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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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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

篇1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工作者和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协作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十一条国家选择对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业提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查、建筑安装和商业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可以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国防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进高技术的研究,发挥高技术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扶持、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运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挥高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科学技术力量实施高技术研究,推广高技术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第四章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支持优秀青年的科学研究活动,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

国家的重点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

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

国家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第三十四条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四十条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职称。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设服务。

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章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七条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

第四十八条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严格控制珍贵的生物种质资源出境。

第八章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依法授予国家荣誉称号。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和项目,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者组织。

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五十六条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篇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12)05-0117-04

0 引言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是当代中学生必备的科技素质之一,中学信息技术教学承担着普及信息基础知识、培养计算机技术后备人才的重要使命。而目前中学信息技术教学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滞后等,这一切已无法适应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网络技术日趋成熟,为信息技术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机遇,为在教学中引入新的观念、新的技术、新的环境、新的模式提供了可能。伴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学”为中心的主体教学模式为构建学生主体发展模式、更好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带来了新的契机。经过多年教学实践工作,针对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和计算机基础起点参差不齐的学生,笔者以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为指导思想,运用差异教学法推动中学信息技术教学改革,分别从学习、教学、师生关系等三个方面阐述教学改革的内容、方法和具体教育实践活动。

1 建构主义和差异教学理论分析和实践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明确提出了21世纪教育的4项内容,用4个“L”表示:Learning to know(学会认知)——培养继续学习的能力;Learning to do(学会做事)——培养实践能力;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学会合作)——培养协作完成跨学科项目的能力;Learning to be(学会生存)——掌握信息技术,适应在信息社会中生存。这些内容被称为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因此,培养创新能力的人才是当代教育的核心。实现创新教育需要用与之相适应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唐山市第二十七中学的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改革借助意义建构的教学模式和差异教学方法来实现。意义建构教学模式的特点:以学生为中心,留给学生更多的自主空间,注意调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多种教学媒体为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渠道;以个别学习模式为主,配合适当的合作讨论与教师辅导:学生通过搜集资料进行比较、概括、整理学习体会以及用文字表达等环节,在学习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培养能力。异步教学的具体特征有:具有明确教学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学活动;学生为学习的主人,教师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将教师的三种指导形式(个别指导、分类指导和全体指导)与学生的五种学习形式(独学、对学、群学、请教教师和全体学)有机地统一在教学过程中,使教师的“五步指导”(提出问题、指示方法、明了学情、研讨学习、强化效应)与学生的“六步学习”(自学、启发、复习、作业、改错、小结)紧密结合来进行。

由黎世法教授创立的异步教学法,是一种能体现学生的学习过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自主学习的现代教学模式。其实质是建立在学生个体自学基础上,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学情进行异步指导的教学方法。通过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达到高效率、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在这种教学结构中,“六步学习:自学-启发-复习-作业-改错-小结”体现了学生学习的自学过程;“举三归一,以一反类”体现了学生学习的科学思维过程,并进行创造学习:“八个基本”:“基本事实-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基本技能-基本作业-基本实践成果-基本思维方法-基本生活态度”体现了学生创造性地解决学习问题的学习实践过程。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知识是个体主动建构的结果,而不是被动获得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将“学习是人的心灵的内部生成过程”作为其基本信条,它主张学习过程是主动建构的过程,是对事物和现象不断解释、理解的能动过程。建构主义理论与异步教学方法对学习的理解,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强调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通过个体主动学习才能达到教育目标;教师是教学的指导者和组织者;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教学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建构主义理论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教学路线,异步教学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实施步骤,通过分析与学习,笔者借助这两大理论在中学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中进行探究性改革。根据计算机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具体学情,将以上教学理论运用到实际的教学实验中,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教学改革。

1.1改革学习方法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个体积极主动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习者的认知结构得以改变;学习要重视学生学习的先备知识与旧有经验,结合其生活经验及感受,来营造有意义的学习情景,以问题引导为教学设计的重心,使学习者在有意义的情景中主动去探索与解决问题,建构自我的知识体系。建构主义提供了学习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方针,异步教学法给出了具体的实践方法,提出了学生的“六步学习”,即学习过程就是教师指导学生按照“自学-启发-复习-作业-改错-小结”等进行学习。

首先,教师根据信息技术教学大纲及要求,向学生布置这一章节需自学的参考提纲,提出需解决的问题。学生开始自学,教师巡回了解学情并有重点地指导学生进行自学,与学生研讨学习问题,学生还可与周围同学议论。在学习PowerPoint一章时,布置学生自制一个精美的PPT文件,里面将常用的PPT操作方法和该章授课内容结合在一起,让学生带着问题去领悟它的用法和优点,利用任务驱动学习,并提示他们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如何使之成为有效的工具,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启发实质是学生自己启发自己,将掌握的旧知识与新知识建立有效的联系,寻求恰当解决问题的知识体系。在学习了如何在Word里面插入图片和艺术字等知识后,学生可自行启发和学会在PowerPoint中插入图片和艺术字,触类旁通。复习阶段是学生按照教师布置的复习参考提纲进行复习,继续解决新内容中学习尚未解决的问题,并对新知识进行系统化、概括化,加深和巩固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为应用新知识做准备。作业阶段是学生独立地将所学的新知识灵活运用于实际,进一步加深和巩固对新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的过程。为了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学习需要,异步教学提出了五种作业题:必做题、巩固题、深化题、提高题、过渡题。信息技术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计算机基础不同,教师根据学生所学内容的掌握情况布置不同的作业,分成容易、中等和较难三种档次,使得差等生能掌握基本要点,中等生能够熟练运用,优等生水平有所提高。改错阶段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发现错误,认真分析作业的错误原因,改正作业错误,掌握正确作业方法的过程。学生先进行自改,可请教同学和教师。小结教学阶段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使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进一步系统化、熟练化。经过以上6个阶段的学习过程,学生不仅能够熟练掌握所学的知识,还能具有较好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

以上的学习方法,彻底改变原来学生在学习中的角色,由被动的学习转化为主动的学习,由教育中的接受者转变为教育中的参与者,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自主意识和创新能力。

1.2改革教学模式和方法

建构主义把学生的意义建构、社会化、文化适应和学科知识作为教学目标,认为学生处于“最近发展区”之中,提倡学生的自主精神和首创精神,指出教学过程就是保证学生亲身体验的建构过程。差异教学提出“五步指导过程”,即“提出问题-指示方法-明了学情-研讨学习-强化小结”,即对学生的自学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异步指导。学生一边自学,教师一边指导。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将教师的指导分为三种形式:个别指导、分类指导和全体指导。通过学生自学,使学生有目的地去学习新课,便于教师明确指导内容的重点,解决多数学生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少数学生存在的非共性问题。教师给学生指出如何寻找解决问题的恰当认识条件与方法,而不是包办代替学生去解决问题,要依靠学生自己对有关认识条件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操作。教师在指导学生复习的过程中,进一步检查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学生在进行独立作业时,教师巡回了解学情,并点面结合进行指导,定期掌握学生作业改错的情况。教师布置小结参考提纲并进行小结指导谈话,指示小结方法。

下面介绍意义建构和异步教法运用在唐山第二十七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具体实施方法。在讲授初中二年级“网页制作”一课中,教师首先利用多媒体教学网络带领学生畅游网络,浏览精美网站,学生在欣赏之余已经对建立自己的网站、展示自我风采跃跃欲试。接下来介绍网页制作软件——Dreamweaver的基本使用方法,通俗易懂的介绍使得饶有兴趣的学生频频点头。然后,教师布置学生制作网站的主题——展示自我风采的个人网站,要求学生构思网站结构并画出结构示意图。学生纷纷行动起来,或写、或画,或独自思考,或两人或三人小声讨论起来。此时教师走下讲台,巡视并加以指导。有的学生设计的结构过于简单,需要充实;有的结构设计过于复杂,需要删减;有的设计内容不切实际,需要修改。在老师个别指导下,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设计。最后教师归纳总结,给出一般性的网站结构示意图。接下来,老师布置第二个任务:根据自己设计的网站结构,搜集并整理相关资料。这个过程包括收集文字、图片、动画等素材,有的同学还通过之前学过的Word、Photoshop等知识对素材进一步加工处理。学生必须结合主题及相关栏目设计选择资料内容,同时相同类型素材需筛检与精选,并且需要考虑资料形式的多样化。学生们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理解投入到了信息处理当中,这节课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创建网站首页。运用知识的迁移,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运用Word、Excel、PowerPoint和Photoshop等所学知识制作学生的第一张网页:用表格来布局、添加文本、插入图像、设置网页背景等。学生通过不断地尝试、探索和创造,一张张图文并茂、内容丰富、赏心悦目的网页映入眼帘。教师鼓励学生在自我欣赏的基础上,相互交流、相互欣赏、共同提高,一堂课下来,学生们意犹未尽。教师布置课下作业:将作品进一步完善、提高,下节课逐个展示。整堂课下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人,在愉悦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

通过教学方面的改革,教师由原来教学中的灌输者变为了目前教学中的指导者。实时了解学生学情,针对学生个体差异,教师有的放矢,因材施教。既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水平,又促进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3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拥有知识经验、信念、认知策略、能力、记忆力、情绪态度、动机(需要、兴趣)、认知风格、认知意志等诸多方面知识建构的主体,教师要成为学生学习和意义建构的帮助者、支持者、促进者,成为学生学习的高级伙伴或合作者,基于建构主义的师生关系应该是平等、对话、互动和合作的。异步教学课堂中提出的学习内容必须是有层次的,既让那些学习快的学生吃得饱,也让学困生为自己能完成学习任务而感到高兴,身心上减轻了负担,为下一步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发挥了聪明才智,提高了学习效率,强化了能力培养。异步教学中不同的学习内容体现了面向全体学生;异步教学中教师的异步指导也充分的体现了面向全体学生。课堂上,教师提出学习内容与要求之后,就来到学生中间,认真观察学习动向,对收集到的学习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微观指导”,对多数学生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宏观全体指导。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请教老师和同学,学生和老师之间是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现代教育具有以下5个基本特征:(1)教育民主化——受教育者的广泛性和平等性;(2)教育终身化——终身教育的思想与制度的建立;(3)教育多样化——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4)教育个性化——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创造性地人才;(5)教育国际化——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化的人才。在现代的教育中,教师和学生处在民主的大环境中,相互平等,相互协作。教师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学习能力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并且教育不应只局限于学校内部。学习要按照个人的需求和可能,贯穿于人的一生。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及不同规格的教育,促进学校教学向个别化学习模式和培养能力方面转化,使更多的人获得学习的机会。因此学校的教育、教师的教授并不是学生暂时知识的灌输,而是他终生学习能力的培养,是引导学生掌握知识的指路灯。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并不是将所有的知识一股脑的送给学生,而是在他们具备一定基础知识的前提下,鼓励他们自己去探索、学习和领悟。例如在信息技术教学中,帮助学生确立有问题看帮助文件和参考书的习惯,能自己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依靠自己去解决,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如果总是遇到问题就问老师,当学完这些课以后再碰到困难依然不会解决,仍然是没有学会如何处理问题。信息技术课程是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尽量让学生自己去弄、去讨论、研究,教师手把手的教学方式始终令学生不愿自己思考。教师提供宽松的创造环境,鼓励学生自己思考,自己动手,在学生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指导,这样,不仅锻炼了学生独立思维的能力,也加深了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同时确立了学生自己解决问题的信心。

篇3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与科学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和改善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科学文化水平。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学术技术交流。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有关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同级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七条 发展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服务组织,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发挥星火密集区的试验示范作用,加强农村资源开发、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业生态集约化生产的试验、示范,创办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农业开发实体。

第九条 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各类农业科学技术普及培训活动,培养和扩大农业科学技术队伍。农业劳动者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企业应当注重培养和引进人才,逐步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技术开发依托机构,加强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和协作,建立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中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运用高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优化产品、产业结构。

第十一条 企业应逐步实行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完善企业技术进步指标、考核体系和技术监督制度,采用科学的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运用科学技术改造或改进设计、工艺和设备,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

第十二条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科学规划、管理城市,综合治理污染源,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加强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治理及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和以科学技术引导社会发展的综合实验区的建设。

第十三条 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利和技术中介等与科学技术相关的第三产业,逐步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和信息产业。

第十四条 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五条 本市根据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研究开发体系,实现科学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造成为现代科学技术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社会公益性和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单独或者联合创办科学技术型企业,建立行业技术中心。

研究开发机构可在保持原所有制性质和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成为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与其共同组建科学研究生产联合体;可承包、领办、租赁企业,或者兼并其他企业发展科学技术产业;可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科学技术产业开发集团。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自,并保障本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批准,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科学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发挥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造就和引进各类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健全和完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合理流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合理流动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向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流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承包、领办、租赁乡镇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其所获取的经济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章 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支持和帮助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逐步建立和健全其相对独立的投资、社会保障体系。

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件发放工作。

对在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及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实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应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政、信贷等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竞争。

第六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培养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技术经纪人队伍,强化技术市场管理与监督,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体系。技术市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转让等活动,经批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个人应当利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有效形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七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一条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集中、人才密集的优势和中心城市的辐射与吸收功能,提高和扩大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的水平和规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本市依法创办合资或独资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和发展新的研究开发基地。

鼓励与国外合作研究、联合开发科学技术项目,加强高新技术领域、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项目合作。

鼓励外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事业单位到本市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十三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可以依法在国外、境外投资,设立机构,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际、国内交往与学术交流,建立和发展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关系。

鼓励国内外科学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章 科学技术资金投入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金融贷款、企业自筹以及吸收民间和海外资金等多层次、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第三十六条 要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市级财政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2%,区(市)县级财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本条例制定相应的比例,实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属研究开发机构基本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更新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逐步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鼓励企业向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投资,提供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的条件,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持科学技术项目开发、应用和科学研究中间试验生产,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现有科学技术开发基金、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克扣、挤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的各种资金。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市设立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表彰和奖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税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

第四十四条 鼓励各类组织或者个人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科学探索、技术创新活动的;

(二)压制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及其他正当科学技术活动的;

(三)打击、迫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四)侵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科学研究中间试验基地科学研究性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补缴开办时减免的各种费用。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待遇的,由原审核发证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缴其应交纳的税费,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克扣、挤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的各种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追回挪用、克扣、挤占、截留的全部资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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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使高新技术产业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本市有重点地支持科学技术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第五条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计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和区、县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行业、各系统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和阶段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付诸实施。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及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情况。

第三章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

第九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逐年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之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十条本市建立以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投入、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其中,研究开发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支出的年增长幅度。

各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二条金融系统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市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技术开发风险投资机构,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成果的产业化。

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对高新技术开发进行风险投资。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风险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本市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设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基金,支持各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知识的普及以及优秀科学技术出版物的出版。

为建立科学技术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市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

本市设立“*市青年科学基金”,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建设性投资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带着科学技术成果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第十九条本市有计划地建立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为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功能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并实施扶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登记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吸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市场竞争力。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按照国家的法律以及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应当制订消化吸收、创新计划。

企业为实施消化吸收、创新计划需要贷款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贴息。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鼓励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的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二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预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招标,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共同发展基金,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担保。

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应当在税收、信贷方面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予以支持。

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本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设置、调整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以应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实行管理科学、决策自主、经济独立的企业法人制度;

(二)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专职与兼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并推行以研究开发项目为中心的聘用制、合同制;

(三)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收入与工作业绩、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形式,逐步推行职务工资与课题津贴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相结合,组建为科技企业或者科技企业集团。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三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同国内、国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组织与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联合的研究开发机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有专项经费,支持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其中,用于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的经费,应当逐年提高。

第三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经过注册或者认定登记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公益机构捐赠,其捐赠款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前列支。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的场馆建设。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场馆应当加强管理,切实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章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有利环境,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本市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本市的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对承担重点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津贴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对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中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国家和本市优惠待遇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回其认定证书,并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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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进步法》中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我国的最高科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章对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二是“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是“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四是“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行为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科技进步法》中法律条文只对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涉及到的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了规定和说明,而其他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没有做出任何说明与规定,导致我国在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置时,只能通过行政的方式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处置,这种处罚程度很轻,不能对那些蓄意剽窃他人成果的科研工作者构成较大强度的震慑。对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我国其他科技法规和相关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基础上,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出现的严重不端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约束力不是很强,起到的作用也就不大。

(二)《刑法》中不端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处置措施。我国的《刑法》对科学技术研究中严重的不端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泄露国家科学技术机密,转让、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科学技术等,对于涉及到这类行为的相关人员,要根据我国的《刑法》追究其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二是对侵犯国家和集体财产、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由于个人原因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应该根据《刑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三是对于侵犯他人科学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根据我国的《刑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三、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不端行为的管理策略

(一)制定统一的国家政策。对于当前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中存在的不端行为,国家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统一的政策,为我国的各级政府、各高等院校以及各科研单位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依据。要明确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防范处理科学技术中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从而减少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发生频率,提高科研成果的可信度。

(二)区分对待科学技术研究中无意、有意以及恶意的科学技术不端行为。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并不全是有意而为的,要将无意、有意以及恶意的不端行为区分对待。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评价,按照后果的严重性对该种行为采取不同的措施。当下,对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断行为不分轻重、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就进行网上曝光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管理和处置。

(三)设置专门处理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机构。在担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审批职能的主要部门和相关单位内部,要设置专门处理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尤其是加强对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以及社会科学院中相关科研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控制的力度,这样才能增大科学技术研究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的诚信制度。对于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我国要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管理策略,要建立健全我国科学技术研究中的诚信制度。包括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以及社会科学院等在内的各科研机构要向政府提供防范和处理不端行为的担保。

(五)掌握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特点,并加强行政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调查力度,掌握其特点和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程序,防止管理机构和科学技术研究人员之间的合谋或者是管理机构的有意放松,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研究的和谐发展。

(六)对科学技术研究中情节严重的不端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对于那些蓄意谋利、欺诈、泄露国家科学机密,为骗取国家研究资助假冒伪造科研成果而导致国家重大科研计划延迟或停止不前的相关人员要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度。人们对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人员充满了信任与尊重,科研工作者担任着我国科技兴国的重要任务,因此,他们必须保证科研成果真实性和准确性。只有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度,无论任何时间其科研成果受到质疑,国家有权力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的。这样才能增强科研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不敢触碰法律的底线,减少科学技术研究中不端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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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学研结合的过程中,企业有对创新的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的物质能力、捕捉市场需求的能力;大学和科研机构有丰富的知识和人才资源、较强的科研能力;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机构为产学研结合建立创造的环境资源。最终企业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高额的利润,而高校和科研机构利用企业提供的资金和获得的利润改善科研条件,继续进行新的技术创新活动。

产学研结合的概念应包括主体、核心、目的等基本要素。产学研结合的目的是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的核心是技术创新。因此本文将产学研结合定义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在政府、中介机构等外部主体的参与和支持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过程。

2 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的现状与评价

我国从“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实施以来,出台了一些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其中部分为产学研结合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包括(一)相关基本法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条例、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2年《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9年《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此外还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等。(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之后,各地方也紧跟着对条例进行修订。其中不乏促进地方产学研结合的具体措施。比如,陕西省《陕西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产学研结合的研究开发体系、《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厂校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厦门科技进步条例》首设产学研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产学研开发项目;广东省《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关于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产学研,差不多覆盖到了产学研结合的主要领域,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之间错综复杂,缺乏衔接,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二是尚没有针对产学研方面的专门立法,许多领域在立法方面还是空白,整体未形成体系;三是所需政策和配套的措施不到位。

3 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3.1 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从国家战略方面来说,关于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的改革和发展有待立法巩固和法律升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产学研结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将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性再次凸显,明确了产学研结合的战略地位,得到了国家总体战略层面的支持。并确立了我国科技政策法律环境建设的总目标:建立健全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龙头的、相对完备和完善的科技政策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法律平台。而对起关键作用的产学研结合进行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从产学研结合的自身特点来说,产学研相结合涉及市场、技术、权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多方面的关系和多方主体的利益,较为复杂,仅依靠分散在不同地方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对其进行规制和调整,产学研结合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产学研的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突破口,是涉及到国家长远的、基本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来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

产学研结合的过程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产学研结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合作协议的签署、知识产权的归属、商业秘密的保护、政府的推进职责等,合作行为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对产学研结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能够有效防范产学研结合的法律风险,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3.2 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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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是奖励在获奖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二年评审一次,奖励等级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奖

(二)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为本市最高科技进步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有特殊贡献的科技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推荐不超过2项,缺乏特殊贡献的项目时,可空缺。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各奖项(不包括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6项。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部门申报,联合评审,异议审查制。

第九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人

(一)单独完成科技进步项目的,或带头开发推广、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单位,该单位为申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或带头开发、推广、应用适合于我市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参加单位形成联合申报人。

(三)外地单位和我市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申报人。

(四)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为申报人。

第十一条申报市科技进步奖须在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于我市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设计、新品种及专利技术等)经实践证明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先进设备引进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做出创造性贡献并效果显著的。

第十二条有分歧争议的项目,在分歧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已获上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市科技进步奖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申报科技进步奖应填写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同时交验下列有关材料。

(一)鉴定证书(验收证书)

(二)成果应用证明

(三)验收或鉴定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查。

(二)乡镇及其辖属单位由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审查。

(三)初审部门应填写建议奖励等级和理由。

第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齐全的,交评委会评审。(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交。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授奖名单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以书面的形式一式两份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市评委会办公室收到异议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副本一份交申报人,申报人自收到异议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拟奖项目则视为有争议项目。

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人员和处理异议人员如与申报人或异议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负责整理全部评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对弄虚作假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审委员会或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检举、揭发。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一)科学技术特别奖,奖金50000元;

(二)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金20000元;

(三)科技进步二等奖,奖金10000元;

(四)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6000元。

第二十三条科技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研人员所发不得少于50%,其余发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科技进步奖,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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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中国通信技术年会(第三届)”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副巡视员戴晓慧表示,随着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移动化、IP化、宽带化、多媒体化日趋明显,移动互联网手机电视、IPTV等新业务层出不穷,国家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通信业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时机下,尤其要把握住未来通信业发展的方向。戴晓慧认为,未来需要从三个方面来推动通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是推进我国3G产业发展,加强运营业与制造业的互动,推进核心芯片、终端及测试设备的产业化,制造企业和研究机构要加大研发力度,加强自主创新,及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的解决方案。运营企业要准确把握用户需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和实践,提供用户真正需要的业务,进而建立可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内容提供商也要根据市场需求,推出丰富的应用内容赢得客户。

第二推进技术和趋势,推动全业务运营,网络层面的融合是全业务运营的物质基础,网络向全IP化演进,为网络的融合提供了充分的条件,而作为解决移动与固网融合,引入语音、数据、视频三重播放等差异性业务的技术手段的移动媒体子系统,可以跨越不同网络的障碍,在现有的业务基础上,推出操作便捷、性能可靠的吸引用户的多媒体业务,成为业务融合和网络融合的有效平台。

第三注重基础创新,加大产业链协同,推动产业链的升级,国际金融危机给国内电信业务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当务之急是加强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激发企业活力,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全业务运营和融合通信的基础上,加强自主创新,营造完善的产业链,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格局。

融合通信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强大的产业链以及创新型的盈利模式,利用融合通信的手段,打造新的商业模式,开展新的业务运用,针对不同的市场提供的不同业务,对传统业务进行深入挖掘的同时,如何在融合网络、融合通信下进行新业务的开发,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实现产业链的共赢,这就需要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有效配合,因此运营商、设备提供商、内容提供商要达到利益的平衡,建立相互合作的共赢关系,形成上下游各个环节的互动和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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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稻科技在提升水稻生产效率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水稻科学技术普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广大群众的迫切需求下,网络媒体、报刊杂志、农业高校研究院所以及农业推广站通过“大学试验基地建设”,“农技特派员”及“农业电视节目”,“农技110”,“农业专家网上可视系统”、“手机农技短信”等各种现代传播手段,传播水稻科学技术知识。

    三、现代种业公司是水稻科技服务新力军

    我国加入WTO后,更多的外国跨国种子公司进军中国市场,强化了竞争机制,激发了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迫使国内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对品牌的培育,加大技术投入,竭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水稻种业公司服务意思意识增强,不再仅局限于水稻种子销售,为了不断提升其公司的影响力,拓宽水稻种子的销售渠道,水稻种业公司同时向农民宣讲先进的水稻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科技知识,同时利用建立专业的农业网站,建立水稻科技板块、专家论坛等方式,为水稻科技普及搭建电子平台。

    四、农民是水稻科技的需求主体

    越来越多现代水稻科技信息传播渠道,使得种粮农民得益于水稻科技为水稻生产带来的效益。进而更多农民将视野投向水稻科技,农民通过亲戚邻居等人际传播渠道获得相关信息,科技图书、报纸、期刊、电视等传播大众媒体也是主要通道;其次,向农技推广站、政府部门等组织求助也是获得信息的重要渠道;而“自己手动摸索”任然占据一定的比例。

    五、创新水稻科技传播机制

    由于水稻农业生产具有时令性,水稻农业技术解决实际问题具有时效性,尤其是水稻病虫害发生地区,尽早研发病虫害防治技术并快速传授农民,对于解决农民水稻生产实践十分重要。因此创新水稻科技传播机制,加快水稻技术转化效率。

    六、建立水稻科技入户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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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用于奖励个人或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十一五”期间,国家三大奖项累计授奖1342项(通用项目),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获得三大奖项共计149项(未包括林业和水产),占授奖通用项目总数的11.1%(见表1)。根据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国家科技进步奖约占农业科技奖的90%,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以下简称“中华农业科技奖”)是原农业部科技进步奖的继承和延伸,是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唯一综合性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农业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

根据《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中华农业科技奖获奖成果具有被推荐为国家科技奖的资格。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设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丰收奖每3年评选一次,授奖量大,影响面较广。农业部于2006年设立了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在农业科学研究中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1.3省级农业科技奖励各省级政府重视发挥农业科技奖励的激励引领作用。以江苏省为例,1996年设立了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2008年,将其调整合并为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1.4社会力量设奖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国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技奖。1999年,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出台,建立了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了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力量设奖得到有序发展,已成为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大北农科技奖经过10余年发展,已成为农业领域较为成熟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

2农业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科技奖励制度在国家科技、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咨询和推动作用,在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1]。授予科技奖励,意味着对科研人员的承认与尊重,能激发并强化他们的创新动机,使其产生强烈的动力,引领带动更多的人共同创新[2]。我国的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经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后10余年的改革发展,已较以前更趋完善。但是,这些改革举措仍是在现有科技奖励体系的框架内,从技术和操作层面进行的局部完善,还存在着行政干预较为普遍、奖励评审制度不合理、奖励对象过于偏重科技成果等问题[3-4]。

2.1政府行政干预不可避免在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中,政府奖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政府奖大多由科技行政部门来负责奖励的申报、评审等组织管理工作,行政干预不可避免。科技奖励中行政干预的存在,有可能产生科技奖励的不公正现象,这将大大挫伤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造成科技奖励资源的浪费,影响奖励功能的发挥[5]。

2.2评审制度不合理,缺乏科学统一的评审专家选拔制度评审专家的选拔缺乏具体、科学、统一的制度,致使评审专家不一定是本行业的专家,有些政府部门主管农业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也成了评审专家,甚至担任评委会主任,对评审结果起直接决定作用。而很多研究人员为了使自己的成果获得好的评价,往往是在申报时,就与持有相同学术观点的专家、同学或师友打好招呼,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评价的公正性[6]。

2.3奖励对象过于偏重科技成果目前,我国的科技奖励系统除最高科技奖和国家科技合作奖是根据成果奖励个人以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均是奖励单一项目。由于一般项目的参与者一般都是数人甚至达到数十人,从而易出现奖励主体“缺位”和“挂名”现象,导致激励效应的极大弱化[2]。

2.4缺乏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大多数科技资源由行政部门配置和管理,这些行政部门既是管理部门也是监督部门,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官方监督机构。这就导致科研机构更关注单位每年争取到的项目经费的多少和等级,激励科研机构更多地从争取科研资源出发去申请科研资助,而较少关注科研经费的绩效。在这种体制下,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资源,甚至可能联合起来造假,导致诸多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而一旦造假事件被曝光,管理者不但不正视问题,甚至还可能刻意“护短”,使学术不端行为更加嚣张[7]。

3完善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议

3.1培育独立的评审机构,避免行政干预培育独立的中介机构或科技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审,让政府逐渐从科技奖励评审中退出,这是政府走出行政干预,保证评审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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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深入推行政务公开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对科技局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机关职能、工作职责、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申报程序等进行了全面公开,采取了在科技局科技信息网站和县政府网百件实事网上办上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

三、深入普法,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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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我局制定了《20__年法治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全局上下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从自身做起,不断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领导机制,严密工作制度。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股室负责人何志良、为成员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督促“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职责明确,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并将法治建设列入局务重要议事日程,在抓好组织保障、基础性创建工作的同时,逐渐把工作重点转向强化措施,落实制度和求实效上来,对照创建“法治创建”标准,推动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在本局得到落实。

二、依法行政,深入推行政务公开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对科技局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机关职能、工作职责、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申报程序等进行了全面公开,采取了在科技局科技信息网站和县政府网百件实事网上办/:请记住我站域名/上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

三、深入普法,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1、通过科技信息网站、举办专题讲座、知识培训班、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引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内容丰富的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扎实有效地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