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活动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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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活动

篇1

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篇2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篇3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篇4

借用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借用物品明细

物品名称

数量

物品状况

备注

押金(元)

租金(元)

押金银码

联系人

姓名

电话(短号)

学院专业班级

寝室

借出单位填写

纪保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出借情况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归还情况

篇5

1、成立了组织领导,为该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公司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的“线损管理年”活动曁线损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线损管理年”活动的开展和线损管理的日常工作;成立了线损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全公司“线损管理年”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该活动的有序、有效地开展。

2、建立线损管理三大体系,落实部门职责。做到职能清晰,职责清楚,形成一级管理一级,一级控制一级,一级考核一级,一级负责一级的全过程管理控制和监督保证。使公司各单位线损管理协调一致、彼此依托、相互作用,共同确保降损目标的顺利实现。

3、制订了本公司“线损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建立了线损管理网络。该实施方案确定了活动目标、时间,对各阶段的工作都作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至各部门、站所,公司建立了线损三级管理网络,即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各站所根据公司的方案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小组。从而使活动的顺利开展明确了目标、职责和措施。

4、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线损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制度。并由线损管理办公室汇总制订成了《“线损管理年”活动制度汇编》,这为线损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推动全员参与,营造降损氛围

1、召开了“线损管理年”活动动员大会。会上公司领导传达了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市供电公司关于开展农电“线损管理年”活动的文件精神;组织相关人员到开展线损管理较早的奉新、进贤版权所有两个县公司学习,同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学习了《县供电企业电能损耗规范化管理标准》。强调了开展“线损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其现实意义。

2、将《县级供电公司电能损耗规范化管理验收标准》进行责任分解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公司各部门、有关单位,并针对供电所制定了“线损管理年”活动的考评细则;在年底对各供电所线损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测评,并直接与年终评评先评优进行挂钩。

三、强管理,实现线损管理的规范化。

(一)、对线损指标实行动态管理

1、启动了理论线损计算工作,并根据线损理论计算值,历史线损统计值和影响线损率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修正因素,根据公变、专变所占电量比例及其它固定损耗每月核定各供电v所线损率考核指标;

2、为了使目标能实现,分线、分区、分级管理方式,把线损管理分为三级管理即a、35kv及以上网损(含主变损耗),由调度所负责;b、10kv综合损耗(含公变损耗)由供电所负责;c、0.4kv及以下损耗在7月底完善公用台变总表后,由供电所职工承包台区降损任务,将指标分版权所有解到台区,落实到人,考核到人。

3、开展线损小指标管理,制订线损小指标考核办法,将十七个线损管理小指标分解到生技部、调度所、计量所、供电所,落实部门责任,保证线损管理指标的。

(二)、强化抄核收管理。严格定时抄表,特别是重点用户和大用户,强化抄表卡、台帐定人管理和发放,保证了线损的准确计算及电费按时到位;加大营销自动化的适用范围,所有用电户全部实现了微机报表、核算、开票;同时线损管理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对供电所抄核收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线损波动比较大的单位,从而大大减少了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漏洞。

(三)、强化计量管理和封印钳管理,加大台区考核力度。

1、公司重新为各供电所统一配置了新的封印钳,做到专钳(专变、台区、用户)专用,专人管理,使用有记录;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计量装置的安装、拆换工作,杜绝了内外勾结窃电行为

2、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从6月份开始,历时2个月对全公司所有公变台区电能计量装置进行了重新更换和安装,全面实施了台区管理,加大了对台区线损的监测和考核,同时加大台区三相平衡的监测工作,尽最大可能降低低压线损。

3、强化了高耗能计量表计的淘汰更换,推广使用电子电能表,降低计量器具的自身损耗。公司制定了《关于淘汰dd28型电能表停止新装机械式电能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供电所启动了对原农改遗留的部分dd28型表计进行更换。变电站各关口表计也进行了技术改造,对35kv柜线、主变高低压侧、10kv线路互供关口、小水电上网计量尽可能完善四通道计量功能,确保对供电网络中各个节点的线损情况进行精确分析,进一步提高线损管理技术水平;

4、建立计量器具的巡视检查力度。对关卡、大客户计量装置由市场营销部计量所每季现场巡视检查、校验一次,其他各类计量装置有运行单位加强巡视检查。一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到位。

5、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拆换管理。杜绝内外勾结窃电行为。

(四)、加大反窃电稽查力度,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用电营业普查小组和反窃电中队,各供电所也要相应成立了反窃电中队,对全公司进行用电营业普查并不定期开展巡视检查工作,及时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在10-12月还开展“百日反窃电斗争”活动和专变客户用电营业普查工作。

(五)加大了线路维护巡视工作。采取属地维护的原则,划分线路维护巡视责任区,开展了两次线路砍青的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道畅通不挂青,杜绝临时性用电的私拉乱接现象。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安全供电可靠。

(六)建立健全了线损分析例会制度,加强了线损分析及线损管理知识培训,对有关线损统计报表进行了规范,加大对上报报表质量考核,提高的数据的可分析性;每月做好了线损统计分析,特别对线损高,线损波动大的所、站、线路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抓住可控因素,对金滩、枫江两个线损高的所还专门成立了工作组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制定了可控措施,做到线损在控、可控,达到了降损增效的目的。

四、强化了电网调度经济运行管理及无功负荷管理

(一)、优化电网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水平

1、制定电网经济运行方案,建立主变经济运行曲线。针对枫江变电站两台主变(1×3150kva+1×3150kva)并列运行的方式,组织调度班绘制出枫江变电站经济运行曲线图,在负荷小时退出一台主变运行,负荷高时两台主变并列运行,有效地降低了枫江变电站的损耗。

2、结合迎峰度冬,调整供电负荷:今年冬季公司全网负荷有较大的增长,公司及时供电负荷进行了调整,拟新上了乌江10kv工业线,合理分担乌江主线负荷,消除了供电负荷瓶颈,成功度冬打好基础,同时降低了网损;

3、利用农网改造资金,对全县农村高低压电网进行了适当改造,缩短输配电线路供电半径,改造迂回线路、卡脖子线路,优化了配变布局,最大限度减少线路损耗。加强全网无功的管理

(二)、加强全网无功的管理

(1)、各变电站根据电压情况,对装有无功补偿装置的变电站进行无功补偿电容器投退,并结合主变有载调压调档,充分提高供电电压质量。同时根据电网现状,公司结合技改资金,对白水变电站、八都变电站新增或增加了电容集中补偿,对功率因数较低的多条10kv线路安装电容补偿,对城区用电量较大的5台公变实施了随器自动补偿;

(2)、加强小水电上网无功管理,公司出台了针对小水电的《小水电上网无功管理办法》,对小水电无功实行动态调度管理,结合不同区域和不同的季节对小水电制定不同的小水电上网功率因素标准;

(3)、推广低压动力客户安装随机补偿:无功就地随器补偿是最佳的无功补偿方案,因此公司制定了用电客户无功管理办法,在对100kva及以上专变全部实行力率考核的同时,积极推广低压动力用户就地补偿,对新装的4kw以上动力客户安装随机补偿电容,实现无功就地平衡;

五、线损管理还存在的问题

1、全县在使用的dd28型及落后电能表合计5.5万只,由于客户对淘汰dd28表计的不理解,出现抵触现象,使淘汰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电能表工作进度缓慢,到目前为止只更换了2.5万只;

2、今年各供电所台区线损理论计算不到位,台区基础资料收集不全,计算出的理论线损率出入较大,影响了实际应用效果;公司为了使07年制定考核指标科学化,实际化,实用化,要求各供电所认真收集台区基础资料,利用线损理论计算软件计算的结果,制定07年台区线损指标。

3、供电所在开展线损管理工作中规范程度有较大的提高,但在制度建设上普遍存在执行力不够强的问题。

六、明年线损管理工作重点

1、继续按照《县级供电企业电能损耗规范化管理模式》以及《县级供电企业电能损耗规范化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公司线损管理;

2、进一步强化执行力的建设,对供电所线损管理规范化方面进行检查,使得线损规范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重点检查管理供电所的管理制度的完善、线损分析例会的开展,降损计划措施的实施、营业普查记录及用电检查记录处理情况记录等;

3、充分发挥用电稽查大队以及审计部门的职能,加大用电稽查力度,预防和打击各种违章窃电行为,审计部日常工作中从营销自动化系统着手,拉网式地对供电所营业管理中用户力调电费的执行、0电量用户、表故追补电量、临时用电电量结算等情况审计监督;

篇6

成立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得搞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得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

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国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四、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者散发宣扬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或者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

篇7

一、工作思想

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主线,以开展QC小组活动为推进载体,以实现“重视、改进、实用、有效”的目标为工作方向,注重效果、扎实推进,从而达到提升员工队伍素质,改进工作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QC小组活动的目标任务

以促进QC成果转化和应用为目标,以生产和服务现场为活动重点,以应用成熟技术、引进新技术为主要途径,围绕市局(公司)发展战略,开展质量改进、创新和技术革新,把问题点作为改进点,把改进点作为创新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选题立项,鼓励选择创新型、攻关型课题。

三、组织机构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QC小组活动领导小组

长:

员: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QC小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科,由XX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QC小组活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QC小组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QC小组的注册登记、审核、批准工作;

2.负责定期进行监督QC小组活动的实施情况。并对小组的活动提供业务指导。

3.负责竞赛活动评比中的科技攻关项目建成评比;

4.负责QC小组成果的评审、表彰奖励工作;

5.负责向市局(公司)推荐优秀QC小组成果。

QC小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QC小组的注册登记和初步审核工作;

2.进行日常业务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3.协助领导小组对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表彰奖励等工作;

4.负责向市局(公司)报送优秀成果的推荐资料。

四、课题范围

QC小组活动选题应遵循科学、严谨的方法,选题要有针对性,先易后难,力求“小、实、活、新”,以“实”为主,要选择有一定基础、技术含量高、适用范围大,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关键课题。建议从全面提高质量、挖潜增效、节能降耗、职业健康、客户管理、客户服务、信息化建设、现代物流建设、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多方面入手,选择切合实际、立意明确、健康向上,并能为企业增创效益的活动课题。

五、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讨论选题阶段。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选择QC课题,根据课题的复杂程度,在部门、单位组建活动小组。为便于自主地开展现场改进活动,小组人数一般为3至10人。

(日期)前,各单位、各部门将确定的QC小组名单报送市局(公司)企业管理科,说明成员构成、选题理由和实施的计划时间,并完成QC小组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二阶段:分析实施阶段。根据选题收集整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客观的完成现状的调查并从实际出发,设定QC小组活动的目标值,要求小组全员参与,认真全面分析问题原因,针对具体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措施对策应便于实施和检查,可以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正。根据选题类型和内容的不同,项目的实施时间长短不一,各QC活动小组应根据实际确定实施时间计划,并严格执行。(日期)前,各小组在企管科完成QC小组课题的备案工作。

第三阶段:编制报告发表成果。实事求是,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检查比对结果是否与目标一致,编制报告,上报成果。项目结束1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工作,企管科按年度对成果进行汇总,择优选择课题上报省局(公司)。

六、工作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QC小组活动,广泛动员员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确定好QC小组活动后,要成立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给予小组活动时间、活动场地和其它必要资源的支持,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QC小组,企管科要关心、帮助、组织会诊、排忧解难、提高活动的推进力度。今年要求物流配送中心

、专卖监督管理科、各县级局(分公司)应至少申报1项QC成果,其它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2、各单位、各部门在课题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PDCA程序和活动步骤的要求开展活动,QC小组的每项活动,必须做到扎实、务实、求实、坚决杜绝敷衍了事、事后套QC等违背QC活动初衷的现象发生;活动过程中要做好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各个环节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恰当地使用统计技术方法分析问题,增强活动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企管科将对全局(公司)QC小组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内容为活动记录、频次、活动真实性、小组成员的参与率等。

3、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QC小组活动的广泛开展,此项工作应按年度开展,确保活动有成果。同时,应积极探索QC小组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形式,切实搞好普及、深化、创新等工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的作风、开拓进取的精神,使QC小组活动在科学的良性轨道上取得更深入、持久的发展。

4、各单位、各部门要在QC小组活动结束后,认真做好QC成果报告的撰写工作,及时上报市局(公司)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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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开展、广泛动员

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我市积极组织开展以下宣传活动:

(一)开展低碳体验活动。6月10日定为“低碳体验日”。除信息机房等特殊场所外,办公区域空调、公共区域照明停开一天;3层以下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原则上停开电梯,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所有景观照明灯、装饰用灯关闭一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共同发起“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活动,得到了众多机关干部、职工的积极响应。活动期间,31个单位100多名市直机关干部聚集在xx市原市委大院门口,参加了我们组织骑行、坐公交、走路上班活动,体验低碳节能生活。

(二)组织节能技术产品展示会。6月9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共同在市行政中心组织开展节能技术产品展示会,邀请节能企业和节约型示范单位参与展示活动。展示会吸引了众多机关干部职工,参展企业的节能产品丰富多样,包括LED节能灯、新型即热式开水器、节能天然气用具,节能技术和节能小常识贴近生活,节能效果显著。通过这次展示会,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机关单位的节能改造思路进一步得到了扩展。

(三)在市行政中心开展电子废弃产品现场集中回收活动。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格林美公司联合制作了展板,宣传资源回收利用知识。江西格林美公司捐赠电子废弃物回收箱10个。市行政中心各入驻单位纷纷主动参与绿色回收活动。据统计,此次活动共回收电脑主机34台、显示器19台、打印机7台、传真机7台、电话机38只、还有电视机、手机电池、键盘等各种电子产品若干。

(四)组织学校开展“节能环保主题班会”。宣传周期间,市教育局按照市节能办的要求,专门下发文件《关于开展“节能微排、绿色环保、勤俭节约”主题班会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在xx八中,xx中学两个示范班的师生上了一堂低碳环保主题班会,学生们通过查找学校节能中存在的问题,思考日常生活中怎么样节能,还通过自编自演相声小品、发倡议等形式,发动全校师生一起参与低碳节能行动。与此同时,拍摄示范课的视屏,制作光碟发放给全市1000多家学校。

(五)送废弃电池回收箱和节能宣传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制2000套(8000张)节能宣传画,免费发放给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进行统一张贴宣传。江西格林美公司资助了10个废旧电池回收箱,发放给县市区公共机构,将废旧电池统一回收,减少环境污染。

(六)县(市、区)、市直单位节能宣传周活动丰富多彩。奉新开展节能现场咨询会活动,给市民宣传节能减排,拍摄现场视屏。宜阳新区节能管理部门组织了系列节能宣传活动,如节能知识竞赛和环城骑自行车等,宣传效果显著。市检察院自行组织低碳骑行活动,单位职工踊跃参加。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一)在市行政中心营造节能宣传周氛围。(1)两栋办公大楼和三个机关食堂电子显示屏在活动期间滚动显示宣传主题和口号。(2)在楼梯口摆放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宣传画。(3)制作10块节能工作宣传展板在节能产品展示会展出。(4)公共机构节能进社会,设置广告牌,向全社会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在明月大桥北面既建设银行墙体做了一块大型节能宣传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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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要求,完善成本核算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开展科室成本核算,并逐步开展项目成本核算和病种成本核算。将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挂钩。建立成本核算信息化系统,方便上级主管们部门实时监督管理。

二、完善绩效考核与分配激励机制

建立了以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技术创新、患者满意度等为主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不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明确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规范收入分配程序,逐步实现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促进医院不断提升公益化服务水平。实行了医护分开,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为贯彻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和省《关于印发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会计人员及时更新会计知识储备,做到新旧制度有效衔接。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会计基础规范,按要求编报决算报表、财务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为单位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基础。

规范收入日常管理 医院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部门和个人私自截留收入不入账。依法组织收入,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入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加强票据及印章管理,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加强退费管理,按规定进行退费审批。

加强支出控制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及资金支付手续。加强支出审批和审核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核支出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重大经济活动及大额资金支付须经集体决策。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医院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货币资金核查。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合理确定存货的库存定额,加快资金周转

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

医院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资产监管,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医院房屋、设备等非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房屋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建立资产台账,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资产处置制度,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确保资产的处置合法合规

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根据医院发展和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科学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和加强采购管理。重点加强对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采购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药品耗材设备等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制度和备案交易制度。加强采购监管,医院监察部门发挥监督职能,实施采购全程监督。

1、建立采购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规范采购管理。制订了“启东市人民医院廉政建设十五项核心制度”,其中包括“启东市人民医院“四物”采购廉政准入规定”、“ 启东市人民医院集中采购制度”、“ 启东市人民医院基本建设代建制度”、“ 关于调整启东市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的通知”、“ 启东市人民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启东市人民医院医用耗材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等,为医院采购实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采购行为,坚持“四物”集中采购严格监管原则。严格规范医院采购程序,不断规范公开招标工作,加强医院采购信息透明度,坚持对采购流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医院监察人员对采购实施全程监督,防止各类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和不正当手段进行的不良竞争行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廉洁高效、规范有序。

3、强化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院党委、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抓“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对在医院采购中有自由裁量权的采购主体科室负责人定期开展专题的廉政约谈,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紧盯节假期,通过短信、工作群等微信、短信平台发送廉政提醒信息,持续不断重申纪律要求,引导大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等规定,做到警钟长鸣。

4、积极参加省级集中采购和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合理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严格药品耗材购销管理,实行网上集中交易,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运行。对实行带量采购的供应商,医院应根据有关政策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进行价款结算。

六、落实内部价格管理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超标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等不规范收费现象。

2.进一步完善我院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医疗服务收费透明度。我院已在门诊大厅的led大屏幕上循环播放药品及医疗服务的价格、住院患者可自助查询费用,各病区对主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各科室住院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实行“一日一清单”、门急诊病人医疗收费实行“一人一清单”。

3.医院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全院医疗收费行为(包括:门诊处方、在院病历检查情况及归档病历)进行全面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4.接受社会和病人对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督,减少医疗服务收费投诉,积极处理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收费的投诉。对发现的违规医疗服务收费要进行原因分析、及时整改、坚决落实到科室和个人。

七、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依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全面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和运营管理。完善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程序,充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单位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八、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每年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选择公立医疗机构重点经济项目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入点,选择对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影响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同时,改进审计工作方式,加强与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及时对以往年度的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到位。

自查自纠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财务报支制度执行不规范

(1)报支、收取费用要素不齐全,无具体明细、依据附件等资料。对上述问题,医院制定相关制度文件进行规范,比如制定启东市人民医院邀请外院专家讲课、示教费用规定(启人医〔2019〕15号),现对发生讲课、指导费用的附检查指导内容,拍摄现场照片,财务科采用汇款方式汇至专家个人银行帐户。制定护理实习费用管理办法(启人医〔2019〕26号),制定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人才管理办法(启人医〔2019〕42号)等等规章制度,对报支、收取费用要素不齐全,无具体明细、缺少依据资料的都按规定由职能科室提供齐全。

(2)结报入账不及时。关于结帐入帐不及时,一方面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记帐原则,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入帐,另一方面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及时结报。

2、询价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格

(1)违反了不少于三家单位的竞争性价格采购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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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以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抓手,加大农机安全执法力度,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农机事故;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安全发展理念。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为重点,推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法制机制,增强农机安全保障能力,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素质,大力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查处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标准等情况;查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违法违规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检查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排查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排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加大力度,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作业、不按时参加安全检验的现象进行整治,对驾驶操作人员无证驾驶的现象进行治理,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提高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消除事故隐患。

(三)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要切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对《条例》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执法人员素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农机安全宣传片,组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农民机手的安全意识。

要结合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制定宣传计划,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农机安全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建设

(五)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要实施好《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

进一步带动地方加大农机安全投入,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努力改善执法手段,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免费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加快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络建设。要完善相应的农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重大农机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损失。

(六)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要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等规定,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要求,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设置岗位,科学配备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农机安全组织建设,明确乡镇

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健全与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的安全生产联系制度,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规范监理人员管理,推行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农机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要结合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实际,积极参与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推进政务公开,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年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与我市“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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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包括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开展“落实责任、强化管理、防范事故”主题宣讲活动及安全警示教育。逐级开展一次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的专题讲座。10月23日至24日组织对参建单位的宣贯、培训工作。二是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各项目部根据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情况开展岗前培训、考试工作,突出抓好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三是开展项目部建设活动。开展施工班组反“三违”活动,严查各类违章行为,并对违章的承包商进行扣分处罚。四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11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基建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自查自评工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五是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应急演练活动。11月底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一次针对施工现场风险因素的应急演练,检验项目应急管理能力,推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六是推动信息化高效管理手段在项目安全管理上的应用。建立项目微信群、QQ群等信息平台对工程安全管理各环节、各部位、各工序进行管理,加强与参建单位沟通,有效开展现场安全管控。七是推进承包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承包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每半年开展一次承包商评价工作,每月通报承包商违章扣分情况。八是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活动。12月底前,针对2017年各级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存在问题,全面清理整改完成情况,对于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制定进一步改进措施。

抓好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各施工班组的班前班后会活动,班组长在每天安排工作时,对班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主要包括:施工位置环境、设备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危险作业部位(特别是变电所带电运行区域)的检查、各种防护措施的保护等;施工前根据各分项工程的特性、施工工艺、特点、难点、注意事项等,向每一个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让每个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程序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处理措施,避免出现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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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动时间:3月30日---4月13日

四、活动地点:广东海洋大学海滨校区

五、活动介绍: 本次比赛将分为纸上谈兵、实战演练两部分进行。其中,纸上谈兵为计划书评选和疑难答问两个环节,实战演练则分为外出实践和战果演示两个环节。实战演练为期半个月, 即勤工杯开幕式3月30日到其闭幕式4月13日.

“纸上谈兵”2、参赛对象:报名的全体参赛队伍

3、形式:上交方案书和队伍信息表

4、过程: 由评审团进行评比选出4支队伍进入实战演练环节,届时将通知入围选手准备演练部分。评审团由勤工部部分成员组成,按照一定的评比标准,切合市场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实战演练”

1、通过评比的前四个队伍将在勤工杯开幕式上宣布,并现场给每支队伍颁发50元增值基金,真正比赛拉开帷幕。

2、讲解本次比赛的规则和要求:

(1)参赛队伍根据市场,结合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开始构思任务,形式不限,实战演练部分可在校内校外进行。

(2)地理范围:湛江市区

(3)任务截止时间:4月13日

3、每支队伍会安排一名部分工作人员全程摄影记录队伍执行任务的过程,用作勤工杯闭幕当晚各个队伍的ppt展示,每支队伍自身也要做好活动进程记录。

4、截止后汇总各个队伍的任务结果;各队伍将完成任务的方法、亮点及成果写成文档上交。

5、将50元增值最大化的队伍为获胜者。

6、获胜者将增值基金部分的10%元捐给学校爱心基金。

六、活动要求:

(一)组队方式及队伍要求:

1.本次活动以自由组队形式接受报名,4--6人/队(以跨年级,跨专业组队为优)。

2.各队上交队伍信息表,内容包括:队名、队长、口号、成员介绍,团队标志和队伍相片。

(二)报名时间:方案书提交时间 : 3月27日前, 以电子档的形式发送到以下邮箱

(三)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 3月14号中午和下午在饭堂门口进行宣传并接受报名.

网上报名: 其他时间段可发送邮件到并在规定的时间上交报名表及队员信息表

如有疑问,请致电: 陈婉芬 梁成林

第一届管理技能大赛报名表

团队队名

团队口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班级 联系方式(长、短号)

队长

队员

队员

队员

队员

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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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梳理分析问题,及时整改堵塞漏洞。

1.认真梳理2018年以来各类审计、督察、检查等外部监管工作发现的经济管理、经济行为等突出问题,以及内部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管理短板弱项,及时整改落实。

2.科学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建章立制,防患未然。重点关注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聚焦关键环节和流程管控,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和风险监控的制度措施。

(二)强化价格管理,规范业务和价格行为。

3.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行为管理等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自查自纠与内部监督机制。

4.规范收费管理,严禁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定项目收费等问题。

5.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超范围使用药品和耗材、无指征入院或过度诊疗等问题。

6.规范药械管理,严格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严禁设备使用不规范、医疗记录不规范、为患者提供医疗以外的强制等问题。

7.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院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切实提高价格透明度。规范医院价格行为,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三)加强财务管理,夯实经济管理基础。

8.建立健全医院有关预算、成本、采购、资产、内控、运营、绩效等制度体系,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9.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理念,将日常业务管理与严控一般性支出、节约资源成本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管、同评价,实施全流程管控。

10.加强采购管理。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权责统一的管理制度,确保医院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规范运行。

11.加强捐赠管理。完善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确保捐赠款物接收手续完备,登记造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确保捐赠款物合规使用,专款专用。

12.重点围绕成本管理、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等薄弱环节,健全全成本核算体系、运营管理制度措施、内部控制全流程体系、预算绩效管理目标指标导向等,提高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质量效益。今年下半年我院将实施绩效管理改革,建立以DRGs费率和RBRVS工作量,结合医疗质量、运营管理、科教、满意度和党建等几个维度的KPI考核相结合绩效管理体系。通过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明确考核主体,促进绩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推进业务财务融合,促进经济管理提质增效。

13.把经济管理各项要求融入医教研防产等业务流程控制和质量控制各环节。以提升质量、提高效益为主线,转变重业务轻管理的现状,提高全员执行制度和重视内控的意识,不断提高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14.医院准备设置运营管理部门,设置专职、兼职运营助理和价格协管员,辅助协同临床业务科室加强科室内部运营和价格管理工作。

15. 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实现单位内部运营管理平台系统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定期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和建议。

二、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8月)。

8月初组织全院中层和江海、蓬江分院领导召开“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动员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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