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的含义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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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含义

篇1

市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青少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请示”(京红〔1995〕第15号)收悉。根据京财综(1995)996号《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住院保险仲裁收费的复函》精神,经研究,同意由你会组建的北京市青少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理赔过程中的争议时,收取仲裁费600元,仲裁费由败方负担。

此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你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篇2

【Key words】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ethod; Department of neurosurgery; Infectious waste; Medical waste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Affiliated Xiaogan Hospit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ogan 4320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04.030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和保健等相关活动总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或其他有害性的废物。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而在实际的执行中,仍然存在很多医院或科室人员,无视医疗废物处理法律,或因疏忽和知识匮乏造成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医疗废物处理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合理的管理方法显得异常重要[2]。本次研究就选择本院2012年4月-2016年4月神经外科内病房内的25个垃圾桶作为研究对象,观察实施具体标识法前后,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选择本院2012年4月-2016年4月神经外科内病房内的25个垃圾桶作为研究对象,本院自2014年1月开始实施具体标识法,由此根据实施顺序就实施前后垃圾桶内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1.2 方法 将每个病房内的垃圾桶进行标签分类,嘱医护人员将神经外科科室内产生的废物用标有具体名称的标签对每个垃圾桶进行标识。每季度进行必要的医疗废物处理培训课程,告知医护人员,对收治的传染患者或疑似传染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对废弃的精神、麻醉、毒性药品,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3]。让医护人员了解到,医疗废物垃圾桶是国家列入法规管理的危险性废弃物,其中含有大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存在污染环境和引发传染性疾病的潜在危险。因此,要告知工作人员,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应该放入对应的垃圾桶,要增加其感性认知,如在治疗车上感染性废物垃圾桶上可以贴上“注射器、延伸管废物”,非感染性垃圾桶上可贴上“塑料包装袋废物”;护理车上的肺感染性废物桶上可贴上“尿裤”“吸痰管”“口服药杯”等字样,以此来提醒相关人员正确的处理医疗废物[4]。此外,所有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收集、贮存、运输机处置都应防治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并且所有标识必须按照市环保局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感染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一律用正规公司提供,印有正规废弃物标识的包装袋进行分装,损伤性、药物性及化学性物品必须要有统一生产和标识的利器盒盛装。医疗废弃物的标识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新,保证其清晰易辨[5]。

其次,还应加强对医院医疗废物垃圾桶的管理,首先管理层的人员必须意识到医疗废物垃圾桶正确处理的重要性,可将医疗废物的管理视为医院科室服务人的绩效审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处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并安排相关职能科室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医护人员职业素养的培养,针对医疗废物垃圾桶的管理不单单是医院感染问题控制的主题,更是医院整体形象的提升。因此,要加强职业素质的培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处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将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做到规范化、职业化和科学化[6]。另外,要加强标识化管理,由医院统一规范不同科室和医疗技术部门的处置室设施,严格按照卫生部2003年颁发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警示标识规定”对要求放置包装袋、容器和周转箱的废物要配置好足够的包装袋、容器等。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根据标识设计理念、设计依据、医疗废物分类原则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工作流程。标识的左上角可以为医院或科室的标识或名称,标识中间要有标记明确分类的位置用于标记玻璃类废物、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药理性废物等。制作好的标识应由专人对医院各个科室进行发放,并统一指导回收人员进行粘贴,保证位置的固定、醒目。最后,还应出台规定临床科室和医疗技术部门必须明确区别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严格按照标识进行分类,统一存放[7]。

1.3 观察指标 观察实施具体标识法前后,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并统计两个时间段内医疗废物混放人员的分布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 20.0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 字2检验,多因素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检验均为双侧,以P

2 结果

2.1 实施前后医疗废物混放发生情况比较 实施前25个病房内垃圾桶共计472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共发现混放现象56例,混放率11.86%;实施后25个病房内垃圾桶共计506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共发现混放现象21例,混放率4.15%;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4.0360,P

2.2 实施前后医疗废物混放人员分布情况比较 实施前,医疗废物混放人员分布主要为进修生和实习生,总共发现34例出现医疗废物混放情况;实施后,医疗废物混放人员的分布主要为实习生,共计发现12例出现医疗废物混放情况,实施后显著低于实施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13.6646,P

3 讨论

3.1 当前医疗废物处理管理现状 医疗废物是指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和保健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废物。随着科学和医疗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本院医疗水平逐渐得到提升,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一直以来都还是医院很难完美解决的一个问题,其包括对某些感染性强的医疗废弃物品的妥善消毒乃至彻底清除的过程。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护环境防止医疗废物在产生、转移、贮存、处理等过程中造成多种污染,一般来说,医院肯定存在针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条例或制度,但因医院管理层人事不重视,或基层医护人员不熟悉操作流程,极易造成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8]。

医疗废物管理不严或处置不当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病毒感染等情r,如不及时处理可能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神经外科医疗废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47类危险废物中。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针对医疗机构废物的处理也逐渐得到广泛关注。但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因缺乏严格的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医疗废物的处理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流失。再加上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和管理研究欠缺一个严格的体制和标准,如何改善和提高医疗废物处理成为医院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3.2 医疗机构废物处理方法 神经外科是医院的一个独立科室,涉及到的疾病包括颅骨、头皮、脑血管膜结构损伤、炎症、肿瘤、急性等功能紊乱疾病。神经外科涉及到的医疗废物包括传染性、化学性和神经性的医疗废物,而不同的废物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不同的放置和处理。针对神经外科的医疗服务来说可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虎穴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不同的废物污染情况不同处理的方法也有所差异。所谓感染性废物就是指被患者血液、w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主要有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和各种敷料,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器械、废弃被服等物品[9]。同时,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医院实验室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及毒种保存液都属于感染性废物。针对感染性废物最主要的就是对其杀菌和消毒,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感染性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废物塑料袋密封包装后,贴上标签;针对容易产生感染性废物的科室进行登记,并由医院进行废物的统一收回和消毒焚烧;针对被患者体液、排泄物等要用黄色医疗废弃物塑料袋包装,并在塑料袋上贴上标签,统一回收后进行焚烧[10]。

病理性的废物主要包括手术或其他诊疗过程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产生的动物组织、尸体等,病理切片后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针对病理性废弃物的处理应用黄色医疗废弃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塑料袋上贴上标签,对产生病理性废物的科室进行登记,由医院统一回收当日焚烧。针对术后产生的废弃肢体、肿瘤等由病理科保存,定期由殡仪馆回收焚烧。损伤性的废弃物包括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瓶等物品,针对这类物品的处理应放入专门的密封盒内,贴上标签后由科室负责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医院统一收回,利器盒密封后不允许再打开[11]。化学性废物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针对化学性废废弃物,因其量较多,因此需要批量进行回收,部分报废的器具应先到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登记后,由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交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药物性废弃物包括一般性废弃的药物如抗菌素、非处方类药物,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及免疫抑制剂等药物。针对药物性的废弃物应统一交由药品管理科、药品管理科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2]。

医疗废弃物的具体标识法通过将不同的废弃物按照某些标准统一分类,用专门盛装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塑料袋或利器盒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贴上标签,制定对应标签的有效处理方法,以保证准确的处理[13]。事实上,标识是一种传播的符号,它能够以精炼的形象表达一定的含义,并借助人类的惯性思维和想象力传达特定的信息,因此,社会各界对于标识法的用途较广。随着标识法应用在医疗服务的分类和处理中,受到医护人员的青睐[14]。实施具体标识法前,本院神经外科相关人员仅少部分人能够掌握正确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且存在很严重的知识缺乏问题,导致医院医疗废物的分类、回收及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不仅造成了对环境、人类的不必要感染,更阻碍了医院资深发展。自实施具体标识法后,神经外科医护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知识显著提升,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也显著减少[15-17]。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实施前25个病房内垃圾桶共计472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共发现混放现象56例,混放率11.86%;实施后25个病房内垃圾桶共计506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共发现混放现象21例,混放率4.15%,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针对神经外科医疗废物处理,应实施具体标识法,提高相关人员正确处理医疗废物的意识,制定严格、合理的处理管理制度,实现改善医疗废物混放情况的目标,从而促进医疗废物处理的规范化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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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2.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WS/T251-2005),GB19781-2005/ISO15190:2003《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T22576-2008/ISO1518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GB/T27025-2008《检测和校正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

2.2编写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有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SOP)、安全手册及记录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应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安全为主题,涵盖生物安全的一切要素。编制的文件要相互呼应、统一协调便于管理和使用。

2.2.1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是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遵循的文件,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纲领。可参照“质量手册”的组织方式,但要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个人防护和应急措施、菌(毒)种管理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各个部门都应赋予其相应的职责,要明确实现和达到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质量方针的制订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质量目标要相对具体,规定一些明确的数据,如对事故的处置率、人员培训、设备装备等,具有可考核性。批准页由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表明无论内、外条件发生何种变化,该负责人都会确保并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目录见表1。

2.2.2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生物安全手册的执行文件,程序文件一定要与生物安全手册相呼应,注意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程序文件》的特殊性。特殊的内容有:确保每个生物医学检测和相关人员熟知生物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实验室和所操作材料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的供应;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致病微生物的污染;确保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样品和菌(毒)种不会遗失或被偷窃。保存良好内务行为的程序;员工健康监护程序;实施危害评估,记录结果及采取措施的安排程序;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确认、安全处置与存放及监控程序;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程序;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程序;设备安全去污染程序;紧急程序;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程序;废弃物处理及处置程序;安全计划的审核和检查程序。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程序文件目录见表2。

2.2.3安全手册安全手册编写的原则要有针对性、实用、便于使用人员查阅。内容包括:实验室操作和使用的仪器设备、材料存在的潜在生物危险和预防措施注意事项及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化学品安全;电器安全;消防;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急事件处理方法;紧急撤离等内容。金华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安全

2.2.4SOP编制SOP编制的原则为编制的SOP要包括实验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从取样开始到所有潜在的危险材料被处理的各个过程以及实验室清洁、消毒、废弃物处理和实验质量控制,并确保SOP的严格执行,同时生物安全贯穿于SOP的整个过程。编写的内容包括:实验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操作规程。

2.2.5记录的编制记录是实验室活动过程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明;记录不要缺项,要做到实验室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相应的记录。必不可少的记录包括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的记录;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记录;危险标识;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的报告(含纠正、预防措施);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实验活动记录;人员、物品出入记录;试剂、耗材购置、配制、使用记录;监控(含人员监督记录);空调系统运行记录;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工作状况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清场消毒记录;其他记录(如管理体系文件的发放、回收记录、人员档案等)。

篇4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篇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口腔医院消毒管理制度细则1、管理对策制定的原则 为了加强我院消毒技术质量,设定管理对策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实用、简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对策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只有让使用者感到实施的方法实用,才会最大限度的按照规定去做,只有简捷才符合口腔门诊紧张而繁重的任务完成的需求。最方便才会实现最有效的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2、 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 为确保口腔门诊的消毒效果,我们制定了各类口腔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诊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等。

(1)各类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 口腔科器械执行双重消毒制度。

浸泡:用健之素泡腾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后清洗:

清洗:由于口腔疾病治疗过程中,手机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会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时还会附着上一些污物。在正式灭菌前应将此类污物清洗干净。可采用含酶的清洗液,放入超声波清洗机内进行清洗,不但能将手机表面的污物洗净,还可将手机内部(如手机轴芯及管道)的脏物清除,从而达到里外干净。

加油:将清洗油的接口接到手机加油孔上,将油注入手机内,以手机前端有油喷出为止。通过加油,可以使手机管道内壁及轴芯内的轴承上覆上一层油膜,这样就能避免在高压蒸汽灭菌时手机金属氧化,从而延长手机的使用寿命。除手机外口腔器械上油多用石蜡油擦拭保养。

封口:封口就是使用封口机将加过油的手机或器械封在消毒纸袋内,然后再放入高压蒸汽灭菌器内。封口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可以检验灭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②可以区分口腔器械是否已消毒;③可以避免消毒后的器械等存放时受到污染;④ 打开即用,操作方便;⑤防止油蒸发,长时间积累造成灭菌器内部污染(通常消毒袋上有消毒指示剂,灭菌前后,纸袋的颜色有变化,通过观察颜色变化,就能得知袋内器械的灭菌情况)。

灭菌:口腔科常用的灭菌方法有两种,耐高温的器械如封口后的手机等装入一次性专用塑封袋塑封,放入高压蒸汽灭菌锅按操作说明进行灭菌操作。消毒后放入清洁区无菌容器内备用。灭菌温度134℃,灭菌时间35~40min。不耐高温的器械放入2%戊二醛(分子式 C5H8O2,分子量100.13)中浸泡消毒灭菌。

注意事项:①由于2%戊二醛有强腐蚀性浸泡消毒好的器械需经蒸馏水冲洗干净,用无菌毛巾擦干后才能使用。②2%戊二醛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接触戊二醛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还要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灭菌时间10h。③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0.5%亚硝酸钠防锈。盛装戊二醛消毒液的容器应加盖,放于通风良好处。(5)其他:清洁区的用品如储槽,带盖方盘等每周更换消毒高压灭菌一次。干燥镊子罐及持物钳每4h高压灭菌一次。部分打开的无菌物品每24h灭菌一次。

(2)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

篇6

篇7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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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乡镇卫生院组织机构不健全医院感染管理薄弱,制度不健全,无专职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多挂靠于护理部,由身兼多职的护士长代管,无三级医院感染管理网络或是有组织机构名单但是名单内的人员对各自应履行的职责不甚了解,也未尽职尽责。 使医院感染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流于形式。

1.2 医院感染监测方面缺失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未开展,环境卫生(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由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或6个月监测1次。乡镇卫生院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面开展,优惠政策不断增加,因种种原因乡镇卫生院存在严重抗生素滥用现象。乡镇卫生院抗生素使用监测工作不严格,存在严重的因抗生素滥用而引发医院感染的隐患。

1.3 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的安全意识淡薄①压力容器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有压力容器但操作人员无岗位培训合格证,无证上岗和压力容器未进行定期检修,导致不能保障灭菌物品的有效性。②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的执行力差,消毒隔离的安全意识欠缺。③器械的清洗、消毒和灭菌不规范:有的医务人员对器械的清洗流程不熟悉,未使用多酶清洗液清洗器械,导致器械存在污迹、锈迹。④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对消毒液配制不规范,知识老化、陈旧。监测不到位、记录不全面。⑤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区域划分混乱。检验科无生物安全柜,职业防护用品不全,容易导致职业暴露。

1.4 手卫生依从性差由于手卫生的必备设施不全,多数科室未使用洗手液、手消液,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重点科室的洗手开关未采用非手接触式,全为手拎开关。洗手池和拖把池共用。

1.5 一次性用品使用不规范,对"三证"含义不清,一次性物品有过期现象和重复使用现象。

1.6 职业防护不到位职业防护的制度、措施和防护用品不全,发生职业暴露后有的医务人员不熟悉处置流程。

1.7 医院废弃物的管理欠妥规范相关制度不健全,分类不规范,未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弃物专用垃圾袋或桶,利器未进入利器盒。记录不完整。

2管理措施

2.1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必须引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管理部门重视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是控制乡镇卫生院控制医院感染成功与否的关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举办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完善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网络。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完善体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科、临床监控小组。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细化工作流程,制定重点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通过对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的全方位监控,确保患者的安全,可有效控制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的发生。

2.2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应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分线管理制度,各临床科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医院感染管理科积极参与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的督查,从出院病历和在架病历的监测开始,查抗生素的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耐药菌的感染。是否存在医院感染漏报现象等,环境卫生的监测做好后可尝试开展重点科室、重点部位的目标监测。逐步完善医院感染监测体系,把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为医院感染的预防现控制提供科学依据,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效性、针对性。

2.3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配置必须的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和手卫生设施,并按规范对特种医疗设备定期检修。手卫生是医院感染控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增加必要的洗手消毒设施,改善洗手条件,购进快速手消毒剂,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知识培训,在重要地方和场所张贴六步洗手法示意图,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医院感染管理监控部门应定期抽考医务人员对洗手的方法和手消毒方法掌握情况。

2.4规范医疗器械的清洗流程,重视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清洗、消毒、灭菌和质量监测,并认真做好记录,杜绝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隐患,每个环节都应落实责任人,保留可追溯的记录资料。无菌物品应有专室专柜存放,存放时按灭菌的先后顺序存放,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按要求进行常规和日常的物理、化学、生物监测,正确选择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消毒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2.5按医院感染的相关规范,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划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固定清洁工具,避免交叉感染。

2.6加强一次性用物及消毒液的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必须统一由招标企业采购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得私自利用其他途径采购,必须按规范要求严把审批关和购进关,同时要进行质量验收,建立健全购进及验收记录。按需购进使用,严禁过期、失效用品出现,对消毒液必须具备三证齐全,并且要监测使用浓度,以保证消毒物品有效。

2.7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培训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手卫生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新上岗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尤其是特种医院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资质持证上岗,并进行不定期考核,院领导要为医务人员提供医院感染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机会。

2.8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因医务人员与患者接触较多,有发生医源性感染的可能,应定期进行体检,为医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接种疫苗,提供职业防护的用品,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技术规程。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职业安全防护知识,使医务人员掌握标准防护的概念、要求、发生职业暴露后处理方法、报告流程,以及隔离技术要求。提高防护意识和处置职业暴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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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三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常规临床检验方法进行比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四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通报或公告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卫生部。

第五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情况,向卫生部和为该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室间质量评价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检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室内质量控制实验室为了监测和评价本室工作质量,决定常规检验报告能否发出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查、控制手段,旨在检测和控制本室常规工作的精密度,并检测其准确度的改变,提高本室常规工作中批间和日间标本检测的一致性。

质量控制图对过程质量加以测定、记录,从而进行评估并监查过程是否处于控制状态的一种统计方法设计的图,图上有中心线、上控制界限和下控制界限,并有按时间顺序抽取的样本统计量值的描点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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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信息化发展的现状

1.1医疗信息化的规模

据IDC的数据分析,我国医疗信息化的投资规模的年增长率有望达到百分之十七。从得到的数据可以看出,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大大加快了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1.2各地区医疗信息化的进程

建立居民健康信息档案、医疗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区域医疗体系作为新医改中的三大要点是医疗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1.3医疗信息化建设负重致远

国家在三年内投入了八千五百亿元来推动新医改。这对新医改的推行提供了巨大的保障。由于我国的医疗信息化水平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医疗信息化实施的过程中依然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

许多卫生行政部门还没有实现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而很多医院的信息系统的管理模式仍然是以财务为重点的,没有转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信息化建设上来。很多地方不同地区之间仍然没有共享的数据平台,收集到的信息也是不及时不完整的,以及在城乡之间信息化发展很不平衡。大多数的信息化程度依然停留在表面上。如在门诊挂号系统上、病人的收费系统、却没有深入到卫生系统的各个环节。

2医疗信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1资源配置的重复利用

在中国疾控中心有传染病直报系统、全国应急指挥系统等,很多卫生系统中拥有多条的网络信息直报系统。用于信息的传送、处理、分析等。然而在中央层面还没有建立共享的系统平台,各大医院都是根据自己量身定做相应的软件进行服务。一味的引进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兼容性太多,品种复杂。这些大多的系统只能进行简单的文字处理等低级的信息处理,不但导致资源的重复利用,而且使各大信息系统数据的统计带来了非常麻烦的问题。

2.2信息交流不通畅

由于各个地区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都是根据自身的需要量身定做的。他们通常没有统一的借口和标准,使用起来非常的混乱。于是各个医疗机构就被孤立起来。由于系统对接困难,无形中给医院的交流合作以及信息化的共享形成了一堵墙。实行区域医疗信息化的统筹、共享各个系统,可以提高信息的传输能力,统一数据信息从而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3大量信息却利用率低

很多医院都拥有病患的大多数资料,如:病史、治疗方案、反馈的信息等材料。应该仔细分许充分把这些资料利用起来。分析这些资料医院可以为病人提供更符合病人需求的服务;对发病原因、治疗方案、治疗成功率、疾病死亡率进行分析可以为医疗研究人员提供宝贵的科研素材,可以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

然而现在大多数的医院却是空有大量的资料,却不能将这些资料充分有效的利用起来,也无法挖掘出隐藏在这些数据后更为有价值的知识,严重影响了医疗信息化进程的推进。

2.4城乡发展不平衡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深入应用,在城市中,各大医院都大量的投入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成功的案例在们珍和住院医生工作站,还有个别医院虽没有彻底实现电子病历和医学影像数字化,却也是在努力完成中。在农村,医疗信息化的进程却非常困难,县、乡级地区没有实现农村医疗保护信息的数据化。由于城乡医疗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也成为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的绊脚石。

2.5标准不统一

当前医疗信息建设散漫自由,缺乏规则严重影响了推进医疗信息化的进程。每个医院都独立成形。各个医院的药名、检查方法、手术名称、诊断名称都不太一样,他们都自成体系。没有统一的标准,阻碍了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2.6认识层次不高

医疗信息化不但要对医院信息化进行深入,而且还要开展公共卫生信息化和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同时要完善国家、省、市、药品监管、检验检测、足部完善电子医药商务平台。当前社会由于人口流动较快,疾病的椽笔速度也随之加快。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建设需要覆盖全国的医学,高校快捷的疾病监控体系。实施网上疫情监测、救治等。加快了现代公共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与此同时,政府,医院以及医疗行政部门应该会如何开展和实施医疗信息化建设有一个明确考量。政府的干预能够直接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而医疗部门可以提供动力。只有把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各大优势,对建设医疗信息化势如破竹。

3如何推进医疗信息化进程

3.1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

根据统一的标准,把不同层次的数据拿出来共享,确保在不同层级、不同政府之间将这些信息收集起来,并且能够在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流动。

3.2信息平台共享

通过建立数据库、数据集市、提供多角度的数据分析功能把地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数据收集和整合起来,为全民健康水平的评价、政策的制定等等,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3.3注重培养信息化的人才

当下,迫在眉睫的是建立起一支强有力的充满活力,具有复合型信息化的人才队伍。因此要针对医疗工作人员进行医务教育、培训、培养出医疗信息化多需要的人才扩大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引入云计算和互联网技术,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能够对药品的跟踪、医疗废物的监管,同时也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4结语

在新医改的颁布和实行中,我们可以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方式改变以往陈旧的管理模式,建立资源的共享和利用。降低医疗费用,提高服务水平,在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将会迎来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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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院内感染的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护理工作又是医院的重组成部分。严格规范护理人员的操作规程,强化护理人员的无菌意识,在控制医院感染中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文通过对临床多年来的观察,对院内感染总结如下:

1 存在的问题

1.1 认识不足 医生和护士对院内感染知识不如对本专业学科重视,对院内感染的制度是被动的遵守和执行,甚至感到是一种压力。再则院内感染监控机构不健全,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工作意识不到其重要性,对其管理目的意义认识不足;职业防护意识淡薄。

1.2 操作不规范 侵袭性操作如导尿、气管切开、气管插管、静脉给药、深浅静脉置管等,所用的器械、物体表面、工作人员的手、空气等污染或消毒不彻底或无菌操作不严格,导致院内交叉感染。使用呼吸机的患者医院感染率最高,其次是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再次是泌尿系统感染,泌尿道、尿路感染与导尿及尿管的留置关系甚为密切。

1.3 消毒隔离制度不严格 治疗室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划分不明确,病室、治疗室、厕所所用拖布不分开,病床、桌抹布混用,用后不消毒,清扫床铺、地面不能湿式清扫,造成病室空气污染。终末消毒不彻底,造成病室之间的污染。医护人员、患者的手污染是造成院内感染的重要传播途径。由于医护人员接触患者污染的物品机会较多,易将病原体通过手传递给其他患者或用品,造成间接

污染,因此医护人员接触患者后不认真洗手消毒,就可成为输送病原体的工具。此外操作用具混合使用,可造成患者间病原体的直接传染。

1.4 基础设施简陋 布局不合理,建筑老化,卫生状况差。

1.5 感染管理知识缺乏 高危、中危、低危物品分不清;高效、中效、低效消毒液区分不清;无菌区域划分不清等。

1.6 消毒液使用不规范 未按要求使用消毒液;选择浓度配制方法错误;消毒有效时间掌握不准确。

1.7 一次性用物使用不规范 进货“三证”不全,不了解“三证”的含义,对索要“三证”的意义不明确。一次性用品过期现象严重,如产包过期,换药包、麻醉包、注射器过期;不注意有效期,进货过多,使用中不按先进先用的原则进行;重复使用一次性用物等。

1.8 消毒供应质量难以保证 从检查中发现,有供应室的医院只有3所,而且非常简陋;多数卫生院用于灭菌的就是小型手提式上排气工压力灭菌器、灭菌包批示标志不全或指示物已过期失效、灭菌包潮湿等,无专人负责消毒工作,一般

是谁用谁消毒或者指使他人消毒等。

1.9 医疗废物管理混乱 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区分不清,一次性用物用后不毁形,不进行妥善管理,有流人社会市场的危险。

2 改进措施

2.1 加强培训

2.1.1 加强洗手的培训 有研究指出医务人员的手是散播微生物的重要传播媒介,经医务人员的手传播细菌而造成医院感染约占30%,可见洗手之重要。然而,医院医务人员的洗手执行率小于40%[2]。因此,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能认识到洗手是预防感染传播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并学会正确洗手。

2.1.2 加强无菌技术操作培训 学习无菌技术操作原则:(1)环境清洁:操作前30 分钟通风,停止清扫地面,减少走动以降低空气中的尘埃。(2)工作人员:修剪指甲、洗手,戴帽子、口罩。必要时穿无菌衣戴无菌手套。(3)物品保管: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应分别放置。

2.1.3 加强灭菌知识培训 高压蒸汽灭菌用于耐高温、耐高湿的医疗器械和物品的灭菌。灭菌前准备:(1)清洗:彻底。(2)包装:包装材料应允许物品内部空气的排出和蒸汽的透人。普通铝饭盒与搪瓷盒适当使用。(3)装载:柜室内容量应

2.1.4 强化标准化预防 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必须采取措施。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患者传至医护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护人员传至患者;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2 合理使用抗生素 尽早明确病原学诊断是合理应用抗生素的前提,也是保障患者尽快康复的条件。在使用抗生素时,要考虑到患者住院时间的长短、已用过的抗生素、全身情况、细菌培养结果、药物敏感性、感染的部位及目前院内细菌的耐药性和流行趋势等。遵守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原则:

2.2.1 正确选择抗生素。

2.2.2 抗生素的联合应用。

2.3 加强一次性用物的管理 一次性医疗用品专人采购,采购时必须三证齐全,要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严格索证制度,各临床科室必须统一使用由医院采购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得自行应用其他途径购进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同时,每次采购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产品的检查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

建立管理组织 规定每所医院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有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同时,免费为各所医院配置了紫外线灯、泡镊桶、不锈钢方盘、血管钳、消毒液等。一次性医疗用物做到毁灭、消毒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分袋包装,责令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回收。

3 讨论

院内感染是指在住院期间得到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时即有,或已潜伏的感染。广义的对象包括住院病人、门诊病人、以及院内工作人员。造成院内感染发生的主要因素包括:抵抗力低及易受感染病患的增加,导致抵抗力降低之治疗法的使用,侵入性检查及治疗法的使用,抗生素的广泛使用及病原菌的改变,病房构造设计缺失及医院内环境污染,消毒剂或灭菌方法的选择错误,医护人员及医院其他工作人员交互感染,陪病员、访客、及外来的花、水果、食物等。院内感染是现代医学发展中日益突出的问题,特别在发生SARS疫情后,越来越得到医学界的重视和关注。

参考文献

[1]牟玉英,王欣,李君.不同病区医护手监测调查与分析[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44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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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讲,对经济增长的约束条件包括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因素及社会方面的因素,前者主要是自然方面的因素与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而后者主要指人口、文化传统与制度等方面的因素。这些约束条件主要表现:(1)资源;(2)环境;(3)人力资本;(4)经济增长方式;(5)自主创新能力;(6)现存的世界经济规则及世界列强对中国崛起的态度等等。

三、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发展对策

1、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在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是最为突出的。

发展方式问题,说到底是与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基本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2、强调发展循环经济

资源与环境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制约条件。而发展循环经济是破解这些制约的良策。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循环经济应该包括四个要点。第一,资源的高效利用。也就是说,要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要延长产品的寿命;尽可能不要使用一次性产品。第二,减少废物的排放。生产、消费过程中会有废水、废气、废渣的产生,首先要通过技术革新、生产进步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第三,把废物最大限度的转化为资源。对不得不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对其中可以利用的东西要尽量提炼、回收加以利用。第四,对实在不能再用、再回收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该做无害化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要在这四个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度建设加以保证。发展循环经济,还要大力发展新经济。例如,包括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的新能源开发,包括物资回收、租赁业务、修补行业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是可持续发展中又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提高国民的自主创新能力也是提升我国人力资本内在价值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这是关于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具体方针和要求,表明中央对自主创新问题的高度重视。

4、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经济要可持续发展,还需要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要做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配套建设。

首先必须将就业问题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应该努力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一个社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因为物价的基本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者,因为他们是经不起物价上涨冲击的。另外,政府还要在教育上有突破性的举措;教育不仅是缩短贫富差距最有效的手段,更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增长所需要的高素质人力资本的主要推动力;未来的产业大军的受教育水平某种程度上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真正可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亟需加大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投入,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另一个配套支持条件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真正全覆盖,为广大百姓提供底线经济安全感;政府应该加大在健康医疗和失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

5、提升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

现存世界经济规则及世界列强对中国崛起的态度也是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之一。如何提升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从而达到反制约的目的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对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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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是—个经济体的经济增长能够保持适度高速(年均8%左右),增长速度不要大起大落,并且各主要决定因素能够支撑经济增长在中长时期内(10年以上)保持这种平稳高速增长态势的可能性。

二、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约束条件

从经济学角度讲,对经济增长的约束条件包括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因素及社会方面的因素,前者主要是自然方面的因素与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而后者主要指人口、文化传统与制度等方面的因素。这些约束条件主要表现:(1)资源;(2)环境;(3)人力资本;(4)经济增长方式;(5)自主创新能力;(6)现存的世界经济规则及世界列强对中国崛起的态度等等。

三、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发展对策

1、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在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是最为突出的。发展方式问题,说到底是与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基本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2、强调发展循环经济

资源与环境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制约条件。而发展循环经济是破解这些制约的良策。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循环经济应该包括四个要点。第一,资源的高效利用。也就是说,要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要延长产品的寿命;尽可能不要使用一次性产品。第二,减少废物的排放。生产、消费过程中会有废水、废气、废渣的产生,首先要通过技术革新、生产进步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第三,把废物最大限度的转化为资源。对不得不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对其中可以利用的东西要尽量提炼、回收加以利用。第四,对实在不能再用、再回收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该做无害化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要在这四个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度建设加以保证。发展循环经济,还要大力发展新经济。例如,包括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的新能源开发,包括物资回收、租赁业务、修补行业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是可持续发展中又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提高国民的自主创新能力也是提升我国人力资本内在价值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这是关于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具体方针和要求,表明中央对自主创新问题的高度重视。

4、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经济要可持续发展,还需要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要做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配套建设。

首先必须将就业问题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应该努力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一个社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因为物价的基本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者,因为他们是经不起物价上涨冲击的。另外,政府还要在教育上有突破性的举措;教育不仅是缩短贫富差距最有效的手段,更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增长所需要的高素质人力资本的主要推动力;未来的产业大军的受教育水平某种程度上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真正可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亟需加大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投入,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另一个配套支持条件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真正全覆盖,为广大百姓提供底线经济安全感;政府应该加大在健康医疗和失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 转贴于

5、提升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

现存世界经济规则及世界列强对中国崛起的态度也是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之一。如何提升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从而达到反制约的目的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对策之一。

目前席卷全球、特别是严重影响西方经济列强的金融危机既对中国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同时也为中国提升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力提供了机会。中国应该利用昔日优越感浓厚的美欧有求于中国的难逢良机,在为世界经济的稳定注入信心与力量的同时,争取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过程中发挥建设性的领导作用,谋求与中国经济实力相称的话语权。中国在有效整合新兴经济体的力量与诉求的基础上,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并实现自己的改革主张,同时积极参与并争取主导包括金融秩序在内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塑。中国还应在充分了解西方底线的基础上,提出他们可接受的关于国际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体系改革的前瞻性议题,进而拿出细化议题的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以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与金融格局中的边缘化地位,以真正提升中国经济的世界影响力。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