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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非法律责任等,造成工程监理责任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在对工程监理责任风险进行识别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搜集相关资料、分析不确定性、确定风险事件、得出责任风险因素。
2.1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因素的识别方法
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因素的识别方法包括核对表法、因果分析图法、工作分解结构WBS法、事故树分析法、专家调查法、历史文献分析法等。本文综合釆用了工作分解结构WBS法、专家调查法、历史文献分析法三种方法对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进行识别。
2.2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分析根据上文所述方法,可将工程监理质量主要责任风险因素归纳为:①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②质量管理体系未被有效实施;③内部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④监理工作未得到业主的积极配合;⑤业主未及时提供资金;⑥施工所用机械设备不配套;⑦施工材料以次充好;⑧施工方案缺乏合理性,作业人员未接受良好的技术培训,作业水平较低;⑨工程被施工方挂靠承包,甚至多次转包,其设计规范脱离实际,所设计的施工方案可行性不高;⑩主管部门未规范管理监理中的问题。
3对责任风险因素的防范策略
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和热情,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必须完善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体系,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风险。监理单位应强化内部约束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针对质量和安全问题制订明确的方针政策。
3.1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在约束
3.1.1从合同管理方面降低质量责任风险
监理合同的订立过程不仅复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性在合同内容上有所体现,因此,监理单位必须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分析其是否存在风险,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监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不仅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还要积极防范欺诈、串通和胁迫等合同风险的发生,对违背我国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解决争议以及对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和效力界定等风险也要作出防范。
3.1.2重视对项目部人员的管理
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监理服务的优劣,因此,监理工程师需要不断完善自我,努力提升专业水平,这是现代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客观要求。如果不注重业务学习,只是依赖以往的经验,墨守成规,那么必然会与时代脱节。监理工程师只有通过主动学习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强化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才能在现有技能不足的情况下抵御潜在的风险。
3.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外在约束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有待完善,加之行业标准和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覆盖工程监理领域,因此,建议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科学、合理地规划监理质量服务的各个环节,对服务深度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和量化“三控二管”,并具体阐述监理成效。业主、监理和承包方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约束三者的问责机制直接关系到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因此,为防止失责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强制度实施机制,强化监控力度,完善管理、约束和激励等机制的建设,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只有严格管理现场监理人员的行为,完善约束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承包方寻租行为的发生,才能大大降低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风险。
3.3完善职业道德教育和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3.3.1完善职业道德教育
要防范监理工程师因职业道德缺失而造成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就必须建立该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现有的一些职业道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监理工程师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订明确的职业道德标准,以便监理工程师依规行事,并基于此标准强化其职业道德建设,使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变被动为主动。另外,监理行业协会也应在日渐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2完善监理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当前,人们的社会信用观念和意识较为淡薄,不同的人,对信用的认知、认同和信赖程度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人们较为认可由政府部门的信息,因此,我国监理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总体上应遵循以下思路: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发挥其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依靠社会各界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市场信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速度。
3.4推行质量监理职业责任担保与保险制度
质量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质量责任风险。投资巨大、与社会和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是监理单位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因此,一旦出现重大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监理单位根本没有应对事故赔付的能力。如果监理单位投保,那么经济赔偿将由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承担,会大大缓解监理单位质量责任风险的压力。此外,由于监理过程中存在潜在的质量责任风险,因此,监理单位可以采用保险这一方式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样更能体现出公平、合理的精神。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实施,促进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3.4.1引入监理质量责任担保制度
监理质量责任保险已经获得我国学术界的认同,知名学者谭庆链(我国土木工程学会理事长)曾经谈到,在世界范围内,工程质量保险已被广泛使用,而我国才刚起步,因此,可逐步实施监理质量责任担保制度。一旦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就可通过保险来避免更大的损失。这无论对建设单位来说,还是对使用者来说,都是利大于弊。保险公司在接受监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业务后,可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比如对工程前期规划设计的审查、对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等,防患于未然,降低自身风险。
3.4.2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工程师的麻痹大意和过失会损害建设单位和委托监理工程师工作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是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例如在某工程项目中,监理工程师由于自身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而且担任监理的工程师也必须为此负责,承担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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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 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
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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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2、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则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2)、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3)、国际或国外标准的检测:使用国外进口的材料产品,在国内无标准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检测及验收的依据,或者国内无强制标准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与供货方可以协商选择为检测和验收的依据。
3、样品的真实有效性问题
不正确取样:没有按材料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取样,如水泥取一袋、涂料取一桶等情况普遍存在,取样不规范的样品其检测结果就不能准确的判定产品的质量。
试样作假:进部分好的材料取样,取样后进差的材料(如防水材料、涂料腻子等);已取的试样在送检测机构过程中另换样品;混凝土强度试块不在浇注现场取样制作而由搅拌站提供或取样后添加水泥或单独拌制混凝土制作。反映出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存在缺陷,以及见证的不到位。
见证不到位:一是见证人没有对取样、封样、送样全过程见证,在委托单上提前签字盖章的情况普遍存在,根本没有见证。二是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让材料供货方取样送样。
4、结构实体检测及验收不规范问题
1)、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及验收
a)忽视试块须满足的条件:养护的条件满足折算的标准养护龄期(20度*28天),即不超过600度天,超过的或过低的都不能正确反映结构的验收强度。即不能作为有效试块用于结构实体强度的验收。
b)没有进行标准养护强度的折算:同条件试块强度乘折算系数(1.1)折算成标准养护的强度,才能按混凝土强度验收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2)、结构实体强度检测及验收
a)检测方法错误:混凝土芯样采用检测规程无换算依据的尺寸(如采用直径75mm);砂浆强度检测方法选择不当,使检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实体砂浆强度.应按标准中对每种方法规定的检测目的\限制范围合理选择.或两种方法组合使用.
b)检测质量控制有缺陷:检测人员的素质不高,应具备结构的基本知识及施工、检测实践经验,检测主检必须由较高技术素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检测过程控制粗放,全过程都必须有专职技术人员检查、复核把关,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才能有保证。
c)验收合格判定不正确:提高验收标准,要求实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标准试块强度的验收也没有要求100%,合理的判定在上面的第五部分中已作了介绍。
报告更改问题: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5、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2)、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二、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1、目前,施工单位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建设单位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2)、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加剧了标价的不合理性。
(3)、不合理的工期要求使质量和控制之间出现矛盾。
(4)、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间接地影响了施工质量。
要保证施工质量,还必须赋予施工单位一定的权利,以维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独立性,这种权利包括拒绝权和免费权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施工问题发生意见分歧,而建设单位坚持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施工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2、我国目前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的现象
(1)、投资主体多元化。现在工程投资已由过去单纯由国家投资转为多元化投资,各个投资主体都要对工程设计发表意见。如果勘察设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坚持正确合理的原则,必将带来质量问题。
(2)、勘察设计单位地位的改变。过去,勘察设计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设计人员本身就是国家干部,他们代表国家把技术关,但现在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技术服务型企业,在诸多方面受制于业主。勘察设计单位这种地位转变,在相当程度上会对质量有不利影响。
(3)、勘察设计行业队伍总量过大,各单位之间恶性竞争,市场“僧多粥少”,人为降低取费标准,市场行为不规范,招投标不公正,这是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又一重要外部因素。
(4)、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质量意识淡薄,这是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根本原因。
(5)、单位内部质量制度不健全,管理松弛。
3、具体解决方案:
(1)、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培养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勘察设计单位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设计工作是人综合性的脑力劳动。因此,提高设计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人的素质,包括质量意识和生产技能的同时,必须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增加技术储备,为设计生产提供资源和技能保障。
(3)、坚持质量教育,建立质量原理和质量责任制度。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认为,质量意识的提高:一是靠坚持不懈的质量教育。二是靠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因此,质量教育经常化和质量管理制度化是我们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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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则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3 检测与实际施工现场脱节。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送检过程是否合理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真实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
1.4 报告更改问题。
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加强立法,规定检测机构为建设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应有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检测机构应当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作为第六方责任主体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的质量风险责任,而不再互相推诿。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就会确立合理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就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单位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这将有利于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信息监管平台。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就难于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测机构的行为。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这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证的必备条件;规定中的“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
2.3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4 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机制。
检测业务施工单位委托机制,对于检测单位来讲,施工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检测机构选择公正性。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同时为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本上理顺了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间的利益关系,这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的发展,同时为规范检测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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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我国最早涉及建设工程监理是在1982年布鲁革水电站的建设中,当时按照世界银行的贷款要求而组建一个类似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管理局,这个工程管理局后来便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型。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才正式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国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时间比西方发达国家要落后较长时间,但随着我国20多年里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逐渐追赶上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的脚步,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而且所聘请的人员没有较高的经验技术,另外大多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比较少,没有系统全面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使得其发展有较大的局限性。
二、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许多由于监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将严重威胁到所建造工程的质量问题,下面将具体阐述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内容、作用、步骤及一般方法。
1.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内容及其作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主要是由于监理的质量责任而产生的风险因素,这种风险因素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质量责任风险评估主要是确定与工程相关的风险在最近时间内所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然后评估预计这种风险会给工程带来的损失大小,并使得施工单位能够依据这种风险因素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的评估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进行分析并预测,然后通过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关注将能综合评估风险的危险程度,最终使得质量责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步骤。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的评估主要是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首先要查明风险的来源、然后确定类型以及特点。最关键的就是确定监理质量责任所存在风险、评估这些确定存在的风险所能造成的损失几率大小以及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最大风险下造成的损失是多大,为了弄清质量责任风险因素就需要采集所在工程施工方以往的监理质量责任经验,这些将能够很好地反应出施工方的技术水平。或者建立一个模型对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然后用概率反应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3.风险因素评估的一般方法。风险因素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概率分析法以及专家意见法,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要根据不同的工程来采用不同的风险因素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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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是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赋予相关单位一定的权力,使其根据相关合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建筑工程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建筑工程监理是要提高工程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它也对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分为引入时期、推广时期和竞争时期。在引入时期,我国逐步把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建筑工程监理也开始被应用到建筑工程活动中。在这个时期,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在国外的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主要是在推广时期,这是国家开始重视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加强了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并且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始具备了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在竞争阶段,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开始显现出来并且被人们重视认同。发展到现在,建筑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建筑工程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3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
在施工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中明确提出了监理人员要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3.1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很多外界因素例如天气、降水等都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从而也就影响建筑效果。监理人员最主要的就是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其行为直接影响地建筑工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价值,间接地影响建筑的效果。建筑工程监理可以通过对建筑工程活动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等方面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可靠性。建筑工程监理使各个单位的责任、工作明确,形成了科学、统一、合理的建筑施工管理体系和规定,大大提高了建筑工程的水平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2建筑工程进度
建筑工程监理不只能在整体上对建筑施工工作进行控制,还能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等阶段对建筑项目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管理。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初步实施阶段,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进度、质量和标准进行初步的定位。在建筑施工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建筑工程的进度对之前的相关进度、质量等要求进行调整和管理,从而实现了对建筑工程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3.3建筑工程安全
建筑工程的安全保证是建筑工程实施的前提。现在,随着许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人们很大的关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因此,一方面建筑工程监理除了要保证建筑工程活动能够按时完成之外,也要保证建筑施工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安全的,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建立还要满足业主的需求,保证施工完成的建筑质量、安全性和舒适性。
4建筑工程监理的难点
4.1管理缺乏经验
由于我国对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重视的比较晚,在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建设方面缺乏经验,传统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中建筑工程行业的高速发展,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这些问题都给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2监理范围狭窄
就现在情况来看,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监督范围在不断的缩小,只有在个别环节管理人员才重视到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例如,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范围只有工程的施工质量,而对于原材料等方面,建筑工程监理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样就使成本费用控制、建筑原材料质量管理和监督等重要环节形成了空缺,给建筑工程带来了很多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这些后果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对于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没有统一明确地指出,使得在建筑工程原材料生产方面出现了“管理空白”。
4.3企业不当行为
近些年在我国工程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给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但是由于上述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范围狭小的问题,导致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空有管理的责任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因此,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致使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与施工建筑商同流合污,降低建筑施工的质量。有一些资质不够的建筑工程监理公司通过挂靠或者其他一些欺诈手段来为自己获得利益。
4.4员工素质不高
在这些公司还存在着一些工作人员的员工素质问题。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员工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在岗位上工作,还有一些员工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或者有其他行业转行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他们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都不够了解,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4.5自身管理缺陷
除了社会没有对建筑工程监理指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外,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本身也没有发现自己的管理方法或方式存在着不足。由于企业本身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公司条文等之类的书面规定,这就造成了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团队没有完成工作的标准,缺少管理基础,从而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所进行的施工监理工作。
5建筑工程监理改善的措施
5.1控制施工进度
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是影响建筑工程活动能否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重要因素。对建设工程进行控制的本质就是对建筑工程的进度管理,也是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进度进行控制的方法主要有:(1)随时了解建筑工程的进度。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建筑工程的工作进度,根据工作进度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设计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建筑工程能够及时完工。(2)控制建筑工程进度。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不能一味的追求及时或者提前完工,还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这就是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建筑工程监理人员除了要对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进度、施工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也要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能够保证建筑安全可靠。(3)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工作完成之后,要认真负责的填写写《监理日志》。
5.2 检查、把控好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质量
第一方面,应该要求相应的施工单位在建筑材料选择方面一定要加强质量的管理工作,严格地按照相关的质量要求采购那些能够符合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第二方面,工程监理人员还应该重视对其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和把控,因为在工程中的钢筋、水泥等材料使用较多、进货的渠道也比较多,因此就要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全部钢筋与水泥进场的资料进行严格检查,资料具有不齐全的情况不能允许其进场,并且应该进行材料质量的复检,只有那些通过了检验的建筑材料才能够真正使用,假如质量的检验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坚决不能够使用。控制好建筑材料的质量关,才能够为今后的建筑施工工程带来可靠的、科学的质量。
5.3全面监督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能只针对建筑工程的有一部分进行监督,要对建筑工程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这样才能达到建筑工程监理的监督目的。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督的时候,要严格遵循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建筑工程的每个细节、每个过程都要进行监督,不能。
5.4增强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很关键的一个因素,监理人员的行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等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所以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应该加强对公司相关监理人员开展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培训课,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6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在建筑施工活动中直接影响着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是建筑施工的核心工作之一。因此,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把握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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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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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及后期维修保障阶段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而通过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防止质量问题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外在形象。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价值。
1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弊端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1]。
1.2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时间较短,同时由于工程监理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在监理行业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一般情况下,应届大学毕业生就是构成工程监理团队的主要人员,这些毕业生大多只通过短期培训即开展工作,亦或是在其他工程管理部门、设计部门调入过来的人员,缺乏丰富的监理经验与对工程监理的正确认识,不明确工程监理的相关规范,由此就导致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1.3监理工作执行力度不足
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明确,致使发生了诸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同时建筑单位还逃避相关责任。所以,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并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度,特别是因为监督管理工作不充分导致的重大伤亡问题要严格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1.4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不重视
自从,实行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之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一直存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措施探析
2.1加强监理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应局限于建筑工程的一个阶段,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监理。通过加强全过程的监理,才可以有效发挥监理工作的价值。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相关规范严格遵守,通过要严格检查建筑工程的所有细节,一旦发现存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为了统一掌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相关管理人员要对监理团队及监理技术进行统筹规划,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身上,明确所有监理人员的职责。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落实监理计划及监理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同时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初期实现责任制度的时候,要对监理人员的权力及责任进行明确,在工程各个施工阶段纳入监理目标,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以提高监理效率。
2.2加强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所致,我国的工程监理法律制度还尚未完善,要经由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明确规范监理行为[3]。不只是要完善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规范,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贯彻法律规划,确保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同时还要及时淘汰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
2.3对行业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监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对自己的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工程监理工作,同时还要对监理市场加以维护。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合理的提升承载的数量,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以依法纳税为基本原则,主动缴纳所需税款,不发生偷税的问题。
2.4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4-5]。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5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
由上述可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较为混乱,不够规范化,要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的方式对监理市场加以规范。同时在还要在监理市场中应用投标、招标体制,确保工程监理的透明性、公开性,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
3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中工程监理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组成方面,其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效果,所以必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理。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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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其安全责任也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建设施工中所实施的微观监督管理,因此,为了研究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是否应该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问题,从监理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了全面分析。
一 如何理解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械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事故应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等。
工程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如果情节严重的,工程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施工情况及时上报给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监理应上报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权利,并对建设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责任。例如监理工程师错误指挥或违规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负一定责任;如果将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和设备是为合格品,造成安全事故的负一定责任;如果监理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未按国家标准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引发安全事故的,也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因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自身的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都要根据情况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 当前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来自于安全风险。如果这些不确定的因素能及时被发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这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也许会降低。以下就是从几个方面阐述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的具体表现:
行为责任和工作技能风险的表现:
监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责任,或者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失职行为。
监理人员对工作不负责,对于施工单位的违规违约行为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即不作为。
为了自己的私利与施工单位串通好,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由此,造成安全的安全责任事故无法转移,即违法行为。
有些监理人员因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哟经验不足,虽然按规定执行任务,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最终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2.管理和职业风险的表现
(1)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处罚不严。
(2)工程监理内部管理不严,安全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操作性。
(3)工程监理内部各层次人员职责划分不明确,缺乏沟通与交流,发现问题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一些监理人员不受职业约束,缺乏荣誉感和责任感,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控制过于放松,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能做到廉洁自律。
(5)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相互压价导致监理人员工资标准偏低,这样难以调动人员积极性,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3.社会环境风险
(1)对监理的片面理解。业主认为是自己不懂,花钱请来的,出了问题就要找监理;施工单位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有监理在,是监理同意后我们才施工的,出了问题,都找监理。
(2)有些业主随意剥夺监理的权利,干预正常的安全监督工作,做出决定忘监理,只有出了问题才找监理。
(3)业主要求施工单位随意缩短工期,追求片面效益,只求速度不抓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追求片面利益,各种安全防护不设置,使安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这样加重了监理的工作量。
(4)监理单位自身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缺乏安全事故及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重任。另外一些施工单位人员对安全意识认识不深入,造成整个施工队伍安全素质低下,出现违章和冒险施工作业。
综上所述,从各角度出发,监理企业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及监督中。
三 如何加强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不安全事故因素又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因此,控制质量就是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所以不能说工程监理只有控制质量的权利,却没有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
其次,从现实中看,已经有业主和施工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合同中,明确提出除了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之外的安全管理,只是监理的理论和法规滞后于形式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相关的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措施的依据。
最后,现实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监理作为国家的一员有职责和义务对施工进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现实的需要就是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所追求的目标。
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如何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
监理人员虽然在法律上不具有承担非正式工程的安全责任及义务,但是这不代表监理人员对非正式工程的安全漠不关心。因此,我们必须从严谨科学的职业道德出发:
加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个人素质的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和规定,工程监理在工程开工之前,要严格审查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可行性;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工程监理不得下达开工命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要经常深入现场巡视安全隐患和质量安全,如有问题及时下达停工令并予以整改。
要加强工程监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技能,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只有保证质量,才能保证安全,才不会出现安全隐患问题。
根据相关资料及要求编写安全监理指导书、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及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办法等相关手册和文件,用来指导安全工程监理的工作。
监理单位应健全公司监理安全管理体制,配备专职监理工程师和管理人员,检查指导监理人员的安全工作。按照公司的明确分工,营造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理工作局面,每周必须开监理例会讲安全知识,加强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举证
要反映监理是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反映监理工作是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
反映监理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监督管理和处理问题是合理的,如质量安全隐患的处理工作。
对于所追究的责任,要提出有力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例如不合理缩短工期造成的安全事故。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监理人员要收集好安全资料和可信的证据,对维权举证等基础性工作做好防范。
结语 以上内容是对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分析,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认清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及安全管理,促进建筑工程保质保量完成,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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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承担
现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着安全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说明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责任,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等。但是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逐步的增加,监理单位也面临着极大的工作压力。在建筑工程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监理单位有效的承担安全责任,是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所以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研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1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
1.1工程审查安全责任
工程审查的安全责任是安全责任重要的内容。工程施工是一个整体的过程,而工程审查则是确保工程的每个环节都能规范化和标准化,在根本上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理人员在工程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工程的安全措施和防护体系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审查工程的设计、工程的施工计划、施工人员的防护配置等等,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单位也有效的承担工程审查的安全责任。
1.2工程整改安全责任
工程整改安全责任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因为如果工程整改的安全性达不到要求,就会直接提高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监理人员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审查整改施工是否安全可靠,从而保证整改工作的质量,尽量保证工程只需要经过一次性的整改就合格。此外,监理人员还要再次检查整改之后的施工,避免整改过后的施工仍然存在着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的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而拒绝整改的,则需要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而为工程建设的安全奠定基础。
1.3工程法律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法律安全责任的内容,因为一旦工程和法律相违背,施工工程必然会出现经济上的损失。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责任人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要求。同时在《建设监理规范》的规定中,监理单位需要承担安全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履行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措施
2.1认识要到位
监理单位是否充分的认识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直接决定着监理单位能否履行好工程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充分的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地方性的法律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也要充分的认识,如:《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只有认识到位,监理单位才能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
2.2本领要到位
工程监理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监理人员要不断的学习工程安全责任的有关知识,提高自己对安全责任的认识水平,因此在监理工作中,实时的对工程施工进行审查,有效的指出工程施工不符合安全的地方,从而履行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人员不同的工作素质,有针对性的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为履行安全责任奠定基础。
2.3工作要到位
要确保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落实到位,才能保证监理单位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监理人员要心中有数。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要弄清楚施工中哪些是要审查的,哪些是要重点审查的;哪些施工部位和环节是危险性较大的,要重点巡查的。监理人员要保证审查态度严谨认真,不可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况。监理人员要严格的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安全责任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认真的对待审查工作,从根本上保障监理单位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及时的发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隐患,从而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与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发隐患整改通知,目的是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果监理单位发现重大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则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局部或者全面停工整改,前提是监理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紧急情况下需立即停工的,事后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要及时的向建设单位报告或向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报告。
2.4有效的监理机制
有效的监理机制,是指结合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行业安全规范的内容,针对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形成的监理机制。安全监理机制包括:开工报告审核机制、工程材料审核机制、人员设备组织审核机制等等。在安全监理的过程中,在了解施工具体的阶段基础上,合理的进行监理,从而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
3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性分析
工程监理除了需要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的安全责任,工程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安全问题,监理人员同样需要承担安全责任。但不是每一个安全责任都需要监理单位承担,这要视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程度,这一点十分重要。
3.1概念原因
在工程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有区别的,施工单位是参与施工的每一个环节的实施者,而监理单位是审查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是否合格,因此监理单位并不是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而是有选择的承担安全责任。
3.2性质原因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挥着审查工程质量的作用,但是工程利益的获得者是投资方和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工作的任务监督管理,因此只要履行其应该履行的安全责任即可。
3.3监理目的
监理单位的工作目的,是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此外还要符合市场的要求,进而保障工程的经济效益,但是工程施工还有其他的单位,例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因此监理单位如果承担所有的责任,则有失公正。
4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的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建设行业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为了有效的完善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理单位被普及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在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的同时,承担着相应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明确监理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同时需要充分的认识工程实际情况,从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提高建设行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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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志鹏.关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6(12):178.
篇11
1 房建工程监理工作简述
房建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条件的工程监理部门,根据业主人的委托,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对房建工程的质量加以监督。工程监理是一个高技术的智能型组织,是有多种学科和多种专业共同构成的,在房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监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监理工作的重要性逐渐被发挥出来,对房建工程质量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房建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制止,为我国的建筑行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工程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工程监理根据业主需要可以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分阶段,如施工阶段的监理,土建工程监理和安装工程监理。监理的目的是确保房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监理工作是通过专业的监理单位来实施的,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就是工程监理单位,房建工程监理是一项高智能高技术的服务,这类服务通常称为工程咨询或工程顾问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部门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它所提供的是服务,工程监理将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工程进行仔细监督和指导(2)科学性。工程监理部门拥有监理工程师,他们是专门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会使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所有的知识和思想从事工程监理的工作。(3)独立性。是指监理工作不具有依附性,对于监理工作的对象,他们也不能依附,否则它就不能自主的履行他们的义务。(4)公平性。工程监理部门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标准,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2 房建工程中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同因素的影响,我国房建工程有不同的形式要求,这样导致在房建施工过程中监理的工作也不相同,在监理工作中相应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大致分为四方面:
2.1 房建工程监理行为不规范
监理的承揽方式上,出现空挂监理证照,私招乱雇等现象,导致房建工程监理的主要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有的挂着监理单位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2 房建工程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当前针对社会各个行业的监理行为正在积极开展,这在保证监理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诸如监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参与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偏低等问题。房建工程监理队伍的总体素质还不是很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缺乏,在进行质量检查时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要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就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导致房建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这也就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主要差距。
2.3 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
有些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很多项目的监理,有的工程项目只是挂“监理”人员名字却没有真正的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单位没有制定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制度,也没有规定或落实监理人员各自的责任,导致一些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上工作马虎、不按工作要求管理等一些工作失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反映出了监理法规体系不严密,而且反映出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完善。
2.4 监理部门不能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有些监理部门不能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说,业主和监理之间应该是相互平等的关系,也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相互监督共同完成合同。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总是存在业主高于监理的观念,业主总是认为监理要听自己的差遣,导致他们之间不能很好的合作。还有一些监理部门不能很好的处理与政府质检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一些地方,质检和监理亲如一家人,监理公司也就成了质检部门的附属单位,质检部门垄断了一些监理部门。有些监理部门不能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工作的进行,会采取一些手段搞好与监理的关系,比如吃吃喝喝、送礼等。监理部门不能正确处理好与这几个单位的关系,也就影响到了房建工程的质量。
3 针对监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
3.1 监理部门应抓好队伍建设
监理部门应该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专业从事监理工作和项目管理的人员要找具有高技术、高素质、多经验的综合性人才。监理部门还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明确监理人员的责任,还要适当转移责任风险。对于监理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要求每个人都能熟练掌握技能知识,并能在工作中应用。同时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监理行业。
3.2 落实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解决监理工程师挂空名的问题,一个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几个工程项目要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对接的责任问题,还要避免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实际监理工作却没有人担任。需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各等级监理之间的管理,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理部门的监督,严格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证。
3.3 工程过程中监理的工作要到位
施工前要对工程做一个系统的了解,要掌握工程的全局,当工程出现问题的时候要能及时发现并且能及时处理。在房建施工中,监理要进行现场巡视,对施工进行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房建工程的质量。在房建工程竣工的时候,监理要对工程进行验收,要认真完成各个程序,给整个房建工程的质量一个保证。
4 结语
综上所诉,监理工作是房建工程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是建筑行业中必不可少的行业。房建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重视监理的工作,尽量避免监理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房建工程的质量,为人们建造出更多优质的房产资源。
参考文献:
篇12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监理工作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保证,其对建筑工程的正常建设与使用、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化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而国家对建筑工程项目投入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这些都使得当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正迎来一个发展的高峰期。但是,其在给建筑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建筑行业在发展的同时,其仍存在着许多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并对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使用功能以及企业的投资效果等等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就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进行分析,探讨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以提高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实现建筑企业的最佳投资效果。
1 建筑工程监理发展及作用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发展主要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引入时期、推广时期、竞争时期。在引入时期,国家开始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将国民经济转向为市场经济,逐渐开始将建筑工程监理运用到建设过程中。在本阶段建筑工程监理主要是在外国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开展实施监理工作。推广时期主要是在建筑行业大幅兴起的时期,在该时期,国家开始对建筑工程监理内容进行强调,对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工程技术等进行综合管理,逐渐实现了人员的专业化发展和技术的综合性格拓展。在竞争阶段,建筑工程监理的主导地位已经开始突出并且被大部分人认同,已经成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内容。当前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质量息息相关。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应用效果大幅降低。监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决定着工程使用价值及工程功能价值,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工程效果。建筑工程监理可以从不同方面控制建筑施工内容,对建筑管理方案进行设定,增强了施工管理的规范性、可靠性。建筑工程监理从本质上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分配,完成了对责任体系的构建,形成了合理、统一、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及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建筑工程施工水平。
第二,建筑工程监理影响影响施工进度。建筑工程监理不仅能够从时间上控制建筑工程管理效果,还可以从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强化。建筑工程监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施工进度、施工连续性、施工全面性等进行分析,实现了施工进度的全面控制。在建筑工程初步阶段,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明确建筑施工任务,对工程进度目标及工程进度状况进行设置,提高了施工的目的效果。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实现了对任务进度目标的控制,增强了总进度管理及网络图审核质量,提升了进度控制水平。
第三,建筑工程监理对安全的影响。安全作为当前建筑施工中的前提,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要求逐渐上升。建筑工程监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员的施工安全,为建筑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高施工人员施工质量和效果。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监理还能够保证建筑质量的水平,提高建筑安全性和舒适度。
2 建筑工程监理控制措施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已经开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广泛应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理工程控制效果较差、监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烈、施工进度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筑工程的发展,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控制力度已经刻不容缓。
2.1 加强施工进度控制力度。作为建筑施工的关键因素,建筑施工进度是建筑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重点。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可以从本质上完成对工程建设的控制,提高建筑工程建设及建筑工程经济效益的一致性,对我国建筑工程发展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在对施工进度控制效果进行强化的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实现:(1)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状况。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进度实时状况及时进行了解,将施工计划目标及施工进度落实效果对比,初步评估建筑工程施工效果;(2)要对建筑工程进度控制过程进行强化。监理人员要综合分析建筑工程施工概况、建筑工程执行计划、建筑工程规定时间等指标,依照上述指标内容合理调整建筑工程计划,增强建筑工程计划的可靠性、可实施性,确保工程计划符合建筑工程要求及工程项目总进度。
2.2 突出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监理。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首先要明确自身的监理目标、监理内容、监理评价指标等,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监理素质,从本质上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效果。监理人员要在进行现场监理的过程中尽忠职守、尽职尽责,严格依照监理人员监理基本原则,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初步方案。其次,要对质量监理内容进行划分,对质量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质量监理影响因素、质量监理手段、质量监理不确定方面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掌握,改善监理质量。在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强化现场巡视检查,合理运用巡视检查器材,做好工程监理巡检。
2.3 落实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是一项连续性、系统性的工程任务,需要贯彻落实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建筑工程管理及控制要求。在对建筑工程全过程进行控制的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循公正客观原则,对建筑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各个工序实施建筑工程监理。要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降低可能出现的建筑工程违章施工状况,保证施工规范化。与此同时,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过程中的施工原料进行控制。作为建筑工程的基础,建筑材料质量及应用效果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因此,监理单位要从原料采购、运输、入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对建筑材料进行监理,保证原材料完全符合建筑工程要求,降低可能出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2.4 加强监理人员技能素质培训。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的行为、素质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已经成为监理工作中的要素。监理单位要依照建筑工程监理要求,全面落实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建理人员监理技术水平。单位要对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对人员的监理工作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当考核成绩达到监理工作要求后才可以颁发监理资格证,进行带证上岗。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人员的监理素质进行强化。单位要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对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意识、责任意识等进行强化,提高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思想意识水平,大大减低监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要对监理中存在的监理人员问题进行整顿,强化人员风纪管理、责任管理,对存在的监理不良现象要依法严惩。
结语 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实现企业投资效果的重要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监理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说,监理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理不到位等,对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取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等都有着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我们要对监理工作的作用进行充分、全面的理解,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与办法,切实保证我国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从而使得工程的建设质量、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等有所保障,实现企业的投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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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2 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3 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 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二,解决办法
1 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