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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分析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运行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其带来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首先,在法经济学分析中运用了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经济人,即“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来分析法律现象。其次,法经济学分析是把法律运作看成是一个经济过程,即立法、司法、执法都是经济过程。如,波斯纳就将立法过程看作是交易主体间博弈的过程。最后,法经济学分析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最基本方法,如供求、成本、均衡等对法律制度及其运行进行批判,并以实施效果为依据,对该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和预测。
二、法经济学的地位和影响
自20世纪法经济学的产生以来,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法经济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除法经济学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由此可见,法经济学地位之重要,影响之巨大。法经济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
法经济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法经济学从其诞生地――美国,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1981年英国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的《法学与经济学国际评论》,便是法经济学走向国际化的例证。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法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因而,也就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并举行了有关学术活动。
三、学说中效益理论的价值
法经济学注意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注意到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益的影响,因而主张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注意法律制定和执行的经济效益。效益理论是法经济学的核心。效益原则、效益观统帅和贯穿于法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效益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确立效益价值的基本依据就在于使法制的目的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一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对效益理论的批评多来自于对“正义”的忽视。传统上,正义或公正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义和公正仍然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但从实用意义上看,它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与效益目标形成互补。首先,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仅仅用正义或公正无法对其做定性评价。许多经济行为或活动并不具有政治或伦理色彩,社会无法根据既定的政治原则或伦理规范判定其正误,而这些行为或活动却关系到资源利用和配置的优化,因而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规范。其次,正义或公正的内涵是历史性的,它不仅决定于这一目标所存在的社会制度,同时也受制于特定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而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因此,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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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摊发展的现状
在全国各地,摆地摊的小商贩和城管这对“天生冤家”已经“斗智斗勇”了几十年,地摊几经打击但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顽强的生存下来并表现出健康的发展势头。就以西安市为例来说明地摊在我国的存在情况:西安市全市辖9区四县,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为3个“城内区”,都较为繁华,新城区是市政府所在地,也是西安最繁华的地方之一。这三个区分别都有自己的地摊集中地,所卖的东西也都有各自的地方特色。主要的集中地为各个区的菜市场门口,医院和学校门口,天桥上下,另外还有住宅区附近、火车站和汽车站广场等。
哪里有需要哪里就会有地摊,对地摊有需求是其存在的基本条件。如菜市场门口一般会卖些廉价的水果、蔬菜等,因为正规的菜市场里面的东西较贵,同样的东西比较起来人们更愿意去买价格便宜的地摊货物;医院门口最多的是一些卖小吃的摊子,因为赶着去医院排队挂号或者从医院刚做完长时间的治疗可能还没来得及吃饭的人很多;学校门口则是一些文具书籍、小件饰品,还有各类小吃等;住宅区附近白天基本只有一些卖快餐小吃的,偶尔也有卖水果和摆盗版书集的,但一到晚上,更多的排挡、烧烤及其他夜点都纷纷上场;天桥上,火车站人流量大,人群复杂,为了迎合各种人群的喜好,这里出售的东西种类繁多,有手机套、饰品、报刊杂志、旅游地图,另外还有卖魔术扑克的,各种小东西应有尽有;东、西、南、北四大街都是西安最繁华的商业街,白天在这些地方地摊并不算多,一到晚上就会出现更多的地摊,种类五花八门,商品应有尽有。所谓民以食为天,不管在哪里吃的东西都会有容身之处。
像西安这样的地处西北部中心的大都市都有大量的地摊存在,在其他的一些中小城市中的地摊就不言而喻。在温州、郑州、南宁、榆林等的一些高校附近、天桥、路边、车站等处,地摊是非常之活跃。地摊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不少方便,也为很多人的就业提供了机会。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地摊交易也不例外,它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的问题,如污染环境,阻塞交通,产生脏、乱、差,损害城市形象等等。
二、地摊存在的原因
以现代化为准则的城市规划拒绝任何游离于秩序之外的东西,但是地摊在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中占据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只要不存在外部经济,任何自愿的交易都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这就说明地摊的存在是有其价值的。经济学关于外部效果的问题认为,因为人们议定契约的权利无法严格界定,没有严格界定的这种权利,就不可能有产品的市场,所以就产生了外部效果。赵英军教授的观点认为:地摊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界定不完全的产物,是摊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种纳什均衡,它的存在符合帕累托改进的要求。实践证明,凡是能够顽强生存下来的东西,总是有它生存的依据和理由。地摊这种原始的交易方式,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打击成本高
正如赵英军教授所讲,政府掌握着公共产品的控制权,为了优化市政建设、美化市容市貌而禁止地摊的存在。而作为地摊摊主的目标很简单,只要期望收益大于期望的机会成本,他就会继续摆地摊。并且他发现,由于过高的打击取缔费用,政府没有太高的积极性追查非法摆摊的小贩,当然,偶尔打击一下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增加一点表面成绩。赵教授通过对政府和小贩对于摆地摊的博弈,认为这个博弈中,摊贩处于优势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摆摊,政府则不再过问。政府要禁止摆摊,那就不是一种纳什均衡。事实上,现在的状况就是这样,政府只能默认地摊的存在。
(二)摆地摊的成本低
摆地摊的小贩不用购置固定资产,不用购买或者租赁店铺,也不用跑去各个部门办理各种证件,地摊涉及的费用都极低,基本无需贷款或支付利息,也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少量流动资金就可做小本买卖。小贩们在路边、天桥、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摆摊,由于这种公共产品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只有政府对其有控制权,摊主们才会积极的寻租。
(三)消费者有需求
地摊大多设在行人较多的路边、道口、居民区的适当部位、工棚区等,而且最佳销售时段掌握得特别好。由于它比较灵活,时间、地点可以随机应变,卖什么东西也都由地摊主自己做主。这样可以使工作既充满乐趣,新鲜感,还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在短时间内变换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在一些没有或很少有商店的地方也有地摊存在,地摊为这些地方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消费者可以在晨练结束或下班时以较低的价格顺便买回蔬菜、瓜果、粮油及其他各种小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以较低的付费获得了较大的效用。
(四)适合了低收入阶层
地摊商品的一个特色是价格便宜,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却也能满足低收入阶层的需求。城市的高消费让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地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低收入者阶层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小,地摊商品相对较低的价格正好适应了他们的要求。低收入者阶层购买力低,只能多消费低档次商品,这也是地摊生意之所以红火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五)缓解了就业压力
摆地摊小贩的大多数人都是一些下岗职工或者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的生活水平都很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靠摆地摊来维持生计,因为摆地摊所需要的资金很少,这正好符合他们的经济条件。如果在一些地方适当地允许地摊经营,这样也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自发的、非正规的地摊式的就业方式不仅有充足的存在依据,而且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三、改进地摊交易的措施
小贩通过摆地摊攫取了政府落在公共领域里对道路、天桥、广场等的一部分权利,这种权利掌握在政府手中与掌握在摊贩手中是不一样的。在赵英军教授看来,它对摊贩产生的效用大于政府,要不然就不是一种纳什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地摊产生的利益大于其外部不经济产生的负效用,所以这个均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一)改变名义产权,使其向实际产权靠拢
改变权利所产生的外界条件(博弈的支付矩阵),使实际产权按照人们的愿望趋向于名义产权。例如政府加强对地摊的打击(使摊主被逮住的可能性增大或加重对其处罚),并且达到使摆地摊的净值为负的程度,即(摆地摊收益-处罚×被逮的概率)
(二)政府收取部分管理费,使地摊合法化
摆地摊这种行为具有外部性,是外部经济的,对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人认为“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外部性”的源泉。产生外部性的权利有时候需要重新界定以消除“外部性”。对于摆地摊的问题,政府通过对摊贩收取少量的管理费来使其合法化,并加强对地摊的管理。看作将“摆地摊的权利”卖给摊贩。此时,摊贩将自己承担摆摊的外部成本。并且,由于政府的管理(这时是有收益的),地摊对市政建设的影响将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采取限地、限时、限品种的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扼制地摊交易的负面效应,采取限地、限时、限品种的管理办法是比较合理的。限地,即对交易场所加以限制。什么地方允许交易,什么地方不允许,应有明确的规定。限时,即限制交易时间,有很多地摊交易场所,不需要也不宜全天候开放,在什么时段开放,既要考虑到方便消费者的需要,也要考虑到不同时段上空间价值的差异。限品种,即对特定场所的交易品种加以限制。什么场所适合交易什么种类的商品,应有一个大体的分类和规定。要消除地摊交易的某些不良之处,与其进行“行政清剿”,不如进行“经济招安”。
(四)政府应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通过对西安的地摊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在本次调查中发现87%的地摊主是外来人口,就算是本市人口,也是本市下属的小农村,小乡镇的居民。他们大多是没上过学或者学历很低的,这就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渠道。政府应该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提供一些相关的就业培训及就业指导,为他们的吃穿住问题想更多的方法,让他们有生存的机会。可以使一部分下岗工人实现再就业而不去摆地摊,也可以使部分低学历群体有就业的机会。
地摊在中国有其存在的价值,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虽然对市容市貌等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摆地摊这种行为产生的社会利益是大于外部不经济的负面效应,摆地摊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改进和提高有积极的作用。政府不应该对地摊进行“清剿”,应当对地摊进行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赵英军,黄华侨,地摊背后的博弈[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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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包括四个内容:(1)低碳经济是涉及经济、环境、社会的综合性问题;(2)低碳经济是对于高污染、高排放、没有约束的碳密集的化石能源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高碳经济而言的;(3)低碳经济主要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4)低碳经济是针对碳排放量来讲的,目的是为应对气候变化、解决人类生活、企业生产过程中过多的排放CO2等温室气体而引发的地球生态圈碳失衡而进行的自救行为。
二、低碳经济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关于低碳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历史上CO2的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或者CO2的排放量与人均收入之间的关系。Schmalesee(1998)、Galeotti(1999)证实了人均收入和CO2的排放量呈倒“U”型曲线。Grubb(2004)等通过对早期英国的研究得出,在工业化初期,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CO2排放较高,但是经过这一阶段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较弱。Treffers(2005)等学者对德国GHG排放量的减少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政府采用一定的措施可以实现GHG排放量的减少与经济的较快发展。Wara(2007)认为,清洁发展机制不仅被看作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而且能被看作是一种补贴和政治机制,因为它在实现政治目标方面是最有效的。
(二)国内学术界对低碳经济的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文献主要是关于碳排放权分配问题。王伟中、陈滨(2002)等认为,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应当遵循人均排放权分配原则和效益原则。潘家华(2003)考虑到除了以国际公平为原则的碳排放权分配,发展中国家站在人文发展的角度,坚持人均排放权分配原则。何建坤、刘滨(2004)指出,碳排放权分配应坚持“一种产权、两次分配”原则。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水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差异,发达国家人均碳排放量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所以碳排放权分配必须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原则,在公平原则和碳排放“产权”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排放权的二次分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陈文颖、吴宗鑫(2005)等考虑到以“一个标准、两个趋同”的原则来进行碳排放权的分配。温室气体排放中的公平问题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核心问题,考虑到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无论是历史水平还是当前水平都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当坚持人均分配原则,以保障自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益。
第二类文献主要是关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途径和对策。谢军安、郝东恒、谢雯(2008)认为,发展低碳经济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架构发展低碳的社会行动体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节能减排,注重对低碳技术的创新和研发,从而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韩雪梅、刘欢欢(2009)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煤炭净化比重、充分发挥碳汇潜力以及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四个方面阐述了西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途径。任奔、凌芳(2009)结合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外经验和我国现状建议选取一定的城市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示范区或者实践园区,让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节能建筑、节能交通等示范工程。孟德凯(2007)从中国利益出发,指出我国可以从清洁发展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碳汇三个方面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朱四海(2009)认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通过降低人为碳通量、开展碳预算、发展低碳技术、能源结构转换促进人类社会能源利用方式的改变。付允、马永欢、刘怡君、牛文元(2008)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论证了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得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为:节能优先;化石能源低碳化;激励低碳技术研发以及建立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鲍健强、苗阳、陈锋(2008)从低碳产业、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城市和碳汇五个方面指出了多层次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路径。卢小祁(2009)认为,通过农村低碳化建设、城市低碳化运营以及工业低碳化发展是将南昌建设为绿色花园城市的新型途径。宋德勇、卢忠宝(2009)指出,目前各国低碳经济政策的侧重点为:低碳能源政策、低碳技术政策、低碳产业政策、低碳消费政策,四种低碳经济政策都是以鼓励和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主的。
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且能够在发展中均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减少环境污染,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在面临气候变化的形势下,提升应对能力。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实现跨越式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路径。
三、低碳经济的经济学分析
(一)低碳经济的理论渊源。低碳经济概念的出现与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两大主题密不可分,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新变革。自2003年英国政府能源白皮书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以来,低碳经济正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保障未来能源安全的重要路径。低碳经济的出现必然有着经济学原理作为其重要的理论支撑,下面将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低碳经济所涉及到的理论进行总结:
1、可持续发展理论。低碳经济首先让人们联想到的就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它要求人类在发展中讲究经济效率、关注生态和谐、追求社会公平,最终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生存方式,这种生存方式不但要求体现在以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为主的环境生活领域,更要求体现到作为发展源头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去。它包括经济、生态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就是考虑“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
2、资源环境产权理论。发展低碳经济与环境资源产权理论密不可分。“产权的建立实际上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对资源权利的界定、保护和行使,关键在于相互间的排他性。当资源的稀缺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源的相对价格提高,从而使建立排他性规则所费的成本低于可能带来的收益时,人们才有建立该资源产权的激励”。
3、排污权交易理论。《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三种履约机制即:联合履行、排放贸易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都是实现并且推动低碳经济的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管理政策,它将环境承载力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优化配置”。
4、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有效配置缺乏效率。由于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没有反映环境的稀缺性,许多环境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零,纠正市场失灵的方向应该从经济组织的建立和政府的干预上入手。
5、政府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是指政府做出的决策影响了经济效率,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政府相关人员对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国家低碳经济政策能够有较好的了解。
(二)低碳经济的经济学内涵。实践当中有必要从低碳所涉及的经济学内涵进行研究,以下笔者尝试从四个方面对低碳的经济学内涵进行了分析:
1、“脱钩”理论角度。将物理学当中的“脱钩”概念引入到社会经济领域,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脱钩”理论主要用来分析经济发展和资源消耗之间的“解耦”关系的。评价低碳经济的主要标准不是单一的看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减少,也不是单一的看经济发展状况,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速度可以大于、等于以及小于经济的增长速度(后两者为理想状态)。由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向低碳经济转型是指: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为CO2)之间关系不断从“耦合”到“脱钩”的过程。“脱钩”:是指用较少的物质消耗生产出较多的经济社会财富,它反映出经济增长与物质消耗并非同步变化。脱钩指数用来衡量脱钩指标,具体表达式为:
其中,DRt为脱钩指数,EP为环境压力变量,DF为经济驱动力变量,它表示一段时间内环境压力变量的相对改变与相关经济驱动力变量的相对变化的比率。运用脱钩指标可以较好地检验某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性,并且能够找出造成脱钩的原因,从而为国家制定灵活的脱钩政策提供依据。
2、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角度。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假说能够表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趋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会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加而持续地遭到破坏,只有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生态环境污染反而会随着人均GDP的增加而下降,人均GDP和环境保护呈倒“U”型关系。
3、科斯定理角度。高排放、低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外部不经济导致市场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解决环境问题可以从科斯定理入手。科斯定理指明:“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4、国际经济学角度。国际经济合作是不同国家政府、企业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通过竞争与协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侧重在生产领域中,以生产要素移动和重新组合配置为主要内容而开展的经济协作活动。发展低碳经济就是建立在国际相互依赖基础上的重要国际经济合作形式,通过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加强其在国际间的流动,通过国际间的贸易,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碳排放权全球内的最优化配置,最终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主要参考文献:
[1]World Bank,2003.Capacity Building for the Kyoto Protocol(Workshop Report).Washing-ton,DC:The World Bank,2003.
[2]潘家华,庄贵阳,陈迎等.英国气候变化政策:通过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N].中国环境,2006.1.27.
篇4
目前我国老龄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对老龄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数据的收集,以及研究中碰到的难题和结症等问题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老龄经济学的研究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的需要,因此,加强老龄经济学的研究迫在眉睫。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在老龄经济学研究上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一、老人经济福利的计量
我们做研究,首先要搞清楚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和概念问题。克雷斯托对老龄经济学研究中遇到的计量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认为,从已经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来看,对老年人以及比较老年人与其他年龄人口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的估计量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选择使用的概念和方法的不同造成的。必须考虑的计量问题包括:(1)计量收入积蓄的层面概念,即是用个人、家庭还是用家庭户为计量单位。(2)分析单位和对“老年人”单位的界定,即老年人为户主的平均家庭户收入与只有老年人的平均家庭户收入是不同的。(3)调查数据来源的选择。(4)按家庭或家庭户规模、资产对老人经济福利的贡献,以及实物收入,对在可使用的调查数据中,一些收入类型的低报进行调整。(5)集中趋势计量单位的选择,即用平均数还是用中位数。(6)横截面视角对纵向视角,即用横截面数据还是用纵向数据。
1. 分析单位和收入概念
美国大多数消费收入和资产统计基于普查局调查的数据,如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SIPP调查等,在分析这些数据时,分析单位可以是家庭户、家庭或个人。这同样适用于分析老年人收入时所使用的概念,例如,个人层面的分析可以侧重于个人收入、家庭收入或家庭户收入的分析。由于相对少量的老年人家庭包括非家庭成员,家庭户和家庭收入计量非常相似。许多研究使用家庭户作为分析单位,比较老年人为户主和非老年人为户主的家庭户资产,因为,在这种分析中,以老人为户主的家庭户权数是相同的,不管这样的家庭户是否包含一个、两个或更多的老人。与有配偶老人相比,关于独居老人的数据被大大地加权。而那些住在非老人户主家庭户中的老人则没有被体现出来,因此,这样的数据在统计上不能代表老年人口。家庭户收入作为简明扼要的计量单位仅仅反映部分情况:关于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样重要,因为,用家庭户或家庭为计量单位的关于“经济资源共享”假设充其量只是对复杂现实的粗略估计。为了比较不同老年亚群体以及老年人群与其他年轻人群的经济福利,我们必须根据不同家庭户收入差异和消费这些收入的人数的差异,确定可以比较的家庭生活水平。通常按照未调整的家庭户收入,用户主的年龄对家庭户进行比较:这种比较特别指出,老年户主家庭户显然不如非老人户主的家庭户富有。
2. 贫困计量
一些研究者认为,试图按照一个绝对的、不随时间和收入分配的变化而变化的计量标准测量贫困是不适当的,而且会夸大老年人经济改善情况。他们建议使用一个相对计量标准,如收入中位数的50%为贫困线。另外,官方的贫困统计以现金为基础,没有反映实物补助的变化,因而可能低估了改善情况。争论的结果建议贫困计量标准使用更宽泛的收入概念,例如在收入中包括医疗补助等。由于许多老年人聚集在接近按官方定义的贫困线区域附近,有关低于贫困线的老人和非老年人的比例变化趋势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过分乐观的老年人经济状况改善的画面。尽管研究者对使用官方贫困线尚存在相当大的不满,但对于使用一个恰当的贫困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然而研究结果证明,在现有的贫困标准框架内,运用不同的贫困线进行比较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
3. 资产对经济福利的贡献
像现金收入一样,对资产的所有权代表着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即使这些资产在即定的年份没有兑现成现金的收入。有研究者采用几种方法来分析资产对经济福利的贡献,特别是探讨了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净值,因为它是在个人晚年生活中可以分配的年收入。住宅资产受到特别的关注,因为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资产。住宅资产提供居住资源,在西方国家它的价值可以被折算为“估算的房租”。显然,在比较经济福利时,完全忽视住宅资产是说不过去的。莱德勒也将财富纳入分年龄别的经济福利比较之中。考虑到在计量方法上缺少共识,他提供了几种可供选择的估计方法,其中一些方法将财富定义为全部净价值(包括100%住宅资产),其它仅按金融资产概念来定义财富。调整后的收入概念包括非财产收入加上1/3财富。通过这种方法,将资产适当考虑进来后,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相对改善了。这反映了这样一种事实:老年人的财富远远超过了非老年人,不管其净值或金融资产是否被用来定义财富概念。
4. 其它概念问题
在计量经济福利当中,老年医疗保险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另一个分析问题是集中趋势计量方法的选择,因为晚年收入存在偏态分布,平均数受到高收入人口分布的影响很强(高收入人群的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强烈地影响了平均数)。一些分析家认为,分年龄组进行比较时,应当主要使用中位数而不是平均数作为比较的基础。假使老年人收入分布不均匀,集中趋势的任何单个计量方法都不足以为比较不同群体收入提供根据。因此,必须用其它有关收入分布的信息补充集中趋势的计量分析的不足。
二、经济状况
在过去几十年里,老年人的经济福利一直是公众争论的焦点。赫德认为,抱着众多目的,分析老年人经济状况的研究结果发现,测量经济福利比只测量收入统计数据效果要好,用这种计量方法能确定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是否比非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改善得更快,是否比非老年人的经济地位更高。这些研究最终的社会目标是评价非老年人对老年人的转移支付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有现实的政策意义。
1. 收入的来源
克拉克、克瑞普斯和斯潘格勒认为,在美国,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社会保障金已经成为老年人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但随着社会保障受益人其它收入的增加,社会保障金在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急剧下降。舒尔兹分析了1996年65+老人的收入来源构成:社会保障是主要来源,占40%,资产收入占18%,养老金占19%,工资占20%。西方学者指出老年人通常是通货膨胀的受害者。舒尔兹列举了老年人可能受到通货膨胀不利影响五个主要方面。(1)没有随通货膨胀调整的资产价值会贬值。(2)转移支付的收入或其它收入的调整滞后于通货膨胀,其实际收入会减少。(3)工资水平的调整滞后于通货膨胀,实际工资会减少。(4)实际税收负担的增加。(5)如果通货膨胀针对构成老年人预算支出的大部分项目,特别是用于计量和调整各种收入来源的指数不能准确反映老年人购买模式,那么老年群体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 收入趋势
赫德认为,没有一项的调查或研究能够得到对家庭户规模和收入进行调整后的令人满意的收入结构。他首次运用一种规模调整方法,然后将这种调整方法应用于某一个年份,假定调整的结果具有稳定性,把这两种方法合并,就可以看出完全调整后的收入趋势。
3. 收入分配
舒尔兹分析了美国老年人家庭的总货币收入情况,另外,还分析了1998年不同年龄户主的中位数家庭收入,45-54岁为61,833美元,55-64岁为52,577美元,65-74岁为34,719美元,75+岁为27,717美元,可见,中位数收入变化还是很大的。尽管美国的社会保障是老年人收入重要来源,并且通过社会保障累进制减少了收入不平等,但老年人的收入分配比非老年人更加不平等。
克雷斯托分析了老年人收入不平等现象,早年经济机会和经济资源是导致晚年经济不平等的因素,预测退休后影响经济福利的要素与预测退休前影响经济福的利要素是一样的。福切斯认为,65岁以上的收入状况比65岁以下的要平等得多,65岁以上的收入差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金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劳动性收入明显减小,前者的分配比后者更平等。经验研究结果取决于所使用的方法。例如,克雷斯托和希尔用吉尼系数比较1984年SIPP调查中不同年龄组的不平等状况,使用的收入概念是家庭户收入,并对家庭户规模、低报和资产等数据进行了调整。结果显示,65-74岁的收入不平等比之前的任何年龄组都高,而75+岁最高。克雷斯托和希尔提醒说,这种分析没有告诉我们退休前处于有利经济地位的人和退休后处于有利的地位的人是不是同样的人。这样的分析则需要使用纵向数据而不是横截面数据。他们还认为,生命事件如健康状况变化或丧偶可能引起老人经济状况的改变,未来研究老年人经济状况一个主要的挑战,是深入理解这种事件的财政金融影响以及退休计划项目能否为避免这些影响提供保护的程度。受教育程度也是研究老年人经济状况一个社会经济指标。一项研究表明,与中青年相比,受教育程度更好地解释了65岁以上人的经济资源的变化情况。
4. 贫困
老年人贫困一直是老龄研究的一个重点和热点,因为贫困问题给老年人造成很大的麻烦,老年人陷入贫困的时间比非老年人更持久,解决的办法也很有限。在美国65岁以上的老人中,收入低于官方贫困线的人数从1959年的550万下降到1976年330万,比例(贫困老人人数占老年人总数)从35.2%下降到15.0%,老年家庭的贫困率下降得尤为显著,从27%下降到8%。莱德勒认为,伴随者收入增加,老年人贫困率急剧下降。美国普查局1988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考虑非货币收入等因素,贫困率会显著降低。美国劳动统计署在1998年做了一项研究表明:用一般通用的方法计算1995年美国65岁以上老人贫困比例为10.5%,用美国科学院(NAS)建议的方法计算为24.2%,两个结果相差很大。
女性丧偶老人的贫困率也下降了,但比起总人口和其他老年人的贫困率还是高,原因很复杂。一种解释认为,不同收入水平的死亡率存在差异,贫困家庭丈夫比富有家庭的丈夫死得早,经常的情况是贫困家庭的女性丧偶老人继续遭受贫困。另一种解释是,当丈夫死后,一些收入来源中断了,一些财富减少了。第三种解释是,死亡率与财富水平有影响,丈夫死亡时财富构成的变化为女性丧偶老人的高贫困率提供一些解释。由于横截面的贫困数据存在同批人效应,目前还不清楚贫困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作为个人年老时花费的资产造成的。
5. 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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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涉及两国或地区之间的经济行为,反倾销需要确认存在倾销行为,但反倾销的发起通常和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关。
1.反倾销的本意是规范国际贸易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也有保护幼稚工业的意图。
反倾销也因此和反补贴、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发展情况的好坏影响到其发起反倾销的频度和规模。如果其经济稳定增长、就业充分,投资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较优势进行分工,获取贸易利益,因而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就较小;否则,即使并非单由倾销所致的销售额下降、失业等“产业损害”也会归咎于进口产品,而发起反倾销诉讼。
2.反倾销针对某特定产业的产品,关系到两国或地区的产业结构。
产业损害的确认首先要界定与涉案产品相似的产业范围,而生产能力的提高使得企业对有限市场的争夺和同质产品的竞争异常激烈,若进口方与出口方的产业结构相同,产品差异性较小,则使得竞争加剧,进口方为保护国内生产企业,会倾向于发起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即使产业结构不同,两国有较好的互补性,进口国也会因为经济、政治等原因保护落后工业而发起反倾销。所以分析反倾销成因应该从两国的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分析入手。
3.反倾销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包括被反倾销商品的出口商、进口商,进口国或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该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对反倾销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对倾销和反倾销的成因、对反倾销的福利影响进行分析。
二、反倾销制度的经济分析
反倾销制度是反倾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倾销发起国正是通过运用各种反倾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制度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在制定时就充分考虑了其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和运行方式。因此,就必须对相关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国制度为主要阐述。
(一)替代国制度的含义
替代国制度是反倾销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倾销体系中,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认定是带有歧视性的。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行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倾销协议》中只规定了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和结构(推算)价格三种正常价值确定方式。但美、欧等国国内法中却增加了这样的表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其正常价值不以该国国内销售价格(或其他两种价格)为准,而要寻找一个与其经济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以“替代国”产品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一旦我国商品售价低于替代国内市场价,就可被认为倾销成立。他们的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是中央计划的产物,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在区别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订立了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程度、企业自主经营程度、货币可兑换性等若干苛刻标准。很明显,替代国制度主要针对中国和前社会主义国家。
(二)替代国制度的歧视性
到目前为止,尚无哪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已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逆向选择和歧视的表现之一。因为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的裁决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国市场价或成本价,而是选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据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曾被选用做替代计算的有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特区、韩国、津巴布韦、印度尼西亚、南非、丹麦、智利、中国台湾、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马来西亚、泰国、乌拉圭、斯里兰卡、南斯拉夫、奥地利等23个国家和地区。以欧盟对华案为例,曾被选用作为替代计算的有美国(9次)、日本(3次)、欧盟(4次)、韩国(4次)、中国台湾和香港特区(共5次)、澳大利亚(1次),占欧盟案35%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源开发方式、成本构成和经济水平与我国实际相差甚远,其成本是中国内地企业的若干倍,这样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议的地步。如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税1105%、秘鲁903.92%(鞋)、巴西760%(普通锁)等,通过随意选择替代国别说1100%,就是2000%的税率也照样可以办到。但是这种做法却严重违背了WTO规则,也无视我国改革进程和成就。这种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法规,给西方国家打击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出口提供了锋利的武器,无怪乎中国产品频频遭难。
(三)替代国制度的弊端
1.替代国方法缺乏可预测性
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国外反倾销法允许市场经济国家以其产品在本国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此,这些国家的出口商在向国外出口商品时,通过与国内市场价格的比较,能清楚地知道其卖到国外市场的价格是否构成倾销,或倾销幅度是多大,可以实现做好防范准备。但是,对我国出口商而言,国外机关会牵强地为我国出口商品寻找“正常价值”,在找到这个替代国前,连国自己也不知道“正常价值”是多少,更何况我国出口企业。很明显,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存在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加大我国企业进行事前防范的难度。
2.替代国制度抹杀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
不同的国家不仅由于不同的经济水平,工资水平和人口状况从而在劳动力价格上有很大差异,而且还因为自然资源的丰裕程度,产品的加工条件以及国内市场需求的不同在产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较成本优势不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之间。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国家,平均工资水平仅为美国的1/40,管理费用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也低得多。然而,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诉讼中,一些国家对我国产品的成本优势或者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是随意抹杀。
3.结构价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结构价格时,国一般会先到出口国调查一定数量的产品所使用的土地,厂房,设备,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产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去计算使用这些土地,厂房等的费用,加上运费,10%的企业管理费和8%的合理费用即构成结构价格。这种理论上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很难实施,目前世界上很难找到一个与我国具体情况相同的国家和地区。于是,国外反倾销当局有时就采用从不同国家分别使用生产要素的费用来联合计算成本,有时甚至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要素来计算我国的生产成本,这就更不合理了,国外用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很容易得出我国倾销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张海星.反倾销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宁夏社会科学,2003,5(3).
篇6
盗版现象由来已久,尽管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反盗版措施,以对盗版进行打击,但时至今日,盗版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根除,反而还有日益蔓延的趋势。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盗版呢?盗版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为什么要打击盗版呢?又是什么原因使得盗版现象屡禁不止呢?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反盗版策略呢?本文拟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我们将本文讨论的盗版现象定义为“一切生产、销售和使用包括诸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书籍等的非法复制品以牟取利益的行为”。这些非法复制品统称为盗版产品,与之相对应的则为正版商品。
一、盗版存在的市场基础
任何经济现象的存在都有其市场基础,这种市场基础既包括市场需求基础,又包括市场供给基础。盗版现象的存在也具有其深厚的市场基础。
1.盗版存在的需求基础。尽管“盗版”首先给人的感觉就是它绝非一个好东西,应该消灭,但是在一片喊打声的同时,消费者却在行动上给予了实际的支持,这就是盗版现象的市场需求基础。在盗版市场上,存在市场需求是其最根本的基础。
在明知商品真假的条件下,理性或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之所以更多地选择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最直接的原因在于盗版产品的消费价值高于正版品的消费价值。什么是商品的消费价值呢?我们知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价格,一个是质量。如果某个商品的质量太差,即使价格很低,可能也不会有人问津;反之,如果某件商品的价格太高,即使质量很高,恐怕买主也是寥寥无几;但是,如果某件商品的价格很低,质量又比较好,购买者肯定会很多。显然。购买者并不是单独地看待价格的高低和质量的好坏,而是综合的分析价格与质量的关系,即质量一价格比,它可以作为消费者所考虑的商品价值。因此,可以这样说,消费者购买盗版品的直接原因在于盗版品的质量――价格比远高于正版品的质量――价格比。在消费者看来,虽然盗版品的质量比正版品低,但是相差的程度非常有限,比如说,人们一般使用的Microsoft Office2000办公软件,除去普通老百姓一般很少使用的一些功能外,盗版品与正版品在质量或使用价值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异。但是,盗版产品的价格远低于正版产品,比如,在笔者所在的福州市场上,正版的Microsoft Office2000办公软件的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人民币,但是它的盗版品只需要不到10元人民币。盗版品与正版品的价格比是1:600,盗版品的价格优势绝对让人心动。
消费者更多的“投票”盗版品,从根本原因上看在于这种选择能够给他带来最大效用,是“经济人”的最好体现。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在此对正版品与盗版品的质量差异不作考虑,二者的唯一差别在于价格,即正版品的价格高于盗版品的价格。下面我们用博弈经济学中的一个双变量矩阵来说明消费者和厂商在购买和生产正版商品或是盗版产品所获得的效用。
由此可以看出,该表述的战略式均衡为消费者和厂商分别购买和生产(盗版,盗版),理性的消费者和厂商都会选择盗版。
2.盗版存在的市场供给基础。尽管盗版的存在从根本上在于有市场需求基础,但是盗版品毕竟是有厂商生产出来的。从上图也可以看出,厂商选择生产盗版确实是有利可图,其主要原因,就某种产品来说,厂商之所以选择生产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除了它在生产正版品上所受的诸多限制之外,可能关键在于盗版品的生产价值大于正版品的生产价值。什么是商品的生产价值呢?对厂商来说,哪种商品值得生产,不能只看它的价格高低,也不能只看成本大小,要看产品的价格与成本的差(即利润),或者看价格一成本比。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很高,但是生产成本也很高,从而生产无利可图,价格一成本比小于1,没有哪家企业会主动去生产它;反之,即使一种商品的价格很低,但是它的生产成本也很低,以至于生产利润相当可观,价格一成本比大于1,厂商便会选择进入该行业。因此,利润或价格一成本比可以用来反映商品的生产价值。下面分四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技术和制度限制使得许多企业不能生产正版商品。在市场经济中,为了激励人们创新,政府运用专利法或版权法对版权进行保护。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版权进行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一个体现,但是这种保护在无形中会形成市场上的行政垄断和法律垄断,从而限制了许多厂商以合法的身份生产正版商品。
其次,生产正版商品的价格和收益怪圈导致了盗版产品的大量产生。在正版商品生产的垄断条件下,源于其垄断价格的巨大垄断利润对其他企业是一个巨大的诱惑,这种诱惑使资源有向该产品聚集的趋势。然而,在过高的版权费用和制度硬壁的双重阻拦下,这种趋势就转化为生产盗版产品。在盗版品的强烈冲击下,生产正版商品的成本因加强防伪等原因而大大提高,而价格却在盗版品的竞争中不断下降,从而正版品的价值大大降低。这又进一步强化了盗版品的生产和供给,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再次,盗版产品生产价值还集中体现在它的生产成本优势上。与正版商品的生产相比,盗版品在直接生产费用上存在一定的优势,这是因为盗版者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使用更加便宜的原材料,采用更加简捷的生产工序,使得产品成本大大降低。
最后,盗版产品的供给还与厂商从事盗版所面临的风险大小和对待风险的态度有关。由于盗版的违法性,因此就有被查处并被惩罚的不确定因素存在。盗版在给厂商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带来较大的风险。对风险与收益的选择,将影响盗版品供给的多少。但是,由于现行制度规定的缺陷,市场的人为分割,地方或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以及执法者的寻租和麻木等多种原因,使得从事盗版活动的人非常容易逃避检查或逃避处罚,盗版的实际风险极低。
二、盗版现象的经济福利效应
在经济学上,对一种经济现象的评价,可以通过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来说明。同样,对盗版也可以从这些方面来分析它的经济效应。
1.从消费者剩余来看,盗版活动在长期和短期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短期,由于盗版品的存在,原来不能购买或没有购买某种商品的消费者能够购买一定数量的盗版品,从而增加消费者福利;原来使用正版商品的消费者改为使用盗版品。
因盗版品的低价格而给买主带来更大的消费者剩余;即使是对使用正版品痴心不改的消费者,也能够在盗版品的冲击下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正版品,并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在长期,盗版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依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政府和正品生产企业对盗版不采取任何防范和打击措施,让盗版品的泛滥成灾,正版商品的生产完全无利可图,不仅已有的正版品被完全挤出市场,而且不会有新的正版商品产生,那么盗版品将会走到无“版”可盗的地步,此时消费者的福利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如果在长期中,通过市场竞争和各种治理措施的实施,正版商品的价格不断下降,逐渐逼近盗版品的价格,从而正版商品的市场空间日益扩大,最终完全挤占盗版品市场,那么消费者也会从中获得不少好处。
2.盗版活动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是复杂而多面的。就盗版品生产企业而言,由于其把更多的资源用在盗版品的生产上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此经济效率会提高,从而在盗版活动中会增加生产者剩余。就正版品生产企业而言,如果盗版厂商的剩余的获得仅仅是正版厂商剩余的一种转移,那么正版品企业必然会损失剩余;如果由于盗版竞争的存在,促使正版企业进一步改进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销售量,即使其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了,正版企业的剩余也完全可能增加。
3.社会福利可以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和来表示,因而盗版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就直接取决于买卖双方剩余的综合变化。从上述对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化分析,我们知道盗版现象存在有利和不利两反面的影响,因而它可能增加社会福利,也可能减少社会福利。
三、政府的反盗版策略选择
上面的分析已经表明,由于在时期的长短、竞争的最后趋势和反盗版的严厉程度等上的差异,盗版既可能增加经济福利,也可能会损害经济福利。盗版对经济福利的损害为政府的反盗版提供了理由。政府应该如何选择反盗版策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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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版存在的市场供给。尽管盗版的存在从根本上在于有市场需求基础,但是盗版品毕竟是由厂商生产出来的。对于厂商来说,并不是有市场需求就会有市场供给。就某种产品来说,厂商之所以选择生产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除了它在生产正版品上所受的诸多限制之外,关键在于盗版品的生产价值大于正版品的生产价值。什么是商品的“生产价值”呢?对厂商来说,那种商品值得生产,不只看它的价格高低,也不只看成本大小,要看产品的价格与成本的差(即利润),或者看价格-成本比。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很高,但是生产成本也很高,从而生产无利可图,价格-成本比小于1,哪家企业也不会主动去生产它;反之,即使一种商品的价格很低,但是它的生产成本也很低,以至于生产利润相当可观,价格-成本比大于1,这种“挡不住的诱惑”使厂商无需政府动员也会趋之若鹜,甚至政府想堵也堵不住。
二、盗版的“经济效应”分析
在经济学上,对一种经济现象的评价,可以通过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来说明。同样,对盗版也可以从这些方面来分析它的经济效应。
1、从消费者剩余来看,盗版活动在长期和短期的影响是不同的。短期而言,由于盗版品的存在,原来不能购买或没有购买某种商品的消费者能够购买一定数量的盗版品,从而增加消费者福利;原来使用正版品的消费者改为使用盗版品,因盗版品的低价格而给买主带来更大的消费者剩余。长期而言,盗版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依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政府和正版品生产企业对盗版品不采取任何防范和打击措施,让盗版品泛滥成灾,正版品的生产完全无利可图,不仅已有的正版品被完全排挤出市场,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进而出现逆向选择,此时消费者的福利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如果在长期中,通过市场竞争和各种治理措施的实施,正版品的价格不断下降,逐渐逼近盗版品的价格,从而正版品的市场空间日益扩大,最终完全挤占盗版品市场,那么消费者也会从中获得不少好处。
2、盗版活动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是复杂而多面的。就盗版品生产企业而言,由于把更多的资源用在盗版品的生产上是一种理,因此其经济效率会提高,从而在盗版活动中会增加其生产者剩余。就正版品生产企业而言,如果盗版厂商剩余的获得仅仅是正版厂商剩余的一种转移,那么正版企业必然会损失剩余;如果由于盗版竞争的存在,促使正版企业进一步改进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销售量,即使其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了,正版企业的剩余也完全可能增加。
3、社会福利可以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和来表示,因而盗版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就直接取决于买卖双方剩余的综合变化。从人们的内心和一般认识上看,通常认为盗版对社会是没有好处的。盗者,偷也!仅仅一个“盗”字就十分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其实,从长期来讲,盗版活动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是无可置疑的,这是因为市场上盗版产品的多少将影响到正版商下期的研发投入。因为盗版产品的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使正版商的预期收益为零,甚至为负时,正版商将停止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投入,这将影响到社会技术的进步和发明创造,进而造成对总产出的影响。
三、政府反盗版策略的反思
对于“政府”在打击盗版方面的作用有着两极化的理解:一种是对“行政执法”的过分迷信,言必称“加强监管与打击”;另一种是当发现始终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时,便将其归结为行政机关“执行不力”。
实践表明,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低效作为使得原本应承担监管角色的政府成为单纯挥舞大棒的“打手”,而雷声大、雨点小的“大棒”政策及一次次的行政打击运动,非但没有在客观上真正有效抑制盗版的泛滥,反而使得政府的作为能力和公信力受到了普遍质疑。
上述分析表明,盗版既可能增加经济福利,也可能会损害经济福利。盗版对经济福利的损害为政府的反盗版提供了充分的理由。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应该怎样正确对待盗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反盗版策略?本文提出如下看法和对策:
1、政府不能完全杜绝盗版活动,因而彻底消灭盗版不应该成为反盗版的实际目标。一方面只要盗版现象产生的市场基础存在,盗版是不可能人为消灭的;另一方面盗版活动复杂多样的效应,也决定了完全杜绝盗版行为本身也就不理智。因此,政府的反盗版策略应该是抑制盗版活动,减少盗版数量,把盗版的负效应控制在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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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与经济法经济学比对解析的理论、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经济法律的两类关键的法律规程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经济法是调节我国协调本国经济运转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程的统称。因为经济法与民法调节对象都牵涉到经济关系,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能够指导市场经济法律,是其蓝本或模板。所以,经济法律就是调节经济关系的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的统称。以往的法学理论对二者的比对关键是从调节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功能、调节模式、调节准则等视角实施比对解析,民法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隶属私法的范畴;经济法调节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流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归于公法的范畴。民法的主体为法人以及自然人;经济法的主体包含我国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的内部组织以及相关人士、农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调节市场体制,用来保证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权益;经济法是我国协调经济运转的法律,其能够保障我国权益以及社会公共权益。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经济法则奖惩融合。民法倡导的是对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准则来协调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去在特殊环境下使用民法的准则外,还使用指令与服从的准则来协调经济关系,映射了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强硬的干涉以及调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二者的体制构成、经济构成、规范构成、运行、作用等视角,透过研讨两类体制规程与经济的互相影响的关系,使用与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对二者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
(二)经济解析的基础解析工具、理论办法以及基本假设
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极为紧密。经济学研讨的是人的理性举动,目标就是对紧缺型资源实施合理配置,而资源的有效配置凭借的是完善的法律体制,并需要经济学分析工具对法律实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讨。法律经济学是一类打破传统的法哲学理论,在当今经济学领域以及法学领域备受推崇。其以一部分假设为基础,利用各类解析工具以及理论办法,研讨、检验法律以及法律体制的发展情况,并且同时要兼顾效果以及今后的进步的可能性。它的基本理论工具是由有关民法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学以及有关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两个版块组成。其包含:加尔布雷思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等;它的理论办法通常包含: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边际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设关键是资源的稀缺性假设、经纪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法律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假设等等。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是最有说服力的法律经济分析模式的理论奠定人。
(三)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经济学解析模式的运用必要性,体现在其倡导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内部关联。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点是:让理论、概念法学过渡到实务、应用法学。对民法以及经济法实施经济学解析比对,就是要打破常规,消除两类部门法间的已有界线,推动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构,让立法与理论研讨有据可依。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比对解析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体制构成以及经济构成
参考科斯对交易费用以及产权的阐述,从经济法律的资源配置功能的视角来说,经济法律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形成的经济基础是大同小异的;其均要权衡到“市场失灵假设”———就是说:它们都是以节约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为其理论基础。所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实质趋同,经济法实质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导的平等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协商为前提的。然而两类体制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异,其经济构成也不尽相同。假如价格体制在各层面都可以自发高效地产生影响,形成自由谈判、有序竞争的态势,交易费用就是0,不管权利怎样界定都能够透过市场交易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闻名遐迩的科斯定律。此时,民法尽管对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益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隶属于民法的物权体制的产权法律规程,是为了维护自由交易。并且,对等、自愿、协商得当也即是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经济法的干涉并非唯一途径,经济法也没有调节的必要。在正交易费用的状况下,市场失灵开始出现。而在交易费用为0的状况下,市场失灵也会产生。对市场失灵(市场价格体制在资源配置中没有成功),民法规程以及经济法规程就能显现出“威力”。其差别在于:民法规程在交易费用是0的最佳态势下就能够形成;这时民法对交易实施界定,维护自由交易,预防由于产权协调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体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情况的产生,预防交易费用从零到正。
(二)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以及体制构成
民法隶属权利法,其规程关键是任意性规程;而经济法隶属权力法,其规程通常是带有强力约束性质的。对应的民法规程是以构成性规程为核心的,而经济法规程是以调控性准则为核心的。因为构成性准则中任意性规程较多,不会过度依靠我国权力的干涉,民众为其让渡的权益很少,所以价格偏低;而经济规程的运转则带有强力约束性质,过度依靠我国权力,我国权力的扩张来自于民众权利的大规模让渡,所以价格偏高。民法形成于遥远的“分析年代”,其体制构成的显著特点是:除了订立实体法,还要订立程序法;经济法则诞生于市场经济快速进步的“综合年代”,其显著特点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会贯通,专业说法是经济法形成了自足性的特征。这是由于经济法对调控主体的规定是:根据相关的流程规章完成立法以及执法工作,对被调控的市场主体同样根据程序规程来保证权利的获得。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运转特征解析
民法运转针对的是司法行业,而经济法体制运转通常针对行政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司法权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并干涉行政领域,并且有着把实体性规程与程序性规程融会贯通的自足性,让负责调控以及规制的行政机构过渡为执法主体,其呈现出显著的行政性特征。对民法来讲,在有关个人权益的时候,就需要在其权利遭到损害的时候获得司法救济,明确其可诉性极有必要;而经济法———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层面,对一部分立法,其呈现出的特征是不可诉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与经济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并不是分离的。二者能够相互融合、相互参考、互为补益,如此才可能构建并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协调与社会间的关系,推动经济法律的有效运转。
作者:赵霞 单位: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桂林,李帅.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的总原则———论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贡献[J].广西社会科学,2013(4):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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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原因
“青苔经济”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初级市场,起初象青苔一样星星点点,存在方式灵活,做一些简单的商品交换。就像我们司空见惯的步行街道或仅仅是一些星级酒店门口几百米的步道,早早晚晚,步道摆满了小摊贩的大三轮车支起的摊子,卖围巾、服装、饰品、烧烤等等,非常便宜。但随着交换的规模不断增大,频率越来越快,市场就形成了。而市场的形成,反过来又会促进分工的专业化,例如有人专门生产家禽,有人专门生产果蔬,专业程度慢慢得到深化,促进生产力提高。这种“青苔经济”既有便民作用,也能为缺乏专业技能或一时失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
(一)摊贩的低成本诱惑。地摊小摊贩存在于全国各种规模的城市,多分布在人流密集的高校聚集区或居民区附近,人群的聚集给小摊贩们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量,从而给他们提供了生存空间。他们的主要竞争优势就是成本低,价格便宜,购买方便,这些特点吸引了很多的学生和周边的居民。笔者对安徽合肥大学城附近的小商贩进行了实地走访,也对在校大学生进行考察,收集相关数据,其中对小商贩的访谈采用了访谈中的无结构访谈,也就是对相关人群进行了非标准化访谈,全面了解了小摊贩的生存现状。通过对消费人群的数据整理,我们发现大学城周围的商贩主要的面向人群是在校大学生,兼周边居民。
(二)重要性综述。通过走访,大部分的学生认为,小商贩的存在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学生们很多情况下去一次市中心买很多东西并不方便,然而这些摊贩经济的存在弥补了这些不足,让学生可以不出远门就买到生活必需品。通过学生的态度分析,有助于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小商贩存在的必要性和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好处,但也让我们思考它的存在带来的麻烦和负担。确实,青苔经济的存在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和快捷,节省了时间的同时也满足了我们的额生活需要,但是,这些青苔经济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商贩的存在堵塞了交通,使得原本就拥挤狭窄的道路更加水泄不通。由于这些商贩的小磨坊特性,无法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很多不卫生不健康的食品危害了我们的身体健康。这些都是我们亟需解决和改善的问题。
二、青苔经济相关联者的关系分析
如何在维护市容和保证小摊贩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是很多城市管理者都想达到的境界,青苔经济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些小摊贩的存在弥补了市场供给的某方面不足,他们的劳动应该被尊重,贡献也应该被认可。对于城市的管理者来说,如何规范和引导并恰当的管理是应该去思考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是要以人为本的去管理而不是消除。同时,小摊贩的生存方式和现状也是需要改变和提高的,作为消费者也希望小商贩的卫生条件和买卖环境可以得到改善和提高。
三、对于管理“青苔经济”的政策建议
无论从帮助就业的角度,提供低廉产品和服务的角度,还是从市场形成的角度,“青苔经济”都不应该被轻视、被严苛地管制,而应给予支持,并助其变得更好。有人也许觉得“青苔市场”不美观,但如果不给这么个空间,问题可能会更多更大。截止目前,国家对于这种特殊的经济模式的规范和管制仍未完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青苔经济的存在是有着牢固的根源的,首先,市场具有开放性,竞争性,在日常的生活中,由于小摊贩机动灵活,适应性强,决定了它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从而保障了它的长期存在。从经济学上考虑,小商贩的需求决定了它的存在,这是由市场的供需理论决定的。在经济学的两个假设中,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并不是所有的大商店都满足经济的需要,从理性出发,人都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因此,产生了满足人的心理的各种小商贩。
青苔经济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在一定的特殊时期需要用这种生活方式去维持他们的生活。对于青苔经济的管理,我觉得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理解小商贩的劳动与付出。改变对于小商贩不正确的认识与态度,不要歧视他们,不尊重他们的劳动果实。应该意识到,很多小摊贩身上有着而我们应该学习的精神,吃苦耐劳,勇于创业,默默奉献的精神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每一个通过艰苦劳动创造美好说的人我们都应该给与尊重。
(二)合理把握执法力度。有关执法部门在对其进行管理的同时应该允许其有合理的生存空间。
(三)政府应该对其给以认可并加以适当的管理。统一规划商贩们的活动范围,这样易于对道路的清扫和疏导。通过协调,缓解商贩们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矛盾与冲突,让小贩们理解并配合执法部门的管理,让小贩们的劳动得到人们和社会的认可。
参考文献:
[1]张元 有关路边摊问题的初步调研方案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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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环境侵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用“环境”这种“共有资源”过程中,没有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费,而将付费的义务嫁于他人身上。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同样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消费的中,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为环境这种额外的成本来埋单并不是理性经济人的的合理选择,换种方式说即使他愿意负担改善环境或者一开始在生产某种产品时不污染环境的成本也是因为通过交换他可以取得某种比较大的收益。因此,这种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现在社会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矫正,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使外部成本内化。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这样定义:环境侵权行为就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须经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将外部成本内化的交易行为。这样,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析就比较准确了,对环境侵权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环境侵权的成因分析
(一)人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人们大多数是自私的,会追求经济利益,从这方面考虑企业环境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对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追求。每个企业都不会花较大的成本去治污,总是会把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获得最大的盈利。但是这样长久下来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就会侵害到社会人群,侵害大家的合法权益,例如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等。举个例子,设一个钢铁公司,它是用烧煤来进行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排放成吨的含二氧化硫的有害烟尘和物质。如果该钢铁公司能够主动采取相关的措施去清除烟尘污染,那么其排污的成本自然会增加,那么该钢铁公司所制造的产品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成本的增加就会削弱市场的竞争力,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破产。因而该钢铁公司处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是绝对不会把治理环境污染放在首位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也就导致了社会环境污染会越来越严重,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对环境污染付出较大成本,这样环境就会因为人们的破坏而迅速恶化,由此就间接产生环境侵权行为。
(二)市场失灵
基于市场机制理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本来都要通过市场来运转的而现实却是有许多的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例如,一个钢铁公司若把许多有害的气体释放到周围空气中,这样造成了周围相邻地区的居民精神和物质财产以及人身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此时若该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而使用了清洁的空气,没有向受到空气污染的人赔偿。这时就有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这就是市场失灵的现象,这种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环境污染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对环境的破坏会愈大,这样就会十分严重的侵害到当今社会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所以例子中出现的负外部经济效果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侵权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政府失灵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导致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时政府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了,对脱离市场产生的负外部的经济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一些规制,比如说订立一些规章制度等等。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应纳入受到政府约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通过有关环境法规来设立环境污染标准去约束环境侵权的行为,只要是超标排污就应该被认定是违法。违法排污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本身排污问题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而违法的排污更加的恶劣,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违法排污要对其进行罚款等法律的惩罚措施,以避免环境侵权行为。
三、控制环境侵权的经济学对策
(一)征收污染排放税
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标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企业若严格遵守了环境标准,符合其相关要求和条件,我们的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的解决。但是由于一般的企业都是理性的,都是对利益非常看重的。此时若我们还是期待企业自觉地遵守环境标准,这未免有些不符实际。同时在上文中我们也知道导致环境侵权问题也有政府失灵的原因,因而想着让政府去规制监督管理,同样是一种奢望。有鉴于此,基于对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损害进行的分析,征收排污税,这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另外,很多企业都是根据在排污过程中征收的税额数来挑选自己进行排污的方法,有的企业也会通过技术的创新或者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来减少污染,当然也不免有些企业会交付了税费后继续污染。企业的最终决策在于污染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是采用方法来避免污染成本低还是直接交税继续污染的成本低。因此,在对排污税进行定额征收的条件下,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会通过比较,选择治理污染。
(二)创造高效率的权利交易市场
1.确立小范围内的“负外部经济效果”交易市场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钢铁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响了附近农民的生产、生活,此时我们想到的肯定是企业和附近的农民代表,鉴于双方的利益,坐到一起进行谈判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若这个公司想继续排污进行作业,那么自然就会给这些受到污染的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就产生了这个钢铁公司使其部分负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的现象。另一种情况,假设某企业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而是可以进行利用的,但这个排放物虽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会造成污染。此时若他企业购买这种可以利用的副产品,那么该企业就把排放物通过出卖的方式转给了其他企业,这同样是负外部经济交易。但在这种条件下不但消除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还从中获利。
2.创设社会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污染税的征收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我们可以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我们这里所谓的排污权,并不是我们表面意思上认为的排放污染的权利。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将其有偿化。政府以环境容量为标准,基于平衡企业生产的边际社会损害与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来制定该地区的排污量,并将其转化为一种使用的权利,然后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这一排污权转让给排污企业。此时排污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是有偿的,是可以在各个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的,就像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是一样的。这样就克服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样下来不但会使环境问题得到治理还会使经济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权力的重构[J].法律科学,2000.
[2]楼瑾.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科学,1997(5).
篇11
Economic Analysis of Universities Merger
SHI J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8)
Abstract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 important step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reform in China recent years , and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igher education .In this paper , the feasibility of universities merger is analyzed with relevant theories of economics .
Key words universities merger; educational cost; economies of scale; subadditive of cost
大学合并是我国大学体制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指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大学取消各自原有的建制,重新组合,形成一所新的大学,合并前的各大学成为合并后的新大学的各个校区。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大学合并后的诸如系科结构调整、校园文化融合、教育资源配置等问题作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固然对大学合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大学合并这一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可行性作为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则更为关键。大学的合并是否合理、可行受多方面条件制约,本文仅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此进行分析。
1 规模效益是大学合并的初衷
合并后的新大学一般规模较大,使我国因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大学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有所改善,高等教育管理者们的初衷正是期望通过大学合并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来提高办学的综合效益。
规模效益,又称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生产单位产品的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提高而降低。
对大学合并规模效益的分析需要引入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的概念。教育成本是指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都是其下位概念。
教育总成本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一切费用的总和。教育总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是指一定的时间段内,当学生数量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随学生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设备等,固定成本在一定时间段内仅当学生数量发生急剧变化时才发生变化;变动成本是指随着学生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那部分教育成本,如购买教学用品的费用、学生的奖助学金等。
教育平均成本是指教育总成本均摊到每一名学生的额度。教育边际成本是指每增加一名学生所致的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将规模效益的概念移植到大学合并的活动中,可以表述为在一定的学生数量范围内,教育的平均成本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而降低。
在大学合并后,办学规模扩大,如果合并后新大学的教育平均成本与合并前各所大学的教育平均成本相较降低了,即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合并后的教育平均成本低于合并前,则合并具有规模效益。显然,具有规模效益时,大学的合并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如果学生数量用来表示,固定成本用表示,教育成本在每增加一名学生时的增加额用表示,那么,在一定时间范围、一定学生数量范围内固定成本不变时,教育总成本、教育平均成本、教育边际成本可以表示为:
= +
= / = / +
= () / =
上述关系式是在每增加一名学生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均相同的情况下建立的,但是在实际中,学生数量的增加不同的时候教育成本的增加额并不相同。
假设 = + + +
则 = / = / + + +
= () / = + 2 + 3
上述函数关系可表示如下图1:
从图1中与教育总成本曲线TC对应的教育平均成本曲线AC和教育边际成本曲线MC可以看出,当学生数量不超过n1时,教育平均成本和教育边际成本均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学生数量达到并超过n1后,教育边际成本开始随学生数量增加而升高,直至学生数量为n2时,教育边际成本的升高和平均成本的降低相抵消;此后,边际成本的上升具有了主要影响力,学生数量继续增加时则教育平均成本升高。由此可知,学生数量在不超过n2范围内时具有规模效益,超过此范围规模效益便消失,亦即仅当教育边际成本不(下转第53页)(上接第21页)高于教育平均成本时具有规模效益,否则规模效益消失。
这样来看,大学合并办学规模扩大后是否真正具有规模效益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并不是合并后大学的规模越大教育的平均成本就越低,当办学的规模超过了这个“度”规模效益就会枯竭。当大学的合并具有规模效益时,对于参加合并的每一所大学来说都可以降低教育平均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我国许多大学的合并正是遵循了这个规律实现了办学效益的提高。
2 成本次可加性与大学合并可行性
由规模效益的“度”联想到近年来我国大学合并浪潮中出现的一些超大规模大学,这些合并后的新大学的规模显然已超过了规模经济的范围。那么,是不是仅当体现规模效益时大学的合并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成本的次可加性理论将告诉我们:规模效益并不是衡量大学的合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唯一标准。
成本次可加性,也称成本劣可加性,是指在某一行业中,由某一个生产部门生产该行业全部产品时,其成本比两个或更多个部门分别生产时的总成本小。
将成本次可加性理论移植到大学合并的活动中,可以表述为如果高等教育产品由合并后的一所大学来提供时的成本比由合并前的两所或更多所大学分别提供时的总成本小,成本就具有次可加性。不难理解,具有成本次可加性时,大学的合并是合理的、可行的。
成本次可加性表示当把参加合并办学的若干所大学看作一个整体时,这个整体在合并后比合并前的教育总成本降低了,对于这个整体来说,教育的平均成本必然也是降低的,但是如果从每一所参加合并的大学个体角度来看,其教育平均成本并不一定都是降低的,对于某些参加合并的大学来说,合并后的平均成本可能反而是升高的。结合规模效益的特征可知,规模效益仅是成本次可加性的特殊情况。在大学合并中规模效益是成本次可加性在满足对于每一所参加合并的大学个体来说合并后平均成本均低于合并前平均成本的一种特殊情况。规模经济必然具备成本次可加性,成本次可加性却未必要求规模经济。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规模效益不是大学合并经济学可行性的唯一衡量标准,而只要大学的合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就具有可行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大学的合并是否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并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体现规模效益来衡量,体现规模效益情况下的合并必然是合理的,但是即使不能体现规模效益只要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大学合并同样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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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玉昆.教育经济学[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
篇12
一、软件倾销的内涵及独特特征
计算机软件是指能被存储,可以被机器读取的代码,它能指令计算机执行特定的任务。1994年起,网络的出现为软件市场提供了新的细分市场机会。由于欠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还相对落后,他们对于应用软件的需求日益膨胀,远超过了国内软件制造商的供应能力,很多国家国内软件企业在操作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等方面的技术水平落后,无法满足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这些国家大多是从美国、日本、欧洲等国进口,这些发达国家软件的大量倾销对很多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软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倾销是指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领域的出口行为。按照GATT第6条第1款中对正常价值的规定:本条所称商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是指相同商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
软件行业独特的成本结构产生巨大的无边际的规模经济:生产得越多,平均成本越低。软件倾销就是指正版厂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鼓励盗版,当盗版以低价吸引一定数量的用户群或挤垮了竞争对手后,再打击盗版获得垄断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即是鼓励盗版――打击盗版行为,倾销的产品即为盗版软件。盗版即是窃取版权,其表现形式有个人或团体提供非法软件、光碟、程式下载或产品序号,不论是免费、收取费用还是用其他物件交换;或者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提供教育优惠价格的产品,或替不符合资格的个人或团体提品;或安装、使用软件时没有获得软件使用授权,或是安装/使用该软件的电脑数量超出该使用授权所允许的限制。盗版厂商不需要像正版厂商那样投入前期技术开发研制的成本和人力资本,他们仅需要投入一些材料费,简单地复制已经发明出来的软件即可。这种复制成本是非常低的,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平均成本也低于正版软件。因此盗版软件价格必然低于正版软件的价格。而正版软件与盗版软件除了在不常用的功能方面的差异,其他基本无差异。windows xp家庭版(含sp2)盗版最多10元钱,而正版最便宜也要六七百。因此盗版软件的价格低于正版软件的价格,构成了倾销的行为。传统的倾销行为是通过低价出口其产品到进口国,而软件倾销不同于传统倾销,它是利用进口国国内的盗版厂商达到倾销目的的,它不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是一种“零关税倾销”,这种倾销更具隐蔽性。
二、软件倾销的经济学分析
盗版行为的存在是严重破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盗版就是在窃取版权,盗版行为太严重就会使软件设计者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而且还有可能损害到正版厂商的利益。既然这样,为什么正版商要利用鼓励盗版作为倾销手段,政府为什么又不严厉打击呢?下面对此进行利益各方的经济学分析。
1.盗版厂商角度分析。假定P1为正版软件的价格,P2为盗版软件的价格。盗版厂商以P2定价后,由于放弃了以P1的价格定价,生产者剩余减少了,此时生产者剩余的变化为-a,按经济人假设,消费者都希望付出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盗版产品的价格远低于正版产品的价格,并且软件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是很大的,软件产品的价格下降,消费需求数量就会大幅度增长,盗版厂商的利润是很高的,他的生产者生于为负,对他的整个福利不构成任何影响,因为他的前期研发成本为0。已经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模型得出一个的结论:
直线EB为软件产品的需求曲线,EQ2为边际收益曲线,MC1为正版软件的边际收益曲线,由于软件产品的复制成本很低,它几乎是一种零边际成本的产品,这里为了研究的方便,将盗版软件的边际生产成本直接设为零,图中横坐标即表示盗版软件的边际成本线。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MC=MR的原则定价,正版软件产品的价格为P1,盗版软件产品的价格为P2,正版厂商的收益为OQ1×OP1,即矩形P1DQ1O的面积,盗版厂商的收益为OQ2×OP2.即矩形OP2CQ2的面积。通过证明.得矩形
证明过程如下:
设直线EB:y=kχ+b,则点为(0,b);设Q1点为(a,0),则D点坐标为(a,ka+b),G点为(2a,2ka+b),A点(2a,2ka+b)。
由AE两点得直线AE方程为y=2kχ+b
Q2点是直线AE和X轴的交点
可以求得Q2点坐标为
C点和Q2点坐标相同
将Q2点横坐标代入直线EB方程,可求得C点坐标
由上可知:
要证即证:ka2+ab
即证:-ka2>ab,k0,-ka2>0
即-ka2>ab成立成立
由此可以看到盗版厂商生产软件的收益>正版厂商软件的收益,进而可见盗版厂家生产盗版产品是有利可图的。
2.正版厂商角度分析。软件产业具有与传统产业完全不同的特点。软件产品具有互联效应和锁定效应。所谓互联效应就是高层的应用软件需要在基层的操作系统上工作。控制了操作系统,也就掌握了应用软件竞争的主导权。锁定效应系指软件产品的使用有一个学习过程,一旦用户习惯了使用某一软件产品,他就在一定程度上被该产品无形中锁定。这种锁定源自巨大的转移成本,包括使用经验、原由系统上的投资和学习等。正版厂商正是利用鼓励盗版这一手段,使其品牌深入人心,抢占市场份额,挤挎竞争对手后,再来打击盗版,占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垄断高价来获取高额利润。鼓励盗版对于正版厂商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使用盗版软件的人虽然没有向正版厂商付费,但却使正版厂商以极低的成本赢得了大量的客户群,正版厂商的这种倾销行为可以达到低成本的广告效应。而且正版软件具有一些盗版软件所不具有的特性,比如盗版软件不能进行在线升级,补丁下载等,正版厂商一旦发现盗版有损害其利益的趋势时就可以利用这些特性对盗版进行打击。2004年9月,微软XPsp2中文版面市,盗版软件打补丁会瘫痪,2004年11月,盗版windows xp用户一旦进行系统更新,电脑极有可能被锁死。由于正版厂商拥有软件开发的核心技术,他们并不会过于担忧盗版厂商会抢占它的利润,当通过鼓励盗版达到他们的广告效应后,他们就会对盗版进行打击。微软就在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十次主要的打击盗版活动,这也正是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进行倾销的体现。
3.消费者角度分析。如图1,当市场上只有正版产品出售时,消费者将以P1的价格购买软件,当出现盗版软件时,软件的价格由P1到P2,此时由于价格下降,软件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很大,消费数量增加,消费者剩余增加,为a+b+c+d。
4.净福利效应分析。社会福利效应的净值=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a+(a+b+c+d)=b+c+d,可见净福利效应b+c+d>0,软件倾销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
尽管软件倾销具有合理的经济学基础,对整个社会福利有好处,但这种手段毕竟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种行为的存在势必会扰乱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影响受到倾销国家软件产业的正常发展。
三、政府管制软件倾销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1.政府管制的成本。软件产品独特的成本结构,使正版软件生产商鼓励盗版行为从而进行倾销,为什么政府进行管制的效果并不明显呢?
其一,从上面盗版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中,看到生产者剩余为-a,消费者剩余为a+b+c+d,社会的净福利效应为b+c+d>0,可见盗版软件的生产对于整个社会的福利是有利的。如果政府进行强制管制,将会损失正的福利效应。其二,政府出于扶持、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对“零关税倾销”进行管制的成本也是相当高的。国内盗版厂商和盗版使用者数量多(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90%以上的windows家庭和个人用户都是盗版使用者),分布范围广,政府要想搜寻出这些厂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其三,正版软件厂商之间为了争夺市场,抢占市场份额,采取鼓励盗版的方式使得盗版厂商的数目急剧增加。盗版厂商有正版厂商暗中、消极的支持,这一点对于政府来说就很难控制。其四,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越高,对于盗版打击得过于猛烈,软件厂商就会安于享受他们现在的高额利润,而不去积极开发研究新的先进的产品,容易造成软件行业的技术水平发展缓慢,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2.政府管制的收益。政府管制所带来的收益主要体现在对国内软件行业的保护,使国内的软件生产商能够避开外国激烈的竞争。但是国内软件行业是否能发展起来,发展起来所需要的时间多长都是不确定的。更进一步说,政府管制的收益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可见,政府管制的成本远远大于政府管制的收益。而且,现行反倾销措施会导致价格上涨和进口的减少,其利益受损的不仅是外国企业,对实施反倾销措施国的国内消费者和国内该产品的使用企业也同样会受到利益的损害。
四、建议与展望
尽管盗版对正版厂商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起到广告效用,长期而言,盗版软件的存在必然影响正版厂商的利益。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世贸组织对中国的电影、音乐、软件和书籍盗版行为提出两项申诉。这也将是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首次针对中国盗版问题向WTO提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指出,中国很多盗版音像制品的来源是美国。可见,软件的倾销行为是非常隐蔽。据IDC统计,中国是全球第二大PC消费市场,前年销量超过2000万台,美国的软件已经占领了我国大部分的市场分额。美国现在采取直接将我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的手段,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我们应该竭尽全力的为我国的软件企业的发展道路思索,为我国的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思考。
我国许多新兴产业都已受到了外国产品倾销的威胁,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决定21世纪国际竞争地位的战略性产业。我国的软件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实现了一个又一个的飞跃,一批骨干型企业不断崛起,其中用友、金碟、东软、中科红旗、金山、瑞星等企业正逐渐开始壮大。当软件倾销行为十分严重,对我国软件的发展构成威胁时,国家主管机关就要特别加强新兴产业的反倾销力度,对反倾销法进行适时适度的修改,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对软件行业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修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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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方面的具体分析
从立法宗旨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设立是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进而创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的。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经过双向选择后需要劳动合同法作为劳资关系最终确定的协议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根本依据。相较于劳动法中双方于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抽象、笼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则真正体现出了其在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具体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成本方面对经济学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择业成本
人们劳动的目的除了为社会创造财富之外,提高自身收入也是主要目的。通常来说,每个人未就业之前为使自身获得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往往需要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当其步入劳动领域之后,择业问题尤为重要。如果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择业问题,其总是会以收入最大化为指导原则从众多可供选择的职业中选择一个能够实现自身收入最大化的职业。但是,从我国现有的劳动雇佣制度来看,劳资双方有着内生性的矛盾,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对于其自身来说属于个人收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属于用人成本。此时,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自然会尽量降低成本花费,压低工人工资也就成了压缩用工成本的有效途径。相反的,作为劳动者,其为了改善经济条件,提高社会地位,收入最大化才是其追求目标,与用人单位的目标正好相对立,使劳资双方存在冲突关系,并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消灭的冲突关系。所以,为避免经历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痛苦,必须找到一种能够有效协调劳资矛盾、促进双方合作、博弈的方式。我国劳动者原本就有着较高的择业成本,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其有权力通过申请仲裁或是、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诉求的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这些程序往往会使劳动者的择业成本增加。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包含了如何明确劳动者合法权利、解决有效维权问题,所以,在劳动者择业成本增大的情况下,必须要降低劳动者择业成本。这就需要从整体上对劳动关系做彻底、全面、详细的分析,把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主张自身权利的证据,否则,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和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就无法实施劳动者维权。
(二)政府监管成本
劳动合同法下,政府部门监管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监管,按国际劳工组织大会规定,劳动行政管理属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范畴,受限于本国劳动政策。实际上,就是对劳动法主体间劳动关系进行监督,并采取一定行政执法措施,相较于其他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属于严厉的执法行为;二是政府方面的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监督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监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违法现象、行为进行制裁。与此同时,享有权利的监管主体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监管对象对于监管主体的处理决定不服,同样可以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维权。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增加了政府方面用于监管的成本支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监察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在第88条和第95条中对有关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责履行做出了硬性规定,如若履职不及时就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政府劳动监察,劳动合同法第74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内容做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说明;对于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5条中规定若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构成一定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行政不作为赔偿内容的增加是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和《国家赔偿法》不同的地方。二是劳动监察和执法行为有一定执法风险。新劳动合同法下政府监察的对象和内容都有所扩展,相应的劳动监察职责加大、行政监管风险增加。一方面,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往往实际上,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并不能提供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同时也没有明确界定主体,这样政府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在界定、证据的采取、搜集以及质证等方面不但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还会担负很大风险。
(三)企业用工成本
从我国劳动成本标准来看,标准比较高,很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薪酬的中小企业都难以维持下去。同时,当前阶段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持续增高的社保费用已经成为了增加劳动力成本的主要因素;国家调整工资最低标准的幅度和频度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当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的时候很容易让劳资双方的矛盾愈发不能调和。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规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面临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短期化两个问题,为此,规定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同时,鉴于当前很多企业对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不重视、宁愿承担流失人才风险,且为自身用工更加灵活而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惯用此种方式的企业可能要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另外,新劳动合同法中在沿用了经济补偿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同时,把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或是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提高为原来的两倍,此种方式主要是想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发生。二是附带成本的增加。新劳动合同法中对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做了强调,是劳务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这劳动报酬,这些都使得企业的附带成本有所增加。三是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增加。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又使得企业为避免管理过程中由于任意性出现而不得不违法的情况,企业为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不得不在人力资源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另外,相较于旧的劳动合同法,新法中关于服务期限约定情形做了一定程度的缩减,这样企业合法留住人才的方式就有所减少,不得不采取提高薪酬或是让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进行感情投资等方式吸引员工、留住员工,增加了成本投入。
二、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合同订立方面的具体分析
其一,招聘成本和缔约成本以及机会成本都属于用人单位的成本,即企业为招聘到满意、优秀员工花费在媒体广告或是用在企业宣传上的成本费用;包括公证费和合同文本费等在内的缔约成本,其中机会成本是指在那些没有被聘用的劳动者中仍然存在符合企业需求的员工。其二,劳动者方面需要投入一定应聘成本和机会成本,应成本是指劳动者用于寻找招聘机会上所耗费的时间与成本;机会成本是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同样失去了其他可能的就业机会,包括劳动者选定一个企业供职时,会放弃到另一个薪资待遇有可能更高、更好的企业应聘的机会。
三、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中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方面的具体分析
下面主要以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中的收益分析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相较于以往针对劳动合同制定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制度设计虽然没有把企业守法成本提高上来,但起到了提高企业违约成本的作用。同时,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成功唤起,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带来一定压力,企业方面面临如此强大的民众力量,自然很难将损害劳动者权益和公众利益的想法付诸实践,对抱有不法思想的企业起到震慑、约束作用的同时,增大了企业的违约成本。从企业整体来看,其用人守法成本并未在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下提高,但同样也将他们的违约成本提高了,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加强改进,一方面会增加在人力资源开发、培养等方面的成本投入;一方面又有助于企业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使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得到强化。所以,从宏观、长远角度来看,新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有利于企业生产产品时单位成本的缩减,把企业总收益提升上来。另外,如果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降低,那么当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预期收益时,企业员工的维权成本则会提高,针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采取的解决办法是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劳动者维权奠定基础。同时,该法中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从用工之日算起,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其承担的法律风险也会加大,增加企业成本。自用工之日算起,超过1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作,超过1年的,会认定双方建立起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企业违法成本相应增加,这样一来,必将会使得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四、结语
综上,站在经济学角度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为法律分析创造了一个新的角度和途径,让法律分析具备了更强的操作性。为此,上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分别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本—劳动者择业成本、政府监管成本、企业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订立以及违法劳动合同法行为三个方面做了具体分析。
作者:李和林 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方鹏.《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中中小企业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7):7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