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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folk lending as a supplement to the formal financi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s economy a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the folk lending is about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played a considerable role in promot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lk lending in the official financial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folk lending with spontaneous flaws, in case of capital chain rupture, tend to cause a chain reaction, endanger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higher risk.
"Private lending crisis" highlight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first overview of private lending, describ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analyze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ally, the suggestion for how to regulate the informal lending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Standardization; The financi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U3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解决民营经济资金匮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高利率侵蚀企业利润、资金链断裂引起民间资金市场动荡等。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运行流程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除正规金融借贷以外的借贷活动,处于金融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它不在官方报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研究的民间借贷是广义的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运行流程
民间借贷流程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形式,一般会有以下几个流程:1、客户填写备案;2、考察借款方,工作人员介绍到借款方考察,与之人面谈了解情况;3、介绍借款方与放款方配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4、放款方考察借款方情况;5、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5、放款以及后续服务等(如图1)。通过这样的流程就完成了民间借贷这一行为。
图1 民间借贷的运行流程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银行储蓄越来越多,截止去年居民的存款达到45万亿元,规模很大。由于银行利率较低,百姓就把钱从银行里取出来贷款给别人,有数据表明有十分之一的存款从银行取出,投入到民间借贷中。据估算,温州民间借贷已达到1200亿元的规模,浙江省约1.5万亿元规模,全国约3.7万亿元的规模。
民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是一支主力军,现在小微企业所需的资金,一部分靠自身积累,还有很大一部分靠民间借贷解决。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需求,弥补了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缺失与空白,对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间借贷在发展中由于缺乏规范,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正确引导,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滞后引起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缺乏监管约束和法律保护。例如长江三角洲、内蒙古鄂尔多斯等民间融资活跃地区,民间借贷的月利率普遍在3分、4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
2.短期借贷行为泛滥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融资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资金合力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因此大部分资金都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从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来看,最小仅几百元,一般也只有几千上万元,几十上百万的单笔借贷很少,相对于企业筹建或扩大再生产几百上千万的资金需求,规模明显偏小,资金合力难以形成。
三、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的对策
虽然民间借贷存在着以上的诸多问题,但是它对金融市场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不应一味地忽视民间借贷市场,而是合理引导、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应该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三)加快利率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民间借贷繁衍生殖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场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场的分割程度,才可能改善利率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和资金配置低效的局面。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而且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利率市场化还可以发挥市场资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减少高利贷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情况的出现。加快利率市场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民间借贷有效地融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
四、结语
按照营销学中的长尾营销理论,“小鱼小虾可以带来更多利润”。民间借贷中虽大多属于小额借贷,但数量众多,范围广阔,它们才是将来丰厚利润的来源,将来银行也一定会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借贷更加重视。但在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银行由于在小额信贷领域实行严格的贷款限制,广大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民间借贷的发展,创新多种民间金融形式,打破银行垄断,给小微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序、开放、公平、方便的金融服务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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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近几年受央行信贷规模紧缩、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一种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规模扩大化的趋势。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趋利性强,利率定价总体较高。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趋利性,融资都是有偿融资。并且,虽然有条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由于近年来资金供求之间的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弥补了信贷需求的巨大缺口,利率回报也呈上升趋势。
第二,手续简单,有依赖性。民间借贷在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查等方面简化了贷前审核流程,只要借贷双方意见一致,合同便成立,资金很快到位,满足了借款人对资金的急切需要。并且由于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无论固定资产投资还是流动资金周转,对民间借贷都表现出极大的依赖性。以山西灵石县为例,有近一半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已经或将成为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第三,民间借贷蕴藏极大风险。民间借贷由于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借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问题,蕴藏着极大风险。近年来,温州老板跑路、鄂尔多斯商人自杀事件等等的发生,留下巨额民间债务,都显示了民间借贷其自身的高风险性。一旦出现问题,都将牵涉到一大批相关的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人群,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危害。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发展起到了参与市场竞争和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其现状有:
第一,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多元化、借贷形式灵活化。近几年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资金来源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目前,放款来源不但包括工商户和企业资金,甚至很多公务员、政府官员等都出现在民间借贷这个资金链中了。不仅如此,信贷资金、私募基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以放债和收取中介费为主的专业中间人,一些诸如专业互助担保组织、投资咨询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应运而生。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融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灵活化。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提高了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
第二,借贷行为短期化,借贷规模扩大化。民间借贷立足于解决资金需求方的短期资金缺口,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且由于游离于正规体系外,借贷行为不受限制,规模越来越大。据估算,目前温州的民间借贷有1200亿元,而温州所有银行去年的全部贷款大约有6000多亿元,民间借贷是其规模的五分之一。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完善的民间借贷系统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尚不明确,借贷行为的合法范畴很难界定,致使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以浙江为例,在2008年到2011年三年间,各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高达254324件,并且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大多数缺乏规范的借贷合同,手续不健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监管部门对这些案件的认定更加困难,给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三、相关建议
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方面,一是要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二就是要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在规范和整顿民间借贷的时候,我们要实行引导为主,疏导为辅的措施。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服务中心、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让民间资本进人正规的金融体系,而不是限制其进入,这既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融资难的困境,也有利于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长期以来,民间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并且,对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利率水平、合约要见、违约责任的规定各方面加以明确,让民间金融走到阳光当中,使之合法化、规范化。让更多的资金进来,实现民间借贷流程的规范化、信息公开化,实现盈余资金的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王晓玲.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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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测算民间借贷规模,截至2011年末,河南省形成的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为3617.18亿元,占当年全省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量的20.7%。同时,亦可看出,流人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量年度间波动幅度较大,民间借贷市场资金变化也具有较强的顺周期特征。另外2010一2011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了对房地产业的限制,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由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转向房地产规避政策限制性需求,从而推动了河南省民间借贷市场向非理性、爆发式增长,民间借贷市场发展于无序状态,使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了民间借贷崩盘现象:2012年后,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的趋势明显,房地产市场在国家调控中有所降温,同时,国家和地方对民间借贷活动治理力度加大,受此影响河南省民间借贷活动活跃度有所降温。
河南省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民间借贷需求旺盛,规模不断扩大:河南省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资金缺口大,农户有强烈的借贷需求,有借款需求且三年之内有过借款行为的农户达到比例63% ,70%的农户选择民间借贷。
短期行为明显,以解决临时资金不足为主: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一般具有“短、频、快”的特点。调查显示,企业民间借贷期限在1-12个月的占比达到80%,居民民间借贷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占比达到97.7%。
生活型借贷向生产型借贷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日常生活资金缺乏得到了显著的缓解。因日常生活急需灾Ф产生的民间借贷呈下降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性领域。
无息向有息转变:民间借贷由于依赖于血缘地缘,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别的特性,一般都在熟人与亲戚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民间借贷主要为亲戚朋友之间发生的互借贷,所以一般都是没有利息或是很低的利息。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利率从原来的无息和低息向{息为主转变。民间借贷的利率也越来越体现民间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均衡的结果。
担保投资类中介机构数量多,其他中介结构发展相对缓慢:目前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寄售商行、投资公司、私募机构等。河南省除了担保公司和投资类公司数量较多之外,其他融资中介机构发展相对缓慢。
然而河南省民间借贷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
利率失控: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议确定的在郑州、安阳等地,一些企业为了筹集到资金,竞相抬高利率,目前年利率在本金的50%以上已是普遍现象。
风险高:调查显示,河南省76.4%的企业和72.2%的居民家庭民间借贷仅凭信用,缺乏相应的财产和中介人担保,有些甚至是口头约定,风险较大,缺少严格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更由于投资者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民间金融风险加剧。
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了困难:较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导致一部分储蓄从正式的金融体系中分流出来,大量的民间资金通过灰色渠道进入民间金融市场,部分民间融资的资金“唯利是图”,流向调控产业,削减国家宏观政策成效,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针对监管缺失,目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管理:
(1)注重行为监管和事实监管,弱化行政审批与硬性门槛,更多从交易行为的实际性质确定其是否合法。与此同时,鼓励众筹平台加强自律,支持建立行业协会,要求众筹平台制定行业规范
(2)加强信息监管,强化投资者和筹资者隐私保护,督促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融资双方的信息对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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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段绍译.民间借贷双刃剑[J].金融经济,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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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外学者研究发现,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在于其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优势。Hoff和Stiglitz(1994)认为民间借贷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是民间借贷得以存在的前提。William F.Steel,et al(1997)认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在我国,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建立在亲朋好友的人与人之间的借贷模式,而是跨越了既有的运行轨道,通过跨人、跨地域或者利用中介的形式进行借贷,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日益凸显。周红岩等(2008)描述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四个新特点,其中之一是随着民间金融借贷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机制性风险。马红漫(2011)以温州民间金融事件为例,分析了民间金融借贷存在的隐患,警示人们要提防民间金融借贷风险的多米诺效应。随着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其呈现出涉及主体多元化、业务类型复杂性、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特别是在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力、信用缺失的现实金融管理环境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日益剧增。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分析
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按照其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宏观原因、中观原因和微观原因(如图1所示)。宏观原因主要是指存在于民间金融体系外而引起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发生的因素,如国家政策因素、国家法律法规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经济环境因素等。中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民间金融体系自身经营环境条件和制度不完善而引发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的因素,如民间金融的行业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性以及定价模式等。微观原因主要是来自于民间金融直接利益主体,如资金需求者、中介机构以及资金供给者。其中,微观层面的原因更易直接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的传导。
微观原因可称为内部原因,是导致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的直接因素。而宏观层次和中观层次的原因统称为外部原因,其就像化学反应中的一个催化剂,是促使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不对称信息发生的间接因素。如在经济和社会日益发展的外部环境下,民间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亲戚朋友、乡邻好友等社会关系的借贷形式,而是由信息透明度高逐渐变为信息透明度低的借贷关系,形成了跨人、跨地域或通过中介的借贷形式。一些不合格的资金需求者为了能够获取资金供求者的融资,千方百计寻找民间金融的漏洞(操作简单、无项目风险评估等),通过捏造虚假的信息,来获取资金供求者的信任,筹集资金,最终造成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导致民间金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与传导。同时,在缺乏法律法规的政策保护下,有些喜欢“钻法律空子”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如以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造成信息假象,骗取公众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分析
1、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海因里希从研究中发现,风险的发生具有多米诺骨牌的特征,一旦相互联系的系统中某个小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从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关于民间金融的事件来看,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案例不胜枚举。如2009年以来在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等地相继出现的民间金融资金断裂,老板“跑路”、自杀等现象。因为民间借贷的操作流程简单,旨在为中小企业或个人筹集资金提供方便,资金供给者为了能从中获得高利益,在巨大的“虚假的诱惑”下将资金投放于中小企业。最终由于市场的不景气,中小企业最后难以负荷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致使风险发生,从而将风险传导给所有的资金供求者和其他企业,使资金供给者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形成民间金融风险传导多米诺骨牌效应,如图2所示。
2、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一直得不到及时的维修,这扇破窗就会给人们一种无序的感觉,其他人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破坏更多的窗户。这种效应在民间金融风险中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间金融的资金供求者对资金需求者没有实行有效严格的经济评估,风险防控意识淡薄,为了追求高风险的利益,盲目地将资金贷给资信条件差的资金需求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当其中一个资金需求者无法忍受高利息债务而放弃还贷时,如果放贷者没有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则会给其他资金需求者一种心理暗示,最终每个人去模仿这种“破窗”行为,故意不急于还清债务,最后给资金供给者造成大量的坏账,致使造成严重的损失。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企业股东集体蒸发事件。由于无法偿还民间借贷的高利息,个别老板“跑路”后,引发了多家老板“跑路”。
3、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蝴蝶效应
现代混沌理论之父爱德华·洛伦兹认为,初试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如一只蝴蝶扇动翅膀可以引起龙卷风。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中同样存在蝴蝶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间金融借贷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微小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控制和疏导,就会引起整个民间金融关系网络的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如当国家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紧缩政策以及房地产政策时,金融机构就会严格限制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一些借贷者就会选择具有高额利息的民间金融借贷形式来筹集资金。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些社会资金顺其自然流向了那些业绩差、资质低的企业或个人中。这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也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4、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耦合效应
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耦合效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之间通过中介环节的关联和相互关系,在作用和反作用的方式下,发生相互吸引和排斥而形成更大效应的现象。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由于民间金融借贷关系网络系统中各相关利益者或各个运行环节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通过相互作用的影响,导致各个相关利益者或者各个运行环节在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相互影响和作用,最终致使民间金融风险的性质和强度在传导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根据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最终的风险强度是否发生改变,可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耦合效应分为纯耦合效应、弱耦合效应和强耦合效应。如果民间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2的效应,则为纯耦合效应,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民间金融的风险流量和强度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即只会在一个微小区间波动。如果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2的效应,则为强耦合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资金供给者为了追逐巨大的利益,将资金通过中介介绍给不同的资金需求者(如中小企业),则民间金融的风险流量和强度可能在内外因素的影响下通过多线路的传导路径逐渐放大风险效应。如果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
四、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控制措施
1、民间金融利益主体控制措施
(1)资金供给者。在民间金融借贷行为中,资金供求者处于信息获得劣势。在民间金融传导控制中,资金供求者应在借款前和借款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截断风险传导路径,阻止风险的传导(如图3所示)。在借贷发生前,可以根据各个资金需求者或者中介机构发出的信号来选择理想的借款者,即对市面上的资金需求者或中介机构进行事先调查,做好充分准备,选出合适的借款候选人或中介机构。再在备选的借款人或中介机构中进行信息识别,如有可能应让借款人或中介机构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等。最后选出合适的借款人或中介机构。同时,应定期追踪并关注借款人或中介机构的重要消息,做好后续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防造成坏账。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一系列的有效控制措施,则可减少或阻断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
(2)资金需求者。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资金需求者与不正规的中介机构相比,具有信息劣势。某些中介机构会利用一些资金需求者急于筹集资金而又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现有资金的心态,抬高借贷利率,使资金需求者最终遭受严重损失。因此,为了防止风险传导,资金需求者应在借款前对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调查和了解,特别是中介机构,如中介机构是否有正规营业执照,是否和市面中介机构的定价一致等,在充分了解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筹资。同时,在事后做好有效的风险防御措施,以免遭遇高利息和诈骗风险。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可防止不对称信息下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
2、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控制措施
(1)加快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设。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产生的外部原因为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和存在监管空白。因此,国家作为民间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立法来保护民间金融中的利益者,使民间金融借贷行为法制化,应建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平台。一是要求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借款标准,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二是登记注册后,根据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发放资格牌照,才能实施贷款;三是制定一套民间借贷流程手续,并规范放债业务,完善民间金融贷款交易环节和流程,如在交易前,应实施科学合理的事前评估,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金用途、利率,合同是否正规,有无风险抵押品,还款方式以及还款期限等;四是应对资金进行分类,严格制止与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资金用途;五是根据资金用途和资金额度设定相应的利率范围,防止资金需求者因高利率而无法还贷;六是规范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行为,对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保护合法合理的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打击利用民间金融借贷进行诈骗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七是严格监督资金需求者的行为,防止其诈骗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或发生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2)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由于民间金融借贷活动涉及面广,自由度强,因信息度低而引起的风险传导效应时有发生。因此,为了能有效地控制不对称信息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应对民间金融借贷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应成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的借贷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定期更新民间借贷信息,对发现的风险源头应及时制止,防止风险传导。其次,应鼓励各地资金需求者积极主动去监管部门登记有关借贷信息,对数额较大的放债行为,应向监管部门咨询有关风险防范措施,以此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同时,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设置民间金融监管网络,建立多层次、有效率的民间金融监管网络,严格控制民间金融的一系列流程,并对违规操作进行严厉惩罚。
五、结论
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时有发生,对其所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窗效应、蝴蝶效应和耦合效应进行分析不仅是民间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而且对民间金融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本文从三个层面分析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深入地研究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并提出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控制措施。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12-IB-070)及温州科技局的资助;湖北省2012社会科学基金(2012107)。)
【参考文献】
[1] Hoff.K.Stiglitz.J.E.Introduction:Imperfect Information and Rural Credit Market:Puzzles and Policy Perspectives[R].the Word Bank Economics Review,1994(4).
[2] William F.Steel,et al. Informal Markets Under Liberaliz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J].World Development,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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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信用行为,泛指在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间的融资活动,大多为直接融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升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但在当前缺少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前段时间温州的一系列案件正说明了这一点。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1.民间借贷的历史渊源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意为民间的借贷行为,经“有司”登记后生效,并且按照登记给付利息。唐代《杂令》则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国家不参与私人间有息借贷的契约订立,但《杂令》也限制了利息率和利息总量。由此可见,我国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国家对其的监管也由来已久。
2.银行融资的高门槛为民间借贷提供生长土壤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建立在国有控股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基础之上,银行贷款的门槛非常高,征信审查严格且手续复杂;相较之下,民间借贷程序简便,资金周转快,放款迅速,还款方便,适应中小企业较小的规模、灵活多变的资金需求和较低的信用评级。正是由于银行间接融资的高门槛,让民间借贷再度蓬勃发展起来。
3.投资方式有限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长期动力
当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方式较为单一且收益率低,而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利低,股市低迷,房市被打压,民间资金无法有效配置到资金的需方。而民间借贷作为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其投资回报率高、灵活性强等优势受到民间资金亲睐,在投资方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有了充足的资金,民间借贷便获得了发展的长期动力。
4.民间借贷特质是其活跃的源泉
民间借贷自有的资金来源广、配置快、形式灵活、程序简便的特性,既满足了资金所有者的投资需求,又缓解资金需方,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在市场上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可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完成资金供需的有效配置,因此在基层,在边远的细分市场中相当活跃。
二、民间借贷现状及市场效应
(一)民间借贷现状
1.民间借贷的发展及风险
当前民间借贷虽然广泛存在,并在活跃地方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固有的缺陷(直接融资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且缺乏外部约束机制,在无法监控其利率、利息总量、资金流量和还款方式的情况下,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易扰乱正常的资金配置。
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抽离了间接金融市场的资金,当其高风险未带来高收益的时候容易对实体经济造成比间接融资更大的危害。民间资金的大量流入,一方面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使得在市场供需两旺的情况下,利率容易在放开管制后不断攀升,以致达到一个各方都承受不了的高度;同时,资金量的增加,也扩大了借款范围,超出了一般民间借贷以血缘和业缘为纽带,以熟人交情和道德为约束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了投资回报的风险,严重时可以形成雪崩式的资金链崩溃,危及整个市场的资金供需平衡。
2.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借贷有着诸多的优点,但这些优点只能在有限的借款额和借款范围内才能规避风险并发挥作用。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以血缘、业缘为纽带,以交情和道德来维持其还款的信用保证和约束力,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风险大的特点,一旦资金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容易引发一长串的民事纠纷而难以善终;同时,民间借贷只能作为中小企业短期拆借应付资金流不足的手段,长期使用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借贷对资金的抽离,也不利于形成金融市场的资金合力,削弱了资金的规模效应。
(二)民间借贷的正面市场效应
1.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当前利用民间借贷进行经营融资的企业要么是达不到银行的征信等要求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要么是不愿意进行手续繁杂的贷款流程,或者有一些潜在的资金方面的市场进入壁垒。企业经营面临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而中小企业因为自有资金不足,若无有效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便很难跟上乃至超越市场的进度。灵活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保障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并稳定中小企业吸收的大量劳动力。
2.促进民间资金供需平衡
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对资金持有方而言利率低但风险小,对需方而言款项大而周期长,是国民生产的重要资金保障,适合抗风险能力差的储户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民间借贷则很好的弥补了银行融资无法覆盖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短贷领域,二者互补可促进资金供需平衡。
(三)民间借贷的负面市场效应
1.加重企业负担,抽离实体经济资金
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这增加了使用民间借贷融资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企业为了维持经营而赌博式借入过高利息的款项无异于饮鸩止渴;另一方面,相较于当前低迷的投资环境,高利率会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流入放贷业,不加监管会抽离实体经济资金,破坏市场基础。
2.扰乱金融市场,削弱国家宏观调控
当前民间借贷处在灰色地带,利率的随意性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融资和利率稳定,扭曲了民间资金的价格和供求关系;同时,国家在金融方面的调控是依托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指标进行的,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处在监管体系外,国家在根据市场表现作出调控时可能依据的是错误的资金市场信息,导致国家政策对市场的干扰,而民间借贷一旦出现较大波动的资金链问题,将严重威胁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且国家还无法监管调控,后果十分严重。
三、民间借贷的未来走向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银行间接融资,平衡民间资金供需的直接融资方式,不论是历史还是当前,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一直受到国家政府的关注和监管。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和资金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国家的监管方式和相关立法却处在相对落后的状况中,这使得民间借贷的正面市场效应无法充分有效发挥,其负面市场效应却处在被放大的境况之下。
民间借贷想要再未来有所发展,首先需要强化立法工作,以法制化路径规制民间借贷的相关流程,对主要指标,如利息率,利息总量,资金走向等要坚持市场化交易和政策性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浮动加上限的标准。同时,修改完善相关的经济法法律法规,为民间资金的供需配置搭建合法平台。
其次要使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发挥其短贷优势,打击投机性的民间“热钱”,这需要国家制定政策进行引导,也需要扩大金融宣传,打击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金融犯罪,达到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的目的,实现法的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最后需要整合金融市场,构建从银行、民间信贷中心到中小投资公司的多层次的融资平台体系,最大程度的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开创改革开放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郑艳文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殷孟波.货币金融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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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作为一种融资行为,民间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自由性强,即民间借贷是依据群众网络关系自发形成的、可以跨地域形成的一种民间借贷关系;二是灵活性强,借贷关系的形成可以完全依靠双方的诚信;三是方便快捷,民间借贷只是口头或书面约定即可,不需要信用评价或相关复杂的手续;四是借贷时间不固定,民间借贷大多依靠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行维护,约束力不强,导致借贷时间与期限不固定。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规模由2005年年末的13741亿增长到2014年末的85340亿元,2015年仅网络借贷行业交易规模就已达到8756亿元,且未来还有不断发展和壮大的趋势。然而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非法集资现象和问题突出、网贷跑路现象严重、个人借贷中处于劣势地位、民间借贷存在严重的秩序化管理问题等。本文以天津市为例来研究天津市的民间借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寻求解决当前问题的办法及未来发展之道。
一、天津市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资金需求量不断增长
近年来,受天津经济发展的影响,天津市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增长。2015年天津生产总值(GDP)16538.2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9.3%。截至2015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含外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8149.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9%;各项贷款余额25994.7亿元,同比增长11.8%。截至2015年末,全市融资租赁企业共697家;全市上市公司共42家;新三板挂牌公司92家,比年初增加51家。2015年国内股票筹资129.4亿元;国内债券筹资1596.7亿元,比上年增加93.6亿元。2015年天津市法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总数比上年增加30只;法人期货公司全年交易量同比增加1801.7万手;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398.3亿元,同比增长25.4%。天津经济近十年来的不断增长带动境内各经济产业板块快速发展,使得实体企业经济资金需求量增大。由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上市融资的困难,企业经济实体、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促使民间借贷迅速发展。
(二)民间借贷市场交易活跃且逐渐公开
天津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民间融资需求不断,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闲散资金越来越多。一方面资金需求量大,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足,最终使得民间借贷资金开始全面发展。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市场中出现了民间自动公布的借贷利率,自动形成企业与个人、个人与担保公司、个人与信贷公司、个人与个人等多方面的利率约定成束。尽管对外并不公开,但在天津民间借贷市场已全面形成公开的借贷关系。而在民间借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基层金融机构出现后,使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保护,最终使得民间借贷市交易更活跃且借贷利率更加公开透明。
(三)民间借贷形式多样
天津民间借贷市场受经济发展形势,出现了较多新的借贷方式,由最初的亲朋之间的零借贷发展到社会个人向公司的借贷、公司向个人的借贷、公司向群体公众借贷、公司与公司的借贷、公司与社会机构及社会团体的借贷等各类形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平台+公司+社会公众的新形式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即P2P平台也不断在天津出现,且借助于P2P平台的网络借贷规模逐年增大,成为天津民间借贷市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使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更加方便和灵活。
(四)借贷行为越来越趋向规范化
随着我国对民间借贷资本的关注及民间借贷形式的变化,再加上我国基层金融机构允许民间人士和民间机构参与建设,越来越多的民营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担保企业、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出现,使得我国基层经济组织的贷款越来越方便,民间借贷资本流向的选择增多。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民间资本也有向规范化金融机构流动的倾向。此外,我国银监会开始对社会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法律制度进行管理,使得借贷流程更加严格、操作更加谨慎,借贷行为趋向规范化发展。
(五)借贷风险增加
随着天津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和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的风险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如民间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关系,使得多人受骗,无法收回成本和利息。而网络民间借贷P2P平台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了资金管理问题,致使平台运营因难,最终导致网络平台跑路,资金无法收回,借贷风险增加。而在个人、企业和担保公司的联合运营借贷管理关系中,又出现了一些企业违法违规借贷,最终企业难以归还本金,担保公司出现失联,众人损失惨重的现象。
二、天津市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加大金融市场风险
随着天津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参与民间借贷的人群越来越多,一些人员利用民间资金集中优势,采用非法集资、违规担保、高利贷循环利闪等方式,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例如一些P2P平台,利用高利贷或空平台套利,使得平台不能正常运营,最终导致P2P借贷平台的倒闭。人们对P2P平台的恐惧使得天津的P2P网贷平台发展速度放缓。此外,一些企业利用非法集资手段,对民间资金进行高利诱惑,最终因经营不利,使得企业难以维持。早在2013年以前,天津民间借贷市场就出现过一些问题,如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陷入76亿的担保难归还的问题。民间借贷市场越发展,其存在的基层金融风险就越大。尽管目前我国加强了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管理,允许成立民间借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营担保公司以及其它金融组织机构,但仍然不能满足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而最高贷款利率也只是规定,暗中借贷交易中仍然有超过此利率的交易,这些都会导致民间借贷风险不断增加。
(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不断出现
近年来,我国民间非法集资问题不断出现。很多民营企业、机构,甚至民间个人,以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为幌子,利用大众以钱生钱的心态,非法集中了一大部分民资,却对资金管理与运用不力,最终导致大量民债无法偿还。天津民间借贷市场非法集资问题也同样突出。例如,天津卓远天泽非法集资15亿的案件,津泰诺润发非法集资5亿多元的案件,涉案金额达7.24亿元的天津“活立木”非法集资案。非法集资十年间在天津市层出不穷,已成为天津市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阻力。
(三)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仍然不足
天津民间借贷市场出现的问题最终反映出民间市场监管力度的不足。从非法集资、 P2P民间借贷平台的跑路以及民营担保公司失联等问题可以看出天津市整个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监管不力,存在着监管的漏洞。目前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在时间上没有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在空间上也没有做到对民间借贷参与主体、民间借贷形式、借贷金额和利率等全方位的监管。而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利率违规案件集中在2014年左右爆发,又明显反映出此前的监督和管理存在严重的缺失。
(四)民间借贷利益链容易引发系统风险
2011年我国多地出现了民间借贷风险的爆发,主要是房地产滞销使得房地产背后发达的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益链断裂。这种民间借贷风险的爆发在温州最为集中也最为严重,而天津民间借贷市场也同样存在着脆弱的借贷利益链,只是风险的爆发比温州推迟了3年。 2014年受世界经济的影响及民间借贷管理力度的不足,由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借贷、高利贷、其它高额利息收取形式构成的民间借贷利益链断裂引发了系统风险,最终导致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不稳定。
三、天津市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及未来展望
(一)全面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控制
天津市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示范区域。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发展影响了天津金融体制与金融体系的完善。在积极引导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更要积极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管理机制,特别是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天津作为一个直辖市更应该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应该依据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管理机制,拟定《天津民间借贷管理实施细则》。在细则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方式的打击,例如可以创建匿名举报监督管理制度来加大打击力度。此外,可将民间借贷的违规行为向市民进行积极宣传,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号召群众远离非法集资等行为。天津市应利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全面进行天津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控制,最终降低民间借贷市场的系统风险。
(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保障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不完善,对非法集资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存在缺陷,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的受害群众保护不力,相应问题的处理方案和规范制度标准化不足。为此天津市应积极对民间借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地方民间借贷法律的完善。在民间借贷法律完善方面,要加强网络民间借贷,特别是P2P网贷立法,例如规定网贷平台注册资金应与民营银行成立时的注册资金规模相适应,防止平台运营资金不足现象的出现。在非法集资管理方面,建立更严格的管理法条,例如规定只要非法集资超过20万元则判定终身监禁,并不得再担任企业或经济组织高管。在民间借贷的个人行为规定方面,可以规定凡是1个月内向10名以上人员借款超过其正常家庭收入资金来源的3倍以上金额应定性为非法集资,并对其进行处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力求通过严厉的法条约束与管理来保障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督与管理
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管理,要以疏导和引导为主,努力实现民间借贷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天津民间借贷市场需要以管理为本,通过事前严格调查、事中全程检查、事后有序审查的监管流程,掌握民间借贷行为的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针拟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有效防止不良借贷或是恶性借贷的出现。在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中要注重人员、机构、金额、利率、平台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形成全方位、动态监管的模式。此外,还要避免借贷问题集中爆发期的出现,将问题控制在非集中爆发期内逐一解决,给天津民间借贷市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全面厘清民间借贷不良利益循环利益链
不良利益循环的民间借贷利益链在民间借贷市场中是一种超规模、大面积、系统化的关系网络,如果资金利益链断裂,会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出现系统风险,最终出现民间借贷全面受损的现象,造成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进而引发社会问题。为此,天津市应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全面摸底和排查,加大排查力度,找出重大问题,实施一事一个管理方案和解决思路,一问题形成综合解决方案,要防止治标不治本,实现本末兼治,实现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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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令学.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辨析[J].河北法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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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广义的民间借贷不仅包含民间金融,还包括违法金融活动。如认为民间借贷还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1]狭义的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对象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为其实力薄弱,储备基金不足,很难在突发危机下通过金融机构筹集大量金钱。
(2)操作程序简单方便,资金能够很快到位。银行贷款,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繁琐的贷前审核流程,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一般只要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能及时解决借款人的燃眉之急。
(3)借贷周期短,数额小。放贷人能力有限且财力不足,难以承担长期大额放贷的风险。
(4)民间借贷的利率在法定限额内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5)相对分散,组织性不强。民间借贷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民间传统融资方式,其资金大多是从散户手中集中到借贷人手中,出借人无统一组织。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
(一)借贷总量不断上升,利率一再飙升
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 年和2010 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 4 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 5. 6% 。[2]许多中小型企业既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也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条件,因而只能采取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的民间借贷。另外由于近年来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3]加之主要调整利率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距今已有21年,因此监管机制的缺失、法律法规政策滞后无意中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和民进借贷的利率飙升。
(二)民间借贷表象良好,实际脆弱
在不断增加的民间借贷数额和民间经济繁荣发展的背后是让人触目惊心的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温州民间借贷信贷危机、鄂尔多斯经济危机、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直接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4]大量的借贷中,除了短期内为达到个体利益进行的金融投资,还有进行风险较大的长期投资,或炒股炒房等风险投资,加之民间借贷担保物价值远低于贷出资本,因此,资金一旦出问题往往会导致借方、贷方遭受损失。
(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救济缺乏
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程序复杂、费用高、耗时长,而民间借贷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小额借贷因手续不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存在举证难、缴费难、难等问题,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较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有的债权人甚至通过暴力手段收回借款,危及社会稳定。
(四)主体犯罪率高
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现不止,河南安阳非法集资案,吴英非法集资案,江苏泗阳命案频发,严重的影响了国家安全与稳定。合法集资对于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一旦逾越法律,由于缺乏监管,信息不对称,倘若集资者投资失误或市场环境不利就会导致集资款难以按期偿还。另外由于借贷关系复杂,因非法集资进行火拼死亡人数不在少数。
综上几点,民间借贷过程中大多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强有力的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发展的最有效途径。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建议
(一)政府应当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给予其合理定位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 属于 “灰色金融”或者“黑色金融”[5]不难说明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尴尬地位,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整的主要是《宪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的指导意见,而民间借贷发展至今已具明显的金融特性。因此肯定民间借贷的作用、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位是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一步。
(二)探索立法路径,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以当事人的信任为基础,依习惯来约束,而有些习惯比如约定利率高出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其实已违法,严格依法规定则是无效行为,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理应在金融法中进行归纳约束,但是其又极具合同的性质,因此应在合同法中或者出台相关单行法律,对借贷主体、借贷过程、借贷担保、借贷利率和纠纷救济进行约束。
(三)政策出台和宣传指导
民间借贷既有利于贷人将闲置资金重新投入社会,增加财富,又有利于我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经营活动,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但若民间借贷偏离了法律轨道则是定时炸弹,政府作为社会监管的执行者,应出台相关规范政策,提高贷人和借贷人的安全意识,防范借贷危机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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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 钢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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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定义从经济学上来说,游离于官方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实质上是一种处于国家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规范金融市场之外的由民间自发推出的进行中、短期投资或投机的个人金融行为。作为一种借贷资本,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从经济学上来讲,一样物品既有供给又有需求,就一定会产生相关市场和交易。从需求上来讲,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很多民众手中有了富裕的资金,但同时缺乏足够的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使民间存在大量的闲散自己能;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和家庭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需要贷款补充流动资金,但是却不能从银行体系中获得贷款,这样供给和需求一相遇,并形成了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乱象表现最为常见的现象就是上家以低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以高息放款给需要用钱的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利差。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非常普遍,吸收存款的对象又多以缺乏投资渠道的普通市民为主,一旦产生风险就是致命的,而且受害者会集体出现,多则能达到成百上千人。另一种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形式就是借着实体企业经营的名义面向社会集资,转而用这笔资金投资其他项目或放高利贷。此外,更加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形式是高利贷,其面对的借款对象相当庞杂,甚至有的是用来从事吸毒、赌博等这类违法行为,这种人既不注册公司也没经营场所,是一种“游击”放款的形式,相关部门监管起来很难,而且放款的月息多数都在10%以上,这种钱基本有借无回。
二、民间借贷的比较分析
基于民间借贷的双刃性,社会上对民间借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堵”,认为民间借贷不应该存在,应该限制和取缔,并发展正规金融的主渠道作用,收购兼并民间借贷组织。另一种观点是“疏”,认为应该支持民间借贷向有利于经济的一面发展,同时加强监管。从制度经济学来分析,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又有其边界。
独特的交易、契约机制和信息对称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内在优势与农村正规金融系统的“外生性”不同,民间借贷一个突出的特征是乡土社会内生的,借贷活动通常要以亲戚、朋友等亲缘、乡缘社会关系为依托,在一个或远或近的人伦关系范围中进行。因此,一方面在借贷过程中利用了长期累积而来以亲情和友情为内容的低廉的“乡土信用”、无僵化的规章制度,既不用抵押也不用担保,手续简单(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隐性合同),中间环节少,同时在资金使用期限上能较好地满足借款者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在由“熟悉人”(本乡本土)构成的地域环境中,不仅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有清楚的了解,而且还深谙借款人的道德品格、资信情况,有利于解决正规金融系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两方面的契合促成民间借贷的灵活、方便快捷、预算约束硬化、借贷双方信息对称、契约成本低微等得天独厚的优势。
但是一旦超过其有效边界,一是随着交易金额或交易地域范围的扩大,民间借贷所拥有的信息生产优势会迅速丧失。在亲戚朋友、乡里乡亲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其信息生产的成本几乎为零。一旦超出这个范围,民间借贷必将面临与正规金融机构同样的信息生产问题,而民间借贷由于制度和人力资本的缺失,再加上借贷规模较小,所以,每笔借贷的相对信息生产成本必然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
二是民间借贷在超出既定的范围后,由亲缘、业缘和地缘等形成的对借款者的声誉压力将不复存在,借贷的签约费用、监督费用和纠纷解决费用会迅速上升。
三、问题的根源
1.金融供给结构与金融需求结构不匹配。我国经济已形成一种独特的“体制二元”现象,如体制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体制外的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它们面临不同的预算约束。国有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大量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是个难题,虽然国家也推出了相关政策,但是由于信贷控制、抵押担保都要求,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同时,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有时为急需,而银行贷款体系,需要长时间的评估才能放贷,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就诉诸于民间借贷。另一方面是利率市场化不够,存贷款利率的人为限制,使银行也偏向于向大企业贷款。因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现有的贷款利率上限的存在,使中小企业贷款不具有吸引力;同时,存款的低利率,使大量民资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
2.民间借贷偏离了其有效边界。根据以上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民间借贷在其有效边界内是有效率的,一旦超过其有效边界,出现新的信息不对称,各种费用迅速上升。进来爆发的一些民间借贷的乱象,从中都可以看出超出了其有效边界,放贷人并不熟悉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借款人也没有亲缘地缘形成的舆论压力,同时民间借贷缺乏银行所具有的风险控制、人才等优势,因此此类民间借贷风险很高。
3.国内外经济形势使问题集中暴露。2010年起,中央银行5次加息并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货币政策逐渐加大收紧的力度,市场流动性出现相对紧张。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加大,只能转向民间资本寻求短期融资,民间借,贷利率随之攀升。欧美国家经济复苏缓慢,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外需不振,使我国出口导向的经济面临减速。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严厉执行,各大城市出台限购政策,造成了房地产相关上下游产业的不景气,同时地方政府税收减少,税收执行比以往更严格,因此造成企业利润持续下降。
4.缺乏合理的引导使庞式金融诈骗频发。其次,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是造成民间借贷行业泛滥和混乱的直接原因。因为没有强有力的行政监管和法律约束,一些民间借贷从事者肆无忌惮地去经营和操作。民间借贷在发起之初,就是一个天高皇帝远,无人问、缺人管的行业。有钱的可以以自有资金放款,没钱的可以拿别人的钱去放款,借贷流程漏洞百出,借款利息随心所欲,审核流程几乎没有,风险控制全靠暴力……这就造成了民间借贷更加混乱。
四、解决办法的思考及展望
监管思维上以疏为主,使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到地上,并纳入监管。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可以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使民间借贷由“地下”走到“地上”,相关部门也要将规范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高利转贷等行为区别开来,对规范的民间借贷加以引导和规范,使其更加完善和合法。对混乱的民间借贷市场不能因为出现了风险就一棍子打死,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转入地下,造成市场更加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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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概念
民间金融在学术界尚无明确的统一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指与城市相对应的、运作主要依赖于地缘、血缘、业缘、人缘等机制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地方性、甚至草根性;二是内生性、自生自发性;三是总体规模大、单体规模小;四是小范围内信息对称度高;五是金融当局监管难度大。
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有:(1)农村信用社(现实中属于国有金融的部分除外):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互助金融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1993年,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被全面取缔;(3)合会:合会是一种自发的民间信用互助形式;(4)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户间个人借贷,一般在亲朋好友间进行;(5)私人钱庄:私人钱庄是指没有经过审批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2002年1月31日,《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发出后被取缔;(6)民间集资(7)小额信贷
1.2 发展现状
1.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大,分布范围广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逐步发展,金融需求旺盛。农村民间金融随之蓬勃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据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地下金融调查》课题组对浙江省五个地区224家中小企业、119个个体工商者的调查得出:在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中,通过企业间的拆借和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比重分别是24%和14%,两者合计高达38%,这还不包括其他途径的农村民间融资;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采集的农户数据,民间借贷数额占总数50%左右;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贷款余额2408亿元。由此,农村民间金融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2.农村民间金融地区差异性大
我国农村面积广大,风土人情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受农民收入水平、政府对农村信贷政策、农村居民消费倾向及储蓄意愿影响,这使得各地的农村民间金融呈现不同形式、依靠不同信用机制、利用程度不同。从形式看,合会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小额信贷公司数量以、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居多;民间集资则各地都有。从信用机制看,民间借贷多是通过血缘,人缘为纽带;同业拆借则是以业缘为基础。从规模看,东部地区农村民间利用程度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末。
3.农村民间金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达15万亿元~20万亿元,金融无疑要在其中担任重要作用。然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极大地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商业性金融不愿涉足,直接减少了对三农信贷资金的投入;三是农村资金城市化严重,极大降低了支农资金的供应力度;这些问题使得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而与农村正规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具有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利率灵活的优势。农村民间金融萌芽于小农经济时期,当时社会秩序较为稳定,宗族家庭观念极为浓厚,加上地缘与血缘关系,人们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有无共济的义举,一直绵延至今。这形成现今农村民间金融依靠信任和名誉作为信用机制,适合农民缺少抵押物的状况。农村借贷速度快,一般2~3天就可以拿到贷款。民间借贷的利率灵活,一般无息或是低息,高利贷只是个别现象。根据样本调查,农户年平均借入现金为1617 .5元,平均借出现金为1926 .4元,借入和借出的资金比例相当于典型农户总收入的15%(朱旭东,马妮,2005)。
2 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的困境
2.1 外部环境严峻
1.法律地位不明确
农村民间金融在促进农村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境遇尴尬。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一些合理、合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农村民间金融成分复杂,在没有合理的区分标准下,不论是否有益,一般都被划归为灰色金融甚至是黑色金融。以小额信贷为例,根据《小额信贷公司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以有限公司身份从事金融业,使得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限制了其发展和转型;监管上,小额信贷归当地金融办管理,但金融办并没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容易造成监管不力。
2.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同时,属于市场的力量不断增长,这为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也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形成阻碍。现今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是持默认而不提倡的态度,这使农村民间金融不仅不能享受政策优惠,还要受到行政严格干预;而市场力量的增长又加速了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利率的失控。律法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利率市场化受到阻碍;正规金融极少接受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及组织的融资请求,即使接受农村民间金融也不能享受同业拆借利率。
2.2 内在机理缺陷
1.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
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是事物持续的必要条件之一。随着农村资金需求量的不断增大,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越来越快。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自生自发性和草根性,农村民间金融没能够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农村民间金融的金融交易一般是依靠社会关系网络,而且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低,管理意识淡,像和会、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多是依靠祖辈积累的经验行事;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公司由于组织结构不规整,从业人员水平低、业务流程不健全等缺陷,不仅影响其运作效率,而且容易产生呆账、坏账现象,给农户造成损失。以农村信用社为例,2008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2965亿元和7 .9%;2009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490亿元和7 . 4%;2010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183亿元和5 .6%。
2.借贷风险保障低
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有其优势,但也存在短板,尤其是应对风险方面。(1)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分散性与区域性,在应对市场风险时,无法形成一个整体,因此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低。(2)农村民间金融基于熟人社会圈的借贷关系以及依靠信任和名誉维持信贷运行的信用机制脱离了金融当局的监管,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风险大增。(3)农户的契约意识淡薄,大多数借贷都是在私下双方直接办理或在第三方的见证下进行,仅有口头约定或一纸借条,没有正式合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则易引发经济纠纷且难以处理。(4)当借贷范围扩大时,尤其是存在交易中介时,信息对称度降低,风险上升。此时,债权人可能难以收回借款,债务人也可能陷入高利贷陷阱。以民间集资为例,近年来,非法集资方式层出不穷,非法集资类案件迭增。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133.8亿元。
3.资金使用结构变化
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资金农户借钱一般用于生活消费、生产投资和其他花费,其中生活消费与生产投资占的比例极大。生活消费包括婚嫁丧病、子女教育;传统生产投资一般是农业投资和个体实业投资。根据李勤和李人庆博士调查的样本数据显示,平均每户一般性生产支出9413 .85元,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876 .09元,日常生活支出9438 .96元,住房和耐用品支出3894 .92元。近年来,由于农业投资成本高、风险大、资金回收期长,投资增长率正在下降;与此同时,为了高收益,流入金融业、房地产的资金变得越来越多;一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和组织本身就有隐疾,为了高利润,贷前没有详细调查,贷中没有实地跟进,对贷款用途不甚清楚,这使那些在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融资的、被国家禁止的项目就转向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3 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建议
3.1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
需求产生市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是农村正规金融不能够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而留下的空白。农村民间金融应该起到弥补农村正规金融的作用,与农村正规金融相辅相成。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今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正规金融却是处于相互对立的位置。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应该给予农村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以及足够的发展空间。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一是相关部门应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定义农村民间金融;二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禁止将农村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混为一谈的做法,保护有益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利益;三是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的详细调研与考察,制定适合不同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条文;四是修改现有的法律,如《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法》、《民法》等,剔除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以合会为例,可以承认组建合会是合法的;规定会首与会脚的权利与义务;为防止重大倒会事件发生,可限制其规模(包括参会人数、各人出资额、总额上限)。
2.适当的政策扶持,政府在初期投入资金,在农村民间金融成熟后适时退出并放开利率
农村民间金融由于地位尴尬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农村民间金融要更好的发展,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是离不开政策的支持的。在初期,农村民间金融并不足于填补农村金融市场空缺,需要政府支持,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为农村民间金融注入资金。在有严格监管的情况下,放宽合理合法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弹性,使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更加市场化。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及组织,可许其转型为村镇银行,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优惠。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一直向“国有”靠拢,应该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农村民间金融,剥离国家产权,确保其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的实现。对于享受政策扶持的农村民间金融,都应该确保它们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
3.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加强监管
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不仅增大了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而且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中国农村地域广大,各地农村民间金融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可由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组织与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监管。除了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还应在农村民间金融遇到困难时给予帮助。以民间借贷为例,民间借贷是范围最为广泛的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在利率方面,既要严防高利贷的发生也要使利率低于银行同期的款项得到保护;在处理纠纷方面,要据实判定,做到合情合理。
3.2 优化农村民间金融内在机理
1.调整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结构,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管理体系
管理不善阻碍了农村民间金融的进步,完善农村民间金融自身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应遵循“总结经验,努力创新,因地制宜,因时顺势”的原则,从结构调整、人员配备、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改良和创新。诸如合会、私人钱庄、民间借贷等传承久远的形式,要适应新时代的步伐加以改进。比如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都要培养诚信意识,巩固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以信任和名誉为基础的信用机制。诸如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应对从业人员加以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对业务流程加以设计,做到在贷前收集资料,进行实地调查;贷中实行档案管理和风险预警;贷后评价或确立追偿办法,使其更具可行性与科学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明辨风险,建立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村民间金融应对风险的能力
农村民间金融承受风险的能力低,恢复速度慢,一旦遭受重大打击,对农村民间金融将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因而维护农村民间金融安全、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是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部分。要维护农村民间金融安全,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从理论上看,其一要提高辩别风险的能力,了解风险类别,找出造成风险的显性因素与隐性因素,这是应对风险的基础;其二要根据形势分析影响风险的因素,找出主要影响因素与次要影响因素;其三要抓住重点,通过改进或创新机制与方式,削弱风险。从实际操作看,要增强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可在农村进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比如在农村宣传栏张贴相关律法条文、开展法律知识科普讲座、进行典型事例分析等;要提高信息对称度,从国家层面直到各个村庄,建立一个有效信息流通系统;针对不同的形式、层次建立相应的贷款保障机制和追偿制度。
3.吸引资金流向农村生产性投资,构造农村民间金融体系
农村民间金融的壮大部分是高利益导向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民间金融资金的配置不合理。通过吸引农村闲散资金向农村生产性投资流动,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使农村民间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发展又能够促进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此外,还应构造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多种形式互相配合形成体系。一个良性的农村民间金融体系不仅能够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而且能够与农村正规金融相匹配,既能促进利率市场化又能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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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3年11月29日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迅猛发展,成为众所关注的新热点。笔者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情况调查,发现其中存在坏账风险、法律风险等问题。既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网贷平台客户利益保护,甚至会引发。因此,建议明确监管主体、实行适度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突破信用瓶颈,积极解决现实突出的风险问题,促进网络借贷发展。
一、网络借贷发展基本情况
P2P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一定的交易制度聚集小额资金,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达成小额资金供求的一种商业模式。
据调查,目前P2P平台公司存在“三无”状态,即无立准入门槛、无监管部门机构、无行业标准。建立P2P平台只需工商执照和工信部门备案,无注册资金限制,无行业管理制度,无机构监管(全国只有温州贷属温州金融办监管1例)。
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资金供求)和成本优势(不需要开设大量营业网点),既满足了不为传统金融机构接纳、希望获得小额贷款、愿意承担较高利率的需求,又积聚了不满足现行存款利率、担心房市、股市投资风险、希望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的民间资金注意力,成为突破长期“金融压抑”的新生事物,受到广泛关注,取得迅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P2P平台超过200家,贷款规模约为500~600亿元,比2011年增长300%以上,可统计线上业务借款余额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万人。同时,据第三方统计平台“网贷之家”初步统计,到2013年底,我国P2P平台将近1,000家,年交易额约1,000亿元。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P2P平台行业也出现了湖北天力贷、优易贷、淘金货、众贷网、网赢天下、非诚勿贷、银实贷、宜商贷、东方创投、川信贷、力合创投、钰泰财富等多家P2P问题平台。
二、网络借贷平台流程及风险控制
运作流程:(1)出借人流程。网站注册—身份认证—寻找贷款标的(即借款人的借款请求,有些网贷平台还推出优先自动投标工具,例如人人贷近期推出的“理财优选计划”可以进行自动投标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支付一定的服务费);(2)借款人流程。网站注册—提供身份证明、资产财务证明((如工资卡流水、房本车证等)—提出申请(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审核—出借者全额或部分投标—资金计划中标或流标(如资金筹措期满仍未能集齐资金,该项借款计划流标)—借款成功,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合同—借款人按约定方式向出借人还本付息。
风险控制:以几家典型平台公司为例,拍拍贷:平台将借款人部分资料展示给出借人,出借人做出判断并决定是否投资,同时配有相对严苛的本金保障规则;红岭创投: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关注创业并附带加盟模式;宜人贷:线下运营与线下审核;人人贷:引入“实地认证”。
三、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及问题
(一)信用风险。据调查,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P2P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无法从线上准确、快速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个人资产财务状况证明(如工资卡流水、房本车证等);二是P2P平台公司之间并未实现借款人信息共享,难以防范借款人超越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向多个P2P平台融资。目前,P2P借贷年利率多为13%-20%,如果加上服务费、管理费、认证费,综合年化利率在30%左右,远高于实体经济一般毛利率(10%),因此,容易导致呆账、坏账。
(二)非法集资风险。目前,P2P平台公司突破资金不进账的底线,演变为非法集资。如2013年7月,重庆金融办、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等5部门对5家P2P平台公司联合调查结果显示(以下简称重庆联合调查结果),有的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高达1,000万元以上,有的以入股投资公司形式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非法法集资3.34亿元。有的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聚集资金,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4,200万元,有的平台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平台不再是中介角色,通过对期限、金额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
(三)法律风险。一是触及法律底线。据P2P公司一般操作模式显示,部分平台公司鼓励投资者将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出现1个借款人可以获得多个投资者资金的情况,触犯了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是隐私易泄露。有的平台公司,为了惩罚借款逾期,甚至公布借款人隐私信息(如个人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借贷者亲属信息)。因此有违法之嫌;三是风险贷款平台无“法”责。目前,P2P公司基本操作多为“撮合”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是追款者,并无法定责任,若单笔贷款数额小,投资者可能自动放弃追索。
(四)信任危机。一是问题公司频频出现。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可统计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高达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但据初步统计,2013年10月全国共有20家P2P平台倒闭或出现提现困难。2013年8月,深圳“网赢天下”在上线4个月后关闭,欠债达1.8亿元,占成交额的23%,这些问题公司显然重创投资者信心;二是个人隐私容易暴露。据P2P网贷平台官网介绍,借款者往往要求公布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P2P平台虽然采用匿名方式公布借款人信息,且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但借款人公布的信息经整合后往往可以判断出其本人身份;三是平台信息不透明。部分问题公司未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披露资金用途、投融资项目、平台公司审计年报;四是个人隐私可能被泄露。P2P平台不够保密,或受到侵犯,借贷双方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隐私可能泄露。
(五)洗钱风险。目前,我国反洗钱制度只涉及金融机构,P2P平无反洗钱义务,无相关专业培训,无基本的业务技能,无识别客户身份的手段。因此,P2P平台公司不审查资金来源的行为未受到监管,可能成为洗钱和高利贷工具。
(六)挪用资金风险。P2P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借贷资金并未即时进入借贷双方账户,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由平台掌控,如果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代放贷款,则在内部控制失效、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非法挪用资金行为。
四、网络贷款平台风险形成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建立P2P平台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由电信部门登记管理,其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工商部门管理,但P2P平台涉及大量的民间资金交易,关系贷款人资金安全,从放贷活动角度看,似归银监部门管理,从资金流动角度看,又似归央行管理。因此,行业监管部门并不明确。温州地区率先规定P2P平台由地方金融办监管,但其合法性并不充分。
(二)缺乏市场准入标准。建立P2P平台只需工商注册,通信管理备案,其设立条件与其他公司无异,市场准入标准并未因涉及大量的民间资金交易而定明确标准。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P2P平台业务涉及大量民间资金交易,与金融市场相关,但其业务种类仍简单定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没有从民间金融安全着眼制定业务操作规范,难以防范操作风险。
(四)征信体系不健全。根据我国现行《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无权要求P2P平台建立征信管理制度,也没有向P2P平台借贷双方提供信用信息服务。P2P平台之间客户信用信息也不能共享。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目前,P2P平台公司退出管理是按一般公司对待,没有明确的监管方从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角度要求P2P平台公司采取具体措施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五、政策及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参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金融办作为P2P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指导、监督、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管原则。一是信息中介原则。P2P平台应定位于信息中介角色,要求发挥信息、交易撮合的核心功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或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不得非法集资原则。P2P平台不得将单个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个借款人不得从多个投资者处获得资金。否则,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应负法律责任;三是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对称原则。P2P平台对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应进行客观、充分的揭示,并通过风险准备金、本金担保等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四是透明公开原则。P2P监管应坚守透明度原则,即投资者应该对借款人情况拥有充分的信息。
(三)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应为:一是加强用户识别管理。应对用户身份、资信状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解和审核,并应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承担反洗钱义务;二是规定资金必须实现第三方托管。目前虽然大多数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有合作,但第三方电子支付并不承担资金监管的义务;三是要求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资金转账流程,且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四是明确各方在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禁止平台与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五是P2P平台要坚持小额分拆配比。可参照《商业银行法》司法解释(金额20万元、人数30人))坚持小额分拆配比;六是平台应有风险控制机制。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引入担保。
(四)倡导行业自律。2012年12月20日,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上海成立。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而P2P业务性质却是全国性的。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整合信用资源。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组织应建立会员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机制,实现平台信息共享,同时,行业协会对有关客户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后,统一与央行征信管理系统对接。建议完善《征信管理条例》,将P2P平台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实现信用数据共通。
主要参考文献: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3.
篇12
通过分析与考察,我认为造成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如下:
1.民间借贷、次贷的利率过高。经过反复的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大概相当于高利贷,有些甚至高于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支出成本,使原本实力就不强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债务利息。
2.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危害了权益人的利益。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监管和适用的法规支持,放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主,一旦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3.面向遗体企业的金融体制不完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对中企业没有政策上的扶持。中小企业要想运作起来,只能采用其他的渠道融资,这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民间资本大,中小企业投资环境差。浙江省是经济大省,民间资本巨大,但小资本的投资环境较差,导致民间游资额大,这为民间集资提供了条件。
2012年3月经过国务院批准核发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在温州设立了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对温州的借贷危机进行调控,此方案是从宏观方面进行了讲述,但应该更加细化,提出建议如下:
(一)制定详细、完备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应该制订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把温州民间借贷的情况固定下来。国家可以设立专业部门,招聘专业人士,并通过法律赋予此部门、专家以相应的权力。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流程、手续的办理,确保民间借贷走上正确的运行轨道。
为了避免民间借贷导致的风险及纠纷,可以制度相应的法律,解决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通过对借款人加以规范、约束,并对违反法律者进行严惩,来保障贷款人的利益。
(二)银行业应该对民间借贷进行实地监管。包括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在内的银行业,应该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在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增强金融、财政对民间资本的支持力度,包括完善适应民间资本投资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金融服务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包括产业投向引导、资金区域流向引导等。
(三)改善中小企业投资环境。建立鼓励、引导机制,促使民间资金进行直接投资;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切实改善本地投资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的区域流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和体系,引导民间投资的产业结构升级。
我们应该打破传统的投资观念,打破投资壁垒,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大部分温州民间资本都存在于传统产业,导致投资饱和、利润率下降。而以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的投资则相对较少,因此我们应该以BOT或“逆向BOT”模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前提是要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使民间资本所有者充分信任政府部门的人信用,消除“道德风险”顾虑。
(四)对金融与法律知识进行相应的宣传。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使新的民间借贷能够深入民心。充分利用国家为人民建立的捷径。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经过一年危机后的改革、整顿,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开始慢慢的消减。并且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初步建立了民间借贷服务平台,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经济措施。虽然,当前由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经济泡沫余威未消,但是我们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温州的民间借贷会趋向于阳光化,合法化,正规化。拥有一个美好的来生。
参考文献:
[1]陈彦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民间借贷.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2]郭浩.浅谈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之民问借贷.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3]瞿敏.浙江民间借贷的发展与规范问题研究.学术论坛
[4]邵川.民间金融: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企业改革和管理
篇13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资本供求、风险防范及其健康发展研究” (12&ZD071)
近年来,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小企业发展的日趋繁荣与从正规金融贷款难之间的矛盾,加快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化的非制度体系,主要依靠传统的民间信用来维持运转,且其交易活动又过于分散和隐蔽,游离于国家统计与金融监管之外,再加上其自身受资金规模和运营操作的制约,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容易滋生非法融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破坏社会稳定性的违法犯罪现象,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规范引导,促进其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民间资本风险源起及其性质
民间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而存在的,是除国有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不含国外资本)。从内容上说,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所掌握并用以投资的一部分资本,以及居民存款、市场游资、居民手持现金、退休基金、房屋保险基金、非国有经济的资产和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作为最富有活力的资本,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村经济、民营企业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规模也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45万多亿元,这表明中国的民间资本已经超过了40万亿元,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成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这部分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运用效率能否进一步提高,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增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民间资本生存于“体制外”.运行在正规金融的夹缝里,处于地下隐蔽状态,面临“体制性抑制”与“体制性约束”,加上宏观管理部门、微观主体对民间资本“冷眼看待”,民间资本的规模和范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2009年以来,国务院和各职能部门对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问题高度重视,一些纲领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已经或将陆续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也逐渐付诸实施,民间资本还被允许进入金融、航空、铁路等原有的垄断行业。
然而,迄今为止,有关民间资本生存和发展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信息制度等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的相关制度法规仍未完全建立,民间资本供求仍然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结构错位”等现象。一方面是大批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也大大刺激了地下金融(包括地下钱庄、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的快速滋长。同时,因监管主体缺位和机制不完善,民间资本长期“地下运转”,风险丛生。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影响,一批高杠杆、高成本扩张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逾期违约案件高发,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在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民间资本最为活跃地区的民间借贷更是乱相环生,这些均标志着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我国民间资本风险进入了集中暴露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经济回暖尚不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正在从两年前的苏浙等沿海地区扩展到山西、内蒙古、湖南等内陆地区,从制造业扩展至商贸流通业乃至普通家庭,一些地方甚至有“全民放贷”之势。2013年央行研究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0/0以上。报告指出,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存量资金增幅超过28%。由于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形式为主,这使得借贷风险日益变大。这表明,我国民间资本风险仍然存在进一步放大趋势,民间资本借贷危机一旦爆发,极容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不仅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有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生态和正规金融体系的稳定,冲击实体经济,甚至形成金融危机,直接诱发各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对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都将造成恶劣影响。
综观我国多年以来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步步惊险,源于多方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主要通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经济行为来影响民间金融风险,其作用侧重于需求方面。经济繁荣时期,借款人投资回报率上升,投资者投资意愿强烈,资金需求扩张,市场的融资杠杆率提高,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随之增加,开始大量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而当经济转向衰退,投资者的资金回报率大幅降低,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开始陷入破产违约的困境,信用违约风险自然随之产生。
2.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者也呈现机会主义的有限理性。当民间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民间利率显著提升时,越来越多的贷款人开始无视自己掌握的信息,借款人承诺的利率取代了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成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交易信息往往缺乏标准抵押品,信用违约风险很大。
3.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统计和金融监管,而其自身也有利率高、额度小、形式多样、市场价格不统一等特点,这就加大了中央银行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投资方向、运行等情况的难度,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有可能因为民间金融的未知因素而造成效果的偏离。其次,民间金融市场上,放贷人笔数多,但每一笔放贷的金额都不大,导致放贷人的单位监督成本过高,而且各个放贷人之间缺少信息共享,难以形成合力监督。再次,如果借款者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款,那么每一个放贷人都没有对借款人信用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监督的激励,容易发生“搭便车”现象,导致监督的缺失,这就使得民间金融市场失去了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后,外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不足、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多头监管、监管规则位阶低的现状,也严重制约了民间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
4.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失导致经营失范。当前,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尚未得到法律的清晰界定,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内控设计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此外,民间金融组织交易程序过于随意,交易手续简单,形式自由多样,具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对信用担保和抵押品的要求较低,不规范的交易流程也是引发民间资本风险的因素之一。
5.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与打压。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有效地担负起了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但国家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常常对一些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抑制和打压,迫使一些民间金融活动深入地下,既增强了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也阻碍了民间市场的组织化进程,其风险水平无形中也提高了。
6.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国家货币政策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是民间资本风险爆发的又一根源。当某个产业处于新兴阶段、具有发展前景又能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步伐时,政府往往会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等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升级、转型。但国家在调整货币政策时往往要综合考虑通货膨胀与就业。因此,一旦国家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灾难,从而引发民间资本借贷风险。
从微观上看,民间资本风险又可表现为多种形式,也即可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操作风险等多种类型的风险。总体来看,其主要呈现下列基本特征:
1.复杂性。民间金融活动包含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私募基金、典当行等。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隐蔽性。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与统计,民间金融活动长期游走于灰色边缘区域,风险往往比较隐蔽,在风险爆发前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察觉,风险的隐患较大。
3.传染性和扩散性。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自有资金、民间存款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这三者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是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由于民间金融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民间金融组织爆发风险,将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其风险将扩散到正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中。
4.显著的地域性。民间资本的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资本风险的成因具有区域性,二是民间金融的影响范围具有区域性。民间金融产生于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源于正规金融资源的缺乏,依托于中国社会传统的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依赖于人际关系的相互信任,因此风险一旦爆发,往往会影响到区域内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问题及其规制
当前,民间借贷已成为小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着我国金融市场必须采取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行发展的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因此对符合规范的民间借贷应予以鼓励发展的态度。然而,民间资本与生俱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其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损害区域经济的发展,其引发的恐慌严重时甚至会蔓延至正规金融市场,演变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同时,民间资本市场的高利率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和犯罪率。民间资本风险监管的主要问题是:
1.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日常监管缺失。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较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然而,当前民间融资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一直较为突出,缺乏一个权威部门来协调各部门工作。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的结果是监管长期缺位,导致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民间融资活动无人监管。其次,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广泛发生在城乡的各个角落,借贷活动的频繁和普遍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应对。民间金融活动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虽然功不可没,但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混乱,信用和债务情况缺乏查询渠道,地方政府也没有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发生的风险,经常是在风险已经发生时被动的介入,以行政或司法手段惩处犯案人员,但最终挽回的损失却很少。
2.指导性的条例、规范多,配套的法律层面的监管少。银监会或人民银行针对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或小额贷款公司颁布的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等,大多存在规则位阶低、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来约束。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刑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界定民间借贷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为合法,受法律保护;但《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却将其认定为非法的金融活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章之间存在的冲突,增加了界定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的难度,也加大了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
3.没有确立市场化的准入、运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一整套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准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构建一个向正规化发展的民间金融市场,降低民间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明确的市场化准入与退出机制,导致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虽然在经历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机后,浙江温州和福建泉州等地展开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但一些出借人也担心利息收入需交个税,为追求高利,不愿前往登记;一些借款人担心借款信息公开后会影响在银行的贷款,登记积极性也不高,这些都影响了借贷登记服务的推广,民间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准入、运营与退出机制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控,多管齐下,引导其逐步走入规范化发展道路。
第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民间资本的规范化发展与风险防控最首要的问题是,需要构建一套集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身的“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具体包括:
(1)立法司法部门监管。相关立法部门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等法律法规。清晰地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且对现行存在矛盾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尽快制定饭垄断法》,打破国有正规金融的垄断局面;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违法犯罪的惩罚法律,对民间融资纠纷进行事后裁定。
(2)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在民间资本风险监管中可以实现以下职能:一是政府投资担保公司。政府投资主体可单独或与民间投资主体合作设立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短期资金拆借、融资租赁等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政府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投资信息网络平台。政府可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专门为民间投资主体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通过设立融资项目信息库,广泛收集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的融资需求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对接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资产管理、融资中介、信用担保、政策性资金申请等专业化融资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有的小企业网络服务商资源,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实现信息的高效配置。
(3)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内生体系,是按照市场的规律自发组织的。应成立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与服务功能,以及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管理的职能等,大额的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在行业协会实行登记备案,从而实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同时,行业协会也可给民间资本借贷者之间的协调、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4)民间借贷者的社会监督管理。民间借贷者之间出于规避风险的需求,会自发地对内部风险控制加以改进。民间金融机构需要借鉴成熟的金融运营模式,设计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构建市场化的准人、运营、退出与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民间资本的规范发展主要体现在亟须加快民间借贷在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建设。首先,增强民间金融的经营透明度,帮助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其次,协调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各种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同时,也应尽快建立健全与现行民间金融发展相匹配的一整套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根据各个地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水平确定不同的准人方式:对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鼓励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改造,发展本地区的民营银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严格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资产担保等放贷资格的保证。其次,要控制国有股份所占比例,防止大企业或政府垄断,从而让民间金融机构演变成正规金融现象的发生。再次,从机构的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人员组成等多个方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准人条件进行设置,在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应按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要求来设定管理人员的选用标准.,
(2)建立市场退出制度。首先,应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标准,比如一旦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个标准,就应该强制其退出市场;其次,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退出市场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树立公众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弥补民间金融机构缺乏国家公信力的不足,也能降低民间资本的风险。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确保其职能发挥的独立性。同时,要将存款保险收费制度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法规发展程度、风险分类和分级状况等因素结合起来。
(4)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弥补借款者信用状况不足的缺陷。借款者向信用担保机构上交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一旦借款者无法及时偿还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将向放贷人支付代偿资金,担保机构同时向借款人进行追讨,索要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费用等金额。
第三,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目前迫切需要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清晰划分。其次,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上两大主体,正规金融具有交易程序规范、手续繁杂、贷款时间长、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而民间金融具有交易程序不规范、手续简单、获得资本时间短、违约风险相对小的特点。如果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能够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借鉴,那么金融的监管成本将大大减少。比如,民间金融在信息获取、担保机制以及交易成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正规金融可以利用民间金融体系建立起来的信用数据库;民间金融风险监管也可以借鉴正规金融的交易流程,两者的监管成本将会在某一点相交,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达到最优化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