)危险犯的设置体现了环境刑法“预防为主”的原则
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是由生态环境本身难以修复和脆弱性决定的。工业革命带来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伴随着生态环境越来越脆弱,无论是全球气候的变暖,还是各种奇怪的自然灾害的出现,都向我们展示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前文中关于土地生态的破坏,比如沙漠化、盐碱化等问题一旦出现,土地资源要想恢复到原貌就可能要付出比预防支出多几千倍、几万倍甚至更多的代价。面对日益恶劣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以预防为主。
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预防。危险犯的设置,在未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的时候就给予刑法惩罚,一方面给污染环境者以心理上的威慑,另一方面,使环境污染行为被扼杀在产生危险阶段,避免了更加严重后果的产生,进而起到了预防的作用。
(四)危险犯的设置符合中国现实
现阶段,我国对环境的治理采用的是多元的方式,综合运用了民法、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对于危险犯的环境污染,以往主要是靠行政法来调整的,可是由于行政法要靠政府部门来实施,面对环境违法与环境违法背后的巨大利润,政府往往更愿意看到后者,于是就出现了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无为”。而对这种危险行为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依据,行政法“无为”,刑法“无奈”,也就导致了面对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污染,法律上是真空的,只能“坐看其成”,等等环境一天天地恶化。因此,增设危险犯是当今中国制裁环境污染的必然选择。
二、 空白罪状实然与应然
土地犯罪中有关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存在着参照的行政法规提示不明的问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就存在此问题。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一个混合罪名,里面包含了大气、水体、土地等各种污染环境的罪名,所以具体的指出参照的行政法规,就会出现罪状过冗长,仍旧难以实现参照法规化问题,所以这里就有必要探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的几个观点:
(1)一种罪名说,认为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完善,应该保留混合规定形式,并扩大污染物的范围,将“放射性、有毒、含病源体的污染物”纳入。
(2)二种罪名说,分为非法处置污染物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两类。
(3)三种罪名说,从危害对象分为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污染土地罪三类
(4)四种罪名说,包括:污染水体罪、污染海洋罪、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污染土地罪等。
(5)六种罪名说,也就是在四种罪名说的基础上增加电磁幅射污染等污染行为,主张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尽量的详细化,形成独立的污染土地罪、大气、内水、海洋、噪声、电磁幅射等罪名。
比较而言,第一、第二种观点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从污染的对象来看,大气、水、土地等属于不同的对象,其产生危害的机理、污染后所产生的危害性等都不同,既然危害性不同,就应当规定对应的法定刑,但是按照第一种说法却规定在同一罪名中,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对而言,后四种观点就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但四种学说有个共同点,就是主张污染土地罪自成一罪,这样也就为空白罪状的参照对象具体化提供了条件,具体的完善可以是参照司法解释: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向土地、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也即尽量的使空白罪状具体化。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事处置的实然与应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事处置中关于自由刑刑期、罚金等的规定有一定的不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处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法定刑刑期的实然与应然
1997年的刑法惩治环境犯罪注重的是保护传统的人身、财产等利益,忽略了生态环境法益,判定的刑罚也仅根据传统法益的侵害情况,正如有学者提出“生态危害才是环境犯罪的直接且比具体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更严重的后果”。对比类似犯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会造成环境破坏甚至更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高刑却只有七年,显然刑期过低。所以,笔者主张提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有期徒刑,至于到底提高多少年才合适,有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有提高到无期徒刑说。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毕竟属于过失犯罪,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有过高之嫌,提高为十年有期徒刑比较适合。
(二)罚金刑的实然与应然。
无限额罚金制改为日额罚金制。现行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制。正如前文所论述,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采取日额罚金制。也即将犯罪者的罪责和经济状况二者相结合进行考虑,确定可处罚的期限和每日应当科处的具体金额。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将每日实际收入作为日罚金额,将日额罚金的天数设置在30~1000天以内。针对双罚制,也应规定较高的罚金数额,将其提高到让单位失去环境犯罪的能力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土地犯罪的目标,也能发挥罚金刑在处罚土地犯罪中的威慑力和预防作用。
(三)资格刑的实然与应然。
在现有的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没有资格刑的规定。笔者认为,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制定资格刑,能很好的发挥刑罚的特别预防机制的功效。对触犯此犯罪的,制定资格刑,在刑罚上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可以从心里上对行为人产生一种痛苦。行为人在想要犯罪的时候去思考获得利益和造成损失之间的利弊,促使其及时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因为对于这类犯罪人来说剥夺他们从事某种行业的资格就是剥夺他们的生活的来源,如此所造成的压力比单纯的罚款要更具有威慑力。在国外,许多国家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早已制定了资格刑。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1条污染大气罪、252条污染海洋环境罪,对触犯此罪的行为人“处以5年以下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在法国,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命令关闭操作作业,也可以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许可依照适当标准作业的命令。根据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为了保障良好的环境,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刑法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新增剥夺自然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对单位可以规定一下三种资格刑:(1)停业整顿;(2)限制从事业务活动;(3)强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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