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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080-07
一、 监管机制的比较
中美监管机制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监管规范形成机制和监管规范框架。所谓形成机制,是指规范在形成过程中,参与的各种社会力量及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度,主要反映在参与规范制定的组织的作用方式和制定程序两个方面。所谓监管规范框架,是指内部控制监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
1.监管规范制定组织的作用方式比较
在美国具有权威性的COSO报告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财务经理协会(FEI)、美国会计学会(AAA)和管理会计学会(IMA)等多个专业团体发起组织的COSO委员会(COSO,即“发起组织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的缩写)提出的。美国COSO委员会是非官方的职业自律组织,所形成的内部控制规范是职业界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是一种自律性的标准。尽管安然事件后由SEC依据SOX法案〔《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该法案又称为《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2002)〕成立的PCAOB,开始在监管中体现官方的作用,但仍然是自律为主。
我国2006年以前,参与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的主要是财政部、证监会和中注协以及银监会、保监会等,以官方为主;2006年7月我国财政部以财会[2006]11号了《财政部关于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成立,委员会委员组成包括了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银监会、中注协、保监会、审计署以及证券交易所、企业和学校的人员,为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但仍然是自律和他律双重作用,以他律(官方)为主。
2.监管规范制定程序比较
美国监管规范的制定程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由相关委员会委员们通过充分讨论后以民主投票方式最终定稿,充分贯彻了民主决策的原则,立法透明与公众参与是美国立法的基本特点。我国内部控制规范的形成机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主要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参与制定过程;(2)专家和教授的影响较大;(3)以征求意见方式,而非民主投票方式最终定稿[1]。中[2]美[3]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程序的区别通过流程图1加以比较。
与美国相比,我国在立法程序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其一,尽管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程序中规定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缺少对公众立法建议权的保障。公众对未来立法的需求、现行法律的优劣有切身的体会,但很少对立法工作提出实质性的建议。其二,法律规定了公民对制定法规的表达权,在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后,政府是否负有反馈意见的义务?对此,我国没有成文的规定,我国的习惯是不反馈意见的。美国的立法要求是,每修改一稿必须在规定的网站和指定的刊物上再刊登15天,同时向提出意见的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否则会引讼方面的麻烦。
3.监管规范框架比较
美国涉及内部控制的监管规范框架包括三个层次:联邦层次的法律、行政法层次的规范及行业自律层次的制度[4]。我国涉及内部控制的监管规范框架涉及内部控制的法律、内部控制的法规、内部控制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涉及到内部控制的部门或行业规章。二者比较如表1所示。
二、监管主体的不同
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分散于不同的组织机构,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财务经理协会等。从1991年开始,由一个独立的机构COSO委员会专门进行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2002年开始,PCAOB成立专门负责内部控制规范的制订以及对内部控制建立和评价执行状况的监管与处罚。PCAOB由SEC监管,增强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例如,美国SEC由国会授权,拥有较大的处罚权力。只要有足够的理由,SEC可以通过法庭程序,从法院获得禁止令,终止注册表的效力,公司因此不得发行股票[4]。
我国有关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指引、规范出自不同的政府部门,这是由企业的管理体制造成的[5]。国资委管国有大中型企业;证监会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政部管全国所有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工作,并负责会计准则与制度的制定;审计署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并负责审计准则的制定;银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其行业内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和评价的监管。许多企业分属多个监管部门管理,一方面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多头监管,削弱了监管的权威性,令企业无所适从[6]。
三、监管内容的比较
美国内部控制的监管着眼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重点在于内部控制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作用的发挥,主要关注管理层和审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PCAOB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由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创立的,其职责是在公开、公正和独立的审计报告编制过程中对公众公司审计师进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进一步保护公众利益。而SEC对证券市场中的关键参与者进行监管,主要关注促进与市场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保证公平交易并保护投资者免遭欺诈。SEC发挥效力的关键是其实施机制的权威性。尽管SEC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但它仍与其它许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共同进行监管,包括国会、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各州证券监管机构以及私营部门。
我国相关监管主体加强监管,重点是管制欺诈行为,即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止和消除信息虚假披露行为和欺诈行为。2008年6月28日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开始着眼于社会公众利益,即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7]。但真正将监管重点落实到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目前,证监会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和内部管理;而有关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评价职责的执行情况的监管,目前主要依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四、监管方式的比较
美国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管,主要依靠严刑峻法的强制作用、实施风险导向的审查程序以及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而我国由于监管主体的分散,统一的内部控制规范正在制定之中,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管,目前主要表现为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与美国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1.立法监管效果比较
1997年美国通过了《反国外贿赂法》,其中有关会计及内部控制的条款,规定每个企业应建立内控制度以防止发生贿赂行为,如果达不到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内控目标,可被罚款1万美元,建立和强化内部控制成为企业的一种法律责任。2002年依据SOX法案成立了PCAOB,明确规定,“PCAOB 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不过,PCAOB 的处罚程序要受SEC 监督,SEC 可以加重、减轻其做出的处罚,也可以修改或取消其处罚决定。PCAOB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 50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自然人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单位不超过200 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它处罚形式”[8]。可见,美国将内部控制上升到立法层次,明确了违规责任,并且违规处罚的力度很重。强制执行和定额罚款是美国法院最经常使用的两种执法形式,强制执行不仅包括强制要求违法个体迅速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包括严厉的刑事处罚,如果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违法者将被送入监狱;在缴纳罚款方面,大笔的罚金往往令受罚者苦不堪言。当然,美国SEC或相关政府部门对个人或企业处罚不当,造成被处罚者利益受到损害时,美国个人、团体和公司在合适的情况下提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将会根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而我国目前的内部控制规范仅仅是部门或行业规章,对执行主体的威慑力度远远不够;而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违规处罚,更不足以引起执行主体的重视。如中国证监会起草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应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处罚只能算是“隔靴搔痒”,在遭受公开谴责后,上市公司往往只需致歉以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的公告,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一单牵涉几亿资产损失的违法事件不了了之,违法者很少有受到司法追究的,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性的作用。我国的立法监管效率和效果都不尽如人意。
从执法效率看,张宗新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执法效率进行了实证研究[9]。其研究重点主要是根据市场的违规行为来检验中国市场监管的效率,以1994―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样本。从其研究的结果看,在监管的公告日前后,上市公司的股价出现了大概10%左右的下滑,这就是说市场对这个反映比较明显,处罚了以后整个股价也出现了下降。但是警告和批评的效果则明显不同,上市公司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警告或者批评以后,其股价不但没有下跌,反而出现了上涨(相对于市场大盘指数而言)。这就说明了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声誉价格是非常低的,也就是说处罚给上市公司并没有带来负的价格影响。同时,我国长期以来的执法形式比较单一,现金罚款和警告是最主要的执法形式,且罚款金额往往过低,违规成本过低,无法起到警示违法者的作用。这一点从证监会统计数据中可得到验证,2006年全年做出35项行政处罚决定,累计处罚154人,市场禁入56人;2006年10月依据“查审分离”的经验成立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2007年11月成立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到2008年10月底,证监会共做出43项行政处罚决定和23项市场禁入决定。对34家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17家是上市公司、7家会计师事务所、4家期货公司和6家证券公司。对机构没收违法所得15 317.06万元,罚款14 665.96万元;对202人给予警告处罚,对198人给予罚款13 567.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 879.42万元,吊销13人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取消2人基金从业资格,对45人实施了市场禁入,其中16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这些统计数据比2007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注:证券日报记者侯捷宁,证监会严惩证券违法案件,今年已处罚66起,.)除此之外,为了提高违规责任界定的权威性,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违规责任,如在公司法、会计法或证券法中规定,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评价责任或披露虚假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企业管理当局,做出几年或终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或者不得担任企业管理层职务的规定。对于提供有失公允的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注册会计师,也应规定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
2.监管部门配合,形成监管联动机制
美国PCAOB和SEC联手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管,监管权力比较集中,监管效果相对较好。而我国内部控制的监管部门众多,政出多门,职能重叠,产生诸多矛盾;在协同性上,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机有效的体系。单个部门的监管力量是有限。目前,证监会也只有600多人的监管队伍,而上市公司就有1 624家,(注:数据来源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11月份证券市场概况统计表11月份数据.)如果这些监管部门能相互配合,则会形成巨大的监管力量。但前提是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并予以优化分配,由各方协同作用。在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方面,现有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能够体现各监管部门的意向。我国目前以官方为主的监管机制适合我国实际,但为了国际趋同,在内部控制规范制定中,应进一步广泛吸收一些社会研究机构的观点;在监管执行方面,应该由财政部负责业务监管,主要监管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评价状况。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证监会监管范围之外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监管;国资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出资人监管,主要关注资产安全完整的内部控制;保监会和银监会加强其行业内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证监会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的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仍然应关注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执业的监管。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各部门应建立综合监管机制。2003年6月初,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联合起草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构建联动执法机制。而加强内部控制监管,除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之外,财政部、国资委、审计署、中注协等监管部门也应加动机制,例如,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努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监管合作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让监管信息及时在各部门之间流动,从而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成本。
3.立足风险导向,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明确监管重点
美国监管部门在内部控制监管中始终将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在第一位,注重对股东的实质性保护。我国应在内部控制的监管中借鉴这一思想,监管部门应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立足于风险导向,除了加强对某些内部控制执行主体的执行情况进行直接评价外,还应加强内部控制相关评价主体的管理和规范,如对企业管理层的培训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质量的监管。除此之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也是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除了强制要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外,对于披露状况应及时通报,通过社会声誉机制加强监管,并以立法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治。
参考文献:
[1] 贾国军,李阳,杨秀玲.从美国COSO报告的发展看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J].财会研究,2006,(11):67-68.
[2]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制定程序[OL]..
[9] 张宗新,朱伟骅.证券监管、执法效率与投资者保护――基于国际经验的一种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7,(11):3-8.
[10] 刘君.美《萨班斯法案》如雷贯耳 中国企业与股市须双重思考[J].IT时代周刊,2006,8(20):48-49.
A Comparative Study on China and US Inter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DONG Mei-xia1,CHEN Yan2
(1.Accounting College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DalianLiaoning11602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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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企业稳定发展,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就要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但是,这对我国大多数的企业来说,都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第一,一些企业只是根据运营状况制定了一部分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但是在实施方面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缺少相应的管理和监管,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第二,有一部分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机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没有建立专业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风险问题。
(二)企业风险控制意识较弱
在我国与世界经济紧密联系的大背景下,进出易越越多,国内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更加的剧烈,压力也剧增,伴随而来的风险因素也更加的多而且复杂。但部分企业对风险的关注仍只在财务风险上,而忽略了对风险的管理,风险的控制意识十分的淡薄。也有一些企业开始使用金融的衍生工具来进行套期保值以及规避风险,来避开汇率的大幅波动或采购原材料的价格不稳定等问题。但是他们没有正确的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认识,而可能出现更大的亏损。因为金融衍生工具既可以抵御风险,也可能无限地扩大风险。
(三)企业缺乏合理的现代化治理机构
在经济全球化中,我国经济虽然发展迅速,但是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国内企业的治理机构还是沿袭传统的模式,发展停滞不前。其体现在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以经营管理者的主观意识为主导,这不仅使得企业内部的风险管控机制得不到有效运作,还抑制了企业的科学高效发展。如果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机制不完善,将直接导致企业面临亏损。
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监管机制,可以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具备独立性。总的来说,就要对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的优化,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运营效率,进而将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风险管理中。此外,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企业内部法律环境,给企业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提高和加强企业对内部风险管理控制的意识
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有利于企业高效的进行内部风险管理控制工作,企业的风险与收益相伴而行,企业的风险管理不仅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风险和文化,还直接作用于企业的整体收益。从理论上来说,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主要包含对风险的预测、评估、识别以及应对措施等。总的来说,企业的管理人员协同全体员工要具有忧患意识,树立企业风险管理的理念,充分认识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即将面临的风险,进而对风险做出及时的防范,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市场中得以生存和?l展。这点可以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中获得相关提示,在该项指引内容中着重提出了企业文化的建设,而将对企业内部风险管控的意识融入企业文化中,能更好地保证全体人员的参与,才能将整个企业置于内部风险管控之中。
(三)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要想加大企业内部风险监管力度,提升企业风险管理质量。首先,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完善性和权威性,将部审计管理制度落实到企业管理工作中。此外,还要将审计制度和风险管理进行紧密融合,以风险为基础,构建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让审计人员全程参与到企业的风险诊断、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工作中,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审计工作和实际工作的配合度,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质量。
(四)建立健全的全面预算体系
该点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其中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预算编制有四条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提出要建立与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预算执行中有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的要求。而最后预算考核的主要内容就是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各项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惩罚分明。
(五)培养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
风险管理观念是企业对风险的一个整体的认识,需要得到企业内部的员工的共同认同,才能够从整体上及时的发现风险的存在,并作出准确的评估,给出应对的合理方案。这就要求企业的所有员工要正确地认识风险管理,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员工的风险意识进行刺激和提醒,同时告诉员工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后果,迫使员工出现危机和风险的意识,进而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经营中的风险,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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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并未对下属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人员或会计工作者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财务工作者的薪酬发放等并未从所属公司中独立出来。这将导致会计工作者在按照要求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时,容易受到不利影响而导致职责受限,会计监督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二)相关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由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并未对会计监督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故而导致相应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贯彻与落实。例如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工作者并未按照相应要求对公司或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准确核算,导致其所上交的会计报表或会计核算结果无法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效益与财务状况,这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资金浪费现象严重
资金浪费问题是多数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管制,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随意开设银行账户,导致企业整体资金的严重分散与闲置,资金利用率低下。这一现象将导致企业在进行资金的统筹规划时受到阻碍,对整体效益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
(四)人员素质不合乎标准
一方面,部分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入职前并未进行专门培训,对于具体工作实践中相关业务所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缺乏熟悉性,在实践中无法准确辨识问题,对于会计工作漏洞的敏感性低,增大了会计信息失真风险,进而导致会计信息无法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经济运营活动。另外,有部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低,在工作中只考虑个人利益,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意识。
二、财务主管委派制与会计监督
《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会计监督工作不仅需要督促各企业内部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机制,还应该不断加强企业外部的会计监督机制,以便能够形成一个内外配合监督的会计监督体系。与此同时,还需对内部监管机制加以改革与完善,可通过设立外部监督小组的形式,履行相应的会计监督管理责任,并且还需要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健全并完善相应会计监督管理系统。进一步执行《会计法》相关内容,这也需要企业有效推动相应财务管理委派制度,并进行较为全面推广应用,促使企业能够进一步发展。
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执行《会计法》,使财务主管委派制度在各企业内部得到有效落实与实施。具体实施步骤为:第一,针对国企改革现状,企业可向分公司或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由上而下进行监管,最大限度地保障母公司的整体利益。这一制度的落实能够从会计人员的专业角度看问题,进而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督,能够很好地保障国有资产,对于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也有积极意义。第二,从一定程度来讲,财务主管委派制度属于外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我国现有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备相应的核算、监督职能,但仍有部分企业中会计人员的监管职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财务主管是各分公司的经济活动领导者,故而认为,财务主管直接委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母公司对旗下分公司或子公司经济状况的监督作用。第三,财务主管委派制度实际上是对财务人员的监督,一方面能够使会计监督机制得以健全,实现对各项经济活动的实时监控,另一方面还能对实际经营者起到一定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内控效率。
三、财务主管委派制与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有效强化财务主管约束机制
虽说财务主管委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带来一定冲击,但这样的工作形式也为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导致相应道德风险状况出现,就企业的发展来说,并不能够有效保障财务主管就一定是公正严明的,也不能够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及时反馈企业信息发展状况,为了有效避免一些问题产生,就能够依照现实发展状况,建立相应约束激励机制,对于企业委派财务主管来说,工资薪酬的发放与结算形式应加以固定,且为了确保管控质量,所委派财务主管的工资结算应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经济状况相联系,可由总公司对财务主管进行工资发放与管理。企业在制定相应规则制度的时候,需要对相关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直接管理,不能够接受贿赂,且应实行个体责任制,即若子公司或分公司出现财务问题,这一责任主要由财务主管承担并负全责。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中也应进一步强化落实主管委派责任制,这样不仅能够保障财务主管工作的公正、公开性,也能够起到相应激励作用,这样的工作形式有利于财务主管的管理工作。
(二)有效提升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会计从业人员需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水平,这是确保会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首要前提与保障。有鉴于此,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素质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应考核,确保其专业素质过关。同时也应在培训中融入职业道德的有关内容,帮助会计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职责所在,进一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并使会计监督职能得到更充分发挥。由于企业的一些重要的对外投资活动涉及到较大范围内的资金调度与管理,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对企业的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还会制约企业财务管理质量的提升。若无法明确决策与执行程序,则将对国家、企业以及社会的整体效益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利于会计工作的有序化与会计资源管理的科学化。
(三)充分完善并落实财务主管委派制
由于缺乏科学认知,部分企业在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时仍存在一定争议性,这也是在制度落实过程中的正常现象。部分案例证实,财务主管委派制的实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财务管理质量的提升,使经营者的有关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并能间接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在落实该项制度时,应充分明确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责,在给予其一定监督权力的同时,也应对其权力界限进行合理确定,并规定财务主管不能干涉经营者的自主权力。一般情况下财务主管的权力包括:对国家有关政策与方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督促,并对企业不正当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如有必要可向有关法制部门汇报情况予以解决。同时也要对公司或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进行完善,要求主管定期对企业前期的财务状况与资金流动情况予以汇报,并将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利用现状进行准确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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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风险和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
虽然,企业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时会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开展,可是依然有很多的企业制度上只是过分的表现在形式上,没有根据企业实际的情况针对性的进行调整,也忽略了对制度的审核与事后监管等事项,企业不具备强烈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意识,总结来讲具体为以下两方面:首先,在我国整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推动下,社会各个企业也步入了发展正轨,这时企业在规模不断扩展的同时管理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也出现了将内部风险及问题掩盖的现象;其次是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不成熟,无法对财务数据进行全面收集和分析,导致管理水平无法提升。结合以上两点,需要根据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在内部控制管理基础上创建完善、科学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及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如果依然沿用传统的内部控制方法已经适应不了当前企业的需求。而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都是在企业长时间发展中形成的,企业应顺应时代的变化不断进行创新。基于此,企业应加大对风险管理机制的创建力度,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在这一过程中还要不断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意识,这样才能更有利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可行性,并在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发挥自身的优势,将其中会给企业发展带去威胁的问题妥善解决,队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及内部调整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企业内部控制中风险管理机制创建时存在的不足
(一)不具备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
企业想要稳定健康的发展,关键是要具备良好的内部管理水平,那就要求企业必须创建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可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创建的重要性,也因此没有建立健全的机制。虽然有部分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制定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可是并没有充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而且缺乏妥善的管理与监管,致使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另外,有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在自身发展中内部控制机制是多么重要,所以认为内部控制管理部门可有可无,这都是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风险的关键。
(二)缺乏超强的企业风险管理意识
新常态局势下我国的经济已经迈向国际化的发展层面,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与创新,这就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战。可是,由于企业不具备超强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意识,没有正确认识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紧密关联,觉得只是针对企业财务而指定的,也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当前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与压力。久而久之企业就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去经营和发展,导致企业内部出现严重的亏损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则是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导致的。
三、有效创建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的策略
企业在快速长久发展过程中,其内部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会随之慢慢的凸显出来,其中最为明显的则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问题。由于企业不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内部控制监督体系欠缺、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等等原因让企业不得不进行重组整合。所以,想要企业在稳定的状态下发展,必须要创建与企业相符的内部管理机制,这就需要企业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重心,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根本,并保证产权合理、职权分明、管理规范、政企分离为基础的管理体系,让企业所建立的规章制度充分落实在实际中,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另外企业还要不断进行内部管理优化,改变企业亏损现象,详情如下:
(一)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机制
为了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及运营效率的提升,促进企业能够在安全的状态下运行,需要企业对内部控制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独立性,让其能够更好的为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服务。除此之外,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发展创建优良的内部法律环境,为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提高我国企业对风险管理的意识
员工是保证企业发展和进步的主力军,他们工作能力及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加大对员工风险管理理念的培养,强化其风险管理意识,这样才能为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的创建奠定基础保障。只有企业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掌握在企业运营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才能够保证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不会在出现亏损问题。
(三)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
只是针对员工的能力和素养提升还远远不够,企业还需要结合实际对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保证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及执行能力得以提升。其一,需要企业建立专属的风险管理部门,以此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二,企业要定期对内部风险作出全面的调整与评估,并根据结果采取分层式管理。企业还要结合自身内部的特点,不断健全和规范风险管理机制,保证其所具备的各项功能都可以为企业良好服务。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局势下,企业如果想要稳定而长远的发展,那么就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了能够顺利的创建科学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首先要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有个深入了解,强化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创建相应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对风险管理体系及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和整合,才能够实现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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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业内部影响控制制度正常运作的环境因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宏观因素[1]。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则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微观因素,他们同时受制于宏观因素的影响。一个企业即使有好的会计制度,科学的控制程序,但若没有先进的企业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导、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铺垫、或者没有运用或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政策都会造成内部控制的执行系统失效,也就是说在内部控制这个体系中如果宏观环境失效,那么将直接影响微观因素的发挥,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率。单位内部控制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元素,主要是通过各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发挥有效作用来实现,单位控制监督应当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在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同时,受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约束。财政部门通过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培养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必要的检查验收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规范会计行为。而这些措施实际上是通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中的组织结构设置这一环节来实现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企业对会计系统及控制程序的设计也日趋完善,会计程序中的漏洞越来越少。但我们也发现如安然、世通、银广厦这样的因内部控制监督失效而造成的经济案件仍层出不穷。究其深层原因,是企业领导者及其管理者的决策性失误,而这种决策性失误则是在一种错误的企业价值观,偏激的企业管理理念及高层管理者本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见,内部审计的各要素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监督目标及方法的实现。
二、健全内部审计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只设立审计部。只设立审计部的企业审计部的定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监事会领导;第二,由董事会领导;第二,接受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
这样,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问题目前需解决以下两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关于前者,单是设置审计部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产生的问题是加剧内部人控制。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一般较大,业务也较复杂,所以应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从机构隶属上来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二者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
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所有者对受托经营的经理层的监督。因此,审计委员会只有直接对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参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董事会负责,才能保证这种监督的效果。同时,内部审计又要满足经理层的各种需要,若内部审计的一切活动都需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既无必要也影响效率,这就需要在董事会和经理层间就内部审计范围进行权限的划分。其中,以经理层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对经营业绩的鉴证和评价、经理离任审计等,均应由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而以分权单位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支机构的监督、考评,以管理咨询为目的的专题审计活动,都可由经理层组织实施,但审计结果应报审计委员会备案,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对于监事会而言,它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其机构隶属自然是股东大会,因而其定位应是内部监督评价体系的最高领导者,在必要时可检查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审计事宜,并对内部监督评价中发生的争议作最终裁决。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视激励与约束机制,二者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鉴。具体来说:约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权控制,内部控制实质上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行为的控制,要把岗位的责权利严格确定下来,使员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约束中进行。二是要建立适时的监控系统,让不称职的员工离开其岗位。二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这是企业内控制度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激励方面,应借鉴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进入业务执行层,提高基层人员参与内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说:一是科学的目标管理。要组织员工参加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将企业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这样有利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并使其主动维护企业的各项制度。二是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考评机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对普通员工的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据考评结果决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岗位安排等事宜。业绩考评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激励性。以报酬作为激励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设计考核制度时,必须保证业绩考核制度对员工的激励性。第二,客观性。在评价业绩时,可借助十定量评分方法或中介机构,以客观的立场和判断加以评估,使业绩评价工作尽量不受主观、片面等人为因素影响。第二,责任性。在业绩考核前必须先明确考核项目的责任归属,明确员工的权责范围,排除外在因索影响,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相结合。因为有时候企业业绩的好坏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行业的影响,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法使得评价更加客观。第五,长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来激励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希一望员工通过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将收入与股票价值变化挂钩使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强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士必须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且要求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管理当局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内部报告还必须经过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美国安然、我国的中航油巨额亏损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关键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4]。内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高管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有效遏制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及许多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订有关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因为内部控制设计范围非常广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内容进行披露,从目前情况看不太现实。我国最新公布的审计准则将内部控制目标划分为财务报告可靠性、经营效率效果、经营合规合法性,如果将所有目标全部要求进行披露,管理当局及公司等会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许多制度尚不完备,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会收到很好成效,处于内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则考虑,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只实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即管理当局只要求公司就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
2、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保证内部控制责任落到实处,必须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即内部控制由谁负责。萨班斯法案的302条款被认为是对上市公司最有实际影响的条款,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承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在对外提供经审核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上签字认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所有相关文件都仅仅强调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责任,没有直接明确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由谁负责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董事会受到管理层和大股东控制控制现象较严重,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关键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监管部门对于屡见不鲜的公司管理层舞弊作案感到束手无策。针对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特点,应该把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掌有实权的关键人物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
3、统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和审核的标准。
为提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遵循比较统一的标准。建议审计准则委员会研究有关指导意见,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报告的验证提供指导。
五、结论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都是当前比较热门的话题,将两者结合起来更是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文从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入手,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得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对策。内部控制框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完善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也将促进内部审计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金文,“三要素”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最佳组合[J],审计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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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队基建项目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项目超概算。长期以来,部队的基建领域一直存在着四算三超的问题。从审计情况看,造成超概算的主要原因:一是工程考察不周详,深度不够,使得一些实际工程量没有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存在设计漏项和设计错误的问题,有些概算没有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二是建设单位缺乏工程技术专管人员和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或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
高,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合规的变更签证增多基本建设项目,从而使得工程造价随意增大。三是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争取到项目,有意压低工程投资规模和概算,搞“钓鱼工程”。
2.基建工程审计力量薄弱。基建工程审计资金额度较大、中间环节多、程序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等多种类型,因此基建工程审计人员除了必须具有较渊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审计专业知识的储备和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但部队的内审人员由于编制问题,人员配备数量有限,而且大多是财务审计人员经过短期的基建工程审计培训后上岗,基建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有限,有的精通审计的专业人员却对基建工程可能存在问题的关键环节不太了解。
3.审计监督不到位,工作滞后。目前,部队基建审计一般侧重竣工决算审计,事前、事中监督缺位。部队的工程审计大多还停留在竣工决算阶段,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决策与招标投标阶段极少介入,对于招标文件的制订、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合同的签订等方面监督较少。当前,由于招标文件存在的漏洞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的索赔额占总价款增加额的比例极大。部分投标单位正是利用了发包人工程量清单的不准确,以及招标文件存在的漏洞而相应的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造成部队造价管理的失控,投资一再追加,结算价远高于预算价。事后审计的局限性决定了审计部门难以对建设工程前期和过程中已经确定下的,对造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进行有效的监督。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容易利用由于制度不完善和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漏洞,从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结算阶段即便发现,也往往为时已晚,付出的工程价款难以追回,给部队造成经济损失。
二、采取的对策
1.认真审计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选材 核查工程项目规模、结构、选材等方面是否进行反复论证,有无实行限额设计。通过审计避免设计错误或失误,尽可能将各专业暴露的问题解决在工程招标或施工之前,减少损失和浪费;核查设计选材是否从节约的角度出发,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大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是否做到技术与经济有机的结合。对部队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有效控制,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
2.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由于部队基建项目具有占用资金量大、技术性及专业性强等特点基本建设项目,这就要求我们基建审计人员要有综合的素质,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解决摆在我们面前新的问题站。首先,提高部队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树立崇高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其次,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审计制度,让部队审计人员充分了解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理论,制定出工程项目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保证审计有效实施,以提高项目审计工作质量。最后,不要间断的开设各种短期基建项目培训班,提升部队审计人员的建设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完善部队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
3.加大基建项目跟踪审计力度。跟踪审计可以对基建项目的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通过查找建设管理中的漏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节约建设资金,为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效益。无论是从工程造价控制的原理,还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看,跟踪审计的全程动态监控模式无疑是基建项目审计的最佳选择。
(1)工程开工前的跟踪审计。首先,工程项目立项前,部队审计人员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测试,对拟邀请投标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诚信度进行测试、评估。高校应重视此环节的审核,为高校基建的顺利进行把好第一个关口。其次,承包合同在基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也是审计的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建设期的跟踪审计。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部队审计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质按量进行施工,材料购进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和甲方代表的签证是否属实,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及时进行纠正。应遵循现场跟踪审计的原则,凡是费用超过万元以上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施工单位应与现场监理人员以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3)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的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基本建设项目,部队基建审计部门的任务是为部队建设资金把关,对工程竣工审核的关键是把握好以下4个环节:首先,查工程量的真实准确性,把好工程量计算关。审计人员必须以工程竣工图及施工现场为据,严格按照各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进行核对,看有无多算、重算、冒算和错算现象,确保竣工决算造价的真实性。其次,查定额号、工程项目名称及规格,把好定额套用审核关。工程预算定额具有面广、交叉的特点,在审核竣工决算套用定额时应注意各专业册的适用范围及使用界限的划分,分清楚哪些费用在定额中已考虑,哪些费用在定额中不包括,需要现场签证计取,防止错套定额、套高价定额子目或已综合的摘要审核签证的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量,避免出现增大技术签证、伪造资料、人为虚增签证费用。
三、结束语
部队基建工程审计是一项集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于一体的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部队应充分利用自己内部审计资源,通过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审计风险,还可以有效防止工程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维护部队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刘宇凡.浅议高校基建工程内部审计的现状及改进措施[J].山西建筑,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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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财务目标不一致,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2003年9月,招商银行董事会决定发行100亿元的可转换债券。该事项尽管遭到以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股东的强烈反对,但在2003年10月的股东大会上,仍然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绝对优势而通过。该事件表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财务目标存在差异,不同股东追求的利益也难于协同,从而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在不同股东利益取向的矛盾中失效。
从理论上讲,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在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对于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票价格代表了公司的价值。股票价格越高,公司价值越大。因此,追求较高的股价应当是股东投资的根本目标。然而,上述理论目标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别。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股份转让依据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价格越高,其所拥有的财富越大;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股份转让并不依据于股票的市场价格,而是主要依据公司的净资产,净资产越高,其所拥有的财富越大。因此,流通股股东的财务目标在于股票价格如何实现上升;非流通股股东的财务目标却在于如何实现净资产价值上升,两者的财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可转换债券这种融资工具,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却不利于股票价格的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后,由于转股价格很高,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因此有利于提高公司净资产价值。但是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后不仅会增加流通股份,造成股票供给增加,而且还会稀释公司收益,从而造成股价下跌。不仅如此,可转换债券转股还可以使非流通股股东在不增加任何投资的情况下,控制更多的流通股股份。换言之,发行可转换债券会造成流通股股东出钱而非流通股股东受益的现象。因此,发行可转换债券对流通股股东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大大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现行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原理决定了其必然受到力量较大一方(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从而,在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问题上,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显然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
(二)国有控股股东对董事的委托存在严重的委托风险,监事会的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2003年11月4日,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称:鉴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取得联系,其已无法正常履行董事长职责。公司经过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截止2003年11月3日,存在如下情况:1.公司已进行披露的贷款担保总额为7998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总额35480万元。2.公司因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决议总额为98786.07万元……。上述部分事项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啤酒花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国有股股东在委派其人———董事时,存在着明显的委托风险,这种风险也是监事会财务监控机制运行失灵的根本原因之一。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1.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的股东和其委派的董事存在不一致性,这不像美国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既是董事又是股东。由于这种不一致性,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个人的利益就会出现差异。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财富的不断增长,而董事个人在考虑股东利益的同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股东委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并不一定完全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在委派董事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然存在。
2.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财务监督控制机制失效。总体来说,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存在只是给人一种公司中存在着某种相互制约的假象,事实上,监事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基础条件。首先,从提名角度看,来自股东的监事,绝大多数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直接或间接提名,来自职工代表的监事,多数由公司经理层直接或间接提名,从而形成被监督者提名监督者的局面;从选举角度看,由于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股东大会的监事选举,也形成了被监督人选举监督人的局面。其次,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但实际上监事会成员大多为雇员监事、政工干部等,监事会成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明显低于董事会成员,这也决定了其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不可能履行监控职责。再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具体规定监事如何行使知情权,若经营方不给予协助有什么保障措施等,使监事的知情权成为空泛的规定。另外,《公司法》和证监会规定,股份公司除董事会自己提出的提案之外,所有其他的股东大会提案都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查。监事会主要监督的对象就是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的提案大部分可能涉及董事会、董事的问题,若要求董事会审查认可该议案,必然导致监事会的提案权流于形式。最后,对监事会履行职权相应的程序规则不够合理,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但是,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内部人控制下制定的章程,怎么会规定监事会有不利于章程制定者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呢?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上市公司中非常容易产生以董事会或董事长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样的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结构中,监事会的财务监控机制的运行无疑会变成纸上谈兵。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存在缺陷,致使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从中国证监会下发给ST南华的行政处罚书中可知,截至2000年底,大股东累计从上市公司提走6亿多元,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还为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额超过4亿元。为此,独立董事方轮提出了罢免董事长董事一职的提案,这项提案2003年6月9日被董事会通过,但在2003年6月27日的股东大会上,因大股东及其他部分股东投了弃权票,遭到否决。这意味着这场独立董事对大股东的抗衡以失败告终。2004年2月12日,四川乐山电力的独立董事因质疑乐山电力频繁的担保行为和巨大的担保金额,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就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及公司或有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然而,乐山电力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却以独立董事要求专项审计属于重大事项,须报乐山市政府批准为由,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以上两个事件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中作用的发挥存在缺陷和阻力。
在我国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里,存在着大股东一票否决的现象———当独立董事与代表大股东利益的其他董事发生冲突时,往往最后失败的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么无所作为,要么想有所作为却以失败告终,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这些方面:
1.从目前情况来看,独立董事“人格”存在缺陷。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其实是将小股东排除在外,在一些公司1%以上的持股者,往往不是中小股东。这种规定,实际上将独立董事固化在流动性较弱的中大股东群体上,在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双向选择机制还未产生的情况下,限制了其独立性,削弱了独立董事所应有的独立性和功能,由此往往导致独立董事的无所作为。
2.独立董事的定位不明确,运行程序不规范。对独立董事缺乏明确的定位,同时履行职责又缺乏规范的运行程序,是独立董事想有所作为却以失败告终的根本原因之一。首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占1/3以下),不能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第二,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兼职,每年规定的15个工作日,不可能亲自进行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很难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上的问题和风险;第三,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只能依靠内部人提供信息或者依靠中介机构的意见判断信息,在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提供信息不真实、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作出准确判断的难度较大。第四,独立董事的行权程序不独立,会受到公司内部人的限制。
3.目前对独立董事缺乏评价、监督、激励机制。在努力工作没人重视,失职则受到严厉处罚的工作环境下,独立董事必然会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这也是导致独立董事的无所作为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建议
有效运行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应当能够实现以下几个层次的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以协同目标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资本所有权职能,有效地监控自己资本的保值与增值;股东大会对于其委托的董事会能够实施有效监督和激励;董事会依法代表股东利益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对经营层的监控权;经营层能够以其经营能力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层主体能够在维护相关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获得自身利益。为了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考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方案。
(一)以股票全流通实现各股东财务目标协同化
上市公司股东财务目标和利益的差异,主要是由股份的非流通所造成。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股票价格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股价高低并不能给其带来现实的利益,因此其对股票价格并不十分关心。如果实行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则任何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和财富都将由市场来决定,原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也必然会关注股票的市场价格,其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必然会考虑该行为对股价的影响,或者说是对其自身财富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股权的特殊性,为加强国有股股东对股价的关注和依附程度,在股票全流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司的业绩和股价为主要评价指标,以国有股价值的增值幅度为主要依据的管理和经营层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股持股单位和所委派的董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进行考核和评价,使董事和经理能够真正意识到经营和管理效率对其利益甚至是命运的决定性影响。
(二)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保证其财务监控作用的发挥
1.借鉴和参考双层制董事会模式
为了增强监事会的财务监控职能,可以借鉴和参考以德国模式为代表的双层制董事会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一级地位高于执行董事会的监事会,该监事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但监事会成员不能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对于这种模式,一方面,由于监事会不拥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因此不会形成内部人控制,不会为获取公司管理利益而影响监督;另一方面,监事会拥有对执行董事的实质性控制权,能够比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
2.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考虑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现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并监督公司决策机构以维护股东利益,在实际的运作中,大股东往往在股东大会的选举中形成控制能力,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所以监事往往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监督权,也必然维护其相应利益而难以作为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者。公司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是对既有的公司财务监控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解决监事会的监事被大股东操纵而对代表大股东的董事行使职权的监督职能弱化的问题,从而抵制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行为,使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制衡更加有效。
3.赋予监事会内部财务审计的权力
内部财务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效、全面的审计,对企业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问题进行监控。现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由内部审计人员具体执行的,这种监控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独立董事没有太多精力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这本身就弱化了内部审计职能。其次,真正开展审计工作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其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监事会履行着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职责,从制度设计上看,监事会有条件履行好内部审计的职能。另外,可以考虑监事会外聘内部审计人员的方法,像董事会聘任财务经理一样聘任内部审计人员,并决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和去留。内部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受监事会领导,对监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经营中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公司经营策略的合理性、风险性以及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由监事会通知、督促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或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
4.监事会有提出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权
在董事会成员兼任CEO或高层管理人员时,应由监事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的公司治理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也由董事会提出。这对于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在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时更为显著。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应取消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的权力,同时赋予监事会提出聘任、停聘提案的权力,这也会给监事会行使公司财务监控职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职权与作用
独立董事财务监控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其地位与权力的独立。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国家应当从制度上赋予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控的决定权。
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体系
在总结独立董事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中,明确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进行协调,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据。
2.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随着独立董事的增加,应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推行行业组织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以供上市公司挑选。在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的基础上,由业内人士和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实行独立董事业绩公示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供条件,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另外,针对目前独立董事执业经验不足的现状,应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3.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行权程序
在修改相关法规时,尤其要划定一个界限,规定由持股一定比例以下的股东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明确界定其工作目标,其应享有的权力、承担的责任,评价业绩的标准,使权责利一致,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程序,以保证其财务监控机制的实质性运作。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在特定事项上应给予独立董事特殊的权利。比如:如果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有权要求中介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证,并明确其鉴证程序;如果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或机会等等。
4.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沟通制度
独立董事的通讯、联络信息应该对中小股东公开,为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和接受咨询提供条件。可以考虑通过上市公司网站中的独立董事园地,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渠道,便于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要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布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和回答中小股东的问题。
5.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开放竞争的独立董事市场和公开的业绩评价机制,会促使独立董事重视自己的声誉和地位,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努力履行职责。给以适应的薪酬和少量的股票期权,可使独立董事追求长期利益,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要研究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与风险分担机制,即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研究我国独立董事投保的资金来源、理赔方式,从制度上分散独立董事因执行业务时所带来的风险。
(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使独立董事起到平衡上市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控大股东,健全和改善董事会运作机制;监事会目前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监控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股东、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监督公司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将同时并存发展(唐跃军、肖国忠,2004,2)。可见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应也不会相互削弱或取代。
1.关于二者职权的分析
独立董事具有部分监事会不具备的特别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独立监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督控股股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职权中,也有独立董事不具备的。监事会的特定职权,实际上是明确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重点是监督董事、经理遵守法规特别是执行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方面的情况,看董事、经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独立董事,如果其没有按规定程序行事,监事会亦可监督,如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而强调自身利益,监事会应该监督。
在现行制度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有较多的相同的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等,这些职权都是他们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具备的,进一步探讨它们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应该把握两条基本原则,即:根据二者不同的功能定位,划分各自的职权范围,使两种监控方式能够相辅相成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提高监控效率;在保持公司财务监控平衡的前提下,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对监事会制度的有效补充,以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机制。
2.关于二者职能的分析
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有助于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因此,独立董事并不单纯发挥财务监控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战略功能;比较而言,监事会的功能则限于独立的监控功能。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的监控;而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监控机构,主要表现为一种事后监控,因为监事虽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其对董事会决议没有表决权,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会决议。
从制度设计原理上看,它们都有制约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在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使两者协调,共同发挥监督作用,应该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是将产生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绝不能只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考察。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不同特点出发来设计二者的职能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互相依存。将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在事前监控、内部监控和与决策过程监控密切结合,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决策或业务的科学性与妥当性,目的在于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监事会的职能应定位在日常监控,事后监控和董事会的外部监控,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维护现有的公司利益,其主要行为是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议和经营成果,发现并纠正其中损害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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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应该是公司内部控制需要达到的目标。对公司声誉危机的内在机理和本质进行认真分析和有效管控,已经成为每个公司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只是例行参加一些会议,平时与内审部门联系甚少,一些内审人员对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运作机制都很陌生,审计委员会真正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并不多。独立董事的不作为导致的声誉毁损,以及公司高管层高度集权而无约束机制等现象都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内部审计定位还不够明确。尽管很多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但很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仍受制于总经理或财务副总,严重影响了内审监督作用的发挥。
3.内部控制薄弱。《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都规定了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但实际上很多公司对内控的认识还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的层面。在国企转制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笔者以为,声誉风险贯穿于经营过程的始终。如果漠视利益分配的公平,必然加大相关风险,处理不当还会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一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丧失道德底线,浪费社会资源的公司必然会遭到社会的摒弃。因此,需要将声誉管理纳入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而内部控制恰恰是风险管理的必要措施。
二、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1.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的目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战略目标的实施发展;(2)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营运目标;(3)促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的报告目标;(4)促进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资产目标;(5)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有效遵循的合规目标(引自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编的《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
2.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手段,内部控制评审既是内部审计的重要方法,也是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刘丽花,2005)。
三、治理理论
1.广义的公司治理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也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李占春、黄翠竹,2003;李莹,2010)。
2.“信条13”――变治理责任为声誉机遇。信条13是由尼拉・贝特里奇和J.F.卡明在1998年创立的“董事会对所有者、股东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是其创造财富的重要一环(引自[英]阿德里安・戴维斯《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
3.内部控制与治理的关系。内部控制可分为经营层内控和治理层内控。经营层内控就是高层管理者对下属员工实施的控制,但其无法约束最高管理者本身;治理层内控就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引自白万纲著《基于管控的集团内部控制》)。
4.审计委员会是治理层的制衡力量。美国崔德威委员会报告(TREADWAY COMMISSION REPORT)、加拿大麦克唐纳报告(MACDONALD REPORT)及英国凯德博瑞报告(CADBURY REPORT)是审计委员会发展史上三大报告,均要求审计委员会应担负起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全面监督责任(引自乔春华、蒋苏娅著《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与运作》)。
笔者以为,公司作为社会法人,声誉来源于整个社会。只有通过持续创新的经营活动创造财富,再将创造的财富通过工资、股利、税收和其他支付的形式公平地分配和返还给社会,满足社会需求最大化才是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董事会成员必须遵从社会需求的利益而非自身利益管理公司,公司决策不能以牺牲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为代价。审计委员会是维护公司实现良好声誉价值的重要监督力量。
四、提升三者功能
1.声誉价值是治理层的大内控目标。声誉价值与良好的公司治理密切相关,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维护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是治理层的大内控目标。声誉的获得与保持,有利于利益相关者的持续关注与投资,从而促进董事会继续更好地履行公司的使命(引自和芸琴著《公司声誉内部管理》)。董事会是治理的核心主体,首先应考虑整合好经营管理团队,其次是做好对外沟通。
2.通过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不同层次的内控互动实现大内控目标。公司治理之关键是处理好股东、董事会、经营高管层三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公司经营内控处理的是董事会、经营层和次级经营者的关系。在治理层的内部控制和经营层的内部控制分别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共同围绕声誉价值目标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因审计委员会设在董事会,内部审计独立于管理当局,在业务上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对总经理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种双重负责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内部审计对高管层以及管理经营内控进行独立的评价与监督,又能与经营管理层互相联系沟通,为管理层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
3.设置三道防线提升功能发挥。第一道防线――管理层建立经营内控。管理层通过识别和评估关键业务风险、建立和完善经营层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实现运营高效率、报告准确性、资产完整性、业务合规性等内控目标,并对董事会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对经营层实施内控监督。这样定位的内审部门不仅独立于各分、子公司,而且可以代表董事会对总经理领导下的各职能部门进行内控监督。同时,为审计委员会获得公司重大、重要风险,对应控制措施,以及公司财务信息可靠性等提供技术支撑。第三道防线――审计委员会的再监督。通过独立、客观地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编报过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审查和评估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独立审计师、公司高管层以及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公开和持续的沟通,从而建立一支独立的治理队伍,在帮助改变“内部人”控制、弥补董事会“功能缺陷”、增强公众对财务报表的信心、平衡利益相关者长短期利益、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声誉价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为审计部高级审计专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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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万纲.基于管控的集团内部控制[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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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新版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2003年6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做出定义:“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
(三)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区别
通过上述定义得知,内部控制是保障会计信息准确、方针执行落地等的一种手段、方法、工具,内部审计是会计信息准确与否、方针的贯彻情况等的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是中间(过程)控制,内部审计更多的是结果评价,通过评价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
二、内部审计质量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关系研究
(一)内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
从内部审计的定义来看,内部审计是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项独立活动,高质量的内部审计可以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即内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积极的正向影响。从内部控制的运作来看,内部控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评价和监督,内部审计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审查,能够发现内部控制的短板,对内部控制提出再控制要求,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有效性对内部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从内部控制的定义来看,内部控制是企业保障会计信息安全、执行方针落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序执行的一种约束、控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将为内部控制提供良好的基础。从内部审计的运作来看,内部控制可以提供较好的风险控制基础和信息可信度,为内部审计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工作基础,也在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选择审计程序、方法等方面提出方向和要求,协助提升内部审计的质量。
(三)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应当是相互交叉、交互作用的。内部审计可以看做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高质量的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有效性运作的关键,同时也对内部控制的其它部分产生重要影响。同样的,内部控制也是内部审计的一部分,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评价,对公司内部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发现企业运作的短板以及存在的管理漏洞,并对内部控制提出再控制建议。因此,可以将内部控制有效性与内部审计质量的关系定义为相关影响的正相关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耦合”关系。
三、提升内部审计质量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内部审计质量的提升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反之亦然。两者具有1+1>2的协同效益,能够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实现内部审计质量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双提升。因此,企业要充分认识两者的协同效应,并将这种关系实施于企业的运行之中,促进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两者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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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18世纪产业革命,法国科学管理大师法约尔(Henri Fayol)才在其《一般工业管理》中把风险管理思想引入企业管理体系内,但一直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与方法。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系统的管理科学,则是本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193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所罗门•许布纳(S.S.Huebner)博士在美国管理协会发起的一次保险问题会议上提出关于风险管理的定义,但至今尚无统一的说法。比较权威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威廉(C.A.Williams)和汉斯(R.M.Heins)在1964年出版的《风险管理和保险》一书中提出的,他们认为“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低的成本使风险导致的各种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管理方法。”这个定义包含了这样几个方面的含义:(1)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效果。(2)企业风险管理是由风险识别、衡量和控制几个环节组成。(3)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是控制。
一、 改进我国内部控制的建议
推进和改进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是必须尽快建立市场化的、动态的、长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在激励方式上,除了要突破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限制,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有效方案,给与管理层股票或股票期权。在约束方面,必须树立以制度约束人的观念,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把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方便投资者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判断来减少投资风险,更主要的是将公司治理的现状和改进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借助于社会监督的力量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披露可以结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并采取强制的详细披露。为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详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审核报告。
杜绝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交叉任职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一人,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人员重叠。这种交叉任职的后果是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权责不清、制衡力度锐减。因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和总经理分别代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两者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如果重叠这种关系,那么这种制衡局面就会被打破,从而使得经营者处于无监管状态。其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分配方面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分设,避免人员重叠。
二、建设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1.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风险管理是否有效的前提。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必须根据规模大小、管理水平、风险程度以及生产经营的性质等方面的因素,在全体员工参与合作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风险管理负责人、一般专业管理人、非专业风险管理人和外部的风险管理服务等规范化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该体系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阶段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健全的制度来明确相互之间的责、权、利,使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2)风险预警系统。企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目的是避免风险、减少风险,因此,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是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即通过对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醒有关部门采取有力的措施。企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密切注意与本企业相关的各种内外因素的变化发展趋势,从对因素变化的动态中分析预测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风险预警。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3)风险紧急处理机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突发的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2.控制经营风险
控制经营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控制供应风险。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是拥有充足的资源供给,企业的供应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价格风险、合同欺诈风险、货物质量风险、存货风险。(2)控制生产风险。企业的生产风险,是指存在于企业将各生产要素组合形成产品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生产组织风险、生产安全风险、生产质量风险等。(3)控制销售风险。企业的销售风险,是指企业由于市场开发、产品销售(包括劳务提供)、市场竞争等环节存在着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销售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开发风险、市场营销策略风险、赊销信用风险等。
3.控制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又称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而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企业举债经营,全部资金中除自有资金外还有一部分借入资金,这对于企业自有资金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同时,借入资金需还本付息,一旦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便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企业息税前资金利润率高于借入资金利润率时,使用借入资金获得利润除了补偿利息外还有剩余,因而使自有资金利润率提高。但是,若企业息税前资金利润率低于借入资金利润率,这时,使用借入资金获得的利润还不够支付利息,还需要动用自有资金的一部分利润来支付利息,从而使自有资金利润率降低,使企业发生亏损,甚至招致破产的危险。这种风险即为筹资风险。
我们说控制或规避风险,不是简单地消极逃避风险,应做的事情不做。其实,对企业来说,不能抓住机遇,得过且过,错失良机,是最大的风险。尽管机遇背后可能隐藏风险,但风险也往往孕育着希望和收获。理论上和实证都证明,在有效资本市场的条件下,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回报。同时,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看,企业要敢于认知和分析风险,并采取积极、创新的风险管理措施,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以内。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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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所面临风险的增加,风险管理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核心。由此,内部审计也借机及时进行了自身的重新定位,改变了过去只是作为企业财务监督者的定位,将自身的目标确定为向企业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评估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这样,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两者各自不同的发展路线逐渐接近并找到了交点。
二、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的互动关系
(一)内部审计定义中包含有风险管理的内容
内部审计从产生到现在已经历了几个世纪,每个时期内部审计的概念都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际上,内部审计已有7次定义,至今仍在不断变化,内部审计定义的发展在内部审计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管理改变着内部审计的定义,也就同时改变了内部审计的职能和在企业中的价值。1993年版《标准》的序言中对内部审计的表述是:在一个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活动,并作为对该企业的控制及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一种服务。而2001年版对内部审计是如下表述的:内部审计是采用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机构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它们的效率,帮助机构实现目标。这个定义与1993年的定义相比较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将内部审计的范围延伸到风险管理,比旧定义中提及的控制及经营活动要更为广泛和深入。只有在风险管理框架中实施的内部审计才能称之为风险管理审计。显然,将“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工作领域,是内部审计的新发展,扩大了内部审计的领域,拓展了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对内部审计的重新定位,修订内部审计准则,重整内部审计流程,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风险管理赋予了内部审计在企业中新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在企业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和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总是在不断寻找新的对企业十分重要的领域。风险的广泛存在,使企业经理人员对风险空前重视,为内部审计发展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的介入,将会使内部审计在企业中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并将其在企业中的作用推向一个新高度。正因如此,内部审计师的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才不遗余力地倡导内部审计师进军这一领域,把风险管理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领域直接写入了内部审计的定义。
三、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目标上的一致性
风险管理的定义指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和企业内部各个层次和部门的,用于识别可能对企业造成潜在影响的事项并在其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的,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面临的各种风险的认识、估测、评价,准确把握各种不确定性,采取恰当的内部方法,以便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安全保障,将损失降至最低水平。风险管理通过测试、评价和控制风险因素来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造成的损失,直接服务于实现企业目标。
而在内部审计新定义中,已明确指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营效率。IIA在2001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对“增加价值”一词作了如下解释:“机构的设立,是为了其所有者、其他利益方、顾客和客户创造价值和谋取利益……内部审计是在收集资料、认识并评价风险的过程中,对经营与改良时机产生了深刻的见解,这些见解可能会对机构带来诸多利益。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咨询、建议、书面报告或通过其他产品的形式呈现出来,所有这些得传达给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这一解释,增加价值的目标应由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共同完成,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之一,也应该努力增加企业的价值;同时,内部审计部门经过收集资料、识别并评价风险的过程之后,对企业管理层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见解更为深刻,而且这些见解是富有价值的,而企业管理者采纳、利用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后,一方面可以借此消除各种减值因素,包括风险因素、控制漏洞、治理缺陷等;另一方面可以将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应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达到使企业增值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在其目标上是相一致的。
上述种种使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逐渐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联动发展的紧密关系。众多企业在制定本企业风险管理方案时,将内部审计列为风险管理的一道重要防线,由内部审计对整个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监控;有的企业还特意安排内部审计直接参与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全过程,以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突出作用。与此同时,内部审计也将风险管理作为“为组织增加价值”的重要手段。
四、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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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集中了侦查、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多种司法职能,并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加上内部管理体系也较比复杂,仅靠外部监督难以发挥根本性的作用。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对于强化检察队伍和业务管理,确保检令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必要性。建议将检务督察从工作制度,上升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以检务督察为纽带,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发挥内部监督合力。加强检务督察的领导,加强检务督察的立法研究,进一步明确权责、督察内容、工作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检务督察重点,拓展检务监督空间,强化监督稳定推进的原则,确保检务工作取得实效。
从高检院在全国检务督察发展趋势看,今后检务督察不仅局限于检风枪纪,而是围绕检察工作整体部署,根据各业务部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可以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检务督察涉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许多问题都与社会和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既是检察督察的特点,又是它的优势。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听到社会各阶层对检察机关的各种反映,使检察工作与群众的要求和社会各界期盼互动起来,真正实现由静态监督转向动态监督、由一般监督转向对检察权运行过程的整体监督,真正解决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滞后,监督无力的问题。
在突发事件等公共危机处理中,检务督察力量的使用,或在现场的出现,可以充分表明检察机关的态度,回答社会各种疑问,能够降低检察机关信誉被损害的程度,减少消极的负面影响。检务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赋予其一定的纠正权和处置权,使其具有威慑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暂行规定》要求,检务督察在履行职责时,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行为,或者有损于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理。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对于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的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上级检察机关应该责令其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由于检务督察扮演的角色,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执法督察者,类似于军队中整纪的“纠察”,使检察机关在社会中公信力、可信度得到提高。
篇13
今年,我院被省院确定为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试点单位,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部署试点工作,不断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努力强化监督效果,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机制,建立监督网络
积极贯彻落实省、市院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一是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责任;二是结合办案实际确定12个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并配套制定了监督员的职责、监督员定期联席会议机制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三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执法办案监督措施,使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网络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院领导抓监督,各部门自我监督,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纪检监察专门监督,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员协助监督的监督机制;四是全面建立健全制度长效机制入手,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实效,先后出台了涉及执法规范、风险防控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11项制度;涉及办案流程的《工作流程规则》、《工作流程图》等相关配套制度达70余个;涉及案件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廉政奖惩等近两百个有机联系、相互配套的制度并汇编成册。另外,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定单行本的工作手册,适时修订。
二、强化教育,夯实监督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