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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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篇1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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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篇3

一、产生的危害关于高比例的应收保费

(一)对于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

根据行业内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应当实行责权的发生制度,当财产保险企业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时。因为应收保费在财产保险公司中作为部分的收入核算,就会增加公司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比重,增加公司的成本支出,所以,应当将应收保费控制在合适范围,当出现过高的比重时,一方面会使公司的现金流受到影响,甚至会造成赔付情况;另一方面给催收的工作人员带来压力,造成对投保人在追缴保费的过程中的成本支出。

(二)对于公司内部管理紊乱的造成

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过高的手续费用、高比例的返还资金和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的各项补贴等,都能够被直接纳入在应收的保费之中经过各种不正当的退费手续,扮演转换器的角色承担基层公司的各种开销,账外资金的情况有时也会出现,导致公司管理层难以对内部进行管理和考核。由于应收保费作为内部隐性部分的存在,为业务之间的争抢带来了便利关于变相的降低费率,容易造成投保人出现错觉,产生攀比的心理,引起财产保险管理的紊乱。

(三)关于道德风险的引发

财产保险公司出现内部员工、人等擅自截留、挪用、贪污应收保费的情况,是因为公司没有完善的规定关于应收保费的管理,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个人素质较差的工作人员对催收不及时、管控不严的应收保费动念头。

二、关于应收保费的成因

(一)从客户自身的问题分析

在市场中竞争因素的作用之下,在政府的采购中,在大客户和车队业务中,在大项目的业务之中常使用分期付款的办法对保费进行缴纳,使用分期付款时签订的协议,对于应收保费的形成就在未到付款时间的协议之中出现。因为这符合正常应收保费的情况,所以为了避免风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形成,需要及时催收。

(二)从延期续保的重大项目和客户内部进行付款的审批分析

由于国外的投资公司、跨国公司在发达的地区和省份之中并不具有财务的实际决定权,因此,审批规定存在一定的期限关于需要支付的项目保险费用,规定中期限的限制较长,因此,部分企业对于保费在支付会规定在较为集中的日期,一旦保费的支付错过了规定日期就只能下次进行,这样便形成了一部分的应收保费。对于应收保费账龄的延长,是由于某些竞争主体比较多的续保项目的存在,业务员不能够及时将续保谈定对很多大项目,从而滞后拖延了这些项目的续保签单。

(三)从投保人的诚信因素分析

由于某些投保人不够诚信,故意拖延,在投保的过程中定好的支付时间,但在时间其内却拒绝支付,出现过期缴费的情况。还有一些投保人是因为市场竞争的原因,经济出现状况,无力缴纳保费,以致出现死账、呆账的情况。

(四)关于不及时结算业务原因分析

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不会及时的对业务进行结算,有时拖延滞后时间较长,造成应收保费的产生。

三、关于财产保险应收保费的管理策略分析

(一)关于公司诚信的提高和宣传力度的加强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对保险中保障职能的宣传,加强人们对财产保险全面的认识,主动进行缴费让投保人,避免客户原因造成应收保费的形成。

(二)关于公司风险管理的强化关于应收保费

需要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进行强化,避免应收保费从恶性竞争中产生,禁止为了抢夺业务采用变相降低费率的方式。关于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做好前期检查、时候处理的工作。公司实行客户黑名单的管理制度,对于诚信有问题的客户禁止投保。

(三)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奖励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将应收保费和工作的绩效考核挂钩,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认真对待应收保费的问题。

(四)关于公司催收应收保费的力度

在财产保险公司中,无可避免对于应收保费的形成,应当尽可能的降低应收保费出现的概率,关于监控和分析的制度建立需要定期或者实时进行,实时掌握对应收保费的具体分布和发展动态,及时了解跟踪出现异常情况的业务,对于业务员的催收工作应当强化管理,必要的时候,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公司的利益。

作者:孙敏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颖颖.基于P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应收保费问题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8.

[2]张新愿.对我国财险公司应收保费困境的成因及对策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06.

篇4

 

1.应收保费存在的原因 

会计核算上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人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保费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①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③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以上条件确认保费收人时,对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确认应收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存在是由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造成的,但应收保费大量存在真正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1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方面的原因 

由于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呆滞在会计账上的情况有两种: 

(1)投保人或投保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力按期交纳保费。财险公司业务来源目前主要是企业,企业通常出于财务安排,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分期交纳保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了保住保源,巩固阵地,也常采取先承担保险责任,再限期收费的办法进行承保。一旦客户财务状况恶化,资金周转困难,将会形成逾期呆滞应收保费。 

(2)少数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利用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有意识地以各种借口拖欠保费或不交清保费。若保险期内出了险,则以赔款抵交保费,若不出险,就一直拖下去,如果保险公司对应收保费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催收办法,这些应收保费将成为难以催收的逾期应收保费。 

1.2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 

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工作的不到位,是致使应收保费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绩考核指标不合理,过分注重保费规模。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规模与效益的认识存在偏差,过分注重保费规模,在平时的核算上,对应收保费控制不严,考核时未将因应收保费而增加的保费收人剔除,或者仅仅在年终决算时才按控制指标来考核。某些分支机构为了“开门红”、“双过半”,粉饰一时的业绩,搞短期行为,而接受一些可能无法收到保费的保单,形成保费“泡沫”,而这些应收保费一旦入账就在会计账上沉淀下来。 

(2)忽视应收保费源头控制,缺乏对客户的信用评估。长期以来,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展业与核保部门在控制呆滞应收保费的重要作用,没有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忽视应收保费源头的控制,一旦形成应收保费后只能是事后催收,效果往往较差。 

(3)缺乏有效的催收机制,催收效果不理想。在保险公司内部,常常是业务部门只管展业签单而不管保费是否收到,似乎催收应收保费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由于没有明确形成应收保费的责任,缺乏有效的催收机制,不利于调动员工催收保费的积极性,催收效果不理想。 

2.应收保费存在对保险公司的不良形响 

2.1形成虚拟营业收人和账面利润,导致税负增加 

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大量应收保费在会计账上沉淀下来,虚增了保费收人,虚夸了账面利润。对这些呆滞应收保费,在税务部门同意保险公司作为呆账核销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前,增大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负增加。同时,超过业务期限的呆滞应收保费在核销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抵扣也有一定的困难。

2.2权责不对等,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应收保费的发生实质是保险公司未收到投保人应交的保费,但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保险人需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赔款事故,将会主动交纳保险费或用保险事故赔偿抵交保费;如果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事故,且保险公司催收不力的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因保险责任期已过而拒交保费。保险公司权责不对等,存在较大经营风险。 

2.3容易形成呆账,影响保险公司资产质量 

据统计,保险公司的部分基层分支机构应收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达到了2%-5%,有的高达1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或保费返还以及“泡沫”保费造成的,形成事实上的呆账,而正常的应收保费也可能由于保户的原因最终使应收保费变成无望收回的呆账,从而

严重影响公司的资产质量。 

3.应对策略 

3.1完善财险公司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突出以效益与现金流为导向 

首先,财险公司各级机构领导层要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速度与效益的关系,不能盲目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业绩考核指标应突出以经营效益与现金流为导向。其次,财险公司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应包含公司、部门及员工个人多个层面,指标层层分解,协调一致,确保公司效益和现金流的理念在执行中不出偏差。再次,制定公司、部门及员工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时,相关指标要相互制衡,不能偏废。例如,对于展业人员来讲,保费收入与赔付率是一对制衡指标,保费收人与现金流同样是一对制衡指标。这样承保人员展业时除了要考虑保户的承保标的风险,还要考虑保户的财务风险。当然,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员工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3.2加强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教育,增强员工守法经营、依法理财的意识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教育学习,有利于规范员工展业与理财行为,改变公司单纯依靠支付高额手续费、进行保费返还等手段提高竞争力的做法,有利于公司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服务品质、创新产品上来,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赢得保户,赢得市场。 

3.3加强承保核保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呆滞应收保费流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必须从承保核保这一源头上遏制应收保费的增加和呆坏账的形成,根据不同险种的特点,制定不同应收保费信用政策。对于家财险、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等分散性和个人缴费业务,不允许发生应收保费;对于企业财险、建筑工程险等保费金额大的业务,客观上确实需要分期交费的,允许发生应收保费,但要做好对保户信用的评估,决定授信额度,并建立保户的信用档案。同时,为控制风险,应收保费授信额度审批应执行权限管理。 

3.4加强应收保费内部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控制应收保费的发生重点在承保核保部门,但应收保费发生后,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却是贯穿于公司承保、业务管理、财会和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收保费账龄分析和内部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应分别设立明细台账,定期核对;应收保费相关责任人应定期与欠费保户对账,并取得债权确认函。定期让欠费保户确认“应收保费”金额,是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债权保护的起码要求,可防止保险公司展业人员或“催收”人员与欠费保户有关人员恶意串通;要建立应收保费预警机制,收集欠费保户的有关信息,对应收保费进行实时监控,发现保户在财务状况、法律诉讼等方面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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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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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保费存在的原因 

会计核算上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人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保费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①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③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以上条件确认保费收人时,对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确认应收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存在是由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造成的,但应收保费大量存在真正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1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方面的原因 

由于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呆滞在会计账上的情况有两种: 

(1)投保人或投保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力按期交纳保费。财险公司业务来源目前主要是企业,企业通常出于财务安排,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分期交纳保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了保住保源,巩固阵地,也常采取先承担保险责任,再限期收费的办法进行承保。一旦客户财务状况恶化,资金周转困难,将会形成逾期呆滞应收保费。 

(2)少数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利用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有意识地以各种借口拖欠保费或不交清保费。若保险期内出了险,则以赔款抵交保费,若不出险,就一直拖下去,如果保险公司对应收保费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催收办法,这些应收保费将成为难以催收的逾期应收保费。 

1.2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 

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工作的不到位,是致使应收保费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绩考核指标不合理,过分注重保费规模。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规模与效益的认识存在偏差,过分注重保费规模,在平时的核算上,对应收保费控制不严,考核时未将因应收保费而增加的保费收人剔除,或者仅仅在年终决算时才按控制指标来考核。某些分支机构为了“开门红”、“双过半”,粉饰一时的业绩,搞短期行为,而接受一些可能无法收到保费的保单,形成保费“泡沫”,而这些应收保费一旦入账就在会计账上沉淀下来。 

(2)忽视应收保费源头控制,缺乏对客户的信用评估。长期以来,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展业与核保部门在控制呆滞应收保费的重要作用,没有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忽视应收保费源头的控制,一旦形成应收保费后只能是事后催收,效果往往较差。 

(3)缺乏有效的催收机制,催收效果不理想。在保险公司内部,常常是业务部门只管展业签单而不管保费是否收到,似乎催收应收保费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由于没有明确形成应收保费的责任,缺乏有效的催收机制,不利于调动员工催收保费的积极性,催收效果不理想。 

2.应收保费存在对保险公司的不良形响 

2.1形成虚拟营业收人和账面利润,导致税负增加 

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大量应收保费在会计账上沉淀下来,虚增了保费收人,虚夸了账面利润。对这些呆滞应收保费,在税务部门同意保险公司作为呆账核销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前,增大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负增加。同时,超过业务期限的呆滞应收保费在核销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抵扣也有一定的困难。

2.2权责不对等,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应收保费的发生实质是保险公司未收到投保人应交的保费,但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保险人需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赔款事故,将会主动交纳保险费或用保险事故赔偿抵交保费;如果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事故,且保险公司催收不力的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因保险责任期已过而拒交保费。保险公司权责不对等,存在较大经营风险。 

2.3容易形成呆账,影响保险公司资产质量 

据统计,保险公司的部分基层分支机构应收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达到了2%-5%,有的高达1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或保费返还以及“泡沫”保费造成的,形成事实上的呆账,而正常的应收保费也可能由于保户的原因最终使应收保费变成无望收回的呆账,从而

严重影响公司的资产质量。 

3.应对策略 

3.1完善财险公司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突出以效益与现金流为导向 

首先,财险公司各级机构领导层要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速度与效益的关系,不能盲目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业绩考核指标应突出以经营效益与现金流为导向。其次,财险公司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应包含公司、部门及员工个人多个层面,指标层层分解,协调一致,确保公司效益和现金流的理念在执行中不出偏差。再次,制定公司、部门及员工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时,相关指标要相互制衡,不能偏废。例如,对于展业人员来讲,保费收入与赔付率是一对制衡指标,保费收人与现金流同样是一对制衡指标。这样承保人员展业时除了要考虑保户的承保标的风险,还要考虑保户的财务风险。当然,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员工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3.2加强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教育,增强员工守法经营、依法理财的意识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教育学习,有利于规范员工展业与理财行为,改变公司单纯依靠支付高额手续费、进行保费返还等手段提高竞争力的做法,有利于公司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服务品质、创新产品上来,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赢得保户,赢得市场。 

3.3加强承保核保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呆滞应收保费流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必须从承保核保这一源头上遏制应收保费的增加和呆坏账的形成,根据不同险种的特点,制定不同应收保费信用政策。对于家财险、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等分散性和个人缴费业务,不允许发生应收保费;对于企业财险、建筑工程险等保费金额大的业务,客观上确实需要分期交费的,允许发生应收保费,但要做好对保户信用的评估,决定授信额度,并建立保户的信用档案。同时,为控制风险,应收保费授信额度审批应执行权限管理。 

3.4加强应收保费内部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控制应收保费的发生重点在承保核保部门,但应收保费发生后,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却是贯穿于公司承保、业务管理、财会和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收保费账龄分析和内部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应分别设立明细台账,定期核对;应收保费相关责任人应定期与欠费保户对账,并取得债权确认函。定期让欠费保户确认“应收保费”金额,是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债权保护的起码要求,可防止保险公司展业人员或“催收”人员与欠费保户有关人员恶意串通;要建立应收保费预警机制,收集欠费保户的有关信息,对应收保费进行实时监控,发现保户在财务状况、法律诉讼等方面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引起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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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风险

(一)经营风险在财产保险保费尚未到达财产保险公司账户,只是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不进行赔偿?虽然在很多的保单上都会注明“保费到账后保单生效”,但是,我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又常常在社会上有不太好的“名声”,如果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会带来损失,不进行赔偿又会造成自身名声的受损、经营的受损。所以,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会带来财产保险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

(二)应收保费不能收回的风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会存在有时市场环境急剧变化带来被保险人的资产状况变得极端恶劣,此时可能出现本来要对应收保费进行支付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进行保费的支付,形成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还有恶意拖欠形成的应收保费,极容易形成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不能收回。

三、增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财务控制能力

(一)在会计上制定、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管理标准以及办法应收账款形成时,在会计上进行处理时,就要从会计上形成一个完善的应收保费的管理的标准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办法,从源头上就对应收保费进行控制,为以后的良好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保费系统,将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保费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当每一笔保险业务形成时,输入系统进行处理,收到保费时进行注明;只形成了保险业务,但是尚未收到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形成应收保费时,也进行注明,这样,一个公司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公司的应收保费情况。有了这样的系统之后,还应该明确公司能承受的应收保费的规模以及对这一特殊应收账款的账龄处理方法,以便随着时间的发展对应收保费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是减值损失,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提供一个完整而系统的数据。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收保费的管理方法。在实际进行业务操作时,怎样的一笔业务公司可以承受其保费成为应收保费,还有如果应收保费规模已经达到先前制定的应收保费的形成规模之后,对新产生的或者可能产生的应收保费该如何进行处理,在开始的时候就应该要制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在实际中进行操作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还应落实责任到人。

(二)财务风险的识别:定期根据会计报表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进行分析每个公司都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并且定期汇总一次。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根据会计报表定期进行分析,可以总结过去一段时间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收保费上的突出之处。对应收保费进行分析,不仅要进行量上的分析,还要进行质的分析。所谓量的分析,就是指要根据统计所得的期末应收保费的规模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将这一比例与最佳比例或者与财产保险公司先前制定的预期比例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所谓质的分析,就是指根据会计报表形成期内的应收保费进行账龄分析以及保费的质量分析,还有可以对不同区间之内的应收保费应该是多少进行统计,然后进行同比分析、环比分析或者是进行一个构成结构方面的分析。以上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分析可以及时的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方面存在的财务风险,属于财务风险管理的财务风险识别阶段加强管理,预防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财务风险。

(三)财务风险度量: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考核在财务风险控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财务风险的度量。在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中,要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或者各员工的应收保费的考核制度,将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具体到每一个员工或者每一个分公司。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考核,可以及时的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上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应收保费导致的风险进行度量,而且是进行符合各种不同情况的真实度量。

(四)财务风险控制:制定有针对性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清理和催收在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进行识别、分析和度量的基础上,最终目的是要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进行财务风险的控制。要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费形成的不同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清理和催收工作,并且将这一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或者是分公司来进行。对于恶意拖欠无论是客户还是保险人员恶意拖欠形成的应收保费,尤其是超过了一定账龄的应收保费,要通过强硬的手段比如电话催缴、上门催缴、到工作单位催缴或者是直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对于与销售保险中介机构因时间差形成的应收保费,一方面可以视具体情况与相关中介单位进行协商,缩短结算周期,另一方面,如果销售机构一直以来形成了固定的结算周期并且中介结构从未违约可考虑就按照惯例进行。但是,如果中介销售机构故意进行保费的拖欠,则可以考虑与其终止合作。还有其他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可视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催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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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公务员之家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篇9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结构、经营管理、经营稳健性、盈利能力、业务质量等方面。随着财险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出现了连年亏损,未能建立起资本增长机制,最终导致偿付能力持续下降。

2.费率厘定不合理导致保费充足率不高。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部分财险公司执行保费费率标准缺乏刚性管控,采用低层次价格战的恶性竞争方式,或错误地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承保优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费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水平,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3.应收保费过高导致资金回收风险较大。

财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获取保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或分期收费、业务员代刷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承兑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大量的应收保费。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缴费则不会出现坏账风险;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费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户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不能如期缴纳,则极易形成坏账,从而导致公司出现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入不足、投资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4.理赔管控不当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随保险市场的竞争形势呈现白热化状态,财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为巩固在市场占有的份额,财险公司通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采取酌情赔偿或人情赔偿,理赔水分较多;一部分保险业务员或人法律意识淡薄,理赔流程距离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赔付支出作为公司最高的经营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

1.提高偿付能力。

一是改变财险公司急于追求保费规模、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等粗放式发展模式,而应稳定、持续地发展。二是提高财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盈利能力。三是监管部门应统一偿付能力指标的统计口径,目前能够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较少,统一偿付能力指标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有很大帮助,能够帮助公司保持新体制下的竞争力。总之,提高偿付能力既是保证财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财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资产负债匹配控制。

资产负债匹配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总量平衡、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计量基础一致性等原则。

2.1总量平衡。

在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资产和负债在总量上的相对平衡,即要求资产总量和现金流入的时间能满足负债总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达到化解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结构对称。

结构对称既体现在总体负债和资产的期限对账,还体现在资产的配置与业务类型的对称,传统型财产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需分别确定投资品种和期限。

2.3偿还期对称。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利用精算技术分析负债的期限及金额,合理安排投资品种和期限,动态地做到资产和负债偿还期对称。

2.4计量基础一致。

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前,需要将计量原则统一为公允价值计量法,以保证参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基础一致,在真实反映公司实际价值的同时防止会计错配,有利于长期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

2.5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约束。

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偿付能力的高低。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时,可配置认可比例低的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时,应配置认可比例高的资产,以尽可能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使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3.加强应收保费管控。

财险公司应坚持“促发展、保效益、防风险”的经营思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坚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提高实收保费率。

3.1理顺管理流程。

应收保费涉及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司整体的业务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应收保费管理应体现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环节各负其责。一是对各险种应收保费发展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补偿机制,统一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坏账准备管理办法及数据清理、核销规则;二是由销售管理部门从展业源头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及时把握大客户的资信情况,制定对拖欠保费客户的催收办法,对分支公司赊销、分期等营销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三是监审部门要对清理核销的数据进行事后审查。

3.2推行“见费出单”制度。

从收费和出单两个基础环节入手,全面推行各项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财险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导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应用程序对不符合“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无法出单,确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权,同时加强单证管理工作。

3.3落实责任。

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把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营销、承保、财务、理赔、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明确应收保费产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及奖惩方面,出台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费征收制度、应收保费催收奖励办法以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谁签单谁负责,实行终身催收责任制。

3.4严格考核。

一是加大对应收保费的考核力度。考核实收保费,费用及薪酬分配以实收保费为基础。二是在严格应收保费坏账准备提取标准的同时,根据扣除坏账准备后应收保费月平均净额,核定征收率逐月计算资金占用费。

3.5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完善预警机制。

推进数据质量建设工程,建立数据库管理体系,清理垃圾数据,掌握可收回比例,准确、及时向各分支机构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应收保费率、账龄结构、销售渠道、发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努力降低应收保费比例,逐步完善预警机制。

4.理赔环节风险控制。

财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因此,应对理赔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为核心的理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4.2提升车险定价能力。

要做到坚守价格底线绝不突破;坚持送修资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坚持差异化定价,实行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的差异化联动配置;加强系统刚性管控,杜绝价格套用行为。

4.3持续加强人伤案件管理。

贯彻落实“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主动调解、专业审核”的专业化、一体化人伤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须,一转变”;制定人伤理赔案件调解指引,推动人伤自主调解和小额人伤迅速处理;实施差异化分级授权管理。

4.4持续加强非车险理赔管理。

推进非车非农专业化集中管理,实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广“手机查勘并快速传输照片,后台集中理算”,实现农险理算集中。

4.5持续开展理赔稽查、追偿工作。

重点针对修理厂、人开展保险欺诈打击。

5.加强财务管理。财险公司应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5.1加强财会工作内部管控。

财险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流程和制度、财务质检监督机制、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5.2加强收付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业务收付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保费收取,规范控制赔付、费用及手续费支付,做到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做好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核对工作,确保收付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其次,要建立健全业务收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防范资金管理风险。通过加强收付管理,杜绝财险公司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系统外出单、阴阳单、跨年度拆分保单、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理赔、已收到的保费资金未全额入账、违规冲销真实的应收保费用以清理应收保费以及支付手续费、折扣、账外赔款或净保费结算等问题导致应收保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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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保费过高导致资金回收风险较大。财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获取保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或分期收费、业务员代刷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承兑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大量的应收保费。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缴费则不会出现坏账风险;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费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户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不能如期缴纳,则极易形成坏账,从而导致公司出现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入不足、投资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4.理赔管控不当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伴随保险市场的竞争形势呈现白热化状态,财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为巩固在市场占有的份额,财险公司通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采取酌情赔偿或人情赔偿,理赔水分较多;一部分保险业务员或人法律意识淡薄,理赔流程距离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赔付支出作为公司最高的经营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

1.提高偿付能力。一是改变财险公司急于追求保费规模、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等粗放式发展模式,而应稳定、持续地发展。二是提高财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盈利能力。三是监管部门应统一偿付能力指标的统计口径,目前能够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较少,统一偿付能力指标对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有很大帮助,能够帮助公司保持新体制下的竞争力。总之,提高偿付能力既是保证财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财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资产负债匹配控制。资产负债匹配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总量平衡、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计量基础一致性等原则。

2.1总量平衡。在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资产和负债在总量上的相对平衡,即要求资产总量和现金流入的时间能满足负债总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达到化解风险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结构对称。结构对称既体现在总体负债和资产的期限对账,还体现在资产的配置与业务类型的对称,传统型财产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需分别确定投资品种和期限。

2.3偿还期对称。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利用精算技术分析负债的期限及金额,合理安排投资品种和期限,动态地做到资产和负债偿还期对称。

2.4计量基础一致。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前,需要将计量原则统一为公允价值计量法,以保证参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基础一致,在真实反映公司实际价值的同时防止会计错配,有利于长期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

2.5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约束。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财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偿付能力的高低。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时,可配置认可比例低的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时,应配置认可比例高的资产,以尽可能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使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3.加强应收保费管控。财险公司应坚持“促发展、保效益、防风险”的经营思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坚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提高实收保费率。

3.1理顺管理流程。应收保费涉及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公司整体的业务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应收保费管理应体现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环节各负其责。一是对各险种应收保费发展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补偿机制,统一监控指标体系,制定坏账准备管理办法及数据清理、核销规则;二是由销售管理部门从展业源头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及时把握大客户的资信情况,制定对拖欠保费客户的催收办法,对分支公司赊销、分期等营销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三是监审部门要对清理核销的数据进行事后审查。

3.2推行“见费出单”制度。从收费和出单两个基础环节入手,全面推行各项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财险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导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应用程序对不符合“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无法出单,确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权,同时加强单证管理工作。

3.3落实责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把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营销、承保、财务、理赔、信息技术等各个环节,明确应收保费产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及奖惩方面,出台应收保费资金占用费征收制度、应收保费催收奖励办法以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谁签单谁负责,实行终身催收责任制。

3.4严格考核。一是加大对应收保费的考核力度。考核实收保费,费用及薪酬分配以实收保费为基础。二是在严格应收保费坏账准备提取标准的同时,根据扣除坏账准备后应收保费月平均净额,核定征收率逐月计算资金占用费。

3.5建立数据监测系统,完善预警机制。推进数据质量建设工程,建立数据库管理体系,清理垃圾数据,掌握可收回比例,准确、及时向各分支机构各险种应收保费余额、应收保费率、账龄结构、销售渠道、发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努力降低应收保费比例,逐步完善预警机制。

4.理赔环节风险控制。财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因此,应对理赔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为核心的理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4.2提升车险定价能力。要做到坚守价格底线绝不突破;坚持送修资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坚持差异化定价,实行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的差异化联动配置;加强系统刚性管控,杜绝价格套用行为。

4.3持续加强人伤案件管理。贯彻落实“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主动调解、专业审核”的专业化、一体化人伤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须,一转变”;制定人伤理赔案件调解指引,推动人伤自主调解和小额人伤迅速处理;实施差异化分级授权管理。

4.4持续加强非车险理赔管理。推进非车非农专业化集中管理,实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广“手机查勘并快速传输照片,后台集中理算”,实现农险理算集中。

4.5持续开展理赔稽查、追偿工作。重点针对修理厂、人开展保险欺诈打击。

5.加强财务管理。财险公司应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5.1加强财会工作内部管控。财险公司应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流程和制度、财务质检监督机制、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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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起,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三年将营业税率由原先的8%下调至5%,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但仍远高于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3%,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5%。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也是较高的。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保险业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如西班牙、新加坡等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营业税税率有所不同,一般都在2%左右;英国按毛保费的2.5%交纳,1996年新税法规定寿险、养老险、健康险、水险、航空险、国际货运险、出口险免营业税;在亚洲,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的保险税率也只有3.3%。较高的营业税率对保险业尤其是产险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控制风险。

其次,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的税率,比其他合同适用的0.05‰、0.3‰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的税率,由于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其实际税负并不低于证券交易。

2.税负不够公平

中外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表现的税负差别很大。

(1)税率不同。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公司由总公司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统一为33%。

(2)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如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0.5%,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又如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

(3)中资保险公司要缴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3.与同属金融业的银行、基金公司相比,对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保险作为商业社会的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业由于起步晚,发展水平低,还不足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所以国家应扶持其发展。但与同属金融业的银行、基金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所享有的政策优惠实在有限。如根据规定,对银行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对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可以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对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险产品销售的载体——保险合同只是一种承诺,交易成功的主动权不在服务提供方(也就是保险公司),因此,当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在较长时间未收到时,尤其是当保险责任期结束,被保险人没有出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明显的承担风险的事项和行为,投保人再缴纳该保费的可能性相当渺茫,但对这一部分应收保费却要计算缴纳营业税。此外,在《保险法》颁布以前,保险资金是放开经营的,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截至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对这部分应收未收利息,却不能像银行那样从营业税中扣除。再如,保险公司新推出的投资连接保险,根据其特性,独立账户上资金运用的所有收益和损失都由被保险人享有和负担,保险公司并不享有买卖有价证券产生的收益,情况非常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对基金公司运作收益实行不征税的税收政策,而保险公司却享受不了这样的优惠。

4.征收依据不够科学

我国保险税收制度在制定征税依据上忽略了保险作为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行业有其自身的经济运行机制。在不考虑投资收益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目前保险应纳税所得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纯保费收入+附加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所得税计税基础里包含了“纯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部分,然而根据大数法则以及保险精算理论,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险费与赔款最终是相等的,保险公司在纯保险收入和赔款差额之间无利润可赚。在现实工作中,当会计年度终结时,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相抵有结余,只能说明该会计年度的风险损失概率低于预期的风险损失概率,并不排斥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发生高于预期损失概率的风险事故。因此,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业务的风险成本,不是保险公司实现的利润。对这部分征税不利于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定,降低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

其次,在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征上,税法规定在实行分保业务时,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律由分出公司负担所有营业税,对分入公司不再征收营业税。这样,对分出保险公司而言,原计税保费收入中至少对总保费与自留保费之差多征了营业税,未考虑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的利益差异,客观上也增加了分出公司的税赋负担,特别是在向境外公司分保高风险业务时,分出保险公司自留份额很小,保费收入可能还不够代交分入公司的营业税(如卫星保险自留3%-5%,分保97%-95%)。

二、我国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探讨

1.理顺国家税收和保险企业税收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制定有关保险企业的宏观政策时,始终把保险作为国家财政和银行筹集资金来源(税后利润作为银行存款)的主要工具之一,忽视了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金融业有其自身的经济运行机制。对目前正逐步开放的保险市场来说,首先要理顺国家税收和保险企业税收之间的关系。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保险业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而不在于提高税率。因此怎样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应该成为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取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保险同业、保险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2.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参照国外保险税收管理,结合保险的“经济补偿”的重要原则,建议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积极向国际市场靠拢,让保险公司有适当的“休养生息”的时间来加强积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赔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进一步加大税率降低的幅度。还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或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3.统一中外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加入WTO以后,公平竞争将成为保险市场的主基调。因此,中、外保险公司不仅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率,而且还要统一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计税工资、坏账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等。同时,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中、外保险公司征收的税种。

4.按不同险种设置不同营业税率

篇12

从2001年起,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三年将营业税率由原先的8 %下调至5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但仍远高于邮电通信业、 交通 运输业适用的3 %,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5 %。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也是较高的。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保险业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如西班牙、新加坡等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营业税税率有所不同,一般都在2 %左右;英国按毛保费的2.5 %交纳,1996年新税法规定寿险、养老险、健康险、水险、航空险、国际货运险、出口险免营业税;在亚洲,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的保险税率也只有3.3 %。较高的营业税率对保险业尤其是产险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控制风险。

其次,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 ‰的税率,比其他合同适用的0.05 ‰、0.3 ‰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 ‰的税率,由于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其实际税负并不低于证券交易。

2. 税负不够公平

中外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表现的税负差别很大。

(1)税率不同。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公司由总公司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统一为33%。

(2)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如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 % 计算 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 %-0.5 %,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 %; 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又如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1.5% 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

(3)中资保险公司要缴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

3. 与同属 金融 业的银行、基金公司相比,对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保险作为商业社会的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业由于起步晚,发展水平低,还不足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所以国家应扶持其发展。但与同属金融业的银行、基金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所享有的政策优惠实在有限。如根据规定,对银行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 (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对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可以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对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险产品销售的载体——保险合同只是一种承诺,交易成功的主动权不在服务提供方(也就是保险公司),因此,当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在较长时间未收到时,尤其是当保险责任期结束,被保险人没有出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明显的承担风险的事项和行为,投保人再缴纳该保费的可能性相当渺茫,但对这一部分应收保费却要计算缴纳营业税。此外,在《保险法》颁布以前,保险资金是放开经营的,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截至 目前 尚未收回的贷款,对这部分应收未收利息,却不能像银行那样从营业税中扣除。再如,保险公司新推出的投资连接保险,根据其特性,独立账户上资金运用的所有收益和损失都由被保险人享有和负担,保险公司并不享有买卖有价证券产生的收益,情况非常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对基金公司运作收益实行不征税的税收政策,而保险公司却享受不了这样的优惠。

4. 征收依据不够 科学

我国保险税收制度在制定征税依据上忽略了保险作为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行业有其自身的经济运行机制。在不考虑投资收益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目前保险应纳税所得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纯保费收入+附加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所得税计税基础里包含了“纯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部分,然而根据大数法则以及保险精算 理论 ,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险费与赔款最终是相等的,保险公司在纯保险收入和赔款差额之间无利润可赚。在现实工作中,当 会计 年度终结时,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相抵有结余,只能说明该会计年度的风险损失概率低于预期的风险损失概率,并不排斥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发生高于预期损失概率的风险事故。因此,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业务的风险成本,不是保险公司实现的利润。对这部分征税不利于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定,降低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

其次,在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征上,税法规定在实行分保业务时,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律由分出公司负担所有营业税,对分入公司不再征收营业税。这样,对分出保险公司而言,原计税保费收入中至少对总保费与自留保费之差多征了营业税,未考虑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的利益差异,客观上也增加了分出公司的税赋负担,特别是在向境外公司分保高风险业务时,分出保险公司自留份额很小,保费收入可能还不够代交分入公司的营业税(如卫星保险自留3 %-5 %,分保97 %-95 %)。

二、我国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探讨

1. 理顺国家税收和保险 企业 税收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制定有关保险企业的宏观政策时,始终把保险作为国家财政和银行筹集资金来源(税后利润作为银行存款)的主要工具之一,忽视了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 金融 业有其自身的 经济 运行机制。对 目前 正逐步开放的保险市场来说,首先要理顺国家税收和保险企业税收之间的关系。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 发展 ,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保险业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而不在于提高税率。因此怎样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应该成为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取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保险同业、保险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2. 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参照国外保险税收管理,结合保险的“经济补偿”的重要原则,建议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积极向国际市场靠拢,让保险公司有适当的“休养生息”的时间来加强积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赔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进一步加大税率降低的幅度。还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 % ,或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3. 统一中外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加入wto以后,公平竞争将成为保险市场的主基调。因此,中、外保险公司不仅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率,而且还要统一所得税的 计算 方法 如计税工资、坏账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等。同时,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中、外保险公司征收的税种。

4. 按不同险种设置不同营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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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我国保险企业已正式实施新会计准则(下称新准则)。新准则的实施从诸多方面对保险公司产生影响,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大量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及变化

新准则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保险行业特殊会计事项做出了规范。在国际化接轨过程中,会计准则在计量、确认等方面的变化较大。具体到寿险行业,主要表现为:

1、行业会计准则规范保险合同行为。新准则推出前,我国并无单独具体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作出规范。保险业财务管理的特殊性是先收取保费资金流入,后承担保险责任,为了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在新准则体系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包含了两项专门针对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

对寿险公司而言,旧准则不考虑保险合同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保费全部确认为保费收入。新准则引入了保险风险并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如果合同不承担保险风险,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且单独计量,则可将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进行保费收入的确认。新准则寿险公司需对因再保险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分列,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的潜在损益,同时引入了预估的概念。这些变化都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影响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不得摊销,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对存货、金融工具等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后,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回。这一规定通过限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年度间利润,避免保险公司为避税、隐藏利润等目的,粉饰财务报表,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认识。

3、针对保险合同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旧准则未要求寿险公司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根据新准则,寿险公司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当期,按照精算结果提取责任准备金,并在年度终了,对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按测试结果进行相应处理:相关准备金充足的,不予以调整;相关准备金不足的,需要根据测试结果按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责任准备金作为寿险,公司最主要的负债项目,是影响寿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通过评估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确保偿付对保单持有人的债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单所有人利益是否有保障的问题。

4、改变投资分类核算方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改变了旧准则中对投资采取长、短期分类核算的方法,明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这种分类方法更能反映投资的意图和结果,有利于寿险公司应对投资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是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部分金融工具计价、债务重组等价格变动较频繁的项目,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有助于清晰界定不同类型投资及其浮盈,使投资核算、资产的反映更公允、相关。

5、强化资产负债表地位,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新准则强化了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增进了寿险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助于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新准则比旧准则更注重采用提供相关会计信息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更为关注交易实质,明确体现了“原则导向”下资产负债观的要求。新准则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6、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旧准则要求寿险公司披露的是保费规模,新准则改为已赚保费,它反映了寿险公司与其保险责任相关的、责任期已过的保费,即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期缴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趸缴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这与其他行业的收入指标保持一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真实评估公司财务状况。

二、新准则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中国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3条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要求,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

(一)偿付能力额度的评价和计算

保险公司实际拥有的、可以用于吸收风险损失的资本数量称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其计算方法取决于会计准则。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也规定了其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必须的资本数量,称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我国目前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寿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基本能满足目前的监管需要。通过比较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来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我国《规定》中列出的《偿付能力状况表》可以明确地看出,偿付能力评价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二)新准则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

偿付能力构成的两个重要支柱一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直接受到会计制度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资产的计价基础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寿险公司在不同时点取得的资产价值差别可能很大,特别是对价值随时间波动较大的资产以及使用寿命较长的资产(如金融工具、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价值虽然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但能否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取决于采用的计价基础。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实现了会计准则的新突破。对于偿付能力监管而言,公允价值相关度更高,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成本与市价孰低更符合谨慎性原则。选择历史成本计价,计算的实际偿

付能力额度比真实的要低,因而建立了隐蔽的偿付能力,可以减少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在各年之间的波动。但是监管机构对这种隐蔽的偿付能力很难评价,也无法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比较。选择公允价值计价,可以释放出隐蔽的偿付能力,增强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可比性,但由于市价波动较大,也加大了不同年度偿付能力溢额的波动性。

就资产类别而言,金融工具最具代表性。一方面金融工具在资产中占有很大比例,另一方面金融工具的价值波动非常大。新准则中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对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应根据各项金融资产在资本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分类别进行认可价值的确定。

2、负债确认和计量原则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寿险公司的其他负债与资产一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多种计量属性,寿险公司的资产如果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那么负债也最好以公允价值计算。而新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应用对象范围的规定欠合理,如公允价值计量上重资产轻负债。由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属性的不一致,会降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他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可以采取类似资产的分析方法。

现在从责任准备金的角度看负债的确认、计量对偿付能力评价的影响。(1)保险业务的特征是先收取保费,因收取保费而产生的未来负债不存在历史成本和现行成本,只能采用以未来为基础的计量属性。此时,必须考虑未来支付数额的估计与时间价值。对未来支付数额的估计,一种是建立在保证没有不利的停止新业务的基础上,另一种是建立在最优估计的基础上。通常在第一种基础上设立的准备金比第二种基础上设立的准备金要高。(2)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与资产计价基础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类似。对责任准备金以最优估计取代谨慎估计,释放原来隐蔽的部分偿付能力,增加了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由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相关的监管报表,只能以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作为信息依据。本文主要研究会计准则调整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情况,其中按新准则调整的2006年财务数据是公司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适用旧准则的2006年财务数据为未调整前的财务报表。由于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涉及会计科目较少,与监管计算需求并不完全相符,本文在测算时做以下假设:(1)报表中未注明“应收保费”账款,故假设“应收保费”的账龄都小于1年;(2)报表中未注明“应收分保账款”账龄,在此假设其账龄都小于或等于3个月;(3)由于报表中一般未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计提坏帐准备,本文在计算认可资产时统一按其他应收款的5%计提坏帐准备。

(二)实证分析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表明,会计准则调整对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新旧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根据新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需根据保险合同是否承担保险风险。此项调整使得寿险公司按新准则确认的保费收入小于按照旧准则确认的保费收入。保费收入的减少意味着公司给付责任的减少,相应的要求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可能较同步地小于按旧准则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从而使得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