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规定实用13篇

工商管理规定

篇1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由工商总局制定。工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规章相抵触。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的,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九条工商总局法规司为工商总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承担组织规章的起草、审查、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翻译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工商总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编制一次规章制定工作规划,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十一条工商总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负责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法制机构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规章制定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制机构审查,报工商总局领导同意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五条工商总局各内设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内设机构的,工商总局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由法制机构负责起草。特别重要的综合性规章,由工商总局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工商总局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法制机构。

对于立规技术难度大、时间要求紧迫的立规项目,经起草部门申请,法制机构可以派员参与起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承担起草任务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总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起草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规章内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起草部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

规章内容涉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需要对外征求意见,或者需要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或者需要对外立法协调的,由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办理。

国务院其他部门起草的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职责或者与工商总局关系密切,需要征求工商总局意见的,由法制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及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目或者内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应一并列明。

第二十二条规章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依据;

(五)其他有关材料,例如: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笔录和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四)对所征求意见的吸收或者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适用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工商总局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第三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

(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五)规章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六)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八)其他不宜报送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十一条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与修改,形成规章草案。

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报送起草部门分管局长、法制机构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并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

第五章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由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就审查情况进行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

第三十三条规章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后,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法制机构报请工商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起草部门根据工商总局局务会要求,会同法制机构、有关内设机构和有分歧意见的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经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法制机构提交工商总局局务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四条工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并由工商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的部门会签。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工商总局联合的规章应当在经过法制机构的审查后,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由工商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五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工商总局局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六条规章签署公布20日内,法制机构应当在工商总局网站、《中国工商报》上以及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

第三十七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规章签署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六章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九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规章进行解释。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总局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逐级提出规章解释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工商总局提出规章解释建议。

规章解释一般由规章的原起草部门起草,也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由原起草部门起草的,起草完毕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报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后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修正或者废止,应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国家政策或者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件以上规章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章的修改、废止,一般由规章的起草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机构提出。起草部门与法制机构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上报后,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清理、汇编与翻译

第四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上半年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完成上一年度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编辑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等;

(二)国务院公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等;

(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

(五)司法部门公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司法解释等;

(六)其他确有必要收入的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法制机构编辑出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是国家工商总局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

篇2

第四条工商所对于所受理的消费者申诉,认为在处理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工商所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消费者申诉,应当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所申诉。

第五条工商所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申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六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

消费者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并告知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可以口头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

对于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请求处理。工商所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记录在案的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有权行使下列收集证据的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询问当事人;

(三)查询、复制与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其他有关证据。

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工商所收集证据。

第八条工商所对未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消费者申诉,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第九条经营者拒不履行调解书,且构成《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或者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虽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消费者又向工商所申诉的,工商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本办法,作为独立的申诉处理。

篇3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一)公司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

2、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二)前款所述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

1、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

2、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

3、公司客户名册;

4、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

5、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

6、客户资料;

四、本制度所称之载体系指载有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

(二)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五、保护原则

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性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

(一)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监督、管理事宜。

(二)公司全体员工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七、保护措施

(一)在《公司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根据需要,可要求专案和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承诺书。

(三)行政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根据需要设定管理密码,由专人控管;同时公司与密码控管人签定保密责任协议书。

(四)行政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由专人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

(五)行政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对公司发文进行管理。

(六)行政部负责根据《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对各类载体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警示标识包括:密级标识、字样及“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等特定字样。

八、泄密应急

(一)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有可能泄露时,均有义务报告主管部门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二)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发现人与当事人均有义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即采取补救措施;

九、泄密责任追究

篇4

一、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1、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清理和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如店堂广告登记费、合同鉴证费、执照过塑费、动产抵押登记费等,以上收费项目的清理都在全系统得到了全面落实。在政府开展减负工作中,凡涉及工商部门收费项目,按规定都得到了减免。通过近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收费项目已得到了彻底清理和规范。

2、取消了非行政行为的收费和代收、代扣项目收费。在收支两条线的自查和检查中,__县工商局根据市局的要求,认真进行了检查,通过清理,取消了变相多收、自设收费项目等不合理的收费,对服务性的收费进行了分离,如执照打印费、过塑费等。

3、严格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现象。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凭证,是收费和资金运转的源头,抓住源头对于管理好收费,防止多收、乱收费、少收、漏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制定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设立了票据专管员,每月对各所票据清理一次。近几年,县局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正确使用收费票据,但是极个别同志仍存在收费项目填写不全、内容填写不清、复写模糊的现象,有的填错后没有按规定予以作废,而是在原票上涂改,既不符合票据管理规定,也显得很不严肃。为彻底纠正以上行为,县局又出台了《票据和收费管理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凡出现以上情况者,除责令予以及时纠正外,还采取每次罚扣责任人50元,同时扣拨所上经费200元的做法,以维护票据管理和使用的严肃性。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票据使用日趋规范化。自开展内部审计后,票据作为审计项目,在收支两条线的自查和检查中,财务人员通过对票据的审计,纠正了乱收费问题。

4、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局到各工商所,全面实施了收费公示制度,在每个收费窗口都将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明示,使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对收费任务进行政策调整。近年来,在收费任务上实行各所自报收费数额,实行了超任务不予返还的政策,全局只保证完成上级下达预算收费任务,不鼓励多收、超收,从根本上遏制三乱问题的发生,并使各所从收费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转变了职能,改进了作风,促进工商职能到位。

二、统一设立帐户,强化预算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__县工商局设立银行专户,即一个收入过渡帐户,专门收取应缴财政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罚没款收入,一个基本帐户,用以核算财政拨入的预算经费,对三个协会的账户进行了清理。

通过对帐户的清理,产生了积极效果。一是为收支两条线工作规范了轨道,收支两条线运行模式更加清晰,深化了收支两条线的内涵;二是规范了资金的合理活动,增强了会计数字信息的准确性,防止了会计信息的失真;三是遏制了“小金库”的滋生,制止了乱收费现象,从而促进了廉政执法。

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前,工商系统内部制定的制度、规定中都存在着行政性收入与政绩、奖金、福利挂钩现象。__县工商局在有关收支两条线一系列文件和规定的学习中,充分认识到收入与政绩、奖金、福利挂钩是造成乱收费的根源,必须从制度上予以根除。该局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果断地废除了过去制定的收入与政绩、奖金、福利挂钩的所有文件规定,重新制定了科学的目标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收费不再成为考核政绩、发放奖金的唯一杠杆。工商部门收费全部实现了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彻底脱钩,收支两条线工作得到了全面的贯彻落实。

三、采取措施,杜绝坐支挪用现象

为从源头上杜绝坐支挪用现象,__县工商局将规费征收任务分解为10个月,每月初召开股、股所会议,对各所、股的收费进度予以对比点评,对收费中的一些好的做法予以推广,针对存在的问题集思广义,共同寻求解决良方。__县工商局按各所月进度的20拨付周转金,维护正常业务开支,僻免了坐支。同时不定期对各所进行突击检查,对所上会计、出纳及个人手中的票据和帐务进行抽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通过检查,各所都认真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及时交清当月规费收入,保证了规费及时足额上解。

__县工商局又根据各所实际,实行会计委派制。对各所的财务人员适时进行调整,让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同志担任财务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现行财务制度及省、市局的一些相关规定和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报表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基层工商所财务支出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同时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模范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

实施收支两条线要求不但要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规费的收缴工作,同时也要做好支出的预算管理,特别要搞好支出结构的合理化、优化支出结构。近年来,该局从讲政治的高度和预算管理的角度认识这个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把支出管理作为收支两条线的重点,抓出实效。

1、行政经费支出个人部分得到有效的控制。一是保证了财政规定的工资、福利、奖金标准如实的兑付 ;二是清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的问题。

篇5

上述授信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

(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三)生产或经营情况好,上年度无亏损;

(四)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业务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办理主要的本外币结算业务;

(六)在我行各项贷款无逾期、无欠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迟付、无理拒付或其他任何不良纪录。

各行可按上述标准进行初审和筛选,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拟设定的授信额度及各项申报材料(含企业背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近2年财务报表和开证情况)于5月30日之前以行文形式报总行,待总行审批确认后执行。

二、对于非授信企业的开证申请人,凡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如信用证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各分行可自行审批。

三、禁止以展期方式延长信用证付款期限。如系进出口双方协商后的安排,应取得国外议付行书面同意,并比照开证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开证期限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如延期后付款期限超出90天(不含90天),或信用证修改后开证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应逐笔报总行审批(开证申请人为总行确定的授信企业除外)。

四、各行在授理企业远期信用证申请时,除由国际结算部门对相关业务在结算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企业的付汇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应由信贷部门对业务所涉及的信贷风险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信贷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等级的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有权批准人批准。

五、凡提交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须以行文一次性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投资项目,设备用于固定资产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评估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所涉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进口合同;

(六)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同时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以及用于贸易型企业贸易项下进口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信贷审查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进口合同;

(五)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如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同时报送有关进口批件。如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须同时报送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六、对于付款方式为部分即期、部分远期的信用证,其远期付款部分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和报批。

七、各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开证申请人代理本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用户进口的各类信用证。如确有业务需求,应收取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开立。

八、离岸业务中的进口开证业务按照在岸业务管理。

九、对于发生逾期付款10日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各分行要将业务情况、逾期原因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总行。

十、各分行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无故误报、漏报、迟报的分行,总行将给予通报批评。

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行要按修改后的统计报表上报(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报送时间仍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形式为先传真,后将正本寄至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处。此外,各分行要按照工银办[1997]266号文件要求,将“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银统113表)和“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银统114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管理处,报送方式同上。

十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行,总行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通知”要求办理。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开证情况及期限结构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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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本期发生          |              |

|                              |---------------|期末未付款余额|

|  业务种类                    |  笔数  |  金额  |保证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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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开证              |        |        |          |              |

|---------------|----|----|-----|-------|

|        即期信用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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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期信用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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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天(含)以下        |        |        |          |              |

|  |-------------|----|----|-----|-------|

|其|  90天~180天        |        |        |          |              |

|  |-------------|----|----|-----|-------|

|中|180天(含)~360天  |        |        |          |              |

|  |-------------|----|----|-----|-------|

|  |  360天(含)以上      |        |        |          |              |

-----------------------------------------

    

说明:

    1.“本期发生”项下只涉及本期业务,“保证金比例”指本期收取保证金数额与本期开证金额的比例;

    2.“期末未付款余额”指在本行开立的到本期期末尚未结清的所有信用证未付款余额,其中包括开证后未来单、来单后未承兑以及来单、承兑后未到付款期的所有信用证付款余额。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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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本期发生|本期已收回|期末累计余额|

|                                |-----|-----|------|

|    业务种类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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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总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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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  |    已转入贷款          |    |    |    |    |    |      |

|      |------------|--|--|--|--|--|---|

|垫  款|    已转入进口押汇      |    |    |    |    |    |      |

|      |------------|--|--|--|--|--|---|

|方  式|    其他方式            |    |    |    |    |    |      |

|---|------------|--|--|--|--|--|---|

篇6

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生活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会后由生活会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生活会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所作的决定、决议情况。

(三)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政建设与监督和干部谈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原则和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五)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艰苦奋斗,改进领导作风情况。

(六)立党为公,廉洁自律,公仆意识,勤政为民情况。

(七)领导班子成员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的情况;

(八)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九)上级规定的其它关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四、民主生活会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批评要敞开思想,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自我批评要襟怀坦荡,畅所欲言,严于律己。

领导班子除参加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属基层党支部的活动,过双重组织生活。

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

1、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2、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

3、确定有关学习内容,组织好会前的自学和会议的集中学习;

4、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5、党组或委托人事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二)主持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持人要严于解剖自己,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谈认识、亮思想、摆问题、查原因,使生活会达到预期效果。

篇7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申请: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三)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

(四)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有较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素质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

(六)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

(七)已制订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培训情况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还应当提交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申请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第六条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报送登记数据;

(六)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被授权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被授权局制定。

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委托开展登记初审工作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授权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二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地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历经7年之久,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单行的《行政许可法》。在现行法律中,大多数法律都是给政府授权,由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许可法》则是专门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这类法律也仅有三部(《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而《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立法意志和“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立法原则,同前三部法律相比,对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管理方式的创新、政府职能的转变,将产生更加深刻、更加广泛的影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当地政府主管市场监督和肩负市场准入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其工作职责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重要内容,《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围绕《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基本立法理念以及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适用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征

    对于行政许可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国际法学界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国家,都是通过本国的立法对本国的行政许可给予界定。我国的法学理论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在这方面达成了共识,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所做的表述,“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学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分层决策、分类指导、属地管辖的原则,对其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所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中属于执行层,主要行使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并领导派出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核准登记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企业或其他经营性组织的申请,并对市场主体的所有市场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市场活动中的商标、广告行为进行监管;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此可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直接性、执行性、依法性、综合性的特点。它是工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法定行政职权,其管理范围是市场,管理客体是进入市场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市场行为,其实质就是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决定。

    从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征不难看出,行政许可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同的是行政许可成立的另一法律要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仅限于此,还会有行政确认的成分,如: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行政职能,所以,实施《行政许可法》是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八章八十三条中,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也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特性,那就是该法自始至终遵循的六项立法原则。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该法的关键所在。

    (一)合法原则。即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范围、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及结果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所谓公平、公正,是指对所有行政相对人要一视同仁,外国人、中国人同样享有国民待遇,这也是WTO的主要规则之一。同样,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及个人、组织也要一视同仁。

    (三)便民原则。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救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权,复议、起诉权和要求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这项原则最早是在德国行政法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它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补偿或赔偿。

    (六)监督原则。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一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规范化和秩序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范化、秩序化要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现高效、公正、权威的目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通过登记管理手段,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条件确认其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对其进入市场的法律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所奉行的六项立法原则,不仅规范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而且符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内在要求,为《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指明了方向。

    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主要制度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

    《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三项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设立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明确指出了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四类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的确定应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为规范和调整行政管理与行政相对人自主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以及行政许可方式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还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大量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前置许可必须调整或废除。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项制度明确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并从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方面保证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按照公开、效能、便民的原则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限以及行政许可的费用。这就从法律源头解决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流程、时限规范化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了详细的监督检查方式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完备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工商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随意执法的现象。

    四、夯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思想基础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和保障。《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应该尽快明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观念,以战略的眼光、全新的导向去科学定位工作理念,以信用工商、责任工商、效能工商、规则工商四大建设引领工商工作,夯实实施《行政许可法》思想基础。

篇9

一、会计规范化的相关概述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会计基础工作是我国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则是在基于会计基础工作发展的基础上得以提出并执行的会计工作重要基础准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会计工作质量的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商管理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工商管理部门最为我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工作部门,对我国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以及各企业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资金性质进行系统化、秩序化管理。而财务部门作为工商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会计工作模式的优化以及会计从业人员职能的高低对工商管理部门工作质量以及社会形象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因此,更新工作观念,严格遵循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工作应成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工作重点,是社会发展下的必然需求。

二、工商管理部门会计规范化必要性分析

自我国财政部门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后,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积极了推进并完善了会计规范化制定管理,并创新了会计工作管理模式,建立了J舨莆窆芾砥教ā5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会计规章制度规范化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初期培训标准化不高,工作人员整体职能不高且人才易流失;缺乏可续合理的激励措施等。对此,工商管理部门应结合相关规定与社会需求,明确会计规范化必要性,用以促进会计工作的优化发展。

(一)有利于工作人员工商管理制度的强化

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我国重要的行政部门,在进行经济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需对其行政管理制度具有全面的了解、掌握与遵循。基于此,工商管理部门会计规范化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基于会计规范化促进会计工作人员对工商管理制度的学习、记忆与运用能力。例如,会计制度培训。在传统会计工作中,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多是零散、无序且杂乱的,工作人员在培培训过程中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法律法规无法准确掌握与理解。而实行并加强会计制度的规范化培训,改变了传统培训体系缺失问题,实现了培训的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有利于推动工作人员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法律法规知识体系的构建,促进工作人员对会计制度的应用能力,对保障工商管理部门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提升工商管理部门会计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工商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会计工作是,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工作流程、各部门工作职责、员工绩效、奖惩制度等的规范化管理,可有效实实现工商管理部门工作公正、公平性、公开的发展,从而使得工商管理部门为单位员工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据研究表明,良好而有序的工作环境,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的改善以及员工工作能力的发挥,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先决条件。因此,加强工商管理部门会计规范化,有利于激发会计工作人员会计规范化管理的热情。

(三)有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

会计规范化不仅对会计工作制度、会计工作要求以及工作内容具有明确的要求与严格的规定,对会计管理人员的选聘、培训与晋升同样具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基于会计工作规范化需求,加强工商管理部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管理制度等),不仅有助于推进工商管理部门内部工作的优化与提升,也有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控、引导辅助与行政执法等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提升工商管理部门整体工作质量,促进工商管理部门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

(四)有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财务工作的创新

工商管理部门职责作用决定了工商管理部门在新形式下进行创新与改革发展。加之,工商管理部门财务管理中会计工作规范化的有效执行,对会计基础软件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提升。在此发展背景下,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各下属机构要想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其管理模式与业务体系必须进行创新发展。而其与财务工作相关的新业务与新模式(包括网络财务一体化管理、社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则需要依据会计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进行创新与执行,并保证其管理与执行的科学性、系统化与规范化。

三、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工作作为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与优化,对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工作质量的提升以及社会形象的树立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应提升自身对会计规范化的重视,明确会计规范化必要性问题,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张工作,用以实现自身的优化发展。

参考文献:

篇10

二、抓硬件建设,推进中心工商所设施规范

市局对基层建设先后投资近6000多万元,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为109个中心工商所建设了办公楼。对所有中心工商所办公楼按照“六统一”进行规范:统一外观设计、统一名称称号?统一标牌标识、统一内设机构、统一办公设施、统一配套设施。规范后的中心工商所前院后楼、绿化美化,外观设计中西合璧、典雅大方,名称标识醒目美观、一目了然,内设机构紧贴职能、统一规范,配套设施应有尽有,功能齐全。整合后的中心工商所内设机构统一为“一室一队一厅”(法制纠察室、执法监管队、综合服务厅),除办公室外,还设置有图书室、会议室、娱乐室、宿舍、食堂、餐厅、浴室、菜园、车库、仓库等,实现了办公设施人性化,配备有汽车、计算机、打印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办公、办案工具,实现了日常工作和执法办案现代化。

三、抓制度建设,推进中心工商所日常管理规范

要实现基层中心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制度建设是关键。为保障各种规范的落实,市局为中心工商所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党务方面制定了党支部“”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核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等;在政务方面制定了考勤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等;在内务管理方面制定了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车辆使用与保养制度、计算机使用保养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及会议室、食堂、仓库、阅览室、宿舍管理制度等;财物管理方面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等,使制度渗透到工商所各项日常工作中,靠制度管人、管事、管物。市局经常性地开展明察暗访,督促制度落实,确保每一个中心工商所庭院环境清新洁净、各种标识整齐划一、办公用品规范有序、生活区域统一整洁,基本实现了中心工商所一日工作制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日常办公信息化、市场监管程序化、行政执法法治化。

四、抓机制创新,推进中心工商所执法行为规范

一是制定中心工商所执法监管规范制度。融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法制工作规范》、《工商所执法监管绩效评价体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法》、《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37项制度和规范,对基层执法行为从市场准入到市场监管,从行政执法到消保维权全面进行规范,并从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到执法行为监督形成了一系列监督管理规范,实现了执法监管程序化,法制监督规范化,推动了中心工商所的法治化建设,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程序、衡量工作标准,使工商所的执法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构建基层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给中心工商所放权。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的主体作用,促进职能到位,将所有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验照行为下放给基层工商所,由基层工商所办理,凡经营者符合法定条件,到工商所办理登记当天就可领取营业执照,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完善市场巡查制。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将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网上认领,及时监管,实施无缝隙监管,确保监管不“缺位”。同时,对非法传销、“黑网吧”、非煤矿山、食品经营等重大市场经营行为进行重点巡查,确保市场安全。四是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促进科学监管。将各类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等级、违法记录等信息,录人工商所信息平台,并根据各类综合信息将经营者评定为AA、A、B、C、D四级五等,实行分类监管,对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五、抓效能建设,推进中心工商所服务规范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商户、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不断加强中心工商所服务规范建设。一是规范窗口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行为。严格综合服务厅环境卫生制度,摆放饮水机、报刊、杂志等供前来办事的人员休息使用,让前来办事的人觉得舒心;要求干部职工用“心”服务,用“情”沟通,推行“文明用语”;规范服务行为,工商人员全部佩戴上岗证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度,坚持严格执法和规范服务,促进服务工作的高效运转。二是落实企业帮扶制度。对辖区企业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活动,主动送法上门,提供宣传咨询服务,指导企业以商标战略做大做强,做到事前指导、事中速办、事后跟踪服务,服务企业发展。三是完善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机制。指导涉农企业申请农副产品注册商标,指导副产品种养供销合同,帮助建立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扶持农村经纪人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壮大,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保护农民利益。四是坚持消费维权惠民。认真热情接待处理辖区消费纠纷,及时办理反馈上级分派的消费者举报案件,做到宣传与引导并举,加大《消法》等工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以及防范措施,及时地在工商所和辖区各消费投诉联络站进行公示,对消费者进行消费引导、提供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内查

与外协并举,12315“五进”联络点为依托,聘请辖区维权联络员,形成集投诉、维权、监督于一体的消费维权网络。

六、抓信息化建设,推进中心工商所监管手段规范

把信息化建设与基层建设同步实施,在全省工商系统率先实现中心工商所无纸化办公,实现监管手段的创新,规范行政行为。一是配置工商所信息化硬件设施。全市112个中工商所,在新建、改造的同时完成了信息网络线路铺设。投资800余万元,为1142名基层工商所人员配备电脑,达到人手一台电脑,并配备了打印机、投影仪等配套设施。二是投资150余万购买磁盘阵列柜、高档服务器,更新交换机、微机、UPS电源系统等硬件产品,建立了现代化的计算机房,完成了内网增点、外网铺设。实现了省局、市局、县(市)局、分局,工商所四级联网。三是研发推广《洛阳市工商所信息平台》软件,该软件系统包含有日常办公、综合业务、规范化管理、绩效考评、法律法规库、学习园地等6大系统和公文传输、注册登记、经济户口、商标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监管、年检验照等38个子系统,并与12315投诉举报平台和洛阳市工商局综合业务工作软件平台链接,全面涵盖了工商所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和日常规范化管理。四是强化培训,促进应用。对全系统1089名工商所工作人员先后进行了日常操作、软件使用、网络知识、安全管理、硬件维护等严格培训考试,合格率达100%。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工商所强化监管力度,拓展监管领域,增强管理手段,提升服务效能,也推进了工商职能和队伍形象的明显转变。

篇11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贸易、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按单数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

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

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前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二十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广东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五)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应当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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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完善法规建设。跟踪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关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OIML国际建议第87号)的修改动态,按照新修订颁布的国际建议,研究修订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使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

三、从源头抓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划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及其计量管理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计量基础较好的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制度。对计量基础较薄弱的企业,要帮助其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培训计量检测人员。对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可直接为其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帮助其控制出厂产品的净含量计量合格水平。要加大向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特别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力度,使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合格率。

四、强化对经销企业的计量监督和法制宣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宣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C”标志制度的力度。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帮助经销企业全面提高计量法制意识,提高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正确标注的识别能力,全面了解国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标志制度的相关政策,严格把好进货渠道关。各地要把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计量基础工作与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作为参与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全面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督抽查机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两级制,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抽查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省级计量监督抽查。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抽查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省级计量监督抽查工作。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的有关工作参照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工作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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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运营商对设备集成商的管理,存在如下问题:(1)运营商关于施工、调测的相关规章制度,集成商的项目经理并没有向负责实施的各个技术负责人、调测工程师宣贯到位,导致运营商的工程项目经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就某些调测环节的工作要求进行重复性的说明、解释工作,工作效率、沟通效果不高。(2)运营商不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对相同或相似通信工程的集成商管理要求不一,导致集成商提交归档的工程资料千差万别、良莠不均,非常不利于运营商工程资料的整理、存档。(3)运营商对设备集成商调测服务工作的评价,缺乏明确、完整的考核标准,导致运营商工程项目经理对集成商调测工作的约束力不够强。因此,对通信工程设备集成商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显得很有必要。

3PMBOK知识体系

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rojectManagementInstitute)是全球项目管理行业的倡导者,它创造性地对项目管理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工具进行概括性描述,形成项目管理知识体系(PMBOK,ProjectManagementBodyOfKnowledge),制订了行业标准,并正在构筑不断扩展的专业知识体系,如表1所示。PMBOK是专业项目经理们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适用于各种项目的项目管理基本知识的集合。PMBOK把单个项目的项目管理过程分为启动、规划、执行、监控、收尾5大过程组。启动过程组是获得授权,定义一个新项目或现有项目的一个新阶段,正式开始该项目或阶段的一组过程。规划过程组是明确项目范围、优化目标,为实现目标而制定行动方案的一组过程。执行过程组是完成项目管理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以实现项目目标的一组过程组。监控过程组是跟踪、审查和调整项目进展与绩效、识别必要的计划变更并启动相应变更的一组过程。收尾过程组是为完结所有过程组的所有活动以正式结束项目或阶段而实施的一组过程组。PMBOK的理论体系中,项目管理过程的启动、规划、执行、监控、收尾5大过程组相互关联,其中监控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始终,各个过程组间的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

4设备集成商标准化管理研究

4.1设备集成商管理活动标准化以PMBOK为理论基础,结合运营商现有的相关规章制度,本文将设备集成商的管理划分为阶段、环节、任务、活动等4个层次,如图2所示。设备集成商的管理分为启动、规划、执行、监控、收尾共5个阶段。启动阶段主要进行集成商招标采购,规划阶段要组建项目实施团队、熟悉通信运营商施工、调测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执行阶段实施设备本局调测、现网联调测试、设备技术验收、设备入网割接等,该阶段设备集成商的工作耗时最长、难度最大、风险最高;监控阶段主要进行调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控制;收尾阶段主要进行工程初验、试运行、终验等工作。对5个“阶段”层次进行分解,形成一级WBS(WorkBreakdownStructure,工作分解结构),即为“环节”层次。例如,执行阶段分为设备调测、技术验收与割接等环节。设备集成商管理的主要工作环节有:招标采购、项目准备、数据采集、物资管理、工程开工、设备加电、设备调测、功能测试、技术验收与割接、工程收尾等。对各个“环节”层次进行拆分,即形成“任务”层次(二级WBS)。例如,数据采集环节,分解为资源申请、资源分析等两个任务。设备集成商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有:组建团队、制定实施计划、资源申请、本局调测、接入网管、现网联调、进度上报、技术验收、工程割接、转资配合等。对每一个“任务”继续进行分解,形成最终可具体执行的三级WBS,即标准化管理“活动”,如表2所示。例如,本局调测任务包括软件加载、本局数据配置等活动。设备集成商管理的主要工作活动有:任命项目经理、配置调测工程师、参加上岗考试、获取项目人员通讯录、提交IP申请、新建网元信令点申请、办理调测工程师进出机房施工通行单、软件加载、本局数据配置、提交日/周报、电路调度申请、设备网管接入申请、设备安全扫描申请、综合资源录入、业务测试、计费验证、起草割接方案、实施工程割接、工程初验、工程终验等。

4.2设备集成商工程资料标准化设备集成商工程资料标准化是指对标准化管理第四层各项“活动”的输出文档制定统一的模板,调测工程师将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执行结果填写到模板中,形成风格一致的工程文档资料,以利于通信运营商的统一管理、存档,工程资料的标准化将有效减少工程沟通耗时、降低工程风险。标准化工程资料模板包括:工程人员通讯录、IP申请表、信令点申请表、对接CE申请表、网元安全扫描申请表、网管接入申请表、传输调度申请表、局数据制作申请表、计费验证申请表等。例如传输调度申请表,必须包括电路两端的设备名称、机房位置、设备端口、业务配线架端子,电路级别等信息;网元安全扫描申请表,必须包含项目基本信息表、安全域检查表、物理安全检查表、帐号安全检查表、服务端口检查表、防火墙策略检查表、防病毒软件检查表、系统日志安全检查表、漏洞扫描检查表、安全配置检查表、弱口令检查表、备案证明(如涉及)等附件。

4.3设备集成商考核要求标准化设备集成商考评管理标准化是指通信运营商制定通信项目设备集成商考评细则。考评细则包括调测工程师专业技术知识水平、集成调测验收质量、割接前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割接服务质量、调测工作安全文明、调测沟通能力以及加分项、否决项等方面内容。运营商省级、市级工程管理部门按不同的权重对设备集成商的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考评。考评采取百分制评分,评分转换为相应等级后进行统计归档。0~59分对应E等级,60(含)~69为D,70(含)~79为C,80(含)~89为B,90(含)~100为A。对因设备集成商的原因造成工信部或集团级通信故障的,给予一票否决(即E等级);因设备集成商的原因造成省级通信故障的,给予D等级考评;因设备集成商的原因造成割接倒回的,考评等级为C;调测工作有小部分瑕疵,但按割接方案如期完成割接的,考评等级为B;调测过程及割接工作完成情况均表现优秀的,给予A等级考评。

4.4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运营商省公司交换、传输、IT、无线等专业工程项目经理组成的标准化管理规定起草小组多次讨论,征集运营商市公司的意见建议,并与经常合作的通信集成商充分沟通之后,笔者所在的中国移动广西公司通信设备集成商标准化管理规定以省公司发文的形式下发。规定下发后,由省公司工程建设部门牵头,采取如下多种措施推动设备集成商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落地执行。(1)组织人员宣贯,统一项目管理理念。工程管理部门召集核心网、支撑网等工程各个设备集成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调测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说明每一项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依据,宣贯每一项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目的、内容、工具、方法以及输出文档。着重强调工程风险较大的现网联调工作,每一步涉及现网设备的操作都要先与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确认、高危操作实施前要向网络监控部门进行报备等工作要求;割接方案中涉及计费变更的内容,要提前跟维护部门沟通、方案要对计费验证工作进行详细阐述,割接工程师与设备维护人员要对割接的主要环节的实施情况签字确认。将每个设备集成商相关人员的项目管理理念统一到PMBOK上来。与此同时,省级运营商工程建设部门到地市工程巡检时,对地市运营商工程项目经理、调测工程师进行多次宣贯,解答各方对落实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2)利用网络资源,管理工程文档。通信工程建设涉及的设备集成商、调测工程师比较多,且不同项目调测工作涉及的文档种类、数量也众多,各项目经办人各自存档工程文档资料的传统文档管理方式不利于资料交叉检查、文档共享等。互联网网盘具有存储容量大、支持多人上传、便于资源共享的特点,为此,广西移动采用互联网网盘,以单个工程项目为维度,存储设备集成商各个调测工程师上传的工程文档。项目标准化文档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得到很大的促进,极大提升了运营商工程文档的管理水平。(3)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督促设备集成商落实标准化管理规定。运营商省公司组建由通信工程各专业工程管理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定期对网盘上的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省公司还不定期检点项目资料上传是否及时、准确。与此同时,运营商还联合区、市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合作方人员,不定期到各地市核心机房调测现场,检查实际的调测进度、工程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情况与网盘上的文档记录是否一致。(4)定期进行考核,赏罚分明。通信运营商根据标准化考评细则定期(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对设备集成商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设备集成商进行通报,依据考评结果向各设备集成商提出对调测工程师的奖惩建议,对落实各项标准化管理规定较好的设备集成商给予通报表扬;对执行标准化管理规定较差的设备集成商,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一年中得到2次D等级评分,或一次E等级评分的调测工程师,将不再允许从事运营商的通信工程调测、集成工作。定期考核结果与设备集成商的年度后评估评分挂钩。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设备集成商的标准化管理规定得以快速落地执行。通过半年多的实践,切实提升了各设备集成商的项目管理水平,运营商通信工程建设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得到较好保证,核心网工程等通信工程调测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由执行标准化规定前的60%提升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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