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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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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行政的作用

篇1

对于社区原理,我们在研究思想政治问题时,要充分的考虑到社区环境对人的思想的影响,不能单方面的要求人们如何做,更应考虑到社区的变化。现在的社区如前所述已经和以前的大为不同了,人们组织社区,更多是由于居住区的靠近和工作的相邻,而不再是以前的以血缘和乡党来组织。并且当今的社区环境也是复杂多变的,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发生了分化,不同阶层的人住在不同的社区。另一方面是由于人口的流动性的增加,即使一个较为固定的社区,其内部人员的构成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而我们在对人做思想政治工作时,必须考虑到社区的这种种新变化,借鉴社会工作的社区有关的原理能更好的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内容,已解决实际的问题。

2.群体有关的原理

如前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际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人们更重视法律上的关系。新的社会群体在不断产生,即使旧的群体也在不断地发生分化和发展,我们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问题时,应当考虑到这些变化,应该把工作对象放到群体环境中来考察,制定的工作计划也应将人列入相应的群体来考虑,如同辈群体和学生群体等群体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社会工作中的群体相关的理论,以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解决日益复杂的思想问题。

3.个案法

对于思想政治工作,我们不能继续停留在报告的基础上,应该潜下心来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对于不同的个体,要区别对待,就如同医生在诊病是那样病人手疼可能是外力伤害,也可能是器质性病变,甚至过度的精神紧张也可能导致人的疼痛。这时候就要求医生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各种可能的问题,并为病人建立唯一而独特的病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医好病人。对于思想政治工作我们要考虑到各种情况,不能将问题简单的归结为人的思想滑坡,因此借鉴社会工作的个案研究法就可以弥补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在这方面的缺陷,以便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4.小组法

我们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可以适当的借鉴,如我们在学习某个文件和某种精神时可以采用小组讨论的方法来学习,使学员们在相互讨论中发现自身的不足,探寻到精神的实质,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总结,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这和传统的灌输式的说教教育相比,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知识更易于被人们接受,也更易于转化为人们自觉的行动。

篇2

我国高校中,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着重强调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性作用,而忽略了学生思想政治的理性能力。从研究的方向来看,我国高校着重研究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对象,而对一些无意识、间接的隐形教育关注则较少,因此,在高校中在开展隐形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1. 隐形教育的内涵与特征阐述

隐形教育的概念来自美国的教育学家杰克逊,在1968年,其著作《隐形班级》中第一次提及“隐形课程”,这一概念随即风靡全球,目前,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开始关注隐形教育的研究。

从字面意思理解,我们可以发现,隐形教育是相对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而言的,是相对较为隐蔽的,是指行为主体在某种环境下,有意或者无意的获得了某种不在预期内的经验,采取的手段相对较为自由,主要是在大学生的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使其自觉地遵守这一规律。隐形教育将受教育者作为教育的主体,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生活的各项活动之中,此时,受教育者在各项活动和良好的氛围中去体现、去把握,去领悟其重要意义,进而使自身获得提升。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隐形教育的特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1 多元化的教育内容

隐形教育的界限不是很明显,涉及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领域,可以涵盖学生的社会实践,通过隐形教育可以更好的提升自身的质量,可以更好的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资源,印象教育的多元化教育内容丰富了学生的思想,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水平。

1.2 渗透性的教育过程

相对于传统的灌输式的显性教育,隐形教育采取的是渗透式,学生是在无意识的前提下学习,隐形教育采取的方式是将教育的内容融合到各项活动中,在不知不觉间完成。同时,学生之间是互相学习,互相影响的,促进学生全面进步,共同发展。

1.3 间接性的教育方式

相对显性教育而言,隐形教育的内容是非主导性的,是隐蔽的,其教育内容没有明确的计划,是在自然地状态下发生的,是一种自我感受,自我体会,自我进步的过炒年糕,在教育效果的表达上存着层层递进,含蓄表达的特点。

1.4 教育效果的长久性

隐形教育是针对人的内心变化而发挥作用的,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表现行为。因此,隐形教育会在学生的内心产生较为持续的效果,产生稳定的思想品质和道德观念,相比显性教育,隐形教育更加长久,更加稳固。

2.隐形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分析

从二者之间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隐形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实现受教育者思想的进步和价值观念的发展,二者互相扶助,互相强化,促进发展,共同进步。

3.高校隐形教育的优化措施

3.1 为隐形教育创造环境基础

教育的开展是需要一定的环境做基础的,隐形教育也一样,只有良好的环境才能顺利的开展教育,因此,高校应该注重环境的建设,为隐形教育的开展打下基础。我们不可否认优美环境的重要作用,其对调节学生的情绪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其对改进学生的思想具有潜移默化的能力。要从校园的环境着手,进行人文化的改造,构建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促进教学教育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学质量。

3.2 校园文化的载体作用不可忽视

校园文化建设是高校隐形教育的重要载体,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暗示性和渗透的特点,校园文化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隐形教育与显性教育互相配合,共同促进学生德育发展的进步。校园文化的重要作用是课堂教学所无法实现的,是学校精神的体现。我国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应该注意“正气”文化的建设,在学生中树立正确的思想观、价值观、文化观,促进学生爱国主义、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建立;同时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让“诚信”成为当代高校大学生的重要品质;更要注重“爱心”的培养,以人文本理念的建立,关心他人,注重团结精神的培养,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3.3 利用网络促进隐形教育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无处不在,尤其是处于时代前沿的大学生们更容易接受先进的文化,因此,善于利用网络进行教育的开展是当代教育发展的关键,网络拥有形象、鲜活、生动的优势,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所无法比拟的。利用网络开展隐形教育,可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开拓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高校利用网络的建设来宣传积极、正确、健康的思想,让德育教育成为网络的主要文化;同时加强网络的规章制度建立,提高校园网络的安全;重要的是加强校园网络队伍的人才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

3.4 做好隐形教育的榜样

榜样是教育的重要资源,榜样在高校校园中无处不在,教师、学生、英雄都可以成为学生的榜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最佳手段不是说,而是做,让学生自己去学习、去领悟,去感知,进而获得提升,提高自身的修养,尤其是隐形教育,更加注重榜样的培养,更加注重渗透的教育,让学生们在对榜样的学习中获取力量,获得鼓舞,进而自我提升。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隐形教育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充满个性时代的现代教育体系,隐形教育的研究与运用更加重要,是显性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在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提高学生学习激情的方面,隐形教育相较于传统的教育更容易实现,其效果更加显著。总之,隐形教育与显性教育互相配合,才能实现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进步。

篇3

第一,市政建设管理中进行人性化管理能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人性化管理以感情为基础,能够缩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人更亲近,可以消除隔阂,化解矛盾,有利于形成一个团结、奋进、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在市政建设管理中,人性化管理就是要时刻把广大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建设、施工、管理过程中,进行人性化规划、设计、施工,处处考虑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过去,一些城市在市政建设管理中,由于某些方面考虑不周,没有很好地兼顾群众利益,有的施工队伍夜晚施工,造成噪音扰民,有的地方一条道路反复挖沟,影响群众出行,这些非人性化的行为,造成了群众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近年来,在市政建设管理中,各级政府和领导充分考虑到广大群众的利益,执政为民,为民办实事,建设了大量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市政基础设施,使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间接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与支持。

第二,市政建设管理中进行人性化管理能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营造舒适宜人的工作、生活环境,努力把城市建成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城市,也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人性化管理的目的也在此,具体就是在市政建设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精细化管理,完善一批水、气、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建立市政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好城市发展的框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在某种意义上,人性化管理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促进了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三,市政建设管理中进行人行化管理能让广大群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人民群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力;而社会发展进步的目的恰是为了满足人的种种需求,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社会尊重人的权利,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优化人的发展环境,妥善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市政建设管理水平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建设管理就要发挥出其社会功能,要充分考虑各种人性化要素,表现出对人的理解、尊重、关爱和帮助,满足群众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人性化管理已成为各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的共识,各市政管理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彰显人性化管理的人文内涵。然而,市政建设管理中仍存在非人性化的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阻滞了法治建设的前进步伐。因此,消除市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非人性化现象,构建和谐社会,全面、稳定、持续和健康地实施人性化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出长期的努力。

篇4

在浩瀚的管理思想史上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罗的效率革命推动了“以追求效率和系统化”的时代到来,科学管理被管理学界盛赞为一个时代的繁荣,同时效率革命也为整个管理史唱响了赞歌。

泰罗提出的科学管理思想包括经济人的前提假设,“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方式与职能工长制的监督方式,为管理思想注入新鲜血液的参谋制,任务管理与劳资共同利益说。这些震撼管理思想界的新提法奠定了泰罗在管理学界“科学管理之父”的地位。而后“以泰罗为中心,在美国进一步传播效能主义的还有卡尔・巴思、H・L・甘特、弗兰克・吉尔布雷斯和莉莲・吉尔布雷斯、莫里斯・库克、哈林顿・埃默森等。”泰罗的追随者们一起缔造了管理思想界的科学管理时代。他的追随者对科学管理思想进一步扩充发展,卡尔・巴思作为泰罗最正统的追随者严格执行了泰罗的方法;H・L・甘特的任务加奖金制度和甘特图发展了科学管理思想;吉尔布雷斯夫妇试图为科学管理正名,“科学管理是培养工人,而不是扼杀工人”;哈林顿・埃默森将伦理运用到管理咨询中,积极传播效率主义;莫里斯・库克把效率主义扩大到教育部门和市政组织。正是他们的共同努力与探索成就了科学管理思想的金字塔,同时也为管理学理论和实践奠定了发展基础,而公共管理也有幸承袭科学管理的雨露。

公共管理从西欧中世纪的城市自治到中国古代的基层自治,走过了人类发展历史的春夏秋冬。经过实践与理论的充实和发展,公共管理的现代趋势是社会自治和政府公共行政的良性互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行政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大范围的公共事务依靠政府提供,社会自治则是补充,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趋势。现代公共管理解决公共生活中涉及关乎公众公共利益的公共问题,从而实现公共利益,不仅对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而且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共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包括公共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

管理活动自古就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科学管理时代的出现为管理实践提供了发展的基石。公共管理作为管理实践的一种,与科学管理有着不解的渊源,科学管理与公共管理在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中擦出了火花。

2.科学管理对公共管理实践与理论的贡献

2.1科学管理对公共管理实践的贡献

在科学管理兴起之后,一些行政学家开始通过科学管理来寻求政府行政效率的问题所在,而这一探索对公共管理中政府公共行政也同样适用。泰罗系统阐述的科学管理理论虽然来源于对美国私营部门的研究,但却为公共行政提供了方法,即使泰罗没有着力关注公共部门,却也在这一领域具有广泛地影响。一套完整的理论少不了一种契合的运行方式,泰罗的科学管理中的最佳工作方式使公共行政模式的运作成为可能。科学管理中的最佳工作方式和政治行政二分法、正式官僚制一起构成了传统行政模式的基础,这一模式为公共管理提供了政府公共行政运作的实践“路标”。

泰罗通过对时间与动作研究、任务管理制、职能工长制的探索发掘了现代管理中的效率原则。著名学者欧文・休斯说,“工厂装配线是体现泰罗思想的主要社会领域,但政府运用科学管理的时间并不比它晚多少。”也正因为如此,泰罗的科学管理在公共行政领域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为管理实践提供了专业化的管理知识,而这种管理知识恰巧也是公共行政管理所需要的。

科学管理为政府公共行政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参考,这种方式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中的官僚制模式配合形成了传统公共行政的运作模式。科学管理中任务管理制以工时研究为基础,制定精心的计划,管理部门以明确的责任来制定工作制度。泰罗的“工时研究”被移植到政府管理中来,深刻地影响了政府的职位分类,在政府管理中推广职位分类,奠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建立了人事管理的统一体系,为公共管理提供了一种整体运行模式;职能工长制则作为一种监督方式配合任务管理的顺利实施;标准化工作和任务管理制为公共管理中政府公共行政提供了运行方式,使政府公共行政有了高效运作的可能。科学管理中时间与动作的研究提倡一种最佳的工作方式,任何工作都应该遵循一种标准化的工作方式,使用标准化的工具、机器和材料,并使作业环境标准化,强调效率与工作绩效。虽然传统的行政模式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遭到许多质疑,但是科学管理为公共管理领域政府公共行政提供了运行“标尺”。

公共管理领域的改革从未休止,人类一直在探寻最佳的政府公共行政运作模式,从传统行政时期到新公共管理时期,科学管理理论并没有随着科学管理时代的逝去而淡化,而是依然在为后来不断发展的管理理论提供借鉴和做出贡献。

2.2科学管理对公共管理理论的贡献

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规模的扩大,财政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政府再造运动。“政府管理的运作亦发生了相应变化,即由传统的、官僚的、层级节制的、缺乏弹性的公共行政,向市场导向的、因应变化的、深具弹性的公共管理转变。”欧文・休斯认为,一种完整的理论必须要有一种工作方式与组织方式。然而随着政府改革,政府再造的深入,“新公共管理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传统行政模式渐渐淡出政府改革的蓝图,被新公共管理所取代。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管理理论的淡出,作为20世纪20 年代声名大振的科学管理时代的理论支柱,即使在新公共管理时代,甚至后新公共管理时代都难以掩盖它的光芒。科学管理理论不仅仅能为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所用,同样也可以为新公共管理理论作出贡献,而新公共管理运动发展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新公共管理打破了传统公共行政管理的相对封闭系统,将私营部门管理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广泛地用于公共部门管理之中,强调公共管理行政主体多元化。公共管理领域中这一全新的的价值取向表明:新公共管理不仅是政府行政管理形式上的变革,而且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关于国家角色的突破,是对国家、社会、公民关系所作的全新思考与实践。科学管理理论在这一全新视角下同样为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公共管理中对工作绩效的重视使绩效工资得到重视,而新公共管理关于人事管理的部分却与绩效工资有着水与鱼的密切关系。绩效工资的管理方式与泰罗的追随者H・L・甘特提出的任务加奖金制如出一辙,H・L・甘特的思想主要受泰罗影响,“在高工资地开支的过程中,甘特看到了激励制度的一些不同的可能性”他发明的任务加奖金制度可以说是绩效工资的前身,正是有了科学管理时代任务加奖金制的提出才有了后来绩效工资制的发展。而这种理论基奠为现代管理中绩效工资制奠定了应用基础。

虽然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大背景下科学管理的最佳工作方式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受到质疑,但是新公共管理依然是在最佳工作方式的基础之上进行改革的,泰罗的科学管理是基础性的奠基,有了这一奠基才有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新公共管理并不是对科学管理最佳工作方式的全盘否定,而是在肯定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指出其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对最佳工作方式的完善和发展。

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导向”认为公民应该被看做顾客,而政府则是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为顾客服务的,应该奉行“顾客即上帝”的遵旨。即使在新公共管理时代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转变,但是政府的运行依然需要最佳的工作方式,科学管理最佳工作方式的理念对新公共管理运动而言并没有过时。新公共管理也强调结果导向,注重产出,认为效率和效力缺一不可,强调政府的“掌舵”角色,注重授权、目标使命、产出、分权模式,在政府公共管理领域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降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成本,提高公共经济效率。而这与泰罗科学管理的效率革命殊途同归,都是寻求最有效率的结果导向,唯一的不同就是所应用的对象,泰罗的效率革命完全可以被看做新公共管理的奠基。

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无疑是一去不返,而新公共管理运动及其所引发的公共管理模式的变革,也将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但是深究这盛世华章的背后,是科学管理的理论奠基为这一时代的繁荣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3.结语

美国科学管理作为现代管理学的发端和起源,为管理思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百年过去了,现代管理实践与思想中不断涌现着各种流派,但泰罗的科学管理可以被盛赞为这些流派的基石,是管理实践与理论的路标。虽然科学管理也曾遭受质疑,但是作为管理实践变革的指挥棒,它的价值意涵并不褪色。公共管理是人类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管理实践,作为公共管理改革的现代风向标“新公共管理”运动更是在政府公共行政改革中掀起了一阵狂潮。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对新的环境背景下对政府公共行政改革所作的努力,科学管理为公共管理提供了运行的最佳方式。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热潮中,虽然“泰罗主义”同“官僚制”一起遭受到批判,但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并不是对科学管理的全盘否决,而是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的理论探究,是改进和创新。科学管理的价值对于现代管理而言是巨大的,同时对于公共管理的贡献也是不可否认的,其实践与理论价值更值得学界的进一步挖掘,科学管理对公共管理的贡献不仅仅是影响其发展,更重要的是其基奠作用,为公共管理乃至新公共管理的发展提供了生长肥料,因此科学管理之于公共管理,是土壤,是基奠,更是跳板。

参考文献:

[1][美]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史的演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P137-139.

[2][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张成福,王学栋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篇5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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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随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展开的,并且经历了一个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近30年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经过不断地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的成效,特别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到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从总体上判断,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面对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仍然存在不适应的地方。

(一)政府自身的视角: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性问题的具体表现

如果说不适应性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的话,那么,这种不适应性究竟体现在哪些具体问题上?许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认为,现在行政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人员编制不够、经费保障不足、权威性不高、监管手段不强等。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具体问题上。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体制仍不够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仍不健全,公共服务职能仍比较薄弱;第二,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监督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执行不力的问题未能得到全面地解决;第四,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有法不依、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比较普遍。

同时,从理论的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性问题具体表现为:从行政管理体制的主体结构来看,主体结构上的问题主要是“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从行政管理体制的职能要素上看,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整个体制的根本性问题;从体制的运行上看,相关机制不健全是行政管理体制比较突出的问题;从体制的制度要素看,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是主要的问题。

(二)市场主体和社会和谐的视角: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性问题的具体表现

分析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以什么视角切入是很重要的。目前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大多是行政机关的看法,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待管理体制中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到的问题或者说行政机关感受到的真实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恐怕主要是权力不够大、力量不够强、经费不够多、手段不够硬、处罚不够重等。这些当然都是问题,作为行政管理者谁都希望不存在这些问题。然而,为什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体制不存在这些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成为问题了呢?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理念、职能、方式方法、手段等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其根本问题还是在职能转变上。当然,也有换位思考来考察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情况。但是,换位思考与在本位上思考,还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有必要从市场主体和社会和谐的视角来考察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一是,市场主体的视角,即从企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的问题;二是,从市场主体的视角来考察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即可以从被管理者的角度来印证管理者提出的问题,使我们对问题的认识和分析更加客观和全面;三是,被管理者对问题的感受往往是直接的、真切的,感性认识的成分较大,需要适当上升为理性认识。此外,有些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可能不尽如人意,这种情况也要注意。

1.关于行政许可问题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这也是人们感受到的政府管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许可范围不清、事项过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3)行政许可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烦琐,缺少必要的程序规范。(4)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一旦进入后却又缺乏监管。(5)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将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2.关于行政处罚问题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处罚是其主要的执法活动。据统计,行政处罚在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中占较大比例,因此,人民群众对行政处罚的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

实施行政处罚,不仅应当根据实体方面的规定,而且也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然而,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由于对行政处罚的一些基本原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些问题。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处罚的设置不够科学,有些领域的处罚过多过滥;有的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的利益挂钩,收支两条线制度流于形式;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够规范;行政处罚偏离处罚目的和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的情况比较突出,为处罚而处罚的情况经常发生,常常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3.关于行政收费问题

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一样,也是企业和群众认为问题较多的政府行为。其实,问题的要害在于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乱收费直接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目前,较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收费项目繁多,范围较大。据统计,现在的收费种类很多,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七大类若干种:(1)许可收费,如排污许可费、土地使用许可费、烟草专卖许可费等;(2)管理性收费,如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出租汽车管理费、计划外演出管理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无线电管理费、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等;(3)证照收费,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婚姻证书费等;(4)手续费、登记费,如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社团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船舶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等;(5)审查检验费,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审批费等;(6)资源使用费,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7)集资性收费,如港口建设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等。①此外,还有一些强制性的收费,如交通强制保险费等。二是收费不合理、不公平、不规范。三是收费量大,许多企业不堪重负。

4.关于行政强制问题

在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上也存在问题。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形式繁多,同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多种表述,缺乏规范;有些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措施,甚至授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缺乏程序性规定,有些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随意性较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害。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要求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矛盾的地方就是不适应的方面。不适应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就是要针对其主要问题,解决其不适应的方面,使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一)路径探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市场化?

在西方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中,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引入市场化和私人部门管理方法来改造公共部门,奥斯本和盖布勒的重塑政府(reinventing government)和哈拉基的重理政府(reengineering government)是其中典型。新公共管理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与西方国家的行政改革紧密相连,有人称之为“企业型政府”,“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按照休斯的看法,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理论和私营管理理论,前者包括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新公共管理强调效率,不过也强调与其他价值的平衡。他们主要批评新公共行政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换取公平的过程。其核心思想和主要观点包括:公私的重新反思,认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虽然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也有很多共同的地方,政府可以效仿私人部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重新反思,政治使得管理更加复杂,但是政治不能与行政分离;重塑政府,奥斯本和盖布勒提出此概念,主要认为要更好地提高政府的效率;结果导向型而不是过程导向型政府,主要是平衡效率和其他方面的考虑;绩效测量,主要是寻求使政府更富有效率和责任;民营化,主张更多利用私人部门生产公共物品等。重塑政府代表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思想。②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引入市场化和私人部门管理方法?能否把政府改革成“企业型政府”?简单地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市场化?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方法在行政管理中可以适当运用,但是,是否选择市场化的改革路径从而把政府改革成为“企业型政府”,值得研究。比如,在市场条件下,行政机关不能像市场主体/,!/一样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又如,市场主体相互是竞争关系,行政机关却不能既是竞争主体又是管理者;再如,市场靠供求关系、价格机制来调节商品的生产、消费等,但行政机关却不能再用计划经济方式指挥干预经济,也不能用行政权力来获取经济利益。

可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把整个体制市场化是有问题的,但是并不是说不能在某些方面使用一些市场机制的原理和方法。如前所述,市场化要解决的是政府行为的效率和成本太高的问题,当然也可以考虑在职能转变上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市场化,把政府正在做、不该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市场化,从而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如将政府机关的后勤管理社会化,将公务用车社会化,某些政府服务外包;将政府的园林、绿化、环卫等部门的职能转化为社

会化的公共服务等。这些服务性改革,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转变职能的一面,也能提高政府机构自身的效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公权力不能市场化,且市场化也并不直接针对这些问题和解决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问题。因此,市场化的改革,是解决政府机关自身建设问题的途径之一,但不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

(二)路径探讨:自上而下的改革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自身的革命,因此内部可能产生许多阻力。要革自己的命,既需要充分地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需要有推进改革的外部动力。综观多年来我国改革的实际情况,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改革往往从中央政府开始,自上而下推动。自上而下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路径,但是这种路径更多的是形式意义,尚难回答实体内容上究竟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行政管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法治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愈来愈迫切。那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究竟应当重点改什么?我们认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应当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解决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体制上的问题的主要途径。通过法治化的路径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客观上就要求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来推进。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1)从行政管理的基本性质看,行政执法是其核心活动,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心应符合客观必然性。从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十分关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政府的责任是管理社会,在于其行政管理使社会各个领域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行使公权力,规范社会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关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2)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明确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就是经过约1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包括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集中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和主要方面。

(3)从行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三者的关系看,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目前工作的主要方面。在行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这三者关系中,行政体制是一个上位概念。行政体制具有的性质和特征,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体制也都应当具有,但是,下位概念往往具有更多的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关系也是十分密切的。行政管理体制不仅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而且也包括外部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行政执法体制的整体性质则主要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所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外部关系而言,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也具有很大的同一性。因此,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然要重点强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4)从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素看,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直接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职能以及行政权力的运行,十分重要。

2.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使行政管理体制真正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简单地说职能就是权力。职能问题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根本和关键问题所在。

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1)强调政府职能要依法界定和规范。

(2)切实转变经济管理职能,主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而不是行政手段。

(3)明确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三优先原则,即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调节、社会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解决。

(4)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要切实转到以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同时,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这既是职能转变的方向,也是解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要方面。

(5)政府职能分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类,职能转变,需要在这四个方面下工夫。

(6)政府职能转变既要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也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在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那么,如何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行政权力,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就难以落到实处。这就需要转变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要点:(1)通过法制化的路径能够比较好的解决此问题。这种便捷的途径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决定的。(2)就法律法规的制定而言,要贯彻政府职能转变的思想和理念,切实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三优先原则,来规定公民法人的义务,设置公民法人的行为规范。不符合三优先原则的,就不给公民法人设定义务和行为规范,当然也就不相应设置许可、处罚、征收等内容和法律责任了。这是从源头上解决职能转变问题。(3)对现有职能的转变问题,首先是理清已具有的职能,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定渠道来解决。笔者认为,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操作途径这个问题上应把政府职能转变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梳理工作结合起来,借用梳理的成果,推动政府职能的实质性转变的进程。(4)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规定,直接对政府机关不符合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定权力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法人可以提出意见,清理机关可以根据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面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调整,这对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很有意义。(5)从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这是根本性的途径。从执法的角度来贯彻职能转变的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6)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传统方式,必须着力解决关键性的问题,实现以点带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的环节,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切入点之一。

3.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了,总体上看,效果是明显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明显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探索,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初步探索了一些新的路子。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当然,尽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还存在如何进一步深化的问题。

4.强化立法、执法、法制监督

在立法上,应科学合理地规定管理的主体和职权,科学合理地设定权利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和建立管理的机制、程序、方法、方式、手段,科学合理地规定法律责任等,从制度上肯定改革的成果,消除改革的体制。在执法上,通过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使行政管

理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法制监督上,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不仅规范行政管理的依据,而且使行政管理体制的主体、职权、机制、制度等有关下位规定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行政管理不致越位、错位,缺位的情况得到有效地纠正和避免。特别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梳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加强评议考核、强化表彰奖励、严格责任追究等建立的激励奖惩机制,对有效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很有意义的。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含义

如果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使之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那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则是研究什么类型的行政管理体制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针对的是现存的不适应的问题,是实然的过程,是实证的活动,是实在的既存状态;而目标模式针对的则是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应然的过程,是对行政管理体制的理想类型和状态的未来展望。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回答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当”把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一个什么样的理想类型等问题,其意义在于更好地把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发展和未来方向,更加准确地认识和利用行政管理的内在规律,为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一个应当达到的科学合理的体制标准,从而使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真正适应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并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不同主张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有许多不同的理论主张。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政府论

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认为,从促进经济的角度看,中国政治体制最迫切的改革,是建设一个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的政府。政府体制和职能要从生产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型转变,从提供经济物品向提供制度环境转变,从行政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从集中管理型向依靠市场调控型转变。为此,政府机构设置,要按现代政务需要进行;官员和公务员,要组织选择与竞争和社会选择相接合;依法行政,要置政府于法律的制约制衡中;行政行为,要接受社会的监督,透明公开。

2.“适度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政府”论

提出一个为大家所接受的政府管理新理念及其建立在新理念基础上的新目标模式还需要不断地探索,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确定为“适度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政府”,具体包含以下几点:(1)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的政府;(2)应当“适度”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的政府;(3)有限权力和有限责任相互对应。③

3.“社会回应型改革”论

中国政法大学薛刚凌教授论述改革的目标模式时认为,经济转型给社会带来多方位和巨大的变革,从理论上来说,行政体制改革应当尽可能地反映这些要求,并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来促进社会转型。然而,传统的行政体制改革只关注经济转型的需要,对经济转型带来的整个社会变革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其结果是社会多元利益没有得到肯定;地方之间平等的竞争规则没有确立;传统的通过控制官员来实现对社会控制的手段开始失灵;公共服务功能不发达;政府对社会的回应能力不理想。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传统目标模式必须转变,应当用社会回应型的改革取代经济调适型的改革。传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权力为中心的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应重新定位为以权利与权力并重的改革;传统的指导原则是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的改革,指导原则应当重构为以行政管理自身规律为导向的改革;传统路径程序是行政推进式改革,路径程序应当转变为法律推进式改革。④

4.公共行政模式论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公共行政的目标模式。这一目标模式主要包括:建立参与型的公共行政决策架构;实施程序化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推行竞争性的公共行政服务机制。⑤

公共行政的目标模式正在由效率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公共行政的历史发展进程证明了这一点。效率行政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许是适当的,但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效率行政已经无法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行政的效率目标模式因而受到怀疑。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目标模式,即服务目标模式正在得到普遍认同。⑥

(三)多重目标模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

社会生活既是丰富多彩的,更是纷繁复杂的,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代表者,不可能只是面对单一的要求和诉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满足社会各阶层的不同要求,满足社会多元利益的诉求,满足不同公民个人的不同愿望,满足不同市场经济不同主体的不同追求,满足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的需要,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满足社会民生的吁求,一句话,要满足社会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各种主体、各种利益的要求,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不可能只是单一的选择,而应当是多重目标模式,多层次内涵的建构。所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既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既需要服务型政府,也需要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等等。

笔者认为,应以“法治政府”为中心并与服务型政府紧密结合的多重目标模式概念来表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第一,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建设的总体的奋斗目标和新的要求。在法治政府的目标统领下,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为此,十七大报告在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既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又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既强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又要求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主任曹康泰认为:“hjt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多次提到要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谈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具体明确法治政府建设要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对政府来说就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其核心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⑦

第二,从外延上讲,法治政府可以涵盖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模式,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同时,法治政府可以涵盖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各主体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各种企求、要求、希望等,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第三,从概念抽象的本质看,无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象多么繁杂,其改革的本质和方向是改革和调整、理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那么靠什么来体现、规范、约束、调整这些关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只有靠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因此,从高度抽象的角度考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或者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和原则的行政管理体制。法治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由法律确立,以法律为载体和体现形式,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原则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我们所期望的。

第四,从法治政府的内涵上看,它包括了服务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等内涵。法治政府的内涵,简单地说,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法治政府奉行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要求实际上也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政府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这些原则、要求、准则等基本上都涵盖了服务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的滥用。而这些正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标。

第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当符合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如果说社会是法治社会,国家是法治国家的话,那么,政府就应当是法治政府,这是比较符合逻辑的选择。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就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好,依法行政也好,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而且也在于它们本身就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因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目标模式的选择也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

第七,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是:在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在法制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在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在观念方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观念,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由这样的体制、法制、机制、观念和原则、要求、准则等所构成的法治政府的模式,不仅能够切实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的迫切要求,而且也与当代世界发展的总体趋势相契合。总之,政府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到那时候,行政管理体制顺畅,政府行政权力的取得受到良好的规范和制约,行政管理公开、公平、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依法办事、能依法办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紧密结合体,也包括了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等内涵,是用法治政府为中心和主体概念来概括的以服务型政府为重要内容的多层次、多结构、多要素的多重目标体系的综合模式。建立符合这种目标模式的体制,就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参见戴少一、简龙湘:“我国行政收费的种类”,载中国法制信息网,登陆时间:20__年6月7日。

②参见李文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政策选择”,《前线》20__年第1期。

③参见吕锡伟:“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特点及其目标模式”,《政府管理参考》20__年第2期。

④参见薛刚凌主编:《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99~109页。

篇7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1]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80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二)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征

“过程”是指事物发展所经过的阶段,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行政的过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性质,行政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过程,具体由该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通过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构成。行政不仅可以分解为各种行为进行考察,而且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时空上连续性的过程,可以将行政作为过程在整体上动态地考察其运行轨迹。例如,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过程”是一个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确定行政目标、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进行决策、拟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具体执行、监督检查、调整方案、反馈等一系列连续行为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可见行政学注重从整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而在行政法学上,现实行政往往抽象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单个独立的行为,但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联,正是基于这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发现行政的过程性特征。

行政的过程性具体表现为现实行政的运行过程,其中又包含有动态性和整体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过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动态性[2]的特征。动态性是行政作为一个过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学上注重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一般将行政运行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考察:“①行政目标的确立;②就目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③拟定方案,进行决策;④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最佳方案;⑤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方案;⑥监督执行情况;⑦通过反馈信息来调整决策或实施方案;⑧实施调整后的方案,并再次进行反馈。”[3]而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将行政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行政救济等阶段性行为。这些同一过程中的不同步骤或行为被连续地作出,由此表现为行政的动态性。其次,行政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现实行政复杂多样,为实现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往往作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各行为之间纵横交错,但围绕着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这种行政过程具有统一性,是一个独立的整体。

(三)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传统行政法学通过建立这种行政行为的逻辑体系,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借助于这种逻辑体系,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4]具体而言,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运用概念分析法学方法,在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对象,从现实复杂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地归纳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即将行政行为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事先运用法律为各种行政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与控制。[5]行政行为论从法律技术上为行政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此,从法律技术来看,应当承认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6]面对现代行政中行为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这种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应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行政法学仅仅注重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其他行为形式不能被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之中。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运用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功能的变化(如交涉内在化行政行为、复合型行政行为的出现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的出现。[7]例如,国务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可见,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实中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其他新创设的行政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实行政发展的要求,例如,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对于行政指导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就曾引起争议。[8]第二,行政行为概念包含了对单个行为进行静态、定点地考察的含义。传统的行政法学着眼于行政过程的最终结果即行政行为,切断了各个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现实的行政中往往以将各种行为形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时仅仅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并不充分,而应当全面、动态地分析整个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以扩大行政行为范围或导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

对于上述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现实行政中所有的活动形式的问题,行政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的存在,并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探讨解决的办法。[9]这些解决的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

(一)扩大“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中行政行为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的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在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争议。由于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概念,因此“各国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影响各国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不同”。[10]在德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11]日本的学者在明治初期从德国引进“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将其译为“行政行为”,但起初对于该概念的含义存在着争议,以私法行为、事实行为、统治行为、立法行为、行政上的管理行为、准法律上的行政行为、法律上的行政行为为顺序从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种不同的定义。[12]现在一般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即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具体事实以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为法律的行为”,[13]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单方性的判断具体决定国民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的行为”。[14]可见,从德国、日本的主流观点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具有外部性(针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权力性(具有强制性)、法律效果性(变动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性(针对特定相对人)、单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等性质,由此排除了行政处分等行政内部性行为、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为、行政合同等双方性行为。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最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15]、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行公务的方式方法的总称”[16],囊括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管理活动。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8]“在界定行政行为概念时,除了参考外国的有关理论外,还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的规定展开论述”,“必须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19]在我国,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且还是一个法律用语。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就直接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例如第2条、第5条等),但没有对该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为了指导行政诉讼实践,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定义采用了学说上的“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具体事项”的“单方行为”,对于当时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行政中行政活动的多样化,特别是非权力性行为形式的运用,该定义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利于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放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来确定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在该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很明显,该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概念较为宽泛。

为了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行政过程中其他行为形式的问题,有学者提议以缩小行政行为概念内涵的方式来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成为能够充分容纳多种行为形式,并以“开放”为特征的新概念。[20]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等同于行政活动的概念,可以涵盖行政活动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过于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丧失了行政行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内涵,例如外部性、权力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单方性等。而且,随着现代行的发展,行政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增多,因此,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也必须随之不断改变,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稳定性。可见,采用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采用广义行政行为概念的方式,在解决冲突行政行为概念不足之处的同时,也使得该概念本身丧失了作为传统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意义。而且,随着对行政行为概念解释的不断扩大,必将导致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二)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义以及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反对上述扩张解释行政行为概念的做法,而主张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例如,有学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处分”[21]、“行政决定”[22]、“行政处理”[23]、“行政执法”[24]、“行政活动”[25]等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作为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补充,在行政法学中引入“非权力行为”[26]、“未型式化行政行为”[27]、“非强制行政行为”[28]、“非正式行政行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动”[31]、“非单方处理性行政行为”[32]等概念以概括传统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涵盖的其他行为形式。这些概念虽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非权力性行为的问题,但一方面,这些概念外延的扩大造成了其内涵过小的问题,即这些概念仅仅具有概括现实行政中所有行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内涵却很少,其作为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存在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如果采用这些概念来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仍不能解决行政行为理论中静态、定点考察的问题。为此,必须寻找并在行政法学中导入更为合适的概念,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不足。

三、行政过程论的提倡与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为了应对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针对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应当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

(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重构与行政过程论的提倡

“行政过程”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学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而行政过程论的产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学之灵感,作为德国最近行政法研究倾向之一,德国的部分行法学者重视认识“作为过程的行政”,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不仅只处理以往行政机关与国民间关系的最终决定(如行政行为),而且主张该决定过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这被认为是对ottomayer以来过度的法学方法和妨碍确切地把握现代行政、行政法的动态的反省。[33]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因此,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如何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发展,重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对此,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在批判的同时,积极地提出变革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其中的行政过程论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借鉴美国的公共行政理论及行政法理论、德国的二阶段理论及动态考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之一。

在现实行政中,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连续作出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由此构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但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试图通过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控制来实现整个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标。但事实上,单个行政行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整个行政过程合法的结果,而且由于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其他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的影响。此外,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之外,对于其他行为也存在着合法性的要求。而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对于上述问题并不能充分应对,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日益显现出弊端。对此,行政过程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必须在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考察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行政过程”,简而言之,是指有关行政的过程。“行政过程”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行政学中,[34]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35]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重视对现实行政运行过程的描写,而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采用与行政过程概念相类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将“行政过程”概念作为非法学概念,而认为是不具有法学意义的“事实概念”。[37]

行政法学者最初将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借鉴到行政法学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学上的特别的理论意义,而仅仅是在用语上使用“行政过程”来代替“行政活动”。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传统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形式逐渐增多,行政法学有必要将这些行为形式纳入视野进行探讨。为此,有些行政法学者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代替“行政行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过程”这个词汇作为其中一个章节的标题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门》(1966年)中的“在行政过程中个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彦所著的《行政法要论》(1976年)中,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法治主义与行政过程”。[39]而且,室井力、盐野宏所著的《学习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构成其中的一编。[40]但从其内容来看,上述对于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做法只不过是以“行政过程”这个用语来概括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动的形式而已。[41]在中国,也有学者以“行政过程”作为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标题,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并没有涉及过程论的内容,而仅仅将“过程论”这一用语用以概括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而已。[42]其实,“行政过程”用语具有特别的理论意义,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用语代替“行政活动”用语时,并不能说在某种意义之下强烈地意识到行政活动的动态性格。[43]即现代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非单纯地使用该用语来概括行政活动所有的行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变革与重构意义上向行政法学中引进“行政过程”概念时,必须意识到行政过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即以行政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提出行政过程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最早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园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将行政过程作为程序的连锁或行为的连环而有意识地阐述。[44]1969年,远藤博也公开发表以“行政过程论的尝试”为副标题的《复数当事人的行政行为》的论文。[45]此后,积极论及“行政过程”或“行政过程论”的文献不断出现。[46]此外,在中国支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们一般将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行政过程是行政行为的过程,例如朱维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程序行政行为初论》[47]、1998年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48],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本身也具有过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学还应当研究由各行为构成的宏观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而上述研究对于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的界定并不确。对此,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基于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原本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的同时,引进“行政过程”概念,行政过程概念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以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而且还包含有由各行为通过一定的关联性而构成的整体过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在行政法学中导入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含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将该概念导入到行政法学之中,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对于构建适合于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对现实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含义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种活动的连锁而可以称为“人生过程”一样,以该过程的合理性为课题。[52]从行政的动态性、整体性来看,“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具体而言,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序列上构成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由目的、主体、行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等要素构成。第一,行政过程的目的。行政过程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过程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极为抽象,是指行政的总体性目的。在该总体性目的之下,各具体行政过程的目的表现为具体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阶段性,而作为全体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目的构成。例如,行政的总体性目的是保障、增进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到食品安全行政过程就是通过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实现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该目的之下,有关饮食行业的营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饮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发生。与上述多层次、多阶段的行政目的相对应,行政过程也可以划分为多种阶段。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必须选择与该目的最适合的行为形式,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是指与特定行政目的相适应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手段的联合体。第二,行政过程的主体,即使得行政过程得以运行的人的要素。[53]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体一方单独判断形成的,在该意思决定过程中并不承认相对人的参与。在这种观点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过程的主体。但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国民具有主体性,具有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因此,从国民的视角来看,行政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两种主体。行政过程的主体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比行政主体更为宽泛,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主体的一部分。第三,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往往运用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例如在区域开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开发计划、开发指导、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等行为。可见,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形式是构成行政过程的主要要素。事实上,由于现实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学考察时,必须将其分解为各种行为,分别考察它们的法律构造。第四,各行为以及各阶段之间的关联。行政过程由各种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构成,但这些复数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各种行为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外,就单一行为来看,该行为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其内部各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关联性,由此构成该行为的整体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行政过程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指作为结果的各种行为,而且也包括各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单一行为中的各阶段之间的关联。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连续性(动态性)、统一性(整体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现代行政过程以“公共事务”为对象,为最终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动,由此构成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不论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为之,均应维护公共利益,始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正当性及合法性的基础,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从现实的行政过程来看,作为行政过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一般由单行法个别规定。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论”,即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对行政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55]第二,连续性(动态性)。行政过程是行政的运行、发展过程,呈现为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状态。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相继作出一系列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则体现为动态性。第三,统一性(整体性)。行政以实现统一的政目的为目标,因此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组织在整体上构成统一、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围绕着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组织的活动也具有统一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行为,各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特定的行政目的来看,各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在整体上来看具有统一性,即行政过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实施的各种行为共同构成的整体。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传统行政法学中采用“行政行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将“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的对象之外。[56]“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现代行政法学除了行政行为之外,也重视行政过程的法律性。所谓行政过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执行法律的过程。[57]其次,从行政过程与法律的关系来看,行政过程必须依法运行,要求行政过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过程的属性”,“有了法律性,行政过程才有了法律意义”。[58]也正是基于行政过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着在行政法学中考察行政过程以及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狭义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单方性、具体性、法律效果性等特点,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行为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之一,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可见,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但作为行政的典型性行为的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的构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之一,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形式,例如事实行为等。第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过程中的法律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等主体,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参与等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过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为是一个单一行为,而行政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复数行为的连续行使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并非各单个行为的简单相加,其本身具有独立性。此外,行政过程还具有动态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单一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行政法学除了关注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应当考察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行为之间的关系,追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的合法性。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事实概念的行政过程是行政法规范的对象,但在将行政过程概念通过行政学引入到行政法学后,行政过程不仅仅是原本行政学中的事实概念,还是处于行政法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结果,也是以行政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的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但传统行政法学将“依法行政”原则局限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层次进行理解,将“依法行政”原则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事实上“依法行政”原则的真实含义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行为的合法性与过程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过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对行政行为作出考察外,还必须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对行政过程概念与行政行为概念差异的认识,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及与该概念相对应的理论体系。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以及行政行为类型化理论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可以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点出发,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对现实的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在此基础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实质行政法治主义出发,不仅应当关注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重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以及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和控制。

【注释】

[1][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页。

[2]在行政学上,行政的动态性还含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动态性是指公共行政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相应改变组织自身及社会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唐晓阳主编:《公共行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这是行政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动态性,但此处仅探讨行政过程内部各阶段之间的动态性。

[3]李盛平主编:《公务员百科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4]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5]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6]有关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虽然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现在仍以采用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主,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以及非单方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的概念之外。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7][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学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页。

[8]参见莫于川:《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9]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的尝试》,《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张春荣:《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1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2][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页。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学書院2005年版,第18页。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16]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7]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5页。

[1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9]杨建顺:《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张艳丽:《“行政行为”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论上多数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行政处分”概念,此外,还有“公权力的行使”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页。

[22]例如在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使用了“行政决定”的概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页;宋功德:《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25]参见朱新力:《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6]参见莫于川:《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7]参见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28]参见崔卓兰:《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9]参见蒋红珍:《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参见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3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0页。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学方法論議》,载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页。

[34]在行政学中除“行政过程”概念外,还使用“政策过程”、“政府行政过程”、“公共行政的一般过程”、“行政运行过程”等用语。

[35]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7页。

[36]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过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为行政程序与行政过程的区别。参见高小平主编:《现代行政管理学》,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对行政决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节,设定“行政过程和个人”一章。

[39]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論》,学陽書房1976年版。

[40]参见[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过程论现已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概念的也比较多,但大部分并没有意识到行政过程论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没有在特别的理论意义上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张建飞、古力:《现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页。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载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岩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页。

[45][日]遠藤博也:《複数当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学論集》第20卷第1-3号。

[46]从正面采纳并积极主张“行政过程论”的有[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北大法学論集》第27卷第3、4号,第585页以下(1977年);[日]山村恒年:《現代行政過程論の諸問題(1-9)》,《自治研究》第58卷第9号、第11号、第59卷第3号、第7号、第11号(1982年、1983年)。还有,作为从行政作用法论的观点暗示行政过程论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公法研究》第34号,第206页以下(1972年);[日]塩野宏:《o?バッハァ≌、w?ブローム「行政の現代的課題と行政法のドグマティーク》,《法学協会雑誌》第91卷第2号,第317页(1974年);[日]佐藤英善:《現代経済と行政———経済活动へ行政介入》,《公法研究》第44号,第158页(1982年);还有从行政概念再构成的观点积极提及行政过程论的是[日]手島孝:《行政概念の反省》(1982年);从和司法审查的关系论述之的是[日]原田尚彦:《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页以下、218页以下(1979年)。

[47]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8]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49页。

[51]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55页。

[53]也有学者分别论述行政过程与行政主体,将其中的行政过程作为相当于传统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页。对此,本文认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过程的概念之中进行探讨。

[54]翁岳生编:《行政法(二版)》(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5]参见[日]室井力:《国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载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国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页。

篇8

1、国内外电子政务最新进展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使电子政务发展成为当代信息化最重要的领域之一。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努力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并将其列为国家级的重要事项。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各国政府针对本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制定了各自的战略目标和措施,电子政务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近年来也日益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论述,明确了电子政务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中国的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要不断以需求为导向,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投入加大和其战略地位的快速提升,电子政务领域的学术研究也逐渐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带动了中国电子政务的科学长效发展。

电子政务实验室可以利用其在公共政策与管理方面的科研优势,加强对电子政务理论的深入研究,在概念、功能、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在实现方式上建立比较系统化的电子政务理论,用理论研究成果推动中国电子政务的实践与创新。电子政务实验室通过攻克前沿技术难关,搭建各种实验模拟系统,可以为各级政府提供全面的电子政务网络解决方案。此外,电子政务实验室可以利用搭建的模拟系统,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为干部职工系统的学习电子政务,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提供保证,从而培养一批精炼的电子政务专业队伍。

2、电子政务实验室建设的意义

电子政务是一个涉及政府行政管理和信息技术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政府职能、组织结构、决策方式、管理行为、运行模式、工作流程,以及网络技术、软件开发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因此,建立电子政务实验室,开展电子政务理论研究、构建符合山西省实际的电子政务管理模型、开发具有示范效应的各类政务系统、进行电子政务人才培训,引领山西省的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进行电子政务建设示范,从而为山西省的电子政务建设服务。

建立电子政务实验室,是山西省电子政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电子政务作为政府现代化和公共行政改革的主要方向,其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也是信息时代世界各国的一个共识。忽略这一点,就会造成国家和政府现代化发展战略的严重失误,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政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以及公共行政的改革,是电子政务在一段时期内长期追求的目标。

建设电子政务实验室,有利于山西省信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电子政务建设涉及政治、经济、国家安全等重要问题,需要依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设备和操作系统等软、硬件环境作为政府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平台。所以,政府上网以及整个电子政务的实施需要采购大量的信息技术产品,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这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将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深入,建设的重点由基础设施转向应用,用户对软件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为我国的软件市场注入了新的动力,而电子政务的特殊性也为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电子政务建设对信息产业的要求也主要体现在软件建设方面。对软件市场的需求主要有平台软件、中间软件和应用软件。操作系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软件;数据库、系统及网络管理软件是政务数据资源建设的关键和电子政务深入开展的保障;网络安全软件是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防范病毒感染和黑客入侵,提高系统对信息安全保护、安全检测与监控、应急反应和灾难备份、恢复能力。电子政务对应用软件产品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办公软件、与电子政务相关的行业定制软件以及信息服务型的管理软件等。

3、实验室建成后的效益

建立电子政务实验室将对电子政务涉及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内部网系统设计、数据分析系统、电子政务内网系统、电子政务外网系统等政府主要电子政务应用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模拟实验,必将大幅度提高山西省在电子政务研究和应用方面的水平,降低政府办公的成本,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实验室研究人员将通过直接深入电子政务实践寻求未来电子政务发展的有效解决方案。一方面,模拟公务员在电子政务环境中从事实验活动,接触政府核心机密网,了解政务运作程序,检测政务安全防御体系。另一方面,构建电子政务的整体框架,前瞻性运作电子政务模型,并以公民身份超前应用网上办事等功能,为电子政务提供新的需求,探索新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和建立电子政务建设模式,可以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整合现有网资源,提高信息共享率;通过对联合办公模式和技术的研究,可以实现业务管理的一站式审批,大幅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通过网络和信息安全实验,可以进一步寻求保障政府信息系统的有效方法,寻找信息安全保障与降低建设成本的平衡点,避免电子政务的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篇9

YANGMeiLIUShu-chun

Abstract:Thearticlestartswiththerelationbetweencountry,governmentandcitizen,andthedifferencebetweenthegovernmentandprivateenterprise,Inviewofthenewpublicmanagementdevelopedinmanycountries,especiallythewesterncountriesandsuchideasas"customerdriven""marketization","theuserpay",etc,itattemptstoannouncesuchaview:Ignoringthedifferenceofthepublicandtheprivateandapplyingtheadvancedmanagementtheoryandmethodofindividualenterprisedirectlytothegovernmentwillcausethedesalinizationeventhelossofpublicresponsibilityconsciousnessofthegovernmentandhisadministrativepersonnelwhileraisingtheefficiency.Itrequiresthatwhenwebringinthemethodsofwesterncountries'reform,wemustre-recognizethetheoryandfunctionofthenewpublicmanagement,combinetheconcretenationalconditionsofourcountry,findoururgentproblemtobesolvedatpresent,andmakeourgovernmentreallybecomeaconscientiousgovernment.

Keywords:publicresponsibility;newpublicmanagement;customeroriented;publicservice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政府的公共责任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中,政府组织面对着财政压力、传统官僚制的低效以及对公众的回应能力的降低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面对全球化、知识经济的技术革新和公众需求多样化等诸多外部环境的挑战。为了提升国家的竞争能力,适应技术变革的要求,增强政府的合法性,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自身进行了重大变革,形成了政府治理变革运动。这场运动已经不单是政府在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方面的小幅度变化,而是在整个社会层面所引起的政府职能与角色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从这场“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化”的改革开始,在对传统公共行政批判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管理技术,强化服务和顾客导向,在政府体系内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功能,以提高公共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益,已逐渐成为一种国际化的政府改革潮流而备受推崇,这就是新公共管理运动或称为管理主义。

毫无疑问,作为对传统公共行政的批判和反思,新公共管理具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创见。行政职能市场化,行政权力分散化,公共服务社区化,政府理念的企业化,都是这场运动高举的大旗。但从其根本意图来看,其实就是希望通过在政府及公共组织中引进私人企业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全新的管理理念,从而使政府组织和公营部门变得更富有生机和效率,对公众更有责任和回应性,更能适应不确定的、快速发展的外部环境的冲击和挑战。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它是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新选择,是在政府干预市场失灵的政策导致政府失灵时找到的新出路。国内的许多学者也认为它反映了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对政府管理所提出的新要求,对我国行政理论和改革实践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然而,新公共管理绝不是完美无瑕的。随着各个国家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下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内在的矛盾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对它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有学者就指出,由于来自不同学科的观点,却没有经过系统的梳理,导致了新公共管理在理论上的内在矛盾:承认公私部门的异质性却又强调管理的一般性,赋予公务员公共精神却又以理性自利的经纪人假设为理论基础,主张政府掌舵却又极力推崇市场机制的作用,尊重公民却又倡导顾客导向。由于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领域过于广泛,笔者理论水平又十分有限,而且考虑到本文的主旨,在这里仅仅想谈一下新公共管理中一些涉及政府公共责任的具体措施。

1.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普遍的做法是实行合同出租,即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企业、非盈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化”,进而为改善公共服务提供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这样的确改变了传统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唯一提供者的状况,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推向社会,从而减轻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人员。这种做法在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瑞典等国的行政改革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共部门不同于私人企业,不能只考虑效率而忽视了政府更为重要的存在价值——公平和责任。政府行政部门是需要为公民谋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而私人企业是为顾客提供商品和劳务、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竞争者。政府在保障平等、防止歧视等方面起着私营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提高效率与效益,但却缩小了公共责任的范围。市场的基本价值是效率,企业追求的是效率背后的利润,政府尽管也追求效率,但在管理和提供服务时还要考虑作为公平的正义、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和公共责任等。

2.使用者付费制度。政府以某种形式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基础建设或提供某项服务,在政府规制下,私营部门通过面向消费者的价格机制来实现投资回报,这样既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的社会需求。但是,私营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它投资公共服务的目的和它投资一般的生产一样,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且由于投资公共事业或多或少会得到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而且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性更强,这样也许会使它们比从事一般生产获得的收益更多。从另一角度来讲,公民在获得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前,就已经通过纳税的形式向政府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政府本应该为它的公民提供可能的管理和服务,再要求公民向提供服务的私营企业付费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值得探讨的。如深圳市对公民收取日常垃圾处理费就曾引起了市民的质疑。说通过使用者付费制度能反映真实的社会需求,以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我认为这种说法实在值得怀疑。比如对于某项公共服务,某个公民不购买很有可能并非因为他不需要,而是因为他根本支付不了它的费用。公共服务市场化本身就意味着增大资本的影响,必定会削弱政府对公共事务和经济的调节能力。莫尔就尖锐地指出:“以市场机制解决公共问题基本上违背了政府存在的目的。”

3.倡导顾客导向。新公共管理为纠正传统官僚制下公民只能被动接受服务的情况而提出顾客导向,要求政府在管理中将公民当作顾客,以顾客需求为中心,通过各种具体措施给公民提供“用脚投票”,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机会,并定期征求公民对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期望“顾客”能形成对公共机构的压力,达到改善公共服务的目的。这种顾客至上的理念虽提供了回应性、多样化的服务,但却把公民降低为一般的消费者。“公民”和“顾客”是分属于两个领域内的概念,公民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顾客是市场契约的一部分,顾客仅仅是公民的一部分,公民位居顾客之上。顾客各具特色的消费需求之间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生产者可以满足不同的顾客需要,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需求往往处于矛盾的状态,每个公民个体在政府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当中都有一种利害关系,国家和政府正是这些矛盾无法解决的产物。而且,政府难以协调满足顾客私利和促进公利之间的矛盾。政府及其公共管理作为整个社会的调节领域,其目标是实现和捍卫公共利益,解决公共问题。

二、构建中国政府的公共责任

长期以来,我们为了提高综合国力,将经济建设始终放在政府工作的中心位置,再加上政府对社会采取的集中化社会管理体制,使我国的社会总体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并积累了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十分缺乏,作为“多中心主体”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发育仍显迟缓,还未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阻碍了政府行政改革的推进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突出表现在我国社会结构的调整,如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的调整落后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和公共卫生覆盖面不足以抵御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风险,社会应急系统不健全。

而且,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资源分配体系,控制机制趋于解体,而新的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诱发和加剧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风险加剧的时期。这一切都使得政府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义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现阶段政府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已经不仅仅是促进经济发展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更需要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其中,所谓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等。我们还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由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三、结语

认识到我们现在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时期,就应该借鉴学习西方国家的市场化、民营化的先进经验,将政府的职能交给社会去承担,不但能够减轻政府的负担,还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无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没有充分认识到西方的公共管理市场化是在市民社会成熟、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强有力的社会自治力量和规范的市场机制对政府过度规制的一种回应。而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市场机制很不健全。无论是市场制度的约束力量,还是经济个体或者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能力都十分有限。市场化、民营化的结果不但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造成一些公共管理领域的真空地带,出现了公共服务的责任缺失问题(市场化中最常见的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因为市场化后,政府把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包了出去,非政府机构承担了这些职能,在市场化机制下,这些机构都有盈利取向,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它们可能会忽视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而政府已经把公共职能转包出去了,所以也常常推卸责任。因此,我国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想成为公民心中有责任心的政府,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真正解决好我们自己的问题。

篇10

其次,行政裁决长期缺乏健全的制度性规范。行政裁决面对的是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这就要求行政裁决机关既要具备专门的行政专业素养,又能保持客观、中立的位置,理性的作出决定。此种要求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裁决制度予以保障。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既没有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律,也没有在专门的行政领域对行政裁决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定,而仅仅在一些法律中作了模糊而笼统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适用权争议,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那么究竟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是否需要成立专门的裁决机构,裁决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格,裁决应当怎么进行,是否应当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是否需要搜集证据、如何搜集证据,如何确认证据等规范都付阙如。这种严重缺乏具体规则的行政裁决所导致的后果是,既不能保证立案程序的公平性,也不能确保实体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准确性。由于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不但没有及时消除社会矛盾,使民事纠纷偃旗息鼓,反而引发新的行政纠纷,这种“引火烧身”的结果着实让一些行政机关感到困惑,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究竟是否还有必要呢?

二、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定位

任何行政法律制度都根植于其生存的环境之中,并与之休戚相关。意欲判断行政裁决在当代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就必须将其置身于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构建的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定位将决定着行政裁决的发展方向。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社会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怎样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与之相匹配的政府管理模式业已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2005年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2007年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已被确立为我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公共行政学上,一种较为学者们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3}如此定义服务型政府显然过于抽象与模糊,于是有学者提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服务型政府的治理理念;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是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依法行政”是服务型政府的行为准则:“顾客导向”是服务型政府的服务模式:“违法必究”是服务型政府的问责机制{4}.服务型政府在经济上主要职能是制定公平规则,确保市场经的有效运行,弥补市场之不足,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政治上树立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在社会问题上,从长远眼光、全局利益出发,协调社会冲突,提供社会福利,确保社会健康发展{5}.

笔者认为,从行政法的视角看,就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定位而言,首先应当将“服务”作为法的一般原则以指导公权力的行使,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作为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当其他的行政理念如秩序价值与服务理念相冲突时,应当以后者为优先考虑。其次,在服务理念或者原则的指引下,应当重构或者调整目前的行政法律体系。有些领域政府权力必须限制,给予行政相对人自由行动的空间,而政府只是通过制定行为规范,间接而消极地进行管理。在有些领域,政府就必须摒弃消极的立场转而积极的通过自己的公权力行为进行直接的干预;但是不论何种立场,服务型政府与以往注重管制的政府形态都有天壤之别,这必然需要在政府行为上破除现有法制的“藩篱”,但脱离法制驾驭的“绝对权力”的任意驰骋无论如何将是一种危险,善良的行为也可能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伤害,因此,就需要新的行政法驾驭约束。

前述分析不难看出,服务型政府要求当代的公共行政必须具备以下几种行政职能:第一,管制行政职能。传统意义上的管制行政也有称“规制行政”,是旨在通过限制私人的权利、自由,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例如,交通规制、建筑规制、经济规制等。这些都是通过规制个人及企业的活动,以维持秩序,或者实现防止危险的行政作用。”{6}规制行政经历了从消极的维持社会秩序的警察行政,到当代消极行政兼有为形成良好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而展开对私人的权利、自由施加制约的积极行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公共权力需要从市场和社会适当地退出,但其中又要保留一定的管理职能,为经济活动和公民权利提供可靠的秩序保障。第二,给付行政职能。给付行政是从德国学者福斯多夫(E.Forsthoff)提出的“行政作为给付主体”之概念出发,针对人民生存条件及改善以保障及生存照顾为重心,所为直接之促进或分配之行政{7}.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将给付行政细分为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社会行政、促进(助长)行政和资讯行政。强调现代国家的任务就是为行政相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经过多年工业化发展,虽然昔日的“生存照顾”的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发展,现在的“生存照顾概念强调政府及其它行政主体必须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措施,例如建立妥善的公共事业、社会救济、文教事业、社会保险制度是公民在衣食住行之生活工作教育等方面,得到国家最多的服务与最大的照顾。同时也着眼于国家经济之繁荣或衰颓,往往是国家命脉及民生福利所系。故振兴国家之经济,亦是国家行政责无旁贷之任务之一。”{8}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是政府的两项基本职能,其比重会随着政府管理领域的变化和行政方式的擅变而发生变迁。不仅如此,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两者都必须共同遵循一个共同的更高的行政理念,即服务行政。包括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在内的公共行政的活动空间、行为理念、行政方式的设置都是为了政府更好地实现履行服务的职能。第三,非权力行政。政府通过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成公法法律关系,挖掘民间的潜能,通过政府与民间的协作,更好的达成行政目标。第四,解纷行政。现代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从而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难免发生各种矛盾冲突,这些发生于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涉及一些与政府管理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纠纷的数量庞大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法院已经不能及时处置,这就需要通过赋予政府一定的权限,建立各种行政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是为何当代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建立并强化行政裁判所、诉愿委员会等行政裁决机构的缘由。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就是行政系统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廉价、高效的行政解决纠纷的手段,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在服务行政的框架内应该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裁决职能

改革开放30年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模式的社会改革,正加快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和社会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形成的步伐。尽管目前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进程尚未完成,甚至有人认为现在“国家权力已经基本上在微观经济领域退出,经济领域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但在社会领域,政府仍然控制了大部分的社会权力”{9}不过,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二元有机互动架构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将进一步改造国家的权力运作模式和促进市民社会走向成熟,并最终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消除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因而能最大限度的贯彻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民主契约’精神。”{10}就行政裁决制度而言,其产生之初衷出于公权力对私人权利进行干预、制约,进而达到国家秩序目标的需要;然而现在一方面通过行政改革,国家行政权力为公民让出了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行政裁决权在相关的领域被保留,其行为方式和价值理念似乎也随着社会的发展正在发生悄然的改变。

这种变化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从行政机关垄断行政裁决权到民间组织也可获得裁决权。以民商事仲裁为例,[1],1994年的《仲裁法》出台之前,公民因民商事纠纷需要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但是该法颁布以后,这种裁决权从行政机关剥离出来交由作为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实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独立的专家组成,通过他们的中立地位和适应专业优势,在保留仲裁权威的同时又适应了的专业特点。第二,行政裁决一般不再具有终局性。现在,尽管在一些行政领域行政裁决制度被保存下来,即一些民间纠纷仍然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但很多不再是终局决定;公民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如修改后的《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了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讼,而之前上述机构的裁决在法律上属于不可诉的终局行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发挥了行政机关在解决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上的专业性优势,尽可能地为法院减少讼累,另一方面又能够防止行政滥权,保证公民的“司法最终救济权”。第三,行政裁决的价值类型发生变迁。从先前的管制型逐渐演变为服务型。从先前的重在通过行政权强制消除争议,演变为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及时高效地解决民间纠纷提供一种新的方式。笔者认为,如今的行政裁决尽管依然具有管制行政的功能,但其所体现的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政府通过利用自身熟悉行政专业事务的优势为社会提供高效的纠纷裁决机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并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经济文化发展。

可以肯定地说,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背景下,发展和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除了需要保留并发挥现有的行政裁决服务功能外,在服务型政府的架构中,行政裁决应当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很多私人活动领域产生的民事纠纷,比如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顾客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乘客与公交公司、铁路部门、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等都可以尝试设立并运用行政裁决制度;另外,也可以在一些行政管理方式上尝试进行变革和创新,将原本调整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方式调控的行政事项,转变为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调整。比如物价部门的价格审批制度可以通过采取行政裁决的方式进行。只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裁决的程序制度,其实施效果应该比行政审批制度更好,更能保证价格管理方面做到公正、合理。不妨对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作有益的制度借鉴。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引起我们的关注由来已久,但是以前我们常常是作为行政复议的参照物而去考察它,忽视了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的决定还可以包括类似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裁决行为。王名扬先生认为,“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不仅受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争端,有些行政裁判所还受理公民之间的争端,这是因为公民之间的某些争端和社会政策密切联系。”{11}由于兼有这两种行为,所有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上都是大的。按照王名扬先生1980年代的统计,英国当时的行政裁判所中受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支配的就有50多种,数目超过2000多个{12},如果再算上不受该法调整的其他行政裁判所,其规模极为庞大。这些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间纠纷,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轻普通法院的诉讼压力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四、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化发展

学者们就行政裁决制度本身如何完善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学者郭永长和杨素华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权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行政裁决应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回避原则、行政调解原则、立裁分离、裁执分离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应当确定行政裁决事项的主管或管辖机关和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程序应当法律化;应当建立行政裁决的行政附带民事复议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选择复议或诉讼由当事人选择,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讼;应当加强国际性行政裁决的立法{12}.吴汉全先生认为,应当规范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人员的职权;行政裁决程序应当公开化;行政裁决过程应当透明化{13}.学者周佑勇、尹建国认为,应当建立重建独立的层阶式行政裁决机构体系;加强裁决人员专业化建设与强化独立性保障措施;完善听证、回避、职能分离与公开等基本的行政裁决程序制度;构建完备的行政裁决程序制度;改进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14}.上述学者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不少无疑是建设性的,对于以后我们制定专门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重复设计行政裁决法律体系并非本文的旨趣,然而一些有关行政裁决的基础性问题的讨论对规范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可能更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第一,行政裁决内涵的拓展。目前的行政法教科书一般都将行政裁决的领域限定在于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三大类[2].笔者认为,这种界定过于模糊和狭隘。除上述3类纠纷外,其实还可以将民商事仲裁和行政仲裁纳入行政裁决的范畴。1994年《仲裁法》出台之前,民商事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都由行政主管部门仲裁,该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仲裁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该法规定,《仲裁法》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继而在地级市以上设立了相应的的仲裁委员会,对上述民商事纠纷实施仲裁。人们习,惯性通过对仲裁委员会民间性法律身份的判断,将《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称为“民间仲裁”。将其他仍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称为“行政仲裁”。行政仲裁目前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行政系统外部的行政仲裁和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仲裁。外部的行政仲裁目前主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以及新近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和工人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组成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施仲裁。目前类似这样的行政仲裁正在不断的增加,如竞技体育领域正尝试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内部行政仲裁是行政系统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内部建立的,针对公务人员与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实施的仲裁活动。如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人事纠纷的,公务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仲裁请求。

在理论和实务上,仲裁有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之说,前者适用《仲裁法》,后者依据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两者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否存有重大区别呢?他们针对的都是民事纠纷(民间仲裁针对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仲裁针对的是公民与其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两者都是由仲裁机构居于中立者的地位实施仲裁。所不同者只在于民间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实施,行政仲裁由行政机关(一般是行政机关内部成立的临时性仲裁组织)实施。按《仲裁法》规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实施民商事仲裁,就该仲裁的法律性质而言,它是民间机构经过法律的授权实施的仲裁行为。从行政法理上分析,其组织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行政主体的范畴。既然仲裁委员会是行政主体,其实施的仲裁与行政机关实施的仲裁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应当就是行政仲裁。而行政仲裁在实施主体、行为对象等关键要素方面又与行政裁决无异;由此,将民商事仲裁和行政仲裁纳入行政裁决的范畴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第二,行政裁决是否应当“司法化”或者一裁终局。针对有些行政裁决机关担心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理论与实务界就有了一种主张将行政裁决司法化或者一裁终局的思潮,认为裁决的司法化或者终局性可以使行政裁决机关放心决断而不必因裁决而成为被告。如果行政裁决是司法行为,公民对其不服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在近年出台一些法律中就有公民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如《劳动法》就规定,公民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仲裁法》规定公民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除仲裁决定存在法定的违法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外,不能就仲裁决定提讼。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既然行政裁决在行政法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那么法律强制规定公民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禁止诉讼都是没有理由的。

对于这个问题,英国和美国行政界和法学界作过广泛的讨论。行政界认为行政裁判所应当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帮助完成行政任务,应受行政机关控制。法学界包括弗兰克斯委员会的成员则认为,行政裁判所应当成为司法机构的一部分,应按司法审判规则运作。从本质上看,行政裁判所是按议会旨意设立的审判机构,不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当然也不能等同于法院{11}139.因此,这种主张并没有被议会所接受。在2006年议会的《裁判所、法院和调查法》中,依然将裁判所确定为行政机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最为中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行政管理的专业知识对行政职务或者行政以及其他的正义作出的最后决定。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由此可以认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所指的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能够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切具体决定的行为{15}.英国和美国都倾向于将行政裁决确定为行政行为更有利于其功能的发挥。事实上,人们期望的通过行政裁决的“司法化”解决其裁决的公正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在传统的层级行政体系之外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机构来实现。现代国家所担负的任务不再只是典型的治安、外交、国防事务,因此“典型的、层级制的行政组织,就不能完全应付行政任务的需要,而必须发展出一些摆脱层级制行政体系的组织形态。”德国学者FridoWagner就认为“假使行政组织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不受指示拘束’(weisungsfrei)的必要性的话,就有可能赋予其某种组织上的独立性。”{16}从目前我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的现状看,将行政裁决机构从层级制行政系统独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更利于该制度的发展及其功能的更好发挥。

第三,行政裁决的理念转换。学者们提出的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规范行政裁决的设想固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笔者认为,规范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时还要考虑,或者更重要的应当考虑有关的理念问题。行政裁决的称谓首先给人的一种感觉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单方决定行为,其中立性特点比较单薄,而管制行政的色彩较浓。这种理念体现到行政裁决实践中,就表现为行政裁决人员缺少中立者意识和程序、证据观念,从而在行政裁决时随意作出裁决决定。笔者建议,可以进行适当的法概念转换,将“行政裁决”改称为“行政仲裁”,仲裁突出的中立性可能更有利于促使行政裁决机关及其人员养成公正裁判意识;并认识到自己应当居中裁判案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裁判;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准确的决定,而不再将行政裁决行为等同于一般的行政职权行为。

综上所述,建立行政裁决制度在我国服务型政府框架下不仅必要,而且它有着非常广阔的活动空间,在很多领域可以广泛地建立起行政裁决制度。当然,行政裁决功能的真正发挥还有赖于我们对一些基础性问题的正确认识并予以制度规范。

注释:

[1]《仲裁法》规定的民商事仲裁本身是否属于行政裁决,是一个可以单独讨论的问题。从公法理论分析,民间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权力。仲裁委员会对相应的民商事法律纠纷进行裁决,尽管争议的双方有很多选择权,但是由于裁决本身具有强制性特征,在法律上应当认定其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2]这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7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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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吴汉全.论行政裁决社会公信力的提升[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5):91-93.

{14}周佑勇、尹建国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治论丛,2006,(5):35-39.

篇11

(一)组织形式对于行政效率的影响

行政组织是行政效率的研究主体,同时行政组织的人员素质、机构规模与行政的模式都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而合理的行政组织的安排能够大幅度的提升行政效率。机构之间协调的合理性,人员编制安排的科学性以及机构化责任化的安排能够提升行政效率。而反之,由于责任划分的不同,机构之间协调够同的不充分,这会使得相互之间推诿责任,瞒报、误报一些重大信息,而低廉的违规成本更加促使了这些行政违规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就当下的情况而言,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历史原因,大量机构的人员都处在超编状态,而且这些人员由于负责机制运行的不正常,其虽然在就职之初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准,但是,在机构工作之后的懈怠消极学习使得他们跟不上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与行政方式,这就让本就有缺陷的行政效率方面出现了严重的硬件缺陷,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升。

(二)行政权力的分配能够导致行政效率的差异性

行政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得以保障的前提,因此,行政权力关乎着行政效率提升问题。行政权力的分配在行政行为上的体现就是相关权力、职责以及下层工作的人事安排,合理的高效的行政权力的分配能够使行政过程中的责任以及工作的重点得以在行政行为中得以体现。行政权力的合理科学分配的依据是各个行政人员的个人素质、专业能力、应变能力等个体化因素,而依据这些因素对行政权力进行分配能够在各个细分的职权管理层面提升权力行使的效果,多个行政效果的集合就达到了行政效率的提升。

(三)具体的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影响行政效率

现代的行政管理行为之中,对于行政效率的影响方面在于能否跟上时代的脚步,换句话说即行政效率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管理活动能有效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电子信息化办公的发展以及新的行政理念以及员工的现代的公务人员的世界观等;而在办公设备的更新域投入也能够积极影响行政效率的提升,影响其稳定与可靠性。科学的决策方法,可以提高决策水平,更快速,准确地选出最佳方案。无数的事实表明,一旦行政决策失误的实现,即使行政客观条件再好,也不能得到很好的结果,尤其是错误的决策水平高,危险越大;执行更牢固,社会效益很低。

二、我国行政效率分析

(一)纵向层次多,机构规模庞大

我国的行政层次较为复杂,多种体制并存,这就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正式的层级主要包括二、三、四级制。

除了这些正式层级之外,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些非正式的层级这些层级虽不存在行政长官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它容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际上起着正式层级建制的地方政府作用。因此,我国实际上是个层级众多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数量难以尽数。

(二)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我国长期留存下来的官本位价值取向,是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主要原因。从官本位过度到权力本位,所谓“学而优则士”,人们追求行政级别,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人员分流触及到了部门和人员的切身利益,再加上中国传统人情观念的影响,使得改革阻力巨大。1993年机构改革以前,国务院机构人数为 37000人,各地方机构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还要繁杂,这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三)政府组织有自我膨胀的倾向

政府都有自身扩展权力的需求与特征,政府在进行执行行为的过程中,由于长期执政的影响,其组织机构有依赖权力的欲望。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具体国情与历史原因的制约,我国长期处于行政与情政并存的阶段,我国的政府长期拥有相对绝对的权力,这使得其对于下属或下级单位拥有权力膨胀的趋势,而这种趋势的制约或制止行为不是能够由行政主体自身来约束的,必须要有切实有效的行政法规的约束才行,但是目前来讲,我国的行政部门的设置在某些部门来说具有混乱的特征,责任职责划分不清,这样监察部门对于其的监察监督效率则会降低,进而影响力行政效率的提升。

(四)机构职能上,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相互扯皮

机构之间互相扯皮,是影响行政效率的一大顽症“三不管”事件层出不穷,“三不管”地带众多,往往是有利益一起插手,无利益谁也不管。行事要牵扯到各大相关部门,难以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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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变化速度的不断加快,无疑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财务行政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管理者等行政主体对政府公共管理或单位微观管理中的资金收支的管理活动,是行政主体行使与法定的事权配套的财权,规范和监督资金的收入、保存和支出,支持和保障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运行,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过程,是关于行政主体依法生财、聚财、理财和用财的学问。对于行政机关的财务行政管理,应以实现政府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为目标,以“政府统筹谋划,财政精细管理”的思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建立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责任、考核评价,制定和完善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开拓我国财务行政管理的新局面。

一、实行财务行政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方面,财务行政精细化管理是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既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者、推动者,又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责任者、实施者,必须用自身的实际行动,为社会、为群众作出表率,其中行政管理支出、财政收支和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具有比例关系。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这方面面临的问题:一是精兵简政,压缩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支出占财政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二是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行政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行政在这方面负有重责。

另一方面,财务行政精细化管理是推进财务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当前,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受到广泛认可并迅速推广应用。新时期,行政机关面临着加快职能转变、工作转型的紧迫任务。实施精细化管理无疑为推进管理方式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尤其是财务行政精细化管理,对于保障行政管理机关正常运转,推进职能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财务行政管理精细化的路径分析

精细化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种认真的态度,它的基本理论来源于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诸多综合科学,其本质是对目标的分解、细化、落实各考核评价的全过程,总体质量应体现为最优,它强调管理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财务行政精细化管理就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体现集约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财务行政管理体制,走集约化、流程化、标准化之路。

(一)实行财务行政集约化管理

化繁为简是管理追求的永恒主题,但是管理不能简单化。任何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不该忘记行政管理的本质就是提高人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效益。在目标明确、方向正确的前提下,细节把握得越准、控制得越严,就可以说越有成效。财务行政在社会的宏观管理方面发挥作用,有赖于在行政机关的微观管理方面认真履行行政职能,以精细化管理为导向,化繁为简,从资金上保障行政机关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积极、主动地从财力上支持和单位的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着力抓好财务行政的预算管理、审计管理、会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四个方面。

(二)实行财务行政流程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的要旨告诉我们,一个团队的管理不同于,不能只看输赢的结果,只有把过程与结果有机统一,才能提高管理效能,而流程管理是实现过程控制的最佳路径。设计精细化工作流程是量化机关政务程序、精化行政事务办理过程、细化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的重要形式,是实行精细化考核的有效措施。设计工作流程要坚持依法制定、简单明了的原则,统一流程图示,左侧为流程层级,右侧为流程要素,流程图示由上至下;统一流程标准,每个工作流程应有主体、有内容、有要求、有说明、有关键点、有流向,脉络清晰,过程齐备,一目了然,既便于管理层实施全程监控,又便于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更便于新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

(三)实行财务行政标准化建设

加强财务基础规范化建设是实行财务行政精细化管理,促进科学聚财、理财和节约用财的根本保证。夯实财务管理基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财务的信息化建设。强化高科技手段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开发使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统一、规范的会计处理应用软件系统,实行会计电算化,有效地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使财务管理人员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编制预算,进行财务预测、财务控制、财务统计和财务分析,更好地发挥好科学理财的参谋助手作用。

2.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个别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岗位职责不够明确所致。解决这一问题,要根据行政机关财务工作实际,设计制作系统、严密的财务管理、会计处理流程,按照定人、定岗、定责的原则,落实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的岗位职责,建立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严格的岗位责任追究制的方式予以解决,确保相关人员各在其岗、各尽其责、恪尽职守。

3.构建全面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下,在财务行政管理中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那么必然也就存在着财务风险,行政机关需要建立比较全面的风险体系。第一,应该建立涵盖全员、全方位及其过程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中的各个要求都融入到行政管理流程当中去。第二,结合行政机关的实际,建立灵活的行政机关的风险预警体系、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完善行政机关的风险评估体系,使得财务风险不仅能够及时的发现,还能够及时的解决,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风险管理的顺利实施。第三,制定科学的风险政策,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行政机关的管理者要实时监控事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及时的制定科学的风险防范对策,同时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充分保证行政机关正常运转对于资金的需要。财务风险管理是财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行政机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管理者需要充分的分析不同风险产生的原因,不断增强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国家的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4.大力加强财务人员自身建设。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和造就立场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财务管理人才,同时强化会计监督,必须大力弘扬、严格落实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首先,可以采取定期组织开展财务人员岗位练兵活动、定期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与考试、鼓励支持财务人员参加更深层次、更高等级的财务管理方式的资格考试、组织评选财务工作岗位标兵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不断促进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其次,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通过法制的宣传、教育、普及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得会计人员在国家会计法律下真正履行职责;第三,通过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培养、评价、选拔会计人才的竞争机制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加强财务人员的自身建设来促进财务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建设。

三、实行财务行政管理精细化的探究

精细化管理是认真的态度与科学的精神。财务行政实行精细化管理并不是很复杂,只是要细中求精。在日常财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凸现精细化管理文化是实行财务行政管理目标的关键。在推进财务行政管理精细化进程中,除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制度本身,还应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上升为一种文化,成为行政管理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管理文化建设中,引导公务人员树立质量最优化、成本最小化、效率最高化、服务最大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理念,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服务大局、雷厉风行、严谨细致等税务行政管理核心价值观,让每个公务人员都自觉认同并努力为之奋斗,并把精细化管理当作一种工作要求,一种精神境界,一种文化素养,真正融入工作、生活当中,陶冶情操,提高能力,投身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实践,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河不择细流,故能成其深。开拓财务行政管理新局面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让我们从细节入手,一步一步、一点一点地着手解决,逐步实现财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参考文献:

[1]竺乾威.公共行政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

篇13

区域发展;区域公共管理;文献

1引言

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类跨行政边界的公共事务与公共问题持续涌现,对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行政管理造成挑战。在此背景下,区域公共管理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应运而生,迅速引起了一批学者的关注与探索。总体看,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源于欧美,目前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研究理论及方法,能够运用于欧美有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典型如欧盟各国的一体化发展研究等。相比之下,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在我国产生和兴起的时间还不长,尚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理论框架及研究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区域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1]。在此过程中,虽然区域发展政策不断调整、有所平衡,但各种各样的区域公共管理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体现出我国区域发展及其管理存在着差异化、复杂化特征。在我国当前的区域发展格局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三大增长极[2]。但即使在这些经济一体化发展程度较高的代表性区域中,区域公共管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制约着区域整体的发展。因此,梳理国外特别是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进展,进而明确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存在问题和未来走向,显得十分重要。

2国外研究发展

20世纪后半期,欧美国家率先开启了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总体而言,“欧美学者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和多角度研究视角”[3]。其研究主要集中于:

2.1区域经济学研究

欧美学者关于区域经济学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如何发挥区域政府或其他区域组织在调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学者们的浓厚兴趣,区域发展理论随之兴起”[4]。随后胡佛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美国学者赫希曼指出,“区域中的核心区域在发展中会通过滴漏效应带动周边区域发展。而周边区域的资源流入核心区又拉大了周边区域与核心区的差距”,这一理论为“核心-边缘理论”[5]。针对发展中国家区域发展失衡问题,刘易斯对“城乡两种经济结构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进行了分析”[6]。

2.2政府间关系研究

综合已有研究[4-6],西方学者对政府间关系更为复杂的联邦制国家结构研究相对较多。保罗増多麦尔曾研究了政府间横向与纵向的关系问题。蒋永甫等研究者提到,“在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大背景下,国家的政府间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地方治理运动凸显出来。这是因为,民族国家的权力有相对缩小的趋势在多层治理结构中,地方组织的功能和作用被大大强化,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更具有回应型。”[4]。

2.3政府间竞争研究

政府间关系研究的理论起点是:在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政府间的竞争关系是难以避免的[4]。结合现有研究,政府间竞争理论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4-6]。并且,政府间竞争存在多个层面,通常以中央政府竞争和政府主体间竞争为主。D.诺思的核心思想是国家间经济绩效竞争,实质也是制度层面的竞争。因此,政府的作用集中体现在提供有效率的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上[6]。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国家开放政府就会相互竞争。而哈耶克、蒂鲍特等人探讨了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蒂鲍特提出“用脚投票”理论。布雷顿对联邦制国家的政府间竞争做了分析,明确提出“竞争性政府”的概念[5]。

2.4地区竞争力和区域创新研究

在地区竞争力研究方面,M.波特发展了如“国家竞争优势”,“地区的竞争力”等经典理论。在“问题区域”和区域创新研究中,帕特南、摩根等对其进行了探讨。学者们认为:地区政府公关制度绩效的差异,与地方的社会资本存量息息相关[4]。帕特南的研究,开创了区域发展中的“宏观社会资本”研究途径。摩根探讨了“学习型区域”问题,认为区域的竞争与发展要看其制度学习、制度模仿和制度创新的潜质和能力[6]。

3国内研究进展及趋势

3.1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研究

国内学者对“区域公共管理”概念尚未形成系统的解读。国内现有研究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区域公共管理”概念中“区域”内涵的研究分析;二是梳理区域公共管理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间的关系。

3.1.1区域公共管理概念中“区域”的含义

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建立在“区域”概念的基础上,陈瑞莲等将“区域”定义为“基于地理或经济边界的同质性区域,可超出行政区划的限制,包含多个行政区域或层级”[7]。蒋永甫等在《区域公共管理导论》中提到,“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区域更多是由人类经济和政治活动扩展而成的。”梁帅认为“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区域基于行政区划又不被行政区划限制”[8]。与以经济区域作为重点的研究不同,雷颖剑认为,“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区域既可以是社会区域和行政区域,也可是自然区域和经济区域,这些不同类型的区域都有公共管理问题”[9]。总体而言,研究者们对区域公共管理概念中“区域”含义的理解较为统一。首先,“区域”的概念建立在行政区划概念的基础上,并且也以地理区域或政治区域的划分为依据;其次,强调一种超越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且突出了经济区域的重要作用。

3.1.2区域研究相关概念梳理

区域研究主要涵盖三个核心概念:“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治理”。研究者们通常将区域公共管理的概念置于整个区域研究的过程中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探讨三个概念间的关系。区域问题的研究以“区域行政”概念为基础,张紧跟与陈瑞莲将其定义为,“区域行政指一定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促进区域发展而相互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更优的公共服务”[10]。相比较而言,陈瑞莲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以区域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解决特定区域内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而对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现代治理的社会活动”[6]。刘仁春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在‘复杂性社会’生态环境下,区域内多元主体通过多中心混合治理模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实现区域公共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治理制度安排”[11]。伴随区域公共管理的发展,“区域治理”概念也受到了更多学者的关注。杨心怡认为“多元化、多中心、网络化、协商与谈判等思想是各种治理定义的共同特征”[12]。陈瑞莲认为“区域治理指政府、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公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为实现最大化区域公共利益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对区域公共事务进行集体行动的过程”[13]。对比相关概念,“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的区别体现在管理主体的单一性与多样性。“区域行政”强调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而“区域公共管理”所涵盖的行动主体内容更多元化,“区域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三者之间是一个逐步递进演化的过程。

3.2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成果

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以政府间关系研究、区域行政问题探讨、区域创新研究以及实证研究四个研究视角为基础,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3.2.1政府间关系研究

有关政府间关系的研究,大部分研究者对政府间合作关系的建立及协调进行了深入探讨。陈瑞莲提到,“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政府的合作已成为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重要发展态势”[14]。张紧跟也认为,“协调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协调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是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15]。林森认为,“对地方政府合作的探讨有助于落实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消除地区之间的差距,缓和资源浪费矛盾,但在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却又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16]。同时,部分研究者也以政府间不良竞争为研究视角探讨政府间协作问题。刘轶男认为,“地方政府只是被动的接受中央政府的行政安排而联系较少,因此合作领域受到一定的限制,相邻地方政府间会出现恶性竞争,损害双方利益”[17]。

3.2.2区域行政问题研究

陈瑞莲曾探讨我国区域行政问题,她认为“区域行政研究有助于推动中国政府管理实践的现代化”[10]。但目前国内区域行政发展研究较为有限,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体系。正如张紧跟等所说,“中国区域行政的研究成果还不多,一方面因为人们没能对区域行政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另一方面因为在行政学研究中,以政府为研究对象被简单的引申为以国家/行政区划为思考问题的基点,较少能够超脱于国家之上考虑管理问题”[7]。

3.2.3区域创新研究

区域创新研究在区域公共管理领域中已受到较多关注。谢宝剑针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以及未来创新方向进行了总结研究[18]。陈瑞莲以泛珠三角为例,多方位探讨了区域政府的合作与创新[14]。近年来,也有研究者对制度创新进行了探讨。范永娜认为,“新型的治理形态,要求政府打破行政区划的枷锁,建立健全行政区行政的制度与机制,在坚持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中奠定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基础并构建出其政策框架”[19]。商曼认为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推进制度创新的有效途径一是管理观念的创新,二是区域公共管理政策的保障,三是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发展[20]。赵秋兰等则提出,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路径主要有四: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加强和完善有关法制建设、促进区域政府间的团结合作以及改进政府绩效评价体系[21]。从国内现有区域创新研究发展现状看,相关研究者一方面对区域创新研究的宏观发展进行了梳理总结,另一方面也以具体事例作为基础进一步探讨了区域创新的内容。针对区域创新实现路径的研究,也为区域机制创新提出了更多样化的路径选择。

3.2.4实证研究

虽然国内有关区域公共管理实证研究已开展数年,但取得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虽然近年实证研究数量呈持续快速上升趋势,但就研究内容而言,各实证研究间关联度较低,未形成一个完备的研究框架。同时,相关研究所涉具体实例多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以及珠三角为等典型区域内。

3.3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发展路向

由于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研究尚未成熟且起步较晚,研究者们就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未来的研究及发展方向进行了总结与构想。

3.3.1区域协调发展研究

在我国复杂的地域与人口条件背景下,国内各区域间发展差距较大。为更好地实现区域间共同发展。陈瑞莲认为,“今后的研究可以从地方发展权、发展行政学、制度分析、政府战略管理等多个视角展开”[5]。

3.3.2区域公共政策研究

对区域公共政策的研究能够更好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扫除贸易壁垒进而获得收益。谢宝剑认为我国区域政策的不足在于:难以有效解决区域差距过大的问题,现代区域政策框架仍在探索阶段,区域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不完善以及区域政策工具过于“简单化”[18]。

3.3.3城乡协调发展研究

城乡协调发展是我国重点的区域研究问题。陈瑞莲在其研究中强调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中国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是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经济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短期难以弥合的制度缺失,进而需要两种功能区域之间进行制度协调、制度创新、制度重构问题”[5]。

3.3.4区域政府间竞争研究

依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我国研究者对于区域政府间合作已有较多的研究成果,但其中很少有研究者关注区域政府间竞争的问题研究。作为一种易引发区域性冲突与矛盾的公共行为,此研究问题应当引起更多研究者们的重视。

3.3.5区域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

区域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与上述区域政府间竞争研究均属区域政府间关系问题的研究,但两者在研究角度和关系的对比方向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研究者们的重点由区域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对比转变为横向的合作研究也成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必然趋势。

3.3.6区域发展与行政区划变革研究

行政区划是对行政区域的重新整合,不仅改变各区域在地理行政区划上的分配,同样也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蒋永甫等认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如何突破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行政区划变革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4]。

3.3.7“问题区域”的公共治理研究

“所谓问题区域,就是患有一种或多种区域病的区域”[5]。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导致诸多问题区域开始出现。虽然近几年国内区域公共管理问题的实证研究有所突破,但研究者更多关注发展较快较好的典型区域,而对问题区域的研究较为有限。

3.3.8流域公共治理研究

流域公共治理因所涉地理区位较大而情况各异,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更是显得尤为突出。例如近几年很多研究内容均涉及到流域公共治理问题,如长三角,珠三角等。总体而言,国内流域治理的相关研究在内容上研究领域较为分散且不系统,相关研究仍有待补充完善。

4国内典型实例研究

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关于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发展的基础研究,二是对相关区域管理实例的分析与探讨。据现有研究,研究者将国外区域发展实例作为参考,对我国研究提供了经验借鉴(如对欧盟区域协调发展的经验研究[3;25-26]),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国内区域实例研究,以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的区域发展为典型代表。然而,我国的实例研究仍系统性不强。在近几年我国典型区域发展研究中,研究者们所研究的问题较为复杂多样,研究角度较为分散,使得研究问题难以对区域发展中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以我国典型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区域一体化发展问题为例,在近五年的核心文献中,研究者们对区域问题的研究角度整体上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基础设施建设。例如京津冀一体化轨道交通协调发展研究和展望[27]、基于京津冀一体化的河北铁路信息化建设研究[28]、高速铁路对长江三角洲空间联系格局演化的影响[29]等,均以基础设施为区域发展研究的切入点。(2)生态环境治理。例如生态文明建设京津冀一体化的关键研究[30],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大气污染区域联动防治体系研究以京津冀为例研究[31]等。(3)产业发展研究。在典型区域的产业发展研究中,包括物流金融业发展研究、投资环境发展研究、旅游业的发展研究等。例如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河北休闲观光农业旅游的开发[32]、有关长江三角洲区域政策变迁与跨国公司布局演变的问题研究[33]。(4)其他问题研究。例如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区域高端人才集聚的实证研究以天津市为例[34],京津冀一体化视阈下北京市中职专业结构的调整研究[35]等文献以人才培养与教育作为研究重点进行研究。除此以外,医疗卫生、文化发展等区域问题也引起了部分研究者的关注。针对近几年国内典型区域发展的研究现状,各研究者所研究的角度差异明显,具体研究内容过于零散与细化,不宜对区域公共管理的整体发展进行把握,因此所反映出的问题也不成体系。总体而言,我国关于典型区域管理问题的研究正受到更多研究者的重视。但梳理近五年针对我国三个典型区域发展研究的核心文献后不难看出,我国区域公共管理实例研究仍有待进一步充实提升。

5展望

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基础理论及其发展趋势,二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型区域个案。理论研究上,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未对“区域公共管理”概念做出系统解读;区域研究相关概念缺少明晰的梳理,部分研究者应用这些概念时,没有做出区别与界定;研究视角不够开阔。对此,应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论等进行清晰界定与阐释,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从中选择适于我国发展实情的内容加以拓展,进而推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发展。实践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研究内容较为分散,对于具体区域问题的研究不系统且有偏向性,多数学者都以典型区域为实例进行研究探讨,很少有学者关注问题区域研究或如何以典型区域为参考来带动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以国外相关研究为参照,国内现有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应用层面,都处于起步阶段,且研究者数量整体偏少,尚未形成一个研究共同体。为推动区域公共管理研究走向成熟,还有待更多研究者进行不懈探索。

作者:陆瑶 寇晓东 单位:西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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