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一)农民工是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农民工,是指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要农民工与企业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就是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二)农民工工资。指农民工付出劳动后所获得的经济回报,工资也是农民工付出劳动所追求的目标,农民家庭的大部分生活来源均来源于工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工资拖欠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农民工并不是按固定时间获得工资,而是等到逢年过节回老家时一次性结算工资。这显然不符合工资支付的规范。有的公司高层突然逃离,工人无法追讨追讨工资的现象十分常见。
三、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定义不明问题凸显。农民工只是习惯称谓,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定义,应当受《劳动法》保护。此外,保护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不成体系,难以系统保护弱势劳动群体利益。尽管《刑法》规定恶意欠薪罪,但是该条法律在实际运用时也遇到很多的问题,难以有效保护农民工权益。此外,企业不遵守相关法律时,对他们的约束力度极为有限。用人单位也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该签订合同却不签订合同,应当保护弱者利益却不保护。农民工的力量难以集中,同时由于文化素质不高,难以捍卫自己利益。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首先,不利于社会安定。该现象若得不到及时处置,必然引发极端事件。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很多过激行为,这将会严重破坏大环境的和谐和稳定。此外,企业该行为不利于其自身长远生存。如果一个企业连普通工人的工资都付不出,必定会留下恶商的不诚信形象,且自身实力也会饱受质疑,这都不利于企业长远生存。农村各项开资都需要农民工打工挣钱支付,如果农民打工拿不到工资,就无法支付生活中的各项费用,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政府一直将实现人民利益作为工作重点,若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无法实现自身权益,人权得不到保障,将会严重影响到党的施政方针。
五、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一)司法救济
司法机关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效率,对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迅速处理,极大程度地发挥司法救济作用。
(二)行政治理
1.增强预防措施,有问题及时解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可组织工商部门、劳动保障等多部门,根据工资支付情况指定不同应对措施。若符合法律规定,工商可登记在册,作为衡量企业诚实信用的重要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以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对于存在危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及时给与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列入工商负面企业清单,降低该企业诚实信用评级,向社会公示,并不定时查询企业整改情况。2.加大检查力度。一方面,工商部门、劳动保障等多部门可协同配合,不定时地对企业有无侵害农民工利益情况进行排查。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可发挥群众力量,鼓励群众对拖延支付货拒绝支付工资问题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信息进行排查。
(三)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方面
企业须遵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克扣工资,不得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需要提高个人意识,及时要求订立合同,并了解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六、结语
如今拖欠工资现象已日益引起各界的广泛重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考虑人性的良知,更重要的是需要司法救济、行政管理、企业以及农民工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不能仅依靠某一单方面力量,只有多方通力合作,才能彻底解决该问题。
作者:江文强 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曹燕:《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家》,2011年第11期第118至第127页.
[2]黎建飞:《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杂志》2004年3月25日第25卷第48至第50页.
[3]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57至第59页.
篇2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篇3
二、突出重点,保护民工合法权益
(一)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我镇加大欠薪源头治理,严格规范各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2019年,我镇对辖区6个企业、1个在建项目是否严格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各项指标任务,是否建立相应的台账,是否实行考勤通道等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并深入工地与现场的农民工进行沟通了解,真真将问题落实到最基层,切实保障执法成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广泛宣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的意义,普及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我镇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紧盯簿弱环节,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求限时整改,严防事态扩大,全力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和社会稳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篇4
2005年xx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坚持以“执法为民”为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原创: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年度审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查处了一大批个体私营业主无故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追讨农民工工资累计达49万余元,涉及4个私营企业,农民工428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一是公民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着职工群众对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差;二是受客观经济环境制约,有的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时常处于超负荷状态,拖欠职工工资及加班费现象严重;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资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用之即来,不用即退,随意性大,私招滥雇现象严重;四是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薄弱,至今没有与其他业务机构和署办公,专职劳动监察员明显配备不足,力量与任务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五是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软弱,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致使在查办违法案件中,不疼不痒,没有力度,导致企业边查边犯,造成执法难,对违法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针对企业主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普法计划,落实普法机构、人员,针对不同的现象开展不同的内容、不同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二是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开展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建筑、餐饮、美容美发、矿山、选厂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监察。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与建设部门合办,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约束劳资双方守法、遵法的劳动行为;四是对投诉举报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制定了主办监察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调查,严肃办案程序,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对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案件,责令企业制定清欠计划,分期补发,逾期拒不支付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六是深入基层、企业定期专访,与职工交谈,询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掌握企业的基本状况,作到底数清、情况明;七是制定个体私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监督企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
篇5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篇6
(一)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公示及权益告示牌公示情况;
5、开发承建双方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区的用人单位自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年1月29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自查阶段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要加大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年元月,省联合检查组将赴有关市、州督促检查,在此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赴各区、县进行督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30日至**年2月5日)。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与建设、公安和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加强领导,要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的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于2009年11月15日起,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使农民工投诉有门,维权有路。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规划和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畅通信息,及时上报。一是请区、县专项检查小组于2009年11月27日前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本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24小时值班电话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按要求于2009年12月12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情况(附件2)涉及到的内容、形式、统计表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2009年12月27日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阶段情况统计(附件3)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四是于**年1月28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科。
联系人:陈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情况检查领导协调小
篇7
进城务工民工,如用人单位(个人)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最快捷、方便、经济的手段当推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三)、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及时解决,可直接向务工地或家乡居住地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系司法局内设部门,电话号多为当地区号加148,容易查找。法律援助中心对为民工维权服务,手续简便,基本不收费或收费低廉。尤其值得高兴的是,部分省司法厅专设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在全省统一降低门槛,为民工铺设绿色维权通道。只需一份委托书,专业律师帮你讨薪。
集相关证据依法提起维权诉讼
民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投诉时,应该注意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被举报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对方拖欠工资、违背法律法规的事实。同时,还应记住举报的有效法律期限,一般所举报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应发生在两年内。若没有以上书证,至少要有在一起打工的其他同事证人证言。起诉时,因最高法院早已公布了“人民法院二十条便民措施”,所以,受理民工欠薪纠纷,作为法院为民服务的热点重点问题,法院专设绿色诉讼通道,不仅案件诉讼费可申请缓交或减交,没有文化起草诉状,还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即可。
向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等追讨
篇8
先有总理亲自出面为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回了工资,其后在全国范围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清理农民工欠薪的运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总理的良苦用心和政府的百般努力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前清后欠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资料还显示当前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每到年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话题就开始升温。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永远是一个追求和谐发展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首先,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时,他们往往求助于自力救济,如有些农民工采用盗窃、抢劫、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甚至以自杀相威胁的方式来讨工资,酿成了许多社会悲剧。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扰乱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社会问题。
其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必须看到,“三农”问题在农村,但解决问题的有效“钥匙”在城市。
最后,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农民进城务工,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其所得工资又用于生活消费、子女教育等方面,既扩大了内需,又提高了国民素质,最终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后,农民工只有勒紧腰包,抑制即期消费,导致整个农村消费市场难以启动,这势必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浅薄,自我维权意识能力比较弱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懂法。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少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没有有效凭证。
此外,由于企业主欠薪一般采取一拖再拖的方式,而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只有两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六十日,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应在该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当工资被拖欠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知道向谁投诉及如何投诉。很多农民工对法律责任的理解是狭隘的,他们所理解的法律责任只有刑事法律责任,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饱和,劳动力目前总体上还是供过于求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广大农民工进入了建筑业。由于建筑业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问题,农民工普遍担心找不到工作,或害怕失去工作。他们在面对企业主拖欠其工资问题时,总是瞻前顾后,如果他们采取措施向企业主讨要工资,他们可能将遭受失业的危险。失业会影响农民工自身的生存,会影响农民工家庭成员的生存,所以,他们当中的多数人只好选择了沉默,对企业主拖欠工资的做法听之任之,企业主也抓住了农民工的这一心理,变本加厉地损害农民工的利益。
(三)垫资施工、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调查,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重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事实上,等满足付款条件时,发包方常常恶意拖欠工资款,这就给拖欠工资埋下了伏笔。
另外,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出现的“猫腻”是非常多的,一些有关系的人先拿到工程,再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受害的依旧是农民工。
(四)用工单位有意拖欠,将拖欠工资作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
餐饮、制衣、制鞋、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企业主普遍担心春节后人手缺乏,或者担心由于农民工进入其他企业,给自己再招工增加生产成本,往往拖欠农民工一部分工资,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强迫农民工来年继续在其手下干活。这一原因就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
(五)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惩罚力度缺乏必要的威慑力。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纵容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升级。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上暴露了法律问题,暴露了现行劳动法在解决和干预侵犯农民工权益方面尴尬局面,暴露了我国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严的消极法律现象。
现行宪法和劳动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明确规定,劳动法是保障农民工权益最权威的法律。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最低工资待遇、案件的判而不执行等方面的问题都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六)歧视农民工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分析认为歧视农民工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
受我国政治管理体制中主要实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游离于正规的城市管理体制之外。在某些政府管理机关,个别领导者和工作人员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一些大、中城市出台了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这种长期的差别对待政策致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就为用工单位侵犯农民工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农民工对法律的认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法律对农村社会各个阶层的调整只有在各阶层对于法律的内容至少是不陌生,对于法律能够形成有效的需求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实行”。
农民工作为一个低知识群体,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他们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来改变这一现状,这也是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基础。
政府可以定期有计划地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农民工和企业主参加。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鼓励电视台、报刊等设立法律知识栏目,解答农民工群体的疑难问题。通过这些措施最终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企业主作斗争。
(二)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与监控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与监控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企业在政府劳动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由劳动主管部门或工会监管。企业在该保证金账户中存足资金,对招收的农民工统一发放工资卡,农民工可按时从银行领取工资。
对农民工比较集中、最易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行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是指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当企业拖欠工资达到一定程度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或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从而促使企业主出于维护自己商誉的考虑按时支付工资。
(三)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是指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项用于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以防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的生活救济。
(四)将月薪制改为周薪制来降低欠薪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月薪制,即工人工作一个月以后,企业主发一个月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当他们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以后才知道是否能够领到全额工资,这就导致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问题上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当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后,农民工往往舍不得放弃一个月的工资而离去,他们听信企业主的承诺,继续工作,一月复一月,拖欠工资额越来越大,农民工就更加舍不得离开,损失也就越来越大。
现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实行周薪制,在这种制度下,工人工作一周后领不到工资,就可以在损失相对较小的情况下跳槽到其他能够按期支付工资的企业。
因此,中国在企业推行周薪制既可以与国际接轨,也可以降低农民工被大量拖欠工资的风险。
(五)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劳动力市场法律体系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理念相悖,因此,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首先,应当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将农民工纳入到正规的城市管理体制之中。
其次,由于地方性政府出台的限制、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法规与政策致使农民工群体更加边缘化、贫困化,因此,应当尽快清除这些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基于我国现有上亿农民工的特殊国情,我国应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给农民工群体以特殊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是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要彻底消除这一现象需要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努力为农民工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就业环境,从实质平等的角度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缩小城乡差距,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篇9
一、宣传及自查自纠
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开展多形式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地质灾害领域、土地利用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和实施工程项目三方责任;二是摸清政府工程项目情况。建立覆盖在建领域工程项目的台账,逐一摸清每个项目工资支付等制度执行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根据掌握的情况,定期对工程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工资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其严格贯彻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规定,对未落实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督促指导
(一)健全清欠机制
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审计结算期限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
篇10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竞争力弱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序转移
(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过度集中于技术含量低的建筑生产岗位,造成建筑领域劳动力供过于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镇化政策推行。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谋生。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城市能够提供给农民工的通常是教育程度要求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工作岗位,这既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也与农民工职业技能缺乏、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差紧密相关。建筑施工、零售服务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就成为农民工聚集的行业。农民工向建筑施工行业的过度集中,导致建筑领域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相互之间恶性竞争,最终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缺乏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不利位置
在缺乏一技之长、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条件下,农民工在竞争激烈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无疑处于不利的位置。面对与农村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劳动力市场、以及城市中的各类法律法规,农民工需要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无疑能够缩短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然而,现实的情况是,针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是缺乏的。农民工主要依赖地缘亲缘关系寻找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农民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差,选择就业岗位的局限性大,工作中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
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原因:建筑领域管理存在漏洞
(一)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
随着建筑施工管理体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行,建筑领域初步形成了以建筑总承包企业为管理层、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作业层的相互依托紧密协作的施工管理体制。建设单位以招标形式选定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分解,再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形式交给具体的施工单位,而这些单位又可能将自己所承接的工程分解再分包(见图1)。农民工处于这一分包链条的最末端,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一线劳动者。
工程项目层层分包,带来了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一旦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处于分包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无法拿到工资。例如,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则建筑总承包企业无法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施工队也就无法得到承包款,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实际中工程项目分包制管理不规范,使用工主体无法迅速准确地认定出来,农民工到底是受雇于施工队,还是施工企业,在认定时并没有清晰的界线。容易导致互相推诿。
(二)建筑工程结算款与应付农民工工资集结在一起,不易明确区分开来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工程持续时间长。结算周期也相对较长。在建筑项目竣工前。通常要采用中间结算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付款给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再根据各分包企业的施工进度支付款项。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工资通常是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不容易明确地将工程款和工资区分开来,所以,如果发生工程款拖欠,则施工单位的工资也无法及时取得,农民工也就无法按时拿到工资。
(三)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建筑施工,到施工结束时由上一级发包企业进行竣工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则上一级发包企业会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劳务费。但是农民工的工资是事先约定好并且按天核算,农民工做了多少天工,就要拿多少工资,他们认为工程质量导致的工程款和劳务费扣减与自己应得的工资是没有联系的。再者,如果工程项目是由若干施工企业或施工队分工配合完成,则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认定工程质量的责任归属。若要扣减这些施工企业或施工队的工程款和劳务费,容易引发纠纷。导致工程款和劳务费的迟付,最终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四)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大多是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队承担的,包工头带领若干个农民工就可以组建一支施工队,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能找到工作就已经非常不易。他们很少顾及企业的资质和信誉。许多农民工在同乡包工头的带领下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在工程验收结算之前,他们只能领到一点生活费,工程经验收结算后包工头领到工程款,农民工再与包工头结算领取工资。包工头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并且缺乏监督机制制约其行为,使包工头容易利用这一优势,在领到工程款后携款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无着落。
三、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劳动用工有法不依
(一)劳动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欠薪事件发生后农民工缺乏有力证据
由于施工企业面临“粥少僧多”的处境,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已经成为争取施工项目的常用手段之一,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施工企业尽可能地雇用农民工进行施工,使得建筑领域的一线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体。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利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差,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位置,这些都使施工企业有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倾向。发生工资拖欠以后,农民工往往拿不出证据证明
自己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等关键要素。不利于追计欠薪。
(二)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包工头违法成本低
包工头在建筑施工中处于联结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位置,与一般的建筑企业不同的是,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拖欠工资的企业除了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外,还须支付补偿金。然而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样,发生包工头欠薪逃匿事件,最多只能追究包工头的民事责任,即追回所欠农民工的工资。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欠薪逃匿即使被查获,其损失也不大。一方面是面对几万、几十万的应付农民工工资,另一方面是包工头欠薪逃匿的违法成本低,这就成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在劳资双方之间原本就处于弱势位置的农民工没有强有力的劳动权益保障机构作支撑,使得农民工面对工作中的侵权行为无力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后也不利于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
四、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的对策
(一)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设置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改革教育教学方法,使职业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贴近市场,鼓励农村青年就读于职业学校,提高农村青年的职业素质:二是大力发展在职培训,加强职业资格认证,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同时还要培训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工的就业适应性和竞争力,加速农民工向合格的产业工人转化。
(二)合理引导农民工的流动
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引导。在城乡之间构建就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组织农民工有序进入城市。在各行业中合理分布、协调配置,缓解建筑行业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避免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三)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建筑领域秩序
完善建筑领域的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申请投标企业的资格条件。保证分包建筑企业具备足够的资质;采取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建筑企业的信誉评级机制,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采取降低信誉等级、限制投标资格等措施,有效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
(四)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
为避免因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层层转包而产生欠薪可能性和欠薪环节的增加,应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使农民工成为这些企业自己的职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有利于与农民工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管理,也有利于建筑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
针对按现行法律规定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偏弱、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应从完善法律法规人手,严堵法律漏洞,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法律成本,从根本上杜绝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
(六)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将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由劳动部门开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备证明后,方可为其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切实保障。
(七)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组织可定期到施工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劳动部门交流情况。对违反劳动法规现象和劳动争议进行预警预报。及时反映农民工进城务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劳动部门制定并调整相关法规政策:承担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常识的普及工作。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参考文献:
1、张萱,当前公共工程投资建设中的问题及制度建设[J],财会研究,2007(6)
2、韩立红。夏秀芳,刘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问题探析[J],建筑经济,2006
篇11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逸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局牵头,与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通过查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督促企业及时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用工管理更加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屈建伟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检查。
篇12
一、农民工工资保护中面临的困境
(一)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制度拉长劳动关系链条
建筑行业是农民工集中就业场所之一,工程项目承包制又逐渐演变成层层转包制,这种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层关系:第一层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第二层是施工单位与劳务工资或小型建筑公司;第三层是劳务公司与包;第四层是包工头与农民工,农民工处于这种劳动关系链条的最末端。现实中,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并不知他们为谁干活,也就是不知道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是哪一家,他们大多凭借“熟人关系”参加劳动,只认定了包工头为他们的老板,工资的发放也认定是包工头为其发放。这种长链条导致了管理混乱,监督困难,同时也屏蔽了农民工与正规企业的劳动关系。无论那一层资金出现问题,最后作为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均会受到波及,这就是为什么政府总在治理,问题总是不断的原因。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但根据《2012年农民工检测报告》显示: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43.9%。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不利于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农民工通过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由于“包工头”并不是法律上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主体,在施工单位或劳务单位拖欠工资时,“包工头”往往一走了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但是这种做法割裂了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
(二)“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
“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大多数农民工在这一问题上保持沉默,并没有主张应有的权利。“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普遍不仅是由于农民工自身属于弱势地位,维权意识差等原因,也折射出我国按身份分配的现行劳动用工实况。我国仍然存在身份歧视,对于农民工往往不作为同等工人对待,在工资等各项待遇上都区别对待。这种现象不仅是在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甚至是在钢铁、石油、化工、银行、电信等国家支柱产业的大型企业法人单位也屡见不鲜。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不畅
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约企业工资自决权的行使,以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充分实现就显得格外重要。①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组织工会进行维权没有意识。农民工组织化低,集体维权意识弱,这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不畅的表面原因,事实上让分散的农民工群体组织起来对抗强大的资方雇主,每一个农民工又都会在权衡自己利益得失之后放弃权利,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内在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农民工惯用的维权方式往往是找政府部门解决,或是引发,如罢工或到政府前静坐示威。这种方式都是想要政府对他们的维权行动能够足够重视,从而为其解决问题。农民工组织起来不是同企业进行谈判,而是找政府出面解决,政府干预导致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实际运行的外在因素。
二、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法律完善
(一)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合同签订
我国在规范农民工工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颁布政策,应尽快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之治转变为法治之治。首先应在《劳动法》中明确农民工的劳动者地位,以及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列举,将隐藏在层层转包制度下的劳动关系明朗化。其次在《劳动法》中对农民工劳动关系明朗化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难问题。明确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也有利于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管,从而解决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监管浮于表面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笔者并不赞同:其一农民工只是在中国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一个暂时的特殊阶层;其二专门立法难以逃脱歧视之嫌,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其三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现阶段针对农民工群体的专事专办政策,使得很多企业或雇主不认为农民工是一般劳动者,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差别,因而应该将农民工列入《劳动法》调整的常态化。
(二)尽快出台《反歧视法》应对“同工不同酬”现象
在农民工影响因素的调查中,“同工不同酬”是导致农民工的经济因素之一。“同工不同酬”根本原因是在我国工资对于按身份分配的实况。“农民工”本身就带有歧视意味,做着同工人相同的工作,却因户籍制度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而摘不掉“农民”的帽子。这种身份上的歧视不仅在“城市人”心中根深蒂固,在农民工心中也是长时间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的诱因。我国应尽快出台《反歧视法》对“同工不同酬”现象加以规制。出台《反歧视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转型,导致贫富差距增加,社会身份、地位出现大面积差距,各种歧视问题严重,社会的公平正义遭到破坏。农民工本就是城市边缘人,社会上本来就对其存在歧视,贫富差距会导致这种歧视的加剧,不仅是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工资待遇歧视、住房歧视、甚至是对他们子女教育的歧视,严重威胁着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加大。二是司法实践中要求《反歧视法》的出台。农民工本就法律意识薄弱,在工作中常常遭受各种各样的歧视,“同工不同酬”变现最为明显,也有《劳动法》的规制,可是还在方方面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隐性歧视,没有《反歧视法》农民工在遭受歧视后维权困难,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三是出台专门的《反歧视法》顺应了国际趋势。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通过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世界上多数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反歧视法律,根据我国国情出台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反歧视法》不仅有效遏制社会不公现象,也是与国际社会接轨。
(三)地方总工会组织行业工会吸纳农民工,代行代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有学者认为可以让企业工会吸收农民工作为会员,制定相应的会籍制度使农民工加入到工会中。但此种作为的操作性小,农民工来城市务工有着流动性大、工作形式灵活的特点。将农民工吸纳进企业工会无法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大的问题,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组织起来进行维权。在全国各地政府的不同做法中,江苏省昆山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为解决基层工会维权难,昆山市总工会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护职责办法”,对11种企业工会不便于做的、不能做的、不敢做的维权事项和情形,规定由上级工会直接介入维权,缓解和消除了基层工会维权难的状况,改变了原有的工会维权方式。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种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殊群体,地方总工会可以代言和代行基层工会的职责。地方总工会可以建立行业工会,吸纳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加入工会,代表他们与企业进行交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违法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时,可以要求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还可以受农民工的委托。代表农民工参加仲裁和诉讼。这不仅解决了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维权难的问题,农民工组织工会难,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不畅问题也迎刃而解。农民工作为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群体,其工资保护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关系到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和稳定发展。我国在农民工工资保护方面不仅有一般的法律制度保护,也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政策和特殊法律保护。但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依然形势严峻,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造成农民工工资保护困境的成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完善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党夏宁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何雪飞.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D].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博士论文,2011,3.
[2]汪金发.进城务工农民劳动报酬权法律保障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论文,2011.
[3]张兴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根源于治理[J].经济与管理,2010(7):84-87.
[4]李海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其法律救济为例[J].河北法学,2011(7):26-37.
篇13
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联席会议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实施“三查两清零”,确保政府工程项目无欠薪,达到“冬病夏治”的效果,防止薪隐患累积到年底。(一)对排查发现和投诉举报的欠薪线索建立案件处理合账,发现一起,登记一起,解决一起;(二)对已办结的欠薪案件开展“回头看”,认真复核,确保被拖欠工资确实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三)对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处欠薪把欠薪问题及时解决好,还要对治欠保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查明违法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条件的,特别是移送公安机关的欠薪案件,一个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按时推送,实施联合惩戒,达到问责一人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有欠薪记录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XXXX年X月X日至X月XX日,我市对 XX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X个,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项目X个,其他项目X个。经检查,未发现欠薪情况,也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因欠新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巡查机制。为规范巡查工作,突出专项行动效果,此次行动在原有的日常巡查机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现场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机制。建立健全了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规定,采取现场询问、资料核实、台账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花名册更新不及时,台账内容不完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立即要求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检查人员认真填写检查登记表详细记录各项目存在的问题,由联席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优化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效果发现有涉欠薪的行为立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快查快处,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维权渠道。以根治欠薪夏季行动为契机,广泛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现场解答咨询群众XX余人次,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了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了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劳动监察维权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事宜,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健全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制度,切实发挥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
(四)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认真复核今年已查办、督办结案的欠薪案件。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确保欠薪案件惩处到位,做到案了事了。
三、存在问题
(一)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不够规范,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部分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不完善、用工不规范。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平时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发生欠薪投诉甚至不能提供相关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名称。
(二)垫资修建问题。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未达到要求进度,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工程达到工程款拨付时间节点,但建设单位久拖不结,此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垫付,有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
(三)工资结算问题。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为计量计价,工资发放时,因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无法及时核定工作量和实际工资金额。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思想和法制教育,引导和规范农民工自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宏观治理基础环境;加大项目管理人员业务指导力度,提升项目劳资管理整体水平。
(二)健全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制。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程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施工过程结算等监管,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工资、政府工程项目零欠薪、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核心措施的落地落实。运用行业监管手段,促进工程款和工资及时结算发放。
(三)完善欠薪预警处理机制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欠薪预警处理机制,按月排查掌握项目和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强化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线索要及时预警并做好案件、事件防范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核实涉及人数,查明真实诉求对确属欠薪的,要依法从速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欠薪的,要依法做好引导、稳控工作,确保相关问题早发现、早通气、早核实、早处置。涉及欠薪事件信息的上报或通过信息化手段登录、传送、报送等,要按照人社部门核实口径,据实上报或登录、传送、报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持续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X月XX日
根治欠薪夏季行动总结
县农联办: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建平安崔家头.根据《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千农联办发〔2019〕07号),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检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工作措施。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抓住时机。在企业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大力宣传《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同时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2、认真排查,确定执法重点。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我镇组织用工单位开展自查,把用人单位自查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资料送达至用人单位,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制定具体的偿还计划,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在要求用人单位自查的同时,我镇对涉及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摸底,对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梳理,确保真实性。
3、联合执法,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和摸底排查之后,将管辖区域内的千凤牧业有限公司、郑平建筑队、隆丰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及国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用人单位及场所进行检查。并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料、考勤表以及职工工资表进行逐项登记检查,确定单位职工人数及发放工资情况,并深入用人单位走访劳动者,了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周期、数额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与工资发放相关的问题,掌握了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经核查,宝鸡国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农民工欠薪问题,涉及农民工99人,20余万元,目前正在协调处理当中。我镇其他企业不存在拖欠工资、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
4、联系协调,督促发放工资。对于宝鸡国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薪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工会主席、劳动保障协理员、村两委会为成员的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多方协调解决此项工作。镇督查小组第一时间携村两委会与相关群众进行沟通,安抚群众情绪,及时收集涉及务工群众欠薪情况和相关佐证资料,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宝鸡国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欠薪问题涉及3个自然村,涉事相关企业由于自身管理问题,公司自身资金短缺,未完全兑付务工群众薪资,发现问题后,镇村两级及时跟进,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该企业及时兑付拖欠工资。镇政府后期将继续跟进此问题的处理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涉事群众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
1.用人单位疏于管理,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劳动合同签订率较底,用人单位未与农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为口头举证,给维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从而更好的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工作。
三、下步打算。
1.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让用人单位知道签合同和买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
2.要与农民工陈述签订合同和购买保险的好处,多多进行宣传并以实际案例佐证(职工工伤案例效果最好)。
3.要求用人单位新招聘工人时,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解决农民朋友后顾之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切实落实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坚决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促进镇属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崔家头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根治欠薪夏季行动总结
按照《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宝民工工资联席办〔2019〕11号)精神,我镇高度重视,结合我镇实际,立即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查工作。现将总结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
按照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包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发动各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和村级干部切实抓紧该项工作的开展。
二、采取措施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我镇对涉及的企业、在建和已建施工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做到清查工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头,发动全镇包村干部、劳动保障协理员和村组干部主动参与到清查工作中来,采取企业主动汇报与群众检举的方式对辖区内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清查。同时,进一步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企业和经营者的培训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知法、学法,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自查结果
经过周密的部署,对我镇范围内的涉及的在建项目、已建项目逐一排查,经排查我镇实施的项目未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根治欠薪夏季行动总结
按照国家、省、市根治欠薪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9〕7号)文件精神,我市于7月22日至8月26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项行动任务
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联席会议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实施“三查两清零”,确保政府工程项目无欠薪,达到“冬病夏治”的效果,防止欠薪隐患累积到年底。一要对排查发现和投诉举报的欠薪线索建立案件处理台账,发现一起,登记一起,解决一起;二要对已办结的欠薪案件开展“回头看”,认真复核,确保被拖欠工资确实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三要对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处欠薪,把欠薪问题及时解决好,还要对治欠保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要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查明违法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要对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条件的,特别是移送公安机关的欠薪案件,一个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按时推送,实施联合惩戒,达到问责一人、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以及有欠薪记录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2019年7月22日至8月26日,我市对102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40个,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项目5个,其他项目57个。经检查,未发现欠薪情况,也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因欠薪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巡查机制。为规范巡查工作,突出专项行动效果,此次行动在原有的季度巡查机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现场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机制。建立健全了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规定,采取现场询问、资料核实、台账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花名册更新不及时、台账内容不完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立即要求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检查人员认真填写检查登记表,详细记录各项目存在的问题,由联席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优化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效果。一旦发现有涉嫌欠薪的行为,立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快查快处,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维权渠道。以根治欠薪夏季行动为契机,广泛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现场解答咨询群众500余人次,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了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了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劳动监察维权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事宜,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健全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制度,切实发挥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
(四)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认真复核今年已查办、督办结案的欠薪案件。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确保欠薪案件惩处到位,做到案了事了。
(五)市级各部门联合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暗访。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5日,市联席办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部门领导分别带队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重点案件进行了暗访,检查了各在建项目施工许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及维权信息公示等各项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存在问题
(一)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不规范,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部分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不完整、用工不规范。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平时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发生欠薪投诉甚至不能提供相关工程名称、业主和施工单位名称。
(二)垫资修建问题。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未达到要求进度,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工程达到工程款拨付时间节点,但建设单位久拖不结,此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垫付,有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
(三)工资结算问题。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为计量计价,工资发放时,因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无法及时核定工作量和实际工资金额。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