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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例分析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法律实例分析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法律实例分析

篇1

一、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经济活动日益显现,参次不齐的经济活动也容易导致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上海,这个我国最大、最繁华的一个城市,各类问题总会凸显出来。在法律问题方面,上海也是首当其冲站在风口浪尖。随着沪上房地产行业的蒸蒸日上,各类中介机构也相应兴起,在兴起的同时,关于房地产居间纠纷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增加,看似简单的居间合同案件,却总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由于居间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对一些基本问题未形成统一认识,而且居间合同这个词语在中国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在居间纠纷处理中的执法不统一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对当前房地产交易中频繁出现的“跳中介”现象如何认定、处理,实务界分歧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当前整个新兴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建设。本文拟对居间合同中“跳中介”现象的概念与法律认定标准做出界定, 并从居间合同内部结构的角度弄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

(二)研究的动机和意义。

由于居间合同的特殊和长期以来对一些基本问题未形成统一认识,所以导致法官在审判居间合同类案件的时候很棘手,很难去判断,缺少一个正确办案的标准,所以,笔者从有利于各类人士评价居间合同类案件为动机,并结合平时所关注的民事方面的兴趣爱好而决定执笔此文。完成本文的意义也很明确,弄清楚居间合同的概念,以及其中“跳中介”现象的概念与法律认定标准做出界定, 并从居间合同内部结构的角度厘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呼吁社会人士用更多的诚信来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案例获取的渠道。

本案件是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获取的案件,然后从网站上摘录下来。

(四)研究范围的界定。

弄清楚居间合同的概念,以及其中“跳中介”现象的概念与法律认定标准做出界定,推出跳中介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从居间合同内部结构的角度厘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呼吁社会人士用更多的诚信来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而本文所说的居间合同是指目前市场中最常见的包括代办劳务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尤其是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跳单”通常是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二、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第1条约定,陶德华愿意委托中原公司居间求购本市株洲路某室房屋;第2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6个月内,本人或其委托人、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其有关联的人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或者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n月30日,系争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38万元。2009年2月1日,陶德华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三、案件的焦点和争议

本案件所争议的焦点有这几个,第一:陶德华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第二:《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系争第2条的效力问题。第三:陶德华与其他中介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第四:陶德华是否构成违约,这个焦点主要就在于认定和解决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被告到底有没有利用原告所提供的信息而跳过中介直接向出卖人成交中介的标的,这样的“跳单”行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关于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 。首先,这个《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是一个合同,它满足一个合同所应有的要件,具体而言是叫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陶德华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中原公司带陶德华实地验看涉案房屋,提供购房媒介服务,如陶德华与出卖方成交,应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该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第二、关于该合同的第二个条款的规定,到底有没有违反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这是一个格式合同。存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的呢?笔者认为这是没有的。所以这个格式合同是成立的,并没有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此第二条款也应有效。

第三、关于被告与除中原公司以外的中介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这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特征,真实有效。所以也应认定有效。

第四、关于陶德华违约与否的问题。主要是看,陶德华到底有没有利用原告所提供的信息而跳过中介直接向出卖人成交中介的标的,这样的“跳单”行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认为,是没有的。因为陶德华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并不是只有中原公司一个单位才是单独授权人,有好几个中介公司都拥有涉案房屋的房源信息,这些和中介公司都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且实施了看房的媒介服务,最重要的是,首先带领陶德华去房的,并不是中原公司。所以,被告人在中原公司以前就已经获知了该房源的信息,陶德华也已经缴纳了中介费给另外的公司,他在主观上是绝对不具有逃中介费的目的的,主观上没有这个故意。而且已经缴纳了中介费这个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陶德华这种行为为“跳单”行为。故,陶德华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向深处推广,如果说陶德华是为了逃脱中介费,而与卖家协商,直接将房产过户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以逃脱中介费用为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逃脱的行为。这才是“跳单“。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不正当的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立,如另行委托他人成交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这个时候,委托人应该向中介付中介费。

四、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性质辩析房地产交易实践中,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一般工作流程为:房地产买方或卖方发出买房或卖房委托要约房地产中介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中介寻找卖方或买方撮合并订立三方合同 (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均为合同当事人,内容主要为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房地产中介协助或委托人办理赎楼、房屋过户、水电汽过户等手续房地产中介最终取得佣金。

综上所述,该案件完全符合以上的流程安排,应该定性为一个居间合同纠纷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义务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居间报酬或佣金。同时,现代合同法追求的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相互对方。本案中,陶德华到中原公司表示买房的意愿,中原公司向陶德华提供房源信息,并带陶德华实地看房,看房后与陶德华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明确约定了相关条款。该确认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备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居间合同

五、研究结论和相关思考

该案件研究的结论是:“跳单“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

(1)主观上,委托人是否存在逃脱中介费的意愿。

(2)拥有中介信息的中介机构数量,如果数量多就是一般,数量就一个那就是独家。

(3)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积极履行媒介服务

(4)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

那么根据上面的几个”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委托人没有逃脱中介费的意图。主体上,中介机构不是独家。中介公司的确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积极履行媒介服务,但是,委托人没有利用这个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所以,陶德华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篇2

在定量分析中,对于问卷数据的处理目前可以分成几大类别。第一类是景观生态学中景观相容度联合菲什拜因-罗森伯格消费者决策模型,设计符合景观要求的旅游产品类型(傅丽华、何燕子,2008)。第二类是进行游客行为分析,根据问卷数据进行频数分析(蒋长春,2005)。第三类是模糊数学或者多目标线性加权和对潜在旅游产品进行评价(刘福辉,2009)。以上几种处理方法在旅游产品设计中的使用主要停留在宏观层面,而在微观层面如旅游产品的设计款式、形状、颜色等方面,则几乎失去了有效性。本文把西方营销研究领域里应用广泛的结合分析法引进旅游产品设计领域。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很好地处理旅游产品设计中旅游区主题等宏观层面问题,在旅游产品的具体款式、颜色等微观操作层面上也具有卓越的表现。

二、结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conjointanalysis)又称权衡分析(tradeoffanalysis),是在已知受测者对某一受测体集合整体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经过分解的方法估计其偏好结构的一种方法。它是1964年由数理心理学家luce和统计学家Tukey首先提出,1971年由Green和Rao引入市场营销领域,成为描述消费者在多个属性的产品或服务中进行决策的一种重要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结合分析法在许多领域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结合分析法不是一个完全标准化的程序,典型的结合分析包括一系列步骤和程序,主要用于确定哪些产品(或服务)的属性(attributes)和水平(levels)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其目的主要是测量消费者对产品属性的偏好。目前,其应用已经涵盖了新产品的概念筛选、开发、竞争分析、市场细分、广告、营销、品牌等领域(柯惠新、丁立宏,2000)。在旅游研究领域,孟威、苏勤(2009)使用结合分析法对历史城镇类旅游地居民的交往偏好进行分析,而在旅游产品开发中的运用,目前还没有相关研究涉及。

结合分析法应用于旅游产品开发设计,能够定量测量旅游地潜在或现实的游客对旅游产品某个属性和属性水平的偏好或效用,可以用来确定旅游产品最佳的属性水平组合。在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的具体应用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确定旅游产品的效用属性和相对重要性;二是确定潜在游客最喜爱的旅游产品组合。具体的操作步骤,首先,对预设计的旅游产品属性和属性水平进行识别;其次,根据旅游区的地脉、文脉并结合周边环境确定旅游产品的属性水平,其属性和属性水平的个数决定了分析过程中的参数个数;再次,利用属性和属性水平进行模拟组合并通过正交设计方法对旅游产品组合进行简化;最后,结合旅游地潜在和现实游客的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处理,确定最佳旅游产品组合。

三、结合分析法的应用

(一)旅游案例地选择

本文以广西来宾忻城土司风情水街旅游产品设计为例说明结合分析法的运用。忻城县位于广西中部,红水河下游,东经108°24′~109°07′,北纬23°40′~24°23′,东临来宾,西依都安,北连宜州,东北距柳州117km,东南距来宾市130km,南距南宁206km。旅游尚处于起步阶段,区内拥有浓厚的土司文化、壮族文化。规划区主于忻城县城区南部,以芝江为轴,从源头板合村内城屯至与都乐河交汇处,全长约8千米,规划总面积约为46公顷。

(二)数据获取

数据来源于广西来宾忻城土司风情水街项目规划组于2008年7月16日在柳州市进行的潜在游客市场调查。调查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共发放问卷200份,实际回收200份,有效问卷数量为198份,有效率为99%。

(三)调查数据分析

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潜在游客市场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从样本的基本信息来看,受调查人群中男性稍高于女性;年龄分布呈现正态分布,35~44岁年龄组比重最大,25~34岁年龄组次之,两个年龄组的被调查者合计占83.92%,从通常的经验来看这个群体是外出旅游和休闲消费的主力军,因此样本是有效的。学历分布比较均匀,职业分布中,学生、服务销售人员、工人居多,这与调查的地点在人口流动大的广场、公园有关。收入中等偏下,对土司文化和忻城的了解不多,对忻城的了解程度比土司的了解程度要深,了解的途径多样广泛。

感兴趣的忻城旅游资源调查中,风味小吃为34.17%,宗教旅游资源为14.57%,其余在二者之间,调查者选择比较均匀。感兴趣的土司文化中,土司民俗活动为36.68%,土司馆藏文物为17.59%,其余在二者之间。在期望体验的旅游活动当中,与休闲相关的观光旅游、体验乡村田园生活、度假排在前三位。

在表2中可以看到,性别与基本情况中的收入、感兴趣的旅游资源中的制度历史和饮食文化之间的相关性强,与期望的各旅游产品之间相关性不明显,在后面的旅游产品细分市场分析中性别不构成细分市场的标准;年龄与基本情况中的职业和月收入、期望的旅游产品中的建筑形式(土司建筑)和体验活动(体验土司文化、购买土特产)之间相关性强,与感兴趣的各旅游资源之间相关性不明显,年龄可以作为后面旅游产品市场细分标准之一;学历与感兴趣的旅游资源(土司民俗活动、土司建筑艺术、壮族民俗活动、土司文化、红水河风光、田园风光、翠屏山风光、忻城土特产、宗教旅游资源)和期望的旅游产品(体验壮族民俗活动、品尝壮族特色美食、建筑形式、建筑材料和建筑主体色彩)相关性强,是主要旅游产品市场细分标准;职业与月收入在旅游资源偏好和旅游活动选择上基本一致,但相关性不强,可作为市场细分标准的考虑范畴。对忻城的了解途径和了解程度与期望旅游产品相关性强,尤其体现在对建筑形式和建筑主体颜色的选择上。

在SPSS16.0中采用多变量进行潜在客源市场细分和潜在旅游产品市场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对5个基本情况因子进行分类,利用SPSS16.0进行因子分析。进行效度分析得KMO系数值为0.602,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为自由度为10,显著性为0.000,系数为121,由此可知适合做因子分析。经过因子分析,3个被提取的主成分因子贡献率为92.267%,职业和月收入合成一个提取因子“经济状况”,其他3个因子依次为“性别”、“年龄”、“学历”。

2.对生成的4个新的基本情况因子进行正交设计,得出81个细分市场,与前面5个基本情况因子生成的细分市场一致。将81个细分市场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如下。

(1)15~24岁无收入的中专技校、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学生是最大的市场群体,占总体的18.18%,占总体的比重分别为5.05%、7.07%、6.06%。他们时间比较多但经济能力有限,有强烈的好奇心,喜欢体验新奇的民俗活动,品尝各色美食以及观光旅游,分别占这3个旅游产品市场的28%、27.14%、18.12%;消费额度主要集中在100~300元之间,占总体样本的34.54%。

(2)24~34岁的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占市场总体的7.34%,学历集中在高中和大专,月工资收入在1000~3000元之间,旅游产品主要集中在度假和观光游览。虽然他们的收入水平不高,但由于家庭负担和社会负担轻,比其他的消费群体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和可自由支配收入。57.56%的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高于其他的细分市场。在所期望的旅游产品中,崇尚度假和观光旅游,约占度假市场和观光市场的1/5,是不可忽视的消费群体。

(3)35~44岁,月收入2001元以上,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人群,其消费潜能和职业紧密相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文教科技人员和军人有较稳定的休闲制度和经济收入。同时旅游休假中存在公费旅游,消费额度集中在300元以上(占46.14%),这个细分市场占总体的7.58%,旅游产品项目的选择上倾向于度假。

(4)虽然35~44岁,月收入在1001~2000元之间的男销售人员占总体比重最大(32.41%),但由于受职业、收入和社会负担的影响,该细分市场外出休闲的几率比较小,在期望的旅游产品选择上以观光旅游和体验壮族民俗风情为主。

(5)45~64岁,以工人为主(17.84%),消费额度集中在300~500元,以观光旅游为主。

(6)65岁以上的消费对象是农民、离退休人员,其消费水平在300~500元之间,期待的旅游产品是体验乡村的田园生活,占该旅游产品市场的1/8左右。

3.对期望的旅游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得到旅游产品效度和所占比重(表3)。因子平均比重表示潜在游客对忻城水街旅游产品的关心程度。从表3可以看出,潜在游客最重视期望的旅游活动形式,比重平均为34.87%;其次是建筑式样,比重平均为23.59%;再次为建筑的主体色调,比重平均为23.22%;最小的为建筑的外装饰材料,平均比重为20.44%。

特性水平值效度表示该水平值对潜在游客前来忻城水街旅游时的效度。效度值越高,表示该因子越受潜在游客市场的欢迎。从表3可以看出,体验土司文化比其他的期望旅游产品形式更受欢迎,土司建筑比其他的建筑式样受欢迎,青砖比其他的建筑材料受欢迎,灰色比其他的建筑主体颜色受欢迎。

4.潜在游客对旅游产品的选择。对因子属性特性水平值进行随机组合,自由组合以后形成的产品数为5×4×4=80种,提取前10的旅游产品依次为:

(1)建筑组合的效度。

效度(1)=U(土司建筑+青砖+灰色)=0.762

效度(2)=U(土司建筑+青砖+暗红色)=0.745

效度(3)=U(土司建筑+青砖+白色)=0.7432

效度(4)=U(土司建筑+木板+灰色)=0.7216

效度(5)=U(土司建筑+木板+暗红)=0.7046

效度(6)U(土司建筑+木板+白色)=0.7028

效度(7)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青砖+灰色)=0.6689

效度(8)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青砖+暗红色)=0.6519

效度(9)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青砖+白色)=0.6501

效度(8)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木板+暗红色)=0.6285

效度(10)=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木板+白色)=0.6115

(2)其他旅游产品效度。

效度(11)=U(体验土司文化+度假)=0.5914

效度(12)=U(体验壮族传统文化+品尝壮族传统美食+购买壮族土特产)=0.515

效度(13)=U(观光旅游+品尝壮族特色美食+购买忻城土特产)=0.5141

效度(14)=U(体验土司文化+观光旅游)=0.4921

效度(15)=U(体验乡村田园生活+度假)=0.3928

(四)数据分析结论

通过对忻城潜在客源市场和旅游产品市场分析,得出的结论如下。

以0.601的KMO系数、0.000的显著性进行了因子分析,对潜在消费市场进行分析,得出81种潜在客源市场。将这些市场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游客量最大的是学生市场,消费实力最强的是24~34岁的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工人。

在旅游产品的选择中,学历是区分不同消费群体的主要标志,基本情况与感兴趣的旅游资源、期望的旅游产品之间相关性表有所体现,学历与文化底蕴深的旅游产品之间的相关性强,对忻城的了解途径与忻城土司风情水街应该采用的建筑主体式样相关性强,而对忻城以及土司文化的了解程度对忻城土司风情水街的建筑形式和主体建筑色彩的选择强相关,对忻城和土司文化了解程度深的调查者选择的是以暗红色为主调的青砖土司建筑。

对旅游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得到的比重中,旅游产品形式的比重最大(34.87%),建筑材料的比重最小(20.44%)。同时将特性效度的水平值进行随机组合,得建筑的前10组合和旅游产品式样组合的前5位,建筑首位的是灰色的青砖土司建筑,旅游产品组合效度最大的是体验土司文化的度假,旅游产品单体效度最大的是体验土司文化,综合考虑可以将灰色的青砖土司建筑作为首选,融合壮族传统建筑的元素,以体验土司文化为主,其他旅游产品为辅的产品性质。而在旅游产品式样选择上,则建议5种旅游产品式样综合运用。

篇3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一般主要表现在侵权与被侵权。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妥善解决侵权纠纷,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以促进科学知识和文学艺术的繁荣。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和相互交往机会的增多,人们的诉讼调解意识普遍增强,诉讼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1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特点分析

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要遵循“调解优先、谈判结合”原则,要尽量达成诉讼调解,要尽量缓和司法困境,减轻司法压力,改善司法环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属于私权,当事人是权利的主体,要通过争议双方调解自愿选择处理结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更加适用诉讼调解的解决方式,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对诉讼技巧和举证能力有很高要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诉讼费用高,当事人必须考虑诉讼结果所带来的实际效益。由于法律程序自身的局限性,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的多为特别法,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知识产权纠纷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而言,具有新问题多,专业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面比较广,当事人更注重商业合作关系。法院调解有利于双方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以寻求再次合作的机会。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积极适用诉讼调解,可以澄清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观念与法律适用上存在的误区,宣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程度与方式,阐明权利侵害,以促进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不断解决。

2 出版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2.1 微软公司诉南京和尓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微软公司系Windows XP 专业版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与Office 2003专业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微软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南京与尓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调查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Windows XP专业版计算机操作软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和尓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卸载涉案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和尓润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涉案软件,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和尓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及合理费用。

点评:电子产品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为客户提供软件安装服务在实践中十分常见。本案中,和尓润公司为达到销售计算机这一目的而采取商业促销手段,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和尓润公司必须为安装盗版软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9年2月,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银转帐、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付费。至案发,赵学元运营私服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元。

法院认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几十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受到严重处罚。

点评: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有力打击犯罪。

2.3 高海平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1年,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十几家网吧复制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共计700份。

法院行为:高海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点评:本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网吧大量复制安装盗版操作系统,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微软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向媒体表示通过增强了在中国维权的信心。本案进行了网络视频庭审直播,进一步彰显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3 结语

本文分析了出版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分析,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对智力成果进行有效保护。由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通过以上关于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分析,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解释,为更好地解决出版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作铺垫。

【参考文献】

[1]蔡志勇, 陈勇. 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与解决办法[J],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2012(07).

篇4

二、对“合理使用权”理论的思考

既然合理使用是社会公众积极行动的自由,并且能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利益,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合理使用权利说”必然成立呢?“合理使用权”理论突破了将合理使用仅仅理解为侵权抗辩的狭隘观点,有利于保障公众获取、使用作品的合法利益,而且英美学界对“合理使用权(fair use right)”的论述也并不少见,但笔者认为,在大陆法语境之下,合理使用权难以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理由如下:

首先,大陆法系的权利体系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大陆法系立法理论认为,权利由法律创设,任何利益须经法律确认方能成为权利。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现行立法中都没有确立“合理使用权”的概念。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生活关系,成文法不可能将所有社会生活中需要保护的利益都确定为实名的权利,否则有损立法体系的严密性和稳定性。

其次,尽管在英美版权法领域的不少著述中都出现了“fair use rights”的概念,但英美法中的“right”与大陆法系的“权利”在内涵和外延上皆存在很大差异。“right”一词的内涵很宽泛,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right”包括“利益”、“特权”、“豁免”等含义。实际上,合理使用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究竟是一种“法律上可以实施的权利(legally enforceable right)”,还是一种“无保障的权益(bare privilege)”,这在英美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小的争议。我国民事立法渊源于大陆法系,强调严整清晰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权利构造,注重权利类型化和体系化。从英美法论著中引入“合理使用权”的概念,并作为与著作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类型,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渊源和立法体系。

篇5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对公司股本扩张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动用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少于股本的50%;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不低于10%,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当年配股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股本总额的30%;因送转增加的股本额与同一年度内配股增加的股本额两者之和不超过上一个财务年度截止日期的股本额。

二、现行股利政策导致的问题

《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无疑对规范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些规定主要规范了上市公司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向股东支付股利,缺少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必须向股东发放股利、以何种方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发放股利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尽管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比例(最高为10比10)和配股比例进行了限制,对配股资格的取得划定了一条资格线,但未规定如何确定配股价格。诚然,采取何种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内部的理财问题,应由企业对自身所处环境的各种内外部因素综合平衡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做出选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有近2/3为不能参与市场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资产委托关系的不健全使公司治理结构远不能胜任市场经济的要求,难以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利润分配机制,体现在胜利分配中就是上市公司的非理较多。如呈逐年上升趋势的暂不分配现象,据统计1994-1998年5年中,不分配公司占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为9.28%、20.12%、32.08%、50.13%、56.61%,该比例上升速度之快令人瞠目,而对于不分配的原因,许多公司未作出具体解释。

又如上市公司股本扩张欲望十分强烈,除了利用送红股进行股本扩张之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配股这些特殊的股利分配方式的运用也愈来愈普遍。自1995年9家公司(占当时推出分红方案公司的3.19%)推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1996年在年度分配方案中采用该形式的公司迅速增加到116家(占当时推出分红方案公司的44.94%),1997年和1998年分别有118家和132家将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分别占当时推出分红方案公司总数的31.81%和34.65%(该比例之所以较1996年有所下降,是因为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股本溢价外,其它原因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外币折算差额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不得用于转增股本;待实现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常用的另一种股本扩张方式。在原配股资格线是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不低于10%”的几年中,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通过操纵利润形成的10%净资产收益年成为证券市场一道引人注目的“景观”,受到市场各方的普遍质询。纵览近几年来的配股方案,几乎所有公司的配股比例都达到了证监会规定的配股上限:10比3.1998年,配股公司数量已超过新上市公司的数量,年终时更是有突击配股之风刮起,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所筹资金数额已超过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筹资金数额。与此同时,配股价更是一年高过一年,以往配股价仅3-5元,配股以后,很快填权,中小股东均能从中得到实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确实是利好;现今呢,配股价是芝麻开花节节高,一些公司推出的配股价令中小股东左右为难(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往往因为配股价远远高于他们所持股份的成本而放弃配股);认配吧,市场价与配股价相差无几,没有什么油水,甚至还有被套的可能;不配吧,配股基准日要除权,市场价一旦高于配股价就要吃亏,真是令人食之不甘,弃之不舍。高高在上的配股价给承销商也带来了较大经营风险,使其不经意间成为公司的大股东。

本来进行股本扩张意味着上市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项目,会给股东带来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我国上市公司高涨的股本扩张欲望下面潜伏着资金投向的巨大盲目性。一些公司为了使股本扩张所得资金迅速产生效益,将其大多投向购买资产和股权的资产重组及新建项目方面,以求得多元化经营和股本扩张所带来的短期效应,一段时间后(特别是财务年度末),其效益呈下降趋势时,又将这部分资产卖掉。一项据1997年报和1998年报披露的配股项目进行的统计表明,90家已配股公司真正产生效益的仅(15家)16.67%,不足1/5,部分产生效益的为(43家)47.78%,未产生效益的有(32家)35.55%,占总数的1/3强。由此可见,配股多半未能形成公司利润新的增长点,不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上市公司股本扩张速度远远超过其效益增长速度,引起每股收益的大幅度下降,有损于公司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打击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股利分配政策的理性化改进

股利分配的理性化从根本上说有待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利润分配机制,真正从企业发展的战略角度制定胜利分配政策。与此同时,采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引导上市公司胜利分配向理性化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目前,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有关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规范:

1、扼制不分配现象。对于那些有累积盈利而又不分配的公司,必须强制其披露不分配的具体理由,而不能简单地以“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之类的话推脱了之。限制公司通过过分保留盈余进行内部筹资,当公司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国家将对其课以一定程度的税负,从而促使企业积极利用其他渠道(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增强资金成本对企业的约束力。在配股资格的取得上附加历年分红比例应达到一个合理水平,配股比例与分配比例直接挂钩,这样既促进了企业尽可能利用好募股资金和提高分配意识,也使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得到了保障。

篇6

通讯作者:李怀富1现状分析

1.1护理人力资源短缺由于经济的复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健康的要求也倍加重视。随着医院患者量不断增加,而各家医院护士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更加突现,患者的增加、护理工作量的加大、教条式的管理检查过多,报酬分配又不合理,护士连续的夜班,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护士社会地位的不公平,直接影响了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导致护士的离职率不断攀升,护理质量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潜藏了护理不安全的因素。

1.2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危机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各层护理教育中,对护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不够,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1],致护士在进行护理过程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问题,在护理工作中只从为患者解决问题出发,很少考虑到为患者服务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如未经医嘱给药和非抢救情况下执行口头医嘱超越了执业权限:医嘱是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治疗、护理的法律依据,护理人员没有权利更改、拖延或拒绝执行医嘱,更没有权利擅自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2]。

1.3违反操作规程部分护士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不熟悉,对护理核心制度重视不足,特别是在工作忙的时候,很容易就出现了问题;或错误执行医嘱,或工作中马虎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的操作规程执行各项操作等等。

1.4专业知识缺乏护理措施不到位专业知识面欠缺,责任心不强,缺乏“慎独”修养。为了节省时间省略了一些看似不重要的步骤,结果造成或大或小的差错事故。

1.5护理记录不规范未及时、真实、动态地记录自己为患者做了什么观察到了什么为患者采取了什么护理的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护理记录没有体现和突出专科的特点,未真正懂得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有些字迹潦草,逻辑混乱,叙述不清,记录不全,标点不分,事后重抄等等。

1.6服务意识差,患者期望值过高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患者及家属应用法律来衡量护理行为及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在就医过程中需要被认识、被重视、被理解,需要安全感,并希望早日康复,这是患者和家属的权利。而护士因工作繁锁,加之人力资源的不足,往往忽略了患者的基本需要,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患者和家属的不满意。

2对策

2.1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同工同酬,提高护士待遇,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减少护士离职率。

2.2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护士法律意识由于护士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在加强护理安全管理过程中,将法律知识教育作为重点教育。教育护理人员认真学法、重点领会患者有哪些法律权利,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患者权利的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权利以及侵害这些权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高度的责任感是实现自我防护的关键,更是预防差错事故不可缺少的。从患者入院到出院,每一个环节都应坚持认真负责,消除不安因素,保证护理工作正常运行。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介绍医院和科室的各种制度、诊疗信息,讲解与所患疾病的相关知识,随机地进行健康教育,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使患者及家属来院后对我们产生信赖感,如果护理人员对她们的需要不了解、不能及时满足,务必会造成误解而诱发医疗纠纷。

2.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纠纷中大多数是因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主要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因此,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特别是“三查七对”制度,是杜绝护理过失,防范护理差错事故的关键。

2.4保证据护理措施落实到位《护理操作常规》是护士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南,是前人的经验和一系列血的教训的总结。《护理操作常规》既是预防、判定差错事故的守则,也是解决护理纠纷的准则,故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分级护理原则为患者服务,把护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患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每一项护理行为都要遵循操作常规,遵守三查七对、交接班等护理核心制度,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2.5法律意识与专业知识的有机结合仅有法律意识是不够的,因为好的护理质量必然建立在优秀的专业素养之上。如果没有这个基础,那一切都是空谈。所以强化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掌握相当的专业知识是前提。

2.6规范护理文件书写由于护理工作技术性、服务性、重复性要求较强,而护理操作很多时候是一对一服务性质,容易产生误解及观察失当等问题。因为护理记录是一份完整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方举证的重要资料,只有及时、真实、全面地填写,才能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只有明白了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才能改过去被动的“要我写”为“我要写”。在书写各类文书时,要避免出现字迹潦草,难以辨认,逻辑混乱,词不达意,概念不准,叙述不清,前后不符,记录不全,标点不分,事后重抄等等现象。以免不同人从各自角度理解产生歧义。完整的病案资料是具有重要法律作用的文件,它是医疗行为有无错误的最有力的证据,而临床护理文件记录则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发生护理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时,都要将原始病案记录作为原始资料加以判断。因此,认真仔细地书写护理文件,做到准确、及时以及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是临床护理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2.7加强护士的语言修养护士的语言不仅给患者带来喜、怒、哀、乐,而且对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现代医学模式不仅要求护士要掌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因此,护理人员应更新服务观念,改变服务意识,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充分使用保护性语言,切忌使用刺激性语言,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这是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修养。

3结论

作为一名护士,应具备超前意识,不忘护理工作的严肃性,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法律意识贯穿在护理工作的全过程。从患者入院至出院的全过程,在护理工作的每一环节上,均有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自己负责,对患者负责。因此在护理工作中作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切不可草率、粗疏,要以相关法律约束自己,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患者权益意识,减少护患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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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犯整体的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有时也称“法律观念”或“法制心理态度”。[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体系和社会态度的总称。包括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前者具有较完整、系统的理论化形态;后者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和自发形成的感觉、情绪、愿望、意向等社会心理形态。[2]罪犯法律意识是基于主体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一种群体法律意识。

    分析罪犯的法律意识,要依据法学理论工作者从一般角度对法律意识结构的划分。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诸多相互关联的要素,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就是法律意识的结构。刘旺洪先生从纵横两个角度分析了法律意识结构。法律意识的横向结构是指从人类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上把法律意识分为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六个方面。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分析,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从纵深结构上看,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3]此外,还有法律意识的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法律意识三要素说是比较普遍的划分,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的心理过程是认知、情感、意志三者相互统一的过程,而相应地认为法律意识也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行为三要素组成。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三要素。[4]

    笔者借鉴上述关于法律意识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划分的观点,再结合罪犯的实际情况来思考罪犯法律意识的结构,最终把罪犯法律意识的结构确定为法律认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仰。

    (一)罪犯的法律认识

    从理论上说,法律认识是人们在个人经验与前人知识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律现象的感知和认识,是对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件、行为、状态、性质及其因果关系的反映和判断。法律认识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评价。

    笔者认为,罪犯的法律认识应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感性的法律认知阶段。这属于法律认知的低级阶段,即罪犯个体对法律现象的零星、分散、粗略、直观、肤浅、模糊的认知阶段,直接与他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社会生活相联系,例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泛化的法律生活常识,是在生活中耳濡目染得知,不是系统学习所得,没有准确的法律知识。第二层次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这有别于法学理论上法律意识横向结构中关于法律知识的抽象概念,而是指罪犯懂得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第三层次是法律观念,指罪犯在对法律知识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意向和法律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心理定势。第四层次是法律评价,即罪犯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对于与法有关的事物所作的主观判断。

    1.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状况

    从表2和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多数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认识处于无知和肤浅的阶段,由于法律认识薄弱而导致犯罪。

    2.罪犯服刑后的法律认识状况

    ——半数以上罪犯入狱后刑法知识水平和对刑法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也有近半数的罪犯不懂刑法,其他法律知识懂得较少。

    (1)罪犯的回答。其一,大多数罪犯懂得了与自己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刑法知识及其重要性。表4第4题的A项有60.6%的罪犯通过学习刑法明白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具体条款;第5题通过案例看出有55.3%的罪犯懂得刑法的具体条款。第6题B选项有50%的罪犯懂得刑法知识;第7题更进一步证明了有近75%的罪犯认为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其二,不可忽视,仍有44.7%的罪犯不懂刑法,这从第5题的B、C选项之和可以看出。

    (2)监狱警察的回答。其一,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还不太清楚与自己犯罪关系最密切的刑法的具体条款,表4第4题的B选项有67%的监狱警察认为多数罪犯“知道犯罪了,不知道触犯了哪条”,这与罪犯的选择不同。其二,多数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及其重要性。第5题通过案例看出,有52%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的具体条款。第6题B选项有近55%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懂得刑法知识,此项高于罪犯的比例;第7题更进一步证明了有近85.6%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知道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当然也不可忽视,第5题中有47.5%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不懂刑法。

    (二)罪犯的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所持的一种态度体验,它可以表现为对法的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寄托,也可以表现为对法的漠不关心、厌恶、怀疑、疏远、鄙视等情感,还可以表现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自责、羞愧、内疚或悔恨。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情感

    (1)无任何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极少,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A项占4.08%可以看出。(2)绝大多数罪犯都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B至H七个选项之和占95.9%可以看出,当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法律后,绝大多数罪犯都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其中E至H选项有11.75%的罪犯有复合性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3)有内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半数以上,这从表5罪犯回答的D选项“内疚或悔恨”占近51%看出,内疚或悔恨的情感是最深刻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情感的评价

    (1)监狱警察认为无任何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比例高于罪犯的自评。与罪犯不同的是,表5的A选项有22.8%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后却无任何情感,此项比例比罪犯高出18.72%。

    (2)监狱警察认为大多数罪犯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但低于罪犯的自评。从表5监狱警察回答的B至H七个选项之和可以看出,有77.2%的监狱警察认为罪犯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总体上与罪犯是一致的,但比罪犯自评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总和低18.7%。

    (3)监狱警察认为有内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57%,此项比例比罪犯高出6.34%。但由于监狱警察认为“罪犯无任何情感”的比例高于罪犯,认为罪犯有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总和比例又低于罪犯,所以,即使监狱警察认为罪犯“内疚或悔恨的法律情感”比例高于罪犯,总体比例还是低于罪犯的自评。

    从罪犯与监狱警察回答的数据上可以看出,罪犯普遍产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这对于他们认罪伏法很重要,但是同时也会有不利一面,即如果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太重,会使他们心理压力过大,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气,这与其他研究者发现罪犯角色意识过重而导致其心理上“永远也走不出高墙了”[5]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不利于罪犯重新适应社会。

    (三)罪犯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个体在法律认识的基础上为实现预定的法律行为有目的自觉地克服主客观困难的心理过程。法律意志是主体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畏、不被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罪犯的法律意志是决定他们是否犯罪或重新犯罪及适应社会的重要心理品质,影响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是罪犯能否守法的心理柱石。

    1.从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意志

    ——多数坚强、少数动摇、极少数薄弱

    (1)多数罪犯形成了法律意志,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A选项分别占75.6%、51.9%、82.5%可以看出。(2)少数罪犯法律意志处于动摇状态,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B选项分别是18.7%、35%、15.2%可以看出。(3)极少数罪犯法律意志薄弱,这从表6罪犯回答的第9题、第10题、第11题的C选项分别是5.7%、13.1%、2.3%可以看出。

    其中第10题不仅是法律意志问题,还涉及友谊观和道德品质问题,所以,此题的A选项比例低于另外两个题,而B和C选项高于另外两个题。就是因为罪犯感到法律和友谊、道德发生冲突时较难抉择。

    2.监狱警察对罪犯法律意志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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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工资待遇。酒店与高职院校合作让学生到企业内部顶替正式员工实习工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学生的工资较低,可以为企业减少开支。经调查,大部分酒店实习生的工资是以所在地区最低工资为标准的,而且个别酒店在给付工资时,还会无故拖欠与克扣。

(二)意外伤害。在实习中由于学生安全意识薄弱、操作技能有限、经验严重不足会导致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学生主张应由酒店全部承担,因为受伤时是为酒店工作且与酒店正式员工工作内容相同,应属工伤。同时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学校也应负有连带责任。酒店认为学生与酒店未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酒店无义务承担全部费用。校方认为自己只是学生与企业的桥梁,只负有帮助协商处理的义务,无须与酒店共同承担责任。

(三)违法行为。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在酒店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侵占行为与盗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如实习生在上菜时不慎将客人烫伤,花费医药费若干。侵占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服务时常与客人的财物接触,个别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素质不高,抵挡不住物质诱惑,一时冲动做出了盗窃行为。

三、解决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的方法及几点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遇到工资给付、意外伤害损失承担等问题可依照双方的合同,通过协商方式来处理。如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解决。而违法行为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侵权行为属工作中发生的,应由酒店承担责任,事后对有过错的实习生有权追偿。相反如侵权行为是非工作中产生的则应由学生自己承担。侵占行为如经调查属实应将财物返还,对于损失企业应先行垫付,后向实习生追偿。盗窃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应由顶岗实习学生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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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脑室内出血是新生儿期危害很大的常见病,已成为新生儿死亡和存活不良愈后的重要 原因,胎龄越小,脑室内出血(IVH)的发生率越高,但在足月儿中也不乏发生,为此,笔者 对我院2007年3~7月,住产科和新生儿科的345例新生儿于出生后2~7d,进行常规床边 头颅超声检查。现总结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于2007年3~7月出生在我院产科或在新生儿科住院的新生儿345例,应用SIWI•C TS -280,LOGIQ9彩色多普勒,探头频率3.5~5MHz,在出生后2~7d,作常规床边头颅超声检查 ,以了解新生儿IVH的发生率,根据Papile分类法对脑室内出血进行分级,Ⅲ级以上为严重I VH。

1.2 统计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进行率的比较,用四格表进行数据处理,P

2 结果

345例新生儿平均胎龄为28.0~42.3周,平均出生体重1.0kg~4.1kg,男女比例0.99∶1, 其中极不成熟儿2例,早产儿64例,余为足月儿。

2.1 脑室内出血发生率

不同胎龄脑室内出血的发生率见表1。

在345例新生儿中,总的脑室内出血发生率为 28.7 %(99/345),其中严重脑室内出血 发生率为2.0%(7/345),64例单侧脑室内出血,其中左侧出血34例(3例Ⅲ°,31例Ⅱ°) ,右侧出血30例,均为Ⅱ°,余为双侧出血。P均

2.2 孕母因素

孕母因素与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关系见表2。

母亲在妊娠期间患妊高征,其子女约1/4多在生后发生脑室内出血,尤其 重度妊高征母亲引 起新生儿脑室内出血者达57.1%,P

2.3 分娩方式

分娩方式与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关系见表3。

上述各种分娩方式与脑室内出血的发生在表上均未呈显著相关性。但产伤仍是引起新生儿脑 室内出血的原因之一。

2.4 新生儿体重

新生儿体重对脑室内出血的影响见表4。

脑室内出血患儿和非出血新生儿在出生体重之间的差异具有显著的临床意义,提示脑室 内出血主要发生在出生体重偏低的新生儿中。

3 讨论

本研究各因素分析显示,胎龄、出生体重与IVH发生率密切相关,尤其是胎龄越小,出生体 重越低,IVH发生率越高[1]。 脑血管发育成熟度是IVH发生的内因,与好发部位生 发基质 及脑室周围白质血管解剖特点有关[2],即早产儿在脑室系统室管膜下存在着脆弱 易破的胚 胎生发层基质所致。且胎龄越小的早产儿,脑血流自主调节功能可能不健全或缺失,增加了 IVH的发生率,当胎龄小于32周时生发基质的血管密度和面积明显高于白质区,但血管长为 单层内皮缺少平滑肌,周围亦缺少弹性纤维的支持,故对抗血流冲击能力较差,易破裂出血 ,血压不稳定、脑血流突然增加或障碍、脑静脉压力增高,均可引起该基质破裂导致IVH。 生发基质区是细胞活动最活跃区域,随着胎儿发育逐渐缩小,至36周时,几乎完全消失 [3]。本 组资料显示,64例早产儿有58例发生脑室内出血,并有8例双侧脑室内出血,发生率为90.6% ,足月儿IVH发生率14.6%,支持以上观点。

窒息和宫内窘迫是新生儿脑室内出血的危险因素。脑毛细血管内皮细胞所含线粒体较全身 其他血管内皮细胞多3~5倍,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导致脑血管动力学明显改变。窒息也常 伴有凝血功能的异常。新生儿发生缺氧可损伤毛细血管壁,使自主调节功能受损而被动扩张 。脑血流波动剧烈时,使扩张的血管破裂出血引起IVH。产伤也是引起新生儿IVH的高危因素 之一,常见于有难产史需助产的足月儿,由于缺氧加产伤双重原因所致,缺氧使毛细血管的 通透性及脆性增加,当受到机械牵拉时更容易破裂出血,除了引起单纯性实质出血外,脑室 内积血常随脑积液通路出入蛛网膜下腔引起继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娩方式与脑室内出血 的发生在统计学上未见显著相关性,如果胎儿发育尚未成熟,体重低,应该选择自然分娩为 好,这方面资料有待进一步探讨。

妊高征时,全身小动脉痉挛,导致微血管病变,表现胎盘灌注不足,由于胎盘微小血管痉挛 变细,血管阻力增高,胎儿的营养物质及氧的供应不足,不但造成胎儿窘迫,同时易致胎 儿宫内发育迟缓及围生期窒息,也是新生儿IVH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3]。因此妊高 征严重 程度及病程长短、进展快慢对新生儿发生IVH影响较大。此外,本研究显示,重度贫血(6 /3 45)、妊娠期糖尿病(3/345)、前置胎盘(6/345)、胎膜早破(28/345)、多胎妊娠(5/ 345)及性别与IVH发生率无明显相关性,可能与多因素相互作用有关,或者样本资料少不 能说明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研究资料93%IVH新生儿无明显临床症状,与国内外报道相符。一直以来,新生儿IVH的 诊断主要依赖CT,CT一般要在脑损伤3d后才有诊断价值,并且要搬动,这给患儿尤其暖箱 中的早产儿造成一定的痛苦,还易错过早期干预治疗的最佳时机,故对新生儿,尤其是早产 儿、低体重儿和母体疾病状态、产伤,均应产后1周内作常规头颅超声检查,以便早期发现 更多的IVH患儿。

由于超声检查对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颅脑边缘和后颅窝部位的病变欠敏感,对 有难产史、超声检查阴性但临床仍高度可疑者,宜再作CT或核磁共振检查,以最后确诊。

参考文献:

[1] 陈惠金.不同胎龄新生儿脑室内出血发生率的调查[J]. 上海医学,199 8,21(4):19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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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堵政策比较研究

在肯定了克减公民私有财产使用权以解决交通拥堵的方式具有法理学上权利、义务分配的正当性之后,我们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治理拥堵现象。在这里,本文首先将分析治理拥堵问题的几种常见手段,并对不同手段进行比较研究,最终分析何种治理方式更为可取。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方式,从各城市实践角度归纳主要包括:(1)车辆牌号拍卖制度;(2)车辆牌照摇号制度;(3)牌照限行制度;(4)拥堵费制度;(5)混合制度。车辆牌号拍卖制度被我国上海所采用,基本思想是用车辆牌号拍卖的方式,限制机动车的增长速度。车辆牌照摇号制度是对希望购车的市民进行统一登记,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分配车辆牌照,限制机动车增长速度的制度。牌照限行制度是指将车辆依照牌照进行分组或为单双号,或依尾号分为若干组,并规定部分车辆在指定时间不得上路行驶的制度。北京在奥运期间实行的单双号限行制度即属于此种方式。拥堵费制度是指对城市道路进行划分,在确定拥堵区域和非拥堵区域的基础上,对在特定时间内行驶进入拥堵区域的机动车征收一定费用以减少拥堵发生的制度。英国伦敦市和新加坡均采用此种制度。而混合制度则是指某一城市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上述治理方式的制度,如北京现在实行的车辆牌照摇号和尾号限行并行的制度,广州实行的车辆牌照摇号和拍卖并行的制度均为混合制度。

如果希望评判出上述制度的优劣,必须要确定一定的标准,即考察相关政策对于拥堵治理的直接效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公平性问题、自由选择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再进行判断。

现行的治理方式大多对于直接缓解交通拥堵方面有一定效果,但是对于政策的可持续问题、不同居住区域市民的区域公平问题、不同时间购车的车主间代际公平问题、不同治理方案之间的差异是比较明显的。根据以上标准,本文认为英国伦敦等城市所采取的拥堵费制度相较于其他模式更为合理。收取拥堵费的方式除了治理的直接效果方面成效显著,对治理政策所应考虑的其他要求也有很好的回应和满足,而另外几种方式则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从规制手段的可持续角度分析,车辆牌照的摇号、拍卖等手段,虽然可以通过限制牌照颁发的方式限制机动车增长速度,但是机动车总量随时间推移依然会逐步增多,并且最终超过道路的承载能力,导致制度失效。所以从牌照申领限制角度治理拥堵问题只具有短期效益。尾号限行也有相同的问题,随着车辆的增多只能将限制程度逐渐加大,但是这种限制的方式最终仍然无法避免车辆超越道路的承载能力。而征收拥堵费则可以保证车辆数量的增加不影响政策的效果,通过对拥堵费的征收并不是限制车辆购买,而是减少拥堵区域内的车辆使用,这样,即使车辆绝对数量逐年增大,拥堵费也可以充分发挥效果。对公共交通工具减免拥堵费的征收还可以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政策的持续性较强。例如伦敦对出租车、9座及以上客车、救援车在拥堵费上有减免政策。[3]

其次,从规制手段的公平性分析,车辆牌照限制制度和尾号限行制度没有充分考虑车辆所有人所居住的不同区域之间的公平与不同时间购买机动车的市民的代际公平问题。车辆牌照限制和尾号限行无法充分考虑车辆所有人居住地的差异和车辆使用区域的差异。牌照限制是对所有新购车人无差别的对待。而现行的尾号限行制度也只能笼统划定一定的区域不受尾号限行的限制,不能进行系统性的区分,并且也没有考虑交通可替代性这一问题[4]。而拥堵费可以通过划定拥堵费征收范围的方式区分居住在拥堵区与非拥堵区的车主,并且考虑交通可替代性问题,在可替代性较强的区域提高拥堵费的收费水平,以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从代际公平的角度,通过车牌申领的方式进行限制,也导致了车辆购买人由于购买时间不同而产生了不公平的问题。购买机动车在拥堵治理政策出台前没有限制,在出台后就必须等待摇号或者为车牌支付大量费用,这种差别影响了代际间的公平。而拥堵费则没有此影响,无论车辆所有人购入车辆的时间如何,只要在制度执行之后,都成为规范对象,有利于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再次,从规制手段的自由选择程度问题分析,车牌限制和尾号限行没有给予车辆所有人一定的选择空间,导致其社会接受度较差。而拥堵费制度,给予了车辆所有人充分的自主选择空间,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支付拥堵费进入城市的拥堵地域。

最后,拥堵费制度可以为城市交通问题的长期治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城市拥堵费将直接作为改善城市交通,投资城市交通基础建设的费用使用,提高城市交通的承载力,从长远角度缓解城市拥堵问题。

综上所述,通过征收拥堵费的方式治理城市拥堵问题是符合上述法律制度目的性要求的最佳选择。拥堵费制度兼顾了制度的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并且在政策公平性与社会接受度角度有良好的影响。从限制车辆数量到促进合理使用的思路值得肯定。

在征收拥堵费操作层面,英国的征收方式可供借鉴。英国伦敦规定所有车辆在拥堵费征收时间段内如果准备进入拥堵收费区域,必须提前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缴费,注册车牌号。伦敦在收费区域设置了大量摄像头,如果发现未缴费而进入收费区的车辆,将会进行高额处罚。而拥堵费直接进入政府改善公共交通的资金账户,通过这种措施,伦敦拥堵区域的车辆减少了30%。很多居民选择将私家车开至拥堵区外,换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拥堵区,这种方式大大缓解了城市中心区的交通压力,此种模式可资借鉴。

以北京为例,首先,通过对车流量的分析确定北京城市拥堵收费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依照交通的可替代性和拥堵程度设定阶梯型价格。遵循可替代性强的区域收费高,拥堵严重的区域收费高的原则确定空间收费标准,根据日车流变化设置合理的收费时间标准。其次,在进入收费区域的道路安装摄像头并且整合现有设备,保证对所有车辆进行有效管控。再次,建立统一的城市拥堵费缴纳系统。保证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便利地缴纳拥堵费用。最后,对未缴纳拥堵费而驶入收费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处罚,通过处罚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保证拥堵费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对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政策选择实体层面进行分析之后,本文还将对治理政策选择的法理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进行分析。

三、政策选择过程的正当性

治理城市交通拥堵从实体层面要对不同的政策进行分析,从而选择最为合理的制度,从政策选择的正当性角度也应当有所考虑。

首先,相关政策虽然从内容角度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缓解城市拥堵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寻找到恰当的法理学依据,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政策的社会认可度必然难以保障。

以机动车尾号限行为例,尾号限行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但是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中我们发现该法第39条的内容是赋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遇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进行临时性的交通限制措施。而尾号限行则是对交通进行常态化的限制,这种限制显然不是该法第39条的调整范围。而通过城市政府的通告等方式对市民私有财产进行常态化的限制,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在实施征收拥堵费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政策法律依据的合理性,通过相应级别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制定规章的方式为相关规范的实施提供正当的法律依据,通过正当的规则制定程序才能保证规则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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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分析;避免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两种:第一主要是行政责任,它一般是由违约、过失引起的。第二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主要是由违约、过失、欺诈引起的。

一、美国安然事件案例分析

安然公司是著名的能源巨头,曾是全球最大地天然气交易商以及最大的电力交易商。2000年底,安然公司通过空挂应收票据,高估资产和股东权益,以关联交易等手段操纵利润。2001年10月22日,安然公司开始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11月8日,安然公司被迫承认做假账,多年来虚报盈利共计近6亿美元。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宣布破产保护,致使众多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创建于1913年,并且与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并称为“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此外安达信在所有同行中拥有多项首创记录。在“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事务所和安然公司对财务信息联合造假、销毁大量重要文件,扮演了极不光彩地角色,使安达信滑落到几乎关门大吉的地步。

根据以上安然事件的具体情况,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安然公司的审计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

安达信除了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和鉴证服务外,还提供咨询业务并且支付相当高的经济费用。很多安达信的前雇员任然在安然公司担任着高层管理人员。

(二)明知存在问题却依然出具不合理的审计报告,构成欺诈

安达信早在安然事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察觉到安然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所存在地会计问题,但是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没有及时进行纠正。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重大过失

安达信销毁审计工作底稿,妨碍司法调查,不仅使安达信的信誉丧失殆尽而且加大了大众对安达信串通舞弊行为的怀疑。

(四)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因素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安然公司董事会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跟职能;内部审计委员会也形同虚设。采取股票激励机制,使公司内部一些管理层故意隐瞒或掩盖公司可能存在地重大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主要有:

(一)被审计单位及报表使用者混淆了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

被审计单位由于企业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引起经营失败,财务报表使用者由于不理解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之间的差别,而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控告。

(二)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与舞弊造成的

有些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会计信息、财务舞弊的原因有:达到上市的要求,上市后能够配股、增发新股的;其次,政府干预行为过多,例如调动政府资源进行“救市”、证券市场准入审批制等。

(三)注册会计师责任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主要包括违约、过失、欺诈

违约:注册会计师未能在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下进行审计工作。过失:注册会计师在某些条件下缺乏合理的谨慎。欺诈,又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一种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的错误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注册会计师防止发生执业过错的措施

1.增强执业独立性,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在形式和实质上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2.审计人员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为具备现代化的审计业务能力而不断学习,因为现代化审计业务可以有效规避审计失败。

3.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要为了节省时间而缩小审计范围或者简化审计程序。

4.强化执业质量控制,记账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核人员、财产保管员的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建立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招待费、办公费支出。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要求,才可以减少由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的发生。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不断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为法律诉讼中取得胜利奠定好基础。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确定审计委托目的、审计范围以及审计双方应当负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4.会计事务所应当在日常工作中要审慎选择客户,一定要采取相关措施认证,特别是在事务所进行特殊项目的审计业务时,更应该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5.会计事务所要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才可以降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风险。

6.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有助于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法律责任风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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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大省中农民法律意识的特殊性

农业大省是指第一产业在本省GDP产值中占据较大比例的省份,这些省份多具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地区位置相对偏远、工业化进程相对落后的特点。在农业大省中,务农人员数量庞大,并且相对于其他工业化水平较高的省份,农民的经济状况也相对更差,是真正能代表社会经济基础最低水平的人群,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2015年海南省第一产业增加值为854.72亿元,地区生产总产值为3702.76亿元,第一产业占比为23.08%;而2015年江苏省第一产业增加值3986.05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为70116.38亿元,第一产业占比仅为5.68%。2014年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9.20%,按照这一比例,有17个省第一产业占比超过了全国水平,占比前十名的省份分别为海南(23.10%)、黑龙江(17.68%)、新疆(15.60%)、云南(15.50%)、广西(15.40%)、贵州(13.79%)、甘肃(13.20%)、四川(12.40%)、河南(11.90%)、河北(11.70%)。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从农业占比角度来看,海南省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农业大省;即使是通过农业产值对比,海南省和江苏省的产值也存在着极大的差距。所以农业大省中,农民的收益将远低于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民收益。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从多方面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首先,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尚需为生活而打拼,自然疏于关注法律制度对其影响,只有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之时,才产生对于法律的需求,其法律意识相对于其他群体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阶层则更为欠缺。其次,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省,多处于偏远地区,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信息传输能力较低,农民与外界接触的途径也少,其法律意识淡薄,也就难以避免。加之海南省少数民族众多,利用日常习惯解决矛盾纠纷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最后,农民本身接触法律的机会也少,同时有天然的不认同,法律基本知识的匮乏,也导致其做出不利于自身甚至是违法的举动,却缺少预防和救济的途径。对于法律,农民部分还停留在畏惧层面,甚至仍然认为法律只是刑法,只跟犯罪有关。这些都事实上产生了农民群体相对于其他群体,以及农业大省农民相对于工业化程度高的省份农民,法律意识的特殊性:其法律意识相对欠缺。

2农业大省中农民认识的法律

为了了解海南省农民对法律的看法,笔者采取了调查问卷和走访调研的方法,与正在务农的临时工一起进行玉米授粉作业,通过向他们提一些问题来获取他们对法律认识的大致情况。问题主要涉及三方面,调查人群年龄20~50岁,问卷共100份。

2.1农民与法律的距离

通过设置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常遇到法律问题?”来调研农民与法律之间的距离。在调研的结果中,肯定的回答占据了78%,否定性的回答占据了22%。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农民与法律的距离还是拉近了很多。特别是受过一定教育的20~30岁的年轻人,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至少知道法律是一种规范、日常生活中的准则。通过与他们交谈得知,他们比较关心的是继承、民间借贷、土地承包等一些问题,多涉及乡里的一些民事纠纷。农村一家多子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对于30岁左右的子女来说,多有3~4个兄弟姐妹,所以继承问题是他们最多关心,也最急迫地了解法律上规定的问题。令人比较惊讶的是,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他们反而不会很在意,甚至不知道某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调研中否定性回答大多是年纪较大的农民做出的,他们认为法律与他们太遥远,基本用不到,吃饱穿暖更为重要,发生纠纷,有自己的方式解决。

2.2农民对于法律公正性的看法

通过设置问题“你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执法司法大多是公正的吗?”来获取法律的公正性在农民认识中的情况。48%的被调研者认为基本上是公正的;25%的被调研者认为不公正的情况存在,进一步探寻,他们认为权力和金钱可以发挥更大作用。还有27%的被调研者难以理解执法和司法是什么,不理解这个问题想问什么,也不理解政府的行政人员的权力是来自于权利机关的授权,要由法律规范。进一步询问,他们认为谈这些离生活还是比较远,一般不会涉及,可能还是公正的。对于这个调查结果,是有一些失望的。回到第一个问题,在农民的意识中,法律,并非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无时无刻不运用的东西。相对于纠纷发生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大多数人望而却步,不仅仅是对法律公正性存在信心不足的原因,也因为他们不熟悉司法,认为司法的成本是极高的。有一位做临时工的“阿姐”询问关于律师的问题,她认为律师收费应该会特别贵,大概要几万,而且不请律师没法打官司。笔者的解释是,律师收费会跟各地不同经济收入情况不同,并非任何案件费都会很高。但是最让笔者感到法治推进之难的是,她不知道“法院”这个名词,据她所说“一旦有纠纷,可能还是要去‘法律所’解决的。”

2.3农民脑中守法的概念

为了探寻被调研者守法用法的情况,调查问卷设置了问题“你会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吗?如果不是,会通过什么途径?”调查的结果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公正性调研效果不理想的原因。32%的被调研者认为,他们是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的,44%的人认为遇到纠纷在非诉讼不可的时候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4%人认为司法途径太过繁琐,费用可能也不低,更何况不一定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于如何解决纠纷,进一步追问,可以发现,农村如果发生纠纷,村委会成员,可以发挥比较大的作用,而他们则多是以调解为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村委会本身是村民自治机构,可以发挥协调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的作用,这也是绝对值得提倡的。村中长者的调解作用,也是发挥乡规民约作用的一种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效率,并且对于稳定村中和谐也有很大贡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通过协调解决来完成,在与村民交流过程中,笔者发现,其所说的协调解决纠纷不仅仅局限于简单民事纠纷,对于故意伤害、放火等犯罪行为,竟然也可以协调解决。村民谈到如果打架了,把人打伤了就要老人出来协调解决医疗费和赔偿问题。甚至有人提到,有人喝醉酒放火将他人所有的仓房内物品点燃,造成仓房严重烧毁,若非及时发现扑灭,将产生对公共安全极大的威胁,然而,行为人本身却并没意识到这已经是严重的犯罪,而最后事情也是由村中长者协调解决。

2.4对比讨论

将调查分析与之前学者的调研结果做对比分析,可以得出相应结论。1999年时,有学者对全国16个省农民法律意识进行了问卷调查,得出了“我国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较差”的结论。时至今日,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强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强调人人懂法守法用法。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信息较通畅的农村,普法工作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如同经济发展一样,普法建设也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农业大省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淡薄。通过简单地调查,可以发现在工业化发展程度不高、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省,最为贫苦的农民群体的法治意识远没能达到我们希望的水平,其产生的危害不在于我们无法达成全面法治的目标,而是真真切切地在于当农民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之时,不懂得如何运用,在农民应当享有权利之时,却只能任人宰割,而求救无门。法治并不是一个口号,而恰恰如所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需要从政府、社会和农民个人的角度来共同努力。

3农业大省中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权利保障的完善

3.1提高农民收入,改善收入结构

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最根本的途径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正如调查问卷中所展现出来的,农民认为法律离生活较远,不如工作挣钱更实在一些。所以,提高他们的经济水平是他们能够愿意了解法律、懂得法律的基础。对于海南这类的农业大省来说,第一产业比重相当高,第二产业相对落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很大。举例来说,海南的豇豆角产量很大,然而其价格却根据市场需求浮动很大,高时10元/kg,低时不足2元/kg。农民难以掌握市场动向,只能任由亏损。所以政府应当发挥经济调节的辅助作用,帮助农民寻找稳定的收购商,通过收购商的收购计划来引导农民适当种植,以免造成供过于求而导致价格跳水的情况。同时提高农民收入必须创新科技,改善产业结构,对于产量过剩的农产品可以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这就需要农业大省加快工业化步伐,并且打通销售渠道,降低运输成本,弥补工业化大省农产品需求缺口,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

3.2提高农民教育文化水平

在调研中发现,对于20~30岁的务农人员,他们大多对法律有相对较高的认识水平。他们大多是经历过一定的基础教育,也易于从信息渠道中获得对法律的基本认识。而对于部分年纪较大的务农人员,他们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也存在不识字的现象,对他们来说,法律意识则十分遥远,基本不知道法律为何物。所以坚持提高农民的教育文化水平,也可以为法律意识的增强铺平道路。

3.3将政府的普法活动和法治宣传落到实处

对于普法工作而言,村民大多存在抵触或漠然的态度,如果仅仅是做口号性的宣传,并不能引导农民的关注,自然难以将普法的作用发挥出来。通过被调研者对笔者的一些咨询,发现他们并不是不需要法律知识,反而十分迫切地想要弄清一些问题,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继承、土地、借贷等问题尤为关心,所以普法不妨真正地去想农民所想,为农民普及基本的、常用的、落到实处的法律知识,这样,农民是乐于接受的,普法工作也可以取得实效性的进展。

4参考文献

[1]郑永流.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任大鹏.我国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1999(3):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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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农业框架体系开始得到初步建立

对于潍坊市的乡村来说,农业已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发展,且产业化发展水平很高。基于此,潍坊市要发展乡村旅游资源优势凸显,是其他地方难以比拟的。近几年,我国乡村旅游业的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向人们展示着乡村旅游业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人们在参观潍坊市的生态旅游业的途中,对生态特色的要求也逐渐增高。潍坊市的农业生态旅游业发展中,具有特色代表的地方有三个:三元朱村,隶属寿光市;尧沟镇,隶属昌乐县;流青园,隶属昌邑市。这三个地方的观光旅游项目以农业生产园为重要基地建立了相应的田园风光旅游模式。

(二)生态旅游农业产业发展模式有所创新

生态旅游农业产业发展模式最常见的有六种。第一,农园采摘型,它属于一种农业经营形态,出现时间较早,对农业生产所需场地的利用率较高,通过种植大量的观光农作物获取数量可观的收入。第二,农园观光型。旨在发展旅游观光,即将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呈献给观光者,尤其培育花卉需要及其优雅的环境,可以给观赏者带来灵魂上的极大震撼。第三,渔场垂钓型,这种类型的农业观光旅游形式主要以水上观光、农场垂钓为主,垂钓的地质一般是利用池塘、或浴池之列的水体将游客的垂钓意识激发出来,让游客与水体自然亲密接触,这也是农村旅游观光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旅游观光类型。第四,观赏畜牧狩猎型。这种形式的农村观光旅游业更加注重畜牧观赏价值的提高。通过让游客参与畜牧过程,在农场体会跑马与狩猎的乐趣,进一步帮助游客体验自然、放松心情。第五,观光副业型。这种形式的农村旅游观光业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农业加工品生成,可以让游客对工艺品加工过程进行相应的观赏,进一步为农村旅游观光业的发展前景做奠基。第六,生态农业观光型。形成生态农业循环产业链,建立相应的生态农业及生态开发农业,将整个农业的生产过程开发得更加健康、积极,让游人在享受生态循环农业的口感的前提下,获得嗅觉、视觉、听觉等感官上的享受。

(三)农业发展阶段与旅游业发展要求错位

目前,我国的农业还没有实现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相对来说较为古老,没有进行大量的机械化农业产业发展。然而,现代农村观光旅游业的革新对农业发展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作业内容完善,还要具备相应的协调自然的能力,这就使得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的农业和农村旅游观光业的发展要求产生了相应的错位,两者之间不能有效融合。就目前形式看,农业的发展和农村旅游观光业的市场错位严重。市场需要的是与自然协调程度较高的旅游产业,而农业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采用大量的机械化作业,但根本无法完成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另外,农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没有和农村农业产出的农产品形成一致,农业产出的农产品大多是用来满足人类口腹。然而,对于旅游观光业的发展来看,需要的是大面积具有观赏价值的农业产品的生产。潍坊市相较其他地方来说,其农村具备开阔的空间,拥有丰富的“3S”资源及“3N”资源,要开发农村休闲旅游产品具备一定优势,并这个地方的旅游餐也存在明显优势,如果再将农村观光旅游业的管理水平提升,就会获得相对完美的效果。

二、潍坊市乡村旅游业优劣分析

(一)潍坊市乡村旅游业优势分析

潍坊市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优势相对来说比较明显。潍坊市有优越的地理环境,其土地资源的种类也相对丰富,交通便利。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有相较优化的旅游环境。该地政府部门和国家相关机构已在市区范围内纳入了相应的旅游工作,并设置了专门的旅游发展考核体系,将潍坊市旅游业发展的积极性极大地调动了起来。并且,政府设置了很多相关机构来管理开发潍坊市的旅游经济。第二,开始加快当地旅游项目的建设,将潍坊市农村生态旅游项目的建设放在重要地位。第三,乡村旅游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这一过程也为潍坊市的旅游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将当地民俗、乡村休闲娱乐、乡村田园风光旅游等作为一种优势,培育田园生态旅游业的发展。第四,潍坊市的乡村旅游品牌越来越有影响力,已整合了潍坊市的旅游资源,建有专门的旅游网站――潍坊市旅游网,且在报纸上开办专栏,这都是潍坊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优势。第五,就目前的旅游产业来看,潍坊市有非常高的产业素质。第六,在创新方面也有了新的突破,推出了一系列潍坊旅游消费品,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潍坊市乡村旅游业劣势分析

潍坊市乡村旅游发展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开发的乡村旅游项目都大同小异,没有明显的地方差异。在规划旅游市场之时虽然引入了市场机制,但在真正开发这些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很少有人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的开发模式还是政府主导,然后再引入企业或个人,这种形式的劣势较为明显,即对一些发展较为客观的资源会进行再度开发,反而会忽视旅游业品牌形象的确定。第二,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文化内涵理解不到位,在开发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多出现一些人工化的旅游资源,且这种人工化的倾向变得越来越严重,使得旅游资源的开发变成了大兴土木的建设事业。第三,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将开发环节和经营环节有效联系在一起,资源比较匮乏,资源的开发分布过于零散,很难对其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第四,没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乡村旅游人才,管理不规范。现在乡村旅游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进一步加大,但人才的供应还很难跟上人才的需求量,严重制约农村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第五,没有在开发旅游项目时形成较大规模,需提高旅游产品的层次,以满足游客越来越高的需求。产业要发展,就一定要有相应的经济效益,乡村旅游业也亦然,乡村旅游的投资者目前还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影响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其发挥作用的能力也得不到相应提高。

三、潍坊市乡村旅游发展潜力分析

目前,潍坊的乡村旅游业要进行发展主要有三个发展方向。第一,多参加一些旅游经济节会,如蔬菜博览会、花卉博览会及苗木博览会等。这是打响该地区农业产业品牌的重要措施。致力于宣传、开发成套的旅游资源,注重品牌。这些都是目前潍坊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关键。这种代表性的农业产品观光节会的参观,可以让旅游市场的开发者具备较为独特的眼光,不会产生农村旅游观光项目大同小异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农民的收入,经过大力宣传提升农产品的市场分量。第二,加大力度投入旅游产业,给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目前,潍坊市旅游业已成为其服务业的代表产业,因此,要面向全中国、面向世界发展自身的旅游产业,加大投入,让农村、城市的格局和面貌发生较大变化,这也能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第三,加快投入农村旅游产业的发展,让农村旅游产业的类型更加趋向于丰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