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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国《公司法》从狭义的角度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比较,本文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指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存在投资主体单一,适用小规模营业采用,规模不大的特点。但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企业出资人范围不同。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单一投资主体。但可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单一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外商、甚至国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投资人责任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性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所在。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人投资一人收益,一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3、企业法律地位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的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公司的债务责任与投资者的债务责任相互分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投资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个人为实现盈利目的而借助的一层合法外衣,企业只是投资人个人人格的延伸。企业不存在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企业财产只是投资者个人财产的一部份。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业也就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的财产又无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税负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股东具有不同的人格,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股东需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是同一人格,只需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不再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之一。
5、内部机构设置、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制衡的机制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是公司法人意思独立于股东意思的组织保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中的一种,组织机构设置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依法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使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一性特点决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股东会,但需要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并且由董事会和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就决定了投资人往往集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于一身,法律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一般不作要求,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可由投资人自己管理,也可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方式比较灵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优缺点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的风险小,但对于这种优待投资者需要承担法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设的某些特殊限制。相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相当严格,表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高,法律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设立上的禁止性规定,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说明的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的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一个公司中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分离,需要股东、公司分别缴纳所得税、税负是双重的。这些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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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雅冰,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市场营销。(广州 深圳 510405)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的出现。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凡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均允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而此前,一人公司仅存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两种形式。“一人公司”在我国是首次被赋予合法地位,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至今新法实施已历时半年有余,然而,一人公司似乎并没有如人们预期中的引起注册上的火爆,许多创业者面对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选择上仍存在困惑。如宁波成立的一人公司,还不到新登记内资企业总数的5%;就连诞生首家一人公司的温州,当地工商部门也表示,新注册的一人公司也并不多。那么,一人公司到底存在哪些门槛?它与私营企业相比较存在哪些优劣势?它适合哪些创业者?为解开上述困惑,本文将从普通创业者的角度阐述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并进一步比较此两种企业形态的优劣势,为未来的创业者提供一点参考。
一、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独资企业是一种最古老和传统的企业形态。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而按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虽与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单个业主投资所设立,但却有着实质上的巨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主体不同。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设立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各国立法及法理上都将独资企业确定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因无法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故不能允许设立独资企业。因此,我国立法为了强调独资企业的个人性质,将法律名称确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而一人公司由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故其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企业性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并无分离。虽然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经营活动,但它无独立的法律人格,是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受益及处分),独资企业本身不享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所有权,个人出资者的出资财产不构成独资企业所有的独立财产,即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无分离,处于混同的状态。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单独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一人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资本一旦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即转化为公司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彻底分离,不得混同。正是由于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及财产权,才使一人公司得以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并取得法人资格。
(三)经营管理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通常其投资者即经营者。独资企业主对公司事务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可以决定企业的一切事项,进行经营管理,处理内外事务。虽然企业主可以(实务中也经常)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人或雇员行使,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业主享有并行使经营权,仍是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一人公司尽管只有一个股东,不能成立股东会,但仍需设立执行董事或将股东与董事融入一体、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此可见,一人公司的经营管理较个人独资企业组织上更为规范,财务上更为严谨。
(四)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企业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并无分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债务的独立财产,其债务需由投资者个人承担,即投资者对独资企业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一人公司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公司财产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彻底分离。作为拥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一人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即一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
(五)各国立法对一人公司和私营独资企业存在的态度不同。各国均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设立和存在。但对一人公司则有所区别:一些国家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持否定态度,但对一人公司的存在不加禁止;一些国家既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也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还有一些国家则允许一人公司依法设立和存在。
二、一人公司与私营企业的优势比较
由于公司的社团性质,导致传统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对一人公司的限制和否定。早期的公司立法将公司的赢利性、法人性和社团性均视为公司的法定特征,不承认一人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发展,公司法逐步突破了这一限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先是限制性地承认,即公司设立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公司成立后只剩下一名股东时,并不导致公司的解散。而后,很多国家对一人公司给予完全承认,即不论在公司设立时还是公司设立后,都可以只有一个股东。我国公司立法则是先限制性承认――只承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后新法颁布后完全承认――不论国有公司还是非国有公司,不论设立时还是设立后,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在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即一人公司出现之前),一些投资者为避免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赔偿责任,采取虚假股东或设立后转让、赠与股权等方式,导致实质性一人公司的泛滥。因此可以说,我国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及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的必然趋势。
虽然,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传统公司法理论,因此,自其出现以来,对它存在的合法性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但应当看到,一人公司与私营企业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
(一)投资风险大大降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由于一人公司为法人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及风险的最小化。而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因此,一人公司与私营独资企业相比,在对出资人个人利益的保护上享有巨大的优势,避免了单个创业者因企业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由于创业者一个企业经营失败而殃及同一创业者其他企业的财产,对鼓励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二)管理规范化,外部形象有所提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此外,针对一人公司,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及股东的举证义务: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我国新《公司法》“揭开公司的面纱”(确定公司人格否定条款)后,一人公司制度上的严谨化和管理上的规范化,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使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易于融资及吸引人才。
三、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比较
一人公司虽具有投资者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等巨大的诱惑,但与此同时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也具有不少的劣势,具体表现如下:
(一)一人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二)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还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按照税法规定,一人公司除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其所得税政策同设立其他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区别的。因此,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6750元的扣除数。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三)股东需负担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成立一人公司的关键是,一人公司法人能否证明财产的独立性,即要证明这个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如果公司负责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开办一人公司,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以防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该项举证义务使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有所削弱,使其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况且股东如何才能有效证明其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尚需实践的检验。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身承担的就是无限赔偿责任,故无需支付该项举证成本。
(四)一人公司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然而为使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规避交易风险,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借鉴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本条中规定,虽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决定有关董事、监视的报酬事项,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出资,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而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查询。同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一般公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的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也为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审计成本,同时使一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
(五)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其信誉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股东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且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又缺乏其他股东的制约,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必然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从而导致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根据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罗伯特・汤普森(RobertBThompson)先生主持的一项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的否定)的实证分析资料表明 ,在闭锁公司判例中 ,一人公司被揭开面纱(即被否定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需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的比例占50 % ,超过了股东为 2 - 3人的闭锁公司 46%的比例。而这个比例在股东人数为 3人以上时 ,则只有 35%。这表明在一人公司,因缺乏有效约束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的可能性 ,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
因此,虽然有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在我国审计制度并不完善,财务会计报告造假现象并不乏见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一人公司的信任度必然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
(六)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有限制。为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有效保护,除抬高一人公司设立的门槛及设立严格的公示与审计制度、举证责任等规定外,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当然这只是对自然人而言,对于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则不受限制)。此外,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故并无相关的限制。
由上述内容可见,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可谓各有优缺点。一人公司对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更加适合已经有一定实力和创业经验的投资者。对于创业者来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创业者在投资创业时应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创业经验、组织规模等,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型态,千万不可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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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 ,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后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征: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状态 ,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1) 公司仅有一个股东:(2)公司的唯一股东须持由该公司的全部股份。
3.一人公司的分类:一人公司可按以下几类进行划分:
(1)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
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有一个股东发起设立,在成立时就已经是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在设立实施股东符合法定复数人数,但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股份转让等法定情形出现,使得公司的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所有,股东人数有复数转化为单数而形成仅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是要依据各国的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而定。如果明文规定设立公司是股东的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不允许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在公司设立之后因为法定情形变更为一人公司的这种情形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这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则又要看各国立法是否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从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宽容的态度。
(2)人一人公司 、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企业主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则是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3)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其实公司的控制权仅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的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二、一人公司的学说的概说
一人公司按照是否为法人的问题历来又有很多观点和分歧,日耳曼法系的传统观点理论认为个人不能成为法人 ,认为社团形式公司的本质特征。只有复数成员组成的社团才有资格独立从事经营,才具有法人资格,即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后来随着的,人对法人的本质和一人公司认识的不断深入,现在许多学者都主张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但在理论依据上又有不同的主张,国际上通行的有三种:(1)股份社团说:(2)潜在社团说;(3)特别财产论说。其中以特别财产论说为主导,即认为公司的本质特征是资本信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最低资本就能被注册登记为法人,而一人公司除了出资人只有一个,在其他方面与其他公司没有本质区别。首先,一人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国家不会因为照顾他而给他更多的注册资本优惠。即一人公司设立也必须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其次,在一人公司经营过程中,虽然一人公司的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易混同,但是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均在防止一人公司与其股东的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方面狠下功夫,以确保公司具有自己应有的资本。
三、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
1.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经营的企业。虽然一人公司也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但二者有严格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人公司有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的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企业的形势虽没变,但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于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就是投资人的个人行为,他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是属于原企业主的个人债权、债务。当企业脱离业主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原企业主仍可享有企业消灭前以企业名义形成的个人债权,同时也必须承担以企业名义形成的个人债务。
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
2.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兴办出资的企业。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是: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
(2)享有财产的权利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
(3)内部管理制度不同 。一人公司内部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等,实行责权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而国有企业就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并且是厂里的法人代表。因此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化而是机制的转换。并不是原有企业冠以公司之名而是对原有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3.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是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独资企业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部分公司即为一人公司。非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仅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四、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
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制度中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的已确定。另外,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地。这一 优势刺激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扩大了社会总投资的大量增加。
(2)可以是个人获得社会信用,帮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公司与个人相比在社会上的信用度更高,能更好的争取一切有利条件,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如果给个人投资者以公司的信用势必会对其扩大交易范围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有很大的帮助 。
(3)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有同一人兼任,在遇到大事急事时就可以无需或减少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4)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当今技术迅速,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实惠。
(5)一人公司可以使更多的企业得以存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间相互转让股份的权力是受到保护的,如果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终转让到一个股东的手里,一人公司就出现了,如果不承认一人公司制度,这个公司就会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要求而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商业就会被迫瓦解,公司的职工也将面临失业。这对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也违背了我国公司法的原则。
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是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这是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个人谋私利,从而使利益有其独享而责任则由公司承担。给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便利。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法内部又不能切实保证股东能合法、合理的经营与操作,这便极易产生大量的债权被承担“有限责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3)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
西方各发达国家,甚至不同时期的同一国家,正是由于对上述一人公司有缺点的认识差别等导致对一人公司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公司立法属于州议会的权限,20时纪30年代,依阿华州允许一个署名这在新设立的公司的章程上签字,20世纪50年代起,威斯康新洲,依阿华州,密西根州等相继的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至1996年,全国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规定。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公司法》的立法模板,并在1996年颁布适用。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以向州秘书交存组织章程,组织有一个或更多成员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大多数州的立法来看,设立人可以是任何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人和法人。
英国在1985年公司法第1条中规定所有的公司皆应有二人以上股东组成,但同时在第24条规定,公司股东仅余一人,营业在六个月以上,且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股东应就对该期间内所缔结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时英国公司法在形式上承认一人公司,但在法人人格上否认方式是一人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即无限责任。到1992年,英国执行欧共体的第121号令,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从此一人公司在英国法律中被正式确立。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坚持公司必须有两名股东,但在1980年《有限责任公司赠订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它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本法律规定为达到任何目的的而又一人或多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转让而变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变更为一人公司,但性质应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日本的立法者为了顺应投资者的要求,从“便于中小个人投资者创设不愿他人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便于现存企业创设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出发,1938年删除了商法中关于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一人时”的,并于1990年废除了商法中公司设立必须有七个以上发起人的规定。这些措施都标志着一人公司制度在日本法律中获得合法地位。
五、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
1.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
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视为一人公司及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仅有一个股东,并且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另外一种是设立是股东就有两人以上,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份转让,赠与等原因是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变为一人。除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承认存续过程中变为一人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1)作为基本法的《公司法》原则上不承认一人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应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五个以上的发起人。”
(2)通过里外规定或特别法,允许国家设立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同时允许设立一人外资有限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成的外资企业是指以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果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时,则此外国公司即为一人公司。
(3)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五人以上作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4)没有禁止设立后成为一人公司,一人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中,没有规定当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时,公司应当解散。即这种公司设立后形成的一人公司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
2、我国公司法存在的问题
(1)《公司法》中根据投资者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不同而在立法中区别对待,允许国家兴办一人公司而不允许个人,法人兴办一人公司,造成了投资者地位的不平等。
(2)禁止国内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而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这一规定超出了国民待遇的界限,具有特权色彩。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
(3)公司法有立法上的矛盾。公司法禁止创设性的一人公司的设立,却并不禁止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的情形并不强制解散而形成的一人公司,使得我国公司法不能保持首位一致。
(4)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内单独的私营业主无法设立一人公司只能设立独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不利于提高私营业主的投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搞活。
(5)随着我国加入WTO,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我国大规模企业集团最佳投资方式和跨国公司的建立。
(6)投资者为最大限度的降低近影风险采用挂名的方式组建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也不利于对公司的管理。
3.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现状
一人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是我国的基本现状,只是因为在国现时立法中,只对部分一人公司如外资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衍生型一人公司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挂名股东来规避公司法对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的一人公司不计其数,因为这类公司虽然实质上不合法但形式上是合法的,这就是他们有了可以存在的空间。以浙江为例,近年来浙江的民营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家族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遍布浙江的企业几乎都是家族化的中小企业,在这些家族化的中小企业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经存在并呈广泛发展的趋势,他们个个家族成员都可以作为股东,虽设两人以上股东但多数股东为傀垒得有限公司。由于我国对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缺乏立法,是国家对他们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在很大程度上为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也给广大的债权人和经济的稳定埋下了隐患。
另外还有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高高风险的新兴行业,如生物工程、IT行业的投资者创业之初为了规避创业的经营风险,纷纷采取挂名股东的办法设立有限公司,一旦创业成功挂名股东主张股权,势必带来无谓纷争。所以我国现今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方面还是急待完善的。
4.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目前一人公司是国内的热点,但也因面临的问题比较多,比较棘手,一人公司问题也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难点。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健全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结合并借鉴外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建议对一人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
(1)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为防止公司滥设,立法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在设立一人公司。法国上市公司法第36条就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有一人组成的一人公司为其唯一持股人。”
(2)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在美国即使规模再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底财务报告和税务交缴单,一共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专门设立了一人财务公司。
(3)建立和使用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使投资者获得有限责任利益,同时法律也不能放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从事不正当的活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议把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予以确认,以保护公司独立人格,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美日等国也将法人资格否认的法例适用于一人公司,规定在单一股东滥用权力的情况下,法院可已强制单一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其中包括: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或利用法人资格回避法律。利用法人资格回避契约上的义务。利用法人资格欺诈第三者。凡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即可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强制该公司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4)规范股东的个人责任,当股东成为一人时,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一人单独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公司丧失偿付能力,那么这个人就应从自己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之日起,应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一人公司的建议:“当股份集中于一人时,如果在六个月内未能吸纳新股东,公司应当解散。
(5)提供担保或进行保险。公司在设立世纪存续过程中,当股东仅为一人时,或者一人公司在设立一人公司时,应缴纳一定担保金或进行保险,为本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进行担保。以保证该公司的行为不会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一人公司利用有限责任来进行投机活动,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
(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4年10月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990年3月
(3)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订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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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力目标
1.本框教学,重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参与经济生活的实践能力。2.在学习经营公司时,通过相关知识的介绍,让学生了解如何创办公司、如何经营公司,从而提高学生将来的创业能力。使学生能分析不同公司类型的特点,学会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选择。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培养学生国家观念,使学生认识到,创办公司、积极创业有利于国家生产力的发展。2.使学生深切认识,锐意进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创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价值。3.增强学生依法设立公司、依法经营等法律意识。
二、教学重点、难点
(一)教学重点:公司制企业;公司的经营。
(二)教学难点:正确认识企业的兼并和破产。
(三)教学方式及手段
教学方式:问题探究法、讨论法、设问法、讲授法、情景设置等。
教学手段:多媒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三、导入新课
在前面我们一起学习了“生活与消费”,生产什么消费什么,我们每个从每天都在进行各式各样的消费,我们消费的这些有形无形的商品都从哪里来的呢?企业对于同学们并不陌生,请学生说说你所知道的企业?
同学举例:中国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等等
在这些企业中,我们可看到有些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些是有限公司,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还有我们所说的公司=企业吗?在以后我们怎样去创建自己的公司呢?
第五课 企业与劳动者(板书)
第一框公司的经营(板书)
一、 公司的类型(板书)
(一)企业(板书)
1.含义(板书);2.类型(板书)
(多媒体展示)问题探究一:
下列哪些属于企业?(BCE)
A、中国科技大学;B、中国人寿保险公司;C、沃尔玛超市;D、故宫博物院;E、乌蒙山水泥发展有限公司;F、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教师总结:在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其中,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总之,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
2、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主要的组织形式(板书)
(1)公司的含义(板书)
(2)公司形式(板书)
(多媒体展示)问题探究二:
企业=公司吗?
教师总结:无论哪种企业,都有一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除去公司制企业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多媒体展示)
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制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多媒体展示)模拟创业
情景设置一:
10年以后,在坐的每位同学手里有50万元的创业基金,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你们如何是进行创业呢?
请同学们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提示:小组成员可自由选择,可自己个人创业,也可相互合作)讨论内容包括:创业的形式,公司名称,经营对象,注册资本,股东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公司的机构,小组各成员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等。
小组代表发言:
教师归纳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各自的优缺点。
(多媒体展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主要区别
(2)公司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之间权责明确、互相制衡,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使公司的发展具有充分的活力。
(多媒体展示)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3)理解法人要注意与自然人的区别。
二、 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板书)
(多媒体展示)模拟创业
情景设置二: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坐的各位董事长,总经理如何经营自己的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我们的公司经营不善,会出现什么结果呢?
请同学们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
教师归纳总结:
1.公司经营的直接目的是利润(板书)
2.公司经营成功的因素(板书)
(1)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板书)
经营战略是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而作出的总体的、长远的谋划与对策。经营战略主要解决的是企业“做什么”的问题,包括如何进行投资、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如何进行生产,如何开发市场等。
举例:海尔从原来的涉临倒闭的小厂发展成为如今的世界级品牌,首先归功于它的经营战略。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板书)
举例:海尔从亏损147万到今天全球营业额600多亿,81%的年平均增长率。最主要取决于两个字:创新。
(3)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板书)
举例:海尔有一个很著名的广告语,叫做“真诚到永远”。一个企业要永续经营,首先要得到社会的承认、用户的承认。企业对用户真诚到永远,才有用户、社会对企业的回报,才能保证企业向前发展。
⑷其他(板书)
3.公司经营不善的后果(板书)
经营的目的是利润,兼并的核心是竞争。兼并、破产与“强强联合”都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益。
(1)企业兼并(板书)
兼并,可以扩大优势企业的规模,增强优势企业的实力,把劣势转化为优势,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1+1>2
举例:海尔兼并案例
(2)企业联合(板书)
它可以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企业破产(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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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说大学是社会的后花园,那么今天的我就是即将步入社会大观园的求索者之一了。校园生活将成为回忆,而社会则是我的下一个驿站,但我想在人生的大课堂里学习永远门是核心课。
昨日之日,是我的校园学习阶段。我出生于安庆市太湖县的大山深处,从小与大山、父母和老黄牛的相处,使我懂得了劳动的意义、生活的艰辛,让我明白了吃苦耐劳、乐观豁达并不是无谓的空谈,而是生活的本身。步入学校后,山里孩子往外走,特别是在安大的四年学习中我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综合素质也有了很大的提升,还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各种实习活动,增强自己的责任心、交际能力和学习能力,培养了团队精神。
今日之日,是我迈步社会寻求职业的关键时刻。“德者,才之帅也。”这份简历,于您是千万份中普通的一页,于我则是倾注了很多的难得机会。您和我是机会的双方,我渴望我的忠诚与活力能得到您的肯定,我较丰富的社会经历与乐于助人的性格能获得您的欣赏,我较强的沟通、交际能力与环境适应能力能得到您的亲睐!
明日之日,是我为事业奋斗拼搏的年代。我将走上工作岗位更多的接受应用教育,而非学校里的专业和素质教育。我真诚的希望贵公司能给予我机会为公司的发展与繁荣尽绵薄之力!
从某种意思上说,我更愿把这封信看做和您交流的私人信件。我愿您此刻有一个不错的心情,在这里我还想说说我的感受:有几分紧张与忐忑,但更多的是开始新生活的欣喜与对即将扮演的新的角色的热切期盼!
随信附上个人求职简历,期待与您相见!
个人简历
基本资料
姓
名: 潘女士
性
别: 女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88年01月01日
婚姻状况: 未婚
学
历: 本科
毕业院校: 浙江工商大学
毕业时间: 2009年06月
所学专业: 国际贸易
外语水平: 英语 (pets-4)
电脑水平: 熟练
联系方式: 13888888888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非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外商投资
期望行业: 贸易、进出口、培训机构、教育、科研院所、运输、物流、快递
期望职位: 贸易/物流/采购/运输、教育/培训
工作地点: 西湖区、余杭区、滨江区
期望月薪: 不限/面议
教育经历
1995-1999,就读宁海回浦中心小学
1999-2002,就读宁海城北中学
2002-2005,就读宁海综合高级中学(文科)
2005-2009,就读浙江工商大学(国际贸易专业)
培训经历
2007年4月-6月,在光彩培训中心,学习国际商务单证和发票缮制
2008年6月-8月,在民生人寿公司,学习保险人资格证
工作经验
在杭州青年学院四年的3个暑假都在校招生办工作,负责解决和解答来就读学生的各种所咨询的问题
2008年12月-2009年6月,在杭州四海投资公司,销售部门,任职投资顾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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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看,企业制度可分为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三种类型。
1 、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由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自然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是人类最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在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企业的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 1 )开办、转让、关闭的手续简便;( 2 )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不与他人分享利润;( 3 )税负较轻,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4 )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5 )技术和财务容易保密。
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缺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较大,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由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因此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有风险;( 2 )发展规模有限,因其资金和信用有限,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主要依赖利润的积累,不利于筹措资金;另外业主的经营能力有限,当个人的管理能力超出企业规模扩大需要时往往导致经营失控;( 3 )企业寿命有限,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都可能导致企业不复存在。
2 、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以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对债务相互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制企业的优点主要是:( 1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资信条件较好,容易筹措资金和扩大规模:( 2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管理能力较强,容易提高经营能力;( 3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对危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出资人在处理上比较容易,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出现合伙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时,强制其转让出资或退伙。
合伙制企业的主要缺点是:( 1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资本结构和信用不稳定,因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自愿,退伙自由,若出现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必然导致资本总额减少,从而影响企业资本的稳定和信用;( 2 )产权转让困难,因合伙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不利于企业资产重组;( 3 )风险较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不仅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均有风险,而且还有被株连的可能;( 4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当主要合伙人死亡或退伙企业的寿命就会受影响。
3 、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属于法人型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点主要是:( 1 )股东承担的风险小,股东若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也不能株连股东,所以有利于聚集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 2 )公司寿命长,只要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公司一直存在,不受股东死亡或经理人员辞职的影响;( 3 )公司资本稳定,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出资,所以有利于企业实行战略管理;( 4 )管理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 5 )融资渠道多,若公司是股份公司,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份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有利于企业的资本扩张和规模扩大。
公司制企业的缺点主要是;( 1 )创建费用和管理成本高;( 2 )税负重,公司除了交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分红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3 )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易保守,因国家监管严格,公司的财务情况往往需要公开,如股份公司要依法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在现今中外国家都普遍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其存在的价值都是谋求经济利益,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决不能盲目追风赶潮流,而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和各方面的论证后再作选择。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首先应当充分挖掘法律给自己所创造的商业机会和风险;其次还应当充分了解自己配置和运作经济资源能力;再次还应当进行进行财务评价,如个人独资企业有组织和管理成本低的优势,但有交易成本高的劣势,而公司制企业虽有组织和管理成本高的劣势,但有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就必须对每一种制度将产生的费用与将能产生的销售收入进行调研和评价,通过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从中选择获利最大的制度:最后还应当对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调研和论证。当然论证的结论是否可靠,首先必须要有科学的决策制度作保证,若没有一个好的决策制度作保证,随心所欲的作决策,肯定会失误;另外参与论证的人员的水平和创新能力一定要强,如一些投资者在论证时迷信专家教授,而一些专家教授们理论与实践脱节,往往将一些模式照搬,结果不仅没有为投资者创造效益,反而造成重大损失,还一些投资者只图眼前省钱,看不到将来赚钱,聘请一些水平和能力很差的律师、会计师进行论证,结果也造成重大损失。
三、企业组织管理失误的原因分析。企业的组织管理包括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的议事规则和企业成员的职权、责任和利益划分。企业的组织管理实际上就是动员和协调企业各种的资源为企业的成长和营利目标作出贡献,组织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两个企业所具备的资金、人才、物资、信息条件相同,所处的环境也相同,但企业的营利水平却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效益差的企业组织管理失误。目前,无论民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都已经意识到企业管理体制不合理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并积极进行企业组织改革和创新,但是改制后的企业依然效益不佳,甚至有的民营企业从家族制改为公司制后效益还不如以前,可见有了股份制,明晰了产权,有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建立了现代企业的组织机构并不是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财源滚滚而来,有的甚至还因此而倒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不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不好,而是人们没有将法律用好、用活、用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照抄照搬别人的组织管理模式或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不加分析的抄袭到自己企业的章程中或对法律的规定置之不理。如河南一个民营企业购买了一些有关企业组织管理的书或光牒,将书上的所谓模式直接照搬到自己的企业,结果不仅没有给企业带来效益,而显些使企业倒闭。而大多数企业在其组织结构及其职权划分时不考虑企业的特殊性,将法律中有关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规定几乎一字不落的抄袭到章程中,结果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扯皮、争权夺利、相互猜疑等问题,如白银一个民营企业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企业在财务年度终了后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批准,但却没有考虑董事会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或股东会不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时该怎么办,结果该公司成立后从不向股东提供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控制权小的股东投资后一直得不到收益,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若该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分配利润的具体时间及董事会和股东会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分配利润视为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润的方案,那么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红,胜诉的把握就大多了。另外有的企业在组织设计上无视法律规定,最后导致企业走向绝路,如一民营企业家在会计机构设置时,将会计、出纳、保管由其亲戚一人负责,后来他发现自己的亲戚不懂会计,企业的资金、物资管理混乱,提出将会计、出纳、保管分开,结果他的亲戚误认为对他不信任,便大肆转移财产,最后两人为此打了一场官司,待官司结束企业也垮了。
2、 企业组织结构及其议事规则和职权划分时,不考虑企业的管理需要、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如大多民营企业在创立初期,人、财、物、产、供、销都由业主一人负责,企业规模扩大以后明显是顾了东就顾不了西,可是业主依然不设立迫切需要的机构,结果造成低效率,企业发生亏损,而另外一种民营企业家好大喜功,模仿国营企业,设置了庞大的组织机构,结果不仅增大了管理成本,而且由于各机构之间不能协调一致,结果也造成了低效率,使企业经营不利。
企业组织管理中的失误不胜枚举,而要纠正这些失误,就必须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会计顾问的作用,在企业组织设计时让他们从法律和经济角度进行全面论证,在企业组织管理出现危机时及时让他们进行诊断,并提供治理方案。
四、企业营销管理失误中的原因分析。企业生产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并不是自己享受这些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实现其价值,以获取盈利,企业市场营销是指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实现自身经营目标而开展的商务活动过程。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关键是生产的产品能否为市场所接受即能否销售出去及其从销售中所获取的使用价值能否抵补并超过生产产品所付出的代价。在产品短缺、卖方市场存在的时代,这一问题显得尚不十分重要,而在产品过剩、买方市场形成后,市场营销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管理职能,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较晚,企业的经营理念尚没有从生产观点彻底转化为经营观点,营销策略尚不成熟,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屡屡失利,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产品品种决策失误。目前消费者主权和绿色消费日渐深入人心,但有些企业在产品品种决策中无视这一变化,也不对《环保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认真研究,致使生产的产品因不符合市场需要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最终导致经营失败。当然这一现象在国外的企业产品决策中也存在,如美国和日本政府几乎同时立法规定提高汽车排气标准即降低排气量,美国汽车制造商认为这是企业的重大威胁,动用大量的营销专家、社会活动家游说政府修改法律,而日本的汽车制造商认为这是企业的机遇,积极研制低排气量的环保性汽车,结果美国的汽车制造商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仅没有使政府修改法律,而且将大量的市场拱手让给了日本的汽车制造商。
2、 产品质量决策失误。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协议标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规定强制标准的,企业在质量决策时必须遵循,否则将会被国家依法逐出市场,如浙江温州的柳市镇,以生产低压电器开关名扬全国,其产品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70 %左右,被誉为中国的低压电器城,前几年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现象时有发生,一段时间内,温州货成了假冒伪劣的代称,人们见而远之,闻而畏之,市场占有率大降低, 1990 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展开时,许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到了严厉打击,有的因此而倒闭,但依法治企、守法经营的长城集团却因产品质量过硬,品牌响亮获得国家的扶持,市场占有率大大提高,企业效益与日俱增。另外有的企业在质量决策时认为产品质量越高越好,结果也导致了经营失败,因为产品质量的提高必然引起产品成本的提高,从而导致售价提高,最终影响销售额,如果产品售价太高致使用户或消费者无法接受,那么企业必然会发生损失,甚至倒闭。因此企业在产品质量决策时,应当充分研究法律关于质量的规定和市场需要的标准,使质量既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又符合市场需要,从而有效防止因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被逐出市场或因质量过剩不被用户或消费者接受而造成损失。
3、品牌决策中的失误。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可以使企业飞黄腾达,也可以使企业倾刻间走向灭亡。如海尔集团因其成功的品牌战略使其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并进入世界企业五百强,再如娃哈哈集团曾因产品名称 ( 娃哈哈果奶 ) 不当,差点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还有孔府家酒,在品牌决策时没有注意类似商标问题,使自己花费很大财力占领的市场被孔府宴洒夺走,企业最终走向衰亡。企业因品牌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企业倒闭的例子不胜枚举,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在品牌决策时没有充分注意《商标法》的规定,其一没有充分注意商标注册优先的规定,致使自己花费大量广告费创出的品牌被别人优先注册;其二没有充分注意类似商标搭便车的问题,在品牌注册时没有同时注册防护性商标,致使消费者将类似商标的品牌误认为自己的姊妹产品,从而使自己的市场被他人夺走。
4 、合同管理失误。合同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能够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义务的民事行为,对企业而言是实现交易的手段和规则,若企业不懂规则或不按规则办事,必然会蒙受损失。如有些企业最终倒闭是被债务拖垮的,那么企业为何会被债务拖垮呢,原因是企业在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时没有对交易另一方的资金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致使产品被骗或因对方没有履约能力导致债权不能实现,从而最终拖垮了企业;其次有些企业对自己的信用状况不加管理,不能按合同约定交货,致使企业卷入诉讼,旷日持久的诉讼将企业拖垮;另外有些企业对销售人员缺乏管理,导致企业蒙受损失,如有的企业在其销售人员已被企业开除,但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使货款被开除的原销售人员结走。企业因合同管理失误造成损失的情况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以防范商业风险。
五、二十一世纪中国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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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持股结构图
(二)公司持股结构图
(三)合伙企业的结构图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最少二个合伙人,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最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余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人要求在2-50人之间。
在个人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规则由公司联合持股员工共同制定,示意图如下:
二、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度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 第一款(三)、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对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未包括公司转让限售股的情形。
从此文件看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除以上几个可以免征增值税外其余均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且确定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而股权转让通常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的增值税率征税。为此:
个人持有的股份转让时不缴纳增值税。
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转让时可能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按目前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
股份公司分红:根据规定未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分红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征增值税。
三、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持有的投份转让时所得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9年167号规定,从2010年开始,对于个人转让原始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20%的个税税率差额征收个税;如纳不能提供取得股权的成本的,计税成本按照转让时收入的15%计算,85%要作为个人取得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分红时个税,根据财税2012年85号规定,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按持有股票时间的长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的税率在5%-20%之间。
(二)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转让时所得税规定:
在转让时取得的收入与持有的成本差额计入公司的利润,根据公司的总体利润情况交纳企业所得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公司的分红计入公司的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居民企业间的分红作为免税收入。
(三)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转让时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发2000年16号、财税2000年91号、财税2011年62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有优惠政策的地方有上海、深圳、新疆、、浙江等省市,浙江的宁波梅山保税区、嘉兴及当前的很多的金融小镇、开发区、保税区等等针对合伙企业也有相应的地方优惠政策,具体的可向当地的招商等部门咨询。
合伙企业的分红:根据国税函2001年84号规定,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三种持股方式的比较
(一)个人直接持有的股份
优点:个人直接成为股东,手续方便,操作简单,税负最低。
缺点:公司上市后卖出股票简单方便,不需通过中间平台,特别是近二年高管纷纷辞职套现的现象很多,与公司希望通过股权激励吸引管理与技术骨干的目标会有一定的差距。
员工在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后上市前辞职,其股权不允许转让。
想留住技g骨干还需要与期权相结合。
(二)个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优点:在上市之前可避免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如有员工变动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的股东名单解决。
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缺点:税负最高,一是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公司分到个人时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公司规则很重要,否则上市后转让股权会引起矛盾;
(三)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优点:在上市之前可避免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如有员工变动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与通过公司持股相比,税收负担略有降低;同时目前各地对合伙企业税费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可通过合伙企业对员工进行间接控制,且与上市公司无关。
缺点: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如不同步则如何设定规则很重要,否则会引起矛盾。
如果合伙企业中有一人以上是高管,则原格来说证监会可能会要求按高管锁定每年转让不超过25%;且优惠政策有一定的局限性与时间性和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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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特点
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特点包括:
(1)主动性弱。首先,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受到行政指令的影响较多,自身进行财务管理筹划的主动性较弱。其次,作为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多的集中在会计和审计等事务性工作。另外,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更多的将精力投入到了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方面,容易将财务管理工作行政化,从而缺乏财务统筹规划。基于这方面原因,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财务管理主动性相对较弱,外化管理较多而内化管理较少,财务管理的统筹能力较差,积极性不高。
(2)缺乏战略规划。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会计管理和财务预算这些较为初级的工作,只要按照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年度财务达标等工作即可。加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不确定性,该类企业往往缺乏战略性的财务规划和管理,从而出现财务管理与公司战略的不匹配、财务工作与经营管理的不协调、甚至财务预算与财务决算偏差较大等现象。
(3)缺乏动态管理。企业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尤其是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本身也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企业经营随着技术创新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而这类企业往往将财务管理行政化,财务工作主要集中在较为基础的方面,因此缺乏随着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动态管理过程。
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财务战略规划的必要性:
(1)企业发展的需要。现代企业生存发展大都是使命驱动、战略导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处在发展的上升期,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企业自身对于发展规划设定了较高的目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使命制定目标,根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战略,根据发展战略进行经营管理并对之进行监督和考核。进行财务战略规划符合企业进行战略规划和管理的需要。只有制定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财务战略才能够保证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主动出击,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率。也才能够适应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2)企业经营的需要。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其中很多都与财务相关。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如此,比如如何进行投资并规避风险,如何解决资金紧缺,如何利用和优化资产,如何进行利润分配从而达到持续发展。企业需要在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充分规划财务管理战略,服务于经营管理的需要。
3.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战略选择
企业财务管理战略按照职能可以分为投资战略、筹资战略、经营战略和分配战略等。按照企业发展阶段可以分为成长型财务管理战略、稳定型财务管理战略、防御型财务管理战略和收缩型财务管理战略等。还可以综合分为资本结构优化战略、收支平衡战略、低成本财务战略等。
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战略选择可以从其自身特点进行分析:
(1)国有企业的相对稳定与中小型企业的相对灵活的协调。国有企业大多数环境相对稳定,发展处在平稳上升的状态,对外合作尤其是股权合作相对慎重。这与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有关,企业要经营和管理好国有资产,避免因为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作为中小型企业,本身会带有灵活多变、经营方式多样的特点。遇到新的情况和市场变化,中小型企业可以很快做出反应。作为国有中小型企业,既具有双方面的优点,也带有双方面的问题。在进行财务管理战略选择时,要综合考虑两方面的优缺点,通过战略选择将两方面特点协调在一起,趋利避害。如果企业太过求稳,则会丧失发展机会,在财务管理战略选择时可以考虑采取成长型战略,加大投资和项目合作等。
(2)国有企业特点与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的相互促进作用。如前所述,国有企业具有稳定的特点,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资产相对雄厚,管理规范,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国家在认定时有多项标准,如企业研发投入须占到企业销售收入的3%~5%;企业科技人员须占到企业的20%~30%;直接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研究的人员须占到10%以上等。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这与传统生产型企业有很大区别。另外,研发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并非有投入就能生产出产品,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的过程中,尤其需要资金和政策的保障,而国有企业能够提供良好的平台。
4.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战略规划
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规划服务于企业战略,不同的战略规划会有不同的财务管理战略,财务管理战略随着企业战略规划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战略规划时,无论企业战略如何规划,都会涉及三个基本方面。
(1)筹资规划。高新技术企业的投入产出与传统生产型企业有区别。传统生产型企业投入产出规律,有固定的经营周期,资金需求也相对规律。而高新技术企业投入与产出规律性不强,没有固定的投入产出周期,容易出现突发状况,这类企业资金需求规律性较弱。因此,充分做好融资筹划十分必要。
首先,要科学预测资金需求量和时间点。在做资金量预测时要充分考虑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各项需求,根据公司规定或风险参数留足冗余资金,保证科研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同时,还要确定资金需求的时间点。技术研发工作一般是分步骤开展逐步推进,配套的资金也可以分步投入,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资金使用成本。
其次,多种筹资方式相结合。现代企业筹措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主要是资金到位周期、资金成本和资本结构。企业可以选择的资金筹措方式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向银行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杠杆收购。其中前三种方式筹措的资金为权益资金,后几种方式筹措的资金是负债资金。对于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和杠杆收购三种筹资方式不太适用。这类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筹资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资金到位周期较长,资金成本低,资本类型权益,五星推荐。
发行股票:资金到位周期长,资金成本较高,资本类型权益,三星推荐。
利用留存收益:资金到位周期短,资金成本忽略,资本类型权益,五星推荐。
银行借款:资金到位周期短,资金成本较高,资本类型负债,四星推荐。
融资租赁:资金到位周期较短,资金成本较低,资本类型负债,五星推荐。
在吸收直接投资方面,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很多优势。首先,国有控股或独资企业吸收股东投资和增资比较容易;其次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导向使得大量财政支持的补贴资金流向该类企业;最后,财政支持和补贴资金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降低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在融资租赁方面,中小型企业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不具备投入大量固定资产的能力,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场地和研发设备的需求是较为快捷、方便和实用的方式。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以上提到的关键点,灵活选择筹资方式。
(2)经营规划。企业经营规划主要包括经营目标的确定、预算管理、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现金流控制、成本控制等。经营规划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既体现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和把控能力,也体现出企业内部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做经营规划时,首先要围绕技术创新项目开展,做好预算和核算。同时有多个在研项目时,要充分评估,合理分配资源。其次,要将关键考核指标和多种财务分析方法列入经营规划,提高财务管理规划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从产品导向延伸到利润、EVA或股价等财务管理考核指标。再次,控制好现金流,避免出现短期内大量现金流出造成公司经营资金短缺的情况。最后,做好成本控制,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相结合,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3)分配规划。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制定分配战略时与传统企业既有相似也有区别。传统分配战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是分配股利或利润。
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完成以上两项固定分配以外,还需要将留存收益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首先,要考虑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资,可以将一部分留存收益追加为企业资本,改善资产结构,扩充企业实力。其次,要考虑企业的发展壮大,将一部分资金作为企业的后备基金,根据发展需要随时投入。最后,要考虑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需求,做好有针对性的分配规划。
5.国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战略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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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管廊的概念和优缺点
1.1 公共管廊的概念
公共管廊也称“综合管道”或“管线箱廊”,英文名称为“utility tunnel”,就是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各类公益管线有机综合集约化地敷设在同一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沟内可敷设电力和电信等线路,上下水、煤气、热力等管道,并留有增设余地,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
1.2 公共管廊的优缺点
结合各城市公共管廊建设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定额资料对采用常规方式将各种地下管道独立埋设和建设公共管廊统一布设这两种方式进行投资估算对比可知,公共管廊的前期投资约高出传统直埋布设方式的50%左右,这是公共管廊建设的主要缺点。虽然造价有所增加,但公共管廊本身所特有的优点,其综合技术经济效益远高于所增加的初期建设投资。采用公共管廊后,检修或更换管线时,不用开挖及维修路面,可以减少因道路施工等带来的交通阻塞,从而可减少引起的其他行业停营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可延长各种管线寿命,可以对进入公共管廊内的各行业进行租赁经营对投资进行回收。总的来说,修建公共管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远远超出公共管廊自身建设时所增加的一次性投入,这也正是发达国家努力推行公共管廊技术的原因之一,具体来讲,公共管廊的建设有以下几点好处:
(1)由于公共管廊将各类管线均集中设置在一条隧道内,消除了通信、电力等系统在城市上空布下的道道蛛网及地面上竖立的电线杆、高压塔等,避免了路面的反复开挖,降低了路面的维护保养费用,确保了道路交通功能的充分发挥。
(2)由于道路的附属设施集中设置于公共管廊内,使得道路的地下空间得到综合利用,腾出了大量宝贵的城市地面空间,增强道路空间的有效利用,并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市民生活环境。
(3)日本阪神地震的防灾抗灾经验说明,即使受到强烈的台风、地震等灾害,城市各种管线设施由于设置在公共管廊内,因而也就可以避免过去由于电线杆折断、倾倒、电线折断而造成的二次灾害。发生火灾时,由于不存在架空电线,有利于灭火活动迅速进行,将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有效增强城市的防灾抗灾能力。
2 国内外公共管廊投融资模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国内外投融资现状
(1)政府投资模式
目前我国许多已建成的公共管廊多采用政府投资的模式。该模式的投资主体是纯国有性质,由政府直接投资或以政府公司为载体,资金通常来源于三方面:政府财政无偿投入、经营资源融资(以土地批租为重点)、政府主导的负债融资(如银行贷款),各管线单位基本没有参与到公共管廊的投资建设中。公共管廊建成后的运行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或由国有独资企业管理,二是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投资后由法人团体运营。在运营费用的分摊上,大部分由政府承担,管线单位以免费进入为主。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便于管理,可以完全按照城市建设的需要实施。缺点是政府承受了投资和管沟维护的双重负担,由于我国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将难以推广公共管廊的建设。
(2)管线单位出资经营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管线单位作为公共管廊的使用者,既是投资的主体,也是后期运营管理的主体,便于发挥公共管廊的使用效率。缺点是管线单位支出大,协调难度大,规划不合理容易浪费地下空间。
(3)企业出资模式
采用类似收费公路的股份公司模式,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采用该模式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利用市场机制管理,避免企业垄断地下资源。
(4)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突出市场化运作机制,可以拓宽公共管廊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转移财政融资风险,有助于项目实施和运作充分。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运行机制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5)政府与管线单位共同出资模式
缺点是容易加重各管线单位的经济负担,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关配套法规,实行该模式有一定难度。
2.2 我国公共管廊的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公共管廊的建设最早是在欧洲开始的,目前,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美国等国都建有公共管廊。我国建筑界虽早就接触了类似课题,但由于建设公共管廊存在着资金、技术和统一规划等难题,真正进行建设却起步较晚。目前仅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和一些现代化的高科技工业园区等有所建设,尚未得到推广和普及。
1993年,上海市政府为了将浦东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规划建设了我国第一条现代公共管廊―浦东新区张扬路公共管廊。张扬路共有一条干线公共管廊、两条支线公共管廊,其中支线公共管廊共收容了给水、电力、信息与煤气4种城市管线,为我国其他城市公共管廊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另外,上海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公共管廊工程(一期)于2003年10月建成,嘉定区安亭新镇公共管廊也在2002年年底动工兴建。北京中关村在西区建设的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将水、电、气等多种管道铺设在一条公共管廊里,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公共管廊。
目前广州大学城、深圳和厦门都已经建成了适合本地特征的公共管廊。另外,据有关资料显示,杭州、南京等城市在其火车站站前广场的更新与建设中,也都研究和探讨过建设公共管廊,但还没有得到实施;深圳市曾计划利用地铁建设的时机,在深圳新的中心区与地铁整合建设公共管廊。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公共管廊在投融资机制及建设、管理经验上都非常缺乏,在公共管廊的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困难和阻力。经验表明,我国急需建立必要的法规体系,运用新的投融资机制,才能促进公共管廊的有序发展和顺利实施。
3 PPP融资模式
3.1 PPP融资方式的特点
PPP(Private build-Public leasing-Private operate)是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的方式。它的主要含义是:政府将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权通过特许协议交给私人部门开发,由私人部门进行融资和建设,政府租赁投产的特许项目,然后再通过特许权协议安排,政府将所租赁的项目委托私人部门运营。PPP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的特点:
(1)在PPP融资模式下,有意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私人企业可以尽早和主管项目的政府或有关机构接触,可以节约投标费用,节省准备时间,从而减少最后的投标价格。
(2)在PPP融资模式下,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公共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共赢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而且,PPP模式下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
(3)提高建设效率,并避免了承担费用超支、延期和建设商违约等风险。
(4)项目投产后,由政府租赁,可解决私人部门不愿意经营,或不能由其垄断经营的问题。
(5)通过第二次特许权协议安排,委托私人部门运营,可以避免政府经营的低效率问题。
(6)PPP项目可以使政府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达到经营杠杆作用和对基础设施产业的调控目标。
3.2 PPP融资模式在我国公共管廊项目中的应用分析
3.2.1 我国公共管廊建设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
为解决建设公共管廊的巨额资金需求,就必须打破现有的政府独家投资和垄断经营的局面,通过引入适度竞争,提高经营和管理的效率,提升公共管廊自身的盈利能力。这就需要根据公共管廊设施的经济特点,将其公益性与营利性区分开来,由政府负责公益性部分的投资和承担与之对应的风险,通过政策制度的安排解决部分外部性;同时以营利性吸引多元化投资和运营主体,由投资者负责经营性部分的投资和承担与之对应的风险,通过建设前的竞争招标机制和建设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而国外基础设施领域内广为使用的各种PPP模式,是实现上述思路、解决公共管廊发展困境的有效途径。
3.2.2采用PPP模式的具体运作
在发达国家PPP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可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如水厂、电厂),也可用于很多非盈利设施的建设(如监狱、学校等)。但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来说:这是一条新路,我们只能小心翼翼地摸着石头过河,最大程度的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求资源的最优化整合效果。
PPP模式的运作程序包括:选择项目合作公司、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管道开挖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将主要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投资的公司来完成;后期的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主要靠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然后由政府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有相关部门起草和修订。政府必须明确公共管廊建设的有关的预期目标、项目评估、监督方法、技术标准、可操作计划和融资方法等,制定准确的运营管理规则和标准,收取项目共同出资者租金。
政府与PPP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按不同的进廊管道来分配和调整。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会把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公司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的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的形式,政府也将参与项目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的后期,PPP项目公司则会无偿地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另外的经营合同。
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见图1。
图1 公共管廊PPP融资结构
4 结束语
PPP融资模式对公共管廊的影响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在国内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因而值得借鉴的材料和经验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政府应认真研究PPP方式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前景,以国外的一些应用实例为基础,在我国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进行推广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在国家政策上给予鼓励,支持PPP模式在中国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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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核心价值
现阶段,部分高等院校因创业教育体系不健全、创业法律知识涉及较少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大学生创业难以得到法律保障,使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因此,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可谓显而易见。
(一)共建法治社会
《创业学》中明确表示:“若创业者懂法,则可有效确保自身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再者任何意义上的创业行为,均属于法律角度的范畴,需以法律章程为基础,方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针对此,大学生创业阶段,应具备超高法律认知,遵循市场规则,依法完善大学生创业工作。随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召开,将法治社会提升至新高度,通过与法治国家、政府的协调部署,将公民意识分为四个重点部分,即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法律意识、参与意识,而其公民法律知识成熟度可通过法治社会影响力、建设优劣为衡量标准。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利用大学生社会责任、公民意识全面提升的方式,从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有利基础。
(二)减缓大学生创业风险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涉及法律理论、法律实践两项内容。前者通过知识系统化学习,使大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创业法律法规,从而为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后者利用创业实践的开展,有利于大学生活跃自身法律思维,从而解决创业法律问题,以免发生权益侵害现象。总而言之,大学生创业教育活动的施行,不仅可实现创业法律理论向法律意识的转变,还有助于大学生遵循法律法规,实现自身创业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可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源
依据相关学者研究结果,将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设定如下:创业者在活动施行初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从而在外界环境改变的前提下,无法做出准确判断,造成创业损失以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此概念中,明确阐明创业法律风险包含主观风险、外部风险两项因素,若将创业者转换为大学生,则该创业法律风险也同样适用,对此,下文对大学生创业各环节风险源进行详细阐述。
(一)创业阶段
首先,创业性质产生的选择风险。《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内容,将创业类型分为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然而对于大学生而言,因初入社会对创业各方面认识度的缺失,多种创业类型均存在相应的优缺点,如债务承担风险和成本管理风险等。另外,在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易出现合伙人纠纷。但在实际情况下,大学生创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选择合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创业形式。其次,租赁、融资以及招聘风险。租赁风险:办公场地租赁前,需对出租房主体资质进行核实,而在实际情况下,大学生创业期间未与房主协商,直接和房屋转租者签订租赁事宜,若出现房屋纠纷,则该租赁合同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从而造成大学生创业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融资风险:大学生由于毕业生身份的存在,普遍面临无财产抵押、无银行信用记录状况,严重增加创业融资工作的难度,而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和私募投资成为大学生创业融资主要手段,此过程涉及法律问题尤为复杂。对此,大学生融资期间,需对融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若选用民间借贷形式,应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队伍;招聘风险:依据国内现行《劳动合同法》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工作任务期限三种形式劳动合同,对雇员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其社会保险的存在,导致创业者需对工伤雇员索赔相应款项,而巨额赔偿款的发生,则会加大公司破产的几率。
(二)运营阶段
第一,合同风险。陌生环境下,大学生创业者不能仅依据自身主观意识和主体信任对事件好坏予以评定,而需结合市场主体、创业实体的角度,对创业运营问题进行判断,同时在签订合同文本时,对签订者资质和信用等级、偿债能力与履约能力进行详细审查,并对合同文本予以重点保护及保存,以免在发生诉讼、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例如某大学生加盟品牌干洗店,在客户收据上写明:“洗衣单价为20元,若在洗衣期间出现遗失或毁损状态,可赔偿洗衣费用二倍价款。”《合同法》41条详细说明:“针对格式条款,若存在两种或其以上解释,需按照不利于提供方条款予以解释。”而该案例中客户收据属于格式条款类型,更是属于“霸王条款”范畴。对此,大学生创业应在运营期间,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对合同文本风险进行审查,如违约金、仲裁规定、诉讼规定等,若融资金额相对较大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通过自制合同文本的方式,以便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权。第二,产权风险。当前国内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基于此,大学生创业运营阶段,可通过专利公开的优势,并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对他人产权进行合理利用,在他人产权不会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对自身专利开发思路、可行性方案予以协调部署,通过商标注册和产权保护的方式,避免出现商标抢注或产权侵害状况的发生。另外,创业运营阶段,大学生创业者需与多渠道市场主体进行沟通,更需要与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内部行为规范、按时年检和依法纳税、安全管理以及权益维护等多种方式,避免运营期间环节疏漏状况的发生,使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存在吊销的危险,从而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深陷囹圄之地。
三、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力度
理论中,明确表明意识对物质行为具有较强能动性,同样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也可对大学生创业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观念重视作为强化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核心环节,而其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重视度,更是关乎大学生创业艰辛以及自身创业精神、积极性等方面。对此,只有在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创业法律观念强化的基础上,方可逐渐加大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力度,使其能够在法律理论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应用与资金投入的方式,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从而为更多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展示舞台。
(二)教育体系优化
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法律意识和创业成功有着密切关联,其重要性不容人们所忽视。然而,在实际的高等院校创业教育阶段,并未将创业法律教育纳入特定范畴,仅通过案例讲解和大学生自主探究的方式,提升其法律意识。针对此,笔者结合自身教育经验,认为若要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则需对高等院校创业教育体系予以改善,通过创业思维培养、风险防范以及创业方案探究等形式,构建一体化教育体系,尤其针对创业风险、运营风险等问题进行重点提出。除此之外,各个教师均有自身擅长领域,可通过专业领域强化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教育开展专业讲授工作,而师资投入力度的增加,也可促进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从而有效避免大学生创业经济损失、创业者牢狱风险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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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综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混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三种不同的征收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就第一种征收模式而言,其优点是对纳税人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缺点是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就第二种方式而言,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但它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不利于体现国家的有关社会、经济政策;就第三种方式而言,集中了前面两种的优点,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即分类征收制。在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比较低,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政府征税的目的主要在于对一部分居民畸高的收入进行调节。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收入的来源种类呈日益多样化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按照居民收入的类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不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了。因为,在现行税制下,不同收入种类所得的税率是不完全相同的,这样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二是纳税人就其单个来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纳税或者纳税不多,但如果把其全年收入加总起来考虑,则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从结果上看,就不可能完全达到对收入进行公平调节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般认为,税收流失主要有偷逃税、抗税、骗税、欠税、避税、税收优惠的滥用、征税人的违规行为、地下经济等形式。有人计算过,2000年度我国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在4000亿元左右,2001年我国总体流失在3200亿元至4300亿元之间,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偷逃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十一项应税所得,纳税情况较好的应该是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经营企业(主要包括大中性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自这部分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体,也就是说,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承担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担,2004年我国个税收入的65%源于工薪阶层。而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所得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流失的情况,有的情况甚至十分严重且普遍。改革开放以来,在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的政策作用下,我国有一大批人先后通过各种途径走上了富裕之路。然而,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的淡薄,由于我国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也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在这些首先富裕起来的人群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的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在我国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但是他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会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这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个人所得税的公平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是对居民收入流量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平与资产存量占有中存在的不公平进行调节,使居民取得的收入与拥有的财富向着相对公平的方向靠拢。个人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履行这一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首先通过对居民收入流量进行调节,保证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其次它还通过对财产存量的调节,保证财富占有的公平。收入流量的公平是财产存量公平的基础,没有收入流量方面的公平,也就不可能有财产存量方面的公平。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不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由我国居民统一的免征额所导致的不同地区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自东向西阶梯状分布,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开支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在全国使用相同的免征额,那就意味着高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消费的实际开支不能被免征额所抵补,这相当于这些地区居民的生活费用开支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低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的消费开支在被免征额抵补后还有一个正的余额,这相当于政府给这些地区的居民发放生活补贴。这样,就会导致不同地区居民因统一的免征额而产生收入与财产上的不公平。
篇12
1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环境瞬息万变,财务管理模式合理而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企业集团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管理者有效管理企业的基础,所以,集团公司的财务权限配置应该更为合理,可见,企业集团化应该是财务管理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财务管理体制并没有固定的模式,随着生产和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成为困扰集团企业的一大难题。目前的经济模式中,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一般分为集权型、分权型、集权和分权结合型财务管理模式,三种模式有各自的优缺点,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财权模式。
2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2.1集团的管理定位不清晰
目前很多国有企业集团对自己的定位模糊,在集权和分权上的责任不明确,一些企业,权力过分集中在母公司,导致子公司没有自,忽略了企业集团成员的独立法人资格;而另一些企业的权利又过于分散,在财权上实行高度的分权管理,子公司拥有过多的处置权,可能使企业不顾风险的大小,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短期行为,忽视企业长远利益的发展。所以,企业集团存在的诸多问题都是来源于其不健全的管理模式。
2.2财务控制机制不完善
国有企业内控机制缺乏,管理无序,事中监督乏力,财务状况不透明,核算的随意性较大,一些子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不真实,会计信息失真,使公司的实际状况被掩盖,集团的整体资产被虚增,长期以来,导致国有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不真实。
2.3资金管理不善
筹集资金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不够广泛,资金的来源不足,并且企业集团资金的占用分散,责任分工不明确,存在乱投资现象,由于涉及的行业多,使资产流失严重,加大了财务风险,企业的资金流向与控制脱离,资源配置不合理,资金的利用效率低,不能很好地发挥大集团资金的作用导致现金流量不平衡,支付能力不足,严重危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3国外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比较
3.1美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
美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在世界上遥遥领先的国家,正如我们所知道的,美国不仅重视科技的创新,更注重市场经济价值,其投资是全球性的,在集团财务管理方面更是有其独特的管理模式。国外的研究表明,同行业的兼并成功率很高,而无关联的行业成功率非常低,基于这一点,美国并没有实施多元化的战略,而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有三个中心:即投资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成本中心对其可控的成本负责,利润中心对其经济利润负责,投资中心对其可控的成本和利润负责,投资中心作为企业集团的核心部分,集团总部通过投资中心控制各部门的经营状况和投资活动是否合理。此外,集团总部还运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控制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严格实行集中的管理制度。
3.2日本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
日本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干预政策和先进的集团内部管理制度,无论是在创新方面还是管理方面都比较优秀,日本企业集团实行的内部监督机制相对比较完善,国家不仅对企业集团的内部实施控制,对外部财务监督也有其自己的治理特点。国家对企业集团外部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制定相应的法规、激励机制等来制约国有企业集团。而对于政府部门的管辖,日本企业集团实行的是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和主银行管理制度,这两种形式对财务监督有着重大的意义。
4我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发展对策
4.1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把资产的控制下放到子公司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我们应该选择不同的治理结构,对于经营风险高的,有很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我们应该实行经营者主导型财务管理模式,而对于那些生产过程标准化和技术比较先进的成熟企业,就应该选择投资者主导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一个国家的企业绝不能照搬照抄某种管理模式,应该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推陈出新,每个国家的不同企业都应该根据其自己的经营特点和企业结构寻找适合本公司发展阶段的管理方式,在此基础上,我们则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授权批准制度,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为了保证企业集团的决策与经营活动保持一致,不发生方向性的偏差,对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权,股利分派权和一些重大筹资决策权都应该由母公司掌控,实行财务上的集权控制,而对于一些日常财务的分配权和决策权,如销售费用控制、短期筹资、成本预算等交由子公司来决定,及资产下放到子公司,实施财务上的分权控制。这样,既可以提高集团的整体控制效率,又可以调动子公司参与经营决策的积极性,促进集团总部决策的效率和整体的发展。
4.2企业集团要明确产权关系,促进股份制改革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国有企业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须先要明确企业集团的产权关系,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股份制改革有了明显的效益。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户数比2004年减少2.8万户,实现的利润比2004年增长137.6%,企业资产总额也比同年增长34.5%,可见股份制改革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根据调查分析,国有企业还应该把改革的重点放在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上,明晰产权关系,包括全面预算、业绩评价、财务集权与资金控制等,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准确合理的确定国有独资企业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改造,这样才有利于国有企业经济的布局和集团内部的调整。
4.3实施信息化战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作为企业集团,信息技术是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为了获得有力的竞争地位,必须要实施全面的财务信息化管理战略,财务信息涉及着企业与财务的各个方面,不仅仅是整个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也是整个企业经济运作的核心部分,对于企业信息化的战略来讲,人才是重要的一部分,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才能保证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此外,为了提升决策的效益,我们还要在企业设定统一的信息编码,保证业务、财务一体化,实施ERP财务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库,完成企业信息化体系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集团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4.4建立财务公司或资金结算中心
财务决算中心在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只有强有力的资金纽带才能形成牢固的凝聚力,我们要加强管理力度,对一些闲置资金进行监督和调控,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融资的成本,确保资金的安全,对资金进行集中的管理。要完善内部治理,规范企业集团组织建设,强化内部信贷管理,减少政府干预,保证财务公司的单独决策权,满足企业内部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人员的素质,使企业内部人员兼具监管意识和服务意识,能够保证在资金方面互补性,这样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结算中心则可以发挥资金调剂作用,从而保障企业集团资金的安全,减少企业集团的银行借款,提高经济效益。财务公司是全面负责集团内所有关联企业资金管理的机构,企业集团规模较小的公司,可在集团公司设置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调度中心,在管理运作时正确的定位,确定科学的管理体制,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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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完善[J].中国外资,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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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金萍,刘长荣.关于国有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思考[J].2011.
篇13
机遇与挑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近期已经表示,中国今年底必将加入WTO,这不仅意味着很多的机遇,更多的应是挑战。
首先,我们将面对空前的开放。加入世贸后,中国原有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堵墙会逐渐倒下,全球的中小企业可以登堂入室直接到中国来,它没有必要跑北京找政府,可以直接到上海,到苏州,到广州直接找中国企业家。过去叫企业家和政治家见面讨论20年,现在有可能企业家和企业家见面,因此目前的开放是真正第一次开放,而且这种势头对中国的经济社会格局、伦理状态、文化甚至政治格局都会有冲击。其次,是全球标准的实施。过去在不开放的情况下我们强调中华民族特点,强调中国的国情。在全球化开放之后,这些说法很困难,你必须接受全球标准。你不接受全球标准你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就有可能被淘汰出全球。再次,是国家竞争能力的定位。现在理论上的夸夸其谈。自我感觉良好都是要不得的,很多公司还停留在宏观面上的分析,而并没有实际的行业研究、数据分析。必须了解,WTO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它就在你的身边。我们在入世后必须重新定位国家竞争能力,中国在全球到底有多少竞争力?最后,是要建立起有效的防卫体系。这种防卫体系要正确理解,WTO来了我们要建一座墙,来保护民族工业,这个观念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进行,但是最终的结果是有问题的。中国的危险是不开放,是不进入全球化,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最大的不安全是拒绝加入全球化。我们的竞争对手是谁?是跨国公司,而不仅仅是美国公司,日本公司……
这里要说明一下我们的竞争对手——跨国公司的特征表现为:反国家干预;跨国公司生存很大的一个活动量在于信息资源和电子空间;高能量的金融支持;控制力的多元化;快速反应能力。以上特征也决定了跨国并购其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在于:(1)使得并购方能够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并占有市场份额。这主要是由于跨国并购有效降低了进入新行业的壁垒;可以大幅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能够充分利用经验曲线效应,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能够利用被收购企业在其本国行业内所积累的各方面的经验;企业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2)能够有效利用被收购企业的相关经营资源,如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已经形成的企业关系网等。(3)跨国并购充分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便利,比如并购企业双方可以进行股权互换,也可以持有对方H级市场上的股票等等。(4)跨国并购相对于其他的投资形式具有成本较低的优势。虽然具有以上这些优点,但跨国并购也同时具有一些还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1)被并购企业的价值评估较难,这主要是受各国的会计制度、核算口径等的影响。(2)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规模和其所在地理位置的选择上较为难以确定。(3)并购行为后双方的整合工作难度大,比如企业战略的调整、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的调整、经营管理理念及公司文化的磨合、企业员工培训环节设置、人员的安置等。(4)跨国并购失败率较高。往往是进行了大量的事前准备工作,但是最后却放弃了。
对于我国而言,跨国公司一般以三种身份对我国企业进行收购:外国投资者身份;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者身份;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试点规定的外商身份。最近,就连中国产业中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彩电行业竟然都提出了这样一种说法:活着,就是等着你来收购。其实,这也没什么不妥的,中国的彩电业发展到今天,一定程度上确实也需要资金的注入,进行产品高端后续研究;同时也需要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资本运作经验,从而将中国的彩电打向世界。
并购的进行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基于全球发展战略的考虑;基于产品市场份额的考虑;被并购方国家基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引资战略的考虑。对于我国而言,企业并购还基于资产重组、获取直接融资的窗口、二级市场套利、提高上市公司形象。资本市场套现、收购股权短期内增值变卖出售获利。并购方还基于收购壳资源的考虑,“壳”公司的价值包括“壳”所代表的资产价值、“壳”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壳”公司所体现的虚拟价值(“壳”资源稀缺性形成)。
理论与认识
随着入世脚步的加快,国内法律中对外资进入的障碍将逐步消除,跨国并购这一国际流行趋势将逐渐取代我国过去的那种引进外资形式,而在一定程度上,国内某些行业的企业被收购,也能够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这里,就需要我们很多的企业家进行一个理念上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