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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法律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经济纠纷的法律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经济纠纷的法律

篇1

 

1.社会性

 

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具备了社会性的特征,正是由于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具备这个特点才使得经济法的众多法律责任关系得以平衡稳定。经济法的社会性特点指的是法律责任不管是构建体系还是创建制度等都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公共性,不但以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作为宗旨,而且还兼容了多种制度、多种原则、多种方式来体现,可以说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社会性特点就是一种全局性、公众性、公平性以及多元性的整体特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侵犯,严重者甚至可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危害,所以,经济法更应当站在社会角度去规定其法律责任[1]。

 

2.综合性

 

经济法中法律责任通畅会采取传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形式来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具备了极为明显综合性特点。法律制度不断成熟后其形态就会按照传统的标准分配到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然而经济法属于新法律部门,则很难发展出更新的形式。此外,经济法所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复杂程度也已经表明了,无论是何法律部门都需要明确诸多法律责任,才能将立法的宗旨及目标实现。

 

3.双重性

 

经济法法律责任具备的双重性特点可以从以下的三个角度理解。第一,双重性特点指的是法律责任极有可能由他法责任与本法责任来组成。第二,直接的讲,经济法法律责任就是违反法律的人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既可以体现民事责任中的补偿性质,也具备了行政责任中的惩罚性质,经济法法律责任就是结合了补偿性与惩罚性的一种责任制度。第三,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个体或者整体的利益造成损害,而这种双重性的损害使得经济法的主体也承担了双重责任[2]。

 

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形态

 

1.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传统形态

 

在经济法中,大部分的法律责任都是专章规定,这其中就存在了大量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性质一样的规定,主要采取间接和直接的方式对这些规定进行表述。其一,间接方式指的是在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当中,要对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但是传统的法律责任只是规定了应该追究其责任形态,并且由执法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处理。其二,直接方式指的是在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当中,应当具体说明或者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承担幅度等内容,能够直接采取该条款进行执法处理[3]。

 

2.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新形态

 

(1)纠正性广告制度。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对那些违反经济法行为,有时不仅仅只限于追究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且还应考虑到抵消这些违法行为是否会对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纠正性的广告形态就是一个典范。

 

(2)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惩罚性的赔偿主要包含了三个功能。第一,赔偿功能,这一功能主要是针对一些难以证明的人身伤害损失、受害人精神损害以及诉讼费用等给予的赔偿。第二,制裁功能主要是对那些具有恶意行为、违法行为者给予的惩罚。第三,遏制功能就是,受害人在接受赔偿后又受到不法分子的威吓,遏制功能可以对此发挥出遏制的作用,让不法分子在这种违法行为中吸取教训后不敢再实施该类行为。惩罚性的赔偿能够给予受害人更加及时、充分以及全面的利益保护,激励受害人与违法行为做斗争,这种功能可以对一些潜在的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以削弱违法人员的强势地位而预防或者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

 

(3)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指的是销售商、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得知自身销售、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可能存在一些危害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等缺陷时,可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通知广大消费者,最后设法将消费人员手上以及市场上的缺陷产品收回,采取销毁、更换或者免费修理等措施进行弥补制度。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召回缺陷产品的制度,并且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还制提高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识,为广大消费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障。

 

(4)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有增进或维护社会利益的责任与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了慈善责任、道义责任、综合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责任对企业自身发展及演变过程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初的表现形式以道德责任为主,然后慢慢发展成为了软法责任,一部分又开始不断转化为法律责任,此种演进足以反映人们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的提升。现如今,社会发展速度极为迅猛,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更多企业责任实现法律化、

 

软法化。最后,除了上述的两种责任类型以外,经济法内还包括了资格减免责任、信用减等责任、失误的政府经济决策失赔偿责任以及发出禁止令责任等形态[4]。

 

篇2

随着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普及,懂法的公民越来越多,遇到一些纠纷,人们已经原来越习惯应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现阶段,社会上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医疗纠纷问题的出现,一是由于制度上的不健全,二是人们的维权意识是不断增强的;但是,法律的出现是有一定滞后性的,因此医疗纠纷问题面临着法律上的一些困境,需要提出一些建议来不断地完善。

1医疗纠纷面临的法律困境

1.1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够完善

医疗纠纷的解决,应该采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目前来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不健全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重在“多元”二字,也就是说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局限于特定的一种,而是多种方式进行互补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具有动态性的,能够满足纠纷解决的多种需要。

医疗纠纷事件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是很少的,一般方法不能适用。法律之外的解决方式必须建立在双方和解并达成一定协议的基础上,但是在实际的纠纷事件中,医患双方往往谁都不会退步,而且双方都明白所谓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强制对方执行,因此协议的达成难度很大;况且医患双方达成协议时,没有第三方进行公证和证明,也没有第三方进行协调,医患双方在协商时一般都会以各自利益为基准,缺乏平等的立场和信任的前提,因此,协商很多情况下是没有结果的。《医疗事故条例》明确,对于卫生部门的行政处受理的医疗纠纷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仅有调解的责任,而没有强制协议执行的职能,医患双方一般不会依托此部门解决纠纷,因为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具有很大的联系,担心卫生行政部门会偏袒医院;而医方担心被卫生部门得知后,会对医方进行处罚,因此医方一般不会采用这种解决纠纷的途径。还有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就是依赖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设置在基层,有的设置在省级的专门机构,但是目前,他发挥作用是很受限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设置在基层,也就是在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中设置,基层机构并没有专业的人才提供服务,而且基层的民众也不清楚这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方式,一旦遇到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束手无策;在省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提供调解服务的专业人员是充足的,基层与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很多方面都没有完全适用的法律与之相匹配,即使走法律诉讼程序,诉讼人也无法预见诉讼的结果,因为法律并没有对诉讼的情况应该做出什么样的要求严格界定,如何进行操作也没有详细说明,因此,诉讼的法律道路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医疗纠纷事件。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事件主要依靠法律诉讼和非法律部门调解两种方式,但是机制之间并不能协调合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状况,不能使医疗纠纷事件得到方便和完善地解决。

1.2没有适用的法律依据针对医疗纠纷的解决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是解决各种法律事件的直接依据和参照,我国现在虽然有多种与医疗相关的法律,但是并没有针对性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专门法和系统法,目前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一项行政性质的法规,主要围绕着医疗事故规定对医方和病患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它起作用的范围是比较有限的,只对于医疗事故有明确规定,但是实际上,医疗纠纷的范围是远远大于医疗事故的,因此,对于很多医疗纠纷问题,它无从解决。

1.3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法律程序没有实际的操作意义

关于鉴定问题,在医疗纠纷事件的鉴定中,存在着“二元化”,医疗事故一方面可以由医学部门进行检定,另一方面,医疗事故的原因可以由司法部门进行鉴定;但是对鉴定的顺序,医患双方持不同的意见,这是出于各自的利益进行考虑的,而进行鉴定的法官的意见也可能不会达成一致。医疗事故的鉴定技术,主要作用是判断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在医方身上还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如果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那么就交由法医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结果将最终判定责任方以及其具体的过错,但是使鉴定发挥的效力减弱。

2医疗纠纷的完善建议

2.1完善解决机制

首先要筹建仲裁制度以解决医疗纠纷,我国目前已经有《仲裁法》,要做的就是将医疗纠纷案件纳入到仲裁法的受理范围之内;第二是使调解制度得到一定的完善,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事件的调解机构,调解的人员应该既有法律专业人员,又有医学专业的人员,共同解决医疗纠纷事件。

2.2明确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法律条文

我国应该建立与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依据,另一方面,可以使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及执行统一,鉴定人达成一致意见,能够高效率地解决医疗纠纷事件。

2.3规范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规范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应该完善鉴定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首先要分析现行中的这两种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通过有效的途径加以解决。

3总结

以上分析了医疗纠纷的法律困境和完善建议,希望对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在进一步地完善过程中,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对于医疗纠纷面临的法律困境问题,一定会得到顺利解决。由于笔者的个人水平有限,论述中可能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希望热心的读者能够给予修正或者补充,共同探讨完善医疗纠纷的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篇3

一、基本概念的理清

研究经济行政法的效率导向首先必须理清的问题是什么是经济行政法以及什么是效率,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进一步分析的重要基础。

1.什么是经济行政法

不同学者对于什么是经济行政法的问题持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可以称为“工具论”。这种认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家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由于将经济行政法视为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工具,因此这种定义带有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容,目前已经为大部分学者所不用。第二种可以称为“社会关系论”。这种观点将经济行政法界定为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学者们较为普遍的接受这种定义方式,因为该定义以其抽象性较好的涵盖了本身就极为复杂与广泛的经济行政领域。不过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将经济行政法的着眼点置于“社会关系”,但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来,法所具有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调整行为的规范,其着眼点应在于“行为”[4],上述“社会关系论”中对于经济行政法的定义忽视了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因此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相对来说,第三种对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方式——即“行为论”——更符合法理学角度对法的认识。行为论将经济行政法定义为规范经济行政主体行为的法,也即对经济行政组织和经济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这一定义将经济行政行为划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为了使干预经济成为可能而必须建构经济行政主体的组织行为,其二是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行为——并将经济行政法界定为对行为的规范与控制,体现了法作为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着眼于法律对行为的控制,也体现了现代控权行政的基本理念,是一种比较适宜的定义方法。不过,这种定义还有一个缺憾在于没有说明法律对经济行政主体行为进行控制的方式。这种控制的方式主要是赋予行为主体权利(或权力)和施加行为主体义务(或责任),因此如下这种“行为论”的扩展式定义为本文所采用:经济行政法指所有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利(疑应为权力——引者注),赋予其义务(疑应为责任——引者注)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组织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

2.什么是效率

效率是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同时正如下文所要分析的,它也是经济行政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作了能带来最大可能的满足程度的利用。效率有多种衡量标准,其中最广为接受的效率标准就是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它主要指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即在这种状态中,已经不可能通过重组或贸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7]。从帕累托效率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种定义主要是从资源对个体效用的满足角度进行界定,强调个体效益的增加不能以它者的效益损失为基础,这就具备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正义的理念。帕累托效率并非单纯的从单方面的产出数量大小进行界定效率,这就与另一个更为行政法学者熟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效率概念做出了区别,后一效率概念可以简单的表述为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8]。这种效率定义仅从产出的单方面进行界定,忽视了对产品消费者效用的满足以及产出过程中有可能会增加的社会成本,因此不适宜作为标准的效率定义。这种效率定义中存在的固有缺陷是行政法学(包括法学)一直难以引入效率原则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分别理清了经济行政法与效率的概念之后,要论证经济行政法为什么应以效率为导向,则必须寻找两者之间的逻辑中介,这个逻辑中介就是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以此为分界点,可以将本文的论题分成两个下属问题:第一是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应以什么为导向?这个问题关涉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理由;第二是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控制应以什么为导向?这个问题关涉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理由。在对这两个下属问题回答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起经济行政法与效率之间的逻辑联系。

二、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效率理由

对于第一个问题研究的起点在于这样一个明显的社会事实,那就是在任何社会中,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来说总是稀缺的。在应有尽有的世界里,非但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是不必要的,甚至连经济活动本身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稀缺性的存在意味着任何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资源,优化资源的配置,尽可能生产出满足需求的物品。因此任何社会最有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求,理想的资源使用状态就是上述的帕累托效率状态。于是问题就转化为如何才能实现资源使用的帕雷托效率状态。

面对如何实现帕累托效率这一问题,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并非是一个首选项。事实上,自经济学教父亚当·斯密以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恰恰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视为阻止实现帕累托效率的最主要障碍,经济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的思潮将国家的经济干预视为洪水猛兽而避之不及,认为只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达到帕累托效率的唯一途径。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则利用数学工具证明了这一点:省略复杂的数学公式推导论证过程,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如果不存在不对称信息和外部性等干扰因素,亚当·斯密所描绘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能自动促使市场生产者进行最有效率的生产,而且恰好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在理想的市场中,个人和企业基于个人效用和利润最大化的选择结果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会使社会处于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变得更满意而不伤害他人利益的状态中,简单的说就是理想的市场经济可以促使帕雷托效率的实现。然而,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上述分析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理想市场经济的存在。可惜的是,现实中恰恰缺少这一必要的前提条件,而是存在大量市场失灵的现象,正是市场失灵为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提供了效率理由:

1.不完全竞争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理想的市场经济意味着完全竞争的存在,完全竞争的世界是一个价格接受者(price-taker)的世界[9],它要求在市场中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影响市场的价格,只能接受在自由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市场价格。但是现实市场中的价格却在三种类型的不完全竞争中受到影响,这三种不完全竞争就是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这三种不完全竞争形态的典型特征就是个别企业有能力对价格进行决定性的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由强到弱。不完全竞争导致了价格机制无法自由的起作用,甚至会导致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帕累托效率也因此无法实现。为了消除市场中存在的这些不完全竞争现象,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入竞争,经济行政主体的反垄断行为因此就显的十分必要。主要通过执行反垄断法(最重要的经济行政法之一),经济行政主体可以防止和消除不完全竞争现象,促使市场中的价格机制自由的起作用,从而鼓励竞争,努力接近完全竞争的局面。

2.不完全信息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不完全信息的现实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市场中卖者和买者对商品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卖者为了将商品卖出会倾向于对买者隐瞒关于商品缺陷的信息,买者由于没有控制商品因此很难知道关于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不完全信息的存在还根源于信息成本的问题,因为人们对信息的获取需要付出时间、精力等,这些都成为阻碍完全信息获得的障碍。不完全信息导致价格机制难以反映正确的供求关系,同样是导致市场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率的原因之一,经济行政主体的干预可以部分解决信息问题,比如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强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降低股民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又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拒绝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其他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以避免因此造成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混淆。

3.外部性(externalities)问题阻碍着帕累托效率的实现

外部性也称溢出效应,它主要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装饰个人的房子外墙给行人带来的美感,正外部性会使他人无须付出成本即可享受物品带来的效用,虽然总体上来说会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但是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使它的极端例子会导致物品的无人提供。典型例子就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指该物品的效用扩展到他人的成本为零并且无法排除他人参加共享(比如国防),这就导致无人愿意花费成本提供公共产品,使的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不足,从而无法实现帕雷托效率。相对正外部性来说,负外部性对效率的影响更严重,典型如企业生产给环境造成的污染,这使得生产的社会成本高于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如果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企业的最佳生产量应在边际效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的位置[10],但显然企业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并不会将社会成本考虑进来,而只会按照边际效益等于企业自身边际成本的位置进行生产,这种偏差就导致企业生产了过量的产品,同样无法实现帕雷托效率[11]。经济行政主体同样可以通过经济行政行为消除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对于正外部性的极端例子——公共产品无人提供的现象来说,经济行政主体可以执行税法进行强制性征税,然后通过执行公共预算法将征收的税款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比如提供国防所需的武器装备、人员薪金等。对于负外部性来说,经济行政主体同样可以通过执行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的方式(如征收排污费)来消除。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理由在于:由于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等问题,理性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现实中的市场无法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因此也就无法实现资源最有效的运用。为了促成帕累托效率状态的实现,经济行政主体可以通过执行经济行政法,运用经济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消除阻止理想市场形成的障碍,用“有形的手”促成“无形的手”的形成,这也就是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理由。简单的说,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理由在于促成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即帕累托效率状态的达成,因此它的行为应该是以效率为导向的。

三、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干预行为的效率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在以上关于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论述中,一直使用的表述是经济行政主体依据某某法的规定进行干预,之所以强调这一点的理由涉及对上文所说的第二个问题的回答:首先是因为根据现代法治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12]。这一点同样适用作为行政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法,并且也是和本文第一部分为经济行政法下的定义相一致。其次,与这个标准的法学回答所不同的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脱离法律控制的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并不能保证帕累托效率目标的实现,甚至反而会导致市场中出现更多阻碍帕累托效率实现的障碍,也就是出现所谓的公共失灵现象,即公共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干预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场缺陷,甚至妨碍和限制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引起社会经济关系的扭曲,加剧了市场缺陷和紊乱,从而不能使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状态。因此公共失灵也就为经济行政法控制经济干预行为提供了效率上的理由:

1.效率理由之一:“寻租”现象的存在

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不存在经济行政法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经济行政法的缺失意味着没有法律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界定,因此经济行政主体干涉经济的权力就没有法律的约束。事实上在这种环境中经济行政主体通过运用没有限制的经济干涉权力同样可以达到上述消除市场失灵的目的,比如经济行政主体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市场中存在的垄断现象进行干涉,并运用强力予以消除,又比如经济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以使股东获取必要的信息。但是,正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理论在政治学领域内的运用)所指出的,经济行政主体本身也是有一个个具体的人所组成,这些人不会因为进入了经济行政机关而改变理性最大化这一经济学对个体的基本假设,因此经济行政主体本身并不能被看作为理所当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它实际上也同样会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则,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更何况具体执行经济行政行为的往往是作为个体的“行政人”,没有理由相信他能摆脱理性最大化的本性,事实上更常见的情形是尽可能的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经济行政主体手中还掌握着迫使行政相对人无条件遵从自己意愿的“权力”,如果这种权力没有界定范围(没有经济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着没有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形式界限),那么作为理性最大化主体的经济行政主体就有机会无限的扩张这种权力范围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并且同时无须付出成本(因为没有经济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着没有经济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无限制的权力必然会以自身的私利为目标,而不会去保证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实现。

以上描述的是一种比较极端的公共失灵现象——寻租。寻租在经济学中主要指支付给资源拥有者款项中超过那些资源的可替代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中的一部分,简单的说租金就是超过机会成本的那部分收入。在没有经济行政法为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划定界限并施加义务时,经济行政主体运用权力的机会成本很小,可以获取租金的空间则大大扩展,由理性最大化个体组成的经济行政主体同样会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会试图谋求尽可能多的租金。租金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活动,在与非生产性活动相对的生产性活动中,在理性最大化驱使下的个人与企业努力的追求收入和利润,同时在客观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与资源的有效使用,而非生产性活动则并不导致社会财富增加,只是通过权力的强行干预导致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这种分配是脱离市场调节机制的分配,结果使掌握权力但又没有为权力的行使付出成本的经济行政主体获取了本不属于它的利益,这就导致公共决策是扭曲,也极大的削弱了社会生产中的激励机制,促使本应依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社会主体转而依附于权力,参与到非生产性的活动中,致使社会资源浪费,也就无法实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由此可见,在没有经济行政法存在的情况下,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行为导致了权力以最低成本的无限扩展,进行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使社会资源无法用于正常的生产与分配而遭到浪费。经济行政法的重要性由此而体现,正如上文对经济行政法定义的讨论中所提及的,经济行政法是所有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力,赋予其责任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组织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行政法对于经济行政主体授予权力事实上就是划定了权力形式的界限与范围,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阻止权力的无限制扩张,防止社会资源在非生产性的活动中遭到浪费(这也是法律保留原则存在的经济理由)。同时,经济行政法对于经济行政主体施加责任事实上就是增加权力行使的成本,减少租金存在的空间,防止经济行政主体为谋求租金而滥用权力,浪费社会资源,促成帕累托效率的实现。由此可见,正因为经济行政主体对于经济的干预存在着寻租的政府失灵现象,无法确保帕累托效率的实现,因此才为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授权与赋责提供了理由,于是可以推导出经济行政法必然也是应该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为导向。

然而,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就是,如果经济行政法本身赋予了经济行政主体过大的权力和过小的责任,导致经济行政主体可以“合法”的寻租怎么办?这涉及到经济宪法和违宪审查的问题,对于经济行政法本身给寻租提供条件的情形,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向法定的违宪审查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审查经济行政法是否符合经济宪法中有关确保帕累托效率实现的条款(主要是经济自由条款)的规定,甚至可以将本文所论证的“经济行政法应以效率为导向”这一规范性(normative)命题作为违宪审查的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法治现状,这是一个需另文专述的问题。

2.效率理由之二:其他公共失灵现象的存在

如果说寻租现象的存在是经济行政法通过赋予经济主体权力并施加责任以确保效率实现的理由,那么在经济行政法中还有一部分内容是对经济行政主体自身进行组织规范的内容,这一部分是否也以效率为导向呢?这就涉及到另外两种公共失灵的现象:

第一种公共失灵的现象是集体决策的困境。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行为需要做出明确而又一致的行政决策。但由于经济行政主体事实上一个构成非常复杂的机构体系,其内部有各种职能部门的分工,各职能部门内部又会有各种工作部门的分工,而且各工作部门还可以具体细分为各个个体的职能分工,因此要在如此庞杂的机构体系中搜集各种分散的信息、统一不同的意见并形成对外一致的行政决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因此在经济行政法中普遍规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组织结构,使行政首长可以统一搜集不同的信息、分析不同的意见、作出统一的决策并为此承担责任,这是一个经济行政主体有效开展经济干预行为的前提条件。没有这种类型的组织机构的存在,那么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有效干预也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通过干预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第二种公共失灵的现象是委托——问题的存在。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的最终合法性来源是人民,因此经济行政机关行使的干预经济的权力也是来源于人民,从理论上可以将其视为人民将权力委托给经济行政机关行使,由此就产生了信息经济学中所谓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主要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当委托人将权力交于人后,由于主体的分离因此人对权力行使所掌握的信息就远多于委托人,在自身利益推动下通过控制信息的方式获取违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这同样使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难以达成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效率的目标。解决委托——问题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度设计,这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法中有关组织规范的法律规定来实现。比如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这也是经济行政主体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的主体、方式、程序(比如招投标)等内容,确保对国家税收财政收入运用的公开化、明晰化。又比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建立经济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尽可能的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经济行政主体在权力委托人(人民)的监督下更有效的进行经济干预,达成帕累托效率的目标。

四、结论:经济行政法的效率导向

综上所述,本文遵循以下论证思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证明了经济行政法应以效率为导向:由于社会资源存在固有的稀缺性问题,因此社会经济活动中首要问题就是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并且帕累托效率状态是社会资源使用的最有效状态。同时,经济学研究证明了在理想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完全信息、无外部性等问题)中,无外力干涉的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能引导自利的个体与企业自动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然而,理想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由于存在垄断、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经济周期等问题,现实的市场机制无法自动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这就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提供了理由。因此此,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必须是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目的,也就是必须是以效率为导向。可是,由于存在寻租、集体决策的困境以及委托——等公共失灵问题,经济行政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并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甚至会成为阻止帕累托效率实现的障碍。所以,通过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控制,进而确保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行为达到预期的效果,确保帕累托效率的实现就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经济行政法应该以效率为导向,即通过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来促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效率状态的实现。

【注释】

[1] 典型如宋功德著:《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梁彗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页。类似的定义还可以参见杨海坤:《〈民法通则〉的公布和我国经济行政法的发展》,载杨海坤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经济行政主体》,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325页。

[3] 吴建依:《经济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类似的定义还可以参见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72页。

[4] 刘星:《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页。

[5]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页。类似的定义还可参见洪家殷:《经济行政法之任务与手段》,载程家瑞主编:《中国经贸法比较研究论文集》(199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印行。

[6] [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7]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七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608页。

[8] 有学者已经基于这种效率概念分析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参见王成栋:《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在该文中作者提出要将行政相对人的效率考虑入行政法的效率原则中,但似乎并未展开具体的论述。笔者认为该文采用的就是以成本效益衡量为基础的效率概念,这种效率概念所固有的缺陷使其很难纳入行政相对人的效率,但如果使用帕累托效率概念则可以避免这种缺陷。

[9]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七版),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10]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由于企业只能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生产的产品,因此单个企业生产产品的边际效益(即多生产一个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必定是递减的,而边际成本(即多生产一个产品所付出的成本)则必定是递增的,企业生产产品的最佳数量应在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因为此时如果企业再多生产一个产品会导致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效益,这样企业就会亏本。同时,由于假定单个企业无法控制价格,并且单个企业可以在市场上买出自己所有的产品,因此这个交汇点必定等于商品的市场价格,否则企业会发现多生产一个产品的成本就会超出市场价格,同样会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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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近几年,我国会展产业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各地纷纷将会展业列为优先发展的重要产业,出台各项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因而,会展经济因其对城市经济的巨大推动力而被称为 “无烟工业”、“城市的金名片”。会展旅游业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城市或地区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据统计,全国每年举办的一定规模的展会活动项目3000个左右,进入市场的会议项目数以万计,会展业创造的直接收入超百亿元,直接或间接带动的关联产业的经济产出则有近千亿元。发展会展旅游业,正是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

2吴江会展旅游业发展的SWOT分析

2.1优势(S)

(1)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吴江位于江苏省最南端,东临上海,南接浙江,西环太湖,北依苏州,地处长三角经济区腹地,正所谓“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中间是吴江”。2012年9月经国务院、江苏省政府批复同意吴江撤市设区。吴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真正将从“运河时代”走向“太湖时代”,可以进一步依托苏州城市经济圈的有利条件,促进会展旅游从无到有快速发展起来。

(2)便捷通畅的交通设施。吴江境内苏嘉杭、沪苏浙两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318国道、227省道以及苏震桃一级公路,构成了纵横交错的公路网,大大缩短了吴江与近邻的上海、杭州、苏州三个大中城市的时空距离,使得吴江地处长三角腹地的区位优势,尤其是与周边大都市的“同城效应”更加凸显。水路交通也十分发达,境内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太浦河近邻沿海、沿江几大港口及铁路与机场。优越的交通基础设施为吴江会展旅游业发展提供了便捷的交通保障。

(3)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史料记载,自春秋以来,吴江历史上先后涌现了140多位著名历史人物,较为杰出的有春秋时期的范蠡、唐代文学家陆龟蒙、清代天文学家王锡阐等。近现代更是诞育了风云人物陈去病,民主主义战士、爱国诗人柳亚子,社会学家等一批仁人志士,现今国家两院院士中吴江籍院士有9位。这些名人志士为我们发展文化会展旅游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文化精神财富。

(4)丰富的旅游资源。吴江是风光秀丽的旅游胜地,现有文物保护单位54处,拥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镇同里镇2005年又被评为“中国十大魅力名镇”。同里景区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同里之春国际旅游文化节水乡丽人活动、吴江金秋美食节、盛泽丝绸文化节等旅游节庆活动,以及同里古镇、静思园等主要景区旅游品牌初步确立。特色“农家乐”快速发展,形成一批“中国太湖农家菜美食之乡”、“苏州市知名特色餐饮企业”和“中华饮食名店”。现拥有星级饭店18家,其中四星级以上10家,位居全省县级市第一方阵。2010年接待游客1110万人次,年均递增18%,旅游总收入达102亿元,年均递增21%。吴江的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又有极为丰富的水系资源和环太湖的滨湖旅游概念。保存良好的自然风光和古镇等人文景观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观光旅游,吴越文化的交源之地造就了吴江独特的文化名片。这些优异的资源正是发展会展旅游业的重要支撑。

2.2劣势(W)

(1)服务业先天性结构失衡、产业层次较低。由于历史的原因,吴江的制造业在区域内一直保持领先位置,而服务业是一个综合性产业,主管部门功能交叉复杂,加之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缺乏足够重视,行业产业化发展的培育机制与手段不足,因而造成吴江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会展旅游业更不例外。如吴江市已建各类商品专业市场94家,年交易规模上亿元的只有东方丝绸市场、江苏大发电器市场、平望副食品市场等几家,其余尚未形成规模。这种结构性失衡使现代服务业发展受到一定制约。同时,智力型服务比重低,劳务型服务比重大;高端服务比重低,低端服务比重大。因此,会展旅游业的发展先天不足。

(2)缺乏政府部门政策引导、缺少会展旅游有力推介。会展旅游对于吴江而言可以说是十分薄弱的,现有会展旅游业也主要依托几家高星级酒店接待的展会活动,接待任务数量很少,比如,同里湖大饭店每年与上海黄金假日旅行社合作承办的匡威集团阿迪达斯新品会,市区吴江宾馆、东恒盛大酒店平时的会议接待,以及在体育馆、华东装饰城等不定期举办的汽车展会、家居展会等,全年的会展活动数量少、层次低、力度小、宣传效应不大,因而,对于吴江当地经济发展难以起到足够的影响作用。

(3)会展旅游服务业专业人才短缺。由于会展旅游业起步晚,现有从业人员基本来自社会其他部门岗位。从统计来看,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就业的比重仍低于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且集中于房地产、旅游、商贸、教育、医疗卫生等传统服务行业。因此,吴江目前非常缺乏会展旅游业专门人才,尤其缺少懂得会展旅游经营管理的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2.3机会(O)

(1)经济转型升级的机遇。当前一个时期,世界范围新一轮产业大转移呈现两大走向,即欧美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加速向以亚洲为代表的低成本、高成长的国家转移,而以设计、研发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开始向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转移。与此同时,由于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国内产业发展呈现为东部沿海地区的一般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东部区域面临产业升级的机遇和挑战。作为毗邻上海、贴近苏州的吴江,要紧紧抓住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机遇,加快吴江会展旅游业的发展。

(2)撤市设区,全力打造省级滨湖新城旅游度假区的机遇。2012年9月,经中央和江苏省政府批复同意吴江撤市设区、整体并入苏州市。同时,苏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尽全市财力努力打造高起点、高标准、可持续的滨湖新城旅游度假区,这对于沿太湖区域发展总部经济、会展旅游是千载难逢的良机。吴江也出台有关政策,大力扶持会展旅游业的发展。“对在我市举办的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分别给予承包方6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兴办会展服务业。对注册在吴江并成功引进大中型会展活动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要围绕把吴江建成现代化滨湖城市的目标,全面与上海和苏州的会展业合作。利用毗邻上海和苏州的区位优势,吸引上海和苏州会展公司进入吴江成立合资、独资会展公司,允许外地会展公司兼并收购吴江的展览场馆。

2.4威胁(T)

(1)沪浙两地会展旅游业的影响。吴江处于长三角核心部位,会展旅游服务业受到来自上海、苏州等周边城市的辐射效应制约,如会展旅游的策划、设计、营销咨询等专业服务基本上依托毗邻的上海、苏州等地。由于受制于区域位势的影响,吴江会展服务业的发展尚缺乏先天优势。

(2)会展旅游业同质化竞争的压力。一般而言,吴江周边地区的上海、苏州、无锡这些大中型城市有着起步早、基础好、人才优势明显等扎实的会展旅游业基础。比如,2013年苏州将举办各类展会100个,展览总面积超过110万平方米,其中500个展位以上的展会超过40个,较2010年翻一番。而吴江欲从中分得一杯羹,首先面临的会展旅游同质化竞争的巨大压力。

3吴江会展旅游业发展路径研究

3.1整合吴江文化旅游资源,全面打造吴江会展旅游品牌

要集中精力、重点培育一批极富地方特色的会展旅游品牌,以各种节庆活动和重大项目为依托,积极举办具有地方产业和人文特色的会展旅游。通过组织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吴江历史、名人、民俗等文化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培育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会展旅游品牌,比如:吴江丝绸服装节、太湖螃蟹节、同里之春国际旅游文化节水乡丽人活动,等等。同时,积极承接国内有影响力的文化娱乐活动、体育赛事等活动,比如:江浙文艺联动会演、越剧专场表演、国际乒乓球邀请赛、龙舟竞渡比赛以及国际环太湖自行车比赛等。

3.2积极助推以纺织工业会展、商贸服务及总部经济为特点的新型展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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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2)03-0060-09

1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息化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大量运用,使得旅游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对于旅游者而言,网络在信息搜索和产品预订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激增,包括信息搜索、产品购买和分销在内的旅游者在线服务逐渐盛行,这给中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国家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表明,2010年上半年中国已经有3.612亿用户进行网上旅游预订,占到了中国网民的8.6%,并且这一用户群体还在不断扩大。为了抓住这一潜在机遇,中国许多旅游企业已经开始建设自己的网站,这不仅包括酒店、航空公司等旅游供应商,也包括旅行社等中介机构。根据站长统计网站(cnzz.corn)的统计,截至2009年6月末,中国已经有49200个与旅游相关的网站,这一数量还在保持持续高速增长。

尽管已经有相当多的研究对中国的酒店网站、目的地管理组织网站以及其他旅游业网站进行了评价,但对于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旅游景区网站的研究还较少。这主要是因为旅游景区在信息化进程上发展相对较晚,2005年在全国的风景名胜区启动了数字化建设的试点工作后,越来越多的旅游景区才真正开始运用信息技术。近几年来,景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大量的旅游景区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对旅游景区网站的研究还处于基本空白的状态。旅游研究者和业界人士都希望知道经过几年的建设,中国旅游景区网站取得了怎样的变化,旅游景区网站的建设指标应当如何选择以及旅游者对旅游景区网站的具体需求。因此,本文希望通过选取一定的指标对中国旅游景区网站2005年和2010年的情况分别进行评估,并且比较旅游者对于这些指标感知的变化,以期对中国旅游景区网站的发展状况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

2 文献综述

国外旅游研究界很早就已经认识到了旅游网站评价的重要性,罗振雄等(Rob Law,et al.)对旅游网站评价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分析了网站评价研究的发展历史,比较了旅游业内各部门网站评估的情况,认为目前的文献中酒店网站是旅游网站评价中受到关注最多的领域,其次为目的地管理组织网站及旅游商网站,而对旅游景区及航空公司网站的关注则相对较少。国内的研究情况也比较类似,研究者谈到了适用于所有旅游网站总体评价的指标,也针对分类旅游网站研究了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集中在目的地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政府官方旅游网站、饭店网站等类别,对于旅游景区网站的研究比较少。李素娟等从5大互动功能模块(即时通讯、留言板、社区论坛、在线预订、景区展示)比较了5A景区网站的互动功能。章长城等认为景区网站评价应关注其文化属性。然而,这些研究都没有对旅游景区网站建设提出完整的评价体系和评估结果。正如莫里森(Morrison)、泰勒(Taylor)和道格拉斯(Douglas)所认为旅游业是一个复杂的产业,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价所有部门,应针对每个部门的需求进行细致的研究。旅游景区网站评价研究的缺失无疑是旅游信息化研究的一个空白点。与国外相比,我国旅游景区大多是作为盈利主体,而且是很多地区旅游收益的重要来源,对于旅游景区网站的深入研究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有着更深远的意义。

此外,目前国内外已有的旅游网站评价研究大多数仅仅对网站的某一特定时间点的表现进行评价,可谓只是一个时间快照,对一定时间段内网站发展的评价研究较为缺乏。鉴于网络环境的迅速变化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一个网站某一时间点上的评价固然有趣,但仍然是不够的。国外有少数学者对一段时间内网站的变化进行了跟踪研究,金(Kim)、莫里森和迈尔斯(Mills)分析了两个时间点之间网站营销力度的变化,吉尔伯特(Gilbert)和鲍威尔一佩利(Poweli-Perry)分析了酒店网络公关营销技术在1997年5月到1999年11月之间发生的变化,这些研究都有助于对网站评价有更深入的了解。因此,为了分析某一特定产业部门网站建设状况的演变,建立一系列能够应用到连续时间段上的指标化评价,并利用此指标进行测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3 研究方法

3.1 定义评价指标

为了构建旅游景区网站的评价要素,2005年5月笔者对相关的文献进行了详细综述,借鉴不同学科的网站评价指标,对于文献中所提到的可以运用到旅游景区网站的大多数评价指标都予以保留,并进一步通过对旅游学者、旅游景区管理人员、旅游信息化从业人员的深度访谈,最终选定了基于可达性、体验性、有效性、互动性、商业性和营销性6个维度的共35项评价指标,为了保证对比研究的信度,2010年也采用这35项指标进行旅游网站评价。

3.2 数据采集

旅游者对于网站评价指标感知重要性分别通过2005年和2010年分别向100名旅游者进行问卷调查获得。笔者在于2005年8月和2010年8月在携程网旅游社区发放在线电子问卷,为了确保研究数据的信度,要求问卷填写者为至少访问过3个中国旅游景区网站的旅游者,成功收回问卷100份后,停止接受问卷。两年回收问卷的有效率分别为95%和93%,达到问卷调查有效率90%以上的信度要求,并且通过单因素分析,两年的被调查者在年龄、网龄、性别等人口统计数据上差异不显著,可以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调查问卷要求被调查者对35项指标的感知重要性采用5分制的李克特量表法(1为非常不重要,5为非常重要)进行打分。最后通过求取平均值的方法,获得2005年和2010年旅游者对于每一个指标的感知重要性权重值。

旅游网站的表现值分别通过2005年8月和2010年8月对网站进行评价获得。在2005年的调查中,所有的旅游景区网站都被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评价研究,2010年囿于研究限制,只选择了国家旅

游局2010年所评定的75个5A级旅游景区为研究对象,以代表中国最重要的旅游景区的发展状况。为了进行两年的比较研究,本文选择两年都共有的75个5A级旅游景区作为研究对象。为了保证研究的信度,两次网站评价的方法一致如下所述:评价小组由6位旅游业界人士所组成,万(Wan)认为,两位评价人员对同一网站进行评价即可避免个人偏见,因此,评价人员被划分为3组,每组2人,评价网站也被随机分为3组,每组25个景区。每组评价人员将随机选择一组25个网站进行评价。在评价之前,研究人员对评价人员概略介绍了评价指标及相关事项,评价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旅游景区网站进行打分,0代表完全没有达到标准,5代表完全达到标准。在评价的过程中,研究人员一直在场,以随时解答评价人员的疑问。每个网站都是由同一评价小组中的两位评价人员在双盲情况下进行评价的,如果两位评价人员对同一网站的评价差别为一分,则最终的评价分值取两位评价者打分的均值;如果两位评价者的分值差异在一分以上,则由两位评价者进行讨论后确定一个统一的评分,作为网站该指标项的最终评价分值。

3.3 数据分析

在数据分析的过程中,对2005年和2010年的两组数据都进行了描述性统计。每项评价指标的分值和变化值都被计算出来,以反映两个时间段被调查者对各项评价指标重要性的感知差异。每个网站的每个指标的评价值与变化值都被计算出来,以反映中国旅游景区网站建设的发展进程。

4 结论与讨论

4.1 网站评价指标重要性的变化

表1显示了所评价的35个指标的感知重要性分值与变化值。总的来看,2010年(M=3.89)网站评价指标的感知重要性均值明显高于2005年(M=3.36),说明旅游者对网站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35项评价指标中,24项的感知重要性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增加,另外11项在旅游者眼中则越来越不重要。其中,“呼叫中心”、“信息更新”和“支付系统安全性”是从2005年到2010年间重要性增幅最大的3项指标。这说明旅游者对于信息供给的及时性以及交易的安全性都有了更高的需求。“DMS及旅游门户网站链接”,“旅行社网站链接”和“网页加载速度”的重要性则跌幅较大。这体现出旅游者访问网站对于友情链接的依赖已经明显减少,并且因为网页多媒体等复杂技术的运用,用户为了更好地网络体验,也更愿意做一些时间上的等待。

在6个维度上,“商业性”是重要性增幅最大的维度,其次为“有效性”,表明随着中国网上旅行预订的指数增长,现在旅游者比以前更多地关注网站购物功能及网站的信息质量。

4.2 旅游景区网站建设的变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在被选择的75个5A级旅游景区中,拥有自己网站的旅游景区已经由2005年的64个(84%)增加到了2010年的74个(98.7%)。同时,从网站评价的比较结果来看,中国旅游景区网站的建设水平在这5年内有了显著提高。表2列出了具体的数值,可以发现64个旅游景区网站在其中28项评价指标上都表现较5年前更佳。变化明显的网站建设指标大多数都体现在“商务性”维度。2005年,只有19个网站提供在线预订服务,而2010年增至48个。而且所有商业维度的评价指标在2010年的表现都较2005年好,特别是“便捷的在线预订”和“支付系统安全性”,说明越来越多的旅游景区开始借助网络技术构建网络分销渠道来销售其产品和服务。

尽管“可达性”和“有效性”两个维度虽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但是这两个维度的所有指标一直都表现良好;值得关注的是“搜索引擎排名优先”的表现发生了显著提高,说明中国旅游景区已经认识到了网站可达性及优化搜索引擎的重要性,并着手就这些方面进行提高。

在互动性上,“在线游客服务与咨询”和“呼叫中心”等即时通讯方式比传统的在线留言方式更受到了网站建设者的重视,其表现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在“体验性”维度,“站内搜索功能”和“多语言”表现更为出色,然而代表合理的插件控制、弹出式窗口和网页长度的“网页设计”则表现较差,这很可能是因为网站设计者为了增加网站内容的丰富性,滥用网页设计工具,从而影响了旅游者的体验。

在7项表现有所下降的指标中,大部分都是“互动性”和“营销性”两个维度之下的,并且大都是因为技术发展变革而逐步淘汰的一部分指标。比如和其他网站交换链接,曾经是5年前旅游景区网站推广的主要方式,但是现在已经逐渐被搜索引擎取代。传统的网上留言,BBS交流方式,也已经逐渐被即时通讯工具取代。所以网站建设者也降低了对这些指标的投入,这些指标的表现也就随之下降,这也体现出5年来中国网络技术发展对于旅游景区网站的影响。

4.3 IPA相关分析

对于业界人士来说,最有价值的变化是跟随客户需求变化的变化。为了进一步探索中国旅游景区网站的变化是否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变化,本文采用双尾相关分析和IPA方法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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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的经济活动。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维护各自独立的经济权益为主要准则,又伴随着经常变幻莫测的客观情况,因此会发生无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经济权益争议,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从而便产生了我们口头所说的经济纠纷。一般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这几种方法。具体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简单、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产生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充分协商以及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础上才可通行的。而这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协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终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而很多问题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调解

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彼此间发生了争议、且不能相互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调解途径。进行调解可向当事人双方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来达成调解协议。

2.3仲裁

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所订立的相关仲裁条款及其他书面形式,即其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仲裁。当前我国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一裁终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这一前提下申请执行仲裁。

2.4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订立相关仲裁条款,且发生纷争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还是具有其自愿的这一特点,如解决时可能会引用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在我国,解决其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其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解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

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即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构成的,与学科、理论及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纷争及其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就已备受各国法学界关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研究领域。不得不说,国外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到现今为止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便不再累赘复述。在国内,近些年来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方面的研究已较有成果,其发展相对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继问世。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见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极大重视,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多元化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构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立法以及实践的主题皆较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学界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对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运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时在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民事案件时,是必须要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相当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法律原则不但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诉讼带有一定的成本,这里不仅是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诉讼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通过对以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了解与分析,本文认为,由于,经济纠纷内容复杂,在主持和解、调解等活动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关调解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解。②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③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不会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在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适度干预,这就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这种结案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通过调解来结案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对法院的调解都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这也是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并且,从审判务实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也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时,调解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而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将民事权益争议更及时、更彻底地解决;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以及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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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取反映区域旅游发展竞争力的指标时,应力求较完善、全面、真实地反映规模和效益的状况,体现区域旅游的基本特征,并且各指标应独立性较强,据此,选取了以下指标:旅行社数x1/个、旅行社职工数x2/人、涉外饭店数x3/个、星级旅游景点数x4/个、国内游客量x5/万人次、海外游客量x6/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x7/亿元、国际旅游收入x8/万美元,数据取自文献。

二、主成分分析

用spss13.0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其结果见表1~表3。

由表1可知,第一主成分和第二主成分的累积贡献率已达94.66%,超过85%,故选两个主成分就可以了。

根据表2,第一、第二主成分y1、y2的计算公式为:

y1=0.3850x1+0.3870x2+0.3718x3+0.3667x4+0.3783x5+

0.3675x6+0.1369x7+0.3638x8

y2=-0.0348x1-0.0142x2-0.1624x3-0.0341x4-0.0690x5+

0.3030x6-0.8691x7+0.3451x8

第一主成分y1在各个变量上的系数均为正,而且数值上相差不大,大都在0.3~0.4之间。各个变量的系数可解释为此变量对各个城市区域旅游发展竞争力规模的相对贡献率,主成分y1代表各个城市区域旅游发展的规模大小,即y1的数值越大,该城市区域旅游发展的规模越大。

第二主成分y2主要反映了国内游客量、海外游客量、国内旅游收入和国际旅游收入这几项指标,可以认为y2说明了各个城市旅游发展的收益情况,另外由于变量海外游客量和国际旅游收入上的系数为正,变量国内游客量和国内旅游收入上的系数为负,所以y2的值越大,表明该城市国际旅游的收益越好,反之,则表明该城市国内旅游市场的收益较好。

根据Z=y1f1+y2f2(f1,f2分别代表第一、二主成分的信息贡献率)可计算各个城市区域旅游发展竞争力的综合实力,各个城市综合实力的得分和排名列在表3中,从结果看,综合实力排在前五名的城市分别为:青岛、烟台、济南、泰安、威海,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实际这五个城市都是国家级旅游城市,山东省主要的旅游资源基本集中在这几个城市。

三、结论和建议

本文利用主成分分析的方法,对山东省17地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取出的两个主成分分别是区域旅游发展规模和效益的度量,并且根据综合指标的得分,给出了这17个城市旅游发展综合实力的排名情况,与实际比较吻合,可以看出将主成分分析的方法应用于区域旅游发展竞争力的评价中是非常有效的。同时可以看出,山东省内各地区旅游发展情况不平衡。青岛地区在旅游的规模和收益上都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因此青岛要更多地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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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物业管理收费引起的经济纠纷

由于物业管理收费引起的经济纠纷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最常见的经济纠纷类型。现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中仍然存在收费难的问题。现实中,除了恶意欠费的业主外,大部分欠费业主都有诸如物业服务不规范、物业收费不合理、房屋质量有问题等各种理由。而这些理由,有的是物业公司的责任,而有的却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在实践中,物业管理收费纠纷主要有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对物业管理合同认识不清、物业服务的类别和收费标准不了解、物业服务收费不透明等多方面的诱因。

1.2 业主和物业管理存在矛盾摩擦引起的经济纠纷

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由巨比主方和物业方对物业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不同理解,使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质量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价,另外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或存在管理漏洞,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出现矛盾或摩擦,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引起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的经济纠纷。

还有.些经济纠纷是由于物业管理存在不足或管理漏洞导致的,例如小区道路积水导致业主受伤、楼道照明未及时维修导致业主损失等。

1.3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经济纠纷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主要负责及时了解业主需求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

业委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因为小区地面停车费的收取、小区店面租金管理等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经济收入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经济纠纷,同时也会因为小区公共施设维修维护、小区公共资金的使用等公共事务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分歧和纠纷。另外,业委会为了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而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在新旧物业更替过程中也容易与物业公司产生经济纠纷。

1.4 业主与业主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

在现实生活过程当中,有一些业主在进行例如维修自家房屋等个入事务过程当中,存在损坏建筑防水层、或破坏建筑外墙、或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结果导致建筑公共部分遭受破坏,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甚至给其他业主带来了经济损失。当业主发生破坏行行为时,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发现并进行引导或及时进行制止,就会引发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也会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1.5 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的经济纠纷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多数与房屋质量有关系。有一些开发商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在修建房屋的过程当中,选用一些低质量的建筑用材,甚至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或者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由于施工因素导致房屋出现瑕疵或质量缺陷。致使业主在收房或居住过程当中出现房屋渗水,地面裂缝等一系列的建筑问题。

房屋交房之后,一切管理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一些业主没有相关的知识,就会将房屋质量的问题归因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维修不及时或房屋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就会用拒缴物业管理费等方式给物业管理企业施压或者寻求精神补偿。而物业管理企业夹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更是很难开展相关工作。这样出现恶性循环,就会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产生经济纠纷。

2 小区物业管理经济纠纷的诱因

诱使小区物业管理出现经济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具体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第力(类是由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和处理,第三类则是由巨比主自身的素质和认识存在较大差异。

2.1 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2.1.1 缺乏服务意识

服务理念的缺失使得小区物业管理处不能够及时做到与业主沟通,不能从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对物业与业主纠纷或业主投诉置之不理,甚至会对业主使用一些报复性手段,这样小区当中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处选择一意孤行,不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将会导致恶性循环,久之会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推向对立面,会导致物业管理处与业主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2.1.2 收费规范不标准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不规范不标准,甚至出现物业管理企业为牟取利益而乱收费。这一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物业管理处没有及时做到服务分类并设置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将公共设施经营收入及时公开或者上缴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公共设施维护养护费用及时公开。这样,就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处产生误解或拒缴。

2.1.3 服务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

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小区物业管理处担任着小区服务的角色、管理的角色,同时也担任着协调的角色。在小区物业管理会牵扯到业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物业管理牵涉其中非常多的细节,一旦出现服务不到位、协调不及时,就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例如,业主违规装修遭到其他业主投诉,而物业管理处没能及时制止,导致其他业主遭到损失;小区发生需要紧急维修的事故,但是物业管理企业没能及时维修导致小区业主经济损失;小区绿化遭到破坏、环境卫生不尽人意,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楼盘保值增值空间降低等。这些经济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

2.2 开发商遗留问题

开发商遗留问题没有能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完全,往往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矛盾,业主会将问题的矛头指向物业管理企业,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责任或者拖延,进而采用拒缴物业费甚至更激烈的行为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施压,从而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2.3 业主自身的问题

2.3.1 业主素质参差不齐

小区业主在教育背景、职业背景、生活习惯、经济基础、思想认识水平等各个方面存在非常多的差异。任何住宅小区包括一些高端住宅小区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身素质较低、生活习惯较差、思想认识水平低的业主。这些自身素质较低的业主,在生活行为中容易出现私自占用公共用地,对于公共环境的维护不到位,甚至破坏公共环境,随地乱扔垃圾的不文明甚至侵害他人的行为,造成其他业主损失,公共部位维护费用增加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2.3.2 缺乏对业主责任的认知

有一些业主只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却没有认识到作为小区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有些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偏颇的自我意识,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当中的条例,只是遵守,不能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大会、小区活动等不闻不问,而只注重自身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或受到侵害。这些业主往往会成为物业管理经济纠纷的制造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2.3.3 缺乏对物业管理的正确认知

部分业主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的缺失、对物业管理不够了解等原因,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存在偏颇或者误区,缺乏对物业管理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的正确认知。导致在业主日常生活过程中,会将其他业主侵权、突发、意外等使得自身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伤害的事件,归罪于小区物业管理处,认为小区内发生的一切事件,都应该由物业管理处来负责。这种由F}主对于物业管理缺乏正确的认知,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产生矛盾与经济纠纷。这也是一些小区经济纠纷法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关系,与物业管理知识的普及有直接关系。

3 小区物业经济管理纠纷解决措施

3.1 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现阶段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国家的法律部门应该提出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用法律和法规来引导市场,规范物业管理的服务体制。从而尽可能地从法律上引导物业经济管理朝着正轨化方向发展。

3.2 提高物业经济管理水平

物业经济管理部门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提高物业经济管理水平。对于开发商遗留问题等,积极沟通、尽快协调,为业主服务;对于自身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发现并及时修正,提高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管理水平;对巨比主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对业主进行劝导,及时与其他的业主进行沟通;最为重要的就是公共收益财务收支的公开,接受小区居民的监督,制定明确、详细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公开,避免乱收费等。

3.3 普及物业管理知识

篇9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是政府职能部门运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调节的。经济法纠纷主要包括经济权利、义务之间的争议,这些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因此需要经济法来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保证经济秩序运行。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所谓经济纠纷,是指利益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矛盾导致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范围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被管理人的法人、组织及机关单位间的纠纷。而经济法纠纷指的是发生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间的争议。在辨析经济法纠纷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时,一定要明确经济法纠纷不是由商品交换或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是纠纷双方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它与民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当然也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同。此外,如果经济法纠纷尚未构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来解决的。

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经济总体运行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控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市场资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在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对资源的管理都是很认真的,因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资源还是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满足本代人无节制的欲望。国家经济调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再分配的公平性,经济调节在让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时,一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势必会导致利益主体间的各类纷争。此外,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能被滥用,这势必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纷争是导致经济法纠纷的根源。经济法纠纷一旦出现,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否则将直接影响经济法的遵守和实施,也会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优化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相当必然。一般来说,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纠纷在前三种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须明确,经济法纠纷的主体如果是国家经济调节的机关或是组织,就不适用仲裁方法来解决经济法纠纷,这是由于仲裁机构本来就是社会组织,它无权对行使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机关或组织行使仲裁权,因此这类经济法纠纷解决不适用仲裁。

三、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以干预、管理和调控来实现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经济主体间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包括合法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法纠纷、国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产生的经济法纠纷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引发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调节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兼顾优化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来寻求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提及民事诉讼,实质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普通民事诉讼和特别民事诉讼。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纠纷主体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为了公正起见,就需要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制度进行优化革新。一般来说,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当然也可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还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来纠正当事人双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欧美一些国家甚至还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诉讼成本、推行集团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电子送达、改进公示制度等措施来保证司法解决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它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诉讼和特别行政诉讼。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是由国家或是法律法规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经济调节权,因此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间、被调节主体间以及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间的纠纷需要行政诉讼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受影响的第一方与国家经济调节主体间也会有经济法纠纷,这类纠纷也可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

总的来说,普通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扩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的种类、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撤诉与调节等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优化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需要。

作者:程明月 单位: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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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的就业率既对社会的安定和谐产生不好影响,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对影响我国就业率的主要因素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黄艳(2010)在《影响我国就业因素分析》一文中从影响就业的宏观层面考虑,在中国经济统计数据网上选取1989年至2008年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国家财政支出、居民消费水平等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国内生产总值是影响我国就业率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本文模型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

黄志云(2006)在《影响我国就业的因素分析及解决措施》一文中认为要解决就业必须转变就业观念,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要加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要保证最低平均工资,要掌握好平均工资与就业率之间的关系。

此外,西方经济学家关于就业理论也做了很多研究,首先是凯恩斯的就业理论: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市场作用的自我调节达到"充分就业",面对失业问题,凯恩斯提出了一系列有政府刺激经济、扩大有效需求的宏观改革措施。其次是最典型的"菲利普斯曲线",它主要描述了失业与通货膨胀之间的替换关系。失业率越高,通货膨胀率越低;失业率越低,则通货膨胀率越高。最后是奥肯定律,这一定律认为,GDP每增加2%,失业率大约下降一个百分点,同时就业率随着GDP的增加而增加。

二、模型的建议

1、变量的确立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本文选取了影响我国就业率的三个变量,分别是国民生产总值、工资水平和通货膨胀率。选这三个变量的主要依据如下:首先根据奥肯定律:国民生产总值变化与失业率间的关系,说明在经济繁荣时期,失业率低,就业率水平高;在经济萧条时期,就业水平低,失业率高。可见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或降低直接影响就业率的重要因素。其次,工资刚性理论认为:工资可以对劳动力供求的变化做出反应,但其调整过程是非常缓慢的,正因为这种滞后性影响失业率的上升或下降,从而影响就业率的变化。因此在研究就业率的时候工资水平也是重要因素。最后,菲利普斯曲线表示通货膨胀与失业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短期内,通货膨胀与失业率呈反向关系,既低水平的失业率伴随着高水平的通货膨胀率。因此,通货膨胀率也是影响就业率的主要因素。

2.模型的确立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模型可建立为:

Y=%[0+%[1X1+%[2X2+%[3X3+%e

其中,Y表示就业率;

x1表示国内生产总值;

x2表示平均货币工资;

x3表示通货膨胀率;

u为随机干扰项;

3.模型数据(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1985-2000)

三、参数估计

运用eviews软件对数据进行OLS估计,得出方程如下:

Y=79.50618318+6.006334741*X1+0.0002342325*X2+3.608958283*X3

(1.8382) (0.6624) (2.1418)

从回归方程的结果中得出了R2值为0.9714,调整后的R2=0.9642,DW值为0.9530,F值为136.87,以及各个系数的T值等,这些都是模型最初的参数估计。

四、模型检验

1、经济检验:根据最小二乘法得出了模型的初步方程

从回归方程中看出: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工资以及通货膨胀率的系数均为正,意味着这三个解释变量越高,就业率就越高。初步通过经济意义检验。

2、统计检验

(1)拟合优度检验:R2=0.971704,调整后的R2=0.964255;可以看出拟合优度较高,通过该检验。

(2)F检验:给定一个显著水平#?0.05,方程中F=135.8781,查F表得到一个临界值F0.05(3,16)=5.29,F>F#叮蛲ü煅椤?

(3)T检验:给定一个显著水平#?0.05,方程中X1的T=1.838209;X2的T=0.662497;X3的T=2.141874;查表得出T(#?2)(16)=1.771 , T>T#叮薠2没有通过检验,其他变量都通过检验。

3、计量经济学检验

(1)异方差检验: 用GQ检验该模型是否存在异方差。将16个样本分成两组,16-4=12,12/2=6,因此以1985-1990为第一组数据,1995-2000为第二组数据,选取解释变量X1排序,分别做回归。

得出SE1=0.227966,SE2=0.308757;

计算F统计量:F=0.308757/0.227966=1.3543;在5%的显著水平下,F(0.05)(4,19)=5.29;说明该模型不存在单调递增型异方差。

(2)多重共线性检验:对Y分别关于X1、X2、X3做最小二乘回归,分别回归后我们发现X1的可决系数最大,因此选定X1作为模型的第一个解释变量,再逐步回归。逐步回归中发现,加入变量x2时,可决系数变化不明显,因此剔除解释变量x2。得出以下方程。

Y=79.50618318+8.151591899*X1+3.34593275*X3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我们得出:1、总体来说,我国虽然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但是就业率比较稳定。2、影响我国就业率的最主要因素是国内生产总值,其次是通货膨胀率。3、平均货币工资水平对我国的就业率影响不大,这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基本相差不大有关。4、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是提高我国就业率的关键。

根据测量结果提出相关建议:首先,我国需要采取一个适度的通货膨胀率政策。通货膨胀率对我国就业率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根据上面的计量分析,通货膨胀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可是我国就业率上升3.58%。考虑到通货膨胀率增长对就业率和社会的影响,我国可以采取3%-7%的通货膨胀率。其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是就业率提高的关键。根据上述计量分析,国内生产总值每增加1千亿元,就可使我国就业率水平增加7.88%。最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对产业政策进行调整,重视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就业容量大的服务型企业和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李子奈,潘文卿.计量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篇11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推动中西部发展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意义重大。近年来,旅游经济差异的研究日渐增多,在空间上涵盖了从全国到各省、市、区等不同尺度范围的研究(汪德根,陈田,2011;陆林,余凤龙,2005);研究方法上,多数研究者主要依据区域发展相关理论,运用泰尔指数变异系数以及标准差等方法来分析地带间旅游经济差异(何瑛,唐湘玲,2011;程进,陆林,2010;孙盼盼,戴学锋,2014);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空间自相关理论在旅游经济差异的研究应用中也日趋成熟(姜海宁,等,2009;宋慧林,马运来,2010;余凤龙,等,2013);另外一些研究者还尝试使用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ESDA)技术研究景区交通可达性旅游者空间分异等微观问题(张燕,等,2010;潘竟虎,从忆波,2012)。总的来看,研究成果多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和高等级旅游景区,旅游经济及空间分异指标的选择及赋值主观性较大,分异因子的提取和分异规律的概括大都是实证性的,缺少不同层次旅游经济行为差异的比较研究(陈晓,等,2009;李如友,黄常州,2014;王洪桥,等,2014);空间自相关分析关注全国层面的宏观现象(李红波,等,2013;方叶林,等,2012),少有省区内部特别是更小尺度上的规律研究(龚箭,等,2014)。随着大城市旅游进入新常态,县(市)旅游正在以超常态的步伐赶超,县(市)旅游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转型的新空间和新动力。本文以新疆各县(市)旅游经济发展为研究对象,结合新疆旅游经济普查数据,用地理信息技术手段分析新疆旅游经济发展空间差异,综合应用空间自相关分析及SPSS17.0相关性分析方法研究空间差异的影响因子,以期探索新疆旅游经济发展空间分异的客观规律及形成机制,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新疆旅游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1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1 研究方法

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ESDA)是一系列空间数据分析方法和技术的集合,以空间关联测度为核心,通过对事物或现象空间分布格局的描述与可视化,发现空间集聚和空间异常,揭示研究对象之间的空间相互作用机制(蒲英霞,等,2005)。ESDA有效弥补了传统区域差异分析在“空间依赖性”解决方案中的不足,从全局和局部自相关角度有效解决了与地理位置相关的数据或行为的空间属性或空间关联,为分析空间异质性关联性及其分异规律提供了有效途径。

(1)全局空间自相关

全局空间自相关分析用于分析区域总体的空间关联和空间差异程度,常用全局Moran指数(Global Moran,s I)表达(徐建华,2006):(1)

Wij为空间权重矩阵,空间相邻为1,不相邻为O,E(G*i)和Var,(G*i)分别为G*i的数学期望和变异数。如果Z(G*i)为正且显著,表明位置i周围的值相对较高(高于均值),属于高值空值集聚(热点区);反之,如果Z(G*i)为负且显著,则表明位置;周围的值相对较低(低于均值),属于低值空间集聚(冷点区)。

(4)相关性分析

本文选用偏相关分析方法对变量进行控制,通过相关性分析得到影响新疆旅游经济空间分异的主要因素,并以此探讨其形成机制。

1.2 研究数据来源

首先以新疆85个县(市)(见表1)为研究单元,并选择旅游总收入作为统计分析样本数据其次,基于新疆旅游资源独特但旅游经济落后这一现实,充分考虑新疆MODS(山地-绿洲-荒漠系统)的空间结构对旅游经济的基础性影响,选择影响空间分异的三大关键因素――经济发展资源禀赋及交通设施,关注指标体系的空间关联和指标赋值的功能匹配,在影响因素及机制分析中选取与新疆旅游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经济,旅游资源,交通网络和旅游基础设施等四大类13个具体指标(汪德根,等,2011;方叶林,等,2013;张广海,等,2013)(见表2)。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新特的交通区位,选取以下指标进行分析。原始数据来自各县(市)2013年统计公报和各地州统计年鉴,其它数据来源于2013年新疆旅游资源普查数据,图层数据来自于国家地理信息网1;4000000图集,通过GIS软件录入属性数据得到。

2 实证结果及分析

将已录入属性数据的shp图层导入Geoda软件中,基于最临近距离规则创建空间权重wij,得出全局Moran's I指数为0.3220,Moran's I的正态统计量Z值大于0.05置信水平的临界值(1.96),通过显著性检验(见表3)。

由以上得分可知,Z值>1.96,可以拒绝零假设,表明新疆旅游经济空间分异呈显著的正的空间自相关特征,即各县(市)的旅游经济发展水平不是随机分布,而是具有较明显的空间依赖性。

全局空间自相关指数Moran's I主要通过比较临近空间位置观察值的相似程度来测量全局空间自相关属性和程度。因其充分考虑了样本量,观察值及空间权重而能很好地反映某种属性在整个区域宏观分异特征;而局部空间自相关是在全局自相关时进一步探讨属性是否存在空间异质性,并确定其异常值位置,寻找二者在空间分布上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一般采用Moran散点图和局部空间关联指标(LISA)分别表征全局和局部空间自相关关系。基于各县(市)旅游总收入数据,利用GeoDa095i软件得到新疆85个县(市)旅游经济总收入的Moran散点图(见图1),结果分析如下

2.1 整体上表现为空间集聚性强,两极分化明显的特征

新疆旅游经济发展表现为水平较高或较低的地区周围也聚集或跟随着经济水平较高或较低的地区,旅游经济空间分异具有典型的正空间自相关性,且空间差异较大如图1所示,分布在第一象限的空间样本占21.7%,落在二三象限的样本占73.5%,表明新疆旅游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空间集聚和极化特征,但整体水平普遍较低且空间依赖性较强。

2.2 局部上符合距离衰减和空间近邻效应

由于Moran散点图没有给出显著性水平的指标,因此有必要计算LISA来进一步探究空间分析的结果,LISA是用来衡量观测单元属性和其周边单元的相近或相异程度的指标。利用GeoDa095i软件计算得到每个单元的局部Moran's I值及与之对应的显著性水平,将显著性水平高的县(市)提取出来,可以直观得到新疆旅游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值集聚的县(市)(见表4)。

新疆旅游经济局部集聚形成了稳定的高低值区双向极化空间格局,旅游经济发展水平以高值区核心城市为中心沿交通网络向周边地区递减处于HH区或者LL区的县(市)旅游经济发展空间分异较小,其局部Moran指数为正且显著,占新疆县(市)总数的30.6%,而这两个片区相比较,旅游经济差异很大,这两个地区的差异水平几乎代表了南北疆旅游经济发展的差异,集聚状态形成双向极化。

HH区域内县(市)自身和周边地区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均较高,主要位于“乌-昌”经济圈范围内,该类地区旅游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周边地区,并且此类地区之间旅游经济的关联性强,旅游经济的空间溢出效应明显,有利于相邻的旅游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之间开展多方面合作,从而实现要素流动旅游客流量共享;而昌吉回族州县(市)处于LH区,由于逐渐远离经济核心区,旅游经济发展缓慢,旅游产业链功能不全导致一直处于落后区;处于LL区的县(市)基本分布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大部分地区以及喀什地区部分县(市),这些县(市)大多自然环境恶劣,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但有着良好的人文旅游资源;由于南北疆距离较远造成这些偏远区域旅游经济发展长期滞后,旅游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2.3 冷热点分布集中而稳定,但冷点及相关区域占比较高

如图2,新疆旅游经济热点区为Z(G*i)为正且显著的县(市),这些县(市)基本处于北疆中心区域,以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为核心,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为延伸,但热点区仅占新疆总面积的26.5%,冷点及相关区域所占比重较大;旅游经济冷点区集中在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以及和田地区。南疆地区交界闭塞,少数民族集中,通达性差,是新疆旅游经济冷点区的核心。

2.4 影响因素及形成机理分析

根据新疆旅游经济空间分异较大,两极分化较强,旅游经济空间发展失衡的特点,选取社会经济、旅游资源、交通网络和旅游基础设施等四大类:旅游人次、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行社个数等131个具体指标,用SPSS17.0主成分分析及相关分析方法,深入研究影响旅游经济空间分异规律的形成机制。其中旅游资源优势度指标原始数据来自韩春鲜(2009)的研究成果,鉴于旅游资源与旅游经济关系密切,同时新疆旅游资源类型随时间变化较小,旅游资源优势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一个地区的旅游资源概况,故作此分析本文其余数据来自《新疆统计年鉴》及经济普查数据,计算结果如表5,可分析得:

(1)交通可达性及旅游基础设施数量对新疆旅游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由于相关度越接近于1,二者的关联性越强,本文界定相关度大于0.5的指标为一级指标,小于0.5的指标为次级指标,由分析结果知,旅行社个数星级宾馆个数以及住宿和餐饮从业人员数与旅游经济发展的相关度较高,旅客周转量与旅游经济发展的相关度也接近于1呈高度相关,远高于人均CDP等次级相关指标,可见旅游基础设施尤其旅游交通与旅行社数量对新疆旅游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对此,我们应用标准差椭圆来对旅游交通旅游景点(含旅行社星级宾馆)这两类主要因素与旅游经济格局的形成做具体分析(见表6)。利用Arcgis10.1中椭圆分析功能可统计出全疆旅游景点的中心位于和静县(85.217809,43.328755),长半轴为6.84km,短半轴为2.72km,旅游景点椭圆面积约占全疆面积的34.7%,相对全疆空间分异系数较大,说明旅游景点存在着明显的空间分异;其次旅游景点分布成“东北-西南”的分布格局,方位角是68°,与旅游总收入分异趋势相似,因此是影响旅游总收入出现极化现象的主要原因。铁路线路呈“西南-东北”方向分布;与公路相比,铁路椭圆面积较小,分布集聚且主要集中在旅游热点区,可以看出,铁路对旅游经济影响效应要高于公路。

(2)旅游资源优势度对旅游实现更加重要

A级旅游景区的数量少,对旅游经济造成影响不显著,游客更加注重旅游资源的优势度,在注重休闲与体验的旅游时代,旅游资源的丰富度与品味度占据了更重要的位置新疆旅游资源丰富,品位度高,与中国东部和中部地区互补性强,有极强的吸引力,但总体上还基本处于“一流资源,二流交通三流开发”的状态,有许多具有开发潜力的资源还未得到合理开发,需要加强新疆A级精品景区建设,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3)交通区位对新疆旅游经济空间分异起着基础性作用

由图3可以发现,新疆省道和国道空间分异系数较大。南疆地区交通闭塞,铁路及公路数量少等级低,交通网络连通性差。覆盖度低。良好的交通区位使得新疆旅游经济热点区集聚于北疆,形成了以乌鲁木齐市为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吐鲁番地区阿勒泰地区为延伸区的旅游热点区域,呈以热点区核心城市为中心沿交通网络向周边地区递减的格局,交通区位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篇12

而另一边,2000年3月,乔红霞又将澳柯玛公司告上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后者返还多付货款及扣率、返利款。乔红霞向法院出示了多份双方购销合同和协议书,2001年5月,兰州中院以此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乔红霞方1500多万元。之后,澳柯玛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院。当年11月,甘肃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月,兰州中院执行判决,从澳柯玛公司账户划走930多万元还给乔红霞方,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不料,帮助乔红霞胜诉的几份合同和协议书,却将她带上了青岛中院的刑事审判庭。

青岛市中院在审理澳柯玛诉乔红霞公司这一经济纠纷案的过程中,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案件移交到青岛市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后,2003年10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乔红霞提起了公诉,称乔红霞采用添加的手段变造了3份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书,此外,还伪造了另一份补充协议书与一份返利协议书,而乔红霞正是以这些合同与协议书为主要证据,赢得了甘肃两院的经济纠纷案并获得1500多万元的偿还款。检察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乔红霞的刑事责任。

11月4日,乔红霞被逮捕。而青岛市公安局也在“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9万多元及美元30万元。11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中,乔红霞是否“添加变造、伪造7份合同、协议书”理所当然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但是对照甘肃省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与青岛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却不难发现,甘肃两院所依据的合同和协议书却并不完全是青岛市检察院指控的这7份。而另一个庭上辩论的焦点是:如果乔红霞变造、伪造合同和协议书情况属实,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乔红霞民事胜诉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事实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精神的。”乔红霞的辩护律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说,“本案纯粹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不是刑事诈骗犯罪。”许律师认为,乔红霞是通过甘肃两级法院审判和执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万元的,如果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应当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来纠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强行追究刑事责任,把法院执行款当作赃款追回去”。

值得注意的是,乔红霞于2002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青岛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此期间的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就“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答复》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青岛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尽管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乔红霞之前见到过这一答复,但由于这一答复只是由高检的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记者为此电话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称,既然该答复是针对地方检察院有关请示而作出,有关方面应当照办。对于青岛市检察院未按《答复》中的指示办案,该人士称:“我们以前没遇到过类似情况”。

篇13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