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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小朋友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你们一定进步不少吧,今天就让我们来检验一下!
一、填空题。
(共7题;共18分)
1.
(2分)
在105,1,6.5,109,
,0,6.08和333这些数中,________是自然数.(按题中数的顺序填写)
2.
(3分)
(2018五下·云南月考)
最小的自然数是________,最小的质数是________,最小的合数是________,最小的奇数是________。
3.
(3分)
按照从大到小的的顺序排列下面各数.
88000
80800
80008
8008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3分)
一千万里有________个百万,一亿是________个一千万.
5.
(4分)
一个十位数,最高位是7,百万位和百位都是5,其他各数位上都是0,这个数写作________,这个数最高位是________位.
6.
(2分)
28640400中的“8”在________位,它表示________个百万.
7.
(1分)
看图回答
________
二、判断题。
(共6题;共12分)
8.
(2分)
(2019四上·商丘月考)
在数位顺序表上,百万位的右面一位是十万位,左面一位是千万位。(
)
9.
(2分)
(2020四上·石碣期末)
与300万相邻的两个自然数是299万和301万。(
)
10.
(2分)
判断.
万位上的数字表示的数比十万位上的数字表示的数大.
11.
(2分)
(2019五下·江城期末)
按约数的个数分,自然数可分为质数和合数两类.(
)
12.
(2分)
判断:
数字的个数是无限的.
13.
(2分)
最小的自然数是1。(
)
三、选择题。
(共5题;共10分)
14.
(2分)
五亿里面有(
)
A
.
50个一百
B
.
50个一万
C
.
500个一百万
15.
(2分)
(2016·慈溪模拟)
3个连续自然数的和是57,它们最小的一个数是(
)
A
.
18
B
.
19
C
.
20
D
.
无法确定
16.
(2分)
(2020五上·即墨期末)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自然数可以分为质数和合数
B
.
自然数可以分为偶数和奇数
C
.
自然数可以分为因数和倍数
17.
(2分)
(2020三上·顺庆期末)
下面第(
)组数最接近300.
A
.
350、401、295
B
.
294、303、299
C
.
420、280、340
18.
(2分)
(2018四上·巴彦淖尔期中)
在4和7中间添上(
)个0,这个数才是四亿零七十.
A
.
5
B
.
6
C
.
7
D
.
8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共7题;共18分)
1-1、
2-1、
3-1、
4-1、
5-1、
6-1、
7-1、
二、判断题。
(共6题;共12分)
8-1、
9-1、
10-1、
11-1、
12-1、
13-1、
三、选择题。
(共5题;共10分)
14-1、
15-1、
篇2
在产学研结合的过程中,企业有对创新的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的物质能力、捕捉市场需求的能力;大学和科研机构有丰富的知识和人才资源、较强的科研能力;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机构为产学研结合建立创造的环境资源。最终企业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高额的利润,而高校和科研机构利用企业提供的资金和获得的利润改善科研条件,继续进行新的技术创新活动。
产学研结合的概念应包括主体、核心、目的等基本要素。产学研结合的目的是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的核心是技术创新。因此本文将产学研结合定义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在政府、中介机构等外部主体的参与和支持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过程。
2 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的现状与评价
我国从“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实施以来,出台了一些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其中部分为产学研结合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包括(一)相关基本法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条例、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2年《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9年《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此外还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等。(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之后,各地方也紧跟着对条例进行修订。其中不乏促进地方产学研结合的具体措施。比如,陕西省《陕西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产学研结合的研究开发体系、《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厂校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厦门科技进步条例》首设产学研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产学研开发项目;广东省《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关于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产学研,差不多覆盖到了产学研结合的主要领域,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之间错综复杂,缺乏衔接,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二是尚没有针对产学研方面的专门立法,许多领域在立法方面还是空白,整体未形成体系;三是所需政策和配套的措施不到位。
3 我国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3.1 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从国家战略方面来说,关于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的改革和发展有待立法巩固和法律升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产学研结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将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性再次凸显,明确了产学研结合的战略地位,得到了国家总体战略层面的支持。并确立了我国科技政策法律环境建设的总目标:建立健全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龙头的、相对完备和完善的科技政策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法律平台。而对起关键作用的产学研结合进行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从产学研结合的自身特点来说,产学研相结合涉及市场、技术、权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多方面的关系和多方主体的利益,较为复杂,仅依靠分散在不同地方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对其进行规制和调整,产学研结合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产学研的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突破口,是涉及到国家长远的、基本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来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
产学研结合的过程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产学研结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合作协议的签署、知识产权的归属、商业秘密的保护、政府的推进职责等,合作行为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对产学研结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能够有效防范产学研结合的法律风险,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3.2 产学研结合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可行性
篇3
一、我区技术技术市场发展的现状
宁夏技术市场从1986年起步,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1986年至2000年,全区累计登记技术合同1.11万份,合同成交金额4.51亿元。2004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及国务院整顿行政审批事项的深入,作为技术市场管理体系核心工作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已不作为行政审批保留事项。技术市场已不具备真正意义的管理职能,管理体系也没有了实质内容。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的生存也面临着危机。2005年以来合同登记数量逐年下滑,对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做用越来越小。
出现这种情况,既有客观原因,也有技术市场本身的观念、素质、硬件建设、资金条件、服务水平等因素。如何改变这种局面,是摆在技术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面前的难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快技术市场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全区科技发展水平。
二、技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区技术市场从建立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区的技术市场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外省市相比,在市场发展程度、市场运作机制、从业人员的素质标准,特别是在实现技术转移、促进成果转化速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尚未发挥技术市场在自治区自主创新中的作用,还不能满足自主创新的需要,必须探讨在新形势下的创新发展之路,使其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建设不适应技术市场发展的要求
①技术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完善,技术市场管理职能不明确。全区仅在自治区一级有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其它市县均未设立管理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名存实亡,人员减少,多为兼职,致使技术市场监管不到位,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普遍存在。②在技术市场建设专项经费投入少,几年来自治区没有拨付技术市场工作经费,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很难做深、做细,严重制约着技术市场的发展:③缺少相对稳定的队伍和较固定的经营场所,全区技术市场专业人员数量较少,业务素质较低,服务水平不高,这与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保障技术市场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迄今技术市场运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国家颁布的《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以及自治区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由于技术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法规逐渐不适应技术市场发展的要求,国内部分省市对相关法规进行了重新修订,在扶持技术市场发展上有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加大了落实力度,极大地促进了当地技术市场的发展。而在我区技术市场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有收缩的趋势。
(三)缺乏有效地宏观管理和指导,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须进一步明确
技术市场监管体系缺乏明确定位,没有具体部门负责,呈弱化趋势。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合法身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工商、税务、质检、技术监督等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不够明确。技术市场发展缺乏有目标的管理和整体规划,缺少监管制度,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与条件。这一点在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机构改革编制压缩,技术市场管理队伍不稳定。
(四)技术市场发展滞后,技术中介总体水平不高
技术商品及其信息的流通不畅,以中介咨询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缓熳,而且只限于日常工作,在科技中介、在专家评价、市场调研、总体策划、系统服务上考虑甚少。技术经纪业起步较晚,拥有技术经纪资格的人员为数很少。技术交易基础设施和经营服务功能不完善,技术信息传播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度不高、未能形成系统。
(五)技术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市县及农村技术市场建设亟待启动
自治区级技术市场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但各市县技术市场发展滞后,全区各市县均未建立较规范的技术市场,农村技术市场更是空白。限制了先进实用技术通过市场机制向当地转移扩散的进程,成为制约农民增收和当地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加快宁夏技术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技术市场的宏观领导
对技术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科技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负起对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建立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与条件,与工商、税务、质检、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加强分工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技术合同审查和认定程序,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政府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动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有利于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
在继续深入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基础上,根据我区的发展实际和现实需要,尽快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完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护技术交易者权益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编制《宁夏技术市场发展规划》,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技术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三)积极培育农村综合技术市场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以服务“三农”为重点,结合工业强县,推动县级农村综合技术市场的建设。疏通技术转移通道,加快优质技术商品的流通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综合技术市场监管,杜绝假冒伪劣技术流向农村,维护农民的利益。各地要把培育农村综合技术市场作为县市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不断完善技术市场的功能和职能
加快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发展,不断完善宁夏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形成与各地相联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加快信息的传播速度,创造技术市场主体平等获得信息的条件,有效降低技术交易成本,提升整体水平。促进技术市场成为共性技术扩散的载体,各技术市场要将承担政府采购推广共性技术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政府采购的引导效应。带动一批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重大共性技术的开发,转化一批共性技术,提高和改善企业或产业的竞争力。
(五)进一步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篇4
在我国的科技立法从零散到逐步体系化的过程中,专门性的科技立法就对农业科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主要规定的8个方面的内容中,就包括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制度”(第14―16条)。2007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直接涉及农业科技的法律规范包括: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六十条规定,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属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投入的主要事项之一。考察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在《科技进步法》中的变迁可以发现,2007年修订以后的《科技进步法》中有关农业科技的规范没有实质性变化,基本可以认为是原1993年相关条款的集中、整合为新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属于对农业科技的纲领性、原则性规范,具有宏观指导性特征,属于宣示性条款,是国家农业科技指导方针的抽象性法律化表述。
1996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一些普适性的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外,该法在第十三条宣示性地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也更具体地规定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这种立法模式表现了农业科技转化法制在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中的特殊地位。
以法律形式确立农业科技的地位
农业法是调整国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农业科技进步基础之上,基于此,农业科技就成为农业类法律关注的对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1993年颁布,并经2002年修订,2009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把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在同一章进行规范的模式(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内容大致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农业科技制度,包括政府对农业科技和教育的规划、经费保障及对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和教育的鼓励、国家保护农业科技进步的措施、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扶持;其二是农业和农村教育。与科技法领域的相关规范相比可见,《农业法》第七章对农业科技之关注较《科技进步法》更直接、明确、全面,而且这种把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和农业教育法律制度一并规定的模式也符合农业科技和教育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现实。当然,从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普及的宏观层面考察,《农业法》有关“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的规范仍与《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在一致性。
就农业科技推广来说,《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颁布,2012年修正)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指导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最基本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规范尤为具体、详细,指导性更强。《农业科技推广法》反映了《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内容。《农业技术推广法》针对农业技术推广环节而立法,是《科技进步法》相关农业科技条款的贯彻、补充、完善。同时,该法也属于《农业法》中扶持农业科技推广等规范的贯彻、补充、完善。可以说,《农业技术推广法》受《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的双重指导,而这种双重指导实际上复杂化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的设计。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很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其提供激励、支撑和保障。近年来,随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一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我国以植物新品种权为核心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方兴未艾。由于农业科技进步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农作物品种创新,我国特别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9年实施,同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0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随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6月,2007年9月修订)、《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8年2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4月)等,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1月)等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突破l万件,提前3年完成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目标。
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技创新能否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赖于科技法律体系的理性运作,但就目前状态而言,我国农业科技法律制度的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
立法缺失和多头执法造成农业科技创新机制运行不畅
就农业科技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建立了《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法》等综合性科技法律,配备了《专利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专门法律,加之《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构成了我国农业科技法律体系。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在科技管理领域还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大量与科技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如对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农业科技基金管理、农业科技反垄断、农业高新技术管理等方面立法缺失较为严重。农业科技体系是由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三方面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目前我国高中等农业院校主抓农业教育,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负责农业科技的研究,而大量农业推广工作则主要依靠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来完成,三者相互分割,尤其在省一级部门,三者都分别属于平行的三个不同管理部门管理,影响了相互间的配合与协作。
我国涉及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各部门各自为政,形成多足鼎立的保护格局,突出表现为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无法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影响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一些执法机关因在职能和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竞合与重叠,经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因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问题发生扯皮与冲突。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在处理地理标志的侵权纠纷过程中,若地方管理部门发现其中还含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也只能就地理标志的管理问题进行处理,而同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商标侵权纠纷,却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使得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农业科技立法过于原则化,现行法律规范不够明确
由于历史原因,发展农业主要是由政府强调“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这使得农业科技任务主要是在政策的推动下去完成,而不是依法进行。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政治氛围,现有涉及农业科技的相关制度大多属于宣示性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这种过于原则化的法律势必造成执行的困难,使农业主体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找不到可以具体实施和执行的操作性机制和责任保障条款,这样就可能导致法律颁布以后无法有效实施,使相关立法失去其应有的现实意义。例如,《农业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然而,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倡导性的,对于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如何有效地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国家如何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具体问题,这部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尽管农业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对这些问题有了指导性意见,但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相关规定难以得到地方政府及农业科技部门应有的重视。
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传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受到挑战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依照《专利法》确立了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利的保护等,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和辨别,加之农业科技成果往往被赋予公共属性,以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对保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与其他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近年来,在其他行业都有大量的科技创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而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并不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强,由于知识产权知识缺失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同时,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尚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相对于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侵权行为,法律的保护仍显薄弱,而且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当前,在农业科技研发中所涉及的有关生物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和产品、微生物技术、生物遗传工程等各种高新农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这引发了一系列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农业特征非常显著的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的《条例》在规范属性上是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以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对于协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可能会带来实质上的不便,即在法律适用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优先于《条例》所规范的植物新品种。此外,我国已经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以行政法规方式履行条约义务也属不当。
几点建议
构建协调的农业科技法律体系
尊重《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等各自的科技、农业领域之综合性基本法的地位,在避免规范重叠的前提下推动农业科技法制在农业法、科技法两个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全面考察现有农业科技法律规范,围绕农业科技研发、转化、推广、普及等环节或方面以单行法形式构建协调的国家层面农业科技法律体系。大力推动地方农业科技法制建设,使之成为执行国家农业科技法律而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的平台,或者是国家尚未制定的农业科技法律的试验田。最终目标是形成国家层面的农业、科技综合性基本法,国家层面农业科技单行法与地方性农业科技法规相协调的农业法律体系,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理顺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
宣传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科技法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
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业科技法律的重要意义和规定要求,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理解和支持农业科技事业,营造贯彻实施农业科技法律的社会氛围。各级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抓紧启动农业科技相关法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纳入各级立法计划。要立足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抓紧研究相应政策措施,在农业科技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对农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经费保障等方面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并使其借重法律的明确及相对稳定的优点,使科技兴农建立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
篇5
1.高校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
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成果”定义为: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结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成果基本特征:①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②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③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④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把科技成果可按其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在统计、分析中,也可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高校的科技成果从构成和表现形式可分为9类: ①技术方案(新产品、新工艺);②新设计;③技术秘密;④工艺图纸;⑤计算机软件;⑥论文;⑦集成电路;⑧生物品种;⑨科学发现。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①高校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②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建立研发平台,直接将研究的技术和成果转化;③高校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④高校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①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②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③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等。
篇6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篇7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成人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成人出版社,1999:69.
篇8
1.1科技档案管理总体来看严重滞后
据调查,北京44所高校中,53.5%的高校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基本完整,27.9%的高校归档不完整,18.6%的高校根本就没有归档;72%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开始时同时提出项目(课题)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40%的高校做到了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32%的高校检查科研项目进度的同时检查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情况,只有48%的高校做到了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我校现在科技档案收集管理的主要是科技部门整理提交的一些偏重于文件类的档案材料,实际具体到每一个项目的完整档案,尤其是核心档案材料还很欠缺。从我校目前科技档案管理类别情况看,主要管理的是科技文书类档案(由科研管理部门归集)、科技经费使用收支凭单等档案(由财务部门归集)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和图书馆归集),以及部分奖励证书等档案(以科技管理部门归集为主、少数科研项目负责人参与),科研数据、成果等实物档案几乎没有。
1.2科技档案管理与科技项目过程控制脱节
多年来,高校科技项目管理比较普遍地存在重申请轻验收、重经费轻成果、重预算轻绩效等问题。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程度较弱、经费预算与科研项目开支相脱节、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重视程度不够、科研经费监督机制缺乏、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以及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挫伤等。从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程度看,仅有4.9%的高校科研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校信息化建设。从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与科研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看,只有9.5%的高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包含了档案管理模块或是科研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之间有接口,45.2%的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只是独立的网络版档案管理系统,26.2%高校的档案完全不用计算机管理。[7]从科研文件归档职责与归档“前端控制”角度看,19.5%的高校并未在科研项目合同书中规定归档责任人,74.4%的高校未对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进行“前端控制”和过程管理。从保管角度看,有超过半数高校科研档案数字化成果没有进行异地保管;从鉴定工作看,45%的高校没有对科研文件档案进行过鉴定;从提供利用与版权保护角度看,58.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科研人员用起来不方便,87.8%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归档时没有签订开放协议。
1.3已有科技档案缺少重要核心内容
完善的科技档案管理,有助于科技工作的传承与创新,有助于推动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有助于推动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协调发展。但是,多年来,受传统观念影响,一般档案工作者认为只有学校管理性文件才能作为档案管理,而教师(尤其是个人)对自由独立形成的学术著作、手稿等不够重视,往往把它们排斥在档案管理之外。其结果是,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科技论文档案的管理根本谈不上“三纳入”和“四同步”,大多处于分散零乱的保管状态。中国农业大学拥有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号国家专利,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馆藏只有专利证书复制影印件,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原件却一直未能收藏入馆。
1.4科技档案利用与开发几近空白
现有科技管理制度本身很少提及科技档案的利用,更谈不上科技档案的开发与服务。目前利用比较多的涉及科技项目的档案主要是财务收支数据档案,但其归类属于财务档案。偶尔也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资历核实会利用科技档案,但因为原始档案极为欠缺而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人员聘任与职称评审涉及到的科技档案资料一般依靠申请人独立保存和现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根本没有形成依据科技档案的惯例,也还不具备依据科技档案佐证科技成果的现实条件。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几乎谈不上。相关领域的研究大多属于散兵游勇,无法形成合力;基础性的研究和积累也不能实现共享,导致低层次重复劳动和效率低下。从近年情况看,科技档案的利用主要集中在项目本身的检查、验收、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举报查处等方面,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无从谈起。
2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度层面的分析
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上述突出问题,自然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但是从客观本源深入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和薄弱影响了科技人员积极性,二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和操作性较弱导致部门间职责不清和落实不力。具体来说,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原因。
2.1知识产权主体尚未根本确立
如果知识产权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经济效益,也就失去了鼓励创造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因此,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进行重大修订,[8]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作为创新活动的利益保障,使更多的人愿意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但自1993年颁布《科技进步法》以来,由于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名义上国家所有、实际上单位持有的状况。这种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种局面,短期内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2.2科技档案与成果保密相对薄弱
在侧重经济数据考量和以科技产出为主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伴随着科技档案利用的日益增多,个别人钻知识产权保护缺位和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还有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兜售给他人或厂家以谋取私利。此类现象反映了新时期疏于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因此,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亟需加强。党和国家利益需要保护,高校和个人权益也需要保护。有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及作用,认为科技材料是自己的,对自己发表的科研论文倍加珍惜,对于将自己的重要科研档案(科研数据、项目材料等)放在档案室(馆)保存心存疑虑,认为放在档案室不如自己保管更为安全和使用起来更加方便。比较而言,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更易于保护,而加强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以农大为例,植物微生态制剂(增产菌)、旱稻、108玉米等技术成果曾一度成为学校名片,但最终知识产权不但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而使学校蒙受巨大损失,社会上假冒伪劣盛行,学校部门和个别人反而成了被告。
2.3现有制度体系不健全、操作性较差
国家宏观制度体系层面相对比较健全,但是配套操作细则还不是很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以及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违反后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有效手段,如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和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往往轻描淡写地以批评、检查等简单处理代替处罚。并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比较普遍地存在重视传统管理、忽视知识产权服务,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忽视科研档案收集、忽视科技档案开发利用。而作为基层科研单位的高校,普遍存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科技档案管理权限不明、职责不清、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普遍滞后的现象。北京44所高校中,27.3%的高校还没有建立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有38.6%的高校没有把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活动整体工作当中;59%的单位认为文件资料形成者不愿归档是其中一个原因;有48%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的科研主管部门(如科研处、科技处)没有明确要求;45%的单位认为主要原因是科研课题组没有明确项目文件的积累和归档职责;66.7%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61.9%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学校档案馆(室)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合作的力度不够;59.5%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是高校档案馆(室)无法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力。[9]
2.4工作思路条件与方式方法相对落后
高校日常科技活动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这些科技文件是科技档案的前身。但是,目前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中对科技文件积累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高校,工作惯性存在重视抓科研计划落实而忽视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表现为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图纸不齐全、报告不完整等等。这不但给后续工作留下巨大隐患,甚至会导致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更不利于科研人员的保护和积极性的培养。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10]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高校现有科技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多以兼职档案员身份从事档案收集、归档与管理等工作,专业知识匮乏,工作业绩情况在学校考核中很难体现。
3保护知识产权破解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瓶颈
3.1关于未来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的设想
树立长远眼光,建立中长期规划,创造硬件软件条件,落实重要科技档案收集管理制度;实现科技档案收集管理与项目管理服务全程无缝衔接,包括申请控制、绩效考核、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等各个环节;配备专门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馆舍和人员,等条件成熟时筹备成立科技馆(科技博物馆、展览馆);借鉴发达国家做法,逐步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功能加以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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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或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何种规则和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责任(注2)。我国民事侵权法一般把归责原则分为三大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注3)。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注4)。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给予适当补偿(注5)。上述三种归责原则均为我国的民法所确认。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存在一种特殊形态的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这种归责原则所确定的责任构成要件方面,以及过错推定责任所具有的制裁、、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功能方面,同过错责任原则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注6),提出主张的一方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相对方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过程中采用了“推定”的方法。所谓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事实的一种判断方法或者判断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一方面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的概念,随着、、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于过错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加害人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可见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本身是在减轻提出主张一方的举证责任,而加重相对方的举证责任,这同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通行原则是相背的。基于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即只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才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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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本会计教学方法单一性。传统成本会计教学中普遍采用以教师为主导的单向式、灌输式教学方法。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任务的设i十和完成基本上只依靠课堂教学来实现,而在课堂教学的实施中又主要以教师单向讲授主,学生被动接收,老师上课纯理论讲解,学生纯理论学习,课后也是理论复习,致使学生对一些实际的成本核算无从下手,无法进行企业具体的成本核箅,更不用说成本分析。这种教学方式下,单纯的理论讲授方式强调成本核箅过程中各费用的具体分配方法,没有实践环节很难将各费用分配方法的一些要点整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成本计算方法加以运用。所以,学生得到的是成本核算过程各环节的知识片断,对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的掌握很不系统,难以对成本会计知识进行整体灵活运用。
3. 教学目标不合理、不明确。目前髙职院校成本会计的教学目目标是是把学生培养成髙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课程内容的目标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传统成本会计教学目标仍然侧重理论课时多与实训课时的教学计划,有些髙校甚至没有实训课时的安排。这种教学目标模糊导致实践环节欠缺,没有把实践教学看成与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其他主干课程同等重要。实践教学形式化,系统性较差,使得成本会计缺乏完整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二、基于企业工作过程下的成本会计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构建
随着髙职教育的进一步深化,企业用人条件的进一步提髙,要求髙职课程的建设进一步贴近企业的实际工作岗位,实现学生与就业岗位的零对接。因此基于企业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实践性课程体系建设是在必行。
1.构建以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性教学是髙职教育的生命线,髙职教育的重点之一是建设合理的课程体系,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提供良好的对接。在课程内容的确定上,确立为满足不同的目的而提供成本信息的思想,结合现代成本管理的需要,结合成本会计职业岗位进一步细分,课程以成本核箅和管理业务最复杂、最综合的制造企业为主,参照成本会计岗位的职业资格标准,按照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i十理念,将成本会计职业岗位进一步细分为一般会计、成本会计和会计主管等三个层次,确定三个层次的岗位基本职业能力分别为要素费用核箅能力、综合成本核算与分析能力、成本分析与控制能力,拓展职业能力分别为协助参与成本分析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和成本计划能力。在此基础上,确定三个岗位的具体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构建相应的课程能力标准,进而提炼、整合和序化教学内容。对成本会计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2. 构建完善成本会计实践教学方法。实践性教学是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可以亲身体会成本会计在不同行业中的操作与应用以及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
使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2.1适当运用案例教学。成本会计教学主要以制造业生产过程为例进行讲解,而学生对企业生产过程没有感性认识,因此以实际案例为教学资料让学生对制造业的生产过程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让学生身临其境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围绕教学案例,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推理,并在师生、同学间进行讨论和交流,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教师归纳总结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
2.2采用项目教学法。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螫合,模拟企业真实的成本核算岗位具体工作设置工作任务,使学生熟悉企业成本核箅岗位主要工作流程。针对制造业成本会计岗位工作过程,设计相对应的教学项目;对各项目内容的知识、能力、职业道德素质提出要求,融“教、学、做”为一体,在每项任务完成前,教师应对任务或训练的完成所必需的理论知识,作出必要的说明,课程组织既要体现学习性,也应体现成本会计岗位工作任务要求,使实践教学环节组织合理,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能够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
3. 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在课程体系结构上,突出实践教学,根据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目标,在教学计划其课时安排中提髙实训课时的比例,加大学生实训课时的力度。由于企业越来越重视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要改变传统教育模式下实践教学处于从屈地位的状况。构建科学合理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必须为学生构筑一个合理的实践能力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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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先是国家经济领先的先决条件。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做好科技工作是快速提升综合国力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各科研院所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都得到了迅速增长。把握住良好的发展机遇,使科研项目按照计划有力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成果,需要对科研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计划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
二、项目计划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往往采用“项目”的形式。而计划是实现工作目标的支持系统,在项目管理中,计划提供了实现项目目标的系统的线路图,将项目战略层面的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方法。在制定项目计划的过程中,需首先分析要达到的工作目标,判断现有的技术水平,找出影响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分析拥有的资源(人、机、料、法、环等),提出在项目周期内各层级的目标及实现的关键措施,并合理地预测、干预风险,最终实现项目目标。项目通过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将有限的时间和资源聚焦在项目进行的关键环节,降低管理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实现管理过程的协调和优化。可以将项目承担者的责任落到实处,使项目实施人员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方法。可以对项目的完成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反馈和追踪,对完成情况进行有依据的考核。
三、国内科研院所项目计划管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科技和创新的重视和加大投入,科研院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呈现两个特点:一是项目规模提升,研究内容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加;二是项目数量增加,形成了多项目并行、多任务交叉的情况。这种趋势下的项目计划管理过程也变得非常复杂。科研项目都要经历论证、方案、研制、评审、验收等一系列的管理过程,其研究过程有其不确定的特殊性,其计划管理方式也有别于一般的生产线管理,从制定计划、实施到考核都具有自身的特点。随着项目规模扩大,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也不仅限于单维度的研究工作进度管理,还必须伴随着过程中的经费、资源、成果等相关管理过程,形成覆盖全角度的项目管理框架。对于科研院所承担的多项目群,各项目类型、成熟度要求和经费规模迥异,如果平等对待,不采取分层分类的方法,必然导致计划任务冗繁,管理无法落到实处。另外,各项目研究过程都涉及单位人员、经费和物资配备之间的协调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计划安排和管理调配,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必然出现共享上的冲突,可能导致有些项目研究的进度滞后、研究过程出现偏差、项目之间共用物资的紧缺或浪费等一系列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情况发生。
四、科研项目计划管理方法的一些探讨
(一)建立适度的弹性计划管理机制
当前各科研院所一般按照项目的研制周期,在项目立项后进行方案评审时,提交项目按照年度为节点的研究工作进度表,这个进度会落实在项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中,成为客户及上级管理部门考核项目过程的依据。科研项目有别于生产任务,其过程带有不同程度的创新成分。创新带有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进行科研项目的企业必须做好风险分析和承担风险的准备。特别是一些偏重探索的科研项目,由于前期技术积累的不足,其研究过程常需要很大的创造性,进行数轮的反复迭代,调整方案,其过程呈现出一种明显的非线性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所制定的计划仅依据时间进度和里程碑节点的单一维度,缺乏必要的弹性,往往会与项目研究过程的实际运行产生矛盾,导致计划成为一纸空文甚至实际阻碍实际工作。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要形成一定的弹性机制。弹性计划管理要求在计划制定和执行中具有更大的预见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在项目的方案论证阶段,基于同方向同类型项目的研究经验和客观条件,对科研工作可能产生的反复性风险充分预测,计算试验工作的迭代周期,为其提供充足的时间储备,提高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展项目的阶段计划划分时,考虑滚动计划方法,采用“近细远粗”的原则。最近的一期计划为实施计划,后面的各期计划为预测计划。对于一个五年周期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制定研究工作最后一年的月度计划意义不大。近期的实施计划应尽量明确细致,以可能的最短时间段为单位,比如以周甚至日为单位,落实工作内容。预测计划则以月或半年为单位即可,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预测计划逐步转化为实施计划。科研项目的工作量和时间以及研究工作的条目并不线性相关,例如一个科研项目有10项研究内容,但是前三项研究内容的涉及项目的关键技术,需要用项目70%的时间和资源去攻关和突破。对于项目执行情况的考核,就不能采用简单的“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方式,而是在计划制定时将项目关键考核点设定在70%的位置,综合考量项目实际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进展做出客观的评价。
(二)实行分层分类的梯度计划管理方法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创新的重视和强调,科研院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也整体呈现出多渠道、多类型的特点。各个渠道、各种类型科研项目的针对目标和管理要求迥异。对于科研计划管理部门,以同一计划管理方式对所有项目进行管理,不但工作量巨大,且抓不住重点,易形成管理的盲点和误区。因此,对项目的分层分类的梯度管理很有必要。对项目分类的依据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项目来源,一般包括国家、省部、地方、与企业、高校合作;项目性质,一般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经费规模:一般分重大、重点、一般类。在制定项目计划时,要将以上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首先,计划的制定要根据项目来源,以满足不同上级/客户的输入为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基于研究院所定位的不同,项目性质相对重要、经费规模大的项目,应对计划进行多级分解。例如:一级计划面向单位管理层,考虑项目的总体阶段,以项目里程碑节点为标志。二级计划基于一级计划,面向项目组,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内容。三级计划面向操作现场,将工作内容分解到执行工序。计划分级层次不宜过多,每一层级应有明确的监督者和执行者,实现全局把控、利于协调、执行有据的目的。对于经费规模小、周期短、且探索性强的项目,则不宜过度分解,使用里程碑一级计划考核往往也可以满足要求。针对不同对象的差异化计划管理,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将更多的管理资源聚焦对单位发展有长远和重要意义的项目。
(三)形成自动对接的项目计划管理框架
目前国内的科研院所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单位基于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项目负责人的收入及岗位晋升与科研任务承担和完成情况直接相关。因此项目负责人会为自己的项目团队争取最大范围的资源来确保项目的实施,这一需求往往与单位有限的资源条件形成矛盾。项目计划管理不应仅局限于项目研究内容的管理,应当将项目研究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多方面资源进行统筹考虑,在计划中设置全面的接口,与单位的其它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对接,共同形成计划框架,把复杂的项目群有机地组织起来,保证单位一阶段承担的各项目均能实现任务目标。计划部门应通过质量体系文件等将计划形成机制,减少协调工作对项目负责人自身能动性的依赖,帮助计划工作的自主运转。在项目计划制定阶段,由人员调度、物资管理、设备管理、经费管理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和审核。在项目开始运行阶段,由计划部门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将项目人员、物资、设备、经费需求推送至各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分别制定独立的单类计划。再由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收集统筹各单类计划,形成针对项目群的计划群。由于各类资源的主管权利掌握在各归口部门,计划群建立过程中已基本预测和解决了各类资源内部的矛盾。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各归口部门的单类计划将分别独立运行,计划部门负责随时协调各类资源间的需求和变化。
(四)开展项目全周期的经费计划管理
随着政府对科研项目经费投入的加大,科研项目经费计划已成为项目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已从立法层面对项目的经费管理提出了要求,2008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要求不断加严,将严格的项目审计作为项目验收的前提。如何做好经费计划,管好用好项目经费,是项目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第一步,一般在论证阶段开始编制,在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阶段进行确定和批复。预算是项目经费审计的依据。科研项目负责人虽然擅长本领域的相关技术,但一般对财务制度和要求并不熟悉。因此要获得规范、合理的预算,需要形成在论证阶段由项目计划管理部门牵头,单位价格管理或财务部门参加,与项目组一起编制预算的机制,使预算符合国家各项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以及项目实际研究工作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以审计要求为准绳,开展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制定和管控。当前科研项目的经费都是一个复杂的数据群,各个科研院所已逐步利用高效的经费管理软件来进行经费计划的管理。不论何种类型的管理软件和手段,都应以实现以下功能为基本目标:依据批复的经费预算,逐笔审批经费的使用计划、记录经费的执行过程、统计分析经费的使用结果。对于国家财政类的项目,由于各阶段对经费执行率有明确的要求,应当在经费计划中强调经费的执行率目标,明确地将经费计划分解到每一笔支出明细、完成时间、执行操作人。可借助软件功能将这些信息形成看板,有利于计划管理部门对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预警和责任落实。
五、结论
当下我国科研与创新工作不断得到重视,科研院所项目管理的实际现状也随之变化,新问题持续涌现。实现有效的计划管理需要不断思考和完善具体策略与方法,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在计划管理中建立适度的弹性机制、分层分类、形成全面框架并重视经费管理,可使计划管理过程有活力、可操作、无盲点,有助于计划管理成为科研项目实现预期目标,取得丰富成果的重要保障与推力。
参考文献:
[1]刘东,杜占元.课题制:我国研究与开发组织管理模式的重要创新[J].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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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可以具体追求的法律责任,它包括丰富的法律内涵,除了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还包括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的法律责任,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塑造现代企业创新发展服务社会的灵魂。
1.企业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及其法律框架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或者公司作为一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其成立、运营、注销均受法律、法规制约或保护。以石油石化企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2];《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保障油气资源安全持续发展。享有一定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企业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是由许多法律法规构成的框架支撑的。
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基本概括为:为消费者提供满足需求的优质产品及其服务;谋取利润最大化并分配给股东;造福员工,并努力保持员工队伍和谐稳定;支付税赋,谋求公司长远发展发展。以上四个方面,其中每一个方面都是由许多法律来规范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在法律的范畴内决策、经营、管理、维权。
1.1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满足需求的优质产品及其服务所涉及的法律
企业要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优质产品及服务才能生存,这里有三个关键点:产品质量、服务水准、产品规模,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点。
2008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案件给全社会带来莫大的震惊,几乎葬送整个奶制品企业。究其原因,不仅仅违反《产品质量法》,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还触犯了《刑法》。该公司因此破产,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制售“三聚氰胺”的犯罪人员张某、耿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教训是极其惨痛的,该案所造成的危害短时间是难以挽回的。
1.2公司谋取利润最大化并分配给股东的法律框架
我国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制定许多法律,这其中有《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等;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等等,在这里不一一罗列。
上市公司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谋求利益最大化是其发展的原动力,利润回报每一个股东是不二选择。为践行这一社会责任,公司科学决策、有效利用人力资源,优化资源利用以及资本配置,严格按照国际上市公司的标准,认真作好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关联交易,改善投资者关系服务质量,也提高了企业的形象。
1.3企业造福员工,并努力保持员工队伍和谐稳定的法律依据
企业和员工是一种雇佣契约关系,企业为员工提供发展的平台,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和确保职工的工作与收入待遇,这不仅关系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等四部法律构成企业和员工的关系的法律依据。
为了应对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也是为了使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到实处,企业要多与员工沟通,多为员工着想,构建和谐融洽的劳资关系,形成共赢发展的模式。首先,必须承担起保护职工生命、健康和确保护工待遇的责任;其次,企业要遵纪守法,爱护企业的员工,搞好劳动保护,不断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和保证按时发放;第三,保障企业员受工教育培训的责任,以及员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培养公司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公司的每个员工在实际的日常行为中处处履行社会责任。如此,企业竞争力必将大幅度提升,其社会责任管理能力必然相应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与之成正比,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我国将完全有能力打造成功引领国际市场的发展企业。
1.4企业支付税赋,谋求公司长远发展的法律保障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调节社会经济监管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最根本的要素,一个企业只有依法纳税才能成为“负责任、受尊重”企业,才能更好地规划未来,法律才能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涉及的新型的法律责任
简言之,企业社会责任已非纯然的道德宣示,而是建立在一定法律支撑之上的正式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随着“全球契约”的提出和推广,企业不仅要对上述的传统的社会责任负责,而且还要尊重国际公认的商业道德、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国际准则,对安全环保、科学发展、发腐败负责,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建立一个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机制,从而给全球市场以人道的楷模。[3]
2.1企业的安全环保责任
对于国内一些大型的国际能源企业,要履行其社会责任就必须对员工的健康负责,对省会的稳定和谐负责,对环境的清洁绿色负责,确保提供的产品与服务都凝聚着安全、环保、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素。反之,将造成人道主义、环境等方面的灾难。如: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连续爆炸,造成松花江水质污染。入江口水样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随着污染物逐渐向松花江下游移动,这次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特别是黑龙江省省会、北方名城哈尔滨市,饮用水多年以来直接取自松花江,为避免污染的江水被市民饮用、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在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这在该市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此后,由于天气寒冷,污染物未能在江面冰冻前流入大海,造成极其严重的生态灾难,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近几年来,国际、国内海洋石油勘探屡次发生生态灾难,其破坏性短时间内都难以恢复。
HSE管理体系推广和改进,《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等法律约束,共同构成企业安全环保责任的内涵,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必须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发展,才能成为形象良好的受尊重的企业。
2.2科学发展责任
企业科学发展不仅利在当代,而且造福子孙。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这就更加凸显科学发展的意义。企业科学发展,必须做到低能耗、低污染,还要清洁生产、低碳或无碳能源开发、提高能源利用率以保障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企业科学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起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引导和保护作用:
①保障能源安全,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
②保护和促进努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科学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
③践行低碳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开发和利用,推进节能减排,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④拓展海外市场,为实现创新性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
2.3反腐败责任
企业界应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勒索和贿赂。这成为现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企业发展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企业外在形象的好坏与此密切相连。2011年,某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领导天价茅台酒事件导致全社会舆论哗然,造成很坏的影响。所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只有廉洁的企业才能成为“受尊敬”的企业。
3.企业传统社会责任与新型社会责任的关系
企业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长期发展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是企业实现自身竞争力的前提,新型社会责任是企业新的更高的追求,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升华。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提高,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不断进步。我国的企业既要认真实现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又要追求和创造企业新型的社会责任,才能发展成为有绝对竞争力的企业,
4.结 论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律、伦理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目标,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伦理责任是除经济、法律责任之外的受社会伦理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概括的讲就是企业传统的社会责任以及新型的社会责任。
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就必须在经营活动中对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和应尽的道德义务,不得虐待员工、破坏环境、贪污、欺诈、牟取暴利,同时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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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导作用
科技创新是在经济的发展中得以兴起和发达的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要可持续,不仅需要增长点,这个在科技创新过程可以解决,还要考虑其与资源之间的关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成本,尤其是自然资源,特别是那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使用,直接影响着我们生存的环境。如何整合科技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政府要着力发展的科技创新战略,面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各种实际,政府如何摆正并引导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供科技创新机制建设与环境建设,是政府引导作用的关键点之一。在科技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科技创新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有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特有的“依附性”面对科学技术引进过程中的资本陷阱与科技创新陷阱等问题,政府的引导作用更加突显。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科技创新的引用、模仿与学习是需要过程和时间的,而如果科技创新过程不能及时赶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就会陷入技术引进的误区和恶性循环中,致使科技创新过程被动且受限,自主性差、依赖性强。因此,政府必须从宏观上对这种不良发展态势及时的预测、防范、控制,并通过适当的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使科技创新朝向有利方面推进,保证经济发展不偏离轨道。
2支持作用
我国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作用体现为其积极提供各种科技创新资源,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以香港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为例,香港政府的研发开支比例从2005年的44%到2008年的48%不断的增大。分析香港政府创新资金的投放情况可以发现,其投入去向主要是创新应用研究。为推动工业界的科技发展,用2.5亿设立香港工业科技中心,注资2.7亿和7.5亿设立工业支持基金和应用研究基金;拨款50亿,设立创新及科技基金,以资助中小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应用研究;从1998年起10年内投资20亿,成立专注“中游”研究的应用科技研究院。同时对于资助资金的管理,香港政府有其独特的企业化管理方式,保证各项资金能有效运作,并及时到达所需企业,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给企业的创新带来实际的帮助。②可见,香港政府的支持对科技创新的发展进到了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推动作用
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除了对市场经济过程中科技创新方向上的指引,以及各种资金、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外,还体现为将科技创新上升为新的高度,使其与社会文化、政治、教育等因素结合起来,使人们对科技创新的认识形成一种习惯,从而建立一种科技创新的文明。一旦这种文明由政府导向发展为社会自发导向,我们的科技创新也就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不仅在一定意义上摆脱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风险,而且会朝人类真正的需求寻求科技创新的正能量。政府在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需要着重考虑两项内容:①政府应该不断推出大型的科技发展计划,促进政府、企业、大学等系统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日本之所以在战后很短的时间里取得了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骄人成绩,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日本政府十分重视“产、官、学”协作。美国联邦政府也十分重视各实体之间的互动;②提高科技原始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提高原始创新能力意义重大。一方面其可以减少科学技术引进过程中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性,更多实现科技创新自主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将原始创新与民族产业创新结合起来,以实现民族产业的创新发展,同时提高我国的民族创新文明建设。
发挥我国政府在科技创新中作用的举措
1整合科技创新的价值观
我国政府加强科技创新价值观的建设至关重要,尤其是科技创新理念的输入。其实,真正成熟的科技创新环境中,也许并不是所有人都可能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或者参与者,但所有人一定都有科技创新的理念,并对其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尽管不同的群体对科技创新理念受用和认知的点不同,致使科技创新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应该趋于一致。这种一致性需要政府在宏观上给予调整和控制。换句话说,政府有责任使公民对科技创新理念有较为科学并正向的认知,并能真正地带入到日常生活中去,从而引导主流的科技创新价值观的走向。对科技创新理念的认识和积累仅仅是科技创新价值观的一部分,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相对于那些发达国家而言,我们的科技创新价值观更为欠缺的是国家人文力量在科技创新中的注入。只有将地域性人文力量渗透到科技创新理念中,才能进一步发展科技创新文明。
2优化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
资金方面。近几年,我国科技创新活动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呈逐年递增之势,而且基本上每年政府在科技创新上的投入经费是比较均衡的,增加的比例也没有过大的浮动,走势平稳。可见,我国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已渐化成为一种常态。资金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管理问题。每年国家都会拿出固定的经费鼓励科技创新,设立很多奖项、各种基金和计划帮助企业等技术主体创新等。政府对资金的管理要注意的问题是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上要保证公平透明。对资金申请使用的主体要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在信息全面、公开透明、真实可靠等条件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知识产权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的有效机制,它赋予创新者对其创新成果的一定时期的排他的占有权,能较好地克服科技创新的外部性,维护创新者的利益,是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为培育企业科技创新主体,政府的重要工作是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依法获取知识产权。
法律方面。我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还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科技的发展,有的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点。因此,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应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法律制定和完善。借鉴发达国家创新方面的法律,我国政府应该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分3个层次:第一层是基础性立法、包括宪法、科技一般立法、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发明奖励立法等;第二层是高科技领域直接相关立法,随着新技术革命不断深入,国家应该制订与原子能、计算机、生物工程方面的立法;第三层是与高科技领域相关的立法,如税法、合同法等。
3促进科技创新的效益循环
科技含量的分布。在我国,科技成果的占有率普遍集中于政府的科研机构和各高校的学术机构,尤其是战略意义重大的高科技成果和民生方面的科技创新,基本上由政府和大学充当创新主体的角色。而相对于企业自主地科技创新活动,在我国还相对较为落后。而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自主性及成果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其专门有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对于科技创新活动而言,最基本、最原始、最真实有效的创新需求信息直接来源于企业,因此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并加强企业创新中高科技成果的研发含量是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之一。
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对于科技创新成果要进行一定的技术评估,以区分其科技含量的高低及创新成分的多少。在评价体系中,首先要搭建有效地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平台公布的信息,组织不同的主体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评价进行分类,并给出评价标准、评价基点、评价结果。从而使产品创新的评价机制更加公平合理。此外,对科技创新产品可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技术标准和创新要求且通过资质审核的科技创新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应该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4明晰我国本土科技创新的重点
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政府应该关心和保护对民族科技创新成果的开发和应用。民族产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的优势在于:①民族产业的科技创新战略有利于民族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特定的受益群体;②民族产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比较容易集中、形成专门的民族产业链;③民族产业创新战略是国家软实力构建的重要组成,意义重大、不可或缺;第四,民族产业创新活动可以减少科技创新活动对发达国家技术创新的“依附性”,提升我国科技发展的原始创新能力。因此,加大对民族产品的科技创新并加强其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我国政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本土化需要。此外,对于其他特殊行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政府在提供的政策环境方面可以适当的给予照顾和调整,以实现特殊局部利益的优先性。当然,这种优先性要与国家整体利益与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5构建科技产业化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