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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概念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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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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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管模式简介

税收征管模式是我国税务部门为实现其税收征管功能,在征管税收过程中对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部门、征管人员以及征管方法与形式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从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方式。其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以及税收稽查等形式。国家国情与税收征管模式密不可分,税收征管模式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基础的巩固。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模式的作用,积极探究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对策,对于全面促进我国经济顺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税法随意性比较强、经常会出现变动,导致征纳双方存在观念上的矛盾。我国税法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手段、方法单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二)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

税收征管具体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没有彻底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到实处,相应税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及时、准确的对纳税人需求做出及时相应。另外,在要求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的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诚信征税体系与评价机制,纳税关系堪忧。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计算机为平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新时期下税收征管的客观需求。但是,我国税收征管科技力量投入不足,无法更好的满足不同管理阶层需求。税务部门内部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联系,信息共享程度非常低,再加上我国税收工作面广,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税源监控与税收征管需求。

(四)征管失衡,缺乏完善的税收监控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税源来源、分布发生显著变化,不可避免的出现税源失控问题。征管部门设置不合理,进一步削弱了其管理职能,缺乏对税源具体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在税收部门管理不善情况下,必须存在了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税源监控机制,在税收征、管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不明,税源失控问题明显。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探究

(一)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法征收基础,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内容、法规、程序等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的各种行为,明确法律惩罚规定。从整体上建立以基本法、程序法等为一体的综合法律体系,为税收征管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持。与此同时,加强社会各界群体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贯彻力度,全面提高其思想认识,规范纳税行为,提高征纳税的自觉性。强化税法执行检查力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同时强化税务应诉、复议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的审理程序,强化税务案件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

新形势下,税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正确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积极建设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积极建立征纳双方诚信体系等方式,加强征纳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税务征收的个性化、针对方式,实现纳税服务形式的新突破,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新关系。

(三)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新时期,必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建立标准、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统一配备统一硬件、软件、通信、数据等设备,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力度,更好的满足征收技术标准,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果。与此同时,以我国税务总局为中心,积极建立覆盖面省市县区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力度。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构需加强自身数据库资源管理与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信息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

首先,在强化专业分工基础上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彻底解决税收征收环节、管理环节、稽查环节等人员的人工、权利、责任等问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制,确保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等的顺利开展。

其次,加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程度,更好的指导税务稽查,促进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确度、规范化与全面性,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与配合,重视税收征管细节管理,针对性抓紧、抓牢,促进税收征管向着精细化、科学化方式转变。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税收征管模式概念、重要性开始以及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始入手分析,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详细论述了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旨在为一线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凌荣安.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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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工作是在税收制度模式下进行开展的,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从制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制约作用,从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例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及申报缴纳制度相当复杂,这样就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的征纳成本,因而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税收机构人及人员配置

税收机构及人员配置是影响税收征收效率的直接因素,它是税收成本的直接支出,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管理都建立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上。因此,税务机构如何设定明确合理地划分职责与权限不同的职能部门,并通过每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的组织关系,对于纳税人能否以最小的遵从成本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应征的税款有着重要的作用。

3.税收征管手段,信息化水平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工作仍主要局限于税务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等基础性的工作,对于用计算机处理、传递与共享信息等概念方法与现代网络化、信息化相适应的管理理念依然重视不够。尽管我国大部分基层税收征管机构均已配备了计算机,但大多数征管机构软件的开发和操作、维修等技术实际利用的效率并不高,征管和稽查的信息共享程度低。因此,现代化征管的要求与落后的技术水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客观上制约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效率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的征税费用过高

对于征税费用,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较为完整、权威、系统的统计资料,但部分学者对此方面有过研究。张相海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但征税费用也在大幅提高,据估计,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已达到5%-8%,然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一般保持在1%左右的低水平,这说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费用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并差距在逐年增大。

(二)不同区域的税收成本率相差较大

受经济区位等因素的制约,各地受经济规模和经济运行质量所决定的经济税源状况差异悬殊,如西部及欠发达地区因设置与东部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同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和人员相对过剩,造成征收成本升高、税收征管效率低下,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西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约为10%左右,而东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率大约为4%~5%;中部地区大致为7%~8%。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偏低

一方面表现在涉税数据的采集过程中的准确程度,比如有的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也有税务人员在计算机应用中的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采集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涉税数据采集的全面性也存在进一步的提高。在信息的共享交流方面,目前我国还缺少跨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流平台。

(四)税收征管质量偏低

根据我国税务机关的有关资料反映,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每年的关于税收犯罪案件都在逐年增加;每年由于各种偷税、漏税、逃税、越权减免税收等行为的出现导致大量税源流失,每年的查补入库税款都高达好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元,这就侧面反映出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不足,税收征管效率偏低的现象。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相应对策

(一)实现信息化管税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税收征管活动互相结合、互相促进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以手工为主的粗放的税收征管体制和管理方式,有利于税收征管系统上下左右之间关系的协调和税收征管资源的整合。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存储和共享,使上下级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递更加方便快捷。三是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促进征管理念、征管制度和征管方式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和变化。

(二)推进税收征管的社会化

一是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即通过信息的沟通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二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司法协助,强化税收执法力度。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税务等中介服务市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三)建立健全纳税人服务体系

纳税人服务体系,不仅要包括制作出通俗易懂的纳税申报过程的图表,还应设立一个具有人工服务性质的接待站,让他们充分了解纳税信息,这样不仅能减少纳税人的成本,而且也能减少税收的征纳成本,大大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四)扁平化管理

扁平化管理是指通过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部门和机构、裁减人员,使税务机构的决策层和操作层之间的中间管理层级尽可能减少,以便使上级税务机关具备了直接指挥、监控和管理基层一线的能力。在信息工作流上实现扁平化的运作,把因职能转变而释放出的行政管理资源作用于税收征管方面,从行政管理转向直接服务于纳税人,控制税源的一个执法主体职能,但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它是基于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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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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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收成本的广义和狭义概念

关于税收成本的概念有两种涵义,一种是狭义的税收成本即征管成本,是指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费用,一般只局限于税务系统本身的直接征收成本;另一种是广义的税收成本即包括征管成本和纳税成本,是税务机关为取得税收收入和纳税人为缴纳税款所要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入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税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福利费,税务机关办公用房、配套设施及办公经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制改革费用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务所涉及到的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税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以及聘用师、税务师、律师指导、涉税事项等费用。

(三)控制税收成本的意义

税收成本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其高低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它与税务支出成正比、与税收收入总量成反比。即支出越多成本越高,收入总量越大成本越低。通过优化机构设置、税种设计、征收、控管手段以及加强税务经费的管理,有效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达到征纳双方在整个完税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最小,使单位税收的成本最低,这只是控制税收成本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提高效率多收税,收入一定时,支出减少,则成本降低;支出一定时,收入增加,则成本也降低。在偷税、逃税、骗税相当普遍的情况下,后者较前者更有意义。

二、我国税收征管成本指标的状况

反映税收成本的指标可以有许多种,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完整的税收成本统计资料,这里进行比较的只能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目前能直接反映税收征管成本高低的指标是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

(一)征收成本率

征收成本率是本期(一般为1年)税务机关费用总支出与本期税收收入的比例,表1列出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征收成本率的差异,说明降低征收成本率的空间很大。

表1:

1996年有关国家征收成本率比较资料来源:

━━━━━━━━━━━━━━━━━━

┃ 国家 ┃ 美国 ┃ 日本 ┃加拿大┃ ┃

┣━━━━━╋━━━━╋━━━╋━━━╋━━━┫

┃征收成本率┃0.6%  ┃0.8% ┃1.6% ┃4.73%┃

━━━━━┻━━━━┻━━━┻━━━┻━━━

资料来源:1.《1997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2.王韬、丹笑山《税务效率的分析与比较》(《涉外税务》1997年第6期);

3.张相海在1997年全国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征收成本率的需要有关税务行政费用的统计数据,由于要取得我国的这类准确数据除了各级财政拨给的人头经费外,其他各种经费计算相当困难,实际数字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大一些。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征收成本率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高出3个百分点以上,比最低的美国高4.13个百分点,比地广人稀的加拿大也高出3.13个百分点。

(二)人均征税额

人均征税额是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这是一个比较简便、准确也易于统计的指标。一般地说,人员数与所支付的经费是成正比的,人员少,花费则少,征税成本率也低。同样,人均征税额越高,效率就越高。

表2:

全国税务系统人均征税额

━━━━━━━━━━━━━━━━━━

┃税务人员数┃税收收入┃ 人均征税额 ┃

┃年份┃ (人) ┃(亿元)┃ (万元) ┃

┣━━╋━━━━━╋━━━━╋━━━━━━━┫

┃1992┃ 545 507 ┃3 296.91┃

60.44

┣━━╋━━━━━╋━━━━╋━━━━━━━┫

┃1993┃ 578 955 ┃4 225.30┃

72.98

┣━━╋━━━━━╋━━━━╋━━━━━━━┫

┃1994┃ 640 808 ┃5 126.88┃

80.01

┣━━╋━━━━━╋━━━━╋━━━━━━━┫

┃1995┃ 733 986 ┃6 038.04┃

82.26

━━┻━━━━━┻━━━━┻━━━━━━━

资料来源:1.《中国财政年鉴》(1995);

2.《全国税务统计》(1995);

3.《中国税务年鉴》(1993、1994)。

由表2可知,我国税务系统的人均征税额逐年有所增加,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1993—1995年,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均9O0多亿元的速度递增,尤其是1993年人员只增加3万多人,而收入增加了近1OOO亿元,人均征税额比1992年增加了12万多元。但在1994年和1995年机构分设后,人员大量增加,致使1995年人均征税额增长不高,大大低于每年税收收人15%以上的增长速度。税制改革增加了税源,机构分设又增加了大量人员,人均征税额的增加低于税收总量的增长幅度,征收的效率实际上是下降了。

三、税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

影响税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有3个,即:收入总量、人员和经费支出。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与收总量成反比,与人员和经费支出成正比。

(一)征管成本与收人总量成反比关系

收入总量是由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规模和税收负担率决定的。在经济总量和税收负担率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总量有一个饱和点,到了这个点以后,无论付出多大的支出,都不能增加收入。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我们要增加收入总量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发展经济,增加税源。提高税收负担率虽然也能增加收入总量,但往往又会抑制经济发展而使其作用被抵消。

(二)征管成本与人员和费用支出成正比关系

用于人员、机构和稽查的费用支出越大,税收成本就越高。

在图1(列)中,X表示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费用,Y代表组织的税收收入。当费用X为0时,收入Y也为O;当X大于O,并逐步增加时,Y也随着增加;当X到达B点时,Y达到最高点A;当税收收人到了极限,应该缴纳的税收全部缴纳入库以后,不管费用大到什么程度,税收收入都不再增加。而事实上要做到将所有应收的税都收上来,需要非常大的支出,显然是不合算的。我们应当设法找到一个最佳点A‘,在这一个点上征收成本率最低。这从税收成本的角度看是最理想的,但从严格执法和收入的角度看就意味着允许一定比例的偷逃税,必须要加以改进。所以,无论 从哪个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是在A和A’中间找到一个点,即从B‘开始增加税务开支,X增加Y也增加,当X的增加值等于Y的增加值时为最高上限。 而国家财政对税收的支出,也有一个财政支出的效率。因此这个点由国家财政对税收支出的大小决定。我国当前存在着大量的偷逃税问题,要达到治理的目的,一方面要使现有经费支出充分地发挥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税收的投入,以支持税收收人总量的增加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在图2(列)中,X表示税务人员数量,Y表示人均征税额,在核拨经费一定的情况下,当X为0时,Y也为0;当X大于0,并逐步增加时,Y也随着增加;当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即到B点时,人均征税额也最多,即达到最高点A点,此时人均征税效率最高,税收征管成本相对也低;当人员数超过一定规模即B点时,人均征税额随人数增加而减少。可见,税务人员的多少对税收征管成本与税务效率是有很大影响的,人员太少达不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的要求;人多了又加大税收征管成本,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构的繁简对税收成本影响主要表现为机构经费增加和人员增加两个方面。(见下表3)

表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2—1997年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

─────┬───────┬──────┬───┬───┬───┬───

│ 年份

1992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 指标

├─────┼───────┼──────┼───┼───┼───┼───┤

│ 职工人数 │

2 796

│ 3039 │ 2104 │ 2135 │ 2155 │

│ (人) │

3199

├─────┼───────┼──────┼───┼───┼───┼───┤

│人均征税额│

104

128

│ 202 │ 284 │ 318 │ 365 │

│ (万元) │

├─────┼───────┼──────┼───┼───┼───┼───┤

│征收成本率│

2.l

2.6

│2.75 │ 2.7 │2.79 │ 2.7 │

│ (%) │

├─────┼───────┼──────┼───┼───┼───┼───┤

│ 征收税额 │

29.2

│ 40.9

│61.6 │59.8 │67.9 │78.8 │

│ (亿元) │

─────┴───────┴──────┴───┴───┴───┴───

资料来源: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年度统计资料计算整理。

从表3可以看出,征收成本与收入总量成反比、与人员和经费支出成正比。1993年、1994年不仅人员增加,而且工资制度改革,人均支出加大,尽管总收人增加较多,征收成本率仍然上升了0.5个百分点;后3年机构分设后,相对稽查成本增加,但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员增加和总收人的稳定增长,征收成本率连续3年控制在2.7%左右。

通过上面的因素,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认识:第一,我们要控制的是单位成本而不是总成本。因为总成本随总量的增加而必然要增加。第二,我们寻求的是最佳点,而不是最低点。因为支出的多少与收人的多少都与控管程度有关,最低不是最优。第三,我们控制税收征管成本的途径,首先应当考虑税制、税种、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的设计是否合理,其次才是具体支出的控制。

四、控制税收成本的途径

(一)树立税收成本的观念,实行从宏观到微观为系统成本控制

首先,税制和税种的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如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时应尽可能地减少交叉,避免两套征收机构的磨擦而损失效率;应尽可能地使用共同税基,节约征管稽查费用;设计较少的税种和尽可能少的税目、税率,便于公众的了解,更有利于执法。税种的设计还应考虑税基的完整性,否则必然会因为漏洞太多太大而造成虽支付了大量费用,仍然达不到严格控管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基本框架,是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但从实践来看,仍然比较粗糙,尚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优化税制过程中,必须考虑征税成本的大小和征收效率的高低,把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作为优化税制的重要。一方面应该注意各项具体征管措施是否符合简便效率原则,在推广典型时应考虑普遍适用原则。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制,尽可能取消一部分不必要或税源比较小的税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实行抵扣的行业,并改进申报和控管方法;尽快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将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人改为按比例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在当前“费改税”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合并税种,以免过多新税种出台。对一些共同税基和随同主税附征的税种可以鼓励委托征收,合理利用国、地税两支征收力量,减少重复劳动。

(二)建立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我国经过近几年的征管改革,已初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征管格局,征管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新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再从复杂到简单的不断完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成本较高是不可避免的,而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税收成本必然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现阶段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推行多种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第二,加快计算机在征管中的开发。,尽管各单位加强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开发投入,但计算机软件开发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化进程要加强。软件要统一,中央、省、市应分别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各中心之间必须联网,并逐步与县(分)局、所基层税务机关和机构联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高对收人监控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度。

第三,建立完善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管理服务、政策法规四大系列衔接协调运转机制,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充分发挥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

第四,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近年来,围绕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许许多多的管理制度,对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办税手续过繁、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的。当务之急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简并现有的办税程序,尽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五,规范税务,节约征纳成本。税务作为征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不但可以减少征纳双方的负担和开支,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还可提高征管质量,减少浪费和损失。

(三)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首先是税务机构的设置要打破行政区划的框框,其密度和人员的多少应视税源状况而定,从根本上控制机构膨胀和人员增长过快的问题。其次是在内部职能分工上,宜上租下细。第三是要尽可能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目前,从基层税务所到国家税务总局多达5个层次,上下沟通过程中的信息和能量衰减很大。发达国家税务机构设置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加拿大的联邦税务局只有按总局、大区局和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基层办税机构3级,收入少的1个省只设几个,收人多的1个市设几个;地方税务局机构更精简,只在省财政部下设税务局,负责全省的地方税收征收工作。

(四)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率

税务经费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管好用好税务经费,对控制税收成本十分重要。首先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国家对国税系统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级国税机关更应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不讲成本、不搞预算的做法和各方面的形式主义,进一步优化经费挂钩办法,控制税收成本的增长。其次对经费要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按计划使用,管好用好每笔经费。坚持改革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方法,减少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征管稽查和基层建设上。要坚决贯彻和体现少花钱,多办事,集中力量办大事,因地制宜、量人为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经费的考核,建立效益、成本考核指标,把人均征税额或征税成本率作为税务工作指标,列入目标考核,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的目的。

主要资料:

(1)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所主编《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

(3)李大明《税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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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方法及内容

税收行政效率一般包括征管制度效率和征管机构效率两个方面。征管制度效率则指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即税收征管制度及实施对于提高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影响力及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执行程度。征管机构效率是指税务部门以较少的征管费用和执行费用筹集较多的税收收入。[2]

(二)指标设计及含义这类评价方法主要用税收征收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成本收入变动系数等指标来加以评价。

1.税收征收成本率税收

征收成本率是指一定时间的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随着征收费用支出的增加,税收收入也逐渐增加,但税收来源于经济,在经济总量与税收制度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收入总量会达到一个最高值,到了该值之后,无论支出增加到多大,税收收入都不会增加。图1反映了税收收入与税收征管成本的非线性关系。

2.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人均征税额是指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总量与税务人员之间的比例,人均征税额越低,征收效率就越低;人均征税额越高,征收效率就越高。在图2中,在征收经费一定的情况下,当税务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即到B点时,人均征税额也最多,即达到最高点,此时人均征税效率最高,税收征管成本相对也低;当人员数超过一定规模即B点时,人均征税额随人数增加而减少。税务人员的数量对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收征管效率有很大影响,人员过少满足不了正常工作需求,过多加大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机构效率。

3.税收收入成本变动系数收入成本变动系数是指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与征收成本增长幅度的比值。通常情况下,收入成本变动系数小于1,表明增加成本时,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高于成本增加的幅度,征管效率提高;反之,增加成本时,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低于成本增加的幅度,税收效率下降。这一指标能为税务部门控制税收征收成本提供判断依据。

二、以征管绩效为核心的多元目标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随着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在20世纪80年代的英美国家盛行,许多政府和学者开始用“绩效”概念来衡量政府活动的效果,税务管理作为一项政府管理活动,税收征收绩效评价体系也不再是以征收效率为核心的单一指标体系,而发展成为一个以征管绩效为核心的,包括3E、质量、公众满意度等在内的多元目标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是一个比效率更宽广、更复杂的概念。

(一)“3E”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

绩效用在公共部门中来衡量政府活动的效果,是一个包含多元目标在内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英国财政部提出的经济、效率、效益标准最为著名,即“3E”结构,使用这一方法体系可以对税收行政效率进行较为系统的评估。

1.评价体系及内容“3E”结构中经济指标是指在税收管理效果评估中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总量;效率指标是指税收管理投入与税收收入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指标是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实现程度,或者是对税收流失的控制程度。

2.指标设计及含义根据以“3E”要素为内容效果评价体系,这类指标设计除征收效率可用上文中的征收成本率衡量外,还需要增加经济指标和组织收入能力两类指标体系(见图3)。(1)经济指标———单位征收成本征收成本是指税务部门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单位各种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办公设备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如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涉税案件协作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及社会有关部门为配合税务机关征税而花费的税收奉行费用。这类指标可以细分为人均税收收入(全年税收收入与当年平均工作人数之比)、每百元税收收入征税成本、每百元纳税人奉行成本等指标。(2)效益指标———组织收入能力在税源一定和税制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多少税收收入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组织收入能力。因此,评价税务机关效益指标可以归纳为组织收入能力,这类指标可以细分为申报率(已申报纳税户数与应申报纳税户数之比、入库率(已入国库税款与应入国库税款之比)、检查率(已检查纳税户与应检查户数之比)、查补率(查补税款与正常申报税款之比)、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税收预测准确率等指标。

(二)以“3E”+质量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质量(quality)”指标也逐渐成为评价政府绩效的又一个重要标准。英国学者奥克兰指出:“不管政府还是私营部门,全面质量管理都是整个组织改进竞争、高效、韧性的一种好的途径。”服务质量”作为考虑绩效问题的基础得到广泛的认同,并有可能在今后成为改进绩效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将质量要素纳入税务行政效率评估体系可以适应当代政府管理实践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评估体系。

1.评价方法及内容按照公共管理“质量”标准,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管理质量过程控制,这里所说“管理质量过程控制”有三个重要含义:一是“质量”,即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忠诚地执行各类税收制度和提供纳税服务;二是“过程”,即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三是“控制”即按税收征收流程进行管理就应达到对应的质量要求,否则将进入责任追究程序。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它必须依托在一个事先规定好的科学、严密、规范、便捷的税收征收业务流程的基础上。[3]

2.指标设计及含义在这评价方法下,税收征收效率的评价指标除征收成本、征收效率、组织收入能力三个方面外,还应包括征收过程的质量类指标。这类过程类质量指标主要包括[4]:(1)纳税人基本信息管理质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信息管理质量主要反映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具体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2)核定户管理质量。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主要指采取定期定率和定期定额两种征收方式。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实现核定工作的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具体由定额调整率、双定户平均税负、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3)纳税申报管理质量。纳税申报的质量,是促使和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基础。具体包括由及时申报率、申报准确率、低税负申报率、零税申报率等指标来评价。(4)欠税管理质量。欠税管理是组织收入的重要环节,有效的欠税管理能减少欠税,增加税收收入,具体由包括新增欠税率、清理欠税率、滞纳金加收率等指标来评价。(5)稽查案件管理质量。税务稽查是组织税收收入的保障,对稽查案件的有效管理,能依法、科学、及时的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具体由包括案件移送率、保全或强制执行率、结案率、复查覆盖率、复查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三)以“3E”+质量+满意度等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自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纷纷树立起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使得政府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仅包括投入、产出、结果和效率等定量指标,还应包括公平、民主、服务质量以及公众满意度等一些定性的指标。在政府改革中的“顾客至上”原则要求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应首先与顾客、公众沟通,明确公众的需求与愿望,在此基础上共同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各项指标,而不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5]

1.评价方法及内容在政府“顾客导向”原则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日渐成为税务部门的重要任务。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税务部门需要开展多种形式来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但在征纳关系中,纳税人的定位不仅是“顾客”,还是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避免忽视纳税人的正常需求,同时也不应过分强调纳税人的满意度,否则不利于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从征税人角度出发,美国国内收入局战略规划(2009—2013年)中提出要鼓励每一位税务部门雇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保持和提高员工的高满意度和参与率,使国内收局成为最好的政府部门,以吸引和留住优秀、多样化的人才。[6]

2.指标设计及内容这类评价方法的指标设计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包括反映纳税人对服务质量满意度的评价指标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程序公开度、有效投诉率、纳税服务质量(可以细分为纳税人服务满意度、税法认知程度以及纳税服务效率等指标)、税法宣传效果、纳税人综合满意率、员工满意度和员工对工作环境的认同感等评价指标。

三、对两类税务行政效率评价方法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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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方兴未艾,其中顾客导向的政府理念、服务型政府理念、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以及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等西方公共行政改革的基本思想对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满意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概念提出于1993年12月的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确立于1996年7月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 199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长沙市某国税分局从“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模式向“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转变后,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服务形式由随意走向规范,申报方式有单一走向多样,咨询方式由包办走向规范等。但与一些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国税分局相比,在税务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效率、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在2001-2005年长沙市国税分局税收征管服务满意度测评中,长沙市某国税分局公众满意度一直不高,在这几年长沙市公布的各国税分局税收征管服务满意度指标中,其服务综合满意度指标处于倒数的地位。为此长沙市某国税分局全体税务工作者认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公众满意度。

二、测评

由于服务质量主要是纳税人的主观感受,因此,服务质量的评估是以对纳税人进行满意度的测评来进行的。 2006年初长沙市某国税分局经决定对所辖区域的纳税人(企业)进行税收服务满意度测评。由于之前国税系统所进行的税收征管服务满意度测评是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的,或者是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的时候匆匆忙忙填写的,对长沙某国税分局税收征管服务的真实情况缺乏针对性,同时长沙市某国税分局对公众满意度指数低的原因欠缺全面的。

先进的知识分子认识到了改造民族文化的问题,文学也随之开始转向对文化的关注。中国知识分子在对民族文化的态度上,始终是处于两难的处境的。面对悠久的历了解,这种满意度测评缺乏信度和效度,难以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所以长沙市某国税分局决定抽调一部分人员专门进行税收征管服务满意度调查,并请专家进行指导。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分析

以“公众评议政府”为代表的公众满意度测评活动在我国广泛开展,各地区都建立起了相应的测评机制,但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公众满意度体系,从而不利于系统地解决公众满意度测评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最为成熟,应用最为广泛 [1],所以长沙市某国税分局主要是应用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在此基础上设计测评指标体系,对税收征管服务对象进行数据收集并进行相关性分析。

1.问卷的指标设计与模型构建

(1)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构建

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ACSI)是由设立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国家质量研究中心和美国质量协会共同发起并于1994年提出的。它是一种新型的以顾客为基础,用来评价并改善组织绩效的一个测量体系,是根据顾客对在美国本土上购买的、由美国国内企业提供或者是在美国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的国外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通过建立的模型计算而获得的一个指数。

ACSI使用的是一种多重指标支持的6种潜在变量组成的模型。在6种潜在变量中,顾客满意度是最终所求的目标变量;顾客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是顾客满意度的原因变量,而顾客抱怨、顾客忠诚度则是顾客满意度的结果变量。具体来说,顾客满意度是由顾客在购买和使用产品的经历中,产生对产品质量和价值的实际感受,并将这种感知同购买前或使用前的期望值作比较而得到的感受和体验所决定的;若顾客满意度高则会提高顾客的忠诚度,而若顾客满意度低就将产生顾客抱怨以至投诉;同时,如果重视并妥善处理好顾客的投诉,化解顾客抱怨,同样可提高顾客忠诚程度。

模型中的6个变量都是不可直接测量的潜在变量,需要进行层层分解转化为调查问卷上可观测的数据,将获得的数据代入到由模型转化成的数学方程中,经过变量权重的处理,利用偏最小二乘法等数学方法计算出顾客满意度指数。

在构建税收征管服务满意度测评模型中,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主要是所建构的模型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要区分税务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不同,模型的设计不仅要借鉴国外研究和实践的结果,还要考虑长沙市经济发展社会的特点、公众参与和税务征管服务的特点。通过分析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结合税务部门实际情况,设计出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测评模型如图1所示: [2]

(2)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指标设计

根据公众满意度的测评模型,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将测评指标体系划分为四个层次,每一层次的测评指标都是由上一层次测评指标展开的,而上一层次的测评指标是通过下一层次的测评指标的测评结果反映出来的,同时结合指标体系的设立原则和测评内容,建立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具体见表一。

2.问卷检验

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在建立的测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指标重要程度的比较,我们对第四级指标进行优化筛选,形成实际问卷中可测评的变量。问卷包括公众信息、公众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公众满意度、空中抱怨、公众信任这7个结构变量和14个观测变量。

问卷采用5级利克特顺序量表,即分为非常满意(100分)、满意(80分)、一般(60分)、不满意(30分)、非常不满意(0分)。对每个指标权重的赋值采用主观赋值法,每个指标的权重都是1。

在设计调查问卷之后,为验证问卷的可靠性,我们进行了预调查。预调查选取了20个样本,在调查的时候采用访谈的形式,除了详细了解纳税人(企业)对税收征管服务的态度,并询问了纳税人对问卷本身的看法,以期根据调查的分析结果对问卷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对长沙市某国税分局所辖区域的纳税人(企业)的服务对象进行了预调查,将获得的数据应用信度分析、效度分析等一些统计方法,通过收集到的数据对问卷进行分析和检验。

(1)问卷的信度分析

信度是指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同一对象重复测量时所得到结果的一致性程度,信度主要测验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文以Alpha系数(内在信度)进行分析。Alpha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通常情况下,信度系数在0.9以上,则认为量表的信度较高;信度系数在0.8-0.9之间,则认为信度可接受;信度系数在0.7-0.8之间,则认为量表需要进行较大修改;信度系数在0.7以下,量表必须放弃。[3]

对长沙市某国税分局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的预调查问卷20份作为原始数据进行信度分析,借助SPSS11.0统计软件,可计算出以下结果:

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的题项为14,α=0.8432;

说明该调查问卷信度高,是一份可行的可靠的调查问卷。

(2)问卷的效度分析

效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测验的有效性只有程度上的差别。效度就是测验结果的准确程度。效度是指测量工具或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需测量的事物的程度。效度越高,即表示测量结果越能显示其所要测量的对象的真实性。效度的公式为:

Rxy=SV2/SX2

它是与测量目标有关的真实分数方差与总方差的比率。其中,Rxy是常用的效度表示法;SV2是“有关的真实方差”,也就是由测验说要测量的心理变量引起的方差,也叫有效方差;SX2是总方差。效度不是直接可以测量出来的,它是从已有的数据推理而来的。

我们根据测评指标的共同度检验每一项指标对公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的影响程度,共同度越大,表示该测评指标对公因子的共同依赖程度越大,也就是说用这些因子来解释测评指标就越有效。一般来说,当共同度大于0.4时,公因子就能很好地解释测评指标了。根据长沙市某国税分局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预调查,利用SPSS11.0软件,我们测出14个测评指标因子的共同度都大于0.4,说明调查问卷中测评指标对满意度的影响是显著的,是一份效度较高的调查问卷,是一份可信的,可行的调查问卷。

3.问卷调查的发放与调查

对长沙市某国税分局税收征管服务对象的正式问卷调查,我们按照简单随机抽样的原则,主要采用访谈的方式进行。一份调查问卷大约需要90分钟,我们派出了10名调查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了7天的深入的调查,一共发放215份调查问卷,收回208份,其中有效问卷202份,问卷有效率为93.95%。由于长沙市某国税分局服务对象以企业为主,所以在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税务专员,为了保证测评的真实性,对调查对象的相关基本情况略去。

4.税收征管服务满意度指数运算

根据问卷结果,我们运用SPSS11.0(标准差)和Excel(均值)程序进行初步的运算处理,得到基本统计数据(如表2)。

根据公众满意度测评模型,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的计算公式:

在此公众满意度指数CSI可表示为两个观测变量Y9、Y10的线性组合,观测变量前的系数 1、 2、即为各自的标准化统计权重。对于长沙市某国税分局来说

ω1=1/w94=1/0.48=2.083

ω2=1/w108=1/0.64=1.563

标准化统计权重λ 1: λ2=ωi /∑ω i

λ1=0.45,λ2=0.55

因此 η4=0.45Y9+0.55Y10+ε

根据公式可得,长沙市某国税分局的

CSI=(0.45×61+0.55×57-1)/9×100=64.22

三、思考

一是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指数的最大影响因素是感知质量,其次是感知价值,最后为公众信息,但各自影响的程度不同。

二是公众信息与公众满意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直接相关系数为0.30,通过公众期望、感知价值来间接地影响满意度,说明在模型中加入这一原因变量是合理的,必要的。

三是公众抱怨和公众满意度呈负相关,说明满意度高,抱怨就少;公众信任与公众满意度呈正相关,说明满意度越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就越高,与模型的基本假设相符。公众抱怨与公众信任呈负相关,说明抱怨多,信任就少,符合常规。

四是长沙市某国税分局的公众满意度为64.22,不是很高,在长沙市公布的税收征管服务公众满意度指数排名较靠后,说明需要对税收征管服务进行优化。

五是长沙市某国税分局的公众满意度指数较低的原因与税务部门工作性质相关,因为税收征管服务对公众来说是一种没有想要的东西,而且税务机构又处于垄断地位。这些都使得税收征管服务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得分。

参考文献:

[1] 朱国玮等.公共部门公众满意度测评研究[J].理论探索,2004(6).

[2] 吴建南等.构建公共部门公众满意度测评模型的实证分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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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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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任何经济形态社会中的基本规律。税收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税收专管员管户的税收征管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的产物。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由建国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比较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税收征管的重点也由非公有经济转向国营、集体经济。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则确立了“专管员管户,上门收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税收征管模式。专管员制度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企业利润上交,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受“非税论”的影响,当时普遍认为利润和税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财政税收工作逐渐形成财政驻厂员、税收专管员制度。税收专管员管多个企业、多个税种,不仅代表税务机关行使着从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账薄发票管理、税款计缴、直到纳税检查违章处理等各种税收管理权,而且还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核算。可见,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是与当时经济体制相符合、与当时的财政税收理论相一致的。在所有制形式单一、纳税户少且集中的情况下,税收专管员征收效率高,是当时一种理性的选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推进,中国的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税收征管对象也由国营、集体经济转向多种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征税对象的复杂化使税收专管员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和不足:第一,未能树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第二,纳税人形成依赖心理,缺乏自觉纳税意识。第三,专管员权力过大,责任约束软化。尤其是税收专管员缺少权力制约,收“人情税”和“关系税”,以税谋私的弊端暴露无遗。诸多问题的凸显,使税收专管员制度逐渐淡出,并被以职能划分为基础、征管查相分离的集中征管模式替代。

税收管理员制度出台的背景

    税源是税收的基础,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税收管理的起点。对税源管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深化,逐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多年来,这种征管模式在分清征纳双方责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人,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述征管模式在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以下矛盾和问题:

    首先,重管事,轻管户,造成管事与管户的脱节。按照现行的征管流程,税源管理由过去的专管员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方式,无法收集纳税人的税源动态信息,对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停歇业户、零散流动税源的管理更是无法顾及,最终导致漏征漏管户的增加。

    其次,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和内部监督制约,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如果基层税务人员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税源管理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各种征管考核指标名目繁多,挤占了税源管理的时间和空间,使税收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了税收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现有这种以信息化为依托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和“征、管、查”二分离或三分离的机构设置,克服了传统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所伴生的权力过大、缺少制约的弊端,实现了“管户制”向“管事制’,转变,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税务人员缺少积极性、税源管理职能“缺位”等问题,最终造成在税源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的出现。当前的税源管理弱化问题巫需一种新的管理方法,税收管理员制度应时而生,它也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下的一种税源管理新思路。

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设

    早在1998年重庆市就开始实施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探索,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4年下半年至今,全国已有一些地方的税务系统相继制定并实施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在实践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从我国各地税务系统建设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管理员一般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减免税审批、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评估。根据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定,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地申报纳税。

    (2)纳税服务。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宣传与送达、纳税咨询与辅导。

    (3)信息采集。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下户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和整理管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等税源动态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的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各类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死欠税款核销等事项的调查核实。

    (5)日常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以及催报催缴等工作。

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

    “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下对原有专管员制度的扬弃和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了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税收管理富于人性化。但税收管理员制度同时面临着以下难题:第一,人均管户较多,工作量大.只能实现粗放式管理;第二.经济结构和经济性质比较复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第三,外向型经济比重增加,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对税收管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第四,税收管理员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应从以下3方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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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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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根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另一种是征税,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2003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对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带来的税收问题,着手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1、以税收中性、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是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

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但是从商务本质看,电子商务仅仅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形式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形式的发展与延伸,其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与劳务,实质未发生变化,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又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再对其进行合理修订,直至开征新税种。同时,在短期内必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可以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2、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进行丰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人、固定场所和营业活动已不是判断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只要同时具备网站和服务器,从事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活动,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即网站+服务器+实质易=常设机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站和服务器是具有流动性的,在以网站和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增加关于限制网站或服务器进行流动或者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的规定。

3、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增设域名、网址、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的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4、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先进的税收基础设施,应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税收征管软硬件,建立电子税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功能。

在电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嵌入具有自动跟踪和统计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纳税记录,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国还应当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确认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税务部门的数字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5、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倡终身学习。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即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的专门人才,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队伍。

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6、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目前国际上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存在差异,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使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网站和服务器转移至他国。偷税避税者还会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国界性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使得国际偷税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单独一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这样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简洁、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新体系。

三、结束语

开放的因特网没有国界,我们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防止各种各样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未来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既给电子商务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严格防范电子商务偷税避税的行为,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杨江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相关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7(7).

[2] 戴弦:税收管理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J].辽宁经济,2007(11).

[3] 杨京钟:基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的理性思考[J].电子商务,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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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引进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就是要建立“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风险管理体系,既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将事后监督转化为事前防范,从而促进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度。

通过纳税评估,运用柔性手段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明确了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更加突出纳税服务工作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把税务稽查作为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

实行分级分类的税收专业性管理,以此为基础,把重点税源管理作为着力点。

二、企业产生涉税风险的因素分析

(一)从企业税法遵从度角度分析

税法遵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时间内自觉的申报应纳税款及相关资料并履行纳税义务,是即为纳税遵从,否则即为不遵从。

虽然大部分企业法律意识较强,能够自觉遵从税法,但由于我国原有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企业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致使部分企业管理层铤而走险违反税法,从而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从企业内部控制税务筹划角度分析

部分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业务流程细节的设计更多地考虑的是业务的需要,忽视了税务的事前筹划从而导致涉税风险,企业内部控制税务筹划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会计核算工作涉及票、帐、表三个层面,会计核算结果是企业申报税款以及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

1、从涉税票据层面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

票据核算是会计核算的起点,票据在会计核算中涉及量大面广,票据上的任何问题都可能会涉及税务风险。国家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但企业管理层往往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导致企业票据的涉税风险非常高。

2、从账务处理层面进行分析

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有些差异为时间性差异,有些差异为永久性差异,针对这些差异财务人员一定要准确理解政策,正确处理业务,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3、从财务报表层面进行分析

财务报表是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最直接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是财务报表使用人最直接、最直观的了解企业的途径。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财务报表与同行业对比、与上年度对比,将会产生很多财务分析指标;财务报表信息被采集到税务征管系统后,信息处理中心将根据预设好的各种数据模型进行比较分析,对超过预警值的指标推送到基层税务管理机关进行评估处理。

三、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企业能够产生税务风险原因多种多样,所以企业要防范和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也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要实现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有效控制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一)企业管理层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切实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偷逃骗税情况的发生

同时,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大大的提高了发现企业税务违法行为的几率,所以企业管理层要自觉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管理层要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员工素质

企业应该聘用称职的财务人员,重视财务人员控制涉税工作的能力提升,掌握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识别纳税风险的方法,精通税收政策、对行业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税企发生争议时要运用掌握的税收政策有理有据的争取税收利益。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票、帐、表全流程涉税风险控制,树立“小发票、大风险”的意识,严格控制假发票,虚开发票,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通过对报表进行分析,自查有无异常业务,对异常指标能否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进而化解涉税风险。

(三)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纳税服务,重视税企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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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长远看,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关税水平的逐步降低,关税的财政作用将会减弱。但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期,关税水平还处于较高阶段,国民经济发展对关税还有比较强的依赖性,近期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关税的财政作用仍比较明显。

近年来,全国海关税收增长及在中央本级财政中的占比情况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关税收入的大幅增长,关税在中央财政中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比重。另外,从世界发达国家实例也可以看出,加入WTO,实行关税减让之后,关税的财政比重仍将会持续较长时间。

2、关税对宏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处于重要阶段,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二是经济发展正处于新的增长时期。国际资本、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大量涌入资本市场,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较强和持久的拉动作用;三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经济加快了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关税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结构和消费布局,为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具潜力的发展空间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关税调控作用的削弱或丧失,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海关税收征管,确保海关税收工作任务完成,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

3、我国海关税收征管面临复杂的形势

进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国际性投资、生产、销售、研发等跨国经营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一体化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关联公司、无形资产结算、特殊方式付汇等新事物应运而生,避税手法不断翻新,许多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遇到了新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以价格瞒骗为特征的偷逃关税现象,在我国则更显普遍和突出。“洗单”、“洗货”和“洗公司”相结合,成交价格人为分割、境外垄断“成交价格”、操纵进口申报价格等情况,使海关税收离应收尽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海关税收征管面临着十分复杂和严峻的形势。

二、目前我国海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关税收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经构成了海关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主体框架,但是目前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完善仍显滞后,尚不能很好地适应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要求。

2、反价格瞒骗机制实际收效不大

我国海关目前反价格瞒骗主要还是依靠现场估价来实现。由于海关一方面受到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约束,发现当事人有明显低瞒报价格的嫌疑时,不能直接估价,必须先进行价格磋商,另一方面,海关还面对着企业要求快速通关的压力,因此,对于低瞒报价格案件,海关取证难、查处难,一般只要当事人同意调高价格补税,海关便不再追究,而这种做法又被外界指责为议价征税。走私分子以价格瞒骗方式走私偷逃税款的成本低、风险小。据统计部门统计,2005年在进出口领域以价格瞒骗为主要手法的走私违法案件数占到总案件数的50%以上。

3、海关原产地管理工作开展困难

原产地管理是当前海关面临的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基础工作。特别是CEPA、东盟、曼协等贸易协定的实施,给海关原产地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海关原产地执法管理受立法不完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反欺诈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欠缺、机构设置不健全以及基层关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多种因素影响,对原产地的认定和相关税收风险防范工作仍处在不断探索的起步阶段。

4、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不尽合理

我国海关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依靠口岸进行征管,征管力量基本集中在口岸,现实环境使得海关在通关现场开展归类、估价、原产地认定等等复杂的技术性工作时间余地非常小,通关现场包括审单中心在几秒钟、几分钟,或者是在一天之内对如此复杂的问题很难做出准确有效的判断。这一征管模式的弊端,首先是无法解决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矛盾。海关把关严了,势必影响通关效率,会导致企业不满;把关松了,必然会导致大量商业瞒骗,造成税收漏洞,国家税收受损,国内产业部门受到冲击。其次也不利于海关廉政建设。

三、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方向

1、建立以《海关法》为统领的现代海关税收法律体系

建立现代海关税收法律体系,一是要完善现代海关税收征管的法律基础。以《海关法》、《关税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快制定出台《海关税收征管办法》等规章,修订《审定完税价格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既与国际海关通行征管惯例相衔接,又基本适应中国海关税收征管实际需要的、比较完备的海关税收法律体系。二是要加强海关税收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主要是加强海关税收法律法规与作为税法渊源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协调。如海关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税收担保与担保法的衔接,涉税犯罪与刑法的衔接等。三是为保障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有利于他们较好的履行纳税义务,海关应不断完善商品的预归类,原产地预确立制度,不断推广海关预审价和快捷审价等方法。四是要按照WTO的透明度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海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透明度。

2、完善反价格瞒骗机制

首先,海关应该以企业为监管单元,与重点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据测算,2005年全国海关税收的81%集中在前2000家企业。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对于守法企业,海关应降低企业守法成本,实现货物的快捷通关。因此,通过与这2000家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一方面,海关只需少量的人力资源就可以管住大部分的税源,另一方面,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这些企业的进口报关单上的货物完税价格,可以作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用于估定其他企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可以用于充实海关的价格资料库。

其次,海关应加强与国税局、外管局、国检局和报关

协会、商会、行会等的联系。一方面海关可以通过国税局、外管局、国检局等部门获悉企业对外付汇、资金往来、企业经营、税款缴纳等情况,从而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低瞒报价格的嫌疑,尤其是与税务稽查部门合作,可以防止企业制造虚假账册应付海关;海关也应加强与报关协会、商会、行会等民间组织的联系。这些民间组织可以协助海关规范报关市场,提高企业进出口报关的申报质量,帮助企业了解海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

最后,我国海关应加强与世界海关组织和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关的合作,尤其是加强与香港海关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遭遇的价格瞒骗偷逃税款案件的一大特色就是此类案件大部分都涉及香港的转口贸易。走私分子通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一个皮包公司,专门为实行价格瞒骗而制作假合同、假发票、假提运单。大陆海关与香港海关开展合作,通过对进出口报关单数据的比较,较为容易发现是否存在价格瞒骗。

3、建立完善的原产地管理工作机制

(1)加强对《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欧盟原产地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以及协调原产地规则等相关原产地规则的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增设原产地执法专门管理机构,改变目前原产地执法管理划归关税部门或审价部门兼管的机构设置格局,将原产地执法管理职能独立出来,以适应海关原产地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

(3)加大对海关原产地规则方面的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组织各种形式的强化培训,采取普及培训、重点培养、定向培养等形式,逐步建立海关原产地管理梯级人才队伍。

(4)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强区域关税优惠项下进出口的数据监控和分析,提高有关税收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

(5)加强与我国有区域性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互助,在目前与香港、澳门进行原产地联网监管的基础上,扩大到与东盟等与我国签定关税互惠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联网管理。

4、实行“前推后移”的新税收征管模式

将“口岸型”的征管模式进行“前推后移”。“前推”,就是在现有的舱单提前申报基础上,推行“提前报关,货到放行”的监管新模式,在货物进口或出口之前,提前对申报情况进行税收风险分析,确定监管重点,为货物运抵口岸后加快通关奠定基础。所谓“后移”,是指加强税收征管部门与稽查、企业管理、统计等部门的配合,借助企业动态信息库和统计部门的数据资料,通过对“结关后”资金流、货物流、信息流的跟踪监控分析,缩短货物在口岸滞留的周期,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对于守法经营的重点企业,海关可以实行预归类、预审价或以总担保方式,保障企业的通关便利。对于伪瞒报风险较大的企业,海关除在通关环节实施重点审核和查验外,还可以充分行使《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调查权、稽查权,对高风险企业和高风险应税货物进行价格稽查和核查。通过扩展税收征管的时空,既方便了合法进出,又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从而大大减轻口岸税收征管压力。

参考文献:

①任寿根:“WTO与中国关税政策”,《管理世界》2000年第6期。

②刘邦驰、何迎新:“我国关税如何应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税务研究》2003年第3期。

③李月菊:“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澳大利亚关税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④朱永强、高正桥:“WTO框架下贸易便利化问题探析”,《华东经济管理》2003年第6期。

篇13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模式分析

1.C2C税收征管无依据。(1)概念模糊。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买卖的活动。一些C2C是实体店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的另外一个销售渠道,但是实体信息并没有和网上的信息相联系,于是很多实体店家都会搬到网上经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现象,就是实质交易是B2C,但是表现形式却是C2C。当一个网店发展到一定程度,业务量增大,那么它就跟一个企业没有大的区别了,这种模糊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2)过程具有隐私性、造假性。C2C交易过程不像实体店经营全部操作过程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包括税收信息源。这样卖家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掩盖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对其征税很难操纵。一旦卖家不遵守职业道德及税收管理原则,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将很难进行。(3)税种难以确定。目前,网上买卖牵扯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每一种税对应的税率也不同。网上卖家的商品各种各样,使得税种和税率不易确定。(4)征管手段不成熟。现在的电子商务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地域不明确、征税对象不明确。网上经营的交易双方都是个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支付,税务部门很难仅仅通过注册信息明确它们的属地。C2C环境下,除了有形产品需要通过邮寄方式外,还有很多无形产品不需要邮寄,例如,音乐、软件等,税收征管对象不明确。如果对C2C不征税的现状继续维持下去,网上交易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势必会冲击到传统交易方式,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性,从而使经济不能全面发展。

2.B2C税收征管存在盲区。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的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活动。据统计,2011年到2013年世界各国的B2C电子销售额都在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的销售额增长速度较快,这也就产生了许多问题:(1)身份难以确认。从武汉的“我的百分之一事件”看到B2C和C2C界定模糊,这个品牌在2004年就有了,后来在网上经营,而且经营的越来越好,然后到武汉登记,取名为“武汉抓那服饰有限公司”,后来又改了名字。该公司既有实体店又有网店。(2)税源监控容易消失。在常规的增值税税收控制过程中,交易中转环节是监控的重点,从采购生产到最后的销售环节都有税收设置。但是在B2C环境下,交易可以直接面向企业和消费者,中转环节减少,这样常规的征税方法将会失去作用,由此会出现税源消失、税收流失等问题。(3)传统的征税方式不再合适。常规征税都是根据票据来控制,现实生活中票据很广泛,所以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就不同了,因为电子商务都是电子票据,还需要企业主动提供,除非消费者能够有意识地索要发票。要不然,对这种环境下的税收征管将会很复杂。

3.B2B(Business to Business)税收征管跨域难监管。B2B指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在B2B环境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供应商都能通过网络环境进行交易,增值税同样会被弱化掉,使得我国税收基础发生变化。我国电子商务收入直线上升,环比增长率也在提升。收入增加,应征税额也会增加,但由于税收监管缺失,使得这部分收入没有纳入应征税额,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没有因此而增加。(1)对税收征管进程有影响。工商行政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登记和管理,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工商管理部门很难提供出详细信息,制约了税务部门对信息的获取。税务部门需要根据发票等有效信息征税,但是很多情况下,企业不愿意提供电子发票,消费者也很少注意到发票的问题,这样就给税务部门带来困难。电子商务交易结果都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来实现,这样使得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很难监控,使审查工作更加困难。(2)对国际税收有影响。主要是税收管辖权,B2B遇到的挑战就是商品的提供方可以在任何地点隐藏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为一大难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对现有企业的影响

1.给正常税收秩序带来压力。通过网上贸易大量偷税漏税,低成本、低价格销售,甚至大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现有企业带来较大的压力,如果电子商务找不到合适的征管体系,将会严重影响现有企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2.压抑现有企业的发展。同样的商贸活动,对传统交易就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控制其纳税,税务系统非常完善紧密,而电子商务由于逃避了监管,偷逃了税费,其经营成本大大降低,这就使得电子商务无节制的飞速发展,而现有企业受到冲击而逐渐萎缩。

二、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提出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征管办法

1.对现有税法及政策进行补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还没有根本的法律依据,即使商家偷税漏税,也没有法律依据制裁,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来监管他们。制定合理的税收法律及法规,包括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市场监管,电子发票的管理,明确各种税种的适用范围,弄清征税对象,对税收条例进一步完善,这将对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好处。

2.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及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对网上交易的商家进行严格控制,定时与他们在网上进行交流沟通,让他们及时汇报单位及个人的详细资料,定期了解他们的营业情况及营业地址的变更。另外,税务部门还应该不定时抽查各网点的收入及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应该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保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除此之外,网上交易的商家还应该对通过网络买卖的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等业务单独核算收入与成本,以便税务部门核查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方便税务机构调查工作。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的电子发票。每次通过网上交易后必须开具发票,并将发票送往银行进行核对,才能进行相应的资金结算。电子商务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纳税登记,使用真实的身份,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4.建立成熟的电子核查体系。加快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电子税务核查体系,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网上交易、网上付款、网上服务一体化。各个税务机关需要建立自己的网点,把网上服务窗口变成为人民服务的大众化窗口,有利于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税收征管体系新程序

1.企业进行网上交易必须有一个电子税务登记号。在经营之前,去税务机关注册一个税务登记号,将此号安装到企业主页上,申请域名登记,方可进行网上的商务活动。企业的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自动转到此号中,通过税务登记号及域名可以查出企业的详细信息,这样,方有利于税务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

2.成立一个网上认证空间,认证空间是为税务机关服务的。消费者向认证中心发出对企业的检验要求,并将订单的内容及买家信息提交到认证中心。同样,卖家也需要向认证中心发出认证要求,并将卖家的身份及交易发生地等信息提交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将买家信息与卖家信息进行比较,确认一致后再转交给买卖双方。这样,不仅让交易双方互相了解到对方的信息,确保交易安全,还能让税务机关通过认证中心提供的信息来对卖家进行实时监督,包括商家的地址及身份信息。由此,对税务机关的稽查与监管有了新的帮助。

3.电子发票的管理。企业在网上进行交易,也需要像传统交易一样,凭借发票向税务机关报税,只是电子商务的发票需要电子形式的。这种电子发票需要与税务机关建立网上链接,就是说企业每成交一笔业务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待税务机关核查之后,企业方可向买方发货。当然这种网上稽查与核算的速度是很快的,非常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控,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买卖双方及各部门的配合,只有相互之间保持联系,税收征管才能有效。

(三)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合作

1.积极展开围绕税收问题的沟通与研究。对纳税人的纳税凭证及其所截信息以及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规则在国际间进行交流,互相取长避短,虚心学习。尽可能地实现网上交流,在全球建立税务情报交换网站,跨越时间地点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工作,提高业务效率。

2.展开网上国际税务监管。网上税务监管也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特别是税收的征收与监管工作,要系统、具体地了解到某个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明确其他业务规模及征税范围。由此就需要运用互联网的优势来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与沟通。

参考文献:

1.金鹏.不完美税收稽查与C2C电子商务税收遵从[J].经营与管理,2014,(6).

2.孙华,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3.邓元军.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2,(6).

4.胡海,王碧红.电子商务对税制的影响及对策[J].税务研究,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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