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定价方法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金融资产定价方法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篇1

金融资产定价的主要方式一般有四种:偏微分方程定价方法(PDE)、二叉树期权定价法(BOPM)、蒙特卡罗模拟定价方法(MCS)和等价鞅测度定价方法(MPM)。其中,等价鞅测度定价方法是求解精确定价公式的最简单方法,是现代金融工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可或缺的定价工具。因此,研究金融资产的等价鞅定价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基本概念

1. 鞅(martingale)

鞅是一个满足一定条件的随机过程。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动过程与布朗运动有关,布朗运动是一个鞅过程,这意味着,金融资产的价格运动与鞅相关。然而,一般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化,在给定的信息集下,并非完全不可预测。因此,大多数金融资产的价格运动不是鞅。

由于鞅是用条件期望来定义的,而条件期望的计算总是基于某种概率分布和特定信息集合。我们如果能找到某一种概率分布,把金融资产的未来价格用无风险收益率贴现之后,转变成一个鞅,则所谓的资产定价基本原理就可用于现实的金融产品定价工作中。

2. 等价鞅测度(Equivalent Martingale Measure)

概率测度的转化要通过Girsanov定理来实现。该定理表明,不同的概率测度之间是可以相互等价转换的,而联系等价概率测度之间的纽带就是Novikov导数,Novikov导数是某个滤波下的鞅。在P测度下,其的期望值可转化为Q测度下示性函数的期望值,实际上,这是一个概率。该概率测度Q就是等价鞅测度。

二、等价鞅测度方法的发展

“鞅”这个名词首先由法国概率学家Lévy在1939年引进,并作了若干奠基性的工作。后来由美国概率学家Doob发扬光大。鞅在金融经济学中的应用是随着Harrison和Kreps(1979)、Harrison和Pliska(1981)的两篇经典论文的发表开始的。在论文中,作者建立了经济学中的无套利、完全市场等概念和鞅分析理论中的等价鞅测度概念、鞅表示定理之间的联系,为鞅分析理论在期权定价理论中的应用开辟了道路。

Dalang R C,Morton A,and Willinger W(1990),Schachermayer W(1992)以及Kabanov Y M,Kramkov D O(1994)等分别用不同的方法对市场无套利条件下任意基本资产价格的等价鞅测度定价作了进一步研究。Yan H,Liu S(2003)在假设原概率测度即为等价概率鞅测度的条件下,推导了股票价格的期望增长率以及泊松跳跃过程的参数均为变函数时,欧式期权的价格公式。

薛红,彭玉成(2000)、田蓉,柴俊(2003)分别研究了等价鞅在未定权益定价和外汇期权定价中的应用;李娜,柴俊,陈勇(2005)对支付已知红利股票的欧式期权定价的鞅方法做了进一步研究;彭勃,杜雪樵(2007)研究了支付红利股票的跳扩散过程下期权定价的鞅方法;邹杰涛,汪海燕,于海滨,吴润衡(2009)、熊炳忠(2009)则分别对公司负债的鞅定价以及平方根连续履约价选择权的鞅定价做了探索性研究。

三、金融资产的等价鞅测度定价方法的原理(以支付红利的股票为例)

在金融经济学中,经常假定支付红利的股票价格St满足下列随机微分方程:

这里μ称为漂移率,σ是波动率,q是红利率,wPt是概率测度P下的标准布朗运动。

通过Girsanov定理,将概率测度P转换为概率测度Q之下的随机过程,此时,支付红利的股票价格St满足下式:

对比两式可知,在概率测度Q下,原来的μ已被无风险利率r取代,但原来标的资产的波动率并未受到概率测度转化的影响。因此,称概率测度Q是风险中性的概率测度,即等价鞅测度。

很多时候在风险中性的概率测度Q下求期望很不容易。因此需要再次利用Girsanov定理,将风险中性概率测度Q转化为与之等价的另一种风险中性的概率测度R。这种定价方法称为等价的鞅测度定价方法。

等价鞅测度概念能够很好地说明为什么在公式Black-Scholes中不含有标的股票的预期收益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在金融市场均衡中,每种股票在等价鞅测度下的预期收益率正好是无风险收益率。所以,无论投资者是风险厌恶或者是风险爱好者,运用等价鞅测度,他们都将按照同一风险收益率r来衡量标的资产的收益。

参考文献

[l] BLACKF,SCHOLES M. 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 [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3,81(7):637-655.

[2] HARRISON J, KREPS P M.Martingales and Arbitrage in Mul-tiperiods Securities Markets [J].JEeon Theory,1979,20(2):38-48.

篇2

2009 年11 月12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9――金融工具,决定将分为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减值方法、套期会计三个阶段进行并最终取代现行的IAS39 的内容。为此IASB 于2009 年11 “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的征求意见稿,采用预期损失模型核算金融资产的减值。2011年1月了“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补充文件”,FASB 和IASB 提出达成共同模式将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折中的预期损失模型,新的减值模型将带来信用损失衡量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将在会计理念上和银行实务上带来极具争议的变化,虽然目前最终的正式文本尚未出台,各国在确认金融工具减值的方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我国也应关注和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有必要深入了解其原理,分析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发展

其一,金融资产减值已发生模型(Incurred Loss model)。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采用实际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其规定:当且仅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一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以后发生的一个或多个事项(“损失事项”)导致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并且该损失事项(或多个损失事项)影响了可靠估计该金融资产或该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或该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并产生了减值损失;未来事项引起的预计损失,无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都不予以确认。已发生损失模型以客观证据为基础, 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其应用比较广泛。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减值损失的确认具有滞后性,并且该模型在经济景气时容易低估可能的损失而未能充分提取准备, 相反, 在经济衰退时, 又倾向于多提准备而高估损失, 因而存在顺周期性。

其二,预期损失模型 (Expected Loss model)。采用预期损失模型是《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的基础。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所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并基于预期损失模型(预期现金流量法)来支持以摊余成本计量。核心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金额,应以考虑未来预期信用损失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在该方法下,确定用于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实际利率时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将预期信用损失作为预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在后续期间,企业对金融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包括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持续评估,如果预期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该模型在估计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不仅需考虑已发生的损失,还要考虑未来的损失。新的减值模型更好地反映了贷款人进行初始贷款决策时的经济状况以及贷款人在资产存续期内预期赚取的利息收入, 体现了贷款的经济实质和贷款人管理信用风险的方法。此外, 为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提高信息质量和可比性,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详细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并取消了有关减值迹象的相关规定,使得信用损失大规模出现的时间与市场预期同步,使损失确认和各期利润更为平滑, 在收入与损失的配比方面也比较合理。

其三,修正后的预期损失模型(Revised Expected Loss model)。根据IASB金融资产减值准则改革阶段,IASB认为预计的信用损失可以用来确定金融资产实际利率,所以,在IASB的最原始的草稿意见中,确定用于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实际利率时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将预期信用损失作为预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因为IASB 觉得这个实际利率是最能够反映贷款交易的经济实质。而FASB则认为预计的损失必须能够包括在该金融资产年限中所有的可预计的信用损失,所以FASB提出的方案是要求企业在预计自身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只要预计其存在多大的信用损失都应该计提,因为这样可以解决在处于经济周期中衰退期时少计提和迟提信用损失的情况。为了解决减值模型的争议,IASB和FASB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讨论希望达成最后的共同意见。IASB在继续强调金融资产的定价和信用损失之间的联系时也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过分集中在资产期限的前期预计信用损失,有可能在这些损失真正发生的时候,提取的预计的损失不足以达到真正的损失。FASB仍旧强调必须确保提取的预计损失能够足够的涵盖当损失真正来临时的损失,确认在可预见的未来确认可预见的所有信用损失。最后,达成了新的修正的预期损失模型。这个模型将金融资产分成两种“好的(good)”和"坏的(bad)”,IASB和FASB对“坏的”金融资产是这样定义的:即若某种金融资产或是金融组合的可收回性变得不确定,持有该资产的信用管理目的已经发生改变并且从借款人得到的固定还款已经不能弥补该金融资产的部分或者所有的成本,那么该项资产就不能再用时间为基础的方法来分摊确认信用损失。这样金融资产就分为两类:若是好的,则根据IASB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计算,并且在这个模型中模引入了最小损失限额(floor),这个最小损失限额强调了FASB提出的充分的资产减值损失,不能少于在可见未来12个月的预期损失额,该种方式下则计提的信用损失是这两种方法下计算出来的最高值;若分为坏的金融资产,则根据FASB的建议立即计提所有的可预见的信用损失,见表1。

新的修正的预期损失模型,平衡了IASB和FASB在金融资产减值模型上的分歧,给世界提供共同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尽管IASB和FASB还未正式文件,并还在对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细节进行商榷,但是这种模型的提出基本已成定局,如何在细节上进行完善,如何在世界各个国家进行推广仍旧需以时间,其解决了FASB强调的要对风险进行完全控制,同时也满足了IASB要在金融资产定价模型和考虑信用损失下的实际利率的平衡。新的预期损失模型提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对金融波动的放大作用,简化了金融资产减值的方法,消除了在已发生损失模型下的顺周期效益,但是同时也对金融机构提供了更高的技术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金融资产定价系统来支撑,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而对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金融专业知识,也提高了整个审计的成本。对于我国来说,我国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金融资产减值也是我国会计实务中面临的疑点难点,我国应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动向,积极参加IASB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全球征稿,认真分析差异,研究国内金融工具会计实务,积极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

参考文献:

[1]IASB.Exposure Draft Financial Instruments:Amortised Cost and Impairment, November 2009.

篇3

一、不良债权处置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突出问题:

(1)不良债权定价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低价贱卖等问题。

(2)评估程序欠缺规范,评估机构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委托,评估结果亦由其自行认定,容易导致评估价格与不良债权的真实价值大幅偏离。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系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常流于形式。实际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较多,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折扣转让的方式处置债权时,与国有企业债务人(担保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使债务人或担保人直接面临不良债权处置后的诉讼风险和高额偿付风险

2、形成不良债权处置问题的主要原因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原因

经营粗放: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三市中行分行专职信贷人数125人,政策性划较时将约40亿元不良资产无偿划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汕头办事处只有5名职员,其没有能力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保全维护,只能依据移交材料进行处理,本案货款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后,其从没有联系或实地调查抽纱公司,2007年,南某公司受让债权后诉至法院,债权“复活”。

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三市中行分行本部的专职资产保全部人数65人(不包括辖属支行兼职人员),管理70亿元不良资产,2005年,中行股改,其不良资产移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广州办事处只有1人负日常责维护保全三市中行移交不良资产,广州与三市距离500公里,不良资产处置依据中行股改移交的资料,其与债务人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其处置是不根据实际债权价格进行的。

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资产,按现有管理模式,不良债权定价、评估、内控制失控等是其经营粗放的必然反映,资产管理公司必然是腐败的高危地带。

考核落后:东方公司从中行无偿接受的政策性划转的不良资产,如抽纱公司该债权有抵押物与其他房地产,中行为方便管理而违规划转。2006年,国家审计署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违规剥离的不良资产169.18亿元,银行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只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参加拍卖,价格被低估,为非市场化提供基础条件,资产公司同时带有政策性处理任务,金融资产公司将处置不良资产的总数额与收回现金数作考核的核心指标,而对债权成本与效益关系不作考核,为完成年度任务,多数资产公司在年终时,不计降低债权价格以快速完成任务,取得业绩效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没有科学分类,没有建立不良资产基础价格数据库,为处置资产提供比较数据,约束处置行为,管理无序而出现价格失控,违法处置。

不法分子利用非市场化与政策性而产生的考核落后的机会,进行犯罪谋私,盗取国有金融资产,加剧社会矛盾,破坏金融秩序。

定价无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前,必对债权的价格进行评估,评是对债权的调查取证,是对债权的定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可能实地调查债权现状,只根据移交资料进行定性,估是对权的各项资产负债情况的数据分析,是在评完成后才能进行的,委托中介评估也没有实地调查,对中介评估报告没有复核制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过时资料进行数据分析,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定价模式,而且也没有分门别类的子项定价模式,定价完全是有关人员根据任务与谋利需要,依据资料粗放而定。

程序虚设: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而设置优先权购买权,这优先权仅仅为15日提前通知国有企业与当地政府,没有对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作实体性的规定,15日能解决什么问题?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无力解决历史形成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问题,才使问题长期累积下来,设置优先权购买权而没有实体配套措施,该优先权购买权名存实亡。东方公司通过合资交易将对抽纱公司债权从应当严格按“三公”原则进行受程序控制的特殊金融资产,顺利变为其控股的顺威公司控制,从而演变成可以轻易转让的一般债权。南盈公司等通过上述系列关联交易而使法规设定的程序形同虚设,轻易盗取近2000万元不良债权。

道德风险:因经营粗放、考核落后、定价无据、程序虚设等,不法分子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外勾结低价购买债权,这已经成了获取暴利的快捷方式之一。抽纱公司房地产近4000万元,欠债1800万元(本息),支付325万元,与南某公司调解结案,其中原由,发人深思。2006年国家审计署的公告,违规和不规范不合理处置不良资产272.15亿元。

(2)服务中介的原因

评估服务:1、没有现场调查,据资料纸上评估。2、只据对抵押物评估而定债权价格,没有对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评估,也没有对债务进行评估;3、没有明确的评估对象范围,对债权评估与物权评估混为一谈,评估结果与债权实际价值相差极大。4、评估方法与资产处置的价值类型没有匹配。5、没有评估复核与责任追究落实制度。6、评估机构没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因市场竞争原因,完全受制于资产公司,评估结果往往只是将资产管理公司个别人的意思以评估报告书形式反映出来推卸的方法而已。

处置抽纱公司债权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内部评估价格一定低于100万元,这与抵押物的价格相差近2000万元,与整体资产相差近4000万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审批、法院审判中,评估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评估流于形式。

法律服务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没有进行现场调查,据资料出具法律调查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受制于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充分的独立性,其作用与评估报告根本相同。

审计服务

因资产处置没有审计服务,没有查明债务人从成立到处置时,资产债务现状的形成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追究,保护金融资产。

(3)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原因

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当其债权被划转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与之联系,直到作为受让方出现才知债权“复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联系对口部门,与常态联系方式,没有将化解国有企业金融债务,解决历史问题为地方政府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当地金融债权也不调查统计,地方政府对该类债务放任自流,只有执行该债权,职工上访,矛盾激化,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

(4)政府监督管理原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金融债权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下人民银行与银监局都没有对金融债权的处置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没有建立数据库进行监督管理。

当不良债权处置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经财政部特派员审批,因为其人数与管理责能的限制,不可能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5)司法审判的原因

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对国有企业债务人追索债权的结果通常是,引发职工下岗、集体上访问题,触及国企职工债权和职工安置问题。经常出现一些受让人“一夜暴富”或“一案暴富”现象,多数法院以将金融债权以一般债权审理并执行,呈现“矛盾突出、纠纷增多、规模扩大”的特点。南某公司于07年向,中院判决南盈公司胜诉,抽纱公司职工集体,二审高院发回重审。这都反映了部分法院审理案件时,没有讲政治,没有讲大局,没有综合客观认定事实,片面或故意曲解合同法,其审判与执行后果放纵犯罪,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与社会矛盾。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1、改变现有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职工人数与债权分布的距离,则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能对不良债权实行有效的管理,现有经营管理模式是失败的,应当进行改革,则不良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后委托原债权银行或由债权所在地银行通过市场竟价行为取得日常债权管理权,进行日常保全维护,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进行保全,及时更新债务人的基础数据,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类分项标准对每笔债作出定量与定性的报告及初步的处置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决定处置方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报告每笔债权处置的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及时与当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债务人联系,相互沟通。

银行对债权评估与法律调查是根据实际情况的有效法律文件,改变现有为方便资产公司,由其机构所在地评估机构与律师所远距离并凭过时资料拼凑的与实际情况不沾边的违法的法律文件,也节约费用。仅对疑难或重大的债权委托评估机构与律师所出具相关的核查报告。

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金融债权化解职责,设置专门人员与资产公司联系沟通,妥善解决国有金融债权,使沟通机制规范化与制度化。

规定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报告义务,及时掌握债权变化。

2、提高监管水平

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应当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金融债权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下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对每笔债权处置列入征信系统,建立数据库进行分析监督管理,使资产公司的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化与日常化。

银监局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专业的意见,供法院作审理参考。

财政部门不再参与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事务,加强对不良债权处置的调查研究,及时出台规章规定,指导资产处置,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与定价模式、资产数据库建设,使资产处置进行规范有序的动作。

审计部门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查力度,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加强对受让人的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平衡利益分配,保证社会公平。

3、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改变审判执行观念。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有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的处理,并非仅为《合同法》之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问题,法官仅靠单个部门法与单个法条审判金融不良债权,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司法审判落后经济现象,审判思维落后于政治需要的表现,法院成为腐败的高危地地带。

最高法院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规范审判,着重审查并矫正转让过程以及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形,为正确审判金融债权打下较好的基础,各级法院要在实践中落实会议精神。

篇4

在现有的投资环境下,投资的不可逆性和投资存在延期的可能性比较大,又因NPV法的缺陷,特别是由于NPV法的假设和现实情况的矛盾,使得NPV法在现实的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具有很大的局限。而实物期权列出了具体的不确定性和决策的各种结果并且也保留了折扣现金流的形式,相对来说会有更好的实用性。然而我国在实物期权领域的研究尚不成熟,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物期权自然资源的价值评估方面、实物期权的R&D项目投资方面、实物期权的战略投资决策方面和项目的投资时机等方面。本文试图从标的资产的性质、执行价格、有效时间、定价方法、关联性等方面来比较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的差异,以此做出科学的决策,最终提高在进行管理时运用实物期权理论的准确性。

二、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

实物期权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Stewart Myers提出来了的一个新颖的概念,StewartMyers将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归结于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未来投资机会的价值之和,而这个投资机会价值就相当于期权价值,这类期权便称为实物期权。它分为延迟投资期权、扩张期权、收缩期权、转换期权、企业增长期权和放弃期权。它主要应用于企业在不可逆性下的投资和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投资决策,而且不确定性越大,这个期权的价值就越大。换句话说,资产的风险越大,期权的价值也越大。实物期权作为当今广大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方法之一,它的二项式期权模型是目前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估值方法,给广大的学者提供了进一步研究实物期权的可能性,也为投资企业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投资决策做出了相应的贡献,确保企业能获得更多的利润。

金融期权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的合约,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其原理是投资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金融期权的投资者就可以获得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它可分为股票期权、利率期权和外汇期权,这三种期权各有特点,适合不同的人群。金融期权在标的物、对称性、履约保证、现金流转等方面与金融期货有差异,更好的理清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区别对投资者的项目投资决策非常重要。金融期权能够套期保值,规避外汇风险和股票价格风险,也具有价格发现、盈利等功能,投资者可以合理的利用这些功能来达到获利的效果。另外根据Black和Scholes的研究表明:金融期权是处理金融市场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类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债券,而实物期权是处理一些具有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非金融资产的一种投资工具,如项目的投资机会。

三、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的比较分析

(一)实物期权标的资产与金融期权标的资产的对

标的资产的不同是实物期权和金融资产一个区别。前者的标的资产可以是各种实物资产也可以是一种投资机会,如项目的可选投资机会、一项专利权、煤矿厂未来风险的选择权等。而后者的标的资产是具有一定r值的某种金融资产,如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政府发行的国债等。实物资产的交易可能是非连续的,也可能是非市场化的,这给实物期权的定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金融资产代表某种未来收益的合法要求权,如政府发行的国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及由股票和债券各种衍生的金融工具等。金融资产具有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也正是因为金融资产的这些特性,才能够很容易形成市场化、规模化的连续易。

(二)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在有效时间和执行价格方面的对比

在项目中,实物期权在执行价格和有效时间等方面更具有随机性。而现实中,金融期权的到期期限往往不长,如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随时可以买进卖出,没有时间的限制;政府发现的国债也可以在市面上自由流通,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因而可以不考虑金融期权的到期期限。而对实物期权来说,它的有效期不像金融期权规定的那么准确,它的到期期限一般会比较长,由于项目投资在未来的价值会受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所以实物期权期限的确定比金融期权期限的确定要更困难,因此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经常会出现某些项目因为一些原因而被终止。此外,实物期权的执行价格也没有金融期权规定的那么具体,金融期权的价格就非常具体,如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每时每刻都在变动,但是这个价格是一定的,由于价格的不具体导致实物期权比金融期权更难的计算。

(三)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与金融期权的定价方法的对比

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比金融期权更为复杂。由于项目标的资产的不确定性,导致实物期权的在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困难。金融期权的期权定价模型有两种,一种是Black―Scholes模型,另一种是二项式定价方法。这两种方法各有特点,前者适合比较简单的实物期权,而后者适合比较复杂投资项目,决策者要合理的利用这两种方法,找出更好的决策方法,最终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四)实物期权的隐蔽性与金融期权的隐蔽性的对比

实物期权比金融期权的隐蔽性更强。所有参与金融期权交易的当事人对期权的交易的各个因素都很清楚,如上市公司交易股票,买卖股票的当事人非常清楚股票的成交价格等因素。而实物期权一般是存在于一个项目投资中,而且对于同一个项目投资,不同的决策者的决策很可能会因为外部因素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实物期权。如火电厂的投资,火电投资具有高沉没成本、不可逆性,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多,不同的投资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实物期权比金融期权更为复杂,也更不容易实施。在多数的项目开发投资中都会出现实物期权,但是它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要熟练掌握期权的基本知识并通过仔细的分析才能确认实物期权。

(五)实物期权关联性的与金融期权关联性方面的对比

实物期权的关联性表现在同一个项目内部各个子项目之间,也可以表现在多个投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联,因此,实物期权具有复合性,这是实物期权的一个特点。当多个投资项目的实物期权同时作用于某一种标的资产时,它们之间会相互影响,进而影响后续期权的价值。

(六)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在风险方面的对比

一般来说,前者的风险可以认为是部分内部的风险,后者的风险可以认为是外部的风险,研究表明:前者有助于R&D项目价值的提高,而后者会明显降低R&D项目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郁宏良.金融期权与实物期权――比较和应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篇5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划分,公允价值有四个层次:第一,直接可获得的市场价格;第二,公认模型估算的市场价格;第三,实际交易价格(无依据表明其不具有代表性);第四,企业特定数据,该数据能被合理估计,并与市场预期不冲突。

前面三个层次的价格几乎完全体现了市场价格,而第四个层次,尽管数据由企业估计,但该数据还不能与市场预期冲突。在价格趋势下行的市场中,应将资产估价提高,并表现出与市场预期不冲突。

二、公允价值下跌对经济危机影响成因分析

公允价值下跌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影响可见下面的循环链。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资产减计——股东权益减少——为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金融业被迫扩充资本——股价下跌,难以从股票市场筹资;负债筹资受影响——资金周转有问题——被迫抛售金融资产——削弱投资者信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进一步下跌。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分析

1、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从信息供给方来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比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更能反映企业的现时资产价值,也提高了公司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如在历史成本计量法下,市价波动较大的金融资产,各企业由于购入时期不同,会计报表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也大相径庭。信息使用者很难单从报表数据获取各公司资产实际价值的信息中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各公司的相同金融资产用同一时期的市价在报表中列示,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正如美国金融界指出的那样,单一地按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财务报表上列示金融资产,不但加速了金融资产的减值,还加深了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现在各权威机构做出的解释等,临时将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按现行市价为成本基础进行重分类,转而摊销,或采取其他计价方法来反映公允价值,容易造成各企业各自为阵,对金融资产区别对待,从而误导报表使用者。投资者无法简单地从报表数据中看出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及判断该价值的可靠性。

从信息需求方——报表使用者来说,并非不知道经济衰退或繁荣对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的金额会有影响,但却不知道这种影响有多大,尤其是对企业持有的各种不同种类金融资产的影响分别有多大。将风险弹性加大,在繁荣期泡沫化和衰退期零值化的金融资产;与本身有较大成本基础的金融资产,同时列示在报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容易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作为会计计量方式来说,最终目的是要以一种客观的标准将资产负债的价值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出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这种信息揭示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体现;二是通过财务报表附注的形式加以说明。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目的都是要让使用者了解报表数据的实质,依据相关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建议措施:无论企业如何在报表中列示,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明确披露各金融资产构成明细,包括品种、初始取得成本、目前市价、报表金额来源或计算方法、持有比例、持有时间、计价方法和以前期间对比数据等。因此,这些金融资产是否被高估或低估,报表使用者可以自己根据附注内容进行判断,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与对经济状况的预估进行决策。

2、资产特征与市价计量方式的矛盾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经济衰退时期,可能现时资产市价很低,但过于被低估的金融资产具有高度升值潜力,企业会选择继续持有该资产。同样,在经济高涨时期,如果存在泡沫,企业在将来的某一时点变现资产,很有可能就无法获取现时资产市价所能带来的收益。按现在的市价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未实现的收益是不合理的,这违反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当金融资产的市价、未来可实现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高者都比账面价值低,则无论该资产分类列示在哪一个项目下,都要确认减值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或以减值后的公允价值计价,或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它的真实价值。这时仅仅重分类,而不计提减值准备,是有悖于会计准则的。

按原会计准则的规定,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类别,规定该类金融资产只能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且交易性金融资产无法转换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对资产使用范围估计过窄,不能及时并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状况。如果重分类时的价格无定价依据,且不进行减值测试,同样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建议措施:在特定情况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转换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同时,由国家权威部门相关指数等指标,对企业金融资产定价进行指导,并由中介机构评估或审核。

3、资产期望价格与预期报酬率之间的矛盾

在市场衰退情况下,人们都期望资产能有一个较高的价格,但资产的预期报酬率却在不断下跌。

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看,Re=Rf+β×(Rm-Rf),Re:均衡的预期报酬率,Rf:无风险报酬率,Rm: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β:证券与市场的报酬相关系数。

当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Rm低于无风险报酬率Rf时,对于风险大的证券来说,Re的值就小。在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公允价值的降低带来损益表上损益的降低,从而进一步降低整体市场预期报酬率Rm。

在市场衰退到一定阶段时,市场预期报酬率显然远低于应有水平。这时,可以考虑采用其他办法提高市场预期报酬率。

建议措施:采用类似于通货膨胀情况下采用的物价指数,由相关机构根据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用一定的数学模型测算,并做出相应预期调整后,设定一个市场预期报酬率调整指数,各企业金融资产报表数据除以该市场预期报酬率调整指数后的数据列示。该调整指数作为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用这种方式,可以较好地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也可以避免各个企业各自为阵,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极端市况下公允价值的状况。

4、价格正常波动与异常波动之间的矛盾

当金融资产短期需者众多,疯狂抬高资产价格时,资产的价格与价值是不吻合的,甚至相互背离的。这种短期内的价格波动,属于异常波动。此时,采取与正常波动时同样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不能反映金融资产的内在价值的。

建议措施:为金融资产价格变动设定区间。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只能在价值变动区间内才予以确认。当价格变动超过区间时,将其划分为另一种金融资产,不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往往短期内价格波动很大,因此,对于市价低于变动区间低点的部分暂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将公允价值位于账面价值边缘的部分另行设置表外账簿,进行记录。在价格回转时,先在表外转回相关记录,待达到账面价值时,再将相关金融资产转回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账簿上根据公允价值记录相关资产。若实际市价低于变动区间低点,一年以后仍无价格回转趋向,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结束语

篇6

    金融机构陷入了交易价格下跌———提取准备、核减权益———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必须继续加大准备计提和继续核减权益的恶性循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在危机中造成了顺周期效应,即市场高涨时,由于交易价格高,容易造成相关金融资产价值的高估;市场低落时,由于交易价格低,往往造成相关金融资产价值的低估。

    (一)有关公允价值的定义

    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不尽相同。2006年9月19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为某项资产所能接受的价格或为转移债务所支付的价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会计准则的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似,只是作了“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补充。

    (二)目前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压力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目前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压力,主要集中在计量方式、表内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公众质疑的焦点并非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本身,而在于产生公允价值的过程,尤其在不活跃、或者无秩序的流动性匮乏的市场上。流动性简单来说,就是指资产或者金融工具可适时交易变现的能力。这一含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交易性;二是交易变现的能力。美国会计准则第157条款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主要建立在市场活跃而有秩序的基础上。

    而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引发流动性收缩,进而殃及全球金融市场。其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金融本身的发展带来阻碍和扰乱的后果,比如金融体系本身会在危机中遭到破坏,金融创新也会被监管部门更严格的抑制等。第二是打乱经济秩序并引起财富缩水效应和再分配效应,在这种坏的局势中某些金融资产会消失,其财富所有者受到损失。第三,对经济发展严重阻碍,在短时期内难以恢复,甚至引起经济的倒退。在金融危机面前,很多金融机构会为了尽快变现财产,在无秩序的市场上甩卖产品,出现”流动性黑洞”,如果再用市场价值来作为账面资产的计价方式,就会产生不公允的情况。

    在各种压力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出台新规:会计主体可自2008年7月1日起,以成本计价代替以公允价值计价,来计算非衍生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和债券)的资产价值。根据这一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不必再按当前市值记录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价值,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将违约风险考虑在内对其资本进行估值,从而避免资产价值在市场动荡中被过于低估。2008年9月,美国监管机构已提出暂停金融机构采用“按市计价”准则。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决定修改欧盟现行会计准则中有关按市值计算资产价值的规定,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缺陷

    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有一定关系。如何看待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MarkettoMarke,t还是MarkettoAssets,这造成了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同时,由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实际上是统计学中的点估计,点估计既不能够说明估计的准确度,也不能说明估计的精确度,而只是对价值做出的概括性说明,用以代表价值的一般水平,它能反映变量值的集中趋势,而变量值之间还有差异的一面,即离中趋势。这是许多人士抱怨公允价值“不公允”的根源之一。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规则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1、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2、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3、金融资产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在非流动市场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按照美国证券监管规定,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大量次级债金融产品及其他较低等级的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产品,每天应根据市场价值来确定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次贷危机发生后,由于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造成次级债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和市场价值直线下降,从而使得这些公司持有的次级债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迅速下跌。如果无法将债券继续销售给投资者,而不得不把这些债券留在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上,那么,或者它们将可能出现资金短缺,或者巨额资产减记将严重侵蚀这些公司的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没有及时注资来补充资本金,这些公司很快就将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

    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存在问题,尤其是在出现“流动性黑洞”的非流动市场上,金融资产被大量抛售,整个市场只有卖方没有买方,被抛售资产的价格急剧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金融资产价格严重背离其内在价值。比如显着提高现金流风险的新型抵押贷款的性质和数量发生了变化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流动性的缺失会引起表面上资本充足率良好的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市场严重缺乏流动性,会计准则却要求各金融机构须将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按市值计价,从而导致重大损失。而金融机构则认为,由于住房等实物资产价格下跌的势头终将扭转,因而,这些损失只是暂时的,应根据对相关债券长期价格的内部估计来定价,而不应依照动荡市场下的价格。如果金融机构不必按市值给其资产定价,金融危机就会消退。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低估了在非流动市场上证券的真正价值,夸大了损失程度。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我国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改进建议

    对于在当前金融危机中受到越来越多压力的会计准则,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金融资产减计问题,笔者认为,金融危机并不是由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公允价值计量及时反映了资产的状况,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的金融资产减值并不能说明金融机构错误的估计了当时资产的价值。因而,即使是价值的下降,也应进行真实可靠的会计记录和充分有效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一个时间性的价值,若没有此价值则可能导致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失误。

    但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确实对市场信心和市场秩序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应当予以改进:

    (一)增强披露公允价值变动信息的相关性

    相关金融机构反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将导致收益的易变性”,而企业管理层需要追求收益的平稳性(或者稳定性),因此对超出管理层控制范围的因素(如市场因素)引起的收益变动不应进行报告。因此,区分由市场因素变动引起的未实现利得与损失、已实现利得与损失和由信用风险、合同约定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引起的未实现利得与损失便非常重要。当然,也应防止“人为的波动”或“人为的稳定”对投资者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

    (二)扩大允许企业拥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范围

    会计实务中,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这种混合的计量属性往往使企业的财务报告表现出远高于经济实质的波动性。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拥有公允价值选择权,其目的正在于减轻企业财务信息的波动性,同时又豁免了企业为实施套期会计方法而必须准备的各种文档。

    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19条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该条款同时指出:(1)企业仅能在初始确认时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2)一旦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就是不可取消的。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

    但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市场缺乏流动性,市场价格不能真正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因而,我国应扩大允许企业拥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范围,在对金融资产初始初始分类后,可以允许金融机构在非常时期把非衍生金融工具调离财务报表中的买卖类别,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区分由市场因素变动引起的未实现利得与损失。

篇7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70-01

衍生金融工具,也称创新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以合约为基础。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约之日起便基本确定;.其表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价值等特征。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来自于约定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将随着未来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或相应的指数变动而变动。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价格和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的目的。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

根据现有会计准则,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为表外业务,无法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巨大风险,又需要在报表中对其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因此,有必要改造现有的会计报表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论其是否确认,都应该揭示出以下四类信息。

(一)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围及性质的信息

1.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条件和情况的信息。具体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设定价值、名义本金和其他相类似的金额、名义利率,以及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担保或抵押。

2.企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确认、计量、表述的会计准则。要重点阐述以下内容:对已经确认的衍生工具,说明确认基础和计量属性;对尚未确认的衍生工具,要说明未确认的理由。

(二)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

公允价值是会计主体在公平、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交换资产和消除负债的价格。为了报表使用者能够估计企业的整个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是会计报表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三是取得公允价值过程中所运用的会计假设。

(三)关于信用风险的信息

信用风险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融资损失的风险。对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企业都应该披露与其有关的信用风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在不考虑任何抵押品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额;二是企业对收回抵押品所采取的会计政策。

(四)关于利率风险的信息

利率风险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随着市场利率波动而波动的一种风险,对于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应披露的与利率风险有关的会计信息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每一类衍生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都要依据一定的期限加以划分,这个期限是从报告日到合约的再定价日或到期日;二是实际利率或者加权平均利率和市场利率。

二、面对衍生金融工具挑战我国应采取的会计对策

(一)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会计准则

面对衍生金融工具挑战,我国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时,一方面要考虑国外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展应该是渐进式的,使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二)重构财务会计要素

通常所说的资产和负债,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概念上有所区别,这主要是由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资产负债表上阐明这些区别。

(三)重新制定会计确认标准

在合同签订初,应当对金融资产负债进行首次确认;.对于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负债,到未来交易发生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因汇率价格发生了变化而导致公允价值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需要再次确认。合约约定的交易发生时,企业也随即丧失了相应的义务与权利,这时就应该确认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同时应当将账面与实际金额之差计入当期损益之中。

(四)采取多种价值计量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比较适用的办法就是按公允价值计价,不论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价格的计价,还是合约发生后的财务报表对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计价,都适用于公允价值计价。由此可见,会计的计价基础不再是单一的历史成本,不同的会计计价基础满足了不同的经济业务的计价要求。

(五)完善会计报表

为了适应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对传统会计报表进行优化,如资产与负债不但要按流行性分类,还要按金融资产和负债、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对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可按照流动性排列,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则可以按照风险性程度来进行分类。对于优化后的报表仍然无法准确披露的信息,可以考虑增设附表,列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系数、公允价值、类别等,从而让报表的使用者更好地掌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

(六)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会计监督

1.事前会计监督。设立风险管理原则;及时收集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资料,并根据资料进行决策;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建立全新报告体系,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督体系。

2.事中会计监督。监督并要求交易中要遵循所设立的原则;监督交易中的有关指标要达到预警指标体系的要求;检查并监督每项决策所产生的合约的法律效力。

3.事后会计监督。及时将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报表等内容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建立对上报的财务报告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动进行审计的制度。在做好审计工作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传达给决策层。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会计人员不懈努力的研究及衍生金融工具的日益成熟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将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篇8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篇9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篇10

一、新会计准则

(一)主要内容

新会计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金融资产的转移界定、转移形式、转移确认及转移计量。以上是新会计准则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研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的非常大的,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管理程度,能够准确的显示出企业当前的现金流情况,对于实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利于企业的资产保全,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实行新准则利率法,对于折价和溢价进行摊销活动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第四,新准则的实施对于资产负债表的制作和资产利润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金融资产转移确认条件的探析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界定和种类

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的转移主要是指转出方把自己的资产转给资产发行方以外的第三方。”其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把金融资产拥有权几乎全部的报酬和风险转移给转入方

企业把获取金融资产和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一般的方式是将企业金融资产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转移。因此转入方获得未来待转移金融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量,转出方可以根据报酬和金融资产风险决定是否终止确认。

2、转移控制权

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转给其他的第三方,其中不包括收取未来产生现金流量之权利,但要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在此转出方担任了人的角色,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当转移金融资产收到了等值现金流量时,方可将其付给收款方。(2)企业不能将该项金融资产出售,也不能将此项金融资产的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即企业不再拥有处置该项金融资产的权利,但资产除外。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解决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金融资产是否可以终止确认,或者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终止确认的问题是金融资产转移确认的主要目标。主要有三种情况: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企业一定要终止确认资产。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的拥有权或者控制权、报酬以及风险转给了转入方由于企业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导致风险和已转移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总体上存在着一定的变化,而且相比并不重要;这说明企业已经将该项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报酬以及风险等转移到了转入方的身上。

一般而言,通过条款即可确定企业有没有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报酬以及风险等转移转入方。通过以下情况可知:(1)出售不附追索权方式的金融资产;(2)出售附回购协议金融资产,而且回购价一般是回购过程中该金融资产市场公允的价值;(3)出售附重大的价外看跌期权或者重大的价外看涨期权金融资产。

实际上,企业并没有转移和保留金融资产的所有权、风险与报酬,只是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全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若该金融资产发生的转移使企业新获得了某项权利或承担了某项义务,或保留了某项权利,则企业应当将这些权利或义务分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没有终止确认,就不能把金融资产或者负债由企业账户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行转销。保留了报酬与风险,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判断企业有没有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所产生的报酬与风险转移到转入方,只需比较该金融资产有没有实现现金流量净现值或者时间波动面临的各种风险;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未发生实质变,说明该企业仍然保留着金融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报酬与风险。

(三)金融资产在继续涉入下的转移

虽然企业没有转移和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产生的风险与报酬,但是控制金融资产须按继续涉入转移资产程度来确认金融资产和有关负债情况。

三、金融资产的转移会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下,对企业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时,应当按照有无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全部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涉入状况,并将金融资产的转移按三种方法实施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整体、部分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都采用了风险报酬分析法、继续涉入法和金融构成法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金融资产中有部分转移如果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必须须将其所转让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严格按照相对公允的价值分摊,其中主要包括终止与未终止确认两个部分。

(二)满足件金融资产的全部转移终止确认条件

企业金融资产的转移会计处理,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理解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在新条件下,会计处理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金融资产的全部转移应当满足终止的确认条件。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分三种情形:

1、转移所有风险和报酬

通过不附追索权方式把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掉,同时和转入方之间签订协议,约定期限内按照当日的金融资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回购。

2、保留所有风险和报酬

金融资产转移的同时和转入方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价格回购该金融资产;企业把自己的金融资产进行转移,并与转入方之间签订一份看跌期权的合约。例如,银行就有贷款组合方式,该组合一般都出售于某个建司,合同双方签订合约:一旦贷款的偿还者存在着任何的信用问题,则建司即可将贷款全额返售于银行,银行不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银行或者企业把信贷资产全部转移后,保证对该金融资产的买方所发生的信用损失全额补偿。

3、没有转移、保留的风险和报酬

如果企业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来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情况,反映企业保留权利与义务。

结 语

新准则不仅规范了终止确认会计计量,而且还有效的解决了资产转移中的会计问题,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防范企业金融风险。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的学习和探究,提高了对新准则的认识,可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篇11

一、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39基本内容

(一)关键术语定义

1、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主要为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且有证据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特别说明对于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且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

(3)贷款和应收帐款,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但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内就转让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而后划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其它金融资产。

2、与确认和计量有关的定义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amortised cost),指初始确认日以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余额:减去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初始确认额与到期金额之差额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累积摊销额;减去因资产减值或资产不能收回而减记的价值(直接或通过备抵账户)。

(2)实际利率法(effective interest method),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在相关期间分配利息收益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指将从现在开始至到期日或下—个以市场为基础的重新定价日预期会发生的未来现金支付额,精确地折现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前账面净值所运用的利率。它应包括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到的各项费用和百分点。同时实际利率有时被称作是至到期日或下一个重新定价日的平均收益率,是该期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内含收益率。

(3)公允价值(fair vaiue),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

(4)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指可直接归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发行或处置的新增费用。它包括支付给商、顾问、经销商和自营商的手续费和佣金;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征收的款项;证券交易税,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或折价、筹资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或持有成本的摊销。

3、与套期有关的定义

(1)套期工具(hedging instrument),在套期会计中,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变动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被套期项目(hedging effectiveness),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未来交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变动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在套期会计中,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只有对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进行套期时,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才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3)套期有效性(hedge effectiveness),指通过套期工具抵消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所能达到的程度。如果在套期开始时和整个期间内,企业可以预期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几乎全部可由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且实际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则该项套期通常认为是很有效的。

(二)核心变化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的确认相对简单,确认以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为准;而终止确认以金融工具合同权利或义务到期或解除为准,终止确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都记入当期损益。

计量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而其他金融资产的负债的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而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和损失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是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计入权益,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和其他金融负债没有利得和损失。

2、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回收

根据ias39,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企业应确定减值损失金额。

(1)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已发生损失,则损失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账面金额;以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扣除并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应直接或通过运用备抵账户减少资产的账面金额,损失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2)以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对于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以公允价值记录的没有市场报价的权益性工具,客观证明它们已发生减值损失。损失金额应是其账面金额与按类式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回报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而且,这种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并且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已减值,企业应将在权益中累计损失额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被终止确认。

(4)对于单项看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以按单项资产分别予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类似金融资产的组合,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按组合进行确认和计量。

3、套期会计,分成三类

(1)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这些资产或负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所指公允价值变动可归属于特定风险且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损益确认;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项目是账面金额,并立即在损益中予以确认。

(2)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套期。其中,变动风险归属于与己确认资产或负债(如变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或预期交易(如预期购买或销售)相关的特定风险,并且将影响损益。被确定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在损益中。

(3)国外主体净投资的套期,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被确定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在损益中。

二、国际会计准则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因此,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最大,这里作一些简单探讨。

1、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一,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增加财务的波动性。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银行在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变化时,及时将这些价值变动在报表中确认,如发生未预期的利率变动、金融资产信用质量严重恶化、权益价格大幅度调整以及较大房地产危机等情况;而现行会计方法只要求在金融工具的价值实现时才确认。

第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求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无法达到表内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同时,套期会计要求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所有这些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双重计量模式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并增加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将使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从而使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建立在两种基础之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

第四,需要更多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商业银行准确、一致地进行业务核算的难度,甚至会出现情况相同而会计处理完全相反的现象。

2、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第一,商业银行应根据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对原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有效分类,分类方法一旦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同时对需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集中管理,对非市场化资产建立科学的估价模型,并促进银行业建立相对统一标准,增强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因为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表内反映,其计量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任何变化都将反映在损益表中,使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非市场化资产的价值确定严重依赖于银行所采用估价模型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假设采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其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账户的影响在不同银行之间可能相差悬殊,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二,尽快建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建立风险识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决策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四大模块,必须与金融工具的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会计、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等紧密相连。只有在风险管理体系完备、风险管理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会计才能得到有效地运用。

第三,加快基础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使会计确认计量由系统自动生成,将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发展到多维核算,使会计核算的分类标准已不再局限于按经济内容分类,让它扩展到按部门分类、按产品分类、按客户分类、按货币分类、按区域分类、按行业分类、按期限分类、按风险分类。只要管理需要,我行可以实现同源数据下的财务会计核算效果。

参考文献:

1、汪祥耀、邓川等著,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第二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篇12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而当以假设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资产在进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由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时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

在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市场因素。非市场因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先由评估机构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和恰当。

(三)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不断总结工作,丰富经验

多年以来,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同时,这些年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不断地承受着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这些都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因此,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数据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四)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供了更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因此,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和使用范围,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

篇13

收录日期:2012年7月13日

一、美国次贷危机传导过程及成因

众所周知,美国的次贷危机席卷了全球,国际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并不断向全球实体经济蔓延。在此次危机中,大量违约的次级债券及其衍生品被多次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合约,因金融规则需要而被多次溶解性扩散。房贷者和投资者之间,随着多个资产池的溶散,且在高度专业化金融市场的驱使下,基础资产的配置状况及房贷者的信用和还款能力的信息被隐藏,从而使标准化的投资合约失效。房贷被过度证券化,房贷人把那些还不清的债务,转化为证券后卖给投资者。也就是说,凡是有风险的,都可以包装成证券。因此,放贷机构把手中超过6,000亿美元的次级贷款债权转化为证券,卖给各国的投资者。然而,由于基准利率的上升和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且将危机从信贷市场传至资本市场。基础资产价格的下跌引发了商业银行“惜贷”行为,导致美国房产投资萎缩,通过财富效应和金融加速器机制抑制了居民的消费和投资。危机从金融市场传至实体经济,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再通过贸易和投资渠道,传至全球。

二、资产证券化带来的盈余管理动机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蔓延,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被投资者高度重视。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它有利于我国分散过度集中化的银行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也有利于筹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积极试点阶段,存在规模小、基础资产种类和发行模式单一等问题,且很多相关的立法机制和会计制度不够完善,容易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因此,分析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盈余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息披露制度带来的盈余管理动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与国际惯例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揭示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具有滞后性。新准则第37号第5条中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也就是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分别列示,这一规定实现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披露转向表内列示的转变,增加了金融工具信息的透明度。但我国现有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是针对一般工商企业,且其报表项目及项目的分类已不太适合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需要在不改变现行报表结构体系的提前下,增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报表,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来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2、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性和不唯一性。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实行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机制。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内容和质量,远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证券专业人士以及投资者的要求,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只按照证券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披露信息,对于自愿披露的内容只是稍作解释,导致在上市公司各报表中存在;多不确定性和容易产生误解的信息。另外,新会计准则规定,同一项业务通常有几种会计方法可供选择,这很容易给上市公司制造盈余管理的契机,他们大都会选择最有益的方式,披露的也是定性的、边缘的、的、表层的信息,而回避那些关键的和定量的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