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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私下募集社会资本的方式,对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并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企业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而获得收益。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从2002年以后获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创业板启动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因为退出渠道的增加、二级市场新股发行市盈率高而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和投资的资金量不断扩大。但部分机构成立时间短,专业性不高,在投资时对企业的调查不充分,对行业的理解不深刻,导致投资失败,使LP的利益受损。
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竞争态势
自2002年开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募资金额迅速增长,并于2011年上半年到达顶峰。目前PE机构手中拥有着大量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压力很大。但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下滑较大,导致PE机构可投资的目标企业数量减少。同时,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需要募资时,经常有二三十家PE机构进行竞争,将投资价格炒的很高。而新股发行市盈率不断降低、二级市场持续疲软,使得PE机构在退出时的股价偏低,如将资金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计入投资成本,则PE投资亏损可能性很大。
二、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内容包括财务情况、历史沿革、公司产供销的情况等等。大部分投资机构尽职调查的时间不会多于5个工作日。在这5个工作日中,很难将企业所有情况了解清楚。一些经营不善或要价过高的企业若想隐瞒公司实际情况,投资机构不容易甄别。
(二)企业运营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所选择的投资对象,以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为主,故初创期企业本身固有的一些风险已基本规避。但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也有着处于这些阶段时企业共有的一些风险。对于成长期的企业来说,企业依靠的主要技术已基本成熟,产品也逐步被市场认可,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的难度比初创期大幅增长。同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主要拥有者,也会采取更激烈的竞争手段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进行打压;对于成熟期的企业来说,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已基本确定,企业的业绩增长乏力。为了寻求业绩新的增长点,企业可能会进入不熟悉的行业,因不了解行业特性、规则等而导致投资失败,影响企业主营业务发展。
(三)行业风险
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虽然较好,但所处行业竞争激烈,或是行业由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走下坡路,或是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身处这类行业的企业,业绩变脸的可能性不小。
(四)投资价格风险
在当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激烈。面对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投资机构为了挣得投资份额,将投资价格抬的很高,投资时的市盈率甚至与二级市场同类公司的市盈率相近。在目前新股发行市盈率日益走低、二级市场又十分低迷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很有可能亏损。
(五)退出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为企业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和管理层回购等,其中又以企业上市为主。但企业可能会因为历史沿革、行业情况、证监会政策等原因,导致企业上市被否或暂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阻。而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一般都有年限,无法及时退出会影响到出资人的利益。
三、风险控制的方法
(一)充分的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从“成长性”和“合规性”这两个主要角度进行调查和判断。
成长性角度,主要通过对企业家、企业高管团队、客户、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的访谈,获取企业信息、行业信息、企业家个人愿景信息,再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判断。合规性角度,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拟上市主体是否符合上市规范。第一是法律方面,主要查看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的各项法律资格、登记和备案,重大重组情况,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公司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情况(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知识产权);第二是财务方面,主要查看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企业的负债和纳税情况;第三是股东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二)合理的投资价格与投资方式
在PE投资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规避风险,必须控制好投资价格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采取如PB估值法、PE估值法、PEG估值法或EV/EBITDA估值法等;其次要根据投资价格,计算投资回报率。PE行业一般采用内部回报率进行收益计算;最后要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如分阶段投资、联合投资等,或者采取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其他风险控制方式
对赌协议:如果企业将投资价格开的很高,可采取对赌的方式约定企业对预期利润的实现。即如果目标企业达不到事先约定的利润或某种市场效益的条件,目标企业将面临着向投资方转让股份,提交现金本息,甚至是出让控制权的惩罚。
防稀释条款:为避免企业再次增资或股权增发时,将PE投资机构原有的股份稀释。
回购条款: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上市或被并购等,企业大股东需对PE投资机构所持的股份进行回购。
四、总结
市场上每支私募股权基金,存续的时间一般在5-7年左右,在这个时间段内一支基金一般只能完成一轮投资,故资金的流转效率不高。如果企业在被投资后,经营业绩下滑,会影响到这支基金的整体运营情况,故每笔投资都需非常谨慎,在投资前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将投资风险控制在预期范围内。PE市场经过2011年的发展,必然面临行业洗牌,只有将投资风险控制好,才能在行业中生存下去,获得LP的认可。
参考文献:
[1]王慧彦,陈薇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与风险[J].商业时代,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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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方式相反,它是指通过私募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募集,它一般都是在非公开市场交易中进行资产或者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哥哥阶段的权益投资,例如创立资本、研发投资、增长资本、夹层金融等。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主体主要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资企业等。通过这些主体的积极参与,能够更好的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 稳定性,提升该市场的安全性。它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一般金融工资工具所没有的的诸多优势,例如:专业治理优势、资金回报率高、资金来源广泛且安全性比较高等。但是作为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之一,它同样具有风险性,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就会导致投资失败,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严重时会影响到我国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流动性低、高风险性,投资专业要求强、信息不对称等,从而加大管理风险,提升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分析
1.系统性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系统性风险,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部的因素而导致的一种外在风险,比如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等。系统风险在一般情况下会对私募股权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又往往不能够提前预知,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中国当前的市场投资环境以及制度环境还不够良好,主要会受到政治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购买风险的影响等。政治风险就是指私募股权投资会受到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影响,如果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环境比较动荡,那么就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以及各个主体的收益状况,进而会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政策风险就是指国家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会间接改变证券市场的市场价格,进而会影响投资公司的投资效益。利率风险就是指在投资金融市场中它的收益状况会受到利率的影响,银行利率升高则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利益下降,相反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升高。除此之外,系统风险中的购买风险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为市场带来相应的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推出往往是要通过回笼资金来实现的,但是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货币的购买力下降,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收益水平。
2.非系统风险
(1)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投资者会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他们主要面临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双方进行交易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进而会给其中的一方到来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样就会引起风险。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没有明确飞法律规定,在进行募集时主要靠合同双方的信用来进行,这样也就加大了风险性。如果投资双方的信用度比较好,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性就会大大降低,但是如果信誉度较低,双方的风险就会增加。一般情况下,市场运行状况较好,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高,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投资者回报,相反回报率会下降。而且我国现行的市场运行制度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再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外部又缺少相应的监督,最终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不稳定,加大投资设的风险。
(2)投资机构自身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身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性,它与其他投资企业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员工素质风险、信息收集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等。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其操作企业一般都是人才密集型企业,所以员工的自身组织将会影响到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管理时需要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分析,从而提升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在该机构中管理人员的经验以及视野等会直接关投资数据,如果数据分析不准确就会导致投资风险加大。信息搜集是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首要步骤,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把握市场信息,在分析中找到最佳的投资方案,提升企业自身的效益。但是如果分析失败,也会导致投资的失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措施
1.投资机构的管理方法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首先应该要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还应该要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而实现投资的规范化。投资机构在进行管理时需要考虑我国投资政策,中国相关政策在不断的变化,加强对其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严密分析,加大对市场动态监测,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做好准备。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时,管理人员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为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奠定基础,保证投资回报率,同时也能够及时反映出市场变化信息。除此之外,在管理时,投资机构需要回避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系统风险转化和规避方案,进而来减少管理系统缺陷带来的风险,提高投资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该要采用多种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优化,减少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机构的收益率。管理人员在发现问题时需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关注国家政策,把握好政策走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2.投资者管理方法
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时,投资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进而减少投资风险,提升自身的投资收益。投资者管理方法中首先需要投资者拥有比较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提升投资的管理水平。投资管理人员需要有自身鲜明的投资风格,及时把握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变化,减少投资风险的存在。其次在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时,需要保证对方拥有比较好的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证券市场的变化非常大,所以在进行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员要明确投资理念,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加有利地位,实现投资回报。第三,要不断优化基金治理结构。优化基金治理结构和积极的管理同样重要,每个企业在做好投资基金管理时也需要做好治理工作。投资者需要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团队,完善基金治理的制度,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利益。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时同样需要健全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的效率化和精细化,最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他们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风险。
四、总结
通过上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从而提升投资的效益,降低投资存在的风险。在投资管理中需要投资相关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内部和外部不利因素的分析,降低自身投资风险,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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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0 引言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对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大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合伙制的方式,推出一批又一批的投资项目,对金融与产业的结合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发展中监管的缺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出现了大量的不规范操作,尤其以合同设计陷阱为最。笔者将针对此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期望能够对该类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往往是由一家投资公司发起,以项目融资为目的,向资金方进行融资。出资方往往被设计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80%以上的出资任务,获得固定收益。投资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和资金投资,一般会以自有资金承担20%左右的出资任务,在支付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后获得超额收益。
随着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该类型基金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现象,一些投资公司在项目设计和合同设计上为有限合伙人埋下陷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有限合伙人承担不对称的风险收益
我国现阶段的合伙制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是由融资方或者融资方中介发起,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设计上普遍采取有利于普通合伙人的条款。而在出资时,则是由有限合伙人承担80%以上的出资,出资人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具有投资鉴别能力,不但其收益被限制在一个较低水平,而一旦产生风险,则要以全部出资承担。风险和收益明显不对称。下面以某项目为例:
项目简介:某省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将建设成为一个年产生物柴油10万吨,清洁燃料20万吨,三年内达到年销售额100亿以规模的大型生物能源企业。……融资用于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生物柴油、生物航油项目,以达到年产生物柴油5万吨、生物航油5000吨。融资额为2个亿、融资期限为2年。项目担保为该能源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有限合伙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分析:该项目以当下热议的新能源为包装吸引眼球。但其所投资生物柴油项目以木本植物油为制造主要原料,目前市场上代表性的木本植物油棕榈油的批发价格在7800元/吨上下,市场上柴油零售价为8600元/吨。不考虑经营成本,单是原料价格就已经与市场上柴油价格相差无几,所能产生的年销售毛利不足1亿元,考虑上经营成本,税前利润将更低。这已在还款来源上无法保证对有限合伙人的本金的偿还。而该项目的年化收益率为10%,同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发行的“12乐视01”债券,其票面利率已经达到了9.99%,这使得该项目的合伙人在同等风险条件下获得的收益远低于市场水平。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该项目在设计上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热点包装,夸大未来经营收益的方式对投资者形成欺骗。
2 对普通合伙人无监督约束机制,普通合伙人容易丧失信托责任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上往往由项目管理人发起并作为普通合伙人,依照现行的合伙法,其自然地获得了资金运作人的地位。角色的分配使得项目管理人具有很大的权力,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却很难对其行使有效的监督。在利益的诱惑下,项目管理人有放弃信托责任,为自己管理的其他项目或者合作伙伴进行利益输送的冲动。例如某城市进行的旧城改造投资项目,该项目在发起时其实已经接近完工。但项目管理人依然发起该项目,利用该项目进行融资并投往其他方向。作为投资方的有限合伙人因为无法干涉资金管理,无从知晓该项目资金的运作情况,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处在风险未知的境地。
3 项目设计上无风险控制措施
在现有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的设立上,项目管理人将巨大的精力放在项目的收益设计上,而忽略了项目的风险控制设计。对一个投资项目而言,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资风险防范与担保的措施的设计;另一方面是上述防范与担保措施的实施设计。绝大部分项目在风险的防范和担保措施上阵容强大,但在实施设计上却存在巨大漏洞。
漏洞之一:项目担保无法兑付。
项目风险防范设计上通常会有可靠的担保方为项目进行担保。但对担保方的情况介绍,诸如担保方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总额等往往避而不谈,甚至采取造假的手段;还有些项目中承诺由当地政府提供担保,但是对于政府提供担保的来源,以及如何索赔等方面均语焉不详,或者不予提及。一旦发生风险需要担保方进行偿付时,则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形成保障。
漏洞之二:对项目管理人无约束机制。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单方面发起,项目管理人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借此将自己的权限无限放大。其既是资金的使用人,又是资金的保管人。对于投资亏损,往往推卸对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无法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控,只能将希望寄托在项目管理人的道德水平上。这使得普通的股权投资基金变成了风险投资基金。一般的投资人不自觉的变成了风险投资人。
上述问题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存在巨大隐患,一旦出现大面积问题暴露,该类基金将遭遇全面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 法律制度设计上缺少制衡的机制
我国在金融领域的立法数量远远少于西方发达国家,现有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细致程度也远不及国外。尤其是我国金融立法的思维方式仍停留在一般商业立法的思路上,对于这个脱胎于商业而高于商业的领域,立法思维和前瞻意识都远不能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例如,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仅有2011年底发改委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而此类基金运作中的各类问题均以其他经济法条兼顾。这使得对于基金的管理以及相应的诉讼存在大量漏洞。从而使得投资者与项目管理人之间力量不对称。
5 可靠的投资渠道偏少,资金难以获得投资途径
我国金融领域产品的创新一直以来比较贫乏。尤其是为资金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渠道创新更是少之又少。在国外,金融行业通过混业经营,使得资金可以借助安全、优质的渠道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历史数据显示,在美国西部大开发期间,华尔街的银行业为实业筹措了巨额资金。而这些资金多数是通过华尔街的支柱——银行业发放出去的。银行家们为投资者寻找收益高而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标的,投资人出于对银行的安全性和专业性的信任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实业、投资人和银行业三方共赢的局面。而我国当前银行业、证券业和公募基金行业均处于政策的束缚中,行业内不能为投资者寻找收益高且安全的投资渠道。这使得本应由信誉可靠的公司来提供的投资渠道,变成了一种鱼龙混杂的市场。投资人只能凭着运气进行尝试。
6 投资人缺少相关知识,投资顾问制度不发达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面向的投资人,大多数并不具备投资能力。这些投资人的财富都是随着中国近30年高速增长而积累起来的,但投资人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财务、法律的专业知识。而我国相应的经纪人和投资顾问制度尚处于创建初期,投资人既不能够通过第三方对于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也无法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委托投资。这样,投资人落入合同陷阱就无可避免了。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市场监管和制度设计存在较大漏洞造成的。对于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1)加强立法,重视对投资人的保护。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天然具有的优势,相关立法应更加侧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譬如可以规定一般合伙人必须提供一定规模的资金质押,从而限制其无成本扩张的冲动。还可以强制对项目融资方和项目管理人进行集中公示,从而通过曝光方式提高一般合伙人的违约成本。
(2)尽快放开对正规、优质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机构的信誉降低投资风险。正规的金融机构在长期的积累中,风险控制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均比较高。通过这些机构的介入,可以有效地改善行业环境,提高投资人的安全感。
(3)建立全国性的征信制度,规范市场信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的愿意之一就是信用的缺失。由于我国在征信制度方面的长期不完善,信用市场规范一直缺失。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类完全市场化运行的行业撞上了信用墙。通过建立第三方独立的评级机构,对市场上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客观评价,可以有效的降低信用风险和成本,推动这个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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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E基金投资呈产业化
2011年我国由本土PE机构募集完成的基金共有62支,募资金额119.06亿美元;外资PE机构募集基金24支,募集金额134.10亿美元;合资PE机构募集基金1支,基金规模1.24亿美元。募资总金额超过250 亿美元;与2010 年相比,基金募资金额增加约8.36 亿美元,同比增加3.43%。虽然全球经济依然受到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但是我国私募股权市场融资并没有呈现出瓶颈。主要是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以给予境内外PE 们提供更明确的支持及新的法律平台,鼓励利用外资,扩大外资投资范围的政策使得外资近期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另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积极吸引资金,纷纷建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过与引导基金合作布网周围区域的战略以初见模型。所谓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策略变化之一为PE 基金呈现产业化。主要表现为基金产业化与政府引导、地方/园区合作以及自主设立分公司等多点化方式结合。
目前PE市场上已有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浙商产业投资基金、黄三角产业投资基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投资基金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等诸多产业基金。他们的资本提供者多是政府或是大型国企出,在自我区域形成产业带,“带”中企业获取资金的同时引进公司治理。比如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它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由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浙江省首支有限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为浙江中小型企业提供股权、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2010年基金成立以来,浙江华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其标的公司并获得其投资1.2亿。此公司主营环保低碳材料制造与设计,与我国近年来政策所倡导环保低碳的主旋律十分贴合,业绩良好。总体而言,2011年行业投资已然体现出贴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脉络的态势,但持续高涨的募资规模为可能后期投资竞争压力大埋下伏笔。
回顾基金产业化的投资策略转变,可以发现投资政府所倡导的产业链条,与政府合作设立引导基金,机构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政府网络和政府的诚信优势,实现低成本的布点、扩张,形成准入门槛。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采取这一策略实现全国布局的典型机构之一。2006年至2011年间,深创投在深圳、重庆、西安、成都等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区域性引导基金逾40个,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布点。
二、PE基金投资阶段双向移动
2011年国内主要私募股权基金有64%投资项目属于成长期,有70.58%的投资金额集中于成长期与成熟期,回顾2011年股权投资的投资项目数量与金额可以发现:PE基金机构在投资阶段的双向移动趋势也较为明显。一方面部分机构将投资范畴向初创期企业延伸,以避开估值较高的中后期项目。另一方面部分机构将投资阶段后移,重点投资风险较低的成熟阶段企业。
部分机构将投资范畴向初创期企业延伸,以避开估值较高的中后期项目。即机构投资除了关注高成长企业之外,PE 投资阶段有前移倾向。中国市场中专注早期投资的典型机构包括联创策源、经纬创投、戈壁创投、金沙江创投、中经合、IDG资本、松禾资本以及力合创投等。除了这部分专注初创阶段的投资基金,也有部分PE基金重点选择投资种子阶段企业。首先,早期投资项目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其次,但随着2011年股市动荡,多起新股破发。企业上市的审批和监管要求越来越严, PE 基金多投资企业发展的早期和成长期,其选择成本较低,投资金额偏小。这样可以分散风险,同时防止错失良机。
另外,中国市场PE基金典型投资阶段策略转变之一,是投资阶段的后移。创业投资机构开始加大对成长及成熟期企业的关注和投资配比,例如,包括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IDG资本和红杉资本等机构在近几年均呈现出投资阶段后移的趋势。促使投资机构做出这一策略转型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机构管理资本量扩大,具备投资估值较高的成熟期项目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也在于2011年融资市场利率较高,投资此类项目投资风险较低,机构投资时间较短,资金周转快。
三、PE基金联合投资的比例升高
2011年投资项目类型显示多家PE基金联合投资比例增加。2011年投资市场相比2010年较为萧条,出于风险分散的需要,PE机构在投资过程增加了合作投资比例。另外,部分专注早期投资的机构在参与了企业的最初几轮融资后,出于自身资金实力或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的考虑,将协助企业在后续的融资轮次中引进其他的投资者,自己在后期的轮次中领投或跟投,抑或不再跟进投资。
2011年宏观行情低迷,而PE市场中项目竞争的加剧,为避免争抢项目推高估值,机构选择通过联合投资方实现利益共沾。
首先,联合投资在一定程度可以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造成投资风险加剧,弥补了单个机构在项目评估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局限性,有利于项目评估决策的优化,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 联合投资弥补各自机构在资金规模方面的不足。部分项目由于投资金额较高,PE机构旗下基金规模或基金投资限制导致其无法独立完成投资,通过联合投资形成规模,使机构有机会进入规模较大的投资交易。第三,联合投资可以弥补各自机构在增值服务方面的不足。PE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投资加强对被投企业的影响力,以便及时有效的参与企业管理。除为被投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外,PE投资的另一特点在于可以为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方面所需的辅助。通过联合投资,投资机构间可实现资源互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与帮助。
总之,回顾2011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市场,可以发现大量的投资机构越发重视投资策略、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这也预示着中国PE内部治理迈上了新的台阶,但同时反馈了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参考文献:
[1]Lerner,Josh, G.Felda Hardymon,Ann Leamon.《Venture Capital & Private Equity: A Casebook 3rd ed.John Wiley Sons, Inc.》,2004:14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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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
PE基金有两个主体,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通常非业内人士容易将这两者混淆,前者代表出资方,后者代表的是投资运作方,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通过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前者的资金委托给后者管理。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体现在基金的主体形式和委托关系的差异。
在我国,PE一般分为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三种。按目前业内通用标准,三种形式基金的优劣比较如表1所示。
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类似,也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理,《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在企业层面无需缴税,只是在合伙人即投资人的层面需要缴税,因此这两类基金都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公司型基金是“先税后分”,基金公司需缴纳一层所得税,之后如果基金公司的股东是法人机构,则此项利润所得不再需要缴税,但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则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则有双重征税的问题。基于税收制度的不同,合伙制是目前民营PE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二、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
在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中,只有商业银行仍然不允许直接做PE投资。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券商以及信托公司都已经开始了PE实践。商业银行因为受国内《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无法直接投资PE基金。同时,也不适合由总行或分行直接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暂时还只能通过境外机构或担任合作中介的角色间接地参与PE业务。为PE基金提供募集资金和项目推荐的财务顾问服务是一种比较松散但高效地参与PE基金业务的方式。
商业银行参与PE基金业务,能够发挥商业银行的资源优势。国内大型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不仅在各行业领域掌握了一大批可以投资的优质项目,投放了大量信贷资金,积累了雄厚的市场和客户资源,对企业客户有着详尽的了解,同时也拥有一批熟悉这些行业的专业人才队伍,这些传统资源不仅可以为PE业务继续提供信贷支持和配套服务,而且更是进军PE业务领域的有利条件。因此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有利于既有资源的发挥和PE业务的高效运作。
换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这两点,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项目和资金上具有先天的优势,发挥其天然优势,可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效成功运作。
三、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模式
基于国内政策限制,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可以PE投资企业财务顾问的角色参与其中,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在项目管理与资金募集两方面的优势,提供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如下范围的顾问业务。
第一,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寻找投资项目。好的投资项目,是PE投资成功的基础。寻找到一个好的投资项目,意味着投资已成功一半。而优质投资项目的标准一般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资源或技术上的优势、优秀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企业成长性持续向好等方面为判断标准。国内商业银行具有雄厚的客户群体和项目信息来源渠道,进行项目筛选的范围更加宽泛,无疑可以协助PE投资企业优中选优地寻找到更好的投资项目。另外,当投资项目确定后,银行可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向该PE项目推介投资者,主要针对资金充裕、风险承受能力高、追求高收益的个人高端客户或公司机构类客户进行推介,以满足该类客户群体投资理财的需求。
第二,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服务。具代表性的一种情况是,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异地投资企业的项目尽调虽然可以派出多名项目经理进行多轮项目尽调,但因地域的限制,对投资项目信息的来源远不如当地商业银行的畅通与及时,同时也增加了基金公司日常差旅、人力等营运成本,项目尽调效率亦无法有效提升。在与目标企业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往往出现项目经理项目忙碌疲乏,目标企业不堪忍受的情况,同时尽调效果也可能不尽如人意。对于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也存在相类似的情况。而当地商业银行一是拥有专业素质可以信赖的专业尽调人员,二是熟悉当地项目的情况,可以高效地帮助PE投资企业进行项目的前期调查、后续管理的大部分基础性工作。这对PE企业而言,聘请商业银行作为财务顾问协助项目尽调,可以在实现尽调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节省部分营运成本,也可以减轻项目经理日常工作量,以考察跟踪更多的投资项目。
第三,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制订交易框架以及工作计划。
第四,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沟通项目进程中所涉及到中介机构。
第五,协助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后续投资管理,对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后续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其他方面的管理咨询、中介协调业务。
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也可以作为目标企业的财务顾问参与到私募基金业务中来,协助企业提供尽职调查资料、沟通协调中介机构以及管理咨询。
四、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风险
国内商业银行基于雄厚的客户基础,作为财务顾问,既可以为PE投资企业推介投资项目,又可以为其推介投资人,募集资金,能有效帮助PE投资企业解决运作过程中的两大难题。在此运作过程中,就法律层面而言,投资人是否投资取决于投资人个人对投资项目的判断与个人投资风险偏好,银行仅作为财务顾问,为投融双方提供牵线搭桥的中介服务。但由于银行有效参与了投资、融资两方面的业务,在此类业务中可以起到实际上的主导作用。因此一旦基金资金运作出现风险,银行作为中介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风险,却易出现与投融资双方的法律纠纷,面临声誉风险和间接投资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声誉风险。投融双方,如果是因为基于对国内商业银行专业能力与良好信誉的信任,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一旦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况,均会对银行产生不良声誉风险甚至法律纠纷。虽然在法律层面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待银行赔偿的其他类型案例来看,往往以银行操作瑕疵或者未尽操作义务为由,判定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操作风险。银行作为PE业务的顾问,无论是项目推介或融资中介,需要经过大量实际操作环节。而操作中的瑕疵,往往成为投资项目失败后,投融双方要求赔偿的依据。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是银行在协助项目尽职调查方面或者项目推介方面未尽义务,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不全面、产业前景预测存在误导性、交易结构设计上存在瑕疵等等;二是对相关监管政策上的执行未尽义务,包括资金募集过程中未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未谨慎判断、单一投资者出资额和投资人总数不符合国家规定等等。总之,操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均有可能成为产生操作风险的源头。银行应谨慎负责地向投融双方提供资料,并约定各环节彼此的责任与义务以规避此类风险。
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一般基金管理人为避免基金承担过高的市场风险,以适度分散组合投资的原则和策略,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可利用财务顾问团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合理规避各种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在目前国内政策环境中,银行作为财务顾问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可大有作为,一是可以为高净值个人客户和机构法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投资方案;二是可为成长性项目提供前期资金,提前实现银行信贷项目的储备;三是银行自身可获得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私募投资企业在获得银行介入后也迅速发展壮大。因此,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介入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必将成为新形势下银行新的业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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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5:48-51.
[2] 宋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0-35.
[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4] 张锋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OL].河北法学,2013(06).
[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篇7
(一)基金筹集阶段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有时会为基金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这部分费用可能由基金来承担。同时,投资顾问可能与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与其有利益往来,而这一点未必会向潜在投资者披露。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在事前协商确定基金承担的咨询顾问费用范围,费用超过某一数额时,超出部分由管理机构承担;二是费用发生时需进行披露;三是承销费用由管理机构自行承担(直接承担或者以管理费抵消),也需向投资者披露。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通常希望基金规模越大越好,因为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其也可以获取更丰厚的报酬。但是基金规模如果过大,投资者的收益率可能会降低。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二是管理机构为保护名誉以及和投资者的关系进行自我约束;三是投资者与管理机构约定基金规模上限,并约定如果规模超过上限,管理费提取比例将降低。
(二)投资阶段
复合策略基金可能会有多家基金投资到同一公司中,且各基金在资本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时会产生利益冲突。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事先通过合同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投资决策过程;二是对冲突部分实行信息隔离;三是发生利益冲突时通过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向投资者披露。
当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旗下有2只以上相同或类似策略的基金投资额没有用尽时,会面临选择哪只基金进行投资的问题,通常会有在先基金优先的规定。缓解方法有四点:一是设立投资策略与已有基金重合的基金时,需通过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向两方投资者披露;二是披露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三是如果管理机构有在先基金投资优先的惯例,须披露;四是事先约定同一管理机构旗下基金数量上限。
(三)管理阶段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在与被投资公司发生关系时会产生各种费用,费用可能需要基金承担。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事前约定基金可以承担的费用范围,并明确费用结构以及应当用基金管理费抵消的费用;二是费用需经独立第三方核实;三是费用发生时要披露。
有时基金管理机构会雇佣其关联方提供收费服务,但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该服务机会可能不会由关联方获得。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事前约定哪些服务可以由关联方提供;二是费用交由第三方审核并披露;三是公开招投标。
(四)退出阶段
通常私募股权基金的期限为5-7年,但为了让基金管理机构有更多的时间退出投资,经投资者同意可以延长基金期限。但基金管理机构可能仅为收取更多的管理费而要求延期。缓解方法有两点:一是延期需要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同意;二是延期时若要缴纳管理费需要投资者在基金设立时就同意。
有些基金以基金市值为基础计算管理费,管理机构可能有虚报基金价值的倾向。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事先约定基金的估价方法;二是约定管理机构报酬的计算方法,披露其报酬并交由第三方审核;三是外部审计。发达市场中的实践是投资阶段以基金总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之后阶段以基金投资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政策环境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定义经历了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上的演变,所以法律框架也出现了不同名称的演变,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法律法规、一行三会(指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法规,现归纳汇总见表1。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监管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并不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关联投资应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应进行资产托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
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应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受托管理机构履责范围。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退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信息披露规定。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不定期信息披露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报告: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
豁免备案条件。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申请注销备案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解散;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六)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适度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
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自律管理。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篇8
而中国土壤上嫩芽初露的私行业务还远未实现对富豪资产的零距离服务。作为“舶来品”的另类投资产品,带着浓重异国色彩及陌生感的私人银行遭遇国内商业银行模式,水土不服在所难免。中国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自2007年在北京和上海首次开办以来,也在积极探索中国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与另类产品的对接之路。
不过,在针对私人银行客户研发及营销另类投资产品时,国内银行面临着一系列的困惑,一方面需要突破分业经营和产品缺失的瓶颈,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无规可管的监管“真空”。截止目前监管层还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私人银行的法律法规,而讨论多年的混业经营问题也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若银行采用通过与第三方购买产品的方式,解决研发方面的技术和政策障碍,就必须增加对第三方机构的风险控制成本,在这个多方交易中,银行和客户都必须要付出了时间和沟通成本。
国外典型私人银行实施的是开放式的产品架构。即通过与信托、保险和基金等机构的合作可最大限度地丰富了私人银行的产品库。这就要求私人银行将自己定位为产品采购商而非制造商。根据客户的需求,在市场上选择最适合客户的产品,量身组合成最适合的方案。而目前国内大多数中资机构对财富和私行客户配置产品时,仍是“王婆卖瓜”之策。
从客户方面看,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并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客户们的海外投资意向和兴趣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由于另类产品中收益及本金多数受市场波动影响,投资风险加大,很多客户的需求趋向谨慎。
从业人员营销资历和技术管理方面,另类投资产品相对复杂,客户对境外金融市场了解有限,有必要销售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规范。国内银行在很多业务上都是资深水平,唯独在私人银行不得不承认自己“资浅”。虽然国内银行投入了大量资源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但客户经理的成长,仅仅依靠几次培训是远远不够的。
然而,对高端投资者来说,将资产配置集中于证券市场或房产的风险过大,而通过适当配置部分另类投资产品,不仅可以改善他们的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而且就投资而言,另类投资产品中不乏具有较高的升值潜力。
因此,无论是亲自播种的本土派,还是嫁接海外经验的联姻派,国内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中资机构都在另类投资上努力投入。
TIPS:
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的特点是力求降低与各种风险的关连性,避免遭受股市、债券和货币的波动性,创造风险调整后的绝对报酬,为分散投资工具,在欧美深受寿险公司及退休法人的青睐。
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也称 “私人股本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私有权益投资”等。从20世纪90年代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涉足中国业务以来,由于中国特殊的政策环境,国外常用的组织形式并没有获得国内法律的认可,比如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制。
风险资本
我国的风险投资主要以政府资本为主,民间资本的比例偏少。虽然近年来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供给并不充足。
艺术品投资基金
艺术品投资基金收藏艺术品已经成为近几年来中国高收入阶层非常热衷的投资方向。2007年民生银行首家推出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产品,它是一只参与艺术品市场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
不动产投资信托
它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在过去7年中,全球REITs年报酬率24.4%,特别适合退休族及风险承受度较小的投资人。2010年我国已经开始试点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关工作。
葡萄酒投资基金
篇9
目前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本融资、BOT融资、TOT融资及资产证券化融资等。各种融资模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近年来,在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融资改革一直在进行,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也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是,综观当前的政策环境与经济环境,尤其是全国各个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层级的巨大差异和不平衡,高速公路融资领域还存在一些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和瓶颈,实践中还缺乏规范科学的运作体系。
(二)高速公路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在资金运作和项目运营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间接融资比重较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在当前的资金来源上,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也就是银行贷款比例过高,由此带来许多问题。一是间接融资比重大,资金综合成本较高,财务负担沉重;二是高速公路大量的沉淀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应用,资金利用效率不高;三是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直接影响着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需求和融资成本,如在经济繁荣时期,钢铁、建材等建设材料价格上涨会直接导致高速公路投资需求增加,而利率上升则会加大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成本。因此,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制定相应的融资组合,降低未来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成本。
第二,固有属性决定民营和社会资本难以介入。高速公路是具有准公共性、经营的自然垄断性和投资的资金集合性的产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类别具有差异化的性质。其复杂的产权性质和委托关系,导致社会资金未能大量、自由地进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另外,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成本高、政策限制性条件多、建设成本大、投资回收期长,给高速公路行业融资带来了较大的限制。此外,目前对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介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缺乏正确有效的引导和支持,导致系统外的民营企业很难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
第三,缺乏良好的融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不仅为高速公路融资资本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也为融资资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但我国现行的高速公路融资在功能上、渠道上和制度上都缺乏退出机制,社会资金还有许多顾虑。这种不健全的融资机制很难保证高速公路融资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受融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和资本市场尚待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行业融资市场仍相对封闭,尤其是民间资本在参与高速公路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限制,致使筹融资渠道不畅,对公司融资等市场化融资方式的使用仍相对不足。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特征及其与高速公路投融资的契合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特征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或产业投资,是集合投资专家管理的市场投融资工具。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领域比较分散,与VC(风险投资)最大的不同是,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处于成长期、IPO前期甚至IPO后期的企业。另外,跟VC相比,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规模更大,且偏向于战略性投资或者产业整合。如果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策略。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还可以采用一定程度的杠杆,即向银行或其他机构借债,一般拥有大量可供投资的资金。其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项目筛选以及定价。投资项目的筛选,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基金管理者运作基金时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相应要求。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具有成长前景的企业为目标,偏重于考察项目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股权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回报,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及环境保护产业,目前也逐渐涉足传统投资领域。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由于收益长期稳定,也比较适合私募股权基金进入。
其二,私募股权基金对项目的管理。由于“委托――”关系的存在,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投资之后,还会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管理与投资经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进行战略指导等。私募股权基金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被投资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未来IPO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
其三,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退出。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公开上市发行(IPO);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私下协议交易;公司用盈利回购。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收益、退出成本、退出的时效性、现金偏好、退出价格、退出程序的复杂性、退出市场的容量、内部控制权激励效应等方面比较,IPO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同时,从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考虑,最佳策略是在特定的时点退出,以留给其他投资人投资,即理论上其退出有一个最佳时机,但实践中由于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造成有时无法在最佳时机退出。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当前,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来源结构正逐步由原来的国家投资向多元化结构转变,已初步形成了政府投资、国内贷款、利用外资、社会资金等多种来源的投资结构,使得社会资金如私募股权基金进入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成为可能。此外,私募股权基金因为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从而在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领域具有以下天然优势。
首先,为高速公路项目筹集资本金。高速公路融资领域的最关键难题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缺乏。然而,躺在银行账上的大量储蓄
因为没有合适的机制难以增值。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为资金需求双方搭建了一座桥梁。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特征是使储蓄转化为对产业的直接投资。高速公路通过应用产业基金,可以将部分储蓄积累转化为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股权投资,既为众多的、分散的社会资本提供了一条风险适中、收益相对稳定的有效投资渠道,也有利于扩大高速公路的股权融资规模、降低高速公路企业的债务率,减轻债务负担,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高速公路的债务融资能力,优化融资结构,降低未来经营的财务风险。
其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在资金运作方面,私募股权基金严格按照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程序,在投资基金的筹集、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效益较优和机制完善的高速公路投融资制度,通过市场运作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在项目运营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经长期运作,可以形成相关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专家团队。依靠专家团队能进行有效的资金运作和技术管理,最大程度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既降低了资金使用风险,又使资金使用效率大幅度提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不但能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周期,还能在投人运营后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在项目管理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可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依赖其在企业管理、市场开发、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丰富经验,为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组建董事会、危机处理、策划追加投资、监控财务业绩、制定营销计划以及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等层面提供有效的服务,这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优势所在。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运作机制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参股各地的建设投资企业,间接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这种参股协议是长期的,并不针对短期的某一个项目,这样可以发挥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运营、上市退出等方面的长期资源优势,有助于培养出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交通投资建设企业。如重庆市积极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对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其初步思路是,吸收私募股权基金与投资集团合资合作,参与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或公用领域项目建设。
第二,对特定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私募股权基金直接采取BOT或者TOT的方式进入。在B01模式中,政府将某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再将项目前期设计等非资本运作类业务外包给专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私募股权基金则专注于融资、运营,并回收成本、赚取利润。和一般BOT或者TOT不同的是,特许期结束后除了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回政府外,还可以根据协商,将项目上市,实现投资资本的循环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领域从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上看,应着重于中西部地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在4万亿投资中有近一半是公路投资,其中绝大部分投资于高速公路。这是私募股权基金应着重关注的领域。从私募股权基金进入的步骤来看,高速公路建设相关产业可作为产业链延伸的投资途径。由于我国高速公路体制的原因,非国有资本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进人投资难度较大,私募股权基金要直接进入基础建设行业还有一些限制性条件,因此受益于基础建设投资加大的相关行业也将是私募股权基金重点关注的目标。从投资的项目类别看,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关注类似高速公路等投资规模巨大的基建工程,还可以直接参与省内公路,包括城市与城乡公路的建设投资,以扩展投资领域,积累投资经验,提高投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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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升,金融投资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一部分,不仅可以实现个人金融资金的灵活管理,同样可以为企业资金运转,实现现代金融资金规划的计划而科学的进行投资,是推进现代经济结构逐步优化发展的途径,基于VAR模型对风险投资IPO的推出方式进行分析,降低风险投资IPO投资的风险,实现现代金融投资协调发展呢。
二、影响风险投资IPO的组成部分
1.市场运行价值
风险投资IPO企业发展的主要来源,也是一种个人理财方式。结合社会经济投资管理实际,对风险投资IPO的运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风险投资IPO的市场经济运行因素进行分析,风险投资IPO的投资比重大小,金融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受到企业经济的市场价值影响,当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量高,社会价值高,风险投资IPO的金融运行稳定;反之,如果企业的市场运行效果较差,经济受益稳定性低,将会导致风险投资IPO的稳定性大大降低,投资者将会在此时进行风险与测。
2.投资者自身金融需求
对风险投资IPO的影响因素中,也包括投资者自身的金融需求,如果投资者需要在长期的金融投资,则会出现风险投资IPO持续性发展,那么,企业经济发展的经济来源则会出现持续稳定的金融投资,即使企业的经济投资运行结构存在暂时性的问题,长期投资者会减少风险投资IPO,而不会完全推出;瑞如果投资者的、金融投资是想通过风险投资IPO,获得短期的金融收益,投资者会在企业金融运行较低的时候,将股票转让,将风险投资变成一种稳定的经济收益,获得短期的经济收益,但无论哪一种金融投资心理,前提都是对金融投资股票的风险性综合预测,从而合适的时机进行金融投资。
3.投资风险的预测能力
风险投资IPO是一种金融理财投资形式,对风险投资IPO的金融投资具有影响的艺因素中,风险预测的准确性,也是对金融投资者金融运行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投资者对企业的金融预测能力较高,对市场金融投资风险的预测能力较高,则会对金融投资的把握性强,金融投资的稳健性高,反之,金融投资稳定较低。
三、基于VAR模型对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的验证
1.市场资产波动分析
于VAR模型对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的投资,可以实现现代金融投资评估能力得到提升。依据VAR模型的金融管理模式,对现代风险投资中公开募股投资进行分析。VAR模型可以结合市场金融运行,现市场波动投资,即善于将股票的运行稳定性进行综合评估,并将风险股票运行投资变成可靠地数据模型,合理进行金融投资的风险评估,当公开募股金融投资的出现投资风险,VAR模型将通过直观数据实现市场数据资产波动,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金融投资,从而实现了基于VAR模型对风险投资IPO退出的时间进行预测。
2.资本风险价值法
基于VAR模型对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的应用,在于VAR模型可以及时进行资本风险价值法的判定,所谓资本风险价值法,是从不同的金融投资结构进行金融投资,结合企业的金融分析,可以依据VAR模型函数模型,建立企业金融公开募股的资本价值评估,例如:某企业实施社会公开募股,投资者实施资本风险价值法,得到企业股票运行的最高风险点大,当企业金融在后期运行中大到这一数据点下,金融投资者可以采取股票转让或者降低金融投资比重的形式,保障自身的金融投资资金损失最低,大大提升金融投资者的风险预测能力。
3.信用风险评估
信用风险评估,也是现代VAR模型中重要的构成部分信用风险评估,逐步在企风险投资中的应用,大部分是实现现代金融投资管理与金融企业的信用建立风险联系。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的信用评价,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进行评估,例如:某企业的短期金融投资偿还能力,长期负债的偿还循环性等等方面,都可以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另一方面,VAR模型的风险投资预测,可以从投资者自身的利益角度进行分析,包括股票分红的准确度,股票运行的账目公开晨读等方面,都是VAR模型对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进行选择的重要部分,当金融投资者从企业的信用中发现信用风险,可以依据自身金融投资的比重,进行信用风险的金融损益核算,掌控金融投资的最佳风险低点,从而进行风险投资IPO投资退出。
4.风险控制模型
此外,风险控制模型,也是基于VAR模型对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的主要形式,金融投资者在企业投资中,善于结合金融市场的投资IPO进行投资前预测,可以合理进行金融风险投资的初步风险评预测,建立金融投资风险控制模型,当企业的投资IPO出现金融运行风险,可以提出有效的应对方式,最大限度的保障金融投资者的金融收益。例如:将某企业的投资IPO风险归结为A、B、C三个等级,提出不同的风险控制方案。
四、结论
VAR模型是现代金融投资的风险管理模型,能够对金融的运行,推出提供有效的管理方案。基于VAR模型对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进行分析,可以减少金融投资的经济损失,稳定金融收益,促进现代金融管理结构科学分配,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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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波,裴海英.影响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的重要因素及实证分析[J].管理现代化,2008,01: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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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相福.私募股权投资对创业板IPO公司真实盈余管理影响的实证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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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合作互补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结合。双方的“爱慕”已经达到多个层次和角度。
5月底,清科研究中心推出《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参与PE投资专题研究报告》,深入剖析当前商业银行“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服务。清科研究中心研究员傅吉指出,目前,各大银行先后推出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综合服务的方案,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商业银行开展的股权投资相关业务覆盖整个VC/PE基金周期,涉及环节包括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推介、投贷联动、并购贷款及退出前的投行服务。
EZCapital融资顾问部项目经理刘欣鹏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私募股权基金有效填补了银行信贷与公开股票发行市场的空白,将成为仅次于企业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的另一种重要融资手段,为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方式。同私募基金相比较,商业银行拥有客户渠道、信息等资源优势,商业贷款和私募股权融资方式的结合,不仅为企业注入了发展所需的资金,还能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为企业再融资和快速发展奠定财务基础,银行与私募基金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相辅相成。”
事实上,银行与VC/PE之间的合作在国外并不新鲜。黑石与化学银行(现摩根大通)算是私募股权基金与银行合作的领军者,这种合作发展路径在当时曾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其合作打造出世界一流银行和一流PE品牌让市场叹为观止。
程思议说:“从目前中国金融现状看,商业银行与PE合作很有可能诞生一流的银行与PE。”他分析,银行与PE联手,有利于银行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增加中间收入;有利于PE募集资金及增加项目来源;从客户角度讲,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有为数不少的高净值客户,PE产品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需求,更有一些PE基金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人参与到投决会中来,这有利于增加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
刘欣鹏也就此进一步向记者解释,由于目前政策限制,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直接投资于PE,商业银行与PE联手不仅可以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还可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利用PE资源优势提升企业利润率,从而规避银行自身承担的信贷风险。同时,银行还能够找到新利润增长点,如融资服务费、资金托管费等。对于PE机构来说,由于银行拥有庞大且信息完整的中小企业数据库,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可以大大减少寻找投资项目成本,获取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此外,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也有大量优质客户,他们有潜力成为投资机构LP,为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持续性提供基础。
这些合作路径都在清科的研究报告中得到印证。报告明确指出,双方合作已经渗入各个领域。在VC/PE设立基金阶段,商业银行可以担任基金顾问,负责当地政府关系联络;部分银行建立自己的企业库、项目池,也能将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将信贷业务与股权投资服务相结合,在VC/PE机构为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后,根据进展发放贷款,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此外,还可衍生出其他合作业务。
经济学家孙兆东也告诉记者,商业银行参与PE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认为:“商业银行有客户、渠道、资金以及信息等,这是一般PE机构所不具备的,商业银行与PE联手,图的是资源互补,共同获利。”
银行的尴尬
一直以来,由于缺乏政策和制度的约定,银行是否有资格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进行项目投资,受到业内质疑。可以说,目前国内银行从事PE投资,一直游走于政策边缘,与VC/PE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这一诟病。
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事有利也有弊。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投资,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经济增长、满足中小企业资金等需求。国内成立了不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大多数运作效率低于民营投资基金,即便这种基金的定位与运营机制很特殊;地方上也有不少政府投资公司,其中大多数投资效益并不理想。
深圳一位PE人士对于银行只身投入PE并不看好。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金融资源要更有效地配置才更有利于经济增长,由于有税收等来平衡,民营与国营产生的效益国家都将受益,国有投资将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而民间投资效益一般高于国有投资,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进行项目投资的目的,民间股权投资基金也能达成,而国有商业银行大股东——国家的钱来自纳税人,用纳税人的钱做低效益投资是不负责和不明智的行为。”
在市场人士看来,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进行投资更容易产生不公平竞争、内部交易以及贪污受贿等问题,进而产生相对更多经济效益损失,从而将弱化PE机构对国有银行提供创新、增值服务的推动局面,加剧国有银行形成金融寡头垄断,不利于现有民营投资机构的生存发展以及对银行不合理利润的制衡,让投资人付出更多投资成本,也让中小企业付出更多融资成本。
同时,由于国内投资渠道有限制、大多数储蓄客户金融知识不足,银行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有可能让储户利益受损;并且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股权投资方面的人才和专业配套能力还不足、很粗糙,即使在某些利益团体的游说和驱使下赶鸭子式成立基金并进行投资,必然会遭遇尴尬。
银行与PE机构进行合作多少化解了这些尴尬,至少在投资方面,PE更为专业化。程思议表示:“这种合作涉及金融混业,从美国金融史上看,金融混业与分业经常交替,这中间有监管原因,但更是市场需求。”
市场仍有争议
争议永远存在。
市场上对商业银行与PE合作并不是一片赞同。有分析人士指出,银行与PE合作以后,两者地位会发生变化,银行很可能更为强势,而一些小型PE则丧失话语权,从而影响PE投资决策。
诚然,一些大型PE机构能争取到公平合作的地位,甚至因其自身实力强大,还能争取到比银行更强势的地位;然而不少小型PE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皆处于弱势,亏本合作,甚至被银行避而不见。
对此,程思议分析说:“银行与PE分工不同,专长不一样,良性合作才会有良好的结果,小型PE也会成长,如果银行让自己与PE合作的口碑太差,未来在发展中可能会尝到苦果。由于PE机构与投资人利益基本一致,投资策略产生的结果与银行没有太大关系,自己的品牌信誉与收益才更为重要,所以,即使处于弱势甚至遭遇不公平对待,PE机构仍然会坚持自己的投资策略。”
眼下,即便银行涉足PE投资还要面临很多门槛和质疑,但仍然有很多银行通过合作方式介入PE领域。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已经形成几大阵营。
目前,市场一致认为,民生银行与德同资本和赛富基金的合作比较成功。民生银行私人银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德同资本是白马,赛富基金是黑马。民生银行的一位LP客户,对德同资本和赛富基金都进行了投资,分别投资5000万,这便是银行与PE合作的结果。
对此,程思议表示:“民生银行有自己相对成熟的撮合链条,私人银行在客户投资PE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我个人看法,民生银行与PE成功合作与民生股东构成及基本理念有关系。与PE合作,除了本身能满足一些高净值客户投资需求、带来中间收入外,PE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可能也在民生银行考虑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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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括城商行在内的中小商业行来说,显然无法突破政策限制直接设立PE;以“曲线直投”方式绕道海外虽然可以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但成本较高,也不具备可行性。因此,与PE合作,间接参与PE业务是包括城商行在内的中小商业银行唯一的路径选择。通过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为PE的投融资双方同时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中小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到PE的整个生命周期。城商行中PE业务开展比较好的是北京银行,已经与弘毅投资、联想投资、启迪创投等众多PE展开了合作;并且在2010年度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排名榜中排名第8位。宁波银行也在最近与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积极介入PE业务。
城商行可以间接参与PE的整个生命周期
PE的运作包括募集设立和投资运作两方面。其中,投资运作涉及项目的筛选和可研分析、交易框架设计和投资、变现退出三个阶段。城商行作为PE业务的后来者,在PE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要重视业务研究和服务创新,形成全面涵盖PE业务整个生命周期的一揽子综合服务方案;而不是简单的托管或投贷联动等单项业务,避免与先行者的同质化竞争。
基金募集设立阶段的融资中介
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第一个优势是丰富的投资者资源。PE的投资者主要是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和大量富有的个人投资者。随着我国PE业务的发展,竞争的加剧,PE的募资对象逐渐由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转移。由于拥有比较雄厚的客户基础,尤其是拥有较高财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城商行可以作为“中介”,将这些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客户介绍给PE,为PE提供丰富的资金来源。而城商行要维护和拓展优质个人客户,尤其是拓展私人银行业务,也迫切需要为这些客户的资产保值和增值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渠道,满足其个性化、多元化的业务需求。 投资运作初期的项目推介人
丰富的项目资源是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第二个优势。城商行的客户中有大量处于成长期的优质企业,由于抵押资产不足或缺少有效担保等原因难以满足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无法从银行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而这些优质的企业和项目正是PE迫切需要寻找的投资对象。
在PE投资运作初期的项目选择阶段,城商行可以作为居间人,将自己客户群中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优质项目推介给PE,为PE提供项目来源。这样既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资金融通渠道,加强客户关系;又可以通过项目推介服务获取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投贷联动”中的贷款人
由于PE的投资对象往往是处于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虽然成长前景比较诱人,但往往由于抵押资产不足或缺少有效担保等原因而达不到银行的贷款条件。随着PE资金的进入,企业实力增加,风险承受能力增强,能够为银行贷款融资提供更强的保障;同时,由于PE采用的是股权投资模式,承担的风险更大,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标准更严格,其投资对象一般都是经营管理较好,前景比较乐观的企业,银行的贷款也能获得更大的安全保障。因此,“银行+PE”,即“投贷联动”模式,是银行与PE合作的重要形式。在“投贷联动”业务中,城商行根据银行、PE以及被投资企业的三方合作协议,在PE进入后、退出前的阶段,为被投资企业提供适当额度的贷款资金,能够相对安全的拓展贷款业务。
城商行参与PE业务面临多重风险
由于PE业务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且绝大多数城商行的PE业务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相关的专业人才较为稀缺,相关的制度、流程还很不完善。因此,PE业务对城商行而言是一项风险相对较高的新型业务。
城商行参与PE业务存在的合规风险问题
作为融资中介,协助PE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城商行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合规风险:一是准确识别合格投资者的合规风险。《通知》)中明确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因此,城商行在向客户推介PE之前,必须以合法合规的形式和程序筛选并识别合格的投资者。二是推介手段的合规风险。《通知》)规定,以手机短信、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方式(包括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均属被禁止范围。
城商行参与PE业务存在的声誉风险问题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PE业务收益高,但面临的风险也大,投资PE不可能有固定回报的承诺。银行在向客户推介PE的过程中,客户往往会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忽略了风险,误以为其中包含了银行信誉的保证。因此,城商行向客户推介PE时必须正确识别投资者是否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要坚决杜绝为了业绩和收益而盲目营销。否则,稍有不慎就将对银行的声誉和客户关系造成极大伤害。
城商行参与PE业务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
城商行参与PE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投贷联动”中。一是对现有风险审查标准调整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通常认为,在投贷联动中,PE是股权投资,对项目风险更严格,银行“搭便车”提供债权融资可以降低风险。但实际当中,由于银行和PE的风险控制思路不同,银行看重的是企业的过往业绩和还款能力、资产保障能力等,以稳健为主;而PE看重的是投资企业未来的成长性,相对更为激进。银行参与投贷联动不可避免的要对现有风险审查标准进行调整。二是风险审查中银行和PE相互依赖可能造成风险。在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可能会认为PE的风险控制条件更严格,进而放松了自身的风险审查。而PE认为银行了解客户,依靠银行把关。因此银行与PE互相依赖,反而有可能放松风险控制。
城商行开展PE业务的策略选择
城商行在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和业务品种等方面与国有银行相差甚远;在体制、机制的灵活性方面不如股份制银行。但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城商行的优势就在于地缘优势和中小企业业务优势。因此,城商行应该明确定位,在坚持本地化优势和中小企业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地资源,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开展PE业务。
充分发挥本地化优势
城商行开展PE业务的本地化优势包括三方面:一是本地PE;二是本地投资人;三是本地项目。知名的大型PE大多位于京沪等一线城市,合作银行也以大中型银行为主。大多城商行所在的二三线城市的PE起步较晚,且以中小型为主。这些本地的中小型PE与城商行在规模上较为对等,业务上更加契合,是城商行合作的首选。
而本地投资人和本地项目是城商行参与PE业务的投资者资源和项目资源优势的基础;同时也是其信息资源的基础。城商行只有充分发挥这三项本地化优势,才能在新兴的PE业务中获得一定的份额。
充分利用本地的政府资源
随着PE业务的日益发展,各地政府也逐渐认识到PE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纷纷成立政府背景的引导基金或产业基金;并出台政策鼓励本地PE的发展和吸引外地PE前来投资。具有本地政府背景的PE基金将是城商行开展PE业务的首选目标;而充分利用本地政府的鼓励政策,也将促进城商行PE业务的拓展。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业务优势
PE的投资对象以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而大多城商行的优势就在于中小企业业务,其客户群体以中小企业为主,这也是城商行和PE合作的重要优势。因此,城商行可以通过与PE的接触沟通,了解他们对投资对象的要求,并据此建立自己的项目库:既包括对现有客户的筛选分类,也包括有选择、有目的的开发新客户;从而为开展PE业务积累更多的项目资源。
篇13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融资困难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如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一个更好的融资环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是目前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VC/PE是近年新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更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的特点,能够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其拓宽融资渠道。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中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建于改革开放之初,它们以高新技术为核心资源,通过技术创新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每年都在飞速增长,在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已达10%。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增长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但是,随着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不断壮大,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融资难,伴随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的不断扩散,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是面临着资金缺口的严峻考验。出现的问题如下:
1.直接融资发展不足。与传统的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务指标不符合在主板上市融资的条件,另外,它们具有规模小、技术更新快、运营周期短、投入高、风险高等特点,而这些特点不符合主板资本市场的严格、规范的运行理念。
2.间接融资难度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风险高、业绩不稳定,抵押担保能力有限等特点,使得它们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支持。因为它们高风险特征难以符合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经营原则,所以中国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持“惜贷”或“慎贷”的态度。
3.内源性融资比重高。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由业主与家庭提供。在创业之后所需的发展资金时也主要依靠内部渠道,80%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获得稳定的发展资金。
4.企业融资机制创新动力不足,融资效果有限。合理有效的融资机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财务战略目标的实现。近年来,尽管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包括加大创业投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诸多创新机制和措施,但从总体上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效果仍然有限,融资的社会化程度仍较低。
5.政府科技投入向创新前端环节的延伸明显不足。目前中国政府的科技投入的主要对象是产业化项目,基本导向是鼓励企业做大最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大。虽然2009年中央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但由于资金规模有限(每年约5亿元),实际上大量的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得到这种资助。
二、VC/PE的概念及投资标准
1.VC的概念及其投资标准。VC(Venture Capital,风险资本)又称之为创业投资,VC主要投资于创业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VC投资的标准主要涵盖五个方面:(1)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2)产品要有一定的壁垒,难以被别人复制;(3)要有其特定的目标市场,企业在这个市场的规模、增长率和竞争力都能够达到一定的程度;(4)要具备合理的确实可行的商业模式;(5)要拥有合理的财务规划。
2.PE的概念及其投资标准。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然后对私有企业,也就是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主要投资于前期,和VC投资阶段不同,所以对企业的投资标准与VC相比,稍有差异。PE投资的标准,除了VC的5点标准以外,还有以下四点:(1)企业财务和缴税是否规范;(2)企业需保持每年30%以上的成长率;(3)企业年利润要在1 000万左右;(4)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亿元人民币。
3.VC/PE的联系与区别。VC/PE两者的共同点是:以投资公司股权为目的,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然后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两者的区别如下:第一,投资阶段:VC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甚至是投资某个在实验室的技术,因此需要投资者更深入的介入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但是往往也不排除中后期的投资,PE一般会投资过了初创阶段的企业,对企业以往经营业绩要求较多。第二,投资规模:PE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一般比VC项目大。第三,投资理念:VC既可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并协助管理,并不一定进行套现,也可短期投资寻找机会将股权进行出售。而PE一般是协助投资对象完成上市然后套现退出。
三、VC/PE投资市场统计分析
近年来,在政府与市场的双重推动下,VC/PE持续火爆,从制度层面助力经济转型,为科技中小型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VC和PE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有一种天然的互补性和支持性,风险投资(VC)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的助推器,而私募股权(PE)为企业提供的而除了资本之外,还提供了一些增值服务。
1.投资规模分析。根据投资中国网的公开数据统计,近些年来,VC/PE投资案例数量和规模都处于持续增长的趋势(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截至2011年底VC/PE投资案例数量和规模均达到新的历史高峰,按着这种趋势,今年甚至往后,这种规模还会一直扩大、增长。其中,2009年较前后相比,投资案例数和投资规模均有所下降,这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了海外投资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情况。总体来看,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外部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VC/PE市场正在加速发展,逐渐从稚嫩走向成熟,因此基于VC/PE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探究就显得意义重大。
从上图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创投市场投资规模与案例数量在近五年内的变化正相关,2007—2009年创投的规模与数量都在下降,在2009年时下降最大幅度分别为-32.71%与-12.5%,这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与扩散有关,随着金融危机初露端倪,在2009年时基本上扩散到了世界上的主要经济体,造成各经济体的委靡,导致中国2009年创投市场的巨大萎缩。并且可以看出创投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08年后明显大于数量的变化幅度,说明每笔投资所承载的资金数量巨大。
2.投资对象的行业分布。2011年,中国创投市场行业投资集中度同比略有上升。互联网、制造业、IT、能源及矿业是四个投资案例最多的行业,投资案例数量之和占总数量比例超过60%。这一数字与2010年相比,上升了3.6个百分点。与往年相比,2011年最大的改变就是互联网行业的崛起,236起投资案例有236起,居各行业首位,占了24.2%。同时,受移动互联网行业溶融资活跃的影响,电信及增值行业融资案例的数量也飞速上升,进入了前五名。具体情况(如下页图2所示):
四、企业VC/PE融资过程分析
对于VC/PE项目而言,企业的收入、利润、成长性是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的硬性指标。如何去判断一家企业的未来发展,其经营历史、收入以及利润情况等,这些和企业家自己对自身的控制、对市场的理解,以及是否能够在成功融资后达到目标都是有联系的。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传统项目的门槛要求会比较高,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前需要根据VC/PE的要求,做三点准备:一是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进入企业的方式;二是认真准备商业计划书;三是了解VC/PE与企业是怎样对接的。
1.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进入企业的方式。作为融资企业,肯定有资金基础的。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多,股权融资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还有很多别的方式,比如:政府各种资金和基金的支持计划、管理层收购、银行贷款,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同行业投资等等。资金来源的不同有其不同的利弊,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考虑,不能仅仅局限于私募股权基金。资本有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两种基本形态,企业融资方式有私募和公募两种方式。把资本和企业融资方式这两者结合起来,则形成四种融资手段,或者说形成融资市场的四个子市场,即私募债务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公募债务融资和公募股权融资。
2.准备商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的框架结构包括执行总结/概要;产品、服务和资源;市场和竞争;营销与市场策略;组织管理;财务分析和预测;风险控制等七个部分。当然,这个框架仅仅是一个参考。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多个版本,包括商业计划书中、英文版本、中、英文PPT等等。对企业而言,商业计划书的形式并不是很重要,最重要是要把企业的特色在商业计划书中表现出来,只有将企业核心的东西、最有竞争力的产品,对行业掌握的状况表达出来,才是最好的商业计划书。
3.了解VC/PE与企业是怎样对接的。(1)寻找和筛选项目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寻找项目的途径有很多种,例如:主动出击,关系网络,企业上门以及中间机构。主动出击相对来说比较困难,投资基金对行业进行详细的调研后,对其中的一些佼佼者比较感兴趣,然后会主动出击,跟对方联络,了解他们是否有投资的需求。当然,在这种状况下,投资基金通常是被动的。另外一种方式,企业上门是指企业直接把自己的商业计划书通过网站邮件、邮寄等方式传递给投资基金,有的是直接打电话联系咨询另一方的投资基金会的专人。当然,也有很多的中间机构,他们作是基金与企业的桥梁,对双方的动态都很了解,从而为两者牵线搭桥。假如企业自身对市场不是很熟悉,或者是时间上不太充足,寻找中间机构的帮助其实是不错的选择。(2)项目详细评估阶段。该阶段包括尽职调查、投资委员会的审核两部分。尽职调查,是指根据企业提供的内部的详细资料,进行调查,这是我们常说的内部尽职调查。当内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此时如果对项目仍然很感兴趣,就要进行外部尽职调查,外部调查一般不是内部人员完成的,需要雇佣外部的律师、审计师等等。当然,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很多企业都很排斥这种调查,因为这种调查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但这又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因为如果不对企业做全面深入地了解的话,投资基金是不会轻易做出投资的决定的。事实上,如果企业进入到了尽职调查阶段,实际上是一件好事情,说明投资基金对这家企业很有兴趣,很有可能对其投资。因此,企业最好能够尽可能地配合尽职调查。(3)谈判和交易设计阶段。在该阶段中,将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详细磋商。在上一个尽职调查阶段,企业要尽量配合投资基金的工作,但是等到了谈判交易阶段,企业就不用担心,在这个时候可以大胆地跟投资基金进行“讨价还价”。生意已经做成,成了真正的买卖交易,在企业与投资基金之间实现各自的利益分配,最终双方取得双赢。(4)投资及其后期监管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三至五年时间。在这个阶段,是企业与投资基金双方配合阶段。企业有义务向投资基金和股东提供一些基本的信息。
五、基于VC/PE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趋势
随着近年来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推出以及股权投资退出通道的改善,基于VC/PE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在宏观经济环境上,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为创业投资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投资对象,同时在目前金融危机尚未结束的大背景下,以其稳健的经济环境加强了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和投资者的信心。
可以预测基于VC/PE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在今后的市场可能会出现如下趋势:第一,今后VC、PE总的募集规模会加速扩大,资产管理规模不断变大。第二,在资金的来源上,将会逐渐呈现一个多元化的趋势,从原来主要依赖国外机构投资者,转向中国本土民间资本、本地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第三,本土的基金专业团队将在行业内逐步巩固主流地位。第四,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将会有大的发展,国家社保基金将成为股权投资机构资金募集的一大来源。第五,中国的VC/PE行业在未来整体的平均回报会高于国外,甚至会高于国内其他行业的平均回报。第六,新兴行业和企业将不断涌现,这样既可能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也可能产生巨大风险。第七,拟上市公司(Pre-IPO)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通道有限,发行市盈率较高,而仍将长期受股权投资机构的青睐,然而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深度的加深,此类投资对象的相关投资风险将会伴随着破发、发行市盈率下降、投资锁定阶段的市场变化,而有所放大。
参考文献:
[1] 董运佳.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J].现代商业,2009,(14).
[2] 冯志高,马兴华.完善“新三板”,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J].现代商业,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