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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合同管理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建筑业合同管理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建筑业合同管理

篇1

一、建造合同中的收入核算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根据合同签订时商定的合同金额和如果签订合同时商定在合同总金额基础上企业承诺的让利百分率计算而得。公式为:

合同初始收入=合同总金额x(1一让利百分率)

(二)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业主由于人工、材料等费用变化或需要改变作业内容等而进行双方约定,并作出合同调整的行为。合同变更需要满足下述条件才能确定合同收入:

①业主能够接受变更和增加的收入。因作业内容变更,要求取得经设计、监理、业主共同签认的技术变更文书;因市场人工、材料等涨价变更,要求取得业主签认的价格调整文书。

②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技术变更文书、变更材料认价单编制的增减预算书;根据业主签认的价格调整文书和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书)人工、材料用量编制人工、材料调价预算书。

(2)索赔款

索赔款,是指工程中因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需要业主或第三方赔偿的、用于补偿施工企业己发生非合同价款。索赔款确认为收入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通过会议纪要或函件往来证据认定业主同意承担该项索赔。

②具体的索赔金额己经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

(3)奖励款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建造合同规定的标准,建设方或分包方同意支付的合同外的款项。奖励款确认为收入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根据合同完成情况,可知施工进度以及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完工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年末一次确认应计进度奖;按照合同约定技术质量鉴定部门评定,在确保工程完工进度的前提下年末一次确认应计质量奖;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在合同总金额之外支付的奖励款,及时确认。

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计算奖励款。

二、建造合同中的成本核算

建造合同的成本包括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部分组成,下面阐述建造合同的成本组成内容以及核算的方法和原则。

合同成本核算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成本发生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一)成本核算

(1)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从事工程建造人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①施工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所包含的内容。

②施工生产使用的外包队劳务费等。

企业的人工费应按职工的工作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归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2)材料费

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支出。主要包括:

①原材料、结构件、零配件、辅助材料等。

②商品混凝土(含运输费用)。

③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④半成品等。

由于企业的材料品种规格繁多,材料费在工程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材料收、发、领、退制度,才能进行有效的材料费管理和核算。

企业财务部门对物资管理部门定期提供的“领料单”、“定额领料单”、“大堆材料耗用计算单”、“退料单”等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编制“材料费用分配表”,分配给不同的受益对象,以便按各受益对象进行归集。

凡是领用的材料能够分清受益对象的,按成本核算对象填制领料凭证,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

对于在领料时不易分清受益对象的,应当采用实地盘存法确定其实物耗用量,分配计入各项工程合同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实际耗用量=期初材料+本期购入材料-期末盘存材料

对周转使用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应根据成本受益对象的实际耗用数量和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计算并编制“周转材料摊销分配表”,据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3)机械使用费

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主要包括:

①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台班费。

②工程所租入的施工机械的租赁费。

③机械进退场费。

④自有施工机械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折旧、修理、燃料、潜换设备及辅料等项支出。

⑤余土外运、回填购土所发生的运输费。

⑥远郊施工发生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运输增加费及大型机械进退场增加费等。

企业使用自有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先按每台机械或机械类别分设明细账,分别归集各台或各类自有施工机械使用费。期末再根据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受益程度,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所应承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通常采用的分配标准有台时(台班)分配法、作业量分配法等。

企业从市场或企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租入的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一般可以直接根据“机械租赁费结算单”所列的金额,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如果租入的施工机械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服务,应当根据施工机械所服务的对象实际耗用的工时数进行分配。

(4)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也叫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中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安全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

③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现场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④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⑤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

⑥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及场地清理费。

⑦检验试验费。

⑧临时设施折旧费等。

能分清各受益对象的,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中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费用发生时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应当按照与分配间接费用一致的分配方法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对于若干项工程共同耗用的其他直接费用,在如检验试验费、场地清理费等,先按实际耗用量等标准进行分配,然后将分配的金额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科目。

场地清理费、材料二次搬运中耗费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等项目,费用的发生难以同成本中的其他项目分开,或者是即使能分开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符合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这些费用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合并核算。

(5)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企业应进行明细核算。

多个建造合同归集间接费用时,企业可先在“工程施工”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当发生间接费用时,可根据相关原始凭证借记“工程施工一间接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合同成本。

(6)分包工程成本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以分包合同价作为确认分包成本的依据;当需要分期确认分包成本时,总包企业应及时对分包企业当期计量价款进行审批并根据批复的针量价款为依据确认当期分包成本。分包工程成本直接列入“工程施工”的分包工程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再归集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明细科目。

(二)合同毛利核算

毛利是相对于净利润来说的,毛利就是收入减成本。在施工企业会计中,合同毛利是工程施工的明细科目,工程结算与工程合同成本的差额就是合同毛利。

合同毛利核算工程施工过程中确认的合同毛利。企业在各期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建造合同与工程概预算分析

建造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它包括工程概预算管理,对于建设者或投资方来说没有工程概预算,就不能对建造合同的造价、规模进行评估,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对于建筑施工方来说如果没有工程概预算,就失去了建设的标准,容易造成成本失控,经济损失。而工程预算管理是建筑工程建造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建筑工程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重要航标。

如今,我国建筑工程无论是在造价管理的应用系统、计价办法依据还是应用手段上都发生了革新,而且一直沿用的指令性预算定额也朝着引导性的方面发展,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及市场行情做出工程造价的预测,并在开展工程的过程中加入竞争和激励的手段,进一步节省资本、降低造价,达到建造合同的实现。

四、建造合同与项目成本控制分析

项目成本控制在建造合同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在建造合同中,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项目成本控制直接制约着项目的经营成果,也是考察建造合同执行的好坏的一个标准。项目工程成本控制能综合反映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活动和经济效益。成本控制时时制约和影响着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活动,并对其管理的结果产生直接联系。因此,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不仅反映了具体项目的核心管理内容,同时也体现出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以及工作质量,成为评价工程项目管理效率的最为客观公正的标尺。离开了成本控制,建筑企业想要取得最大的成本差异,追求低于同行业平均成本水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所以,成本控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重要地位,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和终点。

增加利润是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动力。建筑施工企业也是一样,为了增加利润,需要对项目成本进行控制,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在收入上升的情况下,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可使利润更快增长;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通过降低成本可使利润下降得到抑制。所以,项目成本控制能增加建筑企业盈利水平。

结语

建筑行业建造合同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目前学术界在提到建造合同时,主要停留在建造合同准则的会计核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还没有看到关于建筑合同管理关联相关管理的研究。本文充分考虑到了建造合同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管理,这种管理需要与包括工程概预算管理、项目成本控制管理等密切结合起来研究,研究它们的各自内容、特征和相互关系,更好的为建筑行业服务,指导建筑单位更好的管理。

参考文献

篇2

下面,结合我多年从事建筑行业的管理经验,谈一些关于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与大家共琢。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目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在签订、履约等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在合同签订阶段,存在合同主体不当的问题、合同文字不严谨的问题、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准确的问题、合同条款有遗漏的问题、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以及签订无效合同等问题。因为合同签订不当造成一些不利于企业管理和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的情况发生;由于忽视漏掉违约条款的制定,一旦发生违约,没有依据去处理违约情况;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无法执行,给管理带来麻烦;另外有些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出现了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有些境外合同文本存在着疑问,由于地域、国情、民族、文化的不同,致使合同意思不清,导致缺乏可操作性。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没有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了损失;没有及时发出书函/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由于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没有及时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应当追究的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怕单方面停工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便更难解决。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源:

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从我国法律的发展滞后、从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上和对专业的重视和学习上以及从合同制度的管理上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可以概括为历史根源、认识根源、法制根源和制度根源,总结如下:

1、历史根源。主要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都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很多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思想意识、管理方式、方法及手段还沿袭某些计划经济体制,比如任务靠上级下达,资金靠财政拨款,一切都依赖于上级计划。因此他们不讲合同,也就不存在合同管理。

当社会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业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合同不很规范,也会出现由于合同的漏洞,一场官司就输掉了甚至赔上老本的情况。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深感合同和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当今的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相对较完善,可以说基本到位,但在合同和合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2、认识根源。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认识不到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也就不能发挥合同管理对企业管理产生的作用。我认为要消除这种认识根源,就要充分了解企业合同管理的含义,明白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要从合同内容和合同管理上下功夫。

同时还要认识到,企业合同管理能够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能够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还能使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最后还要明白,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

3、法律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合同法律的作用,大而言之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小而言之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合同必须要依法订立,否则为无效。

4、制度根源。是讲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还不能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发展,不能实现合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为此我认为虽然制定和完善了制度,还要更严格地执行制度,才能使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

篇3

1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首先,我国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整体水平不高。目前阶段,合同意识薄弱、合同管理水平较低仍是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普遍现象。法律体系不健全,合同的法律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合同签订和实施问题很多,合同管理的成效不显著,水平还不高;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非理经常发生。

1.2 现阶段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承包单位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发包人在合同中提出的苛刻条件。由于施工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缺少合同管理人才,为迎合发包人而无法认真、严格地执行合同,难以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由此导致合同约束力不强,合同管理效果不显著等现象的发生。在合同之外,施工承包单位也面临着尚不规范的建筑市场运行环境。由此可见,工程管理整体水平低,合同意识薄弱,缺乏合同管理人才,很难严格履行合同是建筑业进一步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3 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理论研究还存在一定不足。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合同研究是针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进行的,对国内的合同管理研究较少。只重视合同法律和合同条款的介绍、解释与分析研究,而忽视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在操作层面的指导作用,尤其缺乏对项目现场所必需的合同管理程序和方法的研究。目前对合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FIDIC合同条件,许多研究是通过案例分析来阐明的。缺乏对合同内容的系统性分析,缺乏对案例本身的理论性探讨。

2 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2.1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整个项目管理的关键,合同管理对项目承包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合同管理涉及到项目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索赔管理、物资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才能避免亏损,取得工程赢利。

2.2 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的工程项目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逐渐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按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三个核心内容,即按国际通行的程序进行招标、采用国际工程合同条件、按合同条件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目前我国已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按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就是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这对建筑企业是一种压力。如果不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就不平衡,而作为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就会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2.3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多的外国工程设计公司和承包人进入了中国的建筑市场,他们凭借强大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将对国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使国内竞争更加激烈。这也迫使国内的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在激烈的竞争中才不至于被淘汰。

3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和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是约束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合同的内容从双方的一般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及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与结算、到争议与违约、索赔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建筑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按具体过程可将合同管理的内容分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施工合同索赔等三方面。

3.1 合同的订立

3.1.1 合同条款应准确,明晰。现代建筑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相应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为了实现合同管理的目标,合同的条款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条款定义一定要清楚准确,双方责任界限明确。合同条款应是肯定型的、具体的、可执行的。针对一个具体问题,各方责任义务应十分明确且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统一。

3.1.2 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一致性。以往的工程合同强调制衡,所以合同重点在于双方责任和权益的互相制约,权力和工作的相互制衡。但是合同中过多的制约措施会造成项目实施中过多的障碍、低效率和高成本。过分强调合同双方利益的不一致性,容易导致许多非理的发生。这在合同中有明显体现。

3.1.3 合同条款应符合工程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适用的工作程序,如质量管理程序、付款程序、变更设计程序等;确立能够调动双方积极性的管理机制,从而使承包人有管理和革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及合作的态度;合同适应工程的应用,行文清晰、简洁、易读、易懂,尽可能使用工程语言和表达方式,而不是法律语言;合同标准化,采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灵活性,合同文本不要受标准合同文本的约束,应根据具体工程灵活处理。

3.2 合同的履行

如果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合同则是关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以工程师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完成的项目工程量和对应的清单单价计算的价款额,再计入确定的变更金额、索赔金额、工程价款调整金额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经验收合格交付业主,质保期满退还承包人质保金后,整个合同就算履行完毕。因此合同的履行贯穿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的。为了做好合同的履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2.1 首先,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敦促发包人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审查,以防止合同违规、违法及明显有失公平的现象发生。

3.2.2 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专门的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向合同的执行者进行合同交底,使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使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依据合同履行职责,不要依靠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个人经验履行合同,避免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

3.2.3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争议的解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应以“伙伴关系”来处理各方关系,尽量化解矛盾。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若出现纠纷,尽量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尽量避免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避免双方出现对立情绪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3.3 施工合同索赔

施工合同索赔是一项很复杂、很困难的工作。因为要做好施工索赔,必须熟悉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并能熟练地应用有关合同条款。凡是有丰富承包施工经验、合同管理水平较高的承包人,其索赔要求的成功率就较大。然而不是索赔一提交索赔报告就能成功的,有时候还可能遇到业主的反索赔,因而施工索赔策略的应用也是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3.3.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期间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仔细勘察施工现场,分析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为索赔成功埋下伏笔,准备依据。

3.3.2 在索赔的过程中,承包人还应注意索赔的时效性。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施工索赔时效的规定,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承包商的合同索赔只有在索赔时效内才是有效的。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尽快请监理工程师到达现场,并请示其作出书面指示。同时,对拟索赔事件全过程进行录像或详细记录,作为索赔证据。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工程师提交书面索赔通知。最后,要按施工合同中索赔程序规定的时限报送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的其他内容。

篇4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1、合同主体不当;2、合同文字不严谨;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4、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历史根源

当今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建筑施工任务是上级下达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担施工任务的,是按照财政拨款(加点企业自筹资金)结算的。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之间不讲什么合同。因此,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业开放改革,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的取得再也不由上级下达,而是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交了不少学费。

对比八十年代初期,现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完善得多了,可以说基本到位。但三十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至今在合同与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问题。

(二)认识根源

首先,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其次,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这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回复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

(三)法律根源

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

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我们建筑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合同法律的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四)制度根源

这里是指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由于存在以上三个根源,因而也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建筑业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只有合同而没有合同管理。由于吃亏交了学费,于是开始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很不完善。及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才不断补充完善,由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中止或终止、解除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用制度规定下来。到目前为止,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说基本上有章可循。但由于有以上三个根源,加上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有章不循的现象还不时出现。

三、解决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可从下述四方面着手:

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

3、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

4、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句话,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三)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上述两项治理对策,都是企业内部战略措施,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则是一项外部措施,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推动内部的合同管理。

篇5

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精细化管理必要性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工承包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与监管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一旦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均需要纳入到承包合同相关技术规范和约定条文中取。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在实行总包、分包、内部承包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均严格按照其与业主方所签订的项目施工建设承包合同相关条文要求,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这样可以使施工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关系具有一脉相承、目标一致、权责高度统一等特性,施工合同管理从结构、形式、内容、以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可持续稳定的建设发展。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由于受市场、环境、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注重项目经济效益、信息沟通不完善、合同条款不严谨等问题。

(1)不注重项目经济效益。一些施工企业投标人员在进行项目投标过程中,片面追求承揽工程项目数量及项目规模大小,没有充分重视项目经济效益。尤其是在单一的业绩考核制度体系下,很多施工企业投标人员为了完成任务业绩,单纯片面追求承揽工程项目数量及项目规模大小,并没有对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可行性、社会经济效益等技术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存在“中标就行”的错误理念,没有充分结合建筑市场、人力资源等因素,对工程项目预付款支付方式、施工现场条件、合同变更及索赔要件、施工工期、竣工结算模式等,与合同风险有关的相关指标进行合理评估分析,从而造成施工企业亏损项目增多,企业经营利润大大降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可持续稳定的建设发展。(2)合同信息沟通不完善。一些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解读施工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分析和掌握合同内容,对合同没有完全吃透,加上合同变更、修正、补充、中止等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实际合同管理中合同管理质量水平较低,出现工地上已按照设计变更数据完成对应工程量施工,而计量部门却还不知情,经常出现事后再进行补签资料等不利情况,使合同管理成本大大增加,同时还给施工工期、变更索赔带来巨大难度。(3)签订合同条款不严谨。一些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依然受计划经济项目管理模式的影响,对施工合同不太重视,签订的合同条款存在不严谨等问题,这样对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有效约束力。签订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对合同履约及违约条款等表述过于粗略简单,从而造成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合同不能有效执行,合同履约程度较低,违约现象在合同管理中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出现由于施工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承包队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要求提价等不利现象,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施工现场合同管理水平。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精细化合同管理要点探讨

针对目前建筑行业中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问题,施工企业就必须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情况,在充分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改进合同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管理,规避合同管理风险,有效提升企业项目经营经济效益。(1)建立精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体系。施工企业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系统的精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体系,要设立专门的项目合同管理智能部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精细化、精益化理念,将合同总体管理目标逐一分解到具体工程项目活动中。同时,施工企业要建立精细化报文和行文管理制度,对于工程中涉及到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事件记录保存,确保各工程活动均有根有据的高效实施进行。(2)推行权责利项目合同管理模式。在项目合同管理模式上,施工企业应将项目经营利润作为管理目标,以项目经理部为中心成立项目权责利合同管理体系,以项目实际承包责任合同为基础,明确项目合同管理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权”、“责”、“利”关系。同时,在合同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执行“谁控制、谁负责、谁承担、谁受益”的项目合同管理责任分解责任制和“收益和成本挂钩、分配和上缴挂钩”的项目合同管理动态监控机制,实现项目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动态监督管理。(3)高度重视合同公证管理。目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虽然对合同公证法律上没有做出具体强制要求,但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为了维护企业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利润和经济效益,应该在合同精益化管理中,积极提倡合同公证管理,即将合同公证作为项目合同精细化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手段,确保合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高效优质的执行。(4)注重合同风险的规避与转移。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影响因素较多,其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无法按时开工、受到自然、地质等因素引起不可抗力现象等问题发生,从而导致实际施工工程量大大增减、工期出现延长等,导致施工合同发生较大变更,这就给施工企业合同执行管理带来巨大压力。施工过程中,合同变更事件一旦发生或即将发生,施工企业就必须结合工程变更实际情况及时与相关单位办理相关合同变更签认手续,并及时收集索赔资料和依据,在规定范围内提出相应的索赔,以期将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另外,为了有效规避和转移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等不可预见风险损失,施工企业应采取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等精细化管理措施,有效化解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5)加强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在订立分包合同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根据主合同相关技术经济要求,认真划清分包合同界面,并在分包合同了明确合同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做到合同条文的精细化划分。另外,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及时建立相关分包合同档案资料,以便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实时动态跟踪间断管理,有效提高项目合同管理质量水平。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针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现存的主要问题,成立完善系统的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建立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精细化合同管理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避免合同风险和损失,是当前合同精细化、精益化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施工企业高效优质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基础。

参考文献

[1]常慧敏.浅谈加强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1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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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普遍问题:

1. 法律意识淡薄 施工企业权利受损

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很恰当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有些建设单位在项目发包环节呈现出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报建、招标不合理,最大限度的压级压价等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更有甚者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付承包金,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合同中的一些主要条款,有的也没有与施工企业协商,没有考虑到赶工措施费和风险包干费等没有在施工合同里体现的问题就签订相关合同,这些都导致施工企业的权利在合同中不能得到保障。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企业对履行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缺乏自觉性。个别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办理备案手续不正规,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个别单位不采用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自订条款。

3)部分发包方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各行其是,甚至个别单位自定章程代替法规,有的背地私下另行签订合同来约束承包方。

4)个别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

5)有的单位不使用合同专用章。

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某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解不够,对合同签订和改造的法定程序认识不够。

2. 管理措施脱节

《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这样才能使得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得以实施、落实。当前社会环境下,一些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完整,不健全,缺乏系统性。还有就是涉及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由于一些发包方对工程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严格,而目前的工期与质量奖罚措施的修订和出台,都不能满足当前建筑市场和施工合同管理机制的实际需要。

3. 部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

在合同检查和备案过程中,一些施工管理人员存在业务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致使在一些合同条款填写中出现条款内容不完备,语言表达不严谨,错漏较多的现象。在一些企业内部没有全面、严格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体制不系统,不健全。

4. 合同主体不当,审查不当

1)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只有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才可能是合格的合同主体。我们要注意有的合同主体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种能力,但是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当事人错位,这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主体不当。还要注意到有时候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力,这是更为严重的合同主体不当。

2)当前在工程发包时,“承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日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而“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审查就被忽视。更为重要的是对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审查不够合法,不够严格,致使有的工程款出现三角债现象,这是相当普遍的。有个别的发包方将“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字样写入合同附加条款,这是对建筑市场的一种干扰,是对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的忽视,这些做法都会影响到建设工期,都会影响到建筑施工质量。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

1. 健全施工合同管理法规,强化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通过立法确定施工合同的授予、签订、审查、鉴证等环节的法定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呈现“前紧后松”的管理方式,即重视签约阶段,忽视履约阶段的监督管理。这种做法对私下合同的出现起到了催化作用,签约时管理严格,所以就会出现一份正规合同来“应付管理”;因为履约时的“松”,所以就出现了一份私下合同“适应你”。针对这种现象就必须强化政府对施工合同跟踪管理的职能,加大对履约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合同中的欺诈和违约行为。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多个部分,所以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每个部门,落实到个人。同时还要进行制度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要就合同管理的环节,完善具体的制度或大纲,如最初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在具体的施工中严格执行,使合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还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这样的话能随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动态控制,不断完善。

2. 注重管理与招标投标管理的联系

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招标文件、投标书是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就必须理顺对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的关系。我们不要把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管理分别对待,应该根据工作性质科学,依据合理设置机构及确定职责,让旋工合同与招投标工作密切结合。

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对于企业合同管理来说非常重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实行奖罚制度。

2)组织在职学习。学无止境。单位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合同管理人员进行诸如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学习。与此同时,还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企业还要要舍得为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进行智力选送深造。把一些合同管理骨干人员送入有关院校深造。通过这些做法,全面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另外,我们要注重合同主体的审核,对当事人的工程款支付能力的进行严格的审查保证工程施工顺利完成,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当今大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对我国建筑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建筑市场秩序的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施工周期。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能邮箱保证企业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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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4年6月19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交易的重要纽带,一个企业对外发生的绝大多数业务都是通过合同联系起来的,生产经营中的法律纠纷大多源于合同风险,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既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合同数量多、合同标的额大、合同类型丰富,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有必要按类别将不同合同划分到相关业务部门分类管理,同时明确合同综合牵头管理部门。综合管理事关合同管理全局,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意义重大,本文主要从合同综合管理角度论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综合管理主要体现在综合牵头上,把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为核心思想贯穿合同管理始终,认真做好“建制度、制范本、管授权、审文本、监履约、查合同、解纠纷、教业务”八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各部门之间、总部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协调互动,建立以“综合牵头、专业分类、协调互动”为管理原则的闭合的、联动的合同管理体系。

一、建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合同管理必须要有一套协调、务实、科学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合同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首先,应当制定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工作流程以及罚则等,切实解决“合同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问题;同时,有必要在综合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单位一些重要合同管理措施,比如重大合同的标准、签约权限及程序等;其次,要根据合同管理的各环节,制定操作性强且切合企业管理实际的管理细则,如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合同印章管理办法、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合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管理办法、合同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定上述细则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注意与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以及各个细则之间的衔接对应;二是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满足防范风险的需要,又要尽量简洁明快;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现场项目管理需要,制定有关操作指引和指导意见,比如制定调价索赔操作指引,制定加强合同档案资料保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指引、意见和上述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组成了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另外,为了让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对合同管理制度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管理办法、细则、指引、意见等,制定流程图,使工作程序更加直观、清晰,便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制范本――制定并合同标准文本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合同管理员大多数是工程建设专业出身,一般对合同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不深入,而建筑施工合同比较复杂,条款多、内容多、类型多、合同多,因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有必要推行标准文本,从而提高基层项目合同签订水平。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先分析统计本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就主营业务相关的经常性、反复性的合同制订合同文本,并邀请基层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甚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讨论,最终从法律、各专业口、基层一线对合同文本把关,从而使合同文本切合企业管理实际,又能达到防范风险的需要。合同文本对本企业来讲要作为强制标准,统一推行,在合同监督检查中要把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对于因市场、法律要求等各种原因确实不能使用本单位制定的合同文本应当的,给予汇报解释。合同文本后,要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主要讲解合同文本条款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让相关人员理解合同意思。合同文本一段时间后,一般两年比较合适,综合管理部门要征求专业部门和基层一线的意见、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合同文本满足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三、管授权――主管合同代表授权委托

这项工作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要制定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明确授权管理部门职责、授权程序、罚则,制定授权委托书样式;二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合同代表授权工作,仔细核实被授权人的授权权限及时间,并建立授权台账。需要强调的是,要关注授权期限完毕后授权委托书的归还情况,防范表见;对于越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罚则进行处罚,严肃授权纪律;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授权书,主要核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的权限及期限,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授权,必要时要通过工商局或有关途径仔细核实,防范无效、表见等,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这里再补充说明,除核实相对方合同代表授权外,还要发挥法律部门专业优势,审查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签约资格、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信誉等,具体如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负债情况、相关业绩等。

四、审文本――会签评审合同文本

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会签评审合同的重点主要放在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其他方面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会签评审把关。

一是制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评审合同的职责、合同会签评审流程,以及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等。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因此合同评审有必要实行多级会签评审制度,如某项目部要签订合同,首先由该项目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评审,然后提交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各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多级把关,防范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二是认真评审每份合同。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不当则影响合同效力;要防范合同条款挂一漏万,特别是注意防止漏掉违约责任,实践中许多项目部不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认为合同双方关系很好,不会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避免合同文字不严谨、用词不准确,从而产生歧义,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志;要关注支付条款,建设工程工期长、金额大,如果付款条件不明确或严苛,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就很大,甚至不得不垫资施工,因此必须审核付款条件、比例;另外,要关注主合同、从合同关系,原协议和补充协议关系等。合同评审后,综合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评审意见的落实,基层项目应当对上级单位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从而保证合同会签评审制度的闭合性。需要强调的是,合同评审切忌流于形式,实践中不少企业的合同评审都存在滞签、倒签现象,甚至会签评审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这些都要通过有关罚则给予坚决处理,从而保证管理制度得到严肃执行。

五、监履约――监控合同履约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分布点多面广,合同期限长、标的大、类型多,从企业总部角度进行履约监控的难度相对要大,是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短板。

一是制定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履约监控的重点应当是合同变更的程序、往来信函(包括会议纪要)的签收与发送、签证管理、调价索赔管理、收付款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等。

二是注意履约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或签证,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施工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书面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例如,发送的书函必须要获得对方的签收,现场会议纪要需各参会人员签字,否则难以成为有效证据。另外,现场管理人员要重视签证,否则发生争议无法举证,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签证的责任主体、程序、方法等,如有必要可以细化制定有关签证管理办法。

三是重点监控发包方的付款情况和本单位(施工单位)、分包方的工程进度及质量。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发包方除前期义务、协助义务外,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发包方付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要关注本方工程进度及质量,防范自身违约。

四是重视调价索赔工作。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工艺多、现场复杂等特点,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现象很多,再加上发包方原因、其他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误等,因此调价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企业创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基层项目调价索赔的有关操作指引,并对现场调价索赔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无论是基层项目部还是总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数量、正在履行的合同数量以及合同履行完毕数量等无法准确掌握,显然不利于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尤其是不利于履约监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可以考虑从总部到基层都统一台账格式,并由各业务部门建立分台账,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各分台账为总台账,并定期对合同台账进行分析梳理,从而达到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六是及时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抗辩权,但大多数施工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另外,积极行使合同抗辩权,也是应对发包方、分包方、供货商等索赔、诉讼的重要策略。

六、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很重视合同监督检查,但实践中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企业并不多,从而加大了合同监督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一是要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要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评价以及检查后的整改反馈等。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量很大、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多,且大多数合同标的额相当大,可以要求各基层单位先对照检查标准开展自查,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情况,主要检查合同文本;合同履约情况,察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变更情况;合同违约情况,查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己方违约时,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违约原因,督促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合同相对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证据材料。在合同相对方违约或预期违约时,应及时掌握违约的事实证据,必要时依法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扩大经济损失,并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处理。因为处理违约情况涉及大量法律规定,所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三是应当及时对监督检查进行评价,总结合同管理比较好的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推动合同管理水平提升。

七、解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比较熟悉,且实践中一般由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因此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比较合适。一是要制定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案件上报程序、案件处理程序、诉讼费用的承担、外聘律师的聘请要求和程序及罚则等;二是要与合同履约监控结合起来,主要体现在要密切关注履约情况比较差的合同,特别是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注意合同履约过程中证据资料的保管,一旦发生争议确保有资料可查阅,有证据可采信;三是诉前应当认真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工作,不但要灵活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更要防范对方当事人的反诉,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经常存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特别是施工企业在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时,往往会忽略自身存在工期、质量问题,所以施工企业要谨慎分析,认真防范反诉风险;四是要及时总结案件处理经验,特别是要通过案件剖析存在的管理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单位不妨把本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汇编,通过介绍案件事实、裁判处理,分析案发原因和存在的管理问题,以案说法,不断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

八、教业务――开展合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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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施工企业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因此,施工方要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实力与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施工方要认识到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内容庞杂的工程,需要踏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真正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牢牢抓住合同管理的中心环节,确保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才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一、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的特点建筑企业的特点是,项目工程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其次是,建筑物的形态千差万别、功能特定、种类繁多,形成产品的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三是,建设项目的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额大。合同“标的物”的这些特点必然会体现在合同中,决定了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经济合同,其特点包括:(一)施工合同的条款多,由于建设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和施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施工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条款也多。(二)施工合同的变更多,当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时,有可能造成施工合同的变化,施工合同争议和纠纷也比较多。(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影响因素多,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大,合同的风险高。(四)施工合同履行时间长,由于建筑产品体积庞大、结构复杂、施工周期都较长,工期少则几个月,一般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五)施工合同涉及面广

1、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

2、涉及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商、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单位、保险公司、担保单位等多方。

3、施工合同还会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拨付工程款的银行监督管理。

4、遇到合同纠纷时还要与合同的调解机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打交道。此外,还要涉及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合同公证机关或鉴证机关等机构和部门。(六)采用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项目合同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单价分开。清单中的工程量是预计量,工程竣工后要据实盘点结算;清单项目的每一项报价是固定的,除依据合同调价条款规定可以调整外,是不能改变的。

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途径(一)增强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建立与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因此施工方要增强法制观念与意识,建立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各级合同管理的相关机构,同时配备综合素质较高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另外,施工企业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定期举办多层次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加大合同管理的宣传工作,使得企业员工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与合同管理意识。(二)对施工合同的签订与评审要严格把关进入合同的签约谈判阶段,施工方要组织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严格地评审,对发包方所提出的要求逐条地进行详细而认真地研究。施工方应认识到合同签订之前评审工作的重要性,避免在合同条款中出现疏漏与差错事,坚决杜绝签订一些无履约能力与违法的施工合同。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签订于评审的严格把关,才可以使合同双方平等地履行权力与义务,避免合同中苛刻条款的出现,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法规来规避风险。(三)实行合同交底制度施工企业要实行合同交底制度,使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充分地了解施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为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工程开工之前,施工方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条款对各部门的经理进行交底工作,时其明确合同中所规定的承包范围、合同的经济指标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与此同时各部门经理要对施工合同的目标进行分解,明确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人员的合同意识,为日后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四)加强合同履约的管理工作,提高索赔意识作为施工方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工程实施所有环节,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施工方要不定期的检查施工项目,对工程的工期、安全、质量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地了解,对履约中存在的重大隐患与问题及时地发现和处理。另外,施工方还可以通过追踪和检查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并对此进行搜集和整理,将其反映出的实际状况与施工合同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对比与分析,调整偏差,从中找出属于发包方的责任,提高索赔意识,以此来降低自身的损失。三、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保障。在施工企业内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的协调管理制度、审查制度、批准制度、监督制度、考核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备案制度。(一)合同的协调管理制度

施工合同的签订关系到整个公司的集体利益,合同的执行需要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运作,合同的签订不单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签订的协调管理制度,调动企业各部门的积极性,明确他们为了达到合同的目标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计划,安排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实现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及合同的正确履行。(二)合同的审查制度

为了确保企业通过建设项目的施工获得利润,降低合同风险,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反复的推敲、严格的审查,避免合同条款的遗漏和错误。应着重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是否考虑充分等,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保证下,可使合同的签订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日后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三)合同的批准制度

为了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要建立合同批准的程序,合同在签订前腰经过企业内部的会签,法律顾问应当签署对合同条款审查的意见,经项目的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由企业的主管或企业法人签字批准。在合同的批准制度中应当明确企业合同印章的使用、登记、保管等规定,做到“专章专用”严格管理,合同印章必须有专人管理不得滥用,不得为省事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约时合同印章的专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同前往办理。(四)监督制度

应当制定对合同的签约程序、履行过程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通过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企业内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合同,做好备案工作。(五)考核制度

在制定考核制度中应当明确有关考核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方法,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合同履行的效果做考核评价。此外,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等,通过制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程序化保证正确地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合同的实施过程就是合同的义务人的履约过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遵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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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中尤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已成为与施工的进度管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及项目的成本管理的同等管理职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的承包商为顺利完成工程建设目标,经双方协议订立的关于承包方遵从发包方的需求进行工程施工,发包方赞成所签订的项目工程建设且支付对方开出的相应价款的合同。依据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承包方需按期、合规的完成与业主签订的建筑项目工程。随着全球的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内部的施工企业均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较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需积极自主的提升自身的合同管理效率,完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项缺陷与不足,才能保障全面、稳定的融入现代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在创新中求发展、在竞争中求生存。

1.建筑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现状

1.1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建筑项目工程合同签约时与签约后的实施运行过程中,通常会发现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及预防的意识浅弱,合同管理把关不严经常导致重大法律纠纷产生。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 在签订合同时, 对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决定就草率签订, 特别是对违约责任, 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 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往往比较低, 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在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主要有: 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文字不严谨;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在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主要有: 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应当发出的书函( 会议纪要) 没有发出或发出不规范; 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 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应当重视证据( 资料) 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2合同管理的体制缺陷

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 合同管理比较混乱。合同管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企业合同管理责任主体错位, 合同履行主体分工不明确, 把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作为合同责任主体,而企业法人则远离合同管理, 造成企业法人对合同管理弱化。2)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与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脱节。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对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业务指导, 项目部不能及时反馈合同履行中的信息, 使企业合同履行中的关键问题缺乏合同专家的集体会诊, 造成项目合同管理出现漏洞无法弥补。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督考核全过程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 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有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 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 签约随意性大, 对合同审查、把关不够, 权限设置混乱, 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1.3合同管理专业人才不足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 专业面广。目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中小型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数是非专业出身, 往往都是由经营部的一般经营人员担任, 也有的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 对合同管理认识不足, 业务水平较低, 大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仅充当资料员的角色。

2.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措施

2.1培养全方位人才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人是关键因素。必须以人为本,加大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关注合同管理人才选拔培养的各项工作。一是要重视选人。要选调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合同管理队伍。二是要加强理论学习。经常组织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鼓励合同管理人员参加法律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考试及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三是要建立有效交流渠道。创造同行交流的渠道, 引导同行交流以达到相互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四是要以机制激励人。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 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 以机制激励人。五是要在实践中培养、锻炼、造就人。把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结合起来, 把合同管理人员放到施工项目部去从事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在工作中实践合同

管理的理论、方法。

2.2创设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很

大,因此,企业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逐步建立公司、分公司、项目

部各层次的合同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形成合同管理的网络组织,负责合同

管理的各项工作,以维护企业或项目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2.3组建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准则

企业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可操作的作业制度,而做为施工企业必须在经济管理工作中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并狠抓落实。

(1)合同的审查与分析制度

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大部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规范、不严密,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也会给竣工结算带来争议,因此,必须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分析制度。一是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施工协议签署前的审查。审查招标文件应对比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差异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的审点在于专用合同条款的审查。审查招标文件和施工协议书时,应对合同的风险及利润做出评估,为工程报价、合同谈判提供决策信息。二是分包合同的审查。要审查分包方的履约能力,重点审查分包合同的总量和价格,确保我方利益。同时还要审查分包方的资格,避免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而签订无效合同。三是合同的分权审批。按合同金额大小和合同评估风险的大小进行分权审批。

(2)合同交底与定期报告制度

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将合同涉及的注意事项、各岗位的合同责任交代清楚, 将承包合同所明确的各层次的经济责任进行交底,为顺利的执行合同打好基础。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发生的变化,要定期上报上级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认真地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3)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制度

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索赔是难免的,因此,必须建立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制度。一是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人员要随时关注现场情况,及时发现索赔事件。二是搜集证据,及早提出。要注意资料的整理、分析,及时办理有关签证确认, 搜集有效的索赔证据,及早提出变更和索赔。三是控制反索赔和分包商的索赔。企业在施工合同的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正确履行我方合同责任,严格控制业主反索赔和分包商向我方索赔的事件发生。

3.小结

市场经济即契约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逐步深化和建筑市场逐步完善,合同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是市场双方交流合作的根本条件。因此,合同管理日益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位居首位,充分完善合同管理可推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获取更多的社会效益及丰厚的经济效益。随着全球的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内部的施工企业均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较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需积极自主的提升自身的合同管理效率,完善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项缺陷与不足,才能保障全面、稳定的融入现代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在创新中求发展、在竞争中求生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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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为:①业主凭借优势地位迫使承包商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且业主往往不能严格履行合同。②承包商采取违法手段承包工程,产生不合格工程。

1.2建筑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的负责人不熟悉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造成企业在经济往来中经常产生合同纠纷,对《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不甚了解,使企业陷入泥潭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主要表现在:

1.2.1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合同管理知识缺乏,对合同管理人员要求不严,培训力度不够。

1.2.2企业的负责人只是将签订合同当作一种形式,给项目的实施带来严重隐患。比如,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与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时,往往先实施,在需要付款时后补合同,很难将双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划分清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相应的矛盾冲突,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

1.2.3受建筑市场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阻碍,索赔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等现象严重,质量索赔工作一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2.4合同管理不规范。一方面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未达到专业化管理的程度;另一方面合同文档管理混乱,合同管理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大多数建筑企业尚未制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工作程序。

1.2.5合同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管理。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有两份合同,即“大合同、小协议”。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很多企业将其束之高阁,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并未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各项具体内容。“小协议”在形式上很不完备,实际上属于违法的不平等合同,主要是双方主要负责人出自私心而另行订立的,它会给依法履约埋下隐患。“大合同”仅用于应付管理部门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并不用真正去履行它,它主要是根据《施工合同范本》起草,形式正规,内容合法。

1.3合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较低

目前,部分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例如,企业办公地点分散或下属单位距企业总部较远时,签订一份合同要从下属单位到企业总部进行审批,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办完合同手续。没有利用好或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2 完善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建立现代的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同应由企业的法律顾问部门统一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2.2 强化履约监控和结算管理,及时处理违约纠纷

通过监督和跟踪管理可以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合同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旦有违约情况发生,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2.3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资源,实现合同管理科学化

目前计算机和网络已在企业中普及,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可引入计算机和网络,实行合同信息网络化管理。即将合同在网上运行,实现合同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数据统计、网上监控、网上报表生成、网上合同生成、网上合同履行监控、合同结算等信息化管理,并对合同的授权签约、审查审批、履行、结算等设置统一流程、统一制度、统一数据库,统一格式和标准等。实现合同的无纸化管理,减轻手工操作的难度,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2.4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

对于很多项目而言,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履约管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2.5加强相关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人是关键因素。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因此,要做好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熟悉掌握《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解行业的起源、发展及现状等基本情况,以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加大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对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从严要求,使合同管理人员不仅具备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还得具备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成为一个高智力型的综合性人才。

3结语

合同管理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体系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合同如期、顺利履行,实现最终合同目的。

参考文献:

[1]马桂红.浅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山西建筑,2007,33(32).

[2]杨伟忠.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6[11].

[3]徐建国.浅谈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措施[J].山西建筑,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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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对于建筑企业,如何实现合同管理法制化,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利益经济的有机结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是将它进一步法制化的过程,这就要求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在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所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将日常全部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正常的法制轨道上去,一切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为了能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工程管理需要,使企业长期的运营和发展,首要必须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因为合同要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参与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就要求企业先完善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合同管理一定要将目标质量、成本控制、建设工期协调和统一起来,将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合理的衔接和贯穿,实现一个完整而又连贯的系统。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因为目前合同管理机制的不健全,造成工程建设领域的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缺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合同管理概念的模糊不清,存在严重的主观判断和片面性。一些人认为合同管理就是对合同签订、审查、履行的行为;还有一些人认为合同管理就是针对合同本身,避免因为一些漏洞引起经济纠纷的行为。

(2)合同管理缺乏制度化和程序化。合同管理制度不仅要涉及到法律、法规等各项条款,还会涉及到企业的管理层。它是根据企业的特征和现状制定出来的一套实施细则,包括职责、流程、方式等等诸多方面。在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因为管理层人员的能力水平不够,没有及时建立一套严格、缜密的合同管理制度,造成合同管理的随意性强,流程不合理、制度不规范、职责不明确。

(3)专业人才缺乏,保管多于管理。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节省人员开支,不愿聘用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合同管理。而即便是设立了专门的部门,从业人员也不具备专业化的知识和系统化管理合同的能力。他们把合同管理员和文件管理员等同看待,只是对合同进行简单的登记和保管工作,根本提不出专业化的建议,更不能在合同签订时进行监管、在合同履行时实行监控。

(4)合同管理数据化程度低。当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一直都是手工处理,即耗时耗力,又不能及时汇总和采集;合同涉及的各个部门,不能协调运作,监控力度不大,使合同的实时性不强;缺乏必要的预警机制,在合同的实施、进度、结款等关键节点的预警性不强,无法详细和准确的掌握即将发生的收支项目。

(5)合同管理问题处理滞后。许多单位缺乏合同管理的事前控制能力,只有在真正发生了合同纠纷后才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一旦发生了合同纠纷,又不能及时的采取对策,在索赔事件发生之后,不能及时的提出索赔,因为时间的延误,而使损失和风险进一步的扩大,因为错失了最佳的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企业内部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合同管理机构

这种管理机制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对企业所有的对外经济活动,对合同运行中出现的一切重大和非重大问题,统一的进行协调、组织和处理。同时要求企业的各个部门要配备专门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参与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活动。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对建筑企业经济合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进行统一的管理工作。由它牵头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过共同研究和处理,给出指导性的建议,对一些具体和常规的问题,进行统一的指导。而各个部门之间的分散决策,将由合同管理机制审核报备。运用这样的管理模式,即能调动部门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适应性。

(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政策法规性强,涉及各个领域方方面面的知识。所以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必须要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掌握国家政策、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有敬业精神,对工作要时刻抱有高度的责任心。而我们现在许多合同管理人员,能力上还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所以,我们在建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合同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强化法律意识。

(三)完善合同管理的若干具体制度

1. 委托制度。为了杜绝滥用权、越权等各种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我们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委托制度。

2. 合同审查和风险分析制度。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做好对方的审核调查工作,在正式合同签订,一定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预警工作。

3. 合同分析交底制度。在合同签订实施前后,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合同实施过程中一些主要的环节、要注意的事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正确的评判和分析,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将合同落实到位,真正变成一份可执行的文件。

4. 工程项目的合同控制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的行使和运用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大力采用合同控制,让它与合同进度、成本、质量控制一起协同运作。

5.合同索赔制度。任何的建设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可能遭遇索赔事件,它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两个内容,所以我们一定要完善索赔制度,加强反索赔知识的训练和掌握。

结语:合同管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工作,一定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系统的流程,让整个施工过程安全、有序、平稳的进行,尽量避免因为合同管理上的失误,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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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特点

1.员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员工需要跟着工程项目的改变而四处流动;完成一个项目施工之后,需要到另外地区的工地中,在工作地点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工作的开展。

2.员工工作时间不固定。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污染环境或者阻塞交通,那么施工单位为了避免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就会选择其他的时间施工,而不依据大众正常的工作时间。此外,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工程工期可能会延误,为了抢工期,施工单位会集中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作并不规律。此外,在季节天气等因素的影响下,也会中断施工,员工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

3.临时合同工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在建筑施工企业建设承包合同标的完成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是投入的主要人力资源,临时合同工则组成了大部分的后勤服务及现场作业工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施工业日趋成熟,但是依然存在着诸多手工操作为主的工种,包括混凝土工、架子工、瓦工、钢筋工等。这些工种虽然不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但是建设工程任务要想顺利完成,这些工种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没有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管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时代的进步,劳动者拥有越来越高的维权意识,国家也开始逐渐企业用工,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纠纷。部分企业用工比较随意,虽然将劳动关系构建起来,劳动合同却没有签订,或者是过期之后不及时续签。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带来严重的隐患,甚至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动合同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管理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但是我国诸多建筑施工企业却没有规范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没有将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给完善的构建起来。部分企业甚至没有对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及劳动合同管理岗位专门设立,在劳动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职责不清混乱等问题,制约到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

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依然采取传统的理念和方法来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容易增加用工成本,或者出现用工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等。如员工有较大流动性,在一个月内如果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将双倍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在抢工期等加班行为中,没有将加班工资支付给员工,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劳动合同文本完善规范的制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文本,保证与法律要求所符合,以便促使劳动合同法律纠纷得到减少,能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约束,将和谐的劳动关系给构建起来。劳动合同文本需要与《劳动合同法》中要求所符合,否则就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录用条件合理约定,否则劳动者即使与企业要求不符合,也无法证明和辞退。在对通信方式、紧急情况联系人等内容合理设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需要将一些通知和书面决定送达给劳动者,但是建筑施工单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工时不固定,那么通过对劳动者有效的通信方式合理设定,可以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劳动者当前住址可能不符合于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那么通过对送达条款合理设定,能够保证与本人无法直接联系时,向劳动者有效送达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

2.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可以从首次签订及续订两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有机明确,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环节充分重视。根据相应法律,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为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在劳动合同首次签订中,需要首先对劳动合同认真签订,之后方可以让工人入职;双方协商意见统一之后,对劳动合同依法续签,且提前做好续签准备工作;如果没有统一协商意见,合同需要终止,那么提前一个月内向劳动者本人发送书面通知。此外,用人单位在签约新的劳动者时,需要对劳动者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科学检查,如果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那么就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

3.试用期管理。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管理劳动者,可以促使劳动用工成本得到节约,又可以避免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终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选择。在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要具备的一项条款为劳动合同期限,通过对劳动合同期限合理选择,可以避免因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签订,而增加管理难度和内容,也可以避免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支付不必要的赔偿金。具体来讲,在劳动合同期限签订过程中,需要将多种因素综合纳入考虑范围;首先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及发展状况,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比较的稳定,没有较大流动性,那么选择的固定期限就可以较长,甚至不需要设置固定期限。而项目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那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为工作岗位因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劳动者提出差异化的要求,其也会对合同期限产生决定性因素。通常情况下,越重要的工作岗位,具有越高的稳定性和保密性,那么对人员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选择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较长期限。而部分工作岗位是临时性和辅的,具有较高可替代性,选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是短期限的。此外,还需要将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能力水平及综合素质纳入考虑范围。

5.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而具体实践中,则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根据相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要与劳动者统一意见,就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机变更。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规划科学引导,对劳动者合理诉求,给予足够的尊重。综上所述,新的劳动合同法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只有更加规范严密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方可以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避免劳动纠纷的出现。特别是现阶段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筑施工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和壮大,就需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用工,对相应规章制度体系大力完善,促使企业用工成本得到降低。

作者:杨涛 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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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Economic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是行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承包有着广泛普遍的适用意义,建筑经济合同制的实行也已经成为充分体现建筑企业经营责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一般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通常都订立一些经济合同,但多是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地按照特定标准签订的一定范围内的产供销类合同。此类合同执行后的结果,虽然也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经营影响,但毕竟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局部的、个别的经济关系,它不可能全面地反映整个企业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至于某些工业企业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虽也具有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但目的在于确定国家与企业相关的责、权、利关系,是一种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业务中对外订立的横向经济合同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建筑合同三种合同的主体和形式都是各自独立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或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筑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没有建筑合同,就无法实施与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随之纳入承包合同的规范之中。建筑企业实行的总包、分包、内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来确定划分的,其内、外合同的关系不但一脉相承而且标的、权责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说,所有内部承包的具体内容,就是企业对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项指标的分解与落实。这就使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二、当前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1.2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抓好合同管理的几个环节

2.1 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三、有效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一)首先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1.在施工项目中设有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使现场的合同管理专职化。

2.在合同总分析和合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将合同总体目标分解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工程活动上。

3.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对合同概况、主要精神、合同总目标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树立全局观念,避免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4.将合同事件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做出问题的说明完不成责任的影响和法律后果。

5.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档系统,使合同的监督、跟踪和诊断工作正常进行,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决策,而且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地提供有力的证据。

6.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依据并形成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各工程活动有根有据。

(二)及时做好合同跟踪

1、对合同文件和各种工程文件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通过对施工现场的直接了解得到反应工程实施状况的信息。

2、分析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异和差异程度。如未完成合同责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 、质量不合要求等。

3、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分析报告。

(三)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

1.现场中对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单位工作的监督,给它们以合同方面的帮助,如落实计划、提供工作保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合同方面的解释。

2.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合同监督,协调与他们的关系,如督促他们完成合同职责,检查对方合同责任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进行合同索赔与反索赔,处理合同纠纷。

3.参与各种检查验收,并提出相应的报告。

4.对各种来往信件、请示、签字指令、会议纪要、索赔文件、合同变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并记录在案,及时预防行为的法律后果,弥补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寻找对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5.经常性地解释合同,对工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合同扩展分析。

6.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工程资料。

(四)进行有效的合同诊断

1.逐条分析各个问题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因素。

2.分析各种影响因素达到影响程度的大小。

3.分别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引起,按合同规定应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4.对这些问题和差异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措施。如责任方增加生产要素投入,采取新的技术方案,提出索赔要求,修改计划或修订合同。

总之,使合同管理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卢谦.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J].建筑经济,2001,(6).

[2]姜玲,张俊.建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J],建筑经济,2003,(4).