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

篇1

一、农村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现状分析

(一)基层文化开展的自发性特征显著。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仍具有“村民自治”的特点,这就使得该文化活动在组织和演出上具有群众自发的特征。针对这一特征来进行评价,我们不能说其是好是坏。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在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路下,作为一个子系统的基层文化活动,也应呈现出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相结合的态势,从而当前的自发性特征则影响到这一态势的形成。

(二)基层文化开展的思想性有待提高。新农村建设十分重视精神文化的塑造,这也直接反映在了基层文化的开展之中。但从现阶段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现状来看,在思想性上尽管普遍脱离了“低级趣味”,但在突出当地民风民俗,以及展现身边正能量方面的思想性上则有待提高。不难看出,需要通过植根于现实生活才能收集到宝贵的素材。但在当前基层文化活动开展的这种自发性现状下,植根于生活也就显得较为随意了。

二、分析基础上的功能定位

(一)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氛围。在新农村建设中十分强调创造乡村和谐的人际氛围,包括邻里关系和谐、婆媳关系协和、家庭关系和谐等。随着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通过大众参与和文化活动本身所释放出一种凝聚力,便能促进上述和谐人际氛围的形成。不难理解,在和谐人际氛围的驱动下,将能在新农村建设中产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团结气氛,那样便能真切发挥出村民自治下的巨大优势。

(二)为新农村建设构建精神家园。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伴而行,共同构成了基层文化活动开展的现实背景。在留住乡情和乡貌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下,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基层文化活动将为村民构建起精神家园,这一精神家园不仅能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将增强当地村民的文化自豪感。

三、定位驱动下的实践

(一)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针对当前基层文化活动比较零散的现实问题,需要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这里的组织性具体是指,在保证“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寻找专业文化团体来给与帮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需承担起这种帮扶任务。根据文化站的职能,在帮扶上应在拓展文化活动的形式和提升文化活动的思想性上发挥优势。

(二)突出基层文化活动的地域性。在新农村建设中也面临着引导村民走向增收致富的道路,特别在笔者所在的少数民族地区,更具有这样的紧迫性,当然也具有这样的资源。因此,在开展基层文化活动时还应突出地域性特征。根据笔者所在区域的特点,可以将具有藏族传统文化纳入到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中,诸如藏族歌舞和藏戏等。

(三)培育基层文化活动骨干力量。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主体始终是当地村民,在村民自治的体制下还应不断培育当地基层文化的骨干力量。在培养骨干力量上需要建立起这样的意识,即根据基层文化活动内容的开发和基层文化活动形式的管理两个方面,应分别进行针对性的人才培养。

不难看出,新农村建设对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提出了时代要求,这一时代要求又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呼应。为此,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以及在区域植根性的推动下,来不断提升基层文化活动的质量。

四、展望

群众文化活动是当前农村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能增进村民沟通,提高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文明乡风,完善社会治理手段。充分发挥群众文化活动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农村群众文化活动,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关键在于打造一支过硬的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关键在于农民群众是否满意以及这种满意的程度。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建设、完善、顺利运行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拥有完善的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基础,其基础性工程便是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推进乡镇文化站建设、抓好“三送”工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创建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四个方面,同时还必须注意坚持文化站的公益性方向,要明确服务对象,要处理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要抓好管理人员的培训,还要大力组织开展丰富的文化艺术活动。

五、结语

本文在完成了现状分析和功能定位后认为,实践路径应包括:增强基层文化活动的组织性、突出基层文化活动的地域性、培育基层文化活动骨干力量等三个方面。

参考文献

篇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5)04006207

“人类对善治的关注与人类文明本身一样历史久远”。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用来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矛盾和各不相同的利益群体彼此容纳并且实现合作。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重要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或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的主体既有公共部门,也有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与目标追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把善治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目标。对于其内涵,可谓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会办公室(OHCHR)认为,善治是在治理过程中从根本上排除和腐败并完全尊重法治原则,对善治的真正检验是在实现公民的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为实现人权目标所做的努力程度;善治包括透明和公信力等要素和平等与公平等价值观,善治必须保证公民特别是最贫困人群的基本需求和有尊严的生活。只有最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李向前认为,善治是治理的最高标准和理想状态,包括“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善态治理”。

尽管人们对善治的认识不一,但无论从何种角度加以界定,善治的核心要义和旨趣都是可确定的,即强调普通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多元行动主体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能对民众需求保持高度敏感性并作出积极回应的方式,通过建构并使用合适的制度措施以有效应对社会问题与矛盾。

(二)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乡镇社会管理有其特殊性,“乡镇虽小,肝胆俱全”,“上边千条线,下边一针穿”等说法反映了乡镇社会管理的特点。面对日益增加的复杂性需求,原有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变得应接不暇和疲于奔命,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1.管理人员的管控思想较严重,致使民众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社会管理本应管理和服务并重,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但长期以来,相当多的乡镇干部在总体工作安排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在社会管理中又重管理轻服务,习惯于“管”“卡”“压”等传统的不够合理的工作方式,对被服务的社会成员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长期以来形成了坐着办公的不良习惯,对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和所愿缺少足够的主动了解和科学调研。相当多乡镇管理干部在自上而下的各种指令、任务、考核、应酬中疲于奔命,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习惯于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及基层民众进行管理,无暇也无兴趣关心基层民众的疾苦、问题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这种社会管理主客体之间的断裂使基层民众的诸多内在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满足,为社会矛盾激化埋下了隐患。

2.乡镇政府职能错位与其他行动主体功能缺位,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失衡

目前我国基层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韦伯式的层级制管理模式,它依赖于标准的工作过程,难以为提高效率提供有效的激励,而是着力于怎样避免犯错误,存在组织僵化等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灵活应对,管了很多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越位”和“错位”现象时有发生,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事情没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也缺位,社会管理秩序处于失衡状态。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正常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不均衡状态甚至可能会使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为非作歹、祸害民众,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3.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内在设置,难以应对急剧的社会变迁及随之出现的社会矛盾

农村基层社会矛盾频发及社会管理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乡镇社会管理过分注重基层的政治性而忽略了社会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村正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各种社会问题突出,比如贫富分化问题、土地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分化问题等。但是乡镇既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内在设置缺乏应有的弹性、灵活性及回应能力,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满足民众不断变化的多样社会需求,无法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和冲突,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近些年来农村时有发生即是一种体现。

(三)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现实难题制约着改善民生的目标实现,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突破与发展。具体而言,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主要有四点。

1.立足民众的需求和能力,把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贯彻始终

善治的核心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善”意味着尊重民众意愿,提高民众能力,也意味着一个高效用和高效率的政府功能来努力满足所有公民增长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民众的需求不断扩展和提升,社会事务日益增多,社会管理的主体迫切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弥补政府单一力量的局限或不足。因此,社会管理主体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还需包括许多非政府部门。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尚不完善,政府应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过程中起引导作用,着力推动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才能缓解政府压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将精力和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应发挥作用的领域,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3.注重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民众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善治强调民众的中心地位。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必须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真正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要注重科学调研,切实找准民众的关注点,使基层民众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主动自发地参与到新的发展实践中来,而不是被动地听指挥,表面上服从,内心里却有不满或不情愿。要达到这一目标,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升乡镇社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真正具备贴近民众、深入民众、了解民众、带动民众、服务民众的理念与能力。同时还应借助各类社会组织激发民众的主动参与热情,促进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

4.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增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善治观点认为,只有最贫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他们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成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底线要求。要建立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借助法治化、制度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的力量保障他们的权益,使他们在多元利益格局中获得应有的尊重。

社会工作作为理念、制度、方法和人才的综合体,其专业品性契合了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可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带来新的契机。

二、善治视域下的社会工作与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一)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与契合性

社会工作兴起于欧美,是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设置与专业化力量,以“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用个案、小组和社区等科学的专业方法服务他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旨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互助和社会公平正义。随着我国各地探索实践的深入,社会工作正逐渐从直接服务扩展到参与社会管理,从解决社会问题扩展到预防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走向多主体、多元化治理背景下,社会工作日益显示其重要性。

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协同作用。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而社会工作的目标正是增强人的社会功能,关注如何帮助个人、群体或社区增强其发挥社会功能的能力。它通过各种专业方法,在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开展工作,解决人们参与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困难和障碍。社会工作对促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专业优势。它不是把工作对象只看做被救济、被改造、被动员的客体,而是看做多元主体的一部分;它善于调动主客体两方面的积极性,从预防和发展的角度去分析和介入问题,从而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社会工作可在实质上和深层次上参与社会治理。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率先在社区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引介了专业社会工作,满足了新时期的社会需求,使社会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

(二)善治视域下社会工作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功能定位

1.理念优化

理念的优化是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不断深入,乡镇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政府在推进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生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往强力的管控手段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理念的深层优化与转变刻不容缓。社会工作是一个关心人且认为只有尊重人和理解人才能改变人的专业,它把改进人类福祉尤其是弱势群体福祉作为自己的专业使命,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养分,且有一系列科学具体的方法保障其专业理念落实于实践,从而使乡镇社会管理理念优化的功能落到实处。因此,乡镇要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与旧模式,促进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逐渐激发基层民众自主性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现实依靠力量。

2.方法改进

乡镇政府存在的核心价值是为基层民众提供服务。它是整个政府体系的终端,其所作所为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关系到民众的生存状态与政治信心。但是,由于政府工作方法以及既有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可能会导致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或者民众并非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导致政府有心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民众的要求和期望。社会工作作为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并致力于助人自助的专业与职业,对保障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的服务质量有着科学的、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因此,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合理有效地在乡镇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融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同时结合乡镇地方实际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政策,将促进传统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促进乡镇政府制定更有实效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更好地提供民众满意的公共服务。

3.风险化解

社会管理旧模式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受代价和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必须要考虑如何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风险期和危机频发期,风险形态复杂多样,然而既有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侧重于事后应急性抢救,这种模式往往又强化了社会风险。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秉承专业理念与科学方法,通过实践的广泛介入可形成制度化的影响力,帮助解决困难群体和边缘人群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不满情绪,防范社会风险。同时,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使乡镇社会管理体系更好地预判基层民众的内在需求,采取及时且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而化冲突于未发,降低社会管理风险。

4.人才支持

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变革过程中,人才是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元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残障康复、职工帮扶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这一独特的职业优势使其可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并对相关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素养培训,培育和孵化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协会和服务站,将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与人才支持,使社会工作的理念优化、方法改进和风险化解等功能实现获得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影响力。

三、社会工作推进乡镇社会管理走向善治的实现路径

(一)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对基层民众需求的回应能力

1.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制度以民众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善治特别强调民众中心导向,并认为如果不是以民众为中心,制度就会成为绊脚石。我国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会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而创造新利益格局,往往会使贫困群体特别是在转型中地位相对下降的群体产生剥夺感和心理不平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通过澄清与沟通等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到因个人能力和社会条件限制造成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其他阶层或群体的认知偏见与不满,减少观念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利益纷争;另一方面可以运用优势视角和赋权理论,帮助弱势群体更清楚地分析环境及自身优势,提升其改善生活的主动性与能力。

2.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创新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往往是由于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社会工作特别强调以人为中心及服务对象需求的满足,它运用科学方法和技能为有困难的人提供服务。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促进社工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协调中,或者使一线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社会工作技能并应用于社会矛盾化解。依靠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一方面能够帮助个人、家庭、群体解决现实问题,利用澄清、同理心等沟通技巧使矛盾双方更理性地对待矛盾;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预防个人和社会可能出现的问题。社工机构和人员作为民众和政府的“中间人”,可通过对政策的反馈和干预,引导人们有序而理性地行动,优化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

(四)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框架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与革新

1.改革乡镇政府的行动方式,给其他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空间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运行中过分依赖自上而下管控的状况是阻碍基层治理创新的关键症结。通过引入和渗透社会工作元素,可使乡镇政府在发挥职能时更多采取“助人自助”“平等协商”等方式,充分尊重其他行动主体的利益与想法;并逐步构建不同主体有序协作、共同参与的实践体系,实现从单一依靠政府向依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转变。基层政府可更明确多元利益主体间有序合作的边界,梳理清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给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出空间,从而最大程度消减“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在基层的弊端与不足,充分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

2.推进基层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力量整合

基层社区是社会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可以以社区为平台,扶持社会工作参与到基层社区发展中,培育社工服务机构,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开放式联动,使民众需求得到更充分回应及更全面满足。针对当前社区行政化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科学化、专业化、人性化方法开展公共事务管理,逐步理顺社会工作与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关系,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协调的和谐互动机制。着力发展民间社工服务机构,使之成为承载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人才施展才能的重要载体,培育各类与民众需求相关的社会组织,调动民众参与,激励社会组织发挥好协同创新功能,使基层社会的各种力量实现充分有效整合。

四、结束语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在既有社会管理模式基础上通过破旧立新来稳步实现,不能急躁冒进,试图一蹴而就。乡镇社会管理的旧模式偏重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民众需求缺乏响应,对社会的自主性欠缺关注,这种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由善治理念引领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特别重视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关注多元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正是由于这一目标旨趣,使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理念的社会工作可在其中发挥独特而有效的功能,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克服现实难题而趋于善治。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工作尚面临提高社会认同度和资源整合力、健全基础性制度安排、推进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提升政策倡导力与反思批判功能等现实问题。但可以预见,随着发展进程中上述问题的逐渐克服,社会工作在我国基层社会善治中的功能将得以更充分实现。

[1]哈斯・曼德,・阿斯夫.善治――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M].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杨春福.善治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J].法学,2011(10):46―49.

[3]詹姆斯・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75.

[4]潘小娟,张辰龙.当代西方政治学新词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223.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8―11.

[6]李向前.走向善治: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要义[J].人民论坛,2013(8):34―35.

[7]曾维和.创新乡镇社会管理:一个复杂系统的分析框架[J].社会科学,2013(4):33―41.

[8]陶学荣,陶.走向乡村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93―94.

[9]林兴初.基层协商民主与乡镇善治研究――基于浙江温岭“新河实验”分析[J].学术论坛,2013(9):33―37.

[10]周小花.治理理论视角下乡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创新[J].前沿,2013(16):113―115.

[11]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J].江海学刊,2002(3):97―103.

[12]何增科.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4):101―107.

[13]李迎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工作的视角[J].社会科学研究,2014(1):96―104.

[14]柳拯.战略谋划社会治理背景下的中国社会工作[N].中国社会报,2013-12-23(2).

[15]王思斌.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促进社会治理[N].中国社会报,2014-01-10(5).

篇3

(一)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1、干部作风问题导致群众对基层组织缺乏信任。由于农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来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基层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整体不高成为不争的实事。素质的参差不齐又使农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个人的私心,在政策执行上时常出现偏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或者采用高压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从而使小纠纷激化成大矛盾。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双方的对立,基层群众把对个别干部的埋怨转化成对政策的不理解和对村委会的不信任。而群众的上访也让村委会把其划为“刁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2、管理职能与体制问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难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不健全,各项工作条块分割、机构庞大、冗员过多、加之工作人员人浮于事、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发挥不好。一些村社综治网络、人民调解网络不健全,培训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基层工作网络作用发挥不好,对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邻里关系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处理。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基层群众对村委会的不满与日俱增。

3、基层管理存在“一言堂”导致群众民利受到损害。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一事一议”,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开小会个别干部拍板决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从而引发村民不满。村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见,反映村干部吃喝贪占和财务混乱的越级上访问题仍居高不下。

(二)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治观念薄弱,村民还没有养成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从而导致邻里之间及家庭内部矛盾不断加深。这些纠纷既影响着村内的和谐、民风的纯朴,也使干群关系更一步恶化,群众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近年来国家始终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随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力度的加大,各项惠农政策和保障民生举措的相继出台,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土地和土地所承载的利益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让人眼红。补偿款兑付、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只要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往往调处难度都特别大,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激发人民内部矛盾的升级。

2、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转变,近年来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级。伴随“打工潮”青壮后村民纷纷外务工,身处“花花世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础动摇。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因鸡毛蒜皮的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大量涌现。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1、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

2、矛盾纠纷复杂化。因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差异性和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办事程序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农村矛盾纠纷由从前 “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转化。现在农村矛盾纠纷不确定性与以前相比大为加强,一个简单的纠纷往往牵扯几人或一个群体的利益,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3、矛盾纠纷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基层群众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加之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加上血缘宗亲等因素,极易发展成群体行为,若处理方式不当,或者调处不及时,极易引发。

4、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农村矛盾纠纷常常伴随着春耕大忙,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节集中暴发,呈现明显的季节性。

5、解决方式激烈化、网络化呈现对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过向村社或者乡镇干部反映问题,希望能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大多简单纠纷都能及时化解。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解决耗时过久,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致使当事人失去耐心,认为自己的问题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决不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故动辄就大闹。另外,个别基层群众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为谋取利益最大化,不顾法律、道德约束,通过网络把歪曲的事实发表在网上,希望通过网络不断给政府施加压力。这些都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当事双方的对立。一些政府部门对待非正常上访事件,顶不住压力片面强调“和谐稳定”,在处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做出过多的妥协让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众不信法的恶劣影响,助长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歪风邪气。

三、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从实际需要来看,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充分发挥法制

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促使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强对农村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村社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普法宣传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创新“法律七进”活动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和社,!会参与性。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完善普法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普法宣传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通过培训学法骨干,达到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从而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农村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将依法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权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要将“宽以待人”的传统文化贯穿于调处矛盾纠纷具体案件的全过程。主动营造仁和礼让的调解氛围,以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和民间谚语、典型案例等说服、教育当事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冷静分析,宽容,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积极引导当事人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调处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最终达到握手言和。2、健全制度, 强化指导,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效。基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村级自治组织健全村务管理制度, 着力提升基层各项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决策民主、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成了村级工作运作有序、村干部行为规范,村级制度较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时乡镇政府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合理考核考核体系,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依法治理”等相关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奖惩体系,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以“会前学法”制度为抓手,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学法考试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七进”、“依法治理示范乡镇”创建等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不损群众利益。要加强对村主要干部培训工作,规范党务、村务行为,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了因村务管理混乱而引发矛盾纠纷。

4、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1)提高认识,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大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为“第一要务”服务这一本质,站在发展的高度认识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努力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调解工作社会效果,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效性。

(2)着力构建 “大调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健全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立体防控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对各类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及时掌握人民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类不稳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加大部门间配合力度,创新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调解工作向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创新调解新模式,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逐渐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解决渠道分流。切实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牢牢把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3)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预警、控制、调处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信息员建立全方位的预防机制。着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调解,达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转化、早结案,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把可能转化成巨大影响事件的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落实责任人,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扩大,对化解纠纷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还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 “大调解”五进活动 ,通过现场调解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逐步规范,加强三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建设,规范调处程序,加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打好“组合拳”,确保三大调解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调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实现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拓展援助渠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矛盾纠纷成总体上升趋势,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处置,发挥大调解“为政府分忧、为分流、为法院减负、为公安减压、为群众解难”的积极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积极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持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不断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篇4

1、区域、层次、结构情况

兰陵县总耕地面积161.7万亩,农村人口114.7万人,人均耕地面积1.4亩。地形主要以低山、丘陵、平原为主。其中,低山多分布于西北部的鲁城、下村、车辋等乡镇,面积3.5万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19.6%,大多数由农民种植花生、地瓜等作物,少部分山地被村集体对外承包,以林果种植为主。丘陵多分布于低山平原之间,面积3.37万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18.4%,以传统小农经营为主,种植小麦、花生等作物。平原多为东、西泇河、汶河及沂河冲积、分洪而成,面积11.2万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62%,平原南部农民大多外出打工经商,土地交由亲友种植较多。大规模流转的情况并不多见,全县流转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26个。平原东部地区以种植小麦、大蒜、露地蔬菜为主,基本仍为传统家庭种植模式;平原西部地区主要种植大棚蔬菜为主,以家庭经营为主,少部分由合作社、村集体等流转承包建设大型蔬菜种植基地。

2、建档立卡贫困户小农生产情况

兰陵县共有1084个贫困村,贫困户31724户,主要集中于车辋镇、下村乡、鲁城、矿坑等山区乡镇,少部分位于平原地区。山区贫困村中,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老人、儿童留守,劳动力不足。受限于种植知识、劳动能力、水电等生产条件,大多只能进行简单的粮食、花生等种植,且基本上都将大部分土地转给子女,自己保留1亩左右土地,种植一些蔬菜自用或种植花生用来打油食用。每亩折合收入600元左右,收入微薄。

3、不同行业小农生产、兼业及收入来源构成情况

兰陵县主要有粮食作物区和经济作物种植区。除南部乡镇进行小麦玉米轮茬种植,东部乡镇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大蒜、牛蒡、露地菜等经济作物种植,特点是季节性较强,农闲时青壮劳力多到县城及周边私企打工,农忙时基本上全部回家劳作。以大蒜区种植为例,蒜农收获大蒜后一般种植玉米,闲暇便到县城劳务市场打工,接到活的情况下,一天能得到100元左右收入。蒜农主要收入来自大蒜销售,一般蒜农家庭平均种植在5亩左右,多的承包他人土地能种到10亩。2017年行情下,每亩蒜薹、蒜头销售收入1.2万元,每户大蒜种植收入在6万元上,除去农资、种子、人工,每年大蒜带来纯收入5万元,但总收入与大蒜价格相关性强,2017年大蒜价格在2.5元徘徊,农民投入大于产出,去年扩种的蒜农更是亏损严重。西部乡镇农民收入基本来自于大棚蔬菜种植,多为黄瓜、辣椒、食用菌等品种。辣椒种植区每户平均拱棚300米,3亩左右,轮茬种植大棚辣椒与生菜,一般年份带来纯收入2万元。黄瓜种植区一个大棚5-8亩,一般年份收入8-10万元。常年轮茬种植,基本没有农闲的时候。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

兰陵县省级龙头企业达到10家,市级龙头企业达到5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853家,其中蔬菜产销合作组织500多家,家庭农场368家,种植大户26家。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基地等流转农民土地开展规模化种植,面积均在100亩以上。种植规模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17年,利源、家瑞合作社入选首批上海市外延蔬菜基地,县委县政府积极引导更多的合作社入选后续基地,提高当地蔬菜基地种植管理水平和蔬菜品质,扩大对外销售市场。

二、扶持小农生产、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

1、引导小农发展联合与合作

兰陵县利源、家瑞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流转农民土地后,建设设施大棚发展蔬菜种植,村集体集中收取承包费,农民可分得承包费,也可承租开展蔬菜种植。合作社统一管理、农资供应、收购销售。一方面对原有家庭种植模式的提升,提高了蔬菜品质。另一方面,入选上海市外延基地后,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农户种植的蔬菜可以直销上海市场,蔬菜销售收入进一步提升,农民受益。会宝山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社流转会宝山流域山地,发展特色果木种植,开展生态旅游农业、农家乐等,农忙时节雇佣农户参与相关农业生产,保护了山区生态环境,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扩宽了农民增收渠道。

2、发展社会化服务,引导小农参与适度规模经营

县供销社与鸿强合作社开展蔬菜育苗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提供育苗嫁接、蔬菜植保、农资直供、蔬菜收购等服务,减轻了农户种植负担,农民可以在家庭劳动力承受范围内扩大种植面积。近年来,向城等蔬菜区农民除种植自家土地,逐步开始流转外出务工人员土地增加种植面积,平均种植面积扩大了2亩,年收入提高2万多元。

县供销社与众利合作社合作,加强产业化经营的引导带动,在新兴镇太子堂村,流转农民土地1650亩开展规模化种植,发展周边农民、农机手等入社,面向社员提供粮食联合收割、测土配方施肥、粮食烘干销售等服务。农忙时节,集中承接农机作业订单向农机手分配。规模化、产业化种植,降低了种植成本,密切了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三、小农生产在提升传统农耕文明水平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小农生产在中国传统农耕文明中发挥了基础作用,以此构建起来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在《乡土中国》一文有家族一章提到,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传统的农耕文明,基层家族实现了很多社会治理的功能,而且稳定持续了千年。近代以来,农村社会格局发生很大的变革,合理有效的利用这种传统秩序,作为农村基层治理的补充或对农村基层证券的有效监督,可以在农村生态文明中发挥其积极作用。另外,传统的小农生产,投身农业生产的人员多,不同于西方农场的形式。农民闲暇之余,自发组织形成了很多文艺形式,如东北二人转、扭秧歌、柳琴戏等,正是在农闲时节,丰富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合理的利用农村传统治理结构,有效补充、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引导和丰富农民文艺活动,丰富群众生活,对于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四、小农生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小农生产酒香也怕巷子深。小农生产,相较规模化生产,农民投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更多。农民对待农作物有着更深厚的感情,对农业有感情的农民会以工匠精神对待自己的庄稼,更容易种植出一些原生态精品。但是相对于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掌握的宣传渠道少,生产的特色精品没有宣传、销售的渠道,只能依靠远近的口碑和上集市摆摊售卖。这一方面需要政府相关的服务部门,提供公益性的宣传推广渠道。

2、地块分散。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承包地大多保留,临时性将承包地流转给亲友等耕种。对于种植户来讲,他们仅仅耕种自己的承包地,规模太小,收入过低,流转亲朋邻里的承包地后,规模扩大了,耕地却不能连片成块,耕作十分不方便,机械化成本较高。

3、对社会化服务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高。 农村基层社会化服务体系效率低,农民对社会化服务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高,面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无所适从。以兰陵种植合作社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推广的情况看,很多农户接受程度慢,只有看到别人用过,有了效果才会接受。对新事物接受程度不足,农业新技术应用推广较慢。

4、村社集体统的功能弱化。使农民共同生产事务难以解决。取消农业税前,村社集体可以收取共同生产费,从而可以为单家独户提供诸如灌溉、机耕道建设、植保等等服务,现在村社集体权力弱化,农民集体行动难乎其难,小农产中环节不得不各自为政,农业生产的成本大幅度提高,生产难度大幅度增加。比如集体灌溉解体,农民就只能打井灌溉,以前每亩地灌溉成本为20元,现在可能100元还灌不好。部分山区土地不通水不通电,农业生产条件无法得到改善。

五、相关意见建议

当前生产力条件下,小农生产是农业稳定的基础,地方干部、基层群众关于把握好鼓励适度规模经营与扶持小农户关系,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1、基层政府部门提供更多便利小农生产的服务。

篇5

一是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

司法所面向群众,贴近基层,工作琐碎繁杂,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才能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近年来,周口店镇改革发展不断加快,随之引发的矛盾日益复杂、频繁。为妥善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必须本着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问题。

二是扎实过硬的基本功

作为一名司法所长,没有一身扎实的基本功是很难胜任的。为此,必须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进行学习,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顺利地拿到法律本科的文凭。

回顾这几年的学习经历,我深深觉得,学习意义已超出了学习的本身,这何尝又不是对自己意志的一种磨练呢?使我在磨练中练就了我一身扎实的基本功,使我在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我凭着较为扎实的基本功,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朴实的工作作风,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努力工作,赢得了党委、政府的好评,人民群众的赞誉。

第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基层单位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的自治性活动,是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单位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市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个意见”、“两个规定”和省市有关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继续抓好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巩固加强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原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力争做到人群集中的地方,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工作。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坚持任职条件,选好配齐调解员。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制度。要总结人民调解庭和调解小分队建设及开展工作的经验,适应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要求,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在积极调解传统的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调处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要积极介入诸如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企业改制、民工工资等引发的、重大事件的调处,全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单位。要通过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第二、加大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抓好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继续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实“五个一”要求。要大力开展宪法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指导意义和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要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要做好行政复议、申诉等合法解决纠纷方法的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掌握和选择正确的诉求表达方式,预防和减少群体上访、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第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公民和法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正确及时解决。要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公民和法人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努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各类矛盾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方便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引导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要继续做好“建网、扩面、提质、解热”的工作。“建网”就是要按照“三有”标准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街道(乡镇)、农村(社区)延伸,形成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扩面”就是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以此解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提质”就是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制度,以此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者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办案质量,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工作效率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发挥重要的作用。“解热”就是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着重解决诸如民工请求支付工资等社会热点问题。

第四、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置帮教实体的整顿、认证、管理工作,促进安置帮教实体的发展,扩大安置就业能力。要积极扶持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要加快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工作。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流散社会、不落户和人户分离等问题的解决和对“三假人员”(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查找,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要加强协调,拓宽安置帮教渠道,积极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定职责。当前在司法所建设上要全面落实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各乡镇街道全部成立司法所;二是司法所所长由副科级干部担任;三是司法所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政法专项编制要专编专用;四是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五是解决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和其他经费保障问题。

篇6

2009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即开始谋划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在组织力量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派驻乡镇检察机构建设的调研报告》,从发展方向、建设原则、工作职责、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提出了总体设想,明确了“高起点定位、科学谋划、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发展思路。2009年7月,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试行)》,确定了“全覆盖设置、一次性报批、按条件到位”的推进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开展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所谓全覆盖设置,即通过在重点乡镇、衔道设置检察室,管辖周边3-5个乡镇、街道的具体工作,以实现全辖区覆盖;所谓一次性报批,是指各地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检察室设置的数量,一次性向编委和省检察院履行报批手续;所谓按条件到位,是指设置基层检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个、设置一个、巩固一个”的工作要求,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挂牌运行,不断积累经验。

(二)加强探索实践,明确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和运行规范

基层检察室的职责任务、履职方式如何,直接影响到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检察室的发展前景。

1、在职责任务上,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职能为支撑。在2009年《意见》对基层检察室具体明确包括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处理涉检、对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十项职责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现场会又根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检察室以化解矛盾为主体、以强化职能为支撑的职能定位,着力引导基层检察室在群众处理、检察环节调解和解、职务犯罪预防和线索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充分发挥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线平台作用。

2、在履职方式上,坚持融入和对接现有的乡镇基层党委政府各种工作平台。一是对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如在综治中心组织协调下开展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加强对基层社会治安动态的调查研究,推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二是融入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立足检察机关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以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和村级组织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探索建立基层执法信息衔接机制。有效融入以联席会议、信息定期报备、信息实时共享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机制平台,深入推进基层执法信息的衔接。

3、在运行规范上,坚持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基层检察室与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基层检察室在履职中要突出体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要求,做到“四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超越职能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为利益驱动、“创收”驱动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从乡镇借用、从社会聘用非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坚决防止从社会拉赞助供检察室使用。二是正确处理基层检察室与本级院内设部门的关系。检察室的各项职责任务不宜是内设部门职能的分解,而是一种延伸和深化,检察室必须以配合协助基层院内设部门为主要履职方式,接受基层院内设部门业务指导,主动配合开展工作。三是正确处理本级院对检察室的领导关系。本级院对基层检察室负有领导责任,通过绩效考评等手段加强对基层检察室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失范或无所作为。

(三)争取重视支持,着力加强保障机制建设,推动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省检察院出台《意见》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层检察室建设专题汇报,得到了省委赵洪祝书记的批示肯定。2010年,积极争取省委将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纳入省委年度重点推进的“基层基础建设年”及“法治浙江”建设重要内容。2011年,省检察院经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反复协商,将检察室业务装备、基础实施建设分别纳入到了县级人民检察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也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如嘉兴、温州等市检察院紧密融入市委“强镇扩权”、加快新兴小城市建设的战略,推动市委下发文件,把基层检察室建设写进战略规划中,为推进工作赢得了主动。

二、成效与特点

(一)工作推进持续有力

随着省检察院对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的持续推动和各地探索实践的不断深入,全省各级检察院在思想认识上更加统一,普遍把这项工作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通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召开现场会、实施项目化推进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经全省检察机关上下共同努力,覆盖全省的基层检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准设立基层检察室134个,正式挂牌运行58个,还有一批基层检察室正在积极筹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全省已挂牌运行的基层检察室,紧紧围绕省检察院确定的十项职责任务,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服务村级换届选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检察室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欢迎。如长兴县检察院开发区检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显著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其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路桥检察院金清检察室全程参与镇统一部署的保换届专项行动,为村级换届选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义乌检察院国际商贸城检察室、绍兴县检察院轻纺城检察室在服务专业市场,临海检察院杜桥检察室在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制定会签文件,建立健全基层检察室与院各内设部门、“两所一庭”以及乡镇其他相关站所的衔接机制,规范并推动了基层检察室工作的开展。如,在工作职责方面,慈溪、绍兴等检察院均制定了检察室工作规则、检察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绩效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层检察室在开展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层检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办事行为。在与业务部门衔接方面,诸暨、上虞、吴兴等检察院出台加强检察室与院内设机构工作衔接的意见,明确并规范检察室与院内设科室之间工作职责与衔接配合。在与外部衔接方面,湖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出台意见,积极探索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舟山定海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出台意见,从五个方面规范基层检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强化基层检察室对法庭司法活动的监督;绍兴越城区检察院会同国土、工商等6家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会议纪要,探索依托基层检察室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四)党委政府支持力度较大

基层检察室建设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各地基层检察室挂牌成立时,县(市、区)委书记等主要领导都亲自参与成立仪式并为检察室揭牌。同时,在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等方面都给予政策倾斜与支持,目前,基层检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级,有的地方还给予事业编制,大多数基层检察室办公用房都由所在地乡镇提供,为基层检察室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物质保障。如,2011年省发改委将基层检察室基础实施建设纳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在办公用房方面,按每个基层检察院设置3个检察室、每个检察室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规划;湖州市委、政府联合发文,落实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机构规格和干部职级待遇等相关政策;温州市编办出台文件,明确基层检察室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室主任可以进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或检察委员会。

三、困难与问题

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一些实践成果还不稳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在思想认识上,深入开展基层检察室建设的自觉程度还不够高

部分基层检察长对基层检察室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对要不要设、如何设仍然心存疑虑,态度消极,等靠思想严重,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上级院的部署而被动推动,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不足。

(二)在职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能泛化、虚化、异化的倾向

一些地方对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够准确、理解不到位,对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没底,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职能泛化、虚化和异化的倾向。如,有的大包大揽;有的该履行的检察职能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参与一些征地拆迁、催欠农民工工资等不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真正属于检察职能、体现检察特色的工作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基层检察室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有待增强。

(三)在工作运行上,尚未形成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制度体系

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对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存在工作内部衔接不规范、不畅通的问题,如检察室与派出院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对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关系没有理顺,沟通交流不畅,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检察室与国土、税务、工商等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还不畅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还难以适应工作发展需要

在机构规格方面,有的还没有明确为副科级,主任没有高配到副科实职,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对等。人员配备不足、不强,除少数几个检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数检察室工作人员只有1-2人,不少检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为主,年龄结构老化。在办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独门独面的还不多,大部分检察室还是设在乡镇党政办公大楼内部,使用其中一间或若干间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对工作开展制约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长、见效缓慢

首先,在工作推进上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地市已在所辖基层检察院全面推开;而有的地市仅选择一、两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工作整体进度不大。其次,大多数正式运行的基层检察室工作成效还不太明显,特色、亮点不多,有的甚至挂牌成立以来,工作基本处于半停顿状态。再次,宣传力度还不够,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检察室了解不多,社会影响力不大。

四、意见与建议

(一)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在中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大框架下,基层检察室将会被更大范围、更广深度地推行。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把基层检察室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按照“积极、稳妥、有效”的原则,认真思考谋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的工作思路、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探索实践,切实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等职能作用。

(二)要正确把握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重心和着力点

职能定位决定着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领域、主要任务、运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关检察室的前途和命运。要准确把握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履职方式,着力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一是要把基层检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大的社会背景,也是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出发点、目的和归宿。这既决定了基层检察室的发展方向,也决定了基层检察室的履职方式,即基层检察室必须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工作主体,通过主动对接基层综治中心、“大调解”工作体系、农村惩防腐败体系等各种平台,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项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末端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把加强对“两所一庭”等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作为履职重点和主攻方向。这是因为,一方面,基层检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层各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没有在基层成立相应的机构,法律监督出现死角,基层权力体系建构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环,许多执法活动不能纳入到检察机关的视野,导致法律监督缺位的状况。一些执法违法行为,给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制约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基层检察室职责任务中最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最能体现检察特色的职能,只有强化这个方面的职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层检察室职能的泛化、虚化和异化,确保基层检察室可持续发展。因此,基层检察室必须强化对基层派出执法机构的法律监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延伸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纠正办案中的违法问题,确保诉讼活动的严格依法进行。对其他行政机关派出站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层执法信息衔接机制,依托执法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发现执法不公的行为,应当及时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这些基层站所依法履职,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工作。通过受理举报、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访基层干部、群众等,及时发现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反贪、反渎部门进行查处。当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和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基层检察室可以独立或牵头对村干部职务犯罪进行查处,切实增强基层检察室履职的刚性。

(三)要切实加强基层检察室自身建设

篇7

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乡镇检察室的需要。我国目前有19219个镇,15925个乡,如果每个乡镇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就得设置11700多个乡镇检察室,需要35100到58500多人。我国目前司法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短缺。东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都一直“喊渴”,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乡镇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乡镇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每个乡镇设立乡镇检察室,所需经费、人员无法保障。如果只在个别乡镇设立,或者一个检察室管辖两三个乡镇,设置的效果非常有限。一个检察室如果人员设置过少,则无法胜任检察室庞杂的职能,影响工作开展。如果人员配置过多,在目前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基层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且一些职能与基层院重叠,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对于乡镇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另一种声音自然是赞同甚至溢美之词,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也是科学发展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平等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等等,这其中有政治需要之言,也有理性思考之词。笔者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但这些困难和问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并不足以使我们望而却步。哲学上说,事物总是曲折发展的,我们应该跳出历史的局限,从法治精神、时代趋势、长远发展中理性对待乡镇检察室这一曾今的历史遗物而今的社会必然。

首先,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我国宪法精神的间接体现。虽然设立乡镇检察室在宪法和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字眼,但是它这种组织形式和宪法法律不相违背,还可以从宪法和法律中推导出来。我国宪法第129条和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形式由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如果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等建立派驻机构”。追溯立法的本义,其中规定的“等”应作广义的解释,不应局限于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同时第二条规定中还有“根据需要”,这就使设立乡镇检察室就符合了立法的规定。另外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个结论:应该从组织上保证公、检、法等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乡镇、街道等基层检察机构的缺失显然有违宪法要求法制平衡和法制治理机制之完整。

其次,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健全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目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有些基层地区,由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以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官民”矛盾、“警民”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频繁,这与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而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要有阵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有自己的基层“阵地”,而检察机关缺乏类似的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对行政、审判行为的)分工制衡机制。①可见,现阶段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适当地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是健全中国特色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而乡镇检察室无疑是建设乡镇法律监督主阵地的最好载体。

再次,设立乡镇检察室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求。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各种审判、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了农村基层,唯独基层检察院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机构设置,导致检察机关在基层信息不通、耳目不聪。基层检察院对乡镇种种社会矛盾的了解掌握及其对乡村干部行政管理行为和基层法庭裁决行为的法律监督,仅靠少而粗的群众举报材料和难得一次的下访巡访或法制宣传,显然只是“冰山一角”。尤其是近年来,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乡镇检察室通过收集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农村综合治理,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等,有效激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最后,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形势所趋。基层检察院建设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目前,虽然基层检察院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但是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队伍建设水平尚不高,特别是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基层检察院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群众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需求。适时发展乡镇检察室,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作用,既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基层知晓率和认可度,走检察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又可以让检察人员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提高检察队伍的群众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形象。

二、新时期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当然,乡镇检察室的重构并非是对原有检察室的简单恢复,而是哲学上的“扬弃”,是按照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赋予检察室新的时代内涵,赋予其新的界定、新的内涵。

1、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眼睛和触角。过去在检察工作中,没有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对发生在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行为很难进行法律监督,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重新构建的乡镇检察室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赋予乡镇检察室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乡镇司法体系。

2、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检察室不是检察院,在适当延伸和扩展检察室职能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检察室与派出院内设部门的关系,特别是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业务重叠关系,如乡镇检察室拥有民行、控申检察职能后,检察室与院民行科、控申科的关系等。有学者认为,赋予检察室的民行、侦监、监所、控申等职能,从性质上看并不需要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②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检察室可以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可以办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等息诉案件和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但不承担上级民行检察部门的交办案件和辖区内的抗诉案件,可以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可以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但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等工作,检察室应更多的配合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案件。

3、以承办刑事案件为职能补充。现有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的职责包括收集职务犯罪线索、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总体而言,涉及内容广泛,但虚而软,难以产生像执法办案这一刚性权利所带来的明显效果,其最终被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也难以预料。而当前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办刑事案件的职能,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室也未尝不可尝试,可以将批捕、职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检察室承办辖区内刑事案件后提交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通过这种刚性权利的赋予、实质性职责的履行充实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内容,让基层检察室有作为、有地位,提高基层检察权履行的公信力和实效。

三、规范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乡镇检察室固有的法律依据、组织体制、保障机制等先天性缺陷,在推进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困惑和困难,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检察改革的需求,让乡镇检察室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宣传教育到位,进一步深化认识。检察机构设置到乡镇一级的重要性,尚无足够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乡镇检察室也无统一的认识: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再设置乡镇检察室势必分散力量,影响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以前也搞过乡镇检察室,但由于指导思想不对或设置方式不当,导致设置效果不佳,遂认为设置乡镇检察室是重蹈历史覆辙;三是认为人财物等诸多因素难以解决,条件不具备。这些内部的思想障碍,是当前制约设置进程的关键因素,要通过理论教育、舆论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措施进一步统一检察机关内部认识,奠定稳定的思想基础。

篇8

以下正文:

引 言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今天,处于和谐社会语境下集自然人、社会人、政治人、司法者诸多角色于一体的法官,作为"人"的因素,在"法"的"推行"过程中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不是"天生"的,其素质的形成和提高离不开"后天"的教育和培养。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然而或囿于根深蒂固的教学理念,抑或囿于"捉襟见肘"的教学条件 ,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在与基层司法实践结合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知识的"不对路"与"短板"现象。同样,当前的法官培训亦存在类似的问题,其培训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受训者的现实需求。法学院教育模式改革路在何方、路有多远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笔者意在法学院教育"涛声依旧"的情形下,针对性更强、目标更明确、转变更容易的法官培训必须"亡羊补牢"!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一线初任法官 ,在直面纷至沓来的民事纠纷后,诧异于基层司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深感自身应对基层司法能力的薄弱,在经历一次又一次的打击后,不得不承认自己已经陷入了一个困境--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基层司法实践存在脱节,而基层司法实践所需大量知识竟在法律之外。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实务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自身的亲身经历和体验出发,以法官培训的内容为视角,进行力所能及的探索,期望能找到一条更适合我们成长的培训之路,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民司法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一、一种独特的成长轨迹:法官培训之对象分析

"铁打的法院,流水的法官",在"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历史舞台上,随着一大批经验丰富的老法官退休或退居二线,一批毕业于法学院的青年法官逐渐登上了审判舞台,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主力军。作为或即将作为当今审判舞台上的主角,我们有着较为独特的成长经历及背景。这样一种与众不同的成长轨迹,是法官培训中不得不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速成"经历

[材料一]:笔者的自身经历--八零后出生,法学硕士,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外省某基层法院中的一员。在进入法院工作约七个月后,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培训期为七十天。培训结束后,即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在人民法庭独立办案,独自摸索各类民事案件的办案思路,独自面对形形的当事人,成为一名实实在在的"速成法官" 。无独有偶,近年来,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笔者的上述经历不是特例,而是惯例。

与国外法官的成长经历相比 ,你也许对目前的这种"速成法官"现象会很惊讶,抑或会对这种法官培育模式表示质疑,甚至会谴责这种"揠苗助长"的方式过于残忍。然而,在法官培育模式上"吃快餐"实属无奈之举!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越来越渴望。同时,由于人们观念的变化,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更多地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于是各种矛盾纠纷如洪水般涌向法院,法院案件急剧上升。然而,法院的法官编制并未因案件的增多而作相应比例的增加,加之许多老法官面临退休,有些法官鉴于案件太多又以工作已满三十年为由选择提前退休,有些法官基于各种原因选择离开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然成为困扰法院发展的一个尖锐的矛盾。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只好缩短法官的成长过程,将新考入的法官后备人才尽早任命为法官,以解燃眉之急 。

(二)教育背景

目前,法官预备人才基本上均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的方式,招用的各大院校的法学生。然而,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学院教育灌输给学生的是一种现代的西方的讲规则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种如何运用逻辑方法分析、适用法律的技巧。在课程设置上仍然过于看重书面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经验强调不够,理论有余,实践性不足,存在"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因此,法学生擅长于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于解决纠纷,不擅长于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和知识,在’农村’完全可能是扬短避长,大材小用。而从法律需求者和消费者来看,这种法律知识和人才是一种欺骗他们的’水货’" 。

(三)培训背景

从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训来看,同样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由于时间、师资特别是培训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训依然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进一步加深,对于实务方面的知识讲授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训者的法律分析和适用能力,对于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实务亟需的知识获得和经验方法、司法技能的培养,所起作用不大。从笔者参加的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来看,也是以高等学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学理论家进行法学知识的传授及最高法院学者型法官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司法解

释式"的讲述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课程较少。

二、来自实践中的困惑:基层司法凸显法律"内""外"之"足"与"不足"

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我们所接受的教育及法官培训,再加上速成经历,致使我们即使"三证" 齐全,法律知识充足,法律思维敏捷,然当我们真正成为一名初任法官,置身于基层司法实践之中,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时,在实践的检验中频现的各种"水土不服"现象,暴露出的最主要的问题即是:法律理论知识相对充足,而法律之外的知识、能力、技巧却相当欠缺。

"水土不服"之一:工商、陌生人社会vs农业、熟人社会

"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 。其关注的主要是商业社会和城市生活,即使打着公民权利普遍性的口号,传统的农业社会都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法律的"不入之地" 。同样,现代法学是附着于工商经济和市民生活的;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也基本上是这一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产物。法学院内开设的所谓最前沿的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中国基层农村社会的生活秩序准备的,而更多是为了大都市的生活甚至是为了即将到来的更为开放的中国发达地区的生活秩序准备的。

而中国有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具有文化传统活化石之称的乡村社会,这是一个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形成的"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村民生于斯,长于斯,受传统文化的熏染,乡村社会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与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契约社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这就决定了乡村社会的司法具有其特殊的运作规律。

从法学院学成归来的学生熟悉的是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和思维方式,对于农业社会、熟人社会的行为习惯、内部规则知之甚少。当其套用主要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的现代法律来解决与之有着显著区别的熟人社会的纠纷时,必然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正如苏力先生所言:"这种知识(指学自法学院的现代法律知识,笔者注)对目前中国的广大农村--或更准确地说对工商经济还不发达的地区--并不对路" 。

"水土不服"之二:格式化的规则之治vs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材料二]: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是多年的好友。20__年4月,被告父亲突患疾病,在得知好友急需救命钱后,原告毫不犹豫将自己多年的积蓄10万元借给好友治病,然被告父亲仍不幸去世。后因被告不愿归还该10万元,原告将其告上法庭。开庭时,原告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其为朋友慷慨解囊,重情谊,讲义气;被告则表示,该10万元系其父亲所借,其父亲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产,其不具偿还义务。经查,被告父亲去世时确实未留下遗产。对于此案,承办法官 有些不知所措,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判决,原告好心借出的10万元将难获支持,然而此种判决在情理上很难说得过去 。

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所反映的是基层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面对当事人要求合理不合法或是合法不合理时,法官怎么办?是严格实行格式化的规则之治还是寻求一种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抑或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若按照我们所学的现代司法理念,我们应该注重法律推理过程的逻辑整合性,以及对非理性因素的排他性,把所有的问题纳入法律规则的调整范围,严格按照制定法规则处理司法问题,保持中立性,做法律的忠实卫士,不能违背或逾越法律的规定,即实行严格的格式化的规则之治。

然而,在中国广大的乡土社会,这种格式化的规则之治施展的现实条件还是匮乏的。由于经济文化较为落后,广大乡民诉讼能力低下,偶尔发生的冲突把他们带到了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面前,现代司法理念所注重的司法权利、司法义务、证据规则、程序公正甚至法律规定等,都不是他们所关注的对象。他们将纠纷诉诸法律,期待获得的既不是一纸威严的、冰冷的、严格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书,也不是法律规则之治下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单纯的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而是对纠纷本身彻底的解决以及纠纷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实质正义,是否符合他们在生活中认定的本土化的某种"人情正义"观。

"水土不服"表现之三:法言法语vs乡言土语

[材料三]: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十年前在村委会的组织下签订协议,对界址及公共通道进行约定。然被告一直认为村委会在签订协议中偏袒原告,于是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进而引起纠纷。该案是笔者办的第一个案件,为此笔者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开庭时严格按照正规的庭审流程,使用标准的法言法语。在涉及到协议中诸多所谓的"术语" 时,笔者为弄清其准确含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询问。然而,庭审结束后,原告即到庭长处"告状",说"这个法官文绉绉的,开庭规矩特别多,不是本地人,不懂本地话,她说的话我听不懂,我说的话她听不懂,连基本的常识都要问,我要求换人"。

司法离不开语言,语言能力或艺术是做法官的必备素质。法律语言具有简洁、刚硬、冷静、确切、严谨等特点,现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准确表达司法意旨。

但是基层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其经济和文化背景与现代社会生活存在差距,许多村民听不懂法言法语,那些高度抽象、概括的法言法语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外文,他们所熟悉的是那些流行于乡间、简单、明了、生动活泼的乡言土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依然按照现代司法的要求,用所学的标准的法言法语与之交流,必然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有时反而会造成误解和反感。从笔者在上述案例中"费力不讨好"的经历即可发现,法言法语在乡土社会受到"排挤",其空间被乡言土语"占据","司法者"与"被司法者"之间语言的不畅是阻挡纠纷解决的一道不可忽视的障碍。

"水土不服"表现之四:法律理论知识的充足vs地方性知识的缺乏

[材料四]: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清明节,原告准备好纸钱前往祖坟祭祖,为抄近路即从被告房屋滴水坡上穿过,正好被被告看见,被告上前与之理论,双方就此发生口角,进而被告殴打原告。打斗中,原告受伤,花费不少医疗费。承办此案后,笔者与书记员到纠纷现场勘查,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时,被告一再强调原告烧纸钱不该走其滴水坡,对此原告似乎亦感理亏,笔者不太理解,询问书记员才知,在当地的风俗习惯中,烧纸钱走他人房屋滴水坡会给他人带来晦气,原告犯此大忌,引起此次纠纷。了解了该案的症结后,笔者提出了当地人较为认可的解决方案:被告赔偿原告的医药费,原告向被告敬酒,放鞭炮以去除晦气。原、被告对此方案均欣然接受。

该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笔者都很熟悉。对于此类赔偿案件,笔者甚至可以当场将赔偿数额准确无误地计算出来。

然而,在农村乡土社会中,特定人群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惯、习俗,礼节、仪式,舆论、禁忌,乡规民约,宗教戒律等,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在人们心目中潜移默化 ,深深扎根。这些长期沉淀下来的"内部规则"已经内化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所了解、所认可、所遵从。相反,那些通过普法宣传,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制定法,虽然在乡间起到一定作用,但远未内化为乡民的自觉行动。因此,事实上在乡民心中起到维系社会秩序的主要不是制定法,而是"内部规则"。

从实践情况来看,在广大农村,深处乡土社会的纠纷当事人,提交给法官的纠纷,大多是由于生活或生产上的琐事形成,看似很简单,一般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但由于它们大多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展现给外人看得到的争议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冰山之下往往是复杂的、强大的、不为外人所熟知的背景。如果法官在裁判中看不到这个背景,找不到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律形式主义方法,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将当下案件事实置于一般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下,依逻辑三段论推理推导出法律判断结果,是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好问题的。上述案例,笔者由于不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不理解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也意识不到原告在此次纠纷中亦存在一定过错,若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其判决本身都不一定正确,更谈不上彻底解决该纠纷了。

因此,在基层司法中,地方性知识和经验方法在一定意义上比普遍性法律知识和逻辑方法更为重要,而这些恰恰正是法学院毕业的青年法官所欠缺的。

三、着眼法律之外:一种基于"短板原理" 的培训思路

基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水土不服",暴露出我们自身存在的"短板",这些"短板"的存在限制了我们司法能力的提高,司法水平的提升,因此,必须将"短板"加长,才能增长我们为民司法的"能量"。然而,从目前来看,加长"短板"最好、最快的方式是开展针对性的法官培训 。对于"短板"的具体情况,前文已有详细的论述,不在于我们法律知识的缺乏,探其实质,问题更多地表现在法律之外。古诗曰:"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面对农村的具体情况,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调处纠纷时,很多时候也应是"汝果欲听讼,功夫在法外"。因此,我们要长"短板"、补"窟窿",功夫亦应在法律之外 。

(一)通过培训让其对所处之司法环境有所了解

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 。乡土社会的生活富于地方性,长期生活于此的人们之间十分熟悉,有自身特定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处事规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是基层法官所处的特殊司法环境和社会背景。

作为基层法官预备人才主要来源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在中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大多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均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对中国国情特别是基层社会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足够的了解;其所受的现代法学教育,亦因其教育和理论研究的特点,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基本是针对工商经济、陌生人社会的,与现今基层社会司法环境存在不契合。

社会稳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权的行使也需要民众的理解和支持,置身于现实社会进行司法的基层法官与社会的联系最为直接、密切,若脱离社会、脱离客观的司法环境、远离民众,会使基层法官失去安身立命之本。法律不能孤独的自我存在,司法不能在自己划定的圈内跑,脱离现实看法律就会"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有时候需要跳出法律,回归生活去解决法律问题,否则不但伤害了社会,反过来也伤害了法律自己。

因此,法官的培训制度对这些"后备"法官必须有国情、社情、民意教育的内容,让其静下心来了解其所处的社会背景,进而理解处于此种社会背景下的人和事;让其沉下气来读懂其所处的司法环境,进而把握基于此种司法环境而出现的独特的司法规律。只有掌握了国情,才会有开放性的视野,树立大局意识,克服办案的狭隘性、片面性;掌握了社情,才不会眼中只有法律,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掌握了民意,才知道应当发扬什么,建设什么,改进什么。

(二)通过培训让其对司法理念进行适当调整

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即必须依规则而审案。同时,法官也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他必须依照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解决纠纷。

"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是具有丰富个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难以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世界。面对这样一个世界,法官或法院必须实际地解决问题,否则他/她或它就丧失了作为纠纷解决者或机构而存在的理由。" 作为基层法官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目前,要在深处于乡土社会之中的基层社会,实行现代严格意义上的规则之治,显然是脱离中国农村现实的美好幻想。如果仅仅熟悉法律,机械教条地"严格"依法办事,不仅不能定纷止争,而且还会激化矛盾,甚至出现十分严重的不利后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民事纠纷的裁判最重要的在于"案结事了",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 。通过判决来强化法治的权威固然重要,但能够将纠纷和冲突的隐患予以消除,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更加和睦、友爱,社会秩序稳定和谐才是更重要的。

法学院出身的法官,崇尚现代司法理念,信仰格式化的规则之治,认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要让其重识并调整司法理念,在法官培训中,必须让其充分了解并理解在基层社会中,法律不是万能的,一个看上去严格依法简单容易的判决,往往只是起了一种止痛片的作用,一个依据规则推理做出的判决有时候只是表面上排除了冲突的社会障碍,却很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只有认识到格式化的规则之治存在的局限性,其才不至于纠结于是应当坚持规则之治还是应当屈服于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问题本身,而是积极地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在司法救济的广度和深度之间寻求一个和谐点,在发挥法官主观性和当事人能动性之间寻找互动点,从而在解决纠纷与严格规则之治的不协调之间艰难的进行平衡与突破,寻求表面上的合法与实质上的合情合理,以达到解纷止争,息事宁人的效果。

在法官培训中,除了要让法官认识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性外,亦应当让其了解并学习如何在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间达成一种平衡。不可否认,这种极具智慧的"平衡术"离不开实践的摸索与总结,然而,如果能够通过培训这一方式,让初任法官"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学习他人来自实践中的经验,缩短自我摸索的时间,从而以更清晰的思路、更积极的状态投入基层司法实践,何乐而不为?

(三)通过培训让其司法语言能力逐步提升

司法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司法书面语。司法语言可能是法官最自信、也是培训中最容易忽视的一个方面,但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现状来看也有开展的必要。

司法口语贯穿于法官整个审判活动之中。作为基层法官,其所处的司法环境决定其在司法过程中语言模式必须迁就当事人。因为我们不能强求常年生活在乡村中的纠纷当事人短时间内熟知并适应现代司法中的法言法语,唯一能做的是作为基层司法者的我们改变自己的语言模式,用基层民众最熟悉的乡言土语来诠释法言法语的准确内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始真正的有效交流,进而拉近彼此的距离,朝着有利纠纷解决的方向迈进。然而,由于各种原因 ,老百姓最熟悉的乡言土语,我们也许并不熟知,要想尽快掌握,培训是最好的方式。

司法书面语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法官的很大一部分工作最终都以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表达准确、说理透彻的文书才可能达到服判息讼的效果。一份精彩的裁判文书可能只解决一个案件,但是一份矛盾的或是说理不清的裁判文书则会极大地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裁判文书的书写能力的培养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四)通过培训让其司法相关知识有所充实

司法所需的知识是一种综 合性的知识,它不仅仅是法条和程序,至少还应包括地方性知识和与案件相关领域的知识。

在农村基层社会,由于各地地理、人文环境的不同,经济交往的缺乏,"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情况很普遍。大量农村村民并不知道国家制定法的真实内涵,也"懒得去了解",从而导致在内心上仍接受和喜欢用土办法、老办法、老习惯来解决问题。因此,基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外,还应熟知在当地被乡民普遍接受的、一定程度上起着规范社会秩序作用的"内部规则"、风俗习惯、"生活逻辑"等地方性知识。法官如果不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纵然有"锋利"的法律武器,也可能四处碰壁,寸步难行。地方性知识的培训可以让法官及时认识到地方特点的客观存在,并尽快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人情世故,进而主动去思考国家统一的法律如何与地方特色衔接起来,达到彻底化解纠纷的目的。

篇9

一些地方目前出现的“农村空心化”现象,生成背景复杂,涉及领域广泛,负面影响明显,采取科学举措加以攻克显得异常迫切与重要。

一、农村空心化的成因与影响

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农村空心化是指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量甚至是过分转移到城市中务工,而导致农村人口在年龄结构上空缺和村庄空间形态上荒芜的现象。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发展态势,农村空心化究其本质是复杂的社会、经济变革在乡村地域的现实反映。一方面,人口非农化转移成为常态,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对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户籍、教育、住房等公共资源供给的缺失和分配上的不均,导致农民难以获得完善的政策和生活保障。无法真正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为此,对其而言,一个理性的选择便是自己“单枪匹马”到城市闯荡,老人和孩子则成为老屋中留守的主要人群,导致农村“年龄空心化”的现象凸显。另一方面,农村建设用地“外扩内空”现象日益突出,农户更多地将新房的建筑选址确定在村庄或城乡交界处,以获取城市的公共资源与享受便利的交通出行等,这又往往造成村内人走宅空,老宅长期闲置,农村“住宅空心化”的现象普遍。

农村空心化给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其一。农村空心化造成了我国农村发展格局的失衡和资源的浪费。留守老人和妇女在知识素质、技术水平、学习能力等方面弱化,亦使得科技知识和新技术推广难度增加,进而造成撂荒耕地逐年增加,“一户多宅”情况,数量庞大和布局混乱的新、老住宅又向耕地保护提出了挑战。其二,农村空心化引发了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人口非农转移使得新农村建设主力日益流失,社会管理革新的难度加大。老人养老、医疗和小孩的教育等问题日渐凸显。其三,农村空心化的“外扩内空”,使得农村整体的面貌和人居环境受到破坏。农村村庄内部的空心性及其外部的广延性,直接引起宅基地更大程度的分散,给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村内住宅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在遭遇各类自然灾害时往往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并现实地影响着农村建设的整体风貌和布局。此外,住宅空心化的无序发展,还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亲缘临近和邻里互助的朴实民风和人际关系淡化,村民的集体意识受到削弱。争夺宅基地行为的增多,又导致干群关系和村民关系日益紧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村内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二、农村社区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区”是1887年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首先提出的,它是包含地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内涵丰富的概念。农村社区相对于传统行政村和现代城市社区而言,系指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村民在农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我国的产生,系新时期乡村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对我国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和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不失为解决农村空心化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区的功能并积极引导社区建设,自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首次提出农村社区建设的主张后,短短几年间,各地的社区建设便经历了探索实验、全覆盖发展、和谐社区提升、社区规范化建设四个发展阶段,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功能日益彰显。

首先,农村社区的建立改变了城乡传统的生活思维方式,整合了社会资源。当前各地对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探索,主要包括新兴农村住宅社区、中心村规划社区以及旧村改造社区_一类。其中最常见的形式为村庄合并,原先散居的村落变为集中化的社区,汇集了更多的异地人口,建立在传统亲缘、地缘关系上的乡土人际网络更多地加入了业绩因素,熟人社会的乡土性慢慢减弱,开放化生活方式和兼收并蓄的思维模式逐步形成,从而促进了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的科学对接。同样,农村社区建设亦推动了社会资源的节约和公共问题的解决。通过对村落住宅加以科学规划,整合并优化配置了闲散的土地资源,在为村民提供更优质的居住条件和配套设施,改善其生活环境和质量的同时,更为城镇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此外,针对留守群体的养老、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社区建设还为村民搭建了组织化利益和诉求表达的平台,从而为其争取了更多的公共政策、资源,提供了制度和机制保障。

其次,作为一种新体制,农村社区还在促进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农村社区的成立,适应了乡村社会日益开放和人员融合的变迁趋势,一改传统封闭和排外的管理体制,赋予所有在乡村生产和生活的人们以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管理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和居民的民利。并且,针对农村青壮年人口离乡进城所带来的基层民主空心化的发展障碍,农村社区以更加务实的方式,将辖区基于共同生活需要的群体予以整合。打破了传统村籍的限制,将外来人员纳入社区民主治理之主体范畴,从而打造了一个多元利益主体平等协商、协调的平台,激发着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的内生动力,进而有效促进农村发展中各类矛盾的化解和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对策选择

针对农村空心化的现象,农村社区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协调原则,充分调动各社会治理主体的力量,系统整合各类社会公共资源,切实形成建设合力。

(一)转变观念,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和引领

我国的农村社区具有很强的政治建构特性,政府的动员和制度安排显得异常重要。政府部门要更新理念,改变行政权力包揽和过度干预的传统,在社区建设中始终以农村所需和农民所思为出发点,切实授权、还权于社区,保障农民的社会参与权、表达权。其一,通过宣传教育、政治动员和经济诱导等手段,引导村民形成组织化的协调、互助意识,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符合各地农业发展现状和区域特点的社区建设和发展模式,整合农村由于“外扩内空”而分散和浪费的各类资源、实现组织化的综合利用,最终形成规模发展和集约效应。其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特点,明确对农村社区的法律定位。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和乡镇政权的组织基础,应当赋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和充足的管理权限。其三,有效利用农村社区利益表达和诉求输送的平台效用,有针对性加以政策设计和民主推进。农村社区为村民利益聚合和民主自治搭建了组织架构,应积极鼓励农民的参与、协商和讨论。同时,政府应当常态化、制度化地收集和分析社区整理和输送的各种建议与诉求,及时修正相关政策措施,将资源和经费的投入加以最优化配置,有的放矢地化解空心化的各类难题。

(二)在攻克农村空心化问题上应当大胆探索,有所作为

第一,明确职能、准确定位,有效弥补政府管理缺失。目前村庄合并构建社区的模式,主要着眼于农村区域的社会化或就地城镇化,结果是尽管产生了新兴社区,但往往停留在村民居住集中或行政机构简单合并等浅层次上。看似打破了原有村庄的行政界限和社会边界,但实际上还没有完全融合成为一个真正意义的社区。其内部村治的痕迹依然明显,管理资源并未得到优化整合,社区的组织和制度建设都相对滞后,社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并未切实转变,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低下,难以协助政府解决土地城镇化快于村民市民化的矛盾。基于此,我们需要重塑社区的治理地位,要将其职能切实定位在资源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空心村“内控外扩”、“小聚居、大分散”的特点,按照资源共享、贴近基层、节约成本、服务村民的原则,以空心村整治——中心村社区建设为切入点,对原先村内外的整体空间结构、家庭模式进行重构。即在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对农村用地的整理活动,对农村用地进行科学规划,把地域相邻的几个村庄公共资源加以整合,选择一个发展潜力较大的村庄设置为中心村,配套建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具体承接政府对村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留守人员居住环境进行调查,依据社区布局特点对现有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退宅还田,遏制土地资源浪费。

篇10

一、农村人居环境的落后状况不容忽视

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313.7万个村庄,其中行政村56.3万个,1.8万个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和2.1万个乡集镇,居住着9.86亿人,其中在村庄居住生活的农民近8亿人。村镇现状非农建设用地面积17.2万平方公里(2002年为16.67万平方公里),其中村庄14.04万平方公里。

(一)我国农村人居环境依然十分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了住房条件,目前全国村庄实有住宅205亿平方米中,楼房已占1/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8平方米;每年仍有2%左右的农户自发建房,竣工面积保持在4亿平方米以上,其中楼房占60%。近年各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使农村部分公共设施的短缺状况有所缓解,基本解决了农村用电、村外道路、广播电视、通讯和个别地区水质性缺水的困难,受到广大农民欢迎。农村人居环境虽然局部有所改善,但整体落后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城市像欧洲、乡村像非洲”的反差还在扩大。

1.农民建房散乱和反复拆建,造成农民财富大量流失和社会资源浪费

部分村庄建设无规划指导,管理失序,农民建房不执行规划或没有规划可执行的现象普遍。据建设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曾经编制过村庄规划的占村庄总数的51.1%,曾经调整完善过村庄规划的占村庄总数的21.6%。根据部分地方调查估计,农民建房按照规定经过规划建设审批的,仅占30%左右。上述两项综合计算,现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率仅在6%—15%之间。农房建设布局散乱,沿公路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建新不拆旧,部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空心村”现象。农房建设占地大,仅1993—2002年,村镇人均建设用地从147.8平方米增加到167.7平方米,净增19.9平方米,增幅为13.5%。村镇建设用地总量和人均用地水平没有随着城镇化发展而降低,城乡建设用地供求矛盾得不到应有的缓解。农民反复拆建自有住房,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房已拆建三四茬,近年拆旧建新量(含自然损毁)占到了当年农房竣工总量的27%,年直接经济损失达350亿元,农户有限财产被耗费在反复拆建住房上,导致农民财富长期难以积累,也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了资源环境冲突。

2.农村人居环境普遍较差,民生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2005年,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9个省中的74个村庄进行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包括居住区、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境、生产与仓储、交通、防灾、供气与供暖、规划等11个类别的105个项目。通过调查发现,目前电力、通讯、通村公路问题已基本解决,农村与城市差距最大的部分就是村庄内部群众生活中直接接触到的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调查结果显示:41%的村庄没有集中供水,96%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行路难,72%的村庄畜禽圈舍与住宅混杂,几乎所有村庄都使用传统旱厕,89%的村庄垃圾随处丢放,95%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全国火灾发生的起数农村占了60%。

3.城乡基础设施投入差距越拉越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严重匮乏

长期以来,财政的基础设施投资主要面向城市,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放在次要位置,往往被忽视,许多地方基本上靠农民投工投劳自行解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自身经济积累不足,严重制约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极其脆弱。2000—2003年,我国村镇人均公用设施投资依次为36元、42元、68元和67元,而同期城市则分别为487元、658元、887元和1320元,差距一直在13倍以上。从城乡投入水平差距上看,2005年村庄人均仅48.2元,只相当于设市城市的1/30、县城的1/13、县城以外建制镇的1/7。在农村住区环境中,每年农村区域的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的总量已达6.5亿吨,每年农村自身又产生1.2亿吨生活垃圾,工业“三废”和城乡垃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收集、清运与处理,垃圾乱扔乱堆乱放,不少村庄被垃圾包围,环境脏乱差现象日益严重,对村庄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全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饮用水水质不合格,多数村庄污水横流,每年直排的农村生活污水超过2.5亿吨,大面积污染了村庄沟渠、水塘、溪流和地下水。农民大多使用地坑式厕所,清洁能源普及率低下,畜禽散养,圈舍与住房混杂,人畜粪便未得到无害化处理,人类传染性疾病不时在农村地区流行,新的动物源传染性疾病尤其对农民身体健康和农村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重大威胁。

4.城乡社会发展严重失衡,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面临巨大压力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几乎全部集中在城市,200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已经达到8.5万多亿元,其中约80%以上投向城市。与此同时,城乡人均收入差已由1997年的2.47∶1扩大到3.22∶1。目前全国跨省区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为1.2亿多人,在本县域和乡村从事非农业经济活动的还有8000万人。由于农民工进城就业定居的政策不稳定,城市就业门槛和落户门槛过高,农民进城定居落户的比重低。在城镇化过程中,城乡发展差距逐年增大,社会分化加剧,无力向城镇转移和没有转移意愿的农民,很难完整分享到国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农业和农村活力持续下降,出现农村凋敝,农村社会结构矛盾和国家稳定成本呈加大趋势。

(二)农村人居环境落后的制度因素简析

1.公共财政体制未能有效覆盖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农村公共设施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由于政府引导与支持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对于村庄内部的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财政基本上没有涉足,同时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结果只能由经济力量严重不足的农民和村集体自己负担,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机制长期难以建立。政府方面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直接面向社区的县乡政府事权财权不匹配,基层政府普遍财力拮据难以履行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与服务的基本职能,致使农村人居环境长期难以改善。

2.农村规划建设管理体制长期滞后于农村发展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公共职能长期薄弱,机制严重缺失,即使有村庄建设规划,也多为简单套用城市规划方法,无法为公共财政投入建设提供有效依据。中央支持农村发展的资金和政策没能形成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合力,无形中降低了有限而宝贵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了国家管理和农村发展的行政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生了乡镇机构人员膨胀,也滋长了部分农村干部群众的依赖心理。

3.农村生产生活活动加剧,垃圾、污水等超出生态环境的自我平衡能力

随着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土地负载的生产功能、强度,以及环境压力不断增加,城市的垃圾污水和有害的工业废弃物向农村转移,都造成农村自然经济状态下的自然生态循环模式被打破。为了提升农村的生产生活承载能力,就必须提供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大部分农村区域虽市场化水平有所提高,但未能有效发展公共设施建设的多元化投资机制,也是农村人居环境落后的原因之一。

农村人居环境落后不仅仅是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而是一个国家一般贫困和农村基本民生问题的反映,是城乡发展差距在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上的集中体现。我国长期受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分治的管理结构影响,使农村人居环境问题郁结难解。

二、现阶段公共财政引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进展与困难

在近年构建公共财政的导向下,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中央政府积极增加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投入,支持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条件。2005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25亿元发展农村沼气,比2004年增加15亿元;安排40亿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翻了一番;安排170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等等。同时,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加大了对与村庄人居环境有关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建设的投入,主要包括村内道路、供水、排水、垃圾集中清运、绿化、路灯、公共活动场所等项目。据统计,2005年,包括上述项目在内的村庄人居环境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为379.5亿元(其中道路317.0亿元、自来水44.8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10.8%。从资金投向上看,道路、供水占95.3%,其他方面的投入不到5%。

虽然公共财政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总的看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单靠农村和农民的自身力量,难以彻底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和公用设施严重匮乏的面貌,必须发挥公共财政投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引导作用,解决认识方面的偏差和操作层面的制度缺失。

1.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认识上有偏差和盲点

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包括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基础设施,既有跨省区、跨地区的国家和省级骨干网络的基础设施,也有县乡行政区域内基层社区的基础设施。针对县乡行政管理范围,从投资受益主体看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市县辖区内农村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覆盖至全部建制镇、乡和有一定规模的中心村,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同构成比较完整的国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这类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村村通”)的支持政策和实施方案比较清楚明了。第二类是直接面对村庄的集体性基础设施,覆盖范围是农村区域依据规划保留的全部行政村、自然村和有一定规模的农村居民点。此类设施(如村庄内部的道路)提供农村基层社区集体共享的公共服务,受农村人口小规模集中、分散化分布的影响,同时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微观性和规模不经济性等特征,可称之为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目前政策思路和解决方案最不清楚的领域。第三类是农户自主参与、利益直接到户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沼气池建设)。通过政府专项资金引导、项目示范、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如国家扶持资金为主的“六小工程”和扶贫项目等。此类项目覆盖农村地区广大农户,其支持政策和实施方案,也相对清楚明了,已在一定范围推广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类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与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关系密切,但由于受益人口相对狭小,导致人们在认识上往往不承认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即由于村庄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微观化”特征,影响了政府系统对此类社区性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属性的认同。又由于其投资的规模不经济性明显,非政府的投资主体不肯涉足。结果历史上村庄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经济实力普遍薄弱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行投入,有钱则办,是目前农村投资最为欠缺的方面和新农村建设中最为滞后的薄弱环节,其支持政策和实施方案至今不明,政府的“条条”和“块块”到此都不管了,为数不多的有能力的村集体自己逐步解决,大量存在的无能力的村集体放任不管,农民“一事一议”机制往往是“有事不议,有事难议,议而不决,决而难行”。因而这方面的投资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改善农村整体面貌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2.对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责任分担不明确

在农村公共设施建设长期被忽视的情况下,基层政府将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责任往往简单地归结为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自身,造成社会上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责任主体的片面理解,认为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纯粹是农民和村集体自己的事情。在新形势下,固然政府责任主体的缺位是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不存在政府包揽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势必还要寻求政府引导下由公共财政与村集体、村民共同参与的合理分担合作关系,但我国这方面的法规现为空白,政策思路、要点也基本没有,所以无法在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村集体、村民各方间明确各自的分担责任。

3.村庄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共财政支持存在结构性失衡、错位和财力严重分散问题

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公共财政资金引导支持的必要性,但是其内在的规模不经济性导致多部门共同介入时很难形成合理的结构与合力。在资金总体投入不足的状况下,由于缺乏统筹协调的操作平台,过于分散的以部门渠道为主的“撒胡椒面”式投入,对治理广大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实效性较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政府公共资金供给决策机制上存在着多头“自上而下”的特点,农村发展的政务和建设项目的安排,缺乏与当地农民的必然联系,农民对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知情权,对本地区的发展和公共事务缺少参与权,对感同身受的最直接、最急需、最关心的人居环境问题的解决缺乏决策权,不但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也出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需求与政府部门供给之间的偏差,甚至造成结构上的失衡与错位,进一步加大了资金使用的缺口。

4.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下,对社会资金可能的介入缺乏公共财政的引导带动

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规模不经济性,在投资主体业已多元化的格局下,依然是外部社会资金不敢进入的主要顾虑,而其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又存在市场主体介入的一定可能性。关键问题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对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长期漠视,使得公共财政应有的引导、带动、政策倾斜支持的基础性、保障性、公平性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结果由于农村人居环境差没有社会资金敢投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没有实力投资,越没有投资,农村人居环境就越差,带来恶性循环。

5.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和农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直接影响支持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

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中,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主要表现为广义税基(含税收与收费)未能形成与其职能相呼应的清晰、合理的层级配置,也未形成有力、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基层承担着一系列公共职能,却没有稳定的财源支撑。县乡财政受收入限制,无法完成相应的事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薄弱,无法承担起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任。6.缺乏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制度性的长效机制。

依靠现有的管理方式和政府的有限帮扶,对部分示范村、试点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是有效果的,但无法“广覆盖”地解决全国量大面广的数百万个村庄的问题,更无法保证建成项目得到有效维护和持续改善。在长效、稳定的相关制度并未初具形态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对基层政府不当的考核机制,极易使千方百计争取来的资金主要投入到那些见效快、促形象、出政绩的短期或表面化、部门化的公共项目上面,而不愿投入那些见效慢、期限长、打基础的公共项目;只愿意新建项目,而不愿意维修养护现有公共设施;注重有收费的公共设施项目,忽视没有收费的项目。

三、公共财政支持、引导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思路与对策

公共财政支持、引导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是政府侧重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定位所要求的,也是实施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所急需的。这将有利于把分散的村庄引导到科学合理、相对集中的布局,有利于以村庄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也有利于带动、引致社会资金的进入,更加广泛、有效地调动农民参与改善自己家园面貌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其他主体和其他资金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公共财政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的基本思路

在新农村建设中,公共财政应以不包揽但积极帮扶、引导的姿态,合理介入农村集体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将农民最急需、最直接、最关心的民生事项确定为政府优先帮扶的重点,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以引导、动员社会(农民)多方财力、物力、人力,依靠政策改进形成更有效的合力,促成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我国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机制,并依靠制度建设保障其长效运行。

这一思路形象化的表述是:“国家不包揽,政府要帮扶;事项应分类,农户共参与,资金重民生,筹资要多元;引导重政策,管理靠制度。”

(二)主要对策建议

1.明确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对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帮扶责任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当今的世界潮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明确并加强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品和服务方面(包括在农村社区性、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介入)的主体责任,才能更好地实现和保障社会公正与和谐。农民也是国家公民,理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民权利,得到同样的公共服务和竞争机会。各级政府应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的思维定式,给农民以国民待遇,以为农村提供与城市居民大致均等的公共基础设施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亦要明确:公共财政的积极介入、帮扶,并不意味着国家包揽,这不仅是由于面对几百万个村落,国家的大包大揽力不能及,而且是由于国际、国内的经验已反复证明,国家对于社区性公共产品的包揽方式不会有好的管理效果。

2.积极构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为农村服务的财政投融资机制

目前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的架构下,县、乡承担的事权远远大于财权,中央、省市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力度又明显不足,县、乡政权事实上缺乏承担全部事权的经济基础和资金实力,无法达到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县乡政府无力有效地支持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前提下,使财政支出范围以事权为基准,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目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量部分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加大预算资金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根据农村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层次,应明确界定中央、省、市、县、乡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供给方面的责任、范围和分工合作关系。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不足和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投入长期欠债,各级政府都有责任加大对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由各级公共财政适当介入,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同时运用税收、补助、贴息的政策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工商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参与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从农民最急需、最直接、最关心的民生事项入手,合理分类,重点帮扶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农村发展和农民生存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直接关系农业发展基础和农民生活质量。政府公共财政的帮扶应着重发挥其积极的引导作用和示范作用,重点解决当前农民最急需解决的和农村民生最直接、农民最关心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公共财政引导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县域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以基本地形图测绘为前提);不适宜人类居住地区的生态型移民、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灾害等)、水源保护地区、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等各类形式的移民建村(不含工程建设性移民);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的清理;打通乡村连通道路和硬化村内主要道路;村庄清洁能源建设引导;人畜安全饮水和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及农宅四周排水小沟;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整理;公共厕所、集中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和村庄内的垃圾集中堆放点;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村基层组织与村民活动场所、集中场院、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建设;人畜卫生安全居所建设的引导;农房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检查;典型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民居的保护维修;以及环境污染治理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对这些需从各地不同情况出发,掌握合理顺序,区别轻重缓急,有重点地帮扶,扎实地逐步、逐项推进。

社区内具体项目帮扶的优先顺序,应由农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程序确定。根据各地经验,可以将“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卫生厕”作为当前优先帮扶的重点,将做好规划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先行要求(需拿出一定的资金组织规划的制定)。

4.提升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引导的效应

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变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将国家对基础设施投入重点转向农村,增加对农村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引导。新农村建设全局所需要的资金量是空前巨大的,国家有关部门曾测算过多个方案,初步改善80%左右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状况即需要2—5万亿元,可知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千方百计提升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引导的放大效应和带动效应。注重在政策思路清晰化、合理化前提下,能有效追求和实现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注重抓住机会促成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式的开发合力,也注意适当结合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综合开发,合理促成集体经济力量的提升与壮大,加快农户致富步伐,以提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内生”财力与实力。

5.建立农村社区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建设、运转维护的长效机制

要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作用,同时按照适应新时期新环境的要求,推动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

(1)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促使“一事一议”机制有效运用,保障农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中央和各级政府应明确公共财政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提出引导性目录,由村民组织自主讨论决策采取哪一种适宜的方式组织实施,可以整村实施整治,也可以村内分项实施整治。项目选择方式有农民自主选择,联户选择,也可由农民自治选择,农民自愿投工投劳进行建设。政府按行政或自然单位(单元),整体提供水泥钢材等实物支持和技术服务支持。这样做,既保障了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2)改进完善政府资金介入的可行性研究制度和相关决策制度。为使有限的政府资金在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包括社区性、集体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时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必要紧密结合公共财政导向下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政府资金介入的可行性研究制度和相关决策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应由粗到细建立一整套项目可行性研究、绩效评估与决策的规章制度,依靠制度的力量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建立与完善政府政策引导与资金扶助项目的全程监管制度。应当运用公共财政框架下现代意义的规范的预算流程和近年正在发展中的“金财工程”中的信息处理技术与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建立和发展完善对于政府政策引导、资金帮扶项目的全程监管、监控制度,从而在运行中跟踪反馈决策的质量和项目实施的质量,并防范可能发生的种种不良行为,做出必要的动态调整和实施有效的资金监督、绩效管理。

(4)强调因地制宜的规范化运行管理,保证村庄人居环境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相对于建设、整治而言,村庄人居环境公共设施的运行管理更为复杂、更具有长期性,需要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方式,而且不同的公共设施需要不同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能够市场化或部分环节能够市场化的,要坚决引入市场机制;外部市场主体介入的市场化运作有困难的,也要通过村民适当缴费或村集体经济解决管理资金来源问题,积极构建、塑造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例如,江西省永修县南岸村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自来水供应由私人承包经营,合同每年一签,户均月费用仅6—7元,农民能够负担得起。相反,在另一个情况十分类似的邻近村庄,在几年前同时建成了同样的自来水设施,但因管理不善,目前已废弃。该县的黄婆井村,依靠出租腾退出来的100余亩宅基地,每年收入约2万元,用于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管理。

6.在支持“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加大政府资源和资金的组织整合力度

篇11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是从中专升格而来,诸多院校的公共管理类专业都是近年来根据社会需要和发展而开设的新专业,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民政系所开设的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却是从建校以来就有的,有近20年的办学历史,并且这些专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课程和专业方向设置。

(1)根据社会变化和需要,设置专业岗位群根据专业教师对民政和社保工作的调查,我们对民政管理专业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所面对的职业岗位群及工作任务作了细致分析,对民政以及社保行业企业发展的社会背景、行

业背景、人才需求现状、行业技术及装备现状、行业机构人才需求等进行了分析,把握民政行业服务领域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及职业岗位能力需求和任职资格提升,针对专业发展实际,形成了翔实的专业调研报告。在专业调研报告基础上,基于民政和社保职业岗位工作过程和任务,组织行业机构专家和专业骨干教师,通过职业分析,合理确定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培养规格要求,通过教学分析,合理确定本专业所必备的关键知识、核心能力和综合素质,形成课程体系开发基础和民政管理岗位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群以及相应的工作任务内容(见下图表)。本文为2009年度教育部高职高专公共管理教指委资助课题。

(2)不断提升课程设置质量,建设精品课程

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开设过程中,随着师资队伍质量的不断提升和办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课程设置和开发质量也越来越高。2001年民政管理专业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全国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民政管理专业在金双秋教授及其它老师的努力下,《民政工作原理》和《现代家政》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成功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周德民教授及其他老师的长期努力下,《社会调查》和《社会救助》也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成功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2006年,民政管理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通过国家教育部评审,成为全国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极大提升了这两个专业的建设内涵,也是长期以来这两个专业建设的成果展现。

(3)广泛依托行业办学,提高实训比例

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建设的特色体现在实习实训,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这两个专业自开始以来就非常重视学生的实习实训建设,大量建设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广泛利用在全国各地民政系统已工作的校友资源,建立了诸多校外实习基地,这样就为每名学生毕业前6个月的实习实训场所创造了良好条件。截止到目前为止,民政管理专业现有校内实习实训室6个、校外实训基地21个,每年能接纳1500名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校内实习实训基地4个、校外实训基地15个,每年能同时容纳220名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大量的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确保了专业建设质量。

2、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师的发展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999年长沙民政学校升格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层次由中专升格为大专,这样民政管理专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原来中专层次的师资已不能适应专业建设和办学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学院一方面给这两个专业的老师限定时间,在过渡期内考上研究生的老师由学院出学费,先后4名老师考上武汉大学社会学在职研究生并顺利完成学业、拿到学位,淘汰或转岗了部分不能适应教学需要的本科生老师;有2名老师考上了香港理工大学的应用社会科学系并拿到了社会工作硕士学位;另一方面大力引进13名重点高校相关专业的全日制优秀研究生充实这两个专业的师资队伍,截止到目前,民政管理专业拥有教授3名、副教授6名、讲师8名、助教1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现有教授1名、副教授2名、讲师2名、助教2名,经过长期建设,这两个专业已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年龄、学历以及职称师资结构,为专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通过选派专业老师到民政部、省民政厅、地市民政局挂职以及考从业资格证,这两个专业的双师比例都达到了100%。

(2)重视教师团队打造

长期以来,民政系的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都非常重视教师团队的打造,民政管理专业带头人金双秋教授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带头人周德民教授都非常注重对年轻教师的传帮带,培养了一批本专业的年轻骨干老师,平时大家有什么教学问题共同探讨,有什么教学困难互相帮助,正是在这种氛围中,年轻教师得到了锻炼和培养,专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了提升,本专业的整体师资得到了跨越式发展。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这两个专业先后多次被评为校优秀教研室,最终先后都被评为湖南省省级优秀教学团队。3、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发展在日常实践教学中,民政系不断创新教学管理模式,重视学生专业价值观念渗透和综合实务能力的提高,在教学过程中,注重行业专家和实践工作者的全程参与,结合工作实际,将课堂理论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上海、广西等全国各地建立了21个实习基地,保证了本专业实习实训的需要。同时还结合新农村建设需要,在石门县等农村社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将课堂搬到贫困农村进行实践教学,推行课堂与实习基地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进一步完善了实践教学体系,这些措施确保了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毕业生培养质量稳步提高,走上社会后得到了较好发展,其中早期毕业生大多在全国各地的民政系统工作,其中有的已经走上市长岗位,有的已走上县长岗位等,最多的是在民政系统基层工作。近年来,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保持了比较平稳的发展,民政管理专业每年有200名左右毕业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每年有100名左右毕业生,这些毕业生中一部分从事了基层民政工作,一部分去了社会企业单位,目前发展良好。

二、高职高专公共管理类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

1、民政学院公共管理类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经验

(1)必须服务地方社会需要民政学院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设置是着眼服务于地方社会发展需要,近几年,城市街道和社区、农村村委会建设、社会救助、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行政事务管理、民政基层社会管理、民政社会事务管理发展迅速,对民政类人才需求量较大,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的开放,为民政管理专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创造了良好的软环境,也是这两个专业不断发展的基础。

(2)必须坚持课程设置动态性相对于普通高校设置的公共管理类专业来说,高职高专院校设置的公共管理类专业更接近于现实社会需要,更具有适用性。变化的专业生存环境要求专业课程设置也必须进行相应变化,保持专业课程设置的动态性平衡。近年来民政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对专业设置课程进行了更新调整,也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新开发了一些课程。如从2006年开始,民政管理专业师生通过在石门县农村的实践教学活动,开发《农村社会福利》、《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门新课程。与湖南省民政厅、长沙市民政局合作,开发《民政概论》、《现代家政学》、《中国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常用手语》、《民政信息化教程》、《社会保险实务》等6部国家“十一五”规划特色教材。动态性专业课程设置确保了专业生存的活力与社会适应性,也保证了人才培养的质量。

篇12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4)02-0071-05

一、问题的由来

农村集体资产是“三农”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资源保证,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三农”发展中的老问题,也是重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将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为“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通知》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可见,农村集体资产指的是所有形态的归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

随着我国由政治主导型社会向经济主导型社会的全面转型和农村亲缘型关系网络向交易型关系网络的不断过渡,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中的很多问题都是围绕农村集体资产这一农村经济核心要素而产生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甚至引发了农村的政治问题和较大的利益冲突,2011年9月爆发的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民大规模维权事件就属于反映此类问题的典型案例。可以说,乌坎大规模维权事件并非特例,而是在我国农村或轻微或严重地普遍地存在,而且由于基层所特有的制度环境和制度运行基础,此类问题并未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关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具有两个非常显著的特征:一个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在农村社会治理和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愈加明显。这种核心地位体现于农村社会治理和管理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展开的,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和冲突也是因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中的不当或不法行为而产生和激化的:另一个特征是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特性在于其利用和发展路径是受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限制的。

如今,无论是在社会实践还是在学术研究中,对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实现模式和方式方法都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从制度的视角审视这些分歧会发现,较多的探讨是在还没有完全弄清现行制度规范的目的及其运行的环境和现状的前提下,就侧重对于应然情景的讨论。笔者认为,现今我国农村资产管理诸问题的解决和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升值不能仅仅依靠将过去一概的重建式进路,而是要寻找具有经验性、实践性、可操作性的已经被证明适合或可能适合我国“三农”问题特性的进路。

要寻找或探索制度建设的未来方向,必要的前期工作是正确总结和归纳已有的实践经验,对于实践的效果作出科学的评价。本文希望可以贯彻这样一个原则:改革的前提是要弄清楚需要改善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要改善、变化的预期成果,才能具体制定未来改革的方案。因此,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于我国现有各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的,希望通过对已有制度形成、结构、功能的梳理,找到现有制度面临的困境,进而明确改革和完善的方向。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检视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检索中央和地方各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发现国家层面的规范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均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实践的探索。虽然较高级别的规范缺乏集中和系统的制度建设,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践却并不会因为高级别规范的缺失而减少冲突和纠纷的产生,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为了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纠纷的司法解决纳入到现行司法体系当中,也有诸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等一些文件出现,但仍然只是有问题针对性的,而不是整体的、全面的和系统性的。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地域差异性很强,依靠地方有针对性的制度去规制、调控可能是较有效率的路径。目前我国地方各省、直辖市基本都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且这些条例还都正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在不断地修订完善。笔者选取了北京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资产管理条例作为样本,对我国现行主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范进行梳理和分析。

1.制度样本。笔者选取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地方规范,尽可能兼顾不同地域、经济、政治发展程度、民族等因素。选取的制度样本中,包括了十七个省、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一个农村集体资产审计条例和一个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制度。所选取规范文本的具体情况参见表1。

2.制度概况。单从文本上来看,以上19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规范所能提供的宏观信息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从各地方条例的制定时间上来看,除《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颁布的,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都是在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颁布的,也就是说,地方规范的出台更多的是为了配合中央相关政策的实施。而不是因为自主地发现和回应实践的需求。

第二,从规范的文本上来看,地方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条文数量在22~40条之间,结构上分为6~7章。表2是笔者选取5个较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的章节结构,希望通过此表中的内容可以发现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逻辑。

对表2我国各地区农村资产管理条例内容及结构的分析。可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各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基本都遵循着这样的内在逻辑:确权(范围及归属)一管理(保值)一经营(增值)一审计(监督)一责任。以上逻辑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但这种逻辑所体现的仅仅是一般资产管理的逻辑,并未体现出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特性、用途特性。

第三,在现有规范的结构设置中,表面上依照实践逻辑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进行的是“过程-结果”式的控制,但却忽略了资产管理的一般逻辑“确权使用收益分配”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分配”。虽然我国现有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中有罚则的规定,即从消极一面对管理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现有制度本身并不足以对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的主体形成激励。财产制度的本质作用应该是对财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护和激励,现有制度无法发挥激励作用,就无法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刺激经济效率。

第四,虽然笔者考察的是我国各地方的规范,但却很难感受到这些规范的地方性。可以说,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地方性差异还是很明显的,但各地方在依照中央精神建立地方规范时,却选择了保守地全面沿用和效仿中央规范,没能针对地方性特征进行制度创新。正如吉尔兹所言,立法是与地方性密切相关的工作。地方性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看待问题的视角,也使得所分析的问题更加清晰和明确。我国农村地方性特色显著,在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中未能全面勾画农村集体资产的特征和农民的需求特征,就很难使得制度发挥预期效果。

3.制度细节。凡是涉及资产管理的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无外乎两项,一是资产的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过程),另一则是资产收益的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也不外乎这两项。在加之上文总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的逻辑,可发现,在相关的制度设置中,我国各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的细节中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与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范围划定和归属有关的条文并无本质差异,即在资产权属的确定上,由于所有制形成的限制,各地并无本质差异,这部分规范的重合率极高。也可以说在现阶段我国农村资产管理中各地制度上均展现出的是保守的倾向,并无太多的制度创新。当然,这也可能是因为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创新行为很多是自下而上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规范中并无直接体现,或者可能是正式制度对于实践中创新的认可和吸收并不多,也并不及时。

第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的积累和分配之间的关系未明确。全国各地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中都会出现与资产收益分配有关的条款,但可以看出,与其他资产收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相比,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标准、程序并不明确。如《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与资产收益最密切相关的是第二十七条:乡联社、村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此条文实质上规定的资产收益进行分配的顺序。又如《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根据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与积累的比例,集体积累部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建设。此条规定的则是资产收益积累和分配之间的关系。再如《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年度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资产收益状况。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此条的规制对象则是资产收益分配的一般程序。总之,虽然各地方条例中都涉及了资产收益的分配问题,但却没有一个条例系统性地规定资产收益的积累和分配之间的关系、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收益分配意义的救济程序等内容。

第三。农村社会的分层对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产生了新的影响。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标准是管理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在分配中需要考虑分配对象的个体差异。而对差异性的考量势必与农民群体的分层和分化同时发生,这种分化的主要标准有几个:其一,年龄,准确地说是进入农村集体的时间长短;其二,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三,身份,村干部、“能人”、村民代表、普通村民等;其四,就业结构,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务。另外,受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近些年持续的对“三农”问题、民生问题以及对落后地区的关注和政策性倾斜,再加之现代农业的高利润使得工商业资本看到了农村和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潜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工商资本的介入也要求重构原有的资产收益分配模式。作为实践中争议和纠纷产生最多的资产收益分配环节,却很难在各地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看到相关的规定。诚然,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应该是由民主协商确定的。但在官方条例中建立相关的制度框架是必要的。

第四,法律责任部分各地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也同样存在着较多不明之处。如《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中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者的经济惩罚(第二十五条)是以管理者月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但却没有明确月收入如何计算。年度分红是否计入月收入等问题。还有的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损害农村集体资产利益的行为的处罚数额较低,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处罚金额仅为500~1000元,且条例出台已逾十年,经济社会已经有了较大变化,但经济处罚金额并无变化,使得违法成本十分低廉,规制效果近乎于无。

三、制度困境

以上所分析和总结的是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制度和规范,在这样的制度和规范环境中形成的困境不是局部和孤立的,而是全局性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权力是复合型的权力。其既有政治属性,又有经济和社会文化属性,三种属性是交织在一起。并互相依存,进而组成稳定的权力结构的。进行这种权力结构构件的目的在于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权力制约和民主参与,激发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权力属性中,经济属性最受公众关注,因为公众对于物质生活条件提升的需求是基础性,只有满足公众这方面的要求。才可能进行政治或文化方面的协商或合作,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避免因为农村资产管理权力的分配不当而可能产生的群体性纠纷和矛盾。

2.怎样在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管理与发展之间建立妥当的平衡关系。对农村集体资产施之必要的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但经济管理行为都会存在使得被管理资产贬低或亏损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寻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上文的制度分析说明,我国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演进都是在走一条不断放松监管的路线,这虽然为实践留出了必要的制度空间,但也因为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多边性,而产生了更多的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和改革,降低规范制定和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创新、稳定三者之间寻求平衡的状态。

3.在缺乏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中,或是在缺乏激励的制度环境中,都容易发生权力的寻租和腐败行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中对于寻租和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和公众对其的隐忍是长期并存的,寻租和腐败行为不仅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和贬值,还损害了公众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信任和尊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腐败有一部分是制度环境造成的,这不但损害了制度体系的公信力,也使得制度运行的成本进一步增加。

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公共性不足。忽视农民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过程中,一般都有基层政府力量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深度介入和参与,而这种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下移和外部力量的介入往往忽略了农村和农民的自主性,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发展由“农民自治”变成“国家强制”。大规模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往往是难以实现农民主导的,且因为涉及利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现存的流转推动模式极易忽视农民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真正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忽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共性的最严重后果是农村社会存在于干群之间、贫富之间的基础性矛盾进一步恶化。

四、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篇13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路径

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突出特性在于社会性,即只有作为社会一份子的个体才可以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人。换言之,社会个体在生产生活中必然要与一定的社会群体、团体、组织、机构等发生一定的社会联系,进行某种社会交往活动。从功能上看,社会交往对于人们而言既具有较强的工具性价值,更具有不可或缺的表达性意义。当然,在不同国家乃至某一国家的不同区域中,社会交往的手段、空间、规则、观念和方式等都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别。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某一群体或者区域性社会的社会交往方式展开实证调查与理论分析,对于理解该群体以及社会的结构、特征和走向等更宏大的论题就具有较大的基础性价值。这是因为社会交往是社会结构形成的基础性要素,社会结构形成与社会交往规范具有密切关系,社会结构的诸多层面正是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社会交往关系规范化、制度化的结果。

不过,在当下的中国农村社会,社会交往的主体主要还不是农民个体,而是与家庭高度重合的农户。正如徐勇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农户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基本的生活、交往单位,还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政治单元。因此,农户构成中国农村社会的‘细胞’,也是认识和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基于此,笔者对农村社会交往活动的研究主要关注以农户为载体的交往活动的现状、特征及变革。在现代化、市场化和社会结构变动的共同作用下,农户的社会交往方式正在发生越来越深刻、越全面的变革,其突出特性在于交往方式的社会化程度处于日益显著的增长之中,即各种社会力量(宽泛意义上的)对农户的交往方式形成越来越强的形塑作用。

因此,在研究策略上,笔者不是将社会交往方式的变革局限在技术革新的层面,而试图挖掘其背后所蕴藏的政治社会意涵,即将农户的交往方式及其社会化过程置于历史、社会、政治和文化的背景中开展综合性、关联性研究,着眼于社会交往手段、空间、规则、观念、方式的变化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的内在关联,从而发掘农户的交往社会化在传统性与现代织作用下的特性、动因、机制、困境和后果。

在现实世界中,人们的交往方式是与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着交往的形式和手段,交往必然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上并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交往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并以其中的社会个体、群体和团体等为承载主体。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交往方式具有历史性和变革性,它会随着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迁而不断发生继替性的变革。

从国家的视角来看,20世纪以来农户交往方式的变革与宏观层面的政治社会变迁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即处于革命、现代化(主要是工业化和信息化)、市场化和社会结构变动的规制之下。传统小农,由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简单均等,其交往范围非常有限,手段极为单一,观念较为落后,即所谓“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小农民及小农经济的特点是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20世纪初,在旷日持久的革命浪潮的冲击下,曾经具有明显政治封闭性和社会保守性的农民被卷入此消彼长的政治社会运动中,农户之间以及他们与外部社会的隔离性逐渐消解,其交往空间和范围日益扩展,农民的交往空间很难再仅仅局限于家庭、家族、宗族乃至村庄。虽然从文化稳定性角度来看,家庭、家族、宗族乃至村庄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交往空间,但是各种党政组织和群团组织所建构的新型活动空间也开始进入农民的交往范围,而阶级规则成为人情规则之外的另一项交往规则,在仪式甚至实质意义上对农民的行为逻辑构成影响。在20世纪下半叶,曾经一度中断的现代化进程在“工业立国”的国家建设中再次启动,并在改革的强力推动下走向腾飞,市场化及与之相伴的信息化开始对农民的交往方式产生越来越显著的影响,被卷入市场经济大潮的小农开始更多地与社会(而非自然)发生经济交换和社会交往,日新月异的新型信息技术和交往手段在知识经济时代也被农民广泛应用。

上述这种自上而下抑或趋势性的研究路径可以较好地探察到农户交往方式所受到的外部影响,然而却很难发现其现实变化的发生机制和内在动因,由此也就更难发掘农户交往方式变革的实际过程和阶段性特征。因此,本文试图引入“社会化小农”分析视角,通过这一视角展示农户交往社会化的发生机制和内在动因。“社会化小农”分析视角的理论关照和现实关怀在于社会的内在需要是如何促发政治社会的结构性变动,进而引发国家政策调整和政府行为调适的。对于农户交往社会化而言,其发生机制可展现为: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_÷交换结构的变化一社会关系结构(模式、类型)的变化一社会交往方式的变化,其动因则在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化。

本文以中部传统农业主产区的豫东任村为分析对象,采用深度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和实地观察法,从社会交往手段、空间、规则、观念和方式五个层面,将农户的社会交往方式置于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张力中,探讨农户交往社会化的现实表现与基本特性。

二、农户交往社会化:表现与特性

在中国这样一个疆域辽阔的大国中,地域或者区域不仅具有单一的地理涵义,往往具有丰富的政治社会意涵。因此,地域的独特性、差异性与非均衡性又延伸为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及发展的独特性、差异性与非均衡性。就本文个案村庄所在的中部地区而言,这种区域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特性也极为明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区域就一直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区分标尺和国家治理的次级单元。相对于东部和西部,中部既不富庶亦不落后,产业结构上属于传统农业主产区,农业是主导产业,粮食作物又是主导种植业,第二、三产业不发达。可以说,在近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部的政治社会发展状况一直处于中游,革命年代属于新解放区,既不激进也不保守,改革年代起步稍晚,处于开放与保守之间。作为本文考察对象的任村,地处豫东平原、黄泛区腹地,属于非常典型的内陆型村庄,资源条件有限,人均耕地面积1.6亩,没

有河流、水库和池塘,没有任何矿产资源;交通不够便利,离所在镇、县分别6公里和17公里,既没有国道也没有省道途经任村。在这些背景下,任村农户的社会交往方式就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我们将之概括为处于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张力和互动之中。

1 农户交往社会化中的传统性留存

从关联上看,某一区域农民社会交往方式的状态和特性往往与该区域的居住格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密切相连。

在居住格局上,任村属于典型的平原地区,在1986年对农户宅基地选址和面积进行统一规划后,整个村庄形成主干道和分支干道整齐划一、纵横交错的居住格局,极类似于城市新型住宅社区。农户的基本建筑风格为堂屋、卧室和院舍。这种居住格局在客观上为农民之间的社会交往提供了便利。由于人际关系的地理距离较近,作为农户主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的串门聊天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街道和场院成为交往的主要场所,而在农闲时较为普及的打麻将和打牌则根本不需要借助于电话等媒介进行事先约定,村里的小卖部等处成为牌友的聚集地。

在经济结构上,任村属于典型的农业型,第二、三产业落后,村内的5家棉花、粮食作坊和5家小卖部经营规模都很小,并主要以本村为服务对象。农业也以种植业为主,养殖业在农业收入中的比重较小。而且,由于村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棉花特色产区,农民长期被束缚在土地上,寻求新的就业渠道的主动性不强,因而他们外出就业的起始时间也较晚。总体上看,农户之间在生产条件和经济结构上的同质性较高,经济生活中的互补性不强、分工程度不高。这种简单、相似的经济条件自然难以促使农民之间建立起有机的社会联系纽带,生成现代意义上的理性化交往方式。同时,村庄集体经济落后,无力为村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任村几乎没有文化娱乐设施,村民们反应需求强烈的文化活动室、体育器材和活动场地、老年活动中心等都处于空缺状态。这些基本的社会交往的物质载体和空间载体的欠缺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交往范围的拓展和交往方式的转型。

在社会结构上,姓氏结构、家庭结构、亲缘结构及社会行为方式等对农民交往方式固守于传统起到了惯性的拉力作用。村庄有两大姓氏,一是任姓,占总人口的1/2强,二是郝姓,占总人口的近1/2,其他几个小姓氏占不到总人口的5%。村庄政治权力主要掌握在任姓手里,“两委”主要职务均为任姓担任。任村的家庭规模一般较大,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占相当比例,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的情况也不罕见。主干或联合家庭的第一代往往在家庭中保持着相当的权威,即使不再是户口簿上的“户主”,他们也还在很大程度上掌控着家庭生产、生活的运转。在亲缘关系上,族亲和姻亲在农民日常生活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生产互助中帮工的主要对象是家族和亲戚,办理红白喜事中的帮助来源也主要是家族和亲戚。

在上述地域性特征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下,农户的社会交往方式显现出非常明显的传统性。在交往空间上,农户在不同层级的区域内的交往频次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在村庄内外的熟识度也存在显著的差别。在任村进行抽样调查的15户中,近2/3的农户每年去镇上的次数在30次以上;去县里的次数则大为减少,一半左右的农户每年只去过不到5次,30次以上的只有2户;而去市里的农户更是寥寥无几,八成农户从来没去过或者一年去过不到3次。在农户之间的熟识程度上,本组农户之间全都相识,一半的农户认识本村的人,而一半的农户则根本不认识。在交往手段上,农户在生产、生活中依然较多倚重传统媒介。农户间生产互助中普遍存在的帮工现象一般以请客吃饭或者赠送礼物作为回报,货币基本上没有介入其中;在办理红白喜事时亲自上门仍然是通知亲友的主要方式,尤其是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丧事出于传统礼仪的考虑更多采用上门方式而不是更为便捷的电话通知。在交往规则上,作为社会交往的两种主要规则,亲情规则和公平规则在农村社会显得格格不入,以家庭和亲戚为纽带的亲情规则占据着主导作用,公平规则远没有进入农民的交往实践之中,以至于在最适用于公平规则的村庄公共事务中,关系取向非常盛行,往往最贫困的农户不一定都能获得政府部门下发的救济物资,而与村干部有血缘关系或私人关系较好的更易获得政策优惠或特殊照顾。在交往观念上,农户的交往主动性不强,交往的理性化程度不高。囿于生产和生活社会化程度的低下,具有一定经济功能的、建立在平等相处与利益共享之上的朋友关系并不是农民在社会关系上的追求目标,农民的交往理念也因其贫富差异而有所不同,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收入处于中低水平的农户往往缺乏扩展村庄之外的社会关系的动力和观念。

2 农户交往社会化中的现代性增长

社会化小农分析框架的基本问题指向在于,与传统小农相比,现代社会中的小农在现代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冲击下到底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如果有,发生了哪些突出的变化?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显现出哪些新型特质?对于处于社会化进程中的小农而言,现代性要素对小农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的作用范围以及大小成为评判其社会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交往社会化所要考察的是农户的交往手段、空间、规则、观念和方式是否实现了实质性的革新,其间的现代性要素是否有效地渗透到农户的交往行为之中。

农户交往方式的变革是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为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的。在生产方式上,有两个因素对农户交往方式构成较大影响。一是农业生产中较高的机械化水平。任村农用机械的普及率较高,绝大多数农户至少拥有一台农用机械,手工耕种与收割渐渐退出生产领域,耕牛饲养率和畜力使用率都相当低,大型农用机械开始进入生产领域。据调查,任村有3台2万元以上的大型收割机。较高的机械化水平使得农民的生产分工与合作成为必要,这对农户交往的广度和深度都会产生明显影响。二是便利的集市圈和经常的集市交易。任村共有三个集市,村民每天都可以进行集市交易,而且所在镇的集市已经演变为较为固定、经常的交易场所。这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济活动为农民交往方式的社会化提供了有利的空间载体。在生活方式上,农民的衣食住行用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城市的许多生活方式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农民的日常生活。首先,由于此地农民没有种蔬菜的习惯,家庭养殖也很稀少,农户在蔬菜和肉类消费上主要依赖市场供给,饮食消费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其次,作为信息获取渠道,广播、收音机退居其次,电视的普及率很高,电脑也开始进入村庄。除极少数农户外,多数农户都拥有一台黑白或彩色电视机,拥有电脑的农户已达到十多户。再次,作为信息交流媒介和社会交往手段,电话和手机的普及率和使用率快速增长。至少2/3的农户拥有一部固定电话或手机,不少农户拥有或者更换过多部手机,电话和手机成为农户与外出家人、亲戚和朋友的主要交流手段,短信沟通

受到中青年农民的青睐。最后,村庄的婚姻圈半径明显扩展,联姻的外部化现象逐渐普遍。在年轻一代中,通过外出务工寻求配偶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外地媳妇”以及出嫁到外地的姑娘日益增多。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社会化的推动下,农户交往方式的社会化水平也不断提升。

在交往手段上,农户在继续沿用已有的交往手段的同时越来越注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乃至电脑呈几何级数增长,成为当下农户使用越来越频繁的沟通媒介,交往手段的多样化态势显现。另外,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入渗透到农民日常生活的背景下,交往手段的利益导向和理性化趋向日渐明显。在所调查的15户代表性农户中,有3户平时的主要电话对象为客户或交易人,他们在经营饲料厂、面粉厂或者从事兽医工作时需要经常性地与业务对象进行即时的联系。

在交往空间上,当下农民越来越深地受到许多现实发展因素的影响。其一,较高的机械化水平与拥有机械的非均衡性以及大型机械的规模效益必然导致农户之间的专业分工与生产协作,这将促进农户间的交往广度、频度与深度,甚至使农户的交往范围延伸到村庄之外。其二,集市交易的必要性与频繁性以及生活消费的高度市场依赖性使得农户被紧紧地编织在多个层级的集市圈中,这种经济关系被推及到社会关系中,拓展了农民的交往空间。其三,对于农民而言,加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最直接、现实的影响在于就业圈的伸展和经济收入的增加,最深层的影响则在于借助现代强大的网状传媒,以游离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为重要中介,新的城市性的交往观念、规则和实践形式对农村社会进行全面渗透。这种渗透的后果之一就是农户社会交往的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与城市社会无法回避地联结在一起。

在交往规则上,亲情规则在相当程度上仍然还是主要的,但是公平规则渐渐进入农民的交往意识中,并在某些交往实践中得到运用。在社会关系研究中,社会关系可区分为两种理想类型:一是特殊主义,二是普遍主义。前者属于工具性关系,后者属于表达性关系,而且两者的联结媒介存在差异,前者以带有典型中国特色的“关系”为媒介,后者以货币等客观尺度为媒介。在中部地区的农村,传统的以家庭(族)、亲戚、邻居为承载主体的特殊主义关系型式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随着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以货币这一非自然性纽带为度量指标,农户的交往规则也越来越外在化、客观化。具有现代性意涵的公平性、公正性开始介入农民的交往理念乃至实践中。

在交往方式上,农户的交往方式开始发生一些细微但有超越性的结构性变化,不同类型人际关系的功能强弱出现消长。在乡村社会,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是最基本、最稳固的社会关系,其中家庭和家族是血缘关系的社会载体,这种关系更准确地说是族亲关系,而村庄是将血缘和地缘这两种关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姻亲关系,它是家庭(族)保持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源泉。不过,在父系制社会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婚姻关系中,姻亲关系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族亲关系的附属品和维系者。所以,乡村社会里的族亲关系往往比姻亲关系重要得多。然而,当下的乡村社会却显示了一些新的迹象,与族亲关系相比,姻亲关系尽管不是农民交往频率最高的关系型式,但却是交往最有深度的关系型式。前文已经提到,大多数农户将亲戚作为家庭紧急事件的首要求助对象和首选的紧急借款对象。另外,在人际关系中,业缘关系开始成为中高收入家庭的一项新的关系资源,农民一般称之为朋友关系,基本上都是在生产尤其是非农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较为正式的关系。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朋友开始成为农民生产、生活中地位增高、功能增强的支持来源。在深度访谈中,多位农民表示,农民人情往来的对象和额度有一些变化,朋友成为族亲、姻亲之外的重要往来对象,其人情费额度基本上都超过了族亲和姻亲。对照之下,朋友关系具有更多的理性色彩,朋友关系重要程度的增强表明农户的交往方式越来越趋于理性化。

三、总结性讨论

本文综合运用社会学、政治学和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对一个中部地区村庄农户的社会交往方式的现状及变革进行实证研究,并运用“社会化小农”的分析视角对农户交往方式的社会化过程与水平作出解析,发现当下农户交往方式处于传统性与现代织的张力与互动之中。这种复杂多变的性状对农户的行为方式产生了多重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社会的发展走向构成了潜在的牵引作用。

首先,交往方式的变革及其新特性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促使了农民经济活动的调适。处于中等的交往社会化水平及其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向,会不断推动农民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面向现代性和城市性,农民越来越深入而全面地与城市经济共同体乃至世界经济体系联系在一起。

其次,交往方式的变革及其新特性也会带来农户社会资本的增长和社会关系模式的转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社会特性和社会结构的适应性转变。交往社会化过程中新型信息技术和货币对农户交往行为的影响绝不仅仅停留在交往手段层面,而同时意味着社会关系本身的实质性变化,主要在于交往方式的外在化、社会关系的物化以及个体在社会交往中的主动性与能动性的增强。这些都标志着农户社会资本的增长和社会关系模式的转变,而社会关系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特性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方向,所以农户交往社会化最终也会导致农村社会特性和社会结构的适应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