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处理方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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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处理方法

篇1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生命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223)

摘要:染料是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可以通过食物链直接或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本文介绍了染料污染的特点、危害及处理方法,指出了生物处理染料废水技术的优越性,着重探讨了白腐菌处理染料废水问题。

关键词:染料;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白腐菌

目前,生产用的染料绝大部分为人工合成的化学染料,它们是芳香族化合物,结构复杂、难降解、具有潜在毒性。而染料废水则由于染料的特殊性质不仅有机物含量高,生化性差,COD高,BOD/COD低,而且色度高,成分复杂,有毒性,因此,这种废水如直接排放,则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可能通过食物链直接或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目前,对染料废水的处理有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处理法。其中,物理化学法主要有吸附法、混凝法、化学氧化法、湿式空气氧化法等;生物法有表面加速曝气法等好氧或厌氧处理法。虽然这些方法通过长期的应用和实验证明对染料废水的处理的确具有一定的效果,但它们各有利弊,均不是最佳方法。如物理法的费用太高,且存在二次污染;化学法的COD去除率低等。与之相比,生物法则是不仅价廉,而且无二次污染,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的经济有效、可被广泛接受的环保处理方法。其中白腐菌处理染料废水技术是新兴的有效处理方法,它能通过白腐菌所分泌的特殊的降解酶系或其他机制将各种人工合成的染料彻底降解为CO2和H2O,对脱色具有良好的效果。

1 染料污染和危害

随着染料与印染工业的发展,其生产废水已成为当前最主要的水体污染源之一。染料对环境的污染源主要有如下特点:

首先是污染量大。目前世界染料年产量约为8×105-9×105t,我国染料年产量达1.5×105t,位居世界前列,在染料的生产和使用中约有10%-15%的染料随废水排入环境;因我国染料工业、纺织印染业发达,染料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更为严重。

第二是作为环境污染物的染料种类多、结构复杂。全世界使用的合成染料达3万多种,80%以上的染料为含偶氮键、多聚芳香环的复杂有机化合物。

第三是染料产品标准本身要求其产品具较高光稳定性及水洗稳定性,故多数染料具有耐光、耐热、耐化学氧化等特点,它们在水环境或光照和有氯化剂的条件下都能保持其稳定性,因而难以去除。

第四是大量的染料进入水域后造成水的色度升高,影响入射光线的量,从而影响水底植物的光合作用和水生动物的生长,使水质变差,破环水体生态系统。

第五是多数染料为有毒物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作用。染料的降解产物多为联苯胺等一些致癌的芳香类化合物,医学科学已经证明:80%-90%的癌症与环境因子有关,而已发现的致癌物中绝大多数是有毒有机化合物。

2 目前处理染料污染常用手段

治理染料污染常用的方法有物化法和生物法。其中常用的物化法有絮凝沉淀(气浮)、电化学、吸附等方法。

絮凝沉淀(气浮)法是指在染料废水中投加铝、铁盐等絮凝剂,使其水解形成带高电荷的羟基化合物,它们对水中僧水性染料分子如硫化染料、还原染料、分散染料(如直接耐晒翠蓝GL等)的混凝效果较好,而对酸性染料、活性染料、特别是对小分子量、单偶氮键、含数个磺酸基的水溶性染料(如酸性红3B、活性艳红X-B)的混凝脱色效率较差。

电化学法采用石墨、钛板等作极板,以NaCl、NaSO4或水中原有盐类作导电介质,对染料废水通电电解,阳极产生O2或CL2,阴极产生H2。新生态氧或NaClO的氧化作用及H2的还原作用破坏了染料分子结构而脱色,此法属于电解法。以Fe、Al作阳极,由电极反应产生Fe2+及Al3+,其水解产物形成凝絮,通过对染料分子的氧化还原及粘附作用而脱色,絮体由阴极产生的H2浮上,此法属于电气浮法.这两种方法对含-SO3-基团及N=N双键的可溶性酸性染料,活性染料均有良好的脱色作用,但该法消耗的电能较大。

吸附法是利用吸附剂如活性炭、硅聚物、高岭土、工业炉渣等吸附废水中染料的方法。不同的吸附剂对染料吸附有选择性。活性炭吸附效果好,但费用较高。

生物法能将染料废水中大部分染料降解掉。生物处理法可采用厌氧法和好氧法。厌氧法对染料中的偶氮基、蒽醌基、三苯甲烷基都可降解。好氧法如传统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射流曝气法、氧化沟法均有相当的脱色效果。对难降解的染料废水,A/O法及以生物吸附法为基础的A/B法,均可取得较好的脱色效果。

物理化学法对废水色度去除率较高,但存在处理费用高、可能引起二次污染的问题。生物化学处理具有投资省,运转费用低,处理效果好,操作简单等优点.所以印染废水处理中大多采用生物氧化法。

但生物氧化法合格率不足60%,其主要原因在于废水中的染料多为人工合成化合物,大多数具有毒性,对生物菌种的生长造成抑制作用。另外,从基因学角度来说,目前自然界中尚缺乏能对这类化合物有效降解的生物菌种,解决的办法主要是采用生物强化技术。

生物强化技术是指在原有生物处理体系中投加具有特定功能的微生物或者添加特定的物质来提高处理体系对难降解物质的去除率。

通常生物强化技术主要有两种作用:

(l)直接作用:即通过驯化、筛选、诱变、基因重组等技术得到以目标降解物质为主要碳源和能源的微生物,向处理体系中投入一定量的该菌种,就会达到对目标化合物去除效果的增强作用。

(2)共代谢作用:就是对于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微生物不能以这些物质为碳源和能源生长,但在其他基质存在下能过改变这种有害物的降解性能,从而提高该化合物的去除效果。

3 白腐菌处理染料污染特点及机理

自然界中白腐真菌(White Rot Fungi)是一类重要的生物资源,多为担子菌纲(Basidiomycetes),腐生在树木或木材上,因引起木质白色腐烂而得此名。白腐真菌的分布很广,无论山林、储木场,凡有木材存放和使用的地方,几乎都有木材腐朽菌的发生。Phanerochaete chrysosporium Burdsall是其典型种,中文名黄孢原毛平革菌,普遍分布于北美,我国尚未发现。

白腐真菌最早是因降解木质纤维素而引起科学界的重视,目前白腐真菌已被认为是最主要的木质素降解微生物。白腐真菌当营养物质如碳、氮、硫限制的时候就会触发进入次生代谢阶段,白腐菌应答形成一套酶系统,主要包括漆酶、木质素过氧化酶、锰依赖过氧化酶等一系列过氧化酶,这些过氧化酶具有很强的催化降解木质素大分子的能力,降解过程包括木质素-碳水化合物结合体的分解、苯基丙烷的分解、侧链分解以及芳香环的开裂。例如;常见的彩绒革盖菌(Corious Versicolor)能够分解90%以上的木质素。白腐菌降解木素有三个特点。第一,能彻底降解木素生成CO2,而细菌至多将20%木素碳转化成CO2;第二,木素降解主要是氧化反应,产物中不出现木素单体;第三,木素降解本身不提供菌生长和维持所需的碳源和能源,需要提供另外的碳源和能源供菌降解木素。

除了能降解木质素外,白腐真菌对异生物质有很强的分解能力,这决定了其在环境科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异生物质(xenobiotics),即非生物系统的物质,指人工合成的、非自然界固有的和生物体所必需的一类物质。其异生性意味着它们的结构不易被现存的生物降解性酶所识别,导致在生物体及环境中的积累。白腐真菌能降解多环芳族化合物、氯化芳族化合物、农药、染料、军火等其他异生物质。

染料的结构共性是以苯环为核心的稠环、杂环分子,与白腐真菌天然降解底物木质素在结构上相似,因此白腐菌对染料具有潜在的高降解率。白腐菌能够降解多种染料,见表1:

白腐菌降解染料具有其他生物特别是细菌所不具备的优点:

(1)不需要经过特定污染物的预条件化:用细菌进行染料脱色,细菌必须先置于一定有效浓度的染料溶液中才能诱导合成所需的降解酶。这将导致细菌只能将染料降解到有效水平。而白腐菌的降解酶合成是靠营养限制来启动的,与降解底物的多少无关,所以可以降解低浓度的染料废水。

(2)竞争优势。白腐真菌能产生自由基,氧化其他微生物的蛋白质、DNA,致使它们死亡;还能利用质膜上的氧化还原系统,调节所处环境到酸性pH值,抑制其他微生物的生长,保持竞争优势。

(3)细胞外降解。白腐真菌降解酶系统存在于细胞外,产生非常强的高效氧化剂(如藜芦醇阳离子自由基VA+•和•OH),有毒污染物也不必先进入细胞再代谢,从而避免对细胞的毒害。绝大多数染料都是有毒物质,很低浓度时就能抑制废水处理系统内的微生物生长,但白腐真菌的细胞外系统使其能忍受较高浓度的染料废水。

(4)降解底物的非专一性。染料废水多为分子结构和特征不确定的混合物,化学组成差异很大。而白腐真菌与被降解对象的关系并非是酶与底物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与一类乃至于多类底物的关系,使得白腐真菌技术恰好具有适用于降解组分复杂的混合染料废水的优点。

(5)适应固、液两种体系。染料废水不仅造成了水污染,而且也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污染。白腐真菌能在固体、液体基质中生长,能利用不溶于水的基质,可应用于土壤修复与水污染治理。

(6)主要营养物用量少:白腐菌合成木质素降解系统的活动只有在主要营养物(碳、氮、硫)受到限制时才能得以启动。因此利用白腐菌降解染料对营养物的要求不高,利用廉价的营养源就可以有效地建立降解体系,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一般认为生物法脱色主要有两种机理在起作用:吸附和降解,以降解为主。生物降解又分为两步,一是染料分子吸附到菌体上,部分透过细胞膜进入细胞体内;二是利用微生物产生的酶催化氧化还原染料分子,破坏不饱和共轭体系,达到脱色的目的。

生物对染料进行降解,首先是将染料吸附。有研究表明,活性污泥法,工艺中有明显的“初期快速降解”现象,即在反应初期,有机物去除较快,但这种现象只是生物吸附的结果。溶解性有机物通过吸附、吸收而被消除,非降解性有机物则是通过机械捕获、混凝和吸附等物理作用聚集在真菌絮体的表面。

目前对偶氮染料的生物降解机理有所研究外,其他染料的降解机理和代谢过程上不清楚,许多研究表明在厌氧或兼氧条件下,偶氮染料降解的第一步是偶氮键的断裂生成芳香胺类化合物,通过偶氮还原酶的还原作用将偶氮双键打开,然后才能进行脱色产物的开环等微生物降解代谢,直到达到完全的矿化,形成二氧化碳、氨等无机物。

白腐菌为丝状真菌,不但可进行液态发酵,还可进行固态发酵,从而使其应用面更广,不仅可处理液态废水,还可处理木质纤维固态垃圾、农作废弃物甚至进行土壤修复。另外,由于其所产生酶系的特殊性能(主要是非专一性),对许多难降解的有机化合物均有一定作用,可用于处理造纸污水、TNT废水和重金属废水等,因此,使其具有诱人的应用前景,可以增加它在其他生物修复中的应用。但是,白腐菌处理染料废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这一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对已有菌株的基础代谢和实际应用反应器都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研究。目前研究的重点是找到产酶稳定并对多种结构染料都能有效脱色的优良白腐菌,加强白腐菌分子生物学方面的研究,克隆出有表达活性的有关酶基因,并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效果更好的工程菌,从而克服当前白腐菌在处理染料废水过程中存在的菌体生长慢、需加入营养物质等缺点。

参考文献

[1]成文,曾宝强.孔雀绿染料的微生物脱色研究[J].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2002,(6).

[2]林刚,文湘华,钱易.应用白腐真菌技术处理难降解有机物的研究进展[J].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2).

[3]徐成勇,郭波,周莲,诸葛健.白腐菌对染料脱色和降解作用的研究进展[R].生物工程进展,2002,(3).

[4]詹汉英.溴酸钾氧化溴酣蓝催化光度法测定亚硝酸根[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6).

[5]潘竞军,韩布兴.亚甲基蓝在钠和铝蒙脱土上的吸附研究[J].新疆石油科技,1997,(2).

[6]李慧蓉等.黄孢原毛平革菌对6种染料的脱色降解[J].环境科学研究,1999,(12)

[7]李惠蓉.白腐真菌在碳素循环中的地位和作用[J].微生物学报,1996,(23).

篇2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篇3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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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下,应时产生了各种环境监测实验室,大量使用化学试剂必然会产生很多实验室废物。对此如不能妥善处理将会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环境监测实验室将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污染源,必将引起社会重视和认真对待。

2环境监测实验室的主要污染源

2.1固体废弃物污染

环境监测实验室会产生含有成分复杂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如:破损实验用品、过期失效或残存的化学试剂、样品分析的产物、剩余的分析样品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固体废弃物或随意丢弃,将会使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环境中,增加了污染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的机会。同时随着雨水也会将这些实验室固体废物的有害物质带进河流和湖泊等地表水体环境中,这对环境和人类安全将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2.2废液污染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量大且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具有较强腐蚀性的强酸强碱、含有各种有机物的废液、氰化物、重金属离子及细菌等。而大部分环境监测实验室对这些废液的后处理工作做的不尽完善,甚至不处理直接倒入下水道,这将极大的危害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例如:腐蚀性强酸强碱直接倒入下水道,不仅会腐蚀地下水管,还会抑制水生物的生长,降低水体自净能力,破坏生态平衡;含有重金属离子及各种有毒试剂的物废液入水后,很难被分解,很有可能通过食物链在人体内富集,危害人类健康。尤其是含有苯、四氯化碳等易挥发的废液,不仅会引起人体机能失调,降低人体免疫功能系统,同时它们也在生物体内富集,危害自身安全以及后代的健康。

2.3废气污染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碳氧化合物、卤化物、含硫化合物、苯系物等。这些未经处理的废气如直接排入空气中,对环境和人类等一切生物无疑是一大危害。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适当条件下形成酸雨,不仅损害各种农作物,对建筑物等也产生不可逆的损害;大量的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容易引起温室效应,改变地球气候,危害整个生态环境;甲醛具有致癌性,很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危害人类后代的健康。苯系物、氯仿等气体毒性更大,轻则刺激人体眼角膜、消化道,重则将会破坏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3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原因

3.1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种类齐全

环境监测实验室通常会含有各种检测项目,所涉及的品种更是数不胜数,这样就增加了检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概率。不仅会因实验分析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检测实验过程中使用到的各种废液,更会因为种类繁多、涉及的品种重多,挥发产生的废气所含有害物质更甚。

3.2有机溶剂使用频繁

石油、洗涤剂等都存在有机溶剂污染环境的问题。而这些有机溶剂一部分挥发成废气,大多数则变为废液。年复一年,日积月累的排放产生的污染量就已经不可估计,更何况那些毒性较强的有机物。同样,如今检测项目中使用强酸、强碱溶剂的检测项目也不胜枚举。

3.3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重视不够

实验室人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为徒省事忽略技术规范的要求,随意处置废液、废弃试样品等。实验室管理不足,管理者疏于管理,实验室技术规范不合理等。监督管理、废弃物的处理监管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督促作用等情况均是造成检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4对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提高认识,制定技术规范

各级监测站应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做到不回避,不听之任之,而是根据本站监测工作的重点、特点,想方设法、积极探索减少实验室污染。对于上级监测部门应该认真研究监测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听取下级监测站,甚至普通实验员的意见,制定出简便实用、操作性强、尽量减免污染环境的技术规范,并匹配相应的考核办法,使其融入到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中,并且使之成为考察能力的一部分,以利于落实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2建立正规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建立正规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对实验室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约束监测人员,规范其操作行为。管理制度不是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关键的是铭记于心并在实际工作得到充分的落实。

4.3选择有效的三废处理方式

按分类放置、分质处理的原则对监测实验室产生的三废进行处理。合理调度资源,积极利用本地现有的资源处理。对三废的处理务必要合理,切不可马虎应付,确保处理方法切实可行。针对特殊三废要制定特殊方法,确保不会造成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隐患。而针对比较常见的三废,或是认为自研方法可以达到效果的,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自行处理。

4.4选择污染少的分析方法

大多数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都不止一种,应该结合当前实验条件、环境因素充分考虑,选择可以与环境相容、对环境污染小的分析方法。例如COD分析,可以通过采用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在保证准确度的前提下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现如今科技快速发展,完全可以通过采用先进技术、现代分析仪器等,如:色谱仪、传感器,代替经典方法减少环境污染。

4.5成立试剂调度网络

对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的处理一直以来是世界性的难题,这也是无然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方法,借用网络迅速、实时的作用,成立区域性试剂调度网。将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的试剂收纳入网络,使得实验室间实现资源共享,这将很有效的避免此类化学试剂失效。

4.6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

良好的环境条件与我们息息相关,是我们稳定、持续发展的保障。作为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我们都在为环境安全效力,但由于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特殊情况,我们更要谨慎,以免成为环境的污染者。因此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习惯,按规定的操作,及时处理好实验室废物,合理处置过期化学试剂,争取实验室废物零排放,努力建立绿色实验室。同时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使人们意识到实验室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使防止和防治实验室污染成为一种新理念。

5结束语

环境监测实验室作为环境保护组成必不可少的部分,由于其分析过程存在着明显的环境污染,如不处理显然是与环保事业格格不入。要想更好的检测环境,环境监测实验室更应从自身做起,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意识等,建立绿色实验室,确保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树立好榜样,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魏君.分析环境监测实验室中的环境污染及相关防治对策[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4(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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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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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监测的要求

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也不同于常规监测,要求做到:

1、快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出监测数据,为及时处理污染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2、准确:准确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是应急监测的关键;

3、灵敏:监测方法应灵敏,特别是要能够发现低浓度的有毒有害物质、能快速反映污染事故的因子浓度变化;

4、简便:在仪器选择上应优先考虑携带方便、使用简单,最好是直读式的现场监测仪器,以适应应急监测的突发、快速特点。

二、应急监测的准备

对于环境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首先应明确环境应急监测的主要任务,才能进行有的放矢的准备。

应急监测的主要任务:

1、协助定性

在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管理中,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将环境污染事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类。事故的级别决定了不同的应急措施和响应程度范围。

2、确定污染物的性质

即是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性质,如污染物名称、分子式、毒性和理化特性等,尤其应尽快收集和弄清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动植物和生态的危害性(如致死、至残的阀值)、危害方式、持久性及其处理处置方法等等。

3、判断污染范围及其浓度变化情况。在弄清环境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基础上,根据水文、气象条件估算受污染的范围及其浓度变化情况。

4、预测事故的变化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及专家,在对各敏感点(如受影响小区或吸水口、关键断面或位置等)进行及时监测的基础上科学预测事故的发展变化,为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

1、调查摸底,建立危险源档案

对辖区的污染源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危险源的档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

(1)具有发生污染事故潜在危险的单位名称、地理位置、生产规模、污染物类型、特性、可能的危害程度等;

(2)污染源单位内及附近的地理情况:如单位内部布局、河流吸水口、区域水文、气象资料等;

(3)敏感目标的情况:与污染源的距离及方位、人口密度、疏散通道和方式、实施应急保护的方法等;

(4)有救援能力单位的信息:如公安、消防、防疫、医疗救护、防化部队、交通、电力、通信、气象等单位的地点及联络方式等。

2、制订应急监测预案

应急监测预案是对应急监测的组织机构、主要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分工、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它是确保顺利实施应急监测任务的基本保障,在应急监测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保证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有序地展开。

3、组建专家库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污染的严重性和处理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事先组织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专家库。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在事故定性、确定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及程度、预测事故发展、选择和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处理处置方案等问题时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有助于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4、建立应急监测辅助决策系统

收集、整理辖区内各类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物类型及其监测方法、处理处置方法,了解历史该类污染的处理处置案例;地形图、地理信息系统、多年风玫瑰图、水文条件、GIS空间分析系统;受影响人群及敏感点位置等应急监测辅助系统。并制作成光盘或存盘在移动设备上以方便携带和安装使用。

5、应急仪器的筛选、维护、保养

优先考虑携带方便、使用简单,最好是直读式的现场监测仪器,以适应应急监测的突发、快速特点。同时考虑到事故刚发生是浓度较高,随后由于扩散、稀释污染物浓度会在短时间内下降,且变化较大,因此应选择检出范围较宽的能满足整个事故过程的仪器。重视日常维护,经常保养校准。比如经常充电;更换硅胶;实施标识管理,明确仪器的使用状态,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专人专管,保证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随用随取,且用得上、测得准。

6、强化应急监测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应急监测的现场情况非常复杂,且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为此,应当强化应急监测人员的专门培训,以全面掌握各种污染因子的应急监测分析方法和相关的技术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该着重提高应急监测人员的实战经验,各监测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的潜在危险源的类型和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要求各监测人员应当认真参与,全程序操作,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总结在演练过程中存在的弱点,要做到心中有数,将来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有相对应的处理经验。

三、应急监测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加强应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应急监测数据准确性、可靠性的重要保障。主要措施有:

1、执行“持证上纲”制度

“持证上纲”是监测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是指分析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执行“计量”制度

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应该按时送计量部门进行周期性检定,并对仪器设备进行标识,明确其使用状态。

3、作用前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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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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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生产与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国每年发生的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药污染确定的损失赔偿不尽合理,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在许多地区成为敏感问题。因此合理、公平确定环境中各种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

2 农药及其环境污染的类型特点

农药主要是指化学农药。所谓化学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药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加工制剂。目前世界上农药大约有千余种,主要按主要防治对象、作用方式、来源和化学结构来分类。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类型主要有3种。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农药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最严重的是农药对人体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毒事故的主要农药类型是杀虫剂和除草剂;三是农作物受害事故。该事故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受害作物比较集中,主要发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树上,农药种类多但比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剂引起的。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个方面特点。首先是突发性。多数农药环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确定性。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可在生产、储运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随时发生。再次是危害的严重性。 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有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3 环境污染事故特点及处理原则、程序

3.1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质,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是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一方人数众多,受害面积大,情节复杂;其次是事实确定专业技术性强;再次是处理纠纷部门复杂,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门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机关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质。

3.2 事故纠纷的处理原则、程序

我国对污染事故纠纷主要采用如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处理纠纷,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以调解为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协调解决环境纠纷。

我国目前的处理方法可归纳为:“以行政调解、处罚为主,以法律调解、处罚为辅”。显然目前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仲裁机构,才能及时、公正的解决事故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民事纠纷的解决有2种并列程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6个阶段;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也是最终的解决程序。因为在第一种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

4.1 经济损失赔偿原则及有关法律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必须遵循“赔偿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法律依据首先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性法规文件,如《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再次是有关规章、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后是有关资源法律、法规。

4.2 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在损失的计算上意见分歧。为便于计算,可将损失分解为多项指标:资源的损失、社会公共事业的损失、人体健康的损失,以及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损失等。

计算损失指标时,一般认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环境质量指标和受纳水体功能要求为基准,如污染事故中农药的排放量超过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损失,为弥补这种损失又必须增加额外开支的,才把额外支出列为损失目标。

4.3 确定损失时应注意的问题

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何正确计算,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尚未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经验值得参考。如以某企业排污毒死鱼苗为例,受害人直接损失是指被工厂污染物毒死的鱼苗成本,包括鱼苗费、鱼苗运输费、鱼苗死亡之前的饵料费、鱼塘租金、养鱼劳务费等。受害人间接损失是指鱼苗长成鱼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润部分。一种简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鱼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赔偿,例如按40%~60%进行估算。

财产损失的赔偿以一次性为限。实际中某些环境污染物,例如农药的残留期较长,一时根除较为困难。尽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赔偿,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适当增加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只赔偿一次。

事故的责任者有义务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危害。有关部门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可根据事故的责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补偿费用。

参考文献:

[1] 华南农业大学. 植物化学保护[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0.

[2] 陈汉光, 丁芙蓉. 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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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污染物难以收集

由于环境监测实验室所要监测分析的对象多而复杂,使得所产生的污染物量少,同时也比较分散,这样就不利于对它们收集。加之,较长时间内,实验室内环境污染都不被重视,导致了污染物收集和治理工作都难以展开。即使实验室已经广泛开展了标准化建设,但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实验室对环境污染管理方面都不能严格履行规范化要求,导致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物不仅仅是难以收集,而且在收集和处理的设备上也很落后。

2.2污染物的种类繁多,危害较大

调查研究表明,大多数实验室污染物是废气、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环境污染物种类包括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类和酸碱类污染物以及部分刺激性气体等,实验室环境污染物种类多,危害大,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危害。

2.3污染的治理方法较少

总的来说,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一直都未收到上级部门的重视,这样也就致使污染治工作无法得以有效的进行。虽然很多实验室也已经根据化学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分配不同放置污染物的残液缸,而事实操作过程中却没有按类别放置,而是一概丢向下水道。然这种状态是普遍存在的。上级管理部门一直都未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管是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监测实验室的建设,还是增强对环境监测实验室问题的意识,都离不开监测能力以及质量管理。

3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物治理措施

3.1合理有效处置实验室污染物

尽管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的污染物在数量方面并不出奇,可是由于污染物的种类多而复杂,而且这些污染物的成分以及危害也相差很大,所以在处理实验室的污染物时,要严格按照它们的性质和状态,对它们进行分类收集,从而避免二次污染。除此之外,实验室的这些污染物必须要及时回收,不同的废液分类装入相应的回收瓶中,并安排相关的负责人员妥善保管,然后将它们送至专业的单位处置。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治理成本,有效的进行循环利用,以此来处理环境监测站实验室中的污染,对于那些不可回收利用的有毒实验室废弃物,统一收集后交由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统一处理。

3.2充分提高认识,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实验室在治理环境问题的时候,首先必须要提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认识,并且严格按照实验室站点的实际监测工作的特点以及重点,找出针对性的措施降低实验室的污染状况。除此之外,实验室的重要工作人员还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调动专业人员对监测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和防治途径进行更彻底的调查和研究,并根据实际的状况制定相应的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的技术规范,而且还要及时的把这些技术规范落实到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中去,使得这些技术规范切实的成为能力建设的重要成分,为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的贯彻落实提供可靠地依据。

3.3控制环境污染源头以及改进分析方法

控制环境污染的源头,不得不说这是降低实验室环境污染的产生量的根本措施,在满足实验分析的要求下,要对分析污染物的方法进行有效的改进,分析测定方法要尽量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试剂毒性小,取样量少,试剂消耗量少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例如在对COD进行分析测定的时候,所采用的方法是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而不是利用传统的重铬酸钾法进行测定,利用ICP以及ICP-MS对重金属进行分析,可以一次性对多种物质同时分析,同时这种方法所消耗的试剂量要远远低于光度法;在分析测定多种阴阳离子的时候,采用离子色谱法要比光度法以及滴定法效果好的多;在对有机污染物分析测定时,密闭的固相萃取法或者密闭液相萃取法更占据优势,不但降低了有机溶剂的挥发,还减少了有关操作人员与污染物的接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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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

工程建筑领域在我国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全面改革的环境下,就要能注重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发展。以往由于没有注重环境问题,在当前已经付出了惨重代价,环境污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严重危害,对可持续发展也有着严重阻碍。当务之急,就要能从实际出发,在建筑施工的污染环境问题层面加大解决的力度,促进环境的良好保障。通过从理论层面对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对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就比较有利。

一、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重要性及污染问题分析

1、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重要性分析

工程建筑在保护环境当中有着重要的角色作用发挥,建筑活动的开展就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环境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及时性解决就比较重要。在当前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的逐步深化背景下,人们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认识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深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就要能充分注重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对施工污染环境的问题得以有效治理。将施工中的可利用资源再次利用,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1]。减少资源的浪费。在具体的施工环节,就要能充分注重在每个环节都要能得以充分重视,保障施工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只有在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得到了解决,才能真正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

2、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分析

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具体的施工中还有着诸多问题存在,最为突出的就是噪音污染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在每个阶段基本都会产生施工噪音污染问题。例如在土石方的施工过程中,在推土机以及挖掘机和运输机等施工中,就必然会发出噪音。在进行打桩施工的过程中,对振捣棒的应用以及打桩机的使用等,也会不可避免的发出声音[2]。在对建筑结构进行施工过程中,对汽车泵以及混凝土搅拌车等等设备的应用,也会发出噪音。从实际的建筑施工中,人民群众对建筑施工污染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噪声污染问题,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就要能充分重视。再者,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大气污染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具体施工中,在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对砂石料的搅拌以及混凝土结构的剔凿等施工过程中,就比较容易产生废弃以及粉尘。然后向大气中进行扩散,在长期的施工下,就会对大气环境带来污染问题。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对涂料以及腻子等应用,这些应用材料的挥发性比较浓烈,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在向大气中进行会发,这也会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另外,建筑施工中的废水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应用量比较大。通过水的应用对机械设备的清洗,以及在施工材料方面产生的废水等。有的没有进行加工处理就直接的进行排放,由于这些废水有的含有重金属以及有害物质,排出之后浸入到地下就会对土壤造成污染,也会影响人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有是固体垃圾没有进行科学化的处理。在建筑施工后,就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对这些垃圾没有进行及时性全面性的处理,就会对环境带来相应的影响[3]。对于这些层面的污染问题就要针对性的解决。

二、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防治措施实施

第一,加强施工的噪音污染问题的防治。在对施工中噪音问题的防治过程中,就要能注重对施工的方案加以优化,要将噪音能够最大化的降低,也可通过设置隔离带对噪音进行隔绝,这也能起到良好的隔音效果。在具体的冲击类型的施工过程中,可以通过静力压桩的方式进行施工,这就能够在噪音降低上起到保障作用[4]。对于机械设备的噪音防治,可以在施工的现场进行设置隔音防震墙。这些方法的实施都对建筑的噪音防治有着积极作用。第二,对建筑施工中的大气污染的问题进行解决。在施工中,对施工中的粉尘问题解决,就要能在施工现场进行设置一些保护措施,在防尘的处理工作上加以完善化实施。在运送过程中避免从人群密集的地方经过,在运输的路线选择方面要能优化。在施工中遇到天气比较干燥的问题,就可通过在施工现场进行洒水的方式。在对泥浆进行搅拌的时候,可通过防尘罩加以应用,这对粉尘污染的问题也能饿到有效解决。第三,建筑施工中的废水污染问题的解决要科学性。在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就要能注重对废水处理之后再进行排放,保障废水的水质达到可排放的标准。可以通过化学絮凝剂的应用,对污染物进行沉淀,以及在有害物质上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消解。总之,只有达到废水排放的标准才能进行排放,严格的按照排放要求实施。第四,加强建筑施工中固体垃圾的处理。建筑施工中会产生诸多的垃圾,这就需要能够在具体施工中,对土方的开挖以及回填的工作实施中,避免过快以及土渣的洒落,要在工作过程中保持稳定度[5]。对固体的垃圾要进行分类处理,清洁工作要做到位。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了加强以及完善,才能有助于固体垃圾的科学化处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对建筑施工中污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就要能充分注重方法的针对性应用。在全面改革的环境下,要能充分注重方法措施科学实施,加强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处理,在这一环境污染问题上得到了有效保证,才能有助于建筑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发展。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有助于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林根.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25)

[2]靳全星,常跃军.建筑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安全问题[J].河南科技.2013(16)

[3]张明,陈明,李新永.信息时代下建设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探讨[J].电子测试.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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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urban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ollution control; environment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通常环境监测是运用各种分析、测试手段,对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值进行测定,取得反映环境质量或环境污染程度的各项数据的过程。其目的是运用监测数据来表示环境质量受损程度,进而来探讨污染的起因和变化趋势,结合环境治理技术从而更快速、准确地控制和解决环境的核心问题。

一、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的发展现状

1、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环境监测已初具规模体系基本完善,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到三级站环境监测站(县级站)的能力建设,无论是环境监测能力、监测管理或是物质基础等方面,都有了质的飞跃。就技术方面而言,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首先,环境监测技术已发展有生物监测、物理监测、遥感、卫星监测等多种监测技术的监测体系。其次,环境监测仪器的生产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我国的环境监测仪器的生产技术与水平也日益提高,如油份测定仪、电磁波监测仪器等。我国重点开发的仪器主要有空气和废气监测仪器、污染源和环境水质监测仪器与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等。此外,我国的环境监测也逐渐向自动连续性的监测系统发展,提高了环境监测的效率。

2、环境治理技术的发展现状

针对于各种不同的污染指标,到目前已经发明产生了相对应的治理新技术、工艺及仪器。清洁的大气环保技术;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水净化技术等近年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于大气治理,各种除尘技术,脱硫、脱氮技术等以及工业废气的净化都取得一定效果;对于污水处理和净化技术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对于固体废物处理,废物的减量化明显且回收率高。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有了较大的发展,人们从仅注意少数几种污染物的单项治理发展到用先进的设备和投术进行综合治理,用物理化学及生物化学方法治理环境污染已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二、城市环境污染的监测

1、环境监测对象

城市环境污染监测主要围绕水质环境监测、大气污染监测、噪音污染监测、生物指标监测。就城市监测技术手段而言主要围绕在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专用环境监测仪器和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等。

2、环境监测技术及应用

环境监测技术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有不同的技术方法。

在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中,主要使用一些原子吸收光谱法、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吸收光谱法、ICP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等。

在专用环境检测时所使用的仪器主要有空气和废气监测仪器、污染源和环境水质在线监测仪器。常用的COD测定仪在测定方法上有滴定法、库仑法、分光光度法等,这些方法均有各自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氰化物测定仪中,国外已有可以测定不同形态氰化物的仪器。测油仪中,主要以红外法为主,其准确性、可靠性较好。

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体积小、重量轻、分析速度快、操作简便。国外环境常规污染物如CO、NO、COD等的便携式仪器早已成熟,便携式气相色谱(GC)作为现场分析仪器也已使用多年。这些都是应急监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对环境保护的加强,能力建设投入的加大,监测应用技术和手段必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有空气和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噪声自动监测仪器、3S技术等。其简便及其长效的监测平台也必将在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发展中有更大的空间发展及应用。3.我国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环境监测技术目前尚存在不足之处:首先,监测系统整体能力不强,自动在线监测仪器产品技术含量偏低,无法与国外产品进行竞争。其次,监测技术配套性差,可测项目不多;太精仪器、自动监测系统大多依靠进口。第三,总体技术水平低,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最后,在监测分析技术上,一些污染物缺乏一些标准的分析方法,一些监测技术尚不规范,应进一步提高应用监测分析技术。

三、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治理、废水治理、噪音污染治理以及固体废弃物治理等。

1、城市环境治理技术及应用

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主要有颗粒污染物治理技术和气态污染物治理技术。颗粒污染物治理技术包括机械除尘装置、过滤除尘装置、静电除尘装置。气态污染物治理技术包括吸收法、吸附法、催化法、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膜分离法等。

废水处理技术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处理法,生物技术逐渐运用到污水处理上来了,且得到了很好的处理效果。这些方法运用于废水处理的三大类别:分离处理、转化处理和稀释处理。

噪音污染治理包括吸声降噪、隔声降噪、消声降噪、减振降噪。

固体废弃物治理是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和分离手段,来改变废弃物的结构和特性,已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的、主要的处理技术包括压实、粉碎、分选、脱水干燥、化学处理、生物转化处理和固化处理。

2、我国城市环境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环境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中小城市的环境治理的设备的落后,环境污染处理效率、质量低;关键治理设备还得需要进口,国内没有相关的设备支持;综合治理的能力较薄弱;我国制定的污染指标比较宽松;污泥没有真正达到无害化,没有最终处置的途径;新兴技术(像生物治理技术)的发展比较缓慢;对于废弃物治理的回收再利用率低。这些问题都在技术上限制了实践过程中环境治理的实施与发展。

四、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监测及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1、城市环境污染监测技术的发展方向

城市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发展方向应落着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广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并加以广泛应用;创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组建完善国家级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突发污染事故预警监测系统的研究。另外,在环境污染物的分析项目上,以监测有机污染物为主;在监测分析的精度上,向痕量乃至超痕量分析的方向发展。其次,连续广泛使用自动化和现场快速分析技术,监测分析仪器趋于小型化和复合化,操作简便化。

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发展方向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发展方向应落着在以下几个方面: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系统修复技术;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烟气污染排放;加大综合治理设备的发展;加大对特殊材料的研发;对新兴技术的研究,像生物治理方面的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五、结语

我国在环境监测方面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测试仪器、测试系统及数据分析仪器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要大力推进环境测试技术的发展,鼓励测试仪器及系统的研发,并在制度和管理上完善我国环境测试技术的落实和基本普及。对于城市环境的治理技术,也要大力发展配套设备的研制和完善,发展新兴污染处理技术和处理方法,同时将治理放在污染之前,做好预防,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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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污染治理中的二次污染问题

1.1.1垃圾焚烧中的二次污染

现在对垃圾的处理主要采用焚烧的方法,但在焚烧的过程当中由于燃烧不充分,操作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往往会产生多种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这种有害气体主要包含污染性较强的二噁英,氯化物等,会对环境以及人的健康造成很大影响。

1.1.2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二次污染

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现在的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主要采取吸收法,具体就是将废弃气体中存在的二氧化硫,含氮污染物,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用吸收装置收集到吸收瓶内,然后使用能与之发生反应的物质进行后期处理,从而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这种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但由于用于气体吸收的物质用量难以把握和控制,造成浪费和污染,同样会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况。

1.1.3污水处理中的二次污染

现行的污水处理方法主要是通过污水处理厂对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进行物化和生化处理,将废水转化为污泥的形式进行排放。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通常被当做田地和农舍的肥料使用,因此,污泥中所含的铬,铅,铜,锌等重金属就会随着污泥渗入土壤,随着污泥肥料使用量的增加,土壤中所含的重金属污染物也会随之增加。更严重的是,随着径流及降雨过程这些污染物会由地表进去地下,对地下水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1.2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技术落后。我国目前的污染治理技术较国际水平有一定差距,污染治理企业技术不过关,设备资源匮乏,从而导致了环境污染治理效果难以保证;

2)人员因素的影响。往往环境治理工作者存在信心不足,对环境治理工作认识不清晰,监管力度不够,对相关技术掌握不充分等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了治理过程中问题的产生;

3)资金问题。资金的储备不充分以及分配不合理也是导致环境治理工作产生问题的原因。

2“清洁生产”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可持续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在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方面都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同样,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也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当今的经济背景下,落实“清洁生产”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首要任务。

所谓“清洁生产”是指本质上区别于末端治理,从源头着眼,将污染治理融入生产环节的技术手段。

2.1清洁生产的强调重点

1)清洁的能源。从最基础的能源方面入手,开发利用无污染的再生能源,并结合新技术合理利用现有的常规能源;

2)清洁的生产过程。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采取先进的管理措施,采用污染较少的生产原料,并引进利用率高、中间废料产出较少的生产设备与生产模式。减少污染,提高效率;

3)清洁的产品。对所产出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控制,坚决不允许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产生,对不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回收利用,即节约能源又减少污染。

2.2“清洁生产”技术的实际应用

首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新时期环境污染问题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因此解决此问题必然要采取新模式(可持续发展)来进行。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全方位进行改革,如社会、经济、文化等,无论从哪方面开始改革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离不开科学技术。

其次,对于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体现为:节约生产过程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能源,选择无污染、无危害的原料进行生产,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生产废料的排放。和以往的污染治理模式仅仅局限于后处理的思维方式不同,“清洁生产”是将问题的解决摆放在生产过程之前,针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的前期准备,防患于未然,将可能导致环境危害控制在萌芽之中,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

再次,“清洁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并减少产品从原料的选择到产品的出产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污染。一方面,对所需资源统筹利用,减少原材料的消耗。另一方面,减少废物的排放,促进工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从而实现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减少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实施“清洁生产”策略时,环境工作者起着主导作用。环境工作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信心十足。秉承可持续发展理论寻找改善环境新方法;2)清楚认识“清洁生产”策略,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3)环保工作者要将自己的工作范围拓展开来。环保工作者不仅要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正确实施“清洁生产”策略,还要采用宣传和教育等方式来培养全公民保护环境意识。

2.3施行“清洁生产”技术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技术是一种有创造性和实践性的全新理念。将整体预防的治理思想应用于产品的生产与服务过程中。区别于末端治理的陈旧思想,从根源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传统的治理方法不能满足现有的需求。所以,应从全新的角度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推行“清洁生产”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结论

在技术性和创新行层出不穷的当下,”清洁生产”成为了历史的选择。总而言之,在环境治理中推行”清洁生产”将为国内乃至国际领域中环境问题提供全新的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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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物技术相关的分析方法。通常可以采用DNA单芯片分析法、单芯片免疫分析法以及单细胞生物传感器分析法等,在检测工作中如果采用了生物技术检测法,那么就能够将大部分的有毒物质检测出来,而采用化学技术分析法时则可能会遗留过多的有毒有害物质,当然,采用生物技术检测方法时也是有一定的缺陷的,其是无法辨别出有毒物质的种类的。

1.4实验室仪器分析法。在一些特大型的污染事故中,其污染的成分较为复杂,并且有着非常广的污染范围,那么就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检测,从而多方面的了解并掌握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的污染情况,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主要可以采用气相色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液相色谱法以及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等实验室仪器法,采用这些方法时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并且一定会使用大型的仪器设备,但是其是可以准确的进行定性和定量的。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组织机构的建立

要想高效并且稳定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那么就应先建立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当发生突发性的水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监测系统应立即启动并进入到应急状态中,准确的判别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各地的环保局应建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监测部门应建立应急监测小组,小组中应分别设有组长、现场监测组、综合组、分析监测组和质量监控组,当突发事故发生后,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应立即启动,在环保局应急处理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监测单位应保证应急监测预案的有效实施,在现场各个小组也应依次迅速的开展工作。

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管理

当发生突发性的水环境污染事故时,一般情况都已经很危急了,其肯定存在着恶化的危险,并可能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监测单位必须提前制定出完善的应急监测处置方案,监测人员自身则应具备较强的应变反应能力,在短时间内就应制定出有效的监测对策。而如果反应能力较差,那么就无法制定出准确并且及时的处置方案,那么危害就会逐步蔓延,就会大大降低工作的时效性。另外,应严格规范应急监测管理的具体行为,逐步的提高应急监测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了突发性的水环境污染事故,各地方的环保部门就应进入应急状态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系统,监测小组的成员应深入到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在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找到污染源并掌握现场情况,之后应立即开展监测工作,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4做好应急监测培训工作,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要想真正的处理好突发性的水环境污染事故,那么还应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应急监测水平和能力,针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各类情况,分别开展相应的应急监测管理和应急监测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课程,并应大力的提倡各级环境监测单位加强应急监测能力的建设工作,不断的研究并创新现有的应急监测的技术方法,并定期的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监测演练项目,积极的汲取已经发生过的水环境污染事故所产生的经验和教训。当发生了水环境污染事故后,相关部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应能够迅速的找到污染源并准确的判断出污染的类别、程度、原因和范围,划定好需要隔离的污染区域,从而有效避免事故现场污染范围的蔓延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