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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条例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社会治理条例

篇1

2月28日上午,浙江省综治办组织召开《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视频培训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委副主任朱晨作讲话,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谢小云作专题解读。健跳镇综治办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办公室全体人员及网格员收看视频直播。

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正式实施将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的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比如规定省政府应依托省电子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业务信息采集、交换、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并及时向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同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也应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

作为基层网格员,我们更关注《条例》中对于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规定,其中第二章第九条明文规定: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在村(社区)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网格管理人员协助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的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条例》的出台全面激发了网格员的工作热情,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提高个人的理论知识水平、开拓工作视眼,使个人的工作能力水平有所提高,注重农村基础管理工作,引导和鼓励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来。

篇2

然而,伴随着这一喜人的变化而来的是都市人巨大的生活压力。都市人已经越来越处于深层的焦虑,如:住房、就医、升学、工作等。在快节奏的生活环境下,人们处于信息洪流中,犹如没有根的浮萍,无所适从,不知道怎样适应现实环境、工作环境、快速流变的生活环境。

《调解现场》栏目的开办,正好可以舒缓市民的深层焦虑。它的选题切入当代社会的方方面面,切入到现代人深层焦虑的点上。而且在做节目的时候,一般是请四方――当事人双方、节目主持人魏灵洁以及栏目的金牌调解员就一个话题、一个矛盾进行叙述、分析及调解。如2011年2月28日播出的《生活压力,压碎了我的家》。作为丈夫的叶先生,长期在外打工养家,而妻子叶女士每次打电话谈的最多的就是钱。经过栏目组的调解,长期相隔两地的夫妻陈女士与叶先生二人最终答应给彼此半年的时间,来挽救自己的家。正如在节目最后编导手记所写的那样:“生活的压力有时的确让人喘不过气,但是,让我们克服困难直面生活的理由是彼此的关爱……”这段话,不仅是针对陈女士与叶先生,更是对电视机前千千万万的“陈女士”与“叶先生”说的。或许就像现场的调解员所说的那样,陈女士反复提钱,实际上是一种生活的压力迫使她必须在乎钱。而这一问题存在于中国众多夫妻的生活当中。通过该栏目,或许可以帮助有着类似问题的夫妻,缓解他们因为深层生存压力而产生的焦虑,甚至帮助他们构筑和谐的家庭。

有些问题比较单一可现场解决,有些问题则比较复杂,在现场得不到解决。尽管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让当事人把郁结说出来,由调解员帮助找到症结,同样可以舒缓人们的焦虑心情。

调适孤独心理,化解冷漠孤寂

人是群居动物,然而,市场经济是一种突出个性,强调竞争,注重个人价值实现的体制。人们从过去一切交由组织,到现在一切必须自己打算。为了个人的生存,人们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中,交际圈日益缩小,因而常常陷入孤独的泥沼而找不到出路。

《调解现场》栏目组看见了社会心理的这种病态,所以把选题的注意力放在了这一点上,使节目内容切合社会的需要。这样一种内容的锁定、调节的方式,让受众感受到的是一种关心,即世间还是有温暖的。这不仅仅是对节目的求助者而言,在电视机前收看节目的观众亦会感同身受。

这可以用格伯纳的“涵化理论”来解释。即“电视反映了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念;电视观众有关社会真实的观念更接近于电视所表述的符号现实,而非客观现实;收看电视的时间越长,这种倾向就越明显。即电视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涵化或是培养、教养了电视观众的现实观。” 《调解现场》正是利用电视媒介,向观众传递出相互帮助的信息,并且让观众在不知不觉中接受。这样的一种潜移默化的暗示,影响是巨大的。2011年5月5日《争吵中摇摆的承诺》,讲述的是半路夫妻在一起生活五年之后分开。但是,前夫在离婚后未能履行当初的承诺――支付前妻一笔拆迁款,面临生活窘境的前妻遂求助栏目组。然而在节目一开始,两个人就互相指责对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不是,指责对方在节目中撒谎,前夫甚至一怒之下,扔下一句话:“钱,我一分都不会给你”,离开了现场,致使调解中断。但是,调解员并没有放弃。在其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前夫重回现场。而前妻也一改之前的盛气凌人,流下忏悔的眼泪。最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主持人与调解员始终本着为民解决问题的宗旨,希望通过交流的方式,让这对前夫妻能够卸下面具,拉近他们的距离,通过心与心的交流从而解决问题。《调解现场》这种注重当事人内心的想法,走进他们的内心,从而解决问题的方式,打破了人们的心理防线,为观众建立沟通渠道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调解现场》有助于调适人们的孤独心理,化解冷漠孤寂。

锁定伦理主题,化解亲情矛盾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需要家庭的稳定,家庭是维系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现场》在做节目时,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锁定社会的伦理主题,注意化解亲情之间的矛盾冲突。

2011年1月6日播出的《亲情利益怎么选》,讲述的是一家四个兄弟姊妹在父亲死后,为父亲遗产的分配而闹出的矛盾。父亲的遗产是一间房子,恰逢拆迁,而使得这四个人闹出矛盾。这个选题突出了时下社会的一个热点――拆迁。“拆迁,拆的不是房子而是亲情。还建,还的不是财富而是恩怨。”因拆迁闹出矛盾的家庭应该不止樊氏兄弟姊妹,还有更多跟他们一样的家庭。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他们知之甚少,也不知如何处理。《调解现场》的调解员徐所长在为樊氏兄弟调解的时候,也同时为潜在的受众答疑。在这个过程中,主持人主打亲情牌。这不仅是希望樊家四弟在利益面前顾及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更重要的是引导电视机前的观众正确看待利益和亲情。不要为了利益,而罔顾亲情。在这一过程中,栏目引导受众处理复杂问题时,遵循主流价值观,而不要被眼前利益所蒙蔽。

其次,在两性婚姻当中,该栏目的选题是具有代表性的。《男人有钱就变坏吗》,涉及到的是整个社会的一种习惯理解,大多数人认为男人有钱更容易变坏。所以该期节目在为求助者调解的过程中,也引导观众有正确的认识。再比如说《农民工婚姻开启幸福生活的密码》,关注的是农民工的婚姻生活状态。“农民工”一直是新闻焦点人群,所以通过一期农民工婚姻的节目,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观众的认知。

亲情和爱情,构成了都市人感情生活的主要方面,二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婚姻生活的质量。所以,对伦理问题的正确疏导,帮助的是同求助者类似的大多数观众,有助于引导他们回归正常的精神部落。

《调解现场》对于现代社会的心理疗治价值,仅从上述的三个方面做了分析。当然,它的价值还不仅仅是这三个方面。《调解现场》若要做出更大的影响力,还有待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主持人在引导当事人双方讲述的时候,会不自觉地偏向一方,不利于引导观众辩证地看问题。第二,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有时会质问一方,不利于现场气氛的和谐,也使观众在观看时产生抵触心理。第三,现代人看这种类型的节目越来越追求实惠。他们带着自己预设的结局看节目,即希望每次的调解都能成功。因此,该栏目组在做节目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结局圆满的类型来做,而一时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可以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播。如果栏目组能在这三个方面有所改进,节目会进一步做出社会影响力。

篇3

任何民族的现代化均离不开自身的民族性。传统文化是民族积累的历史经验,对社会发展影响深远。考察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与调解制度的联系,不难发现两者存在共同的价值追求。

传统文化注重公共利益的思想与调解制度主张服从大局的观念存在契合点。无论哪个时代的调解,均强调整体利益。封建时代,为巩固封建等级秩序需要,此时的整体利益主要表现为家族集团利益,调解成为维护等级制度的工具。现代社会的调解,强调社会主义义利观,主张促进民众和睦,在引进西方法治理念时,既要尊重个人权利,又不要过分强调个人权利。①因此,在调解中,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并非主要关注内容,而是主张纠纷主体持大局观,对利益本身协商,实现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成为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一环,既然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制度,那么就必须讲求对社会整体性利益进行规划和平衡建设。所以,调解的过程体现了运用法律的齐肃和道德的教化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

传统文化推崇的“仁爱”与“和谐”的思想与调解制度追求的价值存在契合点。儒家倡导的“礼”、“让”、“和”的思想,其实是调解制度的雏形,同时也是调解的程序。调解制度能重新被社会青睐,说明它必定蕴含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比拟的价值元素。调解制度正是追求形成或恢复关系结构的和谐这一平衡点的制度安排,调解制度体现了强大的“和谐”价值。如今,和谐社会成为核心目标,和谐价值指挥着所有的社会行为,成为法律制度建设的理念支撑。因此,社会对调解制度表现出强烈的依赖,调解制度以其蕴含的和谐价值以及能和平、经济地解纷优势得以在社会解纷机制中体现出强大的现实功能。

传统文化关于礼让谦和的主张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权利主体的适度让与的要求相契合。中国讲求“和为贵”,墨家的“亲仁善邻,国之宝也”思想,强调温良恭俭让,为人处世应“事思敬”、“择善而从”。调解要成功,须讲求“让”,需要纠纷主体对权利的适度让与。实现“和”,就是利益持有者经过权衡,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在中化解矛盾,谋求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执行。社会的发展就是要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才能有序推进,进行适度的让与换取的可能是实质性利益,这符合经济原则。调解具有的旺盛生命力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解释和文化支持。

从二元结构的社会特征角度考察

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客观存在,农村地区缺乏法治基础。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难以打破,中国的农民数量以及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众多,比重高达49%,农村经济依然落后,经济基础薄弱,缺乏基本的法制环境,法治建设困难,普法活动无法展开,司法所成立不起来,已经成立的缺乏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法律在农民眼里仍然是陌生事务,农民发生纷争,并不会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广大农民的习惯和思维方式依然沿袭传统,基层干部仍按传统方式管理事务和处理纠纷,司法存在远离中国主体人群的危险。②

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较强的家族势力,调解成为主要解纷方式。家族组织具有封闭性和自足性,在一些农村地区影响力很强,尤其在南方地区,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发挥着法制难以显现的作用。家族势力的作用有二重性,一方面,家族势力抬头影响社会稳定。不健康的家族活动对于农村的基层政权是隐患。但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的家族行为却是有序规范,家族在修订族谱、族规、处理纷争时,主动与政策相适应,对地方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些农村地区,政府和法院的调解人员已经认识到其正面作用,注意调动这种民间资源。如福建的一些地区,调解员由家族的威望人物担任,负责调处村民的相邻权、土地权、婚姻家庭等纠纷,在调处过程中,纠纷主体会对纠纷的处理表现出合作态度,进行权利让步,解决纠纷。因此,当地的司法人员总结经验,利用好家族关系调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③所以,在这些地区,纠纷的解决仍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并且,在进行农村普法活动的时候,普法人员运用合适方式,首先对这个群体进行普法教育,利用其影响力,扩大法律在农村的作用,收效甚好。

从城镇居民所处的社会环境分析调解制度在城镇地区的适应性。城镇社会居民的自主性意识在不断增强,个人强调独立,追求自由、权利的实现。然而,社会性始终是人的本质属性,自然人不可能游离于其附属的团体之外。作为单位人,家庭发生纠纷,寻求组织帮助一般是其首选方式,而组织在介入纠纷处理时,常用方式即对当事人开展耐心思想工作,进行劝说,以求和解,并且不排除会利用组织对个体的约束和影响力解决纠纷。即使无单位的居民,也同样身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加强的各类团队或民间组织内,如行业协会、社区等。这些组织有自己的管理机制,并且形成自身独特的文化理念,在这样的组织影响下,自然人能产生对组织的认同感,组织对于他们而言有吸引力。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组织同样可以开展调解工作,从中斡旋,提供对话场所,促进成员的协调和妥协。

从国家管理的需要角度分析

如同许多研究者指出的,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④调解具有政治服务功能,国家的管理对它怀有极强的政治需要,调解实质上是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存在,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

调解制度的安排体现了国家进行社会有效管理的政治需要。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被寄予厚望,政府和司法部门期待将调解建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是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总结,已经成为指导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调解优先、宽严相济、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⑤高层的讲话表达了对调解制度发挥政治功能的期望,指挥着各级法院的工作重点,法院工作不仅是审判,更高要求是如何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转型期中国的特殊性决定调解方式作为解纷的惯常性手段得以使用。转型期的现实矛盾突出,短期内实现全面协调发展不可能,经济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城乡、区域之间的差别在不断拉大,各种新型的纠纷产生且存在激化趋势,严重影响稳定,使政府面临管理的困境。因此,建设高效的解纷机制迫在眉睫,调解机制作为一个能排解社会不满和愤怒的管道,自然得以青睐。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以法律为准绳是前提,但同时分解社会压力更是大前提。法官工作的出发点是讲政治、和谐、稳定,案件处理需要法官积极介入,如审理一起企业破产案件,由于企业涉及复杂利益关系,法官需要以法律名义深入企业,行使政府职责,调查企业破产的背景,了解职工、债权人、担保人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形成认识,作出是进行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的判断。假如企业能重整恢复生产,或者企业仅仅因为暂时资金短缺陷入困境,法官要对债权人做调解工作,尤其对有担保的债权人做大量的工作,动员其从大局出发,暂缓实现债权。如此运作下来,案件一般能够取得债权人配合,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自然较好。所以,法院调解在这个特殊时期显现出强大的维稳和发展经济的功能。

当然,法官积极介入案件不免产生强制调解、违背自愿原则之嫌。所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时,法官必须保持必要的消极性和中立性,且应该跟进必需的监督机制。我国复杂时期的纠纷解决,考验着调解人员尤其是法官的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

通过以上从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现实运行几方面的挖掘,得出这样结论:调解制度重新被认同和推崇的原因不能排除是制度本身的现实功利性和社会落后性原因所致,但是,其旺盛生命力的原因更是源于传统文化赋予的精神支撑,其谋求合作的实质和追求和谐的目标符合时代主题,及其讲求在尊重分歧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对话的解纷方式符合民众心理。调解制度具有深刻的精神、制度、心理需求基础,从而使它重获接受。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为现代社会不容,相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后现代司法的标志之一。⑥(作者为桂林医学院人文社科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徐静村:“纠纷与和谐”,徐昕:《司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6页。

②⑥肖建华,杨兵:“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美国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第89页。

篇4

1.1 就业现状

对于初次就业的学生,最关心的问题是所学专业是否与市场需求接轨,在调查中,认为所学专业符合市场需求的,占65%,还有34%的同学认为基本符合市场需求。表明毕业生对所学专业的认同,对就业状况持乐观态度。

对毕业生最关心的薪酬问题,根据调查,70%以上的学生初次就业的月收入在1800~2500之间。而在前期的毕业生就业预期的调查中,占85.15%的毕业生将起薪(实习工资)定在2000以上。

毕业生初次就业后工作基本稳定。在调查中,67%的学生工作后没有更换过单位,24%的学生更换过一至二次单位。这一方面反映了学生和单位的相互认可、相互适应;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校与企业间的长期合作。

1.2 人际关系

在毕业生就业中,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团队协作能力是非常重视的,因为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安心工作、发挥能力的基础。

根据调查统计,59%以上的毕业生是通过学校提供的招聘机会落实单位的;另外,个人自荐和亲朋同学介绍的也分别占18%和16%。这表明学生具有一定的自我推销能力和融洽的人际关系。工作后,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难题、困惑时,选择向单位同事、老师交流的分别为50%、22%;向家人、同学诉说的也分别占35%、34%。在认为自己能适应工作主要依靠广泛的人际关系的为39%。说明学生也认为人际关系在工作中的作用。

从调查结果看,由学校到单位,毕业生都面临一个适应期,但大部分学生都能选择适当的方式交流,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难题、困惑时愿意向单位同事、领导和同学进行沟通,这也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1.3 工作能力

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是学生较快适应社会,获得单位认可,融入企业团队的保证。

根据调查,在认为自己能适应工作主要依靠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为72%,选择吃苦耐劳和钻研精神的为73%。在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单位的重视程度方面,78.6%的学生认为比较重视。在对学校所学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运用情况中,67%的学生认为运用较多,但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学习。另外,有58%的学生认为通过学校培养,专业知识和技能扎实,有助于较快适应工作。

2 用人单位的评价

高职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毕业生的就业是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因而高职类毕业生的就业具有面向基层、专业对口的特点。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认可是毕业生就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调查中,单位对毕业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和熟练程度方面,评价为强的占到74.5%;在上岗过程中的适应能力方面,评价为强的为78.6%;所在单位和部门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评价为优的占到80.4%。说明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总体认可。

3 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培养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对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的调查,总体上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获得了学生和用人单位的认可,学校的教育培养对毕业生的人际交往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仍有一些问题和不足和需要提高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查中,相当部分毕业生对初次走上工作岗位还有一些困惑,表现出不太适应,建议在校期间能增加人际交往、沟通交流方面的活动。

(2)虽然毕业生对在校期间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工作中的运用情况作了充分肯定,但也有毕业生反映,在校期间因班级学生人数多,上实训课时每台设备人数较多,效果不够好。

(3)毕业生就业后,因工作性质和岗位的不同,对有些课程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学生建议开设针对毕业班学生的选修课程,如社会学、管理学和文书写作的课程等。

(4)有用人单位反映部分学生不愿做基础工作,嫌苦怕累;也有学生为些小事就跳槽,并且不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

4 对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的思考

根据以上的调查和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学校的良好发展,今后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毕业生就业工作是高等学校办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生命线”。因此,要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使毕业生以积极的心态走上工作岗位,发挥作用,建功立业。

(2)深化教学改革,改善课程设置,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及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吃苦精神的复合型人才。

(3)从班级建设着手,增强学生的沟通交流。班级是学生的基层组织,要通过良好的班级建设,形成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和大局意识,克服江湖义气,完善自我。

(4)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信用是一笔无形财富。最终在用人单位受到欢迎的,还是那些诚信度高的学生和信誉好的学校。缺乏诚信的做法,不利于个人的成长进步,不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在社会上立足。

篇5

岁,孕周31-41周,平均38+3/7周;有合并症或并发症(异常组)包括合并心脏病、肾脏病、肝内胆汁淤积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妊高症、前置胎盘等的孕妇年龄在23-38岁,平均年龄29±3.79岁;孕周24-39周,平均36+1/7周。

1.2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法,在孕妇中晚期初次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师,先对孕妇作必要的解释,然后由孕妇独立的完成问卷调查。

1.2.1焦虑自评量表(self-ratinganxietyscale,SAS):由Zung于1971年编制,此表共二十个项目,主要评定依据为项目所定义的症状出现的频度,分四级,标准总分为50分〈1〉。

1.2.2抑郁自评量表(self-ratingdepressionscale,SDS):由Zung于1965年编制,此表共二十个项目,主要评定依据为项目所定义的症状出现的频度,分四个等级,按中国常模结果,总粗分的分界值为41分,标准分为53分〈1〉。

1.2.3社会支持评定量表:有80年代中肖水源编制,量表共有10个项目,大多数为1-4级评分。该量表结构分三个维度:客观支持,指个体所达到的客观实际的,可见的社会支持;主观支持,指个体主观体验到的社会支持,对所获支持的满意程度;对支持的利用度,指个体对社会支持的主动利用度〈2〉。

1.2.4统计学方法:采用t检验和X2检验方法。

2结果

有关心身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出,在综合科门诊中,74.2%可有不同状态的医学心理临床问题,其中29.8%表现各种心理症状,44.3%可达心理障碍或称心理症的程度;心理性症状的分布为,焦虑症状占30.5%,抑郁症状33.1%,强迫症状为10.9%。

2.1两组孕妇焦虑自评结果的比较和分析(表1)

表1两组孕妇焦虑自评结果的比较

2.2两组孕妇抑郁自评结果的比较和分析(表2)

表2两组孕妇抑郁自评结果的比较

2.3两组孕妇在社会支持方面的比较和分析

2.3.1两组孕妇在社会支持评分结果比较(表3)

表3两组孕妇在社会支持评分结果比较

2.3.2两组孕妇家庭成员主要支持来源比较(表4)

表4两组孕妇家庭成员主要支持来源比较

3讨论

3.1运用心理护理的技能,减轻焦虑、抑郁情绪

本组资料统计异常组的孕妇,其焦虑和抑郁状况与正常组的孕妇有着显著性差异(p<0.01),主要与异常组的孕妇在缺乏客观因素或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对胎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担心有关,尤其是某些疾病是否会遗传给胎儿,胎儿是否畸形,对于合并症严重的孕妇同时担心自己是否能安全渡过分娩期等等。这些孕妇会出现多思少眠、顾虑重重、忧虑不安、紧张疑虑等表现;有些会出现言语减少、兴趣索然、懊恼丧气等自尊和自信心降低的表现。护士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抚慰法,如应用多与孕妇眼光接触、多倾听、避免称呼床号改称姓名、在产妇宫缩时多抚摸等;采用转移法,如适当指导孕妇增加一些兴趣活动、把握分寸的幽默、暗示语言等;同时给孕妇创造一个轻松愉快、清洁优美的环境。

3.2重视护士的个人品质和技能的培养

护士是与病人的频繁接触者,尤其对于刚入院的孕妇。产科收治的孕妇一般均在孕期的中末期,此时的孕妇正处于情绪紧张度的增高期,处于紧张中的孕妇主要表现自信心不足或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缺乏心理准备〈3〉。而产科护士的一言一行随时影响着她们高度紧张的精神,一旦有不良的因素随时可以引起或加重她们的紧张、焦虑和恐惧等不良心理问题。故护士更应努力学会并识别孕妇对躯体疾病出现的无效应对和不良适应的危险性,并进行相应的心理护理干预〈2〉。同时护士要加强各种基础和专科技能的锻炼,学会全面地系统地对病人实施各项护理措施,以期减轻和治愈孕妇身心问题。

3.3加强孕妇针对性的健康宣教

随着护理程序的运用,整体化病房的逐步开展,健康教育越来越收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具体地、连续地、动态地、系统地对孕妇实施健康教育,就必须真正了解孕妇的需求再实施个体化、针对性实施的健康教育,使孕妇在可能出现的问题上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心理应对,以减轻心理紧张度。

3.4加强对有合并症组的孕妇的心理支持

从家庭成员的主要支持来源的调查结果表明,孕妇的主要家庭支持者是丈夫和自己的父母。所以护士应积极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调查还显示有异常组的孕妇的夫妻支持率(93.3%)和公婆的支持率(71.7%)低于正常组的孕妇,可能是由于某些疾病在婚前有隐瞒或潜伏而造成夫妻的矛盾,这时护士应巧妙地运用沟通及时得到夫妻双方的理解,为孕妇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同时向孕妇提供可能获得支持途径的信息,如医护人员也是提供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之一,指导他们积极寻求恰当的帮助与支持,主动参与护理活动,自觉调整精神、心理压力,保持情绪稳定,维护心身健康〈4〉。

3.5良好的妊娠心理对胎儿发育的影响

有资料表明孕妇的心理状态,如紧张、敏感、焦虑、恐惧、激动或抑郁均可影响妊娠子宫的血流供应,继而影响对胎儿的氧供应,导致胎儿缺氧或营养不良,造成死胎、早产或胎儿生长迟缓,如果给与合理的心理安抚或社会支持后,可大大增加胎儿的存活率〈3〉。另有报道表明不良心理因素会影响泌乳,使乳汁减少。正确、及时、有效地心理疏导,有利于孕妇保持一个良好的妊娠心态,促进胎儿健康地生长,同时也保证了产后顺利地授乳。

篇6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的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9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篇7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项修改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第(三)项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第(二)项修改为:“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三十三条中“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十、第三十四条中“追缴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四)项中“随意”修改为“擅自”。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篇8

从被调查者与同事(同学)关系的调查情况来看,毕业后的多数被调查者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人际交往的外延比较窄,相比较而言缺少与陌生人交往的主动性;而在校生接触紧密的是同宿舍同学,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甚至不同宿舍的同学接触得比较少。

社会实践能力 调查中,78.68%的在校学生认为实践能力对自己的学习,乃至以后的工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日常学习中非常注重这方面能力的培养,一有机会就会展示自己。比如当干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利用节假日打工等不断地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而几乎所有的毕业生都认为实践能力是职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力。

社会学习能力 这一项主要针对毕业生进行。对于“工作的同时是否有继续学习的打算”,选择有并且做了详细计划的占25.53%,选择有但还没有开始实际行动的占46.80%,选择短时间内没有打算的占23.41%,选择完全没有想过的占4.26%。在认识到自己的差距并有了详细学习计划的被调查者中,仍有部分人没有找到科学的或者说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与途径,相当一部分人承认自己就是因为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而造成进一步提高困难。

社会创新能力 调查发现,72.16%的人认为如果具有创新能力,在工作中会很快地得到提升,并认为自己具有这方面的能力。23.84%的人认为具有创新意识,对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只有4%的人认为只要按部就班地工作,没有创新能力,一样会工作得很好。

环境适应能力 高职毕业生基本上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社会,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对适应工作时间的调查显示,73.15%的毕业生在半年以内就能适应工作,男女毕业生对适应工作的评价基本一致。但也有小部分同学对从校园环境一下子过渡到社会环境适应很慢,有6%的毕业生甚至在两年以后还觉得难以融入社会。

团队协作能力 由于“80后”“90后”学生自傲和自负等特点,导致这些学生走出校园后不能很好地和别人相处。有74.16%的人认为自己能和别人和平共处,但有11%的人觉得自己很难与别人相处。在访谈过程中,有90%的人都认为良好的协调能力大大促进了自己工作的效率和成绩。

由以上调查可知,当前职业教育的宏观环境及氛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高职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但社会行业及用人单位对职业教育的态度,不利于高职学生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除了民办高职院校的投资主体外,社会的直接或者间接投入相对较少,企事业单位为高职院校学生提供奖励助学基金缺乏积极性,对高职层次学生的包容态度和用人导向还不够,对接纳高职学生实践、实习还不主动,等等。凡此种种,限制了高职学生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的机会,弱化了他们的信心。

增强高职教育社会适应能力的对策

学校角度:构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培养机制 在“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的大社会背景下,高职专业必须打造职业氛围浓厚、充分展示学生个性的校园素质教育平台,使学生接受视野更广泛的职业教育,真正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

首先,加强职业教育和心理教育,增强高职学生对前程发展的信心。高职学生的高考分数确实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高考发挥失常,或是志愿填报不当,又或是在中学成绩较差。这些学生进入大学后,往往对前途发展缺乏信心,尤其是在入学之初表现更为明显。针对此类现象,职业教育要从学生入校之始就引起高度重视,除了开展必要的军事训练之外,还要加强对新生的入学教育、专业教育、成功教育、创业和就业教育等,积极组织他们走出课堂、走向社会,寻找自己与社会的契合点。

其次,广泛开辟学生第二课堂,实行灵活教育模式。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挖掘学生内部潜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比如校园大合唱、校园十佳歌手大赛、校园辩论赛、舞蹈大赛、金话筒主持人大赛及覆盖所有专业的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意志品质和职业素养,增强了学生对自我和社会的认知。当然,现在我们的第二课堂活动从点的角度讲还不多,从面的角度讲还不够广,要想提高高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必须加大这种灵活的教育模式。

再次,创新工学交替、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工学交替、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服务的“三大平台”:课程体系平台,比如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三结合、四对准”的课程体系,电气化铁道技术专业 “三通三融双证”的课程体系等等。校企合作平台,比如职业教育集团;实习实训平台,比如建立在铁路企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建立在校内的各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演练场等。从而更加注重高职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增强适应性,缩短学校教学场所与职场的适应期,有效满足社会用人单位对高职毕业生的需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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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增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和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有利于妥善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近年来,河北省定州市在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利益调整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明显增强。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的机制,既是促进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在这方面,定州市坚持抓了三项制度:一是舆情收集制度。开展干部“进百村、入万户”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进乱村、进难村、进穷村,到农民家、到下岗职工家、到特困户家,既体察民情民意,了解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又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二是阳光行政制度。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行政机制;对公益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推行听证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民意反映制度。将市级领导班子、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办公电话向社会公开,拓宽工作和民意反映的渠道。

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应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定州市努力建立健全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的机制,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推出一系列为民、爱民、利民的措施,包括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并提高补助标准,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促进就业,制定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力度;做好老龄工作,筹资近千万元组建老干部服务车队,对农村困难老人实行特殊津贴保障政策,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加强教育事业,每年拿出1000万元设立人民教师奖,奖励一线执教教师、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等等。

建立健全利益调整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形成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机制。当前,统筹城乡发展,关键在于认真落实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积极推动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实践中,定州市实施了“城乡一体化”战略,依靠产业化提升农业,依靠城镇化带动农村,依靠工业化致富农民,努力实现城乡互动和一体化发展。一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修全市农村道路,构筑统筹城乡发展的交通框架,为农民进城、进厂、进市场打开通道。筹措近亿元资金,用于文明生态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二是加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针对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改善乡村办医条件,建立覆盖城乡的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难病不出市、得病有钱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和救护体系。三是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用抓工业的理念和办法抓农业,重点培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绿色蔬菜、特色养殖和苗木花卉基地,积极建设京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通过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篇10

“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人们加以使用。狭义的社会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职能,与政府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职能相对,具体来讲,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1]广义的社会管理则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以及服务的过程。[2](P4-6)可见,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综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广义的立场上使用社会管理这个概念,即强调社会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等群众力量,而社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各类社会公共事务。

为什么当下国家和政府十分强调社会管理需要创新,而又应如何做到创新呢?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诠释的版本之一,特别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法治管理,彰显了国家对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此外,这部法律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后面都体现着一种强烈的人文价值关怀,即国家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力量的能动性来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同时,《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既是国家对以往经验的重要总结,又是对未来社会的美好规划。因为在过去乃至于现在,人民调解的价值事实上还未得到社会主体的充分尊重和认识,诚如棚濑孝雄所言:“尽管审判外的纠纷处理与审判一样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实际工作者和诉讼法学者却有一种只把视线集中在审判制度上的倾向。”[3](P77-78)正是基于笔者对现实与理论之考察与关怀,拟从人民调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体现的法治价值维度进行分析,以期唤起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视与关怀。

一、实现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没在“规则之治”的阴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来控制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构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然而法治建设作为实践的产物,并不能像理论家设计的一样完美,随着社会的变迁,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于是,人们开始对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从司法的角度来讲,那种以国家审判权垄断纠纷解决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现代法治应该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过国家法律的控制体系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体系之间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为补充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坚持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恰好与“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谋而合。也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之中,人民调解于现代法治的正当性才可以得到正名。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人民调解在处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时,有助于填补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规则或习惯。这种规则或习惯甚至有可能会作为一种法外力量影响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司法过程。在此意义上,人民调解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十分坚持和强调对国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尊重,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常会援引民间规范、情理与道德,这不但不会降低国家法的权威,反而有助于国家法律深入基层社会。其三,从人民调解的效果来看,更符合法治的社会需求。虽然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实践证明,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纠纷解决,也体现出无所适从。相反,人民调解机制以它特有的亲和力回应着当今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力救济之不足。不仅关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顾到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

篇11

英国学者安德鲁·查德威克认为,“互联网是制度创新的一个主要方面”,“互联网不仅对现存的尚未互联网化的制度形式产生了影响,互联网创造了新的规则、标准、程序和社会目标。换言之,互联网自身是制度创新的源泉,而且,它创造了属于自己的一些新制度。”〔1〕社会管理创新,是指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变革传统管理模式和方法,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和过程。在网络时代,通过网络媒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趋势,这种新趋势孕育和催生了网络执政这一新的执政模式。而网络执政,是指党和政府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畅通民意、汇聚民声、凝聚民心,制定与民沟通的网络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有效提高执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现象和执政模式。它是执政党和政府以一种全新的理念和方式在互联网时代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执政能力的执政新模式。

一、网络执政创新社会管理的机遇

通过互联网联系群众、凝聚民心、开展工作的网络执政方式,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它为党和政府搭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平台,奠定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群众基础,并将成为政府提升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强大动力。

(一)网络执政搭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平台

由于传统社会管理体系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时展的要求,执政者必然要在原有社会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对不合适宜的思路、内容等方面进行创新,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网络执政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趋势,它要求执政者顺应网络时代的社会管理要求,改进执政方式,创新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以民意主导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只有充分倾听群众需求,吸纳群众意见,积极回应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政府的社会管理措施才能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网络执政可以说是适应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网络已成为政府联结民意的一个执政平台。特别是政府微博这一执政平台的出现,正成为民意展示的重要窗口。政府微博的开设和建设,可以及时了解民情、搜集民意,并有针对性地反馈民意,积极落实和解决民意所反映的问题,这种以积极的态度来回应民意的举措,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表现。显然,我党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网络对执政的影响力,将网络视为倾听民意、汇聚民声的前沿阵地,同时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平台作为执政的最新载体来达到与百姓更好地沟通、交流的目的,从而加快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

(二)网络执政奠定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群众基础

网络政治时代的到来,改变着现实社会信息的传播方式,改变着中国的政治生态环境和社会管理环境,也为执政党夯实统一的群众基础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网络的出现克服了地域、交通、身份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扭转了公民因客观条件不能够准确获取信息的被动局面,因此网络执政开辟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网络执政的兴起突显了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人民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所思、所盼,政府官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政策的及时给予解决,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凝聚力,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2〕党和政府应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形式,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出台与之相对应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推进政府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以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网络执政提升了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推动政府执网能力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及常态化发展,党和政府应认真总结网络执政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将局部地区的创新管理方式制度化和常态化,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更大的范围内将其推广实施。积极推进网络执政的制度化、常态化发展,了解网情民意是重点,这也是当前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以网络执政能力建设为动力,以新的标准和要求切实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的优化和改进,使民智民情民意在互联网上汇聚,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体现和落实,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渐进式变革;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电子政务同网络执政的有效衔接,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网络化。

二、网络执政创新社会管理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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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一种新的社会模式,即网络社会。互联网的到来,特别是信息全球化的到来,带给人们的有喜有忧。喜的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提高了人类生产的效率和效益,提高了人类生活的水平和质量。忧的是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也会给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互联网的固有特性,使得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具有完全的自由性和放任性。而这种自由和放任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失去控制,而网络信息一旦失去政府的控制并达到一定程度,就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这无疑是对政府治理的一个巨大挑战。

一、网络信息失控的原因分析

网络信息失控,也就是信息的流动超出人的控制范围,由于网络信息本身没有自我筛选的功能,因此信息的流动是人的行为的结果。网络信息失控的原因大致如下:

(一)网络的全球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冲破国界,使网络空间从固定不变到自由流动。信息的传播也因此突破了时空的局限。这无疑使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只要将鼠标轻轻一点,信息就会迅速触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一方面显示了信息交流的便捷性,同是也反映了信息具有更大的放任性和不可控性。

(二)网络容量的无限比。

网络是一个没有容量限制的信息载体。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与越来越离不开网络,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和人有关的几乎所有的信息都以各种形式融入到网络世界之中。而这些种类繁多、内容繁琐的各种信息的融入,并没有进过任何的整理和分类。也就是说,大量的信息都杂乱无序地共存于网络这个庞大的信息库中。这种网络信息的无限制的、无组织地自我扩张和膨胀,使得网络信息浩如烟海,人们在其中,仅仅作为一片小舟,茫然而找不到方向。

(三)网络空间的个性化、自由化。

如果说工业社会是崇尚团体合作和共同目标的社会,那么网络社会则是一个崇尚个性和自由的社会。人们作为网络社会的一个单元,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没有来自更高层级的约束,也没有来自共同目标的压力,每个人坐在电脑面前,便能自由地畅游于浩渺的网络世界。网络成了自由言论的天堂。言论自由的结果是,信息的表达没有了限制,同是也失去了对其设置评判标准的必要。于是,网络成了一个兼容并蓄的信息载体。而这种信息表达的主观性、自由性、多样性,让网络信息的控制几乎变得不可能。

(四)网络信息被人为操作。

正是因为网络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的困难,使得网络信息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大大增大。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和网络组织,试着通过操纵某些信息,来达到控制和引导舆论,从而影响大众,以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网络信息没有自我管理的功能,完全处于放任的状态。因此,随时都有被人为操纵的可能。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会导致网络信息的不可控,比如网络病毒的不断猖獗,使信息随时面临被泄露、更改甚至是丢失的威胁,从而引发网络系统的瘫痪。

二、信息失控对政府治理带来的挑战

(一)信息失控对政府权威的挑战。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政府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威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毋庸置疑,在法律意义上,政府的权威仍然至高无上。但是,其影响民众的绝对权威地位正在被严重削弱。权威的多元化使得政府的绝对的权威受到挑战,政府在网络上的话语,变得不再有绝对的分量。面对政府权威的被分散和淡化,如何确定自己在众多的网络组织中的地位,以不断适应网络社会发展的要求,将是政府治理面临的一大挑战。

(二)信息失控使政府法制面临新的挑战。

法律制度具有天生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而这种特性为政府的高效率的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社会是一个个独特个体的共存,正是这种对个体的宽容,使得网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而它恰恰不需要法制的统一的、权威的约束。因此,政府试图通过法律来统一网络和网络信息的意图难以实现。

三、政府应对挑战的对策建议

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始终有着其无法替代的体制上的地位。无论网络社会将给世界带来多大的变化,市场化的自律天生的盲目性,必须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社会的合理秩序。因此,面对信息的全球化和失控,政府应到尽快寻找一种合理的引导和规范社会秩序的途径。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以更加坦诚的姿态融入网络社会。

第二、大力倡导民间组织的发展,建设公民社会。

第三、保护主流文化,维护文化的民族特性。

第四、尊重互联网,但是对于网络信息的虚假传播予以严厉打击。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10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邹军.试论网络舆论的概念澄清和研究取向.新闻大学,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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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可逾越的技术发展界限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发展的原因在于生产技术的积累引起的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提高。根据这一原理,文明古国之所以都维持着古老状态,就可以归结为他们生产技术的停滞。由于除西欧以外世界各地的生产技术普遍出现停滞,于是人们很自然地想到,这些社会的生产技术是否具有一个不可超越的发展界限呢?

    现代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都是为了满足需要,满足需要必须付出代价,这就出现一个成本收益的比较问题。人们经常面临一个成本收益的比较问题,也就是要进行“权衡取舍”。技术发明和创新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理:只有那些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的发明项目,才会有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进行研制。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对整个社会收益很高,但发明者的私人收益却不敷成本,就不会有人破费私人财产去进行研制,人类发明计时钟的过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理。

    15世纪时,为确定远洋航行中轮船在海洋中的位置需要测算经度,而测算经度需要一台在远洋航行期间保持精确的计时钟。为发明计时钟,西班牙、荷兰、英国都宣布给予巨额悬赏。这笔悬赏一直保持到18世纪,英国的发明家哈里森几乎耗费了半生精力才完成计时钟的研制,获得了这笔赏金。现在看来,即使哈里森未研制成功而突然患病死亡,计时钟也会被其他人发明出来,因为高额赏金始终是刺激人们进行研制活动的基本动力。如果没有赏金,发明人因成果被人仿制,所获收益就会大大低于他所付出的代价,所以就不会去进行这种研制。仿制别人的发明成果具有一种“白搭车”的利益。受“白搭车”利益的刺激,人们都想等待别人发明出来之后直接进行仿制,所以社会只可能出现一些像鲁班发明锯子那样的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的简单的或偶然性的发明创造。等到依靠“偶然性”原理能够发现和发明的“项目”都被人们了解和掌握以后,生产技术就会陷于停滞。用严格的数学术语说,预期收益“等于”预期成本是发明创造活动所能够达到的极限。考虑到任何发明创造在实际上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如果不是预期收益显然高于预期成本,就不会有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进行研制。古代中国和其他文明古国的生产技术长期陷于停滞,都是因为它们实际上已经发展到了成本收益原理所能够达到的最高限度。

    从计时钟的发明过程看,政府悬赏显然是刺激发明的有效办法,但政府悬赏的只能是一些重大而又紧迫的项目,事事都靠政府悬赏是不现实的,于是西欧人发明了保护发明者利益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活动,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直接利用专利技术盈利的人把所获利益分出一部分给发明人,这就大大提高了发明创造活动的预期收益,刺激人们去从事发明创造活动。而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中,许多发明创造活动的预期收益是远远低于其成本的。在这样的社会中,技术停滞是必然的。

    人们马上会问,近代西欧出现的一系列技术突破和发明创造,都是专利制度保护和刺激的结果吗?如果是,那么欧洲何以出现了专利保护制度?如果不是,那么技术突破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二、市场发展与技术突破

    实际上,西欧最初出现的一系列技术突破,并不是专利制度刺激的结果。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早就认识到,劳动分工具有降低发明成本的作用,欧洲经济兴起的关键环节就是制造业中出现了精细的分工,例如在手工工场中,缝衣针的制造过程被分解为十多道工序,从羊毛到制造成织品的过程被分解为几十道工序。操作过程中精细的分工使人只需要多次重复简单的动作,这就把人们天生的发明欲集中在一些有限的难题上,刺激人们考虑如何用机械代替手工,用水力、风力等自然力代替人力和畜力。发明那些从事简单操作的机械,创新成本大大降低,欧洲终于出现了一系列的技术突破和发明创造。可见,导致西欧出现技术突破的关键环节是劳动分工。

    那么,为什么欧洲出现了劳动分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