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全球环境治理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一)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全球治理理论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综合体系。大多数学者认为,全球治理最初成为学术术语来自詹姆斯・罗西瑙的《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罗西瑙从全球高度出发,将全球治理用于分析全球生活,全球变革,全球迁移。强调从多个方向观察,摒弃传统的片面的思考方式,将一体化和碎片化方式有效结合。以布莱尔、施罗德、若斯潘等人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则明确提出了“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的理念。
(二)全球治理理论的发展。全球治理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治理理论从经济领域拓展到政治等领域。标志性事件是1989年世界银行本年的年度报告把治理一词从企业管理层面提升到国家管理层面,使治理一词突破了经济学的范畴。典型表现在为,在应对某些国家的政府出现的空心化问题上,用治理这个视角来解析并提出解决方式,使得治理向公共管理的领域迈进,并最终对国家的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治理理论从国内公共问题扩展到国际公共问题。美苏冷战结束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全球性问题的产生,民族国家的公共管理开始面临走向全球公共管理的新要求。对全球化及其全球问题深入思考的结果,促成了对全球治理规范的建构。在这一大背景下,全球治理研究蓬勃兴起。其中90年代中期以后,治理应用于全球事务,而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将全球治理的理论渗透到环境事务领域。
第三,治理主体不断拓展。随着全球治理理论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其理论的主体也在不断的扩大。起初,是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作为全球治理的理论主体的。但是,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方面,国家的缺陷暴露得一览无遗。21世纪初,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公司在全球化进程中影响力不断加大,跨国公司成为全球治理理论的又一重要主体。同时,跨国公司中的经营者、高级技术人员等个人也最大限度地为增加共同利益而努力这一事耍,使得公民个人特别是精英也成为了全球治理理论的主体之一。
二、全球环境治理主体的研究现状
(一)全球环境治理的研究。环境问题的高渗透性,使得各个学科都对其极为关注。不少著作中大量的描写都显示对环境问题的担忧,希望能够引起人类的重视,环境治理已刻不容缓。其中包括芭芭拉・沃德的《只有一个地球》,亨利・戴维・梭罗所写的《瓦尔登湖》,蕾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等。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编写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希望人类积极反思,对于环境这个重要问题引起极大关注。罗马俱乐部编写了《增长的极限》,将全球问题的研究概括为五个方面,并称其为“人类困境研究”。
(二)全球环境治理主体的研究。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是研究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中这样描述,“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等――制定(或不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而且意味着所有其他组织和压力团体――从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产生影响的目标和对象”。《全球环境:机构、法律和政策》一书中指出国家、政府问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社会是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罗琳・埃利奥特的《环境的全球政治》中也对这几类治理主体持认同意见。国内的学者也有不少撰文研究这个问题。
三、全球治理理论引发全球环境治理主体的新发展
当前环境问题主要分为十个方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的破坏、是土地荒漠化、废物质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面积锐减、水资源枯竭、海洋污染、核污染、噪音污染。
(一)全球治理理论促进全球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环境问题多数是起源于某一国或者某一地区,最初只对该国或者该地区产生危害及影响。针对这种国内问题,中央政府一般在考虑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会施以积极手段进行治理,甚至不惜牺牲局部利益为代价。迄今为止,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国际上仍然主要是以国家为单位来参与国际行动,应对国际问题。然而在全球治理理论下,当前国家在参与全球治理进程中,已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自身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一是在观念上,国家在强调国家特殊性的前提下,也看到了国家共有的一面。纵观国际社会中国家的举措,国家在应对国际社会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时,大多均尊重国际惯例,接受绝大多数国家共同默认的观念,重视当前反映人类政治的进步要求。
二是在制度上,不少国家已积极将本国国内的制度及法律与国际的制度与法律相互调适,改善或摒弃那些仅符合自身国家利益,而与人类共同利益背道而驰的法律法规。
三是在利益的认知上,国家不再单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而是将本国人民利益与各国人民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联系起来,以理性、共赢的理念参与到全球环境治理中。
(二)全球治理理论壮大全球环境治理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使得处于环境领域中的非政府组织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获得了极大增长,除规模和影响均很大的全球性环境非政府组织,例如世界保护联盟、世界自然基金、绿色和平组织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以外,还出现治理和保护环境运动、大学、专业机构以及政策部门环境专业和项目。当前,环境非政府组织中有着不少组织良好、沟通良好的大的跨国非政府组织。可以说,这是全球治理理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获得的新发展,也是国际环境治理中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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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in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Its Implications on the World and China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篇3
关键词 :生态型政府;内涵定位;广义上世纪70 年代以来,由于环境问题的弥散性,环境因素已成为关涉和平、发展与安全的新变量,生态环境治理被逐步纳入政府管理重点范畴。在此背景下,南京农业大学黄爱宝教授在《南京社会科学》2006 年第1 期上发表的《“生态型政府”初探》一文,从内涵定位与基本特征两个方面提出并阐述了“生态型政府”新理念。以谋求“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建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令人甚感鼓舞。但笔者认为,在支持这一新理念的同时,却仍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所支持者,把生态问题纳入政府重点治理范畴乃全球环境治理大势所趋;所商榷者,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定位则不应限于狭义。
一、大趋势: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参与
关于全球环境治理,学界目前尚无明确一致的界定。但根据联合国1992 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文件,可以认为,所谓全球环境治理,主要是国际社会通过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经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就是全球环境治理机制。
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国家(主要指各国政府)是最为重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体,各国通过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来影响全球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在作用渠道上,在涉及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退化与沙漠化防治、危险废弃物处理、污染防治、水域保护、资源能源开发与利用等较为广泛的议题领域,各国通过双边、多边对话以及全球环境会议,形成相应的合作体制,签署国际公约,以促进各国及全球环境问题的共同解决。
在原则规范方面,国家环境主权原则、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同时,各类涉及环境发展问题的国际法律规范也已通过国际公约或会议宣言得到阐明,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等。
在操控方式上,主要包括环境立法、经济措施、政策调控、资金援助、技术转让、建构信息知识网络、监督评价等,都已在环境治理中得到应用。
在全球环境治理大趋势下,一方面,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纷纷制定相应的国内环境规划。通过国内环境立法,在政治决策与社会发展中贯彻环保理念,比如“环境友好”概念以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生态社区等新理念的相继提出等。另一方面,一大批环保NGO在民间社会自发成立,包括绿色和平组织、地球之友国际等,他们通过发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如呼吁、示威游行等)的环境运动,既推动了生态环境理论层面的思考,又促进了国内环境治理进程。
中国作为大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采取多种参与方式,包括参加国际环境发展会议或论坛,出席有关国际公约缔约方大会,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环境发展条约、协议、修正案,参与国际环境治理项目合作,主办大规模高等级的环境发展问题国际会议或论坛。因此,从全球环境治理背景看,把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政府治理重点范畴已是大势所趋。
二、内涵定位:从狭义浅生态到广义深生态
对“生态”一词的内涵界定,就目前研究而言,在范畴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层次上有深生态与浅生态之别。狭义界定主要指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广义界定则指任一主体与周围环境趋向生态化的动态平衡与综合协调的哲学思维。浅生态侧重于对环境问题的技术性解决,深生态则倾向于对自然内在道德价值的思考,进而主张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生态化。黄爱宝教授把生态型政府中的“生态”内涵定位于狭义的浅生态,即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那么,“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就是指“致力于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的政府,或者说是以保护与恢复自然生态平衡为根本目标与基本职能的政府”。
狭义的浅生态定位本身并非错误,可能有利于突出对自然环境的纯粹保护议题。但从深生态哲学、生态政治乃至系统论的角度来说,狭义的浅生态定位并不一定有利于环境治理的实践进程。
从深生态哲学角度分析,深生态哲学的生态主义思考与我们平常所讨论的环境主义思考有所区别。一般的环境主义仅“主张一种对环境难题的管理性方法,确信它们可以在不需要根本改变目前的价值或生产与生活方式的情况下得以解决”。而生态主义则认为:“要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使人满足的生存方式,必须以我们与非人自然界的关系,我们的社会与政治活模式的深刻改变为前提。”明确“人以自然而存在,自然以人而存在”的一体共生、内在统一关系,从而“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系统科学方法论,针对人类面临的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危机状态为主的各种危及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寻求战略层次的根本性、长远性解决”。否则,生态环境危机将在既有的政治与社会生活模式下重复发生,人类社会就将处于循环往复的生存危机之中。
从生态政治角度观察,生态政治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思维,以系统论为认知方法,以综合协调与动态平衡为理论内涵,从而成为把政治、社会与自然视为三位一体化、紧密联结的有机系统。要求实现政治与社会的生态化,不仅力求政治体系内的协调与平衡,更谋求政治体系外政治、社会、经济、自然之间的共生共荣。在“强调社会民主、政治民主和权力分散,追求公民不分种族和性别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主张建立一种“符合生态的分散化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模式”。因此,或许可以通过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生态社区等概念往上推延。那么,一种环境友好型政府进一步说是一种“生态政府”的理念呼之欲出。即:政府不仅是对生态环境问题保持高度关注与关怀的政府,而且应当是贯彻生态原则——协调、平衡、多元化、开放性、兼容性、非集中化的政府。如此,则可以首先从行动理念上缩小甚至避免单方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所造成的局限,扩大并深化全方位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成果。
从目前环境治理实践看,单纯以环境技术方法推进环境治理进程并不能取得较大成效。无论政府还是社会都已普遍认识到,环境治理是一项浩大长远的系统工程,必须在环境与发展、环境与社会之间综合协调。
因此,生态型政府的“生态”内涵,如果定位于广义的深生态层面,则更为恰当。尤其在新世纪初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型乃至政治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处于大力推进“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之中,在公民社会尚未充分发育,仍然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情况下,面向未来应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仍然应该是值得学界与社会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就全球范围而言,21世纪将明显是一个“治理”的世纪,而治理的内涵即多元互动协调。定位于广义深生态内涵的“生态型政府”理念或可作为一种有益于新探索的新启示。因为,只有具备生态思维的政府,才能引领出一个具备生态思维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黄爱宝“. 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2] 黄爱宝“. 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3]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M].郇庆治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2.
篇4
1自然资源是环境差别待遇产生的法律基础
1.1自然资源的确立
广大南方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发现其国内经济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将其归结为当时的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严重不平等,因此开始了以争取自然源永久为起点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自然资源虽然1952年联大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这一决议开始将资源问题与联系起来。1962年联大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宣言》中正式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有的学者认为,1945年后发展起来的自然资源永久原则,主要是新独立国家对于自己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资源被外国人所有的反应。①
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永久属于的固有内容,而且有的学者也认为一旦某种资源,例如森林资源,落入到了国家排他性范畴之内,国际法对它的使用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而对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强调,被认为是暗示在大部分情况下,对于自然资源的限制都需要有关当事国的同意。②自然资源在国际法中的确立,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确保自己对其境内资源的完全管辖权,从而排除殖民期间境外企业对自身的经济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想据此来发展国家经济,缩小贫富差距。这一权利的确立也成为发展中国家主张差别待遇的法律基础。
1.2自然资源与差别待遇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国际环境法在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过程中,造成的国际社会“分界而治”确实对国际环境法的有效实施造成了障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致力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坚持成为了国际环境法需要首先处理的问题。一国选择怎样的资源利用方式,选择是否参加国际环境条约以及在参加后在其国内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更具体的规则,完全是一国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一权利也被众多的国际文件所确认。这一权利的确立是在南方国家主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确立的,但随后就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要求国际环境法给予其差别待遇的重要砝码,从而促进了差别待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兴起。
自然资源虽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起点,但这一运动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且这一运动也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衰落。自然资源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发展的重要权利,其目的就是通过确立自然资源,在国际经济领域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的地位,促进其经济发展。而当环境问题被提上联合国议程,摆在了发展中国家面前时,这一权利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主张差别待遇的合理依据,李春林教授也认为“自然资源永久原则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所取得的最大的成果,它本身就构成发展中国家随后争取国际环境差别待遇的依据”。①自然资源是国际法站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的,而环境差别待遇就是承认并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维护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因此二者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一致性。
2差别待遇引导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
2.1国家同意在国际环境法中仍然适用
迄今为止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石,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就否定或取消国家存在的合理性。②如果发达国家妄图借助环境保护向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压力,想要凭借强大的经济地位,迫使发展中国家参加国际环境条约,或者不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同意就使国际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生效。这其实是在推崇一种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环境霸权”,“普遍同意才可创设普遍适用的规制”③,所以国际环境法必须在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上争取国家的普遍同意。
国际环境领域存在“人类共同利益”的特殊性,并不能使其像“强行法”或者“习惯法”那样可以不经国家同意就对国际社会成员生效。国际环境规则可以共同协商,不能由霸权主导。发达国家不止一次的妄图通过弱化来干涉发展中国家的,每当国际法中出现新的议题,其主导制定的规则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才可以获得通过时,发达国家就会出现弱化的声音,因为发展中国家基于其发展利益的考量可能不会同意这类规则。由于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国际法仍然处在国家的掌控之中④,国际环境法也不例外,国际环境法规则仍然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尤其是在8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其应当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而不是仅仅同意并遵守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规则。如果只是根据环境系“人类共同利益”来排除国家同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来制定国际环境法是不符合现实的。
国家同意原则源于国家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建立在国家平等的基础之上,完全依靠国家间的同意来实现。⑤既然通过直接否定发展中国家的来实现国际环境立法是不现实的,那么通过在国际环境法中嵌入差别待遇这一制度,国际环境条约便可以更大程度上争取到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使全球环境治理变得有可能。
2.2差别待遇获得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参与
在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就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待,从而使处于经济不利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愿意参加到同一的国际环境合作安排中来。这样表面上可以缓解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经济成本,又可以满足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全球环境治理中来的要求。更进一步来看,差别待遇解决了国家基于所产生的国家同意对于国际环境法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目标的阻碍。因为差别待遇作为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制度,承认了两个方面的现实;一,发展中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比环境保护更为迫切;二,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应当进行环境保护,但是发达国家对这一要求更为迫切。基于这两个现实问题,发达国家就需要在国际环境谈判中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以获得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同意来满足其环境需求。
其实国际环境法也就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分的格局下展开的,发达国家强调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强调经济发展。因此,差别待遇就被国际环境协议使用以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平衡这两种现实需求。国际环境法中不存在像欧共体那样的能力可以通过特定的多数决定而在环境问题上为各成员国立法,而只能通过所有当事方的支持而前行。①由此看出,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的意愿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非常重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意愿是必要的。差别待遇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国际环境条约承担环境义务的时候享有一定的优待,而其享有这种优待的代价就是其要严格国际环境条约的规定在国内实行相关环境政策。这就是用这一定的优待获得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支持。差别待遇就作为一种制度调和了“人类共同利益”与观念造成国际社会“分界而治”矛盾,使得为了保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环境法可以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3国际环境法通过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环境合作
3.1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行
平等国际法主体之间存在法律能力差异从一开始就被国际法环境文件所承认与肯定。②《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原则4指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的不同,暗含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能力的不同。而1992年《里约宣言》提出在国际环境领域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而所谓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全球伙伴关系”其实就是在正视国家之间能力差异这一问题。因此,全球环境治理处于一个这样的状态,一方面全球环境是一个整体,世界各国,不论大小、贫富、种族、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③另一方面,同为实体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等方面却存在着深刻的差异,此类差异使得它们根本无法从不同的物质空间进入到同一制度平台之上。④环境的整体性要求全球环境治理必须进行全球环境合作,而发展中国家在生态资源中的重要地位就更加使得全球环境治理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想要将还在致力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拉入环境保护这一舞台,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影响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法律能力差异,而差别待遇可以填补这种差异。
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应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明显有着资金和技术不足的缺陷,如果让其满足发达国家现阶段对环境的诉求,与发达国家一道进行全球环境治理是不现实也不公平的。在国际环境法中融入差别待遇,针对不同的国家制定不同的标准即符合了环境正义也激励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积极性,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全球环境合作的最大障碍――法律能力差异。
3.2差别待遇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国际环境合作
在国际环境法中,全球环境治理对于国际合作的要求是基于环境的整体性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现实的法律能力差异,而这种法律能力差异的现实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积极性不高,并且不愿意牺牲国内经济发展的条件而去满足发达国家对于环境的迫切要求。为了在国际环境领域进行有效的国际环境合作,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就需要差别待遇作为一种制度工具来促成搭建这一合作平台,从而使存在法律能力差异的国家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国际环境作。
差别待遇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稳定的合作条件。如果将国际合作假设为一个联盟,当一个国家在选择是否加入这一联盟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其福利最大化问题。所以当国际环境合作对于所有国家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和稳定的时候,这个时候国家是愿意参与到国际环境合作中来的。环境是公共物品,也就存在着外部性问题,一个国家利用了另外一个国家的费用或者效益而没有支付补偿就存在国际外部性。这就是国际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任何一国的资源的使用都会给全球环境造成影响。基于一种利益分析,每个国家都希望其他国家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从而可以在其他国家提供额公共产品基础上“搭便车”,于是在这种选择下公共产品趋于减少,环境也将会变得更糟。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想着“搭便车”,在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一些面对恶劣环境濒临灭绝的小岛国家基于其利益考量,总会想要对于公共产品做出一定的贡献,但发展中国家却欠缺这一意愿,那么在一个完全一致的规则前面发展中国家就不会选择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做出贡献。
财富可以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如果一个国家非常贫困,那么他不会为国际环境做出任何贡献,但是一国的收入分配的增长可能使得一个原来对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没有任何贡献的国家开始有所改变。在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讲,国际环境法如果要使得发展中国家加入到这一合作平台,就要解决发展中国家收入增长问题,或者说通过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对全球环境治理有所贡献。
差别待遇本身就是财富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机制。国际环境合作又被视为是一中负担分配性的合作,因此,通过资源转移,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中国家负担得以减轻,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财富的增长。发达国家通过在国际环境公约中同创建国际机制来管理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转移,以使国际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全球环境基金主要任务就是提供资金以弥补发展中国家因采取履行环境义务的措施而逐步增加的成本。这一基金被库里特认为是促进了伙伴关系的发展。①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考虑,融入差别待遇的国际环境法可以减轻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理预期成本,从而促成国际环境合作。
4总结
对于我国而言,尤其是在经济增长开始放缓的背景下,在进行国际环境谈判中应当积极争取差别待遇,尤其是在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气候领域谈判。差别待遇根植于国家之间的能力差异这一现实,并旨在填补这种现实带来的合作困境。在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的要求的同时,其自身作为国际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本身也符合国际环境法对于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要求,这一点已经在全球臭氧层治理过程中得到证明。差别待遇尊重国家中的国家同意要素,且不损及治理环境的目标,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环境合作,这就是其在国际环境法中兴起并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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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思想的价值在于它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启发了人们对环境与社会、社会与环境关系,和环境社会学相关问题的思考。
思考之一,环境问题是工业化、城市化有所发展、但发展又不充分的产物。决策者在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考虑工业化、城市化对环境的影响,必须做好优化经济结构、完善工业布局、妥善处理人口分布与资源配置关系的文章,相关部门在实施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把环境保护作为硬任务和刚性指标。工业化、城市化既能破坏环境,也能美化环境。环境问题既可因工业化、城市化而产生,也可因工业化、城市化消除。
思考之二,环境问题既是生态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对环境问题不能只作生态学分析,还应作社会学研究。为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路径,必须将其纳入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中考量,不能就环境问题谈环境问题。就环境问题谈环境问题无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路径,必须强化环境保护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并重的意识,不能以牺牲环境来获得经济与社会发展。以牺牲环境来获得经济与社会发展得不偿失。
思考之三,人口增长、技术失控、生产过剩、消费无度是环境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发展观念不正确。发展观念不正确使得政府在作管理决策、企业在作经营决策时很少考虑环境因素,很少考虑这一决策的执行会对环境造成怎样的影响。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再次发生,政府和企业在作相关决策时,必须改变观念,必须考虑这一决策及其执行对环境有无影响,有多大影响。
思考之四,消除环境危机须扎扎实实地开展多方面的工作。须袪除“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确立并践行道法自然、敬畏自然、善待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须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间推动的环境保护、环境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和民间在这方面的作用。须克服以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为表现的市场失灵和以追求经济增长尤其是GDP的增长,忽视环境保护和治理为表现的政府失灵。须在各个方面,尤其是资金、技术方面开展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
思考之五,环境社会学研究不能孤立进行,它需要借鉴其它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成果,需要与其它学科合作。只有借鉴其它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成果,环境社会学才能在不断追求人类生存环境的理想状态中树立自己的学科形象,实现自身的价值。只有与其它学科合作,环境社会学才能更充分发挥自己在环境保护、环境治理中的立言献策作用。
思考之六,环境社会学者在促进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国家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官产学环保联动机制的建立方面大有可为。环境社会学家通过对环境问题发生机理、机制的分析和环境问题解决思路、对策的探讨;通过对环境保护必要性、重要性的论述和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嬴理念的倡导;通过对所在社区、所在城市、所在国家环境运动的参与和国际环境运动的介入,为唤起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为消除经济增长投下的环境阴影,为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贡献自已的力量。
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思想的价值除体现在它能启发人们对环境与社会、社会与环境关系的思考外,还体现在它为人们提供了一条了解环境社会学的线索,为人们开启了一扇审视环境问题的窗子,为人们搭建了一个预测环境社会学前景的平台。循着它提供的线索探究下去,人们知道环境社会学是一门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环境问题的科学,一门将结论建立在实证分析、细节分析基础之上的科学,一门有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的科学。透过它开启的窗子,人们看到了环境破坏的严重性、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和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环境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登上它搭建的平台,人们看到环境社会学以其对人类生存状况的深层忧虑、对环境危机的深刻反省、对消除环境危机的执着追求显示出自身的魅力。有魁力就有生命力,有生命力就有环境社会学的美好前景。
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思想的局限
饭岛伸子的环境社会学思想深化、升华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给人们处理环境问题以理论和方法的指导。我们在肯定这一点的同时,也应清楚地看到它的某些局限。她承认环境问题产生于不当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没有认识到不当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是环境问题的历史性、体制性根源。环境问题的历史性、体制性根源是发展理念不正确、发展模式不合理。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改变唯经济增长的发展理念、必须改变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她看到了经济全球化的作用和产业大转移的趋势,看到了“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大规模开发和工业建设的过程,也是发展中国家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遭到损害,土著民族的原有生活方式遭受彻底破坏的过程。”但没有看到发达国家正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产业大转移的幌子下将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转移到欠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从欠发达国家拿走的是“干净”的产品和巨额利润,留下的却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发达国家留下的废水、废气、废渣加剧了欠发达国家的环境危机。欠发达国家在承受因自身发展而导致的环境之痛的同时还要承受发达国家转嫁的环境灾难。
她看到了城市市民对城市环境状况的不满,但没有看到即便环境状况再遭糕人们也不会轻易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放弃赖以为生并己经习惯了的城市生活方式,放弃与之相关的工业技术。人们可以治理城市环境,可以改变城市环境。不如人意的城市环境不应成为人们反对城市、反对与城市建设、城市生活有直接关系的工业技术的理由。她强调调整经济结构、尤其是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对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的意义,但没认识到环境保护、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除了要调整经济结构外,还应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环境污染源的控制工作。
她强调零增长、缓慢增长对维护生态平衡的意义,但没有认识到面对不可逆转的增长趋势和难以抑制的发展冲动,不是迫于无奈,没有哪一个国家会为保护环境而刻意减缓发展速度。发达国家不会,欠发达国家更不会。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繁荣不对,借口保护自然环境而不发展经济也不对。正确的做法是在发展经济时注重对环保的保护,在保护环境时注重经济的发展。她强调政府、非政府组织负有帮助民众摆脱环境灾难的责任,但没有提出为履行责任政府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非政府组织应实施哪些具体方案。因沒提出具体措施和具体方案,帮助民众摆脱环境灾难不免陷入空谈。
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思想的局限既与环境社会学学科现状有关,又与其学术旨趣、价值取向有关。就学科现状而言,由于环境社会学产生较晚,学界对它的研究还处在初始阶段。很多基础性问题还没完全理清。就学术旨趣、价值取向而言,饭岛伸子重视环境社会学对象、方法环境问题现状和民间环保运动类型的研究,不太重视环境社会学功能、环境问题趋向和政府环境治理政策及效果分析。饭岛伸子研究环境社会学所依据和利用的文献资料大多来自欧美,欧美学者的价值观对其环境社会学思想的形成与演变无疑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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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环境政治所面临的问题
在如何 处理或解决全球环境议题时,各国都面临如下困境:任何国家均无法单凭一己之力解决问题。但很少国家会愿意付出维护其他国家利益的代价,大多数会抱着搭便车 (freerider)的心态 ,希望在不付出的情况下从其他国家的行动中获益。这样,在国际竞争压力下,现实主义所认 为 的国家本质将 明显浮 现。国家 的 目的不仅在于最大化自己的绝对利益 ,同时也确保自己在国际体系中的相对有利地位 ,即获得相对利益 。换言之,若要某 国接 受一项对其国家权力和经济发展不利的环保合作计划,将是极其困难的。 此外 ,由于全球环境 问题议题牵涉层面 的广泛 、管辖权 范 围的跨 国化使得国家内部利益 与 国际利益 交换 的难度 提高 ,国内层次与国际层 次协同行动的机会更加渺茫 。
全球环境政治的基本 逻辑 围绕在集体 行动 (collectiveaction)的概 念 ,并 由此衍生 出关于相对艴 对所得、国际制度 的角色、权力中心观、和多样行为者(如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对于合作可能性影响的争论。
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以下简称新自由主义)可说是目前国际关系理论的两大主流,现今关于全球环境政治的分析架构也多源于两者。大体而言,前者偏重国际结构的决定作用,主张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因担心遭他国欺骗而危及自身安全,对于国际合作持较为消极的态度;后者则偏重国际体系内成员互动的过程,认为只要有明确的利益,在国际制度的帮助,国际合作是可以形成的,且最终可以带来互利的局面 。
二、新现实主义的视角
(一)关于国际合作(集体行动)的观点
1.国际体系结构对国际合作的决定作用: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对外行为主要受国际体系结构层次所决定,而国家和国内政治,决策者层次均非重要的决定因素。国际体系主要包含国际结构 和国家单位两部分,而国际结构是由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和能力分配所构成,其中真正决定国际结构的是国家间能力的分配,而国家对外行为则是由国家结构决定的。在此情况下,国际合作将很难实现,即使发生合作行为,亦很难维持长久。对于全球环境问题 ,必要的国家合作是不可缺的,新现实主义者对于这种合作的认识 是基于国家的理性考虑的,这种合作大多受到国际权力分配的制约和霸权国家的支配。
2.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 :霸权稳定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的建立与霸权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国际强权建立霸权后,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将随着权力的大小作不同等级的排列,国际权力分配会形成结构化,霸权国会根据国家利益、意识型态、国家权力等因素,来设立国际制度和机制,有效的维护霸权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安全合作与经济发展,这就是吉尔平所认为的”霸权稳定论”。国际制度对于国家行为来说仅具边际效用(marginaleffect)而已。国际制度并未改变国家追求利益的权力主导型态 。
但新现实主义者并未完全否定国际制度的价值,其承认国际制度对于国际关系的运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功能角色,如果国际制度不存在,所有国家的利益都会受损 。
简言之,国际制度基本上只是国际权力分配状态的反映,是强权国家利益和权力的反应,对于国家行为不具有独立的影响作用,和国际和平合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对全球环境政治的认识
现实主义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为了生存,千方百计的追求权力和相对利益,各国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对对方的行为做出最坏的打算,并且国际体系中文化、政治、及经济的异质性,此外,国际间缺乏制度,也无法稳定期望、防止背叛和搭便车、及鼓励与扩大国内对于国际合作欲求这些都是国际合作中的阻碍因素。新现实主义者认为的这种割裂的国家体系在面临全球环境危机时显得是多么的不合时宜,而正是这种国家体系与生态相互依存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全球环境政治面临的问题:集体行动的困境。于是在国际社会中,无政府和冲突是常态,有规律和合作则是例外。
依新现实主义者的看法,当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时,各国基于理性自利的考虑,主要会关注国际问的权力分配,并且担心自我努力的成果可能被别人搭便车,导致相对利益的损失,故较为排斥国际间的共同合作,且就算存在国际合作活动及相关国际制度,其也大多受到国际权力分配的宰制和霸权国家的支配。对于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的合作持比较悲观的看法。
霸权国家为增强霸权的国际领导地位,并提供国际社会的稳定运作必须提供公共物品,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所建立的一系列国际制度和机制反应国际权力结构和霸权的利益,霸权国从中获取安全、政治、和经济等利益,以确保相对获利的优势,维持国际主导地位。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制度和机制不过是霸权 国的权力和利益的反映。
但是新现实主义者关于相对利益、霸权稳定和单一国家行为体的认识,及其由此而得出其阻碍合作的观点,是有缺欠的。新现实主义无法深究 造成环境恶化的深层原因,在全球环境政治中为什么国家放弃了某些传统追求,这些新现实主义都忽略了。
三、新自由主义视角
(一)关于国际合作的观点
大体而言,新自由主义对于现实主义理论观点的批判是从关注”相互互赖”(interdependence)现象开始的,相互依赖引出了政治战略的经典问题。由此展开了后来对于无政府状态、国际合作、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角色、国际制度的作用等一系列论断。基欧汉将相互依赖表述为一种在交往中产生的,需要有关各方付出代价的相互影响状态。必须有两项基本条件,一是代价,二是限制,亦即一方面当事国中止这种关系必须付出代价,他认为,如果交往并没有带来显著的需要各方都付出代价 的结果时,只能被称作”相互联系”;同时这种关系会产生某种约束,让双方都必须重视现有的情况,以决定外交政策的方向。这样在相互依赖的政治过程中,国际交往的复杂化提升了获利的可预期性、和增加对抗行为成本等功能,促使各方采取互惠策略 (strategyofreciprocity),以使国际合作稳定化。霸权指令和单边主义 (Unilateralism)的效果不高,强国也须与他 国进行政策协调,以满足需求。国家问在某一议题领域内,存在透过合作就能取得共同利益的可能。
(二)对全球环境政治的认识
自由主义认为随着经济相互依赖的增长、国际制度的发展,国际合作的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它们主要从国际制度、组织、和非政府行动者的分析中,找出全球环境危机的管理、解决之道。
首先,新自由主义认为国家追求本 身的绝对所得,而不去考虑他国所得与自己的比较,他们认为当面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威胁时,各国倾向绝对利益最大 化的行为模式,将使得共同利益较能获得彰显,合作也越发可能。
第二,同时全球环境治理也对政治系统形成挑战,深切影响到各国内部的组织结构,并赋予次国家角色(团体及个人)权利,重视多元跨国行动者,主张国家不再是能满足治理功能的唯一实体,并且,自由派学者多将环境恶化的冲击视为互赖增长的结果 之一,故其抨击国家中心观的论点,主张”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不一定不适于合作,重点是合作的努力不一定须来自国家 。”
最后,由于国际合作将牵涉许多层面的行动者,所以其强调国际制度在无政府国际体系下塑造各方期望和行为,从而促成针对环保议题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其认为制度影 响国际社会 中权力分配的走 向,且无论其价值对于某一或某些 强国来 说是否重要 ,或其参与者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恶化,制度都将继续存在,故不须藉由霸权国的维持来达成其目的 。全球环境政治中的合作更加倾向于制度的创设和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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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联系不断加强,全球化已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全球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和向全球推进的过程,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诸多领域。在全球化、区域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环境问题已经与国际政治、外交、经济、贸易、人权、国家和国家安全等广泛地交织在一起,成为世界问题复合体。
一、全球化根源于资本的扩张,资本的扩张必然导致生态危机
面对全球化的发展态势,人们不得不承认,全球化是以现代西方文化为底色的全球化。20世纪的历史和今日的全球资本主义证明:资本主义尚未耗尽自己发展生产力的潜能,它在部分吸取马克思的批评之后,不断地调整着生产关系,从而继续释放物质生产力。马克思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例如,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的逐渐改善;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工人阶级不再绝对贫困化了,他们的劳动条件也日趋改善。但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就是无止境地追求利润,无止境地追求资本的增殖,也就是无止境地追求经济增长。
1、资本的扩张极大地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
资本是全球化的助推剂,市场经济是全球化的体制基础,二者的捆绑上市使全球化更具趋利性,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生态危机日趋加重。
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还是世界历史的开拓,资本起了轴心作用。当今的全球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资本推动的必然结果。马克思认为,世界市场产生的最深刻的根源在于资本的扩张本性。为了追求利益,在资本的驱动下,世界贸易逐步发展起来。正如马克思所说:“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为什么资产阶级要“到处落户”、开拓世界市场呢?马克思认为,这主要是由资本的本性决定的,资本开创世界历史的冲动完全是出于最大限度攫取剩余价值的贪婪本性。因为,“流通时间表现为劳动生产率的限制=必要劳动时间的增加硎余劳动时间的减少=剩余价值的减少=资本价值自行增值过程的障碍或限制。因此,资本一方面要力求摧毁交往即交换的一切地方限制,夺得整个地球作为它的市场,另一方面,它又力求用时间去消灭空间,就是说,把商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个地方所花费的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资本越发展,从而资本借以流通的市场,构成资本空间流通道路的市场越扩大,资本同时也就越是力求在空间上更加扩大市场,力求用时间去更多地消灭空间。”所以,对外贸易、世界市场对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来说并不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而是至关重要的。离开了对外贸易与世界市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根本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
马克思认为,“一般来说,世界市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和生活条件。”资本是产生剩余价值的价值,它只有靠不断地占有剩余价值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资本天生所具有的对剩余劳动的追求本性,使资本不断处于扩张状态,从而使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和流通也不断处于扩大的运动之中。随着资本的发展,国内市场变得越来越小,以致成为资本发展的障碍。要实现剩余价值,资本家必然要突破国内市场走向世界市场。因此,马克思指出:“资本一方面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的趋势,同样,它也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交换地点的补充趋势;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推广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或与资本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当资本“奔走于世界各地”的时候,却不自觉地成为推动全球化的强大力量。
2、资本的扩张隐含着深刻的生态危机
当今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全球变暖,土地资源枯竭,沙漠化不断扩大,温室效应加快,臭氧层减少,酸雨像洪水猛兽般吞噬大片的树木和良田,水资源日趋紧张,许多物种濒临灭绝……地球上适宜人类生存的空间日益缩小,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日益恶化。而生态危机实质上是人的危机,其直接原因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盲目性和资本的全球性扩张。
资本主义从一开始就与大规模环境破坏相联系,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就是全球环境破坏的历史。在全球化之前,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在国内造成的危害。20世纪末,“全球化”这个概念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应运而生。全球化的发起者和直接推动者是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全球化为发达国家提供了广阔的经济活动空间,发达国家更是经济全球化最大的受益者。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全球市场一体化,市场一体化离不开资源和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竞争与垄断,在垄断中造成了国际间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这种不平等和不公平集中表现是:在流通领域一资本流向各地,利润流向发达国家;在生产领域――企业遍地开花。污染留给发展中国家。
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公开宣称:资本主义是建立在贪欲的基础上的。近现代世界史已经证明,资本主义在对富强的追求的同时,造就了一个角力竞技世界,一个无止境的追逐财富和权力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中,一方面是民族国家之间争夺经济利益和政治霸权的战争,另一方面则是榨取地球以创造财富的战争。如大卫・梭罗所言:人类不仅彼此之间进行战争,他们也对自然界进行战争。正因为如此,现代人类生活在双重战争(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和人与自然之间的战争)的阴影之中。不同国家所贮存的核武器总量已足以毁灭好几个地球,只要人类的物质欲望和权力欲望仍在膨胀,核战争的阴影就挥之不去。即便人类有足够的理智,保证不打大规模的核战争,在资本主义世界中我们也摆脱不了另一种战争的毁灭性危险,即在贪欲的支配下,人类会不顾一切地发展经济,即不顾一切地榨取地球,让地球交出更多的乳汁,从而使人类在生态危机中愈陷愈深。可见,今日之经济全球化将隐含着深刻的生态危机。
3、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生态危机
马克思早就指出,通过殖民统治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必然是不平等的。然而,在全球化时代,资本不断扩张的同时仍然隐含着自由贸易后面的世界性剥削与压迫,即强国对弱国的统治与剥削。马克思把这种不平等的体系看做是两极的对立,即世界城市与世界农村的对立,认为资产阶级“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与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对立逐渐固定化,整个地球变为一个“中心”与“”即宗主国与附属国构成的体系,从而导致了城乡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二元不平衡发展,这种
不平衡发展形成了二元对立结构,进一步造成了人类和自然界之间的新陈代谢断裂,引发了全球性生态危机。
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把当今世界经济分为三个结构位置――中心的、边缘的和半边缘的。在国际劳动分工中三方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中心民族国家有高效率的资本组织结构和较高的工资水平,他们通过军事、政治和贸易权力从附属的边缘国家获取经济利润。边缘国家属于原材料产地,有低效率的资本组织结构和较低的工资水平。半边缘国家在中心与边缘国家之间起着缓冲作用,然而半边缘国家通过对边缘国家的开发而最终被中心国家所开发。因此,在当今全球化的过程中,资本主义不仅包括资本所有者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而且还包括中心国家占有整个世界经济的剩余价值。既然边缘国家在世界体系分工中是原材料产地,那么,在环境问题中必然处于“被污染”、“被破坏”的境地,因而造成环境发展的不平衡性。可见,当前全球生态危机的原因是在二元对立结构的不平衡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球资本积累,耗尽了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然资源,污染了全球环境。
4、全球化使“生态帝国主义”得到进一步的扩展
所谓“生态帝国主义”是用以描述当达资本主义国家将生态危机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国家进行“生态掠夺”的行径。而经济全球化在生态危机转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方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机会,将资源型经济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全球化导致跨越国界的全球性产业结构的分工与重组。按照资本主义的内在逻辑,重组企业的动力源泉是在生产成本可以外化的条件还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获得廉价劳动力和资源,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或跨国公司经营的途径,将一些高耗能、高物耗、高污染、劳动密集型的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直接掠夺那里的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洁净的空气和干净的水源,从而实现环境污染转移。
二是依靠雄厚的资本,侵吞发展中国家资源。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依靠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不合理的经济秩序,利用发展中国家急于发展的心理,使其廉价出售本国的自然资源,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转移到其它国家,以此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直接威胁着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安全。
三是直接出口公害,制造“污染转嫁”。发达国家的“高产出、高消资”模式,除了消耗大量的生态资源外,还产生数亿吨的垃圾及危险废物。在全球化过程中,有些发达国家通过、vTO机制和全球投资、跨国公司等渠道,直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洋垃圾”和倾倒废物。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环境政策、环境法律都没有发达国家严格,这使发展中国家无法有效防止污染转嫁和新一轮更加隐蔽的生态侵略,无疑加剧了生态安全危机。
四是利用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环境,转嫁污染。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环境问题全球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发达国家打着绿色保护主义的旗号,以环境保护和公平贸易的名义,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是对发展中国家的限制。它干涉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不顾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水平的差距,以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出口损害环境为由,实施限制或制裁,使发展中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从中渔利。这种歧视性措施既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又保护了自己的生态环境和安全。
总之,全球化使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实施污染转嫁的机会增多,可能产生新一轮的生态侵略。发达国家这种做法起到了一箭三雕的效果。一是保证了自己国家的环境,二是得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三是获得了高额的利润。如此“好事”何乐而不为呢!因此,生态认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掠夺是一种新的“生态犯罪”,是资本主义唯利是图、不计后果的本性在新形势下的反映。
二、全球化改变着世界,也为全球环境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生态平衡对于经济发展是条件,也是需要。没有良好的生态条件,经济不可能持续发展。日益加剧的全球性生态环境严重恶化,使人类面临着未来如何继续生存下去的问题。这样一种局面使人类加强环境合作、共同对付这些问题的需求上升。全球化是重大的社会变革,它不仅仅是一个全球性资本扩张、生态危机的运动过程,而且也是一个人类文明的全球l生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全球化是人类生存方式的改变,也是人类文明的新转机。人类今天面临的生态危机必将被生态文明所代替。全球化对生态环境的正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l、全球化唤起了人们的生态意识
全球观念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结果,同时也是全球化深入的一个前提。完成生态革命首先必须转变生态思想。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观念文化的全球化和信息流动的全球化,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助于全球观念的形成,反过来,全球化及全球观念又促进了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随着世界性的经济利益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不同民族国家各具特色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间的交往也在同时进行和展开,全球化也为生态文明开辟了道路。
事实上,全球化使一些新型生态价值观念不断形成。西方一些有社会责任感的科学家很早就开始思考环境问题,如有人提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经济是生态系统的子系统;要在地球的生态与资源的极限内生活;增长不等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的未来是共同的;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威胁了人类自身的生存……这些思想和观念在全球化的推动下传播到全世界并取得了广泛的认同。
尤为突出的是,全球化也把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循环经济”发展思路广泛地推广到各国社会发展的决策中,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战略。在我国,在科学发展观的框架下,党和国家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战略,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战略思想,并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又首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党的文献,揭开了人类开展生态革命与创建生态文明的序幕,标志着用可持续发展战略迎接生态文明时代的来临,反映了人类正在进行生态革命并告别工业文明时代的步伐正在加快。在这些观念和发展战略的影响下,人们的生态意识、环保观念普遍增强,逐步树立起生态文明观。生态文明观的诞生,是人类文化战略的转变;是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转变;是人类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的转变。
第一,树立了人与自然同存共荣,人天合一的自然观。生态文明观认为,人不是自然的主人和征服者,而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万物之一员,自然之一分子。人类对自然的利用与改造,必须以保证整体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为前提。人类干预,改造自然及其运动过程,必须以不破坏自然界物质循环和能量有序流动为限度。人类不能只是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索取自然,而且还要保护自然、补偿自然、按自然规律办事,与自然和谐相处,走与自然同存共荣的发展道路。
第二,树立了社会、经济、自然相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生态文明观认为,人类要彻
底改变自然资源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和环境可以无限容纳污染的旧观念,摒弃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增长不计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的做法,摒弃把GNP作为发展的唯一指标的做法,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指标来衡量社会的发展,从而把资源节约、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人口数量的控制与素质的提高都包括在发展概念之中,以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树立了选择健康、适度消费的生活观。生态文明观认为,盲目地高消费并不利于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每个人的消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消耗各种能源、原材料和水资源,同时产生各种排放物和废弃物。因此,现代文明应当提倡“够用为好”的观念,人类应改变过去那种高消费、高享受的消费观念与生活方式,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挥霍浪费,选择健康、适度的消费行为,提倡绿色生活,以利于人类自身的健康发展与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四,树立了“绿色”生活观。生态文明观认为,人类要想健康地生活,就应该树立“绿色”观念,践行“绿色”生活,推行“绿色”运动。全球化使环保运动、绿色运动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人们提出了“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和“绿色政治”等思想。生态文明的浪潮极大地冲击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喊出了“还我阳光”、“还我蓝天”、“还我清水”的强音。在加强污染治理、重视环境保护、实行清洁生产的过程中,生态社区、生态村庄、生态城市、绿色住宅、生态包装等不仅是一些崭新的口号,而且日益成为人们的行动。既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利用自然条件和人工手段来创造一个有利于人们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时又要控制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实现向自然索取与回报间的平衡。
2、全球化使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必要
生态问题具有连动性,就像巴西的蝴蝶会引起德克萨斯州的龙卷风一样,南极冰川的融化会影响全球生物的生长与发展,中国西部的沙尘暴直接刮到日本和韩国。伴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日趋成熟,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也在以一种人类难以控制的方式迅速在全球蔓延。
全球化把世界各国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出一种新的安全观―一“共同安全”或“集体安全”。在全球环境的压力下,国际社会各个层面从专家、环保人士到普通民众,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到非政府组织以及公司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关注我们的地球,关注生态环境问题,不同国家在保护环境问题上达成一些共识,这是环境问题有望解决的前提条件。
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给各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只有加强国际环境合作才能够解决。因为环境恶化的后果不会因为一道疆界而产生分隔,最终地球上的人类将共同面对。在全球化时代,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共同需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为了不被全球化的浪潮抛弃,它们必须也正在全力以赴地发展经济;然而目前,这些国家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已严重妨碍了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发达国家来说,为了治理公民关心的具有“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配合;同时,为了不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影响到本国的安全和发展,也为使这些国家保持一定的支付能力、扩大发达国家对其的出口,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就越来越加以关注。因此,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更迫切地需要全球范围的合作。
3、全球化使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可能
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对世界经济持续发展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全球化强化了国际间相对互惠的合作关系,使全球环境治理从可能变为现实。
第一,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实现提供了政治、经济基础。全球化使“经济――社会―-生态”构成了一个复合系统。冷战结束后,原国家都转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国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经济利益联系越来越紧密。为了共同的生存和经济利益,各国对生态环境方面的国际合作积极性大大提高。同时,经济全球化使世界范围内的技术交流和资金流动更多,使各国的环境保护技术、管理能力提高更快,资金上也得到更多的支持,有利于按国际规则解决跨国生态问题,开展大规模的生态建设。
第二,全球化为解决环境问题搭建了政治平台和组织机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加深,国际社会的各种组织和相应的法律应运而生,从而为全球治理创造了条件。环境问题还催生了一些全球化组织,近几十年间,非政府的环境保护行动大量出现,而与环境问题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已经数以万计。如联合国设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等专门机构和组织,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了环境合作,联合国还专门设立全球环境基金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保护全球环境。一些国家就区域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建立区域合作机制,促进全球和区域环境合作。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欧盟、东盟、非洲联盟等区域性组织。他们的存在及活动推动了真正的全球性环境运动。
第三,世界市场的扩大和全球统一的游戏规则的制定,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法律平台。世界市场的扩大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配置成为可能,可以使自然资源得到高效地、更合理地利用,客观上促进全球环境合作;而全球统一的游戏规则的制定,则成为各国提高环境意识的外在力量,并且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法律平台。在联合国环境署等机构和组织的推动下,各国达成了为数众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公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关于保护野生生物资源的合作协议》等。这些公约都有各自核心议题,履约进程和相关遵约、违约机制,公约通过召开缔约方会议审议履约进展,促进了核心领域问题的解决。
第四,全球化推动了国际环境合作行动。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环境合作从政府间合作、国际组织与各国政府合作、非政府环境组织与国际组织合作、跨国公司与驻在国政府合作、区域环境合作都有了很大发展,并推动着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的形成。包括:召开全球峰会,各国和国际组织共同制定国际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明确全球环境保护的方向;举行多边环境谈判,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协定,就一般原则和制度性机制达成一致,再通过议定书为缔约方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共同关注的问题的解决;建立全球环境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全球环境监测系统,并由相关的机构进行全球环境评估,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环境管理标准(Is014000系列)和生态环保标志,引导公司企业和公众在生产和消费时考虑环境因素……这一切,使全球环境保护正在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篇8
《极地规则》:北极航道
生态治理与航运安全规则的先声2014年11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4届会议上,通过了《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简称“极地规则”)草案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修正案,此举标志着国际海事组织有关保护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船员和乘客)的工作取得里程碑式的进展。极地规则内容包括船舶操作、设计、安装和环保等方面,并且提供确保船舶安全操作的指导说明。
前《极地规则》时代北极地区环境治理规则梳理
北极领域目前的迄今为止,专门适用于北极地区的、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间条约是《斯瓦尔巴条约》(也称《关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条约》),但是该条约仅仅承认挪威对于斯瓦尔巴岛“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目的所利用”等。由于缔约时间较早,加之该条约主要为解决各国淘金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产生,对于环境问题没有关注。
而北极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目前也只能为一般性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所辐射,例如《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国际公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金的国际公约》、《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关于采取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合作措施协定》、《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等。
北极航道事实上的形成与该地区环境与航运法规体系之不足
2013年,共有71艘船舶通过俄罗斯北方海航道,而2012年仅有46艘。2013年过境运输量为140万吨,较2012年的130万吨略有上涨。但随着俄罗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快速增长,预计2015年这一数字将达到400万吨,2020年更将飙升到6500万吨。不论我们愿不愿意承认,事实上的北极航道已经投入使用。英国伦敦航运保险机构劳氏市场协会对此发出了警告:在北极极地水域航行面临着“极大的”风险,随着船舶在北冰洋水域航行越来越频繁,已“超出了政策制定者制定法律框架的能力”。针对该领域航行船舶的操作规程不健全、防止船舶污染的标准与规范不明确、相关保险险种配备不齐全、极地环境下突发事件应急营救规则的缺失等问题最终凸显出了北极地区环境与航运法规体系之不足。
《极地规则》对于北极航道环境治理法规体系的补足与完善
《极地规则》立法的初衷是提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北极地区环境的国际法律文本框架中的技术标准部分,以在确保船舶与船员航行安全的同时,将运行之中的航运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北极航行安全和防污有关的法规、公约和指南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在北极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的国际公约。《极地规则》已经确定将称为《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目前,各国围绕北极航道的经济利益争夺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极地规则》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北极地区航运与环境保护规范的法律文本的先声,能否在确保各国可接受的商业利益的同时,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与极地生态,我们拭目以待。
—傅哲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硕士
极地航道环境治理中的“技术赋权”与“法律赋能”
在《极地规则》出台之前,20世纪30年代,芬兰与瑞典政府联合颁布了《芬兰-瑞典冰极规则》,首开了北极海域的航行规则的立法进程。此后长达数十年内,由于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局限,北极海域的立法规制进程停滞了。直到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在北极冰覆盖水域内船舶航行指南》。2009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在极地水域内船舶航行指南》。2006年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颁布《极地船要求》。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审议《极地有冰覆盖水域船舶操作指南》,并作为非强制性指南。
2009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6届会议提议制订强制性《极地规则》,并且就南极和北极采用不同的适当措施达成一致。2010年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第54次会议开始制订《极地规则》。2011年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第55次会议对与《极地规则》制定相关的风险识别、规则草案、环境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审议。
基于对极地航道规则的发展演变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很早就将高度技术性、操作性的规则纳入了法律文本,其中有的是直接以操作性规则命名,有的以附件或者附加议定书的形式作为正式法律文本的附则存在。但是如果深究其立法意图,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技术赋权”过度而“法律赋能”不足。
“技术赋权”:国际海事规则制定的传统价值取向
技术何以赋权的问题,本质上是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问题。两者之间密切的关系不仅仅体现在政治能够通过垄断科学技术来获取权力,更为重要的是,科学技术本身就有驱散蒙昧、启迪民智的启蒙特征。《极地规则》同样沿袭了这一思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目前公布的草案,《极地规则》草案的初步框架包含了:认证、设计、设备与系统、 操作、环境保护、配员与培训等几大块内容。环境保护涉及极地地理边界划分、环境保护要求、极其水域航行监视等方面。2012年2月13-17日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第56次会议初步确定 A、B、C三类船舶定义。其中A类船舶具有符合IACS UR、PC冰级或等效冰级,可在严重冰状操作;B类船舶具有一定冰级,可在当年冰状态操作;C类船舶无冰级,可在很薄(新)冰状态操作。作为船舶建造者和操作人员的行为指引,将技术知识融入法律规则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极地环保的理念与知识,起积极作用不可小视,但是如果考虑法律运行的整体机制,我们会发现在权力赋予与激励催生的两造之中,权力的拥有并不必然导致良好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
“法律赋能”:《极地规则》的弱点与极地海事环保法规发展的方向
新世纪以来,“激发权能”或者说“催生激励”开始成为认知心理学与环境行为学等领域研究者热议的重要概念,亦成为精神健康、公共卫生、人文服务、政治与经济发展等实践领域的热门话题。一般而言,法律激励或者说法律赋权在实践之中是通过正面向的法律奖励制度和作为反面向激励制度的法律惩处来进行的。《极地规则》之中,由于过多的技术性考量占据了很多篇幅。《极地规则》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发证的新建极地航行客船和500GT及以上的货船。届时,船舶在满足相关要求后才能在极地水域航行。《极地规则》对201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极地航行船舶具有追溯性,这些船舶要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第一次中间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时满足极地规则有关要求。其中对于船舶建造者的技术要求将由极地沿岸各国国内法来承担其监督工作,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惩罚面向的激励的统一尺度。在此意义上讲,《极地规则》的“技术赋权”有余而“法律赋能”不足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也是传统的海事海尚领域的环保法规整体性的缺陷。如何在国际海事立法之中有效引入激励机制以催生履约动力,将会是极地海事环保法规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吴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极地航道气候变化与法律治理
极地航道气候变化:威胁也是现实新世纪以来,气候变化不仅仅在自然科学界被广泛讨论,在社会科学领域,也成为了炙手可热的议题。尽管全球变暖的原因与人类对于气候变化的影响程度依然存在争议,但频发的极端性天气、洪涝灾害、严重的干旱和冰川的融化等诸多现象表明,全球性的气候变化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作为这一客观现实的明证的是:北极冰融速度加快,使得影响北极航道通行的冰阻障碍正在逐渐消失。受到全球变暖的影响,每十年极地的冰层就会减少百分之三,按照这样的速度,未来不久,这些冰层就将完全消失,通往极地的航路也将自然打通。原本为寒冰所封冻的北极逐渐出现了一条可供船只航行的通道,研究者一般将其称为北极航道。
严格意义上讲,北极航道是指穿过北冰洋,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航道。
包括穿过加拿大北极群岛的西北航道和穿过欧亚大陆北冰洋近海的东北航道。另有学者指出,随着北极冰块的消融,预计在2050年左右,北极的第三个航道将可以航行,也即直接穿过北极点的航道,可以将其称为“中央航道”或者“穿极航道”。
极地航道法律治理: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的现实演练
北极地区是全球环境变化,尤其是气候变化的“指示器”,在影响全球环境的整体动力学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该地区常年积雪覆盖和缺少光照,北极海域的生态承受能力整体来说很低,同样的污染对于北极海域的影响相较于其他领域更为严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一份报告指出:北极地区的人口以及文化完全依赖于该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缩影,急剧变化的北极环境迫切需求人类社会及时、高效的应对。
一般而言,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有减缓性措施与适应性措施两种。减缓性措施主要指人类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性措施则是指人类通过调节自身的行为模式,以更适合气候变化发生后的客观环境。
保护北极航道的海洋环境,维护人类最大的共同利益——生态利益不受侵犯,防范生态风险,预防和控制生态损害发生,是北极航道开发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不仅仅是北极周边国家需要积极投身于北极的生态保护,国际社会更需要通过完善现有机制与创设新的、可操作性的和具有约束性的国际法律规则来维护全人类在北极所共享的生态利益。
—奚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硕士
北极航道环境治理的基本模式:
“自行绿化”与“主权治理”之争
近年来,随着极地水域冰层融化,极地航道特别是北极航道的通航条件日趋改善,越来越多的船舶开始在极地水域航行。为保证极地水域航行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同时防止极地环境受到污染,国际海事组织近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些相关标准。但与《极地准则》相比,这些标准都具有强制性。
有研究者表示,《极地准则》的出台,标志着国际社会在保护船舶以及人员在极地水域航行安全方面进入了一个历史性新阶段。实质上,《极地规则》的出台昭示着极地区域环境保护规则性质中“主权治理”与“自行绿化”两种逻辑的此消彼长。
“主权治理”北极航道环境治理的现实关照
在北极地区,有关国家对于此领域的领土主权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发现、先占、购买以及司法判决等方式进行的。在1553年到1848年之间,英国取得了从埃尔斯米尔岛到麦克尔森山脉之间的广泛区域,构成了加拿大领土面积的主体。在1648年到1743年之间,俄国占领了西伯利亚和阿拉斯加。1867年,美国从俄罗斯手里买下了阿拉斯加。
1930年,海牙国际法院将格陵兰岛的所有权判给丹麦。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传统的国际法上的主权治理模式在北极地区占据了主导地位。
基于主权治理在环境领域的当然延伸,北极航道地区的环境治理与资源开发也遵循了依据各国主权范围、由各国主权机关主导进行的模式。但是随着人类对于北极地区开发的不断深入,加之北极地区本身环境脆弱,使得北极环境在各国经济争夺之战中成为了前线。在这一背景下,北极地区面临的污染类型突然增多,已经由传统的海洋污染、近海陆源污染物污染扩展到了大气沉降、核污染与日益增多的船舶污染。各国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在共同合作应对环境问题时是有所保留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环境治理的效果。因此,北极地区环境治理呼唤新的模式与逻辑。
“自行绿化”:《极地规则》背后的制度伦理
“自行绿化”理论最初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桑斯坦提出,其含义是对于部分处于人类认知能力范围边缘的环境要素,其常常处于“可得性忽略”的状态。在意识到需要对其加以保护的时刻,良好的环境治理可能实现,但是一旦其被忽视,其环境治理的效果也就无从谈起。鉴于这种无法归责于人的主观意识的疏忽,借助持续不断的、脱离人的认知掌控的治理方式可以在这些领域之中扮演起主要作用。例如,一栋大楼内不论如何强调对于电能的节约,可能最终会有一定概率的忘记关灯的情况,如果此时选择全楼之中安装声控或者影控的装置来控制灯管的明暗,则可能实现更好的电能节约。
“自行绿化”理论自从提出以来,引起了环境治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而在国际海事组织指引下制定的《极地规则》彰显了国际环境治理事务中“自行绿化”模式使用的可能。《极地规则》主要包括船舶安全和环保两部分内容,涉及船舶设计、建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等多方面。此次会议通过的是船舶安全方面的内容。关于船舶环保方面的内容将在2015年5月举办的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 6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提出极地航行船舶油污水和有毒液体物质零排放操作要求,以及新建极地航行A类和B类船舶载运污染物质的液舱要求双壳建造。
《极地规则》区分了人的行为准则与船舶装备的配备规则,并且对后者加以强化,最终实现的是各国装备统一基础之上的“自行绿化”,只要使用了符合《极地规则》要求的船舶,不论其操纵者在极地航行之中出现怎样的失误或者疏忽,其对于环境的影响都能够在《极地规则》的构架下得到最大的控制。
尽管“自行绿化”理论承载了学者与立法者的美好设想以及北极区域治理模式的嬗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治理的主体最终是人本身,在敏感脆弱的极地领域,完全放弃人的环境利用行为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也是必然低效的。对于《极地规则》在北极地区环境治理之中的作用,我们抱持谨慎的态度拭目以待。
—张钰羚
篇9
环境治理亦是如此。肯定政府能够自我解决环境治理问题,是上述乌托邦思维的反映,企图以人造秩序作用于客观世界,以取得秩序构造者的预期;而否定政府的全能,在环境治理中整合社会多元力量解决环境问题,则是自发秩序的反映。市场不是万能的,社会也不是万能的,但政府更不是万能的。人造秩序的缺陷就在于高估了人的理性能力,夸大了意识对于物质的反作用。
在环境治理中,政府有其限定的作用,这种限定作用在于主动寻求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的支持,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型的伙伴关系,并推行环境管理的地方化及区域合作,从而建立容纳多主体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框架,形成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机制。
一、政府是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现代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在于向公众和企业提供包括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清洁优美,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等等。这些公共服务,通常是私人不愿意提供或经营,或者没有政府帮助私人很难承担的,于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经营。由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许多服务基本上具有市场的特质”,[1]148这为特定公共物品的市场化提供了可能,因此这些公共服务也可委托给私人企业、社区和非盈利组织直接经营。
另一方面,许多环境问题,或因价格不合理、或因产权无法界定显示的市场缺陷,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来进行干预。 “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因此是可理解的。……当秩序占居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更好地与他人合作,也能对自己冒险从事创新性试验感到自信。”[2]30因此,环境治理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能否得到保护,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者的环境理念,以及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环境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包括环境立法和经济协调。
二、政府是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倡导者
倡导企业和公众采取环境保护的自觉行动、倡导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伙伴关系、扩大公众参与,是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在实行国家干预和经济刺激的同时,公众参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公众是环境污染的最终承受者,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环境决策、环境、环境诉讼等法律途径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是政府行为的一种补充。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为政府提供了环境管理实践状况和环境问题状况的信息,实际上增强了政府管理部门监测环境问题和监督环境管理的能力,因而是政府环境管理行为的有益补充。公众通过政治参与、社会舆论和市场消费选择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纠正和避免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能培养公众环境意识,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公众自觉参与环境管理。加强环境宣传力度,提高环境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保护和扶持各类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是实现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政府要从资金上保证、技术上支持,正确引导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因此,政府部门不能仅局限于管理者这一角色,还要起到收集、综合、信息和引导、扶持并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三、中央政府应成为环境管理地方化及区域合作的积极推行者
在中国的实践中,中央政府很少主动将环境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环境管理地方化通常是中央政府迫于削减政府人员及开支的压力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正因如此,环境管理地方化的通常做法是只将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转移至地方政府,但并未赋予地方政府决策及分配预算的权力。换言之,地方政府仅仅成了执行决策的机构,而并不具有地方责任。在玻利维亚、菲律宾、印度某些州及其他地区采取的更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管理地方化,取得了很好的结果,使人们相信如果执行得好,环境管理地方化可以使环境决策既能为地方人民所接受,又能达到环境管理目标[3]。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行环境管理的地方化,将环境管理权适当下放,让地方政府不仅要承担环保的责任,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治理权。
总之,环境治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三方参与,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自己的角色有准确定位,明确环境职能和职责,及时高效地提供环境治理公共产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并赋予地方相应的治理权限,从而实现区域合作与共赢的环境治理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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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关社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与发展,国家作为全体公民的委托者承担环境治理义务毋庸置疑。但是环境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治理不能仅靠政府单一主体的行动,走出治理困境需要打破国家主义的神话,改进其任务履行方式和手段,促进治理模式的创新发展,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正和博弈,这是国家环境治理路径优化的必然选择。
一、中国现实的环境问题及特点
环境问题指的是因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的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1〕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一样,都是表象化之后才被社会所重视,而所受重视的程度,往往又源于重大环境事故或重大环境危机发生后人类的觉醒。但是对环境问题的回应,绝不是靠人类的觉醒就能得到妥善解决。对环境问题科学、合理的应对必须基于环境问题的特质做具体的制度设计,因此我们有必要就环境问题的特点做一简单的梳理:
1.环境问题的全方位及全因子性
环境是由各环境要素因子组成的有机整体,环境系统的各因子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其中任何一个环境因子的变化都可能引起环境系统全方位的连锁反应。各种资源相互依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很强,各种环境问题之间在起因和影响方面都具有密切相关性。纵观环境现状,上至臭氧层,下至地下水,大至全球气候,小至遗传基因,生态环境呈现全方位的恶化,大气、水、土地、海洋、草原、生物多样性等环境所有因子都呈现退化迹象。同时,环境问题与国家的发展战略选择、经济发展方式、对外贸易政策、政府绩效考核、国家外交、国家安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复杂的、综合的、多因素的、全方位的社会问题。
2.环境问题的科技性与不确定性
环境问题与科学技术紧密相关,随着生产力的加速发展,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但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很多复杂的环境问题或新型环境风险超越了人类的感知和控制能力,要预测某一环境问题的影响并加以控制已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困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极限,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机制存在认知“盲区”,形成了决策于未知之中的现象。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给全球各个国家的环境治理都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中国也不例外。
3.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与代际性
现代环境危机的根源在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时代,大规模机械化、城镇化、生产及贸易国际化,环境污染和破坏越来越严重,并逐渐超过自然的自我净化能力,环境问题开始蔓延,从某一行政区域蔓延到跨行政区域、从国内蔓延到国际,环境问题由地域化向国际化、全球化的方向演变。
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用的环境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很多对资源的开发和对环境的破坏是难以逆转的,因而形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代际不平衡。人类自身认知能力有限,无法预知当前的行为或者科技成果在日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更无法得知延迟的或长远的影响。环境问题的代际性决定了保护环境是为了人类今世后代的利益与幸福,是世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4.环境问题的多元利益冲突
环境问题与传统法律问题不同,它所造成的危险是一种“容许性危险”,社会公众在一定限度内容忍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或破坏,超过这个限度产生环境纠纷会涉及多元主体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既包括不同代际的利益冲突,又涉及同代际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冲突,甚至还涉及国际层面的利益冲突。由于环境管理触及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管辖的地域广阔,管制的环境客体多样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管制过程中极易出现事多人少、环境检查不足、取证困难、决策拖延等现象,难以完全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加重了利益主体间的冲突。
5.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和环境问题的外部性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及不可分性等特征,环境资源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首先,环境资源具有非排他性,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人都可以从环境资源中获益,个体对环境资源享用和依赖,并不排斥他人同时得到相应的收益。其次,环境资源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即公共物品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再次,环境不可分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作为整体的环境质量只能是一种公共物品,一旦对其强制性分割,必然导致对环境质量的滥用,使其经济价值、自身价值减损或灭失。正因为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人人都有嗬基于自己的目的加以利用,当人类需求超越环境资源容量时,则产生环境的经济负外部性。外部性的根本特征是非市场性,即外部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人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这些资源,造成“公用地悲剧”和“搭便车”效应,最终的结局是所有的个体都无节制地争夺有限的生态环境资源,使环境品质日益恶化,环境危机升级。
二、国家环境义务的理论证成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环境问题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为全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国家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家义务,既符合国家条约和国际习惯所确立的国际环境法律秩序的要求,又是各国宪法及环境保护法等国内法律规范所明确的责任。
(一)国家环境义务的国际法规范
环境供给是人类社会维持与延续的前提条件,解决环境问题,保护人类家园,是人类社会的普遍义务,需要各国家协调一致的行动,没有国际社会的集体行动,环境保护的实行只能是天方夜谭。
1.国际环境义务
“地球只有一个,但是世界却不是。我们大家都依赖着唯一的生物圈来维持我们的生命” 〔2〕,环境对人类的作用不言自明,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环境而独自地存在。维护良好环境的途径也只能有一种选择,社会所有成员都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普遍义务,但是社会成员之间却根据不同的能力或影响而有区别地承担环境保护义务。〔3〕环境问题的国际化决定了环境义务的国际化,环境领域的国际环境义务指一个国家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国际环境义务反映了全球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突出了人类整体环境利益和环境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现有的国际政治体系中,国家仍是享有环境权利、承担国际环境义务的主体,国际环境法不仅充分肯定国家对本国环境资源的永久,而且充分肯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主要渊源于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法,各种有效的国家环境法渊源都包含了国家的国际环境义务。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共制定了500多项全球性或区域性的与环境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或协定〔4〕,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为分界点分为两个主要阶段,早期的公约或协定呈现区域性特点,一般限定在海洋野生生物、化学品或动植物检疫程序等方面。1972年以后的国际环境公约及协定侧重于化学品、有害废物、大气及能源等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国际环境公约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涵盖大气、海洋、生物多样性、化学品和有害废物等各个方面,形成了处理各个领域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体系。这些公约普遍将环境保护义务施加于国家,规定了缔约方所承担的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等各种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2.国际环境义务的主要内容
国际环境公约或协定大多直接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实际上国际法已将环境保护义务视为一种普遍的义务。国际法上的普遍义务(obligation erga omnes)也称对世义务,是指“一个国家对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旨在保护所有国家的基本价值和共同利益的义务”。〔5〕环境法领域,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既包括当代人的利益,也包括未来世代人的利益,对全球环境利益的保护属于普遍义务的范畴,环境国际利益指各国家对国际社会所负有的环境保护的普遍义务。
(1)不损害他国环境利益的义务。基于国家原则,任何一个国家在处理本国环境问题时,有义务确保其开发、利用、管理、规制环境的行为和效果都限定在本国领土范围内,不能溢出本国管辖范围,对他国领土或环境造成损害。此义务是众多国际公约的规范内容,成为各国认可的国际环境法义务。
(2)积极的环境治理义务。在不侵害他国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各国负有积极的采取措施保护、维护及改善环境的义务。在国际环境法层面,这种积极环境治理义务的对象,不局限于国本国范围内,而是将全体人类的环境利益作为保护客体,要求各国积极地履行保护义务、治理义务。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即国家负有积极的环境治理义务。
(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的义务。本着全球合作精神,为了更好实现保护、治理环境的目标,国际环境法规定发达国家负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义务。如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条规定,规定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发达国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环境条约中也都沿用了此国际环境义务。
(4)国际合作义务。基于环境自身全方位性、全球性、不确定性及公共物品等特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立承担起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环境特性对环境保护制度、保护手段和保护义务的特殊需求,提出了各国协同作战,以国际合作方式联合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众多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及协定将“国际合作”作为主要的原则和义务予以规定,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合作义务要求国与国之间,正当考量所有国家的和利益,摒弃意识形态、种族观念的束缚,为了人类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共同努力。国际合作义务属于概括性要求,为了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许多公约将其具体化为不同的义务规则,如一国从事可能危害他国环境利益的事务时,提前告知他国的通知义务;发生紧急环境事件会影响他国环境权益时应承担的报警义务;缔约国间设立交换机制、确定合作方案进行科技合作的义务;为开展环境保护事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义务等。推进全球环境保护的发展,落实各国国际环境义务的履行,需要完备的国际环境法实施机制。各国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国家环境条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际环境法在各国国内得到实施的主要方式。
3.中国参与的国际环境公约
多年恚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履行国家的国际、国内环境义务,缔结或参加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涉及众多领域范围,主要可以分为几大类:气候变化的公约,如《京都议定书》《气侯变化框架公约》;危险物质类公约,如《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等;海洋环境资源类的公约,如《联合国海洋公约》《南极条约》等;生物资源类的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等。此外我国还签署了众多双边协定及备忘录,如中日、中美、中俄之间的环境合作协定等。国际环境法的国家义务规范是国家承担环境治理任务的理论基础之一,国际环境义务中的积极治理义务、资金及技术支持义务、合作义务为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二)国家环境义务的宪法规范
依据国家主体理论,国家作为一个公法主体,其本质是作为国家机构来达成国家的目的。〔6〕法治社会中,国家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不仅代表着国家权力,也代表着国家义务。而国家义务则表示国家运用权力为公民提供福利,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7〕环境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和“共享资源”,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全体人民提供良好的环境资源是国家作为公法主体存在的目的之一。从法律的角度看,环境是公民依宪法享有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有尊严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范的国家环境治理义务是公民环境权益保障的基础。
宪法学中国家义务的产生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密切相关,公民基本权利是经宪法规定确认的权利,基本权的主体可依据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由此延伸推导出国家的相应义务。宪法学理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国家义务做过多种划分,学者多数支持从“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层面来具体构建国家义务更为合适。着眼于国家环境义务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适用“尊重、保护、给付”的结构层次分析国家的环境义务符合当下环境保护的需要。尊重义务意在国家不侵犯和破坏环境,保持环境质量的现状,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不受国家侵犯。保护义务要求国家采用必要的手段对各种侵犯环境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积极的预报。给付义务要求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保障所有个人都有尊严地生活,环境给付义务充分体现了给付国家、环境国家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条款体现了国家环境义务层次中的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在赋予主体自然资源利用权力的同时,也对公民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了限制,并间接约束了国家权力,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当然包含国家权力在内,国家与组织、个人等其他主体一样,也不得有侵占、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此条款体现了国家环境义务层次中的给付义务,直接对公权力设定了环保义务,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给付义务。为实现这一义务,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在运作过程中都要发挥积极作用,并受宪法环境条款约束。在此宪法框架下,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环境保护义务具备国家任务的特质。
我国现阶段环境治理义务,除受宪法环境条款的制约外,还应结合《环境保护法》第1条、第4条的规定,归纳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义务:(1)保障现有环境状况不再恶化,国家要负担“现状保持”环境义务,对应的是国家环境尊重义务,这一义务源于公民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防御功能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法治理念。国家的环境尊重义务主要表现为充分尊重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公民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与自由,国家不干预、不侵害公民的环境福利,国家也不能侵犯和剥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与自由。(2)采取措施排除现有的及潜在的环境危险,维护环境秩序,国家负担“危险防御”环境义务。在经济及技术高速发展的带动下,环境污染加剧,社会主体间的环境权利也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仅仅尊重公民权利,保障公民环境利用自由的国家环境义务已不能有效调节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此时要求国家以管制的方式来排除环境污染,国家的环境义务由消极的尊重义务扩展到积极的保护义务,当有第三人侵害可能发生时,国家要采取措施防止或排除侵害的发生,救济被侵害行为损害的环境利益等。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也可具体细化为事前的预防义务、事中的排除义务和事后的救济义务。国家要完成保护义务需要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的整体运作。(3)针对风险社会背景下的不确定的环境风险,要明确预防责任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国家承担“环境风险预防”义务,人类对环境的保护有了更前瞻性的做法,国家环境义务由保护义务向给付义务转变。环境给付义务是第三个层次的国家环境义务,此时国家积极履行对公民的生存保障,均衡生存负担,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共产品及服务。给付义务的履行是环境利益实现的保障,也是促进环境保护的手段。此时,环境保护的内容由污染防治扩大到生态平衡及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治理手段倾向于政策引导、经济刺激、税收优惠等方式;治理的关注点由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及风险预防;治理模式由命令控制型向多元环境利益主体合作的方向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思考,正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威胁,宪法才赋予国家环境治理的义务,国家环境义务是国家义务的组成部分。“环境国家”中国家公权力为落实环境保护义务不断调整,可以说国家环境义务的嬗变都是通过国家任务及政府职能的变化来落实和拓展的。
三、国家环境治理任务的现实需要
对国家环境治理义务的论证,很多学者从公民环境基本权利的角度入手,论述国家义务是基本权利实现的法定的具有根本性地位的义务,持有国家义务直接源自公民权利观点,也有学者认为“环境”的定义并未有统一的标准,环境权利的保护范围模糊不定,在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环境权还处于争议之中,实`中人类对环境权利的诉求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上的环境权规范,“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体系针对环境权益存在局限性。同时,宪法范畴的基本权利应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个人尊严是宪法的灵魂,环境资源的“公共财产”属性决定其并非专属于个人,一项基本权利一旦被定性为集体权利或全民所有,该权利实际已被架空,失去现实意义,因而环境基本权与宪法的基本权利理念有所不符。“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逻辑不能很好地解决国家环境治理义务生成的诸多难题,而国家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公民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任务却是众望所归。故而从国家“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出发,依据国家任务的变迁及国家权力行使目标的变化,阐述国家环境治理义务是一条务实的思路。
(一)国家环境治理任务
依据国家学说理论,国家包含领土、人民及三个最基本的要素,领土应是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因而环境保护应是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8〕国家任务作为公法学上最基本的概念之一,鞔锪斯家存在的目的和国家存在的正当性,诸多宪法与行政法规范及学理都是建立在国家任务这一概念基础之上。传统公法学认为只要是社会公众需要的重大的、主要的任务就是国家任务。然而这种问题无边无际,立法的抽象性使得实施法对国家任务的界限模糊不清。国家任务是公共任务的下位概念,各个国家因具体运用的宪法秩序不同而有不同的国家任务内涵。公共任务是所有为实现公共福祉利益而履行的任务;国家任务则是指国家或归属于国家的公权力主体根据现行法而得以执行的公共任务。在这一任务范畴下,宪法或法律赋予行政主体所执行的任务,就是行政任务。〔9〕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任务是由国家亲自负责接管的公共任务,但公共任务不都是国家任务,公共任务的实现应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完成,即一些公共任务可以由社会私人主体来完成。私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会实现公共利益,客观地履行了公共任务,此时国家不必也不需要进行干预。仅有透过实体法规范赋予国家执行权限的特定活动领域才能具有国家任务的特点,也就是说立法者必须通过实体法规范决定哪些公共任务属于国家任务,在国家任务之下再决定哪些国家任务由行政主体执行,成为行政任务;哪些国家任务可交由私人主体执行,这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互动的法理基础。
公共利益是公共任务、国家任务及行政任务积极追寻的目标,是国家任务所在。但公共利益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不同时代利益的内容不确定及受益的对象不确定。〔10〕在人类社会发展长河中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具有历史性和个案差异,不同国家在同一历史阶段或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公共利益所指范围和所含标准并不统一也没有完美的预案。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组成共同体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国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11〕
环境资源作为人类发展的必需品,环境的供给与消费,牵动全社会民众的福祉。国家作为公法主体,依据国民代表和法律规定,以保障环境公益为目的,行使环境管理职能与权力,具有正当合法性。国家环境治理任务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定义务之一。在处理与环境相关的各种社会事务及社会关系中,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政府是一种强势的主导力量。
(二)国家环境治理任务的扩张
现代国家的任务主要集中在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平衡等方面。不同类型的国家,国家任务的范围不同,政府履行任务行使职能的强弱也不同,有的任务在削减,而有的任务在扩张,如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就处于扩张之中。政府的职能随着时展及国家任务变迁而变动。环境保护,或者说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并非从来就是国家的主要任务。虽然古代东方社会的国家要承担水利设施等社会公共工程,但此类事物的管理属农业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有别于工业社会应对激化的环境危机。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科技突飞猛进及工业化高度发展的产物,环境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尖锐化与扩大化,并由区域性问题发展至全球性问题。当长期累积的环境问题在短时间内演变为凸显的、复杂的直接危害人的健康乃至生命的全球化环境危机时,已超越环境领域成为具有政治影响力的议题,促使国家高度关注。主政者在“做点事”哲学的指引下,纵使在经验欠缺的情况下,也不断采取行动,再从事后做检讨修正。如此一来,整部环境保护史实际上是一部人类制度因应的尝试错误史。从过往的历史分析环境问题与国家任务的互动关系,可以看出在工业化以前,环境问题尚处于自我恢复能力之内,客观上并不要求国家承担大量治理环境任务。但工业化以后,生态环境恶化,必然要求国家承担起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供环境治理的国家任务。我们将工业化以后国家环境治理任务分为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因环境问题表现不同,国家环境治理任务的内容也有差异。
第一个阶段是工业化初期,人们在原有的生活经验下,仍然认为可以无偿使用自然资源,但是工业化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造成环境污染,逐渐超于环境的承受能力,人们开始反思环境破坏所带来的恶果。此时环境问题产生的时代背景多处于国家承担“生存照顾”任务膨胀期,主张维护环境利益这种“公共的善”是国家的任务,并认为此等公共的善是无法借助市场的力量来维护的,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政府包办了环境治理、改善环境状况的相关任务,环境管理机构普遍设立并被赋予强大的职权。
进入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的污染问题并未彻底解决,野生动植物的大规模灭绝、森林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等问题又频频出现,国家环保任务有所变化,环境保护的重点从污染管制扩张到自然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减少对环境产生的负担”、“减少因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尊重自然资源保护与公害防治”成为很多国家环境保护法的关键词汇。各国开始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重点区域进行规划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自然保留区、国家公园等陆续成立。各国针对不同区域的物种资源分配及分布特征,确定各区域的功能、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后工业化时代,也进入环境治理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最大的不同是环境问题呈现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核能与化学危险品应用、食品安全、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等问题都出现在环境治理范畴内。这些问题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要对所有环境议题妥善处理,国家的环境治理任务“量”大幅度增长。此外,这些任务本身的“质”也与前两个阶段不同,这一阶段环境问题涉及高科技性、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等特征,传统的治理技术、治理方法、甚至治理政策等面对环境新问题时都捉襟见肘。现代技术及其风险比当初人们想像的更为复杂和难以理解,仅靠原有自然科学技术的方法不足以全面的预测和评价这些风险,更别说怎么应对这些风险,这些问题清楚地体现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中。对国家而言,环境治理任务除了量的激增和质的激变,还有环境事务在地理范围上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跨区域、跨国界或全球化环境问题存在,治理任务不再限于国内,而上升为国际问题。全球化背景下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因素参与其中,使得环境治理任务更加复杂,国家环境治理任务压力陡增。
四、国家环境治理任务与治理模式选择
环境治理模式是“指一般性治理模式在环境领域的具体应用。包括治理主体结构、治理机制、治理原t、治理目标和治理绩效等在内的分析框架。具体而言即是在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持续利用中,环境福祉的利益相关者们谁来进行环境决策以及如何去制定环境决策,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达到一定的环境绩效、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并力求绩效的最大化和可持续性”。〔12〕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不同公共利益标准、国家义务范围以及政府职能,环境治理模式处于不断的建构、反思之中,体现着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的不同选择。依据不同的标准,大家对环境治理模式进行不同的划分。
依据治理手段不同,划分为强制命令型、市场导向型及自觉行动型环境治理模式。强制命令型环境治理模式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认为市场机制不能化解环境危机,转而依靠国家的力量,通过行政命令和法律强制的方式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模式。市场导向型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认为单纯依靠政府管理的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应该引入市场原理和竞争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整治环境问题模式。自觉行动型环境治理模式是在现有政策和法律基础上,鼓励企业制定适合于自身情况的环境管理体系,使其有足够的选择余地来发挥灵活、独创的环境治理模式。
依据公民与公共行政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与程度,环境治理模式可分为统治型治理模式、管理型治理模式和合作型治理模式。统治型治理模式是权力统治者运用强制性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支配,社会公众以被动的被管制者身份参与环境事务处理的模式。管理型治理模式下公权力被视为公众意志的代表,公众将具有公共利益的事务委托给政府,由政府负责公共产品的供给。合作型治理模式打破了公权力在公共事务中的垄断地位,将公众引入公共事务的治理框架之内,形成了 “政府与公民”互动合作的治理模式。合作型治理模式下,在主体上既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也强调公民自治;在目标上以环境公共利益和环境正义为目标;在运行机制上建构共同协商、相互信任的合作机制。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环境治理模式的划分都不是完全绝对的,不同标准的划分也不能阻断权利运行模式、治理手段及治理工具的交错使用。新旧模式的更迭不是新模式对旧模式的完全抛弃,而是在国家任务变迁和环境问题发展中,不断选择、不断创新的过程。但是,不管环境治理模式如何交织演变,分析当下我国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的弊端,建构符合环境公共利益、与国家环境治理义务相适应的新型治理模式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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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微观环境经济分析主要是在新古典框架内探讨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治理途径以及与环境治理相关的费用效益分析方法与环境价值评估技术等内容。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在于环境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产生的政府失灵。最初对市场失灵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外部性理论上。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现象,有负外部性与正外部性之分。前者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情况,而后者则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况。一般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负环境外部性所致。譬如工厂向外排放废气对空气造成的污染虽然损害了周围地区居民的利益,却往往并没有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成本,而是将其直接转嫁给社会。这样一来,工厂就没有动机减少废气排放,从而造成空气的过度污染。下图简单描述了这一情形。图中P代表完全竞争市场产品价格,MPC代表厂商生产的边际私人成本,MSC代表厂商生产的边际社会成本,由于厂商并没有考虑污染排放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因此边际私人成本要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厂商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生产时将会生产Q单位的产量,此时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私人收益。但如果按照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生产,厂商只应该生产Q[*]关水平产量,此时社会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收益一致。显然,由于厂商没有考虑生产的负外部性,生产水平超过了社会最优生产水平,从而产生过度污染。
运用外部性理论来解释环境恶化的原因实际上来源于庇古的思想。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就对此进行了分析,只是当初环境问题尚不突出,因此也就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罢了。不仅如此,庇古还提出了纠正外部性的办法——对引起外部性的活动征税或补贴(后者适用于正外部)。庇古税也因此成为环境经济学家们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开出的最早的经济药方。看起来,外部性理论已经对环境问题进行了比较完美的分析,但很快人们就有了新的发现,这源于科斯1960年《社会成本》一书的发表。由科斯等人创立的产权理论为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经济分析提供了新的工具。按照产权理论,环境问题的根源不是由于市场缺陷而是由于环境资源产权的不明确所致。哈丁(Hardin1968)关于“公地悲剧”的研究最能说明这一点。其大意是,在中世纪英格兰的一些农村地区,有供社区成员放牧的公地。当时做出这项制度安排的可能性原因有二。一是草地的细分存在困难,二是牲畜的食草范围难以控制。然而,社区成员为了从公地上获取最大利益,竞相增加牲畜头数,结果导致公地上出现过度放牧现象,进而造成公地退化,甚至毁灭的悲剧。经济学家们以公地悲剧为例说明如果没有排他性产权安排,必然会导致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因此,产权学派开出的治理环境药方是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然后让市场来决定环境资源的配置。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不论产权界定给谁,市场都会实现最优资源配置的效果。产权理论并不是对外部性理论的替代,而是进一步丰富了经济学家们对环境问题的解释。在这两种理论的指导下,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以直接管制、征税、排污权交易等各种途径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政策。由于环境治理必然涉及到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两个方面,因此,费用效益分析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也自然被用来进行环境政策分析。环境经济学家认为,环境治理的目标并不是环境质量越高越好,因为随着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进一步改善环境的成本会越来越高,而相应地环境改善所带来的效益则会越来越小,因此,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最优环境质量目标应是在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水平上。环境经济学家们进一步发现,不同环境政策手段的效率与成本是不一样的,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既定环境目标也是环境经济学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与费用效益分析密切相关的是对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问题。因为环境资源本身是非市场交易产品,其价值不可能通过市场自动表现出来,也正因为如此,市场对环境资源配置才会失灵。所以,为了给环境资源“定价”,一系列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如意愿调查法、旅行成本法、享乐价格法、生产函数法等也成了环境经济学不断探索的新领域。公共选择学派的兴起为人们探讨环境问题提供了又一个新的理论武器。以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重新审视了政府的性质与作用,将“经济人”概念进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国家人身份参与政治或公共选择的人们的行为中,即承认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种特殊利益而不是全民利益,政府也有失灵的情况。公共选择学派的这一理论同样被环境经济学家们应用于对环境问题的分析,指出政府失灵也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政策没有纠正现行环境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偏离,二是一部分经济政策甚至人为地扭曲了市场价格,如不适当的资源补贴价格政策。当然,指出政府失灵也并不是完全否认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甚至排除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干预。环境经济学家的观点是,解决政府失灵的关键还是在于提高决策当局对环境问题的正确和全面理解,以及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当然,这也有赖于经济学家们提出更好的理论解释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微观环境经济分析主要遵循古典传统,从资源的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探讨,使经济学在解释与解决环境问题上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人们也同时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的恶化与经济规模迅速扩大是分不开的。因此,很有必要从宏观的角度来探索环境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揭示其相互影响的内在规律,并从宏观上提出协调环境与发展的战略措施。这也是宏观环境经济分析面临的主要任务。传统宏观经济理论主要讨论国民收入增长与就业问题,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宏观经济学并没有把环境问题纳入其讨论范围。但是随着与经济增长相伴随的环境问题的越来越严重,宏观经济理论与环境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开始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是宏观理论模型还是应用模型的研究都试图表明宏观经济发展与环境是怎样相互影响的以及环境与能源政策是怎样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等问题。当然对于这些问题的宏观分析可以应用很多不同的模型,如一些模型包含了很多描述环境方面的方程,而有些则包含很少这类方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梅多斯等人受民间国际研究机构罗马俱乐部的委托,就当前的增长趋势与未来人类困境关系进行研究,经过两年多的研究,他们于1972年提交了一份名为《增长的极限》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建立了一个精心设计的以电子计算机模拟计算为基础的世界模型。模型包括决定全球经济增长和人类未来的五个基本因素:人口增长、粮食生产、工业发展、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并得出了“如果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以及资源消耗按现在的增长趋势持续不变,这个星球上的经济增长就会在今后100年内某个时候达到极限,最可能的结果是人口和工业生产能力这两方面发生颇为突然的、无法控制的衰退或下降的可怕结论。《增长极限》的发表,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关于人类增长前景的大讨论,也标志着环境问题开始正式纳入宏观经济理论模型的分析之中。随着人们对增长认识的不断深入,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一思想很快被纳入宏观经济分析模型之中,使宏观环境经济分析有了新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也促使人们开始反思传统反映经济福利指标GNP的合理性。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如何建立把资源退化、环境破坏等影响因素包括在新的国民收入指标或者称为绿色国民收入指标的问题。随后,这一问题也开始逐步成为宏观环境经济分析的一部分。戴利在1991年发表的《避免不经济的增长》一文中提出了经济学家应该研究最优经济规模的观点,从新的角度探讨了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此外,对环境问题的宏观经济分析也逐步扩展到国际维度,如国际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影响、全球气候变暖的经济分析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的共同治理等问题都可以用新的宏观经济模型进行分析。
篇12
蚊子和苍蝇是影响我国居民生活的主要媒介昆虫,它们不但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而且也是多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例如蚊虫能传播黄热病、疟疾、乙型脑炎、登革热等,苍蝇能传播菌痢等传染病。有效控制和杀灭蚊蝇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中心任务之一,也是我们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化学防治虽然是治标措施,但其高效、快速杀灭媒介昆虫,控制其危害的优点是其他措施不可替代的,体背仔蚊传疾病流行或应急情况下化学防治时首选措施,但化学防制也有诸多弊端,如使用方法不当会大量杀伤非靶动物,影响生态平衡,甚至危机人畜安全;长期单一使用,会产生抗性,因而失去应有的效力。使用化学杀虫剂进行防治时,科学合理、安全用药,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2]。环境治理是除四害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有效的防治手段,特别是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通过蚊蝇孳生地处理,减少孳生地数量、降低孳生地阳性,是防制蚊蝇工作的治本之举[3]。在2007年底我社区发动全民行动进经环境治理,过一年的努力,现将我社区不同区域、不同环境蚊蝇孳生情况报告如下。
1 监测方法
1.1 蚊虫监测
1.1.1 成蚊监测
1.1.1.1 监测时间:每年3-11月,每旬一次,在日落后1小时进行。
1.1.1.2 监测方法:人工小时法即用电动吸蚊器在每个监测点捕捉15分钟,分类计数。
1.1.1.3 监测点的选择:
在辖区内按东:富民新村11号楼、南:牲畜棚百家村10组、西:牡丹新村5号楼、北:和平二村7号楼、中:卫生院地理方位选5个监测点。城区监测点选择居民区(居民区可以选择在楼道)、公园(含街心公园)、医院各1处,农村选择民房和牲畜棚(牛棚和猪圈等)各1处,定时、定点、定方法进行成蚊密度监测。
1.1.2 白纹伊蚊成虫监测:
1.1.2.1 监测时间:每年4~10月,每月调查1次。
1.1.2.2 监测方法:人工小时法即用电动吸蚊器在每个监测点捕捉15分钟,分类计数。
1.1.2.3 监测点设置:在辖区内各选择1个居民小区、公园和/或特殊生态环境(如轮胎堆放场所、废品收购站、大型容器堆放场或建筑工地等)为白纹伊蚊幼虫监测点。
1.2 蝇类监测
1.2.1 成虫监测:笼诱法
1.2.2 监测时间:每年3-11月每旬监测1次,分类登记,每旬逢6上报区疾控中心。
1.2.3 监测方法
捕蝇笼直径为25cm,高40cm,圆锥形芯高30cm,顶口直径2cm。于设定的监测点内9:00-15:00放置6小时,诱饵采用50g蜜红糖、50ml食醋(袋装山西老陈醋)及50ml水。
1.2.4 监测点设置
社区、中心城镇在东:农贸集市、西:解放新村、南:唯丽都饭店、北:解放新村、中:张堰公圆大型绿化五个方位设成蝇调查点5个,其中一个设在农贸集市外、一个设在公园或大型公共绿地内、其余三个设在居民住宅区;每个点放置1只捕蝇笼。每旬(4~7日)放置一次,间隔不小于7天。每次放置24小时,雨天顺延。
2 结果
(1)2007年3-11月份张堰镇蚊虫监测密度指数分别为:0.67、7.60、28.27、30.80、30.53、18.67、24.13、12.00、6.13。2008年3~11月份张堰镇蚊虫监测密度指数分别为:1.60、1.33、5.60、21.6、32.27、23.07、8.4、11.73、5.47。 2007年--2008年张堰镇蚊虫监测密度指数对比见图1:
从总体上看2008年蚊虫密度有所下降,但中间有几个月有所升高,可能由于全球环境变暖、气候变化而造成。
(2)2007年、2008年白纹伊蚊成虫监测CI,BI,HI指数对比见图2:
(3)2007年3-11月张堰镇蝇类监测笼诱法捕获数分别为: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2008年3-11月张堰镇蝇类监测笼诱法捕获数分别为: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3月/只。2008年张堰镇蝇类监测笼诱法捕获数明显比2007年降低。2007年--2008年张堰镇蝇类监测笼诱法捕获数对比见图3:
(4)蚊蝇滋生地阳性率
2007年选择居民、公园、学校、机关、建筑工地、废品收购、旅馆、宾馆、机修厂、饮料厂、一般工厂、酿造厂、轮胎集中处 、外环境等14个场所共1245处,监测阳性数为25,阳性率为2.01%,其中居民点阳性率为1.89%、公园阳性率为2.11%、一般工厂阳性率为4.02%、酿造厂阳性率为2.24%、外环境阳性率为3.37%。2008年以同样的检测场所共916监测阳性数为28,阳性率为3.06%,其中居民点阳性率为4.67%、建筑工地阳性率为37.5%、废品收购阳性率为20.15%、一般工厂阳性率为5.88%、酿造厂阳性率为10.00%、外环境阳性率为8.74%。从上可以看出不同环境蚊蝇滋生地阳性率相差较大,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的阳性率较高,应重点防控。
3 讨论
蚊虫的孽生习性是蚊类的重要生态学之一,是环境治理的基础,不同种类的蚊虫往往擎生在不同类型的环境中[4]。在蚊虫控制工作中,加强突击防制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从防制的目的、蚊虫的生态特性、环境因素、社会因素以及经济条件等整体观点出发,因地、因时、因虫制宜,合理采用环境治理、化学防制、生物防制、物理防制以及其他手段,本着安全、有效、经济、简便,本标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原则,把蚊虫控制到不足为害的水平,并争取清除,以达到害灭病和减少其骚扰的目的[5]。针对蚊蝇滋生地阳性率较高的环境,进行全面开展综合防制措施,能从根本上降低蚊蝇密度、减少蚊蝇对日常生活的干扰是可行的;在创建文明镇过程中,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汪诚信,刘起勇,姜志宽,等.有害生物治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41-231.
[2]汪诚信,姜志宽,刘起勇,主编.有害生物管理(PMP)手册[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6:35-43.
[3]冷培恩,朱仁义,徐仁权.蝇类密度控制标准的现状.寄生虫与医学昆虫学报,2005,43:79-81.
[4]柳小青,马红梅,燕念知,等.南昌市不同生境蚊幼虫生长状况调查,2007,15(10):354.
[5]徐承龙,姜志宽,蚊虫防制(三).M.人民卫生出版社.
作者单位:
篇13
1全球环境变化与人类健康
1. 1对全球环境变化的再认识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种现实:今天的环境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关系到人类生活环境的优美和健康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命运、乃至整个地球的命运的问题;不仅是地区性的、局部性的和暂时性的问题,还是整个世界的问题。因为,由全球环境变化带来的环境、资源、生态方面的负影响除了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外甚至已进一步影响到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进步;同时,未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也势必将对目前世界政治格局产生影响。然而,目前人们似乎只将注意力集中在气候变暖和环境污染层面上,仅仅从环境规划、开发、保护和的角度和从科学技术等硬件方面寻求解决全球环境危机的对策,却忽视了从人类学研究角度发掘由其带来的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如:各类化学品—特别是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积累和持续影响;气候易变和变化、常见的公众健康问题、新的社会问题,如疾病、流行病肆虐、失业、贫困、社会组织接替、崩溃、冲突、异化等;自然资源继续退化、环境性反映的不足和可再生资源的紧张所导致的粮食不安全和冲突的局势;全球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变化和气候变化、臭氧层耗竭及酸化作用等。这些问题之间的复杂的相互作用为地方、区域和全球社会带来了更严重的发展危机。可以看出,在全球环境变化背景下,所有区域范围内环境和政治越来越密不可分,生态、社会和政治安全问题一起交织着提前到来〔‘〕,在不断加重环境危机破坏的深度和广度的同时,深刻地影响着世界格局及国际关系变化,并在更深更广层面上影响着全人类的健康持续发展。
不同的阶段人们对“健康”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健康”就是没有疾病,而“疾病”就是生理机能失调川,这只是传统的最简单的生物模式。自化和城市化革命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与精神因素对健康的影响。20世纪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普遍接受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这种规律在现代社会中表现得更为典型。“健康”逐渐由简单的生物模式转为生物、心理、社会、综合模式的多维健康观。在意义上包含了体健、心安和适应社会三个方面}z7。世界卫生组织于1946年将“健康”的定义重新修订为“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衰弱状态,而且是一种在身体上、精神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全球环境变化背景下,“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概念应是一种全方位的和多层面的社会状态,强调的是系统原则和完整人健康观念,特别是健康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起源。这点恰与《布氏报告》中定义的“可持续发展最高宗旨为全人类的健康、持续、全面发展’,[s〕具有高度一致性。这要求对“健康”的理解必须放在一个宽广的文化背景下考察,既要从动态发展和历史变迁角度看,更要从宏观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角度思考。简言之,新的人类健康标准的提出既标志着个人健康议题转变为社会健康议题的过程,同时也标志着社会健康化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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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全球变化与人类健康发展关系框架
虽然全球环境变化对人类自身健康和人类生存发展存在重大影响,但两者之间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人类系统又是怎样作用的,目前仍没有确切的答案。但从大量的事实和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种关系:一方面由全球环境变化引起的自然和生活环境变化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由环境变化牵动的社会效应引起的各式社会问题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这两大方面共同决定着全人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图所示:
2全球环境变化对人类健康发展的影响
如上图所示,全球环境变化正从个人健康化和社会健康化两大方面影响着全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
2. 1全球环境变化对个人健康化的影响
全球变暖及其与人类活动相互作用以及对人体健康影响已成为目前国际上研究的一个热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科学预言,人类体质退化将成为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致命因素。预测世界在未来的100年内气温将逐渐升高。长期暴露在高温,热浪中的弱势群体(老人、小孩、穷人)将面临更高的危险;因CO:增加最终导致的太阳紫外线辐射量的加大,将致使皮肤癌、白内障和免疫系统疾病的发病率急升;各种污染及疟疾、登革热、血吸虫病、鼠疫、霍乱、脑炎等一系列的传染病提供致病环境同时间接加大了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研究发现妇女、儿童和受到现代文明影响的土著人以及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受环境影响最大}4}
[2]
2. 2全球变化对健康化的影响
如果说个人健康化是全人类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那么社会健康化就是保障。健康社会的精髓就是社会的质量。这里提到“社会健康化”概念主要体现在政策反映本身。包括: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卫生政策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欧美的卫生实践表明,社会化程度越高,服务超越卫生领域向整个社会生活渗透扩张的趋势就越明显、强烈困。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健康化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完善。包括宏观层面上社会生活和制度安排、医疗社会化和的发展、全民保险成为普遍的政策选择、新型卫生政策框架的形成等。虽然作为影响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已被传统的所认识,但却没有将环境考察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决策很好结合起来。众多的事实已经证明,如果全球收益不能有效地与环境保护和找会发展方面的相伴随,国家政府不更加重视个人和全球的健康幸福,那么社会各部分的服务将很难实现更加公平、健康及持续发展。考虑到关于健康决定因素的不同估计,对健康福利环境(包括和水)以及社会服务(包含)的投资就显得至关重要。
3。全球环境变化下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面对全球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人类必须实现多层次的连续性飞跃:个人层面上,由关注个人生活质量的提高转为更加关注社会环境、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质量;社会层面上,由关注经济发展转为关注整个社会系统(包括国家、市场、社区、民间社会、家庭生活和个人)的结构质量;国家层面上,由关注主权国家发展质量状况转为关注全球性社会的健康发展。只有这三个层面的协调发展才能促进全人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认识只是第一步,决策行动才是关键。
3. 1加强全球环境变化研究,为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GEO— 2000》表明,我们对有关当前环境状况的信息仍充满了弱点,还缺乏用以评价一个地区的发展如何影响其他地区以及一个地区的理想和期望是否与全球民众的可持续发展相符合的有效手段C}7。另一个严重疏忽是没有努力发现新的环境政策和花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知识上的缺陷无疑起到一种障碍物的作用,掩盖了通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基于此我们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积极的国际合作加强全球环境变化研究,掌握全球环境变化、海平面上升、污染扩散等的规律,及由各因子引发的健康效应,利用现有的观测网络和现代科学技术进行长期的定位观测和研究,逐步建立完整的检测和预测系统,为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行为。否则羲们的发展只是“暂时的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风险性”Ca].
3. 2加强各学科之间的合作,为各项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变化是一个较多因素相互影响的复杂系统。虽然环境作为影响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早已被认识,但缺乏现代科学理论和分析方法的验证。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改革现有的、僵化的地球科学专业体制,将学科体系从学科中心推向学科边缘,与现代环境学、社会科学、医学、科学交叉渗透和有效合作[9];其次,建立专门的环境与健康研究机构和权威性的国家级环境与健康实验室,组织环境保护学、医学、化学、生态学和流行病学等多学科联合、积极公关,发展控制和疾病的公共卫生措施,同时促进医疗、制产业的调整和创新;此外,改变环境的理解方法和管理环境方法,将环境问题纳人主流思想,使其与有关农业、贸易、投资、研究开发、基础设施和的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显然,包含广泛社会因素的环境政策将会比单纯地解决部门问题产生更长久影响。
3. 3提高公共参与的力度,减缓全球变化的进程和强度
全球环境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人地关系长期失调的结果,是人类活动的产物(human一caused)['0]。人是主动者,全球环境变化也必须靠人类自身的努力才能得到解决。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全球的角度来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源”上减缓和降低全球变化的进程和强度,包括所有有关的个人、非政府组织、界、地区和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行动。据((GEO— 2000))的政策分析证实,公众参与是改善环境管理的一个关键因素。但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的是,一是无论国别、种族,环境关系着所有人的切身利益。二是正确对待公众参与,各国政府和人民必须明白,公众参与环保不是施舍而是赋予的权利,我们有义务去回应和保障。没有利益有关方特别是贫困和丧失社会权利的群体的广泛参与,所实施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持续的。
[3]
3. 4深化人地关系的认识,适应变化,保持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