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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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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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被人们赋予了桥的世纪的美誉;20世纪,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被人们称之为建筑世纪;到了21世纪,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的建设不断加速,城市可利用空间骤减,在这种条件下,人们的视野已不再局限于地上空间,而是把目光转移到如何对地下空间进行合理运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但能够有效缓解城市发展中土地使用不足的现象,还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如何对民防工程地下建设空间做出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是此次课题研究的主要方向。

2民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2.1城市发展关于立体开发观念的缺失

我国的城市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目前还与世界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城市建设结构复杂、地下空间开发时间短、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理论方面不完善、缺乏相关建设经验等,导致了工程在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无技可依。再者,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城市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本质,不注重实际作用,私搭乱建,使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严重制约了地下空间的发展进程。

2.2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中存在的“双轨制”问题

民防工程作为国家的建设工程一直以来都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然而国家人防办和各省市民防局与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的整体规划始终没有统一的意见,使城市的建设发展和民防工程不能实现真正的融合,导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合理,民防工程分布零散,而且地下施工难度大、投资费用多,回报反馈时间长,致使许多城市决策人对民防工程望而却步。目前,民防工程多存在环境条件差、使用率低、工程质量不达标的现象,另外,通道坡度偏差大、工程入口设计不合理、交通设施不健全等因素,使民防工程变得徒有其名,没有实际的存在意义,大部分民防工程的建设纯粹是为了完成任务,后期的管理和使用更无须多言。地下空间的建设水平不高直接导致了轨道交通、乘换车枢纽等实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少之又少;功能单一、使用烦琐的缺陷使民防工程利用率和使用率不高,造成一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假象;同时,基础设施建设缺乏城市文化内涵和经济功能,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发展脚步,使城市的整体发展处于被抑制的状态;建造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人性化的设计和城市人文情怀的发展,无法体现设计的多功能性和科技性,同时,缺乏人文情怀和创新等原因,致使城市的整体发展陷入困局[1]。

3民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相结合原则

3.1功能适应性原则

城市在地下开发利用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功能适应性原则,目的是通过地下空间的建设发挥其特定的城市功能。功能适应性原则要求在城市规划中,方案设计前,应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有详尽的了解,地下的开发与利用应尽量适应地下空间的自然优势,避免不利因素对拟建的地下建筑产生影响。地下空间有防震性、隔离性、温度稳定性等天然优势特征,但与此同时,其本身光线不充足、空间闭塞、空气流通性差等问题凸显出来,所以哪些建筑类型适宜转入地下空间环境需要提前做出考虑。目前,已知的适宜转入地下的建筑类型包括交通空间、生产空间、商业空间、仓储空间等。

3.2上下整体协调原则

上下整体协调原则又称为互惠互利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是对城市地上空间进行的扩展,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一部分。地上地下整体协调,互补互利要求地下空间在开发的过程中必须满足功能类型、区域位置、速度过程、以及建筑规模等符合地上空间的建筑环境。达到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主体功能的目的,使地下空间的开发取得社会最佳效益、经济最佳效益和环境最佳效益。从地下空间开发的功能类型、区域位置、空间布局等方面分析,繁华的城市商业区开发价值明显,可以做到停车、商务、市政基础建设、娱乐为一体的建筑综合体,城市广场的地下可修建地下商场、步行街、停车场等设施。从城市生态环境看,地下空间的利用可以有效缓解地面空间的紧张、减少交通拥堵状况的发生。地下空间的利用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城市面貌。同时,地下空间通入新鲜空气,改变地下空气混浊的情况,使地上地下协调平衡,循环发展[2]。

4民防工程地下建设空间的合理利用措施

4.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指导思想

法律是城市乃至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依据。为了地下工程开发和利用的良性发展,建立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实现法律规范具体制度,能够为工作的有序进展提供有效帮助,与此同时,明确建设的目标和思路,统筹二者关系,围绕城市发展目标确立建设思路,使城市规划进入健康发展的道路。确保开发成果能够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并能带动城市的全面发展。

4.2多方面提升开发的整体效果

民防工程的开发和利用要从多方面入手:(1)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程度,在耳濡目染中,让民众认识到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性,并让民众自觉地加入城市建设的队伍中来,实现民众主动谏言献策,对政府的行为时刻保持监督,形成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城市建设氛围;(2)充分利用地下民防工程的低能耗、易封闭性、高防护性、内部环境容易控制等优点,利用现代科技技术手段克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缺点,保证地下空间始终保持新鲜空气充足、光线充足、室内空气流通性良好的趋势,对民防工程作出合理布局并规划设计方案,使民防工程的建设能够和地下空间建设实现真正的融合。民防工程建设过程中从规划方面入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以公共的停车系统为导线,将大型商业建筑与城市的发展中心相连,通过地下四通八达的公共交通系统,实现相互联通。以地铁为连接脉络,不但可以为建设新型交通做贡献,还能实现城市经济的高效发展,实现双赢。总结过去民防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用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采用全新模式提高城市的整体开发效果,用现代技术、科研手段、前期规划等方式使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更加合理,更加精细化,为城市建设和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3]。

5结论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知,在民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民防工程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过程中,应逐渐以经济建设为核心,辅以城市的人文发展,将城市建设为集科技、经济、立体化的现代都市,法律法规为城市建设发展的准绳,利用新时代的科技技术和建设思路,为城市的经济、文化、政治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一条新的道路,为城市的美好明天贡献力量。

作者:李钢 单位:上海市徐汇区民防管理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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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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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进步的步伐可谓白驹过隙,我国对外开放以来,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我国在经济贸易上的发展对外也越来越开放,这也使得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监理制,改革要求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迈进和转变,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促进土木工程领域面向全世界与世界同步发展,这也是对土木工程领域的一个挑战性提升。由于工程建设的讯速发展对监理人才的需要也日趋增长,因此,为了顺应市场需求,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就需要开设“建设工程监理”课程,应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掌握必需的监理知识和方法,培养他们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和动手能力,为将来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教学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加强师生间交流互动

兴趣是学生学习的基础条件,只有兴趣才会引领学生走向成功与务实。然而,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第一堂课我只是对学生灌输将课本的内容,课堂气氛比较枯燥、乏味,学生因此听课也不大认真,兴趣渐失。后来,我在第一堂课的教学中,首先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自我介绍,完了让学生上前进行自我介绍,并且让学生发表了一些对于这门课程的建议,很好的活跃了课堂气氛,也和学生之间有了一个潜在的认识和了解,促进了后来教学过程中教学的有效性发挥。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学生虽然对“建设工程监理”有一定初步的认识,但是并不全面,学生也希望能够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这门课程学到更多的监理知识,为以后能很好地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与学生交流的过程中,增近了与学生间的友谊,为课程的有效性开展做好了初始工作。

二、系统学习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知识

为了让学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形式,监理模式与实施程序,首先需要让学生清楚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对从事监理的企业和技术人员的要求和各项制度的明确,以及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制度的认识。从而让学生了解到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科技服务活动,从业人员需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素养,还必须掌握相关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才能对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对工程施工进行合理的祖师和协调、进行合同管理等。一名优秀的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更要具有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和实践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了解到了这一点,就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和拓展自己的知识水平及专业能力,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采用现代多媒体教学。

采用现代多媒体做教学辅助,能够使课堂气氛轻松、愉快、生动有趣、丰富多彩,能有效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入教学,对引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制作多媒体课件,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教学内容,并配以多媒体网络技术,通过清楚的课件内容、形象生动的画面,使监理理论知识、监理方法等直观、逼真、有趣地展现在学生眼前,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比起教师单纯地将理论知识对学生进行灌输有趣的多,更能激发学生学习乐趣和动力,从而提升了教学质量。

四、慎重选择教材,授课过程中注意增加工程案例

教材是我们拿来教学的武器,也是教学基础,教材合理利用和选取,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在授课过程中,注意增加工程案例,将抽象化、学生难以理解的理论知识利用案例清晰地展现给学生,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够大大地激发学习热情与兴趣。教师需要选取适合学生学习的教材,教材内容应全面、深度适宜、符合课堂教学要求,不能偏离学生实际需要,要与学生以后工作的方向和目的相符。其次,要选用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和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作为必要的参考,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实际应用,使学生能够区分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监理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再者,由于学生在校期间缺少实践训练,所以对工程建设程序、工程项目过程控制及管理等认识不足,教师需要在授课过程中适当增加工程案例,强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的认识程度,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结语:

真正的教育是启发,而不是灌输。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主导作用的教学。引导学生积极、有效地进行思考和学习,是教师教学的目的,也是提升教学质量的根本要素。教师要明确自身教学目标,端正教育理念,不断进行学习和深入研究教学改革,适当地加强自身实践经验,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及素养,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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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监理,监理的执行依据是有关建设方面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和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业主、承包商等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约束,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使工程建设活动更好地发挥效益。工程建设监理制是社会发展对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效益化要求的必然结果。

1、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无论在管理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程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但在现阶段,由于需求方对监理的认识度较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行规则不够健全,因此还有一些差异,呈现出下列特点。

1.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1.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规范。

1.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预先预防,或指令及时改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1.4、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工程师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2、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②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进而开展监理工作。③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④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⑥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⑦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3、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对策

3.1、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监理企业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制定法规部门提出完善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国监理行业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3.2、加强对监理行业的认识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提高建设领域各方,尤其是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与认识。从而使业主心甘情愿地委托有实力、信誉好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不必再组织另一套班子管理工程。防止出现所谓的、大业主、小监理、现象的产生。

3.3、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

3.4、监理取费亟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仍然比较低;二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3.5、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却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相关法规,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3.6、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堆积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7、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

结束语

总体来讲,未来监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招标、施工、保修期等各个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或业主工作或对设计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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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有效的工程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很大程度上控制建设工程的成本消耗,遏制违反施工标准的行为。本文主要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效率的对策。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方法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构成的有机体系。

1.目标规划

目标规划是指实现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的目的规划和计划,它由研究确定、分解综合、计划安排、风险管理、制定措施等项工作集合构成。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好目标规划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效的实施目标控制。工程项目目标规划随着工程进展,不断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正,由粗到细、循序渐进,并与目标控制交替出现,呈循环链式关系。目标规划的五部分内容阶段分为:

(一)目标规划的论证。对三大目标进行论证。

(二)目标分解。根据需要将各目标分解为满足控制要求的目标划分系统,以便实施控制。

(三)编制动态计划。为使项目协调有序的实现预定目标,将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编制成动态计划。

(四)风险分析。为主动控制计划目标实现,所进行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五)综合控制,制定各项目的综合控制措施,以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2.动态控制

通过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的全面跟踪,准确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定期将实际目标值作对比分析,及时发现两者偏差,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适时给予纠正,以便实施有效的控制。

3.组织协调

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实行组织协调是完成建设监理任务主要的方法和手段之一。

(一)监理组织内部的协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员之间的协调;纵向监理部门与横向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协调等的组织协调。

(二)项目监理组织与外部环境组织之间。

4.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指监理组织对所需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储存、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及时、准确、完整的掌握信息是实施有效目标控制的基础,是正确决策的依据是完成监理任务的保证。

5.合同管理

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全面履行,是建设监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规范建设项目各方的行为,有效行使监理职能的主要方法之一。

三.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机制不完善

当前的主要问题有: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理责任不落实,监理工作存在消极怠工等情况。在实践当中,一些工程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够,同时缺乏强烈的使命感,监理意识薄弱,对工作消极懈怠,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理不严、,甚至出现欺骗业主等现象。以上问题的出现,就会使得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进度得不到保证,进而埋下了工程安全以及质量隐患。

2.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存在差异

因为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起步晚于欧美国家,很多监理企业人员队伍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不一,普遍素质偏低,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以及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除此之外,我国在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方面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是重理论、重资历、轻实践、轻业绩,理论学习。实际工作脱节、这样的话使得业务能力不精,项目管理和控制能力稍显不足,这样的话我国企业和世界先进监理企业之间就产生很大的差距。

3.监理内容不够完整

监理工作深度、范围不够。工程建设监理是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的一种技术服务,应该是从建设工程的投资规划、决策、招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状况来看工作重点还是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同时,因为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存在差异,就使得监理没有办法控制项目的成本和进度,能做好的只有控制质量,而这明显就和我国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有所差异。

4.监理市场不够规范

(一)监理业务的承揽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等现象,但是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单位不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更甚者一些监理单位名实不符,这将严重影响到工程监理的效果。

(二)因为目前监理单位相比以前数量有较大的提升,使得行业竞争加剧,业主不依照实际情况压价以及监理同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就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这对监理事业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影响。

四.建设工程监理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1.完善立法,加大监理宣传广度和深度

当前建设监理制度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制力”不大,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和健全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确保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后,要广泛加以宣传,使各界对国家推行“全面”监理的目的有一定的理解,认清工程建设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从而使工程建设监理真正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同时要抓好早期监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各专业院校增设有关建设监理知识的课程,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监理专业,从而为今后的监理行业储备专业人才。

2.严格监理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对“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对某些监理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方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遏制监理企业过多,素质较低的现象。另外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应尽快理顺政出多门的现状。

3.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当前虽然我姑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例》等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可以充分看出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法制建设还是相对来说比较薄弱,显著的表现是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方法,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才能在世界的建设工程监理中有一席之地。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与降低工程造价的有效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重视,改革建设工程监理手段,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另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做好引导工作,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

参考文献:

[1]刘安禄.对当前工程监理的冷思考[J].山西建筑,2012(12),218-219

[2]杨文玫.浅谈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现状与对策[J].现代经济,2011(7),11-12

[3]刘永杰.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12(1),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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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在旧的管理体制中探索着一步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整理、规范,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太快,且中国的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出台与之相应的法规、条文势在必行。②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监理其实是深入的、细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环节、部位不出问题才能有整体的目标达成。③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单位,他们由于在知识结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缺乏,且少有机会接受岗前培训和实践探索,所以很难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开展监理工作。④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多数监理企业无力组建能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完备实验室,缺少性能优良的检测、监测仪器和设备,从而使监理工作受到影响。⑤监理机构难以完全行使监理职责。在建筑行业市场机制中,市场的主体应该由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三方构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授权,承包商实施,监理机构监督,相互衔接,层层制约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展开和最终目标的达成。监理机构在其中扮演监督的角色,监督承包商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对业主负责,然而,监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却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时侯,监理工程师被充当作承包商的质检员。⑥业主对施工过程主观干预较多。业主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经常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随意压低监理费,拖欠监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⑦监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清晰。⑧普遍规模小,实力弱。

        2  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①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②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③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3  改变目前建设监理状况的建议

        ①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规范企业和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②加强监理人员法制理论学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依据,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③加强承包商监理知识方面的理论引导,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正确认识,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我国实行监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要想改变这一状况既要从完善既有的监理制度,也要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立企业素质和能力的提高。⑤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监理人员强岗前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4  总结

        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在对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目标最终达成方面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在为建设工程提高施工质量、节约投资成本、缩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工作,正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虽然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但随着市场的导向作用,其发展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并且监理的内容和形式也正在发生变化,有理由相信,不远的将来一个成熟、完善、开放的监理行业会最终形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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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 Sheng-yong

(Moder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 Ltd., Suzhou, Jiangsu Suzhou 215004)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originally produced by nature, pointing out that there is currently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manifestations and positioning deviation deviation caused by the positioning of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hile positioning the causes of deviations are analyzed, and how to solve the positioning error and regression to explore the true colors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proposed ideas.

Keywords: market economy; rule of law;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uzzled; positioning error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从八八年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二十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有了较大的发展,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壮大,工程监理对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逐渐发生了偏差。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业内人士有了越来越多的困惑。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之路如何前行,应该认真总结和思考。

1.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原由和定位

1.1建设工程监理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

计划经济是资源的配置以计划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经济。通过中央政府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一消费。企业仅仅是计划的执行者,企业分工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没有竞争。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一起合作,追求全民利益的最大化。

表现在建设领域,企业只有甲方、乙方、丙方的称谓区别,大家一起来搞好国家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完成国家计划安排的投资。对一些重大的工程往往会一起成立一个工程指挥部,共同完成这个项目的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国家都会按计划调配,没有计划也就没有物资。企业的领导可以根据需要由政府随意调动,企业也可以由政府按需撤。企业产生的利润要上交政府,由政府计划统一使用。计划经济下企业不需要追求权利,追求私利。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依靠行政命令,依靠提高管理者、参与者的觉悟来控制 。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产品的生产、销售完全由市场所引导,政府仅仅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经济资源商品化了,经济关系货币化了,市场价格自由化了,经济系统开放化了。在市场经济下建设领域中相关的企业产权都明晰了,产权人都会追求自身的发展自身的利益,企业之间不再是简单的分工合作的关系,而是相互竞争的对象,适者才能生存。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如同化钱去购买一个商品,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如同生产一个商品,都有各自的权利和利益追求。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需要追求自身权利,追求自身最大化的利润,鉴于建设工程具有产品单一性、生产复杂性、履约长期性、索赔多发性等的特点,建设单位需要有人给她提供服务,保证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履行,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化合理的钱购得一个合格商品,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有建设单位的需要才有建设工程监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监理应运而生了。

1.2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在《建筑法》中有明确的表述。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种委托服务和被服务在市场经济下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执法权,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的一个服务企业,服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建设单位需要这种服务,需要这种商品。于是商品交换了,建设单位支付酬金,监理单位提供服务,买卖成交。没有买方(建设单位)的需要;或者卖方(监理单位)没有适合的商品(服务);或者交换价格谈不成;这样的买卖都不会成功。监理公司如同 所有服务单位一样,有市场需求才能生存。要说不同的话,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技术性更强一些,专业性更高一些,管理知识更全面一些。工程建设监理可以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阶段工程项目上的管理服务,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咨询、项目的实施管理等,这都要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而定。

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主要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对施工单位形成的工程质量及时进行验收,确认是否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确认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代表建设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审批工程款;及时处理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公正地、有依据地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利益,确保施工承包合同顺利履行。无疑,《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是正确的。

2.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偏差的主要表现和反应

建设工程监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有意无意地给刚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加上了种种行政监管职能,想将监理打造成一支行政监管辅助队伍,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控制,避免由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对社会的重大影响。使得本来十分清晰的定位变得模糊起来,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和困惑,阻碍了建设工程监理顺利地发展。

2.1和《建筑法》有偏差的工程建设强制监理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经济资源商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是她的特征之一。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监理服务应由建设单位来定。《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这里用的是“推行”二字而不是“实行”。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家对投入国有资金的项目实行强制监理这是恰当的,因为在这里建设单位就是国家或国家代表。而对其他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需要哪些监理服务。

然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出发,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把监理作为一支监管力量,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全面实行了强制监理 。

当建设单位因认识上的、经济上的、管理上的等原因不愿使用监理,购买监理服务时,当监理服务这个商品变成强制“搭售”时,建设单位不需要这个商品,便会不考虑这个商品的质量,不考虑监理服务的优劣。仅仅出于建设程序的需要谁出的价格低就买谁的服务,这样必然会产生低价竞争。在这种工程项目上监理不仅不会有地位,往往会成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者。

一些监理单位认为反正这个商品有销路,服务质量再差也有市场。于是不要企业管理,挂靠承包、挂证验资成了法宝。压价揽活、关系揽活成了经营手段。靠一个圆章走天下。既败坏了监理名声,又搅乱了监理市场。

当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强制实行监理时,监理人才严重缺乏这个矛盾凸显出来了,于是进入监理的门槛降低,高端人才来不及培养,低端人才大量涌入。 监理队伍整体素质急速下降。

2.2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之处的监理安全责任

法治社会下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必须高度统一不能互相碰撞。任何政府规章、地方法规都不能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些国家的《立法法》都有明确规定。而在监理履行安全责任这一点上,一些地方法规、管理办法都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之处。

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建设单位)花钱购买一个商品,而商品的生产者(施工单位)生产一个按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约定交货日期、约定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的商品。如同任何消费者购买商品一样,消费者不需要对生产这个商品时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但这个商品花钱多,生产时间长,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互相索赔。于是消费者委托具有这方面管理能力的监理来监督生产,作为消费者的代表,同样不需要对生产这个商品时的安全负有责任。

科学地管理施工安全才是减少安全事故的根本之道。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市场经济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和计划经济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不同的客观规律。计划经济下企业是国家的,施工安全管理可以用行政手段,用宣传教育方法,如“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等要求,在微观上化较多力量采用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消除大大小小的安全隐患等办法。但在市场经济下经济关系变了,客观规律变了。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就是施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做的是利用国家授予的强制力,使违法经营者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使其合法经营。促使施工单位加强内部的管理,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才能有效地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给既不是有强制力的政府监管部门,又不掌握人、财、物等管理安全要素的监理单位赋予安全管理责任,出了安全事故监理人员便承担监管不力之责,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让监理戴上脚镣在跳舞,优秀监理人才当然很难留住。

2.3混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理旁站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是有区别的。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的形成者,形成的工程质量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确认者,承担的是工程质量的验收责任。二者承担的工程质量的责任完全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8条“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的目的是对隐蔽工程、对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验收时能作出正确判断,确认其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一旦判断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形成的责任。而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质量形成的责任。

而目前的旁站监理是将监理当作监工,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视同同样是工程质量的形成者看待。一旦形成的工程质量产生质量缺陷,监理单位难逃其责。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同一承担工程质量形成责任的地位,其后果是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不是制约关系,而是成为同一战壕里的战友,工程出了质量缺陷,难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理单位的旁站要跟班监督,必然要使用大量的监理员做低层次的工作;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监理人员只能通过掌握操作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施工单位去整改,由于考虑投入成本,一些施工单位往往整改不如人意,监理人员常产生挫败感。这样的管理缺乏科学性。

2.4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管理

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管理形式单一、宏观多变微观管死、条块分割、决策依靠长官意志、企业缺乏活力。

政府主管部门对刚诞生的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些影子。如不讲市场经济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随意给工程监理单位加以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各种义务;制定及统一和市场经济价格自由化不符的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给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过多的微观管理上的关注,对监理单位的频频考核评比、对监理资料的频频检查、指导其如何编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如何记录旁站、如何填写各种资料、资料如何闭合、如何规避责任等;撇开支付监理费的建设单位,不顾建设单位的服务需要,而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评价考核等等。

总希望将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打造成一支标准化 、程式化、资料化的为政府服务的工程监管队伍。

2.5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偏差下的各方反应

政府主管部门最关心的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出了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影响政府声誉。而对监理的其他服务如技术咨询、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豪不感兴趣。

监理单位拿建设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看政府脸色行事。否则轻者不良行为记录,重者吊销注册证书、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有牢狱之灾。于是控制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成了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下,监理人员逐渐成了施工现场的监工,成了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监理工程师不需要进行合同管理;不需要处理索赔;不需要做准仲裁工作,掌握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管理能力无用武之处,高智力的工作成了低层次的工作。

建设单位最希望的是所投之资能产生最大效益,能顺利地履行施工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化最合理的价钱,购得一个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而为其服务的监理单位却仅关心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期控制放在次要地位。支付了监理服务费的建设单位得不到很好的服务,连对监理单位的评价权都给政府拿去了。建设单位化钱请监理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只是为了建设程序上的需要,才不得不聘用监理。

有了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履行安全责任,一些施工单位 聘用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减少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成降低管理成本的措施。事实上“厨子施工”已不是个案。

3.建设工程监理产生定位偏差的原因

3.1法治建设不完善

人治是指治理社会依靠国家管理者的绝对权威来调节政府的行为,依靠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人治社会不是没有法律,不是不要法律,法律的权威仅仅是一种补充和辅助。掌握权力者的意志高于法律,言出法随法为我用,一言可立法一言也可废法,计划经济需要管理者权威,适用人治。

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共同游戏规则,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离开规则,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法制指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制关心的是法律的制度和秩序。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制就谈不上法治。但市场经济仅仅有法制,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制到法治。法治不仅关心法律的健全,更关心法律的好坏,强调法律的好坏,强调良法治理、善法治理。强调制定出的法律规范要得到遵守,法律规范要得到有效的制约和合理运用。

在法治建设中最关键最重要的莫过于行政法治的建设。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的获取以及行使。在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要得到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即不合法。

建设工程监理生存的土壤是法治下的市场经济,她需要在较为完善的法治环境下才能成长、才能成熟。就建设工程监理而言,在宏观环境上,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行政法治,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不能用体现领导意志的文件来替代法律法规,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悖。要用国家授于的强制力来监管执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微观环境上,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来履行合同管理的职责。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是合同管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建设工程监理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公正地处理在工期、质量上的相互索赔,维护双方的利益,使契约顺利履行。

而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宏观上还是微观上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远未形成。

3.2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模式的延续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变为宏观调控,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以及监管,对在市场经济下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管理亦应如此。但由于市场经济管理的习惯思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管理越位监管缺位,不愿放弃对经济运行的行政控制。

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监理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政府监管主要监督其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宏观上的规范,而对微观管理上不应过多干涉,这些都应让监理单位在竞争中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在市场经济下监理单位都有自有的管理、自有的制度、自有的企业文化、甚至管理专利。企业有强有弱,有不同的服务擅长。项目有大有小有不同的管理方法。想依靠一种模式去规范每个监理单位、每个项目的微观管理,想将只是民事主体的监理单位打造成一支监管质量安全的辅助队伍,只能是良好的愿望。

3.3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发展,城市需要超常规的建设。大批农民进了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他们缺乏熟练的操作技能,缺乏安全知识,昨天还是农民今天放下锄头就成了建筑工人。超常规的建设给施工企业带来超常规的发展机遇,但管理跟不上,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部分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采用最简单的出让资质、转包的方式来获利,使得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种管理得不到保证,导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而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又是政府最关注的,于是刚诞生的还在摸索前进的建设工程监理给赋予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责任了。使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产生了偏差。

4.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回归

4.1从人治社会下的计划经济到法治下的市场经济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注定在市场经济下刚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必

然有一个曲折的成长经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偏差要依靠深化改革来调整。依赖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的真正转变。

篇8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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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院进行教材改革以来,经过几年的探索,工程监理课程已经在理论教学与实训融合方面有了巨大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高职教育主管部门也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有了深刻的认识。就是以能力培养为主,使毕业生能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际中担当技术方面的组织者和带头人。为实现这种应用型、技术型人才的培养,高职教学应从改革实践性教学环节入手,以学导训,以训促学,力争建立一个立足于专科层次人才培养要求和体现高职办学特色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一.教材的选取与设置原则

以前我们用的都是教育部推荐的高职高专教材,但从教材内容看,还不是很适合我们学院的高职学生的需要。从内容看,理论多一些,实训内容少一些。这样以来,在教学时学生感到难学,慢慢就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也不利于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现在我们学院采取了以学导训,以训促学的办法来加以改进,督促教师结合当地企业实际,根据学生情况自编教材。现在我院已经有50多个专业用上了我院自主自编教材。我院自编教材有以下特点:1、首先对教材合理取舍,加大应用性内容讲解,减少理论性讲解。我们几个工程监理教师一起研究,对每一部分,每一章节都进行了合理论证和取舍,根据当前实际,加大对实训内容的教学。在高职院校的水利与建筑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方向)专业建设中,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是一门重点的主干课程,其主要目标是培养高技能和高素质的生产一线的管理人才。2、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水利与建筑工程专业岗位的培养目标,该课程主要培养监理员、资料员等技术人才。该课程主要讲授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法律依据,以及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由于建设工程监理要求先修《建筑制图与构造》《地基与基础》《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建筑工程概预算》等课程,涉及较多的前期知识和相关领域,课程内容横向跨度大,基本知识与技能涵盖多门学科,还要与社会能力、综合素质培养挂钩,以致于不少学生在完成该课程的学习之后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监理的方法印象不深或理解不透。在生产实践中,遇到建设工程监理问题时无所适从;在择业时,因为不了解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所以不选择监理单位就业。基于此,我们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就该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展开探讨,以期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3、结合学院投资建设工程监理实训基地的实际,加入反映“四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内容,删除一些已经淘汰的技术占有的篇幅,对一些已经成熟且应用广泛的技术加以反映。在兼顾传统的、成熟的施工技术的基础之上,将重点放在那些先进的适用的应用技术上,很多教材做到同步升级,从而使课程内容跟上施工技术发展水平。 老师们自己动手制作适合当前我们学生实训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带领学生到工地实践实习。实践证明,内容高于教材而学生掌握良好,学生反映很好。

二、加大在工地现场的理论教学和实践

学生做的理论多数是以验证理论为主,而专业所要求的实践能力得不到系统的培养与训练。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的工程监理实训室在建设时根据专业特点以及学生以后的工作性质,按照教学规律和教学内容,确定实训内容。 传统的理论教学,都是在老师的安排下按理论的需要来进行某项验证,缺少让学生自己设计和训练的手段。为此,我们系对实训进行了极大的改进和调整,要求学生分批次进入工地现场教学和实践,让学生结合所学知识来现场应用,让学生自己分析和设计,然后自己对实习项目进行贴近实际情况监理并拿出自己的实训心得及监理设计方案。这些设计和实习都同时进行,设计题目均做到实用性和趣味性相结合、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以学导训,以训促学,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有了极大提高。从第一阶段的我让你学变成了我要学。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阶段的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得到了提高。

三、让学生参入教师教研和科研

挑选对建设实训室感兴趣和在实训中具有严谨科学态度的学生参与教师的教研和科研,选择部分优秀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参加我院建设部门的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及监理的过程。具体实施分为:观摩研究、模拟研究、参与研究三个阶段,层层淘汰,滚动发展,一批带一批。在今年开学后的实训室建设过程中,我们就让二十几位学生观摩教师的科研过程,让学生在思考中学习。我们也积极的征求学生的想法,吸收好的地方,对有问题的地方和学生共同分析,找出问题的病结。经验证明,通过学生参入老师科研过程和工程设计过程,学生的收获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太好了!部分数学生的积极参入,从而极大带动了学生学习工程监理课程的积极性。

20014-8-25

参考文献:1、工程监理概论 作 者:周国恩 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2、《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作者:黄林青。重庆大学出版社

Research on higher vocational teaching reform and practice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Yu Xing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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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活动中存在的不利现象

1.1监理只是存在于建设时期的错误认识

监理按理说要存在于项目的整个时期之中,不过我国目前的普遍认识是其仅仅的存在于建设时期,监理工作者在受到委托之后,项目立刻开始,此时使得监理工作者还没有有效的熟悉项目,一般是一般工作一边了解情况,对于项目不是很了解,特别是水利,其面积很是庞大,技术性也很繁琐,占线非常久,干扰要素也很多,对于监理活动很不利。

1.2没有规范业主的活动

业主方的活动不合理是经常性的问题。此时就规定监理工作者要明白委托合约,要结合具体的状态,和业主保持合理的联系,要顾全总体,要时刻将客户当成是最关键的。此时才可以获取业主的信赖,进而便于监理活动进行。要切实的规范业主的活动,确保其变革计划经济体系之中的思想,进而保证建设活动能够有效的开展。还可以经由招投标的措施来处理。

1.3将监理看成是质检

监理是最为公平的,结合监理的合约以及承包者开展监理活动,他们并非是承包者的品质检测工作者。此内容牵扯到权责内容,还牵扯到验收步骤等等。所有的验收,都要设置在自检的前提下开展,要告知相关的监理人员积极的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1.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如果项目发生问题,人们一般都将责任归为监理。这种思想并不正确。监理是结合业主的规定以及合约的内容开展监督活动的。其品质责任可以概括为,在设计时期存在不良设计品质现象的,其要担负相关权责,在建设时期,因建设不当导致的品质不良现象,监理要负担相关权责,但不应该由于这个缘由躲避承包者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1.5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 应对措施

2.1积极的开展资质管控活动

如今监理方的资质问题中最为显著的是,监理方要自行的运作,单独的核算。监理方只有改革委独立体,才可以确保当前的监理行业有效发展。所以,我们建议国家机构积极研究法规体系,将该项活动落到实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2.2由于当前各个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大多由各监理人员,特别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开展监理工作。工作内容、程序和质量要求没有实现规范化,造成监理工作不到位,甚至影响工程监理的效果。因此就本行业而言,我认为制订在建筑行业范围内通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十分必要。

2.3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轨道。

2.4认真的开展总监负责制。

积极处理当前监理活动不合理、监理权责无法落到实处的现象。第一要将过去总监只是空号的现象打破,如果一个总监要负担很多的项目,要在委托前将具体活动事项明确清楚,同时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重点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应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后的押证制度,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发放总监管理手册,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 其次是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奖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2.5确保监理活动优秀。

如今我国经济已经获取了显著成就,但是还有不合监理规定的收费和措施,收费太低,无法吸引高素养的工作者,对于监理方自身发展很不合理,会阻碍监理能力提升。如今的监理方无法从母体里分离,主要是因为收入太低。所以,实时的提升监理的键位是非常有意义的。项目的监理是一项高品质的活动,如果监理的价位太低的话,其无法派出有较高能力的监理工作者,无法将客户的利益当成是最为关键的要素,进而不能够供应优质的服务。

结语

建设项目的监理活动是一项专业化的,综合化的活动,其受到业主方的委托,结合自身的专业以及管控技术等,对项目的进展速率和品质以及费用等来管控,平等的管控合约,确保项目的建设目的能够实现。从总体的监理规定上来分析,我国监理工作者的素养和国外的比对拉力看还有差距,必须强化监理的素养才可以切实的规范相关的活动,进而提升监理的总体意义和功效,带动监理活动朝着更加积极合理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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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邓渝康,朱伟树,陈志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初探[J].建设管理,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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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以来,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逐渐提高,现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建设监理已得到良好实施,因而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发生一定的转变,全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开始形成,逐渐走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与此同时,建设监理制度正走向成熟。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实行得比较晚,无法完全摆脱原有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束缚,因而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理制度的发展,从而无法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当前,与工程建设监理相关的法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监督引导机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健全。工程建设监理中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应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一、实施项目监理十分重要,应予以重视

当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没有充分重视起对工程监理实施的认识情况,没有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站在业主一边,代表着业主的利益,监理人员不是一个独立体,而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自己的职能,所以在工程质量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轻视,另外,业主认为监理人员受雇于自己,理应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听从派遣。这些模糊的关系状况,使得工程建设多方面关系不融洽,影响了监理人员作用的发挥,不好状况产生的不可避免,当问题真正出现时,往往难以解决。

所以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可以起到的效果很好,比如工程建设速度加快、工程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工程造价得到降低等。业主与监理之间通过合同制约,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严格在合同的规定下行使各方权利,履行各方义务。监理人员在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具有自己的权利,但事关业主利益时,监理享有,监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建立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项目实施监理,同时业主有解雇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涉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业主不得干涉。监理人员受业主之托,应对业主负责,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按合同办理,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监理和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两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监理没有权利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这二者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各自的活动,监理人员应公平、公开、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当监理人员的决定承包商无法接受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加强认识工程建设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保证工程项目良好实施的分多个步骤,比如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等,工程建设的质量跟每一步骤的履行情况紧紧相关。用设计、施工或监理中的任何一个来归结工程建设质量都是不合理的、片面的。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良好,工程立项这一工作做好后,紧接着要进行勘探、测量和设计这些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轻视,不然很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

所以,当质量事故出现以后,要根据相关资料,查找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重视培训,制定严格的培训措施,完善建立制度,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因此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广度、深度和整体素质都应达到相关要求。另外,监理人员最好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政策。为做好监理秩序的维护和监理工程质量的保障这两项工作,持证上岗和注册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

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四、加强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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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服务取费低

在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加之低价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一些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形成监理人员待遇偏低,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也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3、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理应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与外部协调。现有不少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看来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很有必要。

4、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监理制度不够完善。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但是很多承包商把监理当成质检员,使得工作产生很多误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提供高智能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第一,目前国内有许多监理单位还是隶属于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如建委、质检站等)或大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并未真正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化组织。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保护、行政干预等情况还很严重,对项目工程建设带来不良影响。第二,关于甲、乙、丙三个级别监理单位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的规定普遍偏低,且缺乏人员在专业上的要求。其次,这三个级别之间的级差太小,监理单位的数量比例不合理。第三,对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没有考虑行业特点。这些都是引起监理企业的无序竞争的因素。

5、监理主体地位不彰显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6、监理自身服务不到位

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很好地规范地兑现监理合同,不诚信现象突出:配备监理人员数量、专业学历、职称结构不满足要求;不能主动开展监理工作,往往是程序控制或事后检查;事前控制不够、预见性不足,对施工单位帮助不够;不能有效独立开展工作,经常受业主左右或牵制于施工单位,不能有效坚持原则;过程控制不到位,该检查的不检查、明显不到位的发现不了,这些也是业主和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对监理有看法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损害了监理自身形象。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对策

1、加强法制化建设,强化工程监理企业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法律建设还比较薄弱,需要不断的进一步完善,这样建设工程监理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规范监理行为,杜绝低价抢标现象

当前,监理企业低价抢标、低价服务突出,结果只能是应付业主,损害业主也损害监理自身。作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强备案管理,发现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的应不予合同备案;发挥监理行业协会约束作用,地方监理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理取费参考标准,并督查执行情况;工程监理企业也要加强管理,杜绝低价挂靠、禁止低价策略、要坚持发展的观点做到可持续发展。

3、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来看,目前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经常更新,信息技术发展更快,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是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只有培养和造就出大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才可能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形成一批公信力强、有品牌效应的工程监理企业。

4、严格按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客观、公正、独立、科学地开展监理,肩负法律付予的使命,重塑监理形象。

1)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

监理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业主进行监督管理,需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这种利益应理解为替业主把好了关,控制了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实现了监理合同目标,就是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但同时又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承包单位的利益。工程监理单位一手托业主、另一手托施工单位,托的天平要平衡,才好开展监理工作。

2)科学地开展工程监理

要按监理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保证监理人员数量、专业结构、技术层次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做到诚信监理;讲究监理方法,要以主动监理、过程控制、事后检验相结合的方法,重点突出事前控制,对每阶段、每道工序施工的质量控制的重点和难点,监理能预见并能主动提醒,做到邦监结合,监理工作才会有效果;同时要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规范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