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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利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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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利弊

篇1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分为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并购两种主要形式。绿地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直接出资建立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跨国并购是指我国企业收购或兼并外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式。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其资本移动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国际间接投资。股息和分红是对外直接投资者获取收益的主要方式。投资者进行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也往往大于对外间接投资者。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有利影响

1、可以有效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对外直接投资通常可以更好地充分地利用东道国当地的人才,技术,基础设施等生产要素的优势,不断开拓国外市场,通过规模经济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2、越过贸易壁垒,保护出口市场。经济全球化给各国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来企业的冲击,通常设置各种各类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而中国企业、政府或个人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投资国直接建立企业或通过跨国并购,可以很好的越过这些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实现对本国市场的保护。

3、推动我国“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进程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深入发展,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经济开放水平,优化我国对外开放经济格局。此外,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的迅速发展也必然带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实际上是一种对外资本输出,有利于改善由于国际收支平衡带来的外汇储备量较大等问题。

4、谋求低成本,分散风险。我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是因为国外在某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比如在非洲、拉丁美洲等相对落后地区进行投资是因为那些地区人力资源成本较低,资源丰富等。此外,那些落后国家一般来说会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或扶持。这样,我国的投资者就会以低成本进入外国市场,从而获得取得较高利润的可能性。此外,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区分开来,通过开展多样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散风险。

5、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我国生产技术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但在一些方面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的,通过利用这些比较优势对发达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生产经验,然后将这些生产技术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带回国内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外一方面,通过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的发达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将在我国处于产品周期末端的产业转移出去,为新的产业结构升级提供新的空间。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弊端

1、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对外直接投资通过在东道国或地区直接建立企业或取得东道国企业的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等方式来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所以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投资周期也相对较长。

2、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东道国一般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比例,投资期限,投资领域等进行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篇2

1.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体概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吸引国外直接投资能力不断增强。据贸发会统计,近年来虽然一些新兴经济体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能力不断增强,但中国仍是外资流入的主要国家。据商务部统计,1979年~2008年间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16530亿美元。近年来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仍呈不断增长趋势,如表1所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2001年的468.78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923.95亿美元,增长了97.1%。自2005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以来,连续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放缓。值得注意的是2007和2008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却大幅度回升,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8.64%和23.58%,远超过以前年份的最高值15.14%。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显现及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的财富效应的转移。

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外资统计整理

2.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

从外商直接投资地区分布来看,中国东部地区由于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占据绝对优势,无论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是从比重来看,基本上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如表2所示,其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和比重由2001年的408.6亿美元和97.2%上升到2006年的569.2和90.3%。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产业承接能力弱、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及市场开放程度低等因素导致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较少,比重偏低。从直接投资总额来看有虽有一定的增长,但增长并不明显,且引资比重有下降趋势,由2001年的12.9%下降到2006年的9.7%。其中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较2001年略有增长,由2001年的19.2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21.8亿美元,但总体来看中国中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总量相对东部地区而言非常小,这也给中国经济平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外资统计数据整理

3.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行业分布状况

从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状况来看,主要集中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如表3所示,1997年~2006年间,第二产业所占比重高达72.32%,而第二产业中外商直接投资又主要集中于制造业,根据统计资料计算,在1997年~2006年间,中国制造业实际利用外资占第二产业比重高达91%,其次是第三产业占26.11%,第一产业仅占1.57%。外商直接投资的这一分布状况也基本符合当前国际产业的转移方向,即由传统的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

从外资的空间分布来看也很不均衡。如表3所示,从地区行业分布来看,1997年~2006年,虽然东部地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重较中西部地区低,但从总体来看,东部一二三产业却占了绝对优势,比重分别为79.01%、89.03%和86.85%。这一地区间行业分布状况一方面说明了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地区与行业间分布的不均衡性,同时,也说明了中西部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外资统计整理

二、人民币升值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这次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中,其间虽然有几次反弹,但反弹幅度都不大。进入2006年下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有加速下跌之势,2008年9月23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下跌为1美元对人民币6.8009元,相对于汇率改革前,人民币升值幅度达17.8%。

1.人民币升值对外商投资成本的影响

理论上来看,在东道国以本币表示的外商投资成本不变条件下,随着汇率的变动,以外币衡量的投资成本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以本外币表示的外商投资成本关系为:C* = C/e

在直接标价法下,以外币表示的外商投资成本C*不变时,以本币表示的投资成本C会随东道国汇率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当本币升值时,e值下降,C*相应上升,相反本币贬值,e值上升,则外商投资成本C*相应减少。由汇率波动所产生的投资成本的变化将必然会影响到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外资的流入。

在实际中,人民币升值会提高我国国内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对价格,增加外商的投资成本。随着外商投资成本的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预期收益率及外资的股权比例将下降。从而降低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导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减少。这一现象可以从2005年汇改以来到2006年期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水平的变化得到证实。2005年和2006年间,由于人民币快速升值导致外资流入增速减缓,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增长速度分别为-0.5%和4.47%。

2.人民币升值将抑制国内要素投入型资本的进入

长期以来,国内较低的货币平价和要素价格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原因。人民币升值后,我国国内要素的成本优势将削弱,从而会对我国生产要素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产生抑制效应。

在要素导向型外商直接投资中,资本要素密集型外商直接投资对于汇率变化的敏感度低于劳动要素密集型外商直接投资,即资本密集型外商直接投资的汇率弹性要小于劳动密集型外商直接投资的汇率弹性。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要素导向型中的劳动要素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中单位资本要求的劳动相对投入较多,人民币升值对劳动要素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从而汇率变化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直接投资的影响比较显著。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整理

以制造业为例,外商在制造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加工贸易方式,属于典型的劳动要素密集型行业。如表4所示,在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制造业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基本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从2005年以后,我国制造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增速却大幅下滑,尤其是在2005年和2006年人民币币值大幅升值期间,表现出负增长,增长率分别为-1.31%,和-5.59%。2007年虽为正直,但远低于2005年以前的增长率。

3.人民币升值将强化投资壁垒限制外资的进入

影响外资流入的投资壁垒主要包括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而人民币升值对投资壁垒的强化效应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进入壁垒的强化效应,主要是指人民币值将会提升国内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增加外商的投资成本,这一点已经在前文中进行了详细分析;另一方面是对外资退出成本的强化,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时,人民币升值对退出成本的强化主要体现在货币兑换的变动。在外商投资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时必将发生货币的兑换,而兑换成本与人民币汇率的高低呈反相变动关系。因此,人民币升值将增加外商的退出成本,从而会抑制外资的进入。

4.人民币升值将挤压外商的利润空间

一般来说,东道国货币升值,将会使以外币价格表示的出口商品价格上升,致使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当然这种升值对厂商的影响程度还受东道国货币升值的幅度和出口产品的国际价格弹性大小的制约。

从我国利用外资情况来看,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而该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竞争相对激烈,价格弹性较低,利润空间较小;而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也主要是出口导向型企业,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达6953.71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额的57.1%,因而人民币升值对该类企业的影响较大,利润空间被进一步挤压,从而不利于外资的进入。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人民币升值对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抑制效应的具体分析,得出人民币升值将会在投资成本、投资方向、投资壁垒及投资利润等方面对外资的流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人民币升值这一大趋势下,保持人民币币值的长期稳定对吸引和利用外资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利用人民币升值手段积极调整外资的流向,从而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新叶:人民币升值的 FDI波动效应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08(4)

[2]王文武: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兰州大学,2007

篇3

设计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该根据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控制目标,然后据以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内部控制要素组成该控制系统。

1. 建立对外投资活动的授权批准、职务分离制度,维护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职务分离制度才能进行。投资资产中的有价证券,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如果没有严格的审批授权控制制度,他们较易被冒领、挪用或转移。因此,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是维护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重要保证。

2. 确保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投资法规。为减少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企业在投资时的各种交易手续、程序,各种文件记录以及账面数据的反映和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投资法规,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3. 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对外投资资产、收益在会计报表中合理反映与揭示。无论现实的、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还是政府,必然会关心报表所反映的资产、收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企业要使利益相关人和审计人员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感到可信,就必须对对外投资的计价和反映进行有效地控制,对取得的投资收益予以合理的揭示,防止计价方法的不恰当运用和其他原因导致报表错误。

三、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按照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至少应包括: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检查等内容。

1. 投资项目立项。企业投资部门在投资立项前,首先应考虑企业自身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品种、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然后对要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信息,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企业审批部门立项备案。企业无论是对外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成功与失败的结果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就必须保证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要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并根据这一要求设置职务分离制度,批准对外投资活动的负责人级别,各种具体的呈报和审批手续。另外,应建立规范的投资项目立项控制制度,如企业投资立项授权制度、投资部门投资意向申请书、投资部门投资项目报审制度等,保证对外投资活动在初期就得到严格的控制。

2. 投资项目评估。单位可授权投资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控制的重点:一是项目评估小组是否有能力承办该项评估业务,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如果是委托了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还应当重视对中介人选择的控制,以避免日后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二是评估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以加强投资项目合法性控制。因此,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时,就应充分注意到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符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三是评估投资项目的有效性,不能局限于某一时点或某几个时点,而是要评价投资项目有效性在一定时期内能否持续发挥作用。四是加强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企业必须围绕目标的实现,分析评估该投资项目内、外相关的风险,强化风险管理,使对外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篇4

1、“走出去”战略的层次含义

从理论上讲,“走出去”战略主要指我国产品、服务、资本、技术、劳动力、管理等资源以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到国外去开展竞争与合作。在现实中,我们将“走出去”理解为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将各种生产要素输出到国外,到国外投资开办工商企业,将生产能力问题向国外延伸和布局。

“走出去”并不等于一般意义的商品进出口,往往是投资、生产、贸易技术及管理经验等各种要素的综合载体。“走出去”战略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商品输出层次,是指货物、服务、技术、管理等商品和要素的输出,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及承包劳务等:第二个层次,是指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的是到海外投资建厂和投资开店。

2、中小企业应成为“走出去”的主体

跨国经营的形式可以灵活多变,并非所有的跨国经营都需要巨额资本。如技术资本、设备资本、组建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以及品牌和管理进行跨国经营,都不需要巨额投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跨国经营。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层面看,中小企业“走出去”是解决我国宏观经济问题、保持国民持续高速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微观层面看,中小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开拓国际市场。中小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不仅短期内可以走出困境求得生存需要,也是企业自身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

二、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优势和问题

1、中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优势

(1)生产技术优势。与中小企业相比,大型企业的技术优势当然更明显,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一些特点也具有对外投资的技术优势:其一,技术创新的时效优势。中小企业一般不设置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而主要和科研机构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相比大型企业通过独立的研究开发部门进行技术创新模式,中小企业在与科研机构联合协作方面表现出更能迅速地把科研成果推向市场的能力。中小企业能根据项目的需要,致力于开发周期短、见效快的技术,能较快地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中小企业在创新时间和创新效率上明显优于大型企业。由于具有技术创新的时效优势,中小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更能适应国际市场上技术更新频率越来越快的趋势。其二,小规模技术优势。就我国而言,中小企业的小批量制造技术和多功能的机器设备就较为适合发展中国家市场的需要;劳动密集型技术以及在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上经过改造的技术和设备,就更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偏好;就地取材的技术较为容易受到外汇紧缺的发展中国家的喜欢。

(2)决策管理优势。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实施科学的决策管理是对外投资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型企业成立的时间长,加之规模大,一般都建立并实施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决策管理优势。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决策管理优势,一方面体现在对外投资决策更趋近于市场决策。在中小企业中非公有制企业所占比例较大,相比国有大型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中小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往往是经过多年的艰苦经营积累起来的,用自己的资产对外投资,其决策必须经过缜密的考虑。在对外投资决策更具科学性的基础上,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大。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具有效率性。中小企业进行决策时所需的信息量没有大型企业所需的那样大,有些信息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收集和传递过程,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决策者往往具有更大的决策权,一般不需要层层请示,所以,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决策比大型企业更有效率,更能根据投资环境的改变及时地作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对外投资决策。

(3)投资环境优势。企业对外投资环境包括投资国的投资环境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在投资国的投资环境方面,我国已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如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设立就为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要求开放资本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将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渠道和方式获得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机会。在东道国的投资环境方面,首先,我国中小企业在海外特别是在WTO成员国投资时,能有一个多边、稳定、可预见的公平竞争环境,使我国中小企业进行对外投资面临良好的机遇。其次,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广大的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建立了良好的外交关系,并给予了它们大量的经济援助,其中多数国家对我国的投资特别是援外投资给予了相关优惠政策。

(4)市场占有优势。大型企业大规模生产产品的产能决定了它们有自己特定的产品市场,但中小企业的小规模生产能力也决定了其自身独特的市场占有优势。首先,中小企业能够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一般而言,大型企业适宜于大批量产品的生产,但产品花色品种比较单调,缺少特色;而中小企业适宜于生产批量小、花色品种多的产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国际市场的消费结构正朝着多样化、高级化、个性化和专门化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转向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因此,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更能适应国际市场上日益凸显的市场多样化需求趋势。其次,中小企业能够满足市场专业化需求。大型企业在大批量生产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上往往具有优势,但在劳动密集型的民族传统和特色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上中小企业一般更具有优势。据统计,到20世纪末,我国有海外华人华侨约3000多万人,这些华人华侨散居在世界各地,且经济实力强,其资产总额已超过3000亿美元,然而,这一特殊群体对具有华人民族传统和特色的产品情有独钟,而生产这些具有民族传统和特色的产品正是中小企业的优势所在,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更能够满足华人市场对民族传统和特色产品的需求。

2、中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问题

(1)融资困难。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8年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为突出,相当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甚至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在对外贸易和跨国经营中,企业要走出去,就要投入大量的费用进行市场调研、开拓,建立销售渠道、组织规模化生产,于是融资便成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最大的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发展,成为制约中小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水平的一个主要因素。中小企业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难和融资渠道少,造成市场开拓能力弱、业务难以做大。

(2)抗风险能力差。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融资困难及资金不足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预测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抵抗、预防风险的能力都比较弱,特别是对非企业本身因素造成的风险。跨国经营过程,中小企业由过去仅承担生产经营风险转变为应对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环境更复杂,而这一弱点也更强。

(3)信息不足。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人力、财力上存在较大差距,其收集信息的能力相对较差,信息来源渠道也较少,因此无法对投资国环境、投资机会以及法律等作出详尽的分析,同时国内也缺乏相应的信息支持系统。

三、对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对策建议

1、微观层面,即企业角度

(1)跨国经营的区位选择方面。当前国际经济竞争异常激烈,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等国家和地区的国家经济合作环境都不相同。在这种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必须审时度势,权衡利弊,结合自身的优势及特点,积极而谨慎地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正确的区位选择是中小企业走向成功的前提条件。我国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应该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以发达国家为辅。

(2)国际竞争力提升方面。国际竞争力,就是企业在一定的外部经济环境下成功地进行国际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能力。一是企业集群。企业集群,是指在某一产业或产品生产中,大量相互联系的企业及相关的机构在一定地域聚集,并依靠比较稳定的分工协作,形成有竞争优势的群体。企业集群是介于纯市场组织和企业组织之间的一种中间性产业组织,以此种方式“走出去”的中小企业具有以下优势:能够在集群内高效地获取专业化资源,即使集群内的中小企业不存在产业链关系,但由于各自的优势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就可以通过资源整合把这些企业组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优势互补集群优势性,共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集群内所有企业都能够获得单个游离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的规模经济和成本优势;企业集群能够提高群内企业的创新能力,这是保证中小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获得持续竞争的关键。二是跨国战略联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来的竞争将不再是企业与企业的竞争,而是联盟与联盟的竞争,是大势所趋。全球的电子企业和计算机制造商已加入了建立战略联盟的行列。尽管存在着超乎寻常的激烈竞争,但是也达成了一些水平协定。如苹果和数字公司已达成了有关生产标准的协定、松下和德国的仪器公司已达成合作开发芯片的协议、理光和松下半导体公司达成合作生产半导体元件的协议。在航空业,西班牙航空公司和泰国航空公司建立了航空运输战略联盟。在石油业,英国壳牌石油公司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合作开发西伯利亚油田等。而我国中小企业通过战略联盟实施“走出去”战略,可以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与国际市场接轨。

2、宏观层面,即政府角度

(1)融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资金缺乏、融资难主要是因为贷款成本高、政府因素以及企业自身因素。我国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对“走出去”的中小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其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各地获得国际化发展所需的资金。比如要求中小企业提高素质,加强信用度、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和授权制度、建立政府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体系、大胆尝试股权和债券融资等。

篇5

人民币国际化路径

人民币要成为广泛使用的国际货币,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分阶段的过程,但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我认为人民币国际化大体经历3个阶段。一是使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使人民币的定价、交易、结算功能相应增强。二是使人民币成为投资货币。企业和个人可用人民币到境外投资。第三,使人民币成为国际上重要的储备货币,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总额中占有较大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据此人民币国际化的途径,应坚持市场化推进,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人民币走出去,要根据外汇市场需要。首先,从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始,再扩展到亚洲地区和“金砖”国家,最后发展到欧美发达国家。人民币国际化的市场推进,要通过离岸中心来实现,这里香港是天然的选择。人民币国际化通过市场进行,但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主要可通过我国的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央行和货币当局通过本币互换来实现。

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

当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最重要的措施是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这是中国政府对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发出的最积极、最权威的信号。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尽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一是推进个人“香港股票直通车”。允许个人对外投资,把开放个人对境外投资作为贯彻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第一条实际措施。

二是扩大境内企业和有关机构对境外的投资。改善当前双向直接投资严重不对称的现状。过去,我们有外汇但对外直接投资少,是因为没有强有力的跨国公司和先进技术、品牌、管理能力。现在企业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加强,在一些部门已有较强实力,应支持加大对外投资。目前,全国社保基金会管理资产有1.2万亿元,建议有关部门把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范围从股票和债券扩大到对股权的直接投资。

篇6

从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看,我国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从对外投资中的资源开发、境外加工组装起步到政府大规模地倡导“走出去”,对外投资的形式日益多样化。目前中国海外投资涉及的领域已从过去的以贸易和餐饮为主逐步拓宽到矿产、森林、渔业、能源等资源开发,家用电器、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境外加工贸易,农业及农产品开发、餐饮、旅游、商业零售、咨询服务等行业在内的全方位的经营活动。但总体规模仍然很小。截至2003年底,我国累计在境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净额为332亿美元,以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与外资累计来华实际投资总额相比,只相当于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6.6%。

外商FDI大规模的流入和中国FDI小规模的流出,形成了非常明显的“资本流出缺口”。近几年来在中国,FDI流入量一直为流出量的十几倍乃至上百倍(2001年除外),2003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20.87亿美元,资本流入额为535亿美元,资本流出约占流入的5.4%左右。表1反映了外商FDI流入的成功与中国FDI流出的缓慢所形成的巨大反差。

从表1可知,从1996―2003年,外商的FDI每年流入都在400亿美元以上,而这期间中国FDI的流出总量比外资任何一年的流入量都要少,流出量最少的1997年,竟然只流出2.72亿美元,仅相当于当年流入量的6‰。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的数据,1979―2003年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为5014.71亿美元,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仅为332亿美元,资本流出缺口高达4682.71亿美元。

外商直接投资何其强劲

中国形成如此巨大的“资本流出缺口”,首先表明外资流入中国的势头强劲。造成外资多年来持续增加来华直接投资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1.外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根据日本学者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的解释,对外投资应该从本国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依次进行。对发达国家而言,投往中国的外资主要是已经处于比较劣势的劳动密集部门以及某些行业中装配或生产特定部件的劳动力密集的生产过程或部门,这些传统部门在发达国家已无任何成本优势,转移到与生产要素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中国进行投资,不仅可以延长本国传统产业的生命周期,而且可以创造出新的比较成本格局。这种国际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曾成就了60-70年代亚洲四小龙的辉煌,现在轮到了中国。

随着中国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中,对外开放、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成为中国经济政策的主流。跨国公司为了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和保持竞争优势,以资源最佳配置为目标,把生产活动的不同环节分解到全球不同区位进行生产,使国际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而中国,恰好是承接这种产业结构调整的最佳目的国之一。通过在世界上成长性最好的中国市场投资,将中国纳入其国际化经营棋局,变中国市场为其内部市场,降低交易费用和克服中间品市场不完善对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已成为多数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最好解释。另外,全球化带来的商品、服务、人员等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以及政策壁垒特别是贸易与投资壁垒降低,这些都构成了大量国际直接投资涌入中国的外部原因。

2.FDI流入能使中外双方都获得“双赢”的结果。

利用廉价的生产要素和占领中国广阔而持续增长的国内市场,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两大动机。对于外商来说,以直接投资的形式进入中国,不仅可以接近市场、获得廉价的生产要素等资源,还可以在规避贸易壁垒的同时受到中国的“超国民待遇”,大力拓展销售市场。中国是世界上最富有潜力的市场,2005年1月,人口已达到13亿,并且每年以净增长700-800万左右的速度递增;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将惠及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意味着越来越大的市场发展空间。这使外商来华投资可以获得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市场机会。而对于中国来说,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弥补资金外汇缺口、带动就业、税收、技术进步、管理水平提高等诸多好处自不待言,外资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机制转换。平心而论,如果没有外资的大量进入,中国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是不可想象的。

3.中国经济的多元化特点强化了中国的资本吸收能力。

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发展阶段的多元化特征,使中国对类型各异的直接投资产生各自适应的吸收能力。发展阶段低的要素结构和产业结构,适宜于周边国家和地区寻求我国廉价要素的中小资本;而处于较高发展阶段地区的要素和产业结构,则会产生具有熟练劳动力、企业家才能等内涵的能力结构,从而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项目有吸收能力。我国一些人力资本密集、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心城市有能力吸引研究开发型的国际直接投资;一些经济欠发达但存有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城市有能力吸引生产制造型的国际直接投资;一些有大量既存或潜在消费力的城市有能力吸引消费娱乐型的国际直接投资。总之,各种目的、各种类型的直接投资都能找到充分的理由进入中国。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多元性,既是产生对国际直接投资巨大需求的经济背景,也是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吸引大量国际直接投资的结构性原因,从这一角度也可较好地解释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涌入的原因。

对外直接投资流出乏力的原因

如前所述,与2003年中国作为世界引进外资最多国家的地位相比,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则相距甚远。面对政府大力提倡的“走出去”的政策鼓励,面对“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国内化和对华频繁的反倾销制裁等因素,中国企业并没有因此而将对外贸易转化为对外直接投资,原因何在?

1.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目前“资本流出缺口”的存在。

著名国际投资专家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揭示了经济发展水平与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投资发展周期是指一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从无到有、直至发展成为一个净对外直接投资国的过程。邓宁实证分析了67个国家1967―1978年间对外直接投资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联系,并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投资发展周期论。该理论认为一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一国对外直接投资额减去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是该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函数。根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邓宁区分了四个经济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人均GDP低于400美元的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只有少量的外来直接投资,完全没有对外直接投资;第二阶段:人均GDP在400-2000美元之间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所有权优势与内部化优势不显著,对外直接投资相对较少,但国家投资环境的改善吸引了大量外资,因此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负值,且绝对值有增大的趋势;第三阶段,人均GDP在2000-4750美元之间的国家,在这一阶段,外国对本国的直接投资量仍然大于其对外直接投资,不过两者之间的差距缩小。处于经济发展第四阶段的国家其净对外直接投资呈正数增长。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2003年的人均GDP为1087美元,因而正处于第二阶段,这就决定了目前“资本流出缺口”的存在。

邓宁的理论也得到了现实数据的支持。从表2可以看出,从所有国家的总体情况看,资本的流出和流入大体是相当的。但如果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看,发达国家的资本流出始终大于资本流入,而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出始终小于资本流入,并且小于的幅度相当大。这说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资本缺口,需要发达国家的资本流入以弥补。而发达国家的资本流动则完全是为了寻找更有利的投资场所。

可见,资本在国际间的运动是与它们国内各自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中国企业的技术优势并不明显,许多核心技术还依赖大量进口,竞争实力不强。正如TCL董事长李东生所说:“从实力上看,中国企业还没有到能够走出去的阶段。现在我们出去与索尼、松下、LG、三星这样的公司竞争,实力不足,风险很大。”是否选择去国外投资,是厂商进行收益与成本、优势与劣势、回报与风险比较之后才能做出的决策,而在这一阶段,国内尚有很多投资机会,大规模向外投资的时机尚未成熟,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和能力都不强。

2.中国对外投资的宏观政策环境存在缺陷。

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对资本流出的作用不亚于引资政策对资本流入的作用,因此分析我国对外投资规模较小的原因不得不考虑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政策。

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是以战略性贸易政策为核心设计的。因此从对外直接投资导向上看,是以扩大出口为首要目标的,缺乏相对独立性。即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的定位存在缺陷,不能满足促进中国FDI发展的客观要求。再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一直沿用行政性审批方式,带有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作为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所有者(出资人)职能交叉,时常混淆、错位。部门分割审批,使审批制度处于复杂和不甚透明的状态。这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相适应的对外投资审批制度也是影响资本流出的一大因素。这种状况2003年以后虽有明显改进,但仍无本质性的变化。

加入WTO后,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要实行资本管制和外汇管制,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中,政府对民间对外投资管理缺位,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没有正常“走出去”的渠道,形成了对外投资管理的“盲区”。其实不少民营企业早已具备走向国际进行海外投资的实力,由于审批制度过于繁杂和严格,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从正规渠道走不出去,而一些没有实力不该出去的企业却通过非法途径逃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溜”了出去,这也是造成部分国内资产的海外流失或资本的非法外流的原因。

3.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中国企业主体的构成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乏力的重要原因。目前最有活力的企业大多是三资企业,而三资企业系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方式,其母公司对华投资利益多多,不大可能对其投资母国反向投资。中国民营企业中确有一部分已具备走向国际市场进行海外投资的实力,并已不乏取得成功的案例,如万向集团等,但从总体看,由发展阶段所限,尚未达到普遍大规模对外投资阶段。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国有外贸专业总公司和工业企业集团为主体,国有企业固有的弊病同样存在于对外直接投资中,尤其是“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让对外投资往往“亏了企业,肥了个人”。这种制度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

资本流出缺口对中国经济不无影响

中国的资本流出缺口,在初期是非常必要的,当时中国利用外资完全符合“两缺口模型”的理论。大量的外资流入,有效地弥补了当时中国的投资缺口和外汇缺口。特别是外资流入对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对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对我国贸易发展、国际收支平衡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时的人民币汇率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中国企业以后融入国际社会做了演习性的准备。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功不可没。而外资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也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机制转换。

然而,时过境迁,自1989年后,储蓄开始大于投资,投资缺口不复存在。此后这一趋势一直持续,到2003年末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年末为20805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58996亿元,存差为4906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月13日正式公布,2004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6099亿美元,高居世界第二位。此时,资本流入大于流出的缺口对中国的影响和意义已发生了变化。在外资大量涌入和中国银行业存在4.9万亿存差的背景下,这种缺口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值得我们重新评估:

1.中国资本流出的巨大缺口,意味着国内的投资市场被外商占领。

巨额缺口的存在意味着外资与内资之间存在着激烈地争夺投资市场的竞争。虽然从宏观上看,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有明显的益处,但从微观上看,外国直接投资与本国企业在利益上存在冲突也无须讳言。外国在华的直接投资夺走了许多最好的投资机会和市场份额,它们享受各种超国民待遇的优惠,对中国各种产品的高端市场长驱直入,几乎所向披靡。这种竞争固然有逼迫国内企业提高竞争力的积极作用,但其“肥水流入外人田”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并且对中国银行业的贷款有明显的挤出效应。

2.中国资本流出的巨大缺口造成中国在GDP增加的同时GNP减少。

外资企业的利润收入既是中国的GDP,也是外国的GNP,外国直接投资往往靠抢走中国企业的投资机会来获取利润,它常常会在增加中国总产出的同时减少中国人的总收入。这是一个有关国家利益的实质性问题,尤其当外资的数额很大时。从1979-2003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累计为5621.01亿美元,相当于46485.75亿元人民币,倘以10%的利润率计算回报,每年约为4648亿元人民币,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而实际获益者是外商投资母国。另外,外资企业对中国就业的贡献不是很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年鉴的数据,2002年在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和外商投资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为758万人,大体上只占全国劳动力的1%。尽管这部分劳动者的工资一般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由于所占比重甚低,所以对中国GNP的贡献比较有限。

3.处于国际分工产业链的低端使中国难以摆脱不利地位。

外国直接投资确实会给中国带来先进技术,加快中国的技术进步。可是即便如此,在跨国公司控制下成长起来的中国产业也只能被限制在产业链的低附加值一端,永远不会将中国导向高技术、高收入的富强境地。这样的经济发展格局一旦形成,中国的支柱产业还将完全受外国的指挥中心控制,离开外国人就无法运转,从而丧失安全保障。

4.从长远看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在大多数产业,中国都对外商开放国内市场,允许其内销产品,而所得人民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汇出中国。根据有关专家估算,入世大约5年以后,我国外商实际直接投资总规模将会达到8000亿美元左右,按照年内销利润的10%,即相当于800亿美元的人民币计算,就有大约7000亿人民币汇出,亦即每年汇出的外汇很可能接近甚至超过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

据金融专家的研究,外商直接投资所引起的金融外汇危机,要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其主要环节出在人民币利润的集中汇出,可能引起境内居民和企业挤兑外汇存款,进一步引起黑市上以人民币兑换外汇,并挤兑人民币。而更为严重的是,外商每年数千亿的人民币利润,有大约90%并没有汇出,而是作为再投资,重新投入到国内。至于有多少是买了土地厂房,多少是进入股票市场投机,虽然现在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估计数额会相当大,而一旦这个数字与国家的外汇储备大致相等时,就会面临危机的临界点。如遇突发事件,外商集中兑换,即有可能触发外汇挤兑。

如此看来“资本流出缺口”随着国内经济情况的变化,经历了利大于弊、利弊相当的阶段,现在很可能走向弊大于利的阶段。

对缩小“资本流出缺口“的思考

然而无论资本流出缺口带来的后果有多么严重,我们不可能重闭国门。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是我们无可逃避的命运。那么如何直面挑战,解决资本流出缺口给我们造成的难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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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R全称Special Drawing Right,中文称为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弥补会员国之间国际收支逆差、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的账面资产,其分配原则按照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来分配。另外一个主要作用是充当国际储备,这样就与黄金和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具有国际储备的价值。

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正式宣布将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从此开始,SDR的价值将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共同决定,其中人民币比重排名第三,达到10.92%(如表1)。这标志着人民币真正成为了世界货币,对中国经济进入全球金融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入主SDR并不意味着人民币已经完成国际化进程,人民币的国际影响能否大幅提升最终还是要靠国际市场上各中央银行自发的采纳与普遍认同。同时美国在世界上的核心经济地位决定了美元仍然是主要国际货币,仍然主导着现今的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秩序。因此应该理性分析与辨别人民币加入SDR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使人民币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人民币加入SDR后的机遇

(一)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所以邀请人民币加入货币篮子,也是通过多年的评估,可以说没加入SDR之前人民币在国际上已经具备相当的影响力。加入SDR前,与我国产生跨境支付业务的国家中,人民币已经成为第二大跨境支付货币,第七大外汇储备货币。加入SDR之后,世界各国对人民币的信心势必增强,在人民币作为国际储备货币、跨境支付结算、人民币资产投资等方面将进一步加快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二)推动外贸与对外投资的发展

改革开放至今,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居功至伟,人民币加入SDR后,其国际结算货币的地位对外贸交易结算提供有力支持。ν饷骋灼笠翟诠际交易中将更多选择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大大规避了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节约兑换成本,改善贸易效率,推动外贸发展。

近两年,恰逢我国在国际上推动“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物流、交通、能源等领域将迎来我国的大规模投资,这都将依托人民币进行结算,用人民币直接进行境外投资,从而推动对外投资的发展。

(三)倒逼中国金融改革

人民币加入SDR后,打通了世界资本和中国资本之间流通的渠道,这就对中国的金融自由化程度提出了高要求。过去中国金融的改革与中国市场化的改革并不匹配,尤其是资本的兑换与外汇管制程度上难以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以此为契机,对现有金融市场进行改革,实现金融体制和数据的透明和数字化,逐步开放债市和汇市,体制上促进人民币在跨境交易和私人投资中的使用比重,保障人民币国际间流动的安全与稳定。

三、人民币加入SDR后的挑战

(一)货币政策将受全球影响

人民币加入SDR后将必须面对流通资本迅速扩大的局面,这包括境外资本流通和跨境资本流通。这意味着,相关货币政策的制定还要考虑国际上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人民币需求的影响因素。这对我国央行出台货币政策、测量人民币市场存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长期保持的低利率和货币超速增发刺激经济的模式将由于人民币加入SDR而告一段落,未来央行控制通胀的成本将进一步增加。此外,目前的货币宽松政策导致资产收益率降低,资本外流的可能性增加,将进一步削弱我国的货币独立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

(二)国内金融经济秩序受到冲击

我国金融经济秩序、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将收到威胁。这些威胁主要是人民币加入SDR后,不得不面对市场化、国家化的金融挑战,国际金融风险也更容易传播到国内。国际货币组织对人民币加入SDR的条件之一是我国央行必须减少对外汇对干预。特别是近一年,国内经济前景不明朗,对人民币汇率预期较为悲观,使得资本外流现象有所增加,进而导致汇率波动增大明显。这种明显的增大的汇率波动形成汇率风险,势必影响我国金融安全,延缓经济复苏。

(三)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以后,任何的变动将不仅仅代表我国的利益,而是代表着国际上对中国经济和人民币投信任票的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框架下,必须以承担“市场化责任”为目标,在汇率变动、利率变动时贯彻这一思维。我国未来的金融改革与创新也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长期监测和评估下进行,一切金融改革将围绕国际货币这一属性展开。

四、结语

人民币加入SDR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加速了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推动了我国经济特别是外贸和对外投资的发展,又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与国际金融运行机制接轨。另一方面我国的货币政策和国内金融经济秩序的独立性被进一步削弱,并且将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应该深入剖析人民币加入SDR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首先,使人民币汇率盯住一篮子货币,明确这一篮子货币的种类和权重,营造健康稳定的市场汇率预期。参考市场供求,淡化央行对人民币汇率的把控,避免投机性金融风险。最终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目标。其次,加快中国金融改革,推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总之,人民币加入SDR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新起点,应该坚定不移推动我国的金融和汇率制度改革,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坚强后盾。

参考文献

[1]赵冉冉.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我国推动人民币加入SDR的动机及路径[J].国际金融研究.2013.

[2]吴秀波.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的前景和意义[J].经济理论与实践.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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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转投资的利弊分析

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转投资是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转投资是资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资本企业的本质要求,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获得股东利润,实现资本在运动中的增值,也充分发挥了资本的效用。同时,从社会层面来看,转投资为社会增加了投资渠道,活跃了资本市场。最后,转投资使企业间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联系,实现规模化经营。有些公司甚至组建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来增强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总而言之,转投资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是公司经营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消极方面来看,公司转投资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风险。首先,公司转投资会造成资本虚增,危害资本真实。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转投资行为却可能破坏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导致资本虚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资的情况下,更为严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资100万元,B公司向C公司投资1()0万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资100万元,这实质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企业间流通,三个公司的实际资本都没有增加,但名义上的资本额却各自增加了100万元。由此可知,转投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虚增资本,从而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长期来看,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债权人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转投资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转投资会虚增资本,而虚增资本代表的股份又冲淡了拥有真实股份股东的权利,削弱了真实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违背了投资者控制公司经营权的理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严重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资的情况下,甚至会产生经营者们联合起来利用转投资通过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现象,整个公司治理一片混乱。最后,转投资容易使公司转嫁债权债务,逃避法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过转投资把公司的资产全部或大部转向其他企业,则原公司就沦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债权必然要落空。同时,由于转投资使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形成了关联关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独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强烈的挑战。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财产,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务,子公司失去了经营决策的自主权和独立的财产权、人事权等,也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从保障。

二、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概况

我国对公司转投资的立法经过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过程。1993年《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仅见于第l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经营的目的但是,却有投资对象限制过死,投资额度限制过严之嫌,同时,由于净资产的难以界定,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将限制权交与公司章程,对投资对象也有所放宽,扩大到了其他企业,但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而且,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等。这些都削弱了转投资对公司本身、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但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缺憾的存在,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转投资限额的规定,更容易虚增资本、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对相互持股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违法和违反章程转投资行为的后果也没有作出规定。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转投资规制体系的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有其价值理念的追求,转投资规制制度的确立既想鼓励公司对外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又想保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

立法对某一问题的规制最常见的有四个手段,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针对目前公司法关于转投资限制制度的现状,本文作以下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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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底,5163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448亿美元。境外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的71%。其中欧洲地区投资覆盖率最高,91%以上的国家中有中国直接投资企业;从境外企业的国别分布来看,中国香港、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的聚集程度最高,集中了境外企业的43%;其中香港为17%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内部约束

目前阶段,大多数中国公司的海外业务仍然停留在办事处、经理部经营的阶段,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和取得持续发展的动力。中国企业驰骋国际市场的“拦路虎”体现在缺乏自己的竞争优势、企业体制障碍、管理系统和方法缺陷、本土化运作水平低等,而克服这些障碍是企业进行国际化建设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

(1)政策促进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国家对国际经营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宏观协调管理机构,目前,海外直接投资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实行多头管理的制度,即以现在的商务部为主,商务部内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此项工作,而是分散在几个下属司局。各专业部门从各自管辖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缺乏一个权威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这就往往导致管理上的混乱,管理效率的降低。

(2)制度保障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中国海外企业散布在世界各地,海外投资大多是根据各种渠道的非系统化信息进行的,致使海外企业在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分布等方面,充满着无序性和随机性。目前在海外的企业,一部分是经批准成立的,一部分是未经批准成立。例如,在美国纽约地区某使馆登记的海外企业有130家,中方领事馆估计实际有300家,而美国政府有关人士估计,各类带中资背景的公司约有1000家。

(3)监管调控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海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海外投资风险相比,中国海外投资中国有资产所占比重大,加之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造成了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估算,中国目前约有一半左右的海外企业是零利润或亏损,尤其是以国有资产为资本在海外搞的实业投资,成功的少,赔钱的多,或勉强保本。

(4)市场服务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由于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接触较少,加之中国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尚不健全,许多企业想对外投资,但是苦于信息不灵,不知道应向哪里发展。而一个企业要对外投资所需了解的信息包罗万象,既包括宏观的国外经济发展趋势、产业总体规划、金融外汇市场状况、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包括微观的产品供需状况、价格市场周期、合作伙伴的资信、行业市场准入等。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确实存在诸多困难,由于信息不全面而导致项目不理想的情况时有发生。

2.微观方面

(1)中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小,品牌知名度低

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规模接近90%的在300万美元以下,比较摩托罗拉等国际著名企业,投资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跨国经营投资的行业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家电、机械、轻工和纺织服装等行业。中国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知名度较低,在国外市场上大多处于中低档水平,除海尔等少数几个知名品牌外,大多数中国产品与国外产品相比缺乏品牌竞争力。由于跨国经营经验不足、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存在,多数中国跨国经营企业效益不甚理想。

(2)缺乏国际化的管理人才

在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对企业挑战最大的是人才竞争。国际市场环境变幻莫测,跨国经营要求企业家必须具有全球化的眼光,善于以全球的视角定位企业的未来和发展方向,精通国际竞争规则,具有丰富跨国经营管理经验。但就目前而言,中国跨国企业中符合上述要求的管理人才数量十分有限,而且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人才市场上,相当部分的本土管理人员从中国企业流失。

(3)缺乏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低

中国企业跨国投资技术含量较低,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下游行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相应也较弱。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研发投入大约占1%,而世界500强研发投入则占3%左右 。 此外,中国企业技术研发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明显低于国外跨国企业。中国企业大多生产技术含量较低的下游产品,缺乏核心技术,绝大多数的中国跨国企业在国外仅进行贴牌生产,企业不能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品也大多进入中低档品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缺乏技术竞争优势。

(4)缺乏有效的文化融合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形成了复杂多变的社会文化。在跨国企业内部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员工,他们具有不同的肤色、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不同的行为习惯,在日常的组织运营过程中不同文化的碰撞更在所难免,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会激化。

三、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国家支持战略

为更好地配置有限的资源,中国政府有必要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制定战略规划和提供必要的促进、支持和服务。建议如下:

1.建立与完善政策促进体系

制定实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国别地区规划和产业规划。规划是指导性和导向性的,不应具有行政约束力。规划的制定应突出重点。应选取政局稳定、投资合作环境好、与我经济互补性强且双方有一定的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市场。

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韩国的经验表明,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的赶超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值得中国政府效仿。

2.建立与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加快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订《对外投资法》、《国际经济合作法》,抓紧出台《对外投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以法保障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实施,以法规范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实现跨国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服务和经营行为。

3.建立与完善监管调控体系

完善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与联合年检制度,及时掌握境外企业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加强对境外投资效果的检测。探讨对境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制定与完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加强对企业以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跨国投资的政策指导与规范。

4.建立与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提供技术、快捷的信息服务。建立企业投资业务数据库,充实与完善境外投资环境信息库、外国吸引外资项目信息库、外国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国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意向库等子库,为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信等信息。

四、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经营战略

虽然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困难重重,但也拥有自身的比较优势,因此如何利用这些优势,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跨国经营成功的关键。

1.规模战略

国际竞争最终是规模和实力的竞争,大规模跨国企业是国际竞争的主体。为适应这一国际竞争规律,中国企业应先在国内的同一产业内形成内聚力强大的产业集团,改变以往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通过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和控股等市场行为,构建具有资本、生产和技术规模优势于一体的跨国投资主体――跨国集团。跨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也可以积极对国外中小企业实行分合并购之术,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规模优势、生产能力或者是当地企业的品牌资源。

2.人才培养战略

人力资源是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的核心资源。目前,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人才市场上,中国企业处于劣势位置,外面的人才引不进来,而自己培训的人才又不断流失。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在加大力度吸纳国外优秀人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注重自身人才队伍的培养。这就要求企业站在核心员工的位置上进行换位思考,了解企业员工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采取物质留人、感情留人和事业留人“三步走”的人才战略,并通过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发挥员工的专长和优势,使之为企业所用。

3.核心竞争力战略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通过有特色的资源配置与社会市场现实需求长期统一而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是一个企业核心层面所具备的超越其他企业的优势。它可以是技术,是销售能力、营销策略,也可以是组织文化和经营理念。企业经营价值链上任何一环均可成为核心竞争力的来源。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国门,进行海外跨国经营,必须选择并培育与自身跨国经营战略相匹配的核心竞争力,并在此基础上一步步走向扩张和发展。只有构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才能真正走出国门,立足于国际市场。

4.文化融合战略

跨国企业要变文化冲突为文化融合须采取有效的文化融合战略。首先要进行文化差异识别,寻找文化差异的范畴所在,是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还是技术规范,不同规范的文化造成文化冲突的程度和类型是不同的;其次要加强员工对不同文化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能力,进行文化敏感性训练,促进不同背景的企业员工间的沟通和相互了解;最后企业应致力于建立共同的组织文化,使员工个人的思想、行为与组织目标有效地统一起来,避免一片散沙局面的出现,增强跨国企业应付和适应不同文化环境的能力。

5.进入方式战略

在跨国公司的进入管理中,进入方式选择是一项基本和重要的管理内容。进入方式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进入的效率,以及进入后的经营绩效。合理的进入方式能够有效地降低跨国公司的进入成本,降低进入风险和提高经营绩效。中国企业开展跨国投资,应该按照投资的动机、目标,以及企业自身各方面的实际状况,针对不同的地域、行业、时机,选择相应的投资方式,以保证投资活动的成功。

6.区位选择战略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确定对外投资区位时有两种选择,即上行投资和下行投资。上行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这种选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打破技术封锁,直接获取发达国家的一流技术;二是为了避开贸易壁垒,占领东道国市场或打入第三国市场。下行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其它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稍低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看作是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实际运用,因为它是将本国处于成熟化的产品或技术移植到较不发达的国家,以便实现产品或技术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生命周期。中国跨国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区位时,必须考虑到本国的具体国情和特点,以及企业的自身优势,对拟选东道国的区位优势进行科学的评价和比较,综合权衡利弊得失。

五、结束语

随着国际间经济竞争与合作的不断加强,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为一国向别国渗透,占领别国市场的有力武器。中国若想在未来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就必须大力发展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经营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陈允宏游春杨晨:经济全球化既我国企业应对策略[J].管理科学文摘,2005(5)11~13

[2]冯春丽: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框架的一些思考[J]. 经济与管理,2004(8):19~20

篇10

一、我国外汇储备现状

1996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在此后的四年,外汇储备上升的态势相对平稳。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外汇储备开始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并在2005年末,增至8188.72亿美元,居全球第三位。2006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达8537亿美元,并且超过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外汇持有国。截止2012年一季度我国外汇储备为32557亿美元。表1是一个关于我国近几年来外汇储备规模变化的表格。

二、我国外汇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外汇储备结构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对美元的持有

目前我国巨额的外汇储备主要是对美元的持有,美元资产占我国外汇储备的比率高达70%,而持有的美元中60%集中投资于美国国债和中长期债权。不可否认,美元是世界主要流通的货币,是各国外汇储备的重要持有形式。但如果外汇储备过于集中于美元,必然会导致我国外汇储备受制于美元;另外,对美国国债和中长期债券的大量投资缓解了美国政府的赤字,那些国债有效的刺激了美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却无法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此外,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出台了高达七千亿的救市计划,进一步提高了财政赤字,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将增发新的国债,其结果是美国国债价格不可避免的下跌,我国持有的美国国债的收益自然受到损失;进一步的财政赤字,还会导致美联储继续的增发纸币,使得美元继续贬值,我国将承受利率与汇率的双重损失。正是因为我国的外汇储备过于集中于美元使得其缺乏流动性。

2、我国外汇储备的管理缺乏有效的风险评级及预警机制

由于我国对外汇储备的管理和对外投资一直没有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所以对外投资的决策依据基本也都是依靠国外的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创新活跃、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繁多的今天,要做好外汇储备的管理及进行良好的投资决策就显得非常困难和被动。受当今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初我国外汇购买的许多信用评级很好的机构债券都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3、出口创汇多而进口用汇少,外商直接投资多而对外直接投资少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曾多次动用为数不多的外汇储备,但从1987年以来,除了1992年以外就一直未动用过外汇储备,这就表明我国外汇储备出现了严重超额。而且在我国大力提倡引进外资的同时很少走出国门进行对外投资,使得我国外汇储备一直处于被动地位。

三、合理运用我国外汇储备的建议

1、调整我国外汇储备结构,适当拓宽投资渠道

外汇储备过于集中于美元使得我国外汇管理受到美元币值稳定等因素限制,针对这一现状应适当增加外汇中欧元、日元等货币的比例,适当多元化,这样就可以有效分散风险;外汇储备由于其功能的特殊性,虽然其安全性是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不能为了保证安全性在外汇储备的运用上就太过保守,应当在做好风险预警、评级机制以及专业机构设立等一些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拓宽投资渠道,如适当增加股票投资比例等。

2、利用外汇储备增加我国黄金、能源等占率储备

黄金作为不可再生的贵重金属资源,相对于纸币来说它不会出现贬值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具有保值甚至增值的性质。黄金储备具有比外汇储备更高的自主性,黄金储备完全属于国家自主的权利之内,一国拥有黄金可以自主控制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而外汇储备则受外汇发行国家或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偿付能力的影响,债权国处于被动地位。我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的同时,黄金储备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很低,因此将部分外汇储备转为黄金储备是规避外汇缩水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3、合理利用外汇储备促进我国的产业优化升级

我国商品在国际上一直是廉价的代名词,出口导向型产业主要是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资源,在收获外汇的同时造成了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等。因此,产业优化升级早已被提上了日程。应该积极利用外汇引进国外先进的机器设备、生产技术和优秀人才,为我国的产业升级助力。

4、将外汇储备投资于医疗、教育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

总所周知,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行业与国内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一直以来这些行业的发展依靠国家财政投入,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虽然每年在增加投入,但目前我国这些行业的发展状况还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需要。针对这一现实,可以考虑运用部分外汇储备补充这些行业的投入。

我国迅速增长的外汇储备虽然给我国经济的安全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为降低风险,必须积极探索一条既能发挥外汇储备积极作用,又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化的改革之路

【参考文献】

[1]张智芸.我国外汇储备运用现状研究[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

[2]陈扬林.金融投资,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3.总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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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济全球化是我国经济和平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这个判断是建立在世界经济史实上,经济全球化时期往往是后发国家的经济迅速崛起,实现“弯道超车”的最有利时期。如美国和德国就是把握住1870~1913年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机遇,由弱而强。同时,英国则由于忙于海外扩张而坐失良机,开始了其由盛到衰的历程。同样,日本和东亚“四小龙”也是把握住1950~1973年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重大机遇而快速崛起,创造了“东亚奇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再次进入现代全球化的快车道。能否把握住这个新的战略机遇期,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大业。

二是经济全球化还往往是各种复杂矛盾和风险的凸现期。如1870~1913年的经济全球化终结,源于新老列强之间的矛盾激化,最终引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50~1973年的贸易自由化浪潮的终结,源于资本主义世界生产体系的内在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破产、两次石油危机以及主要国家陷入“滞胀”困境。

不容置疑,现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无论在深度、广度还是在发展速度上,都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然而,经济全球化造就了相互依赖的“地球村”,却没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尤其当全球化开始步入金融市场一体化阶段时,开放的系统性风险迅速上升,这对快速崛起中的我国经济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一方面,世界各地的股市、债市、股市、汇市以及汇率、利率、资产价格、大宗商品价格之间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相关性和趋同性,对我国经济可能带来更大的内外冲击。另一方面,世界上各种错综复杂的风险和传递渠道经过一体化和全球化机制迅速地加以放大和扩散,对我国经济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同样,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大大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会由于技术标准一体化和同质化,增大了非传统安全风险。加之,地震、海啸、核扩散、局部战争等不可预见l生风险也同样迅速影响到全球,然而国际社会对日本大地震所表现出来的“一家有难,大家支援”的互助精神,也传递出“地球村”积极向上的信息。

即便如此,我国依然把加入WTO,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作为提升参与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的层次和档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大大缩小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差距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对加入WTO影响的认识

十年前,对我国加入WTO可能承受的利弊影响,主要是基于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分析判断;对我国积极参与其中可能承受的利弊影响的比较分析;以及如何趋利避害、化弊为利的应对之策研究。

其“利”,从扩大对外开放角度看,加入WTO之前,我国扩大出口和招商引资,通过引入我国发展所需要的优质资源和要素,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资本和外汇短缺的制约;通过引入外来竞争压力,大大促进了市场经济因素的快速成长。下一步通过加入WTO,可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国“干中学”进程,赶上世界知识和技术进步的速率,开十三亿中国人发展市场经济、国际化和现代化的“窍”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从扩大经济体制改革角度来看,1979年我国执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一直实施的是放权、让利、减税、轻费,培育市场经济因素的渐进式改革路径。1992年,我国进一步明确了改革开放的大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据此构建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框架。通过加入WTO,是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规范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其中,1986年正是提出加入GATT/WTO的申请到2001年12月正式加入的15年,正是我国经济体制逐步与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接轨的过程。

其“弊”,当时主要认为是“狼来了”。担心我国弱势产业很难承受外来竞争压力的冲击,如农业、汽车、金融服务业等,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形成国际竞争力;担心加入WTO后可能带来的外来冲击,将造成大面积的企业破产、转产、停产,工人大量失业可能将激化各种社会矛盾;担心世界大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可能形成对国内资源、市场、技术和产业的全面控制、成长压制;担心国内有限的高端人才将大量流失。

然而,事实证明我国的弱势产业并非不堪一击。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农业、汽车、金融服务业等弱势行业不仅没有出现预想的破产潮,反而是赢得更强的产业竞争力。同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上了一个大台阶。从2002年到2010年,我国GDP的总经济规模从12万亿增加到39.8万亿,年均增速10.7%;出口从3256亿美元增加到15779亿美元,年均增速22.9%;实际利用外资从535亿美元增加到1057亿美元,年均增速9.8%。在这个时期,我国成功地跨越低收入陷阱,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第一出口大国。

对我国加入WTO的回颐和反思

从加入WTO的经验总结角度来看,有三个方面值得提及。

一是用开放促改革和发展,同时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来扩大开放的互动模式,是加入WTO之后取得如此显著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效应的主要原因。在当时我们内部有一个争论,即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开放的推动力更大一些?还是改革更大一些?我们的一项研究说明,加入WTO以前(1994年为基期),我国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就高于日本,略低于美国。所以,在加入WTO之前,我国贸易的实际开放程度就远高于名义值。在加入后,并没有出现人们普遍预期的“狼吃羊”外部剧烈冲击的场景。其原因是开放效应在加入WTO前已经预先释放了。那么,加入WTO后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是如何发生的呢?是在整个对外开放效应的基础上,我国经历了15年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不断深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使得我国发展的体制软环境得以显著改善带来的。因此,当2001年美国IT泡沫经济破灭时,全球资本流入额从历史最高水平直线下跌了53%,跌势一直沿续到2004年。而同期,外商来华投资额却出现了持续直线上升。这个事实充分反映了全球投资者对中国加入WTO后前景的良好预期。

二是趋利避害、化压力为动力的积极应对策略,使得我国逐步从发展中大国转变为世界大国,并开始形成大国责任、国际视野和全球影响力。在当时,我们内部还有另一项争论,即真正的挑战和冲击是发生在过渡期内?还是过渡期结束后?事实上,由于长期准备、积极应对和全民参与,无论是加AWTO后的过渡期内还是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都没有经历到真正的挑战和冲击。“十一五”期间,我国GDP保持了11.2%的平均增速,2001年以来,保持了10.7%左右的增速,这就是证明。然而,真正的挑战和冲击来自于经济全球化的内在矛盾和风险,来自于越来越复杂的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关系和冲突,来自于“中等收入陷阱”。这说明,使得我国加入WTO取得显著成长业绩的体制机制动态、系统、持续的改革效应一步都不能停,否则,就无法取得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世界的长期效应,最终陷入全球化的矛盾和风险的陷阱之中。

三是引入外来竞争压力和优质要素,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经济形态,建立大国之间的共同利益机制。然而,我们没有预见到加入WTO后迅速增加的经常项目顺差和外储余额,形成巨量贬值的对外金融资产和升值的对外金融负债所导致的经济福利流失,及时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和外向型经济战略。当前,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摩擦,已经从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保障措施、技术壁垒进入到国内产业政策、人民币汇率、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国有经济部门等国内政策之间的交锋和较量。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进一步促进经济体制机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同时,确保自主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是一个新挑战。

加快转变经济和贸易发展方式

第一、把对外投资和贸易发展的激励导向从追求增长速度和规模,转变到追求增长效益和质量上来。这涉及到采用什么样的业绩指标和激励导向,可以合理有效地衡量外贸增长效益和品质。如对外投资不仅要有宏观综合效益等经济类指标外,还要有社会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劳工权利、透明度等非经济指标的衡量。对外贸易不仅要有贸易条件(出口购买力)、出口市场多元化等经济类指标外,还要有出口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进口对当地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综合评估等。这是我国承担大国责任和增强科学发展软实力的新要求。

篇12

一、公司转投资的利弊分析

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经营自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转投资是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转投资是资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资本企业的本质要求,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获得股东利润,实现资本在运动中的增值,也充分发挥了资本的效用。同时,从社会层面来看,转投资为社会增加了投资渠道,活跃了资本市场。最后,转投资使企业间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联系,实现规模化经营。有些公司甚至组建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来增强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总而言之,转投资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是公司经营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消极方面来看,公司转投资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风险。首先,公司转投资会造成资本虚增,危害资本真实。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转投资行为却可能破坏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导致资本虚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资的情况下,更为严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资100万元,B公司向C公司投资1()0万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资100万元,这实质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企业间流通,三个公司的实际资本都没有增加,但名义上的资本额却各自增加了100万元。由此可知,转投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虚增资本,从而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长期来看,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债权人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转投资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转投资会虚增资本,而虚增资本代表的股份又冲淡了拥有真实股份股东的权利,削弱了真实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违背了投资者控制公司经营权的理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严重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资的情况下,甚至会产生经营者们联合起来利用转投资通过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现象,整个公司治理一片混乱。最后,转投资容易使公司转嫁债权债务,逃避法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过转投资把公司的资产全部或大部转向其他企业,则原公司就沦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债权必然要落空。同时,由于转投资使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形成了关联关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独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强烈的挑战。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财产,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务,子公司失去了经营决策的自和独立的财产权、人事权等,也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从保障。

二、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概况

我国对公司转投资的立法经过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过程。1993年《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仅见于第l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经营的目的但是,却有投资对象限制过死,投资额度限制过严之嫌,同时,由于净资产的难以界定,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将限制权交与公司章程,对投资对象也有所放宽,扩大到了其他企业,但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而且,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等。这些都削弱了转投资对公司本身、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但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缺憾的存在,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转投资限额的规定,更容易虚增资本、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对相互持股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违法和违反章程转投资行为的后果也没有作出规定。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转投资规制体系的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有其价值理念的追求,转投资规制制度的确立既想鼓励公司对外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又想保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

立法对某一问题的规制最常见的有四个手段,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针对目前公司法关于转投资限制制度的现状,本文作以下分析和建议。

(一)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

1.事前规制是指在公司实施转投资行为以前,就规定转投资的规则,只要公司对外投资,就要遵守该规则。我国新旧公司法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手段,或限制投资额或限制投资对象。

从新《公司法》第l5和l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扩大到所有企业,并放弃了对投资额度的限制,将限制权交给了公司章程,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自,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正如有些学者所说:“容许高度的企业自治与市场自律”是当今公司法发展的一个共同认知和趋势。但是,笔者不赞同取消投资额度的限制的做法,因为,在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立法完全放开,对额度不进行任何限制,而公司章程也不做任何限制的话,此项权力就交给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仍然维持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台湾为40%),与此同时,法律允许公司能通过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以及股东会决议方式排除原定的限制。这样,转投资的上限是由公司白行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关于投资对象的放宽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其他企业应当包括合伙企业,而且公司也应该能够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因为立法的出发点是考虑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合伙投资后可能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其实,对任何企业投资都会面临成功与失败,对合伙企业投资也可能获得巨大收益,对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投资也面临失败的危险,成与败直接影响着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说了,如果公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而且不能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公司一样要对所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2007年《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言下之意是说,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事后规制是指在公司违法或违反章程进行转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救济的方法。关于这点,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在这里,事后规制主要是针对向合伙企业投资以及违反章程转投资而言的关于向合伙企业投资的问题,如果公司违法违规转投资于合伙企业,其行为当属无效。为了维护《公司法》第l5条的严肃性,当然应当对进行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课以相当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是刑事处罚,如罚金;也可以是行政处罚,如罚款。如果涉及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没有得到授权或违反章程转投资问题,可依《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作可撤销处理。但是,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否撤销还要看是否完成了商业登记,完成的,维持其效力,未完成的可根据股东的请求予以撤销。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l3条的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课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由公司负责人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害,具体即由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决议赞成该转投资行为的董事负责。

(二)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

1.直接规制是指公司法直接对公司转投资问题做出立法规定,并规定违反的后果。这点具体来说和上文的事前、事后规制内容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2.配套规制是指除了立法的直接规定以外,还要借助其他的相关制度规定,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调整。

篇13

Li Chun-gen1,Bao Shao-jie1

(1.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330013 ,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empirically the development stage of China’s 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the empirical research deduces that China is now in the starting point of in second stage of IDP, and on the point of turning to the third stage of IDP. On the transitional phase and financial storm, it needs guidance and support from the governments in order to support “goingglobal” enterprises. Using international tax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reference, on the basis of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issues in tax support system concerning “goingglobal”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formulating the tax policy and promoting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Key words: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going global” enterprises; tax policies; tax service

在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疲软、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外贸的内外环境趋紧等诸多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如何让我国企业规避风险,摆脱困境,一如既往地高速、持续发展,是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在看到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利影响的同时,应该看到这也是加速实施“走出去”企业战略极佳机会。在金融危机重创全球经济的情况下,我国积极扩大政府投资有结构性地刺激内需,将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在世界各国中率先复苏,强大的国内市场和比较旺盛的内需为以国内市场和产业为目标的海外投资并购提供了有利支撑,这些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的优势和难得机遇。我国应以此为契机,坚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通过有力政策的积极引导,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

一、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阶段实证分析

本文使用投资头寸指数(IPI)、和实证分析探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所处阶段。采集1982年~2008年共2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数据,所有数据以美元计价。考虑汇率折算因素,GDP数据来源来源于联合国英文数据库统计信息(UN data―A world of information)①,单位:百万美元。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额(FDI)、我国直接对外投资额(QI)、对外直接投资净额(NOI)数据来源于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历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单位:百万美元。人口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人均GDP(GDPP)、人均对外直接投资净额(NOIP)数据在原始数据基础上计算而得,单位:美元/人。

(一) IPI分析

设置思路源自邓宁投资发展阶段理论②。具体来说,若邓宁投资阶段理论成立,IPI的数值呈如下波动趋势。第一阶段:完全没有对外投资,而只有外商对内投资,IPI=-1;第二阶段:该国对外有少量投资,但是该国对外投资远不及外商对内投资, -1

图1IPI指标1982-2008年

可见,1982年~2008年我国IPI值在-0.621至-0.997范围内波动,初步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第二阶段,即主要以接受外商投资为主,同时也有少量的对外投资。1983年~1994年我国IPI值涨幅较大,1994年~ 2004年一直很小。但是从2004年后IPI值逐渐上涨到2008年已达-0.64,这与我国2004年实施大力扶持“走出去”企业的战略有关。

图 21982-2008年我国FDI和QI时间序列图

由图2可见,虽然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增长较快,但是我国直接对外投资在1982至2004年基本保持平稳直到2004年我国对外投资开始持续快速增长。

由以上分析,虽然自1982年~2008年,我国IPI指标处于-1到0之间(-0.621至-0.997),但是从2004年开始我国IPI指标和对外投资规模同步开始突飞猛进式的增长。同时考虑到最近几年我国政府大力扶持“走出去”企业未来几年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投资可能进一步增长,我国对外投资发展阶段应处在会第二阶段末期,并会较快过度到第三阶段。

(二)计量模型分析

(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趋势分析

以对外直接投资额为因变量,以时间为自变量,构建半对数模型,结果如下:

Ln (QI) =5.0857+0.1604*TIME

Se= (0.4289)(0.0267)

t= (11.8556) (5.9897)

P= (0.0000)(0.0000)

R2=0.689334 F=35.87666 Prob(F)= 0.000003

Time 是一个从1到27 的趋势变量。上述t统计值和F统计值均非常显著,可决系数虽仅为0.689,但只有时间趋势TIME作为解释变量,R2的水平可认为较高。该回归方程比较理想。可推断1982年~2008年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平均每年以16.04%的速度增长。该式拟合值与中国实际对外直接投资额的比较,显示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明显向上趋势,说明今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将保持继续增长的势头。

(2)回归模型分析

模型1: NOIP= + + +

模型2: NOIP= + + +

其中,t表示时间下标,α为截距,β和γ为系数, 为随机误差。Dunning(1981)、Dunning和Narula(1996)、Dunning和Kim等(2001)使用模型1即二次函数描述投资发展路径, Buckley和Castro(1998)用模型2即五次函数来描述投资发展路径。以下将通过实证分析来加以考察。分别对模型(1)和(2)进行普通最小二乘回归(OLS),结果如下③:

模型(1):NOIP= -10.16+0.047 -6.69× × (1)

(-2.39,0.0249)(6.61,0.0000)(-2.70,0.0124)

=0.87 F=82.43D.W.=1.56

模型(2):NOIP=12.35+8.30× -

(4.45,0.0002)(5.84,0.0000)(-4.35,0.0001)

=0.74,F=34.28, D.W.=0.46

两个模型的常数项、一次项、二次项均高度统计显著。从调整可决系数和F统计量上来看,两个模型拟合性能均很好。但是第二个模型则显示存在较为严重的一阶序列相关,而模型一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再从调整的可决系数和F统计量上看,模型一都要较之模型二更优。因此我国投资发展路径适合用该模型来(1)描述。对方程(1)求导,预测投资发展曲线转折点。推出在GGDP=3512.7美元处方程(1)取得最小值,到达IDP U型曲线谷底拐点(即投资发展路径理论二阶段向三阶段过度临界值)。这说明当中国人均GDP达到3512.7美元的时候,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吸引外资的差距达到最大, 过了这个临界值阶段,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速大于外资流入速度,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负数值开始逐渐缩小,中国对外直接进入第三阶段。而中国2008年人均GDP为3261.238美元,已经接近IDP曲线的谷底,说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阶段正处于第二阶段后期,向第三阶段的转变过中。

(三)实证分析结论

尽管IPI分析初步证明中国处于第二阶段。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趋势和我国QI时间序列图分析,显示中国对外投资总额在2004年后呈明显上升趋势,27年平均每年以16.04%的速度增长,并且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同时结合回归模型分析结论,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处于投资发展周期中第二阶段末期向最富有战略意义的第三阶段转移过渡的关键时期。

二、我国“走出去”企业发展机遇及税收扶持

(一)过渡的阶段现状急需政府政策扶持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走出去”战略的鼓励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发展仍不成熟,还处于第二阶段后期向第三阶段过渡时期,这与中国目前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现阶段经济发展速度是不相称的。投资阶段与经济地位的偏离一方面说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还没有形成综合性力量,仍处于探索性转型过渡阶段,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具有深厚的潜力。这个过渡时期是一个国家对外投资转型的关键时期,逐渐从偶发性投资转变为经常性较大规模的投资时期。在这个阶段,本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有很大增长,这些优势存在于围绕着初级产业而发展起来的支持性产业和半熟练的制造业及适用性技术密集的产业中。“走出去”企业所有权优势不再集中于无形资产,而更多表现为技术等创造性资产积累。此时国家政策对于形成国内企业所有权优势中创造性资产优势培养的良性循环有重大影响。因此在过渡的现实经济背景下,发挥政府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对于促进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西方金融海啸带来巨大机遇,我国企业“走出去”正当其时

目前正在席卷全球的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无论是从

外部环境分析还是从国内条件分析都是加快海外市场国际化脚步的难得机遇。从国外来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国家经济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为促进经济复苏、避免大量失业,各国政府纷纷推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减免企业税收负担,简化审批手续以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经济。实体经济下滑导致一些国家出现产业空档,使一些国家放松对战略资源、高新技术和命脉企业购并的限制,同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不少国外企业在自身资金回笼较慢、外部融资难度和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出现经营困难,急需外部资金的注入,企业价值随之缩水,此时中国企业可以更少的成本开展对外投资。从国内环境分析,在金融危机重创全球经济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增长和相当的稳定。这些都是“走出去”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跨国重组面临难得战略性机遇。

(三)税收扶持是关键

在此关键阶段,面对有利机遇正需要我国政府在政策上更好的鼓励和支持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上发挥作用,增强其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灵活性,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使我国企业更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成长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支持“走出去”企业的政策涉及财税、信贷、保险、外汇等多个方面,其中,税收扶持是关键。税收扶持体系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取,关系国家的维护,对于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和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就中国税收扶持体系在调节国内企业海外投资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分析展开分析。同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现行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扶持体系的构想,包括税收政策、税收服务两方面,以期为推动更多的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当前支持“走出去”企业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对外投资税收体系在积极支持国内“走出去”企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我国实施“走出去”企业发展战略高度,结合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及发展态势,参照其他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税收制度建设经验来考察,我国现行对外投资行相关税收体系仍存在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税收政策、税收服务两方面。

(一) 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不尽合理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目前的税收抵免政策依然有不少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直接抵免采取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法,间接抵免缺乏具体操作方法,国内总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得到分摊、境内外盈亏不能互抵。这些不合理的税收抵免政策已成为严重制约“走出去”企业发展的瓶颈。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法加大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使企业在投资于税率高低不同的国家时各国抵免限额不能流通使用。相比之下,美国实行的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基础上的不分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即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无疑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也降低了征管的难度。目前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经营,普遍采用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甚至多层法人公司的形式,以有利于获得注册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并负有限责任以减少投资风险。这就涉及到境外多层公司的间接抵免问题。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虽然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国内税法却没有很好的处理这个问题。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间接抵免,又加入了对从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可以纳入抵免的间接抵免规定,但对于多次抵免尚无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办理企业办理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要求20%以上。这势必直接增加境外所得的税收负担,形成较多的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不少国家在多层间接抵免问题上早就有明文规定。其中德国、日本、墨西哥和挪威多层间接抵免规定为两层子公司,西班牙为三层,美国政府的规定最为详尽为六层,其规定允许给予多层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除了每一层公司都要拥有其下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不少于10%外,其有表决权的股票百分比总乘积不得少于5%[2]。

2、纳税申报方面有待完善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统一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同时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以人民币为单位。这实际上造成三个问题。首先很多国家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制,如也门、沙特采用伊斯兰历,与公历相差7个半月,如果按照我国税法统一申报汇算清缴难以衔接。其次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这使得企业往往在并未取得实际收益的情况下,为履行纳税义务长期垫支大额税款,不利于“走出去”企业拓展境外业务。而国外发达国家早就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即对境外所得汇回本国时才征税,已实现但未汇回国内的不征税。英国、新加坡等国都早就利用此优惠鼓励资本输出。再次虽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以人民币为单位但目前对于纳税人缴纳外国税款折合人民币时应使用的汇率是历史汇率还是当期汇率尚无具体规定。

3、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且缺乏导向性

实质性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且导向不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只有零星的优惠规定,缺乏系统、规范、有效的境外所得税收优惠制度。现行实质性优惠主要政策实际上除去属于税收饶让的规定外只有一条:对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无论支持的范围还是力度都明显不够,缺少像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免税,尤其是跨国投资储备金制度等税收优惠。这类储备金制度目的在于应付国际市场上不可预测变化或发生不可抗拒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损失的情况。韩国政府目前就实行多种储备金制度:多种海外市场开发准备金制度,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海外营业损失准备金制度,并承认该类金额为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准备金积存后,如果蒙受损失,则从第三年起分4 年作为利润加以计算[3]。这些储备金制度使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海外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刺激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趣和动力。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主要分布在亚洲、欧洲,同时存在偏重于发达国家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现象。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在非洲和拉美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亦有其区位优势,如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中低层次的消费需求规模庞大等,并且制定不少吸引外资的政策。目前不少发达国家企业已经开始大范围的进军这些地区。因此无论是从区位分布战略布局出发还是从市场多元化角度出发,我国应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投资于此类地区。另外虽然目前我国制定了我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如:2009年4月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重点鼓励5个重点领域④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但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并没有体现出对这些方面投资的优惠,对特定项目和产业的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还几乎是空白,体现不出产业发展导向,也不利于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国外在这方面有着多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借鉴。日本对某些海外所得实行所得扣除制度。某些应课税的所得作为费用处理,体现了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海外支持,其中包括:科技产业海外所得特别扣除、海外新矿床勘探费特别扣除等。新加坡对境外租赁的所得、境外保险所得从26%的一般税率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4、境外所得的确认有待明确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等项目在计算时,应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各国财会制度不同,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千差万别,企业的所有境外所得都要按我国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这就严重增加企业的负担。特别是如果同时一个企业在多个国家投资,那么就需要应对巨大的财务调整的工作量,这无疑不适应当今企业多国、跨洲的投资趋势。同时对于具体的调整标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境外发生的费用需要哪些凭证资料才能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境外发票、报表如何认证,母子公司之间垫支的费用怎样分摊才合理等,现行税法都未明确。一些特殊行业的费用应如何列支,也还属于无章可循的状态。国外不少国家就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按所在国规定的列支成本费用,不必进行调整。澳大利亚、新加坡税务部门规定,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所在国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据此汇总计算本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然后抵扣境外分公司已纳税款,而不再按本国税法进行调整[4]。这种办法的特点是清晰简便,节约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双方的人力资源和时间。

5、税收协定面临新形势

目前关于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存在的问题,一般认为税收协定的谈签速度过慢⑤,已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协议过少(对我国居民企业在投资国所取得的税收优惠,很少做出饶让的规定),股息所得的税收协定条款不明确等问题。但是随着我国政府加大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发展壮大的重视,逐步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进度,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2009]81号)》的实施,以上这些老问题都已得到一一缓解。现在面临的新问题是:如何确定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应当坚持的原则而不是仅仅强调速度。如何适时修订我国与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已使这些协定条款能够和2008年出台新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接轨。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跨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近来才出现的存在较大争议的多边税收协定这些才是应当关注的重点。但是目前这些问题在我国还缺乏足够的关注和相应的对策。

(二)税收服务

1、税务机关提供信息服务意识淡薄、信息服务渠道有限

当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关注度不够高。这一方面由于“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在国内缴纳的税款数量较小,而不少地方考量各级税务机关的业绩又以税收收入规模论“英雄”有关。另一方面与不少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显现的信息服务需求并不旺盛有关。企业想要了解投资国的税收情况,目前主要的官方渠道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该网站的“走出去”企业指南专栏,为企业提供了16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⑥但是不少国家税收情况介绍过于简单,尤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只有短短几条或者仅有一个简单的表格。对现在大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为吸引外资而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更是几乎没有。

2、信息服务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企业个性化要求

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信息资料主要是框架性的国家、税种、程序的介绍,其针对性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满足企业个性化得信息要求。而现在“走出去”企业投资的国家、地区越来越多,不同国家的征税办法和征税标准各不相同,面对复杂的国内、国际相关法律和税收协定,就需要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宣传和指导工作。在这方面国外一些政府和中介机构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学习。荷兰政府当局就成立大公司纳税人管理局。该局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投资目的国的税收信息,以此为基础,为跨国公司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纳税辅导,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特定投资项目的国的税收信息,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他们解决税收问题的信息,提供相关的培训。而德勤、毕马威等国际性大型中介机构则积累了大量的对外投资企业税务实战案例,并为这些案例建立专门的税务咨询信息资料库。虽然这些中介机构目的在于盈利,但其“案例库”的方法值得借鉴。

3、预约定价缺乏经验,存在不足

随着走出去企业的逐步壮大,预约定价安排必将越来越多地被用以降低转让定价风险。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基本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APA)。2007年3月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约定价所做出的原则规定,中韩、中日、中美双边预约定价的签署这些都是我国发展和推广预约定价制度的表现。但从总体上来看,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税收实践上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APA回溯效力较为有限,影响其作为未来一种预测的精确度与可靠度;临界假设过少、范围过窄只有对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率或毛利率做不低于的假设,易出现临界假设的非控制性变化;保密问题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尚未对违反保密义务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纳税人信息掌握不足,实施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

可比性分析不够细化未对可比方选择、可比因素分析提出具体细化的要求;双边预约定价经验和操作能力不足,税务机关难以高效配合开展相关的实施工作。

4、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涉税部门协调不力

为配合“走出去”企业,我国一些沿海发达省份的国、地税务机关也开展不少形式的配套措施和服务,如:境外投资企业座谈会、远程答疑、面对面咨询解答。但这些方式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质量参差不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因其国际税务特性,难度较大、要求较高,对于从事此块业务的税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要求。而目前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为基层税务干部兼职从事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对于国内税制、税收协定和税收专业援助的研究水平都难以满足企业需求。在美国,国税局把雇员技能满意度作为大公司管理局的战略优先事项,并通过大公司的不同岗位的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帮助员工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对于“走出去”企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审批、审核的监管机制,并由商务部、发改委、国资委和海关等相关部门负责,上述部门的信息对于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管辖权十分有效。但由于未形成协调运转、信息共享的配合机制,造成境外税收服务效率低下。税务部门掌握的信息要么滞后,要么不全面,对“走出去”企业实施有效税收服务极为不便[5]。

四、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扶持体系的若干设想

(一)税收政策的完善

1、税收抵免

目前比较实际的做法应采用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综合限额抵免法。这种抵免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增加了企业境外所得税的实际整体抵免额,对于征纳双方来讲简化了计核则,因为综合限额抵免只需综合各个外国所得,计算一个抵免限额、一笔抵免即可。同时从某种意义来说,综合限额法也是对企业投资于多个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或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行投资采取的一种优惠政策,有利于优化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地区结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税务征管现代化和税务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应适时考虑采取免税法。采取免税法可以解决抵免法下确定抵免限额、核算境外所得纳税额、结转抵免额等带来的不便,降低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纳税成本,避免抵免法下因采用优惠措施而可能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情况发生[6]。同时免税法实质上是一种早期开源、后期收益的方式,从长期来看即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又有利于税源的涵养和持续增长。

明确间接抵免规定。在目前一步到位采用免税法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就应逐步完善我国的税收间接抵免机制。在新税法关于间接抵免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具体内容。一是持股比例的确定。从鼓励企业“走出去”角度出发,同时兼顾考虑到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标准(持股10%以上)和目前跨国公司股权分散的现实,将2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降至10%以上比较适宜。二是间接抵免层次。虽然从现行征管水平来看,抵免层次越少越好,但考虑到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层次一般少的也有三层,多的多达四至六层。因此建议对间接抵免的公司法律层次不做限定,但对中间层次间的股权比例应做严格限制,最好要求100%控股,最后运营公司的持股比例必须达到10%以上[7]。同时,为限制我国居民公司以投机为目的拥有外国居民公司股份,规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以上,否则不予抵免。

2、纳税申报

制定更加灵活的纳税申报制度。对于调整会计年度如果本着对企业从宽从简的原则应允许境外所得按照投资所在国的会计年度计算。但是鉴于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仍相对较低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方法:1、修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境外所得实行单独申报,不与境内所得统一清算。2、不统一规定境外所得年度清缴时间。由境内投资企业将境外经营地规定的年度所得清缴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为便于落实境外所得的盈亏互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外汇缴的最迟期限(可以考虑准许企业在6个月或更长的申报期内申报),确定年度清算时间。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延迟纳税”办法。目前不少境外投资企业难以取得投资国银行的贷款,同时境内银行因担心风险难以控制,一般也不愿意直接向境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因此允许未汇回境内的境外投资所得“延迟纳税”,就形同从我国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对“走出去”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汇率问题,因历史汇率换算比采用现行汇率换算更有确定性,建议采用历史汇率折算纳税人缴纳的外国税款。

3、税收优惠

参考各国经验和我国实际,根据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项目,结合行业自身特点,按照投资风险高低和投资成本大小,实行行业间有差别的投资准备金制度。具体建议:允许对外投资企业将海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自然资源开发行业按100%,自然资源经营行业按40%,一般行业投资按15%)提取作为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计入当期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分5年从企业国内经营费用内平均列支,单独设置明晰科目,专款专用。5年内如有亏损从准备金得到补偿,5年后没有发生投资损失,准备金分5年均匀摊入每年的应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8]。对于一些国家特殊鼓励的行业,成立“特定准备金制度”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根据产业选择理论和动态优势理论,引导企业对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投资,实现中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具有直接推动作用的投资方向(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给予所得税优惠税率[9]。对于以上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除采用普遍适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措施外,应适时引入对税收豁免、优惠退税、投资准备金等优惠手段的运用,进一步放宽科研与开发费用等各项扣除标准,同时适当扩大流转税的优惠力度,实行投资扣除政策提高出口联动效应,逐步建立起以间接优惠为主、多种优惠手段协调运作的优惠体系。以促进企业对特定行业和地区的投资以及再投资,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先发和后发两种优势,保持经济的长久活力。

4、境外所得

虽然2006年我国会计制度做了较大修订,但从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会计制度仍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虽然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按国内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这些项目核实困难,目前对于其审核仅仅停留在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上。与其因为政策不具备可操作性造成无法执行,还不如考虑采用从宽从简办法处理。对于在非避税地和低税国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应纳税额或境外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作为境外所得额的依据。对非全资境外机构的股息、分红收入,则可考虑将这笔收入直接按其境外实际适用的税率还原为税前所得,以此降低税务风险。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产生收入的境外代表机构,将境外机构的成本、费用等项目完全并入境内的账务,按国内财税标准进行处理。对于一些行业的费用列支考虑允许境外资本性摊销、境外人员工资和境外捐赠等成本费用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再作纳税调整。在考虑以上建议同时,还须将这个问题与反逃(避)税结合起来。对于境外所得申报明细表中的重点和特殊项目进行稽查,对有问题的按照跨国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进行调整,以此确定纳税人境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际税收协定

在未来对外商谈税收协定时在加快税收协定的谈判签署速度的同时,更应当注意区别不同的谈判对象,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谈判双方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双方政策导向、比较双方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原则,在此基础上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对于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必要与时俱进,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双方切磋、修订协定部分条款、明晰协定内涵、更新协定内容。

对我国企业在境外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给予税收饶让的确有利于更多“走出去”企业在国外发展壮大,使其产品本土化,从而缓解出口压力,减少贸易争端,缩小出口退税缺口。因此对于已签订的税收协定应修订税收协定条款实施全面的税收饶让。但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对于要修订税收饶让条款还是对于将要签订的税收饶让条款,首先应该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应尽量避免采用核定税收饶让的方式,最好双方能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税收饶让抵免比率或者设定一个浮动范围,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饶让条款。

2008年出台新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居民身份的判断、非居民营业利润的归属、境外投资的财产收益和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处理等都有新的规定⑦,这些新的修订条款反映了国际税收的最新变化和发展趋势。对我国未来税收协定谈签中的立场选择与利弊权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认真研读吃透新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所带来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目前还没一个广泛的共识。对于我国在对于电子商务税收中常设机构的判定的问题上,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怎样把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如何确定电子商务所得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征税。缔结综合性多边税收协定是目前各国都在探索的热点问题,对此我国应当积极、主动关注世界其他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动态。

(二)税收服务完善

1、建设复合型的信息服务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网站的建设。国税总局应逐步完善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走出去”企业指南专栏,在原有基础上还应包括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及协定内容,世界主要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各国为吸引投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国投资经营发生税收争议如何应对以及境外投资涉税问题解答等内容。同时应逐步建立外国税制资料中心,方便纳税人直接搜集外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有利于纳税人运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自身的利益。各省市地方税务机构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专栏的基础上,针对地方产业结构、企业特色、东道主集中地等,增加适合本地企业的税收信息服务内容。此外、可以考虑设置税务专家栏目,解答包括填写申报表的指引、启动磋商程序、办理税款抵免等方面的疑难问题。

2、建立案例库,编写税收分类指南,整合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

建立“走出去”企业的涉税处理案例库。首先,要强化走出去企业涉税处理案例库的应用意识。当前,税务机关在处理境外投资经营涉税事项方面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因此,任何一个已经发生的案例库都将为今后提供宝贵的启示或参考。税务机关要在人员、机构等方面安排专门的力量,及时将掌握的案例整理成可用的资料。其次,要拓展涉税案例的搜集范围。一方面,可以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将其他省市发生的案例搜集起来,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外汇、贸工等部门合作,将分散的信息汇总起来,此外也要有计划地搜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的案例。再次、要将积累进行有效的分类、归纳。对搜集到得案例,可以分别按照产业行业、组织类型、国别地区、涉税事项进行归类,将共性的线索信息归纳起来,逐步形成不同情况下的涉税办理模式。最后,要对涉税案例进行科学、规范应用。同时对案例库资料也要做好案例的保密工作,对涉及相关企业的商业机密,必须进行特殊的处理,才能加以应用。

组织编写入门级的境外投资经营税收分类指南。分类指南要结合本地情况,根据不同的产业行业,不同的境外投资经营组织形式、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经营业务种类,给予基础性的办税指引。目前,税务中介机构已逐步成为走出去企业的重要助手,特别是象普华永道、德勤等国际会计事务所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上文提到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政策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而对于企业特殊的政策信息服务如跨国税务咨询、筹划、和审计等服务,这是税务机关所不能代替的服务。因此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尽快促使其在“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事务中发挥应有的服务功能。形成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税收服务体系。

3、改进预约定价细节,提高审核磋商效率

延长追溯适用年限(国际惯例3~5年)。对于初次申请的企业原则上以3年为限,以后可视协议实施效果和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期限;对于市场情况变化不大、波动范围小、相对成熟的产业和产品可适当放宽期限[10]。补充详细具体的假设内容。假设应包括:相关的国内法律和税收协定条款;关税、税收、进口限制以及政府管制、市场份额、最终销售价格和销售量、企业的本质职能与风险、存贷款利率和资本结构等。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使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受到国内法的保护。在相应立法中规定没有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当局无权向第三人或外国税务当局泄露相关信息,同时规定对泄露相关秘密的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适当补偿等惩罚措施。设立相关数据库,促进APA管理的信息化。实行转让定价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预算申请购买商业数据库,根据使用的权限和区域分别付费,同时借助中介力量收集信息,或者利用工商、海关、物价、统计等部门的公共数据。完善可比性因素。结合我国国情需要考虑的可比性因素有:产品或服务、功能分析、合同条款、经营策略、经济环境。大力提高双边预约定价的审核磋商效率。国内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处理外资企业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工作经验,提高审核评估的技能水平,提高磋商谈判的技巧水平。

4、培养税收干部,协调涉税部门

针对境外投资经营涉税事项政策性强的特点,对税务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税收知识培训,让专业税务人员掌握我国签订的主要国家的税收协定,熟悉走出去企业主要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模式。注重培养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的专业人才,提高分析、驾驭涉外税务事项的专业能力。提高税务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税收主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增强其统筹协调国际税收业务的能力,带动和促进整个税务系统国际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在注重培养的同时也要重视税务人才的开发,建立投资性开发、层次性开发、学习性开发、使用性开发的人才开发体系,全面实施现代化的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开发战略。

针对境外投资经营涉税部门,目前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有,一是建立部门协调运作机制,如跨部门信息公共平台和共享机制,加快涉税事项在各部门之间的传递处理速度,实现涉税信息的有效共享。二是将分散于不同内部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梳理、整理使得相关各部门紧密配合、联动服务。“走出去”企业前后的行政管理事项、金融货币业务和货物投资、技术投资、劳务输出等涉及商务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发改委、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让“走出去”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得到必要而适时的涉税服务。在此基础上需要各地方政府牵头统筹,明确各部门、机构的协作职能和责任,围绕“走出去”企业要求的提出-服务-评估三个环节,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无缝衔接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支持。此外,建议各地方政府向本地企业的主要投资地统一派驻税收、商务专家,定期统筹分析和公布主要国家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状况和评价。

五、结语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走出去”企业面临的新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无论是税收政策还是税收服务必在须保持必要的连贯性的同时更加注重依托国内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我国相关对策的发展开放性和灵活性。稳定从来都是相对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调整着自己的战略和政策目标,相应地要求我国支持“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扶持体系必须适时调整,建立整体协调的介入、调适、退出机制,绝不能搞原则不明或一成不变的税收扶持体系。

【注 释】

①UN data―A world of information 网址:

⑦(adopted by the OECD Council on 17 July 2008)

详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网址:省略/hom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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