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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承包合同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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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承包合同

篇1

自普通高校开展饮食保障社会化以来,高校的饮食保障水平和保障效益得到了长足的提高,让高校人员切实体会到了减员增效和依托社会办后勤的优越性。但是现行的普通高校饮食保障方式也暴露出了一些在运行机制上和监督管理上的弊端,文章尝试针对这些问题谈几点浅见。

一、普通高校饮食保障社会化现状分析

现行高校饮食保障的主要做法:一是由社会办后勤,既起到了裁减在编从事饮食保障人员的数量,同时又起到了提高保障中心工作水平的作用;二是引进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承包伙食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使这几家企业互相竞争的作用,从而达到提高饮食保障效益的目的,增加就餐人员的选择余地;三是采取现行的经营模式将院校和企业之间的权、责、利的划分较为明晰,便于监管。但是在改革过程也可能会存在有如下弊端:

(一)竞争机制发挥不完善

要求院校引进两家以上的企业来承包饮食保障,目的在于发挥被引进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并通过相互竞争来达到提高保障效益的目的。但是,普通高校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开放性市场,而是一个环境较为封闭,准入门槛较高的封闭型市场。从而导致了在这个环境中参与竞争的经营企业数量极为有限。正是由于这种数量的有限性,使得这几家经营企业进行串联的成本就非常低。最终的结果就是这几家经营企业通过串联而达成价格联盟,而导致竞争机制的失效,也同样起不到提高保障效益的作用。

(二)承包商经营成本不易监督

无可厚非,承包商的经营目标都是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院校方,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承包商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和干预。但是在销售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降低经营成本是承包商选择提高利润收入的最有效途径。由于承包商的经营成本是属于其商业机密,而作为院校方则没有更多的权力可加以监督和控制,特别是在直接承包方式之下,进、产、销整个过程都由承包商独自完成,使其生产成本完全不透明,也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加以牵制。最终的结果就是损害就餐者的切身利益。

(三)承包商退出制度不完善

高校如果没有完善的承包商退出制度,就非常容易形成少数承包商的垄断经营。特别是院校在开展饮食保障社会化之初,由于预算缺口较大,有的连开展集中办伙的硬件条件(如:房屋、给养器材等等)都不具备,但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又必须落实这项改革工作。于是就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来进行招商,这种招商方式势必会导致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使院校方不得不与承包商签订较长时间的经营承包合同;二是在承包商的经营期间内,无法建立相关的退出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制约。无形中造成了几家独大,使得就餐人员的选择性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普通高校之所以采取饮食保障社会化的保障方式,就是要引入成熟的社会资源,通过竞争机制以降低保障成本来实现提高饮食保障效益的目的。但是分析上述几个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饮食保障社会化优越性的发挥。

(一)改革承包经营模式

首先,可以通过改革承包经营模式来进行优化。即:由直接承包经营模式为间接承包经营。当前高校的饮食保障社会化的主要经营模式是由承包商直接承包。每个经营企业都相对独立的从原材料采购、主副食品制作、到最终产成品销售提供一条龙服务。由于自成体系,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参与的承包商数量有限,由于供应商的数量较少,自然也就为垄断式的经营提供了方便。而采取间接承包的方式可以很好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这种方式主要是,由院校方通招标的方式聘任2-3家符合资质要求的饮食承包商,但是具体的饮食保障任务不完全由这2-3家承包商直接承包,他们通过投标取得只是院校某个食堂的经营权。承包商经营过程中在满足基本伙食保障的需求下,以食堂的窗口为单位,将剩余的供应窗口转包给更小的个体伙食经营商。由承包商单独与个体经营商签订供应窗口租赁合同,而院校方在这一转包过程中要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采用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在不增加承包商的数量的前提下,增加伙食供应商的数量。正是由于承包商的数量较少,才使得承包商之间有相互串联的可能性。而增加个体供应商的数量在无形中就可以提高经营商之间进行相互串联的成本,以致于经营商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联盟。杜绝了竞争失效的问题。

2.经营商之间可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由于相互之间不会选择串联,必然会使他们之间的竞争机制得以较大程度的发挥,既有承包商之间的竞争,也有承包商与个体经营商之间的竞争,同时还会有个体经营商相互之间的竞争。竞争的层次越多,必然会使得竞争的效果越好。

3.便于经营商生产成本的互相牵制。由于院校方对经营商成本无权做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那么通过间接承包的方式,可以形成多层次的竞争机制,使得参与各方所面临的竞争压力都非常大,经营商们无法完全采取压低成本的方式来追求利润。以达到经营商自发的合理的控制成本的目的。

4.丰富主、副食种类,增加就餐人员选择性。供应商的数量增加,带来的还有伙食花样品种的极大丰富,以更好的满足来自不同地域的就餐人员对伙食口味的需求。

(二)相关权、责、利和制度

1.间接承包经营模式下院校方的权利与责任。开展饮食保障社会化以来,院校的角色从原来的供应者和管理者,转变为单一的管理者。在间接承包经营模式中,院校的权利和责任主要有:一是院校方应当对所属人员的饮食安全和质量负全责;二是院校方有权通过招标方式来选择与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承包商承包伙食供应;三是院校方有权对承包商所选择的个体供应商进行监督;四是院校方有权对食品安全和质量提出要求并加以监督,建立相关奖惩措施;五是院校方对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进行相关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