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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__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从20__年3月1日起为20__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附征率为3%)=90(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52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90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附征率为了1%)=50(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50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因为不仅要考虑其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其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52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52元后毛所得798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399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160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2402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__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新闻媒体又予以了大量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则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元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 (x×1%)+ (x×4%)×(1+5%+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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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单位,必须让业务技能全面的税收管理员管理,这也符合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重点人员管理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
1.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基层税源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经常采集重点税源单位的各项相关数据,如果管理员的素质不够高,那么这些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各项管理的准确性,甚至可能造成管理政策不到位
2.重点税源单位的经营范围大多不是单一行业,存在着多种经营项目同时并存的情况,而且经营中经常发生一些异常情况,比如发生处理固定资产的情况,或者工业企业发生的出租等情况,或者请相关人员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培训等等,这些通常都是涉税业务,此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因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准而向管理人员咨询,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相关业务问题,而不至于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
二、严格税收制度,明淅岗位职责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效措施,必须严格要求税收管理员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巡查巡管、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进行掌握、分析、落实,且全部记载于税收管理员手册上,并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清洁,所有的资料数据要与微机上的数据相符.要在税收管理员手册建立纳税人基本情况,对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更要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充实完善,比如,对火电发电企业要在管理员手册上记载标煤电耗和上网电价等基本生产内容.同时,建议在管理员手册上建立重点税源单位相关重点税源每月实现、入库税款的对比记录,让重点税源单位的纳税情况通过手册就能一目了然,有利于查看税源情况是实现相关情况与税款实现、入库情况的结合比对,从而更有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加强全程管理,搞好动态分析
对待重点税源纳税人,我们应该全程关注其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实现管理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结合.如果可能的话,应该由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审核纳税人的相关纳税申报,因为税收管理人员对其税源情况和其他相关的基本情况最为了解,在纳税人申报之前审核纳税申报表,查看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表、附送报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既能保证重点大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能避免纳税人一时的疏忽造成被罚后果,既服务了纳税人,同时又宣传了税法。工业中重点企业一般都是税源大户,是需要进行重点管理的纳税人,重点纳税人每年缴纳的税款数额在基层征管单位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目前,桥西区地税局共管理正常纳税人5117户,其中年纳税人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123户,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共23户.2007年共入库各种税款81560万元,年纳税50万元重点税源纳税人共缴纳税款77277万元,占全局入库税款的94.7%,由此可以看出管理好重点税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是重要性.如果重点税源户在税款入库上稍有差池,对我们的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既然如此,我们应该怎样加强工业中的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呢?通过认真的观察、体会和思考,笔者对如何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加强重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
重点税源单位,必须让业务技能全面的税收管理员管理,这也符合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重点人员管理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
1.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基层税源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经常采集重点税源单位的各项相关数据,如果管理员的素质不够高,那么这些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各项管理的准确性,甚至可能造成管理政策不到位
2.重点税源单位的经营范围大多不是单一行业,存在着多种经营项目同时并存的情况,而且经营中经常发生一些异常情况,比如发生处理固定资产的情况,或者工业企业发生的出租等情况,或者请相关人员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培训等等,这些通常都是涉税业务,此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因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准而向管理人员咨询,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相关业务问题,而不至于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
二、严格税收制度,明淅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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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如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不少于两个的纳税方案时,通过运筹和设计,以实现最小的合理纳税[1]。”税收筹划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风险。我国很多大型企业都设有专门的税收筹划岗位,通过研究税法、合理纳税,为公司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的不断加深,税收筹划也越来越得到企业的关注。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经常有多于一个的纳税方案。不同纳税方案的税务负担往往相差较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的理财工作重点。根据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高达72%,电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对其降低成本有重要意义。
1 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概述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与筹划,从而尽可能地节约纳税额,为企业降低成本[2]。税收筹划有以下几点特征:(1)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指导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属于企业管理计划的一种;(2)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寻求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3)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它以企业的涉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与企业的财务决策、财务预测、财务分析都密不可分[3]。
税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是国家职能的体现[4]。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有多种纳税支出项目,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税收筹划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关系密切。当有多种纳税方案时,需同时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税务的轻重。可通过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税收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对企业的涉税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事先计划纳税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成本降低。
2 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概述
2.1 电力企业的税收体系分析
随着我国“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电力企业的竞争意识逐渐加强。电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管理创新来提高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进行税收筹划作为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方法,越来越得到电力企业的重视。电力企业的税收体系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改革而进行调整。现今,电力企业逐渐形成了一套现行的电力市场税收体系。
在我国,电力企业的主要纳税种类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等。电力企业的纳税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电力公司与其子公司、电力转供企业、独立于国电的发电公司等。国电的各省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增值税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后的销售收入作为税基。小规模纳税人的电力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其他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均以增值税为税基,税率一般分别为7%和3%。所得税是以企业的实现利润为税基,所得税的税率为25%。营业税以非注营业的业务所得的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税率为5%。房产税的税基是房产余值,税率一般是1.2%。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结构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纳税项目。具体的税收结构如表1所示。
2.2 电力企业税收体系的问题
我国电力企业的税收随着实行着与其他行业相同的税率,但电力企业的实际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企业。我国实现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投资性的支出不能用作进项税抵扣。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固定资产的比重高达70%,在投资性支出的重复纳税上看,电力企业的增值税高于工业平均水平40%以上。另外,我国的发电企业中,火电企业处于主体地位,其原材料是煤炭,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3%的低税率,这使得电力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率偏低。
我国的宏观政策支持可再生资源的利用,鼓励水力发电、风力发电,但是在税负方面,国家的政策并没有为水力、风力发电的建设提供政策优势。我国目前的风电、水电的增值税征税率大大高于火电。大中型的风电、水电、火电的增值税率都是17%,但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却有很大差距。一般,火电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10%,而风电高达16.8%,水电约为14%。这是由于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的投资成本远大于火力发电。除此之外,水电的隐性税负较大。水电工程从建设到运营都要为防洪、旅游、水产养殖等功能支付成本。风电与水电是有利于环境的清洁能源,一旦实现电价市场化改革,风电与水电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非常不利的地位。
2.3 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电力企业的涉税种类众多,对于涉税金额较低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进行税收筹划的弹性较小。因此,我们将税收筹划的重点放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大数额税种上。针对电力企业近年来的降薪现状,该文将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以提高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水平。
(1)充分利用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国家为鼓励电力企业的发展,给出了许多的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是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的重要筹划空间。
(2)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电力企业的员工降薪将不利于员工激励,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来最低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利益损失,这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工作。
(3)并购中的税收筹划。自电力体制的改革方案出台后,上市电力企业的并购、重组事件频发。如何在合理筹划并购中的涉税问题,降低税收成本将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工作之一。
(4)针对固定资产的筹划。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偏大,而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固定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理的各个阶段都涉及税收问题,对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润。
3 电力企业的涉税税种的筹划方案
3.1 电力企业增值税的筹划
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较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非常少,要降低电力企业的税负金额,需对其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筹划。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电力行业的原材料由煤、油、气等构成,这些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相比于企业行业偏低。为了尽量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通常可采用如下几种方法:①购买原材料时,不仅要索要专用增值税发票,还要取得专用发票上所明确说明的增值税额;②价格相同时,购买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③委托加工货物或进口货物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④采用兼营的方式,降低不可抵扣的比例。
(2)充分利用国家对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发电企业主要以火力发电为主,对煤炭的依赖性高。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并且燃烧煤炭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国家在增值税方面提出许多优惠政策,鼓励发电企业采用其他的清洁能源。电力企业在进行建厂选址时,可考虑国家有关的增值税优惠办法,如《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等。电力企业可通过合理选择建厂地址,进而避免部分的税务成本。
(3)有关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企业的运输费进项税额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可抵扣7%。但如果客户一票结算,将运输费用并入价格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无形中增加税负。对运输费用的筹划方法有:①将运费收入转化为代垫运费,但该方法要受销售对象的制约;②通过将自营的运费转化为外购运费,从而降低增值税的税负金额。
3.2 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我国在2007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关键在于税率。统一后的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由于电力企业中的外资企业占比较少,新税法的实施使得整个行业的实际纳税额有所下降。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在税率、税基、扣除办法、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电力企业均有较大的影响作用。面对新的企业所得税办法,电力企业可继续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以提升电力企业的创新水平;引进节能环保的设备来进行技术改造;适当地加大电力企业的品牌维护费用等。
针对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占比巨大,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电力企业的筹资方式的税收额由高到低的排序如下:企业的自我积累资产、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是同业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的内部集资。在合理范围内,电力企业可尽可能选取较低纳税额的筹资方式。
3.3 电力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薪酬激励是员工激励的重要手段,随着电力行业的整体降薪趋势,可通过将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以达到员工激励的作用。对电力企业的高管人员和普通员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非常必要。对于高管人员的年薪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高管人员的董事费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另外,可通过运用股权激励的办法来降低高管人员的个税税额。对电力企业的高管激励主要有股票期权、年薪制、提高工资福利等方法。而电力企业的普通职工的工资一般由项目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对普通员工的激励包括职位的升迁、工资奖金、职业培训等方面。为了增强对普通员工的激励,一方面可以提高工资;另一方面可以采用非货币性的支付方式来为员工服务,如:交通费、购房支付、培训支出、购车支出等。通过从工资中扣除这些必要支出,来降低员工的个税缴纳税负。电力企业可以在费用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增加非货币性支出的比例,来降低员工的纳税成本,从而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企业常选择的非货币性支出方式有为员工提供住房、统一为员工提供旅游机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等。
4 结语
电力企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通过合理地税收筹划能够为企业节约较多的成本,为提升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有重要的可借鉴价值。该文分析电力企业的税收体系,挖掘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通过适当的筹划方法来降低企业的纳税税负,并详细分析了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筹划方案,对电力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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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电、气工程安装收费过高问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二)整治对已取消的费用项目变换名目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问题,以及因企业管道铺设不合理而额外增加的费用转嫁给用户收费的问题。(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三)整治违规收取水电气户头费问题,包括开通费、开户费、开口费、入网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四)整治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构成、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散布虚假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
(五)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六)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七)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八)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思想松懈、履行职能职责不到位、工作敷衍塞责、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办理群众的价格投诉等问题。(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全面整治、总结评估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月8日至1月15日)。制定全县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专项整治总体方案,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部门和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1月1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召开动员大会,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媒体平台等,广泛向群众公示整治项目、公布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月16日至1月25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针对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限时清零。县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1月25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1月26日至3月25日)。县发改局要加强水电气收费水平监测,定期收集掌握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收费标准;要对水电气公司开展价格成本评估;要会同住建部门指导燃气企业合法合理定价,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燃气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县住建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管理和施工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和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市场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约谈、告诫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县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材料,并于3月31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民情怀,强化责任担当,推进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县发改局牵头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县发改、住建、经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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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笔者曾经负责财务工作的一个房产项目,一期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是:土地增值率18.5%,税务机关应退回预缴的60万元税款。但假如增值率达到20%以上,不仅不能退回预缴款,还需补缴200多万元税款。所以,企业应充分重视该政策,在建筑面积设计、销售定价、账务核算等工作中要考虑该项政策,力争把工作做到前头。
该项政策的筹划常有著述发表,在此不再赘述,只是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小区开发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一定要在成本列支、预(决)算、合同签订等方面尽力划分清楚,否则即使普通住宅增值率达不到20%,也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当然,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也非常关键。
2、开发间接费用的列支。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条例中的定义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允许加计20%扣除,所以企业日常费用开支,凡符合以上定义的一定要列入开发间接费用,而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将其列入了管理费用,没有为企业争取到应有的税收利益。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综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只将招待费、教育经费、四项小税、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明显属于总部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其余费用全部列入开发间接费用,这样处理在历次税务检查中均得到认可。另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列开发间接费用,根据此规定建造售楼处的支出不需要列营业费用了,可以增加开发间接费用。
3、公共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征得税务机关同意。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确规定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而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可以看出,以上规定给了企业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尤其是土地成本的分配。
政府出让土地是带着规划的,事先规划了哪里建商业、哪里建住宅,而商业占地地价要高于住宅占地,但地块是整体出让的,没标明商业占地和住宅占地分别是多少地价。如果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显然增大了住宅成本,减少了商业成本,具有不合理性,所以税收规定预留了企业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的空间。企业需要通盘考虑能否享受普通住宅免税政策、不能享有该政策的情况下怎样降低住宅和商业各自的增值率,通过细致测算后决定采用什么方法更符合企业利益,然后以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提出,征得其同意后实行。
同样道理,借款费用和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也需认真考虑。
4、变销售为长期出租。现在多数楼盘地下停车位长期出租,一次收取最长20年的租赁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照此例子,如果能变房屋销售为长期出租,将推迟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假如将来取消土地增值税,企业将获得一笔巨大收益。
5、股东购买土地作价入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投资环节确认收入,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以该环节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在财税[2006]21号文出台前,有人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提出过筹划方案,引起大家热烈讨论,但不知有没有过实际操作。财税[2006]21号文出台后,笔者认为大家仍然可以考虑怎样筹划。现举个例子供大家探讨:李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土地一块,购买价1000万元,李某需交纳契税30万元,印花税0.5万元,李某以该土地投资成立万城房产公司(个人独资),评估作价(售价)1500万元,高某需缴纳印花税0.75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031.25万元=1000+30+0.5+0.75,增值额468.75万元,增值率45.45%,缴纳土地增值税140.62万元=468.75×30%,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5.63万元=(1500-1000-30-0.5-0.75-140.62)×0.2。
万城房产公司接收该土地不需要缴纳契税(根据财税[2008]142号),印花税因计入管理费用不考虑,公司利用该土地开发普通住宅,开发成本6000万元,实现收入1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60万元=12000×5.5%,扣除项目金额10410万元=(1500+6000)×(1+20%+10%)[假设利息不能按开发项目合理分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和计算扣除一致,即750万元=(1500+6000)×10%]+660,增值额1590万元=12000-10410,增值率15.27%,免交土地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772.5万元[12000-(1500+6000)×(1+10%)-660]×0.25,李某总的净收益2580万元=12000-1000-30-0.5-0.75-140.62-65.63-6000-(1500+6000)×10%-660-772.5。
而假设李某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先成立房产公司,再购买土地,缴纳契税30万元,印花税0.5万元,开发成本6000万元,实现收入1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6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9799万元=(1000+30+6000)×(1+20%+10%)+660(三项费用计算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数750万元,笔者所在地区的济宁市地税局于2009年12月31日下发的文件[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9号文)]中对此有规定,增值额2201万元=12000-9799,增值率22.46%,交纳土地增值税660.3万元=2201×30%,缴纳企业所得税724.93万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0.25,李某总的净收益2174.77万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724.93。
由此可见,同样投资1000万元,前后两种运作方式净收益相差405.23万元=2580-2174.77,根本原因在于以股东投资环节确认的土地收入作为房产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的成本,这样使房产公司的土地成本抬高,土地增值率低于20%,从而享受免税。
6、筹
建费列前期工程费,而不是管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新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此可见,开办费的摊销已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可一次摊销。工商企业通常列入管理费用,而房地产行业可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前期工程费,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20%的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节税点1、将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该内容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该条规定中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删除了,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认为,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结合以上土地增值税节税点中的相关分析,企业将房产变销售为长期出租,不仅可以推迟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还可以推迟所得税的缴纳,并且能够坐享房产增值,但需要付出成本资金利息,而且出租收入需按照12%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需要做出详细的测算,在综合平衡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2、没有实现销售前的招待费可以结转到实现收入时累计扣除。房地产行业具有特殊性,从筹建到开工建设直至实现收入往往过程非常漫长,前期项目运作花费的招待费较多,为此国税发[2006]第31号文针对招待费专门做出规定,允许企业在实现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国税发[2009]31号文对[2006]31号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没有声明[2006]31号文废止,但也没有提及这部分内容,这说明招待费可以结转扣除的规定还是适用的,只不过扣除标准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而广告费、宣传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超标准部分可以无限制的结转扣除。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税务部门对前期发生的招待费比较认可的处理是:先做待摊费用处理,实现收入后再逐步摊销,最长可摊销到实现收入后的第三年。这样做虽不符合会计制度,但因为其对报表的影响较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一般不予以调整。
至于计提基数,按照[2009]31号文有关精神和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上文提到的济宁市地税局的济地税发[2009]79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3、土地使用税从开具销售发票的次月起停交。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交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的起点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日期,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这符合税法精神。但在房屋售出后,即使发票开具、房屋已交付使用,甚至房权证大证已分割,而土地证因种种原因未能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不再实际占有土地,但税务部门以土地证未分割、土地所有权人仍是企业的为理由,不允许企业停交土地使用税,显然与税法精神不符合,这就形成了税务执法的前后自相矛盾。
篇6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物流企业收入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物流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划分与核算当期营业收入。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营业收入的入账时间被人为提前或推迟了。例如:一些物流企业为了调节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采取推迟确认营业收入的手法来调减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的计税基数,从而达到控制当期应缴税款的目的;一些物流企业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将应计入以后期间的应税营业收入提前至当期入账,实现夸大营业收入、调增经营利润的目的。由于我国物流企业多以货物运输为主营项目,因此一些小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在自身服务覆盖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与托运方就零担货物或整批货物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由于此类货运服务很少跨会计年度,所以物流企业只能利用部分散客不需要货运发票的机会,在财务核算时少计经营收入、少计应缴税款。
那些已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区域性物流企业已着眼于为其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大型超市、制造企业等提供长期物流服务,尤其是提供汽车货运服务,以此来稳固并扩大其市场份额。在此情况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方通常与托运方依据彼此商定的服务期间及货物批量签订定期运输合同。由于此类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限通常是跨会计年度的,因此这就要求在会计核算时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划分劳务收入所属的会计期间,即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确认收入;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物流企业利用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在收入界定方面的差异,如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收入确认方式的差异、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等,控制收入确认。
以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为例,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税法规定,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是经济交易完成的要件是否具备,强调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具备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针对此差异,有些物流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仅以当期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当期实现的劳务收入。加之在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时,交易双方对于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等合同条款一般只做框架式的笼统表述。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各批次货运服务的实际完成时间通常只有货运服务的各方当事人才知晓。另外,合同当事人并非按月进行款项结算,有时会依据已履约工作量的多少间隔数月才结算一次,这便导致货款结算和开具发票的时间滞后于货运服务的完成时间。于是,有些物流企业利用这种时间差的存在,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那些已符合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劳务收入予以确认,只在已实现劳务收入具备了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收入确认条件,尤其是具备了已开具索取价款的凭据这一条件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有关税收政策尚存在盲点,致使物流企业有漏洞可钻,同时也存在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将应税收入置于账外核算而偷逃应缴税款;混淆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而少计应缴税款;虚拟货运行为并虚开货运发票;不能采用合并纳税方式而重复缴纳税款。
(1)营业税是与物流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流转税税种。《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但就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而言,其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很明显,这一规定禁止了经营性货运车辆的异地开票行为,忽视了经营性货运车辆在返程途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比方说,机构所在地为杭州的某物流企业承揽了从杭州至上海的单程货运业务,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为了降低车辆空驶率,通常会在当地货运市场承接返程货运业务,此时,该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因其不能开具发票而会给托运人造成损失,但如果承运人愿意提供一定价格上的优惠并能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就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进行价款结算,从而获得账外收入。目前,在物流业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款项结算就是很好的佐证。该物流企业将其返程途中产生的经营收入置于账外,而相关成本却在账内核算,这种财务核算方法使企业不但逃避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而且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2)服务范围外延的差异是物流业与传统物流业的区别之一。传统物流业通常以提供客、货运输服务为主,而现代物流业的服务范围涵盖了运输、装卸、仓储、配送等多方面。现行税法将全程化物流作业切割成若干个应税项目,分别设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如运输、装卸、搬运是3%,仓储、配送、是5%。以运输和配送为例,两者的税负存在差异而业务性质又较难区分,由于托运方可将所付运费的7%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支付的配送费、仓储费等则不允许抵扣。因此,在交易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托运方常授意物流在开具发票时人为地加大运费金额,减少配送、仓储等费用;而物流企业在核算应税收入时,也乐于调增低税率应税所得、调减高税率应税所得,从而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
(3)为了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显然,该规定旨在遏制偷逃增值税税款的不法行为,但这种遏制作用更多地反映在形式上,却不能深入到行为是否真实的层面。事实上,有些符合自开票纳税人基本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不顾自开票纳税人在“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非货物运输劳务及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三种情况下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并以收取开票服务费作为牟利手段。
(4)成熟的物流企业会采取化运营模式,但很少有物流企业能以合并纳税的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不能与下属企业盈亏相抵而多缴所得税税款,物流企业常以挂靠方式进行异地设点,这造成了货运市场的混乱。另外,托运方依据自身需要会与物流企业签订物流全程化合约,而该物流企业出于自身网络覆盖和经济效益的考虑,一般只操作其较为擅长的业务环节,并将相对薄弱的业务环节转包给其他物流企业。在此情况下,初承运方需按照全程化合约确定的所得额纳税,分承运方则需按照分包协议上确定的所得额纳税,这造成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计缴。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托运方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上尚无类似规定。因此,物流企业为了避免多重计税,宁愿为托运方凑足发票数额以便其抵扣和做账而肆意借票。这扰乱了发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成本核算中存在的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公路货运的空驶率多年来都保持在50%左右。这反映了一些物流企业因自身缺乏合理、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而加大了经营成本。但是,有些物流企业为了降低空驶率,在承揽运输业务后,依据自身网络覆盖情况,将部分业务转包给其他物流企业经营,并将相应的转包支出作为配载成本进行账务核算,同时,利用配载环节及承接转包业务的其他物流企业来套取现金、虚增经营成本。
另外,受客观因素的限制,物流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中常包含一些无法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如支付装卸工、搬运工等临时人员的劳务费,租赁民房用做仓储设施支付的租赁费等。因与人发生经济往来而使得物流企业无法依据合规凭证将有关支出进行账务核算,若到税务部门开具临时发票又使物流企业额外增添一笔税款支出,相比之下,物流企业更愿意买发票使此类支出的入账合规化。这也促成了代开票公司的出现。
三、应采取的措施
现代物流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正如摩根斯坦利亚太投资组在《物流报告》中所言,我国每年的物流费用超过2 000亿美元,预计未来10年内物流服务收入将有20%的增长幅度。巨大的市场潜力意味着物流业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前景。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却有碍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管和规范。
篇7
一、加强重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
重点税源单位,必须让业务技能全面的税收管理员管理,这也符合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重点人员管理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
1.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基层税源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经常采集重点税源单位的各项相关数据,如果管理员的素质不够高,那么这些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各项管理的准确性,甚至可能造成管理政策不到位
2.重点税源单位的经营范围大多不是单一行业,存在着多种经营项目同时并存的情况,而且经营中经常发生一些异常情况,比如发生处理固定资产的情况,或者工业企业发生的出租等情况,或者请相关人员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培训等等,这些通常都是涉税业务,此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会因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准而向管理人员咨询,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回答相关业务问题,而不至于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
二、严格税收制度,明淅岗位职责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效措施,必须严格要求税收管理员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巡查巡管、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进行掌握、分析、落实,且全部记载于税收管理员手册上,并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清洁,所有的资料数据要与微机上的数据相符.要在税收管理员手册建立纳税人基本情况,对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更要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充实完善,比如,对火电发电企业要在管理员手册上记载标煤电耗和上网电价等基本生产内容.同时,建议在管理员手册上建立重点税源单位相关重点税源每月实现、入库税款的对比记录,让重点税源单位的纳税情况通过手册就能一目了然,有利于查看税源情况是实现相关情况与税款实现、入库情况的结合比对,从而更有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加强全程管理,搞好动态分析
对待重点税源纳税人,我们应该全程关注其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实现管理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结合.如果可能的话,应该由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审核纳税人的相关纳税申报,因为税收管理人员对其税源情况和其他相关的基本情况最为了解,在纳税人申报之前审核纳税申报表,查看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表、附送报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既能保证重点大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能避免纳税人一时的疏忽造成被罚后果,既服务了纳税人,同时又宣传了税法
及时监控申报税款是否按时入库.现在申报手段多样,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手段也呈多样化趋势,比如现在各大型企业普遍采用的网上申报后委托银行实时扣款的方法,但是这样经常会发生税款入库不及时现象,就要求管理员实时注意其所申报的税款的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有利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严格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税源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影响着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关系到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当前,应从"看得见、管得住、收得好"的税源管理要求出发,完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要坚持分工协作的原理,把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进行合理分解,人人负责,个个努力,形成合力.按照对重点纳税人资料建档的标准进行,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对重点税源纳税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纳税人档案,准确记录管户基本情况
要狠抓对重点税源的即时监控管理.一要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网络.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规模、行业特点,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等情况建立信息化监控网络,定期将企业申报信息、财务指标、产量变化等输入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系统,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决策支持.二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分析.通过重点税源信息监控系统,密切关注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和税收入库状况,实现对重点税源户从纳税申报到入库的全程监督.管理人员要深入纳税人内部,详细调查,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流水线生产情况、原材料采购情况、销售情况及物流、资金流信息,建立基础档案,运用科学的软件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和纳税能力,掌握经济税源变化的基本规律,全面预测税收收入变动趋势,形成一套比较完整、有利于税收计划管理的"税源档案";牢牢把握税收收入的大头,确保收入及时入库和稳定增长
提高科技信息运用手段.当今,信息步伐日新月异,信息是税收征管的耳线,在目前纳税人资金流难以得到有效控管,仅靠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又难以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只有把纳税人放到行业和产业链中,全方位采集其货物流和部分资金流信息,结合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如企业基础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行业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从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获得的第三方信息,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将这些外部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一窗式管理信息相比对,剥茧抽丝寻找疑点和线索,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最终提高对税源管理的监控手段
五、完善纳税评估,确保管理质量
开展纳税评估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我们要不断挖掘企业纳税评估的深度,尤其是重点税源企业,增加税收收入.一方面要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选调一批思想作风优良、业务水平过硬的干部充实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对他们进行统计分析、现代化网络技术等相关科学的专业培训,增强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充实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对他们进行统计分析、现代化网络技术等相关科学的专业培训,增强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方法.在加强案头分析,认真核实重点税源纳税人申报的各类信息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突破就帐查帐的传统做法,通过实地盘点存货、核实纳税人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以及工时定额等方法,查找纳税人产、供、销和进、销、存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提高管理质量
六、加强日常巡查,保持信息敏感性
篇8
第一,模型建立。从图中可以看出,应收账款与短期借款的一致性很高,可以假设企业为了弥补当年应收账款的漏洞不得不筹措短期借款。根据假定,建立短期借款Yt与应收账款Xt关系的模型:
Yt=b0+b1Xt+u
式中,Yt为短期借款,Xt为应收账款,u为随机误差项。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1992~2000年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与短期借款的数据,使用最小二乘法估计的消费模型为:
Yt=-972.2553+1.035291Xt
S=(1569.531) (0.059907)
T=(-0.619456) (17.28164)
R2=0.977098,F=298.6549,S.E.=1943.768
第二,实证检验:
经济意义检验:回归系数估计值b1=1.035291>0,说明该公司短期借款与其应收账款正相关,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应收账款每上升1万时,短期借款增加1.035291万。
拟合优度检验:Adjusted R-squared=0.973827说明回归方程及上述样本影响力的解释度为97.38%,即应收账款能对短期借款变动的97.38%做出解释,拟合优度较好。
以上结果表明假定成立,该公司正是由于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资金周转困难而进行短期借款,而这部分资金并非无偿使用,由此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二、水仙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由于数据资料有限,本文仅就1996年~1999年水仙公司的账龄进行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从1995年开始应收账款急剧增加,1997年之前90%应收账款账龄在一年以内。而到了1998年、1999年该公司一年内应收账款锐减,分别减少至44.7%、31.4%。1~2年的账龄则分别增加至45.2%、22.2%,1999年公司2~3年和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更是高达30.6%和15.8%。会计师事务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会依据谨慎性原则及国际惯例,对账龄时间长的应收账款做出坏账处理。处理方法通常有:对于制造业,账龄为半年至一年的应收账款,按50%计列坏账;账龄超过一年者,按100%计列坏账。
以1998年为例,坏账所占应收账款的比例为77.63%(15502×50%+(34654-15502)×100%=26903, 26903/34654=77.63%), 而1997年坏账所占比例仅为54.47%。也就是说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坏账损失进一步扩大;另外,在加大收欠工作方面也增加了费用,从而更加扩大了损失面。
三、水仙公司应收账款对销售额的影响分析
由图2也可以看出应收账款的增加对销售额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1992到1994年由于采用赊销方式,企业的销售额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1994年以后企业的销售额开始滑坡,大量的应收账款严重地影响了企业利润,最终由于这些问题造成了水仙公司最终退市。水仙公司由于应收账款管理不善抹杀了很多应收账款的正面影响,形成了一系列呆账、坏账,造成企业资金长时间被对方无偿占用等等。于是企业不得不通过短期借款来保障企业的现金流,而大部分资金属于有偿使用。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水仙公司应收账款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短期借款确实是缓解应收账款不能有效回收的一种手段,但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大量依赖短期借款只能增大企业的资金成本,扩大损失面。二是随着应收账款数额的增加,坏账损失将逐步扩大;此外,在加大收欠工作方面也增加了费用,加重企业财务负担。三是应收账款对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确实有一定积极作用,但这种作用有限。企业扩大销售收入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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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8年2月,欧盟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199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3)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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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相关政策沿革
在国发【2000】 18号文的通知中,提出“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通知中并没有对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规定。而随后在财税【2000】25号文中则明确规定指出:“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至此,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优惠政策被明确,此后虽然对相关软件产品的涵盖内容、即征即退计算办法、优惠政策的有效时间等陆续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解释,但对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性质却一直没有明确。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财税【2012】27号出台以后,明确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时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认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真正意义是希望从资金上扶持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是希望企业真正把这笔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企业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而并非是作为免税收入而成为了一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时,虽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按规定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即按规定专项再投入到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能够单独核算的金额)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笔者认为,虽然财税【2012】27号文件明确了即征即退税款的性质为“不征税收入”是十分及时和正确的,但因为文中没有对如何界定再投入方向、以及如何单独核算等做出更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因此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如何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专项用于符合文件规定的单独核算呢?是仅仅要求支出明细上单独归集,还是资金账户上也要求单独设立呢?如何才能让企业真正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意图有效的执行,而不违背财税部门出台文件的初衷呢?
首先,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资金账户上难以单独核算。能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应该是进行软件研发的技术型企业,此类企业不仅会从自有资金中投入很大程度的研发支出,且同时也会有来自国家、省、市等部门支助的研发课题资金。而此类财政资金中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的不同要求,在进行相应课题研发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会要求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大多与企业自有资金汇总在基本经营账户中,当研发投入发生时很难确定所使用的资金是企业账户中的哪一部分。
其次,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在项目确定上难以判断。因为软件企业只有即征即退资金这一笔研发投入的情况非常少,无论是自有资金投入的研发还是来源于其它部门资金支持的研发投入项目应该不止一个,且同时研发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换言之,只要企业有研发项目在进行中,就可以被认同为是即征即退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而不征税收入是否真正投入到软件研发和再生产上则难以确认,更谈不上是否单独核算和归集了。
第三,不征税税收入对应形成的支出内容难以确定。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而根据税法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成本支出同样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接上点,不征税收入在项目上难以与其他财政资金想区分,则不征税收入形成了什么性质的支出就更难以判断了。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相关使用管理建议
(一)、加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项目的“事前备案、过程监督、事后验收考核”的机制,严格监督和控制不征税收入的再投入方向,确保国家财税机关支持软件企业扩大研发再生产的初衷不被背离。
1、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后,应首先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形成相关项目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同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备案,如果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主管税务机关还可请相关科技部门协助进行可行性论证;
2、对于项目周期较长的研发或再投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不定期的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企业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真正投入到了预定的研发和再投入方向;
3、企业在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使用结束后,应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研发结果或再投入程度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企业的可行分析及预算报告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的即征即退税款在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检查,做到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应形成的支出也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真正按照国家财税部门的精神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企业的研发项目和扩大再生产中。
(二)、细化单独核算的具体操作细则,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资金收款账户、到后续资金使用时的项目成本费用归集等,从真正意义上做到不征税收入单独核算的归集,做到收入不征税、成本费用不扣除。
1、明确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应纳入一个单独的账户,与企业的自有资金账户、其他财政资金账户相区别,当发生对应软件研发支出或扩大再生产支出时,直接从此账户支付,形成资金上的独立核算;
2、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研发投入或投入再生产时,应结合事前备案的内容将投入的软件研发支出按项目单独归集研发成本的发生金额,并与资金账户的支出发生额相互对应,做到支出项目上的单独核算和归集;
3、一方面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形成企业的收入,在专门账户中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而另一方面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形成的企业研发支出,按项目单独归集对支出单独核算。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将从应纳税收入总额中进行纳税调减,而同时不征税收入对应形成的研发支出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相应的调减。
(三)、加强对软件企业在即征即退增值税计算和政策掌握上的培训:统一申报、评审和验收检查的流程,统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统一不征税收入投入研发项目的核算标准,做到税务等相关执行部门和具体计算的企业,能够在政策掌握和具体执行的上下一致和统一。
结论
自2000年国发 18号文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国家对相关软件产品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来,时至今日已过十余年,相关政策在不断的被细化、被完善,但国家鼓励境内企业多用于自主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初衷一直没变,伴随着财税【2012】27号文的出台“不征税收入”性质的确定,这一精神被更好的诠释出来。
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对财税【2012】27号文件精神的执行,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以保障国家相关部门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主研发的初衷。希望有更多符合政策的国内企业,在享受国家对软件等产品的资金扶持的同时,能充分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来开发更多的有中国特色的软件产品,更好的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加强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舞台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表:
1、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 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篇11
近年来,我区煤炭生产及相关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煤炭产品及相关行业已成为我区的主要经济支柱,煤炭税费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2009年,全区完成财政总收入91.34亿元,其中煤炭税费收入就完成了17.99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9.7%。按照我区经济发展的规划,今后一段时期,煤炭产业仍将是我区经济发展的重点,煤炭行业税费收入仍然是我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对资源税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惠及拥有资源的区域。因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抓好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煤炭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为将要进行的资源税改革作好充分准备,进一步理顺征管体制,做到科学规范地征收煤炭税费,为促进试验区经济的稳步增长打下良好的基础。
2009年底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明确2010年全区财政总收入要增长15%以上,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5%以上。要完成这一目标任务压力很大,主要是因为今年经济发展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一些新投资项目还在建设当中,对地方政府来说产生财税收入的效益不明显,对于已经在建和今年就要开工建设的机场、铁路,厦蓉、杭瑞等高速公路等建设的税收,省政府已经明确要求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由省集中安排使用,这对我区今年地方财税政收入的增长有很大的影响。为确保完成今年的财税收入任务,我们必须立足现有税源,充分挖掘增收潜力。当前,最具有增长潜力的就是煤炭行业的税费,必须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二、必须充分肯定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运用实施对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自我区煤炭产业开发以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煤炭生产及其相关行业的税费征收工作,多次出台关于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对加强全区煤炭税费征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煤炭产量的增长,产业的壮大,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落后、征收主体不合法、征管职能错位、税种征收不完整、收人情税等问题仍制约着全区煤炭税费的规范征收。
为了加强煤炭税费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近年来威宁县、赫章县、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百里杜鹃管委会等县市区纷纷进行了积极探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9年5月,地委、行署决定在金沙县召开现场会,推广金沙县和百里杜鹃管委会在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各县市区积极借鉴先进经验,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理顺征管体制,改进征管方式,煤炭税费大幅增长。
金沙现场会后,金沙县和百里杜鹃管委会针对实施科技管理中还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煤炭销售管理软件,将煤炭的产、销、存、去向等全部纳入了计算机管理,实现了“执法规范、源头控管、过程监控、成本降低、收入增加,社会满意”的良好效果。百里杜鹃管委会积极支持税务机关行使征收管理权,探索了“从价定率、源头控管、过程监控、三票比对(增值税发票、销售证明、运输货票),销向稽查的工作方式,将煤炭生产、销售中不同环节的税收、税种分别依照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征收,除了煤炭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销售合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之外,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税、工薪个人所得税、煤矿转让过程中的各项税收、煤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也进行了征收,并将与煤炭生产、销售有关的所有费、基金等全部纳入了税收征管系统进行了的信息化管理,现正在积极探索煤矿红利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改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既很好地解决了因煤炭市场价格变动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或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又公平了税负,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
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不仅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也有效地预防了干部犯错误。对此,2009年底省委宗源书记到我区检查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时,地委如培书记在汇报工作中予以充分肯定。
三、必须大力推行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切实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
2010年是试验区站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起点,迈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征程的关键之年,抓好煤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财政增收,事关重大,影响深远。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强化协作,大力推行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切实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
(一)转变思想观念。实践证明,我们的工作要发展、要进步、要取得成效,关键就是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墨守成规,敢于打破不适宜工作开展的旧体制、旧方法,敢于突破自我,才能推动工作的向前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原有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模式的弊端,积极树立科技兴税意识,敢于纠正不足,努力学习借鉴,积极运用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行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措施,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全面提升全区煤炭税费征管水平,实现全区煤炭税费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区要及时成立煤炭行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对该地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并明确专人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地税、国税、煤管等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完善以推行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为抓手的煤炭行业税费管理考核机制,认真组织实施考核。今天参会的各位分管领导回去后,要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今天会议的精神,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