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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还使得金融监管面临着众多的创新,它不仅体现在监管模式、监管方式上的变革,更多地还体现在监管的均衡性上。
所谓监管均衡,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指监管当局在“监”与“管”的角色转换中,监督与管理应适当分离,前者应重于后者。而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偏重于行业管理,“忽略”了监督,把管理行为视同于监督行为,变相弱化了监督的职责。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讲,作为金融监管当局,它应处于第三者的中立位置上,不能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那样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和监管效率的低下。事实上,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是由于产权制度的不明晰才导致了其所有者、经营者、存款者与监管者四方之间角色的错位和相互关系的模糊性,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不仅要注意风险的防范,还要指导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积极性却并未真正调动起来,这不能不说与中央银行监与管职责的重叠有着较大关系。
纵观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其监管当局的监与管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操作。因为从法理上来讲,银行董事会是银行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决策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如在美国,银行的经营管理是由自身的董事会负责,而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则分别由财政部货币监督局(OCC)、储蓄性金融监管局(OTS)、联邦储备银行(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州银行局(SBD)等多家机构共同承担。在英国,银行的经营管理也是由自身的董事会负责,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监督。
监管的第二层含义则是指监管当局的监管要自始至终贯穿于对被监管者运行的全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监管规划的制定、监管行为的实施,还要注重监管结果的落实,充分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竞争秩序。
在监管当局事前监管上,主要包含监管规划的制订等方面。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金融业监管部门制度的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样在监管实施过程中具有了相当的准法律效应,如美联储制订的中期监管规划,在指导美国监管当局监管商业银行运作中就起到了较强的辅作用,具备了较强的威慑力。从客观上讲,我国加入WTO后,逐渐放松金融的部分管制势在必行,而这部分金融管制的放松是以加强金融监管规划的长期预见性为条件的。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必然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形成直接冲击和提出新要求,这更应突出我国中央银行监管规划的系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值得我国监管当局在制定“十五”期间金融业发展规划中借鉴。
在监管当局事中监管上,监管重心应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方面转移,以切实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强化银行业风险监管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不难看出,对银行的风险监管应是当今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监管发展的方向。所谓风险监管,就是指根据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盈利性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风险带来的损失。它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体现在我国中央银行具体监管事务中就是要逐渐由监管的第一阶段向监管的二、三阶段转换,即向商业银行开办的新业务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督倾斜。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即监管的第一阶段),而对风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新兴业务监管更是疲于应付,监管时滞性尤为明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如中农信、海发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最终仍是以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为代价才得以实施就是例证。这不仅弱化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乘数效应,削弱了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而且扭曲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助长了一定的道德风险,使市场产生错误预期。
在监管当局事后监管上,应建立起激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严格落实监管结果,树立监管当局权威。要形成一种机制,对于被监管者必须遵循监管的条件要求,否则其逃避管制的成本要远走高于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使其得不偿失而不得不收敛其“不轨”行为。由于我国尚缺乏有效的处罚标准,一些法规量性规定不足,许多具体事务和除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管质量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简单(就是有明文规定的执行起来也往往大打折扣),相当多还停留在重轻处罚的层次上,监管当局权威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
三、制度约束:金融全球化中我国监管当局面临的最大难题
(一)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将信息披露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个内在要求,要求银行应向公众披露资本结构、风险构成及资本充足率三方面的信息,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也应促进被监管者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制被监管者进行信息披露,并以此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监管当局的通行做法是通过立法强制被监管者适时、真实披露应披露的所有信息,让公众知晓,并辅以严格的处罚措施进行惩戒。而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则严重滞后,尽管在此方面社会公众并没有更多迫切的要求,但这是建立在以国家的信用为担保的前提下。因为众所周知,一旦某银行出现了倒闭、破产,国家不会坐视不管。而加入WTO后,央行监管必然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向以市场约束的方向转变,外资银行同样会倒逼监管当局要享受与中资银行同样的待遇,而一旦外资银行由于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导致了其经营的亏损、倒闭,难道也要监管当局进行补偿吗?
(二)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以1995年《人民银行法》出台为起点。我国银行监管走上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制度相配套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简称“六法一决定”。但应该看到,现行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加入WTO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及监管标准国际化趋势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1)《中国人民银行法》解决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授权问题,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应针对现行法律中的薄弱环节,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准则制度,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联合、兼并、重组的法律规范以及金融新业务中的法律制度(如商务在银行业上的运用等)。
(2)《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国外担保抵押形式很多,包括:信贷资产、实物资产、或有资产(应收帐款)等。
(3)现行的处罚手段不适应风险监管需要。目前,中央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撤消等,其中,罚款是实际执行中运用得最多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罚限额偏低,相对商业银行违规所得来说,处罚金额无关轻重,因此,对处罚对象起不到预想的效果,使监管当局处于一个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4)银行监管法律涵盖范围窄,与综合监管趋势不相适应。国外发达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时,除对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监管外,也需对银行的母公司及其境外附属机构实施风险监管。我国现行监管法律只授权人民银行在市场准入审批时审查股东资格,无权对银行股东财务状况实施审查,也无义务对商业银行附属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国内银行内控制度的日益完善,加之上市步伐的加快,银行演变趋势必然是逐渐成为产权制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商业银行。从目前国内现状看,首先,上市银行的监管主体呈多元化现象,若中央银行监管手段和方式市场化步伐依旧,将难以有效发挥其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作用。其次,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推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得到加强,逐步形成了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接受的监管原则和标准。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5年、1997年和1999年分别出台《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这些文件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制定已经或正在产生广泛影响。我国即将加入WTO,该组织委员会文件——GATS及FSA协议中有关银行监管规则,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目前我国监管的国际化水平较低,加入WTO后必将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四、监管国际化:构建具有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一)积极培育适应我国市场新秩序的监管模式
对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究竟适合哪种监管模式,在全球经济界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由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其商业化进程还较为短暂,金融业发展还处于相对稚嫩阶段,而往往欠发达国家央行行使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又较发达国家更为充分,一身兼二任,既扮演金融监管的角色,又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这有助于在发展中规范商业银行的种种“不良”行为,尽量降低其在转型中的金融风险和机会成本,积累监管经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是基本适合当前国情的。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延伸,世界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是大势所趋,银行监管相应也将发生转变。
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其监管体制改革正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模式转变。美国自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化法案》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为一体,实施混业监管的策略;德国财政部所属的三个各自独立的金融监管部门(联邦贷款监督局、联邦保险监督局及联邦股票交易监督局)也合并成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监督局;日本大藏省也是单独列出一个专门机构从事对该国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目前我国入世在即,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将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治已病易,治未病难”,因此建议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征,积极培育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新秩序的监管模式。
(二)培育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坚定监管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
我国有效的银行监管应强调监管成本最小化和监管效率最大化原则,减少监管当局的审批环节和高成本的检查活动,充分发挥银行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作用,明确银行信息披露责任和范围,建立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应引进和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经验、工具和手段,适应国际惯例,使监管工作和银行运行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联系,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重点后移,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体系安全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金融机构通过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来逃避监管。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动态博奕中,监管对象将削弱内部控制机制,加之我国信用意识薄弱,金融市场环境不佳,银行内控制度约束作用更加弱化。因此,监管当局应尽快实现银行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管理和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督促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保持资本充足,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评估金融创新的风险状况,控制金融创新风险,减少和消除银行风险的传染,确保银行体系安全。
(四)加强监管长期规划,实现持续性监管
篇2
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起步就比银行金融机构要晚,正处在初级探索的发展阶段,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良好的生存和发展,仅凭现有的规定业务和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资金不足、周转困难是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于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开始违规经营,采取非规范的方式谋取资金,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虽然我国三令五申禁止违规经营,对非规范性获取资金的方法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整顿,但是还是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资金运行的流畅而采取各种办法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拆入资金。以1995年的回购证券为例,当初回购证券卖出额累计达到三千多亿元,剩余金额近七百亿元,同比利率远远高出国家规定利率。金融环境的变化,非银行金融业的兴起使回购业务在本质上发生了改变,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金融信用风险,累计拖欠额达到一百亿元,而真正能做到如期准时交易的仅有近70亿元。如果非?y行金融机构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自身的运营中,很难在短期内收回。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靠这部分资金来进行违规经营更加大了金融风险产生概率,导致局面进一步恶化,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资金,完整的资金链是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过度追求利益的获得,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期货、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市场里,而在基础产业和生产领域投入的资金过少,这样一来资金周转困难也是常态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就会采取非规范获取资金的方式从非正规的渠道来获取流转资金。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中,非正规获取流动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
2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在运用信用工具的过程中,对方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最终无力对债务进行偿还使信用工具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受到的损失程度。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信用活动实际上就是建立在货币基础上的信用活动,因此,对于银行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最主要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表现为贷款率过高,回购业务的超期以及债券款的垫付等。
(2)市场风险。金融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信用工具市场的价格,比如汇率、利率、物价、股价等也是瞬息万变,由此产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方面的危害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对机构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可以说,流动管理的核心内容在于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最快速地获取预期的资金。通常情况下,流动性和风险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流动性越低,相应地,面临的金融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就越大。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操作中的失误或违规而造成的违规事件或者不良事故而使机构利益、信誉或者信用形象受到损坏的风险。
(5)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指对方在过程中按约履行,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因为某方面的困难而不能按期进行资金结算,由此给机构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 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3.1 信用风险的防范
信用风险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最为常见的风险。要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对于交易对方的资信程度要详细、充分地了解,包括对方经营管理层的基本信息和素质评价,是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对对方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地位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即使是对于已经有过多次业务合作和往来的客户也不可掉以轻心,定期对其资信做调查,及时了解对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第二,对信用限额进行合理的设置,对最高信用风险允许度进行评估,设置限额体系,一方面起到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信用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第三,定期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和报告,对于信用度下降的客户和信用工具要予以重视,加大关注力度,必要情况下可考虑终止交易,以达到防范信用风险的目的。
3.2 市场风险的防范
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的防范要更加全面,从多方位、多角度加以考虑:第一,要对影响市场价格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重点观察和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第二,在风险限额体系中将市场风险的防范也纳入其中,根据不同交易对象设置不同的最大限额;第三,根据价格变化对潜在的盈亏进行计算,估算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第四,以市值为依据,估计市场风险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预防风险。
3.3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第一,对于流动性差的资产采取限额的方式进行控制;第二,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能够快速变现的高质量资产,一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可以作为后备力量为资金流动提供缓冲和保障;第三,保持较高的信誉度,维护融资渠道。
3.4 操作风险的防范
要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系统维护;第二,市场操作人员各自职责分明,分工明确,每笔交易详细记录,加强交易监控;第三,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假定“最坏情况”防范风险。
3.5 结算风险的防范
篇3
【abstract】: The financial market is an asymmetric information system in which there are dynamic game and cooperation symbiosis between financi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 Signal game and repeated game theory is introduced to the research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ory, regulatory signal game model is constructed between financial regulators and 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 using financial market effective operation as feedback signal, and effective regulatory signal transfer mechanism is analyzed under asymmetry information condition in the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markets. The analysis showed that the there existing separating equilibrium and pooling equilibrium betwee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level of financial market effective operation; The analysis in Repeated game model shows that financial regulators tend to choose pooling equilibrium strategies over separation equilibrium driven by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reputation effect. Therefore, only when fluently financial regulatory signal transmission and feedback mechanism are establish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ignal strengthened and amplified, and regulatory multiplier effect increased, can the financial markets effective operation be ensured.
Key words: financial market; Financial regulatory; Financial regulatory signal transfer; Financial regulatory reputation effect
1. 引言
金融市场内部联结模式的社会化特征以及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紧密互动使得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市场监管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市场演化中过程的动态博弈机制以及监管信号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传递机制[1]。现有研究主要是采用委托、动态博弈、演化博弈等博弈方法和实证方式对金融监管过程中腐败、寻租等各种违规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2-7]。但是从信号传递视角分析金融监管的有限力量是如何保障金融市场有效运行问题文献还很少发现,而这个问题对帮助金融监管当局就通金融市场监管建立一个理性的期望、选择有效的政策着力点是至关重要的。信号传递理论是Spence在1974年探讨劳动力市场博弈问题时首次提出的[8]。随后,文献[9-11]分别把信号传递理论应用信息甄别、股利信号发送、融资租赁市场均衡等问题研究。上述研究文献启发了本文的研究,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研究视角,把金融市场监管过程看作是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市场动态演化中金融监管力度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寻租水平下降之间的博弈,并基于此构建金融监管信号博弈模型分析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和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
2.模型的假设
理性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毫无疑问,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监管会增加金融市场交易成本。因而,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在金融市场上交易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力度,将是金融市场参与者选择自身行为的关键[12];而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不仅要依赖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还需要对金融市场参与者各种违规和寻租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和监督[13]。所以,金融市场参与者与执行市场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会形成竞争性的博弈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参与者不完全清楚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只能依靠监管当局执行金融监管力度所提供的信号来判断监管当局的强或弱,即金融市场参与者只知道监管当局提供“强弱”信号的概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其执行监管力度来声明自己的类型,但是其声明有可能不如实反应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金融市场参与者只能根据监管当局的声明以及自己的判断来对监管当局进行识别和分析而确定自己在金融市场中的行为。金融监管当局则会利用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向市场参与者传达出强烈的金融监管力度信号,形成强势的金融监管效应而对金融市场众多的交易参与者进行督察和管理。因此在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治理过程中,金融监管信号的传递和甄别构成了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14]。基于此,把信号博弈引入金融监管研究,构建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与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之间博弈关系的信号传递模型来分析监管信号的传递机制。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对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作如下假设:
假设1:金融监管当局是监管信号发送者,监管信号通过监管力度 表示。根据其监管力度强弱监管当局分为两种, 表示强当局, 表示弱当局。
模型中有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两类博弈对象。假设1说明,金融监管当局作为信号发送者,其监管力度 (即监管努力程度)是信号接收者――金融市场参与者所不知的私人信息。同时,两类博弈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那么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都会去寻租;而在收到监管信号后,则都会降低其寻租水平以规避监管惩罚。
假设2:当金融监管当局 的监管力度为 时的监管成本为 ,金融市场参与者收益为 ;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观察到监管当局 的监管信号 后,其寻租水平下降值(简称为降租值)为 ,对监管当局类型判断的后验概率为 。在上述假设下,监管当局效用为 ,而市场参与者得益为 。
监管当局为了有效监管必须对金融监管的组织、实施、运行做必要的投入,同时金融监管会对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交易发展受到限制而产生一些损失,它们总和即监管成本。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市场参与者稳定发展,且随着金融监管力度加大,为减少或避免受到惩罚,金融市场参与者会降低其寻租水平,它们总和则组成了监管效用。
3.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构建与均衡分析
3.1 信息对称金融监管信号传递
当金融市场参与者预期的降租值为 ,则监管当局博弈策略为监管力度 、最大化效用函数为 。信息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是相互了解对方,即监管当局的类型 及其监管能力 是公共知识,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所了解,不是监管当局的私人信息。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博弈均衡时,则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与金融市场参与者收益曲线相切,即金融市场参与者放弃寻租而减少的收益等于由于金融市场有效运行多给其带来收益。
公式(3)说明,在信息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实践能不断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禀赋。因而监管当局 会选择高的监管水平,而监管当局 也会努力提高其监管能力,保持高的监管力度,以使金融市场参与者降低其寻租水平。
3.2 信息不对称下金融监管信号传递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并不相互了解对方,即金融监管当局的类型 及其监管能力 是金融监管当局的私人信息,不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所了解。所以,金融市场参与者不知道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 。此时,监管当局 也会有激励选择高监管水平以获得更有效的金融市场治理水平,因而金融市场参与者在此情况下无法通过其观察到的监管信号来区分金融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
3.2.1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的分离均衡
分离均衡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能够成为传递金融市场监管的信号,金融市场参与者能够根据监管当局传递出市场监管的信号准确区分出其真实类型。金融监管当局的发出监管信号( 或 )后,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为 ,而类型为 的监管当局选择监管力度 付出的成本为 。
命题3: 时,图1中 为监管当局 的无差异曲线。当 时,监管当局 最优博弈策略为 ;如果 时,监管当局 的净效用将小于零。
在命题3中,当 时,监管当局 会模仿当局 的监管行为以获得更高的监管效用,因而采取较高的监管力度,所以博弈策略 不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均衡策略。当 时,监管当局 通过采用博弈策略 而发出强监管信号,从而使金融市场参与者相信这种监管力度是当局 无法模仿的。因为监管当局 如果模仿当局 的监管力度,那么它将会面临更大失。因而当局 即使选择了监管力度 也不会形成良性的监管声誉。
在命题3下还存在如下新的分离均衡:
金融监管当局为 ,那么它选择博弈策略 或 的净效用相等都为零;监管当局为 ,当它选择博弈策略 或 时,其所获得的监管效应在无差异曲线 下面。因而金融监管当局为 最优博弈策略为 。所以,监管当局 只有花费更大成本来提高其监管力度才能实现分离均衡。但为了使其强监管信号有效传递,监管当局 愿意花费这个成本。
3.2.2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的混同均衡
混同均衡说明,无论金融监管当局类型强弱都可以采用相同监管力度,获得相同监管监管效用。混同均衡的条件是金融监管当局 模仿当局 所得的收益大于其所需花费成本,即:
因而,监管当局类型无论强弱,只要声明其监管力度为 所获得收益大于声明其监管力度 时的收益,监管当局都会选择监管力度 以形成混同均衡,并且当非均衡路径上的信息或者惩罚函数变动时也会形成不同的混同均衡。
由图2所示,当监管当局 博弈策略为 时,其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是过E点的 ;当其博弈策略为 时,其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是与 相交的 ;从图2可知,监管当局 为追求更大效用,其最优博弈策略为 ,当其选择其他博弈策略时其效用都不能满足 。监管当局 的监管效用,在信息对称时为 ,信息不对称时为 ; 、 分别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在信息对称与不对称条件下的降租值,它们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先验概率有关。因而,当 时, 为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的一个混同均衡。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如下命题:
命题4:金融监管当局 ,当其博弈策略为 ,其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是过E点的 ;当其博弈策略为 ,其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是与 相交的 ,在 的信息集上,其最优博弈策略是 。由图2可以看出,监管当局 选择博弈策略 给其所带来监管效用优于策略 。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给监管当局为 带来数倍监管乘数效应,因而选择博弈策略 产生了 的监管效应增加,所以监管当局 有激励采取更强的监管信号。
命题5:金融监管当局 会采取更高的监管力度 ,即 ,以避免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监管效率损失,使监管当局 无法模仿其行为,从而形成分离均衡,如图1。为此监管当局 必须满足条件 ,即为了形成新均衡,监管当局 多付出的监管成本不大于所取得的监管效率的提升。事实上在多阶段重复博弈中,监管当局 通过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多阶段博弈后,其较强的监管力度会形成良性的监管声誉效应,能有效弥补因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监管效率损失。
3.2.3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的准分离均衡
准分离均衡是指部分博弈参与人选择发送特定信号,而另外一些博弈参与人以一定的概率在可选策略中随机选择发送博弈信号。在准分离均衡博弈策略下,监管当局 的监管力度为 ;而监管当局 以概率 选择监管信号 ,以概率 选择监管信号 。根据贝叶斯法则,金融市场参与者观察到监管信号 时把监管当局看成 的后验概率为:
由于在金融监管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的队伍得到锻炼与提高,金融市场参与者遵守金融法规意识以及对当局监管的信心都会得到加强,从而使金融监管的氛围得到有效改善,金融监管成本会有很大的降低。因而金融监管行为具有提高监管当局监管禀赋的作用。所以,一个理性的金融监管当局不会认为监管信号在 与 之间随机选择是无差异的。上述分析说明,准分离均衡在单阶段以及多阶段金融监管信号重复博弈中都不符合金融监管实际情况,因而准分离均衡不可能成为金融监管信号博弈模型的均衡策略。
3.3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的重复博弈分析
单阶段信号博弈中,金融监管信号传递存在分离均衡和混同均衡两种均衡策略。下面将通过金融监管信号多阶段博弈模型分析,探求金融监管当局在从 向 动态演化过程中的均衡策略,有助于从动态视角观察金融监管信号传递的动态机制与演化行为。
3.3.1分离均衡的重复博弈分析
在金融监管信号传递博弈中,如果分离均衡条件成立,那么理性的监管当局 则会选择较低的监管力度。当金融监管当局较低的监管力度作为信号传递金融市场中,市场参与者会这个信号看作稳定信念(即坏声誉),因而这时较低的降租值则是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理性选择。若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寻租达到使金融市场混乱的程度时,而金融监管当局作为金融市场管理者不可能对金融市场混乱坐视不管,必然会采取高的监管力度来维护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所以,监管当局 即使在某个时期采取弱的监管力度,但不会总是采取弱的监管力度。在多阶段重复博弈下低监管力度不是监管当局 的最优策略,因为即使在单期博弈中低监管力度是监管当局 的最优策略,但为了获取下阶段良好的监管声誉以及更强的监管能力,监管当局 也必然会选择高的监管力度,并会坚持下去。监管当局 的选择虽然会使其当前阶段的利益下降,但当前损失必然会在下阶段博弈中获得补偿。
监管当局 在分离均衡条件满足时,为体现出其是强监管的信念也会采取更高的监管力度。总之,在多阶段重复博弈条件下,无论其监管禀赋强弱,金融监管当局都会采取更高的监管力度。因而,金融监管信号传递的多阶段重复博弈中分离均衡是不存在的。
3.3.2 混同均衡重复博弈分析
在金融监管信号传递博弈中,如果混同均衡条件成立,监管当局 采取高的监管力度,可获得 的监管效用增加,因而监管当局 有激励追求高的监管力度;监管当局 通过采取强监管信号更好地显示了监管当局的政策意向,同时其市场监管能力会在金融监管实践过程不断得以提升。在混同均衡条件成立条件下,监管当局 必须付出更高的监管成本以采取更强的监管力度以避免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 的监管效率损失。这实质上是监管当局 为证明自己是强的监管机构所需支付的信息成本。不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禀赋通常较长时期内是稳定的,当他们之间的监管禀赋差异较大时,即使金融监管当局采取强势姿态也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声誉。如果金融监管环境相同并且他们之间的监管禀赋差异不大,那么强监管信号还是金融监管当局的最优策略。
上述分析表明,金融监管信号单阶段博弈模型描述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信号选择问题,有分离均衡、混同均衡两种均衡。而金融监管信号多阶段博弈模型则描述了监管当局 向 动态演化的过程,不存在分离均衡策略,但存在混同均衡倾向。上述分析也表明,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采取强势的监管信号对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及金融市场有效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
4.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的政策启示与管理意义
以上利用信号博弈和重复博弈思想构建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对金融市场治理过程中的监管信号传递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分析表明:金融市场有效运行必须借助金融监管,而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不仅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与金融监管惩戒,更重要的是构建有效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放大金融监管信号显示,增强金融监管乘数效应,使金融监管质量的改善、监管效率提高。因而金融监管信号放大形成监管乘数效应比金融监管惩戒在金融市场治理中的意义更重要。
4.1 提升金融监管指标的可观测性,强化金融监管信号显示
金融监管信号博弈模型中有两个主要变量:金融监管力度和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他们的可观测性是金融监管信号能否有效传递的重要环节。
第一,根据激励―信号传递模型思想,为获得金融市场信息,金融市场参与者愿意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惩罚与监督,而金融市场参与者这些行为也会增强金融监管当局的市场监管力度。因而,金融监管当局的市场监管力度不仅包括金融监管当局作出的监管努力,也包括金融市场参与者为获得金融市场信息而进行的努力。而只有金融监管指标的可观测性被提升,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努力才能顺畅地传递到金融市场并被那些想要寻租金融交易者观测到,金融监管乘数效应和声誉效应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机制。
第二,依据信息甄别模型思想,金融监管力度和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分别是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私人信息。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因而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相互信息甄别过程。金融市场参与者寻租行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当局是信息滞后,因而这种信息滞后造成单阶段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而经多阶段博弈后,单阶段信息不对称就会为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当局所甄别。因而,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随之变得可观测,金融监管当局可依据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降租值对其进行惩罚。金融监管当局也可通过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制度设计,使金融市场参与者披露更多私人信息,减少金融市场信息时滞,增强金融监管指标的可观测性,强化金融监管信号显示。
4.2 促进金融监管乘数效应形成,提高监管对金融市场中寻租行为的震慑力
在金融监管系统中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存在着类似于经济系统中的乘数效应,使有限的金融市场监管投入产生非常大的金融市场规范效应。把这种通过一定的金融监管投入而产生的超出监管投入数倍的金融监管效果称为金融监管乘数效应。
在金融监管系统中之所以存在金融监管乘数效应是因为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获知金融监管当局私人信息。假如金融市场参与者确切获得其寻租行为是否被惩罚的信息,那么金融监管信号就无法发挥其对金融市场违法和寻租行为的震慑作用,金融监管信号作用也就会随之完全消失。金融监管力度乘数效应的根源是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为使金融监管当局的最优信号放大,金融市场参与者能对监管当局的监管信号作出较大的反应,在未来的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设计中必须保证金融监管当局的私人信息不被泄漏。其次,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防止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寻租。如果通过贿赂金融监管人员知道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那么金融市场参与者就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当局真实类型对其未来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权衡。当金融监管当局类型 时,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增加收益为 ;若金融监管当局类型 ,且预期被惩罚的水平为 ,金融市场参与者则会增加收益为 。由于金融市场参与者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只要增加收益为正,那么金融市场参与者就会对金融监管人员积极寻租。因而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健全监管内部制度体系建设,防止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寻租以获取监管当局的私人信息。
4.3 培育良好的监管声誉和金融诚信交易声誉,加强金融市场运行的声誉机制建设
金融市场其产生与运行的基础是以金融参与者金融诚信交易声誉(即信用)作为保障的。从模型分析结果可知,良好的金融诚信交易声誉和监管声誉可提高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声誉收益,减少了金融参与者违规和寻租行为,有效降低金融市场运行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因而,要切实加强金融市场运行的声誉机制建设。
首先,培育金融监管声誉。从监管信号传递的多阶段重复博弈分析可知,金融监管声誉在多阶段重复博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个阶段的金融监管声誉会对下一个及其以后阶段的效用有很重要影响,且当前阶段良好的金融监管声誉通常意味着未来阶段有较高效用。因此,为了能在博弈快结束时利用监管声誉效应获得更高效用,监管当局 会有激励假装成 而建立监管声誉。由于金融市场上交易者众多,他们都可作为委托人。即使每个金融市场交易者仅与监管当局打一次交道,而金融市场中想要寻租交易者非常多,因此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容易被金融市场想要寻租的交易者观察到,并且监管行为会被作为监管信号为金融市场想寻租的交易者之间学习机制所传递。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对建立强势的监管声誉总是积极的。
其次,培育金融市场参与者诚信交易声誉。由于金融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因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对金融监管当局也是不对称的。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过去市场交易中诚信缺失情况(坏的声誉效应)会很重视。因而,在信息甄别的过程中,监管当局对市场参与者中有坏声誉的将会成为重点监控对象。为避免坏声誉给其造成不利影响,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诚信交易,培育金融诚信交易声誉。所以,即使在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参与者仍会配合监管当局所发出的金融监管信号。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重要环节是构建有效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通过提升金融监管指标的可观测性,促进金融监管乘数效应形成,培育良好的交易诚信和监管声誉才能真正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保证金融监管信号向金融市场顺畅传递,减少金融市场参与者寻租和违规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5. 结论
以金融市场有效运行为反馈信号,构建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监管信号传递模型,分析金融市场治理中的有效监管信号的传递机制。分析表明:只有建立通畅的金融监管信号传递及反馈的机制,强化并放大金融监管信号显示,增大监管乘数效应,形成良性的监管声誉,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因而,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有效运行意义和价值不仅在于金融监管惩戒的本身而在于金融监管行为传递出的监管信号所产生的金融监管乘数效应。
参考文献:
[1]王祥兵,张学立.货币政策传导系统混沌特征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2015,55(1):65-72.
[2]Cukierman A. Reflections on the crisis and on its lessons for regulatory reform and for central bank policies[J].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2011, 7 (1):26-37.
[3]Levine R.The Governanc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Reform Lessons from the Recent Crisis[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Finance,2012,12(1):39-56.
[4]Ezeoha,Abel E. Banking Consolidation, Credit Crisis and Asset Quality in a Fragile Banking System: Some Evidence from Nigerian Data[J].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2011(19):33-44.
[5]梁艳,原毅军,杨乾坤.基于演化博弈分析的银行业监管研究[J].预测,2013,3(25)
:34-37
[6]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34
(185):2-9.
[7]傅承.中国证券发行管制与资本配给―寻租理论的视角[J].当代经济科学,2014,36(1)
:31-40.
[8]Spence, AM. Job Market Signaling[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3,87 (3): 355C374.
[9]Rothschild M,Stiglitz J. Equilibrium in Competitive Insurance Market[J].QuarterlyJournal of Economics,1976,90(4): 629C649.
[10]Lin Yu-Hsiu,Hu Len-kuo.Optimal supervision with moral hazard[J].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2009,71(2): 473-485.
[11]王冀宁,陈庭强.基于信号传递博弈的融资租赁市场均衡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5-29.
[12]王祥兵,严广乐.货币政策传导系统分形特征研究[J].管理评论,2013,25(4):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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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金融学是一门将个人行为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决策相关联的一种研究方法,认为人的决策受到个人认知、心理、经验、能力各方因素的影响,最终反映到决策行为上,从而违背了传统金融学中“理性人”假设的学科,是现代金融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1、认知偏差致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
按照认知心理学的实验解析,个体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个体的判断和决策因此都会产生偏差,用一种依赖有限理性的决策方式来替性决策过程的思维主体,并据此来节约思维成本。因此,人们习惯性产生思维定势或者经验至上的问题,从而容易以样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现的概率,以经验作为判断的重要组成,金融类论文产生错误的决策。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无法把握事物发生概率
“过度自信”源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们过高估计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容易对不切实际的正面评价进行认同,产生自我膨胀。因而“过度自信”在行为金融学中被用来解释各种投资者的行为及现象。过度自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人们估计的置信区间太小。二是人们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不准。
3、反应不足或过度致投资者信息处理不当
投资者在事情发生之前,通常不对信息作出反应,当趋势十分明显时又会以累积的方式对所以前的信息作出过度的反应,从而产生错误判断的情况。
4、从众心理产生效仿效应,影响投资者判断
从众心理一种典型的心理学在行为上的反映,投资者在自己决策的时候很大部分上会受到同类人的影响,从而进行效仿或者攀比,影响了自我的判断。在行为金融学领域也被称作羊群效应。
5、好益厌损使投资者有失客观
投资者在面对收益和损失同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觉得损失比收益更难以接受。在同一风险下,人们更愿意追求收益时的风险而厌恶损失的风险。
三、行为金融学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的解释
近年来,伴随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也频繁爆发,不同的学者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持有不同态度。Wolf(2008)认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导致危机产生,Krugman(2007)则认为是金融过度创新,金融市场无法承担而使危机爆发,Henderson(2008)则认为,政府金融监管不足,需为危机承担责任,Astley etal(2009)认为全球经济失衡等等,本文将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危机的原因进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为例。
1、认知偏差使投资者及监管方对风险认识不足
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首先,其青睐于低利率的环境,高估了房地产价格的走势,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将房价飙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资者对金融创新性产品的风险及收益认识不足。投资银行将资产证券化,以债券形式在次级市场出售,购买者只关注于这种产品的高收益率却忽视了其极低的违约率。再次,证券市场上的产品越来越复杂,投资者无法完全确定这些信用产品的风险,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驱使下购买。
监管部门认知严重偏差,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第一,监管机构采取“单体审慎监管”,确保单个 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但近年来,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爆发,蔓延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时有发生。其金融危机均源于信贷和资产价格狂飙的影响下,金融失衡,系统风险不断扩大。因此,采取“单体审慎监管”不足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第二,监管部门过分强调了金融体系的顺周期特征。这种对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导致金融同质化趋势增强,强化经济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不断推动了金融失衡。第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常出现“舍小求大”的内化目标,从而导致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和监管方处于非理性氛围
从投资者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过度自信的认为流动性的市场可以永久的持续下去。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利率调至1%,这种历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这种持续的增长在4年内涨幅达到了50%,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投资者也越来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贷款发现机构对利率及房价的增长趋势过于自信。对购房者的能力评估减弱,并出现大量无抵押大款。第三,投资银行过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银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时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购买者也过度相信银行,配置这种高风险产品,导致这种经济的“定时炸弹”不断传递。
从金融监管机构来看,其和投资者一样,容易产生过度自信。危机爆发前的经济上升期,企业和金融机构均有相当好的业绩,不仅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还能为宏观经济增长贡献出力量,这使监管机构对政策有
效性产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监管。同时,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们过度的忠于“市场自然淘汰”的规律,没有及时的转移和控制风险。 3、损失厌恶使系统风险扩散加剧
危机爆发后,损失厌恶心理使整个金融市场崩溃。投资者由于损失影响,停止交易,市场流动性缺乏,信用产品定价更加困难。定价困难致使交易困难,市场交易量下降,整个金融体系收缩。金融机构及个别投资人均收回流动资金,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骤降,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使系统风险逐步扩大。对于监管当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对损失的厌恶,危机过后监管过紧,使危机不能被市场有效调节,导致危机恶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标驱使,对于小的金融机构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时,进一步增加了系统风险。、
4、从众心理致使危机影响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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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构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篇6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来自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快速增长,其中P2P网贷市场交易规模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
当前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需要多方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为经济助力。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业和金融业结合的典范,对经济体来说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它使得整个金融结构和市场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了其特有的技术、信用等风险。仅2015年12月,全国P2P问题平台就新增了106家,截至2016年2月,累计P2P问题平台已达到1425家,占现有P2P平台的36.1%。去年下半年的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等,因回款额度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这些公司的实质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也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
春节过后,一线城市房价开始出现新一轮上涨,楼市火爆的背后隐现互联网金融的身影,众筹、首付贷、P2P等高杠杆房地产理财产品几乎被用到了极致,这类产品助推一线城市房地产出现非理性过热,对楼市长远健康发展不利。目前这类产品还处于监管的真空区间,央行征信系统亦无相关数据,这放大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与此同时,我国还有众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从事着互联网金融活动,却享受不到金融政策的红利,税负过重,发展受限。
目前尚无细化的监管政策真正“落地”。2015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反映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逐渐加强。但《指导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监管只能作笼统的规范,而无法实现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有效的覆盖,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任重道远。
三、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鉴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需加快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细则。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并落实了监管责任,但与之相应的监管细则还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监管主体仍不明确,监管工作无法落到实处。鉴于国家部委在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我们可以建立以国家部委牵头、中央驻地方监管部门为主力的监管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地方政府在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加强与中央的沟通,便于及时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
严守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网贷行业竞争激烈,经营风险较大,部分欠缺经营管理经验,应对行业风险实战能力不足的企业,稍有不慎就会面临灭顶之灾。我们要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将经营初衷不善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乱象,保护那些合规经营、具有良好风控能力和合理商业模式的企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性评估,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和机构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于那些达到退出条件的机构或业务要使其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导。在国家经济转型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行业包括P2P平台的发展给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所做的贡献,加大对行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努力引导互联网金融向阳光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篇7
迄今为止,中石油的金融业务资质已经涵盖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板块,加上中石油本已存在的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座疆域广袤的“金融帝国”已初具规模。
这也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和行业风险。“关联交易的问题如何避免?业务形态如此之广,该怎么有效监管?”银行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
“金融帝国”隐现
中石油集团致力打造的金融租赁,是一种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资金支持的金融业务,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正在等待牌照的昆仑租赁,系中石油集团与重庆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下称“重庆机电”)合资成立,注册资本金60亿元,其中,中石油出资54亿元,占股比90%,重庆机电出资6亿元,占股比10%。
重庆机电对外的消息称,昆仑租赁将主要从事设备租赁,服务对象包括中小企业、大型装备制造类企业以及中石油的加油站、油田等业务部门。
依照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筹建完成后还需要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如果昆仑租赁如期获批开业,中石油集团的金融板块将包括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业务形态,阵营规模蔚为壮观。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中石油涉足金融业务的足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中石油成立了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股东主要由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组成。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称做“内部银行”,主要服务于成员单位。这一时期的金融公司因企业本身发展需要而成立,属内部企业。
2002年以后,中石油与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合资,相继成立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和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07年以后,中石油布局金融业务的步伐开始加快。当年11月,中石油与珠海市商业银行达成重组协议,但几经曲折未果。2009年3月,中石油控股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拿到银行牌照;7月,中石油再度出手,收购宁波金港信托。这一轮的金融布局,中石油集团以圈地布局、取得牌照为主要目的。
中国石油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说,中石油的做法实际上代表了近年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一种潮流。
“当前的全球经济,实际是由国际金融资本所主导,而油气资源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中石油走向国际化,需要有自己的资本运作平台,以实现与国际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冯跃威说。
在“娘家人”国资委看来,中石油的做法也被认可为培育国际竞争力的必要尝试。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曾专程前往中石油总部,就产融结合问题进行调研,明确指出“产融结合是跨国企业发展的方向”。
监管面临挑战
中石油集团2009年报显示,截至当年底资产规模突破2万亿元。这样一个“巨无霸”的进入,使得行业监管面临很大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架构下,国资委是中石油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其监管重点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涉及到相关行业问题时,还需要借助“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
中石油涉足的金融业务几乎涵盖了金融业所有的形态类型,对这样一个庞杂的“金融帝国”,到底由谁担当监管主责并不明确。而“一行三会”分行业监管的模式,能否有效跨行业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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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完全开放金融市场,给于外资市场准入和经营的国民待遇。面对具有金融服务技术、产品、人才、综合经营优势的外资财团咄咄逼人的进攻,我国如果不加快金融综合经营的步伐,就会丧失金融市场份额。更严重的问题是,外资对国内金融市场渗透的程度越高,中国金融的稳定性乃至经济的安全性就越低。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不得不改革分业经营制度,顺应金融发展潮流,转向综合经营。与德国和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不同,我国开展综合经营的模式是发展业务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的金融控股集团,或者银行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业务界限相对清晰,只在集团层面整合人财物资源,统一部署经营战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这样的路径能够比较平稳地实现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减少金融机构由于重大的制度变化带来的经营风险。
金融集团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风险和特征:
一是风险多元化,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尽管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但是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的风险结构、风险损失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资金流入与流出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电子支付系统和流程控制带来的操作风险;证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欺诈造成的操作风险、按金交易产生的信用风险、投资决策失误蒙受的市场风险;保险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产品设计使得现金流入不敷出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中的市场风险,以及资金管理中的操作风险。金融集团同时提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多元化的风险配制通常可以产生一定的对冲效应,可以减少总的风险,有利于金融集团免受某个行业阶段性衰退或者某类金融产品竞争力下降带来的毁灭性影响。因此,金融集团的抗风险能力强于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是风险更复杂,交叉风险更大。提供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对而言容易界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金融集团将经营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整合在一起,麾下的子公司的经营战略要服从集团利益的需要;共享客户信息的优势使得各子公司容易向同一客户提供服务,客户集中度提高,客户端的风险会导致集团风险成倍于子公司的风险。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条件,各子公司更容易相互购买彼此的产品,增加了业务的关联度和交叉风险。此外,金融集团对外扩张、控股境外的金融机构时,由于市场运行和货币环境不同,还会面临子公司所在国的系统风险。如何衡量和管理金融集团的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例如2007年9月成立的中国最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国投资公司,在美国次贷危机开始爆发时参股美国黑石集团和购买摩根斯坦利的转股债,因对美国金融市场和行业集中度、系统风险估计不足,80亿美元的投资浮亏愈半,招致众多的批评。
三是内控机制的充分有效性更难保障。金融控股集团对子公司的管理权限受到股权的制约而有松有紧。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权限最大,对控股子公司次之,对参股子公司更次。在用手投票的情况下,金融集团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各种经营信息、对其风险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在用脚投票的情况下,金融集团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其风险很难及时掌握。由于以资产为纽带的金融集团,大多属于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信息的上下传导环节多,不如提供单一业务的机构那么全面、及时与顺畅,内部控制的实施与反馈所需时间较长。此外,由于其他股东与金融集团的利益并不一致,子公司不一定完全按照金融集团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致使金融集团的内控机制效力大打折扣。
四是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政策协调成本较高。金融控股集团与单一金融机构不同,它自身不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专门进行资产管理,发现优质的金融机构,通过并购、转让等资产交易,将提供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组合起来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超级巨人”。金融集团的资产交易能够改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提升子公司的市场价值。例如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促使这四大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陆续上市,使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价值大大提高。然而,随着金融集团的资产结构日趋复杂,金融集团的治理结构相应地也将更复杂,风险管理以及对控股子公司业务和人员的调整的要求更高,整合整个集团的文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智慧,而且还要付出较高的协调成本。
金融集团实行功能监管为宜
金融集团拥有综合经营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以资产交易为杠杆,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举足轻重,因此需要对金融集团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确保其审慎、稳健经营,真正做到大而不倒。
从全球范围看,金融集团监管方式有两种:一是统一监管,二是功能监管。
统一监管是由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实行的是统一监管方式。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1)降低信息成本、节约技术和人力投入,具有规模经济效益。(2)避免分业监管下的政出多门、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监管效力较高。(3)适应性和灵活性强,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容易作出及时的反应,系统风险较低。不过,统一监管方式具有权利过于集中、严重、容易滋生腐败、效率低下的弊端。
功能监管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对金融集团则另由一个“牵头监管者”进行审慎监管。“牵头监管者”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德国、美国、波兰、印度、巴西等国实行的是功能监管方式。功能监管的优势是:(1)专业化分工,监管效率较高;(2)监管机构相互竞争,有利于开展监管创新、提高监管水平。然而,功能监管具有各监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同业务受到的监管程度宽严不一、监管制度相互冲突、监管机构过于庞大、监管成本高等弊端。各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集团的构建方式、金融监管的历史千差万别,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并没有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模式。原则上讲,选择金融集团监管模式时应该因地制宜,做到既有利于推动金融集团创新、稳健发展,又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
我国金融业发展很不平衡,银行业是最重要的金融渠道,然而信用风险突出;证券业异军突起,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金融渠道,不过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制度风险和操作风险较大;保险业起步较晚,对外开放程度最高,国际竞争激烈,产品研发和市场风险较大,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鉴于上述三大类金融业务的发展阶段、发展重点、面临的主要风险各不相同,而且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它们之间的差异难以消失,我国实行分业监管还是必要的。不过这种分业监管是功能监管,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服务的功能,而非提供该业务的金融机构。例如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和机构监管模式下,中国银行只开展银行业务并只受银监会监管。随着综合经营的开展,中国银行可以设计、经营基金产品,这就需要功能监管,即中国银行先由银监会审批开展基金业务的资格,然后再到证监会办理所有的基金审批手续和上市手续。如果中国银行控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期货公司,按照功能监管模式,中国银行的银行业务受银监会监管,其控股的子公司分别受保监会和证监会监管。由于中国银行稳健性要受到这些经营其他种类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的影响,银监会基于银行业务而对中国银行提出的监管要求显然不足以防止其面临的所有风险,需要由人民银行来协调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去掉重复监管部分,填补监管真空,对控股子公司的银行、金融集团进行总体的审慎监管。
针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应该在组织上、制度上制定一些新的监管政策来确保其健康发展,提升金融集团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是由人民银行设立金融集团管理部,负责管理大型金融集团,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政策,开发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型。由于大型金融集团的业务和风险日趋复杂,监管机构应该向大型金融集团派出常驻监管小组,负责信息收集,进行现场的合规监管。
篇9
(一)使金融监管更加全面
“一行三会”分工协作,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国家金融风险,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各方面全方位监控中国金融动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一定程度上解放人民银行职能
“一行三会”建立后的明确分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负担。并有利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更有利于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三)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监管目标、策略,由“三会”以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统一执行,下放到各自的下一级机构。各级监管机构结合各地自身情况推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效率。
二、美国监管模式和弊病
(一)“双线多头”监管模式
“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的监管,“多头”即指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各有若干个机构行使监管职能。联邦政府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美联储、货币监管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而50个州由于有自己的金融法规各自设立的监管机构也不同。
(二)从金融危机看“双线多头”之弊病
这次从美国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所以破坏巨大就是金融监管步伐跟不上金融创新所致。危机爆发前,美国评级机构对一些次级债券的评级达到了AA级,相当于美国国债。前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曾向国会提议“重整美国监管体制,增加美联储权利”。 这些都表现出美国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暴露了。
“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中机构太过复杂。一方面,机构太多会造成监管不力,该管的撒手不管。“双线”中的平行机构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分工无法明确的现象,导致很多金融风险无法控制在最初的萌芽状态,很容易导致监管的真空。另一方面会造成监管重叠,不该管的乱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级别都有大量的监管机构,繁冗复杂。美联储下达的监管政策分不清该由谁来执行,容易出现大家都管的情况,出现重复监管,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最重要的还会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盲目及出现漏管现象。
美国实施近80年的“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在金融危机中展露无遗,那么中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是否也会像“双线多头”那样导致监管真空和盲目监管呢?
三、与“双线多头”相比看“一行三会”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导致监管真空
不管是“一行三会”还是“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其实质都是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体现。这种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制度表面上看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隔经营和监管,可以明确监管职责界限,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可以切断三个行业的联系,降低金融危机的发生率。实际并非如此。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避免,中国在世界市场的地位和重要性与日俱增,国际金融产业日益融合交汇,金融业处于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中,分业经营和监管制度与当今国际经济交流融合的大背景相违背。各行业界限划得太清会使得很多处于这些行业之间的问题变得边缘化,被监管机构所忽略,造成监管的空白。
(二)监管机构分支太多导致盲目监管
“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没有“双线多头”中那么多的监管机构,但一样会导致监管不力和监管重叠。人民银行下设分支机构太多,加上之前改革中分设的监管办,监管机构一层一层深入,“三会”下设也有很多分局,一齐对各级(省、市、县)金融业进行监管。看起来人民银行统领全局,各级监管机构层层深入,以充分保障金融安全,实际上人民银行总行的政策信息,层层传递后监管已经变样,加上有监管办这种只有小部分事权的机构存在,这个体系就变得非常庞大了。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监管政策下达到地方就演变为了地方政府的指令,造成盲目监管。
(三)金融创新太快导致监管真空。
“一行三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目前,主要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在大力拓展衍生产品业务,且现在的金融衍生产品已经不再像传统的期权、期货那么简单和规范了。现在的衍生产品,都是金融工具一次又一次复合的结果,例如期货的期货。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所决定的,因此金融监管也显得更加困难。而“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在高速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政策下达时滞长,监管不及时,监管效率低,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四)人民银行责任太大导致监管真空。
人民银行手握货币发行权、肩负稳定币值的职能,是我国唯一的货币政策制定者。制定货币政策的同时,兼有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能。这两大职能都关系着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关系着中国的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人民银行身上担子太重难免也会导致监管政策不及时或者监管力度不够。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是针对分业监管问题,“一行三会”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制度,从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上入手,人民银行制定监管政策过程中结合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状况入手,“三会”在执行监管政策过程中互相协调、借鉴,以解决分业监管所造成的三行业交叉环节的监管真空。
二是“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机构需要精简。精简机构可以减少政策传递时间、减少地方机构的自由发挥,提高监管效率,从而避免由于监管不及时而造成的监管真空和基层机构的盲目监管。
三是人民银行应该适当改革,自1998年改革以来,人民银行下设分支机构太多,加上监管办没有权力,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且因为监管机构太多、太乱,导致各个级别机构下达的指令不一,最基层一级监管机构搞不清形式,表面上工作多且细,实际上却是一种盲目监管。
篇10
银行传统经营模式正在受到冲击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脱媒”现象日渐突出。在分业管理与分业经营的制度背景下,资金储蓄者和资金短缺者不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而直接进行资金交易的行为就是金融脱媒。2012年以来,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延续和深化,对商业银行依靠传统存贷款增长的方式形成较大挑战。
息差收窄
2012年年末,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12386亿元,增长18.96%。与美欧银行业的普遍萎缩态势相比,中国银行业的增长令人鼓舞。然而,全行业息差收窄的情况也越来越明朗。经过2012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经历两次调整的铺垫,2013年7月20日,央行宣布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管制,我国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一步。
在过去储蓄率上升的过程中,整个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金融压抑,具体讲就是,给储户规定一个低利率,于是银行得以顺利将家庭部门储蓄向作为借贷者的国有经济部门转移。利率被人为地压低到自然利息率之下。过去银行体系资金成本的低廉源自制度,造就银行粗放式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
未来的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都将导致中国总储蓄率下降,从而抬升经济中自然利率水平。金融自由化的本质是去金融压抑的过程。如果逐步放松对金融要素价格管制(利率市场化),价格一定会呈现出追随经济中自然价格(影子价格)的趋势,故此银行负债成本存在刚性上升的压力。但银行是否能提高生息资产的回报水平,这取决于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定价能力,即银行能否通过细分市场、细分客户并进行精细定价。中国的银行主要是靠抵押品和担保投放信用,在人民币升值趋势中依靠抵押品价格不断上升来实现信用的扩张,所以普遍缺乏风险甄别和定价能力。因此面对负债成本中长期上升的趋势,必然要承受息差收窄的阵痛。2012年年报显示,1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有11家净息差下降(见表1)。
这一过程可能刚刚开始。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对资本使用效率的要求提高,商业银行将寻求更高的资产回报,从而在配置资本时更加谨慎。息差压力可能会促使银行将更多贷款投向之前不够重视的私人和消费领域,而减少对基建贷款的支持。未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加强成本的精细化管理,拓展盈利渠道将成为银行业的普遍共识。
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和资本充足率虚高
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实现高速增长,仅2012年城商行资产规模增长率超过40%的就有18家。虽然经历了几次再融资热潮,但银行业的资本消耗实在惊人,资本充足率出现普遍下降。随着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年初开始实行,银行表内资产扩张面临越来越大的资本补充压力,依靠表内资产扩张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可持续。
银监会公布的当前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高达9.85%,但实际上这个数字可能虚高。根据其他存款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13年7月底,商业银行体系总资产144.7万亿元,对企业和居民部门传统信贷投放75.4万亿元,余下的资产若剔除掉储备资产(20.3万亿元)、对央行和政府的债权(6.9万亿元)、国外资产(2.9万亿元)以及其他资产(7万亿元),剩下的是银行通过“票据+非银”方式(同业资产)投放的信用,再加上表外资产部分,我们估计大约有19万亿元的资产低估了风险权重。
坏账的压力
2012年中国银行业不良率普遍上升,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率增加最为明显。真实的不良率可能比账面显现的要高得多。因为过剩产能的企业和政府平台通过债务滚动、展期以及弹性化的五级分类标准将呆账暂时掩盖起来;近年来迅猛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比正规信贷系统要低得多,一旦发生风险,都会以表内不良资产的形式呈现出来。经济下行和未来资产价格下行将带来巨大的坏账冲销压力(见表2)。
银行业表内表外统一管理模式普遍化
随着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利润空间面临金融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竞争,传统业务经营走入困境,商业银行开始在同业业务和资产负债表以外做文章,不断地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中国式影子银行”出现,可以说是利率管制和金融脱媒背景下的必然产物。这些银行影子业务的开展,大大提高了银行服务的质量和范围,创造了信用,弥补了资金缺口,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但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表内表外统一管理策略在导致银行资产流动性提高的同时,也要求银行敢于承担更多的风险,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也更高了。由于金融结构多元化、金融产品复杂化、银行头寸管理高度依赖于资金市场,特定事件冲击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的牵扯面更加广大。
流动性风险凸显
2013年6月底出现的银行间市场震动把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银行间市场利率价格狂飙,连续多日的股债齐跌,上证指数在6月24日大跌5.13%,至6月25日午盘更探至1849点。随即市场上展开了一次关于当前广义货币供给处于较高水平与资金偏紧之间矛盾原因的大讨论。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部分可能是部分银行基于利润考核,贷款冲动较大,信贷扩张较快,银行体系资金备付水平低,超额准备金率下降,造成银行体系流动性的边际承受力下降,受资金供需变化的冲击较大。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金融脱媒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大幅扩张,以短期资金特别是货币市场融资投向长期资产,通过期限错配赚钱的盈利模式使得流动性问题比较严重,容易出现大的现金流缺口。
影子银行:风险的渊薮和监管的重点
影子银行是金融脱媒的重要表现形式
在中国,影子银行指正规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实体或活动。总共包括五个类型,第一个是银信合作、集合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计划。第二个是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化、对冲基金等等。第三个是各种支付性的,银行之外的各类支付、结算和清算便利。第四类是非银行贷款,有合法的非银行贷款也有不合法的非银行贷款。最后一类是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包括地下钱庄贷款、民间借贷等。
2001年以来,影子银行加速发展起来,特别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信托产品、民间借贷等发展迅猛。我国影子银行是在传统商业银行垄断向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过渡,从银行间接融资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过渡的中间产物,是中国版金融脱媒的重要表现形式。
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需求疲软,我国外贸拉动变为内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来保就业,我国中央政府开启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地方政府大规模的配套设施建设紧随其后,相关产业融资缺口日益扩大,房地产、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需求量大。但在资金的供给端:一方面传统商业银行由于受到严格监管(资本充足率、信贷额度以及贷存比限制等),使得其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的直接融资渠道,股票、债券市场发展有限,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以上的融资需求。
在利率市场化和通胀压力下,社会对影子银行产品需求旺盛。2004年年初人民银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区间扩大至1.7倍,但人民币存款利率只允许下浮不允许上浮。在近几年国内通胀的压力下,将我国长期以来大量存款的存量释放到金融市场中,寻找保值增值的途径。而影子银行创造的高收益产品成为存款的替代品。比如理财产品、信托、民间资金揽储、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等。出于对业绩高速增长的追求,银行日渐强化考核力度,为银行分支机构及基层员工提供了很强的激励,也促成了许多与影子银行相关的业务创新快速发展。
影子银行正向激励商业银行放贷行为。传统商业银行受到严格监管,信贷扩张倍数有限。通过与信托、证券、基金等开展跨界合作,如银信、银证、银基以及银银平台能够有效将表内业务表外化,绕开相关监管指标的限制。我国在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不同类型机构的监管主体不同,由此导致不同机构从事类似业务所受到的监管强度会有所差异,这给跨行业机构合作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以“监管套利”进行金融创新是近期影子银行发展的主要方向。
影子银行在过去几年经历了高速发展,包括银行与非银合作形成的表内债权和银行同业业务形成的表内债权两种类型。我们估计现在中国影子银行存量规模已经超过了贷款总规模的1/3。从新增量观察,典型的影子银行部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融资)的新增量占2012年全社会融资总量的31%,而在2010年和2011年这个数据为16.9%和22.3%。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2012年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仅增长了10%的水平,但全社会融资总量却保持了23%的高速增长(见图1)。
绕开监管实现信用扩张
出于对利润的追求,银行通过表外化业务规避监管的限制,从而变相地提供信贷,实现信用扩张。这一过程银行起到中介作用的同时不必占有自身的资本金,也不必预提准备金,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贷款转化为投资。银行通过将资产在表内表外进行腾挪,绕过信贷规模限制,进行监管套利。同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信贷转化为投资的主要代表,其本质与逆回购无异,是协议约定先买入,到期再按固定价格返售,实际是资金融出的过程。买入返售一般放在应收款项类投资,或可供出售类资产科目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债券、票据、信贷资产、应收租赁款和信托受益权等,期限较短。与债券相比,买入返售更加灵活,且不用审批,也蕴含更高风险。
贷款变成同业资产。贴现票据买入返售,是开票行将票据权利卖给另一家银行获得贴现资金,并在票面到期日之前的某个日期重新将票据买回。一般来说,大中型商业银行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签发行,开具承兑汇票并不纳入信贷规模,然而一旦贴现,就要纳入信贷规模,属于表内业务,同时受到存贷比的限制。于是,一些股份制银行便和大行形成了“默契”,通过票据买入返售变同业业务帮大行削减信贷规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过桥银行,让其发行理财产品,该产品投向信托受益权或票据受益权,然后由该商业银行再以买入返售结构将理财产品买入,这就算同业资产。同业的风险权重只有25%,若直接对应信托受益权则是100%的风险权重。
贷款转化为表外资管业务。还有一种模式是过桥银行与券商签订一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同,把钱交给券商,券商再发一个集合理财计划“资金池”,再投信托受益权。商业银行再以买入返售结构买入过桥银行的同业定向资管业务合同的部分,这也属于同业资产。资金池规模庞大,但资金池内为何物并不披露,资金投向也不明确,这给了金融机构很大的自。在实际操作中“资金池”利用期限错配赚钱,以较低成本拆入短期同业资金,再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的长期资产上,获取超额收益。资金池内期限错配的产品在没有问题的时候“长投短融”可以持续下去;一旦某个环节因期限错配问题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市场就会出现骤然收缩,新资金跟不上,流动性风险就会爆发。
影子银行的风险
影子银行是社会融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缓解融资缺口、提升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质量和效率、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然而其缺乏监管而造成对经济的潜在负面作用也是巨大的。
期限错配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影子银行业务盈利主要依赖期限错配,由于相当多的理财产品期限较短,这意味着,存贷款金融机构资金头寸在满足存款兑付之外,又多了一个理财产品的到期兑付问题。由此,埋下了备付金不足以支付存款兑付和理财产品兑付双重需要的风险。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保留,银行想要通过货币市场机制,同时解决存款和理财产品双重兑付所引致的流动性不足,就更加困难。
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远不够充分和透明。如银行理财产品,目前普遍采用的是“资金池”模式,但银行缺乏对“资金池”的充分披露,部分产品不明确资金的投向和比例,只是简单在合同上声明集资的资金将全部投资于合约所规定的投资品种,但投资者对于资金的具体投向、资产质量、期限错配情况、流动性风险以及产品净值等均不知情。
影子银行加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我国影子银行的信贷投放的环节上,存在以下风险:第一,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与实际企业经营回报不一致导致的风险。第二,信贷的创新业务由于融资链条拉长、参与方增多,信用风险把控难度更大,且个案风险更容易向全体系传导。第三,投资者隐性担保与刚性兑付问题。如附带有银行隐性担保的理财产品、附带政府隐性担保的政信合作,都凸显了交易合同法律层面的风险分配。与参与方对风险的心理认定和实际承担的背离,或是含糊不清的,必将影响此类业务的长久健康发展。
影子银行影响货币政策效力。经过影子银行信用放大之后,产生的资产总额是基础资产好多倍,理论上其创造的流动性可以无限放大。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使货币政策工具对经济的作用降低。如:存款准备金制度作用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但在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下,这些资金从银行流向金融市场,绕开存款准备金的约束;再贴现是在传统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采用的,影子银行大力发展下,传统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得到很大的流动性支持,从而可以规避中央银行的监管;公开市场操作,在影子银行的高收益产品下,得不到金融市场认购的积极响应。
2013年4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延续了地方债务“降旧控新”的宗旨,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和银行建立起“全口径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涵盖了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和理财产品等多项内容。我们看到银监会在引导表外信贷项目的显性化,挤压监管套利。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适应更严格的监管标准,严控“资产池”理财业务规模,对既有的“资产池”理财业务,也应管控好期限错配限额。
深化转型应对金融脱媒
如果说2012年银行对于改革感受还没有那么深的话,目前银行已经到了不改革就会成为恐龙灭亡的境地,谁觉醒得慢,谁就会掉队。以往作为政府宠儿的金融业,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金融脱媒不断演进和互联网金融袭来的现状下,必须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一是转变发展理念,突破传统银行依靠外延扩张、依赖存贷利差的经营模式,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寻找市场机会,更加强化服务功能,强化以客户为中心,在不断开发服务功能的过程中赢得发展。二是转变管理体制,新的金融市场发展格局需要银行业提供全能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银行要从体制上、机制上进行创新,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制,做到线条清晰、组织有序、服务专业。三是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实施客户导向战略,从跨市场的组合拓展视野,以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为核心,把握市场细分带来的机会,开发多样化产品,适应买方市场的金融市场格局,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四是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新的金融市场发展格局和新的发展方式要求银行要以全新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手段技术,不断支撑新的管理体制机制、新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模式。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控、补偿等方面不断创新,全面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有效应对金融脱媒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前中国经济转型的方向较为清晰,即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增强产业创新和竞争力,提升效率,实现集约化发展。金融行业作为配置资金资源的核心环节,应当在推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顺应经济发展趋势找准转型定位
银发时代已经来临。我国已经是老龄化国家,老龄产业或迎来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到2012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亿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1.94亿人,占总人口的14.3%,比2011年末提高0.59个百分点。65周岁及以上人口1.27亿人,占总人口的9.4%,比2011年末提高0.27个百分点。按照国际“老龄化”评判标准,60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了10%或65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自2004年起我国已经成为老龄化国家。据预测,在较长时期内,老龄人口占比将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2030年前后,中国60周岁及以上老龄人口预计增至4亿左右,2040年人口老龄化程度将达到顶峰。面对银发时代来袭,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缺口巨大。中国目前每1000人拥有的医生和护理床位数不到2个;但是在老龄化最严重的日本,这一数字高达14个。中国家庭的保障型保险不到家庭总资产10%,而西方国家这一数字是30%~40%。银发时代将迎来养老产业的大发展,并引致医疗、家庭护理和金融体系(保险和资产证券化)的重新设计。满足老年人金融理财需求的产品,包括老年储蓄、投资理财产品、倒按揭等金融产品,寿险、长期护理险等保险产品,寿险产品的证券化产权产品,老年融资产品等将应运而生。
新型城镇化引领需求结构变化。未来一段时间,中国仍将继续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这也给我们提出了新挑战。2012年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1.27%,首次超过农村人口。然而,这仅仅是中国城镇化进程加速的中期阶段。到本世纪中叶,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0%以上,这意味着还将有数亿人口陆续离开繁衍生息的农村土地,走向城镇生活。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一方面带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带来的是产业结构的变迁。城镇化进程对于产业的带动存在明显顺序,整体呈现“先硬体、后软体”的规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基础设施建设阶段,主要是交通(铁路、公路等)、建筑(住宅、厂房)等方面的建设,拉动周期性行业板块包括机械、建材、钢铁、煤炭。这个阶段中国应该已经进入尾声。二是城市硬件设施的配套阶段,主要是电力、电信通讯、医院的建设,带动的行业对应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医疗器械,同时也涉及建筑完工后的节能配套,包括余热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三是居民聚集之后的软件提升阶段,主要是商业服务、休闲娱乐、城市和家庭美化、交通出行便捷的配套,拉动的行业对应商贸零售、品牌服装、软件与传媒、农产品深加工、城市园林、家纺、智能交通。这对金融体系的进一步丰富多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基于目前的金融结构和金融体制的约束,如何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手段满足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二是过去重点围绕大机构、大城市的金融体系要更多向满足小城镇发展、小微金融发展的金融需求倾斜。
产业格局的改变。未来我国将从经济增加值快速增长转向经济附加值的快速增长,经济对重资产部门(重化工和房地产)依赖性显著减低,轻资产部门(轻工业和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将获得长足的发展动力。随着青壮劳动力供给会出现净减少,会自然刺激替代劳力的精密机器的增加,以提升生产率,消化工资成本的上升,柔性制造、智能化生产和个性化生产(3D打印)的概念会逐步在工业部门普及,精密设备和新型材料的制造部门将获得快速成长的机会。更高的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口结构的边际消费倾向提升为居民的需求充分释放提供了前提条件,新兴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形态则将推动消费不断升级。
创新盈利模式提升竞争力
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的倒逼下,银行危机感日益强烈,这也加大了银行克服阻力、启动改革的决心。民生银行提出了“做民营企业的银行、小微企业的银行、高端客户的银行”的战略定位,并全面推进战略转型,在民营企业贷款、私人银行业务和产业链金融上取得不错成绩。2012年年末,民生银行有余额民营企业贷款客户数达到13680户,一般贷款余额达到5375.05亿元,分别占对公贷款客户数的85.05%和贷款余额的61.57%,事业部模式、管家式服务、专业化和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成为民生银行服务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2年,民生银行私人银行“财富成长风暴”全面启动,致力于为高端客户提供以资产配置为核心的全面金融服务,获得了快速增长,到2012年末,民生银行私人银行客户数量达到9389户,管理金融资产达到1281.70亿元。同时,民生银行先后在石材、海洋渔业、茶叶、白酒、乳业、牛羊肉等特色行业领域进行全产业链的深度开发,为这些产业链条上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全面打造全产业链金融服务品牌。在整个中国银行业中,民生银行的这种做法尚属首次,而其背后的最大原因在于,利用专营机构的优势,通过“商行+投行”的产品组合打通整个产业链条。借此,民生银行不但能抓住产业链上的核心大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开拓了上下游的小微企业客户群。
兴业银行打造出整合同业金融服务资源的平台,获得了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兴业银行发现了中国银行层次的差异性,通过科技输出,构建了一个将各小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接入其IT清算系统,以实现柜面互通等业务功能的银银平台。根据兴业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银银平台上线客户318家;柜面互通合作银行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联网上线银行157家,连结网点超过2万个,期内累计办理银银平台结算926.76万笔,同比增长53.72%,累计结算金额突破1万亿元。兴业银行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短期同业负债,放出期限略长,利率较高的同业资产,来赚取其中的差价,即“借短配长”。相对于存贷款业务,兴业同业业务不受存贷比的约束,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没有拨备覆盖率指标,且不受拨贷比束缚,同业风险资产权重仅按20%至25%计入,消耗核心资本金率较少。2012年兴业总资产比年初增长34.96%,2011年比2010年总资产增长30%,2010年较2009年增长38%,这么快的资产增长率,就是源于兴业银行的同业资产巨额增长。
发展互联网金融应对支付脱媒
我国银行业长久以来一直存在重视“对公”,忽视“对私”的业务倾向,由于日常居民生活中的支付结算或缴费等业务的非利息利润少,导致商业银行往往忽视这些业务的重要程度。正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客户服务上的这种“歧视”导致了对公民个人业务发展在前些年一度出现缓慢,给第三方支付行业提供了良机。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猛,近年来市场规模、用户数量和成交金额与日俱增。根据赛迪顾问《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2012年底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已经由刚开始的仅仅是网上支付发展到了线下支付、转账还款、基金保险、缴费充值等更多金融领域的业务。这被传统看来是商业银行经营的范围现在正快速的被第三方支付公司拉拢过去,导致商业银行作为信贷中介托媒之后又面临支付托媒的境遇(见表3)。
支付脱媒凸显的是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正在冲击着银行业的传统业态,最直接的结果将是消弱银行传统业务在现代金融业竞争中的作用,进而对银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做好银行传统业务和服务的同时,如何实现传统的金融业态与新的金融业态对接,事关整个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不同于传统业务,网上金融服务对银行的严峻挑战之一,就是客户的忠诚度低,因为客户变更银行基本没有成本。因此,如何提供更安全、更便利、更快捷的服务,给客户更好的服务体验,提高客户的粘合度,是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竞争中能否胜出的关键。此外,非金融支付机构具有极强的创新能力,无论是在行业的拓展细分、为客户衍生需求提供解决方案以及支付技术的现代化上,其创新能力银行都难以与其项背。例如“余额宝”成功跨界,仅用一个月时间,资产规模就超过了100亿元,给银行以震惊。对于银行机构来说,与非金融支付机构合作,利用其高成长性和创新性,推出更多贴近市场的产品和服务,拓展更多的行业和平台客户,也是银行寻求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另外,社交和移动技术正在对人们的生活社交方式和消费习惯产生巨大的影响。金融机构能否带来在任何网点、任何终端设备上的无缝体验决定了客户的取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手机首次超越台式电脑,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网上银行市场规模不断上升,2013年3月达到291.6万亿元。在信息革命的影响下,移动支付潜力巨大,如果银行能够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就会面临非常广阔的市场。
加快国际化步伐推动实体经济走出去
中国对外投资进入了快速增长期。根据公开数据,2012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1个国家和地区的44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772.2亿美元,同比增长28.6%。在全球跨国并购下跌41%的形势下,中国企业实现海外并购370多亿美元,增长7.8%。然而,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第一,投资存量相对较低,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相当于美国的8%,英国的21%,占全球存量的比重仅为1.7%,位居世界第13位。第二,投资侧重点失衡,中国企业与成熟的跨国公司相比,大多数仍旧处于中低端行业,科技含量低,存在技术引进瓶颈。第三,缺乏融资支持,缺少信用担保。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走出去”遇到的第一道难关就是资金不足,包括企业自身的资金问题和融资方面的困难,致使其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心有余而力不足。第四,存在投资恶性竞争,企业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缺乏统筹考虑和全局思维,在同一市场上互相竞争,往往导致外方渔翁得利。第五,信息不对称,由于缺少全方位的金融信息服务,如投资环境调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和税务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企业面临着各类政治与经济风险。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银行业市场就已成为国际市场,但受国内制度的特色规定,实际上,银行业市场国际化程度并不高。这对于要加入国际竞争的中国银行业来说,不能不说是“遗憾”。面对实体经济不断走出去的现实,如何建立中国银行业的国际操作团队,为中资企业提供包括海外融资、现金集中管理、大宗商品交易、投行以及市场风险管理等多元化的跨境金融服务,将有力推动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中资企业在海外的惨重损失证明了缺乏中资金融机构服务的中资企业在抵御国际风险方面有着严重缺陷。此外,人民币国际化也将为中国银行业带来重大机遇。自2009年央行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跨境使用的频率迅速增加,以香港为中心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也快速发展。未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境外人民币存贷款、结算、托管等业务需求势必快速增长,为中国银行业带来新机遇。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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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英美等国陆续通过法案建立金融危机的防范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改革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讨论热潮。我国由于金融市场未对外开放而幸免于难,但我国在逐步开放金融市场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我国应把握此次机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调整。笔者拟对英美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并试图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建议。
一、英国――原有框架内的金融监管改革
针对 2008 年金融危机,英国政府主要是通过《2009 银行法案》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进一步强调金融稳定目标和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完善金融赔偿计划、设立特别决议机制、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白皮书则主要是对“特纳报告”做出的回应,明确改革目的,强调广泛深入的银行监管改革。可见,英国政府此次改革致力于原有监管体制内的调整,没有逾越框架之外的开创性规定。这些举措虽能发挥一定作用,但过于温和。且其在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持金融稳定核心地位的同时,又将约束英格兰银行维稳权和控制英格兰银行在银行间支付系统操作的职能赋予了FSC,而FS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和四位非执行理事组成,这样的组合难免有自我监管之嫌,难以保证其公允的监督态度和中立的立场。英国FSMA法案是在银行大量倒闭凸显自律监管难以应付金融超市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英国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 Matthey)的倒闭暴露了银行法案所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的弊端,其结果是该结构为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银行法案确认了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开始建议建立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执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雪上加霜的是,国际信用与商业银行(BCCI)再一次把英国银行监管框架置于详细审查之下,英格兰银行由于未及时干涉BCCI欺诈行为而遭受严重批评。由上诉法院本汉姆法官(LordJustice Bingham)主持的官方质询,发现英格兰银行过于依赖基于信赖和坦白的自律监管,同时也检测出英格兰银行权限之间的间隙过大。引人注目的巴林银行倒闭促使了英国由银行委员会主持的另一项官方调查,巴林危机大量损失仅仅由巴林集团新加坡分行的一个委派员引发,其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管理的失误和缺乏适当的内部管理。此外,也发现英格兰银行作为巴林集团主要监管者的一些过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闭一样,巴林银行一案也提供了国内监管者难以应付复杂的多国银行集团的问题。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达到获得对金融超市(其业务早已跨越这些部门的模糊边界)有效监管的目的。
二、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厉的金融改革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从改革力度、深度和广度上看,该法案都是美国金融监管历史上空前的。此次美国金融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加强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约束、填补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和对原有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重构这五个方面。美国此次的改革试图建立起覆盖整个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针对性的填补了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监管漏洞。但这部法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厘清,如美联储的权力扩大,而对其的监管并不与权力的扩张相一致,部门间多头监管的现象仍未改善等。英、美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国为拓展其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率先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放松对银行业分业体制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以GL-BA法案出台为标志,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正式确立。两国后来的金融监管改革,都是在对银行分业经营监管松绑之后,为解决原有的监管体制不适应/超市金融的问题而推行的。
其二,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º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FDIC和OCC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8,005个商业银行中的955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6,504,593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706,559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955个银行中,仅仅只有26个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而其他929个的资产均在1亿美元以下。可见,所谓美国联储的监管职能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目前联储作为美国央行比英格兰银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监管权力。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英格兰银行在失去正式地监管银行的权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内,这一倾向还将真实存在。例如,许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员就是前英格兰银行的雇员。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国家,中央银行无论是独自垄断全部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其三,英、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
美国在一体化监管方面与国际化趋势保持了距离,不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相分
离,甚至在每一传统的领域中,都存在多重监管者,例如多个银行监管者、多个证券监管者以及多个保险监管者。如果说这种体系有优势的话,那就是存在监管者的潜在竞争;缺点即昂贵的重复监管成本和模糊的责任界限。英国统一监管则恰好相反,FSA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它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统一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缺点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监管职能的脱节以及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事实表明,无论哪种模式,都有合理的做法可供借鉴。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反省及启示
透过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纷繁复杂的机构变动和监管权限的调整,以及英国金融机构救助法制化等举措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反省,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些启示。
(一)现行监管模式的调整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既可能造成多头监管和监管盲区,又会导致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不足。因此,我国应重视对一行三会的权责划分及协调,建立日常的工作联络机制,以便共同制定适宜于金融市场形势的政策,及时应对危机的局面。并最终建立一个能够总揽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符合混业经营趋势的混业监管。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混业监管模式的探索
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发展,以混业经营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已纷纷进入我国。我国本土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情况也越来越显著,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在危机中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更加严峻。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加强宏观审慎意识,并在世界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开始对混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进行探索和尝试。
(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与创新规制
金融创新无疑是拉动金融发展、促进金融体制完善的重要环节。应当预见,金融衍生品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而蓬勃发展,但衍生品的复杂性、高风险性无疑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因而,我国有必要提前预防,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把握金融创新的“度”。既坚持合理适度的创新来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又不能任由各种金融产品滥行于金融市场。
(四)建立完善的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机制
英国是通过将危机银行救助法制化,美国则是在其改革法案中建立起了一套专门化的危机处置方案。我国既要保证建立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面临的危机,并在其遭遇危机时提供适度的帮助,又要防止它们等待危机时政府提供的补助,而做出一些追逐短期利益、造成系统性风险的事情。
(五)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无论是美国改革法案推动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是英国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任务的金融服务局,都表现了其对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高度重视。而反观我国,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似乎是我国各行各业监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金融市场也不例外。我们应尽快把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上改革议程,不仅要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通过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措施实现消费者的保护,还要建立事后补偿机制,通过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适度弥补来达到对其权利的保护。此外,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也不容小觑。我国的金融监管也要重视开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能力,在保证监管有效性的同时尽量缩小监管资本。
篇1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公司。由于它们的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关联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闭将会导致全球金融系统出现严重混乱,造成重大不利经济影响,金融稳定委员会将这类金融机构定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判断某一金融机构是否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主要有四个:1.该金融机构的规模,主要根据其资产进行判断;2.复杂度,用于衡量机构的整体复杂性,包括金融产品、自营业务等;3.关联性,用于衡量该金融机构破产而致使其他相关机构破产的风险;4.可替代性,是指金融机构倒闭之后,其他金融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务。
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监管模式
2.1 美国模式
美国颁布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法案旨在加强对大型、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该法案把监管触角伸到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以通过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来清除产生危机的各种系统性风险。
如何有效的防范系统风险,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难题,同时避免金融危机再度发生,是新法案着力关注的焦点。新法案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由原来的分散性监管模式转变为集中监管模式,目的在于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新法案,美国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这种由局部到整体,由分散到集中的监管模式也较好地适应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并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2 欧盟模式
欧洲议会于2010年通过了金融监管新法案,对欧洲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欧盟通过建立四个新的机构,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对欧洲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宏观层面的监管由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其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出现重大风险之前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向欧盟提出政策建议。[1]
2.3 英国模式
为加强系统风险防范,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真空,英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侧重于中央银行作用的发挥。金融监管权由英格兰银行掌握,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审慎监管。具体说来,单独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通过宏观政策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通过以上对国外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做法和经验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过程中都侧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从全局的角度,宏观及微观的层面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3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选择及规则构建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联系紧密,且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极其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出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考虑,有必要建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监管制度,实行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的差别化监管。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的构建应做到以下几点:
3.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确认
在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时,首先应该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在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可参考标准规模、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四个条件, 同时还应考虑金融体系结构、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以便对其进行综合考量。在借鉴国际社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内实际情况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
同时,由于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2]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应仅限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还应包括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基金公司等。
3.2 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银行、证券、保险三家专业监管部门以防范本行业和单个机构风险为目标,侧重于本行业安全稳定,对相互关联可能引发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着眼较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标准。[3]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仿效欧美国家做法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务院牵头设立,成员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如此,由一个机构集中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可以有效避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效力低下,监管不到位等弊端。
3.3 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双管齐下
宏观审慎管理是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微观审慎过于注重防范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乃至整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金融传染和风险溢出效应的巨大破坏力。[4]因此应将自下而上的文官审慎监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二者有机结合,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内,才能有效地防范大型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3.4 加强国际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其极具复杂性,尤其是全球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复杂程度往往超乎想象,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监管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国际监管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和对世界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妥善解决跨国监管争端,为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参与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争夺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潘林伟,吴娅玲.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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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的运用,世界各国一直存在争论,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一体化监管。[1]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纷纷效仿,掀起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存在一个适应于所有国家或各种金融产品的一个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监管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众多且组织形式复杂,金融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我国是否适于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能否实现一体化改革所倡导的监管标准和手段的统一,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论界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势分析
从国际金融发展情况来看,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适合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经济发展水平高;资本市场发达;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水平高;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金融监管水平高。统一金融监管有以下好处。
1.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
2.提高监管效率。一体化监管能够全面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所有经营业务,监管组织结构更具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已日益多样化,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传统的职能分工已经消失。尽管有多种办法可解决多样化经营机构的全面审慎监管,但是一个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机构可能更有效地监督这些机构的所有经营,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觉不同业务潜在的风险危机。在日常监管中,一体化的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提高监管效率。
3.改善监管环境。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机构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监管的重复交叉与遗漏,而且能够避免由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可以使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降低相关的信息搜寻费用。
4.适应性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日新月异,―体化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5.应变协调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同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在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一体化监管机构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协调的权威性和反映的及时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处置、平息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管理委员会不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危机处理不当,而且当危机升级的时候,两家机构还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机过后,墨西哥立即统一了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缺陷分析
虽然理论上一体化监管有诸多优势,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高于分业监管机构,而且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国家至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
首先,尽管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分业监管下的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仍在发挥作用。其次,已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国家,其监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由于各监管目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达到强化监管责任的目的,而且使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尤其是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操之过急,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简单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说: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最后,统一监管机构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容易导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监管权力过分集中还容易产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认为,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而促使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创新。因而,美国在1999年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太大变革,美联储、货币监理署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均在不同场合表示没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国家之一。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混业经营不是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条件,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同样能够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监管服务。
三、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两难境地
1.从我国金融发展总体状况看,我国尚不具备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条件。一是我国GDP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GDP较低,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经济发展质量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近几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远未达到国际惯例所公认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资者非理性表现较强,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浓。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制银行还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各种各样的案件发案率较高。四是金融法规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分析能力不高,对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监管计量模型掌握不精,运用也不娴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3]
2.从我国金融业最近几年发展的情况看,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现。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经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
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险业务方面,新的业务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保险业务,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4]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前瞻性的金融监管建设,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尽管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只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现实条件都决定了金融监管一体化在短期内实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现实告诉我们,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化的改革,可能会使我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
四、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需要做的重点工作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重点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执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在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过程中,应根据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强化金融执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利,并使其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增强金融监管的严肃性,维护监管人员的正当权益,树立监管部门权威,更好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当前,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审视现行的金融法规,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条款;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要求完善有关条文。
2.加强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机制;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严于自律的监管客体系统,完善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机制。一是建立系统完整的自律机制;二是以完善各类责任制为契机,强化自率机制的真正落实,增强自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健全内审机制,增强自律机构的权威性;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实施ISO9000标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五是加强银行同业公会的同业自律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4.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尽最大努力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控文化氛围;二是建立相对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是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权责制衡机制;四是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
5.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高效配合。在现阶段,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如何协调各个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至关重要。应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监管中的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对策,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对证券业的合作监管;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的风险监管合作;三是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批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四是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陈元.美国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