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疗质量的概念实用13篇

全科医疗质量的概念

篇1

1相关理论概述

1.1医事法概念。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制定法律规范,以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1]。医事法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医事法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广义的医事法主要是指对社会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卫生服务部门关于医疗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定,确保公民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医事法涉及医疗行为、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医疗责任等。

1.2卫生法概念。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卫生法,只有关于卫生法的医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卫生条例规定。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卫生法规定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医师任职资格、卫生管理体制以及社会其他卫生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与处罚,是我国卫生监督部门的主要法律依据。例如食品安全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2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比较

2.1词义比较。通过对医事学与卫生法的概念的概述,我们可以看出,医事学与我国的民事法、刑事法等专业的法律学科同属一类。医事学是指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事务的具体规定,是对医疗行为、医疗责任实施的法律规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从而推动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不属于保障人类健康生存环境范畴。而卫生法的概念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医师任职资格、卫生管理体制以及社会其他卫生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与处罚,是对人类健康生存环境的法律规定,卫生法是医事法的重要体现。对于“卫生”一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人们对“卫生”的理解是防卫生命安全。现如今,“卫生”一词的解释是“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理需求,确保身体健康”。从卫生的词义上我们可以总结成为通过对医疗设备、医疗技术,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社会环境对人类的健康防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确保人类生存环境,实现公民健康权益不受损害。从词义层面上来讲,显然“卫生”的范畴大于医学的范畴,医学事物成为组成卫生事物的一部分。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但是卫生法是对医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卫生条例规定,属于医事法的一部分。针对医事法与卫生法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2医事法与卫生法内容比较。卫生法的概念,决定了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是对疾病的预防、健康环境的维护、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卫生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发展。根据医事法的概念,可以得出,卫生法是组成医事法的重要部分,医事法包括卫生法,医事法的内容范围更加广泛。目前社会各界学者对于医事法和卫生法的概念仍然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很多学者认为卫生法比医事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医疗事务只是局限于医疗活动和医患关系之间的法律,对于卫生法而言,卫生不仅涵盖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其内容还包括医疗、药品、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防治、卫生安全规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2]。但是无论是医事法还是卫生法来讲,其主要目的和任务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3医事法与卫生法发展探析

3.1健康利益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身体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身体健康是没有疾病,身体健康是生活的更高标准,身体健康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3]。首先,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科学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对患有疾病的病者运用先进的医疗设备进行健康诊治,诊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活动,也就是医疗事务。健康不仅是指身体的健康,也是精神健康。所谓精神健康主要是指社会环境、生活质量对健康的影响。社会环境主要是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活质量主要是指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卫生等。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竞争中很多不成熟的因素,这就要求卫生法对社会中存在的影响公民身体健康的因素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达到身心健康的目的。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卫生法的规定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适应健康利益发展要求。卫生法涵盖的法律规范比医事法广泛,凡是关于影响公民身体健康的社会因素都属于卫生法范围。

3.2法律实务发展分析。从法律实务方面来说,我国的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健康危害,通过医事法解决显然不可能,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这些都是社会问题,无论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多么高超,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卫生法做出强制要求,规范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健康安全隐患,规定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三废排放标准,督促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从法律实务发展的趋势分析,卫生法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中作用重大。

4结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水平不断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主体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医事法和卫生法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本文针对医事法与卫生法的概念,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探析。只有加强卫生法的法律监督,正确理解医事法的法律规定,才能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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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1毛收入与经济效益的概念与辨证关系医院把医疗毛收入作为医院经济发展的目标没有错,但把医疗毛收入作为衡量医院发展快慢和考核奖励的标准,为了提高毛收入甚至不惜提高成本,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从概念上讲毛收入是不计(扣成本的收入,是医院经济实力的外在表现;经济效益是毛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是医院经济实力的内在体现。经济效益与毛收人成正比,与成本成反比,毛收人越高,成本越低其经济效益也。就越好,因此要提高经济效益,既要提高毛收入,又要降低成本。

1.2经济管理与质量管理的概念与辨证关系在现实工作中,往往有人把经济管理与质量管理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随着质量内涵的拓展,费用已经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内容,病人要求既要把病治好,花的钱还要少,这就是医疗质量新概念的一个内容,达到经济管理促进质量管理目的。经济概念进入质量内涵后,对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减少费用,只有提高诊疗效率、缩短住院日。因此,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抓好质量管理。

2强化卫生经济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降低医院药品、检查项目利润空间,实际上也就大幅度降低了医院的总体利润空间,给医院的可持续展带来了资金困难问题。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强化医院内部卫生经济管理,否则就难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

二是“看病难”与“看病贵”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政府对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主要是通过强化对医疗机构管理、降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来解决群众“看病难”与“看病贵”问题,因此,医院必须加强经济管理,降低医院运行成本,达到降低医疗服务价格的目的。三是强化卫生经济管理是减少卫生资源浪费的需要。作为一所医院,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十分有限,但对资源的浪费却随时可见。因此,医院通过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减少浪费、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是十分必要的。

3强化卫生经济管理应注意的几个关系

3.1强化卫生经济管理应注意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降低成本增加产出比,不仅需要全院人员人人参与,而且还需根据市场规律制订科学的成本控制约束性文件来实现成本管理,一是要对全院人员特别是科主任、护士长进行卫生经济管理知识教育,明确成本与产出的关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二是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卫生经济管理监控体系。三是实现计算机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对全院药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及器械流通等实行监控,以达到控制成本,增加产出的目的。

3.2强化卫生经济管理应注意积累与分配的关系

积累和分配是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所谓相互促进,是指积累是分配的基础,有效的合理分配又是创造良好经营收益的内驱动力,进而丰富积累。所谓相互制约,是指分配过度,积累减少,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就不能正常运转,效益低下,导致无可分配。

如果没有有效的,比较合理的分配,个人、科室、医院三者的积极性发挥不出来,就不能提高工作积极性和管理效率,营造不了好的产出。因此,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是保障医疗与卫生服务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更是加快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3.3强化卫生经济管理应注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医疗卫生单位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为相互转化的医疗关系。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服务直接产出社会效益,可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减轻社会负担两个方面计算出经济价值,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既要把效益放在首位,又要重视市场经济的压力,因此,医疗服务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医院经营的最终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须以经济效益最大化相伴而行,以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篇3

[Abstract] With combination of context analysis based on literal review, depth interview and experts consultation, it could be constructed a concept model on evaluation system of balance development for public medical institutions guided by the niche theory, from facets on the dimension, width, overlap and density of the niche. The niche would offer a new perspective on evaluation system of balance development for public medical institutes, and the concept model on evalu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realizing the ecological chain of medical industry, finding out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balance development for public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Key words] Concept model; Evaluation system; The niche theory; Balance development; Public medical institutions

医改是世界性难题。作为新一轮医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1],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尽管已经总结出“三明模式”“海宁模式”“神木模式”等代表性做法,但“社会资本办医”、移动医疗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医院外部的机遇和挑战,和不少医务人员流向民营医院、第一志愿报考医学专业的人数呈现下行趋势[2]等来自医院内部的威胁,进一步加剧了医疗服务需求增长与医疗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突出了公立医疗机构学科发展与后劲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削弱了公立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公立医疗机构内忧外患,亟需重新审视自身在生产要素,如资本、人才、技术、设备、药品等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如何才能够平衡、可持续发展?前期研究提示生态位理论对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适用性[3]。然而,生态位理论如何才能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尚需系统梳理与解答,课题组以构建基于生态位理论的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评价系统的概念模型作为切入点。

1 研究方法

1.1 基于文献回顾的内容分析法

以主要源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万方数据库以及Emerald管理学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等网络资源的国内外关于医院平衡发展评价的相关文献为研究资料。采用基于文献回顾的内容分析方法,围绕“平衡发展”“可持续发展”“医院”“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影响因素”“作用因素”“评价”“生态系统”“生态链”“生态位”“概念模型”“生态位理论”“balance development”“developing in balan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hospital”“medical institution”“public hospital”“influencing factor”“evaluation”“assessment”“ecological system”“ecological chain”“ecological niche”“concept model”“the Niche Theory”等重要词汇,进行编码、分析、统计、归纳、关系梳理、重构与总结阐述等,进一步提出观点。

1.2 深入访谈法

围绕包含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行业生态链,遴选代表性的生态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相关部门、医药及相关企业、医药院校、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医院管理研究及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代表性的成员(含患者及居民)进行深入访谈,了解其对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的看法,在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利益诉求及带来的影响。

1.3 概念模型构建法

根据扎根理论,从公立医疗机构及相关生态元的利益诉求中筛选各影响因素(亦称生态因子),并根据生态位诸理论[4-10],梳理诸生态元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的作用与方向,建构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评价体系的概念模型。

1.4 专家咨询法

针对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的影响因素与评价体系概念模型,遴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院校、医药企业等来源的专家,开展咨询活动,并根据专家反馈对概念模型进行修正。

2 基于生态位理论的医疗行业生态系统

2.1 医疗行业生态系统与医疗机构生态位

生态位指一个生态群落中,一个物种和其他物种相关联的特定时间位置、空间位置和功能位置[11]。生态位理论揭示了生态系统中每一个个体、种群和群落在长期的生存竞争中拥有一个最适宜的时空、功能位置――生态位。课题组将公立医疗机构视作一个生命体,它根植于医疗行业生态系统中,同样遵循生态位理论。

医疗行业生态系统是由医疗行业生态链及行业外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支撑而共同构成,各组成部分在各自生态位置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彼此之间相互影响、协调运作,见图1。公立医疗机构为代表的医疗机构,处于医疗行业生态链的中游。如果用生态元来表示生态链中的每个组成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则是医疗行业生态链中游的生态元。在医疗行业生态链上,对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产生影响的不仅有来自上下游的生态元,如院前急救机构、临终关怀机构,还有来自中游的平行生态元,如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更有处于行业外环境的生态元,如政府机构、行业主管支持机构、检查监管机构、行业评价监督机构、行业支持机构、人才培养机构、物业服务提供机构及行业影响机构等。

医疗机构生态位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医疗机构以其掌握的各类资源为基础,通过医疗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子过程的交互作用,主动获取[12]医疗机构生存、发展能力以适应环境,从而选择和占据的医疗行业生态系统中的恰当位置。这里所谓的恰当,指的是医疗机构拥有其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时空、资源,与其他医疗机构间不存在“你死我活“的恶性竞争,有良好的外在条件与内在战略布局,强调外在条件的充分性与内在战略布局的差异化。从医疗行业生态系统不难看出,公立医疗机构的平衡发展需要考虑生态系统中各生态元带来的影响。

2.2 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的影响因素

结合卫生系统宏观模型[13]及战略分析有关原理[14],如图2示,与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密切相关的因素很多,除了当前因素,还有未来因素;除了行业外因素,还有行业内、机构内因素;除了空间因素,还有资源因素(不包括空间因素带来的资源)。厘清影响因素,是评价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的基础。根据生态位理论,可以把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的影响因素主要归为四类,即生态位维度影响因素,如时间、空间、资源等;生态位宽度影响因素,如行业内外资源、机构内资源等;生态位密度影响因素,如医疗卫生资源空间分布、区域卫生规划等;生态位重叠度影响因素,如服务人群、疾病分布等。根据矛盾论的原理,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15],因此,行业外与行业内的因素对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的影响最终还是通过机构内的因素发挥作用。

2.3 医疗机构间的竞争与其生态位的关系

2.3.1 生态位的重叠是医疗机构竞争的本质原因 当医疗机构的空间距离较近或者服务功能及内容相似时,生态位即发生重叠,尤其是服务功能内容相似且空间距离较近时,重叠度进一步加剧带来竞争。根据生态位理论可以将医疗机构间的生态位关系分为完全重叠、交叉、毗邻和分离,其竞争强度按序递减。提示为了避免医疗机构间的恶性竞争,应尽量避免生态位重叠,要么在医疗机构布局上预留足够的空间距离,要么在履行的服务功能与提供的服务内容上突出特色,即强调专科专病特色。

2.3.2 医疗机构生态位的竞争是多重竞争 医疗机构生态位的竞争[16]是以医疗资源为主的多重竞争,包括患者需求、成本、技术、价格[17]等方面。其中患者需求的竞争强调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优质、全面及满足需求程度;成本的竞争强调医疗机构满足患者需求所支付的成本高低,主要体现在医疗设施、医药、人力等方面;技术的竞争强调医疗机构技术水平高低,主要体现在高水平医务人员引进及现有人力培训方面;价格的竞争强调医疗机构提供同等水平服务的价格高低。技术、价格都是患者就医流向的驱动因素。

2.3.3 医院生态位的错位或分离是医院竞争的结局 自然界物种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是达到彼此竞争的平衡态,表现在生态位互不干涉,这种现象叫做生态位错位或生态位分离。医疗机构的竞争亦如此。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浪费资源,一般宏观上采取区域卫生规划,微观上采取差异化策略,使彼此生态位错位或分离。提示医疗机构若需平衡发展,应通过宏观、微观的努力,实现生态位间的相对平衡。

3 基于生态位理论的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评价体系的概念模型

概念模型[18]是人们内在思想与诉求的外化与表现。根据生态位理论可知,医疗机构若需平衡发展,在医疗行业生态系统及行业生态链中应拥有恰当的生态位。鉴于生态位具有维度[19]、宽度[20-21]、密度[19]、重叠度[20,22]等表征,评价公立医疗机构能否平衡发展,不妨从生态位维度、宽度、密度和重叠度这四个方面展开,见图3。

3.1 生态位维度

公立医疗机构能否平衡发展,应考量其生态位占据维度的情况。其中,空间维度体现在公立医疗机构的空间规模、是否存在分支机构等。空间维度直接影响到房屋建筑面积、床位数,进一步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就医体验。时间维度主要考察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具有长远的发展眼光,是否能够洞察社会、经济、文化等形势发展将带来的战略格局。清・陈澹然在其《寤言二迁都建藩议》中指出“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事者,不足以谋一时”,足见时空维度的重要性。资源维度体现在公立医疗机构占据的来自行业内外、机构内的各种资源,涉及政策、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环境、法律、人群健康情况、行业文化、竞争对手、战略盟友、行业品牌等,还涉及医疗机构信息化、医疗资源、人员基础、体制机制、价值观,以及服务产出的质量、效率、公益性等。

3.2 生态位宽度

公立医疗机构能否平衡发展,还应考量其生态位占据的宽度情况。所谓宽度,指的是占有时空的大小、资源的多少。不论是行业内外、机构内,如前所述存在诸多资源,亦往往存在相应的时空特点。如医疗机构信息化,其发展阶段、涉及范围、覆盖程度、存在介质、实现手段等,表现出时空、资源等维度的性质。又如人员基础,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的政策知晓率、员工自由度、自主管理率、机构价值观认同度等,反映人心向背,即对机构是否具备高位的满意度、认可度,是否拥有统一的愿景,机构是否建立强大的文化,均将影响到机构发展后劲。根据文献回顾与访谈结果,公立医疗机构生态位宽度可细化为行业外、行业内、机构内三个方面,其中,行业外部因素除政策(医改、物价、医保、卫生总费用占比、宏观政策布局等)、经济(GDP或GNP、可支配收入等)、社会文化(物流成熟度、医患和谐、患者满意度、文化认同度等)、技术(科技发展水平、信息化等)、环境(自然地理类型、气候类型等)、法律(出台与落实情况)外,还包括人群健康(健康期望寿命、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行业内部因素包括行业文化(执业信条、公益性)、行业品牌(医院专科声誉等)、战略盟友(医联体或共同体、社会资本办医、移动医疗、医生集团等);机构内部因素以公益性、价值观、质量与效率为核心,包括医院信息化、医疗资源(编制、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结构分布、医疗设备、技术水平、资产使用情况、财政投入占比、基础设施、医院文化及贯续医疗度等)、体制机制(领导体制格局、法人治理、人事制度、绩效薪酬制度等)、人员基础。

3.3 生态位密度

生态位密度指单位时空中医疗机构的数量,分当前和长远两个阶段。着眼当前,表现在医疗卫生资源的空间分布上;着眼长远,则依赖区域卫生规划。考量公立医疗机构生态位密度的本质仍在于分析医疗机构占有时空资源的多寡,但强调权衡占有时空资源的相对数。

3.4 生态位重叠度

生态位的重叠度强调考察医疗机构占有时空资源的重叠程度。文献回顾与访谈结果提示,公立医疗机构生态位重叠度主要表现在政策资源、疾病分布、服务人群、患者就医驱动等几个方面。其中,政策资源的重叠度用于分析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政策的覆盖面,或者是这些政策在医疗机构内部的具体落实情况;疾病分布与服务人群的重叠度,主要受疾病谱及人群结构、分布的影响;患者就医驱动的重叠度,指的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动机,是疾病、机构为中心,还是专家为中心。不论是政策资源、疾病分布,还是服务人群、患者就医驱动,均是医疗机构服务内容、治疗病种及学科建设情况等重要表征,即考察相互间服务内容、治疗病种及学科是否重叠及重叠程度。

4 结语

构建基于生态位理论的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评价概念模型,有利于跳出医疗行业本身,从“生态文明”的视角,更宏观、全面地审视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影响因素,明确机构发展方向及其在行业生态链中的位置,特别是资源占有情况,从而调整发展战略。同时,概念模型有利于指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认清形势,总结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改革的一般规律。综上所述,基于生态位理论的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评价概念模型,拓展了分析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视野和思路,便于全面审视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态势,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从而为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可持续发展提供直观、可操作的参考依据。然而构建基于生态位理论的概念模型只是搭建了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评价体系框架,尚需进一步开展评价体系研究及实证研究,探索公立医疗机构平衡发展的关键因素和评价指标,这是课题组的后续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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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从医院宏观管理的角度,医院成本核算是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物质消耗,劳务报酬以及有关费用支出的数额、构成和水平,医院成本核算主要用于补偿医疗服务耗费,确定医疗价格,综合反映医院经济管理质量和经济决策等。从医院微观角度,医院中各种实物如药品、医用材料、各种工具、办公用具等,固定资产(如房屋、大型设备)的折旧、维修等;其中药品医用材料、工具、办公用品属于变动成本,随着业务量的变化而增减,而固定资产折旧属于固定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变。市场经济下医院已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政府对医院补偿逐年减少,必须要求医院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向市场、开拓市场、不能靠政府、也不能再等,医院会计必须由单纯的“收支型”转变为“经营型”,提取折旧,实行成本核算。核算的项目主要包括各个科室或核算单位的人员工资、医用材料、药品、办公材料、水电暖费、维修费及房屋、家具、设备的折旧。

材料成本占科室总成本的比重一般在20%—30%,材料消耗是科室成本的重点,首先对医用材料实行动态定额控制,消耗定额根据实际消耗和业务收入增长因素制定,由各库房会计控制在定额内;其次,对药品材料库房实行限量库存,各库房的库存量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消耗量,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降低库存成本,减少资金占用。再次,对贵重、量大的医用材料和实行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采购价格和采购成本

医院作为经济实体应该按照完全成本的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同时国有医院还兼有社会责任,承担政府职能,在此情况下医院的成本就可能不是完全的。所以医院的成本范围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清情况,设定条件,依法确认,认真执行。但是从总体上看,管理中要绝对强调医院从严控制成本,按照完全成本的要求进行核算管理,不要随意增加或减少。可是在落实政策因素时,要着眼于政治前提,按非完全成本尽到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医院进行成本核算管理时必须注意充分体现以下特点

1、全过程性

医疗护理工作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工作效率和仪器设备利用率的高低,医用材料使用消耗的节约或浪费,最终都可直接或间接地从医院成本中反映出来,所以,要从诊疗护理工作的全过程,从物资材料计划、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的全部环节,从临床、医技、行政工勤等各个部门入手,重视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2、全员性

把成本核算的观念深入民心,依靠全院每一位干部职工的关心、参与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控制自己应控制的费用,这样,医院的成本管理工作才会持久、有效。

3、技术经济性

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决不是单纯的经济活动,而是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将经济寓于技术活动之中,重视技术经济效益分析,这样才能获得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案。

三、成本目标管理的原则医院实行成本目标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成本最低化原则

成本最低化又称成本极小化、最低成本点。所谓成本最低化,就是根据成本核算管理的任务,通过分析降低成本的各种因素,制定可能实现的最低成本目标,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实际管理结果达到最低成本目标。对医院管理来说,追求医院成本最低化必须注意:要以保证诊疗护理质量为前提;要以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为前提,经济效益要首先考虑社会效益;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成本最低化的相对性,各医院之间、各科室部门之间的实际条件不一样,就不能简单要求统一,不能一味追求指标;要立足于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潜力;要注意发动群众,把握全部影响实现成本最低化的环节,研究和寻求管理方法,包括最佳的操作规程和方法,最佳的医疗协作配合,最佳诊疗护理过程安排,最佳的医用材料采用,最佳的器械设备物资的管理维修,最少的管理费用开支,最少地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等。

2、全面成本管理原则

要达到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必须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即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改变仅重视实际成本和诊疗成本的片面性,而要从医院、科室、班组各个层次,诊疗、技术、经营、后勤服务等各个环节都实现成本管理,通过计划、决策、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方法,计算每个环节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做到人人参与,做到医院诊疗护理工作和经营活动全过程都进行成本目标管理。

四、医院成本核算具有现实意义

医疗成本核算对于医改有什么作用?概括地说,医疗成本核算是医院改革与管理的基本工作,是研究医院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医疗成本核算是研究解决医改中财政补偿、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服务成本和费用控制、医疗服务合理定价、医疗付费方式及医疗保险等难点问题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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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本罪是行为犯、后果加重犯。

二、本罪特征

客体方面 侵害了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 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条文中使用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非法行医” 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必须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那么,非法行医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管理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1999年卫生部在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指出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由此可知,合法的行医行为必须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非法行医则是相对合法行医而产生的概念,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而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江湖游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是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定罪,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有些人至所以认为只有江湖游医才是非法行医,就是不完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而作出的主观臆断。

理解了非法行医这一概念后,我们便可对非法行医罪这一概念进行剖析。

四、刑法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作用

从《刑法》336条的属性及条文内容来看,本罪名是受刑法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来共同调整的一个罪名。不了解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就无法理解刑法336条中的概念。

《刑法》解决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在非法行医达到什么程度的情况下构成犯罪的问题,它并不决定一个人是否有“医生执业资格”。而决定 “医生执业资格”的只能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法规。

五、什么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这一概念,有的人把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混为一谈,也就是把“不是医生的人”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根本不同的概念等同了起来。是曲解了并小化了刑法条文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概念的含义。刑法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一个非常科学的定义,它宽泛但不失严谨地涵盖了所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人。

因此,要理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必须知道,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

“医生”是一个职业称谓,就如同律师、教师等人员的称谓:“执业”是指实施某种专业或业务活动:“资格”则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具备的条件。

因此,“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医生从事医疗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六、医生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1,其必须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按该机构法定的科目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医师必须经国家通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此时医生仍不具备执业资格)其必须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是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若从事的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则还必须持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像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手服务上岗证》;放射治疗,则必须取得《放射治疗专业医师证书》、《放射物理师执业证书》,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才能从事放射治疗工作。再有,从事临床试验工作,还必须取得国家卫生与药品部门的特别认证、批准。

由此可知,行医者,若要取得合法的行使医疗活动的执业资格,必须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只有附合了以上法定的条件,才能说这个人或者医生具备了“医生执业资格”。(特别紧急情况下除外,乡村医生另有规定)

七、《医师执业证书》不等同于医生执业资格

有的人认为医师超科目、超执业范围行医不好认定是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理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实,这是个错误的观点。事实上,刑法已做出了明文规定。它明确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是有些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不了解从而不了解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这一概念罢了。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如果超出了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者超出了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也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不是医生的人”只不过是非法行医罪主体中的一种而已。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范围之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这已明确说明了,医务人员在本专业之外从事医疗活动,就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务人员,就没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定执业资格。

因此,看一个医生有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不仅要看他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要看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其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等是否相符。只有在持有的《证书》与其实施的行为相吻合条件下,才能说他取得了合法的执业资格。

转贴于 医学科学本身是一门非常复杂而又严谨的科学,医疗事业又是风险极大的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以及“特定的医疗条件”。这就是,不同的病种需要不同专业的医生来看,比如,妇科与牙科;不同的治疗方式得有不同的专业人员来操作,比如,同为癌症病人,外科医生用手术治疗,而放射治疗医生则用放射源来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的级别医院,其服务设施条件也各有差异。

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什么要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要求医师按上述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根本道理。

有的人之所以会对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产生歧义,其根本原因就是把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划了等号。

八、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于不是医生的人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大家无什么分歧。但对于是医生的人是否能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有些人就糊涂了。

我们不仿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无论驾驶何种车辆的人,我们均可称其为驾驶员,但并非只要是驾驶员,就能任意开各种车辆。

比如一个人取得了摩托车驾驶执照“,对于摩托车的驾驶,他自然是取得了驾驶资格的人。但是,在他未取得大客车驾驶执照前而驾驶了大客车,针对于驾驶大客车而言,我们足能认定他是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

同样,医生也是如此,无论注册为那个专业的医师,我们都可称其为医生。其在注册后,只能在相应注册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在法定的执业范围内,其当然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许可范围,其就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对于其超范围而实施的医疗活动而言,其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综上所述,一个人只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诊疗科目范围内、依法注册取得本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才能说他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除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外;医疗机构中有《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执业要求从事诊疗活动,同样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样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九、无证行医与超范围行医

大家都知道无证行医是非法行医,但忘记了超范围行医也是无证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每一个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是必须经过注册之后才能获得《医师执业证书》,这个《证书》仅对他注册的执业范围有效,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外,其无资格执业。医疗活动中,还有一些特殊专业则是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的机构和人员才能实施的。因此,超出了注册的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根据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此规定,我们也可以明确“未经批准或超范围经营的,均属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

十、从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可以印证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的含义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我们还可以通过刑法336条第二款非法行医罪的娣妹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来得到明确的答案。因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也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概念。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看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使用了一个相同的主体概念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那么,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即然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不是只要取得了不论那个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的人都可以从事节育手术活动呢?显然不是。

我们看看从事节育手术医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生资格,同时还应取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方可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

由此可见,有医生资格而没有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就可认定其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的最好说明。

由此可见,有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除了看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必须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得到专业执业许可来判断。就像开车一样,我们不能光看他有没有《驾驶员资格证》而且要看其注册登记的是哪一类型。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只要是取得《医师执业证》”就是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不考虑其超出业范围这一事实,那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的特别规定、《执业医师法》中的严格要求就没有了任何存在的价值。如果刑法仅是对“不是医生的人”而言的,刑法336条使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这一概念,岂不是舍近求远,画蛇添足?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从事某一专业的医疗活动,必须拥有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证书。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篇6

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本罪是行为犯、后果加重犯。

二、本罪特征

客体方面 侵害了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 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条文中使用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非法行医” 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必须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那么,非法行医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管理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1999年卫生部在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指出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由此可知,合法的行医行为必须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非法行医则是相对合法行医而产生的概念,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而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江湖游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是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定罪,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有些人至所以认为只有江湖游医才是非法行医,就是不完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而作出的主观臆断。

理解了非法行医这一概念后,我们便可对非法行医罪这一概念进行剖析。

四、刑法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作用

从《刑法》336条的属性及条文内容来看,本罪名是受刑法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来共同调整的一个罪名。不了解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就无法理解刑法336条中的概念。

《刑法》解决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在非法行医达到什么程度的情况下构成犯罪的问题,它并不决定一个人是否有“医生执业资格”。而决定 “医生执业资格”的只能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法规。

五、什么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这一概念,有的人把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混为一谈,也就是把“不是医生的人”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根本不同的概念等同了起来。是曲解了并小化了刑法条文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概念的含义。刑法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一个非常科学的定义,它宽泛但不失严谨地涵盖了所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人。

因此,要理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必须知道,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

“医生”是一个职业称谓,就如同律师、教师等人员的称谓:“执业”是指实施某种专业或业务活动:“资格”则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具备的条件。

因此,“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医生从事医疗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六、医生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1,其必须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按该机构法定的科目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医师必须经国家通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此时医生仍不具备执业资格)其必须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是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若从事的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则还必须持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像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手服务上岗证》;放射治疗,则必须取得《放射治疗专业医师证书》、《放射物理师执业证书》,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才能从事放射治疗工作。再有,从事临床试验工作,还必须取得国家卫生与药品部门的特别认证、批准。

由此可知,行医者,若要取得合法的行使医疗活动的执业资格,必须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只有附合了以上法定的条件,才能说这个人或者医生具备了“医生执业资格”。(特别紧急情况下除外,乡村医生另有规定)

七、《医师执业证书》不等同于医生执业资格

有的人认为医师超科目、超执业范围行医不好认定是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理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实,这是个错误的观点。事实上,刑法已做出了明文规定。它明确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是有些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不了解从而不了解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这一概念罢了。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如果超出了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者超出了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也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不是医生的人”只不过是非法行医罪主体中的一种而已。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范围之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这已明确说明了,医务人员在本专业之外从事医疗活动,就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务人员,就没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定执业资格。

因此,看一个医生有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不仅要看他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要看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其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等是否相符。只有在持有的《证书》与其实施的行为相吻合条件下,才能说他取得了合法的执业资格。

医学科学本身是一门非常复杂而又严谨的科学,医疗事业又是风险极大的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以及“特定的医疗条件”。这就是,不同的病种需要不同专业的医生来看,比如,妇科与牙科;不同的治疗方式得有不同的专业人员来操作,比如,同为癌症病人,外科医生用手术治疗,而放射治疗医生则用放射源来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的级别医院,其服务设施条件也各有差异。

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什么要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要求医师按上述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根本道理。

有的人之所以会对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产生歧义,其根本原因就是把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划了等号。

八、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于不是医生的人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大家无什么分歧。但对于是医生的人是否能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有些人就糊涂了。

我们不仿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无论驾驶何种车辆的人,我们均可称其为驾驶员,但并非只要是驾驶员,就能任意开各种车辆。

比如一个人取得了摩托车驾驶执照“,对于摩托车的驾驶,他自然是取得了驾驶资格的人。但是,在他未取得大客车驾驶执照前而驾驶了大客车,针对于驾驶大客车而言,我们足能认定他是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

同样,医生也是如此,无论注册为那个专业的医师,我们都可称其为医生。其在注册后,只能在相应注册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在法定的执业范围内,其当然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许可范围,其就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对于其超范围而实施的医疗活动而言,其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综上所述,一个人只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诊疗科目范围内、依法注册取得本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才能说他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除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外;医疗机构中有《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执业要求从事诊疗活动,同样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样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九、无证行医与超范围行医

大家都知道无证行医是非法行医,但忘记了超范围行医也是无证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每一个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是必须经过注册之后才能获得《医师执业证书》,这个《证书》仅对他注册的执业范围有效,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外,其无资格执业。医疗活动中,还有一些特殊专业则是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的机构和人员才能实施的。因此,超出了注册的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根据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此规定,我们也可以明确“未经批准或超范围经营的,均属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

十、从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可以印证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的含义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我们还可以通过刑法336条第二款非法行医罪的娣妹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来得到明确的答案。因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也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概念。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看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使用了一个相同的主体概念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那么,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即然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不是只要取得了不论那个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的人都可以从事节育手术活动呢?显然不是。

我们看看从事节育手术医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生资格,同时还应取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方可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

由此可见,有医生资格而没有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就可认定其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的最好说明。

由此可见,有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除了看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必须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得到专业执业许可来判断。就像开车一样,我们不能光看他有没有《驾驶员资格证》而且要看其注册登记的是哪一类型。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只要是取得《医师执业证》”就是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不考虑其超出业范围这一事实,那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的特别规定、《执业医师法》中的严格要求就没有了任何存在的价值。如果刑法仅是对“不是医生的人”而言的,刑法336条使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这一概念,岂不是舍近求远,画蛇添足?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从事某一专业的医疗活动,必须拥有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证书。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篇7

虽然家庭医学科在美国医疗服务系统内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和重视,但通过美国家庭医学专业医生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和追求,作为医学的二级学科,今天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全国家庭医学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接近500个;住院医生培训课程设置得非常充分合理;培训经验丰富,师资力量雄厚;职业发展路径明确:大部分人成为基础医疗服务的执业主治医生,少数人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培养下一代家庭医生;工资待遇稳定,虽然比不上专科医师,但为中上等水平;社会地位和声望得到广泛认可;美国医药卫生服务当前的危机和奥巴马的新医改政策,使基础医疗服务和家庭医学受到更多的重视,其发展前景更为明确,社会需求进一步增加,工资待遇将有所提高,与专科医生的差距有望缩小。

3中国政府新医药卫生改革的背景

新中国在成立后的前30年间,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GDP从1949年的26美元增加到1979年的269美元(增幅达7.5倍)。从绝对数来看,当时经济水平仍然非常低下,但是由于当时制定实施了正确的医药卫生服务政策,即强化公共卫生和基础医药卫生服务,把服务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农村,国家和集体负担绝大部分医药费用(达85%以上),结果创造了世界医药卫生服务的奇迹,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的35岁增加到1979年的68.1岁,迅速超过同期的韩国,向发达国家追赶(见图2、3),同时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大幅下降。WHO曾向发展中国家大力推广“中国模式”[11]。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30年,我国人均GDP从1979年的269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3724美元(增幅达13.8倍),到2012年达到6100美元(增幅达22.7倍),进入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然而市场化经济改革并不适用于医药卫生服务领域,其彻底破坏了我国已有的以预防和基础医疗服务为重心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专科医疗服务成为绝对的主体,医药费用大幅上涨,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在这30年中仅增加了6.6岁,与发达国家差距拉大,而同期南朝鲜增加了14.8岁,追赶上了发达国家行列(见图2、3)[11]。造成我国上述医药卫生服务水平停滞不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卫生服务领域本身来分析,其原因在于放弃了预防医学的根本原则,基础医药卫生服务系统基本上被破坏,基础科医生队伍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5C服务体系的缺失:首诊方便的服务(FirstContactCare),综合性多学科的服务(ComprehensiveCare),连续性长期负责的服务(ContinuityCare),全方位协调的服务(CoordinatedCare),热情周到的服务(Compas-sionateCare)。我国自建国以来的60多年,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建立临床门诊技术劳务的服务价值价格分级编码体系(Evaluation&Management,E&Mcoding)。基层门诊技术劳务服务免费,医生获取报酬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做检查、开处方等手段。在不少情况下这些检查和大处方是非医学必需的[12]。我国政府和医学界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60多年的反复探索,结合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新医药卫生改革方案,确立了建立全民医保的战略决策,坚持基础医疗服务为主导,强调预防第一,将疾病防治窗口前移,“治未病”;大力发展全科(家庭)医学,把基础医疗服务下沉到基层的城市社区诊所和农村乡镇卫生院,也就是把公共卫生和基础医药卫生服务送到居民的家门口,同时建立全国基本药品目录体系,降低虚高的医药费。最终达到我国居民人人享受平等的高质量医药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国民健康水平[1]。

4我国全科(家庭)医学的发展路径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讲,我国的新医改已经使中国的全科(家庭)医学得到了大力发展。国家把基础医疗服务和全科(家庭)医学放在了国家医保的核心,成为医学服务的主流。但是我国全科(家庭)医学本身的发展还刚刚起步,面临着一系列巨大的困难。我国现有的医学院校均是专科医生的培养基地,大多数基地对全科(家庭)医学建设和医生培养缺乏经验和师资力量,特别是全科医疗临床师资、专家、骨干匮乏。我国急需大规模建设几百个全科(家庭)医生培训基地。全科(家庭)医生的社会地位低下,不受尊重。卫生行政部门和大学医学教育对新引进的全科(家庭)医学学科概念的内涵和职业发展路径认识不到位,相应的政策操作性较差。目前,我国全科(家庭)医生(经转岗培训)的工资待遇低,而正在接受培养的全科(家庭)医生对将来的工资待遇及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导致愿意学习全科医学及将来从事全科(家庭)医生工作的学生不多。政府在全科(家庭)医生待遇这一关键措施上没有提出具体的政策目标。我国自新医药卫生改革方案和发展全科医学的国家方针确立后,国家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国务院有关规划要求我国在2015年培养出15万合格的能服务于基层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培养出30万全科医生。从目前的实际进展来看,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踏踏实实地完成大量工作。根据各国实施全民医保和家庭(全科)医生负责制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目前急需解决和重视以下几方面内容。4.1必须尽快实现宏观医学教育模式的转变,从过去的专科医学服务模式转移到基础医学卫生服务模式。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全科(家庭)医生培养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全科(家庭)医生将是我国今后给广大国民提供基础医药卫生服务的主体,需要达到全部执业医生总数的50%~60%及以上。如果想达到2020年前培训出30万全科医生的目标,培养高质量的全科(家庭)医生应该作为所有医学院校的核心任务。各地医学院校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新医改方案[1]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2],把培养全科(家庭)医生作为今后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来完成。必须科学设计,统一规划,尽快建立完善的全科(家庭)医学科系,作为培养基地,为培训高质量的全科(家庭)医生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4.2明确全科(家庭)医生的工资待遇水平是推动全科(家庭)医学健康发展的关键。我们一直呼吁把接受正规培训的在基层从事基础医药卫生服务的全科(家庭)医生的工资提高到当地二、三级医院专科医生的平均水平。2011年中国人均医药卫生开支为273美元,仅为OECD国家的8%(3375美元),为韩国的12.4%(2198美元)。我国政府在医药卫生服务领域的投入存在巨大的缺口,需要加大投资力度。这些投资的重心是基础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用于支付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家庭)主治医生的工资。上海的医药卫生改革在这方面已经取得成功的经验,大幅提高社区全科医生的待遇后,其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同时他们和中国疾控中心(CDC)密切合作进行慢病管理,也取得较好的效果。2013-08-17,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中国卫生论坛会议上表示上海市卫计委将全力提高全科医生收入,使其接近或者基本达到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水平[13]。从现有的材料分析,我国对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投入有相当大的力度,如果把现有的投入资金合理有效使用,重点提高全科主治医师的工资待遇已有相当大的可行性。4.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各地应积极使用中央给予的现有政策,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把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门诊服务的全科主治医生的工资提高到当地二、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水平。令人可喜的是近期中央有关部委已经开始实施这一计划,提出2013年度开始首先在安徽、湖南、四川、云南4个中西部省份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工作,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试点地区暂按年人均3万元的标准补助,各地要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落实配套资金,特别要落实特岗全科医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培训经费、社会保险等政策保障[14]。4.4积极培养和提升全科(家庭)住院医生培训的师资力量,加速建立我国规范化全科(家庭)医生培训大纲和基地。目前我国的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大部分是为培训转岗医生而建立,在师资资质、培训大纲设置、临床培训环境配置等方面,与下一阶段正规的全科(家庭)住院医生3年规范化培训(以医学院毕业生为培养对象的5+3模式)的培养制度要求相差甚远。其培训效果和质量是否达到全科医学的临床技能和独立开业的水平,有待检验。我国现有几个较正规的全科(家庭)住院医生培养点的毕业生应该被充分利用。同时积极引进国外家庭/全科医学师资力量,弥补不足。4.5我国现有的全科住院医生培训大纲存在较大的缺陷。全科住院医生培训大纲的核心应该是贯穿于3年培训全过程的全科医学社区门诊服务技能训练和全科医学科病房诊疗服务技能训练。现有的培训大纲第1阶段专科轮转(27/33个月)中只有其他各专科,没有全科科室的病房轮转,也没有要求住院医生每周有全科门诊服务。短期全科门诊和社区服务训练集中安排在培训最后的6个月,没有把各专科的轮转和全科医学病房与门诊的临床实践相结合,没有将理论学习有机地整合在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培训效果有限,培训的毕业生将难以胜任全科工作。4.6积极建设我国居民健康服务之家(PeopleCenteredHealthHome,PCHH),即规范基础医疗服务单位,包括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诊所)和农村乡镇卫生院。PCHH是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直接主体或核心单元,其建设和运行是否完善及提供的医药卫生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新医改的成败。目前国家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投资相对充分,但关键是没有好的运行机制和高质量的全科(家庭)医生主持门诊业务,因而不能提供令居民满意的高质量的医药卫生服务。4.7中国全科医学职业发展路径展望。设置特设岗位,提高工资待遇是第一步[14]。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14]。绩效考核使红包阳光化,公平公开。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2]。从事全职临床工作的主治医生应该免去职业晋升的科研论文压力。学位优化设计,可以考虑对医学院毕业生(1~4+4)考核合格授予医学硕士,对住院医师培训合格毕业生(1~4+4+3)授予医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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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背景

1.1 临床路径的概念

临床路径(clinical pathways,CP)是指医院里的一组人,共同针对某一病种的监测、治疗、康复和护理所制定的一个严格的工作顺序、有准确的时间要求的照顾计划,以减少康复的延迟及资源的浪费,使服务对象获得最佳的医疗护理服务质量。

1.2 临床路径的发展状况

临床护径的根源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早期,经过20多年临床实践,临床护理路径在美国愈加完善,有60%的医院已有应用,多年来,美国临床路径的实践经验被许多国家引用并有所发展,例如在欧洲、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方式。

目前,我国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社会及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采用“临床路径”来控制医疗成本和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卫生部为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试点工作方案。

2009年底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后,鹤壁市妇幼保健院于2010年2月对胎膜早破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子宫平滑肌瘤手术实施了临床路径应用试点。现将运行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研究对策分析如下。

2临床路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理念落后

虽然临床路径引入我国有数十年以上,但普及较慢,开展的深度不够,加上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不够新,认为此项工作需要各学科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可能会加重工作负担、管理难度;其次是医务人员观念落后,以为开展临床路径,降低医疗费用,影响经济效益的增长。由于理念未彻底转变,组织实施不能到位,评价持续性改进措施跟不上,制约了临床路径的广泛应用。

2.2 变异概念模糊

CP的变异是指个别患者偏离标准CP程序的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偏离了预期的标准、规范、费用、目标或期望的结果。多数医务人员认为变异仅指与患者相关的变异,如病情严重程度、并发症、复杂性。而忽视了与系统相关的及医务人员相关的变异,例如某患者按照临床路径诊疗流程,拟于入院第2天行腹腔镜手术,但手术室只有一台腹腔镜,手术当日全外科有数台腹腔镜手术,由于手术室评估和准备工作不充分,该患者当天未能按时手术;又如医技、后勤部门与临床科室时有脱节,造成患者诊疗检查延迟,这些势必会引起临床路径中的与系统相关的变异。又如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变异,个别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沟通能力差,对病情了解不清,三查七对未做到等,这些不仅会降低患者的满意度,而且给疾病的康复带来困难,使患者偏离临床路径的预定程序,延长住院日期。许多医务人员对变异概念模糊,未弄清变异的复杂性、多变性,这样势必会影响临床路径的准确实施。

2.3 流程不细

初期试点阶段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制定不够细密,如计划性剖宫产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虽然规定了预防用药的类型、时间(3~4d),但未明确说明用药的计量,出现了相同择期剖宫产产妇,每天第一代头孢抗菌素用量2~4g不等;加上辅助用药未作描述,临床用药管理有漏洞,仍然存在滥用药的现象,这样未能从根本上控制医疗成本,实行临床路径病种的费用难以真正控制、标准化。

2.4 缺乏患者参与机制

虽然由专家组通过循证医学制定了临床路径医师版(CP标准流程、CP表单),但部分路径缺乏患者版本。加上医院对开展临床路径的宣传力度不够,调查显示80%的患者不知道临床路径,忽视患方的参与,这样不符合开展临床路径的宗旨。

2.5 增加临床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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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的基本定义是: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称为质量控制。这就是说,质量控制是为了通过监视质量形成过程,消除质量环上所有阶段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以达到质量要求,获取经济效益,而采用的各种质量作业技术和活动。该概念最早被应用于工业制造领域,后来随着现代化医疗器械的不断发展,此一概念才逐渐被引入医疗领域,医疗器械质量控制的观念也随之便应运而生,简单的说,就是一种将医学工程与管理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的理论。其主要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有效实现医疗器械在实际运用中的使用价值,可以说一项意义非凡的系统性工程。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方法概述。

1统一概念,执行标准

为积极响应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的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委托药品生物制品检测所对《医疗器械检测操作规范》进行专门的组织编写。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医护人员对国家医疗器械的检测标准有一个正确的、统一的认识,以便能顺利完成医疗器械的检测工作。

一是统一标准。各级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对医疗器械质量所制定的相关标准与法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注册产品标准。各质量检测中心要对检测所内设备的操作规范,组织专门的培训与实际操练。以避免实际中对相关标准的理解出现较大偏差,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统一检测设备。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需要进行检测的医疗器械也是与日俱增,所需的检测设备也是越来越多。然而目前,由于我国各医疗检测机构所使用检测设备各不相同,所制定使用规范也千差万别,从而导致了对医疗器械的检测结果页不尽相同。为了避免一医疗器械在一家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合格,而另一家的检测结果却是不合格的尴尬局面出现,同时也为了有效地实现对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那么各级检测机构必须达成一致的协议,采用统一的检测设备进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测,同时制定统一的设备使用规范与标准。

2提高技能,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人才的引进。可以说,随着医疗器械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器械已经成为集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超声波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等高科技技术为一体的综合体,这就要求从事医疗器械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但是,由于我国对医疗器械的检测工作起步较晚,再加上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医疗器械的检测水平以及良性发展,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快速有效地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化检测队伍,因此在人才引进的方面,各检测机构必须要加以高度的重视。

二是人才的培训。为了尽快实现医疗器械检测人员的高素质化、专业化,一方面要加强人才的选拔与引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目前,在各医疗检测机构中,由于现有的检测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因此必须通过相关的专业培训进行素质的提高与专业性弥补。不仅要对医疗器械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而且要对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专业知识进行培训。

3加大投入,确保资金保障

一是转变传统检测模式。由于资金投入方面的不足,导致传统的医疗检测存在着许多弊端:抽验品种较少、涉及面较窄、技术监督工作落后等。为克服传统检测中的弊端,转变传统的抽验模式,各检测机构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扩大检测范围、品种样类,切实做好医疗器械质量控制。

二是完善检测基础设施。由于历史、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检测机构整体水平相对落后,检测能力依然不高,甚至对一些常规项目的检测都无法进行,再加上医疗器械本身的特殊性,对检测系统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各检测机构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增加检测设备、扩大检测基地以及不断更新检查设备。不断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早与国际接轨,有效实现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

4加强控制,完善检测体系

一是建立高效的组织结构。根据不同的质量控制项目,各医疗检测机构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如医院的技术人员配置、工作性质以及医疗资源的配置等,科学合理地建立一个由一个领导层与项目开发层共同组成的精简高效的组织。实现质量控制的效率性以及系统组织性。

二是正确定位各自的人员职能。完善的质量控制系统,必须做到分工明确,领导层与检测专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的理想状态。领导层需要具备的职能:第一,熟练掌握各种医疗器械的质量参数和检测指标;第二,了解相关的安全性能指标以及检测周期;第三,具备科学确定检测水平和检测手段的能力。专业检测员需要具备的职能:第一,全面掌握并熟悉各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以及相关技术指标;第二,熟悉各种医疗器械的工作原理;第三,能够对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做出科学地判断,看是否达标,是否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条件。

三是做好使用记录,建立良好的报告制度。因为医疗器械的最终使用者是医院,所以对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有关检测机构的工作,便不然而然的成为医院在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一个工作重点。做好这项工作,将对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以及实现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做好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不仅关系到现代医疗水平的发展与提高,而且关系的医院的经济效益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必须得到高度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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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绿色医疗在儿科的应用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在我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他们的健康和教育也愈加受到重视。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化学药品的危害,逐渐采用自然疗法和天然药物来替代化学药品。此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疾病谱也随之发生改变,细菌感染性疾病在逐渐下降,慢性病、非器质性疾病在快速增长,化学药物对这些疾病的治疗效果欠佳,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的显著疗效和无毒副作用越来越受到家长的欢迎,这为绿色医疗在儿科应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院儿科积极倡导绿色医疗,突出中医中药内病外治特色,即采用推拿、穴位贴敷、隔药艾灸、药浴等方法和中药内服治疗小儿常见病、多发病,取得了良好的临床效果和经济效益。2000年至2004年治疗费收入情况连续4年平均每年以83 %的速度递增,这一数字充分说明无痛苦、无毒副作用的绿色医疗深受患儿家长的欢迎。

从我院儿科门诊的病人家庭分析看,家庭生活水平较高,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包括部分西医儿科医生,对儿科绿色医疗消费格外关注,他们对抗生素和其他化学药物的应用非常慎重,首先考虑采用无毒副作用的自然疗法。需要使用抗生素时,也尽可能地配合手法治疗和中药外治的方法来缩短抗生素的应用时间,这说明绿色医疗消费的形成是随着其生活质量与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形成的,而绿色医疗宣传教育、科普知识推广具有提高人们绿色医疗意识的作用。当然,绿色医疗消费意识的上升本质上是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产物。

2绿色理念刺激绿色医疗消费的形成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就是人类消费行为、消费方式与对自然的开发、利用、破坏的关系。如何将资源保护和发展结合起来,既要使目前一代人得到最大的持久的利益,又要保护其生态资源和发展潜力,以满足后代的需要,这种可持续发

子经常保持一种微饥微寒的状态。又说“殊不知忍一分饥,胜服调脾之剂;耐一分寒,不须发表之功。余故曰:孩提之童,食不可过份,衣不可太厚,此安乐法也。为父母者,切宜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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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世荣用格言的形式明确提出:“四时欲得小儿安,常要一分饥与寒。但愿人皆依此法,自然诸疾不相干。”这是幼儿卫生行之有效的传统方法,颇得民众的欢迎,至今仍被广泛流唱。展的概念是一些生态学家在1980年提出的,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将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结合起来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新模式,很快取得全人类的共识,并成为人类对未来发展道路的明确选择,于是出现了一种以简朴、方便和健康为目标的生活方式,也就是以“绿色消费”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生活方式。这种绿色理念很快风靡全球,深入各个行业,当然也包括医疗行业的绿色医疗。因此,可以说绿色消费是人们在对生存环境的担忧、对人们行为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而绿色医疗消费是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概念的更新和对抗生素的担忧,逐步形成的一种新型医疗消费[2]。

绿色是生命之色,她是和谐健康安全和幸福的象征,从某种意义上说,绿色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人们又把绿色作为对人类与环境均有益而无害的代名词。绿色生活浪潮正成为国际环保高水准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热点,绿色医疗也成为卫生行业宣传的热点。青岛市卫生系统评选的“绿色医疗医院”中,将使用中医药的比例列为评选条件之一,标志着绿色医疗在逐步地成熟与完善,也为我们推广绿色医疗消费提供了组织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儿科绿色医疗消费的促进因素;而推拿、内病外治等疗效确切的自然疗法和传统的中医药治疗手段是儿科绿色医疗消费的发展条件,也就是说技术品牌和服务品牌是绿色医疗消费存在与发展的载体。作为技术品牌应当着眼于国际医疗市场,在这方面我们有强大的优势,如何发挥这一优势,还需要一定的政策扶持;作为服务品牌则是医疗单位综合素质的体现,其本质就是以质量为本的诚信经营。

绿色医疗消费是一种有益于人类自身健康发展的新思想,也是21世纪医疗发展的主要潮流。儿科绿色医疗消费对于人类的未来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价值,我们要不断加深对绿色医疗的认识,同时还应不断加强绿色医疗市场品牌的建设,不断提高绿色医疗的质量和水平,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健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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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模式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认识到,医学研究的对象――人,除了要考虑其生物性外,还必须考虑其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即从生物学上的人扩展到社会上的人,把治病扩展到治患者。人们对于生存的概念也从活着转变为如何活着,强调的是生存的质量而不是生存的数量。在此背景下,生存质量这一全新的健康指标应运而生。近20年来,生存质量在慢性病、老年和康复医学领域,尤其是肿瘤领域,被广泛地研究和应用。本文就其在卵巢癌方面的研究进行综述,并讨论生存质量评价理念与中医理论的关系,进一步探讨其在中医药治疗卵巢癌疗效评价体系中的应用价值。

1 生存质量评价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生存质量(quality of life,QOL)又称生活质量、生命质量,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医学领域备受瞩目,并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新的热潮。生存质量评价是医学模式更新的背景下提出的一套全面衡量人类健康的指标体系,涵盖了患者躯体感觉及功能、心理状态、社会职能及疾病本身和治疗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等多方面的评价,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概念。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将QOL定义为:不同文化和价值体系中的个体对他们的目标、期望、标准以及所关心事情有关的生活状况的体验[1]。同以往传统疗效评定标准不同,生存质量评价不是仅仅将临床客观指标作为评价标准,而是更重视患者的主观感受,QOL量表不但包括了疾病本身的症状、体征等传统医学对疾病的认识观,还重视患者的自我心理感受、生活和社会限制等方面的内容;QOL量表通过设置合理、明晰的条目和等级指标,客观地观察内容,量化结果,能够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患者的实际生存质量状态,因此得到国内外临床工作者的重视。我国医学界生存质量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通过翻译国外的量表用于某些疾病的评价。目前我国生存质量研究主要集中在癌症和慢性病领域。

2 生存质量评价在妇科肿瘤中的应用

用于癌症领域的量表可分为一般普适性量表、癌症普适性量表和癌症特异性量表3类。①一般普适性量表主要用于一般人群,也常用于对癌症患者的生存质量评价,主要有总体健康问卷(GHQ)、健康测量量表SF36、诺丁汉健康调查表(NHP)等。②癌症普适性量表适用于各种癌症患者,实际上是评价癌症患者生存质量的共性部分,如癌症患者生活功能指标(FLIC)、癌症康复评价系统(CARES)、欧洲癌症研究与治疗组织的核心量表(QLQ-C30)、癌症治疗功能评价系统一般量表(FACT-G)、癌症患者生命质量测定量表体系共性模块(QLICP-GM)等。③癌症特异性量表,专门针对特定的癌症患者使用,即评价癌症患者生存质量的特异部分,应用最广泛的美国FACT和欧洲EORTC的QLQ两个系列的癌症量表,它们均是采用共性模块与特异性模块相结合而形成的。笔者将国内外目前应用较多的用于癌症患者生存质量评价的量表简单介绍如下:

2.1 卡氏功能状态量表

卡氏功能状态量表即Karnofsky的行为表现量表(KPS),是较早(1948年)应用于医学领域的测定量表,属于并非专门针对癌症患者的普适性量表。由医务人员根据病情的变化对癌症患者的身体功能的状况进行评价。尽管该方法有较好的重复性,但是KPS量表仅仅是对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却不能包括患者的主观感受,而且没有涉及生存质量的总体概念。因此,KPS只能作为生存质量评定的基础,作为生存质量的一部分用于研究。

2.2 FACT-O和FACT-Cx

FACT是由美国芝加哥的Bonomi等[2]研制出的癌症治疗功能评价系统。该系统是由一个测定癌症患者生存质量共性部分的一般量表(共性模块)FACT-G和一些特定癌症的子量表构成的量表群。第4版的FACT-G由4个领域27个条目构成:生理状况7条、社会和(或)家庭状况7条、情感状况6条和功能状况7条。宫颈癌专用的FACT-Cx是由FACT-G和宫颈癌特异性模块共同构成。该量表中的宫颈癌特异性模块包含15个专门针对宫颈癌的条目。用于卵巢癌的FACT-O是由FACT-G和专门针对卵巢癌的12个条目的附加关注模块两部分构成,两者合在一起称为FACT-O。

2.3 EORTCQLQ-OV58和QLQ-Cx54

QLQ-C30即欧洲癌症研究与治疗组织EORTC的生存质量核心量表。QLQ-C30第3版可分为15个领域或亚量表,分别是5个功能领域、3个症状领域、1个总体健康状况和(或)生命质量领域和6个单一条目。卵巢癌专用的EORTCQLQ-OV58是由针对所有癌症患者的核心量表QLQ-C30和专门针对卵巢癌的包括28个条目的特异性模块QLQ-OV28两部分构成。用于宫颈癌的EORTCQLQ-Cx54由核心量表QLQ-C30和宫颈癌特异性模块QLQ-Cx24构成[3]。QLQ-Cx24由症状表现、形象、性及阴道功能、淋巴水肿、周围神经、绝经、担心、性兴趣、性享受9个领域共24个条目组成。

2.4 QLICP-OV和QLICP-CE

QLICP是由万崇华等[4]设计的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癌症患者生命质量测定量表体系,其共性模块QLICP-GM包括4个领域32个条目。用于卵巢癌的QLICP-OV由共性模块QLICP-GM和包括6个小方面10个条目的卵巢癌特异性模块共同组成。针对宫颈癌的QLICP-CE则是由共性模块QLICP-GM和包括3个小方面8个条目的宫颈癌特异性模块构成。

2.5 健康测量量表SF36

SF36由美国医学结局研究组推出,是为适应现代以患者为中心评价临床实验研究和高度重视临床服务结局的要求而开发的健康调查问卷,具有简明宜用的特点,广泛用于测量及评价不同人群、不同状况和临床个体患者的生存质量。该量表具有比较理想的心理学测量特性。

2.6 妇科恶性肿瘤患者生存质量量表

韩萍等[5]参照国内“煤工尘肺生存质量”量表内容设计了妇科恶性肿瘤患者生存质量量表,用于宫颈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和外阴癌等妇科恶性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评价。该量表由8个部分组成,即一般情况、疾病特征、家庭经济状况、生理状态、心理状态、躯体焦虑、日常生活能力、社会生活状态和自身满意程度,后6个部分(子量表)各代表了生存质量的一个方面。该量表中的生存质量评价指标可以单独作为因变量,也可以综合,因此可用于不同治疗效果的评价,也可用于生存质量影响因素分析。此外,该量表具有简单、可靠、有效及多维的特点,既可以反映患者的生理状况,又可以反映其心理变化、社会生活功能及自身满意感,尤其考虑了妇科肿瘤对患者生理和心理造成的影响,故具有综合评价的功能。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另外一些方法和概念,如质量调整的无症状、无毒性时间(Q-TwiST)、无治疗间隔(TFI)等,将QOL和生存时间很好地结合起来。

3 生存质量评价与中医理论的关系

3.1 整体观念与生存质量评价的关系

中医学认为,人体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所谓“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社会地位、人际关系和经济因素等都可以影响人体的健康和疾病的发展。中医在诊疗过程中较多地考虑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界、社会、情感对人的影响,在治疗的同时,重在调整和改善人体脏腑经络气血功能活动,强调阴阳平衡、天人相应、形神合一、治未病等整体观。生存质量评定强调患者的自我感觉,其主要评定内容涵盖了患者的自觉症状、体能水平、心理状态、与周围人群的关系及社会因素对患者的影响和患者完成日常活动的情况等方面,全面地体现了人类生命健康观。因此,生存质量的内涵与中医学的整体观念有许多相似之处。

3.2 辨证论治论与生命质量评价的关系

中医诊治疾病,根据“四诊”所收集到的有关疾病的症状,精神心理状态及声息、气味、舌象、脉象等变化,以及局部病变、全身状态等体征,进行分析、归纳、综合判断,在辨证过程中重点收集患者各方面的功能性改变,以及患者所主诉的临床症状,其疗效也是通过证的变化来描述。中医辨证是一个观察和判断的动态过程,而辨证论治则是一个在动态监测生命质量变化的基础上,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的过程。因此,中医辨证论治的过程与生存质量的评价过程有着相近或相同之处,其实质和内涵也基本一致。

3.3 生命质量评价与中医证候之间的关系

生存质量评价作为一个多维的概念,评价结果通过各维度的得分将患者身体状态、心理、社会的良好状态、健康感觉以及与疾病或治疗有关的症状等方面的状态进行量化分析,这与中医证候学的内涵一致,同时因其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量的变化,又为中医证候学所不及。近年来,许多学者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多项研究已经证实,多种疾病的生存质量维度得分与不同中医证候之间存在着相关性[6-8]。在妇科肿瘤方面还没有相关的报道,其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4 生存质量评价纳入中医疗效评价体系的意义

目前中医药治疗妇科肿瘤的疗效标准尚未统一。中医妇科肿瘤疗效评价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借用WHO制订的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依据影像学测定瘤体大小以及生存时间,这种标准缺乏对患者的综合生活能力及生活质量的评定,对晚期肿瘤、肿瘤术后复发、转移及术后患者治疗评价亦有很大的局限性,虽然很多情况下患者能够临床获益,但按照该评价标准只能判定无效,不能客观地反映中医药治疗肿瘤的特点和实际疗效。另一种情况是按照中医证候学改善进行评价,由于缺乏量化指标,评价往往过于笼统,缺乏说服力。因此,将生存质量评价方法与中医证候学效评价相结合,设计出合理的中医疗效评价体系,为客观、真实、全面地评价中医药在妇科肿瘤的临床疗效提供科学依据,进而更好地指导临床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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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onomi AE, Cella DF. Across cultural adaptation of the 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 (FACT) quality of life measurement system for use in European oncology clinical trials[J].Quality of Life Newsletter,1995,(12):57.

[3]Greimel ER, Kuljanic VK, Waldenstrom AC, et al. The 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Research and Treatment of Cancer(EORTC) quality of life question nairecervical cancer module: EORTCQLQ-Cx24[J].Cancer,2006,107(8):1812-1822.

[4]万崇华,罗家洪,张灿珍,等.癌症患者生命质量测定量表体系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12(3):341-342.

[5]韩萍,姚三巧,李君.妇科恶性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评价[J].中国临床康复,2002,6(22):3319-3320.

[6]潘明政,李玲,范虹,等.糖尿病患者生存质量及其与中医证型的关系[J].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2006,26(8):70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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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医院临床药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加速转变医院药学部门的工作模式和医院药学技术人员的职责,以适应新形势下医院药学的发展需要。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形势下,近年来一些地区先后推出取消“以药补医”、药品实现“零差价”、“药房托管”的改革新模式并进行试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医院药学界更是关心医院药学学科的建设,及其在医院发展建设中的作用、地位和发展趋势,对药学部门的走向和药师的出路尤为关切。借此我们将通过理论研讨与实践探索来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与医院药学界共同坚持临床药学和医院药学部门的正确发展方向,顺应社会发展要求,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拓展医院药学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医院药师的专业技术作用。医院药师的核心作用是帮助人们合理用药。

1建设与发展临床药学学科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1.1是保障和提升生产力的需要

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快速的发展,使得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进而要求医药卫生领域进行改革、提升和完善,以适应民众对健康的需求。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也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升,有益于社会安定和谐。临床药学和医院药学作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之一,必须适应发展改革的形势,明确发展方向和自身定位,转变观念,锐意进取,加快工作模式和职责转变,这样才会使学科和部门建设有所进步与发展。

1.2是国家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民众身体健康的需要

众所周知,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等均属民生工程,其建设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曾多次指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医改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建立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将其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要着力解决公平性和可获得性问题等等。临床药学的核心是合理用药,药师的职责是如何给患者用好药,防止用药错误,以达到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目的。提高治愈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做好药学部门和药师的工作就是服务于民生工程。为此,必须加强医院药学部门与药师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能力。

1.3是医院建立“适宜卫生人力”资源概念,提升医院整体内涵建设的需要

“适宜卫生人力”是政府宏观调控卫生资源和医疗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其重要内容之一是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卫生人才配置原则。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民众需要医疗机构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不仅要求有病能方便求医和有药可用,还要求服务好、医疗质量高、药品用得适当。为此,高等医药院校应积极培养和输送优秀的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医院应重视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药学部门的建设,落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8%的规定,提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结构比例,努力推进临床药学学科建设,调动药师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1.4是提升临床药物治疗水平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需要

1.4.1我国制药工业发展迅速、但质量尚需提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制药工业在短期内发展迅速,生产企业由改革开放前约60家发展到现在6990家[1]。尽管近些年不断出台了许多有关药品研发、生产和临床试验的管理法规和规范,药品生产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技术标准过低,企业准入门槛低,药品品种低水平重复生产,同品种、同品规的药品不能实现同质化的现象。所以医疗机构药师必须运用其所掌握的药学专业知识,对使用环节中的药品进行质量监控,提高鉴别技能,保障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

1.4.2流通领域不规范竞争严重,患者用药风险增大

截止2012年7月国内已批准注册药品品规188448个[2]。由于药品品种、规格过多,部分药品品规供大于求,促使流通领域不规范竞争加剧,患者用药风险增大。医疗机构药师对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负责,是药品质量、用药安全的最终环节,为此药师必须最大限度地收集和了解更多的药品相关信息,结合临床实际需要和用药指南要求,从众多的药品品规中遴选出适宜的药品入围医院处方集,以保护患者的用药权益。

1.4.3医务人员用药知识的不足逐渐明显,不合理用药日趋严重[3]

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新药大量引入和开发,药品品种和品规大幅度增加,药品遴选难度增大。大多数临床专科医师仅对本专科用药得心应手,而与医院常用的1200~1500种药品相比专科用药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医师对非本专科的药品信息及用药知识的了解或认知不足,也是导致不合理用药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这就要求医院药师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应运用所掌握的比较系统药学专业知识,参与临床用药,宣传用药知识,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

1.4.4医疗机构药师走出药房,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是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医药市场化和临床安全用药的客观形势下,迫切需要大批的药师深入临床以解决药物使用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药师面向临床,以病人为中心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并从中探寻医院药学事业新的支点。这就要求医院药师具有渊博的药学和临床医学知识,能较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交际沟通能力,勇于实践,并具备基于这些知识和能力之上的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药学知识和医药信息密集型的临床药学实践,是医院临床药师的专业特长。

新形势下,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需要医院药学部门转变工作模式,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转型;药师必须转变观念和职责,从“以单纯药品保障供应为中心”向“以病人(临床)提供全方位的临床药学服务为中心”的转型[4]。实现对用药处方和医嘱的事前审核,防止用药错误;加强对患者用药指导与教育,提升其用药依从性;参与临床药学实践,评估和解释与药物治疗有关的药学知识及其影响因素,协同医师鉴别遴选最适宜的药品。为此,医院药学界必须重视自身建设,提高参与临床用药实践能力,提升专业的技术含量,建立和发展临床药学学科,发挥药师在临床药物治疗中的专业技术作用,进一步提升临床药物治疗水平,提高医疗质量。

2有关临床药学、医院药学等相关概念的阐释

2.1临床药学(clinicalpharmacy)

系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5]。临床药学是医院药学与临床医学的融合,更多地关注药物临床应用实践。临床药学服务是指与合理用药最直接相关的服务,临床药师运用临床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来提高临床用药水平,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在临床药学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保障患者安全用药[5];协同医师遴选最适宜的药品,实施药学查房,与医师共同承担药物治疗的责任。

临床药学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扩展了医院药学的内涵与范畴,促进了医院药学的发展,是药学领域中的新兴学科。临床药学学科建设与临床药学实践是医院药学最具活力的重要领域,同时,临床药学是医院药学部门与临床医学相互沟通与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是医药卫生事业和临床治疗学发展的产物,也是民众关注健康和患者提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

2.2医院药学(hospitalpharmacy)

医院药学是以药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并运用现代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如何实现最佳的药品供应、药品的合理使用、良好的药学技术服务,以及在此实施过程中对一切药事活动的管理。包括药剂工作的处方审核、药品(处方)调剂、药物制剂、药品物流管理;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临床药学实践;提供药学信息与咨询服务、结合临床和药物临床应用的药学研究等。医院药学工作内容广泛,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和技术服务性,是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法规性和伦理道德观念。随着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实践模式的建立和发展,医院药学的临床药学实践将更加凸显,重塑药师职业形象,不断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是药师责无旁贷的任务。

医院药学是大药学的一个应用型技术分支部门。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有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及其他药学相关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他们与从事药学教学、药学研究等药学技术人员一样,是药学技术人员专业工作领域的组成部分。在医疗机构又与临床医师和护师一样,是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工作领域。因此,医院药学最鲜明的特点是医药结合和实践性。近年来,国内外医院药学发展迅速,其重点是培养从事临床药学实践的人才与建立人才梯队,提升药学服务的专业技术含量,确保药品质量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开展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研究与实践,促进合理用药,降低用药风险,全面推进医院药学工作的提升与发展。

2.3医院药学部门

医院药学部门在医院是负责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的行政部门名称,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从事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部门,并兼有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管职能。

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药学部门包括三级医院的药学部、二级医院的药剂科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学部门既是技术部门,又兼有药事管理监管职能,具有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临床用药技术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执行落实有关药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三大功能。我国卫生部(现卫计委)于2012年4月24日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9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药学部门是医院药学的行政部门,故第十三条规定: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药学部门负责人既是学科带头人、又是行政和技术工作的管理者,所以在第十四条规定了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的学历和职称要求。《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为临床药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和药学部门服务水平的提升创造了条件,并引导其健康发展。

2.4医院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管理既是医院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药事管理学科中的一个分支。药事管理是在长期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6]。《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条称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医院药事管理系指医院中一切与药品、药品临床应用和药学服务相关事宜的管理,概括说,包括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两大模块,医院药事管理与医院药学部门的技术服务工作密不可分、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两大部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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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务人员多元化 疗养院实行联勤之时也正值全军整编之际,大批现役医务人员特别是军护相继转业、退休,大量非现役医务人员充实到疗养一线。医务人员由原来单一的军人而转变为由军人、非现役文职人员、合同制等多元化组成。非军人医务人员大多毕业于地方院校,由于军地学校课程有所不同,这些非现役医务人员对军事医学知识掌握较少,尤其是特勤知识和疗养知识更加缺乏,与现在疗养院服务保障功能和要求差距明显。

2 特勤疗案常见的问题

2、1 首页存在的问题 疗案首页包含内容多,是疗养院最原始的信息宝库。但对疗案数据采集及录入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①漏项,如从事特勤工作多年的特勤人员在累计特勤时间栏中为“0”小时。②不规范,如同一联系人却有多个联系地址。③录入错误,如职务栏中把“主任”错打成“zr”,还有同音同形不同义字问题。④疗效概念不明确。⑤诊断上存在不确切、不一致、概念不清、漏诊、误诊等情况。

2、2 疗程记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疗案记录前后矛盾,包括疗养记录与检验单不符。还存在主诉等描述不妥,出院小结记录不全,以及概念不清引起的问题,引(运)用医学术语不当等情况。

2、3 缺页 有缺疗案记录单、各种检查单等,甚至缺少首页的,使疗案不完整。

3 做好特勤疗案质量管理

3、1 全员参与特勤疗养质量管理

3、1、1 提高全员对特勤疗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特勤疗案不仅是对特勤人员医疗过程的记录,也是医务人员科学态度的体现以及业务水平、文字能力的表达,每份疗案的完成,是各科室医技护共同协作的结果,只有全体医务人员提高疗案质量意识,端正书写疗案态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通过全员共同努力,才能使疗案质量得到提高。

3、1、2 加强全员教育培训 凡是参与疗案形成的医务人员都是教育的对象。坚持正确的疗案书写标准,是提高疗案质量的有效手段。我院编写的《杭州疗养院疗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特勤疗案有了统一的标准,作了具体要求,疗区组织进行了系统学习,并把《规范》通过局域网让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反复学习,使大家熟知《规范》明确的文书标准。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三基”训练及知识考评,通过业务学习提高诊断的正确率。同时,加强语言文字学习,防止错别字出现,提高文字表达能力,使疗案不但在形式上保持正确,而且更使疗案内涵得到提高。

3、2 对特勤疗案的全过程管理 要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使医疗质量管理从原来的终末控制逐步向基础质量和环节质量转变。随着卫生信息建设的大力推广,疗区局域网的应用,电子疗案的出现,增加了医疗质量管理手段,使疗案质量全程监控得以实现。从入院开始至出院止进行全程监控。每一个环节都能包含着特定的质量信息,哪一个环节失控都会使相应的信息“丢失”,都会出现质量问题。通过加强疗案质量全程监控,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疗养科室沟通解决,真正做到“以疗养员为中心”,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的目的。

3、3 建立健全保证疗案质量的规章制度 疗区领导重视疗案质量管理,区医办、护办要形成共识,实行三级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各负其责,才能确保疗案质量控制工作顺利进行。质控部门聘请老专家加强力量,疗养科室成立质量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医护技术骨干组成。科质量管理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注重把好疗案质量的第一道关,科室除做好自查外,还要进行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归档前的疗案,科主任、护士长要做详细检查,保证记录准确无误。按照《规范》要求对特勤人员健康疗养记录进行规范书写,对照特勤疗养记录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把≥80分定为甲级,70~80分为乙级,<70分为丙级。每季召开一次医疗质量分析会,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表扬优质疗案,不定期举行疗案的展评,实行疗案质量与个人业绩考核挂钩,做到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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