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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要特点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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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要特点

篇1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之间,不管是横向还是纵向都有其密切相关性。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需要援引一些其他法律。因此,税法与其他法律或多或少地有着相关性。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一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二是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宪法还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因此,在制定税法时,就要规定公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约束条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凡是中国公民都应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我们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要平等对待,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种族、性别、出身、年龄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因此,税法与民法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