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篇2
文化建设作为城镇化战略中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步骤,在城镇化建设大局中发挥着积极而深远的作用。一方面,文化是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城镇化的过程就是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活动,是社会生活全方位的发展变化,城镇化的发展必然要求文化建设;另一方面,文化建设能推动城镇化的发展,文化作为一种新兴产业,还可以创造出经济价值,正逐步成为城镇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城镇文化建设的现状
图 威海市1999年至2008年经济、文化、人口相关数据
注: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经济信息网”和威海市文化局统计数据
从走访调查情况可见,城镇文化设施明显不能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城镇文化建设观念滞后
一大批基层乡镇政府对文化工作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地位认识不足,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下,相当多的人认为文化工作是软任务,是花钱多效益少的社会公益事业,可搞可不搞,又不愿意花钱投入,致使城镇文化阵地建设滞后,文化工作者心灰意冷,缺乏积极性。
对城镇文化建设观念滞后也直接体现在是否形成建设主体合力上。调查中发现,以一些艺术馆为代表的“高端”文化建设脱离了普通百姓的日常文化需求,这明显暴露出了文化建设主体对象上的极端性与片面性。只有社会全体成员都吸引到文化建设中来,才能使文化建设得到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
2、基础设施落后,服务体制不健全
从威海市基层文化建设来看,虽然建有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但建设标准与当地实际也相差较大。“新农村文化大院”作为城镇化文化建设的主要阵地,也是威海市城镇化战略中文化方面的特色内容,也出现了“一缺场所,二缺设备,三缺管理”的“三缺”局面。
文化基础设施是保证文化方针落实效果的重要保障,是传播先进文化的载体。而文化服务硬件上的落后也暴露出了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从实际情况来看,威海市城镇文化管理体制基本实行的是混合式管理模式,由市文化局负责管理文化站人员的工资和服务范围,而具体文化工作则由城镇政府负责,即“市局管人,城镇管事”。这种传统的文化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文化建设的创新式发展,往往会出现互相推诿的低效运转状态,其必然后果就是文化建设始终落后于城镇化的整体步伐。
3、文化产品不足,文化消费能力低
实地走访可见,小到农村文化大院,大到社区文化站,文娱活动并未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而得到明显改善,时间上依旧局限于节庆活动等传统时段,内容上伴有低俗化倾向,而体现时代特色的创新成分较少。此外,在文化站、馆建设中,报刊杂志类读物数量明显多于科技文学类读物,且普遍存在着借阅程度低、更新速度慢的情况。
同时,拥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设不足,文化经济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导致大批文化资源的浪费。虽然物质生活的改善极大地刺激了原农村居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渴求,但从其生活消费支出的安排来看,除购房、看病、保子女读书及日常的生活开支外,基本没有剩余来供居民进行文化消费。
二、城镇文化建设的意义
1、加强城镇文化建设,提高居民科学文化水平,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居民持续增收,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首要任务。使城镇居民,尤其是普通农民,持续增收最有效的途径,是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严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所谓现代农业,就是以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主要标志的农业。所谓市场经济规律,首先是产生的产品要适合市场的需要。市场经济有两个显著特点,即具有契约经济和法律经济的特点,并且市场经济有严格的市场运行规则。所有这些,对刚刚由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且从总体上看文化水平还不高的广大农民来说,的确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这时,城镇文化建设,尤其是针对广大农村的文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2、加强城镇文化建设,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是经济建设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城镇化建设不仅要大力发展经济,不断改善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还要与时俱进地推动居民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努力培育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从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的一些地方和农民来看,集体主义思想,团结互助精神有些淡化,法律意识淡薄,诚信度不高,发展意识、竞争意识不浓,文明意识、健康意识不强,一些传统陋习,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新风尚、建设乡风文明要求格格不入。必须通过加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推动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顺利进行。
3、加强城镇文化建设,不断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农村文化建设是城镇文化建设的基础,农民不仅要富,农民还要有乐。从农村的实际情况看,虽然我们党和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农村文化建设还是相对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精神需要。因此,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就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城镇文化建设的建议
1、正视农村现状,展望城镇未来
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在社会体制建设和机制运行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带来新的机遇和新的思考。但是,除了正视农村政治、经济状况外,还应正视农村自然状况和文化现状,因为农村自然状况和文化现状对社会和个人的潜移默化影响将伴随着城镇化的整个过程,从而使城镇文化建设呈现出特殊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展望城镇化未来,小城镇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失,这些必然给农村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民间习俗带来深刻影响,这种未来城镇化发展的继承性与创造性并举的状况,为系统筹划城镇化建设大局提供了历史经验,应从城镇文化建设起步开始就立足长远。
2、以创新机制为保障,有效推进建设步伐
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城镇文化建设现状调查,有针对性地走访有代表性的城镇综合文化站。同时,应在健全了投入保障机制的同时,把城镇文化建设工作列入镇、村领导任期责任目标,把文化建设工作同干部工资、奖金挂钩。
城镇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化工程,离不开方方面面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威海市乡镇一级的文化建设应被纳入全市文化建设中进行统筹规划,从而使其从城镇化建设之初就被凸显出来,避免出现“先搞经济,后顾文化”的滞后状况。在建设改造资金上,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如“各级财政补一点、有关部门帮一点、村集体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灵活性办法,多渠道筹措;在实践模式上,采取结对帮扶的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镇文化建设。
3、激发主体能动性,突出个性特色
篇3
在《艺苑卮言》②的原序一中,王世贞开篇便指出了自己写作《艺苑卮言》的原因,是因为当时一些讨论诗歌创作理论的书在他看来没有一个是全面而准确的,他为了补充在诗歌创作理论方面的不足,就写了这部书。在序言中,他指出了徐祯卿、杨慎和严羽诗论著作的缺点,但是他在具体写作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继承和发扬了前人的观点,对于徐、杨二人本论文就不再赘述了,论文主要谈一下王世贞的《艺苑卮言》对于严羽《沧浪诗话》这部“差不悖旨”,却又“往往近似而未核”的诗论著作的继承、发展。总览《艺苑卮言》和《沧浪诗话》的可知,王世贞在文章的众多地方都涉及到了《沧浪诗话》的内容,对于严羽的重要理论他都持赞成的态度,并且在自己的书中分条列点地阐释和发展了严羽的理论。
本文着重探讨“妙悟说“对王世贞文学理论的影响,以及得到的继承与发展。
二.王世贞在《艺苑卮言》中对“妙悟说”的继承与发展
(一)王世贞在《艺苑卮言》中对“妙悟说”的继承
“妙悟说”是严羽以玄妙的佛家方式指导人们明白诗歌创作的体验只可意会。因此,他提出了“以禅论诗”这一诗论主张。严羽第一次把佛家对于经义的领悟引入了诗歌之中,提出了诗歌创作的“悟”。这一说法虽然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但却对后世诗学产生了很大影响。他认为人要写出好诗,就必须达到“悟”的境界,而首先又必须具备“识”的能力。《沧浪诗话》的第一句就指出:“夫学诗者以识为主:入门须正,立志须高;以汉魏晋盛唐为师,不作开元天宝一下人物。”这里的“识”指的是见多识广,要能品评和识别出诗歌的高低、优劣。因为只有懂得品评诗歌的优劣,才能找到正确的模仿对象,也才能走上诗歌创作的正确道路,避免出现不得要领,甚至出现“愈鹜愈远”的情况。严羽自称:“仆于作诗,不敢自负,至识则自谓有一日之长。于古今体制,若辨苍素,甚者望而知之。”可见,识见能力的高低对学诗者是十分重要的。在《沧浪诗话》的开篇第一则,严羽就详细说明了诗人应该立志高远,应该入正道之门,效法最优秀诗人的创作。他指出:“故曰:学其上,仅得其中;学其中,斯为下矣。”学习创作诗歌要入高远之门,这样不会误入歧途。在入门之后,严羽又强调个人如何培养“识”,从而达到“悟”。他指出了学习前人的两种方法:“熟读”与“熟参”。他指出诗歌工夫应该从上坐下,首先要熟读高手的作品,方能自己动手。“先须熟读楚词,朝夕讽咏以为之本;及读古诗十九首,乐府四篇,李陵、苏武、汉魏五言皆须熟读,即以李杜二集枕藉观之,如今人之治经,然后博取盛唐名家,酝酿胸中,久之自然悟入。”严羽向学诗者指出,如果你熟练研读名家的诗作,久而久之自己也就会“悟入”诗歌创作的正路。事实证明,大多数人的文学创作都是从模仿他人开始的。对于如何学习历代诗歌,领悟其中精华,严羽明确引出了“以禅喻诗”的说法。严羽指出:“禅家者流,乘有大小,宗有南北;学者须从最上乘,具正法眼,悟第一义。若小乘禅,声闻辟支果,皆非正也。”然后他以禅来论诗,提出:“汉魏与盛唐之诗,则第一义也。大历以还之诗,则小乘禅也,已落第二义矣。晚唐之诗则声闻辟支果也。学汉、魏、晋、盛唐之诗者,临济下也。学大历以还之诗者,曹洞下也。”这样严羽明确提出了“诗法汉唐”的观点,接着提出要学习和超越汉唐诸名家,就必须“妙悟”,他提出“一味妙悟而已”;还指出:“大抵禅道惟在妙悟,诗道亦在妙悟。”“惟悟乃为当行,乃为本色。”他还提出了“悟”的不同层次,认为“悟”是可以培养的,具体方法就是:“试取汉、魏之诗而熟参之,次取晋、宋之诗而熟参之,次取南北朝之诗而熟参之,次取沈、宋、王、杨、卢、骆、陈拾遗之诗而熟参之,取开元天宝诸家之诗而熟参之,次独取李杜二公之诗而熟参之,又尽取晚唐诸家之诗而熟参之,又取本朝苏黄以下诸家之诗而熟参之,其真是非自有不能隐者。”按照严羽的说法,熟读和熟参了众多名家作品以后,自然也会写出锦绣文章,如果写不出来那是不可能的?
篇4
在当前强工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农场更加自觉地重视农场文化建设,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在农场文化的建设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塑造了云山的良好形象。但是,我们的农场文化建设上也同样面临着一些问题。
1.农场文化建设力度不大。一说到农场文化,很多人都会觉得这是很虚的东西,不如我们种地、干企业的效益那么明显,这样一来就催生出一种现象:农场文化只在农场生产的空闲时候得到重视,一旦生产繁忙,农场文化建设便被搁置。
2.农场文化建设层次不高。很多单位虽然也很重视单位的文化建设,但是他们的文化建设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如添置一些娱乐设施,开展一些文体活动,美化一下农场环境。有些单位在单位精神提炼上没有深邃的思考和细致的研磨,而是组合拼凑,就成了本单位的精神。不能够起到单位文化应有的作用。
3.农场文化创新程度不够。在当今社会的经济背景下,农场应该是国家大农业的旗帜,小城镇的典范,大工业的楷模,如何体现这种规模和先进性,农场文化在建设上力度小,层次低,自然表现为没有新意,没有找准农场文化在新形势下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没有在农场文化促进农场发展上起到积极的作用,使农场文化还停留在搞搞比赛、抓抓演出的初级建设的模式上。
二、工会在农场文化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
工会是农场职工的群众性组织,农场的各项活动离不开农场职工的广泛参与,因此,在农场文化建设中,工会组织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
一方面,工会参与农场文化建设,是由工会组织的性质及其基本职责决定的。农场职工是农场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工会是职工的群众性组织,因此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农场文化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代表员工的利益,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主力军作用。
另一方面,工会组织参与农场文化建设是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具体要求。在工会的社会职能中有很多也是农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既包括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满足职工的文化需求。对职工进行教育提高农场竞争力是农场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工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同时,工会参与企业文化建设需要充分发动职工,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活动方式和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将促进工会自身思想观念、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的改变,有利于工会的自身建设。
工会组织在积极参与农场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时刻不忘责任,担当好以下几种角色。首先,工会是职工广泛参与农场文化建设的发动者,工会作为群众组织来动员广大员工参与农场文化建设,可以发挥行政领导难以替代的效能,而且工会开展的许多活动,其本身就能够有力地推动优秀农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比如,评选劳模、先进个人,宣传劳模及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发掘并推广职工中的高尚精神,从而为职工在工作中树立榜样,产生激励作用。其次,工会应该成为职工广泛参与农场文化建设的管理者。农场文化建设也是农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职工能广泛地参与农场文化建设就使农场文化建设有了重要的推动力量,但仅有这些也是不够的,优秀农场文化的形成需要有一条正确的发展路线、有效的管理手段。将职工组织起来是第一步,用好职工就是第二步,在这方面,工会是有着巨大优势的。工会是职工的娘家人,是组织者,因此工会要以与职工的亲密关系为基础,在农场文化建设中当好管理者,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员工沿着正确的、有利的文化方向前进。
工会在农场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概括为,导向作用、推动作用、激励作用和维护作用。工会充分发挥这四种作用,才能带领着全体职工建设更优秀的农场文化,实现农场的美好愿景。
三、工会在农场文化建设中的有利条件
工会在农场文化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如何更好履行职责在于工会能否在农场文化建设中找准定位、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利用工会自身有利条件,抓住机遇,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开创农场文化建设新局面。
1.工会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工会是农场职工群众的组织,是职工的“娘家”,最贴近职工群众,最清楚职工的喜怒哀乐,最了解职工的所思所想,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可以把员工凝聚起来。形成职工跟着工会走,工会永远跟党走的工会引领方向。
2.工会具有开展群体文化活动的优势,工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员工活动,是农场融洽人际关系、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宣扬农场精神、培养职工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农场凝聚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各种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活动,既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又展现了农场充满活力和温暖的一面,为农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3.工会具有宣传优势。工会具有文化宣传阵地,农场开展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广泛的宣传;对于先进人物和集体的事迹,工会可以通过宣传达到教育职工的目的,因为这些先进人物事迹所体现的正是农场精神,是农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场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宣传阵地的作用,围绕农场发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把各种好的东西发扬光大,充分促进优秀农场文化的形成。
4.工会具有组织的优势。工会有十分健全的组织系统,从上到下,隶属关系明确,组织贯通。这样可以从组织上确保农场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班组和个人,吸引职工的广泛参与。
篇5
旅游开发作为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所普遍采用的方式,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关系。
一、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
我国二十多年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践与理论探讨中,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旅游开发带来的浓厚商业文化侵蚀着民俗文化;旅游开发带来的强势现代流行文化冲击着民俗文化。受到侵蚀、冲击的民俗文化,改变着拥有这类民俗文化的地域群体的整个价值取向,改变着群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与精神追求。这种改变体现在物质、精神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在民俗文化变迁历史进程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突变特征。
与主流的汉文化相比,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属于稀缺的文化资源,弥足珍贵,突显出巨大的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适当的方式极易转换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各地普遍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以摆脱贫困为单一战略目标或者为主导性目标,忽视了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旅游开发必然会把强势主流文化引到当地,使当地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完全暴露在外来文化环境中,当地以落后经济为基础的弱势民俗文化必然会受到经济实力较强的异文化的强烈冲击、以及旅游开发所具有的浓厚商业文化对传统的朴实的民俗文化的冲击,在仅以追求经济利益导向的旅游开发背景下,导致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的流失、甚至丧失。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似乎不可调和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优势核心资源在于独特的、稀缺的、原生态的民俗文化,通过旅游开发,将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转化为丰厚的经济收益,改善贫困的生活条件,但旅游开发过程中原生态的民俗文化却随之削弱,被强势文化逐渐同化,宝贵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资源逐渐消失,旅游吸引力也将随之消失,旅游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设想终将成为泡影,依靠旅游产业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也成为不切实际的设想。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构成了似乎难以调和的矛盾对立关系。
二、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统一关系
实际上,旅游开发在科学合理的政策指导下,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会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旅游可唤醒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性、增加民俗文化价值、提高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豪感等。开发民俗旅游“既是挖掘民族文化、展演民族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被价值化的过程”。
因此,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两者之间并非单纯的矛盾对立关系,应从民俗文化所处的客观现状来看待旅游开发对民俗地区文化的正面效应。旅游开发作为民俗文化经济价值的转换器,在转化价值的同时,也承担着宣扬民俗文化、挖掘文化价值的角色。在宣扬文化与挖掘文化价值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个别现象,因此,对于恶意伪造行为,应以政策法规手段进行有效管治。在宣扬文化、利用文化获取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度商业化现象,也并非是仅仅存在于我国民俗文化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的独特现象。旅游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与民俗文化保护相背离的一些现象,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旅游开发本身,而是在于旅游开发目的导向设置出现偏颇。根据民俗文化旅游开发依托的文化资源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因果与依存关系,一个民俗地区的旅游开发首先应是保护民俗文化、其次才是发展旅游经济。在没有保护好民俗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只能是“杀鸡取卵”、难以实现长期发展。因此,旅游开发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护、挖掘民俗文化资源,围绕着首要任务的次要且平行的任务才是转化民俗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获得经济利益。
依托某一旅游项目保护、传承、挖掘某一个或某些民俗文化事项,以旅游的六大要素形式呈现给游客,在保护、传承、挖掘、呈现独特文化的同时,可以自组织地实现文化价值向经济收益的顺势转化。现实中,在策划旅游开发项目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个项目能获得多高的经济收益、能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多大的带动作用,而不是以能否保护好一个或几个文化民俗事项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本末倒置的民俗旅游开发理念,导致了与民俗文化保护不和谐的现象及文化破坏大量出现并难以扼制。
民俗地区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关联性。一旦某个民俗地区的特色文化流失或消逝,其经济价值也会随之消减。因此,民俗文化保护是根本,无论是政府的政策、旅游开发项目、还是来自各方的力量,都应以民俗文化资源保护为核心,这样文化价值可持续转化为经济价值才有根本保障。
因此,以民俗文化保护为核心导向的地方政策指导方针的确立、旅游开发的角色定位与开发理念的重新审视,成为加强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统一关系的重要前提。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政策引导将旅游开发统一到文化保护的大系统内,协调文化保护与经济收益的矛盾性,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经营理念的创新提高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建立起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可以遏制民俗文化的流失与变迁速度。
参考文献:
[1]钟敬文,董晓萍.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96.(11):11-17.
篇6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并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焦点。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衢州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资文化遗产可以说是种类繁多,截止目前,衢州市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8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7项,其中扩展项目8项。
随着计算机电子技术和测绘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子地图作为一种新型的测绘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中。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有关电子地图的理论和技术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电子地图产品开始为老百姓提供各种各样便捷的服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在对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信息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计与研发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地图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
一、设计原则
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地图系统是一个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应用系统,它应该具有简单易用、准确、详细、查询速度快等特点,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遵循了以下原则:
(1)标准性与规范性原则。
系统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研发过程中,数据规范、数据库设计、数据库管理和接口标准等都应该遵循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保证系统整体的协调性和兼容性,便于规范化处理。
(2)实用性与先进性原则
系统首先要满足实用。建设本系统要在遵从实用性的基础上,力争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理念进行平台的设计与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的应用延续性与先进性。
(3)可靠性和安全性原则
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保证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系统结构设计合理,系统运行稳定可靠,使系统在设计、建设以及维护等方面达到需要的安全级别。
(4)友好性原则
项目建设充分考虑应用和维护的方便性、灵活性,提供简洁、方便的操作方式和可视化操作界面。
二、系统设计
1.总体框架设计
系统采用开放性的面向服务SOA的架构体系,基于衢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众版)搭建,有运行环境层、数据层、服务层、用户层等组成多层架构的系统。系统总体框架见图1:
图1 系统总体框架图
运行环境层包括软、硬件环境及网络环境。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地图系统充分利用了衢州市测绘院现有软、硬件环境及网络环境,综合考虑系统的性能、安全性、存储能力和维护性等多方面因素,对衢州市测绘院现有主要硬件设备进行合理规划使用。
数据层是平台建设的基础,其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数据库。前者主要为系统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支撑,后者是系统应用和示范的重点,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信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背景,类别,位置和历史等)。
服务层是平台建设的核心内容,包括了信息服务系统、运维管理系统和门户网站。其中信息服务系统包含了网络地图服务、空间查询服务、空间统计服务、日志服务,用户权限管理服务等;运维管理系统包括权限管理、日志管理、监理管理;门户网站包括地图展示、数据编辑、服务注册等。
用户层是社会公众能够使用的应用系统。用户能够通过使用应用系统的功能,获得需要的信息。
2.系统功能设计
基于SOA的架构体系,系统整合衢州市测绘院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和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地图服务,为公众了解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旅游出行等提供参考服务。系统功能结构图如图2:
图2系统功能结构图
1)地图浏览
地图浏览功能主要向用户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地图的浏览功能。打开系统,显示的是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专题地图。
2)地图操作
该功能主要实现对地图的浏览操作,可实现衢州市以及周边县市的地图的放大、缩小、漫游、全屏、鹰眼等基本功能。
3)兴趣点查询
该功能实现关于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模糊查询、定位。具体兴趣点查询分为关键字查询和周边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用户只需输入查询内容,就可以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内容。
关键字查询中,用户直接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进行搜索,例如需要查询“烂柯山的传说”这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搜索栏中输入“烂柯山的传说”,即可搜索到与“烂柯山的传说”有关的信息,并在地图上高亮显示,点击结果标题或点击地图上的定位图标即打开该点的详细信息框,通过信息框就能看到关于“烂柯山的传说”的所有信息。
周边查询中,该功能支持用户搜索所查地点周边的所有兴趣点信息或者某个类别的兴趣点信息。在默认状态下,选择类别为所有类别,用户只需输入关键字和搜索半径,即可搜索到所查地点周边的所有类别的兴趣点信息。
4)路线查询
路线查询主要是为用户提供到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地点的路线,包括公交路线和自驾线路的查询分析,可查询市区任意地点到遗产项目地点之间的最佳路线。系统能够在获得用户输入的起点与终点后,利用空间网络分析功能,获取两点之间的最佳路线,并在地图上进行显示。
5)信息查看
信息查看主要是在地图上查看指定对象的信息。信息查看提供了两种查看方式:以“南孔祭典”为例,一是鼠标悬浮在查看对象上,此时地图上会用简易信息框显示“南孔祭典”的简单信息。二是鼠标点击对象,此时会弹出详细的信息框显示介绍有关“南孔祭典”的详细信息,包括“南孔祭典”的文化背景、类别、位置、历史、图片等。
三、系统的运行环境和更新
1、系统运行
系统运行环境包括服务器环境、客户端环境和软硬件环境。在系统部署中,要综合考虑到用户数量、网络、软硬件资源等情况;要充分考虑平台的可扩展性和可重复利用性。
2、系统更新
系统更新包括平台更新和数据更新。系统平台更新内容包括功能增加,系统升级等。数据更新包括兴趣点更新、路线更新、对象信息更新等。
四、结束语
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地图系统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在系统推出后,能够填补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电子地图的空白,对于目前的衢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有着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古一鸣、林富明、李梅.城市多媒体电子地图系统的研制与开发.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05第28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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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俗学家钟敬文先生提出的民族文化三分说,民族文化分为上层文化、中层文化、下层文化。上层文化即贵族文化、精英文化、典籍文化,中层文化为市民文化,下层文化即广大农民及其它劳动人民所创造和传承的文化。中、下层文化就是民俗文化,“民俗文化”即“民间风俗”,是“指一个国家和民族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它是民族文化中最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钟先生还指出“民俗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布和演变”;
“民俗一旦形成,就成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语言和心理的一种基本力量,同时也是民众习得、传承积累文化创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个概念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对民俗文化有多种分类方式,有把“民俗”文化分类为物质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礼仪、岁时节序、传统节日和信仰的民俗,还有把民俗文化分为精神民俗、物质民俗和社会民俗。
民俗文化是一种“生活文化”,与一个民族某一地区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俗文化既包含于主流文化的民间文化部分中,也包含于非主流文化的民间文化中,本文探讨的范畴界定为稀缺的民俗文化部分,即非主流文化中的民俗文化,通常是指我国55个少数民族文化的民俗文化部分。这部分民俗文化具有稀缺、奇特、原生态、活态等特点,在具有高旅游开发价值的同时,在文化保护与传承上表现出极度的脆弱性。
民俗文化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在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学术研究中日益凸现出不可或缺的研究价值与传承价值。在全球一体化、现代开放型社会,旅游开发成为众多民俗文化资源丰富地区发展经济的首选路径的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与传承民族、民俗文化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与焦点,而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成为有效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关键。
一、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
旅游开发作为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所普遍采用的方式,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关系。
1、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
我国二十多年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践与理论探讨中,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旅游开发带来的浓厚商业文化侵蚀着民俗文化;旅游开发带来的强势现代流行文化冲击着民俗文化。民族文化出现普遍的“庸俗化”、“伪民俗”、“同化”、“商业化”等现象;受到侵蚀、冲击的民俗文化,改变着拥有这类民俗文化的地域群体的整个价值取向,改变着群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与精神追求。这种改变体现在物质、精神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在民俗文化变迁历史进程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突变特征。
与主流的汉文化相比,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属于稀缺的文化资源,弥足珍贵,突显出巨大的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适当的方式极易转换为经济价值。对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即“文化经济化”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具体体现,是普遍认可的优化路径选择。最普遍采用的价值转换方式就是旅游开发,因此,在认可旅游开发促进民俗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回避旅游开发给民俗文化演化发展、历史变迁带来影响的现实。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各地普遍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以摆脱贫困为单一战略目标或者为主导性目标,忽视了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旅游开发必然会把强势主流文化引到当地,使当地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完全暴露在外来文化环境中,当地以落后经济为基础的弱势民俗文化必然会受到经济实力较强的异文化的强烈冲击、以及旅游开发所具有的浓厚商业文化对传统的朴实的民俗文化的冲击,在仅以追求经济利益导向的旅游开发背景下,导致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的流失、甚至丧失。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似乎不可调和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优势核心资源在于独特的、稀缺的、原生态的民俗文化,通过旅游开发,将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转化为丰厚的经济收益,改善贫困的生活条件,但旅游开发过程中原生态的民俗文化却随之削弱,被强势文化逐渐同化,宝贵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资源逐渐消失,旅游吸引力也将随之消失,旅游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设想终将成为泡影,依靠旅游产业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也成为不切实际的设想。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构成了似乎难以调和的矛盾对立关系。
2、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统一关系
实际上,旅游开发在科学合理的政策指导下,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会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旅游可唤醒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性、增加民俗文化价值、提高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豪感等。开发民俗旅游“既是挖掘民族文化、展演民族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被价值化的过程”。学界对旅游开发的认识也越来越理性,提出民俗旅游开发实际对民俗文化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
因此,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两者之间并非单纯的矛盾对立关系,应从民俗文化所处的客观现状来看待旅游开发对民俗地区文化的正面效应。旅游开发作为民俗文化经济价值的转换器,在转化价值的同时,也承担着宣扬民俗文化、挖掘文化价值的角色。在宣扬文化与挖掘文化价值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个别现象,因此,对于恶意伪造行为,应以政策法规手段进行有效管治。在宣扬文化、利用文化获取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度商业化现象,也并非是仅仅存在于我国民俗文化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的独特现象。旅游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与民俗文化保护相背离的一些现象,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旅游开发本身,而是在于旅游开发目的导向设置出现偏颇。根据民俗文化旅游开发依托的文化资源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因果与依存关系,一个民俗地区的旅游开发首先应是保护民俗文化、其次才是发展旅游经济。在没有保护好民俗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只能是“杀鸡取卵”、难以实现长期发展。因此,旅游开发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护、挖掘民俗文化资源,围绕着首要任务的次要且平行的任务才是转化民俗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获得经济利益。
依托某一旅游项目保护、传承、挖掘某一个或某些民俗文化事项,以旅游的六大要素形式呈现给游客,在保护、传承、挖掘、呈现独特文化的同时,可以自组织地实现文化价值向经济收益的顺势转化。现实中,在策划旅游开发项目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个项目能获得多高的经济收益、能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多大的带动作用,而不是以能否保护好一个或几个文化民俗事项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本末倒置的民俗旅游开发理念,导致了与民俗文化保护不和谐的现象及文化破坏大量出现并难以扼制。
民俗地区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关联性。一旦某个民俗地区的特色文化流失或消逝,其经济价值也会随之消减。因此,民俗文化保护是根本,无论是政府的政策、旅游开发项目、还是来自各方的力量,都应以民俗文化资源保护为核心,这样文化价值可持续转化为经济价值才有根本保障。
因此,以民俗文化保护为核心导向的地方政策指导方针的确立、旅游开发的角色定位与开发理念的重新审视,成为加强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统一关系的重要前提。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政策引导将旅游开发统一到文化保护的大系统内,协调文化保护与经济收益的矛盾性,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经营理念的创新提高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建立起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可以遏制民俗文化的流失与变迁速度。
二、旅游开发背景下民俗文化保护主体的选择
依据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论述,可指导民俗文化的保护主体的选择,以制度安排如出台政策加以规范与管理,以强化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通过对民俗文化保护主体的重新设定和再思考,将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问的矛盾通过旅游开发主体与民俗文化保护主体之间的融合统一于一个主体内,并以制度约束主体的行为,尽可能缓解开发与保护的矛盾。
目前民俗文化保护的主体主要有两类:政府与民间组织。但在旅游开发背景下,还需将“开发商与经营户”作为一重要主体纳入到民俗文化保护系统中,与政府、民间共同构成三大保护主体。
1、民俗文化保护的两个主体:政府、民俗文化的依存群体
民俗文化保护的过程模式可归结为两种:一、直接来自政府层面的主导性保护,如贵州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借由2008年贵州旅游发展大会刺激西江千户苗寨的旅游开发,为保护村寨民俗文化,从县委政府层面积极推行保护措施,主导编制苗寨发展与保护规划及各项开发与文化保护项目;二、先起由民间自发力量,然后由政府多方协助引导,支持民间民俗文化的推广、传承与保护,’从民间主导逐渐转化为由政府主导保护工作。在主流文化强力冲击下,起源于民间的文化保护,一旦缺少政府政策与财力等的支持,将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不管哪种过程模式,民俗文化的可持续传承和发展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缺少政府的全力支持与资金投入。
行政保护力量不可或缺,民间自发组织的作用更是不能忽视、其角色不可取代。以往民间自发组织仅由民俗文化所依存群体中的部分人员构成,由于民俗文化普遍具有活态性,因此民俗文化保护应涵盖保护地域内的全部民众即民俗文化所依附、依存的整个群体。
政府与民俗文化的依存群体力量两者构成密不可分的两大要素,在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作用互补。政府的角色:优化文化存留与传承所需的条件与环境。文化依存群体的角色:承担起自身民俗文化的存留与传承重任,是民俗文化具有传承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政府力量作用于文化主体,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保证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尤其利于活态文化的传承与延续。
2、民俗文化保护第三主体的选择与定位
对于旅游开发地而言,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力量必须纳入到民俗文化保护主体之中,即依托当地独特的旅游资源创造经济财富的开发商与经营者群体。民俗文化作为一种资源,其价值为开发商和经营户所利用转化,利用转化得当,则既可有益于保护好民俗文化,又可创造必要的经济价值;反之,则在为当地带来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的同时,将会对民俗文化产生破坏性影响。因此,约束好开发商与经营户的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对民俗文化的科学利用非常关键。
开发商和经营户的定位问题:他们应不仅仅是投资商、开发商、经营者,更应是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人,是兼具商人与文化保护的“二元身份”人,且以文化保护、传承身份为主导。如何约束与监管开发商和经营者的“二元身份”,应纳入政府以行政法规手段进行监管的重要工作中。以文化保护为主导的“二元身份”制度设计,是将旅游开发纳入到民俗文化保护大系统中的重要手段。
政府、文化依存群体、开发商与经营户群体,三大主体是一个民俗文化地区以旅游开发为手段带动经济发展且同时保护当地民俗文化所必须管理好、引导好、规范好的三个重点群体。三者之间协同合作,使命共担、利益共担、风险共担,共同构建一个依托旅游开发保护民俗文化为核心、带动经济发展的双目标优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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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
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例如,具有较高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文学、艺术、工艺技艺及无形的文化载体,还有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活风俗、信仰风俗、节日风俗、人生礼仪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繁荣与创新,蕴含着民族的精神特质与文化沉淀。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文化一体化的加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正渐渐受到现代商业文化的冲击。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强调对观念层次的保护,强调活态的保护,展现文化生态环境,不只是用语言文字或者现代科技手段记录、保存,而是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开发是对民族智慧的结晶进行包装、展示和宣传。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的介入又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趋于舞台化,商业化,难以呈现自己的原生态精华。如何认识并统筹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对政府、文化教育机构、传承人、旅游企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群体、多文化共生态的省份,天然民族资源和地理环境的有机结合显示出该地区原生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厚重。在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31项40处入选“国家级”,排名在浙江、福建之后位列全国第三脚。
1、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贵州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类型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民间口头文学。二、民间歌舞和民族音乐。三、民族民间工艺。四、民族节日。具体如表1所示:
2、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以上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以丰富的文化底蕴与独特的民族风情展现了自己“博”而“精”的特点。博是民族文化渗透的范围广,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是民族风情各不相同,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形态与技艺精华。例如同是侗族的歌曲,侗族大歌和侗族琵琶歌在伴奏乐器,演唱手法上就有诸多不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贵州民族文化的瑰宝,在丰富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弘扬民族精神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社会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浪潮中,人口的迁徙,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担负着民间手工技艺的传承人日益减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政府想通过旅游开发走文化产业化之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将之形成文化品牌效应。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的过程中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必然会造成原始文化形态的失真。因此处理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种双赢模式的构建将会大力推动全民打开文化的宝库,守望濒危的文明。
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辩证关系
1、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对立性
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开发对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区有着诸多消极的影响。
第一,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旅游开发中商业化的驱使歪曲了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为了迎合游客的审美偏好,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背离了文化本身的涵义,趋向于商品性与演艺性。例如,传统活动、节日庆典和民间工艺通过“包装”变得舞台化和日常化,丧失了本身的圣洁感和文化价值。另外,通过对旅客猎奇心理的揣摩,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夸张,导向奇特、原始、神秘、甚至野蛮、低俗,导致许多优秀文化遗产变味、衰落和失真。旅游开发中商业价值的追逐同样也破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很多民间艺术都是只选择其中有商业价值的部分断章取义的进行开发与传承。
第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性与丰富性遭到冲击。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好的地方大多是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为了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促进旅游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随意开发。由于旅游开发不当,很多地方出现民族活动,非物质文化商品雷同,节目安排粗制滥造。例如,苗族蜡染技艺,苗族银饰技艺在很多少数民族景区甚至是非少数民族景区都能见到,并且没有自己的特色跟主题。此外,旅游活动的开展打破了当地相对封闭的传统文明,当地民族比较容易接受游客带来的“现代文明”,原有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审美情趣都在不知不觉的发生变异。现代文明挤压了传统文化与艺术的存在空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受到严重冲击。
2、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统一性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旅游开发为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营造了肥沃的土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绝迹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脱离了现实中的经济性与实用性。而旅游开发所重新挖掘、复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明,迎合了游客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好奇与渴求心理,借助旅游业使不断衰落的传统得到复兴和光大,使日渐失去市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重新赋予市场价值与社会文化价值,进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繁衍营造了肥沃的土壤。
第二,旅游开发为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市场支撑。旅游开发产生的市场导向使政府,旅游企业自觉的打造自主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以文化品牌注意力来唤起经济增长点。进而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形成集民族工艺品经营,民族歌舞表演,民俗民风展示及民间技艺宣传为一体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文化产业链。这对提高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知名度,加强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旅游开发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辟了新的保护途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才可能起到长足有效的保护作用。当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大都采用摄影录音,整理记录等静态的方式,也有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但这些都不足以展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并且缺乏保护的原动力。而引入旅游开发,让人们从旅途中提高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参与、感悟及体验,既能扩大文化传播度,又能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如,结合抢救式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之旅”;结合数字化博物馆开展“穿梭时光寻找濒危的文明”;结合传承培训机构和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之旅”;结合民间活态保护,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民间技艺、民俗民风的“武林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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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保护原则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及采取相应的行政、财政、技术等措施,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是在我旗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前提条件之一。我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建立的法律法规中应体现保护以积极利用相结合的原则,而不是片面单纯的保护。必须将保护非物质文化的出发点从消极保护转变为积极的保存与利用。应当在立法中注意促进提高相关民众及社群的参与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活动中来。
在立法指导思想中,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保存与合理利用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以期让所有人都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是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致消灭,而是更好、更积极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在人类走向现代化的背景下保持世界文化形态的多样性;另一方面,积极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生产与生活有的作用和价值,使其服务与现代社会与现代文明。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保护原则就是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充分地尊重人,首先是尊重前人的创造成果,普查应尽量全面详实地记录其原始风貌,对遗产进行整体性呈现;同时尊重今人的继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种死艺术,而是一种流变的艺术,是一种正在进行时的艺术,今天的传承人应对其进行创造发展,只有充分尊重艺人们或匠人们的创造力,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创新之源;保护还应尊重潜在的人群得利益,即后人和外部人群认知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只有具备这种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具前瞻性和开放性。自始至终地贯彻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重在唤起全社会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只有全社会对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与崇尚力,塑造保护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文关怀中得到最深切地保护。
三、政府协调,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人民大众之中,同时,人民大众也是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使民众积极参与进来也是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重要表现。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再一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烟头会上指出: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的保护,同时也有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政府在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处理好政府同商业开发部门、专家学者、当地民众等民众各层次的相互关系。政府的职能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采纳专家学者的理念和建议,制定保护开发规划,指导规范企业经营,借助学者的实地调查和研究,了解当地的文化模式,寻找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和管理框架。也就是通过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来营造社会大环境;通过培训教育,或者社会舆论来规范或限制经营企业和当地居民短期利益行为;鼓励合理健康的商业开发,防止开发者打着保护的旗号,单方面地未获得经济利益获取社会资源和政府支持,而使文化遗产遭受破坏。
四、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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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在原先中专的基础上建院不到两年,作为一所新建立的高职院校,在浙江这个教育大省的环境下,无疑需要加快建设步伐,优化教学管理流程,建设相对完善的教学管理信息化,探索最优的互联网管理平台。
一、教学管理部门在探索建设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现阶段存在的不少问题
(一)全局化校园数字化建设,滞后了教学管理信息化的建设
为响应校园数字化建设,学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多次召集各部门对数字化建设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了相对功能强大的校园数字化平台。作为教学管理部门,所涉及到的信息化平台需重新进入顶层架构平台,最后实现完整的融通。而校园数字化建设是一项重大的工程,需缓步进行,这无疑拖慢了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就学院相对发展滞后的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而言,这个阶段正是需要加快进程的时期。
(二)信息化意识模糊
信息化建设的初期,各阶层管理人员对信息化建设都存在一定的疑惑,尤其是学院教师、学生规模较一般高职院校小,不少人员认为在不推行教学管理信息化的前提下,存在数据库小、工作量少的偏差认识。教学管理不仅要适用于校内管理,还需要接轨教育厅、教育部的管理方式,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例如,早期的中专管理模式下,对课程及学生成绩的管理,只需要课程名称对应班级、学生、成绩即可。而我们在高职教学管理过程中,单“课程”就需要课程代码、课程性质、总课时、理论课时、周课时、课程类别、开课部门、归属教研室、教材、任课教师、开课班级、开课学期、上课地点、考试方式等信息,如果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完整维护好这些信息,势必影响后期的各项教学检查、数据共享等管理流程。因此,推进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各高职院校势在必行的发展趋势。
(三)二级管理初步尝试运行,信息化推广存在权责管理问题
之前的教学管理信息化模式处于教务处单独运行,教学部采用教务处的信息,整合源头采集的信息,进行日常教学管理模式。从信息化管理的角度来说,还未实现源头采集、二级权限管理、信息共享、双层监控的管理模式。例如:开课信息和任务落实这两项工作存在脱节,导致教材信息也存在不能实时更新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实现信息化管理,首先需要各部门之间对信息进行一个详细的分工,落实到每一步管理权责,可以实现层级维护、检查、审核、监控。信息化维护的初期,建议先从权限的角度落实工作,再考虑责任问题。
(四)各处室信息化管理人员过少
信息化的建设是为了提高教学管理的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冗余,从而最终实现用最少的人员完成最理想的教学管理工作。然而在没有人手的前提下,要建设教学管理信息化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学院而言,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量相当的大,在完成本处室的常规工作后,很难有时间参与到信息化建设中,而相对于其他行政工作而言,教学管理信息化工作很难分化到各教研室(在教研室没有单独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前提下),教务处也同样存在教学管理人员紧缺的问题。如此形成一个内扣式的循环,致使学院教学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停滞不前,如此循环的结果就是教学管理工作冗余量大,管理容易出现漏洞,数据库的存储不系统,资源达不到共享等问题。例如学生名单的管理: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网上实时更新,同步调整教务系统的学籍异动,按常规信息化的功能,可以实现所有部门对学生信息的实时共享。但由于教务系统的普及不够全面,导致学工线、财务、教材管理、系部乃至宿舍管理都不能实现实时的掌握第一手信息。为了避免出现差错,在办理平台信息更新的同时,需要将纸质的证明材料复印给各部门,各部门再通过收到的纸质文件,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更新。这个过程不仅加大了各部门的工作量,也更容易出现差错。而如何铺开教学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这就需要在建设数字化校园的过程中,完整的架构,这个过程仍然需要一定的信息化管理人员进行初期的信息维护。
(五)教学管理信息化很难满足个性化管理
学分制实施办法的正式推出,这对教学管理信息化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学院目前的教务系统是采用2008版的正方教学管理平台,其功能已经很难满足学院的教学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学分制实施办法参考了学院的实际情况,基本实现了因材施教的方针,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管理平台也必须具备个性化管理的功能。目前这一问题正在进行探索,教学管理信息化的过程需要所有的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摸索,提出需求,再进行平台建设的协商,最后尽可能的达到教学管理信息化满足学院的个性化管理要求。
二、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教学管理过程中重要的工作之一,从目前的现状分析,教学管理信息化呈现以下趋势发展
(一)接轨数字化校园
高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架构就是数字化校园建设。参考省内成熟的高等学校的数字化校园,基本可以实现“一号全通”。教师通过教师号登陆数字化校园平台,从校园网可以进入各管理平台,根据教师的职位不同,权限也各不相同。在教学管理平台上可以维护个人信息、课程信息、教材使用信息、科研信息等,以及查看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信息。学生可以通过学生账号进入教学管理平台,查看自己的学业情况,自助打印学业成绩、个人课表等,接收教学管理部门的各项通知。教学管理人员分权限维护教学管理信息,查看权限下的所有教学管理文件、信息、通知,监控、审核教师自行维护提交的信息。院级领导可通过工号登陆平台,进行审核、查看、监管等操作。
(二)网络铺开化
随着教师上班时间机动化,教学管理信息化实现全面网络化是势在必行的。目前,学院因信息化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暂未对校外开放教学管理平台,这一问题是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实现教学管理平台网络铺开化,既可以满足教师、学生的需求,也可以满足教学管理人员对信息化的实时监管。同时,在教学检查过程中也可以起到简化的作用。网络铺开化的前提要求是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三)扁平合作化
“共赢”是建设教学管理信息化的最终目的,借助系统平台,不仅可以简化直线管理的过程,“扁平”管理实现的资源共享将应用得更为广泛。而在信息数据采集的源头,相互的合作必不可少,在落实的任务网内,涉及的扁平信息也将充分发挥整个校园信息网的功能,从而简化整个数字化管理的过程。
三、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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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苏法民字第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的执行问题已多次向我院请示。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拖得时间久。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了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但政策上没有把握,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情事实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兆霞,女,28岁,汉族,泰兴县人,泰兴县十里甸乡三太村二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生炳林(系马兆霞之夫),男,33岁,汉族,泰兴县人,泰兴县十里甸乡三太村二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素梅,女,28岁,汉族,泰兴县人,泰兴县邮电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系季素梅之夫),男,29岁,汉族,泰兴县人,泰兴县生资服务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建民,院长。
1985年1月24日,马兆霞、季素梅先后于2时45分和15时40分在泰兴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各生一男婴。同年1月28日上午9时许季素梅在医院给小孩喂奶时发现露在襁褓外的小孩左手腕上,系着“马兆霞之子”字样的布牌,当即向医院提出。当班的助产士周红珠未按医院的规定认真查对,错误地作出了判断,并换了小孩手牌。季素梅出院后一直有质疑,便向泰兴县人民医院领导作了反映,并于1986年9月20日向泰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血亲关系。县法院受理后于1986年12月9日,委托泰兴县工农兵医院对季素梅、张勇夫妇及其所抚养的小孩的血型进行检验。结论是:季素梅、张勇夫妇的血型均为B型,小孩则为A型。同年12月17日,县法院委托泰兴县公安局提取了季素梅现抚养之小孩的左足印,连同县人民医院所存马兆霞、季素梅所生小孩出生时的左足印,送江苏省公安厅进行痕迹鉴定,鉴定结论是:季素梅现抚养的小孩左足印与马兆霞分娩时住院病历中的新生儿左足印同一。
审理中由于马兆霞、生炳林未配合法院对其所抚养的小孩提取血液、足迹进行鉴定,第一审法院虽做了大量工作,马兆霞夫妇也不肯承认小孩领错,使问题处于僵局。其间,季素梅夫妇及其家人多次上访县法院、县人民医院及县委,以致影响了县法院和县人民医院的正常工作。针对此情,第一审法院经向上级法院请示后,于1987年1月26日去马兆霞家准备强行取证,又因马兆霞有意逃避而未成功,反而致前去的承办人受围攻,三人受轻伤,棉大衣、照相机、帽子等物被抢(后经县委组织了调查组,追回了所抢去的东西,但未能查出为首肇事者)。
1987年3月4日,第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公开了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一、季素梅、张勇现抚养的小孩系马兆霞、生炳林亲生。马兆霞、生炳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将小孩领回抚养,不得虐待、遗弃。二、马兆霞、生炳林应将现抚养的小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送交泰兴县人民医院代为抚养,直至全案审理终结。在此期间的抚养费用由人民医院负担。三、诉讼费30元由泰兴县人民医院负担。马兆霞、生炳林不服,以双方所生小孩未有错牌之事。小孩没有搞错,现作出的检验、鉴定依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于1987年9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如何执行终审判决后,由于马兆霞、生炳林未能自动履行,季素梅、张勇夫妇便于1987年9月18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1988年3月26日泰兴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咨询,督促第一审法院尽快执行。群众对此案至今没能执行也很关注。第一审法院于1988年6月上旬曾试图请所在乡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出面作马兆霞、生炳林的疏导工作。但马、生坚持无理要求,一要保留小孩居民户口;二要赔偿其人民币一万元。对此,第一审法院认为,再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马兆霞、生炳林夫妇及其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若经多层次思想教育无效,即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张贴执行公告,限定时间,责令马兆霞、生炳林夫妇接受亲生小孩,同时交出身边抚养的小孩。若马兆霞、生炳林夫妇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小孩,甚至将小孩藏匿起来,将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马兆霞、生炳林实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满后,马兆霞、生炳林若仍不交出小孩,就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意第一审法院的意见。
篇12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建国初期1954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 20世纪80年代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体现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2004年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在此期间,涉及经济、社会、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得以完善。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庆贺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之际。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达2千多年,传统法治文化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巨大,以及一个“大”国地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等客观因素,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快速的发展。与欧美成熟的法治社会相比、距离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中国法治建设还要走较长的一段路。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长期的
中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是个独特的民族,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习俗,进入近现代社会也不过百余年时间。因此传统文化习俗、传统的生活观念扎根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深处,影响无处不在,久远而深刻。
同时,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根植于自然经济,与以工商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有着很大的不同,总体上呈现出的是“公法文化”的特征。因此,历史上没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以继承,相反某消极成分则成为阻碍现代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1.人治传统渊远流长。首先,古代中国政体是君主制,一直倡导“圣贤治国”思想,老百姓也把国家治理寄望于“明君、清官”,认为只要有“明君、清官”国家就会繁荣,老百姓就会过上好日子,相信重“人治”而远离“法治”。其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集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而不是天赋人权的平等思想。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也将人的思想定位于“忠、孝、礼、仪”, 在国家这个大家里,人们都要效忠于家长-皇帝。帝王成为神的化身,帝王就是法,法是皇权的附庸,而个人毫无权利可言,只有绝对服从。从而形成了长期的个人崇拜和权力崇拜,让中国的法律世界充满了浓厚的人治色彩,影响到当今法治建设就是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人治现象。
2、宗法伦常影响根深蒂固。中国法治在集权体制和官僚政治上,经历了几千年的缓慢发展演化,而中国法制文化在这缓慢的演化过程中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并把宗法伦常看着是最重要的政治文化传统。宗法意识是儒家伦常的基本内核,至今仍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是传统文化消解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因素。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社会,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伦理则通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张为成远近亲疏之分的伦理圈子,在这个伦理圈子内人们的交往只凭关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约定的规则,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人情、风俗、习惯等在调解人们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法律不被接受甚至受到排斥。直到今天,这种宗法伦理的思想仍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特别是法治领域。如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然十分淡薄,在须明辨是非法理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和情理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大多数人一般不愿打官司,而是习惯于托熟人、找关系来调和。社会上流传一句话:“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人们不相信律师,却下功夫利用人情网到处开后门找关系。以理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已成为当今司法、执法实践中习以为常的事情了,这种习惯不是一朝一日可以扭转。
3、民间习俗信仰代代相传。民间习俗也是中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民间社会长期以来由共同的道德信仰形成的习俗做法,促成乡土秩序的衍生、巩固和强化,成为社会的主要规范,由南到北,自东而西,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深深地扎根,这些土生土长的礼俗秩序一年年、一代代、一朝朝维系着社会运转,它已融入人们极深微极隐秘的潜意识之中,逐渐成为了百姓生活中的“活法律”,而代代流传下来,根深蒂固、极难改变。
其实,法治建设不单纯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更主要的是对人们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改造,使之适应、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而传统文化所影响的就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因而传统文化影响的长期存在必然导致中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
篇13
1 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
根据唯物史观的观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生产力的变革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一个社会的变革往往是从生产力开始的,继而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并最终导致上层建筑的革新。而近代中国却是在封建自然经济尚未完全解体,横向宗法关系尚未完全失去经济根基的前提下,通过外力的野蛮逼迫,首先从上层建筑领域开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上层建筑的变革先于经济因素,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文化比作为根本性的封建自然经济变革得更早更激烈,这是近代中国法治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独特现象。
中国传统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农业制度的保守和稳定使得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与占人口极少数的统治阶级之间被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并由此建立起独特的封建宗法关系。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法关系和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上的官僚政治之间的结合,必然带来中国社会对“大一统”的期盼,于是儒学定于一尊历史地形成了,以此为特征,维系中国社会的横向宗法关系与纵向官僚政治及其两者的交织点儒学一尊构成了强大的“大一统”根基,并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到了19世纪后半期,传统中国经济开始发生局部的缓慢的变化,“已经达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术(机械的和组织的)进行发展的极限;而且到1911年时,很少新技术(‘先进的’、‘现代的’)被引进和采用,也没有从内部产生。”①经济上的停滞不前导致社会结构中各大利益集团乃至普通民众的处境每况愈下,使得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传统封建宗法关系和官僚政治趋于崩溃,并使得维持“大一统”格局的儒学一尊的绝对权威受到极大挑战。遗憾的是,这些变化并未促成经济制度的成功变革,恰恰相反,旧制度的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比经济因素垮得更早,被抛弃得更早,中国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梁漱溟先生指出“所谓中国封建解体,是由文化和政治开端者。”②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先于封建自然经济的崩溃,甚至可以说,近代中国文化革命先行于生产关系变革,这是近代中国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动之一,也是经典理论中所未曾研究的课题。它有力地说明了我们进行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研究为何要从传统文化研究开始,也雄辩地解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对法治文化兴起的影响为何如此之大。如果说之前的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逐渐扩张并占据主导地位的竞技场的话,那么之后的中国是一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复杂交织的新竞技场,对西方侵略性帝国主义的反抗导致中国社会要求从异族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呼声越来越高,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挑战的应对不是采取克服外在障碍的形式,而是以不断内省的形式展现出来,于是此时的西方文化非但不能征服中国传统文化,反而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交战中不自觉地陷入了“信仰危机”,中国传统文化则在外来文化冲击和本土民族精神的冲突中陷入了断裂之境。
2 法治文化与孔教之间的博弈
在人类文化包含的政治、经济、道德、科学、艺术、宗教、文学这七大要素中,“中国文化之最弱点,则在宗教与科学。”③在他看来,中国文化是以道德精神为最高领导的一种文化,中国虽有宗教,但宗教地位受道德精神支配,“人文本位”的中国文化强调的是“内倾”,而“自然本位”的西方文化,强调的是“外倾”。当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本位在近代中国的土壤上相遇,而且占优势地位的西方文化是以侵略者的姿态来到中国,那么占弱势的中国传统文化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其焦点在于孔教问题。无论是中国“以孔子伦理为准则而无宗教”,还是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之观点,看似相反,其实恰好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民族通过几千年的传承,逐渐形成了以孔教为主导的社会政治和道德伦理体系,中国人并非不接受宗教,而是其不得与整个孔教相违逆。但是,以来的种种失利使得人们对孔教产生了怀疑,尤其是的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的建立,使得中国部分知识分子的注意力从国外转向国内,认为孔教把人们束缚在“伸着脖子看革命被杀却麻木不仁”的愚昧状态,导致国民性质与行为的堕落,压制了民族生机和创造力,此乃“亡国灭种之病根”,于是一时间“打倒孔家店”成为时代的口号。中国传统文化就此在孔教这个环节被生生地撕裂了,随之撕裂的是人们对封建宗法关系所维系的群体生活习惯和心理认同,这样的社会若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寻找一种新的维系社会行为活动的准则,加上西方民主与科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文化恰如其分地弥补了这个缺陷,法治文化就是在这种博弈中渐渐兴起。
如果说,孔教长期以来占据的绝对统治地位扼杀了法治之民主自由思想的话,那么统治阶级乃至整个民族文化对科学的漠不关心,更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断裂。虽然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中国历史上曾出现引以为豪的四大发明,但是具有强烈致用性特征的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却成为道德伦理和权势的附属物。当西方大批科学家不惜为科学献身时,中国的科技界却处在“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状态。于是,极为保守的清朝也许更加难以摆脱科学上的消极无为状态,因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异族,所以决心通过维护儒家的正统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然而,事与愿违,甲午一战中北洋水师的全军覆没打破了的惨淡经营,给中华民族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文化上以沉痛的打击,传统文化在最薄弱的环节上被打开了关口,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既能拯救中国而又同时能保持中国方式,并有传统根基的法治。
3 西方法治文化的冲击
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是在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互冲突的断裂中开始的,从到,启蒙思想家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断裂之殇,继而批判孔教,但他们并没有因为批判孔教而全盘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指出:“孔子于其生存时代之社会,确足为其社会之中枢,确足为其时代之圣哲,其说亦确足以代表其社会其时代之道德。”他清醒地认识到,孔教并不等同于国学,“非孔学之小,实国学范围之大也”。之所以批判孔教,是为了反对封建传统思想对人们的思想禁锢,动摇孔教独尊的绝对权威地位,进而指明孔教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根本上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号召人们敢于冲破封建思想的牢笼,以求得“真实合理的信仰”。这就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时代意义和新的社会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一种文化由表层断裂走向内在革新,那么这种文化就是一种成长中的文化。只要这种成长在继续,那么外部因素提出的挑战将会越来越微弱,而内在因素提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也就是说,文化自觉性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自然,这种文化的生命力将越来越旺盛。
当然,文化本身并不是单个人的创造物,而是一个关系的网络,是两种或更多的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文化是不同社会相互交流的纽带和产物,人们通过它来相互作用,正是许多个人而不是各个社会“创造”着文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法治文化发展步伐就很好地演绎了这一特点。在思想交流上,逐渐引进西方学术观点,尤其是哲学、法学、自然科学等一些列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同的概念和方法;在法律制度上,先后引进了国际法、议院制度,并参照西方法律修改清朝法制。可见,近代中国不仅将治理之术的法治当作一种技术,而且当作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进而作为救亡图存的良策。这种对法治的理解与先秦法家提出的把法治作为强国之本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只是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罢了。
4 结语
魍澄幕的革新刺激着法治文化的兴起,而法治文化的兴起反过来不断地补益和矫正传统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文化革新与法治文化兴起之间的辩证法。中国的法治文化兴起于19世纪社会变革的时代,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基因与欧风美雨中的进化论相遇在社会动荡的时代,由此唤起了人们对法治文化的感情和注意力,法治文化的兴起加速了原有的世界观和制度化了的价值观的崩溃,进一步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于是产生了变与不变的世纪追问。变,即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参照俄国彼得革新和日本明治维新的做法,引进西方君主立宪制,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富强。只有通过变法,才能维护国家的独立和,才能确保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才能维护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主导地位。这种思想在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中也得到了体现。变就是一种进化,用西方进化论的方法引进西方法治文化,赋予传统儒教以全新的内涵,传统的儒教又使西方的法治文化取得了中国的形式,由此带来了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根本转变。然而,在这种“变”的大趋势下,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却是一个历经重重磨难,克服种种艰难险阻的过程,它既要脱胎于中国传统文化,又要与孔教划清一定的界限,还要经受得住西方文化诱导,最终冲出重围,走向未来。
注释
①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66.
②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