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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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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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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式目录(略)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因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流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分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六个基本环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一)。社会保险基金从筹集到支付的这六个环节,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业务管理的基本环节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一)缴费核定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

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金额;

负责单位与职工变更后相关业务的处理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催办工作;

对单位和职工各类报表项目进行复核;

制订年度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

(二)费用征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及应征集数额,办理社会保险费托收业务,同时定期向机构内有关部门反馈征集信息;

接待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费的单位,办理收款手续并登记;

办理单位缓缴手续及向缓缴期满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社会保险费业务;

负责向本机构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单位缴费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下同)及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集与分配到帐情况,登记职工个人帐户,按规定的记帐利率计算和登记职工个人帐户利息,并负责个人帐户变更处理;

对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定期公布单位缴费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

(四)待遇审核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企业工伤职工、育龄女职工生育等情况档案;建立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和工伤与非工伤职工遗属档案;

审核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离退休(职)人员、工伤职工及其遗属津贴、一次性待遇予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上述各项待遇进行复核。

(五)待遇支付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花名册并确定各项待遇的支付方式;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登记;

协调待遇支付单位间的业务关系;

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进行审核及其会计核算;

定期与银行对帐并对实际到帐金额予以认定,将对帐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对各环节社会保险费收支记录予以核对和检查,汇总登记基金帐簿;

审核、登记、管理各种结算凭证;

办理基金的存储及有价证券认购等事宜;

编制各项基金的年度预决算草案及报告期会计报表。

二、业务管理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及其职责的划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缴费核定

1.及时建立和调整所辖地区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为保证社会保险费收、支的准确性,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应全面、详实。

(1)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①单位名称;

②单位编码;

③单位注册地址;

④单位现所在地地址;

⑤单位邮政编码;

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⑦单位隶属关系;

⑧单位所有制性质;

⑨单位所属行业;

⑩单位主管社会保险各个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1))单位具体经办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业务人员名单;

((12))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13))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

((14))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5))单位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6))单位实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7))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基础情况;

((18))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基础情况;

((19))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础情况;

((20))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21))其他。

(2)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①姓名;

②性别;

③出生年月日;

④社会保障号码;

⑤所在单位代码;

⑥参加工作时间;

⑦用工形式;

⑧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1))女职工生育情况;

((12))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3))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14))异地转移情况;

((15))其他。

2.于本缴费年度初根据上年度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付情况,制定本年度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并依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比例的建议。

单位和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比例按当地政府批准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应根据上一缴费年度各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浮动费率的规定相应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执行。

3.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参照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制定相关报表(劳动部统一规定的报表除外,下同),在审核单位报送的各项社会保险情况表时,应确认其在开户银行帐号上结存的资金,足够缴纳当月各项社会保险费。

4.对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应重点审核单位及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以及其他变动项目。

5.对新建单位及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业务人员应及时向其发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参加社会保险。

6.单位补缴单位和职工以往欠缴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审核是否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单,《核定单》由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制定。业务人员应根据补缴办法,核定单位和职工补缴各月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暂按各地区、各部门现行办法执行。

7.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业务人员应按规定审核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业务人员除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外,还应同时审核转移其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并填写《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转移,暂按各地区现行规定办理。

(二)费用征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整理、掌握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联系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与单位建立业务联系。

2.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征集数据,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银行或直接征集社会保险费;必要时,也可直接到单位征集。

3.采用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时,在收妥款项的同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收妥的款项、结算凭证及“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存根并按要求办理款项和收据的交接手续。

4.及时了解社会保险费征集落实情况,对因单位名称、帐号变更或帐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欠收,及时填发《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缴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征集手续。

5.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并要求缓缴单位制定出补缴计划。在缓缴期内,随时了解该单位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缓缴期满,及时办理欠缴费用的补缴手续。

6.通知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及经批准缓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其欠缴及缓缴期内暂停记载职工个人帐户,也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待其补齐缴费本金和利息后,及时通知下一环节补记职工个人帐户。

7.向本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社会保险费征集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业务人员应及时在计算机中为每个单位和职工建立基础档案库。

2.根据基础档案库资料及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及时建立职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根据其他各业务管理环节提供的统计资料,随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4.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将实际征集到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分配到各项目下。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记载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支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登记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和职工缴费年限。

5.对流动职工,随时向缴费核定环节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基础资料和个人帐户有关情况。

6.整理、汇总、分析社会保险各类统计数据,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相关报告。

7.接待和办理单位及职工对其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经与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对后,及时予以调整。

8.每一缴费年度初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上一缴费年度单位缴费情况表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表,并发放对帐单,以接受单位和职工的监督。

(四)待遇审核

1.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单位在申报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业务人员应指导单位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

2.根据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有关证明,结合缴费记录处理环节所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依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逐项予以审查、核准。

3.对申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医院有关证明和费用结算手续;对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通知书及劳动鉴定机构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证明;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及医院证明;对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审核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需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单位及职工填写的《社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5.根据有关政策,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待遇标准的调整予以审核认定。

6.为确保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准确无误,设专人对审查核准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进行复核,认定无误后,方可转入下一个环节办理。

7.根据各单位所报材料,结合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业务人员应随时建立离退休(职)人员档案、职工医疗保险档案、工伤职工档案,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工伤人员遗属档案,并定期调查离退休(职)人员及享受遗属津贴人员现状,定期审核、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

8.对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院、药店等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提出改进管理及调整医疗服务机构的意见。

9.负责接待和办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关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来信、来访与咨询事宜。

(五)待遇支付

1.对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单位及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资料予以确认,编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名册与台帐。

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3.及时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按确定的时间办理支付手续,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将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给享受对象。

4.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和资料。

5.与银行、代办所、社区或单位等承担待遇支付的部门建立并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适时协调相互间的工作关系,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畅通。

6.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不落实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实施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1.按照会计制度认真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并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2.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3.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欠收,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社会保险费收缴到位。

4.根据有关规定按期计算、提取各项费用,并编制凭证。

5.根据基金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购买国债或基金存储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6.定期清理基金应收暂付款和基金应付暂收款,及时收回和偿付。

7.按照《会计法》要求妥善保管、发放、收回、销毁各种结算凭证、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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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我公司的养老保险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养老保险1998年由原来的铁路系统行业统筹移交到地方管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年审,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养老金的结算、拨付,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数据录入、打印《对账单》及日常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具体业务,全部由公司社保对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办理。当时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状况是: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没有具体、明确的工作流程,随意补缴,私改账户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混乱。

2、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各有分工,但没有统一的工作标准,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没有明确的工作权限,易导致人为的随意性,难以形成规范的管理。使经办人员陷入复杂的事务圈和各种矛盾的漩涡中,终日忙得不可开交,但正常的业务却进行的很慢,并且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更充沛的精力研究工作改进和关注养老保险的发展。

针对这种现状,如果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没有一种规范、精细的管理手段,必然会造成工作的疏漏。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领导下,人力资源部认识到,只有狠抓规范化管理,做实做强基础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面临的问题,开创养老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措施

人力资源部综合考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各种影响因素,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业务流程的反复重塑和再造,实现了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精细化。

1、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社保组依据岗位职责制定了《社保主要职责和工作目标》等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的具体责任,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积极参考经办人员的意见随时修改、完善,提高了经办人员对管理制度的认同度并促使其主动遵守。

2、设计详细的业务流程。对外以河北省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规范化业务操作内容为依据和标准,对内与公司相关管理流程衔接,设计或重新梳理养老保险业务流程8项。流程中的每个步骤和操作程序都经过反复讨论,分析研究,并通过了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经过多次上下反复讨论修改,编制出了流程清晰,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业务流程程序,明确了养老保险的每项业务所涉及部门的职责,使经办人员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过程清晰。

3、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养老保险管理涉及到离退休员工管理、个人账户管理、遗属管理等,数据量大且复杂,为了便于与河北省社保局“保险之星”软件接口,社保部门建立起多个VF数据库管理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编写与业务流程相对应的数据库管理程序,方便经办人员操作;同时,经办人员全部自学了VF的相关课程。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养老保险数据库规范、统一、真实、准确,维护和保障了公司员工合法权益。2008年,公司引进了SAP—HR系统,社保组积极配合,使SAP系统中社保数据准确全面,社保业务流程科学顺畅,实现了新老管理方式的顺利对接。

4、制定考核反馈办法。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实施后,还要抓好考核和反馈。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问题,对相关经办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修正相关业务流程,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几点体会

1、要经常研究养老保险业务变化动态。一方面,养老保险政策性强,要敏锐注意政策变化,并随时变化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及工作标准,与政策始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的高速发展,公司内部管理也在变化,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保持公司内部业务流程顺畅。

2、业务流程设计和重新梳理要逐步推进,注重细小环节。设计和梳理工作流程,对于繁琐复杂的工作,应一步步来。一是要认真修订和审查岗位职责,把岗位职责落实好。二是制定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即要实又要严格,真正成为每个经办人员今后工作的统一航标。三是要注意结合实际,力求实效。要保证制定的工作流程没有纰漏,经办人员正常执行业务流程时不会出现偏差和错误。

3、真抓实干,不走形式。要注意调动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在推行的初期,要让每位经办人员参与到业务流程的设计中,每人都要重新修订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好岗位工作标准,最后将工作内容及标准程序化。通过修订和制定标准,让每名经办人员受到责任教育。

4、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发展。完成养老保险后,社保部门又把这种方法推广到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管理中,由于养老保险的工作扎实,使得推行的过程很顺利,全面提高了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完善了社保管理机制。

四、实行效果

通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经办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完善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使每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减少了推诿扯皮现象,责任心大大增加并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主管领导管理轻松。因为员工实现了高自觉地工作,这就使主管领导不用再钻到业务堆里处理日常事务,腾出了更多的时间考虑其它问题,从而为加强社会保险其他管理腾出了精力。

3、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提高了个人账户的准确率,加快退休审批等业务的办理时间,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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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__年开始,在全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今年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20__年全省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德阳、绵阳、广元、阿坝4个地震重灾市(州)应在今年实现市(州)级统筹。

二、工作标准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三、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州)统一核算调度使用(含扩权强县试点县)。

(二)当期基金征收的管理。

1.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市(州)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州)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2.市(州)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底全部转入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州)收入户划转至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3.有条件的市(州)可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直接缴入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由市(州)拨付。

(三)当期基金支出的管理。

1.市(州)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州)政府批准执行。

2.市(州)本级、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待遇支付需求编制基金用款计划,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定,由市(州)财政局将应支付的基金每月按时划拨市(州)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各县(市、区)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州)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财政按缺口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垫支,其余部分从县(市、区)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不足的由市(州)级统筹基金和县(市、区)财政各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解决,具体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五)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暂留存县(市、区)按原基金管理程序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六)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后,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市(州)级统筹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市(州)、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能、扩面征缴的工作责任、业务经办的工作流程、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的奖惩措施等。具体实施办法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各市(州)政府应承担市(州)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完成目标任务后的支付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三)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拨给,各级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开展的需要,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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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5年6月,宁波市共有寿险公司8家,其中1家为外资。宁波寿险市场上产品涵盖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上能满足市民对寿险的需求。而从宁波寿险市场调查来看,市民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比较大,其次是养老和意外保险。

1996年宁波寿险市场以团险为主,占70.4%;从1999年开始,个险开始占主导地位,并于2001年达到最大值75.8%;从2001年银行开始进入宁波,2002——2004年银代的占比逐年增加,并于2004年达到21.7%,接近团险的保费。从全市各区域保费分布来看,自2002年开始,郊县保费开始赶超市区,越来越占主导地位,而市区保费则进入低迷期。在郊县中,慈溪、余姚成为最具活力的地区。

2004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宁波国民生产总值全年为2158.04亿,同期增长21.93%,全市的人均年收入为15882元,增长6.09%。而在保险市场,2004年全市寿险保费收入27.41亿元,保险密度和深度分别只有495.9元和1.27%,其中个险保费收入为15.42亿,增长幅度3.07%。2004年宁波市人均收入增长11.2%,消费水平增长7.8%,人均保费收入279元,同期增长6.90%。可见,相对宁波快速增长的国民生产总值和消费能力,保险市场对整个宁波经济发展的参与度却远远低于全国水平。也就是说,在经过1999年~2001年的高速扩张期后,宁波寿险进入了盘整期。大发展时期的不良后果开始一一暴露出来。新单保费逐年下滑至2004年的40137.50万元,同时大量营销员开始脱落,仅2002—2004三年时间就有22068人离职,占历年脱落人数总和的53.82%。

2004年,人身保险业务整体上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全年实现寿险保费收入为274076万元,比2003年增长9.57%,低于全国寿险发展速度。2004年,人身保险的新单业务发展比较缓慢,除一季度高于去年同期,其余月份较低于同期。2005年1-6月份,宁波寿险营销市场业务继续低迷,营销新单业务为20508.82万元,低于去年同期的21577.05万元,主要是由于中国人寿的营销业务比去年同期下降较多,今年为10433.27万元,而2004年1-6月份则为14166.41万元,下降26.35%。而新单期缴业务则增幅较大,2005年1-6月份为15955.1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0.27%。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寿险市场仍然没有明显复苏的迹象。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保险人增员难度大,业务员整体素质退化。宁波就业较为充分,在目前营销员收入不高、社会地位低、缺乏保障的情况下吸引新人尤其是一些高素质人员加入的难度较大。同时,营销员整体素质仍在继续滑坡,进一步加深了其自身社会地位较低、收入低的现状。

其次,城镇、农村居民对社保和商保的认识不足,需重新定位。宁波全市的社会保险普及面广,农村社保改革正在进行试点,使得众多居民以为自己已购买了社会保险,而不需要商业保险做补充。而这些方面的宣传需要市场主体共同来宣传,提升大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意识和产品理解。

再就是市民对寿险公司缺乏认同度。保险的社会舆论环境差,正面报道少,负面报道多。尤其在2002年宁波发生了多家媒体对外地报纸的有关保险销售方面内容进行转载事件,结果导致大量市民对寿险营销人员和寿险公司失去信任。

最后,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宁波的保监局设立较晚,在2004年8月前均由浙江省保监局来监管,因此对市场及主体的监管显得有些乏力。另外,政府工作人员对保险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没有考虑到保险业对当地百姓和人民生活带来的巨大正面影响,导致了政府人员对保险的不理解,甚至劝说家人及朋友不要购买商业保险。

二、宁波寿险业市场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的营销理念大都停留在产品导向和生产导向上,而实际上这两种导向的营销观念会直接导致在制定营销策略和实施营销计划时的短视行为。而作为市场营销观念的本质,“客户中心论”就是要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指导思想中只有客户这个中心,而没有其它的中心,其它的构建都是为客户这个中心服务的。

确立客户中心论的营销理念,要以满足客户需要为优先考虑,满足客户需要优于寿险产品的推销,客户关系战略应集中于寿险目标客户。通过详细、周密的市场调研,掌握客户在选择寿险时面临的难题,然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来调控自己的行动方案,调动公司各方面的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为实现以满足客户为导向的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应当体现出“客户中心化”。宁波寿险业以近10年的发展历程,印证了以产品、公司为导向的销售理念的“短视”。宁波开发较早的市区市场的保费规模已进入低迷时期,所以营销发展更高阶段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需要根植进入各家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各家公司应根据客户分类和不同客户的特点,以“量身定做”的方式向客户推销需要的产品组合,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努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品种、“一站式”的保险服务。

2、细分市场,确立目标客户群。目前在宁波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和目标市场上越来越趋向同一化。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保险公司不能企求占有大多的市场份额,因为没有哪一个公司能服务所有的顾客,在迈克尔•波特教授的《竞争论》中,企业的经营是具有取舍效应的。因此各家公司在经营寿险业务时必须有明确的经营重点和核心业务,以“有进有退”的原则对寿险产品进行市场定位,从而将自身产品与竞争者的产品有效地区分开来,而将那些具有一定规模和需求潜力的客户,并且公司有能力比竞争者更好的满足他们需求的市场作为保险公司优质服务的对象。

3、推行客户经理制。针对目前宁波寿险营销队伍流动频繁、不稳定的现象,适时地推行客户经理制。在制度、人力资源和服务内容上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人员与特定的客户有一种明确、稳定、长期的服务对应关系,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沟通的桥梁,能为客户提供包括保险、投资和中间业务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服务。通过客户经理对顾客的培育,使得顾客更加成熟,从而更为方便的直接将顾客导向到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客户经理能够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形象,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员加盟寿险业。

(二)重组营销网络,力保市场规模

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偏好的潜在购买渠道是保险公司门店(48%)和保险人(44%),超过半数的潜在消费者(56%)会选择本土公司。就目前来看,宁波寿险销售中主要的销售渠道还是保险人。实际上,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涉入度较低,因此保险产品的销售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提供说明和服务。目前,宁波寿险人队伍为5971人,包括一些因结构性失业从原来岗位上分流出来的人员。这些人员基础薄弱,展业技巧粗放,诚信意识不强,对保险认识不到位,受佣金制度的驱动夸大保险责任,承诺较高回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业的品牌和形象。这样参差不齐的销售团队使得产品和服务传递过程中质量极其不稳定,进而直接动摇了消费者对寿险产品的信心。因此为有效防范误导的产生,打造一个学习型、诚信的行业,必须严格执行资格管理程序,缔造一个一致性的营销团队,并且引进高级寿险人的认证体系,打造寿险的精英团队,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同时,随着专业化的细分,分销渠道也在发生变化,银行已经占据较大的市场分额,门店销售、互联网以及电话销售等新的分销方式也将出现。特别是遍布各乡镇的银行网点,以其低费用和高覆盖面,更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理想的代销点。

作为保险行业的一个新型销售渠道,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给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各方带来好处:银行可以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率,扩大业务品种,增加表外业务收入,进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和网点设立,扩大营业规模,从而降低分销成本,提高生产力和品牌形象;而消费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的便利服务。随着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我国的银行保险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2003年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业务达到764.91亿元,比上年增长63.48%,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的25.4%。其次,寿险的销售也应该抓住这样一个有力的销售渠道,推动销售的提升。

(三)综合运用各种营销手段和方法

1、推行整体营销

市场营销的实质是整体营销,保险公司整体营销包括多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各个层面、各个部门、各位员工都负有市场营销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营销部门、营销人员的职能和职责;二是保险公司不仅要营销可盈利的产品、服务,而且要营销保险公司的企业理念、企业文化;三是营销的对象不仅仅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客户,而且还包括那些虽然不能带来经济效益、但却有助于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如政府、中央银行、同业、媒体,包括保险公司员工。因此,整体营销是一种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的新理念。

实际上,整体营销提倡的是对营销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同时、整合的施加作用和影响,从而得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对营销宏观环境的影响,正如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就是要影响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和法规、行为规范的制定,从而通过看得见的手形成一个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政府监管部门需努力将各保险公司的分散的宣传进行有效整合,以树立起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改变大众消费者对寿险行业、产品的不理解,进而通过政府的宣传力量改变大众消费者的观念。

2、引入关系营销

关系营销以系统论为基本指导思想,将企业置身于社会经济大环境中来考察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认为营销活动乃是一个与消费者、竞争者、供应商、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发生互助作用的过程,正确处理与这些个人和组织的关系是营销活动的核心,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关系营销将建立与发展相关个人及组织的关系作为市场营销的关键变量,把握住了现代市场竞争的特点,被西方舆论界视为是“对传统营销理论的一次革命”。保险公司开展关系营销的目标就是同顾客结成长期的相互依赖关系,发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与顾客之间连续性的交往,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巩固市场,促进销售,并通过互惠换及共同履行诺言,使有关各方实现各自的目的。

3、重视内部营销

由于保险公司内部担任生产或操作性角色的工作人员,在顾客眼中他们也是保险公司产品的一部分,因此,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重视内部营销过程,将内部营销视为外部营销的先决条件,认为保险公司营销的成功取决于内部营销的成功,即“满意的员工是顾客满意的前提”。推行内部营销就是要保险公司把员工看作自己的内部顾客,设法对员工的合理需求予以满足,并向员工促销组织政策与组织本身,使其能以营销意识参与服务。每一个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由员工构成的内部市场,它首先应该得到重视,否则该保险公司在外部市场的成功运作将会受到制约。如果产品、服务和外部沟通活动不能先向内部顾客推销,取得他们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我们也不必期望可向外部顾客成功地进行推销。

现有的寿险销售队伍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不高就在于他们在销售产品时是利益导向的。他们并不在意顾客是否从寿险产品中受益,而是将目光放在销售产品的提成上。这与“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必须要让人认识到“客户为中心”的重要性,并在实际行动中履行“客户为中心”理念,这就要依靠公司内部对员工的营销。通过共同的愿景,满足员工合理的要求,并向员工促销组织的营销理念,使其能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参与服务的传递。

4、开展服务营销

服务营销是指服务企业为了满足顾客对服务产品所带来的服务效用的需求,实现企业预定的目标,通过采取一系列整合的营销策略而达成服务交易的活动过程。保险公司是服务功能很强的企业,在其营销战略中必须重视服务导向,只有这样的营销战略才能使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保险公司开展服务营销,要重在服务中贯彻和落实保险公司的营销策略,并以此推动保险公司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基础的营销学理论告诉我们,产品可以简单地被分为三个层次:核心产品、有形产品和服务产品。寿险提供的是核心产品,是经济上的赔付,但在整个产品的传递过程中,确实服务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影响着顾客心目中对产品的选择、评价和判断。因此服务营销的理念必须植根于每一个销售人员的心中,而以此为标准的销售行为也必然改变顾客对销售人员的不良印象和看法。

(四)发挥本土优势,优化客户关系

随着国门的逐渐打开,宁波的寿险行业面临着来自于跨国保险巨头的竞争冲击,宁波首家外资保险公司中宏人寿已于2005年4月正式开业,如何在强大的压力下保持自己的风格,从而赢得主动,成为宁波寿险业需要考虑的重点。实际上,我们认为:

1、外资保险公司虽然服务理念、技术较先进,要将外资保险公司的一套移植到中国来,要经过一个适应、调整、磨合阶段,否则就易“水士不服”,而中资保险公司对国内政策、消费文化、消费习惯有更多的了解,对客户的需求和市场变化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因此,中资保险公司要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的服务理念、服务规范,将其同化到我国民族文化中来,使本土产品不仅具有亲和力,并且能够迅速与国际接轨。

2、中资保险公司员工绝大部分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居民,他们与本地消费者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保险公司宝贵的潜在客户资源,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努力保持和发展这一优势。实际上,正确的处理关系在寿险业务中的作用,不仅能够改变消费者对保险固有的不良印象。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寿险产品这类服务产品来说,产品本身的无形性使得公司与顾客之间的联系和纽带不如有形产品那样具体。因此,关系对于留住顾客,提高顾客忠诚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工具。

3、国内居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不仅会考虑收益性,更会考虑安全性。由于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化改革后,国家依然是最大股东,国家信用依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强大后盾,再加上过去数十年国有保险公司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起来的良好形象和网点便利优势,因此,只要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客户关系,强化信誉意识,国有保险公司的业务在短时间内就不大可能受到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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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092-03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的效果

从宏观层面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从微观层面看,《社会保险法》实施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加速推进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二是短时间内使全国的参保人数迅速增加,2012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2010年增加4700多万人,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增加了1亿人,其他“三险”参保人数也大幅增加。三是短时间内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都大幅度地增长,年增幅均超过了50%。四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过去遗留下来的数以百万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各类企业职工纳入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稳定。五是广大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意识明显增强。六是各地社保经办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据统计调查,有84.1%的人对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表示满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险法》部分内容不够细化,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法》中的条款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需尽快出台。一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参保人员的待遇及相关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的参保人员,本人死亡待遇政策不完善,病残津贴的标准不明确。二是养老保险费缓缴问题。由于没有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实施细则,参保单位不清楚怎样缓缴养老保险费,因此,应尽快出台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操作细则。三是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与现行“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才能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有出入。四是医疗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对医疗、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比如用人单位如已经破产、注销怎样追偿,向第三人追偿中“第三人如何确定”、“由谁追偿”(社保经办机构过于笼统)、“怎样追偿”(缺少支撑和手段)等问题。五是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增大了工伤认定的难度,客观上延长了工伤认定时间。《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认定工伤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此规定不够细化,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不在此范围内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样,容易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增加工伤认定的难度,也在客观上延长了认定时间。比如工作中的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如何认定,是否自残和自杀如何认定等问题。六是社保费征缴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对相关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关系作了说明,但实际操作中不具有约束性。工商、民政、公安部门的告知义务及具体细节没有明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对社保费强制征缴作了规定,但社保经办机构与人民法院、银行机构如何协调问题没有解决,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七是社保经办机构界定与定位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负责部门作了规定,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内容与协作关系不明确,造成事实上的多头管理。比如当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分属人社、卫生、民政部门,这些部门自成体系,相互分割,带来了覆盖对象交叉、财政重复补贴、软件网络重复建设、制度之间相互矛盾、管理服务标准不统一、人员身份不能转换、医保关系接续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此外,社保经办机构也存在如何定位问题。目前大多社保经办机构并无直接执法权,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困难。经办机构只负责对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待遇的保障,无法对参保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这样既无法有效地管理参保单位,又耗时耗力,还造成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性较强,从而给征缴、清欠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2.《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有关保障劳动者和参保人权益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法》对有关劳动者和参保人权益条款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需进一步细化。一是按《社会保险法》要求,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采用其个人身份证号,而我们现在程序中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是由过去的一代身份证或自行编制的号码过渡而来,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二是对于用人单位未尽参保缴费义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出现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没有得到妥协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社会保险费未缴或欠缴,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损失,用人单位应怎样赔偿或支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三是参保对象城乡、身份差异没有打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过大,衔接不畅。《社会保险法》基本延续了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在打破参保对象城乡、身份差异、缩小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水平差距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提出政策性导向。目前养老保险被划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被划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些都是以参保对象的城乡以及身份来划分的,由于社会保险政策和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缴费、待遇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流动,配套的衔接办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项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方面还实现不了统一,仅依靠折合缴费年限进行制度间的衔接,相关的衔接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3.有关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规定需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关于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不完善,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在2011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就提出,有些地方存在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象,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多发补贴。虽然造成重复参保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数据管理在市一级的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数据管理在省厅电子政务中心统一管理,两者之间没有有效联系。二是根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须按实际工资交纳社会保险,而个别劳务派遣企业内部设有职工医院,要求员工就医必须内部解决,劳务派遣企业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问题。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存在交费偏高,大部分人员不肯接受;在保人员死亡抚恤金没有标准;个体停保、续保加收滞纳金;男、女首次参保没有设年龄上限等问题。

4.《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强制征缴、滞纳金征收等规定需根据社会形势需要灵活变通。目前,各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的认识逐步提高,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后,各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有了深刻的认识,缴费意识大幅度提高,恶意欠费的企业越来越少。但由于各地的差异性比较大,对于一些产业结构单一、历史包袱沉重的老工业城市,社保费的征缴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一些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也出现拖欠现象。目前,欠费企业绝大多数为困难企业,没有缴费能力,如果采取强制征缴,困难企业也没有能力缴费。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对困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缓缴或免缴滞纳金。

5.“金保工程”软件老化,技术急需更新。目前正在使用的“金保工程”软件于2003年,距离现在已有10年,其中各项设计如:劳动、社保、就业、失业等各方面的指标和业务模块,与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当前的业务开展需要都有不小的差距。单就失业这一块。五险合一后,原来掌握的各类险种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的规范、纠错、除错与合并的技术支撑问题;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隐性就业后,金保信息系统从技术层面的扫描、审计与查处的技术支撑问题等都亟需解决。

6.实际执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给予重视和解决。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给予重视和解决。如部分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障费用系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属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社保管理部门依法强制征缴,而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故因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发产生的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不予审理,致使一些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怎样补缴问题(是补缴以前的欠费,按现在的时间办理退休手续,还是缴费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现在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一些问题也很难处理,集中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处于停产和等待破产状态的企业无法按照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基数。二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应由哪个部门发放、审核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新单位参保登记时,参保登记时间已超过经办规程规定时限要求,目前没有建立相应的补缴处罚机制。四是参保单位在单位变更或注销时,很少主动提出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参保单位信息不准确或已注销单位还在系统中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三、政策建议

1.对涉及《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统一进行清理和修订。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互相衔接、统一调整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

2.尽快出台与《社会保险法》相关的配套政策或出台过渡办法。如:在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后追偿,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换,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流动,缴费和待遇衔接等方面,急需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

3.研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缴费与待遇相对应的激励机制;根据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物价变动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4.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需要进一步调整。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建议出台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可操作性的相关政策,有效调动这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5.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与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有机结合,联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开展工作,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制度确定下来。要将稽核变为稽查,用法律形式赋予经办机构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待条件成熟时,参照税务部门的管理经验,组建即有经办职能又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办机构。

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对现有信息系统的架构作适时的修改和升级。

7.尽快出台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操作细则。能够对困难企业欠费产生的利息给予减免或缓缴,从而促进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清欠。

8.通过协调公安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能够有一个统一的解决办法。确保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9.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统一职工、居民和新农合经办管理;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或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制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医疗待遇与原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办法。

10.尽快出台医疗、失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具体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

11.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基金运作机制。主要规范保险费核定、基金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基金发放、财务管理这六个环节。

[本文为201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研究》(编号:122400430006)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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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作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的补充,为失能者提供资金给付或长期照护服务,满足其对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德国长期照护保险以"社会团结"作为主要原则,即社会有责任通过集体行为,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1]。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必须参保长期照护保险。除了军人、政府官员和法官等长期照护服务由国家负责,其他社会成员全部纳入长期照护保险体系。

(二)筹资机制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资金由政府、雇主和员工共同筹集。政府承担其中1/3,雇主和员工承担剩下的一般。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规定收入水平决定参保方式,参保方式包括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和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两种。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员工必须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收入高于一定标准的员工、雇主和医生等,可以不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但是必须在其购买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购买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实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后,由于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尽管保费由雇主和员工各承担一半,但是雇主并不愿意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因此员工以在公共假日多工作一天的方式弥补雇主的保费支出。

(三)评估和给付机制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对参保人的受益资格、受益程度和受益方式,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标准。参保人经过日常生活(ADL-Activities of Daily Life)和工具性日常生活(IADL- 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fe)测评,有超过6个月且有长期照护需求的,可确定其具备受益资格。

德国医疗卫生部制定了全国性评估标准,用来评估参保人所需长期照护服务的程度。已经被确定为需要长期照护服务的参保人,需要经过审查委员会进一步评估,以确定参保人的服务程度。服务程度分为四个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次数和服务时间。

德国长期照护服务给付方式包括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两种。其中居家照护分为居家自行照护和居家专业照护。居家照护的给付方式包括服务给付、现金给付以及混合给付。居家自行护理采取现金给付的方式,参保人根据评估的照护等级直接领取保险金。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专业或非专业服务供给方提供的服务,也可以将保险金支付于其他方面。为了规范居家自行照护行为,参保人必须申请专业照护机构提供服务建议,否则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可以取消其保险现金给付资格。居家专业照护采取实物给付方式,为参保者在卫生、饮食、行动、家务等方面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供给方需要在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的批准前提下签订合同。服务量由参保人受益资格和受益程度决定。混合给付是指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在适当情况下转换。在参保人能够保证家庭成员足以承担长期照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没有使用完的实物给付按照一定比例转为现金给付。

当居家照护不能满足参保人的长期照护需求时,可以申请到护理员接受机构照护服务。但是,如果医疗审查委员会评估认为参保人没必要接受机构照护时,除了最高参照居家专业护理等级的标准给付外,其余部分需要自付。接受居家照护的参保人,因为其非正式照护服务供给方由于疾病、出行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提供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可以获得每年四周的暂时照护。暂时照护是一种临时的机构照护,介于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之间,给付方式可以是实物给付也可以是混合给付。

接受居家照护相比于机构照护可以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额外的护理津贴和照护保险金额。并且为参保人提供居家护理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每周照护服务达到14小时以上,没有工作的照护者或每周照护服务30小时以上,可以获得免费的照护培训课程和不低于每年460欧元的护理津贴。

(四)运营管理机制

德国联邦劳工部作为长照照护保险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长期照护保险进行政策指导和运营管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负责提供并完善长期照护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对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管。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负责长期照护保险的具体运营,主要包括保费收缴、评估审核、与服务供给方协商费用以及保险给付等方面。

(五)服务递送机制

服务递送包括非正式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者和正式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者两部分。服务递送组织需要与长期照护基金签订符合合同,内容包括服务的类型和内容等。政府负责制定服务类型的费用,而不是由市场决定。医疗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管服务递送组织,长期照护保险基金负责制定服务相关质量标准。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强调服务递送组织与方式的多样性,尤其倡导居家长期照护方式。

(六)监管机制

长期照护方案为了让更多的参保人参与长期照护保险的决策过程,建立了长期照护保险法联邦咨询委员会,由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长期照护基金组织、机构照护服务供给方等53名成员代表组成[2]。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与联邦政府共同协商长期照护保险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监督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发展,改善长期照护保险的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2008年长期照护保险法改革以后,进一步加强了长期照护保险质量监管,医疗保险医护服务中心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估调查并将检查结果公之于众。

2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效果

(一)覆盖范围

截至2000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7140万人,810万人参保了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并且192万受益人得到了给付。截至2010年,943万人参保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占人口总数9%。到2011年底,6949万人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占人口总数85%。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08年长期受益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人数增加了45%,短期受益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人数增加了约60%。

(二)保险受益情况

(1)居家照护是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递送方式。截至2010年,共有242万参保人受益,其中居家照护的受益人为167万,占受益人总数的约69%;相比一下机构照护的受益人为75万,占受益人总数的约31%。

(2)居家自行照护与机构照护是主要保险给付方式。大约49%的参保人选择居家自行照护方式即现金给付方式,大约27.3%的参保人选择机构照护。8.6%的参保人选择实物给付方式,10.3%的参保人选择混合给付方式。

(3)高龄老年人为保险的受益主体。据德国联邦调查局2005年统计,6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的82%,8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的33%,截至2009年,6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上升到83%,8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上升到35%。

(三)2008年长期照护保险改革要点

(1)进一步提高保险给付金额。从 2008 年 7 月 1 日开始,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等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给付金额,尤其是居家自行照护的实物给付额度得到大幅提高。

(2)提高失能老人给付金额。居家照护给付金额明显提高,尤其是严重失能、失智老人。2008年改革之后失能老人给付金额平均每人每月提高了100欧元,严重失能或失智老人可每人每月提高200欧元。

(3)为长期照护供给方建立了照护支持中心。

(4)提高照护质量监管力度。通过建立长期照护质量评估和监督系统,每年对每个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评估结果通过联邦政府或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弊端

(一)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点

首先,德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长期照护保险设计成强制性社会保险,并实现全覆盖。其次,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制定了明确的服务评估标准和流程规范,并且注重满足参保人不同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提供差别化的服务选择。再次,德国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方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淘汰落后照护机构和取消照护人员从业资格。最后,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管理运营体制精简,主要是在医疗保险机构和人员基础上增设长期照护保险业务,不仅是有利于控制管理成本,而且简化了管理程序,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二)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弊端

首先,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取现收现付制,保险基金缺乏足够的资金储存,如果遇到经济危机,容易导致保险基金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其次,德国长期照护保险费率偏低,保险基金面对庞大的照护服务需求经常入不敷出,不利于长期照护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服务的有效获取。再次,德国长期照护服务忽视预防保健,导致参保人对长期照护服务产生依赖性致使日常自理能力下降。最后,长期照护机构与人员供求不平衡。一方面,很多照护人员只能从事简单的照护服务,满足不了参保人对高难度照护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专业照护机构由于进入门槛高,缺乏政府进一步扶植的情况下,很难满足众多参保人的照护需求。

4 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经过20年的运行和完善,实现了社会成员全覆盖、评估机制完善、质量监管规范等多重可持续性制度目标。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急速发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正处于积极探讨设计阶段,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长期照护制度必须与社会文化有机结合。德国将长期照护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采用的是社会保险方式,而并没有采用美国商业保险模式,与德国的社会文化背景有直接关系。"社会团结"是德国的社会责任观与文化价值观,长期照护采取社会保险方式能够与德国社会文化有机契合,有利于制度获得社会认可和支持并进一步推行。

(二)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下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德国联邦政府的责任在于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通过合理定义模式、有效设计筹资和给付等级制、强制性的转移支付等筹资手段,使社会资源能够合理有效配置有需求的社会成员,利用收入再分配效应,实现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财富转移,达到兼顾社会公平的目标。政府发挥作用并不与市场发挥作用相排斥,适当的运用市场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方之间,不仅有利于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供应方提升长期照护服务的供给质量,而且有利于提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

篇7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缴费记录等工作。

参保单位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以市或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2.按年度下达征收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财政、地税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县(市)执行,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完成征缴计划的县(市),其当年失业保险金支出由市统一支付;对未完成缴计划且基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可先设定过渡期以落实计划任务,待过渡期满后仍未完成的,其计划差额部分资金全部由县(市)政府承担,并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地税部门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记录市本级和县(市)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经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后,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初审及支付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调申领待遇人员档案材料等方式,对申领资格进行复审合格后,对各县(市)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进行汇总,于每月18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于每月2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审核办法,按市统一程序进行操作。

2.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县(市)两个层次分别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后实施。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所辖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标准等情况,提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使用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等情况,提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使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四)基金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和县(市)失业保险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保证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网上运行。县(市)失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与市区一致,参保单位编码按照市计算机系统要求及市统一规则重新编制。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参保单位缴费数据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数据继续有效,与市级统筹后的数据合并计算。并入市级统筹管理后,原始数据封存冻结,不得随意修改。

(六)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保险预警报告制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建立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一次性推出失业人数超过20人或者裁减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失业保险减员、失业人员待遇审核手续。

(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及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设备,积极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作服务体系和工作机构。市及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失业保险工作机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各县(市)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不变,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县(市)要按要求和时限予以整改。

三、时间步骤

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县(市)失业保险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参考当地职工参保率、基金征缴比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等因素,将符合条件的县(市)逐步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至2012年底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四、工作机构

成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篇8

B心理风险因素

C道德风险因素

D社会风险因素

2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作用,或者由于人们的错误或失当行为而招致的风险,称为(

A

)。

A静态风险

B动态风险

C自然风险

D社会风险

3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

ABC

)。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特征

4风险的三个构成因素之间的关系是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5风险的代价分有形和无形损害,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预防支出和忧虑价值。(

6风险的特征有很多,其中,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基础的是(

C

)。

A客观性

B偶然性

C可测性

D发展性

7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分为(

B

)。A

A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B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C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D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

8国内外人士普遍认为风险是引致损失事件的可能性,是随机事件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差异。(

9从(

D

)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有效转移风险、保障社会稳定的手段。

A经济

B政治

C法律

D社会功能

10既有损失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称为(

B

)。

A纯粹风险

B投机风险

C社会风险

D经济风险

11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契约,关于契约参与者的叙述,正确的有(

ABD

)。ACD

A愿意赔付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

B发生损失导致保险人赔付的一方是被保险人

C保险人收取的费用是佣金

D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是保险单

12大数法则是指对随机事件的观察次数越多,那么实际结果越有可能接近预期结果的一种趋势和规律,保险机制是大数法则的一次运用。(

×

)(保险机制是大数法则的两次运用)

13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是一方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

×

)√

14保险是对不可预计的损失进行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这是从(

A

)角度对保险的定义。

A经济

B政治

C法律

D社会功能

15保险是把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里,该基金集中了所有潜在损失,而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分摊到保险公司。(

×

)(而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分摊给所有参与者)

16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

C

)。B

A社会风险

B纯粹风险

C投资风险

D以上都对

17下列关于可保风险的条件的叙述,正确的有(

BCD)。ABCDE

A风险是纯粹风险

B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C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的存在

E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18保险是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众多单位或个人)✖

19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是一方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

)✔

20按照保险的性质划分,保险的分类不包括(

B

)。

A商业保险

B强制保险

C社会保险

D政策性保险

21

保险的功能有三个,下列不属于保险功能的是(

C

)。

A经济补偿

B资金融通

C投机

D社会管理

22

保险与赌博的不同之处包括(ABC

)。ABCD

A目的不同

B机制不同

C风险性质不同

D参与条件不同

23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

)✔

2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社会保障功能、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

)✔

25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我们称为(

A

)。

A强制保险

B社会保险

C政策性保险

D巨灾保险

26下列关于保险和储蓄的不同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C

)。BC

A保险是自助行为,储蓄是他助行为

B保险和储蓄的受益期限不同

C付出与所得比例是否悬殊

D保险以个人和单位为主体,储蓄以一定群体为条件

27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是指保险人将保险基金赔付给的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

X

2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政策性保险的是(

D

)。

A

A养老保险

B农业保险

C巨灾保险

D出口信用保险

29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项目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公积金。(

X

30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互负义务,并受其承诺约束的合同,我们称为(

A

)。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射幸合同

D附合合同

31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投保人最主要的义务是(

C

)。

A告知义务

B出险通知义务

C交付保费义务

D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2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要素之一,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BCD

)。ABD

A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C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D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3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被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X

)(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3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35

下列关于被保险人的叙述,错误的是(

C

)。

A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是一个人

B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是不同人

C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D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36下列各项中,属于保险合同特征的有(

ACD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射幸合同

D附合合同

37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保险合同个别条款进行商洽。(

X

38下列关于受益人的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B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C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第三人

D受益人可以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

39保险合同是民商合同的一种,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也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

X

)✔

40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不包括(

B

)。

A投保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

B投保时由保险人确定

C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D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

41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准,可以将保险分为3类,不包括(

D

)。C

A足额保险

B不足额保险

C重复保险

D超额保险

43下列各项中,属于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的是(

C

)。ACD

A保险人

B受益人

C保险公估人

D保险经纪人

44除外责任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具体条件范围,是排除和限制其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

45《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46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我们称为(

A

)。

A保险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公估人

D保险中介人

47下列各项中,属于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的是(

ABCE

)。ABCDE

A投保单

B保险单

C批单

D暂保单

E保险凭证

48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而是保险标的本身。(

)✖

49保险合同得以适当全面履行的前提条件是(

ABCD

)。

A保险标的

B保险责任

C保险价值

D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场所

50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限额。(

)

51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历的两个阶段是(

B

)。D

A承诺和保证

B声明和要约

C声明和保证

D承诺和要约

52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

A

)。A要约

B邀请

C声明

D保证

53下列各项中,属于投保人义务的有(

AB

)。

A如实告知义务

B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C条款说明义务

D保密义务

54在保险实务中,如果保险人对投保单的内容没有异议,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就构成了要约。(

)✖

55若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失,那么保险合同可以终止。(

56下列各项中,除哪项外,保险合同可以终止(

D

)。

A期限届满

B保险人履行全部义务

C合同解除

D合同变更

57下列关于要约的构成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ABCD

)ABC

A明确表述订立合同的愿望

B要约人提出合同的基本条款

C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D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58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

59承诺的构成有三个重要条件,下列不属于这三个构成条件的是(

CD

)。D

A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C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D承诺必须对要约内容提出实质性改变

60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要履行保险义务,其中,保密义务是保险人要履行的义务。(

61除下列哪项外,投保人对其余人员有保险利益(C)。

A本人

B配偶、子女、父母

C朋友、近亲属

D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人

62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是(

C

)D

A利害相对论

B承认论

C法律论

D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63下列各项中,属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有(

ABC

)。

A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B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C基于抚养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D基于他人的生命、身体产生的保险利益

64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是在受损索赔时,期待利益必须已经成为现实利益才能索赔。(

65投保人只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履行告知义务。(

×

66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不正确的是(

CD

)。B

A合法性

B社会性

C财产保险用货币衡量

D人身保险具有利害关系

67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68下列各项中,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的有(

ABD

)。ABCD

A所有权

B使用权和经营权

C担保权

D保管权、承运权、租赁权

69

经营者对其预期利润或收益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X

(合法的、合理的预期利润或收益)

70下列关于告知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C

A告知是合同前义务

B口头和书面告知都是履行告知义务

C告知分为有限告知和无限告知

D早期的海上保险采用的是无限告知的形式

71下列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C

A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B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C特殊情况下可以获得额外收益

D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

7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不包括(

D

)。

A比例责任制

B顺序责任制

C限额责任制

D近因责任制

73下列关于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判定的表述,正确的有(

ABC

)。

A若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B单一原因为近因且是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C若是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均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

D多种原因中,既有未保险风险,又有保险风险,则认为不必赔偿

74认定近因的方法有两种,其中一种是从损失出发,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75投保人要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

×

)✔

76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部分,称为(

B

)。

A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B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C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D近因责任分摊方式

77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所得可以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X

78在保险人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了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该行为无效。(

×

)✔

79列关于委付的产生条件,不正确的是(

B

)。

A必须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B可以附有条件

C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D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除非保险标的独立可分

80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包括(

ABCD

)。ABC

A以实际损失为限

B以保险金额为限

C以保险利益为限

D以最高限额为限

81下列关于终身寿险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B

)。

A提供终身保险保障

B以自然费率形式缴纳保费

C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D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包含储蓄成分

82不属于万能寿险的特点的是(

D

)。

A灵活性

B透明性

C最低保证费率

D最低结算利率

83按照缴费方式,年金保险可分为(

ABC

)。AB

A趸缴年金

B年缴年金

C定额给付

D变额给付

84终身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

X

85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86利差益指的是(

A

)。

A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B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C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D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

87两全保险的承保责任全面、费率较低,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

)✖

88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叙述不正确的是(

D

)。

A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则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B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C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D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给付所有残疾保险金

89分红寿险的红利领取方式不包括(

B

)。C

A现金领取

B抵缴保费

C缴清减额保险

D累积生息

90分红寿险的红利来源包括(

ABC

)。ABD

A死差益

B利差益

C保险公司的盈余

D费差益

91共保条款是对超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

92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确定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

×

93下列关于投资连结寿险的特点叙述正确的是(

ABCD

)。

A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

B通常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

C死亡保险金的大小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相关

D投保人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94意外伤害保险的条件不包括(

BD

)。D

A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

B被保险人必须因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C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伤亡有因果关系

D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剧烈的

95健康保险的免赔额的作用之一是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96再保险的特征不包括(

ACD

)。B

A固定性

B异质性

C独立性

D合伙性

97适用于单位损失金额不大、损失集中、累积责任沉重的业务的再保险是(

B

)A

A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B超额赔款再保险

C成数再保险

D溢额再保险

98再保险和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AD

)。ABCD

A合同当事人不同

B保险标的不同

C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D保险费支付不同

99溢额分保与成数分保相比,溢额分保对分出公司更为有利。(

100凡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等事项都由分出保险人在维护共同利益基础上做出决定,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

101再保险的安排方式不包括(

C

)。D

A合同分保

B预约分保

C临时分保

D固定分保

102分层再保险条款只应用于(

C

)。A

A超额赔款分保

B超额赔付率分保

C成数分保

D溢额分保

103再保险按责任限额计算为基础可分为(

A

)。AB

A比例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C成数再保险

D溢额再保险

104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中最常见的三种是共命运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仲裁条款。(

X

)✔

105溢额分保的比例是固定的,成数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

X

106反映了某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指标是(

B

)。A

A保险深度

B保险密度

C保费收入

D相对规模

107保险市场的特征不包括(

ABC

)。D

A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B保险市场是非及时结清市场

C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D保险市场是间接的风险市场

108下列各项中,属于保险市场的中介方的是(

C

)。ABC

A保险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公估人

D保险合作社

109保险公估人的作用是提供公正的损失评估结果,并实现保险经营的专业化分工。(

110保险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作独立的意思表示,保险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

111

根据性质,保险人可分为(

D

)。

A专属人、独立人

B总人、地方人、特约人

C主人、次人

D专业机构、兼业机构、个人人

11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

A

)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

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113保险市场的特征包括(

D

)。ABC

A无形性

B易失性

C异质性

D一致性

114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弥补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销售人员不足的缺陷,同时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收集客户信息,提高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

115保险经纪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

116承保管理程序中,保险人在接受业务后填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手续的过程属于(

B

)。

A事务验险

B缮制单证

C订立合同

D核保

117在保险承保中,保险公司对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保费的方式予以承保的承保决策属于(

C

)。

A正常承保

B优惠承保

C有条件承保

D拒保

118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核心是核保。(

119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要在合同别约定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如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将不生效。(

120人寿保险核保时,以下属于影响死亡率要素的是(

D

)。

A险种

B缴费方式

C投保人财务状况

D身体健康状况

121任何保险单应按照承保权限规定由有(

B

)复核签发。D

A相关人员

B核保人员

C负责人

D查勘人员

122单证的缮制要及时,采用计算机统一打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错不漏无涂改。(

123任何保险单应按照承保权限规定由核保人员复核签发。(

)✖

124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保险人的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延期承保。(

×

125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

A

B)稳定性和经营(

D

C)的高低。

A市场

B财务

C效益

D利润

126为了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纠纷,在签订保险合同中要对保险费交纳的金额、交付时间以及未按时交费的责任予以明确。(

)。

127为了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纠纷,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要对保险费缴交的相关事宜予以明确。对于非寿险合同,通常要在合同别约定并明确告知投保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

D

A不成立

B被解除

C中止

D不生效

128承保复核时要注意审查:(

A

B)、(

C

)、保险单以及其他各种单证是否齐全。

A投保单

B投保人信息

C验险报告

D投保产品

129核保人员不可以向销售人员直接了解情况。(

X

130投保单是核保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最(

D

)的保险记录。

A初始

B真实

C全面

D原始

131

复核时要注意审查:投保单、验险报告、保险单以及其他各种单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字迹是否清楚,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等,力求准确无误。(

132保险承保人员对通过一定途径收集的核保信息资料加以整理,并对这些信息经过选择和控制之后,作出承保决策。(

133在财产保险的核保中,保险人通常对投保人所投保的房屋,要检验其所处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在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中,保险人考虑的这一核保要素属于(

B

)C

A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

B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

C投保标的物所处的环境

D投保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134核保查勘可由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

135

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

C

D)和经营效益的高低。

A业绩稳定

B市场占有率

C经营目标

D财务稳定性

136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

A

)。C

A重要一环

B重点步骤

C核心

D难点

137保险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

X

)✔

138在人寿保险中,核保要素一般可以分为(

A

)。

A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

B影响意外伤害的要素和非影响意外伤害的要素

C事务要素和财务要素

D身体要素和财务要素

139在保险承保中,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140非正常承保是投保决策中的一种决策。(

141任何保险单应按照承保权限规定由有关负责人复核签发。它是确保承保质量的关键环节(

)。

篇9

当前,电子商务日益成为人们现代社会和经济活动的热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电子文件传送的安全性。如何在Internet上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成为推广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1]。由于Internet本身的开放性,使得网上交易面临种种威胁,因此,需要交易行为需要有四大要求来保障:

身份的可认证性、信息的保密性、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为满足这些需要,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与CA认证体系相结合的方式来构建电子商务的安全机制[2]。

CA即数字证书又称为数字凭证,是用电子手段来证实一个用户的身份和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数字证书是一种数字标识,可以说是网络上的安全护照。用户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对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加密和签名。

组织机构代码是由国家统一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始终不变的表明组织机构法定身份的惟一标识,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实现信息交换的桥梁,具有权威性、惟一性和完整性等特点。目前全国各地的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数据库都已基本建立,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得到了社会认可,代码证书已在银行帐户及贷款卡、社会保险业务、税务登记、车辆入户、海关报关、统计普查等政府管理行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电子副本(IC卡)从技术上完全能够承载数字证书。可将代码证IC卡与数字证书合二为一,由代码证IC卡管理机构从PKI(公钥基础设施)系统中取得注册机构的资格,严格按照PKI有关政策,认真负责地承担证书申请者身份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向CA中心申请数字证书,并将CA数字证书在安全环境下写入代码证IC芯片中的指定区域,同时分别将代码证IC卡和密钥信封,通过规定的安全方式送交到证书申请者手中。

国家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实施管理的我国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经过几年不断的投资和建设,全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国家、省(市)、地(县)三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组成的代码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从组织机构申请、审核、录入、赋码、打证、制卡到数据上传等一系列管理程序全部实现了网络管理。随着组织机构代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质量和数据质量都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CA认证必须是各行业各部门及公众共同信任的、认可的权威的、不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网上身份认证机构,各级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具有丰富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经验,稳定的人员队伍,较为先进的技术设备条件,为进行CA认证和建立RA(注册机构)创造了很好的条件。CA将其所签发的数字证书与组织机构代码相结合针对数字证书持有者进行身份认证,可以提高网上身份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3]。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牵头开展基于代码业务基础上的CA认证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业的应用

2009年,中国银监会和国家质检总局通力合作,联合建立银码信息共享系统,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应用于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监管和客户风险管理业务。这一共享系统的建立有效提高了银行监管服务水平,为银行及时了解把握各类机构存在及变化情况,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配合,评估和识别企业授信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和技术支撑。

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有效提高了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质量,有效解决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提升了银行了解客户信息的实效性和准确性,提高了客户风险统计工作的效率和数据质量;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特点,有利于银行查遗补漏、整合金融监管等多方面信息资源,准确锁定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将代码作为法人机构的唯一标识,利用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关系等代码信息,为银行准确评估和识别管理集团授信风险提供了指导,成为各金融机构整合信息的基础键值,整合和完善了银监会以及银行对企业集团授信风险的监管,总体上完善了集团客户管理,防范关联风险。另外银行业通过代码信息查询,能够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动态及战略调整情况,及时处理风险信号,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了信贷的安全。利用代码信息,还可提高银行业信息核查的效率,提升银行服务水平,拓宽银行的业务营销渠道,可以主动回避宏观调控中的风险客户,有效契合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组织机构代码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应用

2008年,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这进一步拓展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范围,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共享机制,构建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手段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主管单位提高对企业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个新的起点。

《通知》同时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要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企业的唯一标识码且必须登记在内,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缺项或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要求其补充登记或办理代码登记手续。企业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企业必要的信息数据。

配合上述《通知》的执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同时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建设部在全国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协作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部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是继中行、外管、税务、车管等部门在相关领域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后,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的又一新进展。这对促进组织机构代码应用领域向深层次发展、推动电子政务体系构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其它行业应用

税务信息系统是组织机构代码应用较早的系统。企业要经营,就需要先去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同时申请购买发票。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和税务部门之间已建立了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的查询,可及时对企业缴税情况进行核查,实现对增值税发票的适时和有效管理,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建立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档案,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和进口付核销系统中要求必须登陆组织机构代码,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外汇国际收支业务的正常运行。

目前组织机构代码在车辆管理中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如果要以企业名义购买机动车辆,也需要凭借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公安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早在1997年,公安部已经结合组织机构代码对单位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并用于公安部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

五、组织机构代码的深层应用亟待拓展

组织机构代码做为企业身份的唯一标识,其应用价值不可估量,但现阶段,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仍然还属于应用初级阶段,一是应用的宽度还需拓展,即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在全行业和全社会的推广应用,使组织机构代码真正的“身份证”价值得以体现,尽快实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的开放和共享,实现其共享应用价值;再就是要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深度应用拓展,目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还只是做为企业的身份标识,但组织机构代码所承载的IC卡却可以成为类似于“二代身份证”的数据集存中心,通过拓展数据量的广度和深度从而实现组织机构代码的多元化应用应该是下一阶段其应用价值开发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