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

篇1

从目前可得的资料显示,通过国际收支交易和跨境地下钱庄通道是“热钱”流入的两个基本路径。

国际收支交易途径

通过国际收支交易途径进入又可分为不同的方法。较为常见的办法一是通过进出口贸易渠道,境外客户与国内贸易企业订立虚假进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高收汇和进口低付汇的形式将外资转移入境,但这种模式涉嫌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关于外贸进出口的有关法规而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多在关联公司之间或跨国子公司之间进行操作;二是通过预收账款和延期支付货款方式流入中国,其中出现过部分公司以收回历年积压逾期未核销款项的形式收汇。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会同相关部门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和《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逐笔登记和注销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以防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同时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潜在债务风险造成的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

除了上述两种最常见的模式外,“热钱”还通过包括汇兑、虚假捐赠等非贸易收支形式进入。不过,由于单笔资金的汇兑规模有限,并且依照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国内各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规定,如果同一账户频繁发生汇兑业务,极易引起监管注意,因此通过这一渠道流入的规模不大。

借道FDI和SPV

除此之外,FDI中也有“热钱”成分。实际上,FDI中的“热钱”部分以外债的名义流入境内,部分以资本金结汇的方式流入。另外,每年FDI存量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包括税后利润加折旧),和每年外国直接投资者汇出境外的利润不相符。这一差额是否可以被视为隐藏在FDI渠道中的“隐性热钱”还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对国际商贷借款的管制比较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担保其对外借款作出实质性的限制,短期外债成为国际游资进入的有效途径,通过这种形式进入中国的“热钱”是以外汇资金形式存在的。在实践中,某些公司通过将外汇资金抵押给商业银行套得银行贷款的方式完成了兑换人民币资金。但采种这种方式需要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需要依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依照贷款用途使用前项资金。

实践中还出现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利用资本金支付结汇将资金转为境内人民币资金,并通过SPV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抬高资产价格。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至于前述“隐性热钱”,由于从性质上看属于企业上一年度未分配收益,并不完全符合国际游资投机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不属于本文论述的“热钱”。

地下钱庄的“捷径”

前面所说的种种途径,尽管有着复杂的表现形式,采用了各种规避法律的方法,但终归还是依附于国内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是透明的、可观察的、可控制的,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和控制,而相当部分的“热钱”采用了通过地下cc

篇2

据商务部2008年7月11日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汇金额523.88亿美元,同比增长45.55%;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14544家,同比下降22.15%。数据显示,6月份当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6.1亿美元,同比增长44.9%,增幅比5月份高出7个百分点;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2629家,同比下降22.19%,降幅比5月份高出16.36个百分点。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断增长,表明外商投资依然看好中国市场,而且正在从制造业向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外商投资结构在不断优化。但同时,外商直接投资大幅增长的背后,也不排除其中暗含国际短期资本借道流入。对此,需要加强监管,防范异常资金进入中国进行投机套利,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

一、境外资金流入的动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直接投资成为国际资本流动在中国的主要形式。在过去的10年中,流向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球流向新兴市场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三分之一。

我国短期外汇资本的流入,主要受弱势美元,人民币升值预期,中美利差,以及我国良好的经济基本面影响。

1.美元汇率的波动会影响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流动方向。历史表明,美元贬值时,国际资本纷纷流向新兴市场;随着美元汇率触底,资本流动趋势便出现逆转。从2001年美元贬值开始,涌入新兴市场的资本一直呈现上升趋,达到了历史高点。

2.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强,成为吸引短期国际资本流入的主要原因之一。2005年7月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从2005年7月21日到2005年12月30日,人民币相当于美元升值的幅度为0.51%,2007年全年累计升幅达到6.7%。

3.中美利差倒挂也是一个吸引短期国际资本流入中国的重要原因。美联储为防止经济衰退发生,自去年9月以来连续七次降息至2.0%,使联邦基金基准利率为200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影响下,中美利差越扩大,境外短期资本流入进行汇差、利差、价差套利的动机就越高。

4.中国良好的经济基本面也进一步推动了资本的流入。2000年以来中国经济表现明显好于发达国家。未来两年,西方发达经济体可能出现放缓,而我国有望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二、境外资金的流入渠道

在当前人民币持续升值,美欧日等国经济受次贷危机拖累的情况下,全球各类资金都在积极寻求出路,选择各种手段保值、升值。异常外汇资金可能会设法规避监管,通过不同渠道涌入我国。境外资金流入主要通过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以及非法渠道三种方式进入,但是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1.通过资本项目进入国内,进行名不符实的虚假投资

通过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而流入资本金可能成为境外资金流入的途径之一。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环节相对简单,审核材料容易提供,部分外资进入中国后并未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是将资本金结汇后流入其他领域,特别是流入房地产和股市等国家严控的热点领域。资本金结汇使用的灵活性和难以检测性以及有些地方政府不加区分一味地鼓励引入外资政策,为异常资金流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2.通过经常项目进入,采用不同的手段伺机套利,常见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一般贸易渠道下的“已收汇未核销”,非法资金可能通过货款形式流入境内机构。

(2)加工贸易渠道下“高报少付”、“自行价格”。目前国内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际上是境外投资方的一个加工车间,其生产、销售、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直接受外方控制,通过进料加工贸易采取进料不付或少付,而出口全额收汇的手法进行操作或是来料加工贸易多收加工费方式进行操作,达到资金流入目的。

(3)关联交易方式下“收付汇时间差和金额差”。通常表现为出口时采用全额收汇,提前收汇的方式,利用收付汇时间差和收付汇金额差将外汇滞留境内,转入投机领域。

(4)预收货款方式下“借道融资”。预收货款的显著特点是无货物对应的纯资金流入,通常会隐藏非法的资本流动。目前预收货款与正常贸易区分困难,不排除以预收货款名义进行融资或借道入境的情形。

(5)个人帐户汇入方式下的“侨汇”、“赡家款”、“捐赠”等方式入境的资金增加,大额外汇资金与个人具体状况往往不符,资金入境后通常投向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等行业,达到入境套利的目的。

3.通过非法渠道入境

为了投机套利或洗钱的目的,一些境外资金从事跨境非法资金流动活动,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本外币置换。这种非法行为会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地下钱庄一直是外汇局和公安部联合打击的重点对象,实施违法行为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小。

三、境外资金流入的监管

针对资金的可能流入渠道,相关方面的加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1.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管理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一直占据资本项目结汇的半壁江山。2007年外商投资资本结汇增长幅度较大,资本金结汇占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现汇流入的比例仍在高位运行,资本金结汇形势严峻。

近几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资本金结汇管理上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2008年5月1日,外汇局在全国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FDI模块,在外汇局与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联网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取消纸质凭证;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以确保业务登记、操作及数据传送的及时、可靠和安全。系统上线后,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传递数据信息,提高了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的统计、监测和预警水平,也为下一步的政策调整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2.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管理

外债项下资金流出入是中国资本流动的一个重要部分。

2008年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汇发2008 [30] 号文件“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需办理延登记手续及相应的注销手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3.加强收结汇管理,对于违反收汇结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结售汇过程中,“真实性”审核原则非常重要。银行被赋予了监管责任,要严格审查结售汇环节中应审核的材料,防止异常资金混入。对于违反收汇结汇管理的行为,如虚报进出口商品价格,出口多收汇,已收汇逾期未核销,以伪造合同等方式骗取资本金、外债结汇以及资本金,外债结汇未按支付命令和申请用途使用的,等等,明确其违规性质和处罚依据将会起到抑制该行为的效果。

篇3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篇4

分类更加规范

新办法将原来的机电产品进口三大分类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规定调整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并规定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管理更加严谨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电产品的范围,并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了重新定义,将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单独制定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另外,新《办法》还将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设备分为作价设备和不作价设备,并明确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规定更加明确

新《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需申领相应许可证件。同时,新《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经使用后提前解除监管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应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新规定

1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但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且购置时为新品的除外。禁止进口机电产品不得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但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经商务部审核同意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除外。

2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许可证》。进口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3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自动许可证》。其中,属旧机电产品的(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海关应验核《进口自动许可证》(在“设备状态”栏标明“旧”)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4限制、自动许可进口管理机电产品具体验放规定:

以下列情形进口机电产品的,海关应验核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无偿援助、捐赠、经济往来赠送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机电产品。

以下列情形进口机电产品的,海关免于验核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企业申请海关解除监管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

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5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自动许可证》证件使用规定:

《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海关在许可证原件(第一联)“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进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篇5

积极促进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国际互认工作。加强对外磋商交流,积极推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深化机电出口企业分类监管,指导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调整监管重点,优化监管模式,扩大出口免验范围,提高通关效率。

共同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培训。2009年,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将共同为企业举办多期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实现以质取胜。

协作《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及时向企业提示相关风险,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服务。

共同加强壁垒应对和宣传工作,营造有利的外部舆论环境。

共同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积极主动联合开展健康咨询,共同保护外派劳务人员身心健康、防止疾病传播,减少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借鉴建立贸检协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程序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再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快退税进度,促进外贸企业资金流转。

重庆

38项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

《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分为对外贸易便利化和外商投资便利化两部分,共38条,其中外贸便利化措施27条,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11条。

在促进对外贸易方面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高效率的税收服务、提高口岸服务水平、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及支持国际电子商务、实施涉外人才提升计划等措施。其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是贸易便利化措施中比重最大的部分,共有14条,包括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改善外汇管理、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三个方面。为了鼓励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将通过对银行落实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跟踪评估等方式,把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积极推动国际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进一步推动完善区县银行网点外汇金融服务功能。设立出口风险基金,帮助渝企抵御外部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也将给予最高50%的补贴。今年还将成立注册资金达10亿元的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为加工贸易转移和工业园区提供支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重庆市对出口的活禽、活畜、水生动物将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减半收取。而对重庆市出口较多的绸缎、棉纱等部分初级纺织品以及出口服装等,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只按30%收取。

此外,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积极主动为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与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等。

山东

24小时预约通关

山东省在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山东口岸海关将实行预约24小时通关,对所有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实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简化审价归类作业,实施信用审价,推行预先归类备案制度;实行担保通关,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同样将提供24小时预约出口检验服务,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口岸直通放行”和“全省一个大通关地”模式,对诚信度高的进出口企业优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同时,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降低30%。

山东表示,将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规模,对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温州

推6项举措 便利外贸企业通关

优化区域通关机制,畅通进出口渠道。在温州港区逐步试行杭州海关区域大通关平台,继续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模式,最大限度地促进外贸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的顺畅通关。

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积极落实节假日预约通关措施,对诚信企业落实好提前报关、优先接单、上门验放、担保放行等通关便捷措施。

优化通关方式,有效降低贸易成本。在通关环节对诚信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海关担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优化海关政策服务,加强指导,提高企业规范化通关水平。建立海关“客户服务制度”,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提前服务,支持全市各项重点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优化外贸企业管理,积极培育诚信企业。加快海关A类、AA类管理企业的申报工作,引导和支持B类企业向A类、AA类海关管理企业发展,提高A类、AA类企业在外贸企业中的整体比例。

与各口岸单位密切协作,共同优化外贸通关环境。积极支持全市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申请建设工作,改善外贸通关条件。

青岛

6大措施促贸易便利化

把握好政策尺度,便利企业正常的货物贸易活动。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允许企业已登记的小额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受比例限制。

全面开展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在成功进行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试运行基础上,继续组织人员开展核销制度改革研究,努力争取成为首批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监管。充分利用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全面监测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动向。

积极应对危机,推动地方“走出去、引进来”平稳发展。积极推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便利企业开展境外股权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积极引导企业理智对待境外收并购行为,增强资金安全和风险意识。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跟踪,加大对海外企业后续金融支持的研究,妥善解决境外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外经贸部门沟通、协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外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等外汇管理,促进地方利用外资健康平稳发展。

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支持更多企业实现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对外放款的资格条件,简化审核程序,便利跨国公司对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继续实施和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操作。在保障核销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数据传输速度,从核销环节简化和便利企业退税操作。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有真实贸易背景但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不能及时退税问题,为企业提供最大便利。

上海

多项金融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

上海市商务委近期开展了加工贸易内销政策调研,协商海关等部门,研究实施加工贸易内销集中报税问题,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上海市外管局则主要通过完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推动长三角地区异地付汇集中备案登记,深化浦东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的试点,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政策等方式支持上海市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此外上海市外管局还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好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研究和试点。上海市金融办着力抓银行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支持贸易企业的信贷融资。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为方便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深圳

5项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

2008年8月正式运营集接单、税费、理单等各类内勤单证业务于一体的集约化接单中心,提供一站式、跨口岸的便利通关服务。

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设立保税港区和空港保税物流园区的工作,全力支持深圳保税区转型升级试点,改革完善保税区海关监管模式,促进该保税区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服务贸易等综合功能发展。在此基础上,深圳海关将总结完善相关配套监管意见,并出台具体意见继续扩大应用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支持深圳加工贸易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个性化服务扶持重点产业。为了创造好的通关环境,扶持重点产业,深圳海关结合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与相关企业签署关企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便利通关等支持措施。

密切配合深圳地方政府的决策部署,细化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不断完善操作层面工作程序,使相关决策落到实处。

加强对当前经济形势特别是加工贸易面临困境和挑战的研究,拟进行一次综合性、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调研,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为企业创造宽松、便利的条件,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提高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珠海

出台6项措施 推进贸易便利化

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15日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企业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有效解决了企业跨关区报关因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滞后而无法及时收结汇的难题。

简化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取消了来料加工联网核查“先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

提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电子化便利程度。从2008年11月12日起企业可通过网上核查系统向银行提交《出口收汇说明》,而无需再使用纸质方式提交,也无需向银行提交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篇6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篇7

一、近年来非正常外资流入快速膨胀

关于近年来非正常外资流入中国快速膨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中国主要外汇收支情况和中国外汇储备增长情况进行判断:

表11998-2006上半年中国主要外汇收支情况(单位:亿美元)

注:①表中“外商货币投资”按“当年外商实际投资额的60%”算出。

②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4)、《中国统计年鉴》(2004)、海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资料整理。

从表1看,从1998年到2006年6月,中国外汇收支项目中的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总体增长势头强劲,一直保持顺差格局,而且数量巨大。这对于提高中国的对外清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正在更大程度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

表21998-2006上半年中国主要

外汇,收支与外汇储备增长比较(单位:亿美元)

注: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4)、《中国统计年鉴》(2004)、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资料整理。

但是,在中国外汇收支顺差延续和扩大的背后,也包含着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或问题。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从2002年开始,非正常外资开始流入中国,而且流入数量不断增大。

从表2看,这四年半时间里中国外汇收入分别累计总额为5103.40亿美元,而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累计总额为7289.48亿美元,二者出现2186.08亿美元的巨大差额。由此可以判定,近四年半中国已经由外汇流出国变成了外汇流入国,在国家正常外汇收入的同时,非正常外资开始“潜渡”中国。另据国家统计局报告,仅2006年2-5月份的四个月,流入中国的国际热钱规模合计232.80亿美元。

二、非正常外资快速涌入的主要渠道和方式

近几年来非正常外资快速流入中国的主要渠道和方式主要有:

1.假借进出口贸易渠道伺机套利。

一是虚报进出口价格。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进出口双方为投机人民币套利,双方达成默契,人为加大进口商品价格,降低出口商品价格,使商品价款项成倍放大进入中国,或将付境外款项绝大部分滞留中国,伺机套利。二是通过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汇套利。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汇是近年来进出口贸易中重要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多地为进出口商所使用。但在当前中国本外币正向利差且人民币汇率预期持续升值的背景下,即便是正常的进出口企业也不愿持汇、购汇而更愿收汇和结汇,从而在出口时更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在进口时更多使用延期付汇方式,以争取享受利率和汇率的双重好处。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中国企业对外延期付款为32.6亿美元,2004年为120多亿美元,2005年为150多亿美元。三是跨国关联企业采用假贸易合同形式内外勾结,投机套利。在根本没有商品交易背景发生的情况下发生外汇收付行为。

2.通过非贸易渠道流入结汇。

由运输、旅游、通讯、建筑、金融保险、广告、咨询、会展、法律服务等项目导致的收付行为,为国际热钱流入中国提供了便利。目前主要表现为企业非贸易收汇和个人收汇两种方式。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由于前两年对非贸易服务缺乏实质上的真实性审核规定,国内许多企业将以前截留的外汇纷纷调入国内结汇,因而近年来广告、咨询、会展、法律等服务行业的外汇收入呈现超常增长。也有一些企业搞内外勾结,将一些境外款项充作非贸易付费引入国内结汇,转成人民币资金,投机套利。个人收汇更是成为了国际热钱流入中国的一个重要渠道。据报道,2004年1-10月,某省个人收汇结汇达48.07亿美元,前所未有。

3.以提前投资和虚假投资方式逃避外汇管理。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原定分期到位的资本金一次性全部汇入并迅速结汇,有的再增资企业甚至在资金到位后才办理增资手续。据统计,2003年1-6月份全国外商投资结汇同比上升28%;2004年外商投资结汇更是迅猛增长,如某省外商投资结汇同比增长2.48倍。也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有意化整为零,规避大额报备(按现行外汇管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大额资本金流入需办理登记)要求,以达到绕过国家外汇管理、结汇套利的目的。更有不法外商为了达到投资套利的目的,采取虚假投资的手段向中国境内投入外汇,结汇后流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或划入关联企业,甚至直接转为人民币定期存款,等待时机套利。

4.以金融项目下的外汇贷款形式投机渔利。

一是中、外资银行频繁将资金调入境内使用,存在着国际热钱从中流入的可能性。从2003年初开始,随着本外币利差的增大,国内外汇贷款需求增加,但外汇存款却明显趋缓。至6月末,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比接近规定的85%这一警戒线。为解决贷款资金来源,中资银行不断调回以往“拆放及存放境外”资金,仅上半年调回资金已达百亿美元;近二年中资银行还通过从境外拆入资金的方式来补充境内外汇资金的不足。部分外资银行也纷纷调入境外资金用于发放外汇贷款。2003年1-10月,外资银行联行存放增加34亿美元,增幅为26%;境内外汇贷款增加了25亿美元,增幅为18%。

二是外资银行大量借入短期外债,国际热钱随之流入的可能性较大。据统计,2003-2005年,中国短期外债余额猛增600多亿美元左右,其中90%左右为外资银行借入。如2003年1-9月份,外资银行短期外债净流入约达200亿美元左右,占当期中国全部短期外债净流入的97.75%,其中大部分为外债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贷款及其境内外资金联动(均属于外债性质融资)猛增,国际热钱可以渗入其中。如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贷款达85.04亿美元,增长52.97%。

另外,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内外资金联动,向企业调入资金,以谋取本外币利差及汇率升值的好处。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以垫款的形式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境外母公司以往来款、无偿下拨经费等名义向境内子公司汇入资金等。一些中、外企业通过外汇贷款包括股东贷款及其境内外资金联动的方式,进行本外币置换,从中投机渔机。

5.借道地下钱庄潜入中国市场。

地下钱庄主要从事跨境非法资金流动活动,以达到投机套利或洗钱的目的。近年一些国际热钱通过这一渠道“潜渡”中国。目前国内地下钱庄不仅为客户进行汇兑,而且为客户进行本外币置换,投机套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2006年1-7月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重点地区打掉了一批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窝点,涉及非法经营的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约合104亿元。

三、应对策略

非正常外资流入严重破坏外汇市场秩序,弱化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助推经济泡沫,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形成严重冲击,因此应实施以下策略加以应对:

1.建立非正常外资流入防控机制,构筑狙击国际热钱“防火墙”。

建议国家建立“打击非正常外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订国家打击非正常外资政策措施;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办公室,负责打击非正常外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正常外资工作分工协作制度、可疑报告制度、记录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要切实行使外汇监管职能,强化对贸易、非贸易、外商投资、外债、地下钱庄的外汇监督管理,同时对非正常外资容易涉足的房地产、股市、债市和期货市场进行关注,重点加强对各类外汇流入的真实性审查,特别是对于非正常外资容易进入的渠道,更要重点布防、严密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决不能麻痹大意。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配合,要充分认识到非正常外资对一国经济金融的危害性,做好防控非正常外资的一线“把关”工作。海关、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环环相扣、形成合力、不留死角,发挥好狙击国际热钱“防火墙”功能。

2.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堵塞非正常外资投机通道。

国际经验表明,开放条件下,一国不合理的汇率制度或僵硬的汇率机制,是非正常外资对其发动攻击的重要因素。为此,应进一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采用“币别”方式,按照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情况决定篮子货币和权数,同时给人民币汇率以更大的浮动弹性,实现其双向浮动,并在一定的可控范围内有升有降,充分发挥人民币汇率调控经济的作用,才能逐步打消国际社会对人民币持续升值的预期,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3.明确国际收支均衡发展的政策目标,消除非正常外资投机空间和根源。

有必要对中国奉行的“出口导向”战略进行重新审视,而代之以“国际收支均衡战略”,消除非正常外资投机的空间和根源。具体地说,一是在继续重视出口的同时,要考虑适当增加进口,做到进出口总体平衡,略有盈余;二是要对企业和个人增加售汇数量,“藏汇于民”,不仅有利于缓解外汇储备过高的压力,同时可以更好地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开展;三是在引进外资方面要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注重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高附加值和延长产业链的企业;四是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增加资本的流出;五是在利用外汇资源上要有新思路,尽可能地以动员国内闲置资金为主,消除国内企业对于外国资本(尤其是短期外债)的过度追求和依赖;六是继续加大对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刺激力度,以减少对外部需求(贸易顺差)的依赖;七是加快中国外汇储备多元化步伐,改变储备币种和结构单一状况,在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政府债、机构债和企业债,信用货币投资和黄金投资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均衡点,有效弱化美元走低对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4.审慎对待资本账户开放,实现对资本流入的自主调控。

为了防止资本账户开放可能带来的动荡,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中国应继续在总体上保持对资本流入的有效控制。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资本账户自由化不仅是一项具有长期影响的结构性改革,同时也会对宏观经济的短期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任何一项具体的资本项目自由化内容的推出,都必须充分考虑其对当时宏观经济稳定,特别是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根据中国目前国际收支状况,在短期内,国家需要更审慎地推出和实施任何新的资本流入自由化的措施,以防止非正常外资趁虚而入、套汇套利。

5.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热钱监测预警协作机制。

非正常外资以其所特有的隐蔽性、投机性和快速反应性,时刻都在蠢蠢欲动,窥视着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发展,随时准备投机牟利、择时出击。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与各有关国家和组织的合作关系,互相交换有关非正常外资活动的情报信息,同时建立完善的非正常外资监测预警协作机制,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徐东升.FDI顺差与外储增长落差巨大,千亿美元热钱现形.第一财经日报,2005,1,14

[2]宋蕾.上半年超过200亿美元热钱入境.第一财经日报,2006,7,25

篇8

2007年我国贸易顺差还将继续高速增长,但考虑到欧美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出口增速、国家采取了降低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等措施来调控出口以及监管部门加强对外资流入监管力度等因素,顺差增速较2006年将有所减慢,预计2007年贸易顺差有望达到2500-280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将超过2万亿美元,增幅放缓至20%左右。

对吸引外商

直接投资(FDI)的影响

2006年FDI的主要特点:一是从数量上看,受政策调控影响,FDI先降后升。2006年国家明显加大了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推动利用外资从“量”到“质”根本转变的力度,旨在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形成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企业所得税法》亦将出台,其主要内容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至25%”。受此影响,外资的观望态度强化,FDI出现下降,其中7月份同比及环比增速均大幅下降。此后,调控效应被逐步消化,在中国经济良好、消费启动、劳动力资源充沛及政策法规环境日趋完善的有力依托下,FDI逐步回暖。二是从来源地看,目前处于前10位的国别或地区为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德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开曼群岛及萨摩亚,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比约为84%,但日韩投资出现大幅下降,自由港和欧盟的投资则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三是从外资投向区域结构看,东部地区利用外资比重继续上升,江苏、广东、上海、浙江及北京等5个地区的利用外资额已占全国的70%,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额占比下降。四是从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看,一般制造业的FDI下降,高新技术及研发机构领域保持稳定增长(尤其是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产业的外资增长较快),服务业的FDI增速加快。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房地产业已成为外商投资的第二大行业。五是从引资形式看,在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重继续上升的同时,并购投资的地位开始上升。预计2006年全年我国实际FDI达860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FDI约610亿美元,同比增幅超过2%。

2007年值得关注的动向:一是金融服务业吸引外资的潜力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领域的FDI将进入新的快速增长期;二是以建立新的生产能力和设施为主的“绿地投资”逐步转向以资本运作为主的并购投资,尤其是电信、金融等服务业的国际并购投资增长可望加速,外商独资化的趋势减缓;三是外商将加快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跨国地区总部,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领域的投资增长将成为亮点。预计2007年实际FDI将达890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FDI约630亿美元,同比增幅超过3%。

对境外资金流入的影响

受人民币对美元升值频率及幅度加大、境内资产价格进一步走高等因素带动,境外短期资金大量入境的势头将更强。一方面,有关数据表明,境外资金大量入境的势头从2006年6月开始一度有所缓解。从外汇储备增加额—货物贸易顺差增加额—fdi增加额的数额看,2006年1-10月的资金流入额为85.32亿美元,其中5-10月份分别为125亿、-38.39亿、-54.64亿、-57.96亿、-48.08亿及-81.17亿美元,资金从6月份开始表现为净流出,其主要原因:一是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的加息导致国际金融市场中长期债券收益提升,境外短期资金入境势头缓解;二是境内金融机构普遍扩大了对境外有价证券投资,例如三季度境内金融机构有价证券及投资增加了70.21亿美元;三是个人用汇政策改革、QDII扩容等放松资本流出管制的措施亦有力地促进了资金流出;四是监管层加大了对境外资金流入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外资进入境内房地产等市场的准入门槛。

另一方面,境外资金流入境内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实质改变,尤其是随着人民币对美元升值频率和幅度加大、境内资产价格进一步走高,预计境外资金的入境势头将强化。根据美国基金研究机构新兴市场投资基金研究公司(EPFR)对全球15000只投资基金跟踪调查,截至2006年12月13日,这些基金共计7万亿美元的资产中,2006年流入新兴市场股市的资金总额创208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其中中国股市吸引资金净流入占所有新兴市场净流入的40%。另据汇丰银行日前对管理资产约36200亿美元的9家环球基金公司的调查,基金经理均表示将增加中国股票投资比重。我国外汇占款增量自11月份又进入快速增长通道,亦表明境外资金的入境量开始增加。

基于以下原因,我们判断2007年境外资金的入境势头将较2006年进一步加强:一是美联储加息周期结束,降息的可能性增加,导致境内外利差趋于缩小;二是基于中国经济金融市场的良好走势,大量的石油美元将进入境内市场;三是人民币汇率制度综合改革的推进使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弹性增加,人民币对美元的市场升值预期增强;四是境内房地产业依然处于景气阶段,尤其是写字楼、工商业地产及酒店业地产盈利前景相当可观,对外资吸引力较大;五是境内股市等资本市场的总体利好行情将吸引境外资金入境。在上述背景下,强化对境外资金的入境监管将成为监管层的重中之重。

篇9

三、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扩权县(市)商务部门审批。需由省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省商务厅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为来我省投资发展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提供畅通渠道和良好平台,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四、鼓励外向型民营企业向外商转让股权、产权和到境外上市。积极帮助外向型民营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对外合作方案,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推动外向型民营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向外方转让股权、产权。对经营业绩好,符合条件的外向型民营企业,指导其到境外上市融资,加速外向型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五、帮助民营企业落实外商投资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省商务厅将及时为其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减免税证明手续。

六、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外向型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进行资源开发和跨国并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风险保函、企业用汇、出口退税以及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给予扶持,在国别对策、风险防范、政策导向、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引导。

七、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省商务厅在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报单位凭技术进出口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八、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扩大出口。外向型民营企业进口的小额机械设备,可自主进行国际采购;进口的大型成套设备,我厅指导其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鼓励和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利用国家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及出口产品研发资金,开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产品。民营企业与与国有、集体等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支持和鼓励外向型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积极推荐业绩优良的外向型民营企业进入加工贸易AA类、A类行列。

十、进一步加大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优先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引导外向型民营企业利用该项资金,对其产品进行国际认证许可和质量认证工作。积极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探索使用保险保单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十一、引导外向型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外向型民营企业的品牌意识和观念,加大对外向型民营企业自创国内、国际品牌的支持力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帮助外向型民营企业扩大商标注册领域,搞好出口商标的注册。引导外向型民营企业运用品牌效应,促进营销工作,提高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篇10

一、注册海外公司

我国公司在国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国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国外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较国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一)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注册海外公司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注册海外公司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国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国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国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二)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注册海外公司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国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三)股权运作方便

在实践注册海外公司上市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注册海外公司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进行海外重组

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

(一)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此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

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三、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方式完成国外上市

FIN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是FASB(“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在国外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上市的。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B・阿克波尔.如何在美国上市[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诸葛蔚东.我国上市公司形式分析[J].联合论坛,2006,(5).

篇11

创新利用外资形式。长期以来,辽宁省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绿地投资”,随着国内传统制造业投资呈现饱和趋势,国内要素成本上升和能源资源制约“,绿地投资”的优势正在弱化,需要大力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一是积极开展并购方式利用外资。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解决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职工安置等体制性和政策,认真筛选可供并购的投资项目,向外商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积极推动跨国公司以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二是有效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目前,辽宁在美国、英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境外上市企业达到40户,上市后备资源入库企业达到了500户,要积极鼓励这些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要积极推进省内企业境外上市工作,加强企业境外上市的宣传和引导,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与境外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一步扩大辽宁省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比例。三是积极引进外商投资性公司。近年来,辽宁外商投资性公司发展较快,去年投资性公司实际投资13.8亿美元,占全省实际投资的6.7%。要继续将引进投资性公司项目作为辽宁省利用外资重点工作之一,特别是沈阳、大连要积极吸引跨国公司设立投资性公司,努力成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聚集地。

篇12

一直以来,外资旅行社热衷于进入中国,其原因是中国的市场太大、太诱人了,哪怕亏本也要先行进入。翘首中国旅游市场的开放,是所有合资旅行社的共同心愿。

据国际旅游组织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客源接待国、第四大旅游客源输出国,市场前景广阔。在中国旅游市场全面开放后,每年直接收入达40亿元,并保持20%增长。

然而,与在其他行业如鱼得水完全不同的是,外资在内地旅游市场上简直是“寸步难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内地的近30家外资旅行社中,超过9成仍然处于亏损状态,个别旅行社甚至已经处于半停业状态。

广州第一家合资旅行社一一广州康泰国际旅行社助理总经理吴岳峰坦言,5年来他们一直处于轻微亏损状态。2003年有6000万元左右的营业额,按3%的毛利计算,一年的毛利才180万元,4个营业部,50多人,纯利还能有多少?但这已经是合资旅行社中状况较好的了。有的合资旅行社一年只能接待几百人、甚至为零,旅游利润也是负数。

而亏损的原因很简单,利润最为丰厚的出境游业务依然是外资旅行社不能踏人的“”,但是,中国旅游市场的开放是大势所趋,没有关门走人的外资都在苦苦等待这一时刻的到来。

据称,目前国内三大块旅游市场中,入境游的利润已经低至1%至2%;国内游则是维持在保本经营,很多旅行社甚至在亏本经营;出境游是利润最高的一块市场,但外资旅行社却没有经营权,由此成了制约外资在中国市场发展的瓶颈。

其实,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旅行社,到目前没有几个能摆脱亏损境地。而亏损原因是政策约束。拥有资金和客源优势的外资旅行社在中国只能经营入境游和国内游业务。出境游被严令禁止。在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三大旅游市场中,出境游才是利润制高点,在目前市场状况下,出境游利润是国内游的6―8倍,而出境游也正是外资旅行社强项。

值得一提的是,《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不久前在网上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首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采用独资形式。有消息称,外资企业出境游业务市场坚冰将于明年被打破。业界认为,这或将是中国出境游市场全面放开的信号。

本条例中一项颇受关注的内容在于,其首次修改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这也意味着外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

此外,条例中还取消了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据悉,按照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关于旅游业的承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6年内,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的旅行社,并取消设置地域的限制。依照这一承诺,中国履诺的最后期限是2007年11月。2003年7月,国家旅游局提前4年多兑现人世承诺,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外商独资旅行社。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国已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对其注册资本实行国民待遇。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旅游业基本已经向外资敞开,目前尚未放开的还有两块,一是外资或合资旅行社的出境游业务,一是聘请外籍人士担任导游。但是,国内旅游业完全向外资开放将是趋势,目前行业比较关注的是。外资旅行社出境游业务放开后,相关主管部门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及管理。

篇13

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凡来*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凡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第八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江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七条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来*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条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所有来*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设在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来*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银川市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银)1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八条来*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商务、科技等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三十条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退还3年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条款适用内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除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铰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在2010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条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四条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六条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七条内外资企业涉及区、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区、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条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条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总投资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第五十一条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第五十三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全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或有突出贡献人员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

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引进国内外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非本区公务人员),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同级政府或受益方视引资项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第五十七条凡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九条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M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

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六十条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六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五、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政策

第六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业;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十五条新建和收购重组的上述领域项目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同级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一律放开经营,市场定价。

第六十六条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独立或与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有关金融业务。

第六十七条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条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条在宁南山区(含红寺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川区投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六、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条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布局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内。归类进入特色园区方能享受区别性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七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东西部合作生产性企业,实施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出口产品创汇额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出口一美元补贴一般不超过人民币005元。

第七十四条进入自治区确定的高载能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定期公布的电力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节能环保项目的,给予节能技术改造部分贴息的支持;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条鼓励区外有规模、有实力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企业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对支付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给与一定补贴。

第七十六条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十七条凡来*投资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由主贷银行审核,l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1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

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由自治区民委审查报国家民委批准。

第七十八条为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外籍来*长期工作人员配偶择业、子女就读给予优先特殊照顾。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