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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规定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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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规定

篇1

2、配发给分局和机关有关部门使用的车辆,由配属部门负责人协助办公室进行管理。

3、配发给工商分局的车辆,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度使用。调度使用时产生的燃油由办公室根据公里数配发。

二、车辆使用

1、局领导班子成员用车,实行主管领导相对固定,其他领导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需要。

2、机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本区范围内用车,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调度安排。

3、全局车辆因工作需要出车到本市以外地区,需提前一天填写《申请单》报主管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调度安排。产生的费用凭批准后的《申请单》报销。

4、节、假日因公确需用车,分局车辆须向办公室申报,由分管领导批准,机关车辆须向办公室申报,由协助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凡出楚州区用车一律需主管局长批准。

5、本局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公车的,须报主管局长同意,办公室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调剂安排车辆。用车范围超出本区的,燃油费、过路费等费用一律个人自理。

三、车辆维修保养

1、全局车辆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监察室负责监督,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2、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核审后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在外地发生突发性故障,电话报局办公室,经同意后就地维修。维修保养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送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3、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该车驾驶员必须跟踪监督,维修保养完毕后,由办公室负责车辆技术保障人员进行审核鉴定,确保质量。

4、驾驶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费由驾驶员自己承担。驾驶员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处以1倍报修经费的罚款。

四、油料配给

分局车辆用油由办公室按局规定里程数核定每月用油量,统一采购配发加油卡,加油卡由分局长管理或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局定额从严从紧控制,节约的部门接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驾驶员管理

1、实行驾驶员相对稳定制度,局机关实行专职驾驶员,分局鼓励在职有驾驶证的年轻干部驾车,但人员也要稳定,一般限定在2人以内,有专职驾驶员的不得让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2、驾驶员不得擅自将本局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准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违者经查实后,除承担所有费用外,正式人员调离驾驶岗位,临时人员一律辞退。

3、驾驶员不得擅自使用本局车辆为个人及亲友办事。违者经查实后,驾驶员除书面检讨外,同时扣发本人100元,一年中违规超过3次,扣发本人600元。

4、驾驶员应遵守派车制度,凡拒绝服从调遣或因其时间、责任观念不强,造成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延误的,发生1次扣发当事人50元,一年中累计发生3次,正式人员调离驾驶岗位,临时人员一律辞退。

篇2

第三条公司的商品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物料采购工作,由公司采购部负责。

第二章商品请购

第四条商品请购原则

1、应坚持“节约就是效益”的管理理念,正确计划采购,减少采购浪费,减少呆滞商品产生,提高请购后物料的利用使用率。

2、应根据物料的使用量,结合物料的储存量,适时、适量的申报物料请购计划,在确保正常生产的基础上,坚持物料零库存储备,以降低物料储备成本。

3、各单位应坚持物料以旧换新制,倡导物料修旧利废,使物料尽其所用,以降低物料请购。

第五条物料请购

1、各单位应依据物料请购的原则,对所需物料开立“物料采购单”,在“物料采购单”上应注明物料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货时间要求等。“物料采购单”见附表一。

2、属急需物料,应在“物料采购单”备注栏中注明“急需”,采购部应采取措施及时采购。

3、请购部门在开立“物料采购单”时应一式四联,经单位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核准送采购部、物料核算员、物料保管员各一份。

4、各单位在物料请购过程中,如造成物料浪费或呆滞料现象(超出一个月),由物料请购核算员、物料保管员、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承担责任。

第三章物料采购

第六条物料采购原则

1、应坚持“省一分钱就是纯利润”的管理理念,根据物料用途,适时、适质、适量、低价的做好物料采购工作。

2、应坚持“企业利益至”的意识,做好物料采购询价、比价、议价工作,不断降低物料采购成本,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第七条物料的询价、比价、议价

1、采购部应随时掌握企业所需主要物料的市场行情,并建立好厂商、供应商提供的与采购物料相关的资料档案,为物料采购工作奠定参考基础。

2、采购部接获“物料采购单”后应依据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以电话或传真形式进行物料询价。

3、若供应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物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采购经办人应持相关资料经请购部门核准,并在“请购单”上签注意见后方可作比价、议价的对象。

4、对厂商供应商提报的资料经整理后,采购经办人应认真分析,并需从中精选出三家,以电话联络方式向供应商进行最终比价、议价。

第八条采购经办人在做好最终比价、议价的基础上,填报“物料比价单”,经采购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核准方可采购。“物料比价单”见附表二。

第九条属订购物料、采购经办人应持订制厂商“比价单”办理审核、核准手续后方可安排订制。

第四章物料采购票据的核销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物料采购票据核销

1、采购经办人在采购物料的同时应向厂商或供应商索取增值税发票及随货清单,以作为采购物料入账、入库的凭证。

2、物料采购票据核销程序:物料进厂,经材料核算员、质量检验员、物料库保管员核对验收无误入库后,发票上应由核算员、检验员、保管员、采购经办人盖章,经采购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盖章后,经总经理签字盖章送财务部入账。

第十一条物料采购付款方式

1、对先付款采购的物料(带款提货类):采购经办人应根据物料实款额,经采购部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持借款凭据到财务部办理暂借款手续。翌日持发票按程序办理核准手续,并送财务部处理帐务。

2、对后付款采购的物料(先提货后付款类):待物料入库发票核准入账后,由采购经办人持厂商或供应商的收款收据,经采购部经理、材料核算员核准,经总经理签字盖章后,由财务部付款。

3、对订立合约采购的物料,应依合约规定按程序办理核准手续,经总经理签字盖章后,由财务部付款。

4、对订立合约物料短交者,应以实收数量的货款金额付款;对订立合约物料超交者,未经总经理批准,以订货数量货款金额付款;否则,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

篇3

一、享受待遇人员:

1、在xx集团工作满一年的保管员级以上管理人员在患重、危病住院时,可享受此待遇。

2、患病职员住院期间工资照发,奖金取消。

3、职员在工作过程xx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自身伤害公司按报销比例给予减半报销。

4、xx集团在职员工工作中发生伤亡、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等,公司将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xx工龄:以参加xx公司工作时间为准。

三、报销范围:

1、职员自身患病,需住院治疗,应有市甲级医院(佳木斯市如中心医院、中医院、佳大附属医院等医院)开具医疗诊断书后方可住院,住院期间用于治疗的费用公司按规定比例报销。

2、住院治疗期间所用的保健品,非住院治疗的疾病,及购买理疗仪等费用不予报销。

四、报销比例:

满1年

满2年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8年以上

普通管理人员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中层干部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公司领导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五、报销程序:

1、职员患病后应持甲级医院开具的住院治疗诊断书到公司填写请示单、支票领取单,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批准,总经办/人行部备案后,到财务部领取支票。

2、病情较轻职员治愈后可一次性到公司进行报销。

3、因病情较重,费用较高,患病职员在住院期间可委托家属每月到公司总经办/人行部办理报销一次。

4、报销时需填写请示单,写清金额,附甲级医院医疗诊断书、正规医疗费用发票,逐级审批,财务部按相应级别、年限及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5、佳木斯肉联厂职工因公司承租费中已包括医疗保险金,肉联厂已负责其医疗待遇,不再享受公司医疗待遇,如肉联厂所报销医疗费用与公司规定的报销金额有较大差距,公司可适当考虑给予补差。

6、职员调职后按现职级别享受此待遇。

六、此规定在公司实行国家统一医疗保险年自行废止。

(二)保险

集团为已办理录用手续,且劳动人事关系已调入集团或分公司所在地人事局的正式员工上缴社会统筹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员工个人应缴部份,每月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三)休假

一、员工婚、丧、产假

1、婚假:进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达到晚婚者,可休假七天,非晚婚员工休假三天。

2、产假:进行公司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晚育规定的顺产女员工可留职停薪休假90天,难产或剖腹产女员工留职停薪休假105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三天有薪休假(不含路途),超过三日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1、在集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每年带薪休假三天;

2、工作满一年的部门经理可享受每年带薪休假五天;

3、工作满一年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以享受每年带薪休假十天;

4、休假期间工资、奖金、补助照发;

5、休假者至少提前15天向主管领导提出局面申请,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获准后方可休假。当年休假可在次年享受,休假可累存但不可连休。

(四)、补贴补助

一、员工可享受住房补助、交通补助、伙食补助等补助,在员工工资总额中体现;

二、每日享受免费工作午餐。

1、范围

⑴、保管员级以上所有管理人员,属于此范围内的公司员工白班均可享受此待遇。

⑵、如正常休息日需加班,则加班部门应在加班前一天提前书面通知总经办、人事行政部,由总经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予以按规定订餐。

⑶、上夜班或因个人原因不愿在公司用统一午餐,公司不再另行给予此项午餐补助。

⑷、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享受此待遇。

⑸、提出辞职的员工,从提出辞职之日起不享受此待遇。

(五)股票

实行赠送股票奖励办法,为企业所有者多元化,使更多的员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从而更大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司每年对优秀员工和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赠送公司内部股,使公司早日实现股份制企业,股票持有人可按以下条例享受所有权、收益权。

一、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以记名方式赠送股票。

二、本股票属公司虚拟送股票,满八年既2008年方可转为实股,因此股票持有人没到退休年龄和在本公司工作不满八年而离开者,股票即行废止。

三、赠送方法:部门经理级别工作满一年赠送壹万股。

(销售公司总监、区域总经理、区域副总经理,依据其绩效确定赠送数额)。副总经理级别工作满一年赠送肆万股。总经理级别工作满一年赠送捌万股。试用期满工作不足一年者按月分解计算。

四、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时,原赠送的股票有效,新赠送股票按变动后职务标准执行。

五、红利收益前八年每年按股票面值的6%支付股票持有人做为红利,

八年后转为实股组建股分公司,红利按股份制章程分配。

六、因患病致使身体不能继续工作,经市甲级医院诊断认定和公司管委会研究通过的股票持有者,既可停职休息,并享有股票所有权,其收益权要根据本人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大小由公司管委会研究决定。

七、由于企业强化管理优进劣退,致使末位淘汰、调职降职者,仍拥有股票所有权和收益权。

个人不努力工作,不负责任、多次不完成工作指标,经公司管委会认定而被辞退者,取消其赠送股票的所有权及收益权。

八、公司的年销售额在4千万以下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时,经公司管委会研究,所赠送股票额度及红利分配比例适当增减。

九、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股票持有者有贪污、侵吞公司有形及无形资产,违反国家法律问题,经公司管委会研究批准,取消其赠送的全部股票所有权、收益权,因工作管理失误造成损失等问题与股票所有权、收益权无关。

十、如公司股票在八年内上市,关于赠送股票的发放、转实股、收益权等问题,由公司管委员研究制定。

十一、每年的一月三十日发放赠送股票和红利收益。

十二、以上规定、条款,公布之日起(2000年1月)暂定八年,公司承担解释权和法律责任。

关于员工领取福利、奖励的规定

一、对职员实施福利项目,是公司对职员的体贴、关怀,也是对职员的奖励,在职员工都有权享受,尤其在外工作人员更应享受。

二、公司对全体职员实施的福利项目,人事行政部负责编报享受福利人员名单报财务。

三、在外工作人员由各部向工作人员招聘地总经办/人行部申报名单,并由各部派人将外出人员享受的福利物品领回送到家中,确实无法当即领回的,要到财务部给外出人员办理福利物品取货手续。

四、部门发生外出人员没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出现漏报由漏报部门负责解决外出人员的福利物品。

驻总部、分公司非本地籍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

一、佳木期籍由公司安排调往天津公司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伙食补助每人400元/月,由天津公司自行安排就餐、住宿问题,公司不再承担就餐方面的费用。

二、佳木期籍由公司安排调往集团总部哈尔滨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伙食补助每人360元/月,由总部自行安排就餐、住宿问题,公司不再承担就餐方面的费用。

三、天津籍的公司员工享受公司提供的免费午餐,具体执行原标准。

四、天津籍的公司员工执行交通费补助。

五、哈尔滨、佳木斯、天津三地公司员工因公互往的,仅往返天津实行在途出差补助,哈尔滨、天津去佳木斯的员工由佳木斯公司免费提供中餐,宿费执行20元/人天标准,每天给予15元/人的伙食补助;

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宿费执行30元/人天,每天给予15元/人的伙食补助,佳木斯去哈尔滨、天津及哈尔滨互往的员工,在天津、哈尔滨期间由各公司免费提供食宿,就餐费用由各公司记帐,财务核销。

六、佳木斯籍驻天津公司工作的员工,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每次10天(含在途时间)休假前,由休假人提前10天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

分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关于开展文体活动的方案

为了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提高员工的身体素质,振奋企业精神,增强员工凝聚力,促进生产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内容

春节联欢会、棋类比赛、郊游、羽毛球赛、拔河比赛、乒乓球比赛及临时设定的其它内容的活动。

二、组织方式

1、总经办/人行部负责牵头,办公驻地的文艺委员(兼职)、体育委员(兼职)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必要时可由领导指派他人协助。

2、集体项目的比赛,由各部门组织人员代表部门参赛,个人项目由个人报名参加。

3、需要其它部门协助的活动,各部门要予以支持。

三、时间安排及负责人

时间

活动内容

参加人员

所需时间

所需器材购置资金

获奖名额(人)

所需资金(元)

负责人

春节

春节联欢

全体职员

生产能手

2小时

布置会场糖果资金计200元

70

300

文艺体育委员

4

象棋比赛

全体员工

中报名者

6天每天1小时左右

购4副象棋计30元

3

80

体育文艺委员

5

乒乓球赛

全体员工

中报名者

6天每天1小时左右

购球2盒

计40元

男:3

女:3

120

体育文艺委员

邀请赛

获胜选手

邀请队员

3天每天1时左右

男:3

女:3

120

体育文艺委员

6

郊游

全体职工

生产能手

公休日

1天

活动用品计100元

50人

3500盈余退

体育文艺委员

8

羽毛球

全体员工

中报名者

4天每天1小时左右

购网球拍计200元

男:3

女:3

120

体育文艺委员

10

拔河比赛

公司各部门男女共同组队

1小时左右

借大绳

2条

2队

200

体育文艺委员

12

乒乓球赛

全体员工中报名者

6天每天1时左右

购球2盒

计40元

男:3

女:3

120

体育文艺委员

邀请赛

获胜选手邀请队员

3天每天1时左右

男:3

女:3

120

体育文艺委员

注:1、文体活动的安排,原则上是每两个月组织一次。

2、春节联欢会、郊游活动特别邀请在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生产能力参加。参加活动时间按正常出勤计算。

3、邀请赛主要邀请市局、委、办、银行或肉联厂某个单位参赛。

四、其它事项

1、举办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由组织者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在计划月份内合理组织,原则上活动均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将活动时间顺延。

篇4

(三)编制全区商业街区建设的近期及中远期实施方案。

(四)拟订全区商业街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

(五)负责商业街区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商业街区、重大商业项目的策划、包装、推介工作,并进行整体的宣传、推广。

(七)负责市小寨地区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商业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内设3个事业科室:

(一)规划科

负责拟订商业街区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使商业街区特色鲜明、健康有序地发展;拟订商业街区建设和管理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区可开发改造资源调研摸底工作;负责全区特色街区开发改造的策划、规划、设计工作;拟订商业街区建设管理中各项政策,指导和推进各职能部门结合各自工作提出能够有效推动商业街区建设管理工作进展的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负责小寨地区控制性规划的对外解释和指导工作,指导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项目单位按照控规要求进行设计;负责商业街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协调工作,指导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深入辖区,推动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加快开发改造步伐,实现国有土地更为合理的开发利用;对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商贸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前,提出初审意见;收集整理规划设计过程中产生的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

(二)建设科

篇5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依法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变更合同、章程条款的,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篇6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一)公司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

2、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二)前款所述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

1、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

2、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

3、公司客户名册;

4、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

5、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

6、客户资料;

四、本制度所称之载体系指载有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

(二)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五、保护原则

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性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

(一)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监督、管理事宜。

(二)公司全体员工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七、保护措施

(一)在《公司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根据需要,可要求专案和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承诺书。

(三)行政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根据需要设定管理密码,由专人控管;同时公司与密码控管人签定保密责任协议书。

(四)行政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由专人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

(五)行政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对公司发文进行管理。

(六)行政部负责根据《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对各类载体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警示标识包括:密级标识、字样及“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等特定字样。

八、泄密应急

(一)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有可能泄露时,均有义务报告主管部门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二)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发现人与当事人均有义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即采取补救措施;

九、泄密责任追究

篇7

从表2可以看出,坏账准备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中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存货跌价准备,再次是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计提比例较少。按现行资产减值会计有关规定,可转回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平均为61595,56万元,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总额的75,72%。

从表3可以看出,坏账准备的转回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总额中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存货跌价准备,再次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及比例都很少。按照减值会计现行规定,可转回减值准备的金额平均为68416,54万元,占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总额的86,00%。

从各年的环比发展速度可以看出,2005年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高于2004年,而2006年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都低于2005年。2004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高于2005年,说明资产减值会计在我国的推行确实起到了夯实企业资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但是,2006年现行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从2007年开始,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将无法转回,并且短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转回也规定了严格的转回条件,所以企业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行为必定非常谨慎,能少提则少提。

从各年的环比发展速度可以看出,2006年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环比发展速度基本上都在100%以上,说明2006年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基本上高于2005年。主要是因为2006年是上市公司转回以前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最后一年,上市公司在过去年度通过种种理由计提的资产减值如果不及时转回,将彻底成为沉没成本。因此,上市公司抓住最后一次机会,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将以前的资产减值予以转回。

(三)样本数据分析第一,从表2、表3可以看出,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三年平均计提和转回的比例分别为75,72%和86,00%。这说明现行资产减值会计的相关规定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上市公司仍然可以利用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第二,从表4可看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上呈先升后将的趋势,说明现行资产减值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第三,从表5可看出,2006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基本高于2005年,说明2006年是历年资产减值冲回的最后期限,那些在以前年度通过计提减值准备“雪藏”利润,或需要并可以通过转回来满足某些经济指标要求的公司,有可能在此期间将减值准备集中冲回,否则2007年后这些可能冲回的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资产减值现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资产减值会计规定不能完全控制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二、资产减值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仍可通过流动资产减值的转回操纵利润普华永道的某注册会计师认为,目前上市公司常利用流动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操纵利润,利用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操纵利润的相对较少。现行会计准则在有关流动性资产的计提转回方面与原有的规定并没有多大变化,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并不能堵住上市公司利用流动资产的计提转回操纵利润的漏洞。

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30日,1334家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总额为2543.623亿元。其中,坏账准备为1900.006亿元,占计提总额的74.70%;存货跌价准备为179,668亿元,占计提总额的7.0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为170.049亿元,占比6.69%;现行准则禁止转回的三项资产减值准备为271,846亿元,占计提总额的10.69%。在2006年上半年共计186.327亿元的各项减值准备转回总额中,坏账准备转回为119.546亿元,占转回总额的64.16%;存货跌价准备转回为34.125亿元,占转回总额的18.13%;三项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11.979亿元,占转回总额的6.43%。这些数据说明,上市公司仍可利用流动资产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操纵盈余。

(二)可收回金额的确认和计量难度比较大在判断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时,只要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就确认资产减值。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取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但是。公允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判断都比较困难,所以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公允价值确定难度大。公允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在选择时存在先后顺序。确定公允价值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不易在我国现阶段使用。因为第二种方式对完善的活跃市场要求很高,我国现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很多资产市场还没达到完善的程度,市场上的价格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不能认定为公允价值。第三种方式中“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现行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可供参考的方法,但是在无法得知类似交易信息的情况下,还需要其他方法协助。这些都给公允价值的应用带来困难,也给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操纵空间。

其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难度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受未来各年现金流量、折现率和期限的影响。未来各年现金流量估计要求技术水平比较高,操作难度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是指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确定折现率时,如何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的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实施困难现行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准则趋同。但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看,资产组要在我国企业中实施难度非常大。一是我国目前的管理水平还达不到使用资产组的要求。在使用资产组时,需要与之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但是我国

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预算的惯例,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缺乏经验。二是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资产组划分方法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应否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客观上可能使企业随意扩大或缩小资产组来调节利润。

(四)商誉减值测试困难商誉的减值测试要结合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将蕴含大量的操作问题。如何认定所属的资产组、是否会产生商誉错误地分配给过小的资产组或者过大的资产组等都包含了太多的主观判断因素,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也缺乏判断标准,这将是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灰色地带。

三、改进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完善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是有效实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重要途径。因为资产减值的计提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而公允价值的本质基于市场价值的判断,凡偏离市场价值的判断都不公允。为了合理确定市场价格,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必须规范和健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为此,国家应逐步建立起各行业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建立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市场报价系统,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信息资料,真正使评估价值接近市场价值,以减少资产减值会计中的主观因素,为计提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客观性、公正性提供直接依据。

(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比较复杂,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因此,资产减值问题审计中,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比较扎实、职业经验较为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来实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当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如认为不合理,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若被审计单位不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当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引起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有效遏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盈余。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还应具有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决定了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而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通过岗位继续教育等方式来加强对会计人员在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业务能力培训;同时,应注重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使会计人员在判断和表达经济业务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目前,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主要原因是对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小,企业违规违法成本低。此外,企业会计数据失真问题的日益严重与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关系。我国应对发现的会计造假等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会计造假的法律主体,不仅要明确法律责任,还应提高法律责任的威慑程度。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打击会计造假等行为,维护公众利益。

篇8

上述授信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

(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三)生产或经营情况好,上年度无亏损;

(四)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业务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办理主要的本外币结算业务;

(六)在我行各项贷款无逾期、无欠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迟付、无理拒付或其他任何不良纪录。

各行可按上述标准进行初审和筛选,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拟设定的授信额度及各项申报材料(含企业背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近2年财务报表和开证情况)于5月30日之前以行文形式报总行,待总行审批确认后执行。

二、对于非授信企业的开证申请人,凡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如信用证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各分行可自行审批。

三、禁止以展期方式延长信用证付款期限。如系进出口双方协商后的安排,应取得国外议付行书面同意,并比照开证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开证期限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如延期后付款期限超出90天(不含90天),或信用证修改后开证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应逐笔报总行审批(开证申请人为总行确定的授信企业除外)。

四、各行在授理企业远期信用证申请时,除由国际结算部门对相关业务在结算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企业的付汇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应由信贷部门对业务所涉及的信贷风险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信贷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等级的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有权批准人批准。

五、凡提交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须以行文一次性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投资项目,设备用于固定资产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评估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所涉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进口合同;

(六)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同时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以及用于贸易型企业贸易项下进口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信贷审查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进口合同;

(五)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如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同时报送有关进口批件。如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须同时报送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六、对于付款方式为部分即期、部分远期的信用证,其远期付款部分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和报批。

七、各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开证申请人本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用户进口的各类信用证。如确有业务需求,应收取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开立。

八、离岸业务中的进口开证业务按照在岸业务管理。

九、对于发生逾期付款10日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各分行要将业务情况、逾期原因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总行。

十、各分行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无故误报、漏报、迟报的分行,总行将给予通报批评。

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行要按修改后的统计报表上报(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报送时间仍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形式为先传真,后将正本寄至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处。此外,各分行要按照工银办[1997]266号文件要求,将“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银统113表)和“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银统114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管理处,报送方式同上。

十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行,总行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通知”要求办理。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开证情况及期限结构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

|                      项目    |            本期发生          |              |

|                              |---------------|期末未付款余额|

|  业务种类                    |  笔数  |  金额  |保证金比例|              |

|---------------|----|----|-----|-------|

|        进口开证              |        |        |          |              |

|---------------|----|----|-----|-------|

|        即期信用证            |        |        |          |              |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90天(含)以下        |        |        |          |              |

|  |-------------|----|----|-----|-------|

|其|  90天~180天        |        |        |          |              |

|  |-------------|----|----|-----|-------|

|中|180天(含)~360天  |        |        |          |              |

|  |-------------|----|----|-----|-------|

|  |  360天(含)以上      |        |        |          |              |

-----------------------------------------

    

说明:

    1.“本期发生”项下只涉及本期业务,“保证金比例”指本期收取保证金数额与本期开证金额的比例;

    2.“期末未付款余额”指在本行开立的到本期期末尚未结清的所有信用证未付款余额,其中包括开证后未来单、来单后未承兑以及来单、承兑后未到付款期的所有信用证付款余额。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

|                项目            |  本期发生|本期已收回|期末累计余额|

|                                |-----|-----|------|

|    业务种类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总量          |    |    |    |    |    |      |

|----------------|--|--|--|--|--|---|

|  按  |    已转入贷款          |    |    |    |    |    |      |

|      |------------|--|--|--|--|--|---|

|垫  款|    已转入进口押汇      |    |    |    |    |    |      |

|      |------------|--|--|--|--|--|---|

|方  式|    其他方式            |    |    |    |    |    |      |

|---|------------|--|--|--|--|--|---|

篇9

一、中学理财

初高中理财我主要是控制一个方向(知识和能力有限),就是经济支出。主要是消费的结构性和合理性。比如,我不会买一些质量次的消费品,因为经过计算买质量好一点的会在长期节省自己的开支。还有,对于一些无所谓的东西不买。另外,不买那种附加价值品,比如本来一种食物,分开卖,一种带肉的和一种不带肉的,后者比前者贵好几块,倒不如直接买肉菜而不是掺着的。另一方面就是扩大自己的经济收入了,作为学生我只是一个消费者而非生产者和创造者,消费来源来自父母。我的做法是适当增加收入,我会占学校“便宜”,因为本身我家经济条件不好,我就会申请贫困生等一些资助项目减免一些学费,再加上学校每年会给成绩好的学生一些资金奖励,还有一些竞赛奖金,我就不愁了。

二、大学理财

大学在学金融之前,没有理财意识,还是保持原来的理财状态。大学生的理财要从规划开始,所以我的大学理财也就开始了。

(一)理财规划第一步:清楚自己的资金来源情况

我家有一个传统,上大学后第一步就是要国家贷款,原因是我家大学生多,家里经费不足,要贷款靠自己毕了业还,生活费是尽量靠自己兼职和学校奖学金挣取。

我大一意外地没贷上款,现在有5000块钱隐负债,大二贷了5000。目前收入有:每学期的人民奖学金(一般得二等也就是500元);每月学校餐补60元;助学金2000元左右;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数学竞赛200(不是稳定和长期的收入,一次性);在学期里,每月勤工助学小于等于200元(灵活,看工作时间);偶尔校友基金奖学金(比较少不确定,100元左右);平时偶尔优秀个人或团体奖也是100元左右;学期刚开始,做兼职收入(勉强够一个月伙食费)。高考过后的暑期自己挣了一些钱,预期以后从父母处每月获取300元,没有精确的收入数字。目前银行卡里存有2000元。

(二)理财规划第二步:明白自己资金去向

大学生的生活费开销是一个灵活的可以变动的数字,包括一个人的不同时期和不同的人之间,低可以至300元高可以上万元。吃饭方面是一个比较好掌控也是比较稳定且不可少的支出,我就尽量综合营养和价钱,秉持着尽量在食堂少去外面的原则,每月大致500元。其他的衣物和生活必需品消费不是每月都要支出,摊销到每月就是200元。意外支出,像聚会请客,修理东西,家乡朋友过来游玩等摊到每月大概50元。所以平均一月费用750。

(三)理财规划第三步:明确理财目标

理财是一个漫长和需要坚持的过程,制定目标才能合理制约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理财具有持续性和有效性。

我有明确的理财目标:我要走出农村学习知识,走出贫困,走向大城市,证明自己在社会上存在的价值,拥有给自己的家人幸福的能力,拥有富余资金以回报社会、帮助弱者的能力。这一切要以资金充足为前提(虽然钱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最重要的,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经济和金融学界的共识,所以没必要跟它过不去,要善意合理地利用钱)。

(四)理财规划第四步:理财工具和理财方法

(1)低风险理财法。储蓄法,我考虑自身情况,没有太多的闲余资金,想通过这种方法监督约束自己有规律地赞钱,有一定积累后开始考虑其他的投资方式。而且理财有一条常识“在个人的资金建立阶段,对安全的考虑要重于对利息水平的考虑,存放的资金应当能随时支取。”

合理储蓄是个人理财的根基。从理财的角度来说,理财是为了实现人生的重大目标而服务的,而每月的储蓄其实就是投资的来源。因此,合理的储蓄应该先根据理财目标,通过精确的计算,得出为达成目标所需的每月准确的金额;然后是量入为出,在明确的理财目标的指引下,每月都按此金额进行储蓄。关于储蓄有两个公式:“收人一储蓄=支出”与“收人一支出=储蓄”。从数学角度这两个公式一样,但从理财的角度看,两者有天壤之别。如果是后一个等式,那么储蓄就变成可有可无了,有就存,没有就不存,并不是必须项,这也就是很多人存不下钱、理财规划做得不好的原因所在。

投保法,近些年,保险市场的发展还算可以,前景诱人。保险险种丰富,能适合不同群体,满足不同需求,分担风险,其不但能预防风险也能像在银行一样赚取利息。

对于我来说,大学毕业工作后,公司应该有职工养老险什么的,养老险就不用了,刚开始年收入低先给自己买一些保障型的保险比如重疾病和医疗险,给父母买养老保险。这些险种缴费期限短,一次缴费少,而且定期体检保障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债券法,分为国债和企业债。国债风险低,我打算在事业起步时购买一些国债,而且有些国债可以质押贷款,在急需资金时有的缓冲。

企业债收益高风险也高,暂时不考虑,事业稳定后会买一些。

(2)风险理财法。炒股法,股票市场中品种有两类,一类是套利型的专业品种,一类是低风险的盲点品种。

大四快结束时,自己手里应该也有几千块钱了,可以买一些低风险的盲点品种,在股票市场跟跟高手的风,混一下学一些经验,可能还能套一些钱。

炒汇法,个人外汇买卖,是指依照银行挂牌的价格,不需要用人民币套算,直接将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参与个人外汇买卖主要可以获得两个方面的投资收益。

第一,保值增值:可以避开汇率风险,使手中的外币保值增值。

第二,增高利息:将低利率外币换成高利率外币,同时需要考虑升值趋势。

炒股有一定经验后,而且也有一些资金后,可以考虑适当炒汇,但不作为主要的理财投资方法。

基金法,基金是中国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理财方式,只有在熟悉基金背景的情况下才能买。股票型基金是赢得股票市场上涨趋势时的收益,要有判断股票市场走势的能力。货币型基金是赢得稳定的高于银行利息收益的收益,与股票型基金套做。

篇10

一、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调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55条,《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调解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4]《若干规定》第2条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除6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这6类案件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别程序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5]如选民资格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权利;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所以,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2、督促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因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无须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当面对质,也不能适用调解。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其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案件无明确相对人,不适用调解。

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个阶段的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和解,不同于一般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涉及到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为条件。所以,也不适用调解。

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婚姻、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多属强制性规范。所以,不适用调解。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无效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6、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释也同立法一样,因受技术上的限制,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所有类型,难免会挂一漏万,用此概括条款予以补正技术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调解内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以及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等,就不适用调解。但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案件,处理结果转化为给付之诉的,同样可以调解。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人不予追认案件,处理结果涉及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时,也可以进行调解。另外,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对调解案件的范围并未作限制,而司法解释却作了限制,使诉讼调解难以发挥其全部功能。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陋,造成人民法院调解案件范围上的模糊,才未能充分发挥调解的全部作用。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即规定哪类案件可以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调解,使调解更加具有针对性,既减少了盲目调解,又提高了调解效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义。

二、关于调解程序的启动和期限

1、关于庭前调解

在案件受理后,答辩期满前能否对案件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及相关条款(128条)的理解,只要当事人自愿,调解应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民诉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3项措施》)中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调审分离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据此,诉讼调解应包括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实践中有许多法院采取这种作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总结出了成功经验。如庭前调解有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6]所以,《若干规定》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有观点认为,答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答辩期是法定期间,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剥夺了当事人的答辩权。还有观点认为,过分强调庭前调解与以“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为标志的审判方式改革旨在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现代化转型,解决审判机能弱化的理念相悖。笔者认为,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及时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而庭前调解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更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2、关于调解程序的启动

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立即进入调解程序;二是由法院主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调解。但在答辩期满前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7]即使在答辩期满后的程序中,法官也不得依职权开始调解程序,因为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的。从表面上看,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解,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并未违反自愿原则。但实质上,当事人对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往往有种敬畏和服从的思想,当法官提出调解时,当事人不可能不考虑法官的意见。[8]所以,调解开始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开始。作为司法政策执行者的法官,在思想观点上应当适应司法政策的变化。[9]否则,将难以发挥调解应有的作用,更得不到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呼应。我们应当摒弃过去那种调解程序的启动以法院为主,以双方当事人为辅的职权主义模式,树立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程序开始的唯一条件的理念。

3、关于调解期限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及时性就是要尽快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及时调解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的要求。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尽快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的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的审限只有三个月。[10]由于审限的制约,庭前调解一般不能过多拖延,调解不成必须进入审判程序。若长时间调解下去,案件往往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影响了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有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简单的调解后即进行判决,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笔者认为,审限属于强行性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约束,违反该规范即为违法,但不应约束当事人。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的“私事”,应让当事人“坐下来慢慢的谈,妥善的解决好自己的事”。所以,应给当事人选择审限的空间和自由。

《若干规定》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前提出发,同时又能保证案件不超过法定期限,规定了两种期间不计入审限:一是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当事人在庭外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诉讼进程应由当事人把握,法院不应进行干涉。二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不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与答辩期相当)。“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延长的调解期间是否计入举证期间呢?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若干规定》规定的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应当计入举证期间。因为调解与举证是不同的诉讼行为,调解程序应适用《若干规定》关于调解期间的规定,举证程序应适用《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间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计入审限的调解期间也不应计入举证期间,因为既然可以把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也可以把调解期间不计入举证期间。

《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对争议的事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调解是以诚信为基础,通过双方的谈判解决争议。若当事人一边进行“和谈”,一边在积极 “备战”,容易使对方产生不信任感,认为对方缺乏调解的诚意,调解也就难以成功。既然当事人“不计前嫌”,一切“向前看”,以最大的诚意来进行调解,就应当有一个和谐的氛围。若将该期间计入举证期间,因调解不成,当事人失去了举证期间,导致证据失权而败诉,则会影响当事人的调解积极性,不利于发挥调解的作用。所以,应让当事人“以诚相待”,“心无二意”的好好调解“一把”。双方若在此环境中仍“和谈”不成,再进行“备战”不迟。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计入审限的调解期间,也不应计入举证期间。我们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应从体系上进行把握,切不可断章取义。

三、关于主持调解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规定调解由审判员主持,即只有审判员才是主持调解的主体,人民法院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只能协助调解,不能成为主持调解的主体。《若干规定》对主持调解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即人民法院邀请的单位或个人除可以协助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们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1、审判员主持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独任制法庭;一种是合议制法庭。在适用独任制法庭审判案件的情况下,调解案件一般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并无争议。而在合议制法庭审判之情形,能否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独任制法庭和合议制法庭两种组织形式,与其相应,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11]一种观点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是重大、复杂案件,庭审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定,需要合议庭全体人员参加,判决的结果也由合议庭集体决定。而调解过程与庭审过程不同,在调解程序中,审判员只是主持调解人,结果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所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调解程序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笔者认为,为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如果案情需要,也可以由合议庭全体人员主持。

2、单位和个人主持调解

《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调解程序中,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如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威信、明事理的负责人、同事,村(居)委会成员、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所长),专家、学者,以及亲朋好友等。他们当中有的人与当事人工作、生活、学习在一起,对情况比较熟悉,对纠纷比较了解;有的人在某个方面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具有一定的威望。由他们协助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人民法院调解吸收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借助社会力量促成调解成功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若干规定》还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此为司法解释对主持调解主体的扩大之处。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持对案件进行调解,须具备三个要件,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一是须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包括参与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此规定为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他人主持调解,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须经人民法院委托,《若干规定》对委托的程序及形式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委托也应体现程序的正当性,在征得被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三是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只要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就应当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无须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将审查确认过程记入笔录;须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将审查确认情况予以说明。

四、关于和解协议的确认及调解协议的效力

1、关于和解协议的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自行和解分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当着审判人员达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没有审判人员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2]自行和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行和解包括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狭义的自行和解仅指庭外和解。庭上和解属广义的法院调解范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并制作调解书,以终结诉讼程序。而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往往导致原告方撤回起诉,以终结诉讼程序。当事人庭外和解与法院调解,虽然都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但其效力是不同的。和解协议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而通过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或以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则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以往的实践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在程序上只有一种选择,即由原告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讼程序才告终结。从诉讼经济角度考察,当事人自行和解诉讼成本更低,法院的诉讼效率更高。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当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因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只能通过重新起诉获得救济,造成讼累和资源浪费。为打消守约方的这种顾虑,应从制度上设计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机制。

《民诉意见》第191条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作了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定应是指庭上和解,且仅适用于二审程序,对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不能适用。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法》对当事人自行和解设计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程序,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一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终结仲裁程序;二是当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以终结仲裁程序。这样既节约了仲裁成本,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程序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较为合理,值得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程序借鉴。所以,《若干规定》吸收了《仲裁法》这一合理制度,其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而改变了过去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自行和解只能选择撤回起诉的单一模式。

2、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

《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3]《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须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14]

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中的当事人应是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承担者,但也有调解协议中的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如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他们虽是调解协议中的当事人,但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签收调解书后生效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发生效力。若对调解内容既不

篇11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四、本通知于12月15日起施行。

五、《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准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和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的手续仍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还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

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应即收即办,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账。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征询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倨先购买意见不予以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使用年期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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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组织结构也日益复杂。工商管理部门在维护经济秩序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不仅表现在组织及监管社会管理体系,还表现在政府对市场的监控以及依法行政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工商管理职能对促进我国国内、国际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关于工商管理职能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商管理部门的任务也必将越来越重,直接导致现行的工商管理体制无法适应新时期的需求。所以,在新时期背景下,实现工商管理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时期的需求,充分发挥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

三、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工商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工商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不够健全。当前的工商管理体制是按照行政区来进行划分管理的,它把区域性市场人为地划分为一块一块,各个管理部门各自为政,这对于形成管理合力是非常不利的[2]。而且有的地方政府会采取地方保护措施,这也大大削弱了工商管理的力度。因此,目前我国的工商管理体制是不够健全的。

2.执法力度不够。工商管理部门在当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下并不能够应对自如,执法力度被不断弱化:工商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却不能强制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其次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使得工商管理人员的执法难度大大增加。

3.缺乏专业人才。就目前而言,中高级的工商管理人才是非常紧缺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与以往的农业经济或者工业经济不同,它要求我们的工商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竞争意识,要有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以及金融思想,但目前的我国工商部门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并不重视这一点,导致无法为工商管理部门培养创新型人才。

4.内部控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内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职能部门较多国家的投入也多,但是内部体系不完善导致国有资产的浪费;其次工商管理部门内部没有健全的审计机构,这使得对内部的会计控制非常不利。

四、新时期如何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

1.更新观念,树立新的工商管理意识。树立正确的工商管理意识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这里说的正确的管理意识不止包括管理的能力,还包括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工商管理部门应该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改善管理服务的态度,在认真贯彻国家工商管理规定的同时,要树立起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2.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三方面的工作就是指:1、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对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的任何问题,都要从培育和扶持的角度出发,不能只是机械地抠条款;2、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运用职能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不断促进企业有序且健康的发展;3、对市场竞争、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以达到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目的[4]。

3.严格按照工商管理原则行使管理职能。我们在前面就提到,工商管理工作必须要遵循的两点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工商管理部门在行使职能时要严格按照这两点原则进行管理工作。首先是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切实地帮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其次是要加大工商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企业能够自觉的遵守规定,对于没有遵守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4.调整内部职能机构。当前,我国工商管理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能是存在相互交叉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职能的作用[4]。因此,工商管理部门要对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防止出现职能重叠或者职能不相干的情况发生,加强工商管理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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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属于我国政府管理的一种手段,隶属于国家工商局,是我国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只能部门,对市场经济各项经营活动起到了约束与把控作用。工商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的形式,针对市场经济各个主体的交易行为、运营资格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一旦发生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工商管理规定的现象,会理解结合相关要求与程序依法针对市场经济中各个经营主体开展惩处[1]。此外,工商管理工作在政府宏观调控经济当中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当中发挥着不可灭没的作用。

二、工商管理基本特点

工商管理工作是一种行政手段,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部分。工商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并且自身控制、干预性质显著。一般情况下,在市场经济当中,工商管理部门并不会自主的经营项目,并且没有独立资金注入。但是,工商管理承担着市场调控、市场管控、市场干预的重要职能,其目的便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开展、科学进行,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性,杜绝出现恶性市场竞争现象。客观来说,工商管理便是市场秩序维护管理者,并且不参与任何经济活动当中。若在市场经营当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可以通过对交易双方进行控制和行为惩处,确保市场当中交易环境的净化、健康、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当中各个经济主体的合理竞争。科学高效的工商管理工作,可以最大程度上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与平稳性,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保障。

三、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高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实际开展工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都是严格按照我国宪法与法律的相关规定,深入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与市场经济关联性进行详细分析,针对市场当中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依法开展强制定管理[2]。依法管理是工商管理工作当中不可忽视的基础,通过健全工商管理标准,切实在提升市场规范性的基础上,促进市场各个环节的和谐发展。在市场经济日渐复杂的当下,很多坑害消费者利益、恶意竞争、不当抬价等诸多市场不良经济行为日渐显著,通过工商管理科学执法的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市场经济当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并针对该现象进行及时改进,切实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了广大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了市场经营当中的矛盾与纠纷。切实有效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

2.促进了市场经济规范化发展

工商管理工作已经渗透到了各个企业和生产运营工作当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生产与发展效率。当前在开展企业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为了践行我国当前市场环境发展要求,往往会将工商管理内容与企业经营生产进行紧密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工商管理工作对企业的控制与规范作用。例如,当前很多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会通过缩减成本的形式增强经济效益,这便会直接造成企业产品质量下滑、生产工艺标准不达标等诸多现象,导致消费自身利益遭受到损失[3]。工商管理自身存在着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诸多功能,在工商管理的控制与监管下,针对各个产业生产都制定出了相关的质量准则,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要在满足基础质量准则的基础上,才能上市。在工商管理的约束下,不仅可以有效的提升市场经济产品质量,而且还对企业的生产行为与生产质量起到了规范的作用,有效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打下了基础保障。

3.为消费者权益做坚实的后盾

工商管理自身具备服务性能,不仅维护了经济市场的稳定和谐,而且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随着我国当前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对于自我利益的认识更强,更加注重维权、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在此基础上,工商管理的宣传力度也不断提升。在新媒体技术的引导和促使之下,工商管理宣传工作也积极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消费者维权意识宣导,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诸多手段,真切的让公民在了解工商管理权责、职能的基础上,强化群众们法律意识和市场警觉,杜绝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市场经营活动,强化了企业的自控能力,真正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后盾。

四、结语

总而言之,工商管理对我国市场繁荣、稳定,市场秩序稳定打下了强大的基础保障。在实际开展工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该最大程度上发挥出工商管理的职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