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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质询技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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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质询技巧

篇1

一、在语文教育中应用质询法的理论

综合考量“质询法”和课堂提问之后就会发现,可供使用的理论从心理学到教育学,甚至还可以借鉴新课程标准摸索在语文教育中应用质询法的理论。

(一)建构主义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中学阶段是学生创造性和思维方式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不仅体现在他们的思维形式由再现性和重复性逐渐走向创造性;更体现在他们的思维形式从具体逐步走向概念化和辩证化。这也说明了在小学和高中阶段,这一特殊学段的大部分学生已经由最初的可以形象思维走向了概念形象思维,辩证思维,另一方面又在时刻警惕我们,如果没有在这一特殊的阶段成功地培养这一阶段学生的创造性和深度理解形象思考的能力,将会对他们未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多大的影响和伤害。因此加强教师在课堂引导学生提问的辩证思维程度有亟不可待的意义和特殊性。

(二)合作学习

通常而言,合作在课程学习当中的“合作”实际上具有两个历史文化层面的重要含义:一是合作为在课程实施时的有效合作;二为在共同思想学习方法与学生共享的信息学习资源的有效利用上合作。这就是辩论式的教学对于具有良性教学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因为在任何一个好的班级,学生的水平都可能是参差不齐的。所以,怎样合作才能使这些班级中的学习活动水平暂时参差不齐的同学之间能够在一起积极进行交流合作和探究,是十分重要的教学问题。通过“质询法”,教师的提问可以充分调动课堂中学生的思考和参与讨论的活动积极性,激发他们的表达自己观点的积极性和欲望,使他们在课堂中能够与别人共同讨论和探究这些老师向他们提出的教学问题。

(三)新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教师应在继续提高学生观察,感受,分析,判断能力的同时,重点关注学生思考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学生探究意识,调适学习方法,以使语文学习的过程成积极探索未知领域的过程。”因此课堂教师必须优化课堂回答学生提问的方法并对问题进行精心设计,针对教学文本中所提出的具有重要教学指导意义、有深刻教学见解的基础性问题,为完满地完成新的教学目标和任务而提供的服务。在优化课堂回答学生提问的方法中借鉴了具有较强辩证性的哲学思维和逻辑思维的"质询法"优化课堂教师的提问迫在眉睫。

二、在语文教学中使用质询法的原则

将“质询法”用在课堂提问之中,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综合素养,最终营造多方互动,积极提问的学习氛围。但是教师需要注重营造学习氛围,尽力达成思维共鸣,促成质询主题多元化。

(一)注重营造学习氛围

为了使个性化教学真正提高教学质量,教师不仅应该把重点放在引导组织学生分析问题上,而且同时还要能够善于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不仅是应该要能够让教师引导学生在讨论中得到正确的分析结果,更重要的还是应该能够让教师引导学生正确地说得出这一分析结果的原因和理由,使得学生的讨论和思维过程能够在教师课堂上的活动中得到充分展现。“质询法”就是提倡用类比和形象渲染的方法来帮助学生构造提问情境,方便了评委的理解。同样的,当一个学生的问题突然提出来而学生不知道从哪个的角度进行回答时,教师就会觉得应该为学生创设一个与之类似的提问情境来帮助评委方便学生的理解,从而大大提高了课堂提问的教学有效性。正如美国著名的课堂教育心理学专家布卢姆所认为的那样,学生应该充分掌握认知目标和行为、控制情绪和情感两方面的能力,只有熟练掌握了这些技巧,才能达成学习的真正目的。这样通过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巧妙地为学生设置了提问的思维环境,就使得教师可以在学生的感情和心理认知两方面为每个学生量身搭建了一个可以向学生知识的高峰进行冲刺的“梯子”,从而有效地使整个过程从课堂上的教师答问过程都转向了学生的思维过程。

(二)形成思维共鸣

思维共鸣指的是教师的思维结构作用于学生的学习思维,学生思维由教师思维所引导,所产生的双向思维过程,由此产生一个提出新问题,开拓新思路的思维模式。在课堂提问中引入“质询法”可以引导学生积极调整自己的思维,使自己的思维与教师和同学的思维产生共鸣,将学生的认知引向更高的阶段。师生就在质询中将思维共鸣进行到了极致。(三)质询主体多元化课堂教学中首次引进“质询法”这一项教学改革,打破了传统教学课堂中老师对学生进行的单方面知识灌输性教学,让学生在课堂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师生双方共同主导课堂。在课堂辩论之中就应该有这样的要求,质询并不只是存在于课堂辩论对立的双方,它可以存在于同一辩论主持方的一二三四和台上的辩手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一二三四辩手和台下的评委之间,甚至可以存在于每个一二三四辩手对自己的一次思维的拷问之中,它通过双向的质询和课堂学生多向质询的方式来达到这一不可思议的课堂辩论成果。同样的,“质询法”也应用在了课堂的提问中,教师也可以同时进行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和学生的多向质询交流,师生共同提问,共同研讨,达到了知识理解和掌握的最大化。课堂教师只有通过"质询法"与课堂学生之间形成了思维的共鸣,养成课堂学生自觉接受质疑的无限辩论思维和意识,在这样的质疑、解疑的无限思维循环中,学生和教师才能真正实现自我思维的无限发展和自我完善。

三、在语文教育中应用质询法的方法

将系统的辩论理论加诸于高中生是不现实的,课堂非辩坛,面对的也是学生而不是辩手,教师仍需要摆正位置,谨记方法。

(一)把握关键的质询契机

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认为教师在一定程度上要充分考虑到教师和学生自己现有的课堂教学知识与水平,要达到引导学生同时借助于他人的启发与心理帮助所能达到的一种较高教学水平,这样才能跟高地开展教学活动。因此教师需要充分抓住关键时机对解决学生的问题进行关键性的点拨。“点拨”二字,“点”就是指点,给教师和学生某种富有启发性的问题指导,帮助教师和学生快速进行有效的阅读与逻辑思考;“拨”就是引导学生提出富有启发子性的问题,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因此教师在一系列的课堂教学实践活动中对解决学生的问题进行了关键性的“点拨”,能有效地帮助教师引导学生有效地突破学生思维的局限性和束缚,推进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使学生获得一种更新更高的知识与发展。

(二)利用暗喻与类比提问

“质询法”中有两种基本策略,一是用新的观点解决老旧的问题;二是对陌生的课堂和学习氛围的重新设计,使学生对此充分适应并尽快熟悉,通过熟练性地运用直接的暗喻和类比进行提问的方法来更好地达到目的。二是所谓的暗喻,就是利用两个相关的概念,利用其中一个对另一个学生不熟悉的概念进行阐释。三是所谓直接的暗喻或类比,就两个真实客体或两个真实概念的简单进行比较,这种简单比较的实际作用只是把真实的课题或模拟问题中一个情境的观念或条件与另一个问题情境条件中的观念或条件互相比较或者调换,以表现一种对一个情境中的观念或问题的看法。这两类观念或方法的运用更好地进入真实的课堂,就是如何通过直接的暗喻和类比进行提问来对一个学生直接提出具体的问题,同时如何引导其他学生提出具体的问题,教师也可以依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指导学生与自己原有的心理学知识、生活的经验相对应的联系,将相同的或相近的心理学知识与生活联系在一起,勾勒表现出心理学生活的情境,以便于教师引导学生在对原有所学知识的理解基础之上提出心理质疑,在激烈的对比中不断使学生发现了问题、学会了思考,完善自己的心理学知识体系结构。

(三)问题牵引的连贯性与梯度性

课堂上的提问最重要的连贯性就是对一个问题的设计,同样在课堂质询中,含蕴最深的也可能就是一个问题,“质询法”特别重视了问题的连贯性和问题的梯度性。在一个课堂上,这些问题的独特性都能够对一个人的思想观念或者是一种思维表达模式的迅速传递和发展起着一种不可难以置信的推动作用,能让课堂的学生如沐春风般的迅速获得所需要的知识,还可以能直接让他们自己迅速说服自己,接受一个教师迅速传递的知识和观点。为了突出课堂问题的梯度连贯性,教师在整个课堂上的提问中最忌讳的莫过于上一个的问题与其下一个的问题之间有很大的梯度跳跃性,学生难以理解老师的言外之意。因此应该特别注意课堂问题的设计呈现系列式,由一个系列的主问题贯穿其中,问题与下一个问题之间有一定的梯度连贯性。这样可以通过问题连带性地激发出了学生的观察力和思考,串联问题的情境,学生对于文本的理解和阅读也一步步逐渐走向了问题的深入。为了突出学生回答问题的梯度性,课堂提问的设计必须有明确的方向,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用丰富的辩论经验,另辟蹊径,不用老套的所谓“将辩论带进学生课堂”而是直接通过教师的课堂提问,将“质询法”和课堂提问相结合,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和逻辑水平。其中,教师必须有要遵循的理论和原则,不能将语文课堂变成辩论赛,也不能一味追问,最好能通过质询角色互换,来培养学生自问自答。不难想象,学生一旦学会教师所教授的,层层深入剖析文章的思维模式,对于学生的思考、阅读和写作答题将会有多大的益处。

参考文献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研制工作组2019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人民教育出版社。

〔美〕布卢姆1986 《教育目标分类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篇2

采用实验研究法,即选择某届毕业生,按照预定的答辩程序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随后进行毕业答辩成效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研究对象 

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中选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42人、林业技术专业51人、园林工程专业55人、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57人,共205人,占两校当年毕业生人数3680人的5.57%。学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后进行答辩。 

(三)研究内容 

1.答辩准备。包括校方准备和答辩者准备。 

校方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审定答辩者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组织答辩委员会,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布置答辩会场等,由各系部组织。其一,答辩者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答辩者学分是否达到毕业答辩要求;是否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有处分者是否已撤销;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形式审查,是否达到答辩要求;确定、公布答辩者名单。其二,组织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一般由3~5名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成员2~4名,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要求秘书提前1周将答辩者论文(设计)送达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者论文(设计)内容进行审阅,并拟定答辩时提问的1~2个问题。其三,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答辩成绩两部分,按照论文(设计)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以及答辩时陈述、回答问题语言流畅性、科学性、准确性等评定成绩。其四,布置答辩现场。落实答辩的时间、地点,安排好答辩会场。 

答辩者准备主要包括知识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两方面。其一,知识性准备。主要是指为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就论文(设计)涉及的相关知识的准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弄清文中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作者的创新观点和方法,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艺术。重点是对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科学依据、基本原理、新颖之处、存在问题、可能的提问问题等进行梳理和准备。其二,事务性准备。主要是制作答辩陈述的PPT,陈述时间控制演练、回答问题演练等。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报告陈述。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上,毕业论文(设计)作者需要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说明性汇报或陈述。用PPT进行陈述,陈述时间一般为5~8分钟。通过报告陈述,答辩教师了解作者对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思考过程,并考察作者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答辩报告陈述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现状、选题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与创新之处、存在问题与继续研究的方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内容清楚、完整。 

二是质询。报告陈述完毕,答辩教师即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质询,通常从三方面进行:首先,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质询,以考查答辩者对所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其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进行质询,要求结合实际或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讲(论)述,以考查答辩者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再次,就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提出质询,考查答辩者对所学专业发展前景、热点问题的了解情况及专业发展潜在能力。 

三是现场答辩。答辩者针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可以待质询者将问题全部说完后进行答辩,也可提出一个问题答辩一个问题。答辩者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必须注意答辩的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其次,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可分三种情况处理:能明确回答的,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地回答;自己不知道的,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诚恳,承认自己的不足,切忌不懂装懂,信口雌黄;对质询者误解的问题要进行阐述、辩解,坚持真理,维护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敢于阐发独到的新观点。再次,在答辩过程中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以答为主,辩为辅,并可适当穿插图表等媒介,助以体态语辅助说明问题,如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力求深刻生动。把握答辩时间,以提高答辩成绩。 

3.答辩调查。设计一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以了解教学成效。可设计8个问题,如表1所示。 

表1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 

项目 选择(请在选择项上打√)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积累知识的过程? A.是 B.不是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大增强 B.一般 C.没有增强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大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二、结果与分析 

笔者对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205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答卷采用不记名形式,发放调查表205份,回收205份,有效卷20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调查结果统计表 

调查项目 选A 选B 选C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188 91.71 17 8.29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 

A.是 B.不是 205 100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90 43.90 101 49.27 12 5.85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190 92.68 15 7.32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增强 B.一般增强 C.没有增强 56 27.32 70 34.12 79 38.54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非常有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23 11.22 182 88.78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205 100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45 21.95 87 42.44 71 34.63 

从表2可以看出:其一,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很重要和重要的分别为91.71%和8.29%,表明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认可、接受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方式,有九成以上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大学阶段很重要的学习方式。其二,所有学生都能正确地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一个收集信息、交流信息的过程,也是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很好方式。答辩者通过答辩前的积极准备、陈述和答辩,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内容和相关知识不仅熟知而且要熟记,所以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也是积累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此外,在答辩过程中,质询、答辩双方就某些问题阐述各自的观点,答辩者又可以从中获得新的知识。其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首先提高了毕业论文(设计)的修改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陈述报告的写作能力,即文字表达能力;其次提高了口头表达能力。经过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的表达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从写作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92%,从表达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100%。其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增强答辩者的自信心。通过答辩,约有三分之二的学生的自信心得到了增强。答辩成功是对自信心的正强化,但更重要的是为了答辩成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把答辩作为学习的动力,学到更多的东西从而增强自信心。答辩是答辩者展示其勇气、风度、才能、智慧和口才的过程。答辩场面学生从未经历过,因此需要勇气;答辩会上要进行答辩报告陈述并进行答辩,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勇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才能、风度、智慧和口才。其五,答辩是答辩者向质询者(教师、同学和有关专家)学习的好机会。质询者多为学识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所提问题通常是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学科范围内重要的基本问题,而答辩者又未能阐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论文(设计)中的薄弱环节和答辩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答辩者可以了解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时参考。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答辩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科学的回答,对答辩者都是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其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答辩者学习、锻炼辩才的一次良机。64%以上的学生认可了这一观点。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是竞争中重要才干,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就是学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过程。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结果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在高职高专中是可行的,它对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而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和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的一门课程或必修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让学生一入学便了解这一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答辩技艺的积极性。同时,在课程教学实习中试行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机会,或可有助于提升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下转第38页)(上接第20页)论文(设计)的质量。中职学校毕业生亦可尝试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如进行毕业实习报告答辩。 

【参考文献】 

[1]何克抭,林君芬,张文兰.教学系统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莫春姣,何新风.教案编写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制[J].教育与职业,2007(5) 

[3]刘代汉,何新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现场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制[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篇3

四、幕后准备

1、所有比赛所需教室有一人负责借用及归还;

2、初赛时,使用两间教室,其中,2109教室由中西医结合学院辩论队全权负责,2110教室由康复医学院辩论队全权负责(包括现场秩序的维持,主席人选,统分人员,茶水服务,赛后现场清理等等一系列工作);

3、复赛及决赛的现场工作由两个学院一起负责;

4、初赛、复赛的评委每个学院各出2名,及每间教室4名评委(康复医学院2名,中西医结合学院2名)

5、决赛评委邀请除以中西医结合学院和康复医学院外的学院评委,共5名;

五、参赛要求:

1各参赛队队员仔细阅读本次辩论赛方案,熟悉有关赛程安排;

2参赛队于每场比赛开始之前2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以利于组委会对赛事的统筹安排以及各场比赛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请在每场比赛开始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自己的最高水平;

4遵守赛纪律及比赛规则,服从组委会工作人员安排,尊重评委评判,如有不同意见请赛后与组委会联系。

六、赛程安排

1、初赛(共四场)

时间:xx年10月10日18:30~21:00

地点:2109教室 2110教室

辩题:人类是环境的保护者还是环境的破坏者

2、复赛(共两场)

时间:xx年10月16日18:30~21:00

地点:2110教室

辩题:代沟的主要责任在父母还是在孩子

3、决赛(共一场)

时间:xx年10月21日19:00~20:30

地点:2101教室

辩题:大学生加入团委、学生会利弊

七、比赛规则:

㈠、本赛制参赛双方每方上场队员共4名,称为一辩、二辩、三辩和四辩。

㈡、ⅰ初赛、复赛及决赛设置了陈词、质询、攻辩小结、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共计5个环节。

1、陈词规则(共计7分钟)

正方一辩陈词

3分钟30秒

反方一辩陈词

3分钟30秒

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一次铃声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否则扣分。

2、质询规则(共计8分钟)

⑴、正方二辩提问,反方任意一个辩手攻辩。15秒内(限问一个问题), 答辩 30秒内(须正面回答,不得提问或反问)。

时间为2分钟

⑵、反方二辩提问,正方任意一个辩手攻辩。15秒内(限问一个问题) ,答辩 30秒内(须正面回答,不得提问或反问)。

时间为2分钟

⑶、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任意一个辩手攻辩。15秒内(限问一个问题), 答辩 30秒内(须正面回答,不得提问或反问)。

时间为2分钟

⑷、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任意一个辩手攻辩。15秒内(限问一个问题) ,答辩 30秒内(须正面回答,不得提问或反问)。

时间为2分钟

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一次铃声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否则扣分。

3、攻辩小结(共计4分钟)

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 2分钟

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 2分钟

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一次铃声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否则扣分。

4、自由辩论规则(共计8分钟)

⑴、自由辩论时间总共为8分钟,每队各4分钟。

⑵、自由辩论必须交替进行。当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任何一名 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队员应立即发言,但不得在一方未发言完就打断,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

⑶、这一阶段,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记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

⑷、在自由辩论时间里,每一位辩手的发言次序、次数和时间均不受限制。(每位辩手均要发言)

⑸、当一队的发言时间剩30秒时,将有一次铃声提示,当该队的发言时间用完时,会有两次铃声提示,该队应立即停止发言。

⑹、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⑺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5、总结陈词规则(共计8分钟)

反方四辩总结 4分钟

正方四辩总结 4分钟

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一次铃声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否则扣分。

八、评分细则

㈠、参赛队整体评分

1、 参赛队整体分满分100分,由评委依据以下评判内容给定。

(1) 参赛队整体精神面貌良好,整体配合默契。

(2) 辩论角度准确,观点鲜明,剖析透彻,辩词论据紧扣主题,充实有力,逻辑合理。

(3) 辩论语言表达清楚,辩论技巧运用得当。

(4) 临场控制能力良好,善于调整场上形势,把握节奏。

2 、参赛队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给予适当加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3 、参赛队有以下表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分,但累计减分不得超过10分。

(1) 违反比赛规程的。

(2) 有过激语言或人身攻击性语言的。

(3) 其他不应有的行为。

㈡、 辩手评分

1 、评判内容

(1) 辩手气质、风度和精神面貌。本项在评分表精神面貌一栏给分,计10分。

(2) 辩手的辩词论据紧扣主题,充实准确,逻辑合理。本项在评分表辩词论据一栏给分,计10分。

(3) 辩手思维机敏,判析透彻,推理正确,临场反应良好。本项在评分表临场反应一栏给分,计15分。(2)

(4) 辩手语言熟练准确,表达清楚,语速恰当。本项在评分表语言表达一栏给分,计15分。

3、 辩手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给予加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50分。

4 、辩手有以下表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分,但累计减分不得超过5分。

(1) 违反比赛规程的。

(2) 有过激语言或人身攻击性语言的。

(3) 其他不应有的行为。

㈢、 超时减分 本项由当场计时员负责统计。

每次超时,参赛队应当减去3分,超时队员应当减去2分。

㈣ 、 最后得分计算

1、 各位评委评出的某参赛队整体得分的平均分,减去该参赛队超时应当减去的分值,即该参赛队最后得分。得分高的一方为胜方。

2 、各位评委评出的某位辩手的得分的平均分,减去该辩手超时应当减去的分值,即该辩手最后得分。依照辩手的得分高低评出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

九、奖项设定

1、辩论赛冠军1个,冠军队员奖4个;

2、辩论赛亚军1个,亚军队员奖4个;

4、优秀辩手7个。

5、最佳辩手奖1个

十、活动经费预算:

1、冠军组奖品:奖状一张 15*1=15

4本荣誉证书

2、亚军组奖品:奖状一张 15*1=15

4本荣誉证书

3、优秀辩手奖品:笔记本 5*7=35

奖状各一张

最佳辩手奖品:笔记本一本 5*1=5

荣誉证书1本

4、会场物品:

纸杯 5*1=5

篇4

现在我们有的老师仍然坚持着传统的教学观念,他们往往以教师的教为主线来进行教学,他们上课考虑更多的是教什么和怎么教,至于学生在教学现场的反应和需求则考虑甚少。这种教学观念必将导致课堂死气沉沉,收效甚微。为了转变这一现象,《语文课程标准》 提出了以学生的学为主线,设计课堂教学活动这一理念,而且把开展综合性语文学习活动作为语文课程标准的一项新内容。

综合性学习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如写小论文、写调查报告、写实验报告和举行辩论会等,其中对学生最具吸引力的当推辩论会,因为它让学生在快乐中竞争,在互助中发展。而且辩论会可以训练学生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快速的回应能力和语言运用能力。中学阶段是学生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的学生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愿望和冲动,辩论赛正好给学生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举行班级辩论会,可以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分析说理能力,让学生大胆发言,据理力争,以理服人。

举行班级辩论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辩题选择

辩论会要预先设定辩论主题,即辩题。好的辩题既贴近生活又关注社会,具有较强的时代特点和现实针对性,让辩手们在辩论过程中有话好说,有话可说,这样为辩论赛的成功举行奠定良好基础。为辩论赛所拟定的辩题往往是“中性”的,这样让参赛双方都有构架立论的理论、事实依据;也都有可能出现破绽,给对手以可乘之机,这样才显示比赛的公平性。如:善意的谎言对子女的成长利大于弊/弊大于利;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等等。

二、辩前准备

辩题确定后,要想取得好的课堂辩论效果,就必须策划活动的全部过程,课前精心做好每一个活动环节的准备工作。第一阶段:明确分工任务。通过学生协商推举一名主持人、两名记时员。学生以个人倾向分组,教师协调好人数,再以抽签方式选出正方与反方,各方选出四名辩手,然后邀请3-4位语文老师担任评委。学生去图书馆或上网查找辩论赛的程序和规则,设计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双方辩手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分工,确定辩手顺序和具体任务。教师对各位辩手进行一些必要的辩论技巧训练。第二阶段:完成个人辩词。每位辩手根据自己的任务独立地收集并整理信息,为本方观点寻找大量的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完成辩词,还可将资料集中在自制的卡片上,以备发言时参考。准备辩论词,在遣词造句上要言简意赅,可以适当地运用成语、格言、警句,表达上要注意逻辑层次,层层深入,条理清晰。另外加上点幽默让辩论增色。第三阶段:合作并交流观点。己方辩手交流、讨论已获知的信息,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辩词。第四阶段:模拟辩论。为了让己方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可以自己寻找辩论对象展开模拟辩论,广泛征询他人的意见,对己方的辩词进行最后的完善。

三、程序规则

辩论活动可分六个环节展开。环节一:开场时主持人致开场词,宣布辩题、辩论规则,介绍评委老师、双方辩手以及各自的立场,然后宣布比赛开始。环节二:开篇立论首先由正方一辩发言,时间均为3分钟。环节三:依次辩论。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提问,反方回答。反方二辩向正方二辩或三辩提问,正方回答;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提问,反方回答;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提问,正方回答。提问时间不超过1分钟。四轮攻辩完毕后由正方一辩、反方一辩分别为本队做攻辩小结,攻辩小结针对此前所有阶段的态势及涉及内容,严禁脱离比赛实际情况的背稿,时间不超过1-2分钟。环节四:自由辩论。自由辩论时间为10分钟,每队各5分钟。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的任何一位辩手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辩手应即刻发言,正反方依次交替发言,双方每一位辩手的发言顺序、次数和个人发言时间都不受限制,直至该方时间用完为止。自由辩论要求简洁明了地加强本方观点,机智有力地反驳对方论点,不能流于空洞无物的攻击,有意回避对方的质询及发表观点语言的混乱。环节五:总结陈词。先由反方四辩做总结陈词,再由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总结陈词应针对整场辩论的临场状况进行总结,反对背诵赛前准备的辩词,时间均为3分钟。环节六:评委老师进行点评。主持人宣布结果。教师小结本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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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同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并将其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和刑事简易程序相结合,作出了构想。根据外国经验的学习和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笔者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作如下的定义: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称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检察人员和辩护方人员相互向对方展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使双方之间对对方的证据在开庭审理前都有全部的了解,庭审前未经展示的证据一般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并被采用为有效证据的制度。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设想

遵循维护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原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笔者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作如下设想:

1、庭前证据展示的阶段。庭前证据展示的阶段为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至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之所以如此设想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一阶段中,辩护律师享有了全部的辩护权,可以查阅指控犯罪的证据并应当向公诉人员提供意见。在此阶段进行证据展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辩护方所取得的证据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即可以向公诉人员展示,这样有利于起诉决定的公正作出。当然也可以对等,辩护方人员也在作出起诉决定后,法院开庭审判前向公诉人员展示。至于在庭审中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首次开庭后新取得的证据,则可以在当庭或再次开庭前进行展示。因为前一种在庭审中新发现的证据一般数量较少。如果较大,则应当中止审理,对新的证据进行展示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2、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应在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起诉方式,案件的证据和材料在开庭审理终结前由人民检察院掌握,在人民检察院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是适宜的。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简便易行。不宜在人民法院进行。

3、庭前证据展示的方式和范围。在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可以阅览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但是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的一些工作材料和鉴于其他案件的侦查需要以及其他合理的根据,采用利益权衡原则,在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需要保密的部分证据除外。辩护律师应复制全部需要向被告人出示的证据,并负责将这些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记明被告人对这些所有证据的意见后,辩护律师应将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和辩护律师本人对证据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给公诉人员,由公诉人员将这些意见在开庭审理时提交给法庭,并将庭前证据展示的内容和双方的意见向法庭予以综合说明。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原因,对需要保密的一些证人的基本情况,辩护律师应根据公诉人员的要求不向被告人及其亲友揭示。辩护方所取得的证据在记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见后应向公诉人员展示。公诉人员对这类证据的意见也应向辩护律师说明。

4、庭前证据展示后的庭审。庭前证据展示后的庭审一般实行简化审理。对经过庭前展示并取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可的证据无须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只需要综合说明即可,法庭在征询被告人意见后可以直接予以确认。被告人对庭前展示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提出异议后,当庭又表示没有异议的,法庭也可直接予以确认。反之,被告人对庭前展示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但当庭又提出否认意见的,则应对此有异议的证据仍按一般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这样,庭审的重点将集中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突出庭审的抗辩色彩和提高庭审的效率。

5、违反庭前证据展示的制约措施。公诉人员和辩护方人员应遵守诚信原则,按规定向对方展示所收集的证据。对于违反庭前证据展示,进行庭上证据突袭的,在国外,法官可以采用命令展示、批准延期审理、禁止提出未经展示的证据以及法律惩戒、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制约措施。在我国,可以采用法庭暂缓开庭,建议双方进行证据展示,或者应一方要求批准延期审理等措施。最有效的措施应属,规定除非有合理的根据并获得法庭允许,未经庭前展示的证据,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即使出示也不得被采用为有效证据。至于辩护律师违反公诉人员的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公诉人员可向律协提出对该律师的惩戒建议,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有人认为可能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出示证据的主体是承担公诉任务的公诉人员,控诉职能的承担应由公诉人员负责,上述构想将向被告人出证的义务由辩护律师负责,这似乎是矛盾的。实际上,上述构想并没有超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作如此构想并没有减轻或损害公诉人员的控诉职能。在上述构想中,控诉职能仍由公诉人员承担,对控诉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和标准等,这些责任仍是由公诉人员负责的。即使是具体的出证操作虽然由辩护律师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在庭审中,公诉人员仍有概括、总结说明的义务,向被告人出证的主体仍然是出庭公诉人员。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实行后将有如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加强审判的客观性。

设立证据展示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突袭不利于质询”,证据展示就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突袭或诉讼、辩论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证据展示制度可以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集中质询和检验,从而有利于获得案件的真实,加强审判的客观性,较好地避免法官对控辩双方某方庭审技巧的过分青睐,从而用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庭审技巧来影响审判结果。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上述构想使证据在庭前得到全面展示,控辩双方对庭前取得一致认识的事实和证据无需在庭审中进行重复的程式化的举证、质证。同时,双方在庭前充分知晓了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以后,使控辩的针对性增强,可以突出争论焦点。这样就使庭审繁简得当,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3、有利于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律师的阅卷权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倡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最初目的也在于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使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上述构想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辩护律师享有了充分的阅卷权,并且由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出示证据使被告人能够充分知悉和审思证据,有利于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出证提前,有助于辩护方更好地进行辩护防御,也有利于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得到增强。

4、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体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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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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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案件直接开庭提高了审判效率。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如开庭后,确需要答辩的可以延期审理。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15日答辩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2、在送达上,电话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4、简易程序审理的规范运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二)、庭前证据交换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这样可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审的时间。(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见,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而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而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而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这样为庭审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使法官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法官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

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是庭审的准备阶级,而不是庭审。所以可以由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进行。

(三)、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有没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婚姻的基本情况。二、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的层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过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因此,在法官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应当找出双方矛盾的交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争执的交点问题,往往不只一个,而有几个。因此,法官在归纳交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交点应有一定概括性,给法官和当事人在审理时有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交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有时交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如何办?这就要看双方对交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如有证据证明,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裁判。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交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交点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交点上去审理,把主要交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庭审层次和重点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更新司法观念。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当是解决矛盾,而并不是去发现矛盾。通过审判最终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三、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将证据规则引入庭审。

民事案件的庭审,就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采信证据,通过采信证据反映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庭审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庭审中证据的运用,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运用证据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据时限制度。证据时限制度的设立,无疑为提高审判效率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都是规定当事人举证的时效制度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延期举证和书面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便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庭审理,甚至于不要举证期和答辩,均可开庭。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举证必须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掌握,不要随意延长举证期限。在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由当事人提出,且应当符合因客观原因导致举证确有困难,而非是当事意志之内原因。对此法院应当对申请严格审查,然后确定是否准许。严格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保障了庭审的及时、顺利进行,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个很好的制度。

2、证明责任的分配。庭审的活动的实质是什么?就是当事人对证明对象,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运用其自身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是举证的灵魂,因为当事人的举证过程完全是沿着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进行的。从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举证责任的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到当今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经历了漫长历史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使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下来。根据该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般性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源于德国的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于罗森贝克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的事实要件举证,会使处于弱者的当事人的权利难于保护,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在现代许多国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弥补了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样对于一般证明责任以外作了一些例外性的规定。这就是该规则第四条所涉及的八种特殊侵权和第六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部份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庭审中,本作一般证明对象由谁主张谁举证,提出反驳的就反驳主张举证,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按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定进行。这样法官仅是居中,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举证、质证的过程,其时限限定在庭审过程中或者举证时限内进行。

3、应当严格证人出庭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未规定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因此,大多数证人并未到庭作证。这就使当事人所取书面的证人证言,因无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使证言难辨其真伪,严重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条对证人作证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这有利于规范证人作证。该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因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除了这几种情形外,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书面证言不予在庭上质证。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证人作证前的隔离。(2)、审查核实证人身份及其告知证人作证义务。(3)、证人的宣誓和保证制度。(4)、对证人发问的程序。(5)、证人作证笔录的制作。由于目前证人出庭少,究其原因应归结为证人保护制度和惩诫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对证人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事后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应当扩展到事前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证人身份保密制度,主要指较大利益争议和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2)、对证人危险的安全保护制度。(3)、对证人作证的妨碍排除制度。(4)、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预交证人出庭的经费。证人经济补偿一般包括:工资或者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如果难于核定,也可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给付误工补偿。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的具体承担方式可按照以下情形来承担:当事人所申请人证言被法院全部采信的其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部分被采信的,由当事人分担;如未被采信的由申请当事人承担。(5)、对证人的惩罚制度。作为证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规定,而且是明确了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就应当是强行性规范,那么公民拒不出庭作证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只可惜对于证人拒绝作证没有相应法律进行制裁。正因为长期一来缺乏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性法律规定,导致了证人拒绝出庭时对庭审造成了很大的妨碍,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法律规定可以以书面形式作证的以外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与训诫、拘传、罚款、拘留、赔偿损失的处罚。

4、完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技术和科技领域的专业性很强,而涉及到科技问题的案件将会越来越普遍。而作为当事人和法官对科技问题不可能知道很多,这就为案件所涉及到的许多技术性专业性问题的认识带来了许多困难。为此,形成了鉴定人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和技术证人对于庭审的帮助是很大的,应当引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出庭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只有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意见代替。这里的特殊情况,应当是非鉴定人主观的,是客观条件制约,且无法克服的,否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作为当事人往往很难理解,鉴定人出庭一是给当事人解答疑难问题。二是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样通过质询消除了当事人的疑点,同时以使当事人从中发现问题,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鉴定人出庭是否必须应当由当事人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为鉴定人无需出庭当然可以不出庭,但只要有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出庭,那么就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鉴定人出庭,以便鉴定人能按时出庭。

技术证人的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项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这里的专门人员就是技术证人,但其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承担,有两点质疑:一是技术正人的费用,由申请当事人承担可能会导致技术证人作证时的倾向性。二是既然技术证人出庭是为了事实更清楚,维护公平正义,那么费用应当按责任和合理分担。

5、庭审中证据的认定和案件事实的理性认识。

在庭审中,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可锁定证据,二是起到阻绝当事人对证据继续争执。三是推进案件的庭审进程。在庭审中,法官如何认证,首先认证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是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来源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单一证据不予以认定,也是认证的法律规定。其次是对证据的客观性认证,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证据是否对案件的客观事实的反应。往往对单一证据认定其客观性,有一定的困难,可结合多个证据予以认定。再次是对关联性的认证,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其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有关联与予以确人,无关联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认证。在庭审中,对单独的证据,法官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因此对单独的证据法官可仅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而对客观真实性可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认定。由于在对席审理中,证据已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为法官认证打下了基础。但是如在一些缺席审理的案件中,对于出庭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因未经对方当事的质证,因此,法官有必要对一些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对于一些存在有矛盾或疑点的证据应当进行主动审查,甑别其真伪。对于当事人所作证据中,法官如发现有虚假证据,当事人经质证、辩论后,又缺乏否定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主动询问。在询问时注意运用一些技巧。如要求当事人陈述获取证据的细节,从当事人陈述中发现有无矛盾。在询问时可打破事实的时间顺序询问。也可询问当事人与证据看似无关的事实,通过对这些事实的印证证明其证据的虚假性。作为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既要注重对单一证据的认定,又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在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对合法有效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的认定。由于证据仅仅是证明某一法律行为和事件,要使其形成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的案件事实。还需要法官通过分析、推理、判断确认合法证据所建立的法律事实。

篇8

既是交谈,首先就应善于倾听。尼尔伦伯格明确指出,倾听是发现对方需要的重要手段。美国谈判学家卡洛斯也说过:如果你想给对方一个你丝毫无损的让步,这很容易做到,你只要注意倾听他说活就成了,倾听是你能做的一个最省钱的让步 。而恰当的提问,有助于倾听。

在人际交往中,善于倾听的人往往给人留下有礼貌、尊重人、关心人、容易相处和理解人的良好印象,倾听也是大多实现正确表达的十分重要的基础和前提,一些谈判者,往往利用倾听,首先树立起己方愿意成为对方朋友的形象,以获得对方的信任与尊重,当对方把你当成了他的朋友,就为达到说服、劝解等目的奠定了基础。

倾听的礼仪需求

倾听是指听话者以积极的态度,认真、专注地悉心听取讲话者的陈述,观察讲话者的表达方式及行为举止,及时而恰当地进行信息反馈,对讲话者作出反应,以促使讲话者进而全面、清晰、准确地阐述,并从中获得有益信息的一种行为过程。倾听的礼仪要求是:

(1)专注。谈判者在会谈中,内心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和精神集中,一般人听话与思索的速度大约比讲话快4 倍,所以听别人讲话思想非常容易开小差;同时,根据有关研究资料,正常的人最多只能记住他当场听到的东西的60 % ~ 70 % ,倘不专心,记住的就更少。自此,倾听别人讲话一定要全神贯注,努力排除环境及自身因素的干扰。

(2)注意对方说话方式。对方的措辞、表达方式、语气、语调,都传递了某种信息,认真予以注意,可以发现对方一言一语后面隐寓的需要,真正理解对方传递的全部信息。

(3)观察对方表情。察言观色,是判断说话者态度及意图的辅助方法。

谈判场合的倾听,是耳到,眼到、心到、脑到四种综合效应。听即不仅运用耳朵去听,而且运用眼睛观察,运用自己的心去为对方的话语作设身处地的构想,并用自己的脑子去研究判断对方话语背后的动机。

标准的倾听,是不允许一边听一边在脑子里构想轮到自己讲话时你该说些什么,思考着说话者应该如何解决自己的问题或筹划着自己将要提出的忠告,思考着由听到的内容而联想起的自己某些相似经历并筹划着如何或是否要告诉说话者自己的经历等等。一定要集中注意力,聚精会神地去获得说话者的信息,这样发散的思维就会消失。

(4)通过某些恰当的方式,如目光的注视,关切同情的面部表情、点头称许、前倾的身姿及发出一些表示注意的声音,促使讲话者继续讲下去。

(5)学会忍耐。对于难以理解的话,不能避而不听,尤其是当对方说出不愿意听,甚至触怒自己的话时,只要对方未表示说完,都应倾听下去,不可打断其讲话,甚至离席或反击,以免上钩 、失礼,对于不能马上回答的问题,应努力弄清其意图,不要匆忙表达,应寻求其他办法解决。

提问的礼仪要求

提问对于了解对方,获取信息,促进交流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个掌握了提问的礼仪要求、善于提问的人,不但能掌握交谈的进程,控制谈判的方向,而且能开启对方的心扉,拨动对方的心弦。

提问的礼仪要求主要为:

(1)把握提问的时机。

提问的时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当对方正在阐述问题时不要提问,打岔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二是在非辩论性场合应以客观的、不带偏见的、不具任何限制的、不加暗示、不表明任何立场的陈述性语言提问。有些领导在开会一开始就讲: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立场是 请问大家有什么意见?这项计划基本上不再作什么更改了,诸位还有什么建议等等。这种过早带有限制的提问,往往给人以虚假的感觉,人们会认为既然领导已经决定了,自己表态还有什么意义呢;三是在辩论性场合要先用试探性的提问证实对方的意图,然后再采用直接性提问方式,否则提问很可能是不合时宜的或遭致对方拒绝。

如谈判者可以说:我不知自己是否完全理解了您的意思。我听您说 您是这个意思吗?如果对方肯定或否定,谈判者才可以说:如果是这样,那么您为什么不同意这个条件呢?等等;四是有关重要问题要事先准备好(包括提问的条件、措辞、由谁提问等) ,并设想对方的几种答案,针对这些答案设计好己方的对策;五是对新话题的提问不应在对方对某一个问题谈兴正浓时提出,应诱导其逐渐转向。

(2)要因人设问。

提问应与对方的年龄、职业、社会角色、性格、气质、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深度、知识广度、生活经历相适应,对象的特点决定了我们提问是否应当率直、简洁、含蓄、委婉、认真、诙谐、幽默、周密、随意等等。

(3)分清提问的场合。

是公开谈判还是秘密谈判,是个人间谈判还是组织间谈判,是场内桌面上谈判还是场外私下谈判,是质询还是演讲等等,都要求提问者注意环境场合的影响。

(4)讲究提问的技巧。

① 审慎组织语句。在谈判活动中谈判者为了获得有利的谈判地位或显得尊敬有礼,对谈判语言进行语序及结构的变换,使听话者产生语意判断上的错觉,并对之进行积极呼应。如不少国外谈判理论著述中都举过的一个典型例子:一名教士问主教:我在祈祷的时候可以抽烟吗?主教感到这位教士对上帝极大的不尊,断然拒绝了他的请求。而另一名教士也去问这位主教:我在抽烟的时候可以祈祷吗主教感到他念念不忘上帝,连抽烟时都想着祈祷,可见其心之诚,便欣然同意了。后一名教士的请求之所以获准,正是由于他审慎组织语句,玩了一个以谓语与前置状语调包的游戏。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难以接受那些对自身带有攻击性的、违背社会规则的、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或事物。如果人们感觉到别人对其说话的方式和意图是善意的、和缓的、尊重的,就愿意接受。那后一名教士利用语序变化在自己真实目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语意,使听话者产生错觉,在态度上形成积极的呼应,减少对抗、戒备、敌视等不良反应。这种技巧不仅可用在提问当中,在陈述、演讲、说服等语言中都可以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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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辩论赛引进课堂的新型教学模式,是为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能力所尝试进行的教学实验。初次尝试引起学生极大的兴趣,后来,经过不懈的努力,在课堂教学中不断摸索创新,有了一些初浅的认识和思考。现试着阐述如下:

一、对辩论赛的认识

思维是智慧的核心,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是语文教学的根本任务之一。

辩论赛作为语言文字的一种实用样式,有它的永久魅力,辩论赛不仅仅是诡辩(在自由辩论中主要利用这一形式),它更主要的是让参加者和观众都对辩论主题讨论深化(不论是正方还是反方),丰富人们的思考内容、思考方式,从而强化人们的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思维能力。辩论中,参与者和观众必须多方面调动知识积累,深层次地挖掘辩论主题的内涵,不断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同一问题进行探讨。实际上,辩论者和观众已经不仅是锻炼运用语言文字能力,更主要的是通过语言文字的运用把哲学、政治、历史、地理、文学、艺术、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融会贯通,并准确表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说,辩论赛对我们的学习进行了一次综合的检验,促进了我们的表达能力、思维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辩论的本质源于博学、智慧、涵养、推理与口才。从论文答辩、法庭辩护到走东串西、讨价还价,"辩而论之",既是人们的言语表达的一种本能,又是客观现实的一种需要。细而话之,有如下几点:

(一)培养、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因为在辩论赛中必须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学生的知识面得到了拓宽。同时辩论赛的过程(特别是自由辩论)更加突出的是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逻辑能力等)、艺术鉴赏能力、是非判断能力等。学校的学科教学过程中,给予学生的类似上述锻炼的机会应该说是非常可怜的。学生经过了这样的锻炼之后,最直接的当然是对于学习的方法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以及对于综合素质能力继续提高的渴望。辩论赛必须运用语言文字来表述观点、论证观点。所以,辩论中语言文字的推敲、文章的有机组织,必定是演讲能力、作文能力的全方位实战训练,特别是在辩论的知识准备阶段必须进行全面、大量的阅读,把学生的阅读能力推进到一个新的深度和广度。从实际效果来看,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学生在短兵相接的辩论赛中,表现出机敏的智慧、快捷的思维、沉着的应变态度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大大超出本人的想象,这点也是教师在付出了艰辛和努力之后,颇感欣慰的。

(二)落实教学方法的创新

在辩论赛的整个过程中,老师的作用确确实实只能是指导者(因为你可以替代学生进行一些知识准备,但是不可能替代学生出场辩论),学生是真正的学习的主体,老师只有指导学生学会记忆、理解并运用知识的能力,才能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渐地成为知识的主人。希望辩论赛能够成为学校教学的有机补充,更希望我们的教学实践中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好的形式,来拓展学科教学,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对辩论赛的准备

(一) 辩论知识培训准备

1、明确"辩论"概念

参赛队员在赛前对"辩论赛"的性质和特点要有所认识。辩论赛是作为比赛项目来进行的,这种辩论往往不问辩论者本人的立场和主张,比赛双方都预备试图把对方四只"迷途的羔羊"引领回真理的殿堂,双方以驳倒对方、争取评委的裁决和听众的反响来击败对方。因此,辩论比赛有以下三个特点:

(1)、辩论的题目、辩论的程序、发言的时间等,都是由辩论赛的组织者所决定,参赛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辩论,不能随意改变。

(2)、比赛胜负标准包括立论、材料、辞令、风度以及应变技巧等综合因素、胜负由评委根据标准及主观印象进行裁定。

(3)、辩论时只能针对对方的观点和理由进行攻击,而不能涉及对方的立场和人品。

初赛者了解了辩论赛的这些性质和特点,就不会在比赛中,在思想和方法上与日常争辩相混淆。

2、介绍"辩论"技巧

在论辩赛中,被动是赛场上常见的劣势,也往往是败北的先兆。论辩中的反客为主,通俗地说,就是在论辩中变被动为主动。下面,本文试以技法理论结合对实际辩例的分析,介绍几种反客为主的辩论技巧,这也是教师在辩手上场之前必须指导给学生的。

(1) 借力打力

武侠小说中有一招数,名叫"借力打力",是说内力深厚的人,可以借对方攻击之力反击对方。这种方法也可以运用到论辩中来。例如,在关于"知难行易"的辩论中,有这么一个回合,当对方以"知法容易守法难"的实例论证于知易行难"时,正方马上转而化之,从"知法不易"的角度强化己方观点,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扭转了被动局势。

例:

正方:对啊!那些人正是因为上了刑场死到临头才知道法律的威力。法律的尊严,可谓"知难"哪,对方辨友!

(热烈掌声)

(2) 移花接木

剔除对方论据中存在缺陷的部分,换上于己方有利的观点或材料,往往可以收到"四两拨千斤"的奇效。这一技法喻名为"移花接木"。例如,在"知难行易"的论辩中曾出现过如下一例:

反方:古人说"蜀遭难,难于上青天",是说蜀道难走,"走"就是"行"嘛!要是行不难,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

正方:孙大圣的小名是叫孙行者,可对方辩友知不知道,他的法名叫孙悟空,"悟"是不是"知"? 这是一个非常漂亮的"移花接木"的辩例。反方的例证看似有板有眼,实际上有些牵强附会:以"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为驳难,虽然是一种近乎强词夺理的主动,但毕竟在气势上占了上风。正方敏锐地发现了对方论据的片面性,果断地从"孙悟空"这一面着手,以"悟"就是"知"反诘对方,使对方提出关于"孙大圣"的引证成为抱薪救火、惹火烧身。

比如,在关于"治愚比治贫更重要"的论辩中,正方有这样一段陈词:"对方辩友以迫切性来衡量重要性,那我

倒要告诉您,我现在肚子饿得很,十万火急地需要食物来充饥,但我还是要辩下去,因为我意识到论辩比充饥更重要。"话音一落,掌声四起。这时反方从容辩道:"对方辩友,我认为'有饭不吃'和'无饭可吃'是两码事。"反方的答辩激起了更热烈的掌声。正方以"有饭不吃"来论证贫困不足以畏惧和治愚的相对重要性,反方立即从己方观点中归纳出"无饭可吃"的旨要,鲜明地比较出了两者本质上的天差地别,有效地扼制了对方偷换概念的倾向。

(3) 顺水推舟

表面上认同对方观点,顺应对方的逻辑进行推导,并在推导中根据我方需要,设置某些符合情理的障碍,使对方观点在所增设的条件下不能成立,或得出与对方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例如,在"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的论辩中:

反方:我们要请教对方辨友,愚公搬家解决了困难,保护了资源,节省了人力、财力,这究竟有什么不应该?

正方:愚公搬家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可愚公所处的地方连门都难出去,家又怎么搬?可见,搬家姑且可以考虑,也得在移完山之后再搬呀!

神话故事都是夸大其事以显其理的,其精要不在本身而在寓意,因而正方绝对不能让反方迂旋于就事论事之上,否则,反方符合现代价值取向的"方法论"必占上手。从上面的辩词来看,反方的就事论事,理据充分,根基扎实,正方先顺势肯定"搬家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既而加入"愚公所处的地方连门都难出去"这一条件,自然而然地导出"家又怎么搬"的诘问,最后水到渠成,得出"先移山,后搬家"的结论。如此一系列理论环环相扣,节节贯穿,以势不可当的攻击力把对方的就事论事打得落花流水,真可谓精彩绝伦!

(4) 釜底抽薪

刁钻的选择性提问,是许多辩手惯用的进攻招式之一。通常,这种提问是有预谋的,它能置人于"二难"境地,无论对方作哪种选择都于己不利。对付这种提问的一个具体技法是,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进行强有力的反诘,从根本上挫败对方的锐气,这种技法就是釜底抽薪。例如,在"思想道德应该适应(超越)市场经济"的论辩中,有如下一轮交锋:

反方:我问雷锋精神到底是无私奉献精神还是等价交换精神?

正方:对方辨友这里错误地理解了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就是说,所有的交换都要等价,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在交换,雷锋还没有想到交换,当然雷锋精神谈不上等价了。(全场掌声)反方:那我还要请问对方辩友,我们的思想道德它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还是求利的精神?

正方:为人民服务难道不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吗?(掌声) 第一回合中,反方有"请君人瓮"之意,有备而来。显然,如果以定势思维被动答问,就难以处理反方预设的"二难":选择前者,则刚好证明了反方"思想道德应该超越市场经济"的观点;选择后者,则有背事实,更是谬之千里。但是,正方辩手却跳出了反方"非此即彼"的框框设定,反过来单刀直人,从两个预设选项抽出"等价交换",以倒树寻根之势彻彻底底地推翻了它作为预设选项的正确性,语气从容,语锋犀利,其应变之灵活、技法之高明,令人叹为观止! 辩论的技巧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详细介绍。当然,辩场上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要想在论辩中变被动为主动,掌握一些反客为主的技巧还仅仅是一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反客为主还需要仰仗于非常到位的即兴发挥,而这一点却是无章可循的。

(二) 辩题的设计确立准备

辩题的设计与选取是辩论课型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一场辩论赛的成败。选择辩题时要思而再思、细而又细、慎而又慎。一般要把握以下几点:

1、选择学生感兴趣的辩题。"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选择富有新意的、学生感兴趣的辩题,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他们辩论的信心。

2、选择中性的辩题。就辩题的内容而言,要使学生双方在辩论赛中辩得起来、辩得下去、辩得公平,尽可能选择没有定向性的辩题。例如这次本校的比赛,班内的选拔赛用的是"内涵美比外形美更重要和外形美比内涵美更重要"这个辩题,两个班级的决赛用的是"青年男女之间有没有纯粹的友谊"这个辩题。这样,双方辩手不仅有可辩之处,而且辩得轰轰烈烈,精彩纷呈。更重要的是在辩论过程中也接受了一次思想教育的洗礼。

3、难度不宜过大。对职高生来说,难度过大的辩题,他们辨不起来。从尝试的几节课的情况进行比较:发现还是第一次班内选拔赛"内涵美比外形美更重要和外形美比内涵美更重要"这一场更具有可辩性。学生反应敏捷,表现机智,对答如流。而后面这一场"青年男女之间有没有纯粹的友谊"要考虑到多个角度,才能进行深入地论证,对职高生来讲,难度明显较大。因此,辩题的选择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选取难度适中的辩题。

转贴于 (三)辩题立论准备

辩题被明确无误地确认后,正反双方以抽签决定各自立场,然后就可以根据辩题,共同商量,研究确立一个最有利于本方论证的具体的总论点。所谓最有利于本方,就是指该总论点不仅观点正确,旗帜鲜明,而且可以在这一主导思维下攻守自如。能不能确立这样一个总论点是一次辩论赛准备的成败关键。为了要确立这样一个总论点,队员们须共同合作完成以下工作:

首先,要对辩题进行严格的审题。

对辩题进行严格的审题,也就是要对辩题字面上的每个词或词组逐个进行概念分析,即通常所说的"破题"。这种分析要同时站在双方的立场审视,不能一厢情愿。尤其是要分析出哪些词或词组对对方立论具有潜在的有利因素,可能成为双方首先争论的焦点,因为一般的辩论赛双方都会抓住辩题中的某个词项解释入手开始辩论,有时会出现整个辩论赛始终围绕这种解释来进行。因此,尽量设法站在一定理论高度,对辩题作出有利于本方观点的界定,以获得大多数听众的认可,是极为重要的一环。

下面以本次校内举办的这一次辩论赛的辩题为例,试分析双方立论时须守主的总论点:本次辩论的辩题是"青年男女之间有没有纯粹的友谊"。正方的观点是"青年男女之间有纯粹的友谊",反方的观点是"青年男女之间没有纯粹的友谊"。我个人认为正方的辩论相对要难,所以正方在辩论时可把"纯粹"一词的概念解释"大"化,"纯粹"一词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有3种解释,分别为:朴实、纯而不杂和全然。青年男女之间有没有朴实的友谊呢?当然有。同时淡化"友谊"的概念,"友谊"在《辞海》里指兄弟之情、能互相帮助的情谊,并且还可抓住人的社会属性来进行论证。而反方则可以简单地抓住"纯粹"一词就是指"纯而不杂",从人的自然属性角度论证"青年男女之间没有纯粹的友谊"

其次,尽量选择逻辑性强、不易受攻击的立场。

要做到这一点,主要方法是"高立论"。在任何一个细节上都和对方纠缠不休往往会丧失本方的优势,到最后仍是"一笔糊涂帐"。不如干脆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观点予以承认,接着立即指出:这些仅仅是问题中一个方面,但我们应该讨论的是更重要的东西,把争论上升到更高层次,使对方精心准备的材料无从发挥,在我方熟悉的阵地上与其交锋,高屋建瓴,势如破竹。应当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这就要求教练和队员们对辩题仔细揣摩和思索,努力使自己的立场既无懈可击、固若金汤,又新意迭出,令对方猝不及防,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再次以本次校内举办的这一次辩论赛的辩题为例,正方要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必须从社会存在的角度承认青年男女之间的友谊有的是会转化成爱情,然后高屋建瓴地强调:但有的友谊却实实在在只是纯粹的友谊。

最后,不应把立论准备看作是一个孤立的静止准备阶段。

在辩论赛的整个过程中,都应随时审视先前的审题总论点及战略战术设计有无不当之处,以便及时修正。在立论准备停当后,各辩手便可分头撰写自己分工的辩词。辩词撰写好后,也不是就"万事大吉"了,仍应根据场上具体情况,及时做出适当修改。

三、辩论的程序安排

(一) 主席发言

开篇由主席介绍本次比赛的辩题、参赛队伍、参赛辩手、评委、点评嘉宾等等。参赛辩手一一作自我风采展示。

(二)陈词阶段,顺序和时间依次为:

正方一辩 3分钟

反方一辩 3分钟

正方二辩 3分钟

反方二辩 3分钟

正方三辩 3分钟

反方三辩 3分钟

一般的比赛都已这样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做适当调整,"因地制宜"。本人就根据班级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时间,一辩后的两名辩手分别用时2分钟。发言和辩论要严格控制好时间,在赛前准备时就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准备辩词,在比赛中,主持人宣布"现在由

×辩作开场陈词,时间为×分钟"才能开始发言,当主持人提醒时间已到时,应立即停止发言,并说"谢谢"然后坐下。

(三) 双方盘问阶段

这一阶段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以本校的这一次比赛为例,有增加这一环节的必要,因为学生相互合作学习思考的积极性一下子就被调动起来。但是因为是初次尝试,细节上的考虑不周全,如盘问中要求提问学生如不满意辩手的回答,辩手必须继续作答,若提问学生有意作难则将使得辩手完全被动,甚至出现冷场的尴尬局面。这一环节的游戏规则尚待进一步完善。

(四)自由辩论阶段

自由辩论阶段一般设时8分钟(也可适当改动),双方轮流发言。自由辩论环节要注意以下规则:

1、 辩论必须交替进行。当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任一辩手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一辩手应立刻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至双方时间用完为止。

2、 自由辩论要求简洁明了地加强本方观点,机智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论点,不能流于空间无物的攻击,有意回避对方的质询及发生观点、语言的混乱。

(五)总结陈词阶段

辩手总结陈词一般用时共8分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调整,从反方先开始,反方四辩总结 4分钟,然后正方四辩总结 4分钟。

不过课堂辩论赛的总结陈词与一般辩论赛略有不同,它除了由正反方各自进行本方的总结外,还有作为主席或点评嘉宾的教师所担任的全局性的总结陈词,它既不代表一方的观点,也不单是分析赛情、点评赛况,而应该代表一节课的小结。因此,它在课堂辩赛中起着导向作用。

四、辩论评分标准

1、辩论技巧(25分):辩手是否言语流畅、立场明确,能否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理解、认识辩题,叙述是否有层次性、条理性,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

2、内容资料(15分):论据是否充分、合理、恰当、有力、引述资料是否正确、翔实。

3、自由辩论(25分):能否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主动、准确、及时、机智地反驳对方的观点,思路清晰、立场

坚定、逻辑正确、应对灵活。

4、整体配合(20分):是否有团队精神,能否相互支持,论辩衔接是否流畅,论点结构是否完整,是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5、表情风度(15分):辩手参加比赛举止端庄,即使在辩论中针锋相对,也应做到 态度温和,彬彬有礼,以理服人而不要以势压人。表情、手势是否恰当、自然、大方,不强词夺理,尊重对方,尊重评委和观众,富有幽默感。

六、辩论的意义

辩论有助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提高、进步、拓展和迁移。因为辩论过程包括辩题类型分析、辩词之间的逻辑关系分析、证词等与逻辑思维与批判性思维密切相关的思维活动。对中学生辩论而言,学生们要考虑证据是否清楚、真实、是否足以证实;是否为评委所接受、理解;是否充实新颖等。这恰恰是对辩手的批判性思维提出了严重挑战。辩论有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辩手辩论要辩出风采,往往还需要运用创造性思维去搜集和占用新材料、采用新途径和新方法、发现新问题和新视角,在表达方式上运用新策略和新词汇,从而使立论有新意、论辩有新招。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辩手和队友们善于自由联想、横向过渡、跨越移植、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不断超越,注重在辩论中创新。

辩论有助于培养和提高辨证思维能力。辩论是一种"去粗去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维过程。更需要系统的辨证思考,只有借助辨证思维,才能对辩题作出全面的深刻的透视,才能准确地把握争议点、切入点和立足点。只有依靠辨证思维,才可能避免辩论过程中出现的偏激、狭窄和空泛等缺点,使辩论有利于本方,使思维得到升华。此外,还有助于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合作学习能力等等综合能力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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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英语阅读手段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在英语教学中对学生个人的英语阅读能力进行培养,不仅要培养自身的阅读能力,而且要在学生进行英语阅读的过程中形成比较强大的语感,更要借助培养学生英语阅读能力提高学生对课本中的信息的处理及获取能力。开展英语阅读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学生在阅读方面的技巧,使学生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这是一种有目的的训练方式,在对学生进行英语阅读的过程中主要应该注意的是学生是否通过阅读而获取阅读技能,不能只是注重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是否掌握语法及词汇。如果错误地培养学生自主阅读能力,那么对于整体的阅读就失去本来的意义。在现阶段的英语阅读手段当中,培养学生自主运用批判性的思维而作用于英语阅读手段里,有效培养出学生自身的批判性思维,对于在英语文章当中所出现的观点或是主题思想进行分析、概述都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自身的发现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在实际的写作中加强对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对于学生的英语写作过程方面,大多数情况都是要求学生在进行写作的同时可以分成很多角度进行研究与探讨,要求写作时学生突破自己的传统思维,融合自身的思想进行写作,这就与培养学生自身的批判性思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学生在写作时参考老师给的题目及部分内容进行全面思考。同时对老师所给的参考资料进行批判性考虑,应当有自己的思想。对于不同于课本及教师的观点应当给予学生大胆鼓励并加以深刻的研究,教师应当重视学生自身的思考,同时给予最好的建议和正确引导,还可以通过一些隐性手段对学生所提出的批判性思维给以一定量的启发。培养学生自身敢于批判性地看待教材当中所提及的内容,这对学生自身批判性思维的培养起到很大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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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过程中的作业

作业即教师布置的功课,由学生课后完成。教学过程中的作业有口头作业、书面作业、实验、实习、实际操作等等,是教学过程中的特殊实践形式,其目的在于印证知识或运用知识形成各种基本技能和技巧,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并促进其职业能力的发展。

学生的技能、技巧的形成,一般是由掌握知识开始,逐步转向半独立作业,并通过合理的练习,达到较完全的独立作业。从学生掌握知识的基本阶段:①引起求知欲阶段;②感知教材阶段;③理解教材阶段;④巩固知识阶段;⑤运用知识阶段;⑥检查知识、技能、技巧阶段,这六个阶段来审视,作业至少贯穿于后三个阶段,所以作业是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关键环节。

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是紧密围绕企业运营与管理的实践技能展开的,不必讳言的是教材习题是以课本章节为边界,其功能性目标的重点是对理论和程序性知识的巩固和理解,缺乏使学生对企业职业技术的整体工艺的理解和融通,遑论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职业能力。看似学生完成了作业,老师检查、批改也完成了教学任务。然而到企业中再看,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还得在企业中现学,职业教育所强调的职业能力培养在作业这一环节并没有被切实地得到训练和提升。

二、职业能力

目前,学者一般将职业能力分为:人际关系、沟通能力、管理能力、一般工作技能、操作技巧、销售能力6大因子。又可以进一步将其细分为:与同事的关系、与人合作、与上级关系、团结他人,适应能力;讲话思路 、倾听他人、撰写公文的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指导培训他人、激励他人、解决问题;一般计算机操作、管理软件操作、运用互联网、外语听说、普通话、财务;服务操作、设备使用;销售等能力。

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往往比较注重(1):学生的服务操作技能、外语和计算机运用等方面的培养,但是比较缺乏对学生(2):沟通、合作,职业道德,共同发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训练。而后者却正是被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是最为重要的职业能力。

检视我们的教学过程,我不难发现:上文中所述的(1)是我们教学中通过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就可以达到的教学目标。但是(2)却是教学的软肋,无法通过课堂模拟训练完成。所以有必要引入一种具有实践针对性的作业系统,以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

三、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系统

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作业系统,应该关照企业实际运营管理问题,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沟通能力,团队合作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训练,切实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基于十余年的课业指导经验,借鉴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养要求,结合企业对于高职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笔者将经济管理类专业作业系统描述如图一。

图一 专业课程作业阶段分解图

(一)作业的阶段分解

1.教师设计阶段:教师基于行业企业实际问题,以课程目标为指导,做好作业设计,期初布置,侧重分析企业实际情境,明确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点、阶段性和层次性;

2.学生准备阶段:学生组建团队,分工合作,拟定计划,收集资料,讨论甄选,组织布局,形成定稿,考察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

3.课堂陈述阶段:学生在课堂演示,接受老师与同学的质询,考察学生的知识反馈能力和现场反应能力;

4.综合评价阶段:学生自评、团队互评与教师评价相结合,以教师为主导,注重学生的团队配合、表达能力、报告的说服力及对听众的影响度。

(二)作业的内容

紧扣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将学生作业的内容的方向锁定在生产型企业或服务类企业经营管理实景化应用问题的诸方面:环境、经营特点、产品与服务、价格与销售、客户关系、竞争优势、决策建议等。

(三)作业的形式

根据企业实际问题,参照常见的企业经营管理报告形式,学生的作业形式为:商业活动计划、企业环境设计、经济管理类报告、问题调研、决策辩论等,以PPT形式公开陈述,提交合乎应用文体规范的纸质报告。

(三)作业的格式

作为一个准职业经理人,学生报告的信度和可行性决定了他/她必须使用严谨的科学方法。参照一般研究性文体的格式,根据企业公文及文件沟通的要求,学生作业的基本格式为:问题的提出、研究方法与局限、研究过程及内容、结论、建议、参考文献等。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框架如图二。

图二 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框架

四、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的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对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进行系统性的思考,来突破现有的以教材习题为主的作业形式,避免枯燥无味的作业让学生感到乏味无用,而出现的机械性抄写应付的现象,复归作业巩固认识、提高能力的原初意义,让作业真正成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自主学习的正向驱动力,改变以往教师完全主导课堂,甚至代替学生思考、训练的局面,使教师转变为学生职业能力发展的指导者。

校企合作将学生的职业能力与课程内容和酒店业务沟通对接,增强课程的实践性。校企合作的深化和对教师的“双师”素质的提升,使我们高职院校的教师具备了相当的解决职业能力培养问题的良好基础。行业企业也更为迫切地希望自己的经营管理问题有学院派的智囊以备顾问。学生通过系统化的企业运营实景问题的解决过程得到职业能力方面的综合训练,迅速成长为行业企业所需要的管理后备人才。这样就能切中校企双方各自的利益诉求,使校企合作共赢。

通过作业的层次性,透视学生的职业发展潜力和学习能力的差异。处于团队合作中的学生因对所学内容的掌握有差异,所以素质和水平不一。但是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他们可以取长补短,凭借团队的力量来完成作业项目。教师也可以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他们提高。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理实一体。加强动手动脑的实践性强的作业训练,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探索经济管理类实践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经过科学严谨设计的作业,注重训练通过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无法达到教学目标的也就是上文中所提出的(2)中包括的学生职业能力,这将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自主性,使他们真正回归学习主体,以勤奋、务实的努力来完成自己的专业学习。

参考文献:

[1]薛小明.职业能力及其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的培养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

[2]陈玉君,孔元发.强化课程作业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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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修订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人了“鉴定意见”这一概念,代替了原来的“鉴定结论”,使得鉴定意见采信难度加大。从原先立法的“鉴定结论”到现如今的“鉴定意见”的改变,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司法鉴定结构进行文证审查,并可以接受法庭质询。诉讼活动中也会发生有瑕疵的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错判的情形,有时候也有可能出现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引人“鉴定意见”概鉴之后,鉴定意见采信难度就有可能会加大,可能会导致重复鉴定数量的增多。鉴定类证据只能代表鉴定人个人的看法,诉讼对方也可以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有可能导致重新鉴定大量增加。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为充实鉴定人或者证人出庭的内容,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新增条款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新法实施后的司法会计鉴定人,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鉴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庭接受质证的应诉技巧,这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2 制定和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的法律根据,是一项极具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工作,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规范。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员在对某些经济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而是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来决定鉴定意见,对同一经济案件中的同一财务会计事实的司法会计鉴定,因为鉴定主体不同,鉴定结论也往往大相径庭。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复杂,检察机关设立了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公安、法院也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社会上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同意能够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主体多元性容易造成重复鉴定的增多,鉴定结论也会互相冲突,使得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难以判断选择,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认定缺乏规范。另外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还存在诸如超范围解决法律定性的问题、司法会计用语的混乱、大量引用证人证言作为结论的依据、应当验证的鉴定事项有重要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不规范等问题。针对司法会计鉴定出现的各种矛盾和不规范,客观上要求组织人力、物力,尽快编纂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台一部权威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用于指导实践,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标准化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出路和走向,这既是诉讼科学化的要求,也是司法会计自身发展的需要。

3 发展司法会计专业教育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人才的需求日增,但是司法会计人才培养却相对滞后,从科研和教学来讲,目前还尚未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仅培养出了极少量的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人才资源的缺乏,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造成了理论研究、教学工作的被动。因此,要加强司法会计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研究,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培养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应当以学历教育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培养合格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加强司法会计学课程的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司法会计学教材的立项研究,师资队伍应具备法学、会计学,特别是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等学科知识,通过培训解决司法会计学师资的专业化问题,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

4 对鉴定人的知识和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要应对更强的挑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掌握会计学、审计学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熟悉财税政策和法规,具备司法鉴定知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为诉讼的参与人应明确自身诉讼地位与面临的法律责任,遵循司法会计鉴定相应的技术规范,熟悉鉴定受理程序,掌握鉴定步骤和方法,更好的适应新诉讼法实施背景下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司法实践需要。新的环境下,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具备认真负责的精神,具有高的的责任感,要始终坚持原则,依法检案,能够做到在鉴定过程中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踏实,自觉遵守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的各项纪律和规范。

5 提升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技能

当前经济案件侦查中,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将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要积极做好应对出庭作证的相关准备。一要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大力开展模拟庭审演练,体验作为鉴定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过程,从而让鉴定人在真正出庭作证时,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同时,针对部分鉴定人员对于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在加强其作证技巧与侦查能力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二要明确重点,加强配合。在审查阶段,针对犯罪嫌疑人出现的翻供迹象,多与公诉人沟通,共同分析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所谓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搜集相关证据。在庭审前,根据公诉人的庭审经验,预测辩护方可能的提问和诘难,想好对策。三要加快立法,统一规范。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出庭说明情况制度。四要加强培训,提高庭审应变能力。抓好对鉴定人出庭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抗辩能力的专项培训,可结合辩论赛、演讲赛等形式,让鉴定人员习惯从“幕后”走向前”。五要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督导和内部管理。一是规划并制定司法会计行业发展计划;二是制定并实施司法会计行业管理制度;三是宏观管理司法会计专业机构及学术组织;四是司法会计师职业标准的制定及人才培养;五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六是组织实施司法会计科研规划及业务交流合作;七是组织司法会计行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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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范德比尔大学“锚式模块化质询教学架构,即教学为模块化的”理论,美国不断改造教师教育技术的课程内容。以文本、音视频片断等作为课程资源最小粒度,由这些资源组成教学模块,再由模块组织成为更大的单元,最后根据学生不同的需要将这些单元配置为不同的课程。教学模块要求能够很容易地适应个人的需要,有利于创建新资源和挑战,能够让学生从回应挑战的做法中学习。课程的设计体现了人的认知规律,考虑了以学生为中心的基本原则。重点学习在教学中急需的应用技术,如计算机基本操作、文字处理基础知识、课件制作技能和技巧、网络相关知识等。同时,还安排了一些有助于学生进一步发展的内容,如计算机硬件知识、多媒体应用理论、数据结构理论和有关计算机编辑语言等。

职前教师教育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的培养主要在实习学校进行。由教育技术教员和学科教学法教员共同设计职前教师的实习要求。参与实习的学生主要是三年级新生,进入实习学校以后,首先由教育技术学教师和学科教学法教师一起开发示范课,示范在教室里如何有效地使用技术,学完一课之后,职前教师要议论示范课的教学效果,讨论在真实课堂上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如果要在不同的教学环境下上这堂课,需要做哪些方面的改动。职前教师每学期都必须学两次示范课,自己开发一个教学活动,整合技术和学科内容,并在实习学校对他们的学生使用。真实课堂完成之后,要做课后总结,说明在此过程中有效的教学策略、下次教学要改进的地方以及课堂上所使用技术的有效性等。学期结束前,职前教师还要与带教教师一起反思、总结他们所设计的课,接受改进教学的反馈和建议,获得可用于未来的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新资源和新想法。

2.发挥合作学习作用,创设“活”性课堂

PT3指出,教师要学会使用技术,不仅要对技术感兴趣,去接近它,去发现和实验技术所能运用的不同方式,还要有足够的积极性和自信心把它有效地整合到课堂中去。要想在教室里充分使用技术,必须与他人合作,创新需要见多识广,需要与他人交流经验。在匹兹堡大学,他们建立了学习者的合作社区,利用多活动、多讨论、多记录、多练习、多交流、多案例等多种方式代替枯燥的理论陈述,积极创建职前教师学习技术的浸入式环境,搭建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相结合的学习平台,运用“任务驱动、小组协作、案例教学、行动研究”等方法,把学习设置到丰富的、有意义的任务之中,通过制作小课件、网页、报纸版面、成绩汇总等,给学生提供深层次体会和感悟的机会。学员大多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兴趣爱好和生活体验,通过这些活动,增强了教师之间、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多元互动,激发了学生思维的活跃性,充分调动了学生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一扫过去的沉闷课堂,让课堂真正“活”了起来。对教学中的一些难题,常常使用“头脑风暴”法,通过小组或全班的讨论,激发思想火花,并在这些火花中寻找问题答案。据统计,一般内容讨论和交流的用时约为17%,个别内容的讨论和交流用时则高达80%。座次安排上,常常采用活动型、对话型、马蹄型等形式,创设民主、和谐、创造性的教学情景,建立起平等对话、坦诚交流、相互观摩、互助共进的合作伙伴关系,提高了教学质量。

3.以能力为中心,强调过程性评价

美国《国家教师教育技术标准》注重对教学过程所有环节和学生全面能力的考查,尤其凸显对学习过程、整体能力的评价。教学伊始,教师就向学生明确指出,一切活动和任务都是围绕着将来如何在教学中应用展开的,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驱动力。教学过程中,教学日历的安排、单元计划(教案)的制定、框架问题的设计、教学策略的选择、媒体的使用、课件的制作、计划时间表的实施和讨论活动等,要求所有学员都要完成。学习结束时,通过对技术技能、计算机态度、个人兴趣偏好调查的记录,以及培训研讨活动评价、参与教师反思日志等对学员作出评判。为提高学生自我反思性学习效果,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采用了“培训日志”的方式,为教师提供了将来进行教学自我反思的原始记录。学生反映,这是考查他们能力的评价,是写实性、运用性的评价,每个人的成果都可以在今后的实践中进行应用。

4.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跟踪教学改革投入

信息技术课程的开设需要硬件的支持和相应软件的配备,需要雄厚的资金作为保障。美国政府十分重视教师的教育信息化工作,由国家确定教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以联邦财政为核心,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资力度。为实施美国教育行动计划,1998年美国投入510亿美元巨资,为实现“十二岁孩子能联机上网接受多媒体网络化教育”以及“到2000年使网络联接所有的教师和图书馆”这些目标,国会连续五年内提供了20亿美元的特别拨款。联邦通讯委员会也准予学校和图书馆的联网与通讯享受降价幅度为20%~90%的优惠服务。政府在不断加大投资、实施政策倾斜、在经费和投资力度上采取优先保证的同时,还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和企业参与投资的积极性,通过创设援助基金、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大社会融资数额。每年除地方学区在新技术方面投入40亿美元外,联邦通讯部门在帮助图书馆联网方面的投入每年达22.5亿美元,MCI、IBM等公司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IIC)”建设中的投资也达6.5亿美元,IBM还向十个学区的教育机构免费提供硬软件和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目前已经有超过98%的学校和77%的教室连上了互联网,教师和学生可以随时上网浏览和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投资和建设,为职前教师教育技术的学习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二、美国职前教师教育技术培养对我们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PT3项目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职前教师教育技术培养提供了以下启示。

1.熟悉技术应用领域,实施“教做学”合一

教育技术的培养不仅是相应计算机技术的学习,更为重要的是学会如何把信息技术恰当地应用于教学。无庸讳言,目前有相当数量教师教育机构的授课教师对中小学教育认识不足,不了解基础教育各科教学及其间的相互联系。在教学中,或者过于强调现代信息技术理论知识教学,或者花大量时间练习计算机应用技术,而很少针对中小学课堂教学所需要的技术知识和实际应用技术进行练习,所学内容并不能用之于未来的教学实践。学习美国PT3经验,可以根据中小学各学科教学的内容,通过专题训练、行动研究、教学反思、自我设计、头脑风暴等形式,创设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的社区,运用任务驱动、小组协作等方式,使学生解放大脑去思考,解放双手去操作。教师可根据教学要点、关键技能,进行画龙点睛的指导、示范,做到“在做上教,在做上学,教做学合一”。

2.构建合作型研讨小组,提高教学质量

目前,我国教师教育技术的培养仍以教师主导型的学生模仿学习为主,学生之间的相互合作与研讨比较缺乏。学生个体设计项目多为个体智慧的反映,其他同学的智慧较难融入。学习美国职前教师教育技术培养的成功经验,可以建立合作型研讨小组,通过学生的互相激发,共同提高教育技术的教学质量。诚如彼得•圣吉所描述的那样:“在其中,大家得以不断突破自己的能力上限,创造真心向往的结果,培养全新、前瞻而开阔的思维方式,全力实现共同的抱负。”合作型研讨小组的组建方式可以是学生自愿组合,也可以是教师根据需要进行配置。合作型研讨小组开展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规范的,也可以是“沙龙式”的。其基本的学习方式除“头脑风暴法”以外,还包括分享式讨论与批判式对话等。分享式讨论是指学习组成员把自己所获得的信息或教育教学改革中所取得的成功案例提出来交换和共享,以此促进信息的流动和成功经验的推广。批判式对话是指学习小组成员可以就理论学习中的某一个观点或教育教学中遇到的热点或焦点问题,从反思的角度展开辩论或提出质疑,通过相互碰撞、充分摩擦达到高一层次的共识。

3.改革考核方式,规范考试制度

教师信息技术的考核要体现信息技术应用的特点,要以技能考核和应用考核为主。纵观目前教师培养机构对教师教育技能的考核,大多还是以传统的纸质试卷命题的方式进行,且仍以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为主。当然,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也并非不重要,但对于教育技术这一技能型的课程,技能操作和创新设计应成为考核的主体构成。在考核方式上,应以人机对话为平台,采用“作品式”、“论文式”、“项目或任务式”等方式,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考查,关注学生运用教育技术创设丰富教学资源的综合素质,取消“死记硬背式”的考核方式。同时,整合行业和社会教育资源,开展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认证工作,组织面向就业市场、以专业技术水平测试为重点的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建立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库及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网络,使教师教育技术考试体系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