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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两年的讨论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修订的最新阶段性成果。与讨论稿相比,本次修订稿仅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5个流动性监测工具,暂时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正式监管规定,并将流动性规则的过渡期调整为2015年至2019年,LCR标准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从60%提高至100%。整体上看,此次巴塞尔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问题,体现了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修订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监管应对方案,并改进了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流动性监管框架。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稿进行重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修订稿新框架下我国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二、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研究综述
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国内外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仍在修订过程中,其在全球范围内也仍处于过渡期,尚未真正执行,因此业界对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际上科研组织和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对欧元区货币政策执行的影响,结果表明:欧元区的研究报告均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原因在于负网络动态和反馈环节加重了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和无担保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套利影响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宾德塞尔(Ulrich Bindsel,2011)认为,由于央行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都扮演着流动性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流动性监管条款中涉及中央银行操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尔达纳(Gaston Giordana,2011)以卢森堡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框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借贷渠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受影响很大。此外,银行一旦接受流动性监管标准,则借贷传导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作用将比流动性覆盖比率更大。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如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确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等;王周伟(2011)介绍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主要国家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情况;彭建刚(2012)分析了流动性监管的新特点,如更加重视流动性监管、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等;费方域、江鹏、陈笛霏(2012)认为,实现流动性监管的手段有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种,其中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现。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2011、2012)认为,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此外还具有冲击金融稳定、冲击宏观经济、道德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测试场景根据不足,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和对私营部门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认为我国需要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市场发展的冲击、鼓励银行开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明确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确披露方式等。陈道富(2011)认为我国流动性监管的问题在于对系统流动性风险重视不足,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仍为补充。统一的微观流动性监管指标缺少差异性以及监管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基础上,认为银行业有能力执行新的巴塞尔流动性标准,并就压力测试探讨了我国执行巴塞尔压力测试的可行性。
三、修订稿的重要变动
修订稿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5个监测工具的基本流动性管理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确保银行在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地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资产,且不能超过HQLA总规模的40%。分母方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 - 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此外,修订稿还了5项流动性监测工具,分别为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由于监测工具仅供监管者参考使用,并不作为监管指标,在此不再赘述。
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动:
(一)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讨论稿指出,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分为两类,即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央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证券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由风险权重为20%的实体、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评级至少为AA-级的,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然而,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可能导致其银行无法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监管标准,因此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此外,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为适应其二级资产规模大且种类丰富的现实,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资产,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新的二级B资产,其中,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价值扣减;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接受50%的价值扣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接受50%的价值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从而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讨论稿规定:“经调整的二级资产不得超过经调整一级资产的2/3”。而所谓的经调整的一级资产是指“所有短期担保资金、担保借贷和抵押品互换交易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后,剩余未受影响的一级资产的数量。”而上述条款提到的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的交易即被称为平仓(unwind)。平仓机制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将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观察期第1天的一级资产初始值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整个时间窗口(30天)内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均为真实且能够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然而,平仓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讨论稿规定平仓机制可以应用于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同时又将很多满足或不满足操作性标准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扣除,这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来操纵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从而高估或低估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是由于考虑了平仓机制,所有与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都在分母上进行了调整,但与这些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短期回购交易事实上已经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不符合讨论稿第53段确立的“银行不能对各科目进行重复计算”的原则,即如果某项资产已被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分子)中,则在计算现金流入量(分母)时就不能再考虑该资产。
为解决讨论稿存在的几个问题,修订稿采用在附录中列举案例的形式对平仓机制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附录做出以下调整:一是“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真实数量。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无法应用平仓机制,以确保银行不会面临“双重惩罚”,即一方面由于不满足操作性要求而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还要接受100%的现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三)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
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上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从此次修订情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放松(下调)现金流出率的意图非常突出,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综合来看,此次修订稿对于现金流出率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 降低“稳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讨论稿规定零售存款中的稳定存款流失率为5%,所谓的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或者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的存款。而在修订稿中,则不仅对“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做了详细说明,还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国家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放松流动性监管的强烈诉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如果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并表基础,包括存款及向小企业出售的债券)少于100万欧元,则可以认为该小企业具有与零售存款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因此讨论稿与修订稿均令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与零售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即同样区分“稳定”和“欠稳定”存款,并可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覆盖而选择更低的现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讨论稿规定来自非金融企业、中央银行、实体、公共实体部门的无担保批发融资统一设定为75%。考虑到75%的现金流出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从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获取融资来源的积极性下降,并进而可能减少对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影响实体经济活力,修订稿将此类机构无担保批发融资的现金流失率从75%下调至40%。此外,还特别规定此类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进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所谓已承诺信用便利是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已承诺、当前未提取的日常运营资金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满足日常业务需求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备用便利。讨论稿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第二类是非金融公司、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及多边开发银行;第三类是其他法人客户。修订稿虽然延续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细化了上述交易对手的分类,并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融资行为对交易对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5类:(1)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2)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3)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4)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机构;(5)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公共实体部门、管道、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类别中的实体。
对于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修订稿的流失率与讨论稿保持一致,仍为5%;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为10%,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为30%;对于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其信用便利与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40%;对于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别为40%和100%;对于其他法律实体,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100%。相比于讨论稿中第三类机构流失率统一设定为100%的规定,修订稿既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的分类,还体现了对于各类交易对手流失率的放松,确保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避免对实体经济的干扰。
(四)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资产
讨论稿第16段明确要求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即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100%),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这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着银行在压力时期或危机时期无法提取和使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该条款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时期更加倾向于储藏流动性以应对不时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动性以帮助其他机构度过危机,从而造成加重危机而不是减轻危机的影响。
针对该条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修订稿花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修订。比如修订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确表示,“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并进而导致其LCR低于最低标准是完全合适的”,“……在危机时期,银行可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进而使其LCR低于100%,因为在此情况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对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在压力时期动用其流动性储备,但监管当局仍应对此有所反应并做出合适的监管处理。比如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其监管处理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顺周期影响,即银行在压力时期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监管当局此时对银行仍采取公开信息披露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话,可能会加重市场对银行的压力,从而更加重了银行的流动性恶化程度。因此,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整套与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频率成比例的监管处理方案,以降低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四、新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种类及规模有限
尽管此次修订稿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是国际规则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高质量”特征的一种妥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金融产品、制度和机构创新力度较大,能够用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也较多。例如,花旗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末花旗集团的总流动性来源为3538亿美元,其中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证券共计2808亿美元,占总流动性来源的79.4%,且该比重较2011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仍然是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末,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分别为31749.43亿元和20061.11亿元,分别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2.72%和62.99%。
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由一级资产构成,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中二级资产定义的资产种类和规模较小的国情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展,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政策性银行、铁道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级资产相对匮乏虽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一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整体较高,但同时也表明银行资产较为集中,集中度风险较高。此外,由外汇占款较高导致的银行高存款准备金现象毕竟是不可持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过度集中于一级资产也无助于银行分散资产风险。
(二)二级资产计算中未纳入平仓机制,无法科学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
尽管平仓机制的应用显得比较复杂,牵涉到各类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计算,但由于其能够避免银行利用回购交易将那些无法在压力时期真实应对流动性压力的资产也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平仓机制的正确运用对于我国计算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平仓机制并未提及。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主体还主要是央行准备金,二级资产的规模有限,相应地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来置换一级资产的交易规模也较为有限。但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规模确实在逐年扩大,甚至已经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见图1),不考虑平仓机制将会对我国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计算造成不小影响。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和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各类市场层次逐渐完善,机构投资者类型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深度必将提高,短期融资交易规模也将大幅扩大,未来平仓机制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中增添平仓机制,这样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修订稿提出的对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应用较低的现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10%的现金流出率,也无法对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25%的较低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四)小企业标准与修订稿不一致影响银行客户结构转型
小企业作为流动性监管条款特殊处理的部门,银行与其交易能够享受较低的现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业存款可以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但修订稿的小企业界定是根据银行从其获取的资金规模(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少于100万欧元)确定的,与我国的小企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工信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制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如果接受修订稿的小企业标准,则我国商业银行吸收中小企业存款无法享受较为优惠的现金流失率,从而间接提高银行融资成本,影响银行争取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不符合我国支持小企业发展和银行客户结构转型的战略。
(五)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尚缺乏压力时期制度安排
我国的传统现实是国有银行是流动性输出部门,中小金融机构是流动性融入部门。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监管考核时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尤其大,也相应更容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如果将流动性压力分为异质性压力和系统性压力的话,则系统性压力时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程度也最深。一旦进入系统性流动性压力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紧缩行为将更为明显地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允许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压力时期动用流动性资产,从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相应低于100%,且不会接受更为严苛的监管惩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尚缺乏危机时期银行动用流动性资产的相关监管安排,可能导致压力时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加速危机时期的流动性枯竭现象。此外,缺乏压力时期未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特殊监管处理,可能导致银行在压力时期面临同样严厉的监管处罚,从而向市场传递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造成监管的顺周期现象。
五、对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丰富金融资产种类。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出现可喜成就,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逐步增加,但与商业银行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建议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种类及规模,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同时为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级资产,改善银行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结构。
二是纳入平仓机制,提高二级资产上限计算科学性。建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计算二级资产上限时纳入平仓机制,并借鉴修订稿思路,将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逆回购交易从平仓机制中扣除,避免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
三是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我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的出台,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四是在过渡期内按照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现金流出率。考虑到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商业银行客户转型的战略安排,建议在过渡期内(2019年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中小企业批发融资流失率,并将中小企业存款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引导商业银行争取中小企业客户。
五是借鉴修订稿降低对实体经济扰动的思路。修订稿突出的特点在于分类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便利产品的交易对手多为零售客户及非金融企业客户,形式以信用卡、“循环贷”为主。采用修订稿提出的较低现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银行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实现稳健流动性管理的同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溢出效应。
六是完善压力时期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建议我国除参照修订稿允许银行在压力时期提取和使用流动性资产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处理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教育问题,即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内容,避免简单地将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100%理解为流动性危机,加剧市场的不当反应。此外,在系统性压力时期,中央银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稳定市场信心,这要求在压力时期流动性管理框架中纳入央行救助的相关内容。
注:
①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资产管理实体。
②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新金融,2012,(11).
[2]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浙江金融,2011,(8).
篇2
流动性管理的主要规定
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欧美许多国家的银行虽然达到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但仍未能抵御危机。随着市场迅速逆转,一些银行流动性急剧消失进而陷入经营困境。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9月《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准则》,建立了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框架,并于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建立了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设定了流动性监管的两个量化指标,即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长期监管指标――净稳定融资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作为LCR 的补充,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主要引导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各成员国在 2015年至2019年实施逐年递增的过渡期政策,由于NSFR的适用性及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考察,该指标待经过进一步讨论修订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14年2月,我国银监会正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政策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2015年12月,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指出在2017年前,高级法银行1要披露季内三个月末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自2017年起,披露季内每日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并同时披露计算该平均值所依据的每日数值的个数。此外,实施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流动性覆盖率有关的定性信息,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的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影响、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构成情况等。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财务报告的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期末数值。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LCR的计算方式及主要交易对LCR的影响
流动性覆盖率(LCR) 是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 天内的现金净流出(net cash outflow)之比,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 LCR分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根据银监会2015年9月的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以HQLA表示)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其中一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压力条件下可动用的央行准备金和风险权重为零的证券。二级资产由2A资产和2B资产构成。2A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AA-及以上的非金融公司债、评级AA-及以上的不是由银行自身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和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2B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为BBB-至A+的非金融公司债。一级资产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时的折算率为100%;2A级资产的折算率为85%;2B级资产的折算率为50%。在比重上,二级资产的总额占比不能超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40%,2B级资产占比不能超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15%。
《巴塞尔协议Ⅲ》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普通股也纳入了2B级资产,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所公布的2B级资产并未计入住房抵押证券和普通股。笔者结合监管政策和市场业务,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了梳理(见图1)。
图1 LCR分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构成
资料来源:银监会、Wind资讯、中金公司研究
(二)LCR分母:未来30日的净现金流出
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以NCOF表示)。
1.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
预期现金流出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与其预计流失率或提取率2的乘积之和。根据稳定性的不同,不同负债在计入时给予的折算率也相应有所区分。总体来看,从存款角度,流出折算率由低至高排序为: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有业务关系的运营存款(清算、托管等)、无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存款。笔者对未来30天的现金流出分项进行了梳理(见图2)。
图2 未来30日现金流出分项
注:定期存款或同业存放虽然规定的到期日在30天以后,但由于可以提前支取,因此也要计算相应的折算率。
资料来源:银监会、Wind资讯、中金公司研究
2.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现金流入反映未来30天内所产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逆回购和证券借入、正常履约的协议性流入(主要是贷款及同业资产业务)和其他现金流入。
逆回购与证券借入反映机构在买断式和质押式逆回购与证券借入业务中融出的资金和融入的证券价值,逆回购交易中需要区分是买断式还是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交易需要区分抵押品的资产划分,不同的资产适用于不同的折算率。质押式回购统一折算率为100%。押品用于再抵押统一折算率为0%。
完全正常履约主要包括贷款、拆借的归还、存放同业到期、投资性工具、可提取的其他银行的承诺等。金融机构相关的现金流入需要额外区分业务关系,零售、企业存款、国家、多边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折算率均为50%。央行的现金流入折算率是100%。到期证券投资是指持仓债券恰好在一个月内到期的金额。
(三)不同交易类型LCR指标的影响
目前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包括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同业拆借和与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总结来看,机构间资金往来交易对LCR的影响需要区分交易的期限、是否含抵押券以及交易对手是否为央行。总体而言,30天以内的资金融出对LCR的影响小于30天以上的资金融出;担保性资金流出对LCR的影响小于无担保性资金融出;交易对手为央行对LCR的影响小于交易对手为同业金融机构,具体总结如下(见图3)。
图3 不同交易对LCR指标的影响
资料来源:银监会、中金公司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LCR考核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LCR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披露的2015年末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数据,有58家商业银行因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而纳入LCR考核,包含五大行、邮储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31家城商行、9家农商行。2016年底纳入LCR考核的商业银行新增5~10家。以偏保守的增速估计,预计2017年或新增5~10家城商行或农商行纳入LCR考核。加上因地方监管需要而纳入考核的商业银行,估计目前实际纳入LCR考核的银行数量在100家左右。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未来将有更多银行加入LCR考核行列。
从我国现阶段上市商业银行披露的LCR来看,五大行整体接近120%或超过120%,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的LCR仅略高于80%,特别是城商行平均水平明显低于100%的标准值。按照监管要求,中小型银行需在2017年底、2018年底将其LCR逐步提升至90%、100%。
(二)我国部分商业银行LCR偏低的原因
我国部分商业银行LCR偏低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我国中小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负债,期限错配较为突出。比如股份制银行的资金利用率高而流动性相对较弱,且同业负债一般都支撑着同业资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较为严重;同时,负债端对同业业务的依赖也较大,又由于同业负债本身不稳定,在LCR的计算中折算率较高,从而导致其本身的流动性覆盖能力较弱。二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特点导致LCR偏低,即贷款占比较高而债券占比偏低,收益权等占比较高而利率债占比偏低,贷款不能计入高流动性资产中。尤其是国有大行持有贷款在其总资产占比超过50%,股份制银行传统证券投资中应收款项类资产占比较高,其中以各类受益权、信用、非标等资产为主,而其持有到期、可供出售、交易的债券总量较少。非标类资产类似于贷款,不能计入LCR计算的高流动性资产中,使得LCR分子偏低,进而LCR偏低。
LCR考核的影响分析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和一系列标准,旨在实现银行自给自足,纠正对批发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和集团资金的过度依赖等问题。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加强,将压缩部分商业银行在短期负债和长期资产之间的套利空间,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传统的业务模式。虽然强化流动性监管标准可能对银行体系盈利产生影响,但将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利益保障程度。基于上文对我国商业银行LCR偏低的原因分析,在LCR及其他流动性考核下,商业银行可能会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增大LCR计算公式的分子:对高流动性资产需求增加
按照规定,我国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可按市值的100%计入优质流动性储备资产,AA-级以上工商企业债券(即非金融机构债)可按市值的85%计入优质流动性储备资产。因此,流动性覆盖率较低的国内中小银行可能会增加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债的配置。同时,为了限制银行相互持债,《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商业银行债(包括CD)不属于优质流动性储备资产,这可能会抑制其市场需求,对商业银行债的发行和流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2.减少LCR计算公式的分母:提高资金的稳定性,以长期融资替代短期融资来降低未来30天资金净流出,一般存款的争夺更为激烈
《巴塞尔协议Ⅲ》对个人和小企业存款设置的到期流失率较低(5%~10%),大中型企业存款略高(20%~40%),而同业负债(存款和拆入)所设定的流失率最高(25%~100%);通过限制同业负债的规模、占比、用途,进而相应降低商业银行吸收同业负债的积极性。同时,由于个人存款稳定性优于中小企业存款及金融机构存款,可能促使大中型银行加大对个人存款业务的争夺,也意味着商业银行传统的吸储压力与竞争加剧。由于定期存款可能提前支取而不能计入长期稳定负债,相比之下,活期存款由于成本更低可能更受银行追捧。此外,不可提前支取的大额存单由于稳定性好,也是很好的负债工具,因此越来越多的银行更加积极地发行大额存单。
3.降低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及流动性管理成本上升,流动性定价需更加精细化
由于流动性指标受限,商业银行可以借助同业存单等同业产品来调节(发行1个月以上的同业存单可以提高发行银行的LCR),将同业存单在LCR较低的银行与LCR较高的银行之间交易,并通过同业存单产品发行成本的变化来对流动性进行定价。这也就意味着 LCR考核所引发的流动性溢价可以纳入内部定价中,有助于完善不同流动性产品的区别定价,提高商业银行发展流动性、节约型业务的积极性。从这个角度说,LCR考核对于银行产品设计和偏好及其分行内部定价竞争会有一定影响。
(二)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1.不利于当下流动性次中心的网状结构,容易导致考核时点的流动性冲击或缺口
现阶段我国回购市场中最主要的回购方式是质押式回购,融出方收到质押券不能算作分子HQLA,在30天以内的质押式回购融出情况下:一是对于本身有头寸融出的机构而言,如果LCR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少,那么 LCR大于100%银行的LCR会小幅提高,而LCR小于100%银行的LCR会小幅下降。二是对于先融入后融出的机构而言,LCR的分子分母会同时下降,这一过程会导致LCR低于100%银行的LCR下降。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银行间资金拆借有二级中间商的网状模式特点,即大行融出资金给中型银行,中型银行作为中间商再融出资金给中小银行或非银机构,在此过程中中间商银行的LCR会下降,从而不利于流动性的传导,因此中间商银行在季末融入融出的意愿较弱,容易导致流动性冲击。
2.LCR可以通过同业存单或回购交易来调节,但因考核从严而定价更高
LCR考核目的在于提高流动性覆盖率。从负债端的角度看,零售客户、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折算率是逐步增加的,有助于中小银行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实际业务中,银行可以通过发行1个月以上的同业存单或债券提高自身的LCR,即可以通过存单或回购在资金富余银行与资金紧张银行之间买卖/转移,从而达到阶段性提高LCR的目的,但需要滚动发行。
从同业存单发行的角度看,现阶段同业存单有较多优势:一是计入应付债券,无需缴准;二是相比于同业存款,不存在提前支取问题;三是相比于零售存款,批发性融资效率较高;四是目前尚未纳入同业负债口径,不受127号文同业负债不能超过总负债1/3规定的约束。因此,同业存单深受融资银行(发行人)的喜爱,是中小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扩张利器(相当于从大行借入准备金)。从LCR计算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可以用同业存单替换同业存放(同业存放计入分母流出可降低LCR),有助于提高LCR指标,因而未来商业银行同业存单发行意愿较强,且银行有动力把同业存放转化为同业存单。
从同业存单持有的角度看,虽然同业存单流动性好、收益性较高、不太用担心违约,深受投资者喜爱,但受制于流动性考核从严,如不考虑价格因素,持有意愿本身或许会下降:一是由于同业存单不计入HQLA,对于商业银行持有人而言,持有同业存单不如一般的债券更不如利率债;二是货币市场基金因同业存单不可提前支取且市值计价,对其持有偏好转向保守。
从整体来看,未来同业存单的发行意愿较强,但持有意愿或将下降,将影响同业存单的供需进而体现在其发行利率上;而同业存放发行意愿下降,但持有意愿或小幅上升。此外,如果未来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并且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要求纳入监管之后,负债端的同业存放向同业存单的转化或将更为显著。
3. 同业业务期限错配受挤压,影响同业链条的扩张,中小
银行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
实施LCR考核之后,由货币基金、同业存单所衍生出的一些同业套利模式也将受到影响。比如套作同业理财、委外和债券,从同业存单到同业理财、再到债券,一般情况下,每个环节都存在正利差,因而银行有动机发行同业存单去购买同业理财,在同业理财规模增加之后也会增加对债券的配置需求,这也是过去同业理财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而对于一些同业业务较多的银行而言,传统的同业业务采用期限错配,即借短买长,比如借入短期资金去支撑一个月以上的资产,从而会降低LCR。因此,LCR的考核也会使其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空间受限(见图4)。
图4 同业业务链条
4. HQLA存在缺口,对高流动性的利率债形成一定利好
伴随着我国LCR考核指标的不断提升(未来将从80%逐步提升至100%)、更多中小银行因规模超过2000亿元而被纳入考核,以及监管方面更加重视流动性考核,上市银行(主要是股份制银行)的HQLA缺口较大,若以100%要求,HQLA缺口近万亿元;城商行、农商行因其经营结构原因,LCR考核压力差异加大,有的相对轻松、有的压力较大,合计的HQLA缺口在千亿元的量级。
基于对国内上市银行中全国性银行的静态测算,若要满足LCR考核,则我国上市银行的HQLA缺口约在5000亿~10000亿元,如果不降低分母,相应需要增加分子中高流动性资产的规模。2017年LCR标准从80%提升至90%,那么股份制银行2017年将有2000亿~3000亿元的HQLA缺口。由于高级法银行2017年起由季末考核变为季度内日均考核,大型银行或将因此收紧回购尤其是信用拆借资金的融出,股份制银行高流动性资产的缺口或将小幅扩大。由于2018年LCR考核指标将从2016年季度末时点的80%提升至季度内日均简均的100%,若用现在的口径静态测算,对应的HQLA缺口将扩大至6000亿~10000亿元。五大行尽管现阶段LCR均值在120%~130%的区间,但由于LCR的考核更为严格,叠加2018年即将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因此也会强化持有HQLA。
城商行、农商行中HQLA缺口的差异较大,主要由于不同机构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度和资产稳定性不同。对于那些依赖同业业务扩张的机构来说,LCR考核压力将会较大,也要求其分子端增加对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但对于那些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且业务较为均衡的机构来说,LCR考核压力并不大。因此,总体上城商行、农商行的HQLA缺口相对较小,大约在几千亿元。
面对HQLA缺口,商业银行一方面增加HQLA配置,即增加类资产、类资产,如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债等。而同业资产因为不计入LCR分子,对LCR考核没有帮助,甚至占用资产配置额度,并且也是近期监管的重点,预计同业资产后续的发展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从整体来看,LCR旨在保障商业银行在严重压力环境下,有足够的无担保的高流动性资产以覆盖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需求,避免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流动性风险积聚情况发生。由于现阶段部分银行流动性在未来标准提高后达标存在一定困难,因而考核从严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资产配置、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以及流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可能对债券市场资产配置产生影响。
注:
篇3
——PeterS.Rose,CommercialBankManagemengt
银行的流动性,指的是一种再不损失价值情况下的变现能力,一种足以应付各种支付的,充分的资金可用能力。
——胡庆康,现代货币银行学教程(第二版)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保持随时可以适当的价格取得可用资金的能力,以便随时应付客户提存及银行支付的需要。
——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
由此看见,虽然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定义各异,但实质基本一样,即为一种可以及时、以可接受的成本获得流动资金支配的能力。
2金融理论中的“流动性”
(1)早期的流动性研究是在经济学领域基于交易成本而提出的,进而在不同的金融理论研究领域中进行了深入探讨,可以分为资产流动性、市场及机构的流动性等方面。
①资产流动性。在资产流动性方面,主要是基于资产变现能力的流动性研究。自凯恩斯以来,与资产的“可交易性”直接相关的“变现能力”,是金融学界对流动性概念最常见的一种解释,即“当经济主体可以在承担较低交易成本的条件下,以一个合理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种资产时,这种资产就具有流动性”。在经验分析中,这种流动性的测度主要是通过资产买卖价差来进行计量与比较。提出了一个流动性的评级方法,运用三期模型来分析,给出同一状态下的两种资产组合转换的交易费用的向量表达,如果两个原资产组合A和B可以转换成同一资产组合S,其中B是A的线性组合,则可以说明A的流动性不小于B的流动性。剑桥大学的Haan教授指出流动性与资产转换前期购买资产所需的成本相关,并提出度量流动性的一个T指数,用于测度一个经济实体为避免将来的资产转换费用而愿意放弃的财富的最大值。
②市场流动性。在市场流动性研究方面,主要是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的研究。市场流动性既和资产流动性密切相关,又有所不同。金融微观结构理论中的市场流动性指的是“一个流动的市场是参与者能够快速变现的市场,大宗交易对市场价格仅有较小的影响”,即交易的可立即执行性、交易得以实现所需要的成本以及对交易的缓冲能力等等,其刻画主要通过紧度、深度和弹性三个指标实现。
③机构流动性。在机构的流动性方面,Byrant和DouglasW.Diamond和PhilipH.Dybvig在两篇旨在研究银行存款契约以及银行危机的经典论文中提出的流动性需求模型,可表述为:当经济主体在想实现消费的任何时候,如果某项资产能使这种需求在跨期优化中得到满足,那么这种资产就具有流动性。
Diamond与Dybvig从微观角度分析银行的流动性,合作开发了一个用于证明银行的存款合同可以提供一个比交易市场配置更优结果的模型,在模型中解释了银行是如何吸收存款的。投资者面临着能够带来流动性需求的隐藏风险,发现是银行挤兑引起了真正的经济损失,并研究了能够阻防止这种挤兑的存款合同,政府提供存款保险会导致较优的配置结果。
Kaufman在其关于流动性和银行失败的模型中认为,在买卖双方关于资产未来价值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原始资产是不流动的,这种非流动性,与消费者的流动性需求结合起来就产生了银行业,从而带来了流动性危机。Mishkin证明了银行机构的存在可以减轻逆向选择所引起的非流动性问题。当银行失败时,流动性需求增高,同时生产也就降低。DouglasW,Diamond和RaghuramG.Rajan论述了银行在企业家对于存款人的流动性冲击的缓冲器作用,一方面肯定了企业家的博弈能力,另一方面也强调正是银行资本结构的脆弱性使他可以创造出流动性,并使得借款人可以从存款人一旦受到流动性冲击导致项目资产清算的风险中解脱出来,从而,原本企图防止挤兑的一些稳定性政策,如对资本金的要求,转换的暂停都可能减少流动性的创造。
(2)银行的流动性问题。
流动性资产,包括短期的存款和证券、长期可买卖证券,抵押资产情况,对贷款出售或证券化的能力,中央银行的流动性工具以及其他资产流动性的资源。作为负债经营的产业,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看来,一方面反映了银行的清偿能力,即该银行所拥有的债权是否足以抵偿其所负担的债务,另一方面就是流动性的问题,也就是说银行的现有资产能否应付到期的债务。对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分析集中在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以及资产特征的分析上,其中都会包括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负债期限结构、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等。对流动性分析还包括资产的变现能力分析,其中包括资产本身具有的流动性、资产强制出售的流动性等,这是银行履约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对银行功能的研究上,Bryant、Diamond和Dybvig开始强调银行提供流动性的服务功能,指出银行是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由此出发,Diamond和Rajan在研究银行流动性创造时,在金融脆弱性和挤出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得出银行的资本率对流动性的创造起到了抑制的作用。而对同一问题的研究上,Allen和Gale基于风险吸收理论出发,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银行的资本率和流动性的创造是成正比的。银行创造的流动性越多,为应付储户提存而需要出售非流动性资产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越严重。银行资本越雄厚,对这种风险和损失的承担能力就越强。得出类似结论的还有Diamond和Dybvig,Allen和Santomero,尽管许多银行学说和规章制度是以脆弱的流动性转换模型为基础的,这种观点并没有坚实的经验基础。AkashDeep,GuidoSchaefer进行了实证研究,利用美国商业银行的数据,以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规模大小的不同来衡量流动性转换的金额,研究结果显示转换的数量很少,存款保证在推动流动性转化中有一定的贡献,因为存款保证金能够替代了大多数没有保证的资产,扩张储蓄和贷款却没有相应的效果;相反的,贷款组合中的信用风险却阻碍了流动性的转化。
3流动性管理理论中的流动性
另一个角度来看,对银行本身的流动性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流动性管理的分析上。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理论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最后发展为较为成熟的资产和负债相结合的理论。
3.1资产管理理论(资产转换理论)
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最初是使用的资产流动性管理,也就是银行从资产方面“储存”流动性。该方法又大致经历了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三个阶段。
(1)商业贷款理论。
银行的商业贷款尤其是短期贷款可以说是具备流动性的特点的,倘若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那这部分资金就可以作为流动性资金来满足客户的提现要求以及新增的贷款需求,只要银行能够正确选择贷款组合,再配之一定的有效投资组合,银行就能保证其资金流入能够满足流动性需求。但是这种短期贷款组合往往因其期限较短而收益性较差,从而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并且,由于该理论产生与商业银行经营的初期阶段,经济相对平稳,尚未出现整个经济环境的波动,所以未能考虑到贷款偿还的外部经济条件,一旦出现经济严重衰退或萧条,则哪怕是短期商业贷款也未必能保证按时偿还,违约率的增长仍然会使银行陷入流动性困境之中。因此,当20世纪30年代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大萧条的出现使得该理论无法再适应新的情况,从而资产转换理论应运而生。(2)资产转换理论。
该理论不再只认定短期贷款的流动性,而是认为银行的流动资产都可以用来满足银行的流动性需求。这里的流动性资产是指那些能够在发育良好的市场上以合理稳定的价格迅速变现的资产,一般情况下,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等等都被银行作为流动性资产的主要形式,同时长期贷款也可以在日渐成熟的二级市场转让从而变现,因此银行是否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流动资产或转让未到期的长期贷款成为银行流动性能力的决定性因素。该理论的不足之处仍然是未考虑流动资产变现的外部经济环境,当经济增长时,贷款需求的增加会使得市场利率提高,此时债券市场利率下降,因此变现债券类的流动性资产机会成本增大,会影响银行的盈利。
(3)预期收入理论。
预期收入理论于20世纪50年代产生,将银行的流动性需求和客户的预期收入相联系,认为客户的预期收入与其是否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有关,只要银行能根据客户的预期收入来安排合理的贷款组合就可以避免发生流动性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但是仅凭银行主观推断客户的预期收入未免增加风险,而且客户的未来收入会受到整个社会经济情况的影响,未来社会经济环境往往又具有不确定性,客户未来收入的波动也会影响其还款能力,从而使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
总的来说,资产理论就是要使银行将流动性资产作为储备,一旦发生预期之外的流动性需求可以立即在二级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些资产,迅速变现。对于银行经营来说比较安全,也有利于维持客户的信心。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①持有这些流动性资产就意味着放弃高收益的资产,即存在机会成本;②变现政府债券之类的流动性资产往往会对银行的信誉,客户的信心有不良影响;③变现资产会有一定数量的交易成本。
3.2负债管理理论
20世纪60年代负债管理理论盛行,其主要思想就在于不是通过单一的资产来储备流动性,而是倾向于从负债方面来进行流动性管理。它认为持有现金资产和变卖流动性资产并不是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唯一方法,银行可以通过在货币和资金市场上主动负债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这样就可以保证一定的盈利性,而且在市场资金充裕时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借入资金。但是这种做法的风险较大,一旦市场出现动荡,银行就可能到期不能筹集到相应的资金,从而陷入困境。
3.3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平衡流动性管理理论)
篇4
流动性对于企业的意义犹如血液对于人体一般,是企业经营的一项基本资源,充足的流动性可以用来满足预期和突如其来的现金流出,满足企业规模扩张的需求,保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反,因缺乏流动性而无法及时满足债务偿付义务,将会危及企业的活力,严重的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流动性管理对于企业而言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那些负债较高、固定资产占比较低,拥有大量流动资产的金融机构,其活动的本质就是作为流动性的通道,故而对流动性的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
流动性的含义和来源
流动性的含义。对流动性进行系统研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流动性的含义,准确的定义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内容。流动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流动性特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它们在性质上属于容易变现的资产;广义的流动性是指需要货币时获取现金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时间上的及时性、价格上的合理性以及数量上的充足性。美国银行业协会对流动性的定义为:银行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来满足客户当前或未来的资金需求。加拿大财政部金融机构监理局将流动性定义为一种能力,具体指一个机构可以及时地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足够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来应对到期的承诺。这些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对流动性的定义都是广义的。在广义的概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一项资产,是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性来源之一。目前对流动性的研究也大部分泛指广义上的概念。
流动性的来源。流动性的来源渠道有很多,但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如销售产品回笼的资金,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资产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或分红即属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该来源是一种基础性的流动性来源;二是通过筹资活动获得资金,包括短期筹资、中长期筹资以及权益筹资。不同的筹资来源可以应对不同的流动性需求,以金融机构为例,短期非急迫的流动性需求可以通过回购、隔夜拆借等手段解决,长期非急迫的流动性需求可以通过信用借款、发债或股权等方式解决,对于急迫的流动性需求则要采取非常措施,如担保筹资、向央行借款等。在正常的经营情况下,通过负债获得资金是一种很好的流动性来源,但是当发生系统性危机或者机构自身的信用受到市场质疑的时候,筹资困境会诱发资金的流出,增强现金流入的困难;三是通过销售资产获得资金,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资产能否及时地按照账面价值变现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资产所处市场的深度(反映承受大额交易的能力)、广度(反映参与者的多少)等。其中容易变现的资产可作为流动性储备,流动性储备是所有流动性来源中最可靠的。企业为了应对意外的流动性需求,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资产,但流动性储备资产的回报率是最低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会尽可能地降低此类资产,合理的流动性储备规模是在流动性风险和盈利之间寻找平衡。经营活动和销售资产取得的现金属于内生流动性,筹资属于外生流动性,流动性储备犹如水池中的水一样,现金的流入似水池的进水口,现金流出似水池的排水口,当资金的流入大于流出时,流动性储备就会增加,相反,当资金的流入小于流出时,流动性储备就会相应减少。
应对需求时流动性来源的安排顺序。一般而言,以上三种流动性来源在满足需求时,未担保的筹资安排是在经营现金流之后的第一道防线,出售资产变现是最后一道防线。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抵押或者卖出资产,尤其是那些固定的或者关乎企业生存的重要资产,将减小企业的财务弹性,降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当然,这样的一种顺序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有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景来综合考察各个来源的特点。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正常情况下,银行借款是一项很好的流动性来源,但当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自身经营、声誉发生重大损失和变化时,银行借款将会变得异常困难,出售资产将会成为获取流动性的首选途径。
流动性风险的含义和分类
流动性风险的含义。若在流动性概念的基础上来定义流动性风险,那么流动性风险的概念将更为具体,它是指企业不能根据需要而以正常的价格(合理的融资成本和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时获取现金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企业在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一种主要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强、冲击破坏力大的特点,尤其对于高杠杆经营的金融机构,其被称为“最致命的风险”。在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很多资本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充足的流动性来应对债务,被迫进行合并或者被收购,甚至走向了破产清算的境地。这次危机证明了流动性风险爆发的突然性和严重性,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成为金融机构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分类。流动性风险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流动性需求。流动性需求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流动性缺口,即现金的流出大于现金的流入;二是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资金。
其一,错配型流动性风险和突发型流动性风险。从流动性缺口产生的原因上,可以将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错配型流动性风险和突发型流动性风险。错配型的资金缺口是指由于资产负债期限和规模错配导致一定时期内现金的流出大于现金的流入。如短债长用的情况,短期负债到期后需要偿还,但资产期限尚未到期无法及时回流现金,从而导致净现金流出。对于提供流动性转化的金融机构而言,这样的错配是无法避免的,是由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质和资产负债表结构本身决定的,从性质上讲是内生的。突发型的资金缺口指资金的需求超出了金融机构的计划,或者现金的流入低于金融机构的预期,导致没有充足的资金应付突发的现金需求。造成突发型资金缺口的原因有很多,大体可以归为四类:一是无法预测的现金流量。二是不利的法律或者管理部门的裁决;三是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和企业的负面印象。在现实的经营环境中,大部分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一些在时间或者数量上无法预测的现金流量,如居民储蓄存款、开放式基金的赎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性投资等项目在时间和数量上均不确定,并且无法预测的程度越高,突发型流动性风险也就越高;四是不利的法律或者部门裁决会带来紧急的支付、赔偿和停业的成本。这会对经营活动和相关的现金流量造成暂时的或者永久的破坏。企业财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其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无法预测性,如果管理不规范,就会增加预测企业现金流的难度。企业的负面印象会改变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方式,降低交易和减少资金供给,使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变动不可预测。总体而言,突发型的流动性风险往往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或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而引发,是一种“间接的、结果性”风险,从性质上讲是外生的。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流动性风险早已蕴含在资产负债表的脆弱性中,而一些触发性的事件会将其暴露出来,流动性缺口的产生往往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二,筹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从获取资金的方式上也可将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筹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筹资流动性风险是指不能根据需要在成本合理的程度上获得未担保的筹资而遭受损失的风险。造成筹资流动性风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负债不具有连续性;缺乏融资市场渠道;负债筹资来源过度集中和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当信用资金的提供者不愿意将到期负债继续提供给企业使用,或者企业被迫接受增加的成本来保证负债来源时,往往表明企业的筹资流动性风险已经存在了,信用资金的连续性可以作为筹资流动性风险的早期信号。缺乏融资市场渠道意味着企业无法进入特定的融资市场,从而被迫接受较高的融资成本,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那么短时间的资金需求将被局限在需要资产抵押的回购市场上。企业过分依赖单一的产品、市场或者贷款方也会增加筹资流动性风险,因为过度集中的筹资来源一旦停止,企业想要寻找到替代性的融资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当然,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比如金融系统流动性趋紧,同样会增加企业筹资的难度。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不能根据需要按照账面价值将资产变现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包括以不合理的贴现折扣比例将其资产作为抵押品,或者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卖出其资产组合。通过资产获取流动性的方式包括抵押无负担的资产获取贷款、出卖流动性资产获取资金、进行资产证券化、变卖非流动性资产等。这些方式一般与资产流动性风险的高低相对应,如果企业拥有充足的营业现金流量和筹资来源,就不会面临资产流动性风险,当资产流动性风险较低时,企业可以通过抵押资产获取现金,如果企业通过变卖非流动资产来获取流动性,则意味着企业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已经很高了。影响资产变现的因素包括资产市场性的缺乏、缺少无负担的资产、资产过度集中、企业自身高估资产价值、贷款抵押物不充分等。资产市场性的缺乏意味着资产不容易或者根本无法变现,比如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的售卖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容易及时变现以满足流动性的需求;缺少无负担的资产表明企业缺乏可处置的资产,那么通过资产获取流动性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资产过度集中存在两个含义,一方面指企业拥有的头寸相对于市场容量来说占比较大,另一方面指某一资产的头寸在企业整体资产规模中占比较大。过度集中的资产可能会由于市场深度不够而无法按照账面价格整体变现,例如企业某一金融资产进行大规模抛售时,市场价格有可能出现大幅度下降,从而影响资产变现的价值。过度集中的资产也有可能遭遇因市场突然变化而无法变现的风险,2007年的金融危机使得“次级债券”交易几乎停滞,大量持有该类债券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而如果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被高估,那么企业以该项资产为基础获取流动性的数量必将低于企业的期望值。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贷款项目出现风险,那么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回收资金;但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本息金额,那么金融机构将会遭受损失。
其三,流动性漩涡。筹资流动性风险或者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出现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带来财务困难。但在某些情况下,筹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会同时出现,形成流动性漩涡,造成失去偿付能力的危险。流动性漩涡可以由内部或外部因素诱发,企业首先出现筹资困难,被迫出售或抵押资产,从而降低财务弹性,引起利益相关人的担心,抽离资金,导致企业筹资更加困难,进一步出售资产变现,最终进入财务困境,造成偿付危机。
流动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流动性管理的目标。流动性管理的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应对未来流动性需求,确保企业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其核心是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虽然极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漩涡)发生的概率极低,但破坏性极高。正常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能始终储备足够高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极端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是将流动性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保持快速发觉流动性问题的能力,一旦发生异常情形,可以采取措施迅速获取流动性。
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方式。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金融风险的覆盖方式不同(详见表1),市场、信用和操作风险会造成资产损失,侵蚀企业的资本,需要通过资本来覆盖损失,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在一定时间段的累计净现金流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是需要现金的流入,资本在这方面的作用有限,应对流动性风险需要靠高流动性资产的出售或借贷市场上资金的融入。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是减少净现金流出和用流动资产抵消净现金流出的风险组合。如果一定时间段内,符合条件的流动性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超过了该时间段内的现金流出,那么流动性风险就能实现完全覆盖。而某时间段的现金净流出和可变现资产的现金流入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市场地位以及市场的状况息息相关,所以流动性风险必须在不同的情景下进行分析。
影响企业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包括内外两方面。以金融机构为例,内部因素包括资产配置结构、筹资能力和经营状况等,非流动性资产占比较高、过多的流动性负债支持长期资产、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经营亏损等情况的出现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变现和筹资来源,引发流动性风险。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的变化、行业的发展状况等,经济增速下滑、紧缩性货币政策、金融行业的周期性变化等会对个体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就个体金融机构而言,外部因素是不可控的,属于系统性风险,而内部因素是可掌控的,也是企业控制流动性风险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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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结合《巴塞尔协议Ⅲ》和国情,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定性要求,促进我国银行业建立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此外,《办法》构建了多维度、多情景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体系及工具。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这部分的内容构成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2.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4.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这部分的内容构成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体系的整体框架。“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四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方法和手段。《办法》最后是四个附则。
二、借鉴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从而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两个定量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引入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将着重解决金融危机中凸显的资本流动性问题。主要涉及有两个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比率的计算都涉及对不同类型的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分层,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的换算,以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情况。流动性覆盖率衡量银行是否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衡量银行是否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三、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四大指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四大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是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不低于100%,其意义:确保单个银行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
2.净稳定资金比例。净稳定资金比例目的是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其意义: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3.存贷比。存贷比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
4.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比例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二) 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
《办法》提出了涵盖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多个维度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框架及工具。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和监测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即监测工具主要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有关项目未来一定期限的现金流量,并将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减获得的差额。流动性缺口率是指未来一定期限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缺口与同期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的比例。核心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比例是指商业银行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合计余额占各项存款的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款项等业务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占总负债的比例。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对某种重要币种表内外项目单独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主要用以监测商业银行重要币种的短期流动性风险水平。重要币种是指以该币种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三)新监管标准的特点
1.监管指标结合国内外,监管对象标准一致
监管指标结合国内外,既引入国际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又保留了符合国情的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主要监控的是银行短期的流动性风险,而净稳定融资比例则关注长期流动性风险。”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曾表示,“银监会参照国际上新的流动性要求,引入这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同时,保留了以前跟中国国情吻合的监管指标,比如说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标准一致。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外资银行流动性自足能力的监管。《办法》统一了对中外资银行具有共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以建立覆盖中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时针对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规定。此外,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跨境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办法》还进一步强调了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并规定对重要币种应单独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2.扩大流动性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加强全面的风险管控能力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指标区别于传统的流动性比例、净流动性资产和资本金等传统概念,新指标计算几乎涉及资产负债表内外业务的各个方面对资金流变动的潜在影响。
净稳定融资比例主要用于保障各种衍生品、表外风险暴露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能够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目的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3.前瞻性分析;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是达到独立又互补的两个监管指标,前者要求在压力情境下,银行的流动性能够至少坚持30天,后者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反映了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前者可以加强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后者则可鼓励银行未雨绸缪,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关于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及工具全面已经阐述。
为了缓冲上述两个指标对银行的冲击,监管当局设定了宽限期,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标准。日前,新上任的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健全科学的流动性考核体系,严格执行存贷款指标日均考核要求,严禁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规避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套利。加强对国际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理解和应用,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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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在特定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筹集相关资金来满足客户当前或未来一段时间资金需求的能力。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银行的流动性包括三个关键的要素:资金、取得资金的成本以及取得资金的时间。
流动性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商业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但是实质上流动性风险是信用、市场、操作、声誉及战略风险长期积聚、恶化的综合作用结果。如果这些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最终就会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进而引发商业银行的生存危机。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商业银行所出现的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存款人对同行业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担忧,进而发生连锁效应引发国家范围内的行业系统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方法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贷款和投资中,并倾向于期限长、收益大的资产;另一方面,负债经营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又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来应对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需要。以避免发生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因此选择恰当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把握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指标法
流动性指标法是各国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方法之一,其做法是首先确定流动性资产的种类并进行估值,然后确定合理的比率或指标并用于评估和监控。以下介绍指标法中常用的指标和比率。
(1)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比例是财务分析中分析流动能力的重要指标,是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率。衡量的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目前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25%。
(2)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依存度反应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中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该比率越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越稳健。核心负债依存度是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根据银监会在有关文件中的解释,核心负债是指那些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对利率变化不敏感的负债,季节变化和经济环境对其影响较小;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应该低于
(3)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的核心指标之一,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的比例。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10%。
(4)存贷款比例。存贷款比率是贷款总额与核心存款的比率,是一种传统的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指标。该比率越小则表明商业银行存储的流动性越高,银监会对这一指标的监管要求为不得超过75%。
(5)流动性覆盖率(LCR)。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新的流动洼风险监管指标,且将最f邸艮设置为100%。
LCI=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这一指标的计算指定30天为期限,而引入这一监管比率的目的在于强化短期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监控,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个合理的水平。
(6)净稳资金比率(NSFK)。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又―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底限也为100%。
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这一比率的计算以一年为期限。引入这一比率的目的是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
除以上介绍的比率之外,还有一些常用的比率,如超额备付金率、现金头寸指标、核心存款与总资产的比例、贷款总额与总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易变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及大额负债依赖度等。
使用流动性指标法的优点在于简单实用,可以直观地理解当前和历史的流动性状况。其缺点在于属于静态分析,无法描述商业银行未来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由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特质及获取流动性的途径和能力各不相同,必须综合多种比率、指标以及相关的内外因素,才可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评估和判断。
2、现金流分析
通过商业银行对短期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预测和分析,可以评估商业银行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一般表现为流动性剩余或赤字。当流动性出现“剩余”时,商业银行必须考虑这种流动性剩余头寸的机会成本;若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赤字”,则必须考虑这种赤字可能自身运营带来的风险。根据历史数据研究,当剩余资金与总资产之比小于3%~5%时,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个预警。
实践证明,为了合理地预计流动性需求,可以将流动性“剩余”或“赤字”与融资需求在不同时段进行比较,其目的是预测新贷款净增加值、存款净流量以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净流量。然后将上述流量预测值加总,再与期初余额相加,获得未来时段内的流动性头寸。
现金流分析有助于真实、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在未来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但是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日渐复杂,现金流量的可能性和准确性随之降低。在实际操作中,现金流分析法和缺口分析法通常―起使用、互为补充。
3、其他评估方法
除采用上述的流动性比率法和现金流分析法以外,商业银行还广泛利用缺口分析法和久期分析法来深入分析和评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1)缺口分析法。该法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是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较好的方法。缺口分析法是针对特定时段,计算到期资产和到期负债之间的差额,来判断商业银行特定时间内流动性是否充足。
商业银行的贷款平均额和核心存款平均额之间的差异构
成了所谓的融资缺口,如果缺口为正,商业银行必须动用现金和流动性资产,或者介入货币市场进行融资。为了实现赢利目的,商业银行的短期资产与负债的差额通常为负数,但商业银行必须确保此项差额得到了有效控制,并有足够能力在需要时迅速补充资金。
积极的流动性缺口分析的期限很短,通常为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活跃在同业拆借市场和易于在短期内筹资的商业银行来说,可以具有较短的流动性管理时间期限;而活跃在长期资本和负债市场的商业银行则需要采用较长的期限。
(2)久期分析。由于利率变化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造成流动性状况发生变化,因此久期分析经常被用来分析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影响。
用DA表示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DL表示总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v^表示总资产的初始值,vL表示总负债的初始值,R为市场利率,当市场利率变动时,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可以表示为:
久期缺口可以用来衡量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其流动性的作用效果:
久期缺口=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一(总负债/总资产)*负债加权平均久期
当久期缺口为正值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资产价值增加的幅度比负债价值增加的幅度大,流动性也随之加强;反之则相反。
当久期缺口为负值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流动性也随之减弱;反之则相反。
当久期缺口为零时,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没有影响。
总之,久期缺口的绝对值越大,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影响越大,对其流动性的影响也就越显著。
目前最值得推荐的做法是,商业银行同时采用多种流动性风险评估方法,来综合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过程见图1。
1、资产负债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属于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失衡,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因此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的控制与缓释。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和审慎性原则,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要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从流动性风险的源头开始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1)资产的变现能力。资产的变现能力衡量的是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包括变现需要的时间以及变现的成本。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基础建设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深度、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交易和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要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不仅在于资产本身的性质,还需要考虑金融市场的活跃性和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充足。
(2)负债的稳定性。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即融资来源的稳定性。提高负债稳定性的方法包括: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市场波动较大的债务依赖;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
2、现金流量管理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分析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有助于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现金流量管理的核心部分是现金流的预测。现金流的预测主要分为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目的在于评估商业银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短期现金流的预测主要服务于头寸管理,针对1-7天内发生的现金流,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预测比较有经验,因而预测比较准确。由于现代商业银行交易的产品日渐复杂,预测长期现金流则较为困难,与此对应的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应于现金流预测中的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可以针对短期,也可以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便及早发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最好的做法是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对应期限内的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的计算步骤可参考图2。
商业银行在设定现金流限额时应尽量保守,并通过返回检验确定该限额的有效性,同时对所有超限额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分析原因,必要时还需要调整现金流预测的方法和模型。银监会在这方面的监管要求为“现金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鼓励商业银行按更长时间段进行测算。”
3、压力测试及情景分析
由于现金流预测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需求,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其流动性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析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商业银行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是多久,与此相应的监管要求为“商业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最短生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考虑到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还需要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在设计压力情景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还要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使假设条件涵盖来自于市场、信用、操作、声誉等多个风险类别的市场波动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并充分反映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高度相关性。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商业银行应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包括核心资本金和附属资本金的比例,持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计划。
4、应急计划
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吸纳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在完善流动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同时,制定不同情况下的应急计划。
应对流动性危机的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变现和负债融资。资产变现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变现,其中要加强备付金的管理。负债融资的渠道主要包括向央行借款、银行间市场拆借和发行金融机构债券。
商业银行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因素,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危机、长期性危机和压力的情景,并预设触发条件和实施程序。
四、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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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特征之一就是金融领域关联性的显著提高。我们可以看到,在过去的40多年里,全球GDP增长了4倍,贸易增长了10倍,银行业资产增长了14倍,广义货币供应增长了40倍。金融交易总量的增长速度远超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
同时,传统意义上距离非常遥远、相互影响很小的各个金融市场之间的相关性明显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交易活动将各个经济体的生产、消费和进出动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通过金融交易活动,特别是衍生产品的期限转换、币种转换和风险转换功能,各个国家经济、贸易和资金流之间的紧密程度大大提升,同时,其风险特征也更趋复杂化。
这种全球范围内经济金融关联度的提高,会带来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
其正面效应是各个经济体能在全球产业布局中,以其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参与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产业链和供应链通过资本的高效运作,在全球各地得以组织起来,并带动当地经济增长。例如,一部苹果手机的供应链中,零部件的技术开发、制造和分销等,都涉及跨境的商品、人力和金融服务的流动,其成本和利润得以在全球分布,这种配置始终以效率为优先。
这种关联性的负面效应,则体现在某一个环节的变化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更加容易传递,而且影响的范围更广。例如日本东京大地震、泰国洪水等自然灾害给全球某些产业供应链造成的影响。这种负面效应一旦加上金融活动的参与,便令所谓的“合成型谬误”(fallacy of composition,即单体理性防范风险的行为引发体系的不理性结果)现象更为严重。
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活动的共振一旦形成,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难度就会进一步增大。此次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演变的过程中,各个国家的政府、实体经济、家庭等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的债务与风险的相互影响和传递,为我们提供了最为真实的负面效应案例。
然而,我们对这种新形势下的经济金融的关联性、波动性的认识还处于初始阶段,对其导致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脆弱性的认识也很肤浅。同时,对于这种关联度的发展趋势及其长远影响,也还没有答案。
尾部风险是重大难点
尾部风险,即所谓的小概率事件,本身并不是什么新概念,但在新的高关联度的经济金融环境中,其展现出了难以识别和管理的特点。比如说,欧洲债务危机下产生的 “欧元解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典型的尾部风险。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时,以及随后欧洲爆发债务危机之初,“欧元解体”的问题并没有进入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模型当中,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人员甚至可能认为,这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小到连尾部风险都算不上。目前的现实却是,许多银行已经实质性地通过安排在欧洲不同国家的资产和负债总量相匹配的方式,来管理欧元解体将导致的资产负债双方货币不匹配风险。
另一个管理尾部事件的方式就是通过购买新的金融避险工具,如CDS或合成的避险头寸(synthetic hedging instruments)。但希腊国债的CDS无法有效交割,摩根大通最新投资组合避险失败等现实,再一次让我们不得不怀疑管理尾部事件的有效性。
这次危机以后,越来越多的新的金融风险管理难题如“太大不能倒”“太复杂不能管理”“太大不能转身”等,其实都是经济金融活动的高关联性所带来的新问题。
重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许多政策措施正处于高密度实施阶段,但在高关联度的经济金融环境中,有些措施可能需要重新审视,特别是全球同步问题的难度不可轻视。
本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在资本和流动性两个方面提升了监管的基本要求,但在高关联度的经济金融环境中,这两个指标都受到多方质疑,政治家的游说、银行家的抵触和公众情绪的波动,都对其实施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比如,相比于巴塞尔协议二,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难度之所以大幅上升,原因之一便是经济与金融的同向共振和亲周期性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这与各国经济金融关联度的提升不无关系,全球实施一套简单明了的统一资本和流动性要求,或各国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各自的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哪一种做法更有利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还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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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国内外现有的关于资产流动性与资本结构之间相关性关系的研究结论中,存在着很大分歧。最早开始资本结构与资产流动性关系研究的是Keynes(1930),他认为当企业融资成本过高或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发行的债券容易被低估时,管理层往往选择持有更多的现金或保持更多的流动性资产,即资本结构与资产流动性存在负相关关系。
Myers和Majluf(1984),Opler(1999),Dittmar(2003)依次运用优序融资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和财务科层模型(Financial Hierarchy Model)对公司资本结构与资产流动性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当企业持有较多的现金和流动资产时意味着其资产负债率较低的结论。De Angelo和Wruck(2001)则认为,高的流动性资产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去偿付未来的债务利息。在发生财务危机时,管理层能够变卖流动资产偿还债务,从而为其控制权不受债权人干预赢得更多的时间。按照这种解释,企业的资本结构与资产流动性应该正相关。Williamson(1988)从融资成本的角度阐释了资产流动性对资本结构的正向影响。Kim(1998)、Benmelech(2004)也都以特定的行业或资产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的资产流动性与资本结构正相关。
徐冬和冼国明在扩展Brander-Lewis模型的基础上,研究寡占、资本结构与资产流动性时指出,无形资产较多的公司会进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李青原、彭飞、彭小微(2008)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1-2005年的公开财务报表数据为样本数据来源,采用面板回归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流动性与公司资本结构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资产流动性显著负相关。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对不成熟性,以及制造业上市公司自身盈利能力较差、拥有大量非流动性资产等特点,提出研究假设: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资产流动性与资本结构负相关。
(二)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选取2007-201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剔除样本期间被冠以ST、*ST、PT称号和数据缺失异常的公司后,最后选定638家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所有数据均来自新浪财经、巨潮资讯网站和国泰安数据库,所用分析工具为SPSS 13.0以及Excel电子表格。
(三)资产流动性指标的建立
衡量企业资产流动性的财务指标有多种,包括流动比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较为流行的几种方法包括基于资产交易额变化所建立的流动性指标、主因子分析法等,综合目前各种方法的优缺点,本文尝试建立构建测算资产流动性的新指标。
以制造业上市公司2003-2005年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历史数据为基础,计算二级行业的各项资产周转率,并建立二级细分行业与各项资产周转率的权重矩阵,最后将权重赋予到相应的上市公司2007-2010年的各项周转率上,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制造业下二级行业的资产流动性。
新测算方法构建的资产流动性指标克服了我国证券市场资产交易额数据不易收集的缺点,充分重视了行业内部的企业差异,将制造业又根据一定的行业分类准则分为九个不同的行业。并且考虑资产结构因素,使用2003-2005年上市公司对应的历史数据计算并建立了行业与各项资产比率的权重矩阵,充分参考了目前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传统的周转率指标上进行了一定的优化。
以上矩阵表示的是2003年至2005年间制造业下各行业的流动比率与各项周转率的相对权重矩阵。
行分别表示制造业下细分的9个二级行业,包括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木材家具、造纸印刷、石化塑胶、电子、金属非金属、机械制造、医药生物和其他,列分别为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
最终,构建的流动性指标如下:
(四)指标选取与模型构建
具体的指标定义见表1:
综上,回归方程为
上式中α代表等式中的常数项,βi 为回归系数,(i = 1,2,3,4,5),代表等式中的系数项,ε代表残差项,INDn代表虚拟变量,在本文中是行业虚拟变量,其余符号如上所述。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是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中可以了解到2007-2010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资产流动性、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股权集中度的整体情况。
从表2的描述性统计中看到,制造业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0年资产负债率的均值约为48.82%,而2007年至2009年的均值是49.95%,说明2010年略有下降,负债水平略为好转。但从最小的1.1%到最大的88.66%,可以看出不同公司间的资本结构差异比较大,从侧面反映了各行业对资产负债结构采取的政策不同,这表示有必要对公司所属年度及行业进行控制。而第三行各公司的资产流动性均值0.0910和标准差0.0001,相比于别的方法例如用动态现金产生速度或者传统的流动性测量的结果(均值和方差分别为0.0001和0.0002),表明流动性指标的新测量方法能够比较准确地衡量各公司间的差异。另外,从表中还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当低,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到10%,这与经济发展趋势大体相符,2010年以前可能是受金融危机波及的经济不景气所影响。同时表2还显示出我国A股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占了整个上市公司股权的60%左右,股权集中度有逐年降低趋势。从股权结构的比例可以看出,中国的资本市场股权较为集中,表明尽管我国股市正在进行着较大的改革,但是股权结构的完善仍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进一步加大股市的流通性很有必要。
(二)相关性分析
为进一步研究资本结构与资产流动性之间的关系,需要对各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表3给出的是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和回归结果。
由表中相关系数一列可知,资本结构与资产流动性显著负相关,相关性系数为-0.179,显著性水平为0.049,表明基于新测算方法的资产流动性与资本结构的相关性关系符合假设。在引入的几个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与资本结构的相关性最强,相关系数为0.362。股权集中度与资本结构也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但是为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203。公司的盈利能力似乎并未对资本结构造成显著影响,相关系数的绝对值不足0.1。以上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初步证实了资本结构与资产流动性负相关的假设。但这仅是一个相关性分析,不能排除变量间可能存在内生性关系,只能说明资本结构的变动方向与资产流动性的变动方向相反,模型假设初步被验证。对于资产流动性能否真正影响资本结构以及影响程度大小,整个模型在统计上是否显著等问题,相关性分析并不能解决。为此,需要利用建立的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三)回归分析
从表3表示的资产流动性与资本结构之间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流动性、公司规模和股权集中度的回归系数都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T检验,这个结果与相关系数检验的结果吻合。其中,资产流动性的显著性水平是0.049,这说明新测量方法下的资产流动性对资本结构变化的影响是显著的,所选取的样本基本可以代表95%以上的全体。资产流动性的回归系数为-0.103,表示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资产流动性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则资本结构即资产负债率将增加10个百分点,而盈利能力对资本结构变化的影响并不显著。
表4给出的是关于模型的拟合优度和F检验结果。模型的判定系数(或解释力)调整后的R2=0.219,与给出的对比值调整后的R2=0.208相比,回归拟合程度相对较高,说明新测量方法表示的资产流动性有一定的准确性。F检验在0.0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说明该回归方程总体上还是令人满意的。
三、结论与局限性
(一)研究结论
根据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检验结果来看,回归方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分析结果表明,用新方法测量的资产流动性与资本结构的关系显著负相关,公司规模、股权集中度与资本结构显著相关,其中公司规模与资本结构正相关,股权集中度与资本结构负相关,而盈利能力与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不显著。
(二)研究局限
对资产流动性提出的新测算方法虽然综合衡量了大部分研究的观点,结果也显示新方法能更准确地代表资产流动性,更加符合理论假设,但是新测算方法并没有权威性,并且只在制造业行业进行了验证,所选取的样本有一定的行业限制,样本所涉及的时间跨度、受宏观因素的影响等都可能会与研究目的出现一定的偏离,影响到研究的准确性。有限的变量也可能会影响到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应用性,本文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以后的研究进行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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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角度分析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是实际存款准备金率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后的比率。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9-2013年超额准 备 金 率 变 动 趋势如下: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从图1超额准备金率趋势图可以看出,2009-2013年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呈波浪式下降态势。
从流动性比例角度分析流动性比例指标是在侧重资产管理方针下,商业银行衡量流动性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流动性比例反映了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匹配程度,监管部门对该比例的要求为不低于25%。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9-2013年流动性比例变动趋势如下:
从图2流动性比例趋势图可以看出,2009-2013年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比例呈先大幅下降后趋于平稳态势。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流动性比率在75%以上的高位运行,自2010年12月末下降至53.62%后, 2012年6月末流动性比例达到40.50%的最低值,此后小幅回升。从流动性比例发展趋势来看,2009至2013年五年期间,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比例总体较高,远远高于“不低于25%”的监管比例要求,表明这一时期,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较为充足。但是不断下降的流动性比例,表明流动性有趋紧态势,一定程度上也表明流动性风险有增大的可能。
从存贷比角度分析存贷比是评判流动性的传统指标,通常而言,该比率越高,表示机构的流动性愈差。监管当局对该比例上限有严格规定,即不能超过75%.
从图3存贷比趋势图可以看出,2009年-2013年近五年来,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贷比呈逐年下降趋势,各期存贷比均在监管部门规定的75%以下,至2013年末存贷比跌至近5年来的最低点60.95%。这表明从存贷比角度分析,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整体充足,且流动性状况逐年好转。
从存款结构比率角度分析存款结构比率用来衡量商业银行融资基础的稳定性。通常而言,该比率越低,表明机构的流动性越强
从图4存款结构比率趋势图可以看出,2009-2013年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结构比呈两头高,中间低的发展趋势。2009、2010年存款结构比率较高,保持在58%-70%左右,2011年6月末,12月末,2012年6月末三期下降至23%左右,2012年12月末又上升至70%左右。存款结构比的这一变动趋势主要与五年来的经济形势与货币政策有很大关系。
二、流动性变迁中的特征分析
流动性整体充足。上述6个指标近五年来的分析显示,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性整体充足。6个指标具体分析如下:超额准备金率平均3.56%,高于人民银行基层央行规定的1%-2%;流动性比例平均58%,高于监管部门不低于25%规定比例23个百分点;存贷比平均66%,低于监管部门不高于75%规定比例9个百分点;中长期贷款比平均200%,高于监管部门不高于120%规定比例80个百分点;存款构成比平均52%;贷款总额与总资产比60%,6个指标除中长期贷款比例远高于监管部门规定外,其余5个指标均符合监管比例和行业标准。
流动性与经济周期及货币政策存在较强的相关性。2009年6月份以来,为了防止我国经济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出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货币政策由此前的稳健转为“适度从紧”再到“从紧”。(2009年6月13日国务院会议要求货币政策转为“稳中适度从紧,12月5日,中央经济会议要求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2010年7月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日趋严峻的形势,国内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为保证经济不下滑,国务院决定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从2012年开始,货币政策的总基调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强调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这一点从2012年前三次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可以看出。(2012年-2013年,人总行12次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前3次仅大型金融机构上调,中小金融机构不上调)从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9-2013年流动性评估的各个指标来看,在经济形势及货币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流动性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以流动性比例为例,2009年在高位运行,2010年开始下降,下降幅度达30%,2012年开始小幅回升。
部分指标异常,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中长期贷款比例主要衡量机构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匹配程度,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机构贷款资产的流动性。近五年来,某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比例一直居高不下,表明其中长期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严重,潜在风险隐患较大。
三、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对策建议
增强金融市场参与能力。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不仅能提高资金运用能力,提高收益水平,更重要的是增加了资金来源渠道和市场感知能力。一是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场外市场和通过省联社资金调剂中心等渠道,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二是增加交易的频率,在实践中增强市场知名度,提高市场信誉,提升操作水平。三是与大中型银行建立稳定但并非固定的联系,提高特殊情况下资金获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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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无论是采用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还是采用分权型的财务管理模式,都不利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控制管理与优化。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进行财务控制模式的不断创新与研究,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建立动态的企业财务控制管理模式,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对财务控制管理模式的内容进行调整,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财务控制风险。例如房地产企业动态财务管理模式内容可以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偿债风险、盈利风险以及运营风险等方面进行开展。
1.运营风险控制模式
房地产企业动态财务控制管理模式的建立,应围绕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运营风险建立,做好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有效监管模式。目前,房地产企业面临最大的运营风险就是房产的销售,此外,房地产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当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过低时,会导致企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现象,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房地产企业当中属于流动性资产的是商品房,然而这种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易受到外部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并不需要刻意去提高企业的流动性资产,而要考虑外部市场经济环境中,如何提升企业流动资产的周转速率,有效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从而实现房地产企业动态的财务控制管理。
2.盈利风险控制模式
房地产企业的盈利风险控制模式是指企业销售情况不佳,降低了企业销售收入,导致企业总利润也相应降低,造成房地产企业业务量下降,面临着企业倒闭与破产的风险模式。盈利风险控制模式的产生是由于生产成本的提高或者是企业总收益额降低所引起的。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财务控制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房地产企业财务控制管理中,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控制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利用企业的间歇性与闲散性资金,对企业内部资金实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构建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额度较大,而银行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又有多种条件限制,使房地产企业常常面临筹资困难的问题。采用构建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房地产企业筹资困难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地构建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例如民间资金、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等,有效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自身实力与市场竞争力,促进房地产企业财务控制管理的发展。
(三)优化房地产企业资金结构,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由于房地产企业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其运营资金成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不同的企业资金结构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费用与风险,因此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与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房地产企业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时,需要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根据项目的动态评价与决策,确定房地产企业最佳资金结构,从而达到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费用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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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
(一)依靠规模驱动增长,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单薄
依靠规模驱动盈利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仍在影响着众多中小商业银行的经营政策。受客观经营环境限制,中小商业银行普遍资产负债规模小、业务结构简单、复杂程度较低,且倾向于靠规模驱动效益增长,忽视了长期发展的稳健性。特别是对流动性风险驱动效益增长的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对通过管控期限转换能力获得净息差收益的内涵式发展模式认识不足,使其逐渐淡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
(二)经营模式粗放,降低了获得流动性风险溢价能力
流动性与收益性之间的负相关性,决定了流动性越强,收益率越低。商业银行无论是在履行现实的支付义务,还是协调短期收益与长期稳健之间的矛盾,均需要通过精细化管理协调好流动性与收益性之间关系,进而获得流动性风险溢价。多数中小商业银行由于发展模式粗放,精确识别、计量、控制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影响了流动性风险偏好的量化质量,导致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短期效益目标间的协调成本上升,降低了其获得流动性风险溢价的主观能动性。
(三)追逐于金融创新,影响了对流动性风险的防御能力
近年来,以影子银行为特点金融创新发展迅速,影子银行业务多是借用短期货币市场资金,投资于长期受益项目,期限错配明显,而且业务链条延伸到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特殊目的载体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程度大大增强,很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显著增加,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最终会传染到的传统银行体系。{2}中小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影子银行业务,在业务创新过程中获得了短期效益,但资产负债结构同业化趋势明显,金融杠杆上升,流动性风险的自我防御能力开始下降。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滞后,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新要求
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识别、监测流动性风险过程中面临大量的数据计量与分析,如流动性缺口动态分析、期限结构分析、活期存款沉淀率分析等,均需要借助先进的计量分析工具探索其特征和规律,服务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而中小商业银行由于IT系统建设滞后,先进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受到限制,以备付金管理为中心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仍是多数中小商业银行的常规策略,这将成为利率市场化经营环境中制约业务创新与发展的瓶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忽视了流动性、安全性与盈利性的统一关系
有足够的支付清偿能力,满足客户的日常兑付需要,是流动性充足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另一目标是保持持续的期限转换能力、获得稳定的流动性溢价。即实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有机统一,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实质内容。处于传统经营模式的中小商业银行,忽视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实质,偏离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影响了其在利率市场化竞争中的发展潜力。
(六)中长期流动性风险管理处于自由发展状态
中小商业银行因风险管理技术、能力、人员不足,将中长期流动性风险基本置于自由发展状态。运用有效的管理工具及方法,分析资产负债错配程度及未来各期的现金流状况,主动导向资产负债业务发展,将其自身可承受的期限结构转换能力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实现对中长期流动性风险的前瞻性管理,防止其自由发展。
二、中小商业银行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对策
伴随着人民银行流动性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SLF)等流动性救援工具的创新和本轮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的下调,市场流动性渐显充裕,为中小商业银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机制
首先,要从董事会层面制定符合本公司特征、金融稳定需要并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流动性风险偏好与战略,并将该偏好与战略贯彻到整个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具体的业务条线之中,并有专门的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3}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准确定位流动性风险偏好,是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在经营发展中保障银行安全的屏障,中小商业银行应从公司治理高度搭建好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其次,中小商业银行应组建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团队,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集中起来,由专门的团队实施专业化的监测和管控。这将有利于完善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效率,实现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全覆盖,将懂事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落实到日常经营过程中,准确监测与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选择合适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是动态展示流动性状况与业务发展适应程度的重要窗口,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是中小商业银行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保障。
实践中,可以按照缺口管理与比例管理两种模式设计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缺口管理指标体系包括表内外现金流缺口、流动性资产负债缺口、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缺口等,其目的是实现对现金流的前瞻性管理,确保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不下降。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包括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等,其目的是实现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全面监测,确保资产负债的期限转换能力不超负荷。
(三)加快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实现现金流的实时监测,准确计量各个时间段的大额资金变动及现金流缺口;适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结合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实现对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监测分析,为保持足够的应急融资所需要的合格质押品提供指导,进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效率。
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功能。通过假设流动性风险压力情景,设定风险因子,分析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提出针对性的应急计划,使压力测试真正成为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的工具。
中小银行应加快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考虑信息系统的投入产出效应,选择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非常重要。
(四)坚持去杠杆化,积极发展资金来源稳定的业务
经历了2012年6月份的“钱荒”,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提出了回归本质、资产负债表去杠杆化的经营要求,目的在于减少融资环节、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过度追求流动性风险溢价,并防范流动性风险。中小商业银行应吸取“钱荒”教训,大力发展资金来源稳定的业务,如零售业务、关系型客户业务等,在降低资产负债表杠杆和流动性风险的同时,提高期限转换能力,促进长期发展的稳健性。
(五)适度参与金融市场,疏通流动性救援通道
流动性风险管理就是要满足压力条件下的生存能力,就是要为压力条件下实现合理成本筹资做好准备。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以优质流动性资产为质押,通过流动性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等工具实现压力条件下融资。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应通过适度参与金融市场而持有包括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和高信用级别企业债等优质合格流动性资产,疏通流动性救援通道,实现压力条件下合理成本融资,提高流动性风险防范能力。
三、中小商业银行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利于强化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中小商业银行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流动性风险可能成为危机金融体系安全的多米诺骨牌。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指出,2007~2008年的危机本质上不仅仅是资本减值的危机,更是流动性危机,并已经采取措施阻止流动性风险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资本并不能解决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问题,资本充足的银行可能因流动性风险被迫清算。中小商业银行通过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积极落实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经营政策,增强单体经营的稳健性,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性。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中小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创新
流动性风险管理离不开现进的IT管理信息系统,IT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并嵌入了先进的计量模型,这不仅能够精确监测与识别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时效性要求,还能够引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如通过动态控制流动性缺口导向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科学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等,这将促使中小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的计量与分析过程中,将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经营实践,创新经营管理模式,进而获得发展机遇和竞争优势。
(三)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中小商业银行的声誉价值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可以从三个方面提高中小商业银行的声誉价值。首先,从监管的角度看,流动性监管指标是监管评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有利于银行主体的监管评级上升。其次,从中小商业银行自身角度看,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促进自身信用体系良性循环,增强社会公众信心,进而提高自身的社会声誉。第三,从市场角度看,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可以获得交易对手的充分信赖,进而提高自身的市场地位,拓展融资渠道,获得更多的流动性支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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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曙松,朱元倩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篇12
巴塞尔系列协议(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1996年的巴塞尔协议I.5、2004年的巴塞尔协议II、2009年的巴塞尔协议II.5和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III)自诞生之日起,便将自身的适用范围定义为国际活跃银行。然而,在各国对巴塞尔系列协议的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却远超过了国际活跃银行的范畴。同时,随着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制定巴塞尔系列协议的巴塞尔委员会,其成员国也已经由1998年时的十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扩展为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27个国家或地区。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特别是G20成员国,在享有政策讨论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率先实施巴塞尔协议的义务。从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正式公布了巴塞尔III的实施草案,日本已经正式公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而发展中国家实施相对较为缓慢,阿根廷、土耳其等5国至今仍未正式公布实施草案。究其原因,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具有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特征,很难用相同的标尺对其进行衡量和监管。另一方面,针对国际活跃银行而制定的监管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中小银行而言适应性有限。因此,如何在G20的发展中国家中推进巴塞尔系列协议,特别是危机后提出的巴塞尔III,在加强全球金融监管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当前经济的冲击,并充分体现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适应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当局密切关注的问题。此外,与已经实施了巴塞尔II的欧洲国家不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尚未实施巴塞尔II,所以同时面临着从巴塞尔I直接过渡到巴塞尔III的挑战。
一、巴塞尔III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现状
自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巴塞尔III之后,根据其对G20各成员国于2013年之前相关实施草案的规定,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对巴塞尔III的实施已全面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根据2012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交G20峰会针对28个经济体(包括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和欧盟)的研究报告总结,在2012年5月底之前①。沙特阿拉伯、日本和印度对巴塞尔III的实施推动较快,已经先后公布了监管协议的最终实施方案,其中印度、日本将先后与2013年1月和2013年3月正式实施巴塞尔III。截至2012年5月末之前,加拿大、德国、中国、南非等18个国家都已正式公布了巴塞尔III的实施草案,而韩国、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等7个经济体尚未公布正式的实施草案。从整体上看,大部分成员国都处于征求草案意见阶段到制定最终实施方案的过程中,目前成员国内部还没有国家开始正式实施巴塞尔III。
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分,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的积极性更高,并与巴塞尔III内容及要求更为一致,改动也较小。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为滞后,同时对巴塞尔III的监管内容及要求改动较多。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情况来看,印度、沙特阿拉伯的实施进度最快,最终的实施方案已经,距离正式实施也为期不远。而金砖四国中其他三个国家:中国、巴西、俄罗斯,目前中国和巴西已经正式公布了实施草案,而且中国也已于2012年6月公布了资本监管相关内容的最终实施方案;俄罗斯的实施草案也将于2012年下半年正式公布。但是相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巴塞尔III的实施过程中更为积极、迅速。在7个尚未正式公布实施草案的国家中,除美国、中国香港外,其他5个均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然而中国、印度等金砖四国受到强力的经济增长和金融环境日趋成熟等条件的驱动,实施巴塞尔III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中表现出的犹豫不决和行动迟缓是具有其内在原因的。从各国的经济环境来看,发达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中具有显著的成本和技术优势,各项监管条款都具备明显的针对性。但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相对不成熟、经济环境波动较大等特点。笔者将从三个视角分别阐述巴塞尔III在发展中国家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性和负面影响。
二、巴塞尔III的相关要求在发展中国家缺乏适应性
巴塞尔协议是针对国际活跃银行所提出的,虽然其在近期的实施中范围逐渐扩大,但是其政策制定的出发点还是围绕着国际活跃银行展开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实施带来了不适应性。另一方面,巴塞尔II.5和巴塞尔III都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展开的,其关注的主要对象也是欧美金融体系在危机中暴露出的不足。因此,将巴塞尔III的监管标准照搬到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一种“西方生病,东方吃药”的做法,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发展中国家过早加强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可能会阻碍经济金融的繁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危机中显现了较高的风险隐患。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场外交易市场实施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其实施过于严苛的监管可能反倒会阻碍衍生产品的发展,从而不利于衍生产品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剂和资产定价等作用。即使是对于那些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已经成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于衍生产品的监管也应该视其发展状况和程度而定,当其没有发展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工具时,对其如何采取监管也需要不同视角的考量。
判断经济周期的前瞻性指标可能缺乏国际一致性。在巴塞尔III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的选择中,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使用信贷/GDP这个指标对于当前的经济周期进行前瞻性的判断,然而该指标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增长速度相对较快,经济增长的波动性也较大,且在经济运行中常运用计划性等强制性手段进行信贷调控,因此简单运用信贷/GDP这一指标很难准确衡量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和波动条件下的信贷深度。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巴塞尔III逆周期相关要求时,可能更多选择违约概率等其他表征经济金融周期的指标以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
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不低于100%)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可用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不低于100%)是巴塞尔III新提出的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针对危机前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缺失,这两大指标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新的约束。然而其中某些细节定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适合,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对LCR和NSFR相关监管体系的构建并不十分热衷。一方面,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缺失可能在客观上导致发展中国家银行的流动性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巴塞尔III中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一般来说,政府债券是最好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但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债发行量较低,为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商业银行可能不得不大幅持有本身就较为稀缺的国债。而企业债券只有达到AA-的评级才能被称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国家的评级不高,具备AA-评级等级的企业债券也十分稀缺。这样,由于金融市场中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流通量非常稀少,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很难实现巴塞尔III中关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最低要求。为此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大量引入发达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然而导致较为显著的汇率风险。最终使得流动性监管变得形式化和机械化,而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管的目的。另一方面,巴塞尔III对金融资产流动性,特别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和稳定资金的划分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例如,在沙特阿拉伯、南非等国家,国有机构股票、大额资金等都被视为其稳定性最高且质量最好的资金来源,但是这些金融资产在巴塞尔III中却并不被视为优质、高稳定的流动性资产。同时为满足LCR和NSFR最低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更多的短期小额贷款、放弃长期大额贷款,从而可能对实体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形成了较为显著的挑战,造成资金的结构性短缺。
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加剧了巴塞尔III实施的负面影响
巴塞尔III的实施虽然有利于防范类似金融危机的再爆发,但可能会对短期经济复苏造成冲击,还可能对相关金融业务发展形成压力。然而结合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经济金融特征来说,这些短期的、局部的负面效应可能被放大了,甚至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对于盈利来源和资本补充机制单一的发展中国家银行来说,监管要求的提高可能倒逼银行选择简单粗放的规模扩张模式以达到合规要求,从而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带来的道德风险。在巴塞尔III中,较高的资本要求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在控制分母的同时大大提高盈利能力,然而分母的控制将导致无法更多涉足相对高风险的借贷业务,从而带来盈利水平的降低。由于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较为单一,特别是在利率管制和汇率管制等尚未实现自由市场的经济体中,可能被倒逼走上一条盲目扩张,追求简单业务的规模已追求利润的发展道路。而在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可能使得原本的规模就已较大的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银行借助自身强大的龙头地位和品牌效应,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及市场份额,从而加深银行的大而不倒程度及其带来的道德风险,加大监管当局对其进行监管的困难。
巴塞尔III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贸易融资的发展,这对更多依赖贸易融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负面影响可能更为深远。贸易融资的发展能够有效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信贷能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在巴塞尔III关于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的规定中,对于风险较低的贸易融资给予了较高的权重设定,从而可能会阻碍贸易融资的发展,特别是使得资产较小的客户受到较大的影响。在杠杆率计算的过程中,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大部分表外资产一并被赋以100%的转换系数,但是由于贸易金融具备风险低、期限短等特点,因此相对较高的转化系数明显限制了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虽然201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调低了贸易融资等此类业务的风险权重,但整体来看,该业务所需资本仍然过高,其造成的贸易融资成本的提高及业务量的降低,不利于所在国的发展,尤其对于一些贸易金融发挥极为重要作用的发展中国家。
巴塞尔III的实施并未解除监管体系对国际评级机构的过分依赖,而这对于自身评级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及其金融机构来说较为不利。无论是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还是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过程中,不同评级水平的资产在计算中都分配有不同的计算权重。因此,评级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资本和经营成本的高低。然而包括穆迪、标普等大型国际评级机构在内的评级体系都规定,任何机构的信用评级都不会高于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政府的信用评级。即使是对于风险水平相当的机构,高信用评级国家的机构往往比低信用评级国家的机构所获得的信用评级要高。因此,由于不少国际活跃银行注册国的评级往往为AAA和Aaa级,因此其子公司即使在面临相同的风险暴露情况下,也会由于其东道国信用评级较低,可能会要求比母国标准下更多的资本准备。不少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评级机构过分低估了其金融环境的稳定性,这种信用评级上的国别歧视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不得不采用高利差的形式以抵消评级较低带来的高成本。
监管的本土效应依然存在,东道国经济可能会受到母国或母行的影响。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起到的作用日益重要,为此,这些金融机构的子公司所在国在应对突发经济问题及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理应得到相应的知情权。然而受到本土效应的影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都没有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或机构做出应当的信息披露。这时,由于这些子行在东道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突如其来的金融政策或监管标准的滞后反应势必会导致东道国金融体系的动荡。
四、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溢出效应
巴塞尔III的实施都会给各国金融环境乃至经济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金融联系的不断加深,在发达国家实施巴塞尔III的过程中可能为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带来的溢出效应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关注。
巴塞尔III中资本监管的实施为国际活跃银行带来了经营管理的难题,使其子公司无法为东道国继续提供有效的经济金融服务。不少国际活跃银行,如花旗、汇丰等,在某些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有些甚至达到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一般来说,这些国际活跃银行子公司100%的股权可能都由其母公司所有,这将导致这些子公司无法轻易通过可转债等资本工具获得大额融资,从而造成这些子行经营成本的大幅提高,导致其不得不采用提高借贷门槛、降低存款利率等方式获取成本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子公司在与东道国银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由于这些国际活跃银行的母公司在制定政策、发行资本工具等过程中并不能完全考虑不同成员国在资本监管标准的不同,因此子公司在所在国发行金融产品、发放贷款及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东道国监管部门的逆向制约甚至喊停。从而导致这些子公司其无法为东道国继续提供金融服务,为其经济金融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杠杆率指标的监管压力下,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去杠杆化行为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巴塞尔III中杠杆率指标及其配套监管措施的推出使得发达国家的去杠杆化进程逐渐加速,这不仅导致了发达国家自身流动性环境的恶化,其去杠杆化过程中产生的溢出效应也通过流动性的传染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加剧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大型银行业会受到杠杆率监管指标的影响,为了满足监管需求从而降低信贷供给,进一步加剧了衰退市场中的流动性紧缩。
五、政策建议
篇13
引言
银行监管的核心主要表现为以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手段。从1996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简称BASELⅠ)到2004年提出的BASELⅡ,再到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最新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被银行业界称为BASELⅢ,但巴塞尔委员会本身并没有正式使用这一说法),其核心都是围绕资本充足率的完善和提高来展开。深刻地理解资本充足率的演进逻辑、理论逻辑,判断这些逻辑的“合理性”,以及从中国国情出发来理解这些规则的变化对中国银行业产生的成本及实践中存在的难点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危机显示,现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存在种种不足,主要体现在:1.资本质量不高,难以吸收损失。一些国家允许将各种创新资本工具纳入一级资本,但这些工具相当一部分是债务资本工具,其只能在特定条件和一定程度上吸收损失,因此使得银行名义资本充足率虽然很高但实际对损失的吸收能力弱;并且各国在资本的划分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统一,导致透明度差,资本充足率不存在可比性。2.风险的识别和计量技术存在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风险价值(VaR)方法低估了极端尾部事件的影响,现有的基于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的稳健性标准计算的VaR值无法充分反映金融市场处于压力条件下的市场风险,并忽略了交易账户不同头寸的流动性差异,无法计量较长时期内金融工具单日大幅损失和累积的价格变化;现有的加权风险资产计算公式(即,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分母项)是以单因子模型为基础,这一方法忽略了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以及采用类似抵押品导致的间接集中等原因引起的信用风险集中度;此次的危机中,信用违约互换这类金融产品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相关性增加,而在原来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框架下,二者所需的监管资本只是简单加总,忽略了二者的相关性引发的交叉风险。3.未考虑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现有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只考虑了银行业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资本充足率,而对于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缺乏认识,从而造成对这类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4.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较低,不足以抵御损失。尽管对于多大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最优的(即足以能防范危机的发生同时又保持了银行体系的效率)从来都没有形成共识,但基本的看法是现有的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待提高。BASELⅠ框架下所确定的最低8%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的确定,其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一是制止拉美债务危机影响下发达国家银行资本金水平不断下降的严重趋势;二是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从提高及保持统一资本水平的角度出发,抑制日本商业银行海外业务的迅猛扩张;三是根据欧美国家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实现达到8%这一共同可以接受的目标。5.银行帐户和交易帐户存在不同资本要求,引发了监管套利。
针对上述资本充足率标准暴露出来的不足,BASELⅢ(2009)连同其它微观审慎监管(所谓微观审慎监管,指的是侧重于从防范单个银行的破产角度来建立监管规则;与之对应的是宏观审慎监管,则主要指从金融体系整体稳健运行的角度建立监管规则)改革方案主要围绕以下思路展开:1.围绕从分子项和分母项同时进行调整来提高资本充足率;2.由资本充足率这一“单一指标”走向建立包括杠杆率指标、流动性指标、缓冲资本计提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3.通过税收来防范克服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效应,增加其交易成本,克服金融机构过度的风险行为导致破产时引发的社会成本,即主要包括对过度投资资金的流入流出征税;4.通过会计准则的改变来改革公允会计计价导致的“顺周期”性效应问题;5.通过建立规范的破产重组程序来防范危机的传染;6.建立新的监管法规,构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防火墙。主要包括美国提出的沃尔克规则,试图使美国的银行业重新由混业经营走向分业经营。下表列出了BASELⅢ和其它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的改革框架。
一、从BASELⅠ到BASELⅢ: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演进逻辑
BASELⅢ主要围绕以下五大逻辑思路来克服前面提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不足。
(一)逻辑一: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分子项入手,提高资本的质量
从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的演进历史来看,从BASELⅠ(1996年版)到BASELⅡ(2004年版),其改革逻辑主要是围线在资产方面的不断精细化和复杂化,换言之,就是在计算公式的分母位置进行调整。而从BASELⅡ(2004年版)到BASELⅢ(2009),则主要从分子项和分母项同时进行调整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危机之后,各国监管当局对资本项目改革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要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改革方案主要涉及:1.简化资本结构:监管资本将主要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取消三级资本,使得为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应与信用风险等同等对待。2.调整普通股扣除项目:其目的是希望能够更审慎、透明地反映银行实际清偿能力。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净递延税收资产、扣除对未并表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扣除拨备不足差额、少数股权等12个项目。然而,由于普通股的扣除项目将对各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从自身的角度对目前对普通股的扣除项目、扣除比例(即是100%总额扣除还是按扣除超出部分)等提出了反对意见,有着相当大的争议。3.提高资本充足率比例。
(二)逻辑二: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面,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性
由于现有的风险资本在风险计量方法和手段上存在不足,并且存在着对表外资产和证券评级机构存在的监管缺失,BASELⅢ改革沿袭了BASELⅡ的改革思路,着重从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项进行修订以提高对风险的准确刻画。
1.大幅提高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其主要的目的是:(1)通过计算压力状态下的风险VAR值来降低了监管资本要求的周期性。压力状态下的风险VAR值同一般VAR值计算方式唯一的不同在于,参数采用的是交易极度萎缩时的市场数据,比如采用此次危机中2007年-2008年的历史交易数据作为压力状态,这将使得所需的资本将会更高。(2)提高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IRC(Incremental Risk Capital,IRC),以降低银行帐户和交易帐户的监管套利。IRC代表了1年持有期、99.9%置信区间下对非证券化信用产品违约风险和信用评级下降风险,同时考虑了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这种方法提高了原来VAR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置信度,提高了计算的时间长度,从而使得计算出的监管资本更审慎。
2.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一是区分了资产证券化暴露和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大幅度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二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3.对交易对家风险计提资本,其目的在于防范衍生产品、回购和证券融资活动产生的交易对家风险所需的资本要求,化解因压力形势和市值计价损失等在对手违约之前造成的资本紧张的风险。
(三)逻辑三: 采用“逆周期”的监管框架
BASELⅢ改革相对于BASELⅡ改革的最重大变化体现在从逆周期的角度来对新资本协议进行改革,这是因为危机以来,各国监管当局充分意识到金融体系的活动存在顺周期性效应,并且在BASELⅡ框架下可能加剧这一顺周期性效应,因此,在BASELⅢ的改革框架下,提出了四大“逆周期”的监管工具。1.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即要求银行采用跨周期的违约概率、衰退期违约损失率LGD,并对风险监管资本函数进行校订,扩大相关系数的范围,从而使计提的监管资本更为审慎。2.采用缓冲资本来克服顺周期性效应:其基本思想是在银行在经济繁荣时建立资本缓冲,以备在经济衰退时提取使用,其着眼于限制银行的盈利分配,试图构建内部的资本补充机制。即,当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改革框架规定的缓冲资本范围内时将限制银行进行派息、股票回购和员工奖金发放等。3.期望损失准备金计提政策:其原理是将每一笔贷款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损失都估计进去,并在每一年度进行平均计提。这种方法解决了现行准则下延迟确认损失所带来的弊端,可以使损失的计量更为平滑。4.控制信贷的过度增长:其目的是通过信贷增长是否过热来判断是否要计提缓冲资本。基本的做法是:建立一个或一组经济变量(如信贷增速/GDP增速)以评估某一经济体的过度信贷增长已达到某一风险容忍度的临界边缘,当某一经济体达到事先确定的经济变量阀值时,此时应建立一个基准的缓冲资本;对只在国内从事借贷活动的银行来说,应按上述步骤确定缓冲资本,而对于国际活跃银行来说,则根据其业务或风险敞口的区域分布按照风险加权比例法确定各个区域的缓冲资本。
(四)逻辑四:施加“杠杆率”指标克服模型风险
作为对资本充足率标准的补充,以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 BASELⅢ改革方案提出在第一支柱下还需增加杠杆率指标。然而将杠杆率指标作为监管指标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从杠杆率指标监管的演进逻辑看,早期的监管指标用资本/存款指标来衡量资本充足性,以防范储户的挤提行为引发的银行危机。20世纪30年代,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此时,银行损失主要是由于不审慎的贷款行为引发的风险,即主要是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主要是由于银行发放的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此时开始用资本/总资产来代替资本/存款指标;随后,人们意识到资本/总资产不能区分各种资产的风险差异,于是,在1988年,提出了“风险加权的资本比例”方法来代替总资产度量资本充足率(即BASELⅠ),此时,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出现了背离;2004年(BASELⅡ),随着内部评级法的进一步推进,既由银行内部来估计不同资产类别的风险大小,形成“基于模型的资本比例”, 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出现更大程度的背离。早在1992年,BASELⅠ开始实施之初,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都确立了要同时使用“杠杆比例”作为补充手段,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此次重新提出将“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在第一支柱下将其作为对资本充足率标准的补充有着重要的背景:危机中,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隐含杠杆率无法准确度量,造成其过高的杠杆率加剧了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基于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存在着巨大的模型风险问题。杠杆率指标的主要内容如下 :
(五)逻辑五: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将流动性风险纳入监管范围
任何一次金融危机,都是首先伴随着流动性危机的发生。但是,在此次的危机中,流动性风险呈现出了一些新特征:由于银行过度依赖短期批发融资市场,市场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的相关性增强,导致流动性迅速枯竭;此外,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采用公允价值的“盯市”计价原理,更是加剧了去杠杆化过程中的“流动性”危机。此次的改革方案,针对上述问题,首次在全球内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进一步丰富原有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第一个指标主要度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的单个银行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即流动性覆盖率LCR。第二个指标是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业务发展,即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二、关于BASELⅢ改革方案的合理性、成本与实施难点的探讨
(一)资本重新定义的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提高资本的质量、透明性和一致性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克服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防范过度的风险承担行为。但是,这一改革方案存在以下不合理:
对普通股权益的调整在扣减比例、扣减项目上存在不合理:在中国,土地是被计入无形资产的,而欧美各国,这部分则被计为固定资产,因此,全额扣除无形资产将不利于中国银行业;此外,由于递延税收资产在很大程度是来源于监管当局要求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税法要求的贷款损失准备之间的差额,那么规定必须全额扣减递延税收资产意味着对更为谨慎计提贷款损失金的银行将被要求扣减的递延税收资产项目反而越多,打击银行审慎提取损失准备金的行为,意味着“惩罚先进奖励落后”。对此,中国、加拿大、美国、英国、日本都对递延税收资产的全额扣减规定提出了异议。
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将可能以经济复苏和增长为代价。根据瑞银估算(2010),按照改革提议所需补充的资本金可创造4.7万亿的风险加权资产RWA),这间接导致相当于全球GDP8%的经济紧缩效应。因此,对银行业施加较高的资本要求可能会产生长期的宏观经济成本,在世界经济尚未走出低谷的情况下,这一潜在的宏观经济成本可能也就更大。此外,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缓冲资本计提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多重指标的双重约束下,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股权回报、削弱银行业同其他行业的竞争能力,导致全球金融监管,有可能有监管缺位走向“监管过度”,导致银行业整体的竞争力度削弱,反而不利于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全球统一的标准”将会导致不公平竞争。从资本的绝对量看,根据瑞银估算结果(2010),改革方案对不同地区的影响将产生重大差异,日本和欧洲受到的冲击可能会最大。但是,由于巴塞尔协议最初是以欧洲先进银行业的经验为背景,欧洲银行业比美国更早地实施了新资本协议,因此,现有的改革方案并不会对欧洲银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相反,尽管在资本的绝对量上来看,美国银行业欧洲银行业受到的影响要小,但产生的冲击却更大。因此,在国际会计准则达成更多一致性意见之前,不能简单地强求统一的全球标准,而应该给各国的监管当局以自由裁量权。
(二)逆周期监管改革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1.考虑经济周期影响,对风险参数和RWA公式进行校准
从逻辑上看,这种方法考虑了经济周期影响,将使得计算出来的监管资本不会过度波动,对于加强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方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合理:
采用跨周期评级的方法,将使得银行与其日常的风险管理行为更为背离,因为后者要求银行应更根据当前的经济条件,更为敏感地度量风险,即强调应更采用时点评级法的思想以计量经济资本,对风险进行准确定价等,因此强调采用跨周期评级的方法意味着以银行风险刻画的敏感性为代价,违背了新资本协议改革的初衷,即使得银行为满足监管要求和银行日常的风险管理需求出现更大程度地背离;
由于信息不对称,采用周期法的银行尽管事实上并不需要募集新资本,也不得不在经济衰退时同那些采用时点法的银行一样增加新的资本,也就是说采用跨周期评级法的银行将面临着更大的代价;
采用衰退期的违约率(PD)来计算监管资本,例如以此次危机发生期的PD来计算,意味着银行业要为过去的经济衰退永远承担更多的资本要求,并且一个绝对量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提高无助于克服顺周期性效应。
越采用高级法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越需要计算衰退期PD,则意味着其需计提更多的资本,也就是说风险管理越审慎的银行则反而会加重其资本负担,因此,银行有采用标准法的动机。这与新资本协议希望银行推进高级法的实施也将发生背离。
2.采用缓冲资本方法克服顺周期性效应问题
采用缓冲资本来克服顺周期性效应从逻辑上来讲是合理的,即意味着银行在经济高涨时少分利润,将其保留在银行内部,以应对经济衰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缓冲资本的计提将削弱银行业的竞争力。这是因为在经济繁荣时,投资者也不能分享银行业绩增长的收益;在经济衰退时,银行业由于经营业绩下降,可能不分红或少分红,那么意味着银行业的投资者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较好的收益,这将影响银行业整体的资产回报,并将影响银行的放贷能力,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
建立一个“全球化的”统一的缓冲资本标准,这显然不符合各个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匹配来计提资本,过度规则化导致银行业的僵化,也就是说不应强调缓冲资本的计提细则,而应强调缓冲资本的计提原则。
此外,在现有改革中,已有对银行的分红进行限制、施加奖金税等措施,有必要在“资本充足率”标准下,再重复这一问题吗?
3.对银行信贷增长的控制
这一改革的主要意图是试图在宏观层次界定信贷是否过度增长从而引发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尽管,其改革的逻辑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却面临一系列难题:(1)如何界定过度增长。因为对中国这样的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国家和欧美这样一个直接融资市场更发达的国家来说,信贷增长相对经济增长的速度显然应有很大差异。因此,试图建立一个全球的统一的宏观信贷过度增长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2)判断过度增长也对各国监管当局对经济掌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反周期的政策设计操作不当,可能不仅无法抑制周期,反而扩大了周期性波动。
(三)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通过施加杠杆率指标,可以克服模型风险,并且杠杆率越低,金融机构高管层的道德风险越小,将有助于防范其过度的风险实施行为,此外,施加杠杆率指标有助于遏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校正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较大幅度背离的现象;并且采用杠杆率指标可使得监管当局利用财务报表就可以进行检测和验证,简单易用,这些都体现了杠杆率指标的合理性。但是,需要注意到,实施杠杆率监管也有其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
1.在杠杆率指标的计算方法上存在不合理:(1)按100%的转换系数将表外衍生产品纳入表内不合理,这种方法忽略了不同衍生产品的风险差异性,并且对于贷款承诺等可无条件取消的负债义务,如果将其包容在风险敞口之中,将使得分母过大,杠杆率指标过低。当然,另一方这一方案的基本逻辑是合理的,既试图将表外项目也纳入敞口之下,以防止银行进行套利;(2)计算敞口时不允许抵押、承诺等风险转移技术,这将导致银行业可能没有足够动机去采取这些风险缓释行为,违背新资本协议改革初衷。
2.杠杆率指标可能产生的反向激励问题。这是因为根据杠杆率指标计算的非净额机制,那么意味着银行如果从事回购、证券化、衍生品等交易,其计算出来的杠杆率将非常小,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因此银行将不再有从事回购、证券化、衍生品等交易,导致了反向激励问题。同时,采用非净额意味着是对净额结算机制的否定,因为在净额结算机制,可降低清算风险、交易次数,降低参与者资金需求、简化作业程序及减少交割、降低交易成本的好处等好处。此外,杠杆率指标忽略了不同资产的风险差异,这与BASELII改革的精神实质发生背离,因此,欧盟银行业认为这一指标是历史的倒退。
3.强调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指标,忽略了各国融资体系的巨大差异,给新兴市场国家带来额外成本。这是因为,新兴市场国家如中国、日本主要依赖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市场(即主要以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因此持有的表外产品较少,杠杆率较低。如果再施加杠杆率指标,将会对这些国家形成双重约束,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
4.实施杠杆率指标将对具有不同业务特点的银行产生差异化影响,最大的受害者将是那些主要从事零售银行业务以及以强调抵押品作为授信决策的银行。因为此类银行的杠杆率较低,如果施加这一指标将对其产生额外的成本。
5.实施杠杆率指标本身存在的风险问题。杠杆率指标本身存在顺周期性问题,如果在经济衰退时引入杠杆率指标反而加剧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过程,因此杠杆率指标应在经济刚刚走向复苏时引入。但如何在经济周期的恰当阶段引入对监管者留下了难题。因为对于经济周期以及经济周期拐点的准确判断从来都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部分学者提出应建立一个随经济周期变动的动态杠杆率。
(四)流动性监管改革的合理性与实施成本的探讨
总的说来,现有流动性改革方案的逻辑性是合理的,即现有的流动性指标考虑了融资流动性和市场流动性的联系,并考虑了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然而,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却可能存在不合理:
1.由于各国的融资结构、存款行为、法律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各种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也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寻求全球一致的标准非常困难。例如,在中国和日本,主要依赖存款市场,而较少依赖银行间批发融资市场,而在欧美等国则主要依融于银行间批发融资市场,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来源存在显著的差异;即前者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源于储户挤提,而后者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主要在于银行间流动性风险的传播,因此同样一个指标其所代替的流动性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对不同国家来说绝不相同。
2.对流动性资产的定义过窄,将会引发不公平竞争。对中国这类债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如果按照现有的流动性资产定义,即信用级别较高的公司债也被看作流动性资产,那么意味着中国的银行业可使用的流动性资产较少,造成不公平竞争;
3.对流动性资产的定义过窄还可能加剧顺周期性效应。这主要是来自于两个原因:(1)当信用级别下降时,那些原来被视作为流动性资产的公司债券并不再有资格成为流动性资产,因此流动性资产的整个市场总量下降,反而进一步引发流动性需求,加剧系统风险;(2)按照现有定义,流动性资产主要由政府债券构成,这导致银行大量增持政府债券,不仅过度持有同一类资产将会引发新一轮的 “流动性挤出效应”。
三、结论与建议
由于BASELⅢ改革方案存在上述的逻辑不合理性,最终改革方案的出台取决于巴寒尔委员会如何对上述改革方案的逻辑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也取决其对于金融稳定和银行业运行效率二者之间如何进行权衡和取舍,还取决于各国监管当局在政治上和经济利益上的博弈。本文认为,中国的金融监管者在参与BASELⅢ改革方案的推进过程中,应从自身的金融体制角度出发把握以下原则:
在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趋同之前,不应过分强调“全球规则”的一致性。制订全球统一的监管框架的主要目的是为提高监管的透明性,便于全球各个国家金融业按统一的游戏规则进行竞争,但是,在各国的会计准则在达成更多一致意见时,应允许各国仍旧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依据新的资本标准,将对各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产生重大地差异性影响,将会影响各国银行业的竞争水平,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中国在新资本协议的推进过程中,强调“审慎”而不是“冒进”。
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丰富监管手段、界定监管层次。首先,在监管手段上,不能简单地只对其施加额外的“资本”要求,应该采用多种方式,例如、“道义劝告”或过程监管。因为这类机构从微观层次上看,其风险反而小于一般小的金融机构;从宏观层次上看,其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如果只是简单地对这类机构要求更多资本,那么意味着对这类机构采取“价格岐视”;此外,还应注意区分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的层次,即是国际系统性重要还是国内系统性重要,很显然,对国内系统性重要机构,为了防止危机的跨境传播,采取类似于“托宾”税是恰当的,或者对这类机构施加更多资本要求,以降低其风险扩张行为是必要的,但是国内系统性重要机构,由于各国政治金融环境的差异,以银行业为主导的融资体系是其稳健运行的基础,不能简单地认为这类机构就会必然带来更大风险,因此应该给各国监管当局以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对中国来说,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是保证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有力支撑,如果简单地接受国际规则,认为其是“系统性重要”而施加额外的资本要求,不仅不利于中国整个银行业的做大做强,更不利于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正确认识“杠杆率”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对中国银行业施加的额外成本。由于中国主要依赖于传统的贷款模式,因此,相对于欧美国家,“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不会对中国银行业产生重大冲击,但是其带给中国银行的成本却反而可能大于对欧美银行业。因为,其将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双重约束,进一步限制银行业的发展,而在中国目前的状态下,以银行业为主导的融资模型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这意味着过于强调“杠杆率”和“流动性”将对银行业产生较大成本。
正确认识“逆周期”的金融监管问题。“逆周期”的问题不仅有微观机制原因,更有宏观效应问题,对有的“逆周期”改革方案,中国必须摒弃这样一些误区:1.对逆周期问题的处理,应更强调“宏观”工具而不是“微观”政策工具。这是因为,顺周期性效应更多地表现为系统性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是经济运行的固有规律,因此监管的目的不是试图去击败“周期”而是减少“周期波动”的幅度和造成的危机。而对系统性风险的克服,应更多地从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角度入手,例如对当前的房地产泡沫和地方融资平台可能造成的系统风险问题。中国的银行业机构由于具有相同的经营理念、行为模式,信贷活动具有更强的“顺周期”特征,中国应更加强对系统风险的预警;2.过分强调对风险参数的平滑来克服顺周期性问题,这一方法将以牺牲风险管理的敏感性为代价并且无效;3.中国应当更多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第二支柱下运用更审慎的压力测试方法来克服顺周期性效应。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一):修补新资本协议漏洞 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中国金融[J],2010(1)84-86
2.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二):提高资本工具质量 增强银行损失吸收能力,中国金融[J],2010(2)68-70
3.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三):建设杠杆率监管标准 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中国金融[J],2010(3)68-70
4.Philipp M. Hildebrand, “Is Basel II Enough? The Benefits of a Leverage Ratio”,Financial Markets Group Lectur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London, 15 December 2008
5.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 Feedback on the BCBS Documents” [EB/OL], April 13th, 2010, 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